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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阐释
(一)父慈子孝在传统的家庭伦理中,亲子伦理是最基本的伦理关系,甚至被视为比夫妻、兄弟关系更为重要的家庭关系。“父子兄弟夫妇,人伦之大。一家之中,惟此三亲而已父子尤其本也。”(张履祥《训子语))传统家庭伦理强调的父慈子孝.既注重子女对长辈行“孝”。也强调长辈对子女的抚养、关心和爱护。“慈”德的内涵很丰富,主要包括养子、爱子、教子等方面。“孝”的内涵主要有孝养、孝敬、孝顺等。孔子说:“为人父。止于慈。(《札记·大学>)一父慈就是父对子物质上的供养、满足,精神上关爱,呵护,对子女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父母对子女施以“慈道”,子女对父母则要尽以“孝道”。正因为“父慈”。所以“子孝”,子女要赡养父母。是理所应当的责任与义务。百善孝为先.父慈子孝是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在儒家家庭伦理中。父慈子孝是对父子伦理的根本要求,它是家庭道德规范的最主要方面。只有在家庭道德中修以慈孝,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有序的和谐家庭。兄友弟悌。兄友弟悌是传统家庭伦理的又一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兄弟问的手足深情。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主要是指兄弟间的团结友爱。兄弟团结友爱是家庭和睦、家道昌盛的重要标志。颜之推说:“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自兹以往,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焉,故于人伦为重者也,不可不笃。兄弟者,分形连气之人也,方其幼也,父母左提右絮,前襟后裾,食则同案,衣则传服,学则连业,游则共方,随有悖乱之人,不能不相爱也。”(《颜氏家训·兄弟))兄弟姐妹乃手足同胞。是家庭重要的亲缘关系。悌就是处理兄弟关系的行为规范,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兄友弟恭。“友”是兄对弟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兄长要爱护、关系弟;“恭”是弟对兄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弟对兄敬从、恭顺、谦恭而有礼。在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中.相对于亲子关系、夫妻关系而言,兄弟关系具有更多的平等因素,其道德规范包含着更多的合理因素,应在现代家庭以及社会中加以发扬。
(二)夫义妇顺。在我国古代社会里,人们对于夫妻之间的道德关系是十分注重的。《礼记·婚义》中说:“婚礼者,将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矣。故君重之。”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没有夫妇之间的婚姻便没有后代的延续,夫妻关系是各种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妻子处于服从的地位,是~种主从关系,在现代社会对这样的制度我们应该加以批判。当然在传统的夫妻伦理中也有许多值得歌颂的伦理准则,比如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相敬如宾,同干共苦等。这些合理的因素是值得我们肯定的。孑L子说:“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札记·礼运》)传统家庭伦理十分强调夫妻合义而顺,男女婚配要考虑双方的性情和修养是否般配,追求“夫妇和顺,相敬如宾”,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注重夫妻双方的互敬互爱,以求家庭和谐。
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是指以家庭伦理道德为内容,对广大高中学生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施加系统影响的活动。高中语文蕴涵着丰富的家庭伦理道德教育资源,现行教材都不同程度地蕴藏着家庭伦理道德内容,而高中阶段正是学生道德伦理化阶段,所以在高中语文教学中渗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2.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与学校教育关系认识上的误区
在学校教育中,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并未引起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足够的重视,他们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些人认为,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与高中教育无关。这种观点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高中教育应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家庭伦理道德素质。家庭伦理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整个社会道德水平。还有一些人认为家庭伦理道德,无非是“尊老爱幼”,这是小学生行为规范,内容浅薄,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不应该在高中生思想中延续。这实际是对家庭伦理道德体系研究不足、认识片面造成的。因此,关键是我们要从更高层次认识家庭伦理道德,从更高起点开展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工作。综上原因,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基本没有展开,高中语文教学渗透伦理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3.高中语文教学渗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举例
3.1 注重暗示、发挥外部因素作用
在语文教学中,渗透伦理道德可采用暗示教育。首先,要充分发挥教师在语文教学中的主导作用,精心设计和控制各种暗示信息,使学生在暗示中潜移默化地进入“润物细无声”的教学境界。教师的言传身教在语文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教学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它具有很大的感染力、说服力,最易激励学生模仿,教师应以知传知、以情传情、以行导行,取得育德的高效。其次,积极营建暗示教育环境,让学生从教材资源和教学环境中获得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信息。因为优美的暗示环境,能有效地作用于学生的心灵。比如教学《我与地坛》,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暗示,让学生听《懂你》这首歌时,联想到母亲在史铁生身后复杂而感人的画面,使学生感受到母爱的深沉和伟大。
在语文教学中渗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不是单纯的政治灌输或道德说教,它是一种人文陶冶,把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点化出来,呼唤出来,以拨动学生的心弦。
3.2 在体验中催化情感,激发内部因素
体验是一种情绪、情感的想象,强调人的自我内心感受。特别是学习者本人自己亲历的体验,是他人无法替代的。通过体验,可以帮助学生建立一个良好的情感反应模式,催化情感,使伦理道德生成。怎样让学生进行体验呢?比如阅读《我与地坛》一课,第一,让学生独立预习课文,在快乐、舒适的气氛中感受个人非常强烈的肯定体验。第二,精读第二部分第一、二自然段,让学生真切体味到母亲给予作者焦灼而忧虑的关怀,联想自己的母亲主动进行追忆的体验,通过想象记忆,把自己值得珍视的生活情感经验重新提取出来,联系课文进一步强化、巩固、整理、挖掘其价值和意义。第三,设置特定的教学情境,品读第二部分第三到第五自然段,接受庇护性体验,感受到在家的那种温馨与快乐,接受“那时她的儿子还太年轻,还来不及为母亲想,他被命运击昏了头,一心以为自己是世上最不幸的一个,不知道儿子的不幸在母亲那儿总是要加倍的。她有一个长到二十岁上忽然截瘫了的儿子,这是她唯一的儿子,她情愿截瘫的是自己而不是儿子,可这事无法代替;她想,只要儿子能活下去哪怕自己去死也行的体验。第四,深读最后一自然段。整体感知母亲对儿子的期待与希望背后的悲凉。对于儿子的未来,母亲也有自己的设想:“她又确信一个人不仅仅是活着,儿子得有一条路走向自己的幸福”。儿子不幸福。母亲也不幸福,两个不幸福的人相依为命,惺惺相惜,用心用力地寻找幸福。什么才是母亲心目中韵幸福之路呢?从文中描述不难看出。这条路不是鼓励儿子搏取功名,光宗耀祖,也不是希望儿子荣华富贵,子贵母荣,母亲用自己战胜命运的坚实行动,关心儿子而毫不张扬的爱和对儿子出自内心的理解与尊重来暗示儿子,人生一世,要经受得住命运的千锤百炼,要炼就一副钢铁意志,要战胜困厄苦痛,摆脱伤残的羁绊,走出心灵的阴影,这样才能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在接受新体验中把课文蕴涵的精神财富和语言知识传承给学生,通过情感的陶冶,使他们得以接受。最后,通过创造性体验,让学生把从课文总结中得到的综合信息重新组织、调整、创造,与个人的情感体验融合,形成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最终内化为个人的人格特征。这种体验就是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渗透于其中的表现。
