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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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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

第1篇: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教育、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财经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第2篇: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双城记》中的这句话用于形容当前的环境问题,再合适不过了。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确实称得上是最好的时代,但随之而来的便是环境问题。自人类开始真正利用掌握规律起,就开始与自然进行着无形的抗争。工业革命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正为他们高效的生产而沾沾自喜时,自然给予他们当头一棒。美国洛杉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误病,骨痛病,印度博帕尔事件。过往种种,触目惊心。

 

这些惨痛的教训让各国各界意识到发展不应与自然环境相违背。但若想处理环境问题,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环境问题?总的来说,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环境污染,其中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是主要。二便是生态破坏包括资源枯竭,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等。

 

就江西省来说,作为中部地区又处于鄱阳湖流域,是我国著名的革命老区,也是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当前面临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如何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打造美丽中国,是当前的重要话题。

 

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省在面临当前的环境形势,采取了如下措施。

 

首先,战略定位,明确问题。

 

江西省是中部地区的先行区,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区。较于发达的一线城市,全省在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保持良好。其主要问题是河流治理,水土流失,生态破坏。

 

其次,因地制宜联系整体。

 

根据本省和与植被和湿地覆盖率,把实际情况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提升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理念转变为全省上下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并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建立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先巩固山林田,防止水土流失,再打通河道减少泥沙淤积,从而使全省内生态统一。

 

最后,创新体制,调整产业。

 

结合省内实际,构建严格治理和监管体制,构建促进绿色产业的市场体系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体系。与此同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新兴绿色产业的发展,扶持第三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探索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路径,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做到利益与环境的双丰收。

 

20xx年环境攻坚战怎么打?以江西省为典例示范。就当前污染问题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污染气体及碳排放量。打好青山保卫战,退耕还林还草。还要打好绿水保卫战。打击水污染产业从上流至下游狠抓严打。

 

第3篇: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F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当前,世界各国的城市发展的经验表明,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一个互相影响、相互推动的发展过程。在我国,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和农村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取得了一些里程碑式的成就。但是,这些可喜的成绩背后,我们要正视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整个社会和舆论的关注。当前,小城镇的快速发展以及建设脚步逐渐加快,同时缺乏科学管理和规划,因此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数量较多而且规模较小,相对发展水平较低等等。此外,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等问题都影响着小城镇建设的和谐、稳定向前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不健康的发展态势一定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不能盲目的进行小城镇的发展和建设,要遵循科学发展的原则,循序渐进,有张有弛,科学合理的开展相关工作。

一、小城镇建设中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小城镇盲目建设,缺乏特色

许多城镇在发展过程中,不遵循实际情况,闭门造车,随意参照其他城镇的规模和发展方式,不能有效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使得自身发展受到拘束。另外,不少小城镇在建筑设计上,盲目仿效其他小城镇建设,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还不能显现当地的人文和地理特色。另外,不少城镇的规划相对滞后,邯郸学步,没有与时代接轨;规划设计方案缺乏系统性,不重视各个分区功能区间的相互协调;缺乏科学发展的思想,不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环境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乡镇企业污染严重

当前,小城镇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盲目迎合的问题。例如,有部分乡镇领导为了尽快实现财政增收,不顾全局发展的考虑,大量修建水泥厂、砖瓦厂等盈利较丰厚但对环境危害较大的工厂。这些乡镇企业大多规模小、数量较多、涉及行业广并且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因此,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不注重环境的保护,任意排放废水、废渣等,对周边生态环境及农作物和绿色植被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不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不注重资源科学开发利用

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不仅会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还会破坏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化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对提高农作物的产量的影响十分明显,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是反应当前我国农业技术进步的一种表现。发展现代农业与化肥息息相关,科学施用化肥农药也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发展农业生产须防治植物病虫害,科学施用化肥农药依然是防治病虫害的主要途径。现代小城镇环境不断恶化与化肥和农药的滥用以及畜禽养殖业急剧膨胀有着重要的联系。由于小城镇从事农业劳作的人员受文化教育程度较低,并且当地的宣传指导工作开展受各方面阻力,造成了化肥农药施用过量并且化肥农药施用过程中配置不合理,直接导致土壤结构改变以及土壤板结。我国每年因工业废水而导致耕地面积的流失高达两亿多亩,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粮食减产也超过了一千万吨。

(四)领导环保意识淡薄

如今,许多领导只关注经济发展的硬性指标,没有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小城镇建设及其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合理规划、安排各项工作。另外,有许多领导片面强调“工业强镇”、“商业兴镇”等工业途径,而忽视了小城镇自身的绿化建设和生态建设。

(五)环境规划滞后,环保资金投入不足

小城镇的建设和科学的规划密不可分。但是,当前城镇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坏境规划的进程。在小城镇的发展规划中没有将环境保护列入重要的规划项目中。另外,许多生态环境的规划不能与环境建设的硬指标结合起来,投入与实际的环保工作不适宜或者投入没有完全运用到环境保护中去。

二、小城镇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

1、做好小城镇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首先要从宣传工作着手,要在全国的各个小城镇中营造一种关注小城镇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氛围,提高公民的生态环保意识,让公民意识到可持续发展这条主线一直贯穿在整个中国的经济建设中。小城镇建设在当前的发展形势是小城镇居民绝大多数是农业人口,由于受教育、环境等影响,小城镇居民的行为方式导致了小城镇较为脏、乱。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靠一己之力,要让居民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一个造福子孙、泽被后世的伟大举措。乡镇企业也应该改变传统发展的模式,不能仅从经济增长的方面去追求数字上的GDP,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使城镇的综合实力上到一个新的台阶。进行安全教育是做好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将小城镇建设和当地实际相结合,使广大的居民和领导意识到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

2、要做好小城镇环境规划工作。做好环境规划对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方针,是在小城镇的发展进程中要时刻谨记。小城镇规划过程要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另外,要以提高生态文明为核心,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共同治理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污染。要科学规划小城镇建设的各个功能区域,应科学合理规划居民区和其他对居民有一定影响的区域的布局;要调整规划小城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和功能区域布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来评估乡镇企业的建设项目是否合理;另外,通过科学的规划来引导小城镇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3、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产业。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指的是人、自然资源以及科学技术在资源投入的全过程中,将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方式。当前,我国大部分小城镇的企业已具备一定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够,造成了大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所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遏制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另一个方面,在农业方面,要加大推广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科学使用化肥、农业,减少环境污染,同时,合理耕作,实行用地和养地相结合,发展现代化生态农业。要把握好现代化建设中,循环经济的新系统观、新经济观、新经济观、新消费观和新生产观五个主要方面。从新技术着手,从资源的高效率用和废弃物的无害处理等几个方面来发展小城镇经济。

4、增加环保投入力度,加快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城镇生态环境防治与小城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密切相关,城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将会直接影响小城镇承载污染物以及治理污染的能力。限于我国国情限制,我国在小城镇建设的重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因此配套的环境设施也不够完善。所以,政府应该合理的加大小城镇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为改善小城镇的生态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一些企业的关于治污、节能等项目应该重点扶持。

5、切实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保障体系。在小城镇的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有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作为支撑。要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有关税收、财政补贴等政策,建立有关小城镇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和评价体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一定要严究其责任。政府要站在一定高度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执法力度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从基层环保的薄弱处着手。最后,还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在群众中建立自治的环境保护监督小组。

