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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是企业中流通性最强的资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脉。现金对于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现金的流量是企业一定时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经济越快速发展,现金流量在企业生存发展和经营管理中的影响就越大,现代企业管理的重大转变就是对现金流量的重视。因为,现金也是企业资产中最容易流失资产。所以,加强现金管理对于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金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因为企业的收入与支出最终都表现为现金的流人和流出。如果大量的收入最终无法表现为现金的流入,那么企业就会面临诚信危机,最终将面对的是企业破产保护。
(一)现金随意坐支
据有关部门调查,凡是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均有坐支现象发生,特别是一些效益差的企业想尽办法坐支现金以逃避银行信贷债务,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为现金体外循环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使货币回笼受阻,货币投放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增加了宏观调控困难,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现金交易频繁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发放工资、奖金、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和各种劳保、福利等可使用现金外,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但目前情况是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极为普遍,一些企业,尤其是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携带巨款外出结算,金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留下安全隐患,被偷盗、被抢劫案件时有发生。
(三)库存现金无限额
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银行原则上对开户的各个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年核一次,开户单位如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应以一家开户行核定的限额为准。就目前的情况看,核定库存现金形同虚设。在开户单位多头开户的情况下.企业不愿主动执行规定,而银行也不去过问,开户单位多头开户,多头提现.库存现金远远超过限额,企业内部也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四)白条抵库存现金
白条抵库存现金频频发生,这些白条多为领导临时应酬,内部职工等出差或办其他事而借款。不仅借款时间长,而且有些数额高,笔数多。有些出纳利用时间差将库存现金挪作他用,而用白条抵充,有时甚至不能收回外借现金,从而给企业、国家造成损失。
(五)私设“小金库”
储蓄存款有“随存随取,款额不限,灵活方便”的优势。因此,部分单位为保证不合理地支付现金,便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据调查,在储蓄存款净增加额中,有的企业公款私存占1000万元左右.高的达到3000万元。形成的方式之多,手段之隐秘,影响之深,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治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主要原因
经济成分多元化发展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城乡集体,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全国私营、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1/3.它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对现金的需用量。80年代中后期,各种合资合营合作企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伴随着股份制及股份合作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客观上也增加了对现金用量的需求。而多种形式的承包以及单位内部层层承包,单立账户,独立核算、独立现金收付,现金的需求更是大幅度地增加,各有关部门一味地强调和注重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的外部环境,忽视必要的制约配套制度的执行。
环境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企业间的商品交易中的现金收付比重上升,一些紧俏商品及原材料,以现金结算的价格比银行转账结算便宜。(2)金融环境因素。现阶段我国银行结算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资金结算在途时间过长,很不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3)思想认识偏差因素。错误的思想认识是导致行动漏洞产生的直接根源。(4)监管因素。针对企事业等开户单位的宣传培训活动则很少开展,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充分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5)《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缺陷因素。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存在着许多不足,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下,有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三、现金管理的对策
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把资金管理工作要放在首要位置,有关资金运行的反馈信息是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控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为此制订详尽周密的现金流量计划必不可少。
(一)强化宣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加强组织经济工作者对市场经济和金融经济改革知识,特别是对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学习,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工作。
(二)建立公平有序高效的金融环境
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按照市场经济和金融改革目标任务尽力统一政策,统一准则,逐步使各个金融单位走上同一起跑线;疏通转账结算渠道,解决无故压单压票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现金使用;大力推行信用卡和支票结算业务,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转变结算方式,完善和扩大信用卡结算业务。
(三)健全监督体系
1.应着重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能力,同时建立金融同业间相互监督制度。
2.对企业的社会监督权应主要由财政、审计、监察、企业主管部门并联合社会审计机构去从严执行,对企业违犯现金管理规定也应处以重罚。同时,在企业内部应从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违犯现金管理规定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3.统一管理,相互配合。由人民银行统一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监察、企业主管等部门配合管理,相互协调,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4.现金收支的职责分工与内部牵制制度。这主要指工作中对现金的保管职责与记账职责应由不同人员担任,以防止出现误差。
5.现金的及时清理制度。现金收支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等,并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6.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中有关现金使用规定和结算纪律处理现金收支,不得违规使用现金。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现金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有效地堵塞政府支出管理上的漏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03年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全市近300个预算单位分批依次纳入了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看到,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纵深发展,我市集中支付工作的配套制度、工作流程亟待完善的问题日益突出。下面将结合工作实践,着重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现金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目前现金管理中存在问题
以财政资金集中支付为核心内容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改革后,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提供者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自行开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由于财政授权支付允许单位提取现金、自行办理资金支付,决定了对其管理和监督的难度增加。