3.3 和谐共振,双边互动
[论文关键词]家庭暴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精神赔偿
一、李阳家暴事件概述
2013年2月3日,历经一年多的李阳家暴离婚案终于宣告终结了,法院判决李阳和Kim(李金)准予离婚,三个女儿的抚养权归李金,李阳支付三个女儿的抚养费每年每人10万元,并且由李阳向Kim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法院根据受害人Kim的申请,作出有效期为3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这也是我国对新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保全制度的首次适用。
李阳的家暴行为使得许多中国女性对其极为不满,正如妻子李金所说,在中国的家庭当中存在着大量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大多数为女性)背着中国的伦理道德,“家丑不可外扬”,很少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即使他们在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未必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法院的一个硬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进行举证,那么就认定其所主张的事实不成立,也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更为严厉的是,在暴力行为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举证方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往往反而会遭到案件当中对方的报复,这样便加剧了家庭暴力的存在及其恶性发展。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及在我国的法律规定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行为一般情况下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大多数为男性对女性施暴,也不排除女性针对男性施暴的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范围
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肉体上的施暴行为,还包括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折磨,这也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这在学界又被称为“硬暴力”和“软暴力”。
“硬暴力”通常会在受害人的身体上留下痕迹。受害人身上留下的痕迹是很容易举证的,例如他们会向法院提交医院的病历、司法部门的伤情鉴定等,以此来证明自己遭受到的家庭暴力的侵害,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据。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仅仅出具自己的伤害证明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其还必须证明自己所受的伤害是由对方当事人所为,这种因果关系的举证为诉讼离婚出了一个大难题。我们不可能在私密生活空间随时随地拍照或者安装监控摄像头,因此这是一个举证难题。李阳家暴事件当中对妻子Kim的额头、耳朵、膝盖等多处暴力性伤害,就是属于本文所述的硬暴力,但是Kim前几次的诉讼或者控告失败,也是由于因果关系证据的欠缺所导致的。
“软暴力”,又名“精神暴力”,在离婚案件当中主要表现为夫妻之间冷淡对方,以及语言情感交流方面发生阻断、用语言讽刺挖苦辱骂对方,或者在性生活方面对对方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李阳曾经在大众媒体面前说与Kim的结合完全是一个教育性实验,自己的三个女儿则是实验品,这使得Kim非常难以接受,因为在Kim看来,这是对其心灵的一种极大的伤害。精神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心灵上和精神上进行侮辱或者其他方面的伤害,有时会直接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抑郁。精神暴力由于看不见、摸不着,在法庭上很难举证。
(三)家庭暴力在我国的法律规定
1.家庭暴力的民事规定
我国《婚姻法》在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就说明实施家庭暴力者可能会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制裁。我国婚姻法规定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的婚姻法根据不同的情形针对不同的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不同的法律规定,不仅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在离婚案件当中,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对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进行了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还规定了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可以处以行政处罚,进行行政拘留;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还需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李阳的离婚案件当中,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北京市法院发出了首个“人身保护令”,可见在现存的相关立法当中,会有愈来愈多的法律措施来禁止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刑事规定
家庭暴力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适用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情形,主要是套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虐待罪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的规定都是较为笼统的,缺乏相应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但是刑事法律制裁的伤害后果一般须达到刑法关于伤情的规定,刑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家庭暴力在我国当前的刑法规定中是空白。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制裁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按照现有刑法的规定,一旦被给予刑事制裁,那么受害人的受伤害程度一定会达到刑法的法定性标准。因此单独对家庭暴力进行相关的刑事立法是很必要的。
三、家庭暴力在离婚案件当中的认定以及现存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利之处
(一)家庭暴力的侵权构成要件
按照相关的法理分析,家庭暴力实质上表现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实施侵权行为须构成以下四个要件,我们根据李阳家暴案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进行相关的分析:首先,损害事实的存在,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有着被其配偶所侵害存在的事实,并且达到法律应当出面补救的一定程度,正如李阳家暴案当中Kim的在微博上曝光其遭受身体损害的事实;其次,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的存在是由侵权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并且这种行为当中,Kim的身体上的损害和李阳的暴力行为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再次,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事实的发生当事人时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李阳家暴案当中其造成的Kim的损害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故意;最后,损害行为存在违法性,即李阳的家暴行为在我国是绝对违法的,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暴行为。家庭暴力的认定还得具备非偶然性,夫妻生活中的偶尔打闹行为并非暴力行为,须持续一定的时间,才能够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离婚案件当中家庭暴力举证的不利之处