小结

小城镇建设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承载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站在一定的历史角度来分析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全面把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工业化为依托,以科技创新为载体,实现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城镇的综合实力。同时,我们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小城镇的建设过程中一定要牢记科学发展观,巩固生态环境建设的成果,统筹城乡规划,全面实现小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新宇,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0年

第4篇: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对策

在工业社会发展之初,人类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时至今日,环境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灾难,给人类的生命以及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时,人们方才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并积极参与到环保事业中。社会公众的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组织以及社会团体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都必须要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社会公众的参与是开展环保事业的基础,是改善环境问题的关键。如果缺少社会公众的参与,各项环保措施便不能落实到位,环保工作便不能有效的开展起来。同时,社会公众的参与对于环保事业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如果缺失,那么环保工作的质量将无法得到保证。鉴于社会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我国在开展环保事业时,必须要重视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以此推进我国环保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

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我国便开始着手环境保护工作,党和政府在这方面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倡导走群众环保路线,其中就有公众参与环保的思想。只是在起步时期,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强,很多环保措施都未建立起来。加之受到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发展进程缓慢,很长一段时间都只是停留在概念阶段,更别说亲身参与到环保工作。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以及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此时,很多公众开始意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环保的呼声开始高涨,亲身参与环保工作的意识不断增强,一批批民间环保卫士不断涌现,比如王文胜、霍岱珊、田桂荣等。同时,还出现了很多民间环保组织,比如自然之友、可可西里、地球之友、北京地球村等,这些民间组织先后发起了保护母亲河、保护藏羚羊等活动,将我国的环保工作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使环保意识渐趋深入人心。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国家也更加重视环保工作的立法,从1979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2013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期间出现了很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我国环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度低

公众参与度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大部分的参与都属于末端参与。即是指大部分的公众参与都是在生态环境被破坏后亦或是出现重大的环境污染并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以后,才响应号召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去。这种“告知性参与”,因为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公众意见常常易被忽视。末端参与,无法起到防止环境污染的产生,阻止生态环境破坏的作用;其二,参与的行为层次较浅。限于当前我国公民的环保水平以及责任意识淡薄,很多公众在参与环保行动时,往往都只是集中在较为浅显的层次,简单的环保行为方面,比如节约用电用水等个人行为。

(二)公众参与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环保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层次低,很多时候只是集中于宣传阶段。参与方式大多是在节假日搞一些象征性的环保活动,而缺乏持续性,形式主义现象严重。同时,公众参与的深度不够,参与的内容层次低,没有将环保工作上升到社会责任上。另外,公众参与的领域尚未触及到环境保护的决策方面,尚停留在“听指挥”的阶段,这些现象都体现出我国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水平较低。

三、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在环保方面颁布了很多法规制度,但是在公众参与环保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空白,未明确公众的环境权益。鉴于此,政府必须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利益约束机制以及处理机制,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确保公众能够通过合法、快捷、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促使其积极参与到环保事业中。

(二)公开环境信息

政府要严格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环境信息,让社会公众全面的了解到当前的环境情况,告知社会公众坏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促使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同时,环境信息公开,还有助于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工作,防止重大污染事件的出现。

(三)加强环保宣传

环保宣传应该从教育开始,应该将环保工作纳入义务教育,从小学就开始培养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时,还要加强环保工作宣传力度,尤其是在环保意识落后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目前,虽然已经有很多人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但是这部分群体的人数较少,环保工作只有广大社会群众积极参与,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环境问题。

(四)拓宽参与渠道

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少,这导致很多公众虽然有心参与社会环保工作,但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渠道,使得很多公众“空有报国志,却无投戎路”。鉴于这种情况,政府要积极建设公众参与的新渠道,拓宽已有的参与渠道,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比如利用网络平台,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网络渠道。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首先必须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只有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才有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秀娟,钱凤珍,白丽荣等.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以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为例[J].北方环境,2013,(7):83-85.

[2] 梁晓.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2.DOI:10.7666/d.d212774.

第5篇: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近年来,对着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环境问题成为了很重要的方面,矿区的不当采矿可能会造成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对水资源的破坏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等等,因此,要合理的开发矿产资源,注意采矿中的环境保护。本文主要分析了采矿中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并就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矿区采矿;环境保护;措施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excessiv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has brought a series of questions,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become very important aspect, the mining area of the inappropriate mining may cause damage to the land resources, water resource damage and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and so on, therefore, to reasonable developing mineral resources, pay attention to the mining o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existing in the mining of variou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are analyzed.

Keywords: mine min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O7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矿产资源很丰富,但是,随着矿产资源的使用越来越广,矿产资源的开发在带来显著地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要做到文明采矿,做好采矿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矿区采矿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矿区采矿在给国家带来丰富的矿产资源、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显著地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对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对土地资源造成的破坏

采矿对土地资源造成的破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露天采矿以及地下采矿对土地资源造成的破坏。

第一,露天采矿带来的土地破坏。据统计,当前,我国的大大小小的露天矿山大约有1500个,而且这些露天矿山占据很大的面积,一座大型露的天矿山可以占据18~20万平方米的土地,而小型的矿山也占据几万的土地。进行露天采矿时,必须要对地表土进行剥离,这种情况下,就破坏了土地上的原来的土壤以及植被,后果是很容易造成水土流失,从而形成岩石以及土地荒芜的现象,甚至是出现土地荒漠化的现象。

第二,地下采矿。地下采矿带来的土地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会引起地表的塌陷。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当前,我国很多矿区的地面塌陷已经很严重,其中有25%的地区因为地表塌陷而引起的常年积水使得该地区已经不能耕种,有的地方虽然可以耕种,但是却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减产现象。地下采矿还可以引起地表的变形以及裂缝,这样可以起引起地表的大面积的沉降,对土地资源造成很严重的破坏。

2、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的破坏

在进行地下采矿时,为了保证矿体可以处于地下水位的上面,从而有利于矿区的采矿,通常会利用矿床疏干。但是,矿床疏干会造成矿区地下水位的下降,从而导致采矿地区以及周边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干涸,造成了对地下水资源的严重的破坏。比如在煤炭煤炭资源比较丰富的山西,存在很多的地下采矿,这使得该地区的地下水资源严重受到破坏,从而影响了当地的工农业生产甚至是人们的正常生活。

3、“三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废”主要是指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的污染。

首先是废水的污染,在采矿的过程中会伴随着废水的排出,这些废水主要包括矿坑水、尾矿池废水以及废石场淋水等等。矿山废水因为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酸碱以及各种药剂,甚至还会有各种放射性的物质,因此,严重危急人体以及动植物的安全,造成很大的破坏。其次是废气的污染,在矿山的生产过程中,可能由于炸药以及各种设备的使用等,会排出大量的有害气体,这也就构成了对大气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采矿中产生的粉尘以及有毒气体,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再次是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主要表现在对土地的破坏上。矿山的固体废弃物中多含有有毒以及有害的物质,如果长期堆放,不仅易于分解,而且会渗透到土壤以及水源中,造成很大的破坏。

二、矿区采矿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前面已经介绍了在矿区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环境污染现象,下面就如何做好矿区采矿中的环境保护进行分析。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专门的关于矿区采矿的环境保护条款,也没有哪些法律中涉及到相关的条款,这也为当前的采矿中出现大量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问题埋下了隐患,因此,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完善现有的采矿许可证制度,并在采矿许可证中增加关于采矿的过程必须要满足生态保护以及矿产开发的双重目的。其次,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遵守法律规定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于那些违法生态保护的企业给予严厉的惩罚,从而保证矿区采矿中的生态保护;再次,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保证矿区生态环境可以尽快的恢复。