(一)现金管理的主体缺位
由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保持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地位,不改变预算单位级次,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及会计核算职责,因此,由谁来行使资金的监督权成为现金管理模式构建的首要问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实践中,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根据财政的协议进行柜台监督。但是,开户行与开户单位之间更多的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特别是在金融业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预算单位在受到开户银行管束时,很容易采取转移资金、撤销账户等手段来“倒逼”银行放松监督甚至放弃监督。由此,出现个别银行对预算单位的大额提现登而不审,甚至“出谋划策”,帮助用款单位虚填支付用途,也就不足为奇了。很明显,财政、人民银行的双重监管设置在现金管理领域实际上是缺位的。
(二)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仍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条款已经过时,对当前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做出规定,给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难度。很多方面都需要对财政资金制订更为具体的管理规范,比如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投向,专款专用。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财政部门对现金的管理尚需补充、完善。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规定:“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但对预算单位提取现金的数额未做出具体规定,对现金的用途和流向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我省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可散见于一些会议、通知,例如,《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资金首府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授权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库[2004]10号)规定: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用款需要提取现金,不得无故提取现金、大量库存现金;银行要严格按照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但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程中,仍不断会出现各种关于现金管理方面的业务因缺乏具体依据而难把尺寸,不利于集中支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预算部门财务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
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集中于资金运用上,财务管理的重点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预算编制中项目不能进一步细化,且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提取现金或有小额零星开支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对于这部分资金,如果预算单位缺乏加强财务管理的自觉性,不能严格执行预算,通过零余额账户实施现金管理将存在隐患。
比如,一些预算单位提取现金后,具体支用时存在不同项目之间的挤占,不能做到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在工作中还发现,个别部门因财政不允许将资金转出零余额账户,就采取提现的方式绕过财政监督,备用金的管理亟待规范。可见,如果预算单位不加强财务管理,势必影响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二、对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的思考
预算单位年现金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预算的10%,且单次或当日累计提现不超过5万元。年底未用完的现金,应于12月28日前退回零余额账户。个别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预算单位,可适当提高现金使用比例,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确定。随着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量应逐步压缩。
(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要求,将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是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含讲课费、稿费等);
二是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三是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是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五是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六是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药费;
七是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八是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九是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十是经省财政厅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银行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二)强化财政部门对现金管理的主体地位
首先,明确财政、国库和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财政部门作为为委托人,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真正达到按部门预算控制预算执行过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其次,严格审核预算部门向下属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的资金划拨。除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外,预算单位严禁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确因特殊事项须划拨的款项,财政部门应该完善审批程序,从严把关。最后,为防止现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外部循环,应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省直部门预算执行等专项检查,坚决查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有权审查预算单位现金账簿,尝试财政与预算单位签订备用金管理责任书、公务卡结算管理等办法。
(三)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实施的政策环境
高效的现金管理是以国库集中支付为前提的,因此政策环境的创建十分重要。虽然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已走到全省前列,但仍存在向纵深方向拓展问题。应继续向未实行改革模式的预算单位延伸,并进一步推广公务卡制度、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和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推动县级由财政集中支付向国库集中支付模式转换。
(四)优化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结构
逐步扩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现阶段,除财政统发工资和政府采购外,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还包括设备购置费、网络建设费等专项公用经费、大专项资金以及未实行改革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经费项目。同时,为了发挥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能动性、满足单位财务灵活性的需要,财政授权支付成为重要补充,但需要严格界定资金支付范围,与财政直接支付协调发展。其次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改革,稳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及规模;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和评标标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
(五)规范财政预算编制,完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机制
