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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两种形式。在超额累进税率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到了45%。这样的税率设计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一是税率级数过多、过于繁杂,计算难度较大;二是税率级数过多,会使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级次而有意隐瞒各项所得;三是在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正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正是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此会背离收入调节的公平性。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家庭因素。即使两个自然人的收入相同,包括金额和类型相同,就会缴纳相同的税额。但是没有考虑这两个人为之而付出的成本费用不同,两个家庭成员人数不同,生活开支不同,教育支出不同,医疗支出不同,是否需要赡养老人等等不同,按照同种扣除额、扣除率计算税额就会造成税负不公。如今看来,上述弊端的存在,对实现“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有影响,因此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纯粹的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方式,各有优缺点。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我国可以先实行分类综合课征模式,采取按年征收和按此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连续性、劳务性的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征收,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末汇算清算。对于偶然性、资本性的所得,继续按现行的分类方式征收,采用比例税率,按次计算,代扣代缴,年末不再汇算。
(二)合理调整税率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种类多、档次多,不利税收征管。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时,应考虑“少级次、低税率”的原则。首先,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下,对综合所得征税考虑实行5%、10%、15%、20%、3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通过税率调整,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缩小收入差距。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改变现有固定费用扣除方法,设计灵活的税制要素。如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费用扣除标准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允许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相应确定各税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各地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另外,可以根据客观需要,综合考虑家庭人口、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适当增加一些扣除项目,使费用扣除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开支。
(三)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单位
从个税的国际经验看,个税按家庭年收入计征,充分考虑了家庭的实际收入和负担的家庭人口数,比较符合科学发展观。由于个人的家庭人数不同、劳动力多少和收入高低不同、家庭费用项目和开支多少不同,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能体现纳税能力确定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具体可以采用个人独立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家庭扣除标准。
(四)切实加强税收征管
我国目前实行了纳税编号制度,但是纳税人的纳税编号只在办理纳税事宜时有效,而对其他办理事项,如银行业务办理、房屋贷款业务办理等则没有法律效力,而且税务机关、银行、社保、教育、医疗等机构的信息没能实现共享。因此,我们应该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做法,给所有的公民建立个人税号,与储蓄存款实名制对接个人税号完整记录所有个人信息、个人交易行为和信用状况等,做到个人收入申报、信用消费、财产登记等全过程监控。
(五)完善征税的社会环境
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还不够先进,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的方式。完善征税的社会环境,首先做好税收宣传的长效机制,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源泉扣缴应该充分利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方面的优势,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个人申报需要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加强社会的各项保障制度建设,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次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实现纳税业务专业化。大力推进个人银行卡结算制度,逐步减少现金交易。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难点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关于全面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只有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那么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合理地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呢?我认为以下几点问题值得思考: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选择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开征较晚,却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并前行。从1993年开始制定具体税则,到历经十多年后的今天,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但随着社会经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的高增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目前总体经济发展状况相较,已明显地暴露出了滞后的一面,这就使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迫在眉睫。然而,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直接影响民众利益、是民众最为敏感的改革,从世界范围来看,寻找对个人所得进行合理纳税的有效方法一直是国际性的难题,它不但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而且还应充分地结合本国国情,这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借鉴欧美国家已经改革和实行了两百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作为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是至关重要的。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最积极的因素。本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宜强调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而应偏重于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和调节经济平衡运行的功能。从我国目前已经着手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修改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和刚出台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报税的规定,都是出于调节与平衡的初衷。在1993年制定的以800元作为起征点时,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占当时就业人群的1%左右,而到了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就业人群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的明显增长,已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使近七成的工薪阶层不再被列入纳税范围,此举直接地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改善了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生活,达到了藏富于民的效果,让民众真正感受到了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与此同时,由此项改革所增加的社会有效需求积极地拉动了内需,又极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从而形成了税收与经济同方向增长的良性互动,并也适度体现出了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按项目分类征税的,交纳方式也主要以代扣代缴方式完成,这就使得纳税人在被动纳税时没有自觉提供其全部收入项目的意识,而监管部门又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这就难以避免地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其具体表现为: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模糊化,和大量的现金收入及非现金福利所包含的隐性收入;尤其是高收入的人群,其资产分布越是多元化,工资外的收入也越多,监控也越难。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也较为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等等,这些都给管理部门防止高收入群体税收的流失带来严峻的挑战。再有,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而约占我国总人口20%的富人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却只占1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收入和消费的总额却占总人口数的50%。
