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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本市场既有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商事组织或融资工具的创新与成长,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环境,有着独特的演进路径,依赖于配套制度的动态修正,难以孤立地论其优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存在一种最优商事组织形态的追问,必须理性地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配套机制的中国元素,观察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载体的变迁轨迹,而非简单化地给出一个终局不变的答案,或许是走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商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从2006年我国第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同时期修订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间,我国已经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约)型三大组织形态,力图以“后发优势”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生长过程。在立法体系长足发展,各类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繁荣成长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操作中的法律困境与商事组织学理层面的分歧。“何种商事组织形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基于有限合伙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广泛应用,流行说法纷纷认为,有限合伙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优组织形态。WWw.133229.coM①而基于本土信用体系薄弱,主管机构则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公司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投资机构,基金组织形态的选择对于参与群体任何一方均意义深远,而学理研究的目标并非简单化地给出终局不变的单一答案。本文试图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中国元素,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借鉴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立法体系变迁的背景与过程,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中心,观察我国三种商事组织形态的生长。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组织形态利益安排的差异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组织形态清单,这一清单类似于法律公共产品,不仅有选择空间,且成本适度从而富有竞争力。而采取何种商事组织形态,则由商事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态困境观察
纵向浏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组织形态的比重与走向,发现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实施后,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是总量所占数量比例较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除2006年经国务院特批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外,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鲜有出现。根据国家发改委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据统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大约占据总数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占比为3.8%。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 《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年,9页。三种商事组织形态不均衡的发展,恰恰是对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长法律环境的映射,沉淀三种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助力于明确立法修订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最早出现并相对成熟的组织形态,尤其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对于增强出资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成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而基金本身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上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是多个投资者采用集合投资的方式共同投资所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则以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组织因其对出资人的保护、完善的治理结构、成熟的救济措施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在“控制权-受益权”、“投资效益-报酬激励”的特别诉求,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约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中实现。
然而,公司型组织形态被人诟病最多的是其“双重征税”制度,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别在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差异。有限合伙企业实施“穿透税率”,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层面不发生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时如果出资人为公司,则需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出资人为个人时需要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次投资行为产生了两次征税的事实。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成功投资案例回报率常常是初始投资总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仅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然摆脱不了“双重征税”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进我国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环境和信用机制,导致信托型基金异化为“契约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行,在此之后,几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
症结在于:第一,契约型组织形态产生的较大的成本导致出资人知情权受限,基金出资人为降低道德风险过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权,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丧失制度价值。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无法建立高度信义关系,基金出资人几乎全部进入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常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实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主体资格,导致其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进行,由此形成了“隐名出资”的问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完成的对外投资中,其中一项是对成都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规定,银行的股东必须连续盈利3年,显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经银监会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由于上述原因,在实践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信托契约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显名基金资产所有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获得收益后出资人根据信托契约取得投资收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而言,一旦选择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物权归属上就意味全部资金已经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如果因为自身事务出现债务困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必然遭受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中商事审判原则并未确立,所以即便出资人及时采取诉讼救济手段,也仅能适用民事赔偿原则得到微弱的补偿,无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以及其收益获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出资人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及出资人为应对该风险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权利的侵占,导致了继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鲜有人问津信托(契约)型商事组织形态。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义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态将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时至今日成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态。
然而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运行效果与立法预期出现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等等。由于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在实务中常常看到由注册资本100万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无限合伙人,管理上亿资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此规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尤其是掌握实际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追诉,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归责机制之间的失衡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选择频发。
二、回归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分析与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法学应回应现实生活中提出的问题,面对三种组织形态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困境,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法学原理角度观察,并对三种组织形态功能差异性给予准确定位,有针对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需要实现以下目标:其一,考虑到不同的商事主体的需求。由于从事商事主体的资产规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倾听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情况的基础上,提供不同的组织形式,以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其二,不同的组织形式间成本适度。基于商事主体所从事商事活动的规模以及对市场造成的外部影响的差异,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保证各类型组织形态的适度竞争性;2其三,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兼顾风险认知与教育薄弱的弱势金融产品受众的公平权益,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边界,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确保商事交易的相对稳定。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事企业,可以把其法律组织形态界定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结构组织形态。从既有的法律空间看,可以承载或可供选择的企业形态有三种,即公司制、信托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基金,投资者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在管理与税收方面的优势而备受私募基金的青睐,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的管理权,对外代表企业从事商事活动,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但持有该基金份额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约承担无限责任的除外。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按照所签订契约处置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比较,参见北京大学周丹博士论文《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态——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页;张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态选择研究》,《金融经济》2009年第24期,125-126页;厦门大学何德凌博士论文:《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态的选择》,2008年,25-28页。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约)三种商事组织形态对于“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给予差异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在选择组织形态时权衡的标尺。而最终选择何种组织形态,取决于出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赖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单中各商事组织形态的运行成本、风险分担是否安排适度,以及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与否。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单一商事组织形态,而是倾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立足于保有各组织形态的竞争力,均衡运行成本、控制权及利润分配机制,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差异性的组织形态清单,同时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而商事组织形态最终的选择权应该交由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组织形态在“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明显失衡,也会扼杀商事组织形态之间合理的竞争力,导致商事主体被迫选择单一商事组织形态后,再通过内部契约重新校正。这有违于商事立法节约谈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成长可以说是我国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生长的一个缩影,这一历程中难免存在立法零散与市场经验不足的欠缺,经由观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发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