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对节约财政资金,规范省级支出预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已建立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规范标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用经费定额、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定额、县乡基本支出保障定额等三大支出标准体系。特别是,明确划分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界限,防止公用经费变相对专项资金的挤占、挪用,比如专项业务检查费等项目被用作人员、公用经费的补充资金。
(六)完善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尝试在国库支付系统中设置部门预算数据库,有利于国库支付机构准确、及时拨付资金,为建立涵盖预算指标、预算执行、决算与绩效评价等财政核心业务功能的“大平台”准备条件。提高对预算执行的监控水平,强化实时动态监控,设置专门的现金审查功能模块,动态提供统计分析数据,及时发现和处理大额、违规提取现金等问题。
【关键词】反洗钱制度;大额现金;管理;监测
从有效预防洗钱犯罪的基础上来讲,现金管理的重点是现金流通环节的管理,而金融机构为社会提供的现金服务成为管理的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银行洞察资金流向,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现金存取业务管理制度缺失表现的十分突出,体现在现金管理缺乏刚性规定、现金交易监测手段落后、提取现金方式多样化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容易引起洗钱风险。
一、影响现金存取管理有效性的因素
(一)部分法规条例过时,与实际脱节。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开展现金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已20余年之久,与我国快速发展和日益搞活的市场经济形势、金融发展趋势、结算工具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单位和个人使用现金的实际情况极不适应。一是关于现金管理的对象、开户单位库存限额、现金结算起点等规定,对市场行为缺乏约束力,目前单位超范围使用现金、隐瞒真实用途套取现金行为较为普遍,这种现象势必导致业务操作员和管理者无法从用途上鉴定出正常交易和非正常交易:二是《暂行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当前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组织形式不相符合,致使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弱化。三是由于《暂行条例》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对现金管理的要求,《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已经不被银行及社会所认同,导致“有章不循、有规不依”成为事实上的合理化行为。
(二)部分法规条款不系统,操作难度大。一是人民银行侧重大额现金管理,建立和完善开户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和可疑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对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现金管理漏洞洗钱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对开户银行的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二是现行的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虽然2007年3月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2号令)规定,对超过单笔或者当天累计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收付活动,金融机构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但该办法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现阶段人民银行不论采用现场监管还是非现场监管,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不能及时发现洗钱行为。
(三)现金管理监测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目前基层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仍然沿用原始的手工操作,不利于对大额现金存取行为进行系统性分析,难以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洗钱风险。加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生的大额交易实行“总对总”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的交易信息无法获得,导致基层难以对大额现金存取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四)个人现金管理存在“真空”现象。从近年来工作实践来看,个人结算账户现金管理缺失是当前现金存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成为现金存取管理混乱的主要诱因。体现在:一是个人结算账户现金存取管理制度缺失。我国历来对个人存款现金没有明确的规定,《暂行条例》的管理对象是开户单位,不包括个人的现金管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属于个人账户的产品从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到各类卡多达几十种,目前已成为我国现金用量最大的金融产品类别。现行的制度规定对单位账户提现审查较严,但对个人账户提现的限制缺乏,形成个人账户的现金存取量急剧增大,现金管理已初步形成“失控”现象,个人结算账户存取现金上千万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上亿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二是单位账户资金大量流入个人结算账户。首先,由于个人支付结算工具的不断发展,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的不断优化,个人结算账户越来越成为单位客户进行商品交易资金汇划的主要方式。其次,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套现、逃税。由于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营业收入的稽查主要是通过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企业如果隐瞒部分商品交易情况,主要通过一般结算账户进行结算。但一般结算账户不允许提取现金,企业如有现金需求时,将资金转账到个人结算账户后,提取现金;再次,商品交易资金在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循环。部分企业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其商品交易资金收付均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现;三是反洗钱主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上述《现金管理条例》的不适应性和个人账户现金存取制度的缺失性,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明知现金交易的不合理,却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控。尤其是《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由付款单位对付款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此规定出台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不受任何限制,使得个人账户提现大幅度增加。据了解,辖内金融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大额现金存取频繁,且从交易金额、交易频繁上均有增长趋势。如吕梁市辖区孝义市少数个人结算账户,每日发生大额现金存取业务10笔以上,平均日交易金额达3000余万元以上。四是现金收支结构相对稳定,储蓄性收支占比较大,且逐年上升从调查情况看,吕梁市现金收支结构多年来基本保持相对稳定状态,现金收支整体呈同比例增长,现金收支结构基本没有大的变化。2004年至2013年现金收入项目居于前列的为储蓄存款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现金支出居前列的为储蓄存款支出、居民提取贷款支出、行政企事业管理费支出。但现金收支整体结构变化不大。
据吕梁市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反映现金收入结构基本稳定,储蓄存款收入在2004—2013年占吕梁市现金收入比例较高,最低达到了72.05%、最高为78.44%,储蓄存款支出在2004—2013年占吕梁市现金支出比例最低达到了71.2%,最高达到78.05%,从2004年到2013年储蓄存款收入在现金收入中的比例呈逐年增加趋势,储蓄存款支出亦然,从2008年以来呈稳定增长态势。所以应将储蓄存款收入和支出作为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收支管理的重点。
二、制约大额现金存取管理的“瓶颈”
(一)从监管组织机构来看,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未能形成合力
当前,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整体优势薄弱。主要表现为:人民银行内部现金管理职能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现金管理职能在货币金银部门,而与现金管理密切相关的反洗钱和账户管理职能在会计部门(指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两个部门之间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彼此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流不畅、信息不通等问题,现金管理部门人员不能充分了解大额存取现金所形成的可疑交易情况,而反洗钱工作人员也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因此在此监管层面上,信息资源和监管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整合利用,现金管理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只明确了“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的存取认定工作统一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现金交易金额标准办理”。但对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能如何划转、管理职能的内容及有关工作要求并没有形成明确要求,导致目前大额现金管理职能难以有效发挥。