很显然,这种财富二次分配的不均,是有背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的。此次税务部门最终决定由纳税人主动申报,从逻辑上讲,没有实行主动申报制度之前,纳税部门如果无法发现高收入者的所有收入的话,高收入者可以心安理得地逃税。但此制度实施后,如果高收入者主动申报时刻意隐瞒,那就是违法,性质就变了。因此,应该说主动申报制度不但能够使长期遭诟病的“富人”逃税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且还会间接地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加大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只要我们确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体目标——托起低收入者,防止贫富差距过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平衡稳定地发展,并再分步、逐步制定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阶段性目标,那么我们就可以此作为改革的思路和构架,确保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始终沿着平稳和谐的轨道向前进行。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体现人性化关怀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我认为,人性化关怀也应该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过程之中。在这次要求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中,税务部门为了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提供了多种申报方式,纳税人不但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邮寄申报,而且还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报。这充分显现出新规定人性化关怀的一面,也应该是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考虑的一面。在这方面,可探索的内容还有很多。例如,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而不是家庭。而在欧美国家则多了一种选择,夫妻既可以独立纳税也可以合并纳税,允许纳税人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最有利的纳税方式。由于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不同,其负担差别也很大,如果我国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也能把以家庭作为纳税主体纳入税体改革的内容,也让人们拥有自主选择的机会与权利,则可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税法的人性化关怀。另外,在制定个人所得税细则方面,还可考虑合理地增加一些退税、免税方面的规定。比如适度考虑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生活负担的轻重而区别计税标准或档次;对于购房贷款中按揭款的部分,可否适度减税、免税等。在纳税所得扣减方面,能否将纳税人对社会慈善机构的捐献及对公益事业的贡献因素考虑进去,据其捐献额度适当进行税前扣减。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能否考虑一下,若是纳税人因健康原因或天灾人祸而导致的申报迟延或纳税滞后,可制定相应的免责或免罚条例等等。这些细则内容的规定,虽然在税款征收中对征纳额的影响并不太大,但却充分地体现出政府人性化关怀的一面,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宗旨也是相符的。
三、应让纳税人得到充分的尊重
关键词:全面二孩;个人所得税;育儿支出
一、引言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独生子女政策,经过三十多年的时间,该项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的初始目标已经实现,但同样造成了老龄化严重、人口红利消退等系列问题,如不解决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一点可从日、韩两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管窥一二。为此,我国2013年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后,又于2016年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世界各国的人口政策实践表明,单独人口政策的作用十分有限,人口政策发挥作用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①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同样是个系统工程,“牵涉到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男女之间乃至不同年龄群体之间的平等和利益调整”,②需要包括税收在内的一系列政策的配合。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税收工具,正在酝酿由分类型转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以便更好地促进公平分配,其改革的关键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即综合考虑居民整个家庭的收支状况确定其应纳税额。这与“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家庭作为支撑”①的政策诉求紧密相关。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通过差别化费用扣除等设计为生育二孩家庭减负。这不仅有助于全面二孩政策落地,也符合构建公平型个人所得税的目标要求。
二、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目标需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配合
(一)降低育儿支出需要个人所得税的倾斜
众所周知,“全面二孩政策本身只是影响人口出生的外因,内因则是育龄家庭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②80后和90后作为育龄人群的主力,其生育观念与60后或70后显著不同,生育意愿和生育决策更多地受到个体利益的影响,生育政策对他们的制约作用不断减弱。如2000年和2011年我国分别放开了双独二孩政策和单独二孩政策,但年轻的育龄人群并未对生育政策的调整作出积极响应。从目前学者对居民生育意愿的调查研究看,影响居民生育决策的主要因素是经济负担。以人口大省山东省为例,据山东省卫计委2015年对111个县市的241个村级管理单位的19236个有效样本的育龄夫妇二孩生育抽样调查结果,影响“单独”家庭生育二孩的主要原因是育儿成本较高,而对于年龄相对较大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双非”家庭来说,尽管主要影响因素是身体原因,但经济因素同样不可忽略。③这一结论在张丹(2015)、卿石松(2015)、王文琦(2016)、陶涛(2016)等学者分别对西安、上海、南昌、北京居民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结果中得到佐证。教育等育儿支出在我国居民家庭支出中占比近50%左右,高昂的育儿成本打击了居民生育二孩的热情。④居民希望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降低其育儿支出。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降低居民育儿支出方面存有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和征管类型的设计不利于育儿支出的降低。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未考虑居民整个家庭的收支状况。这不仅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减轻育龄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分类个人所得税无法综合考虑居民家庭的收支状况,既不利于公平分配,更不利于促进家庭发展的税收环境的形成。二是费用扣除的设计不利于降低育儿支出。孩子的养育成本除了母亲的孕育成本外,还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支出。据《城市儿童生活形态(2012-2013)研究报告》,“儿童逐渐成为家庭消费的核心,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用于儿童的消费占到家庭开支的60%以上”。⑥2015年,仅教育支出一项“近五成的家长每年教育支出在6000元以上,29.1%的家庭投入近万元。”⑦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看,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些项目的费用扣除中均没有单独的育儿支出,而是包含在每月3500元或4800元的生计费用扣除中。按照当前“一刀切”的税制设计,不考虑实际赡养系数,“全面二孩”实际上提高了居民的税负水平。对于绝大数人来说,3500元的费用扣除面对日渐高涨的育儿支出等支出,有些捉襟见肘。我们可以借鉴OECD等国家的做法,进行差别化费用扣除,以降低育儿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负担。三是税率和税收优惠的设计不利于降低育儿支出。从税率设计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主要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三种形式。对大多数家庭来说,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收入,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取消了15%这一档税率后,一些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从10%直接爬升至20%,增加了税收负担。从税收优惠设计看,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尽管税收减免较多,但是除了托儿补助费、独生子女补贴、妇女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税外,其他减免税政策则与育儿支出无关。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养育孩子对女性的就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生育和抚养孩子需要花费女性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需要用工单位提假,这些都是居民养育子女的隐形成本。我们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设计,以激励女性的生育意愿或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
(二)良性人口增长机制的形成需要个人所得税的支持
