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

第1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

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第2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

一、银行内审人员面临的挑战

(一)外部监管对银行内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金融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商业银行的经营混业化发展,金融产品日趋多样化。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对银行内审人员的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银行高管层对于内审人员给予了更高的期望

对于现代银行的内审人员,高管层赋予很高的期望。不仅充当合规文化的促进者、风险管理的预警者、经营管理的客观评价者,而且是管理决策的参谋者、先进经验的传播者、业务利润的增值者等。

(三)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也给内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新的业务、新的产品不断地涌现,不仅要求内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才能适应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而且,随着银行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内审人员的传统思维模式、审计手段均提出更大的挑战。

二、银行内审人员应该具备的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知识

1.职业基础知识。指通过普通的国民教育所获得的基础、广泛的一般知识。主要包括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审计、经济法、信息技术、应用文写作等基础知识。

2.职业应用知识。指在执行具体的审计业务时,为达到最恰当有效的实务标准、进行合理的职业判断所必须具备的综合应用知识。

3.职业环境知识。指内审所涉及的制度、准则、法律、政策及所属行业的特殊业务知识。

(二)职业技能

1.职业判断能力。指内审人员根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识别和比较,对审计事项和自身的行为所作的估计、判断或选择。它是内审工作的精髓。

2.逻辑推理能力。指内审人员应查找审计对象中数量之间、时间和地点上的逻辑关系等来发现审计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

3.压力管理能力。内审人员不仅要面对工作量的压力,工作难度的压力,业务水平的压力,还要面对人际关系的压力。

4.系统思考能力。内审人员需要能够根据全局要求,系统分析各环节中的因果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流程管理的角度提出建议。

5.问题识别及解决能力。审计发现的问题常常背景错综复杂,内审人员要具备善于发现问题的本质,协调各方关系,准确把握反映问题的方式、范围和程度,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

6.沟通能力。内审人员需要运用良好的沟通能力,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善于倾听,避免禁忌,在不断的沟通中寻求审计价值的实现。

7.团队合作能力。内审工作需要依靠内审人员的集体智慧、分工协作、积极合作、无私奉献才能完成。

8.时间管理能力。即更有效地运用时间,内审人员应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时间,把所见、所闻、所感综合在一起,通过归纳、整理、综合分析评估,把握事情的实质和关键。

9.冲突管理能力。内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冲突管理能力。

10.持续职业发展能力。内审人员必须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不断强化学习意识,切实增强学习的主动性,持续学习,充实自己。

(三)职业特质

1.独立性。它是审计的灵魂所在,能够赋予审计活动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2.客观性。指内审人员必须公正、不偏不倚地发表审计意见,避免任何利益冲突。

3.诚信。指内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歪曲、隐瞒事实,不应以权谋私。

4.坚定。面对重大压力时,内审人员不应影响职业判断,在原则性的重大问题上,应坚定不移、决不让步。

5.敏感。内审人员必须具有超越于其他职业的敏感性,通过发现内控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时刻提醒管理者,帮助他们保持高度的警觉,避免风险的发生。

6.审慎。审计人员必须有谨慎的怀疑态度,不轻信不盲从。

(四)审计能力

1.获取审计证据的能力。随着审计能力的提高与审计经验的积累,内审人员应具备获取完整的审计证据的方法与技巧。

2.分析问题的能力。内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和提炼。

3.撰写报告能力。内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写作能力,独立撰写审计报告。

4.培训能力。内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培训能力,将审计经验或自身擅长的专业能力分享、传授给其他审计人员。

(五)资格及经验

一般讲,对学历、专业资格及从业年限等要求因行而异。

三、提升银行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对策及途径

目前,各家银行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层差不齐,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内审人员队伍知识结构较单一,审计人员多数来源于财务或运营会计人员,有的习惯以传统的查账方法来审计。二是有的内审人员缺乏全局意识和综合分析能力,审计评价就事论事,影响了内部审计质量和作用的发挥。三是内审任务与内审资源不足的矛盾较突出,后续教育培训与知识更新有的没有落实到位。为适应内部审计发展的需要,亟待提升银行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和途径。

(一)提高内审人员的入行门槛,构建多元化、复合型结构的内部审计队伍

要改变银行对内审不够重视,内审人员配备素质相对不高的状况,引进经济学、管理学、信息科技等学科的专业人才,构建高层次、高素质、多门类、复合型、具有实践经验的内部审计队伍。

(二)加大内审队伍的交流学习力度,提升审计能力

一是实行交流任职的方式,内审专业技术骨干分批挂职锻炼,在实践中学习,增长才干。二是实行轮岗轮调制度,加大交流力度,拓宽内审人员的视野和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

(三)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内审培训和技能的经验交流

第3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

内部人控制表现为经营层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经营、分配等重大决策,还会出现个人独断、短期化的经营行为、过分的在职消费以及工资、奖金收入过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现象。又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致使各种金融案件屡屡发生。如商业银行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事实上掌握着银行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又无需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常利用职务之便,独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内外勾结作案,为个人牟取利益。2007年银监会对2006年的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情况通报结果是:2006年银行业共发生商业贿赂案件113件,涉案金额2608万元,涉案人员164人。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罗胜,邱艾超.基于公司治理系统论的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研究[J].保险研究,2008,(12).

[2]李逆.转轨时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J].开放论坛,2000,(1).

[3]高婧扬.试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26).

[4]周宏,李大伟,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分析方法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5,(8).

[5]常凌欣,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西部金融,2008,(3).

[6]聂堂波.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J].商业文化.2008,(10).

[7]俞雪华,沈小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6).

[8]张杭鑫.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探讨——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为例[J].消费导刊,2009,(2).

第4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

1.邮政储蓄银行丹东市分行分设情况及运行特点。

据调查,经过数月的筹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丹东市分行于2008年2月29日挂牌成立,所辖县(市)分支机构也陆续开业。同时,按照规模、业务发展情况不同,将原丹东邮政局所辖99个邮政储蓄网点划分为邮储银行自营网点和邮政网点两部分。其中邮储银行自营网点52个(分为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两种形式)将逐步完善为全功能邮储银行支行,办理全部银行业务。邮政网点47个,在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束范围内,继续办理储蓄、汇兑等基础性金融业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丹东市分行已有11家支行开业,41家支行正在开业的审批中,另外47家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点”,在丹东市邮政局管辖下继续从事邮政储蓄业务。据了解,邮储银行市县分支机构分设后,在职能、业务和运行上呈现如下五个特点。

1.1人员交叉。

根据“人随业务走、人随岗位走、人随网点走”的原则,邮储一类支行全体人员和二类支行行长划归到邮政储蓄银行。

二类支行除行长以外人员和网点工作人员仍留在邮政企业,邮储业务从业人员由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公司两部分人员组成。

1.2业务交叉。

本次改革虽然规定,所有金融业务均划归邮储银行统一管理,但邮政企业仍然要接受邮储银行委托,由各网点经办储蓄、汇兑、中间业务等基础金融业务。

1.3职责交叉。

根据规定,邮储银行经其邮政集团授权之后,采取“一个机构两个职能”的做法,对外称为邮政储蓄银行,但在邮政企业内部保留原邮政储汇部门的职能,负责对自营网点和邮政网点的金融业务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

1.4管理交叉。

根据职责分工规定,邮储银行有权对邮政网点统一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而邮政企业则根据自身需要从业务、财务部门抽调部分人员组成金融业务管理部,负责对邮政网点员工进行管理、培训与考核,并落实邮政金融业务的发展、管理和市场拓展建设等工作。

1.5财务交叉。

分设方案规定,全部邮政金融业务收入列为邮储银行收入,其中邮政企业网点所形成的收入,要以适当形式由邮储银行支付给邮政企业。县(市)级邮储银行分支机构不设立专职的财务部门(市分行虽设有财务部门但至今仍未开帐),人员工资、网点装修改造等费用开支仍由邮政企业统一管理和支配。

2.管理权责不对称,内控管理风险突出引发六大风险管理隐患。

2.1邮储银行市县级分支机构对邮政网点的业务管理力度小、手段弱。

根据规定,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要对邮政网点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并对邮政网点人员情况、开展业务情况和资金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但由于邮储银行分支机构仅拥有一类支行人员和二级支行行长人事管理权,其他业务人员仍由邮政部门负责管理,权、责、利既不对等,也不明确,这种形式上的管理权不具有强制性,不仅不利于机构、人员和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也给监管稽查带来难题,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无法步调一致,最终导致监管稽核意见难以跟进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难以执行到位。在邮储银行分设过程中,丹东市有52个网点划归邮政储蓄银行(其中11个一类支行人员、业务、收入等全部归储蓄银行管理,41个二类支行仅行长和资产业务收入划归邮政储蓄银行)。47个作为银行网点,仍属于邮政局所有,其业务归储蓄银行管理,但是机构、营业人员、收入等归丹东邮政局,造成邮政储蓄银行对网点控制力偏弱问题,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的防控。同时,由于是两家单位,检查与管理工作中如何配合、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及其整改措施的落实等问题,都让邮储银行高管层左右为难,势必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力度。[]

2.2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难以防控。

虽然分设方案规定,邮储银行负责制定邮政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人员配备标准、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负责对邮政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撤换建议,但邮政储蓄银行市分行并不设立独立党委,而是归在同级邮政一个党委的领导下,且邮储银行市(县)分支行行长仅是市、县级邮政公司党委的一个成员,这就使邮储银行一定程度上难对邮政企业的管理与人事安排提出反对意见,从而使相关机构人员安排等管理职责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因没有直接的人员任免权,没有直接的监督和约束手段,只能建议,同时也得考虑邮政公司领导的意向和面子问题,自然对机构人员和负责监督难以到位。

同时,因人员数量的限制,很多邮储网点的从业人员是从邮政汇兑、报刊发行等传统邮政业务中分流出来的,没有接受过金融业务知识的系统学习,也从未经过全面的金融业务培训,对金融法规和金融业务不熟悉,不但在执行金融法规上缺乏连续性,而且还要按邮政企业的需要统一调配和使用,银行对网点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掌控难度大,极易加大金融业务案件的风险隐患。