2、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露天采矿以及地下采矿很容易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因此,针对这种情况,要在采矿过程中建立相应的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首先,可以采用增加耕地的措施,对矿区内实行的土地复垦是使矿山的环境得到恢复的有效地手段,因为,矿山开采后,可能会形成大范围的采坑,可以通过覆土与回填的方式保证土地的恢复,这样了可以增加耕地面积,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其次,还可以针对地表变形以及出现的塌馅情况,非出现的坑、洞以及陷台等及时的进行修复填平,并且可以因地制宜形成新的林地、阶田以及草地等,可以恢复植被,有效地避免水土流失。再次,对由于采矿而引起的地表塌陷,主要是采用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未塌陷的区域及时的进行危险评价,从而为保护土地资源做好基础。

3、对矿区“三废”的治理

在矿区采矿的过程中,要积极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不断的更新设备,从而可以减少采矿中的“三废”污染。首先,是对废水的处理,可以采用自流的方式,使其流向矿井水处理站,在经过矿井水处理站的处理后,还可以会用到注浆站进行灌浆用水,用于井下的消防洒水以及选煤厂的补充水等等,这样不仅处理了废水,还可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其次,是各种粉尘的处理,粉尘主要是来源于储煤场、筛分间以及破碎间等的场所,对这些粉尘比较集中地场所可以利用集尘器以及除尘器等设备,同时,还可以使用喷淋洒水来抑制粉尘,可以选用高效的灭尘喷枪,并进行定时的喷水。再次,对于那些固体废弃物,可以采用种植

绿篱、灌木和草坪等的树丛,从而可以有效地减低风速、阻隔固体废弃物。

结语:

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矿产资源要合理有序的开发,在开发过程中还要做到依据法律、文明开发,做到预防为主,并对破坏的生态环境及时的进行恢复,从而做好采矿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边树兴,李克民,王斌.我国矿山环境问题及治理措施[J].矿业研究与开发,2004(02)

第6篇: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摘要:生态环境教育是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教育领域。其任务是帮助人树立敬畏自然的自然观;呼吁善待自然,维护代际公平,坚持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环境教育;共生德育;代际公平;环保意识

传统道德教育通常注重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规范,对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则很少涉及。实现道德教育的与时俱进,就必须对原有的价值观进行重新建构,把伦理道德的对象从人与人扩大到人与自然,培养人们的生态意识和环境道德,增强人类对于其他生命形式以及整个自然界的责任感,这正是共生道德教育的应有之意。

一、生态环境教育的内涵

什么是生态环境教育?第比利斯国际环境教育大会所定义的是:“环境教育是各门学科和各种教育经验重定方向和互相结合的结果,它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使之能采取更合理的行动,以满足社会的需要。”美国《环境教育法》规定: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同人类的关系中,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对于人类环境有着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显然,生态环境教育就是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利益,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生态环境教育应包含哪些内容?由于环境问题形式多样,错综复杂,因此,环境教育的内容也很广泛。有学者从传统儒家伦理对现实生态环境教育的启示中得出,生态环境教育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绿色文明”的认知教育;二是“厚物养生”的情感教育;三是“适度消费”的行为教育;四是“天人合一”的和谐观念教育。 有学者认为,当前人们共同关心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应该包括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环境质量评价与环境标准、生态学的基本知识等等。

我们认为,从知、情、意、行四个角度来划分,生态环境教育应该包括:一是生态环境的认知教育。既指对生态环境知识的系统学习,了解我们所处自然环境的状况,更指对自然之真、善、美的体验与欣赏。这种科学的“认知”表现在价值观上,就是让人们树立正确的自然价值观,充分认识到自然应该是受人尊敬而不仅仅是为人类所用的资源,要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基础上再去发挥人类积极向上的本性。二是热爱自然的情感教育,人作为有感情的高级动物,对所有生命物体的关心和爱护,体现的是人们对自然生命的一种伦理态度及道德义务。这不仅是人类的自然美德,更是环境道德在实践中的升华。一个人,只有当他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都看得与人的生命同样神圣的时候,他才是有道德的。对自然界中一切有生命的物体展示人类的爱心,是生命价值的呼唤,更是人性的回归。三是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自觉养成爱护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意识和相应的生态道德,自觉维护人与自然的公平、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促成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四是适度消费、外化生态和谐行动。人类对自然环境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模式,它直接影响到了与自然的直接关系。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类对自然过渡利用和消费,尤其是超过了其承受力的消费。因此,我们应当通过丰富多彩、层次多样的实践行动, 帮助学生树立与环境、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和基本的环境伦理修养,自觉遵守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有意识地在学习生活中实践环境道德。将生态环境教育有形化、实践化,达成一系列的可视化效果,真正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二、敬畏自然:生态环境教育的核心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逐渐认识到随意浪费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一种不公正、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人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产物,人类是地球生命系统的一部分。人类社会一诞生便和自然界结下了不解之缘,人和自然环境中构成人类自身物质、并赖以生存发展的那一部分环境要素,是一刻也不能分离的。那么,如何看待自然的价值?怎样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对自然应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这些都是生态环境教育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自然界具有内在的价值,具有存在的权利与资格。人类作为自然界的成员之一,理应对所有生命尊重、对自然敬畏。生态环境教育是培养人尊重自然,尊重生命,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道德感和责任感,使人们形成正确的生态伦理思想,从实践层面引导人们自觉履行道德义务,遵循自然的道德原则,践行道德规范。

如何培养这种新的自然观?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保护自然,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这是对自然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对子孙后代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必须转变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因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只强调人类对自然的权利,而忽视人类对自然应尽的义务。“这种价值观助长了人类对自然界不顾后果的掠夺和征服,人们只关注当前利益,缺乏对后代的长远考虑,因而使人类陷入了当前的生态困境。” 近现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已经背离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利益,危胁到整个人类的健康。对自然界无节制地、掠夺性地开发,也对人类的可持续繁衍构成具大的威胁。进行生态环境教育,就是要培养人们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意识。因此,我们必须把生态利益作为最高利益,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价值取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人类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生存和发展。

再次,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就是要求人类把道德关系扩展到自然界,要求我们善待环境,对自然环境负有道德责任;就是人类要遵循自然规则,保护生态平衡,人类要以道德的方式规范自身对生态系统的行为。敬畏自然就是要公平利用自然资源,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共同繁荣和进步。显然,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处共生是彼此存在的最好形式。为此,生态环境教育就是要倡导一种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伦理态度,倡导一种保护自然、拯救自然的实践态度。

三、代际公平:生态环境教育的本质

迄今为止,人们在讨论公平问题时,主要是在“代内”范围进行的,而代际公平的讨论相对较少。何为代际公平?“代际公平研究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福利与资源分配问题,要求每一代人保持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多样性并且传递给后代人,同时,每一代人也享有与前代人至少相同的权利。在代际传递的过程中,自然资源的质量应得到保持。”

代际公平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是实现代际公正的关键。那么,对“后代人”是否存在代际公正?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人要靠自然界来生存,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却非常有限的,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不会改变。如果每一代人都为了自己眼前的利益对各种资源采取急功近利式的掠夺性开发,竭泽而渔,杀鸡取卵,那我们还能给子孙后代留下什么了,人类告什么继续存在下去了?虽然,人们破坏自然的行径有时侯不会马上招致大自然的报复,但却会波及到后代人。“人类代际间的责任不是虚拟的,而是现实的,后代对地球拥有的权利跟我们拥有的同样多,我们有留给后代一个适宜于他们生存的自然空间的道德义务。”