(二)个人现金管理未能有效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
在《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个人账户的规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据对辖内金融机构的调查,目前金融机构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现管理也是无可奈何,表现在:一方面《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审查、提取现金用途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但实际操作上只能依据公民身份证对其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资金来源、职业、收入情况、提现用途等情况不能详尽掌握,且对已获取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另一方面,现行的法规制度对个人账户的提现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提现的金额、用途以及提现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也没有制度依据,导致个人账户非正常提现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
(三)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继续弱化
虽然现金管理是国家赋予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管理职责,但现在商业银行职能已经转变,其经营目标是追逐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一切工作的开展都要围绕经营进行,如果银行不能提供令企业“满意”的现金服务,企业就会转移开户银行。
三、构建大额现金管理与监测体系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新的现金管理规定,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在规范现金交易行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的现金管理规定。一是明确反洗钱主管部门的现金管理职责。新的规定应明确反洗钱主管部门有权依据规定对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和组织等机构的人民币现金收支活动予以监督检查。二是扩大管理对象,将个人结算账户大额存取现金行为纳入现金管理范畴,并对大额现金的存取业务设置一定的条件,对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取款业务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如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大额现金的理由是购买住房,应向银行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明资料,以确保提现用途的真实性。三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新的规定应明确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违反人民币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范围、金额及处罚措施。树立现金管理权威。
(二)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拓宽反洗钱监测渠道和手段
一是借鉴国际现金管理经验,立足于反洗钱,改变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取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逐步过渡到现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严格执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现金缴存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身份资料加以严格审核,确保实名制的落实,把好现金准入关,除规定客户须向银行提供大额现金来源证明外,还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有效防止非法资金流入银行。二是对大额现金业务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提高客户使用现金的交易成本,通过经济手段遏制快速增长的现金交易需求,引导客户使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加大对非正常现金结算的管理力度,可以排除客户的部分正常提现,使那些有可疑交易、洗钱嫌疑的现金收付活动显现出来,便于反洗钱的监测。
(三)改变现金管理技术手段,建立大额和可疑现金交易实时监测系统
一是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革新现金管理的技术手段,建立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现金交易实时监测系统,实现大额现金交易联网核查,把大额现金交易实时监测系统纳入反洗钱监测分析网络系统下,通过动态管理改变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时间滞后的局面,实现对洗钱活动的及时发现和堵截功能。二是将现金业务监管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环节的审查上,使各金融机构现金管理工作由目前的被动管理转为主动管理,由应付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检查转为自觉的执行现金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并认真审查开户单位现金使用用途和范围,对开户单位提现用途真实性加强监管,杜绝开户单位编造用途套取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的行为,提高现金管理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 现金结算; 管理; 思考
现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现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狭义的现金仅指现金本身。本文所述现金指狭义的现金。
一、山西焦煤集团煤炭销售总公司概况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于2001年10月,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家以资产为纽带,由原西山煤电、汾西矿业、霍州煤电三家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合并重组设立的煤炭大集团,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炼焦煤生产企业。山西焦煤实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生产矿厂三级运行和管理体制,旗下设12个子分公司,其中7个煤炭产业公司,分别为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煤钢联能源公司、煤炭销售总公司和投资有限公司,五个非煤产业类和现代服务型子(分)公司,分别为山西焦化集团公司、国际发展公司、国际贸易公司、财务公司、公共事业发展公司,拥有西山煤电股份公司和山西焦化股份公司两个中国A股上市企业。
山西焦煤现有六大主力生产和建设矿区,下辖101座煤矿,总产能13 780万吨/年;洗煤厂28座,入洗能力 8 925万吨/年;焦化厂5座,焦炭产能1 060万吨/年;坑口综合利用电厂7座,总装机2 168MW;煤层气及余热余气电厂8座,发电装机153MW。2010年实现原煤产量10 129万吨、精煤产量4 032.9万吨、商品煤销售量 8 031万吨、发电量59.27亿度、焦炭产量705万吨、销售收入1 020亿元、利润50.6亿元。销售收入过千亿元,原煤产量跨亿吨的历史性跨越,使山西焦煤成为国内第二家“双亿”级煤炭企业、山西第一家产量过亿吨煤炭企业。
煤炭销售总公司也于2001年10月伴随山西焦煤集团的成立而同步组建,是承担山西焦煤煤炭产品集中统一销售管理职能的唯一分公司。煤炭销售总公司的成立,实现了山西焦煤煤炭产品统一合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统一清欠和统一煤质管理的“六统一”销售管理,标志着山西焦煤启动了集中统一销售的大集团营销模式,山西焦煤这艘航母巨轮正式起航。煤炭销售总公司成立十年来,累计实现煤炭总销量50 272.43万吨,销售收入 2 062.10亿元;先后获得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煤炭工业“先进集体”、省属企业“文明单位标兵”和山西焦煤“先进党委”等荣誉称号,为山西焦煤建设成为亿吨级现代型能源化工大集团发挥了龙头作用。煤炭销售总公司现下设6个职能部室,5个专业部室,4个专业化运营公司,4个驻地公司,6个区域市场公司,1个资源整合中心,1个煤炭质量监督服务中心(下设3个驻地煤质处)。职工总数617人。
二、煤炭销售总公司现金结算规定
财务部根据总公司现金结算业务的性质、现金使用量、地理位置、安全等因素,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以下现金结算管理办法。
1.全员范围内工资、奖金发放全部由财务部打入个人工资卡内,单项奖可酌情发放现金;
2.总公司人员报销结算起点为10 000元;
3.对外部单位结算起点仍为1 000元;
4.支票必须用支票专用打印机开具。
三、现金结算规定背景
以上四条现金结算规定看似简单,有人甚至认为根本没有什么,其实不然。山西焦煤集团2010年销售收入逾千亿元,其中煤炭销售总公司核算的销售收入为490亿元。销售费用结算中,现金支付额为7 510万元,为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补助等。现金结算中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现金使用额巨大,在提款、发放等环节容易出现问题。