首先,从世界人口发展趋势看,人口生育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具体而言,较发达国家和地区1950—2000年间的人口生育率呈下降趋势,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除新加坡外的其他国家基本上止跌回升;欠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生育率在1950—2015年间则呈持续下降的趋势。①较发达国家生育率止跌回升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纷纷采取了包括减免个人所得税在内的人口激励政策。②其次,我国人口增长过快趋势得到抑制之后,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等结构性问题日渐显现,低生育机制已然形成。2013年、2014年、2015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分别为12.08‰、12.37‰、12.07‰,③证明单独二孩政策并未使人口增长明显回升。为使全面二孩政策发挥好作用需要个人所得税的支持。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应充分考虑全面二孩政策对居民家庭产生的经济影响,通过纳税人、费用扣除、税收优惠等要素的设计以降低居民育儿支出,从而提高居民的生育意愿,进而促进良好生育机制的形成。
三、促进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目标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构建以综合课征为主、分类征收为辅的混合型模式
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改变纳税申报方式。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人口政策的落实和收入差距的调节最终都落脚在家庭上。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家庭的概念。我国目前的家庭形式包括单人家庭、二人家庭、三人家庭、空巢家庭、丁克家庭等多种形式,两代人构成的核心家庭占到60%以上。④面对家庭形式的多元化和小型化,为方便税率设计,应以具有确定婚姻关系的家庭为纳税单位,即一夫一妻为一个纳税单位,包括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单亲家庭、单人家庭、空巢家庭等作为家庭的特殊类型处理。改变纳税单位的同时还应改变纳税申报方式,即建立以家庭申报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申报办法,日常税款缴纳仍以源泉扣缴为主,年终汇算清缴采取自行申报方式。2.合理界定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的范围。国际上的做法通常有两种:一是将收入分为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两类,对前者综合计征,对后者分类计征;二是将收入分为经常所得和偶然所得两类,对前者综合计征,对后者分类计征。从目前情况看,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是,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计征项目;将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列为分类计征项目,采用“反列举税目”的方法确定征税范围,对列举项目免征,不列举项目课税,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不同、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同等导致的税负不公。
(二)税前费用扣除差别化,减轻育儿成本
混合型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部分按年计算,分类征收部分按次计算缴纳,因此,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项目可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不扣除费用,家庭开支在综合征收部分扣除。家庭开支扣除,除考虑家庭日常支出外,还应将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教育、医疗、住房等支出纳入扣除范围。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日、韩等国的经验,将家庭按照婚姻状况、经济负担状况等划分为不同类型,纳税人的身份不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此外,不同区域的纳税人可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并根据物价指数调整费用扣除额以消除物价因素对居民纳税的影响。
(三)降低超额累进税率,调整税收优惠范围
一是按照不同的计征方式设计税率。综合项目应采用累进税率,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可设计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类项目可采用现行20%的比例税率。二是取消针对外籍个人的探亲费、子女费、伙食补贴等优惠;增加生育二孩家庭的税收激励,可对其退税,也可仿效残疾人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做法,允许雇佣生育二孩女性的企业进行税前工资加计扣除。
(四)建立家庭纳税信息系统
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税务编码信息系统,以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家庭申报的税务编码,以家庭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税务编码,家庭的所有收入信息都反映在家庭税务编码和各自的税务编码上。通过计算机网络,税务机关就可以掌握居民家庭的全部收入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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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 问题 策略
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是个人所得税的公平问题。如珠海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都坦言抱怨:我500万元收入,交完税后到手200多万,应该加强对民营企业职务消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但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依然以工资薪金为主流,严重阻碍税收公平的实现,急需通过深入的税制改革加以解决。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011年3500元/月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起征点实施以后,不断有人呼吁继续提高起征点,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显著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公平问题。该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甚至引发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加上个人储蓄存款实名登记制度不完善,个人收入很难确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且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存在缺陷,个人隐性收入造成个人税收严重流失。三是个人税收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无法全面衡量个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导致高收入人群少缴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低收入与高收入人群之间的差距也很难得到有效调节,对社会的公平和谐产生不利影响。[1]据国家财政部的数据,2008年上半年个税完成2136.73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1308.05亿元;2012年个税总收入为5820亿元,工薪所得税3577亿元;2013年个税总收入6531亿元,工薪所得税4092亿元;占比都在60%左右。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早就指出:中国的税负集中在中等收入和中下收入阶层,富裕阶层的税负相对外国来说显得太轻了。四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进行整体的考量修改,如社会呼吁较多的工资薪金项目起征点已提高了两次,从当时的800元/月提高到了目前的3500元/月,然而其他项目的起征点标准没有修改提高,如劳务报酬收入的扣除标准仍保留在20世纪80年代的800元/次。
二、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策略
(一)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度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其内容不仅要涉及基本常识、征收模式及途径、支出去向等,尤其要对纳税人宣传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并不是无偿征收税收,而是对资金进行集中的整合、合理的利用,惠民是最终的目的。所以政府应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使每一位公民都能正确认识个人所得税,明白税收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
同时,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登记制度是有效的策略。首先,应以银税联网为基础,不断完善储蓄实名制,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单一账号制度,即除了银行号的差异之外,个人储蓄存款账号都统一采用专用号码,帮助解决个人所得税税源不明的问题。其次,商业银行在日常工作中应进一步落实储蓄存款实名制,按照个人真实的信用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分层服务,从而面向居民、个人拓展零售业务。第三,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要求为每一名从事经济活动的公民专门设置一个个人实名账户,并设定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障号码。第四,基于现有的公民身份证编码系统,按照个人所得税记录和社会福利账户,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及时建立起内容丰富的、重视收集经济信息的个人账户平台,促使人们能自觉自愿地把个人所得税中的诚信纳税作为一种日常的、长期的行为来认真对待,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提供条件。