经验,可以归结以下几点基本理念和具体立法建议:
(一)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必须理性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组织形态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照顾到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的情况,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组织形态,差异化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组织形式之间应该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最后,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取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即“出资者”与“出智者”博弈的结果,需要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级,组织形态的运营成本等方面最终确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约)型的商事法律组织立法清单充分满足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三种组织形态功能的充分展现,需要依赖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机制环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体系下,组织形态才能保障私募股权按投资基金内在价值诉求的实现,否则将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负着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蹒跚,不仅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还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
其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递进式的演化路径及其所占比重变化,受制于其所在资本市场的传统商事理念、行业成熟度、信用环境、法律体系的变化,立法者必须基于对本土商事环境的全面深刻观察,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及时对商事活动中的试错予以纠正,美国立法者针对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业绩报酬的限制和双重征税制度分别进行了修正。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促进法》修正案,创造性地对于集中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投资者人数超过14人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取消了最初的限制实行业绩报酬的条款制约。1997年美国国税局制定了“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终于获得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等的税收待遇。以确保能够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份满足不同商事主体需求、成本适度、给予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的商事组织形态清单,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摘 要 作为中小企业理想融资渠道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经历了金融危机和低迷的发展后,于2010年呈现了爆发式的增长,经统计私募股权基金在多方面的数据都创了新高,是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标志性的一年,但是,在增长的背后,也显现出了许多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2010年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了解,对其在增长背后显现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 爆发式增长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采用非公开形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以实现股权的快速增值,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实现获利。对于有强烈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是其理想的融资途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完资金后,把资金投向最有前景的行业,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还并不成熟,但是在经历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2009年的投融资的低迷后,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市场迎来了强劲的反弹,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投资、退出案例数量均创下历史新高,当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276.21亿美元;投资热情同样狂热,全年共发生投资案例363起,交易总额103.81亿美元;退出活动方面,2010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2笔,一举打破2007年创下的95笔退出案例的最高记录。”
目前我国资金的流动性不够充裕、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中小企业有效的融资手段,它的大力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在私募股权基金爆发式增长的背后也显现出了许多问题。
一、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能力相对弱小
当前我国基金的规模不等,但是多数规模比不上外资募集基金一个项目规模的十分之一,2010年外资基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基金的1.59倍。基金规模小使得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受到投资项目的数量和种类的限制,由于资金限制,不能进行多样化投资,这将导致风险得不到分散,相反却加大了投资的风险。
二、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部门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的这些年来,究竟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还没有得以明确,而且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发改委、证监会、税务局、工商局等多个部门,如果各部门之间协调和沟通不充分,这很容易造成政策之间的矛盾,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在私募股权基金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良莠不齐的私募股权基金会加大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三、政策环境有待完善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外的发展已经多年,加之它们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已经为私募股权基金各方面的发展提供了发达健全的配套制度及保障。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全面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投资、管理、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也只是刚出台不久。这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缺少必要的约束,运作也就难以规范。因此,在私募股权基金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政策环境的不完善,也就必将加大资本市场的风险。
四、信息披露的制度亟需加强
我国对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比较滞后,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规范或操作指引,虽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非公开的形式募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充分的信息披露,在私募股权基金经历的大规模增长之后,不充分的信息披露会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的质量,增加了基金投资者决策的难度,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也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及资本市场整体的稳定性。
五、中间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市场规范有待加强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及部门,因此,其运作需要专业的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经过多年的发展,尽管中间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的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对于我国不断发展与增长的私募股权基金,目前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同时相对于投资活动以高风险、高收益为显著特征的私募股权基金对中间服务机构与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要求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是相当缺乏的,而且相关市场的也还没有发育成熟,这无疑是制约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和加大投资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而私募股权基金的增长与发展为更多的中小企业融得了资金,拓宽了它们的融资渠道,同时在宏观层面,私募股权基金丰富了我国的资本市场,促进了产业结构得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在发展中所暴露出的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积极应对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快人民币募集基金的发展,确立明确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等,以保证我国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的发展,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PE投资,杠杆收购,信号传递博弈
国外的实践证明,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投资对一个国家就业机会的增加、企业利润的增长、技术创新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PE投资的迅速崛起并没有局限在美国,过去几年中,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业以极快的速度增长。但是,我国本土的PE投资基金与外资PE投资基金相比,无论是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还是在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都显得较为薄弱。这就导致了在面对大的收购案时,本土的PE投资基金不得不让位于外资PE投资基金,从而进一步限制了我国本土PE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杠杆收购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将其运用到PE投资中信号传递博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本土PE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尴尬。
一、本土PE投资基金采用杠杆收购的必要性
(一)本土PE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大量的国际PE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我国本土的PE投资基金也在快速崛起。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向好和政策环境的不断完善,激发了我国PE投资行业的爆发式发展,投资活跃度逐年上升。从PE投资机构新募集资金的情况来看,新募集的基金数从2002年的34个增至2008年的116个;募集金额在2003年和2004年进入一个低谷后重新开始增长,从2003年的639万美元增加至2008年的7310.07万美元,增加了约104%论文格式。从PE投资机构的投资情况来看,其投资的案例数量从2002年的178起增至2008年的535起(见表1)。[1]
表1 2002—2008年本土PE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
时间
新募集基金数
募集金额(万美元)
案例数量
2002年
34
1298
178
2003年
28
639
164
2004年
21
699
194
2005年
29
4067
298
2006年
39
3973.12
362
2007年
58
5484.98
415
2008年
116
(一)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从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款外币与人民币理财产品至今,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发展得很丰富,涉及了债券货币类,股票与结构类等等5。关于理财计划的运营模式,制度分析等,已经有很多研究,但是,关于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核算却是很少,而且数据也是比较缺乏。本文从仅有的公开资料中获取如下数据。因为没有银行业的投资收益与管理费的规模,只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的规模余额。另外,有下文表3中的证券公司2007与2008年度的资产管理净收入的数据来源。所以,可以采取类比估算的方法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就是用证券公司的管理费与其管理的基金规模之比,计算出两者的比例,然后乘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得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总和。然后,估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一般没有放开直接投资活动,所以不需要计算银行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对于2006年,没有数据,直接给出大致合理的估算。