2.3管事不管人,操作风险难防控。

由于邮储银行二类支行只有行长一人的人事关系划归邮储银行,其他人员和网点的人员均为邮政公司员工或劳务人员,管事不管人,管理体制颇显不顺。

况且邮政公司内部目前已经成立金融业务管理部,负责对邮政网点和人员的管理工作。这样,不但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行长对其员工的管理不顺手,邮储银行对网点的业务管理也显不顺顺畅。两个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对邮政储蓄员工和网点来说相当于有两个婆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都管与都不管。同时,两个单位都有对邮政网点的管理权,虽说有一定的职责不同,但邮储银行不是直管单位,无论是管理力度,还是管理手段和管理效果都没有邮政公司的金融管理部强,且二者在经营理念、风险防范上会发生磨擦和冲突,既影响管理效果,也导致机构风险管控职责无法真正落实,员工操作风险难以防控。如邮政储蓄银行分设后,现金管理归储蓄银行负责,然而,金库的产权却属于邮政局,安全保卫、现金押运人员仍然属于邮政局的职工,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均由邮政局控制,在工作中造成了现金管理与安全保卫的脱节,银行对安全保卫、现金押运人员的控制力减弱,工作的主动权减小,对银行现金安全形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调查还发现,有些邮政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已经划分到邮储银行任职四个多月,不再担任邮政局方面的相关职务,但其个人印章等并没有收回或进行必要的清理,仍在邮政企业使用。不出现案件则没有什么,但若出现违规或案件,相关责任由谁来承担就不好区分。

2.4财务收支不独立,邮储银行“分家不管家”。

目前,对于刚刚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来说,为了开展对公业务,大部分营业网点需要设施改造,同时还需开展银行业务宣传等工作,费用开支较大,但由于财务管理工作尚未独立,仍捆在原邮政局一同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被动不主动,“成家不管家”,极大限制了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工作开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丹东市分行成立四个月来,虽然已经开立了财务账户,但没有任何货币资金来源,职工开支、网点装修改造等日常费用支出仍由丹东邮政局负责核批,财务支出需经同级邮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支付。这种财务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邮政储蓄银行初期发展需要,增加了基层邮储银行改造陈旧落后网点的难度,成为邮储银行成立后最为棘手的焦点问题之一。

2.5混岗作业问题突出,三级授权达不到管理要求。

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调查发现,目前邮储银行二类支行和邮政网点由于人员短缺因素的限制,混岗作业问题突出。如在一些基层的邮政网点,从业人员只有3-4人,支局长即是邮政业务负责人,也是邮储业务负责人,即要管理邮政业务,又要对邮储负责,因此很难达到银行业务三级授权的管理要求。且因业务量少,人员不足,部分基层网点根本无法对邮政和邮储业务人员进行合理划分,只能混岗作业,使授权管理制度很难达到规定要求。

2.6部分基层网点设施不配套,难以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规定,为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市县级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要继续依托原有的机构网点开展经营工作,不允许擅自购买房屋或进行工程建设。但在邮政业务向金融业务转型过程中,业务发展对网点设施的要求标准却在不断提高,因此很多旧的营业网点设施只能开办邮政储蓄业务,不能适应即将开展的对公业务,更不能满足邮政储蓄银行的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目前,这一现状尚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如丹东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接管的11家支行和正在审批开业的41家支行中,有的支行营业面积只有几十平方米,员工只有3-4人,且相关安全保障和配套设施也十分落后和陈旧,因此很难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和转型的工作需要。

3.做好邮储银行风险管控工作的几点建议。

如何有效防范邮储银行这个新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是当前各级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邮储银行分设后仍存在职责定位不清、风险管控措施不实等许多现实问题急待加以解决,因此建议从体制改革、人员培养、内控建设等方面入手,落实必要的管控措施,推进邮储银行改革工作,努力把邮储银行建设成功能齐全、管理先进、服务一流的现代化商业银行。

3.1明确责任,合理分工,推动邮储银行改革工作平稳发展。

邮储银行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事关经济金融和稳健运行和平稳发展。首先,要在保持邮储银行和邮储业务机构相对独立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和管理责任,完善业务关系,理顺管理体制,真正实现邮政与银行人、财、物分家到位,责权划分到位,机构和业务管理到位。如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机构、人员、资金的风险管控职责和范围,稳步推进邮政储蓄专业分帐核算工作;恰当分配财权,让邮政储蓄银行能够及时根据需要尽快做好网点改造、固定资产的购建、业务宣传等工作。其次,尽快制定和出台邮储业务机构的监管制度,明确邮储银行对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并通过建立联系人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等交流联系机制,构筑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传递组建改革工作中的信息动态,反映组建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矛盾,落实解决措施,确保邮储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第三,要搞好邮政部门和储蓄银行之间的协调工作,推动邮储业务良性发展。如要明确金库管理、现金押运、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收益等细则,协商解决现金管理中的风险问题;坚持谁的机构谁负责的原则,仍然由邮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邮政网点,储蓄银行要与邮政部门签订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做到责任清楚,查处追究到位等。

3.2通过各种形式大量招纳和充实人才,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银行发展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才的开发和使用。邮储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分设后,面临着员工业务技能和金融知识匮乏,能力相对低下等现实情况,因此着力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各基层银行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建设是迫在眉捷的。首先,要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培养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人才,改善金融员工的知识结构组成。如建立固定的学习时间,集体学习新知识,选拔重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其次,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聘应届优秀大学生等方式增加专业人才,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招聘其它专业银行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者。这部分人员有丰富的工作阅历,能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工作角色,可为邮储银行有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四,聘用金融机构精简下来的优秀人员。这部分人员基层经验丰富,年龄约四五十岁左右,可以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带动和培养邮储银行员工尽快熟悉和掌握银行业务技能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邮储银行员工的综合素质,及时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3.3着力强化稽核监督工作建设,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

当我们强调要将单纯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控制时,风险预警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建议在邮储银行组建初期,首先要致力于稽核监督机构建设和稽查队伍建设,并以电子稽查系统为依托,以常规检查为基础,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以突击检查为辅助,加大业务检查、稽核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在常规检查中,要注重点面结合,检查内容和频次不得少于上级行的统一要求;在专项检查中,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制度建设和落实、资金管理业务等关键环节,进行深入的检查,并进行跟踪,促进整改;在突击检查中,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稽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检查和思想教育改变从业人员思想麻痹、风险意识淡薄的现状,提高其对风险的识别和防控能力。其次,要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机制,培养从业员工良好的操守。银行业机构操作风险和违规案件,都是由机构内部人员的不当行为,甚至是不良行为造成的。因此,邮储银行在成立之初,一定要赋予分支行风险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从组织上保证风险监管与控制的畅通与高效性。要确立最高标准的职业操守和价值准则,按照“一项业务一本手册、一个流程一项制度、一个岗位一套规定”的要求,完善各专业内控管理办法和规则,规范各项业务操作程序。要明确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鼓励的;哪些行为是绝对不能接受、不能容忍的,是机构所禁止的,促使银行员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实现全员主动合规,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氛围。第三,要严格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从事后检查向过程监督延伸,努力从制度和操作源头遏制案件的发生。要按照银监会操作风险“十三条”的要求,加强对柜员、基层支局、网点等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员工行为评价,严密监控排查出的高风险人员,严厉打击各类职业犯罪;抓好支行专职检查员、分行专业管理部门、监督中心以及稽核部的日常检查监督和重点稽核,规范员工行为,努力把每一项业务过程、每一个业务操作环节、每一名员工的经营行为都置于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之下,将各种违规行为和案件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要建立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轮岗、强制休假和离岗审计制度,严格规范客户经理和基层负责人日常操作程序。建立科学的干部考评机制,通过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负责人在业务发展和管理行为上的偏差,让“能者上、庸者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加强对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离任、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基层营业网点内部风险控制效果和营业网点负责人内部控制尽职能力,促进营业网点规范内部控制和依法合规经营,及时消除内部监守自盗、重大违规和外部欺诈隐患。新晨

3.4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细化操作环节,建设流程银行。

首先,邮政储蓄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以往内控制度进行梳理,结合银行成立后的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度不但要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而且要使任何决策或操作均有据可查,力求内控制度体系具有完整性、统一性,并努力使其规范化、科学化。

第5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

一、技术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

最近随着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发展,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传统金融存贷、支付等核心业务,这也就开创了互联网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新格局,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正在形成。

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中,P2P(Peer to Peer)借贷服务行业自2006年以来在全球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英国的ZOPA (2005)、美国的Prosper(2006) 和Lending Club (2006) 等人人贷公司出现,并在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传统信用萎缩的背景下,获得快速发展。P2P借贷成为美国增长最快的投资行业,每年的增长率超过100%。英国最近出现了全球第一家P2B公司模式。P2P这种模式由于比银行贷款更加方便灵活,很快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复制,比如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韩国的Popfunding,西班牙的Comunitae,冰岛的Uppspretta,巴西的Fairplace等等。近几年,众筹模式在欧美国家迎来了黄金上升期,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欧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也迅速传播开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众筹融资的全球交易总额达到170亿美元,同比提高95%。

基于web2.0,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逐渐渗透到支付、存贷、理财等传统金融核心业务,中国互联网生态逐渐形成。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将继续扩大。

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加速普及,互联网支付加快发展。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规模为1万亿,到2015年为11.8万亿,五年增长超过10万亿,年均增长都超过30%。

2.P2P网络借贷。近年来,中国P2P网贷呈爆发式增长,2010年P2P平台数量仅为10家,到2015年高达2595家。融资规模更是迅速上升,2010年网贷融资规模仅为31亿元,到2015年融资规模接近1万亿,占全社会新增融资规模的6.37%。

3.众筹。在中国众筹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发展速度较快。2011年中国众筹平台仅有4家,2013年40家,到2015年增长为158家。从区域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

4.互联网银行。中国对发展互联网银行还比较谨慎,目前成立运营的互联网银行仅有两家。一是2014年12月在深圳前海成立的微众银行,另外一个是浙江杭州的网商银行。目前这两家银行运转良好,具有较好的业务前景,尤其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5.互联网保险。过去五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由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000亿元。尤其是,2013年11月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诞生,对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互联网保险公司数量也由2011年的28家,发展到2015年的100家。

6.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中国发展较早,他是伴随着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起来的。随着金融创新和互联网技术发展,基于各细分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包括综合性电商消费金融、租房消费金融、二手车消费分期市场、装修分期市场等。市场规模2011年为6.8亿元,2014年为162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金融在取得重大发展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资金链问题存忧。在强大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急剧扩大。但由于相关规章制度和市场准则尚不完善,较之于监管相对完备的传统金融市场,受丰厚利益驱动,热情高涨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行为相对激进,容易越界。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混业化过程中,机构体量迅速扩大,自身风险不断积累,部分机构出现了无法及时结算、兑付客户资金,甚至经营不善卷款跑路等问题。2015年e租宝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亿元,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一批P2P理财平台也集中爆发问题,有媒体报道,今年1-4月跑路的P2P达到300多家,30%的P2P平台出现经营困难。