(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首先,针对个人财产登记完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顺应世界潮流,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经验,并有机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实状况,按照《物权法》进一步明确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各项财产及顺序,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各项法律法规。[2]基于既有的《物权法》,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按立法程序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不动产登记的各项原则性规定,并针对违规违法行为完善制定没收财产等法律处罚措施,确保个人不动产登记能有法可依,真正强化个人所得税中法律对纳税人的威慑力。
其次,专门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人群完善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就一些高收入行业所产生的高收入人群而言,其收入主要是财产性收入,而个人所得税却以工资薪金为主流,忽视了这些隐性财产,有碍公平,应进一步落实该群体的财产登记工作。在我国,重点纳税人主要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电力、电信、铁道、房地产、民航、医院、学校、高新技术企业、外国企业、体育俱乐部、中介机构等高收入行业的人员,以及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歌星、模特、民营经济投资者等高收入的个人等。针对该高收入群体,国家应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从而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促进实现税收公平。
(三)促进均衡税负,确保个人税收信息的对称化
就均衡税负的实现而言,个人税收信息不对称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如果纳税人、税务机关及人员所掌握的信息不一致,就会导致个人税收信息无法实现对称化,极易导致个人所得税出现征收不完全、不真实的情况。为促进实现均衡税负,确保个人税收信息的对称化,可采取以下策略:
一是及时建立信息流通平台,不断提升纳税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三方信息的透明度。不对称税收信息的受益者是纳税人,他们的收入来源信息将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度,为少缴、不缴,他们不惜通过隐匿的手段破坏税收信息的对称化,以达到利己目的。如果能建立信息流通平台,就能把个人收入信息汇总,并跟个人的银行账户、资产等联动,尽量避免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二是税务机关应充分掌握纳税人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高收入人群,他们的收入是多元化的,获取信息时面临较大的难度,需通过不断改进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方式提高征管水平,不断扩大对纳税人信息的掌握量。三是税务人员应不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避免在繁杂的税务工作中出现偷懒的现象,大大降低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避免因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而无视纳税人隐匿个人收入信息的行为,甚至帮助纳税人逃避税收监管,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害。
(四)考量整体,适时修正并公布各项目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应组织各级税务部门开展个人所得税各应税项目税负尽职调查,以各行业各地区各群体的收入水平为依据,建立各项目起征点的数据库信息和数据模型,以定量的数据和定性分析的科学方法来确定起征点,而不是让纳税人感觉起征点只是一个毛估估的数字。在对呼声较高工资薪金的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要考量整体,考虑其他项目的公平和合理性并适时进行调整,以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平。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得到深入的推进,通过采取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确保个人税收信息的对称化等策略促进个人所得税均衡、公平,及时解决以工资薪金为主流的税制问题,有效调节低收入与高收入人群之间的差距,从而不断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参考文献
摘要: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虽然一直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解决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因此,本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以公平为视角,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征管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科学、可行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两原则在不同时期应有不同侧重。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计征体系已不能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结合,更注重公平的思路。依据这一总体思路,本文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改革建议:改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优化费用扣除标准,建立激励和督促个人申报的税务制度等。
一、转变征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他们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的制度。我国是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征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是课税简便,能够进行源泉控制,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但其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许多国家用综合所得税制取代了分类所得税制或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综合所得税是指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而我国现在的征管水平显然还无法达到这种要求,国家还不能对纳税人各种类型、来源的所得进行较好地掌握和监控。因此,当前我国还不具备实施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所以,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转变不应对个人所得税原有制度彻底否定,而应在原有税收制度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行“渐进式”改革,现阶段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亦称二元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种类的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来,按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同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在对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汇算时,应按不同来源收入总额减规定扣除计算的总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综合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量能负担原则,调节税负,实现社会公平。
二、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首先,各项生计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进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将纳税人的收入按其来源不同,分为十一个应税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了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纳税负担的不同,所得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的税负重于所得渠道多的纳税人;而且,不同的应税项目其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导致数额相等的一笔收入,界定的应税项目不同,税负也不同。因此,在对每项收入分类征收时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规定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各项生计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扣除。
其次,“费用扣除标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中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时候,会加大纳税人的负担。,那么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其标准进行调整。可以考虑每隔三年,根据这三年的通货膨胀水平,结合其他相关要素,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公布新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再次,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设计费用扣除,根据家庭负担情况规范扣除标准。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居民的经济行为在很多程度上是一种家庭行为,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总收入差距上,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集中体现在家庭收入调节的层面上。在生计费用的扣除上,除了维持劳动力个人生存与发展之外,还应考虑劳动力的家庭费用扣除,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费用扣除,更能体现量能负担。考虑纳税人婚姻状况,抚养子女的人数、年龄、子女教育支出,对家庭成员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负担的部分等因素。