1.精神损害的举证责任困难。我国现行的离婚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并没有对其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十分难以举证的,并且家暴行为的主要行为表现有性生活冷淡,语言上的讽刺、挖苦等比较隐蔽的手段。这些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现存的离婚诉讼中的举证不仅要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害的存在,而且还要证明这些精神损害是由于对方配偶造成的,并且这些损害的发生不是偶尔的,这对于具有传统思想的中国女性来说是很难启齿的,证据很难取到的。法院在李阳离婚案件当中对Kim给予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离婚案件当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2.人身损害与暴力行为的因果关系举证困难。虽然受害人可以在法庭上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害事实的存在,但是难以证明这些身体上的损害是由自己配偶的暴力行为实施所造成的,并且这些行为是发生在自己的私密空间,我们不可能每时每刻在自己的日常生活的私密空间进行无间隙的监控,所以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这也似乎成了我国法律上的一个漏洞。因为难以举证,法律上也没有特别的保护受害人的硬性规定,所以家庭暴力导致的诉讼离婚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家庭暴力在离婚案件当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利之处
(一)有利于家庭稳定,保护女性
暴力行为导致的诉讼离婚案件当中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让采取家庭暴力者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证明受害人的伤害行为和自己的暴力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就会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得到一定的法律上的帮助,法律也会相应地制裁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这样暴力实施者或许会因为对法律的畏惧而不敢胡作非为。这样也就不会导致现在这么高的离婚率,因为离婚当中的家庭暴力因素是一个很高的比率,离婚率降低了,那么相对来说,家庭的稳定性也就提高了。在家庭暴力的相关调查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家庭暴力当中受害人为女性的比例较高。我们古汉语“安”下面是一个女字,上边是一个宝盖头。“家”如果抽离了下面那个女字,整个“家”就会掉在地上,说明一个家庭当中女性的重要性。
关键词:留守儿童;人伦情感缺失;家庭疏离
中图分类号:C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11-025-D3
一、农村留守儿童与其独特的家庭结构分析
(一)农村留守儿童与人伦情感
严格定义留守儿童需要确定三方面主要因素:外出父母数量、父母外出时间、子女年龄界定。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上述三方面因素的界定标准尚不统一:一是大部分学者针对外出父母数量,认为父母双方只要有一方外出打工,其子女就被界定为留守儿童;--是针对父母外出打工时间,大多数学者认为以半年为界限;三是针对子女年龄的界定,认为应该限定于义务教育年龄段。综合现有文献,笔者采用上述被大多数学者认同的界定标准,对农村留守儿童人伦情感缺失导致的家庭疏离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
人伦情感主要是指子女与父母及其他长辈之间与生俱来的亲情。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或其中一方长期在外打工,无法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体会父母的疼爱与家庭的温暖,在父母长期缺位的生活环境中,其人伦情感明显缺失。
(二)独特的家庭结构分析
调查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共分为“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亲属监护、同辈监护、自我监护”五类。调查数据显示:隔代监护最为普遍,所占比例为55.7%,子女大多与祖辈生活在一起;其次是单亲监护(父母一方在家中照顾子女),所占比例为23.1%,且留在家中的大多为母亲;亲属监护占比例为17.7%,同辈监护与自我监护比较少见。与正常家庭相比较,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无疑是比较特殊的,父母缺位造成的影响不仅仅表现在家庭结构方面,还表现在儿童人伦情感缺失导致的家庭疏离问题方面。
二、农村留守儿童人伦情感缺失导致的家庭疏离问题
(一)人伦情感缺失致使农村留守儿童价值观出现差异
在家庭里,父母扮演着至关重要且无可替代的角色,子女从生理和心理上对家庭的依赖是非常强的,父母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文化教养、行为方式、观念态度”都将给子女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子女也是通过对父母的观察模仿逐步形成与之类似的基本价值观与行为态度。而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外出打工,多数情况下是从身边个体或群体的模仿中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外出打工的父母无法完整、系统地将自身的生活知识和经验传递给子女,更无法教化子女认同其价值观与行为方式。随着子女的成长,其人生观、价值观等已经基本形成,但这些贯穿于子女生命历程中的重要思想理念却是在人伦情感缺失的状况下产生并形成的,子女通过模仿其他人所形成的社会价值观与行为规范必然会与父母产生强烈的冲突。
个案:(小张,13岁,父母外出打工)我从小学习成绩就好,在班级里担任班长,我很重视这个职务,同学们都巴结我,因为我是老师眼前的红人,像我村的人都巴结村干部小刘哥哥一样。刚入初三时,我外出打工的妈妈怕这个职务影响我学习,就找班主任撤销我班长的职务,因此,我特烦她,就算她是为我成绩着想,可是她都不知道同学现在都很势力,我自从不当班长后再也没有人巴结、奉承我了,真讨厌我妈妈什么都不懂还瞎操心。
从上述个案中明显看出,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外出打工、人伦情感缺失所形成的价值观与父母不同,行为处事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尽管碍于家长的权威听从了父母的安排,但这种接受是被迫的,孩子“口服心不服”,对父母产生强烈反感。
(二)人伦情感缺失导致亲子关系的失谐与道德情感的变异
良好的人伦情感关系伴随着“深刻的情感体验、彼此的亲切接触”,子女感受父母的爱能够产生安全感与责任感。良好的人伦情感关系还能够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和谐。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父母的行为是子女模仿的对象,父母会以直接的形式向子女传递道德知识与价值观,在社会交往中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社会态度与良好的同伴关系,最终促成子女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内化。家庭是个互动群体,家庭中每个成员既是施动者也是受动者,子女在互动中“身心的发展、品德、个性”都得以完成。然而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中,父母外出打工无法陪伴在子女身旁,不可能有这种互动。
个案:(一个外出打工的父亲,39岁)我在外打工,妻子已经过世,有一个儿子在上初中,我把儿子寄养在父母那,因为是男孩子,父母都比较疼他。我平时因忙碌工作很少给他打电话,现在孩子和我也不像以前那么亲了。过年回家的时候看到儿子吃饭挑食就说了他几句,他就很不耐烦。看到儿子总是看电视却不学习,我就让他好好学习,他却说:“你谁啊,有什么资格管我?”我听了很伤心,长时间不与儿子在一起生活,我们之间感情越来越冷淡了,儿子对我外出打工一点都不理解。我也想好好与儿子相处,但是没办法啊,我总得出来赚钱养活他啊!