二是系统性风险难控。互联网金融业务及产品作为金融创新,出现时间短,大量问题尚未暴露,其对行业性风险和复杂风险的应对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信用基础上的网络支付与金融交易产生的风险天生具有可传染性,此类风险不是某种局限于的系统内的风险。一旦条件具备,就会冲破单一体系演化为系统的、全局的金融振荡,即便是已有深入研究的一些传统金融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表现形式如何,传统应对的后端是否有效仍是未知。未来市场、新兴业务,分布着的广泛且复杂金融风险,机构间、体系内风控管理难度提高,“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增加,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加大,风险事件随时可能出现并传播,需引发足够的注意。

三是监管模式和手段滞后。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类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比较滞后,部门职责尚不清晰、法律法规不健全,追责机制不清晰。

四是社会信用环境缺失。当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存在诸多突出问题。比如法律缺失、部门壁垒与中央地方“条块”分割严重、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发展缓慢和社会的信用观念和契约责任意识淡薄。社会信用供需失衡,社会信用资源浪费和社会信用资源不足并存,制约了中国经济创新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绝大多数金融产品是没有实物抵押,而是建立在基于互联网信用评估的基础上。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征信成本高、各企业重复建设严重,抬高了金融风险。

五是互联网进入门槛不高。互联网金融还具有金融投资门槛低、主流客户群体风险承受能力弱,参与者众多、风险传播速度快,准入标准低、内控不完善等特点,这些特点都会增加其潜在的业务风险以及风险控制难度。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决定了其和传统金融行业一样,都同样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等一系列金融风险。

三、主要国家促进政策经验及启示

一是立法先行。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世界各国也在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在P2P贷款方面,美国证监会规定,P2P贷款属于直接融资的一种,根据1933年证券法Sections5(a)and(b)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有效注册或获得豁免的情况下要约(提供)或出售证券。欧盟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先后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制引》等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各国立法先行规范了参与者行为,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保障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机构明确。建立各司其职,运转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发达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按照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属性,明确各业务监管机构。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2010年7月,美国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所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性措施都由一家新成立的、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执行。英国的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于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来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

三是功能监管。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在互联网支付业务方面,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由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FDIC 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在融资业务方面,美国将网络借贷融资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欧盟对于股权众筹监管,分别对发起人、平台使用于不同的监管法规。

四是行业自律。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本身,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如澳大利亚众筹网站ASSOB注重筹资流程管理,为长期安全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四、对中国的借鉴及建议

(一)设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门槛

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互联网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应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其必须服从一定的金融秩序和监管规范,通过技术安全标准、高管任职资格、信息披露规范等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等手段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运行和风险控制。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之势和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融合发展的特点,吸收工信部加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跨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通过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合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政策,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监管,建立全覆盖的统计体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沟通协调。创新监管模式,监管部门需要改变对传统金融企业监管模式,由事前监管改为备案监管,由对企业的前端监管改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应通过“负面清单”和“红线边界”厘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边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及管理职能

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对网络用户的信息保护,通过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监管提供好的基础。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构建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互联网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应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等。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

整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等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营造良好的生态产业链环境。金融机构拥有客户、研究和资本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数据和创新优势,通信运营商拥有管道优势、掌握了大量的移动终端。通过组合产业链上下游不同优势资源,实现互联网金融融合创新发展。具体而言,一是加强互联网技术研发,完善包括系统软件、数据保护、秘钥等在内的产业基础设施。二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建立符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信用体系,支持一批征信公司发展。三是促进互联网金融相关中介服务的发展,加强对互联网未来发展趋势、规律以及风险检测和防范等方面的研究,完善信息披露、数据统计、法律财会等服务。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除了法律和制度监管外,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还离不开行业自律,包括行业自律性组织及协议。需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金融稳定、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和维护公共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抵制恶性竞争,共同维护好行业利益。国家需要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六)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舆论环境

第6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

社区银行起源于美国,通常以中小企业、社区居民和农户为主要客户,通过简便的手续和快速的资金周转,解决客户之急需,与大银行形成一种互补之势。

长期以来,中国对于社区银行的规范并不明确。《中国经贸聚焦》记者走访了多家社区银行,发现各家发展形态不一,甚至连名称也是五花八门。

民生银行的“金融便民店”仅提供简单的业务指导、开卡办卡、存取款等服务,设立程序与自助银行相同,只需备案,无需报批;上海农商银行的“金融便利店”为社区支行,常规银行能提供的业务基本都能办理,与普通支行并没有实质差异,只是业务范围针对小区范围;平安银行的“综合金融便利店”办理的业务更加广泛,既能办银行产品,也能办保险产品,还能办理财、投资、信托等。

2013年12月11日,银监会了《关于中小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的通知》的277号文(下称277号文)规定,社区银行分“有人”和“无人”两种模式,其中“有人”网点必须持牌,“无人”则必须自助,不存在中间形态。这意味着此前包括民生银行在内的“自助银行+人”的模式被叫停。

遍地开花

一栋居民楼下,三四十平方米的小店面被隔成两个业务区域,朝外的一侧摆放着取款机、多媒体机等自助机,朝里的一侧则是个装置简单的办公室,办公桌前有五六个西装革履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这是民生银行设在上海普陀区的一家金融便利店。

2013年12月11日,本刊记者来到这家门店,门口挂着“社区金融服务咨询站”的牌子。

该站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设立在小区里面的这个站点没有一般营业网点常见的储蓄业务,但是其他像存取款、开卡办卡、理财等业务,都可以在这里通过自助设备和人工指导申请办理。

一位社区居民告诉记者,“我曾在这里开过卡。这里的开卡不是通过电脑完成的,而是用iPad。简单的信息填表和身份证直接扫描读取后,拿着身份证、表格和银行卡照相,作为开卡证据直接录入系统。”

临近年末,银行的理财业务异常火爆,该站的工作人员向记者推荐了近期的理财产品。“这款3个月的理财产品,今天开始起息不能购买了,还有两款,一个是35天的预期收益6%,另外一个2个月的预期收益6.1%,起售金额都是10万元。”工作人员递给记者一张宣传单,上面只有部分理财产品信息,至于是否保本、风险评级、起息日等都没有说明。

“我们这儿还有针对这个社区推出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6.2%,需要开通手机银行,通过手机客户端购买。”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只要是在我们这儿或者附近某支行开的卡,就可以购买。”

据悉,民生银行金融便民店将对社区居民提供手机缴费,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服务,已有部分公共事业缴费项目陆续上线,同时将和小区物业、附近的商户合作,对社区居民分享周边商户信息以及优惠券打印等。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还曾公开表示,“要给高档小区作免担保授信,额度为30万-50万元”。

该站点夜间关闭营业,据了解已有部分站点为居民24小时服务,工作人员实行倒班制。记者在民生银行官方网站看到,多数社区金融咨询站在夜间关闭。据悉,除了店长,站点内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劳务派遣制的。

该站点工作人员透露,为了激发社区居民的热情,站点不时会搞些活动,给社区居民优惠服务。“我们更多是金融安全的教育和普及,对客户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由于目前尚在起步阶段,各个社区情况不同,模式还在探索中。”一位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民生银行的这一小门店形态正快速复制,“包括在装修的已有100多家在筹建,正式开业的大概50-60家。”

相对而言,上海农商银行金融便利店的功能更全面,涵盖了存取款、小额贷款、基金理财产品以及信用卡等各项业务。

记者来到上海虹口区广中路的上海农商行金融便利店,看到这是一家社区支行,服务大厅比民生银行的金融便民店更宽敞,业务设置上与一般银行支行无异,有现金柜台,满足个人和小企业客户日常小额现金需求。据悉,不少城商行、农商行现阶段对其社区银行支行的定位是“增加储蓄款项、配套发展小微企业贷款”。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认为,各家银行积极建设社区银行是完善银行体系结构的必要措施,是缓解小微企业信贷难的治本措施,当然这也意味着社区银行必须在成本和信息上有更高的要求。

上海农商行金融便利店采取延时服务模式,方便人们下班后办理业务。上海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将根据所在区域、服务对象和季节的不同对服务时间进行调整。例如设置在商业区的金融便利店,营业时间可能会延长至晚上10时,夏季营业时间可调整为下午4时到晚上10时,具体视各门店实际情况而定。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总部不在上海的商业银行,夜间营业的模式存在票据、数据交换等多方面的阻碍,也对金融安全、运营成本以及全行数据清算系统对接等问题提出挑战,推广的可能性不大。

需持牌经营

日前,最新出炉的277号文赋予社区银行较为明确的定义,民生银行的“金融便民店”模式被推至风口浪尖。

277号文的对象仅限于各地银监局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277号文也发往各地银监分局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也意味着,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及农村金融机构不在此次通知规定的范围之列。

277号文明确规定: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是指定位于服务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的简易型银行网点,属于支行的一种特殊类型,设立应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持牌经营。

“此前部分银行设立的‘自助银行+人’的咨询型网点应规范界定为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按照程序提出设立申请,履行准入程序。自助银行按照现有规定,严格界定为无人值守的银行网点。”记者了解到,在目前已经公开表示涉足社区银行的各股份制银行中,唯有民生银行采用的是“自助银行+人”的业务模式。

“这并非指所有民生银行社区银行网点的投入全‘打了水漂’”。上述银行人士表示,目前已经开业的社区银行网点中,符合277号文的可以“持牌”转为支行网点,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则须转为“无人式”的自助银行或终止营业。

根据277号文,社区银行的审批流程可在支行准入程序基础之上进一步简化,比如允许商业银行批量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由审核制改为报告制,社区银行筹建和开业不再分开报批等。

不过,对于社区银行的审批权限则进一步上收。277号文要求,各地银监局只负责对辖内社区银行申请的初审,初审后需报送银监会。“银监会从地域和机构两个维度,按照科学规划、区域平衡的原则对规划进行审查,充分考虑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规划与各行风险、战略的匹配性和差异性,对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设立的数量、区域等进行综合平衡。”

“上述表态说明,现在银监会对于社区银行的态度是审慎的。”上述银行人士向本刊记者分析,在目前的发展过程中,社区银行对人才储备和硬件设备提出了较大挑战,在客户信息保密、安防、员工录用等方面也有各类问题,这是监管层不得不谨慎的原因。