最后,实行内外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将普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区分开来。普通居民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3500 元的,而非居民纳税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4800 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也参照执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享受同样的物价水平,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违背了税法公平原则。
三、建立激励和督促个人申报的税务制度
首先,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费用扣除。要进行综合课征就必须使纳税人能够自行申报。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从道德层面来做工作固然是必要的,但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还应该从利益层面来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建议的方案是:源泉扣缴时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规定税率扣税。各项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进行,在纳税人基本的生计费用扣除之外,还允许对其抚养子女、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负担的部分等据实或限额扣除,这样可以提高纳税人申报的主动性。
其次,为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除了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费用扣除以从利益层面来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外,还应该为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为每个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是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的最基本条件。据统计目前我国有百万人身份证重号,如果直接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号,身份证大量的重号将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总之,在个人申报制度中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方便税收征纳双方的操作。
最后,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纳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为了保证公民自行申报制度的正常运行,政府要建立监管监测体系,将个人的申报纳税作为诚信记录纳入监测体系考核指标,并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数,进而影响其信贷、投资等经济活动,使所有纳税人都能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主动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邓力平.《和谐税收与“十二五”时期我国税收发展》,《税务研究》,2010年第10期.
[2]石坚.《坚持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中国税务报》,2013年3月.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的运行中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应税所得的确定和税率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指出改进方向。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通过这次改革,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人和扩大,以及中国加人wto后必然引发的经济格局和收人格局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无论在法规上还是征管上都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应税所得的确定和税率结构的调整这三个问题人手,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1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选择
1.1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选择分为三大类:
①分类所得税模式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适用税率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性质,要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方式课征。因此,一般情况下工薪所得是依靠劳动取得的收人,其税率相应较轻,而利息、股息、红利和租金等则是资本性投资理财所得,其税率相应较高。
它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税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它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不太符合公平负担原则。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典范,当今纯粹采用这种课征模式的国家不多。
2逗踪合所得税模式
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指属于统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论其从何处取得,也不论其是以何种方式取得,均应汇总为一个整体,并按汇总后适用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其理论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自然人课征的收益税,其应纳税所得应当综合纳税人的全部收人在内。
这种模式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综合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征税人有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这一类型。
③混合型所得税模式
混合型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叠加,即先按分类课税,再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对全部收人汇总征收并清缴。
其理论依据主要考虑兼有分类所得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模式各自之所长,但这种模式在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两方面都不可能有超出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优点。日本、韩国、瑞典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这一类型。
1.2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的缺陷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为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将全部收人分解十一大类,采用十项不同税率分别单独课征。其缺陷表现在:
①相同数量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
月所得在4001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次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人上升到20 000元以上,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
②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现实中,纳税人各月获得收人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纳税人收人渠道比较单一,有的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人;有的人每月的收人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人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收人渠道单一的人征税容易,月.税负高;对每月收人平均的人征税轻,对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
③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
1.3中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选择
考察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分类型所得税模式较早实行,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型所得税模式,更多的则发展为混合型所得税模式。
综合型所得税模式不符合中国目前国情。美国是采用彻底的综合型个人所得税模式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人能实行有效监控相适应。同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收人难以全面监控,涉税信息的交流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科学高效的计算机支持系统,不具备实施综合型所得税模式的条件。
混合型所得税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具体做法是:对纳税人经常性的收人,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采取综合征收。对非经常性的收人,如利息、股息等,可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属于综合征收的项目也只就这一部分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
推行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型所得税模式,还应当实行严格的源泉扣缴制度,凡是能扣缴的都要实行扣缴,先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同时要实行有限度的申报制度。年收人在6万元以下的,即使实行综合征税,也可以不申报,只进行年末调整,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适应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又体现了相对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2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取决于征收范围和扣除项目。