从上述个案中能够明显看出,该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子女因人伦情感缺失导致亲子关系的失谐与道德情感的变异。农村留守儿童因与父母长期分离而与父母的亲情关系趋于淡漠,子女因父母外出打工、人伦情感缺失而无法在良好的亲子关系中与父母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从而很难形成健康良好的道德情感品质。调查发现,许多农村留守儿童因人伦情感缺失仅仅片面接受爱却不施爱,缺乏同情心与社会责任感,一些孩子表现出“冷漠、自负”等情感障碍,甚至具有严重的攻击。
(三)人伦情感缺失导致隔代抚养中的教育偏离
父母外出打工后,隔代监护是最为普遍的抚养方式。调查发现,目前我国60岁左右的人口中有40%没有受过教育,而且这部分人中95%都聚集在农村。农村留守儿童的祖辈因自身成长环境、经历、受教育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价值观与时代相去甚远,祖辈的受教育程度从客观上决定了对孙辈的监护抚养只能停留在温饱式抚育的水平上。
个案:据新华网报道,小王,14岁,在上初中,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将其寄养在孩子的祖父母家中。小王花钱大手大脚并迷恋网络游戏,两位老人对其劝说,小王不仅不听,并威胁说“再管我,我就离家出走”。两位老人在与其父母通电话时总是报喜不报忧,对小王的变化遮遮掩掩,无形中纵容了小王的堕落。最后小王因没钱去抢劫同校学生,最终落入法网。
祖辈对孙辈因天然的血缘关系对孙辈相对溺爱,在相处中对孙辈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偏袒孩子的不良行为,在监护和施教时偏重于对孩子物质生活上的满足,缺乏道德与精神上的管束和引导。由于文化层次的差异,祖辈对孙辈不能科学合理辅导其功课并对其学习进行有效监督。这就容易使孩子的道德心理发展出现偏差,即以自我为中心,在道德认知上往往只考虑到自己的观点,而不能将自己的观
点与别人的观点相协调。在农村,大多数祖辈的观念与教育方式相对比较陈旧,祖孙之间的隔阂比较严重,话题大多是唠叨生活琐事,当孩子遇到一些情况时,在家庭中往往缺乏具有共同语言的交流对象(与祖辈交流困难且又无法及时与父母沟通),这就无法有效满足子女成长中情感等方面的需求。加之老年人因身心的衰老与退化,在情绪上通常表现出明显的“空虚感、孤独感、焦虑感、怀旧感”等消极特征,这些消极特征通过日常生活潜移默化地传染给儿童,并使之形成“沮丧、孤独、焦虑”等不良情绪情感特征。
三、缓解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疏离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父母应为孩子提供相对熟悉、稳定的家庭环境
在儿童成长过程中,一旦父母离开子女,很容易导致子女对“父母角色认同”出现疑问,让子女很难对父母产生依恋,加之叛逆期与父母意见不同,出现矛盾时因缺乏交流一时得不到解决会使其隔阂不断加深,可以说任何抚养方式都无法完全替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笔者认为,除非家庭发生重大突然变故等情况,否则父母应尽量在子女身边进行抚养并为之提供相对熟悉、稳定的家庭环境。父母选择外出打工并将子女留在家中,这本身对子女的成长就是不利的。父母外出打工应尽量选择将子女带在身边。或者父母双方留一方在家中陪伴子女,外出的另一方则需要经常与子女联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一方外出对子女的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这种陪伴,能够有效帮助子女建立稳定的“家庭认同意识”,避免子女因感情投向过于单一而将原本家庭中“父、母、子”三方共同分享的“家庭之爱”将外出打工的父母排除在子女的“家庭认同意识”之外,让孩子出现“恋母”、“恋父”或对父母双方都不依赖的情况。
尽管从某种程度上说,孩子去适应不断变动的生活环境能够提升孩子的适应能力,但是,如果孩子长期处于一个缺乏稳定的家庭中,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是不利的,孩子被频繁寄养于不同的家庭中,很难建立稳定的“家庭认同意识”且家庭社会化功能也无法有效实现。农村一些父母外出打工时,选择将子女寄养在亲戚家中,这就要求父母尽量选择让孩子在相对熟悉、稳定且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家庭中(曾经共同生活过且保持着密切的交往的祖辈家庭或亲戚家庭),家庭是子女“过渡时间最长、建立最持久、最有影响力关系”的环境,稳定且适当的环境对于子女的成长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子女对被寄养家庭的“生活习惯、成员间相处方式、管教期望值”比较熟悉,能够保证子女较快融入并适应新的家庭生活,且寄养家庭也能较快适应其加入,可以有效防止与避免子女出现“寄人篱下”、“局外人”的不良情感感受。
(二)父母应增加与孩子生活家庭的交流机会
1.父母应增加与子女的交流
子女被寄养后,出于对父母的依恋与思念,使其对寄养家庭中的抚养者产生一定逆反心理,寄养儿童往往性格中存在“疑惑、过敏、世故”。一些父母外出打工后将孩子托付给父母或亲戚照顾就不再理会,认为子女有人照顾就万事大吉了,这类潜意识中将子女视为一种负担并将与子女分离的期限模糊化将给子女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让子女产生一种“被抛弃”的心理且亲子之间极易产生隔阂。一旦子女在被托付的家庭中无法很好地适应,子女会很容易产生凄苦的感受。父母外出打工后,其家庭中与子女交流具有“时间上的长期间断性、空间上的远距离性、交往的非面对面性、互动频率极低”四大特点,这就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影响功效降低到最弱,也是形成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其家庭社会化不足的主要原因。对此,笔者认为父母外出打工后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了解子女的情况并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例如电话),以帮助子女尽快适应新的家庭生活,且能够有助于子女克服“寄人篱下”的心理,有条件的父母应通过各种方式增加与子女相处的时间(例如孩子放假时把孩子接到父母打工的地方或者回家看望孩子),通过与子女多沟通、多联系,尽量缩短亲子分离的时间并将亲子分离的期限明确化。
2.父母应增加与子女寄养家庭的交流
父母外出打工一般会选择将子女寄养在祖辈家庭或亲戚家庭中,当子女在与父母相处或回到自己原本的家庭生活时,已经不再适应父母对自己的管教方式。寄养在祖辈家庭中,祖辈对孙辈太过溺爱。寄养在亲戚家庭中,寄养家长往往考虑到与孩子父母的关系,对其管教时存在多方面顾虑,毕竟管教的是别人家的孩子,担心管教太严格孩子会有可能误解并向其父母“告状”,于是在管教过程中因无原则地迁就、顺从而导致监管不力。对此,笔者认为外出打工的父母在寄养子女时应与寄养家庭的家长对子女的“管教、期望、教养方式”等多方面尽量达成一致,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子女面对新家庭的生活形态时产生心理冲突,还能让子女在寄养家庭中较快地去融入、适应,保证子女在不同家庭生活中的前后一致性,避免子女对当前家庭生活与管理人因存在不满情绪难以建立认同问题。父母在与子女寄养家庭的交流中要多关注子女的心理需要与情感需求。将子女的思想动态及其前因后果都了解清楚后,与寄养家庭家长进行沟通,帮助子女与寄养家庭家长之间建立良好的情感关系并进行最大限度的交流与理解,让子女在新的家庭中感受家庭的温暖。