(二)证券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2005年规范后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继QFII和保险资金入市后证券理财市场的一支新兴力量;并且,不同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还有直接投资活动,这里面有不少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目前,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把所有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GDP,会高估金融业的GDP。证券公司的理财计划投资管理活动明显小于银行的投资管理活动。观察表1,可以发现,证券公司理财计划规模一般只有银行业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且,数据来源非常有限,只有2007年与2008年的数据。
(三)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与银行券商相比,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的历史比较悠久,数据比较全面。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的保险资产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来自保险准备金。可以获取的数据是各类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总和。这里的数据是属于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自己管理)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需要指出,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保险机构的资产,这部分投资收益已经在表格中包含进去。
(四)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很特殊,自1979年恢复业务以来先后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2001年后,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混乱不堪的局面,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公司的收入主要分为信托手续费、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其中,手续费就是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就是投资管理的收入。受托管理的资产包含了基础产业资产、房地产资产、证券业资产、实业资产等,这些资产有些不是金融资产,是直接作为实业被信托实体持有的,本来应该是分别计入其他产业9。比如信托实体持有房地产并且出租的,就是属于房地产业;持有基础设施收费的,就是属于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或者建筑业。虽然,本文的投资管理中的投资是金融投资或者珍贵物品投资,但是,本文的估算投资管理增加值,把信托公司受托管理非金融投资也纳入估算范围。因为,一方面,目前的金融业核算也是把这些本来属于其他产业的部分纳入金融业核算的,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操作上完全可以增加投资的层次,让信托实体投资房地产企业或者基础设施企业,不直接持有这些资产,符合金融投资特征。这样操作,信托的收益多少变化不大,更重要的是,规范运作的模式符合国家统计与经济调控的规范。综上考虑,本文把这些非金融投资的收益也纳入投资管理估算,就是意味着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全部认为是投资管理的对象。自营投资收益由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组成。根据资料中数据加总计算而成。先估算出自己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自营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由于管理信托资产,可以估算出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手续费×75%)。最后,加总信托公司自己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与他人投资管理增加值,得到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总和。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目前《证券法》规范的都是公募信托型证券基金,这是发展最快最受瞩目的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数据比较容易获得,根据《20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可以获取关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
(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值估算
与证券基金相反,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只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发展最快的一种投资基金,目前只有最新几年的数据。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有信托型、有限合伙型与公司型。信托型股权投资的比例最少,而且在信托业中,股权投资是和其他投资形式混合起来一起核算。另外,有限合伙型只是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后才出现的企业形式,所以数据更少。管理咨询收入属于经营收入,所以,可以直接估算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咨询费×75%)。以自有资产从事创业投资所得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息红利收入是直接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所得收入×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结果。最后加总数据可得总的增加值。可见,股权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规模远远小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值。
金融业中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解释
(一)增加值估算的加总与分析
加总前面所有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估算(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得到的应该是金融行业投资管理增加净值,还应该是加上折旧,才是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根据2007年金融业折旧与工资的比例(19:349),确定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可以归纳为一个表格如下。基本上,以上六个子行业已经包括了所有的投资管理活动。而且,估算更多是从投资管理机构的角度入手的,而不是从投资基金入手。这样,有些子行业管理的基金已经超出了本行业基金的范畴,比如前面提到的阳光私募基金,特别是企业年金与社保基金。自2006年中期按新管理办法运作的首只企业年金正式入市以来,企业年金规模越来越大。但是,这些年金都是由合格的管理机构管理的,有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这些投资管理大多数已经在投资管理机构中估算过了,没有遗漏。当然,小标题已经强调了都是属于金融业范畴的估算。金融业之外的一般企业,也会有不少企业直接投资,这里面也会有投资管理。只能从资金流量表中得到有限的上市股票与债券的利息净流量;但是,没有毛流量与未上市金融资产的数据,所以,对于完整的投资收益数据,无法获取。在先前核算方法的论文中,已经指出需要特别关注那些有专门直接投资部门的企业,里面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不小,但是,按照目前的核算方法,里面的投资管理已经基本上统计在企业所在产业的增加值里。最后只是给出了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对比,由于数据序列不多,很难展开计量分析。本来可以展开投资管理增加值与基金资产规模,银行储蓄规模,保险资产规模,GDP规模,股市流通市值与股市交易量等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估算的是各个类型的投资管理增加值的加总,但是,各个类型的投资对象却很难加总,所以,进行投资管理增加值与投资对象的一些定量分析很难展开。
关键词:硅谷银行;投贷联动;股权融资;科技金融;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信贷产品创新;金融创新;风险控制
一、投贷联动:商业银行科技企业贷款的金融创新
传统主流理论认为,高风险投资方式以直接融资为主,这一观点却被国际最新研究动摇了,实际上直接融资也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例如2015年美国资本市场对生物技术公司投资出现井喷,但是资金更多投向行业龙头企业,没有创造足够多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公司由于担心创新风险影响资本市场对其盈利前景的评价,因此产生避险倾向,从而造成研发投入减少,有的甚至延迟采用新技术或者新流程。此外,银行融资对企业创新也显得非常重要,2003年以来美国约有40%的登记专利用于贷款质押。对于很多初创企业来说,即使无资产可供抵质押,来自银行的间接融资仍是企业初始资金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国社会融资股权化的趋势日趋明显,银行传统业务模式已无法满足企业需要。围绕资本市场进行传统业务的转型升级,商业银行需要在管理制度、产品设计上进行创新,兼具传统信贷融资及股权投资特征的投贷联动业务受到关注。所谓投贷联动是指商业银行信贷投放与银行内部设立的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相结合的一种融资方式,通过设计相关制度,以投资收益来弥补信贷风险,使得科技信贷业务风险和收益得到匹配,从而为科创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其中,银行投资功能子公司可以财务投资人的身份,选择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或者成长期阶段的非上市科创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从而分享投资收益同时承担风险,并根据约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最终适时退出股权。这种“股权+债权”的模式是为处于创业期的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投贷联动按照股权分享形式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银行与外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模式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采用此种模式,主要有投贷联盟和期权贷款两种模式。投贷联盟是银行联合外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额度;期权贷款是银行在达成的贷款协议内容中约定可把贷款折算转换为一定比例的股权期权,在企业以IPO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股权溢价后,由外部股权投资基金抛售所持部分股份,最终根据初始约定比例与银行变现分成。期权贷款模式有效规避了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直接股权投资限制,在获得贷款利息收入的同时,得到股权投资超额溢价的部分收益,与授信中小科技创新企业产生的高风险合理匹配。受到诸如风险控制、经营理念及专业人才不足等因素的限制,我国目前推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商业银行数量以及成功案例较少,尚处于业务探索阶段。
(二)银行内部实行投贷联动模式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下属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或者PE基金,从而在集团内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包括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及通过集团下属的信托、基金等PE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向下属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或者PE基金推荐优质客户并进行股权投资,按照科创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提供相应的信贷产品支持,从而增强综合化金融服务水平。同时,商业银行还可通过内部投行业务部门联合外部信托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行非上市公司相关股权类理财产品,向银行高净值客户募集资金投资入股目标企业,从而获得股权收益。内部投贷联动模式能充分发挥银行集团优势,缩短决策环节,降低沟通成本。但由于中小银行并不具备混业经营条件,其适用性受到限制,因此内部投贷联动模式更适合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
(三)向外部风险投资基金发放贷款即银行通过直接向风险投资基金发放专项用于目标企业的贷款,从而间接开展对科创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在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项贷款只能用于目标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需求或固定资产贷款需求,不得进行相关股权投资。这种模式对银行来说在操作上更加简便易行。银行不需要直接跟分散的目标客户科创型中小企业打交道,只需跟少数风险投资基金发生业务联系,且这种联系主要为信贷业务,这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强项。银行完全有能力筛选出资质和信用符合要求的风险投资基金作为自己的合作对象,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突破现行的法律框架。
二、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存在的问题
国内投贷联动试点方案公布以前,无论是商业银行与外部PE/VC基金合作,还是设立内部资产管理公司或PE基金都难以成功。与外部股权投资基金合作的模式,银行无法直接进行投资,银行得到的认股期权只能由委托机构代为持有,由于银行与投资基金是两个独立法人,双方的风险偏好、利益驱动并不相同,彼此信任度不够,因此收益分配通常很难达成一致。至于银行成立内部PE基金子公司模式,由于基金和银行分别受证监会和银监会监管,在操作上面临监管差异以及股东利益平衡等一系列难题。2016年4月21日,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以及人民银行联合《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10家银行和北京中关村等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动第一批试点,但目前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推进并不顺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策不明确内部投资管理子公司的风险计量及资本拨备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按照现有相关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份额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如果持有超过两年,风险权重将增至1250%。投资管理子公司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不应当沿用该规定。此外,除与外部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合作外,目前只有几家银行能够通过集团内部运行联动直接开展“股权+债权”融资业务,而为数众多的深耕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中小银行,由于混业经营受到严格限制,无法有效地直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二)潜在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存有潜在的法律风险。在贷款业务上,传统商业银行普遍依赖房地产抵押,而投贷联动业务中的借款人通常是轻资产的小型科技企业,发明专利是其最有价值的资产。由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市场发展并不成熟,政策法规不健全,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评估难、抵押登记难以及风险控制难等问题。在股权投资上,从经办行贷款发放,到经谈判取得投资期权,再通过投资管理子公司代为持有,在满足约定条件情况下由投资管理子公司转让期权,或者进行行权投资,最后通过特定条件实现投资退出,整个过程环节多、时间跨度较长,涉及贷款经办行、投资管理子公司、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投资机构4个相关法律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旦产生纠纷被,银行败诉的概率很高。