其实,代际公正是以代内公正的实现为前提条件的,“代内公正”问题往往优先于“代际公正”。这不仅仅因为“代内公正”问题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而且因为如果人们连“代内公正”问题都解决不了,又怎能通过当代人的行为来解决“代际公正”呢?如果当代人从公平原则出发去考虑后代人的利益和发展,并愿意为其做出努力,而后代人的内部却不能按公平原则去分配,那么这种“代际公平”的意愿显然会落空。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写道:“不同时代的人彼此间有责任和义务的约束,就像当代人之间的关系一样。当代人不能因己所好去随意界定代际间的公平原则,而不顾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有着与生俱来的责任去支持和推动公正的建立,这便要求人类文明发展到相应的高度。” 人类要得以生存和发展,在这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需要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是体现了共生道德的价值观规范。

四、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环境教育的关键

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而生态环境教育则是贯彻基本国策的基础工程,是实施环境保护工程的重要环节。强化环境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帮助人们掌握环境科学知识与保护环境的技能,对于保护地球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人们的环境道德意识还相当薄弱,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曾在1998年联合组织了一次全国规模的公众环境意识调查。调查显示,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其中有1/3的人认为人应该征服自然,并以此来谋求人类的幸福;有1/2的人对我国环境状况变化持非常乐观的态度;仅有8.3%的人表示经常参与环保活动。对生态环境有所认识的人,基本上也是停留在知识层面,关注较多的往往是日常生活型环境问题,对生态型环境问题缺乏了解;有人认为环境保护属于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科范围,甚至有人把环境保护简单的看成是环境的监测和治理。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我国现阶段公众的环境意识还很明显地表现出一种多重二元化的结构,即环境意识水平的城乡二元化、年龄结构层次上的二元化以及公众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二元分离形态,环境意识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依赖型”。 而在教育上,教育的内容和动机呈现单一化的倾向,即偏重环境知识的教授和应用,而缺乏对教育对象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感的培养。“如果环境教育不能够以培养受教育者的环境意识为目的,环境教育则会始终在低层次上徘徊。那么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就更谈不上。”

“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和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缺乏环境意识和生态观念,因此,只有通过强化环境道德教育,增强环境道德,引导人们选择善待环境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方式,才能真正形成阻止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强大力量。” 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学校及媒体等途径对公众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公众的环境意识有了一定提高。

就目前而言,生态伦理教育的关键还在于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意义的认识。我们通过生态环境道德教育,要使人们建立起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避免浪费和破坏的科学环境价值观;通过环境道德教育,使人们培养环境保护意识。公众环境道德意识的提高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将起着重大的作用,一个对自然都能善待关怀、承担责任的人,必定会与人为善、和平相处。同样,一个在社会领域内品德真正高尚的人,也一定会关心人类的家园、爱护自然、与万物友善,具有良好的环境道德意识。“无论生态伦理的价值取向在多大程度上视自然为一种道德对象,从目的上来分析,生态伦理教育的终极目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这也就意味着生态伦理教育是从人出发,也是为了人的。” 因此,在解决日益严峻的生态问题中,要从根本上转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使人类自我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一体化,使生态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内在需要。

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csy11006),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项目(2011B348)资助。

参考文献:

[1]何齐宗.环境教育:一个广受关注的教育领域[J].江西教育科研,1997(1).

[2]陈文.儒家环境伦理:高校环境道德教育的应用和启示[J].焦作大学学报,2007(1).

[3]杨桦,赫丽萍.环境伦理与构建和谐社会[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4]于振英.代际公平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J].光明日报,2006.

[5]彭立威.论环境教育的价值目标[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5(1).

[6]参见鄢斌.公民环境意识的变迁与环境法的制度调整[J].法学杂志,2007(3).

[7]王磊.论我国高校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9(1).

[8]阮李全.试论环境道德教育[J].地理教育,2007(5).

第7篇: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词】巴里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自然

一、巴里・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的研究综述

(一)巴里・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概述

巴里・康芒纳美国生物学家、生态学家和教育家,被《时代周刊》称为一个拥有千百万人的课堂的教授,是美国60-70年代在维护人类环境问题上最有见识、最有说服力的代言人。他出版有《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它从环境危机谈起,再从整个生态圈角度去阐述人类生存所依赖的生态与技术的嬗变。在书的最后康芒纳表示“世界被带到生态灾难的边缘,并不是由于什么可以以某种聪明的规划来纠正的管理上的错误造成的,而是由于构成这场历史进军的强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力量的方阵。任何提出要治理环境危机的人,都因此承担着变革这个历史进程的责任”。由此可见,康芒纳对环境问题认知还是十分深刻的。

巴里・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产生的背景就是源自于工业化进程加快,所带来的日益突出的资源与环境问题。从17世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生产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利用的能力越来越强,人们对自然不再是畏惧心理,取而代之的是过度索取的心理,这样一种野蛮式的索取与扩张,使得生态环境逐步恶化。随着新技术革命在全球范围内不断的推进,科技领域内硕果颇丰,科技已经越来越改变人们的生活,人们沉浸在技术变化的喜悦之中。这样的喜悦的代价就是人类生存空间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危机在步步紧逼。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巴里・康芒纳提出了自己对于生态环境的思想。

巴里・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的核心就是从生态角度来对当前生态危机所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从分析中得出生态环境变化与人类技术革命的关系,对传统技术革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反思与批判,倡导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蕴含一定的生态伦理观,充满批判意识。

(二)巴里・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的影响

巴里・康芒纳的生态环境对美国以及世界生态环境思想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巴里・康芒纳因为对生态与技术以及人的深刻的认识,使得他成为美国60-70年代对人类与环境问题最有见识与说服力的代言人。巴里・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从历史的角度去分析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并进行反思,为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工业技术文明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在过去工业革命兴起与发展的几十年里,美国和欧洲很多国家对技术的变化欣喜若狂,但是他们也尝到了一定的苦头。他们曾经所经历的正是当前中国所经历的,所以巴里・康芒纳思想在当前的中国尤为盛行。中国从巴里・康芒纳思想中吸取了很多关于生态与技术方面的变化关系,在理论和现实层面都对中国现代的生态与技术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所以巴里・康芒纳的生态思想影响的不仅仅是工业文明已经高度发达的美国和欧洲,对中国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的学者专家不断的从国外吸取技术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也吸取了像巴里・康芒纳一样的生态学家的思想观念,运用到中国的现实之中。

二、巴里・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巴里・康芒纳思想以及著作研究的人还是比较多的。大卫・克莱贝的《巴里・康芒纳在环境运动中的贡献》也对康芒纳的思想进行了一番阐释,对康芒纳在美国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迈克尔・伊根的著作《巴里・康芒纳及其生存的科学:重塑美国的环境保护》中就对巴里・康芒纳的思想进行了一番阐释,书中分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对技术的疯狂热衷所产出的严重生态危机,并探讨了20世纪核实验争论,通过多巴里・康芒纳人口与技术的阐述中指出环境危机的根源等充分肯定了康芒纳思想的作用。除此之外,罗伯特・布鲁尔在其《巴里・康芒纳的科学、民主以及h境的贡献》中,也指出科学技术的大肆发展的同时,应该要考虑到人们的生存环境问题,人们对于技术发展与革新有自己的选择与知情权。