①征收范围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列举11个征税项目,表面上看项目明确、清楚。实际执行时,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居民收人货币化、帐面化程度比较低,还有直接或间接的实物分配等,各种收人名称既多又不统一,难以对号人座,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同时,随着分配方式增加、分配体制的改革,收人分配的来源及项目逐渐增多,以原来的11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看,更多的是把原来的一些减免税项目列人征税范围,同时,对于将在经济生活中新的收人分配方式,及时纳人征税的范围,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尽管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其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均不仅包括周期性所得,还包括偶然所得;不仅包括以货币表现的工资薪金所得、营业所得、财产所得等,还包括具有相同性质的实物所得和福利收人,不仅包括正常交易所得,还包括可推定的劳务所得。总之,为税收公平和反映纳税能力起见,将一切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物质利益和消费水平提高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均纳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采用列举免税项目,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人和福利实物分配均为征税范围,以避免解释不清造成偷税和避税,同时压缩现行的减免税范围。现行减免税的项目比较多,范围比较宽,有10条免税项目,3条减税项目,还有其他一些政策减免。过多的减免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人的功能,还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执行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又造成执法随意性。
②扣除项目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考虑的因素过少,扣除额过小。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人,个人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和个人的再教育、医疗费用、购买住房的费用、赡养费用等,都是个人的大笔开支。因此,应在提高基本扣除额的同时,制定一些标准扣除,如医疗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据实扣除,教育费用、住房费用和赡养费用按标准扣除等。而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如果在收人高的地区规定较高的起征点,对收人较低的地区规定较低的起征点,实际上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杀贫济富”,调节高收人的原则。
3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
就税率形式而言,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在不能普遍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而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缴方法的条件下,它只能适用于专业性和经常性的这一类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专业独立劳动者劳务报酬所得,至于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的所得,则难以有效地累进征收,只能适用比例税率形式。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将上述4类所得设计相同的一套超额累进税率,从而也可初步实现个人不同所得的横向负担公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功能定位 公平
近年来,由于非均衡发展的政策、强调效率的初次分配政策、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等等因素共同作用,中国贫富差距的扩大是有目共睹的,而且还有继续扩大之势,早在2000我国的基尼系数就达到了0.458,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根据中国社科院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2004年中国基尼系数仍然在0.4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运用适度的再分配手段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提到了相当的高度,因此,作为调节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一直以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问题就存在一些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主张个人所得税以聚财为目的,对所有个人所得征税,并降低边际税率,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种观点主张个人所得税以再分配为目的,非“全民征税”,并提高免征额,以利于低收入者,以调节收入分配。其实这两种观点也就是税收原则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从理论上来讲,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效率功能,是十分必要的,毕竟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和推广的原始出发点都是为了充实国家财政收入;但就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笔者更倾向于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目前应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功效,同时这也是由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重要性决定的。
目前,我国贫富两极分化的严重程度早已为人们所共睹。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阻碍经济发展,这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敏感问题,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采取措施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与社会现实面临的巨大压力相比力度还是明显不够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贫富差距过大,造成社会分配严重不公,政府就不能不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了。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个人收入不公问题的主要手段主要有两个:社会保障制度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我国这两种手段的作用还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在不断改革,但因其牵涉面太广而举步维艰,离完善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使其调节收入的功能大打折扣。两种手段比较而言,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到的只有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其制度改革相对更容易一些。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定为800元/月。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一是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来华投资和工作的外籍人员增加,为维护国家税收,促进国际间平等合作,必须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二是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所以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额主要是根据外籍人员当时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确定的。1987年出台实施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国内公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并规定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内外两套税制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最终确定为800元/月。
准确地说,个人所得税8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从1994年开始正式实施的,然而由于当时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还无法达到征税标准,所以当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年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1.51%,个人所得税在当时并未被人们所关注。但是,从“八五”期间到“九五”期间,城市家庭人均年可控收入从2816.8元上升到5511.7元,同期在农村,人均年可控收入由1042.6元上升到2128元;2003年,这个数字分别上升到8427元和2622元。伴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增加了,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全国总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2004年此项收入已达1737.05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75%,成为我国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