(三)股权投资如何补偿贷款风险本质上,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核心在于贷款业务,贷款业务如何有效激励,产生风险以后又如何补偿,是投贷联动业务的关键问题。在业务人员激励机制上,由于股权投资是由投资管理子公司负责,贷款是由银行信贷人员负责,一旦贷款出现违约如何补偿,这个问题在两个机构之间很难进行协调。在考核期限上,由于股权投资和贷款业务分属不同法人,银行对支行和信贷客户经理是按年或按季进行考核,而投资收益需要5年甚至更长时间,二者考核周期存在严重不匹配。如果股权投资对贷款业务进行激励和风险补偿,则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期间信贷人员没有任何收益,实际上难以实施。如果由总行并表,对负责贷款的支行给予风险补偿,实际上不良贷款还留在支行机构,贷款风险还是无法有效转移。
(四)股权投资与贷款的风险偏好存在冲突投贷联动业务的目标客户主要是轻资产结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投资目标是收益总体覆盖风险,允许贷款与股权投资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失。传统上银行贷款业务的审核偏重企业过去的业绩和当前的现金流,股权投资业务审核标准注重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可见两类业务在风险偏好上存在很大冲突,因此投贷联动业务的贷款审核标准也要随之进行调整。由于银行投贷联动业务量不大,在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和考核制度下,对投贷联动相关的信贷流程、审核标准、风险偏好、不良贷款考核等实施差异化安排,从制度调整到业务链条每个环节的到位执行相当困难。
(五)股权投资与贷款决策的联动难度较大贷款业务通常由分支行自行审批决策,具有分散经营、分散决策的特点,而股权投资是由投资管理子公司自主集中决策、集中实施。因为监管政策及公司治理上的规定和要求,需要这两项业务在人员、资金、财务等方面进行风险隔离,从而使股权投资与贷款业务的决策联动成了问题。风险隔离对投贷联动业务非常重要,如果以银行自身为主体投资股权,实际上打破了债权与股权之间的关系,储户资金安全就失去了保障。如果以子公司形式开展业务,银行需要在决策和资金两个层面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从而防止股权投资风险对银行稳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人才短缺传统银行贷款是流程规范式贷款,股权投资业务极其复杂,需要专业人员具有法律、企业管理、金融、科技等复合型知识背景,传统的银行信贷和风险管理人员难以胜任。此外,在投贷联动业务中,通常银行投资管理子公司将获得企业控制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投资管理子公司可控制该企业,也可进行财务投资。但在业务操作中,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银行都无法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所在行业安排专业人才,从而使银行不得不过多依赖外部股权投资基金,这在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三、投贷联动模式在国外的成功实践——以硅谷银行为例
投贷联动模式还有另一个方案,就是推行股权贷款业务。这也是美国硅谷银行赖以成功的经验。成立于1983年的硅谷银行起初是一家传统商业银行。上世纪90年代初当加州硅谷高科技产业开始兴起,涌现了大量急需发展资金的科创型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硅谷银行推出高收益股权投资和低风险债权投资业务为组合,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创新,成功转型为科技银行。截至2016年,硅谷银行资产规模接近400亿美元,业务遍布北美、亚洲和欧洲,Facebook、twitter等IT领域知名企业都曾是其融资客户。硅谷银行推行的股权贷款业务模式是在向初创期或者扩张期的科创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与企业达成协议,获得一定数量的认股权证,在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享受股权升值带来的溢价。硅谷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精确的投资定位硅谷银行专注于高科技、生命科学、创业投资以及高端葡萄酒四大行业的专业投资,对于不熟悉的行业硅谷银行绝不涉足,哪怕像房地产等利润很高的行业也不例外。硅谷银行很少使用非常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也很少依赖抵押品的交换获得盈利。作为一家以风险投资为主的金融机构,硅谷银行通常将债权融资的目标企业锁定为处于初创阶段或扩张阶段的中小企业、已获得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及某些特定行业的中小企业。总而言之,硅谷银行只投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并进行贷款融资,在企业进入成熟期后通过适当方式退出。迄今为止,硅谷银行已经为美国一半以上取得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过融资支持,在硅谷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以上。
(二)成熟的融资方式因为科创型企业发展迅猛且趋势难以预测,其中有些业务模式和技术的出现是前所未有的,无法对其前景进行合理的预测;此外,这些企业通常缺乏资产作为抵押,因此硅谷银行为这些科创型企业进行融资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硅谷银行一般在风险投资基金首轮或第二轮投资时就接触企业,并在企业的初创期或成长期阶段给予授信,利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方式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提供信贷融资时,硅谷银行一般选择高于普通贷款2%~3%的利率水平向目标客户授信以平衡业务风险。此外硅谷银行通常利用子公司硅谷银行资本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主要有以下两种融资模式:一是以创业投资基金的参股比例为上限采用直接参股方式为目标客户给予融资支持;二是借道创业投资基金间接地向目标客户投资。
(三)适度的股权设计即使是像硅谷银行这样有着丰富经验的科技银行,为初创期高科技企业进行贷款仍然风险很高,因此必须了解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的相关风险缓释因素。例如了解对于哪些企业,银行可以容忍更高的风险;监控这些企业的风险变化,何时需要银行采取行动;在贷款合同中要求认股权证以便缓释风险。当硅谷银行向一些风险在平均水平以上的科创型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时,为缓释风险硅谷银行在贷款交易中通常要求拥有少量企业认股权证。当目标企业成功上市或持有的股权价值增加,持有的认股权证就能带来额外收益。这就是具有硅谷银行特点的投贷联动模式。实际上,硅谷银行在贷款中要求持有认股权证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得远期利益,而是希望从部分认股权证获得的额外收益抵消向初创期科创型企业提供贷款的部分甚至全部风险。
(四)独特的风控机制由于科创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来自于科技创新的价值和研发风险难以评估,为解决科创型企业在传统风险评估模式下融资难的问题,硅谷银行专门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因为初创期的科创型企业往往很难盈利,硅谷银行主要关注企业的现金流而非盈利指标,并将其作为评价还款能力的重要指标。通常要求授信企业和投资于该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在硅谷银行开户,有利于监控企业的现金流,同时要求账户内必须维持一定数量的资金防范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参照风险投资基金对科技型企业的筛选结果,只向接受过相关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科创型企业提供贷款,并通过风险投资基金间接地监控资金用途,从而有效降低了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硅谷银行聘用了大量具有高科技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凭借其丰富的专业背景及深厚的人脉关系,有效减轻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硅谷银行通常会明确要求硅谷银行的贷款必须为债权人清偿第一顺序,这样即使企业破产清算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的损失。
四、借鉴硅谷银行成功经验,推动我国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
作为缓解科创型企业融资难的尝试,早在2009年我国部分银行就已经开始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业务模式。2016年我国确定10家银行实行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金融机构对投贷联动模式的探索创新进入了新阶段。借鉴硅谷银行的成功经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在推行投贷联动业务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明确投贷业务相关规则监管机构要明确投贷联动业务涉及的风险计量和资本占用的详细规则,鼓励资金实力较强的中小银行通过设立众创空间等平台,充分挖掘中小银行的客户群体,打造多样化的科技创新孵化器,从而实现投融资快捷对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要在其发展战略和自身特色基础上,有区别地探索投贷联动模式,为处于不同发展期、行业领域和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科技融资服务,从而提高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银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一是贷款融资支持要做实,银企双方要以形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为目标;二是投资上的要价要适当,商业银行在认股期权份额、行权价格及其条件等方面不要漫天要价,其中认购股权比例应该控制在总股本的3%以内;三是相关权利义务要约定清楚,尤其注意约定内容和授信目标治理结构、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间的相容性,从而避免投资期权的约定可能为无效的风险。
(二)选择合适的激励模式投贷联动业务有两种激励模式可供考虑:第一种是采用直接激励和补偿模式。股权投资对贷款业务进行对应的激励或者风险补偿,每一笔对目标企业的期权转让或投资收益,都将由投资公司根据一定比例,以财务咨询费形式直接支付给贷款业务的经办支行;经办支行由此产生的不良贷款,由投资管理子公司根据一定比例给予收购、担保代偿或开展债转股。该模式的最大优点是不良贷款可以出表,从而最大程度地激发经办行以及客户经理的积极性,促进开发更多适合股权投资的贷款企业。但该模式操作中也有一些问题:一是贷款和股权投资期限不匹配,由于贷款通常期限较短,但投资收益的取得很有可能需要5年时间,这样在前5年投资管理子公司很可能无法产生收益来对贷款业务进行奖励或者风险补偿;二是投资管理子公司和经办行层面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等。第二种是采用“并表管理+考核改革”模式。即投资管理子公司的投资损益和总行进行集团并表管理,投资管理子公司对贷款业务不直接进行激励或者风险补偿,改为由总行通过适当专项考核方式对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实施同步激励和差异化不良贷款容忍考核机制。该模式的最大优点是操作简便,但由于不良贷款不能出表,从而使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初衷无法实现,甚至影响分支行和客户经理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三)对硅谷银行模式进行本地化调整对于硅谷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中国市场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本地化调整。银行按照相应的评判标准评估科创型企业的真实风险,然后通过测算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现金流量的变化,结合企业可能获得下一轮融资的速度和具体金额给出授信额度。此外,银行对于贷款客户还需实行严格的贷后管理,例如对企业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密切跟踪,通过高频次地观察并跟踪授信企业经营状况,核查科创型企业发展是否和预先设定的目标相符合,如不符合,应结合银行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经验,对企业开展精准的补救措施等。由于认股权证获得收益与商业银行发生贷款损失的时间实际上并不同步,所以认股权证对贷款业务的风险缓释作用不可能即刻实现,而应该从长期的角度来权衡。对于商业银行投贷联动试点的相关成果,也需要耐心且从更加长远的角度看最后的收益。
(四)理顺投贷联动决策机制我国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重点在于能力的培养和投贷联动机制的理顺,而这将是一个逐步完善和非常漫长的过程。在投贷联动试点初期,建议银行根据以下原则稳步推进: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当地高科技园区合作,从而获取更多优质的科创型企业客户,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二是以贷款业务为本,实行以贷带投、以投补贷为原则的投贷联动决策机制,选择优质科创型企业进行投资业务;三是继续探索以持有并转让企业认股期权为主、行权退出为辅的操作模式,单个股权投资项目额度小并且分散;四是大力加强与外部PE投资基金合作,银行以跟投方式为主,不进行单独的股权投资。
(五)优化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因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普遍具有固定资产少、无形资产估值不便的特点,我国银行应积极调整原有风险管理体系,将企业现金流量而不是盈利能力作为主要衡量指标,通过要求企业和外部投资管理公司在贷款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监督投资资金流向。应进一步密切与科研院所的关系,通过共享信息促进互动,熟悉专业内部信息,从而缓解投贷联动业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坚守风险隔离原则,对科技贷款与普通信贷采取严格的人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隔离,避免风险传递造成巨大损失。加强与外部数据信息的互通互联,利用大数据平台采集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接入政府部门、科技服务平台等已有数据,从而掌握科创型企业的成长周期和规律。投资管理子公司应该建立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以便进行投资审批管理,同时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管理系统,从而与贷款业务进行风险隔离。