2.现金不能及时支付,为现金的库存管理增加了困难。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分散,报销人员往往把报销单据给了会计人员后就离开了,等会计人员审核后,填制了记账凭证,流程到了出纳处才等通知来领款,通知付款时,报销人员又常常不在,这给出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3.区域跨度大,几个驻地公司距总公司30~100公里,常常报销、开资后随车带回,远距离携款带来安全隐患。
4.销售总公司离开户银行约500米,距离虽近,但途经一个旅游景点中国煤炭博物馆,流动人员多且杂,曾经发生过抢劫事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搞好销售总公司的现金管理成为财务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一)改变习惯
习惯的势力往往很强大,本来是很简单的事情,可一旦形成了习惯,想要改变就需要勇气,甚至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过去发放月度奖金,都由财务部发放现金,一下子打到卡上,见不着钱了,好象没有了感觉。“私房钱”也存不了了,受到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抵制。原来差旅费报销,不管多少钱全部报销现金,现在不行了,超过1万元就得开支票,还得跑银行,便很不高兴,有的甚至说财务部转移风险等等。
这两项让许多人不爽,有的甚至将此不满带进了对财务部的满意度测评中。在主管领导的支持下,财务部把这两项工作坚持了下来,且卓有成效,2011年全年的现金提取量仅为3 310万元,比上年降低了56%。
(二)报销结算起点是否违反规定
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摘 要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现金对企业越来越重要,现金流量已经成为评价企业信誉、企业发展潜力和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指标,有的地方甚至把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的担保,可见,企业加强现金管理对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和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现金管理 问题 对策
现金管理是资金管理的重点,现金是否充裕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而我国中小企业在现金管理中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重视不够、现金的内部控制不严、缺乏现金管理制度等问题,使得企业现金管理薄弱,对企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帮助中小企业加强现金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加强中小企业现金管理的现实意义
财务管理的中心是资金管理,资金管理的中心是现金管理。现金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血脉,在金融风险日益加剧的今天,“现金至上”在任何时候都备受推崇。中小企业加强现金管理是日常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是适应日益变化的经营环境的必然选择。
二、当前中小企业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金融经济形式下现金计划管理和控制现金投放时代背景的转变,我国经济金融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小企业现金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将利润等同于现金。一些中小企业将利润等同于现金,以为利润可观,则现金必定充足。于是有些企业为了保持利润的底线而不惜隐瞒折旧,这样就可能造成相同的营运状况、不同的利润结果。二是现金的内部控制不严,管理混乱。在经济活动中,由于部分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不严格,导致企业现金管理极为混乱,存在诸多如随收随支、白条抵库、虚报费用等在内的一系列现象,导致现金流失。三是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当前,很多中小企业虽然也形式上建立了相应的现金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只是一种“摆设”而已。
三、当前中小企业现金管理不善的成因分析
由上所述,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现金的管理普遍存在很多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一是对现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对资金需要量及融资风险没有科学认识,盲目认为融到的资金越多越好,从而忽略了资金的使用时间价值和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比例,使企业陷入过度负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经营的恶性循环之中。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1988年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迄今未做大的修改,其内容已明显滞后,既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现金管理的现实,又缺乏可操作性,使基层现金管理工作处于被动。三是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善。一些中小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很不健全,而且有关的内容设计很不合理。
四、当前加强中小企业现金管理的对策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要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当务之急必须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现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现金管理意识和素质
许多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方面的知识,不仅导致企业核算不清,更可能导致企业发展方向错误。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现金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对企业现金管理的重视,是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2.健全现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主要是尽快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适当放宽现金使用范围,同时调整增加结算起点金额,建立与通胀率挂钩的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机制,实行弹性结算起点金额制,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
3.加强现金的内部控制
单位人事部门在招聘会计人员时,应全面审查应聘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历等,同时要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及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除此之外,各单位要建立对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机构,明确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综上所述,现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来说,有效、合理的现金管理可以帮助企业缓解资金短缺的压力。虽然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有自身发展的优势和不足,但我们坚信,如果能够合理利用自身优势和政府对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优势,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现金管理,走稳健发展的道路,就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并持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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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培.债务支付拖欠对当今经济及企业行为的影响.经济研究.2006.
关键词:街道 财务管理 现金 预算 内审
近年来,上海市随着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网络模式日趋成熟,街道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职能,预算的经费也逐年递增,已经迈入亿元预算层次。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街道转变思想,加强预算编制的精细化和执行的有效性,加强资金的管控,从而达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 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特点
由于街道的办公场所比较分散,街道下辖的科室、居委会较多,各种职能各异,需要不同的管理模式,财务核算困难。加之由于历史原因,街道下辖的各类单位比较多,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单位、工会单位、企业单位。各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各异,核算方式各异,如行政、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民办非企业、小企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民办非企业、小企业计提折旧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加大了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