除此之外,国外还有很多对巴里・康芒纳环境思想的研究著作,除了著作还有很多的参考文献。这里笔者也列举一些,基科・特斯塔的《巴里・康芒纳之日》中作者对康芒纳的思想进行了自己的阐述,并结合现实情况,对康芒纳给予盛赞。迈克尔・伊根《为什么巴里・康芒纳是如此重要》,从文献的标题我们就能够看出作者对康芒纳的肯定。丹・拉波茨《巴里・康芒纳:一个伟大的总统候选人》也是从一个较高的高度对这位生态环境学家给予了赞誉。这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康芒纳对美国环境保护所做的贡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让康芒纳思想的研究更加广泛。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与巴里・康芒纳的研究是在1997年开始的,1997年国内开始翻译康芒纳的作品《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这部著作是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的重要文献,国内对于康芒纳思想的研究很多都是基于这部著作。国内的研究有程亚文的《拒绝简化,回归整题――读封闭的循环》、雷毅《现代化的“生态警钟”――评封闭的循环》等都是从评论的角度来对康芒纳的思想进行评述,对康芒纳环境思想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国内还有一些其它学者也在不断的致力于对康芒纳思想的研究。2015年吴保来在《自然辩证法研究》中发表的《解读巴里・康芒纳的技术观》中对康芒纳的生态技术思想给予一定的阐述,他认为康芒纳的技术观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赵迎欢发表在《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中的《伦理学视野中的生态技术观――巴里・康芒纳生态技术观评析》,在这篇文章中,对康芒纳生态技术观进行了评析,从现代伦理学视角提出了巴里・康芒纳生态技术观的伦理意蕴是后人道主义精神及可持续发展的责任观。

除此之外,内还有一些对于康芒纳的研究,但是总体上对于康芒纳的研究深度与广度都不及国外,在很多深刻的研究上还是一片空白,很多的研究都是处于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综述上,有一定的借鉴成分。所以说,康芒纳思想想要在中国现实中运用到实际中,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沉淀。

三、总结

巴里・康芒纳是美国著名的生态环境学家,在美国生态环境保护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的生态环境思想集中表现在他的著作《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中,在作品中表达了康芒纳主要的生态环境思想,他从历史的角度对造成生态危机的原因进行剖析,从生态学角度,对人类发展与技术的革新进行分析,充满了生态伦理意识,提出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双赢的观点。在美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拥有一定影响力,同时也给了其它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一定的启示。国内外学者都在不断的对康芒纳思想进行研究,致力于从理论与实践上,对康芒纳思想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运用。

笔者对康芒纳思想的文献综述,首先对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进行综述,综述其所产生的影响。再对其思想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从文献分析的角度来阐释巴里・康芒纳的生态环境思想。为笔者对康芒纳思想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文献参考。总体上而言,康芒纳思想在国内的研究在广度与深度上与国外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加强对康芒纳生态环境思想的研究,就是对中国当前日益突出的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赵迎欢.伦理学视野中的生态技术观――巴里・康芒纳生态技术观评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12)

[2]吴保来.解读巴里・康芒纳的技术观[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05)

[3]程亚文.拒绝简化,回归整体,读封闭的循环[J].博览群书,1999(05)

[4]雷毅.现代化的“生态警钟”――评《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J].绿叶,2007(05)

[5]Michael Egan.Barry Commoner and the Science of Survival:The Remaking of American Environmentalism[M].Cambridge,Ma:Mit Press,2007

[6]David Kriebel.Bayyy Commoner’s Contribution To The Environmental Movement[J].Journal of Applied Fire Science,2003.11(03)

[7]RobertBrulle.Science,Democracy,and the Environment:The Contributions of Barry Commoner[J].Organization and Environment,2009.22(01)

第8篇: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关键词】环保税;可行性;可持续发展

人类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庞大、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十分脆弱的国家来说,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尤其是税收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是非常必要且紧迫的。

一、开征环保税的理论基础

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由于这些成本或效益没有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破坏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的生态效益被他人无偿享用。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指人类在进行社会生产进程中,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环境时,既要考虑当前的发展需要,又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的发展模式。人类对资源的使用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以无害生态的方式最有效地使用资源。我国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来抓,为我国开征环保税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和政策支持。

二、开征环保税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环保税的开征一方面会加重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矫正纳税人的行为,加大对污染行为的抑制力,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企业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行为。因此,开征环保税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尤其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开征环保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开征适度的环保税,有利于加重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负担,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同时,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研究、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技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

如果不建立专门的环保税,个别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这些企业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保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

三、开征环保税的条件

就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出台并开征环保税的条件已经具备,政策窗口的开启也已成熟。

1.法律框架日趋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与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经济政策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陆续出台和制定的一系列鼓励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和治理污染的调控措施,以及环保立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为我国开征环保税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1994年以来我国实施的一系列税制改革,为环保税的开征提供了机构和能力保障,为环保税的设计和建立提供了难得的政策窗口和机遇。

2.人们环保意识增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政府、企业和民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国政府已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了地方政府和党政领导的绩效考核体系,这一政策具有强烈而坚实的民意基础,随着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意识的提高,势必加快环境税收政策的实施进程。随着循环经济理念的树立,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体系的实施,环境标志产品在社会上被广泛的接受,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逐步接受清洁生产,这些转变为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提供了实现机制,降低了环保税的实施障碍。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社会民众对生态环境问题倍加关注,特别是一些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保护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征收环保税符合大众意愿,社会可接受性明显提高。

3.政策设计研究开展

开征环保税的有关政策设计是实施环境税收的关键。从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援助下,通过国内外考察、召开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形式就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开展了系列研究工作;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英国国际发展部资助的促进中国减贫的财税改革能力建设项目也取得了良好成果。

4.环境监测技术提高

随着国家环保部的建立和环保技术装备的加强,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监理体系,自动监测站以及数据集成联网的改造工程,解决了环保税的计算和征收问题。环保监察部门开发和推广使用的排污量在线全天候监测系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系统,以及针对污染或破坏损失程度的计算和核定建立物料衡算模型等,使一些环境监测技术性难题迎刃而解。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环保税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为响应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力求做到在保证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不断改善环境,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因此,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可知,开征环保税是有效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建设以和谐为内涵的生态文明社会的一个较为理想也相当紧迫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汪海龙.中国开征环保税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商界,2010(1).

第9篇: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决定》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提出了“生态空间”的重要概念,并围绕该概念设计了系列制度。但是,《决定》本身并未对“生态空间”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界定,相关立法文件中也鲜有涉及,学界更少有学理上的系统和深入探究。当“生态空间”概念在《决定》中作为核心概念提出并承载了相关制度创新时,我们有必要分析和厘定其具体内涵,并分析其作为核心概念进入环境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生态空间的内涵厘定

《决定》首次在中央宏观环境政策层面使用了“生态空间”的概念,并围绕着“生态空间”进行制度构建,包括生态空间的类型划定、确权登记和用途管制,这就为生态空间的保护与管制提出了制度需求。生态空间是生态学上的概念,它是指生态系统结构所占据的物理空间、其代谢所依赖的区域腹地空间,以及其功能所涉及的多维关系空间。简单而言,生态空间是某物种为维持自身生存与繁衍而需要或占据的环境总和。揆诸既有研究和前例,当前的研究与立法并没有对“生态空间”进行详细定义,但是,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1日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虽然没有明确界定生态空间的定义,却详细列举了生态空间的构成,包括绿色生态空间及其他生态空间。绿色生态空间包括天然草地、林地、湿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其他生态空间包括荒草地、沙地、盐碱地、高原荒漠等。在生态学的语境和研究范畴中,涉及到生态空间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第一,空间效应,生态空间是一种生物要素与环境要素相互作用与活动变化的舞台,它表现出一定的空间形态和运动规律;第二,空间功能,生态空间是一种抽象空间,它与特定的环境相结合,构成生物可利用的“资源”,它揭示了生态空间的分割占有过程,其基本理论是以生态位研究为基础;第三,空间行为,将生物自身的空间活动作为研究主体,试图解释生态空间异质性的动因。生态空间为人类活动提供了基本的物质条件,环境法律所界定与规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对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空间功能紊乱与规律违反的指称。因此,《决定》所提出的对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和用途管制必须以对生态空间的内涵外延、效应规律和承载力测度为前提。