(六)培育新型科技人才队伍根据扶持科创金融综合服务商的既定战略定位,倾力培育一支具有创业投资背景、掌握科技和金融相关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业务团队;提高专业管理和专业人才的配置,通过多渠道、多元化合作推动人才招聘和智力引进;建立市场化动态薪酬调整体系,探索以市场化、多元化以及长短期相结合的模式进行适当激励,从而体现高激励、高责任的特点;设计关键人才胜任力决策模型,建立分层分类的科技人才培养体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科技人才培训课程,加快培育懂金融、知科技的多学科复合型人才队伍;分阶段建立和完善具有差异化、专业化特点的投贷联动业务队伍和经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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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路交通;产业基金;运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4-0043-04
随着投资体制和金融改革的推进,国内投融资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公路交通业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结合国内实际,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积极发展公路建设事业显得十分重要。
一、我国设立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是一种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投资主体所关注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类型;另一类是产业投资机构一直密切关注的传统产业投资,其投资对象是风险性小、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等投资。本文所关注的是后一类。下面就我国设立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加以分析。
(一)政策支持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已拉开帷幕,在政策上为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注册资金可分批到位,放宽了原定公司对外投资额不超过资本金50%的规定,修改了技术、知识等无形资产入股不超过20%的规定,为基金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资金支持
1.银行资金相对过剩,居民储蓄居高不下,流动性过剩已成为我国金融运行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其主要表现为:1995年以后,银行存贷款关系从原先的贷差转向存差,存差数额从1995年的3000多亿元快速增加到2005年底的9万多亿元,并且呈加速增长的趋势。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2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1.59万亿元,同比增长16.01%。
2.保险公司资金充裕。从近3年的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和保险公司总资产表可以看出,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增长率和保险公司总资产增长率都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
截止到2008年2月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了2.96万亿元。如此之大的巨额资金,按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一定的百分比来对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必将能够推动公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
3.养老、社保基金。我国的养老基金主要包含3个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00年,国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筹集的专项基金,是养老金中最重要的部分。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有近500亿元,再加上以年金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有430亿元,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有近1000亿元。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到2010年会积累1万亿元的企业年金,到2030年可能有10万亿元,是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增长势头最为迅猛的金融资产之一。如果再加上其他两个养老金品种,养老金的金融资产总量是十分可观的。这种日益增长的金融资产孕育着庞大而稳定的资金托管市场。
可以说当前国内人民币市场资金充裕,不论是银行资金,还是社会居民储蓄资金、保险公司资金、养老金,存量资金庞大,但均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资本的逐利性会使市场上庞大的资金存量时刻在找寻稳定的、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4.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政策性银行也是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筹资对象。在机构投资者当中,国家开发银行具有筹资能力强、贷款期限长、管理经验丰富等优势,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公路的支持,为公路建设和技术装备现代化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并在降低公路融资成本、加快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提供智力和资金支持。除此之外,根据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发起、设立、管理各种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产业投资基金也是信托公司有别于银行、证券公司的专有权力及资金集聚与运作的依托。发挥信托投资公司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理想结合点的优势,信托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有效扩大公司管理资产的同时,使公司能获取稳定丰厚的收益。
(三)收益支持
收费公路主要是高等级公路,一般是高速公路和国道。高等级公路具有竞争上的垄断性、收益上的规模递增和稳定性等特点。竞争上的垄断性是指高等级公路技术指标高、配套设施多、服务功能齐全,投入建设资产巨大。因此,在同一交通通道内,一般很少有同类项目或一般公路项目与之竞争;高等级公路随着车道规模的增加,其通行能力加倍增加,这就意味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也会成倍的增加;高等级公路的经济效益一般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量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因此,呈现出收益上的相对稳定性及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
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三类组织模式各具特点、各有利弊,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究竟选择哪一种组织模式,必须考虑两个因素:(1)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还处于试验阶段,只有个别试点。所选取的组织模式必须有利于尽快筹集到投资者的资本,至于降低运作成本和提高运作效率,应该在产业基金成立以后再不断完善。(2)不论选取哪种组织模式,一方面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设立,但是决不能囿于这些制度框架之内,必须结合公路投融资的具体特点和政策环境进行必要的创新。
为了尽快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筹到资金,公路产业投资基金应选择契约型的组织模式进行设立。理由如下:
1.公路项目投资的规模很大,需要投资者具备较强的投资实力,保险公司、社保公司、政策性银行等参与投入。公路投资又具有投资期限长的特点,因此必须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只有对投资者利益做到切实保护,才能不断吸取社会资金,充分发挥为公路稳定供应资本的作用。契约型投资基金是在严格遵循信托法理的基础上形成和运作的,而信托法理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独立于信托人及受托人本身所有的财产,与后者本身的债权债务没有关系。基金组织的信托人万一经营不善,因契约型的信托资产完全归受托人所有而使得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染指信托财产,也就使作为信托人的基金投资者利益能够切切实实得到法律保护。
2.契约型基金相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设立、运作、退出都比较简单。公司型基金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程序比较复杂,募集资金、发售股权一般要委托承销商或经销商办理,投资者办理股票移交手续后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以股息的形式获取投资收益;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是信托契约中的委托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获取投资收益,原则上不参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决策问题。
3.虽然采取契约型的组织制度,但是决不能囿于这种制度,必须进行创新,以克服契约型基金组织制度的弊端。基金的管理层面上,公路产业基金要引入公司型的模式,选择部分投资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该主动邀请投资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充分保证他们的项目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就降低了集基金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的基金管理人发生败德行为的概率。让他们拥有知情权,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以期在做基金投资决策时能有一定的发言权,维护持有人利益。
三、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交易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交易方式是否可赎回,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型基金是指基金资本总额及基金单位的发行份数在发行之前就已经确定下来,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存续期内,基金的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都保持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而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的资本总额或基金单位的发行份数可以随时变动,既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基金单位或赎回基金单位,是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
基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特征,结合公路产业的特点,本文认为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应实行封闭式基金方式。理由如下:
1.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初创阶段。在一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中,封闭型基金出现往往早于开放型基金,这已为各国基金发展历史所证实。在投资基金初创阶段,人们总是希望基金运作更具稳定性,加上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原因以及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封闭型基金容易被人接受。
2.采用封闭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要求投资者拥有长期投资理念和较强的风险鉴别、承受能力。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是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政策性银行、机构投资者等,而公众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
3.公路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而且投资周期比较长。封闭式投资基金更便于进行长期投资。开放型基金可以随时追加资本,这一方面可以带来规模效益,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和参与大额投资,提高投资的平均回报率。但另一方面由于开放型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须承担赎回义务,因此需要保留相当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和现金,以应付基金随时赎回。这样开放型基金的资本额不能100%的用于投资,特别是不能将其大部分资产用于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长期绩效。封闭型基金相对来说在经营上比较稳定,其资产可全部用于投资,有利于取得长期投资回报。
四、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在公路交通产业基金的退出方式上,可供参考的有4种:首次公开发行(也叫公开上市)、出售股权、回购和清算。这4种退出方式各有利弊,具体选择何种退出方式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在进行投资前必须对项目的投资前景和经营周期进行分析,以便选择合理的投资退出方式,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1.在投资决策时尽可能选择有上市前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资,并通过基金的专家管理,扶植和辅导所投资项目与企业尽快上市,以便基金能够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积极培育战略投资者,以便基金能够将所投资项目与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战略家持有。
3.在投资前与所投资项目签订回购协议不失为一条较为现实的基金退出投资之路。考虑到公路项目目前主要是缺乏资本金,但一旦有了资本金,就能够从银行贷款,项目建设就有了资金保障,而且项目建成后通常具有收益稳定的特点。
4.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投资退出。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zation),是指基于已建成项目所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以向机构或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用所募集的资金购买已建成项目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权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符合公路网建设投资的自身特点。公路网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和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保证了其经营期间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ABS融资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公路投融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