盈利模式待解

事实上,对社区银行争议最大的是能否盈利。据悉,美国富国银行的社区银行盈利一般需要3-4年。“我们如果把‘社区银行’狭义理解成‘小区银行’,达到盈亏平衡或许也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一位银行人士称。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目前中国社区银行的网点形态、核心盈利模式仍是需要破解的难题。

业内专家分析,把金融服务送进社区,是个“接地气”的事儿,但资金和人力成本均投入较大,对软的要求较高,暂时不会有太大效益,据悉,银行网点的租金、员工薪酬、营销费用等成本每年平均至少约50万元,如果是一线城市则要60万-80万元。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此前称,未来三年将在国内设立1万家社区银行,其中2013、2014、2015年将分别开设2000、4000、4000家。

第7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

构建新的监管制度 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

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提出,根据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与监管实际,应当尽快改进监管方式,构建新的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与分支银行体制相适应的营运资本监管制度。在我国目前股改行资本充足率已达标的情况下,很有必要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本是否受到侵蚀为标准,加强对分支机构资产质量的监管。要按照一级分行1亿元、二级分行5000万元、同城支行1000万元的营运资本要求,对分支机构营运资本进行量化考核。凡是营运资本不达标的,监管部门可以限制其从事部分乃至全部高风险业务。

二是建立与信贷集中相适应的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制度。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以贷款人为重点转向以借款人为重点的风险问责制度。当前大型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集中度较高。截至6月末,5家大型银行大客户32667户,占客户总数的7.7%。其中,不良率100%的大额不良贷款涉及1917户,占不良大户的77%;余额2286.3亿元,占大额不良贷款余额的79%,可以说抓大户就抓住了风险监管的“牛鼻子”。因此,有必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建立双向台账,把不良大户名单分解到每个省局,同时按行别分解到各大型银行,每家银行总行每季度要与银监会对账。重点是查清不良贷款产生的过程,弄清产生不良的真正原因。通过现场检查来督促有关银行、政府部门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三是建立与高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履职监管制度。要改变目前高管人员“只进不出”的状况。履职监管不仅要管事,也要管人。人是最重要的资源,但也是最有风险的因素之一。建立履职监管制度,是借鉴交通管理中对驾照的管理方法,实行扣分制。可以考虑制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的办法,在以事管人、客观评价的前提下,对银行董事、独董、高管人员等设定几项指标,如不良率、案件、资本充足率、国内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结果等,并以累进扣分、年度清零的方式进行考核。要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对未充分履职的高管人员可以采取诫勉谈话、责令调整职务、不核准高一级职务,甚至取消任职资格等措施。

四是建立与综合经营相适应的并表监管制度。目前,大型银行综合经营趋势明显,形成了事实上的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集团公司。并表监管是监管部门为控制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对其合并报表的母、子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一种制度安排。要重点做好对银行集团中“同源资本、同一高管、同一客户、同类市场、同质产品、同网it”的监管。

五是建立与流程银行相适应的现场检查制度。近年来,大型银行在建立事业部制、流程银行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适应这一转变,现场检查就应该进行条线管理,要做到“条现横非”,按照商业银行的产品线、业务线从上到下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是主要是负责“横向”的,具体负责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把握。

六是建立与公众银行相适应的非经营信息监管制度。随着股改上市的顺利完成,大型银行要从公众银行的角度去监管。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银行的经营指标,而且要关注银行的非经营指标,包括银行的柜台服务水平、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查评价、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等。监管工作也要以此为依据,不断创新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

__银监局局长__就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建设提出:

一、建立科学的监管框架并有效地组织实施,是监管工作整体发挥效用的基础。往大说,这包括“巴塞尔资本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等;均属于这个范畴,即我们要做好监管工作,总得有个目标、标准、要求吧,甚至是从不同的侧面、角度来反映,这即形成一个所谓的框架。对地方银监局来说,由于各地金融业和社会发展环境不尽相同,也需要设置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本局特点的监管框架。

二、以有效发挥监管职能为目的,构建精干高效的组织结构体系。这里关键是要从外部即社会的角度,清晰、客观地厘清监管机构的本质职能,做到准确定位。比如,对地方银监局来说,其主要职能即是代表银监会履行在辖区的银行业监管职责,确保银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在当地有效执行,从而维护辖区的金融稳定与安全。当中,必不可少的硬性职责有四点:1、实行法人属地监管,确保当地法人机构平稳有效发展,不出重大风险;2、各种银行业机构准入事项的审批、管理与协调,既包括营业网点以及部分业务的准入,也包括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准入,等等;3、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投诉,充当仲裁者、监督者的角色,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银行业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风控及管理水平;4、对所有银行业机构实行日常监管,包括非现场监管手段、现场检查等,在银行业机构之外为其最后设置一道风险防范屏障,等等。如果明确或明白了我们的监管职责及需硬性完成的任务,那么,我们即需要构建好我们的组织结构体系,从而使我们的监管工作真正做到精干、高效。

三、进行专业化、职业化的培训与教育,使员工将有效时间真正用到监管工作中。监管工作是一项高智商、知识密集型的工作,因此,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否则,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便无从谈起。而专业化、职业化要求,除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业务等知识之外,更多体现出一种职业精神;如果一名工作人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那么,他所具备的专业、业务知识终究是有限的、低水平的,并且也难以真正用在监管工作上。我国

行政机关现存的弊端,往往是“官”文化根深蒂固,因而极易将监管工作官僚化,体现不出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来,结果即对监管工作形成巨大冲击;此外,由于我国过去经济管理的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并且至今经济转轨过程也远未完成,而政治制度改革尚未起步,因此,在行政机构管理中常常难以真正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而反映到银行监管领域,则同样存在许多以计划经济思维(而不是市场经济思维)看待监管的问题,表现为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现象突出,不能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监管工作、从事监管事业。

四、以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为中心设计监管框架和配置监管资源。银监会成立伊始提出的“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新监管理念,虽然是四位一体、彼此相联的,但前提则是“管法人”,如果不能以监管法人机构为核心并实施有效监管,那么,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将很困难并难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因此,如何有效实施对法人机构的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一个关键环节。而要做好法人机构监管,必须实施有效的属地监管。很难想象,如果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相隔千山万水,那么,如何能做到深入、系统地了解被监管机构呢?即使可以做到,相信付出的成本、代价也是极其庞大和昂贵的,必然是事倍功半。因此,从银监会整个系统来看,要想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监管有效性,必须坚定地实施有效的法人监管;与此相联系,还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相应的以法人机构为核心的属地监管。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建设的必由之路。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实施法人机构属地监管不能流于形式,或者有名无实,即仅仅是口头说一说,文件上提一提,或者只是把责任下放属地监管局,而相关监管权却统统留在上面。这样权责不对称,很难真正落实属地监管,到头来也使监管问责无所适从。

__银监局局长__认为,监管与被监管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而被监管对象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从外因与内因的关系看,被监管对象是内因,只有内因起作用,事物才有真正的发展与变革。因此,监管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应围绕促进这个内因的转变而进行。监管有效性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银行业加强风险内控的自觉性和制度保障。监管有效性问题应考虑四个方面:一是监管真空问题。在已有的框架下,要思考哪些措施和法规需要补充和完善。二是监管过度问题。要考虑哪些是束缚和禁锢需要改革和创新。三是监管冲实问题。解决和完善有关处罚问题。四是有效性监管的标准问题。监管有效性如何评判?评判的标准是什么?以上问题需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实践中解决。

落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观念,需要我们转变工作作风,大兴调研之风。实行原则导向的监管和差别监管就是承认差异,由于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在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需要我们根据当地的银行的发展和薄弱环节制定不同的政策。因此,不仅地方局需要加强调研工作,上级机关更需要走出办公室深入基层,使我们的政策制定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促进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以科学、有效的监管推进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__银监局局长__认为,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银行业监管工作,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科学、有效的银行业监管推进银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点,把维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实施有效的风险监管,保证银行业及其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而保证社会和公民生产生活的稳定;要实施贯彻落实宏观政策的监管,督促银行业履行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责,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要实施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失,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这些都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坚持以人为本观点必须做到的。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现代银行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工作中,要实行监管风险与促进发展并举的方针,用监管促进发展,用发展化解风险。要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不断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从而使之获得更大的发展。要督促银行业扮演好社会公共机构的角色,制止以不履行社会责任为代价,消极防范风险的不作为行为,在支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好核心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银行业监管机构不但要做好业务方面的监管,还要积极探索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发展的途径。要通过监管工作,促进其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职业化的员工队伍等。尤其是要在银行文化建设方面探索出可行的路子,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培育和形成内在的、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准则,使银行文化建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是协调发展。就银行业监管机构而言,协调发展,就要做到监管理念与国际趋势接轨,跟上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大趋势;实行外部监管与督促内控建设相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激活内因的作用;做到监管传统业务与监管新型业务并重,发现新的风险点,防范潜在的风险;注意国内机构监管与国际机构监管的兼顾,化解市场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带来新风险。银行业监管机构还要做好自身人员素质与监管事业的协调发展、监管知识与监管目的的协调发展、监管手段与监管需要的协调发展、监管效率与监管资源的协调发展等,以自身的协调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要实现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开发和保护监管人力资源。要不断地发现人才,把人才配置到最合适的岗位,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干部的领导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活力等,为监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其次,要开发和保护金融环境,协助地方政府建设守诺、践约、无欺的诚信社会,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要开发和保护客户资源,高度重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遏止和制裁社会

非法集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第四,协助公安机关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__银监局局长__提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关系。银行业是一个规模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行业,但规模不是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大银行不一定是好银行,好银行也不一定是大银行,对银行业而言,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优化相对于总量增长意义更为重大。银行业需要通过扩大规模实现外延式扩张,争取“做大”,但更需要通过降低风险、充实资本、加强内控,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实现内涵式发展,把自身“做强”。因此,银行业必须正确处理规模扩张与质量效益的关系,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全面加强信贷与经济、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努力防止贷款流向“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领域,按照市场规律、商业化原则和审慎决策的要求积极开拓信贷营销市场,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科学配置金融资源,努力实现银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风险与效益的关系。银行业以追求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其资产收益率和资本回报率在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高于其他行业,但银行业更具有高负债、高风险的特点,要承担资金的刚性成本,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如果风险控制不好,信贷增速将会加剧信贷资源浪费和信贷资金损失。因此,银行业必须按照“理性、稳健、审慎”的原则处理好风险和收益的关系,强化经济资本经营理念,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致力完善功能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务实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灵敏有效的运行机制,狠抓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在保证发展质量、控制风险成本、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实现稳健发展。