(三)构建学校监护体系,加强留守儿童的学习与心理辅导
学校在留守儿童人校时应对其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库。作为留守儿童最重要的活动场所――学校,应为留守儿童构建学校监护体系,通过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与健全相应配套措施,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尽量住在学校,设立“代管家长制”,实施“一对一”的帮扶机制,以保障“代管家长”真正有效担负临时家长的相应责任。强化教师的责任心,对留守儿童的学习与心理进行及时有效的相关辅导,以促进其生理与心理健康发展。通过电话、信件等联系方式,加强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沟通,以及时了解学生学习与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
(四)改革教育体制,有效加强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监管
作为农村留守儿童重要的生活场所――农村社区,应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与帮助。通过在农村社区建立“健康服务中心、抚养人支持小组、被抚养儿童心理治疗小组、信息公告服务中心”等机构来改善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各类心理与健康问题,让被抚养儿童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同时应在社区中建立相应的“社会互助网络、农村留守家庭互助组织”,呼吁社区各界志愿者结对帮助留守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以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留守儿童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与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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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伦理道德;当代大学生;思想教育
随着我国的社会发展越来越快,经济发展也日渐加强,使我国对新时代的发展迎来了重大的挑战,尤其是在思想道德的方面上,因为受到如今互联网的影响,国外的一些思想进入我国,让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观念受到了严重的碰撞[1]。大学生的思维方式、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都在明显的发生变化,所以,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令家庭和学校堪忧,思想教育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伦理道德也开始渐渐显现。
1.中国伦理道德对个人的现实意义
1.1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政治品质
我国的传统伦理思想博大精深,优秀的思想政治理念流传到了至今。这种思想影响了我国一代代的大学生,对大学生的政治品质有着良好的指导作用。
①“以德治国”的思想。我国传统的政治观是讲求要以仁义的原则治国领导统治者要有“以德治国”的理念。《论语·为政》记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作为统治者想要让自己的政治地位牢固,就必须要先以德治国。②“民贵君轻”思想。“以民为本”是我国优秀的政治思想。在《尚书》中记载:“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我国的墨家、道家、儒家都提出要有“民为邦本”的思想。③爱国主义思想。我国的儒家“舍生取义”和“忠孝观”的思想就创造了大部分的民族英雄,如在战末时期的屈原,他在没有办法去拯救自己的国家和挽救国家的思想政治下选择了跳江自尽。还有我国汉代的司马迁有着“尝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的人生名言[2]。传统伦理道德的思想政治理念促进了我国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它为我国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教育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同时影响了当代大学生的良好思想道德品质,传统的“以德治国”和“民为邦本”的思想让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念有了明确的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理念。传统的爱国主义思想也促进了对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的发展。因此,传统的伦理道德可以让大学生改掉以个人思想为观念的错误思想,形成正确的集体主义政治思想。
1.2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在这个以经济利益为主的新时代,人们都把所有的精力放在了对利益和物质的追求上,而比物质和利益更重要的思想品质却被人们所淡忘,甚至丢弃,人们对思想品质的发展逐渐淡忘。而高校如果重视对大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的话就可以有效的改变这一现象。首先,传统的伦理道德可以改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当代社会,有些人之间的关系受到了影响就产生了一个隔阂,谁也不去理谁,两个人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也是人之常情。还有表面上两个人是很好的关系,但是在背后却勾心斗角,谁也不放过谁。随着现在的经济发展,人与人之间缺少了诚信观念,使得原本浓厚的感情变成了一个充满谎言的感情。所以在發现这种人际关系的势态时,要大力提倡伦理道德品质,它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还可以利于促进一个平等、互助和团结的人际关系[3]。其次,实施传统的伦理道德还可以让学生们养成良好的价值观。在利益面前要明辨是非,不能被利益蒙蔽,还要把义气看的比利益重要。从而来树立一个健康的人生价值观,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集体利益为重。最后,传统伦理道德还可以引导学生正确的个人思想。许多大学生都盼着有一天天上能掉馅饼,去参加一些选秀节目来让自己出名,从而耽误了自己的学习。伦理道德中就指出了人不能被自己的物质欲望蒙蔽了双眼,在追求物质上要脚踏实地的走,不要想着能一步登天。