以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通常并不涉及项目原始权益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仅仅涉及收益权。为了确保收益成为一个真实的交易,通常必须建立一个临时的特别目标媒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来进行实际运作。基金所投资项目一旦实行资产证券化,即可以获得与出售资产收益权相应的现金收入。尽管基金所投资项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并未出让所有权,但基金作为所投资项目的原始收益人之一,此时正好可以通过向其他原始权益人出让所有权的方式,完全退出所投资项目。
参考文献:
[1] 王松涛.对设立交通产业基金的思考[J].交通财会,2007,(4).
[2] 刘喜波、陈建军.关于建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想[J].交通财会,2002,(7).
[3] 陆凤莲、殷红.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分析[J].中国统计,2007,(8).
摘要:科技金融是科技和金融不时开展交融的一个进程,科技创新型产业的开展离不开金融行业的鼎力支持,金融产业创新的开展离不开高新科技的强力推进。本文以苏州地域科技金融开展现状爲研讨对象,零碎剖析了苏州地域科技金融开展现状中存在的成绩,并相应地提出了可以促进苏州市科技型企业开展的合理化建议,如完善金融机构支持苏州科技金融开展机制、处理科技型企业融资难成绩、政府增强对科技金融的支持和投入、加大商业银行对科技行业开展的支持力度、培育专业科技金融人才等。
关键词:苏州;科技金融开展;交融
一、苏州地域科技金融开展的现状
目前苏州的科技金融仍处在刚刚起步阶段,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依然存在基本性的成绩。例如企业的运转资金少、规模比拟小等。虽然相关基金曾经树立并且发扬了作用,但在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仍缺乏相关约束机制,招致基金收益无限,假如单纯地依托政府的引导资金的状况,很难处理创业初期科技型企业的开展成绩。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缺口大;另一方面,企业的风险很难控制,政府、保险保证的才能无限。正是由于这品种型的企业资金回收期长,利润小,很难让科技型企业在金融业失掉融资的积极支持,科技金融开展规模十分无限。苏州市科技金融体系构成了政府、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担保、保险等全方位的金融产品链,以满足科技型企业处于不同开展阶段的资金需求。这条产业链有四大板块,包括政府局部融资平台、信贷市场、融资性担保机构细分市场和资本市场范畴。(1)综合性科技金融平台。苏州市迷信技术局和财政局结合建立了一个开放的、公益性的综合性科技金融效劳平台,可以满足不同类型科技型企业和不同融资效劳需求。(2)信贷市场板块。次要是应用科贷通这款产品给予科技企业支持。首先企业可以在网络上注销请求,由苏州市科技信贷提供风险保证,经苏州科技金融机构审核,再由市科局审核,最初由市科局文件。(3)融资担保市场。苏州科技局爲了协助这类企业分散在开展进程中所能发生的风险,推出了科技保险创新券这款保险,保证科技型企业在开展进程中的融资需求。(4)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例如苏州科技局经过设立天使投资机构,吸引契合条件的企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以便爲科技企业提供间接融资,促进经济开展。
二、苏州科技金融开展的制约要素剖析
2.1科技金融开展缺乏全体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苏州市虽然设计了科技金融创新举措,但像企业起步时期融资困难等一系列成绩并没有失掉很好的处理,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的风险性资金关于处在上升阶段和波动阶段的企业来说比拟有劣势,对企业起步期和初步开展期的企业兴味缺乏。因而,企业想要在不同开展阶段拥有更多方面的、迟滞的融资渠道,需求持续完善科技金融效劳体系的全体规划,这也是苏州市完善金融建立科技金融效劳体系的任务重点。
2.2科技型企业融资困难
(1)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比拟单一。科技型企业在大规模的投入消费运营之前,对资金的需求是比拟大的,对融资有着极大的盼望。但关于其本身的特征,银行和信贷机构很难给予支持。而且对保持本身的股份或许股权来停止融资的办法比拟慎重。因而想要取得筹资的时机很困难。(2)研讨效果很难被辨认价值。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效果很难估量出它实践的价值,所以想要用这类效果作爲抵押物去请求存款,后果往往并不像用实物作爲抵押物请求的那麼顺利。(3)提供存款的期限较短。银行或信贷机构可以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誉存款,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的特征,银行很难提供临时的存款,通常以短期的信贷业务爲主。这对企业的开展和研发新产品都有一定的限制。(4)融资的本钱比拟高。科技型企业,通常以中小企业爲主。也是由于科技型企业尤其中小型企业运营的风险比拟高。在向银行等机构请求存款时,会绝对其他类型企业破费更多费用。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往往经过进步信誉存款利率来补偿未来能够会形成的损失。这就使科技类中小企业的融资本钱添加。
2.3政府效劳和监视型职能仍不片面
苏州地域的创业投资市场主体照旧是政府,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更多地表现的是政府实行间接干涉政策的一种行爲,这种行爲次要表现在投资主体不对称、政策法规滞后和不完善、政府的效劳职能没有提升空间三方面。这些成绩的本源在于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理解的水平不够,针对科技型企业呈现的成绩无法采取强无力的处理措施,这对科技型企业想要更快更好地开展十分不利。目前,一些企业爲了获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各方资金,应用各种手腕骗取科技资金的景象普遍存在。这样一来招致政府和一同参与投资的机构损失严重,因而,就需求政府出面对科技资金的请求和运用树立相应的监视制度。
2.4缺乏针对性的金融产品
首先,商业银行缺乏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特点,制定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其次,科技金融产品提出的创新认识实践效应却小于示范效应。知识产权等有形的资产抵押存款虽然爲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扩宽了融资渠道,但这些金融产品的实践效应并没有超越示范效应,短时期内无法从基本上改动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总体情况。此外,抵押质押存款还需进一步完善体制。局部银行目前爲止还是只承受以往的流通股权质押,并且存款额度也比拟低,不超越企业净资产的80%。另外,科技型中小企业若想要出口中心设备,虽然可以取得关税减免,但与此同时,这个设备必需由海关先监管5年,所以在这个时期这些设备不能停止抵押。
2.5科技金融人才匮乏
一个地域科技经济的开展状况,一大局部取决于该地域所拥有的人才资源。虽然,苏州市在人才培育等方面获得了理想的成果,但是也必需供认在人才凝聚力方面仍存在一些缺乏。首先,人才聚集水平差别分明,不利于苏州市全体开展,容易招致人才数量与全体开展比重失衡尤其是经济的开展。其次,虽然苏州市的人才市场效劳体系曾经初步构成,对市场环境也起了一定的配置作用,但科技创新型人才缺乏,高端人才交流渠道不疏通。最初,对人才的创新认识和使用技术教育缺乏,从而带动企业的创新认识相应的也不够强,从而间接影响到苏州市科技型企业的创新提升。
三、苏州科技金融将来开展对策
3.1加鼎力度开展金融中介机构
金融中介机构的功用次要表现在资金与信息资源的整合、资源的合理配置效率等局部。但总的来看,苏州地域专项效劳于科技效果项目的金融中介效劳机构绝对缺乏,招致金融效劳的效率并不高。针对这一中介机构体系不健全的成绩,苏州市可以经过在高新科技地域树立区域性的买卖市场,经过局部地域继而开展爲整个城市。政府适当给予政策优惠,引导科技与金融行业构建行业协会,吸引国际国外优秀的审计、会计、律师等一些中介机构,减速展开技术审核、产权转让、科技效果认证、技术交流等两头性业务,爲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股权等一系列有形资产提供价值评价和技术认证,来增加存款或融资的风险。从而使科技投融资机构可以担心地将资金提供应科技型企业。
3.2处理科技型企业融资难成绩
(1)放宽科技型企业信贷监管规范。苏州地域科技型企业多以中小型爲主,与大规模企业相比,这类企业信贷管理规范应该有所不同,所以要制定出愈加合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信贷考核制度和管理体制。
(2)开放投资试点。建议苏州地域可以逐渐放开银行展开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的业务试点,以便使银行可以取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在承当风险方面有所补偿,进步银行爲科技型企业提供存款的积极性。
(3)创新科技型产业融资的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3.3增强政府对科技金融的支持和投入
增强政府对科技金融的支持和投入,是最间接、最无效的方式。给予科技金融支持,可以采取添加科技型财政收入、政府推销以及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1)添加科技性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间接把预算列支的财政资金投入运用到科技范畴的经费收入,还可以加鼎力度倡议初等院校或许企业等停止迷信研讨,以提供专门款项的方式来支持。或许政府可以用添加财政科技拨款的方式对科技创新活动停止间接支持,对从事科技创新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给予国度奖励和资金补助,从而唤起各个部门参与科技研讨的积极性。(2)政府推销。政府推销可以带动科技创新的缘由是政府部门的需求比拟多,构成了减速创新型产品发生的一个市场,使市场上需求添加。(3)税收优惠。国度财政政策中次要的调控手腕是税收,这个政策对科技的创新异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国度给予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科技创新的本钱有所降低,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程度开展,添加企业对产品创新和展开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和自动性。
3.4提供针对性的金融产品
科技型企业的开展有种子阶段、初创阶段、生长阶段和成熟阶段。企业不时行进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时释放风险的进程。企业在开展的每个阶段对资金也有着不同水平的需求。目前来看,处在成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拥有的可以自行独立研发项目和现金流比拟多,在其他的生命周期阶段,科技型企业往往缺乏绝对波动的支出来源和盈利效益。这时商业银行就需求提供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产品及效劳给予支持。例如,对处于开展在种子阶段和初创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以知识产权做质押存款业务;关于处在生长时期的科技型企业,银行应允许科技型企业运用本人运营的项目或许本人的订单作保证,应收账款做质押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关于曾经有一定质量规模的科技型企业,商业银行可以爲企业提供的股权做股权质押存款。
3.5培育专业科技金融人才
人才资源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一个地域的经济增长以及开展情况很大一方面与该地域的科技提高有联络,而人才资源能否无效地发扬则与所处任务环境有影响。因而,苏州地域构建一个有助于人才开展的环境是十分重要的。经过不时进步人才质量和数量,来促进人才的构成和集聚,无效推进社会的开展和经济的增长。首先,可以扩展科技人才集聚范围,减少苏州各地域之间的数量差距。使苏州市各个地域经济开展平衡。其次,完善苏州人才市场效劳体系,向科技金融市场引荐优秀的专业人才。最初,可以组织一些有关科技金融的学术研讨会,使人才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和讨论学术成绩,从而进一步促进苏州经济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金融支持[J].科技提高与对策,2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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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98年7月,国务院正式宣布停止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福利性住房分配,自此我国房地产业开始了市场化时期。1998-2009年间,我国城镇房地产投资额从3614.2亿元增长到36241.8亿元。相关研究表明,房地产业发展可以带动60余个相关行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1991-2009年期间,我国房地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幅度为19.9%,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年平均比重为4.2%,①2010年房地产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12.9%,占GDP比重提高至5.6%。
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宅消费逐渐成为消费热点,2009年我国城市化率已达到45.7%,城市人口为6.66亿(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加上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我国房地产市场容量巨大。与之相应,房价也一路走高,1998-2003年间房价年均涨幅3.6%,2001-2010年间房价年均涨幅9.32%,②房价上涨速度远高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
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愈发严格,楼市低迷,公众持币待购,多数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条极度紧张,加上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横向并购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突破融资困境、拓展市场份额、谋求生存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横向并购主要以股权收购和项目收购为主,在这种并购趋势下,我国房地产行业集中度将如何变化?我国房地产业如何实现良性发展?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二、相关文献回顾
国外文献对并购是否会提高市场份额持有不同观点。Stillman(1983)的研究结果部分支持了横向并购的一个动机就是获得市场势力。Lubatkin(1983)认为横向并购不但可以增加市场份额,还能够节约营销和生产成本。Andrade&Stafferd(1999)认为横向并购可以提高产业集中度,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促使企业退出。
国内学者对我国房地产业研究主要集中于行业集中度分析和房地产业如何发展。周刚(2001)认为中国房地产业过低的集中度和进入壁垒是房地产企业间过度竞争和整个产业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潘爱民、王洪卫(2008)对我国房地产市场非有效性进行检验,得出我国房地产市场仍然是一个非有效的市场,房地产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很低,且房地产市场存在超额利润。刘树枫(2009)认为我国房地产业集中度低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市场规模扩大过快、房地产企业进入数量多、规模障碍系数低。张魏等(2009)对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集中度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市场集中度与行业进入壁垒正相关,与生产能力扩张负相关,我国房地产市场结构稳定性差,规模经济不显著,当领导型企业采取防止新企业进入的竞争策略时会显著提高市场集中度。陈笑(2010)对房价与房地产业市场结构等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得出市场集中度与房价之间存在高度的负相关关系,认为市场集中度是房价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提出全面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适当提高房地产市场集中度的建议。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9-2010),《中国大型房地产与建筑业企业年鉴(2011)》。