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是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的三个重要支点,缺一不可。改革是发展的动力,银行业改革的目标是“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发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银行业安全与稳定、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等目标的实现必须在加快发展中下功夫;稳定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始终维护好银行业的稳定才能确保改革与发展顺利推进,只有建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发展才是符合银行业本质要求的发展。因此,既要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好银行领域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改革创新增强银行业发展的活力,又要在保持稳定安全运行中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通过提高发展水平增强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银行业的全面发展。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谋求自身发展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银行业以增加盈利、提高效益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同时又承担着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公共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是银行业发展的生命源泉和本质要求,因此,必须将维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发展的核心与目标,以高效、快捷的现代金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通过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意识来促进金融发展。同时,银行业不可能脱离经济而自我发展,因此,既要为优势产业、大型企业和发达地区提供金融服务,更要加大对弱势产业、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只有把提高自身效益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银行业才能不断开拓发展空间,实现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解放思想 不断开拓创新

银监会宣传工作部主任__认为,党的十七大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刻苦学习、埋头苦干。在农耕时代,读一两本书、几年书,就可以管一辈子;到了工业时代,读十几年的书,就可以管一辈子;而到了知识经济时代,只能是终生学习,才能用一辈子。刻苦学习是时代要求,更是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刻苦学习,关键在学有成效,衡量是否学有成效,要提倡讲真话、讲新话、讲自己的话和讲准确的话。真话,反映人的品德;新话,不注意学习,不加强自身修养,就讲不出新话;讲自己的话,要学会思考和掌握、吸收消化知识的本领,既是学习方法问题,也是学风的反映;讲准确的话,反映的是归纳总结的本事,对事物科学判断的能力。刻苦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埋头苦干,推进实践。同银行业的监管和经营工作相比,宣传思想工作往往是务虚的多,但就宣传工作本身来说,要办的同样也是一些实实在在的实事。比如,为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好十七大精神,银监会党委提出全系统各级党委要结合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撰写一批联系实际推进工作的理论文章。这些文章是各个单位工作的综合反映。做好这些文章,就需要把十七大精神领会透,把所在辖区银行业工作研究透,以此提出对促进监管工作有效性建设和推进当地银行业发展有指导作用的办法、思路和措施。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忠民认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要“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这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金融业的发展与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我国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信托属于金融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为发达国家的历史和现状所证实,而且必将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中得到印证。我国信托公司历史上经过五次整顿。但是,毋庸讳言,我国信托公司目前无论在规模、创新能力还是规范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信托公司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提高创新能力,认真研究和规划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蓝图,把信托公司做大做强。

具体到中诚信托公司,除了继续抓好公司治理、内控建设、合规经营外,在发展战略上要以创新为主线,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展信托业务创新。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越来越大,资本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市场配置资本的比重不断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信托公司必须抓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在开发新的融资型信托产品上下功夫。同时也要看到产品日益丰富,必然带来综合理财需求的增加。我们要着手研究开发综合理财产品,逐步培养和提高公司综合理财的能力。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合理进行产品创新。

其次,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快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信托是舶来品,发达国家的信托有上百年的历史。我们要采取考察、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合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公司、信托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有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国际合作,虚心学习,引进他们的产品开发技术、内控制度,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境内市场情况加以消化吸收,更好更快地提高公司

的市场开发能力和开发水平,为市场提供技术含量更高的产品。

第三,以人为本,培养和建立一支有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人才是信托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公司要根据创新发展的需求,实施调整人力资源政策,提高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在注重人才引进、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公司在业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上的竞争、激励机制,使人才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要着手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实行高管持股和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第8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

早在世纪交替之际,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就成为管理理论界及实务界的热点问题。国际上关于这三方面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涌现出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性研究报告及标准,如COSO委员会的《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框架》、《较小型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银行金融业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在国际环境的影响之下,我国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突破,相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标准以及指引,成为组织行为规范和监管行为规范不可或缺的指南针。

(一)银行业颁布的有关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6年起陆续颁布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有关治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的指引。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明确规定:(1)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应履行监督、评价和咨询之责,审查评价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2)应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首席审计执行官;(3)应按照员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4)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和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5)经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项目可部分外包,实行合作内审制;(6)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紧密的与内部客户(如董事会、高管层)及外部客户(如银监会)的沟通报告制度;(7)加强内部审计部门与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独立评估合规及风险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

(二)保险业制定的相关规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保险业构建良好的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定了规范。继2006年元月颁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后,又陆续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等配套法规。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明确要求:(1)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2)应当设立对董事会和高管层双重负责的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的聘解应当向保监会报告;(3)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5‰;(4)内审部门每年应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5)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以及未有效整改的审计发现。

(三)国资委颁布的相关指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5年《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于2006年6月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指导央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该指引强化了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规定:(1)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2)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审计检查制度,要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确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3)企业应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并将主要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4)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包括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审计报告应直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5)内部审计应积极参与风险管理培训工作,以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6)内部审计部门是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履行应符合《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财政部、证监会及审计署出台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高度关注《萨奥法案》对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采取了切实有效的行动。2006年2月,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随后审计署于2007年首次就《中外内部审计准则比较研究》等五项内部审计课题公开立项,组织学术界和实务界专家展开研究。2006年7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2007年3月,委员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随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08年6月颁发。该规范明确指出: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监督”要素的核心力量,应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估,对已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上的独立性”,这是改善企业控制环境的重要措施。这一基本规范以及后续具体规范的出台为我国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指引,必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控制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运营状况和治理机制,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这些规范的颁布,说明内部审计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是各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控能力、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必要保障,更成为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机构作出的强制性要求。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顺势而为,于2006年提出内部审计应全面转向以控制和风险为导向的现代管理审计;同年协会设立卫生内部审计分会、与IIA签署《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协议》;连续举办内部审计外部质量评估师资培训班,并于2007年6月在中国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顺利实施并通过了IIA质量评估组所进行的外部评估;积极指导地方协会推动人大或政府出台有关内部审计的条例或规定;积极支持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等设立内部审计司(局),支持大学及医院等非盈利组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积极动员和宣传CIA考试。作为内部审计发展最好证明的是,三年来涌现了一大批先进的内部审计单位,不仅有先进的审计理念、审计技术,更有显著的价值增值。强调要树立“未病先防”、“小病早治”、“大病防变”、“病后防复”的理念,积极开展控制和风险导向审计;要全面应用信息技术,建立“问题查找模型”,揭示重要的结果偏差和控制偏差;要持续进行全面的内控与风险管理缺陷诊断和缺陷治疗,以发挥内审在评估、协调、补救等方面的

咨询功能;要以和谐增值为目标,以数字化审计为手段,以差异化的沟通、报告为方法,将内部审计打造成管理改进的牵引器、良好文化的催化剂。基于此,准则委员会于2006~2008年,在已定三批准则的基础上,又研究制定了十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并分三批颁发。

二、控制自我评估等内部审计准则的颁布

2006年协会颁布了第四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在该批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各方面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对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细致、激烈的讨论。

(一)控制自我评估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关系 第21号准则对控制自我评估这一近年来创新的内部审计业务和技术进行了详细规范。讨论认为,该准则首先应明确定位并清晰说明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关系。尽管控制自我评估的主体是组织内负责制定与执行内部控制的相关管理人员,且这一方法在实务中也适用于管理人员自行组织的管理自我评估、风险自我评估活动,但该准则是以内部审计的视角、内部审计的立场,对内审人员如何利用这种方法帮助提高审计效率、评估“软控制”、协助管理层进行整体内部控制评估等问题进行详细规范。因此,控制自我评估法通常是在内部控制审计展开前进行,为整体内部控制审计创造和谐环境奠定扎实基础。内部审计人员在控制自我评估中的责任,可归纳为召集、组织、协调、记录、督导,内部审计人员并非控制自我评估的主体,而是促进相关管理人员在控制自我评估中消除顾虑、积极主动、坦诚交流,真正形成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合作的伙伴关系。该准则还对控制自我评估的主要方法进行了规范,其别强调“专题讨论会法”。准则研讨会还认为“专题讨论会”是控制自我评估中应用效果最好的方法,能收集到有效且丰富的信息,应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加以倡导。同时,控制自我评估是一种对内部控制进行持续监督的良好方式,虽然目前在我国实务中应用尚少,但为了推动该项业务的开展,有必要在准则中对其应用频率进行规范,准则要求控制自我评估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与客观性的理解 第22号准则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分别作出了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重新思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是IIA新准则的重大变革之一,这一变革厘清了内部审计独立性与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区别,确立了客观性在内部审计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讨论认为,准则应借鉴IIA新准则的相关内容,明确界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及其相互关系。实务中,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保持绝对的超然独立、始终游离于所审查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之外是不现实的,也与其增加组织价值的宗旨相背离,但其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客观的态度。而为使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客观性,独立的组织地位十分重要。客观性是独立性的目的,独立性是保持客观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能够为内部审计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无任何破坏客观性之利益冲突的环境;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则是内部审计人员要秉持的态度和精神状态。由于独立性由内部审计机构的状态所决定,故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客观性管理”。这种理念意味着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客观性的保障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过程,而不是一种只能被动接受的状态。因此,讨论意见认为,准则应特别重视对客观性管理的规范。客观性管理遵循“主动管理”、“积极管理”的原则,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识别影响客观性的因素;评估每个影响因素的严重性;采取措施控制“严重影响因素”的“严重影响程度”;报告客观性受损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关系的性质 第23号准则主要讨论了基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而阐述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即内部审计机构由于隶属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而形成的协助其工作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具体有三种:领导与被领导;协助与被协助;报告与接受报告。基于此,准则列示了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在各类组织中的不同形态,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领导、协助其工作、向其报告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促进组织治理质量的改善和提升。讨论还认为,内部审计机构除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提交日常的业务报告(即审计报告)外,还须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准则对工作报告的提交时间和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使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及时了解审计工作情况,准则要求报送工作报告的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关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和概括;二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使用情况和业绩情况。前者是为了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对一段时间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情况有总括的了解,便于其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改进管理;后者是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状况的评价和汇报,有助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运作效率和成本效益情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第24号准则要求企业应按照现代内部审计的理念,将内部审计机构视作能为组织提供增值服务的部门,该部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成本中心”,而是能够创造价值的“利润中心”。因此,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内容的明确界定尤为重要。准则按照管理的要素将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规范为:计划编制、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协调、领导与沟通、项目业务控制。这五方面的具体内容在部门管理层面和项目管理层面都有所涉及,部门管理是内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是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讨论意见认为,准则应分别对这两个层次的管理内容、方法及职责进行详细规范。组织性质及治理结构的状况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体制、运行和管理有深刻的影响,讨论意见要求本准则能够适用于不同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因此本准则将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概括为单层级与多层级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也可以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三、“三性审计准则”的颁布