二、 街道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如何规范的做好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使用资金,是对全体人员的要求。目前的情况是,尽管经费逐年增加,但街道的各级工作人员并没有转变思维模式,没有树立预算意识,在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处于粗放、无序的状态,缺乏合理性、有效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低、浪费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金管理失控
由于原来支付手段比较有限,街道大量的业务采用现金结算,甚至5万元以上的业务支出也用现金支付,严重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失控,带来的直接后果,有可能虚列支出,违法套现。
现金管理失控产生的根源是多种多样的,如:支付方式比较少,只有支票和银行转账两种选择,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现金管理的意识淡薄,部分职工认为通过现金结算和报销更为方便,忽视了银行转账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作用;企图通过现金报销套现等。
(二)假发票泛滥
街道已经成为假发票的重灾区。经自查,部分街道一年的假发票超过1千张,假发票占全部有效发票的7%。分析假发票产生的原因包括:业务是真实的,但是部分不法商家为了偷税漏税,提供虚假发票,使街道被动的成为受害者;财务核查发票的手段落后,无法有效分辨虚假发票。税务局以前没有提供专门的服务,无法从专业角度得到结论,出纳人员都是凭经验,通过手摸、眼睛观察,凭发票水印和质感判断,往往无法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与报销人员发生争执;报销人员为了特殊目的,故意购买使用假发票等。
(三)部门预算流于形式
街道近些年实行全口径预算,部分人员部门利益严重,预算观念淡薄,故意做大预算,扩大对资金的需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经费使用和变更极为随意。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是:思维模式僵化,没有预算概念。觉得做预算是缚住自己的手脚、难为自己,对预算工作有抵触心理;各自为政,没有集体观念,尽量多的争取资金,在使用上千方百计使预算执行到位;对资金的使用没有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长此以往,也使严格按工作需求申报资金,如实使用资金的科室慢慢学会铺张浪费、大手大脚,影响社会风气,败坏机关形象。
(四)内审缺失
作为街道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设立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往往由纪监室、财务科、办公室人员兼职,没有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在重要的资金流转环节,比如固定资产的采购环节、各类工程开工到验收环节、财务报销环节、预算的执行环节等都缺乏监督。产生此种现象的根源有:领导层面不重视,认为街道已经运行很好,不需要内部控制;相关科室不重视,觉得设立专职内审人员,是监督自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不能得心应手的工作。
(五)固定资产重购置、轻管理、轻报废
街道原来的管理模式在购置环节,财务科严格把关,各类手续齐全。日常管理环节,凭着财务科账面记载数量,定期组织盘点,这种模式在街道资产量少的时候,可以简单易行,随着街道的固定资产数量的增加和价值的增长,这种手工盘点和核对的模式,远远无法有效开展工作,时间一长甚至无法进行有效盘点。因为无法做好有效日常管理,报废环节无法实施。迫切需要街道转变管理模式,采用新的方式核算和盘点。
三、 完善街道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进行财务管理的改革是非常困难的,街道点多面广,业务复杂繁多,客观上核算困难。新的制度与职工的固有观念发生冲突。部分职工对新的管理模式不适应,牢骚满腹,仅靠财务人员的力量难以有效推动,需要在街道各个层面反复宣传、教育,树立新的财务观念,采取新的对策。
(一)加强现金管理,控制超限额现金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超限额现金的使用,强制超限额的现金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方式结算。
(二)严格核查发票,堵塞虚假发票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强化各科室对虚假发票的识别,报销前先自行上网核查发票的真假,严禁使用虚假发票。财务人员加强对报销凭证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加强部门预算编制,开展预算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严格审定部门预算,要求各科室对次年的工作安排和需要的资金,提出详细的书面说明。由街道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审核,经过多次反复陈述和讨论,最后确定项目的资金需求。次年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此基础上,针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执行的有效性评估,对科室资金使用效率考核。
(四)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设立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分两个阶段开展工作:
事后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参与街道的固定资产采购、各类工程验收、财务报销、预算的执行等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中,并对各个环节的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监督,建立良好的质疑和反馈制度。
事前监督和同步监督。在事后监督的基础上,内部审计工作前移,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固定资产管理需分四个阶段实施:
静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街道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清理工作,重点针对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类固定资产清点。完善资产管理的流程,确定各职能科室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规范资产购置、使用、调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对报废、调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报批手续进行处理和核销,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完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解决了资产管理混沌不清的状态。
动态管理。引进一套网络版的固定资产系统,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该系统结合条形码技术,赋予每个实物唯一的二维条码标签,形成责任追究机制。同时,明确资产进入常态化管理,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化。解决了资产管理滞后的状况。
实时管理。从固定资产购入到报废的生命周期中,对固定资产跟踪管理,分析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处置报废、报损的资产。并可以实时查询资产的状况,为资产管理提供全方位的决策依据。解决资产管理中闲置浪费和资产流失问题。
精细管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随时了解闲置资产的状况,对于闲置资产能有效的调配使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为预算管理的绩效考核打下基础。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合理的使用财政资金,即是对纳税人负责,是预算公开的要求;又能反映单位内部管理的状况和水平,是内部控制不可回避的问题。合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资金,需要全体职工提高认识,树立守土有则、节约资金的意识,进而为街道开展绩效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宗信.浅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财务与管理,2010,(9):47-48
【关键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反洗钱 影响 建议
一、现金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
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
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
4.对个人现金支出业务控制不力,扩大了现金使用量
在反洗钱调查中,发现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转移资金或存取现金的现象,而在《办法》中对个人结算账户的规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较大的洗钱风险。
5.金融机构现金报告制度宽松,可疑交易报告偏少