注:房地产企业规模=商品房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个数。
学者们针对我国房地产业现状,提出了基本相同的对策建议。周京奎(2002)提出产业集中型垄断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结构优化的必然选择。欧阳强(2004)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提出结构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规范土地市场和健全金融体制的政策建议。黄光灿(2008)通过对2000年以来上海房地产信贷与房地产市场关系的实证分析,认为只有构建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才能保持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稳定。欧阳文和等(2011)比较了美国和中国土地制度、供给模式,提出中国城市住宅问题解决的途径要增加保障性住宅供给,对土地实行限价供给和以工业化模式取代传统建造方式。葛扬等(2011)认为我国房地产业形成了“一调控就减少供给,导致下一阶段更大的调控压力的怪圈”,形成这种怪圈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是典型的外力推动型,提出完善财税体制、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等作为走出这种怪圈的路径。
三、我国房地产业集中度的变化
1998年我国实行全面住房制度改革,释放了巨大的市场需求,2002-2004年房地产业年均增幅达到28%,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逐步规范,我国房地产业的结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1.房地产企业数目变化。1998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为2.4万家,在2007年高房价的刺激下,一年间企业数目增长了40%,2009年商品房平均售价提高至4681元/平方米,又吸引众多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进入,2010年增加了4700多家(见表1)。1998-2010年13年间,我国房价一直在上涨(除1999年、2008年、2010年略有下降),这13年间房地产企业数目和就业人数一直在增加(除2005年、2009年)。2005年受调控政策的影响,企业数目和就业人数分别比2004年减少了近3000家和7万人;2009年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数目和就业人数分别比2008年减少了7000多家和14万人。
大量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进入,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入壁垒较低直接相关。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仍然沿用2000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入门槛低。目前,在新的《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的进入门槛。
图1 我国房地产业CR10与CR100变动
2005-2010年间,我国房地产企业规模和平均销售面积一直在增长(除2008年),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规模却未同步提高。2010年我国商品房销售收入是1998年(0.25万亿)的21倍,房地产企业平均规模增长了6倍(1998年1032.77万元),市场容量的扩大远远大于房地产企业规模的扩大,占总数量54%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年均销售规模在1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
2.行业集中度稳步提高。行业集中度又称市场集中度,是指某行业(市场)内前N家最大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总和。以我国房地产综合实力前十强和前百强销售额占整个行业份额的CR10和CR100来测算我国房地产业的集中度。图1显示,无论是CR10还是CR100,除2006年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一直上升,二者的变化趋势一致,说明我国的房地产业集中度一直在稳步提高。
3.规模优势显现。从销售额和销售面积看(见表2),全国商品房销售额和销售面积除2008年下降外,一直处于增长状态。销售过百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逐年增加,2005年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销售额超过百亿,2010年已有35家房地产企业销售额超过百亿,万科公司销售金额超过1000亿元。房地产上市公司是房地产业的主力,中国房产信息集团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排行榜中,上市房地产企业销售金额占前20强企业销售金额的78%。
资料来源: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2006、2011:《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研究报告》;搜房产业网,2010年1月7日。
从总资产看,2005年我国房地产企业总资产规模超过百亿的有22家;2009年房地产上市公司中总资产规模过百亿的有54家,2010年达到65家。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均值看,沪深上市的房地产公司,2005年总资产均值是26.4亿元,2007年底升至58.21亿元,2010年提高至122.32亿元;香港上市的内地房地产企业,2007年底总资产均值达236.37亿元,是2005年同期的近3倍,2010年提高至436.48亿元。
从利润流向看,2000-2004年,前20%房地产上市公司的五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15%,高出同期房地产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近53个百分点;③2007年,房地产行业销售利润率的平均值是15%,房地产企业TOP100中59%的销售利润率在20%以下,超过30%的企业仅占16%。2010年20强品牌房企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25.89%,高于行业平均水平9.82个百分点。这些表明我国房产企业的规模优势已经显现,资产规模和利润都呈现出集中趋势。
4.并购规模和起数的变化。2004-2008年我国房地产业并购金额达260.32亿元,发生196起并购案;2010年房地产业涉及并购金额174.65亿元,④实现并购84起,占各类并购总数的13.5%;2011年前三季度,我国房地产业并购达87起,总交易金额达到了256.65亿元。⑤可见,房地产业并购起数(除2009下降)和并购金额呈现加速增长的趋势(见图2)。
图2 2004-2010年我国房地产企业并购起数
房地产业并购主要表现为大企业对小企业的横向并购。如万科公司2005-2010年并购了131家公司,涉及金额达134.7亿元,并购方式主要是整体并购、项目收购、股权收购、合作拿地开发等(见图3)。2009年8月至2011年4月间,SOHO中国在上海进行了五次收购。
图3 2005-2010年万科公司并购金额和公司数
资料来源:万科公司年报。
5.横向并购与市场份额的关系。以万科公司为例分析横向并购与市场份额的关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房地产上市公司,成立于1984年,在全国31个城市开展了业务。万科公司是我国首家销售额突破千亿元大关的住宅开发企业,其市场份额2005年以来一直稳定上升,2010年达到2.06%(见表3)。
资料来源:深度调控下的万科并购学,0759home.com。
注:市场份额由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数据整理计算而得。
从并购规模看(见图4),2005年以来,万科公司的市场份额与并购规模不完全一致,并购金额下降时,市场份额仍在上升(2007年)。从并购公司数量看(见图5),2005年以来,该公司的市场份额与并购公司数量也不完全一致,2008年并购公司数量减少,市场份额仍提高了0.22个百分点,而2009年并购公司数量增加,市场份额下降了0.55个百分点。将二者结合起来可以看出,横向并购对市场份额的提高是有效的。万科通过整体并购、项目收购、股权收购、合作拿地开发等方式成为国内房地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与美国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4.5%的市场份额相比仍显得不够大。
图4 2005-2010年万科并购金额与市场份额
一般情况下,某一行业的企业能够赚取高额利润时,会诱惑企业进入,再加上进入门槛较低,造成企业数量增加过快,导致行业集中度水平不高。在房地产市场化初期,行业集中度比较分散,企业间存在低水平的竞争。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业集中度稳步提高,规模效应开始显现。在目前中央宏观调控不放松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资金会更加紧张,楼市价格进入拐点及居民买方市场初步形成会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企业的并购,行业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国际上成熟的房地产市场,80%的市场份额集中在20%的企业手中,2004年美国前10家地产业开发商占全美市场份额高达27.25%。可见,我国房地产业集中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图5 2005-2010年万科并购数量与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陈洪波,2006:《美国房地产金融及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房地产金融》,第2期;欧阳文和、张璇,2011:《中美房地产发展路径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第1期。
四、美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路径
美国私人拥有住房比例较大,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住房制度和政策体系,美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一直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和控制。
1.供给政策的变化。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历届政府都很重视住房问题,其住房政策也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调控的重点始终是保证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得起房。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主要依靠市场力量解决国民住房,采取市场供给住房,20世纪30~70年代,由于国内经济不景气,采取公共住房为主和市场性住房为辅的供给政策。美国的公共住房是指政府为低收入者、老年人和残疾人建造和维护、收取低额租金并由政府管理的住房。由政府控制户型、售价和供应对象,主要建设中等收入者买得起的小户型、低房价住宅。政府对建设公共住房者提供贴息贷款以降低房价,对居民提供购房贴息贷款,免开发商和居民的有关税收。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年是美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时期,期间美国住房自有率从约45%提高至65%左右(见表4)。
20世纪70年代至今,美国采取市场性住房和福利性质的市场性住房,公共住房在住房政策中的核心地位淡化,公共住房数量逐渐减少,增加了住房保障制度及各种优惠政策措施,如美国联邦政府对低收入者提供的住房支持主要是提供租金补贴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私人住房;为家庭购买住房提供贴息贷款、担保和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税基中予以抵扣等。美国联邦财政在2010财政年度中,纯粹保障性住房在金融税收的预算支出达8967.65亿美元。⑦借助跨区域扩张、产业链整合、精细化管理、并购及金融创新等手段,美国房地产业在2003-2006年间发展到了顶峰,2007年以后,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房地产业走入低谷。
2.房地产市场结构。美国实行多元化的土地所有制,包括私人土地、联邦政府土地、州政府土地和印第安人保留地,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土地之间可以自由买卖及租赁,不存在土地垄断供应和因政府干预造成的市场扭曲,土地价格由估价公司协助确定。
在美国,房地产业有三类开发商:一类是住宅建筑商(HomeBuilder),通常以私人住宅开发、销售为主;第二类是不动产商(RealEstate),主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投资性商用物业的融资、投资、开发和管理运营等;第三类不动产发展商(RealEstateDeveloper),主要以投资性物业的开发和销售为主。美国个人和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的主要途径是各类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持有的投资性物业,住宅更多地被视为消费性产品。
美国绝大多数开发商专注于某个区域市场上的运行,采用高度专业化和长期收益为主的商业模式。美国排名前列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历了一系列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兼并成了美国房地产企业规模扩张和提高占有率的重要手段。2009年,美国第四大房屋建造商帕尔迪公司(PulteHomes)收购美国另一住宅营建巨头桑达克斯公司(Centex),成为美国最大房屋建造商,这一并购使帕尔迪公司得到了桑达克斯公司在得克萨斯州和卡罗莱那州的大量土地。
3.房地产金融体系变化。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房地产金融是以银行性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20世纪70年代以后,大量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进入住房金融领域,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金融机构创新出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住房金融逐渐从间接融资转向了市场(直接)融资。
目前,美国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由商业性住房金融体系和政府性住房金融体系构成。商业性住房金融体系由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房地产信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抵押贷款基金等各类机构构成。政府性住房金融体系主要由美国联邦住房金融署、房利美、房地美、退伍军人管理局等构成。美国联邦住房金融署负责住房标准的制定和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按揭担保;房地美和房利美是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主要从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购买贷款并持有,对购买的住房抵押贷款实行证券化并提供担保,两家公司是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形成了以私有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为基础,多种住房机构广泛参与的金融体系。
2007年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美国政府接管陷入困境的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美国政府也开始了对住房金融体系的改革。
五、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路径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已经从爆发式增长阶段步入了规范平稳增长阶段,消费者已经形成了“降价预期”,大多处于等待和观望,房地产“买方”市场“初步”形成。通过哪些路径可以实现我国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呢?