2007年协会颁布了第五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包括25号至27号的经济性审计准则、效果性审计准则和效率性审计准则,统称“三性审计准则”。对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经济性审计、效果性审计和效率性审计(简称“三性审计”)作出规范,是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建设的一大创新。早在上世纪50年代,IIA就在第二号《内部审计责任说明书》中强调了管理审计的地位,并倡导内部审计机构积极推行管理审计,为组织服务。管理审计相对于财务审计,是一种更能够为组织增加价值的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内部审计目标逐渐由评价财务的真实合法性转向评价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内部审计模式也逐渐由传统的财务审计转向现代管理审计,如何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果性以及效率性进行科学评价成为内部审计亟需规范的问题。IIA虽在几十年前就开始倡导管理审计,但其至今尚

未就经济性、效果性以及效率性问题颁布专门的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多方专家,经过多年调研论证,最终颁布了“三性审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重大突破,也体现了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先进性与前瞻性。

(一)“三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了政府审计准则和政府审计实务中有关业绩审计的思想和方法 在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制定伊始, “借鉴和包容政府审计和独立审计准则”就是准则委员会坚守的重要原则。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关于政府业绩审计的研究层出不穷,而政府审计实务也逐渐将关注重点由受托财务责任转向受托管理责任,业绩审计的规模和范围得以迅速扩展。业绩审计的核心就是对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审计。业绩审计可以寻求对被审计项目和组织的积极改进,影响政府资源配置和决策,因而它对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以及公共资源的配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是政府机构,任何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也都存在着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问题,内部审计对这“三性”的审查和评价,有助于组织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改善组织运营,增加组织价值。因此,在“三性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政府审计领域中业绩审计的内容、方法、技术、判断标准等,力求为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执行管理审计提供规范的指导。

(二)“三性审计准则”与内部控制之间的关系组织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果性与效率性是“三性审计”的对象。组织的经营活动是以增值为目的,通过对全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进行有效运营的方式,一般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租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广告宣传、推销产品、交纳税款等活动。在《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中,曾对内部控制作出如下定义: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贯穿于各项经营活动之中,其有效运作是保障各项经营活动按既定程序顺利进行达成目标的条件。控制是管理的要素之一,组织管理者(内部审计是其重要成员)一般将控制叫作“管理控制”。管理控制是组织管理层确保资源获取及使用。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由战略规划、预算、资源配置、业绩衡量、考评和激励、责任中心的分配和转移价格等基本元素构成。管理控制的有效运作是实现组织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三性审计”的结果要落实,根本上需要依靠各种管理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内部控制”与“管理控制”在内涵上并无冲突,前者主要是会计师和审计师角度对控制的理解,后者是组织管理者的用语,二者都是为确保组织以最佳方式履行指定职责,取得预期效果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进行审查,实质上审查的就是组织内部的管理控制,指出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影响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控制偏差或控制缺陷,完善管理控制,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管理控制的有效运作,是保证整个组织实现目标、改善经营活动、促进组织资源节约的基础。因此,内部审计领域中的“三性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内部控制是“三性审计”的对象,同时组织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最终需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来落实。

(三)“三性审计”的对象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审计既可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针对特定项目或特定业务。政府业绩审计主要是以项目为对象,因为政府的财政拨款与结算,是针对具体项目的,判断这些项目在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经济性、效果性及效率性,以及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是业绩审计的目的。在准则研讨过程中,曾对“三性审计”的对象有着激烈的讨论,有人根据政府业绩审计的相关内容,认为内部审计进行的“三性审计”也是针对项目而言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并不完整。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与政府业绩审计的对象并不完全相同,在企业中,各种经营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内部控制则贯穿其中。资源的投入及使用,既包括特定项目中的投入与使用,也包括日常业务中的耗费,如销售业务不属于特定项目,但也有广告投入、促销策略的运用以及销售人员的人力投入等资源耗费问题,同样需要对销售业务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作出判断。另外,从组织经营活动的全局看,也有资源的投入、使用以及产出的问题,如资本的投入、使用以及回报。因此,在内部审计的“三性审计准则”别指出,“三性审计”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或特定业务进行,这种观点既借鉴了政府业绩审计的内容,又充分考虑了内部审计的特点。

(四)“三性审计”评价标准的建立由于经济性审计、效果性审计和效率性审计既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或特定业务,因此其审计对象非常多样。“三性审计”不像财务报表审计,可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统一的评价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每一次的审计对象,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若组织管理层事先已针对组织的经营活动或特定项目及业务制定了标准,如计划、预算等,则这些标准是否达到以及如何达到就是判断该活动、项目或业务是否达成目标的依据。因此,在执行了必要的评估确认其适当性之后,管理层制定的标准通常可直接作为“三性审计”的评价标准。但审计实务中还会面临管理层事先未制定标准的情况,准则也对此作出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此时,“三性审计”就成了一种“商定服务”。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标准要充分考虑组织目标和管理层的需求,要求内部审计从管理者的角度上思考问题、作出判断,同时发挥内部审计的专家作用,这也体现了内部审计一贯的合作、交流、服务、增值的理念。

(五)经济性、效果性及效率性的关系和准则先后顺序的安排准则研讨会中,曾就“三性审计准则”是合并为一个准则规范还是分为三个准则规范进行过激烈的讨论,最后采纳了“三性”分开规范的意见。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经济性、效果性及效率性在组织内部审计实务中是可以分开进行的,虽然在政府业绩审计中,通常是对被审项目同时进行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评价,但内部审计是为组织管理层服务的,基于管理层的特定需要选择“三性”中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务实的。同时,将“三性”分开,有助于针对各自不同的内容以及方法进行更为详细的规范,这对于指导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管理审计具有重要意义。“三性审计准则”的分立并不意味着这三者间关系的割裂,在三项准则中都明确阐述了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经济性衡量的是资源的投入和使用,效果性衡量的是取得的成果。效率性衡量的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对经济性的衡量相对独立,可以针对经营活动和特定项目或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审计。从逻辑上看,先投入,再产出,最后才能对投入产出进行对比,于是,在准则的编排顺序上,采用“经济性一效果性一效率性”的次序,这种次序有助于内审人员基于前面的规范理解后一个规范。但需要

说明的是,“三性”中最重要的是效果性。虽然对经济性的评价可以单独进行,但究其根本却不能完全无视该经营活动、项目或业务的效果,如果没有经济性、效果性,当然也就无所谓效率性问题。事实上,经济性和效率性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好的效果性。概而言之,经济性是前提,效率性是过程,效果性是目的。于是,第26号《效果性审计准则》是这三项准则中的重点,该准则对“效果”的规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除考虑组织经营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的经济效果(如产值、收入、利润)之外,还考虑了其社会效果(如社会满意度、环保效应、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重视,各类组织对其社会责任的审视也愈加重要,《效果性审计准则》对评价组织社会效果的实现具有指导意义。

四、信息系统审计等内部审计准则的颁布

2008年协会颁布了第六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即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第29号后续教育准则,此外还了第3号审计报告实务指南。

(一)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背最、定位及核心方法 20世纪中后期所兴起的信息革命浪潮以前所未有之势冲击着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无论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还是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无不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会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MIS)、企业资源规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到电子商务(EC),充分显示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普遍趋于信息化,经营管理趋于网络化与自动化,信息技术已成为企业运行的基础平台。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进入新世纪后,IIA更加重视信息系统审计工作,陆续相关指南和报告,如2006年底的《基于风险的信息系统控制评价指南》(简称GAIT),即提供了一套原则和方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从信息系统控制评价人手,介入IT审计,帮助管理层识别关键风险因素、揭示重要控制缺陷,以合理评价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效率性和效果性。在内部审计领域,关于信息系统审计最全面、最先进的指南则是《全球信息系统审计指南》(GlobalTechnoIogyAuditGuide,简称GTAG),是IIA为首席审计执行官、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提供的IT审计指南,内容深入浅出,便于及时了解有关信息系统管理、控制或安全方面的问题。从管理者的视角关注信息系统的风险与控制,并用特定方法解释IT控制及审计实务。GTAG还提供了快速解决最新IT问题的机制。从2005年第一号GTAG起至今,IIA已了ll项信息系统审计指南。在此背景下,准则委员会决定借鉴IIA指南的精神、技术和方法,结合我国信息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信息系统审计准则。

关于信息系统审计的定位。在准则讨论过程中,大家都特别强调要准确说明信息系统审计的定位。信息系统审计不是信息化环境下利用计算机技术的审计,不是为建立和运行“问题查找模型”、以高效搜寻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问题的非现场审计系统,也不单指通常所说的信息技术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涵盖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信息系统本身的审计,二是对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及流程的审计。这意味着信息系统审计不仅要对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审计,还要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系统的立项与采购、设计与开发、测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以及对具体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效果与效率进行检查和评价。这一定位明确界定了信息系统审计的范围。信息系统审计定位的落实,取决于合理的审计组织方式。信息系统审计可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实施,也可作为综合性审计项目的组成部分实施。前者的审计目标可以关注系统本身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如系统开发审计、系统安全管理审计;也可以对与系统直接相关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环节给于关注,如信息技术投资审计、系统外包管理的审计。在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像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合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组织的运营、管理及核算需依托信息系统,因此,需对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关于信息系统审计的核心方法。准则强调信息系统审计中风险导向审计法的贯穿。由于信息系统具有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对组织各方面的运作起着基础支撑作用,信息技术相关的风险将直接影响组织运转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审计过程中不论是计划或是实施以及后续审计都需要紧紧围绕风险的评估来进行。准则要求充分结合信息系统的特点,选择适当方法,在三大层面――组织层面、一般性控制层面以及业务流程层面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涵盖到高风险领域,对相应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二)后续教育准则的背景、内容与方式IIA一向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2007年12月颁布的“全球核心知识”(CBOK2006),以及同期修订的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框架,就是对后续教育有重大影响的调查报告或研究报告,尤其是CBOK,就内审人员遵循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所用的审计工具和技术、应具有的知识与技能、审计的作业与型态等进行了广泛调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高度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问题,专门设立了培训委员会,十多年来举办了大量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培训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在许多大型组织,内部审计部门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后续教育方式,如课堂教育、网络课程学习、视频会议、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现场示范、正式的导师制、业务交叉培训、职业组织培训等,并对培训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此背景下,准则委员会决定制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准则。