尽管如此,个人所得税的功效仍令人不能满意。不少学者指出,在效率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很大,税收流失较多(至少在1/2以上),征收潜力巨大;在公平方面,我国2004年个人所得税中有65%来源于工薪阶层,“贫富倒挂”现象十分明显。这些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我们首先可以想到那些存在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和一些所谓的避税行为,但归根到底,制定设计方面的漏洞才是最根本的,我们不能本末倒置。本文就是基于此,对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以期能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更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凸现的主要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个项目征税,在具体应用中,个人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分别其不同来源,分别计征,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而且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分类税制所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也会使这些因素改变,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此外,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而且,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目,但仍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困难,一方面由此引起的税务争议案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实际操作的弹性也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开性,导致税法执法的不公平。
(二)费用扣除标准过于简单
个人所得税以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黑格尔-西蒙法则将其界定为一定时期内消费能力的增长,个人所得税记税依据应该是扣除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外籍人员给予附加减除费用的优待。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在实践中,不同的纳税人为取得相同的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因此,让所有纳税人从所得中定额扣除或定率扣除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它忽视了纳税人的具体负担情况、物价水平和地区个人收入差距,未能做到量能负担。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各自提高费用扣除额,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既影响了全国税法的统一性,也有失税收公平。
此外,现有所得税制中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而是一般来说,对所得税应进行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许扣除、鼓励性再分配扣除等五项扣除标准。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化、指数化和纳税单位的确定应是今后税制改革要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其中,工薪所得的边际税率达到45%,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后边际税率为40%,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边际税率为35%,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的边际税率为20%。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这种规定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部分落在了一般工薪阶层身上。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纳税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薪阶层。这与此前公布的全国情况基本相同。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
综合税制是指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用目前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以上全部的综合收入,通过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实践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效率更低。而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曾于2002年对北京、上海、广州的700余位居民进行了访问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赞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综合税制代替分类税制。但由于综合税制的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征收手续复杂,征管成本较高,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兼收二者的优点,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必要选择。
按照综合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首先可以考虑将各类应税所得分类合并计征,对部分应税、免税项目予以调整。例如,将工薪收入、劳务收入等收入合并,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次,针对多头收入的情况,逐步扩大课税范围。除了将一些过去出于优惠政策鼓励而尚未征税的项目(如证券所得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之外,其他很多额外收入或福利项目也应纳入课税范围,比如,个人取得的额外福利、投资收益、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福利。另外,对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分类课税。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
(二)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的扣除,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适用于非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的劳动所得。对于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按照纯收入征税原则和一般国家的通行做法,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目前学界已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产生异议较多的是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生计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问题。因此,我们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力争做的科学合理。首先应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其次,要体现政策原则,即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比如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对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可给予较多生计费用扣除,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考虑扣除等。再次,个人生计扣除应实行指数化调整,以较少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的影响。此外,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税收公平,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三)优化边际税率水平设计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利斯(J•Mirrlees)等人在假定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极大化等一系列限定条件下,得出结论:如果收入分配数量存在一个已知的上限,则最高收入档次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而对于低收入者,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倒“U”型税率结构是最优的。目前世界性的税制改革的主要特征就是降低税率、特别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因此,为了有效调节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应该是在坚持宽税基的基础上,采用较低程度的累进税率。在具体设计上,可采用5%、10%、15%、20%和25%五档税率,纳税级次相应缩减为0.3万元以下、0.3万元~1万元、1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
参考文献:
1、于洪:《中国税负归宿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2、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载于《税务与研究》,2005年第
6期
3、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载于《税务与经济》,2005年第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
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种方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考虑到我国现有征管能力还不能接受所有的纳税人申报,应规定只有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才必须申报,但所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仅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纳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资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种交叉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施于1980年,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进行合并,形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结构。随后经历了6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3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策和征管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的状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并未产生很大的作用。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整体税制结构中的地位较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发挥力量有限。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1.42%,随后逐年比重增加至2005年的7.28%,但是2006年开始比重开始下降,至2013年比重降至5.91%。另一方面,现行的分类制课税模式存在很多的问题,使得个人所得税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征管水平不高基础上实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时居民的收入来源也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分类制的个税征收模式并不能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水平,不能区别纳税人的负担状况,容易出现实际收入水平高的人比实际收入水平低的人的税收负担低的情况,加剧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情况。