1.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美国住房供给政策变化反映了不同时期政府政策侧重点不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供住房,如直接建房提供给居民或由政府对建设低成本、低租金住房提供优惠贷款或对购房者或租房者给予减税或承租补贴。
目前,我国住房自有率高达89%,居住性购房需求比较大,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我国针对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五大类。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1998-2009年间,我国城市经济适用房投资额占住宅投资总额的比重从13%降至4.4%,销售面积占普通住宅销售面积的比重降至4%。美国2005-2009年住房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在14%~15%。而2009年我国住房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3.6%,占中央税收比重仅为1.7%,占GDP比重为0.2%。⑧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重在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层次结构,覆盖“夹心层”,适用不同住房条件的居民。
政府除了提供保障性住房外,还可以在补贴、税收、信贷等方面,采取多种方式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完善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如美国通过立法保障,建立了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规定不同收入标准所能享受到的住房保障待遇,并严格执行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标准,在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同时,实施动态监管。
2.完善房地产价格形成与调整机制。房价上涨过快不仅影响居民住房福利水平、影响到绝大多数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改善,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从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看,房地产价格必须与居民的消费能力相适应。联合国人居与环境组织认为,城市合理房价一般不超过城市家庭年收入三倍,世界银行则认为不能超过城市家庭年收入的五倍。按照房价与收入的关系及家庭负债破产风险性考虑,我国房价收入比⑨在3~6倍之间为合理区间,超过7,大部分居民已经没有购房的能力了。1996-2010年我国房价收入比在5.5~8.0间波动,2005年后房价收入比就超过了合理区间,2008年和2010年有所下降,但2010年仍高于7(图6)。
图6 2003-2010年全国房价收入比
资料来源: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2010:《2010年度全国房价收入比研究报告》,百度文库。
商品房价格由利润、地价、税收、管理费用(含财务成本)、建安成本等构成。首先,来看房地产业的利润。2011年《住房绿皮书》中计算的我国房地产企业2008年营业利润比2004年增长290.4%,2009年我国房地产业的平均毛利润率为55.72%。根据上市公司的相关报表测算,目前房地产业的平均毛利润率为37%左右,扣除三费之后的营业利润率约为20%~25%,净利润率为15%~20%左右,各种数据表明我国房地产业利润率远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5%的水平。因此,政府必须通过降低房地产业的利润率,促使房地产业中过多的资金回流到制造业与其他产业,保证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
其次,来看地价。我国土地是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定价和供应数量取决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出让土地一次性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土地收益,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价格。2001-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达9100多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4年收入近6000亿元,2009年达到1.5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6%左右,2010年土地出让金高达2.7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高达33.75%。⑩可见,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为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会使用各种手段推高地价和房价。所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合理水平,必须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扩大地方财政收入来源。
最后,投机性购房推高了房价。房地产业发展需要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市场环境,而投机与投资性购房会推高或降低房价,严重扰乱市场环境。房地产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我国绝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没有上市,其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商业银行贷款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美国的金融危机已经证明,脱离实体经济、过度炒作资产不仅会影响经济发展、扩大社会贫富差距,而且会增加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因此,对于有炒地、囤地行为的开发商,要在信贷上加以控制,降低对个人和房地产企业的银行信贷资金供给。
另外,为有效遏制投机性购房,政府应尽快开征房地产买卖和持有环节的税种,如房产税、对买卖住房的所得征收高额所得税等。在韩国,在房屋保有环节征收房屋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综合不动产税、城市规划税和共同设施税,拥有的房产价值越高,则缴税越多。在美国,买卖房屋手续非常复杂,中介机构和律师都要从成交金额收取买卖双方较高比例的费用;房屋的维护费用也比较昂贵,房屋拥有者每年都要缴纳税金和房屋保险费用等。
3.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2005-2010年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见表5。国内贷款是银行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商发放的开发贷款,约占资金来源的20%左右。其他资金来源主要是购房者的定金、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约占资金来源的45%左右;2009年、2010年来自个人按揭贷款的比例为14.7%、12.7%,与国内贷款合并计算,来自商业银行的贷款比例达到30%左右。由此可见我国房地产企业对商业银行信贷依赖程度的高低。
外资主要以直接投资、收购等形式进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我国房地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2006年为303.05亿元,2010年增长达到676.96亿元,2010年资金来源中利用外资比例是1.1%。外资开始向我国的二、三线城市发展,更多地向房地产产业链的上游延伸。外资进入房地产业参与国内竞争的同时,会进一步推动并购,这就要求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外资活动的监控,外资流动情况与房地产价格走势表现了非常高的相关性,境外购买力的流入对内地城市房价的上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他融资途径主要是在资本市场通过境内上市、境外上市、借壳、资产注入等方式来融资。截至2006年12月,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已累计融资近300亿元。2010年房地产上市公司无一例增发获得成功。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发行债券主体要求严格,对企业资产负债率、资本金以及担保等都有严格限制,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无法通过国内债券市场融资。因此,信托融资规模近年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第3季度末,投向房地产的新增信托资金累计达3216.6亿元,已超过2010年的2864亿元的发行总量,目前房地产信托已达到约6797.7亿元,占资金信托总规模的17.24%。
资料来源:中国房产信息集团:《2010年上半年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排行榜》。
注:一线城市、二线、三、四线城市是针对2009年全年而言的。
大型房地产企业还可以海外融资,但我国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中小企业,与美国房地产企业相比,国内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非常有限,过度依赖银行,因此,我国住房金融体系建设需要在融资渠道上创新,分散金融风险,降低对银行信贷及股市融资的依赖。如2010年国内涌现20多只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规模达到500多亿元。既要为多渠道融资创造条件,也要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达到调控房地产业的目的,避免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
4.房地产企业的战略调整。在政府调控房地产业的政策作用下,房地产企业的战略调整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1)品牌战略。房地产市场的产品既具有同质化,也可以体现差异化的特点。而差异化竞争主要表现在品牌优势和附加值上。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企业品牌竞争力指数研究课题组对178家房地产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品牌竞争力分级评估(5级),达到5A级的企业占到2%(3家),48.9%的企业是3A级,28.1%的企业是2A级,11.8%的企业是1A级。可见我国房地产企业总体仍处于规模竞争阶段,远没有到达效率和创新阶段。因此,房地产企业应重品牌、重环境、重质量、重服务客户,企业的品牌形象将直接影响到产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