关于后续教育的内容。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的内容,除涉及法律法规、内审准则及职业道德规范、内审理论与实务外,还特别突出从事管理审计时需要的信息技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培养复合型内审人才是准则讨论过程中非常强调的,这也是根据准则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充分考虑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结合作出的要求。准则还特别将后续教育的内容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助理人员三个层次加以区分,以突出重点、按需施教。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内审实务状况而作出的安排。

关于后续教育的方式。自学以及接受培训的方式在西方国家都很普遍,但考虑现实中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动力尚不足,“缺什么学什么、学什么用什么”的急功近利型教育比较严重,准则讨论中一致认为,应当更加侧重于接受培训(控制型)的方式。鉴于此,准则规定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培训是后续教育的主要方式,自学是后续教育的重要补充方式。培训形式有:IIA及亚内审联合会举办的专业会议及训练课;中国内审协会举办的专业会议、实地经验交流及训练课;中内协与省内协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各级内审协会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经相关内审协会评估确认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审计报告实务指南中的新理念和新技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内部审计职业界的专业人士经历了世界范围内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在时代的潮涌中,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收集与分析企业经营、财务、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发表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着为组织防弊、兴利和增值的使命。《萨奥法案》的颁布,使得作为沟通主要模式的内部审计报告比以往显得更为重要。“除了认真组织和清晰撰写之外,审计报告必须连接财务要点,使相关的专业信息块彼此相连,并把这些信息块与潜在的风险、公司整体运营及治理相联系。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和外包的增加更加强了这种关系。”值得关注的是: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审计报告的形式和生成方式。“软件奇才正在发明自动收集、复核和存储数据的综合方法,并改变着审计程序,以前人工的、事后检查的方法正在向自动化的、防护性的方法转变”,于是,传统的内部审计报告将变得更加具有预防性并实现更高程度的自动化。《萨奥法案》是程序自动化和报告自动化的催化剂。在此背景下,仅有审计报告的具体准则是不够的,人们期望制定审计报告的实务指南。

(1)以相互关联及综合性的思维方式组织和编写审计报告。相互关联及综合性思维是内部审计中唯一无法自动化或外包的方面。这种高层次的思维可被定义为三种能力:了解模式、综合各部分并识别其中的重要要素;概括给定事实,综合几个领域的知识并得出结论;比较并区分各种观点,在合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选择,验证证据的价值。内部审计人员收集数据、分析不同类型数据之间的关系以提出结论或建议的过程是归纳性的,而撰写一份满足各方需要的书面报告则是演绎性的,即报告应从结论或主要信息的一般性陈述演绎到特定的支持性数据。相互关联及综合性思维就是要将“从具体到一般”的审计逻辑流程与读者期望的“从一般到具体”的阅读报告流程实现有机融合,生成一份使读者能快速阅读、直奔主题、相信自己拥有充分信息的审计报告。

(2)全面借鉴IIA提出的有效内部审计报告的新原则。2006年,IIA根据《萨奥法案》对审计报告的要求以及新涌现的软件合成格式,提出了有效内部审计报告需遵循的五项新的原则:将最重要的信息和最紧要的事情放在首位;坚持使用简单、清晰、不会混淆的措辞;不要过分强调某些内容,有节制地使用大写字母、下划线、斜体和黑体字;合理运用留白,不要将太多数据挤在一个小区域中;使用人们容易理解的标题和术语。审计报告实务指南在坚持客观性、完整性、清晰性、及时性、实用性、建设性、重要性等七项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全面消化吸收了IIA提出的五项新原则。

(3)审计报告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本指南第八条要求,审计报告可以手工编制,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审计报告所采用的形式一直在变,长篇大论已经过时,把复杂数据压缩成表格和公告板的形式正在流行,全自动化的审计报告正成为一种趋势”。自动生成报告有以下优势:一是有助于更好地执行《萨奥法案》的要求。从IT的观点看,《萨奥法案》的主要影响是对公司数据完整性的保护更为关注。遵循《萨奥法案》,要求识别受法规约束的数据,并明确数据管理的政策,以保证这些政策得以遵循时相关数据即符合法律要求。二是准确且快速的信息传递、简明的目录和对重要事项的完整概括能很好地满足管理层的需求。三是自动收集数据并直接将其输入报告文件,能保留完整的审计轨迹,从而加大了毁坏文件和实施舞弊的难度。四是自动化系统的大量使用,使得内审人员可随时获取特定时期的所有数据,并定期测试数据、列示异常情况,从而大大提升了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五是自动编制审计报告,使得内审人员能事先发现需要预防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在事后发现需要记录的问题。六是自动化程序可以让内审人员及时获得更多数据,从而对信息作出更全面、更稳健的分析,这有助于识别机会、风险、重大差误,有助于增加内部审计的价值。

(4)“审计发现”不只是发现负面问题、消极事实,还要发现良好实践、积极表现。内部审计人员要利用多种渠道将审计对象的良好实践向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组织内部其他阶层报告或宣传。所谓“良好实践”是指通过不断改进管理、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质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本公司或同行中属于创新、创优的值得推广的实践经验。对审计发现的描述还要适度注意维护被审单位或被审人的尊严和形象,同时通过对审计发现的分级分类,将能整改和不能整改的区分开、风险大和风险小的区分开、高管层重视和不重视的区分开,以便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5)审计建议的提出要力避与公司文化发生冲突、要权衡公司核心价值与高管层的风险偏好及管理风格、要关注问题背后的系统性问题。为此,本指南将审计建议归纳为两大类型:现有系统运行良好,无需改变;现有系统需要全部或局部改变。后者包括:改进的方案设计;方案实施的要求;方案实施效果的预计;未实施此方案的后果分析。

(6)高度重视中期审计报告的价值。中期审计报告也称“审计备忘录”,是内部审计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就某些领域的重大审计发现、向被审计单位适当层次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在完成某一领域工作后,内审人员可能会发现一些重大不规范行为,甚至是重大控制缺陷,如果放任这些不良状况继续存在和蔓延、一味地等待现场工作结束后在终结审计报告中提出,将会给组织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和损失。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适时地编写中期审计报告,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供被审计单位慎重考虑,以便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这样可大大提高审计报告的效果。本指南列举了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的六种情况,并规范了中期审计报告的两种格式:基本格式与备忘格式。相对于终结审计报告而言,中期审计报告更为简短精练。当然,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提供依据。

五、上述具体准则的重大进展

三年来的这十项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其重要特点就是在治理和咨询方面有了重大进展。

(一)治理方面 第23号准则对于内部审计机构与治理层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详细、清晰的说明。该准则明确提出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最高管理层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共同建立并维护良好的治理。IIA在《萨奥法案》后,就明确提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以及外部审计是构成治理的四大基础,这四方面的协调与合作能够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因此,23号准则秉承了国际准则的这一理念,充分借鉴国际准则中的相关内容,厘清了内部审计机构与治理层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协助与被协助、报告与接受报告的关系。IIA在1999年的内部审计定义中,强调了客观性这一属性,并在后续实务公告中对“独立性”和“客观性”作出了明确定位。

第9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报告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机构监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关措施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释放、控制、化解和防范的过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属于个案,被处置的证券公司主要包括万国证券和君安证券,另外,还有几家高风险的证券兼营机构被处置。证券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事件更多地发生在2002年8月以后。2001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证券行业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证券公司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加大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力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原则、近期和远期目标,当年处置了12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至2006年7月,不足四年时间就处置了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可见风险处置力度之大。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主要模式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存在着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问题。但证券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其经营失败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其市场退出与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都会采取与一般生产企业不同的模式。总的来看,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处置模式主要取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及其对市场及社会的影响程度,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破产清算、行政处罚和接管等模式。

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同的国情: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政策保护;证券公司数量多而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证券公司对风险没有清醒认识,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因此,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和程序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才能真正化解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监管机构首先要求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自救,对于不愿自救或难以自救的证券公司,监管机构采取强制处置措施令其退出市场。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停业整顿、撤销或责令关闭、行政接管、破产等模式。

一、政府救助模式

规模大的证券公司倒闭可能会重创证券市场,甚至会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直至影响社会安定。一般来讲,政府对出现危机的证券公司进行救助主要是对暂时出现困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证券公司,通过注资、贷款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大证券公司可以永远受到政府保护,如果已到了无法救助的地步,大证券公司也同样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2005年6月以前,我国央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主要以再贷款形式进行,如对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闽发证券的再贷款。后来央行救助证券公司的思路有所改变,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注资模式取代了央行的再贷款。对于被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划分为需要国家救助的重组类证券公司,由汇金公司或者建银投资出面,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注资,进行阶段性的市场化财务重组。同时,央行还给承担清算关闭证券公司后续工作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营资金。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汇金公司、建银投资分别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等数家证券公司进行救助。

此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多数是国有企业,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公司的救助除了采取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同的央行注资、再贷款等措施外,还采用更换管理层、主导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等行政手段。

二、并购重组模式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重组是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一种常用方式。目前,在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况下,并购重组也成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种较为可行的模式,这也是加入WTO之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一批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关闭、托管,以中信证券等优质证券公司、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等银行系公司及以瑞银集团等外资系为代表的三大力量在我国证券业的并购重组中起着主导作用。

中信证券是优质证券公司的一个典型代表,力图通过兼并将自己做大做强。近年来,中信证券频频收购重组证券公司,曾收购万通证券和金通证券,又联手建银投资重组华夏证券等。中信证券还曾要约收购广发证券,虽然未果,但仍有进步意义。一系列大规模的重组行动使中信证券的证券业务得到迅速扩张,力量不断壮大。海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等创新类证券公司也加快了并购重组速度,通过托管、吸收、兼并问题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证券营业部等优质资产,进行低成本扩张。

从2005年开始,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在我国证券公司重组和证券业整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成为主导力量。汇金公司通过注资、重组等手段控股了银河证券、中金公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一线证券公司;建银投资通过建立新证券公司受让老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和相关资产的方式,参与重组了南方证券、华夏证券,通过注资控股了若干家证券公司。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知名的外资金融机构对于国内证券公司重组都兴趣浓厚,积极参与,其中,瑞士银行集团(UBS,简称“瑞银集团”)收购北京证券20%股权。北京证券重组模式是外资重组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第一例,到目前为止也是惟一的一例,表明我国证券业对外资开放的程度正在深化,同时对外资进入我国证券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停业整顿模式