(二)生态空间管制政策转换为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生态空间的概念是《决定》在中央环境政策层面首次提出的。环境政策的内生属性特征有:第一,政策最明显的特征是灵活性,政策制定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具有高度不完全性,采纳某一特定的环境政策的未来社会成本和生态收益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第二,经常会有与环境政策相关的重要的不可逆性出现,这些不可逆性可能是由环境危机自身所引发的(例如,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是降低这些危害的政策的适应成本所导致的(例如,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投资也许是不可逆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来源于现有的科技认知水平的限制,常常需要处于不断的修正之中;第三,就实际情况来看,环境政策很少采取要么现在要么永不的选择方式,常常是处于不断变动修订之中。纳入环境法律体系的环境政策能够克服零碎性和管制性,所以将一些重要的环境政策上升为法律不失为一种好的机制设计。实际上,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环境立法,即是由清洁生产政策、循环经济政策等转化而来的“政策型立法”。因此,《决定》以“生态空间”为核心概念所设计的生态文明政策创新必须转化为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以将抽象的政策目标具体化,丰富原则性的政策体系的内涵,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生态空间管制对环境法律理念的拷问与挑战

《决定》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围绕着“生态空间”所规定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及用途管制等制度,在环境保护的理念、逻辑和范畴上均进行了创新,这一环境政策若转换为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对于当前的环境法律理念和制度体系提出了更新的内在需求。

(一)环境法律规制“环境问题”核心范畴的变迁

环境法是在人类对于环境问题认识不断深入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环境问题是因为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这是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但哪些环境危害事实应被列入需要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规制的“环境问题”,不是由事实自身可以自我说明和解释的,而是需要整个社会达成某种共识,这种活动被社会问题建构主义者称为“问题宣称获得”。申言之,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环境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种类多样、程度有别、特征各异,基于管制成本和资源有限性,人类只能选择从当前最为严峻的环境风险出发,经由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形成广大民众的共识,得出当前环境法律体系规制环境问题的重点领域。环境问题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抽象概念,随着时代背景变迁,其所指称的对象和核心范畴也会有所差异。以几次工业革命为关键节点,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能力成倍增长,总体而言,环境问题呈现从单一到全面、从局部到全球的趋势,但不同阶段需要重点规制的环境问题“核心地带”也会发生移转,这使得环境立法对于“环境问题”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界定。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肇始阶段的环境法主要解决的环境问题是区域环境污染,比如,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联邦环境立法是于1955年颁布《空气污染控制法》,此后出台的卓有影响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是针对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立法。二战后,再度成为德国经济复苏的发动机的鲁尔区沦为德国空气污染重灾区,为应对前所未有的空气污染,适用于全德范围的第一部联环境立法《联邦污染防治法》在1974年正式生效。日本现代环境立法开始于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韩国也于1975年制定了《公害防止法》。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保护一词出现于1971年以后,环境保护仅局限于公害污染防治。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随着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科技进一步发展,加之人口急剧增长和消费主义盛行,人类以空前的速度超出生态平衡的限度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导致了水土流失、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草原退化、土壤贫瘠化、水资源枯竭、气候异常和物种灭绝等生态破坏。这些新时期凸显出来的“环境问题”成为了环境法律必须直面的紧迫任务。所以,在这一阶段,环境法律虽然依然要防治“环境污染”,但另一重要目的和任务即在于生态保护或“自然保育”。环境问题内涵的拓展或丰富也客观上要求环境法律规制对象与规制重心的拓展变化,比如,日本的环境法目的即从《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中心而控制公害转变1972年的《自然环境保全法》和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的以保护自然和环境为中心而控制人类行为。瑏瑡通过粗略梳理各国环境立法目的和规制对象的演进脉络,不难看出,环境法律在分别应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之后,《决定》实际上提出了当前的环境法律所要面临的新的任务和挑战———保护和管制生态空间。基于自然资源对于人类同时具有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现行环境法所规制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大多是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发生的,其本身具有价值判断上的正当性。

环境法不是要完全否定与摒弃这些行为,而是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以破坏其恢复和增殖能力。而对于是否“合理”的判断则依赖于环境标准。现行环境法律制度实施绩效的评价标准是考察对人类行为的控制是否在纳污能力或恢复能力之内,以此作为评判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进而判断其是否环境违法的依据。在这种制度逻辑之下,以环境资源和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然属性规律作为标准,在实施中很难实现自然资源对于人类发挥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两个领域的资源配置的动态均衡,以至于在环境权的研究和主张中难免出现“单方面权利”的偏好,环境法的实施片面强调保护清洁优美的环境权利而忽视甚至是排除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瑏瑢甚至有学者在这种制度逻辑下走得更远,主张环境法要保护“自然体”的权利。这是现行环境法从自然资源本身为制度基点设计制度体系的必然逻辑结果,而这客观上既导致了当前的环境法律制度难以见容于传统法律体系,也滋生了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操作性不强等弊病。《决定》中“生态空间”核心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提出了一种新的进路。“生态空间”的划定,本身是从人的需要出发的,按照对于人类产生的主体功能的差异,将国土空间划分为城市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其他空间等,赋予不同的空间不同的主体功能,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来控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开发方式和保护内容,在国土空间结构中实现绿色生态空间的管制。在这种逻辑起点下设计具体制度体系,才能在内在机理上更为契合环境法所应秉持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即前提是承认国土空间中的自然资源首先要满足人口增加、人民生活改善、经济增长、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巨大需求,与此同时,在国土空间中划定、保护和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以保证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不超过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

(二)环境要素到整体空间

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着眼于保护环境要素。环境要素是组成环境的结构单位,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成,也被称之为环境基质,包括水、大气、森林、草原、岩石、土壤等。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思路是依据环境要素的具体分类分别制定法律制度,形成了近30部体系庞大的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行法。在环境法学界通说以及各类教材中,也一般将环境法律体系分为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两大部分。吕忠梅教授直接把这两部分分别称为“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和“环境要素保护法”。瑏瑣其中,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指以防治环境要素污染为立法对象的一类法律法规,以各具体环境要素为立法依据,以对某一环境要素污染的防治为内容,在我国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要素保护法一般以某一环境要素为立法对象,在形式上表现为保护某一要素的单行法,在我国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我国现有的在环境要素保护及污染防治分别立法的思路下形成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弊端:

1.立法理念上难以有效贯彻自然生态环境的系统性。

现行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这两大类单行法体系,均是针对自然环境中的某一特定环境要素制定的,没有考虑到自然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各生态要素的相互依存关系,而且其主要目标是保障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合理利用,而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缺乏足够的关注和维护。瑏瑤