(一)分类所得税制下税目划分不合理
我国目前采取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各项所得,根据其来源不同或性质不同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11项,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种划分方式存在着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分类税制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在这种模式下收入渠道单一且应纳税所得额少的纳税人税负重,反而那些收入渠道多元化、应纳税所得额高但分属不同应税项目下的纳税人的税负较轻。由于不同来源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征收,收入高的纳税人往往由于其收入来源广泛而导致他们可以通过多份收入进行多次费用扣除,从而实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这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而且这种变相的合理避税方式造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二)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取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方式,费用扣除按照居民的个人收入分别确定,没有考虑居民的家庭实际情况,也没有考虑物价因素、缺乏弹性,影响了调节居民收入的合理性。目前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全国统一为3500元/月,这一扣除标准没有考虑纳税人实际情况。由于各个家庭在教育、养老、住房、抚养子女方面的支出各不相同,占到纳税人总支出的比例也是不同的。此外,居民的婚姻状况、赡养及抚养人口对不同家庭的消费能力造成很大的影响,由此相应产生的医疗、教育等费用会实质上造成家庭税收负担不公平。对国内居民统一适用3500元/月,而外籍人员适用扣除4800元/月,这项政策制定之初是为了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形象,然而这种超国民待遇已经不适合我国的经济形势,也不利于社会公平。
(三)税基较窄、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包含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项征税内容。但是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税款比例占到个人所得税税收的50%以上。实际上目前我国个人除了获取工资收入以外,还存在非货币性的附加福利,收入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发展的态势,个人的账面工资不能完全反应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很多企事业单位存在低工资、高福利的现象,附加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各类补贴等,高收入群体还有“灰色收入”,这些收入难以用货币衡量,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对这些非货币性收入征管的缺失也使得税基较窄,影响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纳。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复杂,既有超额累进税率,又有比例税率;在比例税率中又设有减免征收和加成征收,这既造成纳税人对税法难于掌握和理解,也不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45%,劳务报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40%,生产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35%,稿酬所得减征后实际税率14%。这一税率结构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如果某一纳税人的收入完全是靠工资获得,那么其应纳税的最高税率是45%,个人所得税对其调节力度是最大的;如果纳税人是企业老板,则其应纳税最高税率是35%,如果纳税人是作家,则其最高税率是14%;同样多的收入,由于来源渠道不同,其所要交纳的税额就不同。这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四)个人申报制度的不合理,税收征管存在难题
我国目前主要采取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起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主动申报纳税,但是目前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的,让其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存在困难,外加对于条款众多的税法难于让纳税人理解,这些都会阻碍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但是在实际执法中遇到已离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追缴税款的难度很大。此外,税务部门需要的纳税信息难以共享,缺乏法定协作机制。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难以达成协作,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及日常消费数据难以实现共享。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早在2003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已经确定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走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但是十多年已经过去,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在十上我国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环境来看,目前可以实行的路径可以有:
(一)费用扣除的调整
自2006年以来的费用扣除标准经历了从1600元、2000元到3500元的三次调整。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不仅是每次个税改革呼声最高的关注点,也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问题。但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意义到底效果如何?假如将此标准提高到5000元,税率和级距都不变,那么对于月工资6000元的人来说在扣除标准3500元时需要纳税145元,扣除标准5000元时需要纳税30元,减税115元;对于月薪20000元的人来说扣除标准3500元时需要纳税3120元,扣除标准5000元时需要纳税2745元,减税375元。这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所起到的“逆向调节”作用,即工资薪金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只是单纯的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会使得工资越高的人获益越多,工资越少的人获益越少,同时还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税率。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越多,这种“逆向调节”的作用会发挥的更大,这与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对于费用扣除的确定,我们常常关注扣除标准,对于费用扣除的内容关注较少。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及相关因素,如配偶的收入水平、赡养老人、子女数量、基本的医疗教育支出以及购买首套房子的房贷利息支出等。对此设定必要的扣除限额或者比例,这样做的目的是对不同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的扣除规定,实现负担重的人多扣除,负担轻的人少扣除。
(二)扩大税基,规范税收优惠
我国的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在工资薪金的收入之外员工还会获得公司奖励的非货币利,例如员工获得公司的出国旅游、奢侈品奖励等。公司为了给员工增加福利,种类繁多,税务机关难以进行监管以及核算,但是继续将这类收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会使得税收公平难以实现。但根据目前情况来看,附加福利正在慢慢地从非货币性向货币性转变,例如原有的福利分房变为住房补贴、公务用车也逐渐采取货币化和社会化的方式进行。因此,税务征管应当考虑附加福利逐步纳入到应税范围,扩大税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是对低收入群体及弱势群体的照顾,体现公平原则。但是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被一些中高收入人群利用,造成了税基的侵蚀,应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首先,目前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本就比我国居民的扣除标准高,取消对外籍人员的各种补贴、费用的税收优惠规定。其次是取消获得津贴和奖金的国内外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对超过标准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征税。附加福利和税收优惠是目的是改善人民生活生平,但也成为一些高收入人员提供了避税的途径,为了加强国家在个税政策上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效果,对高收入群体以及对附加福利和税收优惠的有效监管,能增加财政收入,是扩大税源、加强个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加强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