2.传统伦理道德对家庭的现实意义
2.1有利于形成正确的婚恋观
首先,良好的婚恋观是要注重人的思想品质。古人说,成为一位称职的妻子可以没有文化,但是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品质。其次,良好的婚恋观也注重家教和家风。我国有礼仪之邦之称,所以对家庭的家教和家风也非常严格,再到了结婚的年龄时,选择对象也是很讲究的,每个人都喜欢家教好的对象来组建家庭。最后,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也没有继承良好的婚恋观成分,大部分的大学生思想都是“宁愿一个人去享受荣华富贵,也不愿两个人柴米油盐。”思想品德也只是次要的原因,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过于的追求物质,传统的婚恋观注重人的品质和家教教风的优良传统,很利于现在的婚恋观念,可以有效促进人们正确的婚恋观[4]。
2.2有利于弘扬家庭的美德
首先,伴侣之间的关系就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核心。在一个家庭中要先有夫妻,再有父子和儿女子孙。在结婚以后,夫妻之间要和睦相处,虽然在传统的观念里有着“未嫁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不好理念,但是它的本质却是正确的,也值得我们去借鉴。其次,父慈子孝也是家庭伦理道德的特色。我国最重视的就是“孝”字。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是生我们养育我们的人,所以孝顺他们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现在有些家庭却变成了孝敬儿子的观念,使儿女们长大以后成为了啃老族。所以必须要注重传统的孝亲观念,把这种观念发扬光大[5]。最后,兄弟关系也是家庭伦理道德的重要部分。有血缘联系的兄弟关系和谐是最重要的,可以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发展,不能有偏袒的心理。
佤族历史悠久,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由于佤族发展的相对滞后,没有自己的传统文字,主要依靠口耳相传,而家庭是个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为此,家庭教育成为佤族伦理道德世代相传、延续至今的重要途径。
一、佤族伦理道德家庭传承的主体
佤族社会是一夫一妻制的小型家庭,其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夫妇和子女,或者包括夫妇、父母和子女。根据佤族的传统习惯,如果只有一个儿子,便和父母同住,即使结婚也不再分家,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儿子,结婚后便分居,只选择一个长子或幼子同父母同住。从这样相对简单的家庭结构便可以看出,佤族伦理道德家庭传承的主要承担者便是父母、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具有对儿孙子女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责任。佤族有句谚语:“老人不讲古,娃娃不识普”便是充分的证明。
二、佤族伦理道德家庭传承的核心观念
佤族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对道德各个方面的看法和认知,成为道德观念,规范着人们的道德行为。在众多的道德观念中,总会有主与次、高与低、核心与边缘之分,而处于主导、位高和统帅的观念就成为核心观念,它们集中地折射了佤族伦理的道德心理、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风貌,并体现出佤族的独特民族风格。那么所形成的佤族伦理道德观念怎样传递?那就是家庭教育。因为佤族本身的特殊性,没有文字,依靠耳口相传本民族文化,这就要求教育的随时随地性,家庭自然成为传承伦理道德知识和理念的重要场所。
(一)尊老爱幼观念的形成
1.尊老敬老的观念。佤族家庭的尊老敬老习俗让世人称道,我们于2014年7月去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岳宋乡班帅村调研,也深有体会。在佤族家庭中的尊老敬老主要体现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两个层次。第一,物质方面就是尽力满足老人的物质需求,让其健康、快乐地享受生活。在平时生活中,只要有好吃的,就要把最好的单独拿出来敬给老人,老人尝了以后,家人和客人才能动手吃。第二,精神方面就是要尊重老人的地位,注重心灵的安慰,遵循敬老的禁忌,有什么事情都要征求老人的意见建议。
2.爱幼的观念。佤族家庭对儿孙子女的爱主要体现在“启灵教育”方面。“启灵教育”即对出生的婴儿进行加倍的呵护和正确的启迪。婴儿满月要举行正式仪式。选好日子,家人为婴儿杀一只未下蛋的小母鸡,等暖和的时候,婴儿母亲用箩筐背着婴儿,挎上鸡肉和米饭上自家的山地,让婴儿首次认识世界,认识自家的土地,以后成人了明白土地是人生存的根本,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热爱劳动,勤劳致富,拥有美好的生活。
(二)团结互助的观念
佤族生产力低下,个人只有依靠群体的力量才能生存,为此,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融为一体的,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他们深刻体会到:只有团结互助、依靠群众才能生存和发展。这样,佤族很看重团结互助在人际关系中的作用,团结互助成为佤族社会的核心观念。
佤族团结互助的优良品质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体现,比如盖房、婚丧嫁娶、砍柴、驮柴等都是家家互助、人人帮忙。特别是村民盖房的时候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在西盟班帅村调研时,访谈对象也提到了盖房时的壮观场面,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在寨子里,无论哪家盖房,整个寨子都来帮忙,每家都出人力、物力,带来茅草、木料、竹子、酒、菜、肉,在全村人的齐心协力下,用一天的时间就能建成房子,而主人家招待帮助者一顿饭。佤族的这种团结互助精神已经深入佤族家庭的每个成员的心田,并成为道德行为的自觉、自愿。
(三)善恶观念
善恶是伦理道德的基本观念,是人们道德行为的准绳,扬善抑恶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主旨。佤族同样具有本民族特有的善恶观念。
在佤族的思想意识中,鬼与神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是混同的,但二者是有好、坏、善、恶之分的。这在我们对西盟班帅村的调研中得以证实。佤族在生活中往往用一些直观的形式来表达善恶理念,比如用“好”“坏”“有利”“有害”这样直观的语词来表达。我们在访谈中问道:“你们怎样界定‘好鬼’与‘坏鬼’?”