2.立法体系难以体现环境要素之间的联系性。

现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均主要以环境要素为标准,针对不同环境要素的特点、功能、规律和规则需求分别立法,但是,各环境要素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特点要求在考虑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时必须重视对其他环境要素的影响。当前,环境法律之间的分立、不协调甚至是冲突现象严重,即使反复从研究上总结和理念上倡导各环境要素保护法之间的沟通与协同,但这种环境要素协调关系虽然其他国家立法有所涉及,瑏瑥却并没有体现在我国立法中。在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以环境要素分别立法的框架下,环境行政执法机构权限分配的原则是一种分散管理模式和分业体制,客观上加剧了环境法制困境。

3.环境法律实施成本高昂。

对各种环境要素分别立法的思路导致环境法律体系庞大,内容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不容易了解这类法律的全貌。环境法所涉的执法机构众多,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标准和执法尺度不一。瑏瑦环境法律制度实施要求各环境管理部门结合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现状以及特点决定在多种制约下以及环境政策预期下不同环境要素的最佳的污染标准在哪里以及哪种消除污染的设备是必用也可用的。瑏瑧但这种以单一环境要素为控制对象的思路,很容易使得相关执法部门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风险的“最后一成”或“最后一英里”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难以从环境整体上进行考虑。一旦为了不从生态整体上看待规制效果,就很容易出现为了规制单一环境要素剩余的少量风险却要花费巨额的社会资源的现象,这会影响到资源在其他风险规制领域的投入。瑏瑨若围绕《决定》中使用的“生态空间”作为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则能够矫正现行的以环境要素为核心和依据构建的环境法律体系引致的上述弊端:一是“生态空间”是环境要素的上位概念,突破了环境要素的单一性和分离性,注重了诸多环境要素所共同依存的国土空间,改变了环境单行法以单一环境要素展开制度设计的现状,这样可以考虑如何在生态整体思路中基于各环境要素的联系协调而综合设计制度以保护生态空间。二是“生态空间”作为环境治理的核心概念,要求对于“生态空间”的保护和法律规制依据的标准不再是对于环境要素的“污染”或“破坏”,因为判断人类行为是否合理使用生态空间进而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规制的依据不再是“污染”或“破坏”这样否定性的评价,而是以生态空间占用是否合理作为依据。“占用”是一个中性的概念。生态空间占用是一个衡量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以及可持续发展状况的方法,它通过跟踪人类利用的大多数消费品和产生的大部分废弃物估算生产和维持这些消费品的资源以及同化废弃物所需要的生物性生产土地或海洋面积。瑏瑩使用“生态空间”作为环境法律的核心概念之一,可以改变完全依据环境要素作为环境法律制度实施的核心依据。生态空间占用作为环境法上判断人类行为是否需要规制(行为违法与否)的判断标准,通过对一定的经济水平或人口对生产性自然资产的需求规律的把握,可以确定人类对自然资产的利用程度,超过此程度水平则进入环境法规制视野。与此同时,生态空间占用可以通过将合理的占用数量进行具体量化来定量分析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具体化的一种进路。

三、生态空间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制度需求

《决定》中以“生态空间”为核心概念进行的制度设计,并不是“新瓶装旧酒”的语词转换,而是在概念内涵、治理理念和制度路径上进行的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创新。由于《决定》作为中央宏观政策而带有抽象性、概括性和原则性的内在属性,我们需要将《决定》中提出的“生态空间”概念及制度转换为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以实现其可执行性。

(一)确立保护和改善生态空间的立法目的

环境法立法目的是国家在制定环境法时希望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结果,它决定了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调整对象。主张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空间”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也即主张其作为环境法律体系的调整对象。《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分析《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变迁可见:第一,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加入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其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二,将原来立法中的“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立法目的转换,不但是对学界长期诟病的现行环境立法秉持的经济发展优先的价值选择的摒弃,而且也吸纳了当今世界通行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时,笔者建议,在以后《环境保护法》再修订时,还应当加入“保护生态空间”的立法目的,理由有:

1.虽然“生态空间”包括天然草地、林地、湿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包括《环境保护法》第2条列举的众多环境要素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这些环境要素上位概念的“生态空间”本身提出了独特的规则需求。对于“生态空间”的保护的判断标准不再是从单一环境要素自身的自然规律出发,以是否遭受“污染”或“破坏”来作为行为规制的判断标准,而是适用生态空间占用是否合理的标准。

2.虽然“生态空间”由天然草地、林地、湿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构成,但是其内容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完全等同于《环境保护法》中列举的草原、森林、水等环境要素,它并不是由这些环境要素构成的集合概念,而是与这些环境要素存在着交叉关系。申言之,“生态空间”这一概念虽然也以保护环境要素为基础,但更着眼于上述环境要素在国土空间上的比例和结构,这契合生态文明和生态理性对于环境法制提出贯彻生态整体性的需求。

3.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空间”作为环境法立法目的,能在制度机理上真正有效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确立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但是,可持续发展所秉持的人类需要与环境限度的二元价值很难在当前环境法中实现平衡,因为,可持续发展要求突破发展就是“经济增长”的单一思路,形成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新理念,在这种理念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生态法治问题也不单纯是一个部门法问题,而是需要所有法律共同参与并建立新的运行体制和机制。瑐瑠1989年《环境保护法》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立法目的,被批评为同时保障人体健康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二元论”,并认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目的不应当由环境法律部门承担而应由其他市场经济法律部门承担。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摒弃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在第5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但现实中如何能够彰显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以人为本和以人的发展、满足人类的需要为中心呢?笔者认为,“生态空间”的理念和内涵本身契合可持续发展观的主张。“生态空间”这一概念的提出本身便兼顾了人类需要和环境限度。生态空间与城市空间、农业空间和其他空间一起作为国土空间的构成部分,其类型划分及其具体内涵与构成本身便是从满足人类多种需要的角度出发的,生态空间所提供的生态产品也能满足人类的多重需要。与此同时,生态空间保护、改善、规制制度,也是以环境限度作为依据。并且,围绕“保护和改善生态空间”的立法目的设计的系统制度,可以将可持续发展观具体化而不再是仅仅作为制度理念、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我们可以在现实中通过生态空间的自然资源条件、国土密度、人口密度和经济密度因子测算出不同区域生态空间的需求与供给能力,进而为生态空间占用合理性确定具体的量化标准,瑐瑡这样,还可以细化全国各地具体的生态空间保护与改善的具体目标任务。

(二)构建体系完善的生态空间管制法律机制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生态空间管制的相关规定,这一诉求被遮蔽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立法目的和整体思路中,我们需要构建契合生态空间管制内在需要的高效运行的管制机制。构建体系完善的生态空间管制机制,需要测定我国在当前特定的人口、经济、科技等综合情势约束下为支持公民生产生活需要的资源消费和废弃物排放所需要的能够提供生态产品的国土空间。这一国土空间是否被合理占用的判断需要根据上述多重标准,这也提出了内在管制制度需求。目前国内外城市对生态空间的管制主要通过生态功能区规划、生态格局规划和生态控制线规划这三类规划来实现,瑐瑢相应地,体系完善的生态空间管制机制也应当包括这三个方面。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但还没有完全涵盖生态空间政策的内涵与制度需求。为了完整保护和改善生态空间并管制其用途,需要一个包括空间划定、格局划分和行为禁止的系统过程,需要专门的机制体系。可行的法律机制构建思路是,在《环境保护法》中从上述三个方面规定生态空间管制机制,然后通过专门立法(环境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详细规定其具体内容,地方政府也必须结合本区域的生态空间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将该制度体系进一步具体化。