《办法》对现金大额交易报告的金额作了具体规定,而对现金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未作具体规定。不能对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大额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监测大额可疑现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现金管理监测系统还没有出台,大额现金的存取备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获取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影响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效果。
二、几点建议
1.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调整现金管理目标
人民银行要结合自身的职能转变,从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及防范洗钱的角度出发,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洗钱,打击经济犯罪为现金管理目的,最终为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结合反洗钱职能,调整现金管理的重点,应当从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
2.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法规,完善反洗钱法规体系
一是重新明确现金管理的客体,把管理对象扩大到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二是重新规定现金的适用范围和金额起点,尽快将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典当、贵金属等新形势下的特殊行业纳入现金管理的范围,明确其使用用途和范围。三是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出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业务的现金管理内容。五是改革账户管理办法,限制个人在一家金融机构的开户数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为零。六是严格界定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现金交易行为。
3.加强对现金收支来源、用途审查,提高现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合理存取款业务的前提下,对大额现金存取款来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要求客户申报现金的来源和用途,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此外,运用市场手段,按照国际惯例,对超过一定限额(如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通过对大额现金存取的双向收费控制,提高客户使用现金的成本,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钱嫌疑的现金活动显现出来,便于反洗钱的监测。
4.加强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大额可疑现金监测水平
充分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由工商、税务部门对现金流量较大的行业的规模进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门对娱乐业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让金融机构有目的的对现金高发行业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现金交易频率高的存款人资料的通报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现金高发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钱科技含量,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现金管理网络化和现代化。本着方便、及时、简捷、易行的原则,尽快开发全面涵盖大额现金存取、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非基本存款账户提现、现金管理现场检查等业务的实时监测系统,逐步实现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对接,共享信息资源。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对可疑现金交易进行跟踪分析,了解客户背景、业务种类、交易对象、资金流向等、锁定异常目标,并主动报告,加快可疑信息的报送效率;人民银行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额现金存取变化情况,加大大额现金存取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
与反洗钱存在冲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传统的现金结算理念造成现金使用量偏高,给反洗钱的资金交易监测带来难度
长期以来,现金结算方式由于其简单、快捷、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特点,加上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对存款人存取现金未进行服务收费,客户存取现金是“零成本”,因此,现金结算方式一直为我城乡居民偏好。尤其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了这经济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交易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方式的氛围的掩盖进行犯罪活动。当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纠结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难度,大大增加反洗钱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以贵州省仁怀市为例,2011年向全市金融机构投放现金36亿多元,回笼现金7.6亿多元,净投放28.4亿元。而仁怀市全市人口60万,人均净投放了现金4730多元。
二、传统的现金管理模式是重现金支出、轻现金缴存,它严重制约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虽然我国《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收付活动,金融机构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但该办法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真实性和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事实上,由于存在着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因素,各金融机构主观上也并不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活动留下了空间。
三、现金管理方式重单位账户、轻个人账户(含储蓄),也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现行《现金管理条例》及相关现金管理规定对个人之间的现金结算未做具体规定,只是对个人账户的大额现金支取规定了大额审批和登记制度,但开户银行对其取现用途无权也无义务进行审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现金收支己作为全社会人数最多、面积最广、用现金量最大的一项现金收支活动。同时随着个人储蓄账户性质变化,尤其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功能已接近对公账户,并且其存取大额现金几乎不受限制(只要求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提前电话预约),吸引大量非个人客户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用于经营结算。在储蓄现金收支逐年扩大的现象掩盖下,不法分子已开始利用经营结算进行洗钱活动。在储蓄现金收支逐年扩大的现象掩盖下,不法分子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频繁资金划转,并通过不同地区的众多个人结算账户实施洗钱活动。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重大洗钱风险。
四、商业银行体制的变革使得现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继而加大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目前作为现金管理基本法律依据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己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反洗钱所要求的有较大差距。如: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支出由开户银行确认、现金使用范围用途不明确等问题。当开户单位以“合法”的用途套取现金时,不但为熟悉现金管理规定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的通道,客观上也增加商业银行甄别可疑交易支付的难度。
五、现金管理的反洗钱范畴存在交叉现象,难以发挥央行整体优势
关键词:现金;结算;支付
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92(2008)11-0055-03
一、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制约因素
(一)现金管理制度缺陷,支撑现金支付偏好
目前,现金管理制度关注更多的是企事业单位,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个人现金管理涉及较少。由于个体户具有面广、量大、经营灵活、运作快速等特点,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对这类账户又没有形成规范严格的管理模式,客观上为个体工商户大量使用现金交易创造了条件,因此,很多个体户为了逃避银行监督,利用制度缺陷,将经营性的资金混同于储蓄资金,通过储蓄账户频繁地存取现金进行支付交易。由于现金结算能够钱货两清、避免拖欠,加上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事业单位为规避非现金结算风险,也偏好方便快捷的现金结算方式。更有一些单位为了提高资金回笼的速度和效果,或者进行逃债、逃税,对现金结算给予更多的优惠条件,坐收坐支,造成大量现金体外循环。而对个人来讲,现金结算较票据结算能够节省一些支付费用,大额存取现在制度上又没有限制,购房、还款、购物等支付交易从几十万到几百万支取现金现象比比皆是。这些制度上的缺陷为现金结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非现金支付工具自身的不足,制约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