访谈对象答:“比如人死后,家庭经济条件好了,表示会观照家里,是‘好鬼’,反之是‘坏鬼’。”
三、佤族伦理道德家庭传承的方法
佤族没有自己的文字,世世代代都由长辈向晚辈采用言传身教的方式对青少年进行生产劳动、生活知识、伦理道德的教育,让本民族的文化得以延续。所以,佤族的教育主要由家庭来承载,主要的教育方式就是口头教育和行动教育。
(一)口头教育
口头教育就是用口传、口授的教育。口头教育可以灵活多样,新颖丰富、效果显著。佤族没有文字,其自身丰富、独有的文化保存在了民间口头文学和话语之中。为此,佤族的民间口头文学是相当丰富的,有佤族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歌谣、舞蹈、祝辞、颂辞、谜语、格言等。长辈就是利用如此丰富的资源对晚辈苦口婆心地教育,启发心智,延续文化。
为了从小培养孩子尊敬老人的观念,父母最喜欢采用的就是寓意性的说教。比如通过讲故事――《孝敬父母的传说》、祝词――敬老宴、饮食禁忌:“不要抢吃鸡头,鸡头是老人和长辈享用的,若你硬抢来吃,以后你就容易受伤、生病或者遇难”[1]。这种方式具有启发性,感染性,容易习得。
培养爱幼观念主要是规劝式地说教。教育子女一定要悉心呵护孩子,不能打孩子,因为打孩子会使孩子身心受到伤害,更关键的是会使孩子的魂吓跑,这事关一个人的生死存亡,绝对不能这样做。
培养子女团结互助的观念,父母用得最多的方式是唱歌。如:深入佤族人们心间的歌曲《拉木鼓歌》,唱道:“只要多系几股绳,木鼓再大也牢靠,只要万众一心,团结起来力量大。……众人拾柴火才旺,万众一心力量强,团结友爱阿瓦理,一代一代永相传。”[2]这样的方式振奋人心,易于吸收。
培养子女的善恶观,父母用得最多的方式是讲故事,佤族流传了许多关于善恶斗争的故事,比如后母虐待子女的《两姊妹》《两兄弟的遭遇》;哥哥苛待弟弟的《两兄弟》《黑心肠的老大》;姐姐谋害妹妹的《七妹与蛇狼》等,这些故事现在都还在佤族地区流传。这种方式能触动人心,警示后人。
(二)行动教育
行动教育就是长辈身体力行、以身作则,让子女在长辈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效仿和习得本民族的“阿瓦理”。在家庭中,子女无时无刻不在受父母为人处事方式的影响,如佤族老人说:“我们民族说话要少,做事要多。做某件事就是在执行某个道理,如果某事丢了,就是丢了某个道理。子孙不绝,道理莫丢,这就是我们的传统。我们对自己孩子的教育,不仅给他们讲什么,更主要的是给他们做什么。”[3]
行动教育最主要的做法是,带孩子参加各种社交活动,这成了大家共同遵循的规则,只要有活动,必然带孩子,理由就是两方面:第一,就是让孩子在爱和融洽的氛围中健康快乐成长,参加社交活动的孩子都会分到好吃的,比如鸡大腿、鸡胸、鸡肝、糖果等;第二,带孩子参加社交活动主要是让孩子在具体的交往情境中学会人际礼节,传统习俗,学习为人处事的技巧,长大后能把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代代相传。比如带孩子参加婚礼,就可以看到尊敬老人的“洗脚礼仪”这样感人的一幕:“新郎、新娘结婚之日,晚上大家聚在一起交流感情的时候,新郎、新娘便会烧一大锅温度适合的洗脚水,开始给老人们挨个洗脚。给老人洗脚时,新郎、新娘都恭敬地跪在老人面前,各扶住老人的一只脚,两手在老人的脚背、脚干上轻柔地搓洗。洗完之后,用毛巾将脚擦干,再为老人穿上干净的鞋袜。洗脚水倒了一盆又一盆,老人们轮流洗了一个又一个。”[4]想必在场的每一个人都会为之动容,在以后的生活中发自内心地去敬爱自己的长辈,这比空口说几百遍如何敬老爱老来得更有实效。
因此,研究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国伦理道德文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程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伦理道德做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不仅有阶级性,而且具有历史性和共同性。在反映统治阶级意识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人类共同肯具有的某些社会生活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具有历只的继承性,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在剔除其封建糟粕的同时,是可以吸取其许多宝贵的精华,具有重大的现代价值的如:1、整体主义和爱国精神。2。“仁爱”精神。3、重视家庭的地位和家庭伦理。4、积极的人生哲理。5、“天人合一”的环境道德观。
1、在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中注意继承和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传统。2、在加强青少年人生价值观教育中,注意继承和发扬“刚健有力”、“自强不息”等积极进取的人生价值哲学,培养育少年独立自主的人格精神。3、在加强爱人民的教育中,注意继承和发扬“仁爱”精神。4、在加强社会主义家庭观念教育中继承和发扬“重氛庭伦理”的道德风尚。5、在加强热爱大自然环保教育中,继承和发扬“天人合一”的传统思想。
总之,在贯彻实施中小学德育大纲,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的条例,围绕着我们规定的德育目标和内容,应本着古为今用的原则,大胆继承和发扬我国古代优秀伦理道德传统,大胆借鉴、选取我国古圣先贤阐述的许多深刻的伦理、格言和人格典范,特别是那种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宣传教育形式。在美国,林肯步行三英里退还人家六分钱的故事可以家喻户晓,为什么我们的孔夫子、孟夫予以及成千上万的古代先贤的那么多崇高的道德言行,不可以向儿童青少年广为宣传呢?