1.生态功能区规划制度。

生态功能分区是依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而进行的地理空间分区。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2008年联合编制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详细规定了我国生态功能区类型、名录、主要生态问题及生态保护的主要方向,并列举了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国务院2010年公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详细列举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的名录及其信息。这些生态功能区的划定,划分了不同生态敏感性区域存在的生态环境及生态保护的主要方向和制度需求,从法律视野考察则是对人类的行为及行为是否适当提出了不同判断标准。所以,我们需要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规定,在制度实施细则中将上述生态功能区规划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按开发方式划分的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相对应。同时,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以自然或法定边界为基本单元,分布在其他类型主体功能区域之中。”禁止开发区域的名录已经确定,其他三类区域由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这又要求地方立法应当进一步细化生态功能区规划制度。当前,《象山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安徽省石台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地方政府制定的生态功能区划相继出台。

2.生态格局规划制度。

生态格局是针对错综复杂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规划设计区域性空间格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结构过程的完整性,实现对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有效控制和持续改善。瑐瑣生态格局规划以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结构和功能为目标,针对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干扰来源,以排除和控制干扰为目标对区域国土空间进行规划设计。国外非常重视城市生态格局规划,比如英国公布的大伦敦的环城绿带法划定伦敦市区周围的环城绿带用地,其在环城绿带内除部分作农业用地、不准建造工厂和住宅的经典做法广被仿效。我国《天津市生态布局规划》通过生态安全、资源效率、污染物总量三条底线的设定形成了全市“五带、四廊、三区”的基本生态格局。近年来,其他城市也陆续通过了《武汉生态框架控制规划》、《杭州生态带概念规划》、《昆明市生态隔离带范围划定规划》等以规划城市生态格局,管制生态空间。3.生态控制线制度。生态控制线制度是在研究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为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通过划定生态保护范围界线,在该范围内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开发建设,尽量保护自然生态的原貌的制度。生态控制线制度的实施是通过对特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行为的限制甚至是禁止以实现该区域生态空间的离散保护和整体涵养。我国深圳市最早于2005年通过《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生态控制线制度;武汉市于2012年通过《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于2013年10月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3]202号),成为全国首个全省实施生态控制线制度的省份。质言之,从概念内涵、学界观点和上述地方立法制度体系概括,生态控制线是划定的生态保护界线,被划定的生态控制线的区域进一步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瑐瑤生态底线区是生态安全的最后底线,遵循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生态发展区是指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或生态较敏感地区,在满足项目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有限制地进行低密度、低强度建设的区域。

瑐瑥有研究者以《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5年)为个案,分析与检讨了我国近几年来在一些地方试点实施的生态控制线制度,发现当前试点的生态控制线制度在几个方面尚存在问题:第一,生态控制线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生态控制线并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第二,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第三,生态控制线本身的合理性问题;第四,生态控制线划定的程序问题。瑐瑦在《决定》规定生态空间管制制度之后,结合其制度内涵、制度功能以及上述对于现行生态控制线制度弊端的总结,笔者建议,在未来系统开展的生态控制线制度建设中,应当改进之处有:(1)在《环境保护法》中或将来可能制定的生态保护国家专门立法中正式规定生态控制线制度,为地方立法规定生态控制线制度确立上位法依据。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该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但仅此不够。正如上述分析,生态控制红线是一个有梯度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制度体系,包括了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可以划定生态底线区,但没有规定生态发展区的界线制度,第19条第2款规定的是“特殊区域环境保护制度”,这与上述在生态控制线制度体系中规定的生态发展区生态控制线制度无论在价值目标还是在制度内涵上都存在着诸多差异。(2)基于国土的生态空间、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存在着相互重叠和相辅相存的关系,建议在具体的制度实施细则中,以及在将普遍具体化的地方立法中进一步将生态控制线制度细分为限制开发利用制度和禁止开发利用制度两个层次,其中,禁止开发利用制度预期结合耕地红线、纳污红线以及《决定》提出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来实现。生态空间的红线管理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的空间红线、自然资源利用的时间红线、区域资源承载力与环境容量超载的阈值红线、生态结构耦合的中庸红线和生态功能进化的功序红线等。瑐瑧(3)因为生态控制线制度的制度预期目标是保护生态空间的生态利益,但同时生态空间中的自然资源也会对该区域的主体产生经济价值,二者都是正当的,因此,当限制或禁止生态空间开发而影响该国土生态空间范围内主体的经济利益时,应当结合生态补偿制度予以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31新增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以作为制度依据。(4)通过制定细则,规范生态控制线的划定程序,结合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生态控制线划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生态空间管制,除了构建专门制度体系,还需要利用既有的环境法律制度。生态空间与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均为国土空间的有机构成部分,生态空间管制机制包括生态功能区规划制度、生态格局规划制度和生态控制线规划制度这三个方面,实际上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在国土空间中划定为维持生态系统所需要的物理空间,并针对国土空间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带等确定禁止或限制开发利用的区域。若生态空间管制制度体系进入环境立法并在全国和各地普遍适用,则需要对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有《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划定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会对生态空间造成直接影响,而这些空间划定即为对国土空间的利用,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具体适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评价、审查和跟踪评估等程序性规定。但是,从生态空间管制需求角度检视当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则存在需要改进和具体化之处:(1)开始实施于美国的战略环评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末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从理论上讲,战略环评的对象应当包括政策、规划和计划,但我国的战略环评对象主要限于政府规划而未包括政策。政策是最高层次的战略决策。现在各地已经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生态空间管制制度,这些政策从根本上影响到生态空间管制效果,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完善中将战略环评对象的范围扩展至政策层面,并针对生态空间的各级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根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综合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才需要进行环评,但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由此导致的矛盾和漏洞是,在当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下,《象山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县级地方政府陆续制定的生态功能区划不需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因此,针对生态空间管制的制度需要,应改进现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生态空间控制三类规划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土空间同时对人类存在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生态空间也要为人类提供生态产品以满足人类需要,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也有生态服务功能。因此,生态空间与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并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在自然属性上相互重叠。生态空间管制机制中,无论是划定生态功能区还是确定生态格局或生态控制线,在划定的区域内都是通过不同层面、方式或程度,在生态空间内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的偏向保护从而不同程度牺牲其经济价值,这就会对依赖该区域内自然资源生产生活的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当通过适用生态功能区规划制度、生态格局规划制度和生态控制线规划制度以管制生态空间时,需要适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的基础上广泛吸纳公众参与三类规划的制定。同时,让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空间控制制度实施,也是生态世界观的塑造过程,瑐瑨有助于制度预期的实现。但是,在我国当前《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综合规定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更多是将环境公众参与作为一种消弭环境执法困境、提高执法效率的手段,在制度定位上并没有将环境公众参与上升为公民的一项民利的高度,说明政策决策者基于环境问题的专业性而认为一般公众无专业知识和能力来实质参与,从而将其排除在外。瑐瑩因此,笔者建议,环境公众参与制度适用于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具体化路径有:(1)在公众参与范围上,需要将宏观上多大比例范围的国土空间化为生态空间,微观上具体的生态功能区划、区域生态格局的形态指标体系和生态控制线的具体范围走向等内容均需要征求公众意见,让公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2)在公众参与形式上,综合采取审慎的民意调查、互联网公共论坛、民主恳谈会等形式以保障公众对专业性的生态空间管制的观点能够充分交流、理解和表达利益诉求;(3)在保障配套措施上,应当将公众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和生态补偿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