对大多数个人来讲,票据是专业性很强的支付工具,不仅内容比较复杂,规则较多,而且票据的真伪性和合法性不便于判别,因此,支付交易中拒绝接收票据的情况也较多。比如,支票、汇票、本票,其要式性和文义性要求较高,填写签章要求规范,尤其是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稍有疏忽,便会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权利丧失,给持票人带来很大麻烦。在人民银行支票影像系统上线后,支票虽然在同城和异地范围均可使用,但因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银行推广难度较大,使用较少。而对于本票,在部分地区因银行宣传推广工作不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其认知程度更低,使用更少。在银行卡的使用上,持卡人也常常因为对自动设备操作不熟悉,或设备损坏,造成转账支付失败,从而影响了银行卡的正常使用。
(三)跨行资金清算时效性差,打消了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积极性
现金支付交易,主要在同城使用,在同城又以跨行交易居多。造成“现金大搬家"的主要原因是资金汇划(转账)环节较多,在途时间较长,时效性差,从而打消了付款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转账支付交易的积极性。当前,银行代销的基金、理财等金融产品对时效性要求都较高,人民银行虽然开通了大、小额支付系统,但跨行转账交易仍未实现实时到账。对异地跨行汇款,尤其是个人汇款,由于系统内银行实现了实时到账,当收付款人不在同一银行系统时,为了保证对方能够实时收到交易款项,付款人一般也会选择现金交易,通过将现金存到收款人系统内银行的万式,直接汇入存款人账户。
(四)收费制度取向直接影响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非现金支付普遍实行收费制度,如转账手续费、跨行交易手续费、银行卡年费等。对一些小额交易而言,结算手续费就有些偏高,为节省费用,个人更愿意使用现金交易,既直观又简便。对大额现金交易,客户只需提前向银行预约即可,银行也不另收取大额取现费,存款银行甚至会派专车接送,这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现金支付交易,制约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和使用。
(五)宣传工作不到位,非现金支付工具未被大众接受
现金结算直观方便,看得见,摸得着,用得放心,普遍乐于接受,在结算量较小的情况下,现金结算比较方便。而对于非现金支付工具,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宣传工作不到位,人们对其缺少必要的了解,对其信用度也持有怀疑态度,加上人们长期以来已习惯于使用现金支付,因此,一些新型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也一时难以接受。
二、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体系,引导非现金支付交易
随着我国市场金融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体所面临的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金融机构目前执行的仍然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其日益凸显出不合时宜性、难以操作性,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国民经济经过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经济总量与当时相比己有天壤之别,各种经济活动中的新情况层出不穷,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实际支付需要。为强化现金管理,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应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方面的硬约束。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明确现金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现金监管,尤其应加强企事业单位在现金使用上的管理,封闭贪污、受贿、洗钱、不法交易通道,加大个人大额现金存取限制,鼓励个人大额现金支付交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从政策上引导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信心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建设中,人民银行组织构建的个人征信系统虽已初具规模,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套系统目前只对有借贷行为的个人逾期或到期末还款记录做了记载。而无借贷行为的个人并没有信用记录。除此以外,对个人的人格特点、生活环境、收入水平等等都没相应的记载和分析。单纯的不良记录只影响到个人贷款行为,对其他方面并没有约束,不足以判断个人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信用度,这也是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一种体现。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在增加必要的征信信息基础上,要增加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信用记录,加大对支付交易活动中产生不良记录的惩治力度,从而增强社会公众的守信意识,规范支付交易行为,增强社会公众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信心,建立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
(三)改进非现金支付工具签发、支付手段,弥补自身不足
现金结算的主要特点是付款人当面交付,即时到账,钱货两清。按此思路,如果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能够做到当面交付即时入账,其作用就可以等同现金交付,推广起来也相对容易一些。因此,我们在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前提下,将金融机构纳入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和交易环节的核心地位,并通过以下方式来弥补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不足: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出票时由付款人开户银行签发,并加大宣传和防伪力度,要突出宣传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地位,以银行信用做保障,更便于推广。对支票,在个人支票推广初期,由付款人向银行提出使用支票的申请,银行将付款人款项圈存,以防止签发空头支票,然后由银行机打签发后交付持票人,以保证支票准确签发,减少支票填写次数,降低付款人成本。对银行卡,采取简化银行卡办卡手续,拓展POS机特约商户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用卡支付。同时,要进一步缩短跨行转账到账时间,要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四)创新支付方式,鼓励转账支付
要进一步加快网上支付平台、电话(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的拓展,促进电子支付 工具的发展,不断完善无纸化支付的交易规则,并提高其安全性,消除使用者的后顾之忧,为市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通道和支付结算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同层次群体的结算需求。要全面开通跨行转账功能,通过改进系统设置,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结算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对异地大额汇款也可采取先转账再汇出或直接转入的方式办理,避免大量“现金搬家”现象。鼓励和引导个人通过结算账户进行转账结算,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加强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放宽单笔转账金额限制,便于转账支付。
(五)建立健全合理的结算收费制度
目前各金融机构对现金存取基本上是不收费的,而转账业务基本上都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也阻碍了非现金结算方式的推广。因此在结算业务收费模式上,银行应对既可以转账支付又可以现金支付的业务进行成本估算,权衡利弊后,进行统一定价。一般来讲使用现金支付,银行的成本是最高的,因此,银行对现金支付交易金额的大小需确定合理的收费乎衡点,对小额现金不收费,对大额现金结算收取高于非现金支付工具结算的费用,以引导客户以非现金支付工具替代大额现金支付交易。
(六)加强非现金支付工具宣传,提高其社会认知度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人们更偏好现金支付,对非现金支付工具普遍缺乏了解,这需要金融机构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知识的宣传和推广,让社会公众了解各种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特点和功能,掌握各种结算方式的优缺点,并通过比较分析,选择适合自己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掌握汇票、本票、支行、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的使用方法,引导社会公众熟悉和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并逐步接受非现金支付工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