一、青少年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是新时展的需要
将生态伦理道德意识引入青少年伦理道德教育是时展的必然性。一直以来,生态伦理道德观念未被以专门的课程引入学校教育,尤其是青少年道德教育,致使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受到很大的制约。青少年的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也多仅局限于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0世纪以来,工业进入鼎盛时期,先进科学技术和电子信息也以前所未有的势头不断涌现及世界经济的迅猛增长,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此,足以证明了人类的伟大,但这种伟大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一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也遭到了亘古未有的创伤,出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生态危机:人口急剧增长、资源的过度开采、污染物的大量排放,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短缺,旱涝的连年发生、土地不断扩大的沙漠化、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自然灾害接连不断,等等。30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科学经济快速增长,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只一味地追求经济的发展一味地向大自然贪婪地索取,而忽略了对自然环境的科学合理的保护,同时又受错误生态观的影响,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调正变得日益严重,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恶化,同样出现了倍受全世界关注的生态失衡问题,我国目前已被列入世界上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较严重的国家的行列。正如我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齐建国提出的:近20多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持续的高速的增长,但是,由于资源开发的迅速扩大和能源消耗的迅猛增长,我国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经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据有关研究机构计算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每年由生态和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占GDP的比重达到8%以上。这说明,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以生态环境成本为代价的。作为一个占世界人口20%以上的大国,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是对整个人类的巨大贡献。加强对青少年进行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是我国解决这一世界难题、完成历史使命的重要途径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学校伦理道德教育主要是围绕如何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来组织伦理道德教育内容,忽略了如何处理人与自然,包括人与其他生物体的关系。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就已经起步,但成效甚微。当代青少年普遍缺乏生态道德意识,他们对待生态环境的价值观念,思维形式、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都与生态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不协调,对生态环境在个人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尚未形成应有的知识。因此,对青少年进行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既是新时期的呼唤,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青少年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是当代青少年道德教育发展的需要
学校教育的宗旨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在校时,青少年是党和国家的宝贵人力资源,是社会、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当他们最终走向社会后会成为国家的栋梁,改造社会的主要生力军,他们会占领社会的各个岗位和各个阶层,他们既是一线的生产者,也会成为高层的管理人员,成为将来社会的主宰者,生态环境的呵护者。他们的价值取向可以影响到将来的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青少年的伦理道德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未来社会的风气,公民的整体素质,关系到能否接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班,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
对青少年进行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也可以增强他们作为社会将来主人的责任感。青少年教育授给青少年的不仅仅是建设、改造社会、自然的知识技能,而且也要让他们懂得他们也是人类生存环境的护卫者。从中国的历史发展来看,中国古代的传统思想中一直蕴含着大量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天人合一”、“民胞物与”等思想,不仅使华夏5000年的文明得以繁衍生息,而且表明了中国在人类的懵懂时期就萌芽了对人类发展至关重要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但由于中国古代特殊的政治体制和国情,使生态伦理道德观念一直很难取得主流意识形态中的一席之地。和“五四”运动后,这些宝贵的思想又被等同于封建糟柏遭到了抛弃。
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蕴藏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和道德哲理。“天人合一”的思想,就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合,它要求我们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时候,既不是顺从,等待大自然的恩赐;也不是制服,与自然对立起来,把人作为衡量万物的尺度,一味地加以索取和破坏;而是采取和谐的态度,即人与整个环境融为一体,我们在对青少年进行生态道德教育中,要加强这些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要解决生态危机,人类必须把自己融入整个生态系统之中,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所有生命的自然界,转变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克服凌驾于自然之上的无知、傲慢与偏见和竭泽而鱼式掠夺自然的野蛮行为,这就要求人类必须把生态伦理道德教育放在当代道德教育的重要范畴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的发展和自然发展的协调一致。
随着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作用的突出,产生了所谓技术决定论者,技术决定论者认为,依靠智力以及外化即科学技术就可以解决人类的一切问题。然而,20世纪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以及战后的全球问题,却用事实告诉我们:单纯的科技教育并不能保证人们能够把科技成果运用到增进人类幸福的途径上来;原子弹的诞生就是典型的一例。正确的运用它可以造福人类,而原子弹的最初运用却是以给人类带来刻骨铭心的伤害为开端。正如爱因斯坦所告诫,只教给人一种专门知识、技术是不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虽然使人成为有用的机器,但不能给他一个和谐的人格。鉴于以上认识,我们必须在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中,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技术一人一环境一生态和谐”关系的教育,即开展科技价值观念的生态伦理道德意识培育,向他们讲解科技发展所引起的以及可能导致的社会及环境后果,摒弃科技至上的价值观念,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善用科技成果。因此,对青少年进行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是当今青少年道德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青少年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是当代学校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可持续发展”(SustaiiableDevelpnm)一语源于“可持续性”这一概念。最早是《布伦特兰报告》(TheBrundtlandReport)提出的。该报告中对“可持续性”概念作了简短而明确的解释,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也就是说,所谓“可持续发展”既要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为目的,同时也要以不损害后代为满足其自身需要而进行发展的能力为原则。人类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在向文明的不断迈进,但在进步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伤害。人类一次次遭到由于生态失衡而产生的灾害证明,人类必须要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与自然和谐相处。因此,人类的任何生产和生活行为不得超出环境的承载能力,不得破坏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当代人必须承担起为子孙后代保护好地球的义务和责任。给予子孙后代以道德关怀,这也是可持续的生态伦理所特别关注的领域。自然系统对人类伤害的“报复”通常具有滞后性,而人类对自然伤害的后果往往是要由子孙后代来承担。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型发展战略和发展观。现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因此,可持续发展观的教育理念在当今学校教育中也成为必然要求。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给婚姻家庭关系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如何进行规范和调节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新修订的婚姻法,集中了全民智慧,填补了婚姻立法的某些空白,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又一集中体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婚姻法不仅增设了诸多法律责任规定,在法律上具有严格的规范性,而且亦包含与立法宗旨相一致的伦理道德观念,在道德上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可谓是一部伦理道德性很强的法律。
忠实、尊重:婚姻家庭存在的前提
什么样的爱情是道德的爱情?什么样的婚姻是道德的婚姻?婚姻法中必须有一个基本的立场。对此,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忠实”并不是封建社会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似的“从一而终”的伦理道德观念,而是双方在彼此平等、彼此信任基础上爱恋的专一不二。这一要求的决定因素不仅是在生理方面,而且更主要的是在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因此,从深层来看,它意味着一种责任承担,既是对本人负责,也是对对方负责。
“尊重”则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格地位。夫妻双方虽然在体质、容貌、才能、收入、家庭背景等方面存在实际的差别,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却是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因此,夫妻双方应该树立强烈的家庭整体观念,做到彼此相互尊重,相互依存,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而绝对不可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伤害对方。
“忠实”和“尊重”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提,是提高 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内容,都是爱情的忠实性、专一性、排他性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性等伦理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不仅要受到道德良知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正、人道: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