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一般意义的停业整顿是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被监管企业停止对外营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纠正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于证券公司业务特别是经纪业务不间断的特殊性,证券公司被停业整顿并不一定丧失其法人格或业务资格。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停业整顿通常是针对投行、咨询、受托理财等业务,证券经纪业务通常继续进行,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如2002年9月9日,大连证券停业整顿工作组公告,指出:“停业整顿期间,大连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由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继续经营。”2003年4月3日,证监会关闭了处于停业整顿中的大连证券。

四、撤销或责令关闭模式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规定,“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证券法》中仅有撤销业务许可的概念,对证券公司则使用关闭的概念。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撤销和责令关闭的内涵是一致的。目前仅鞍山证券被证监会于2002年8月9日宣布撤销,当时的依据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因为鞍山证券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构。

与停业整顿不同,责令关闭必然导致证券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并且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自2002年8月以来,对于问题严重的证券公司如鞍山证券、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大鹏证券、南方证券、汉唐证券、昆仑证券、武汉证券、闽发证券等20多家证券公司先后被取消业务资格,并被撤销或责令关闭。

五、行政接管模式

行政接管是指当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由监管当局以及政府强制性接管其经营管理的政府行为,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行政干预措施。行政接管的典型案例是南方证券被证监会和地方政府联手行政接管。2004年1月2日,证监会、深圳市政府联合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并派驻行政接管组进驻南方证券,全面负责南方证券的日常经营管理。

由于南方证券规模巨大,当时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有实力托管南方证券,而且南方证券的风险底数不清,如果直接关闭南方证券,又会对市场产生较大震动。如何处置南方证券这样巨无霸型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因此,监管部门最终选择了行政接管的方式。

六、破产模式

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采用停业整顿和责令关闭的处置模式都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破产,而证券公司破产又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与普通企业破产在受理条件和清算程序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大鹏证券是第一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证券公司。

大鹏证券风险处置的步骤是:先将其经纪业务托管给长江证券,而后责令大鹏证券关闭并处理其证券类资产,组织行政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在厘清大鹏证券资产状况的同时,妥善安置其员工,处理好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相关事项。最后步入法律程序,申请破产。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6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

通过司法程序破产对大鹏证券进行风险处置是一次积极探索,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已开始步入法制化、市场化轨道。

2006年8月16日,南方证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深圳市中级法院宣告南方证券破产还债。

除以上六种主要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模式,如转实业公司模式、取消证券业务许可模式和外资捐赠模式等。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都非常重视。经过长期探索,他们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积累了丰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经验,主要包括建立相对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基于资本充足性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采用多种化、市场化的处置方式以及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自2002年开始的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系列适应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际的规则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制度建设跟不上,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置过程中的行政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过多行政干预加大了处置成本和道德风险等。

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规定分散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专门法规。近年来被撤销、关闭以及被托管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公告中均没有指出其具体的违法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条款。而且,相关规定缺乏严密的逻辑性,很不完善。

有关证券公司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等风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得到法律的确认,但相关规定十分简单、粗略,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一些概念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例如,责令关闭和撤销是否为同一概念?有待法律明确界定。

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形成一套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相当完备,基本上包括了证券公司退出的各个环节,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仅可以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给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

在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实践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使用更多的是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手段。而境外成熟市场在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时主要依赖市场化手段。

由于没有证券公司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对技术上已经破产的证券公司处置方式的选择上,监管部门只能动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和市场化手段,即只能选择撤销、关闭等行政破产的处置方式,而无法采用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使本来有希望通过和解、重整获得新生的问题证券公司失去了重组的机会。政府在证券公司的并购和重组中过度保护,管得太多太细。我国规模日盛的证券公司兼并、重组体现出行业发展的行政化、官僚化和特权化倾向[8]。一些地方证券公司遭遇生存困境时,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将省(市)内的机构重组以解危难。1996年,在上海市政府的干预下,地方财政鼎力挽救,将万国证券并入申银证券之中;1999年同样在上海市政府的干预下,国泰证券与君安证券合并,并成为具有37亿资本金的证券公司。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产生的历史较短,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制定任何条款来规范对证券公司的行政接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能以行政力量为主导,透明度不高。

行政垄断权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当前特定制度环境的产物,是由我国证券行业特殊的产权结构和背景决定的。

三、过多行政干预成本高昂,助长证券公司道德风险

过去几年里,我国政府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上一直起着“最后保护人”的作用,通过提供再贷款来填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自2002年8月以来,在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过程中,央行先后向鞍山证券发放40多亿元再贷款,向新华证券发放14.5亿元再贷款,向南方证券提供80多亿元再贷款,向辽宁证券提供40亿元再贷款……据统计,央行向近20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提供的再贷款资金达数百亿元。从目前情况看,这些再贷款已无收回希望,最后买单的将是中央财政——由全民承担证券公司违规经营的后果,这不仅加重了中央财政负担,而且还助长了证券公司的道德风险。

政府干预下的证券公司并购重组也付也了高昂成本。为了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的合并,上海市政府注入18亿元资产,其中现金14亿元。而当年申银证券与万国证券的合并究竟耗费了地方财政多少纳税人的金钱无从知晓,也不知道申银证券究竟从万国那里接受了多少坏帐。但有一点非常清楚,这个在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的第一次证券公司合并却助长了中国证券公司作为官办企业尤其是官办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5]。

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对证券公司的重组模式比简单的行政注资是一个进步,但汇金公司用于重组和救助的资金来源、获得渠道并没有明确披露。汇金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人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帮助央行行使金融稳定的职能,如果不加限制地参与证券公司救助,可能会在客观上助长证券公司投机冒险动机和不承担投机失败责任的风气。

由于证券公司存在很强的外部性,当证券公司陷入危机时,政府对危机证券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救助和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过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使濒临破产的证券公司通过行政手段而非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生存下来,但这些公司却永远成长不起来。而且,证券公司将应承担的风险完全转移到政府身上,道德风险的积聚最终将转化巨大的金融风险。由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远低于收益,促使证券公司为追逐一己私利的最大化铤而走险,过度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或者违规经营,导致证券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进行的各种干预都是建立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之上的,其基本行为准则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

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政策建议

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建立了市场化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并不断完善。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为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立法

为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规范运行,迫切需要建立并完善一整套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即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机制,使证券公司的退出有法可依,也使管理层的干预建立在法律与市场的基础之上,这是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根本。

应尽快出台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密切相关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权力和行政执法程序,指导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应制定《金融机构托管接管法》,对托管和接管证券公司的实施方案、退出托管接管的方案选择,托管接管中各利益方的权益保障以及托管接管的程序、期限、后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做法,降低随意性。

应尽快制定《公司并购法》,在其中对证券公司的并购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完善《公司法》中对公司收购的规定,为证券公司之间的收购提供更具体和可操作的程序设计,形成一个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

应尽快完成对现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破产法》的修订,对证券公司的撤销关闭作专门规定,或者制定《证券经营机构撤销条例》,对证券公司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建议在《破产法》中针对证券公司破产做出特别规定,或者直接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使证券公司破产有法可依。

应研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积极探索建立金融特别法庭和金融仲裁机构。

此外,要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尽快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二、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从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看,在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缺乏对控股股东及其高管人员追究责任的规定,也缺乏对有关人员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证券公司处置中的个人法律责任,以实际控制人为主线,全方位地追究有关责任人(尤其是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是逐步建立健全防范证券业风险的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加强监督,实行高管问责制。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其职业道德、业务素质、遵规守法意识对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公司的责任追究如果不能同时落实为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其惩戒和约束的效果将是有限的。因此,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对于严厉处罚查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尤其是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显得更加重要。

其次,在日常监管中,应逐步构建“以责任监管为核心”的证券机构监管体系。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的做法,推行高管及从业人员“公示”机制,将高管及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取得、丧失和变动情况,尤其是处罚情况,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持续性地公布,将高管人员置于包括广大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增强高管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建立社会监督体系,防止高管及从业人员“东家违规,西家就职”的现象。

再次,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针对责任人过错的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责任人过错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政府对证券公司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法规建设和违规处罚措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和提高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监管和证券公司的创新与发展并不矛盾,相反,监管应为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各国(地区)的经验来看,宽松的监管环境对证券公司创新至关重要。政府在证券公司管理中的职能是制定法律法规等游戏规则,监督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则的证券公司进行处罚。政府是证券市场的裁判,不应参与证券公司具体的业务管理。从证券监管角度讲,政府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避免监管过度。

而在我国,证券的发行、定价、上市交易等等各环节一直由政府行政主导,证券公司只是充当一个配角。近几年来,我国整个证券行业面临生存危机,表面上看是违规经营问题,而实际上导致证券公司目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制度设计中对证券公司的定位存在问题,没有通过制度安排为证券公司提供业务创新的机制,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存在监管过度问题。

因此,为规范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应减少行政干预,为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和创新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减少证券发行审核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并不是弱化和否定政府的监管职能,而是让政府回到裁判的位置,使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努力开展组织创新、业务创新和经营方式创新,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

四、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2005年9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起来。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将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取代“券商谢幕,政府买单”的行政关闭模式,有利于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的形成。各国(地区)建立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但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缺失、资金缺乏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短期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应加以完善。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充当自律监管体系的补充,充分发挥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控作用,加强对会员公司财务状况的监控,当发现某证券公司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应向证监会进行汇报和提出处置建议。对于有希望扭转的证券公司,帮助其重新安排组织经营,甚至给予资金援助;对于无法挽救的证券公司,则通过法院对其宣布破产,负责制定财产接管人,全面清理证券公司资产,并保障投资者利益,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HarvardResearchGroup.2003.HRGAssessment:RiskManagementintheSecuritiesIndustry-ChallengesforDataManagement.HarvardResearchGroup.

[2]RichardHerring,TilSchuermann.2003.CapitalRegulationforPositionRiskinBanks,SecuritiesFirmsandInsuranceCompanies.OxfordUniversityPress.

[3]安启雷,陈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制度选择[J].金融研究,2003,(10).

[4]陈共炎.证券公司治理—机制与对策[J].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5]高辉清,巴曙松,赵晓,钟伟.1000亿巨亏:如何拯救技术上已破产券商[J].财经界,2004-09-13.

[6]伍永刚,梁静,许立军.“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