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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株草的感召
在我的远方 你生长
幽香千里迢迢 弥漫了我的诗句
那安谧的姿态时刻感动着我
教育我潜下心来
熄灭一切物欲的喧嚣
注目你
注目你优美的生存
2
在我局促的生命里
从此需要积累渴慕
推开沧桑世事
推开浮华和累人的功名
推开盛筵 盛筵上的残酒
聚精会神地聆听
聆听你清醇的灵魂
3
你的成长就是我的快乐
你的安宁就是我的福音
我要为你删除风暴 删除
一切不怀好意的风暴
然后果断地刷新天空
把你的所有愿望揣在怀里
收藏 并挚爱终生
4
污染的人类提醒我
对于这株草的爱
必须
矢志不移 满怀忠贞
5
芳草依依 情思切切
香透
我平凡的人生
-- 劳动者!
天下最容易接近的是泥土
以及和泥土相依为命的男人和女人
他们以劳动的方式
同这个世界真情对话
他们漂泊过的所有地方
都生长发展史和进化论
蕴含丰富且平易自然
他们依山而立
丛林草莽中
染一身翠绿
山地里逐鹿生活
寒风中围猎山的苍劲树的挺拔
在最靠近太阳的地方
顶天立地
他们傍水而居
江河溪谷中
柔情似水
人与水动情的汇合在一起
便诞生缓婉的船灵秀的鱼
在所有的黎明和黄昏
收获幸福和安祥
通常情况下
劳动者
几根蓠芭便围成家园
习惯用看爱人的那种目光
守望收成
男人喜欢用酒
女人选择用泪
表达对生命的一往情深
劳动者的贫穷是身无长物
劳动者的富有是精力充沛且体格健壮
因此创造了人丁兴旺世代繁衍
也创造了舞蹈、诗歌和天堂
五一劳动节诗歌
家政服务员
酱醋油盐饮食茶,护幼扶老涮洗擦。
巧手烹调香饭菜,
勤谨浇开醉心花。
牛奶配送员
应时按点快奔波,
大桶装满小瓶搁。
季约日送随召唤,
情系于行奶鲜活。
报刊零售员
立起亭台开扇窗,未曾铺张不潢装。
众刊精品操情冶,群科闪耀慧新光。
餐饮服务员
走出穷乡僻壤村,加入厅堂服务军。
学技就业两不误,礼正仪雅宾客尊。
商品推销员
商城空道占边角,展示新品市场瞄。
请君试用争比妙,躬身侍服敢呈豪。
小吃叫卖者
春夏秋冬无阻拦,推车唤买喊连绵。
“卖粽子了”一声唱,别样人生苦亦甜。
汽瓶装送者
别离原岗创业忙,自强发奋众友帮。
换瓶充气常供应,便民利家装运扛。
废品收购者
锈铜烂罐破铁缸,旧胎瘪塑黄纸箱。
别人丢弃我拾捡,利用回收废变良。
蹬三轮车者
轮转街巷善穿梭,风雨兼程不退缩。
送孺拉困载老弱,双脚蹬出誉满多。
书画装裱者
松柏兰竹五颜涂,篆隶真草挂幅出。
装成锦绣山河卷,裱开争艳百花图。
春风春雨把原野拂绿
惊起一层漫漫绿色。
高高铁塔、层层配电网络上,
悬挂着一幅幅检修线路工人忙碌的景色。
风 , 用温情的手在电线上弹奏着
欢快的乐章,在寂寥中
为茫茫沙海里的工人们唱响一首伴奏曲,
荒芜人烟的戈壁
因他们的存在而顿增生机勃勃的昂扬气色。
为了让沙漠边的小城能有不夜的亮光,
为了千万劳动者能安全连续地运用电能
去建设祖国,
我们的电业工人
起五更 归月色 战沙暴,
巡线,检修,消缺
从不毛之野到喧嚣的街头闹市,
从架空线到地缆的每个角落,
细心检查 ,
不让每一个隐患从眼前滑过……
这就是光明使者
为自己劳动者的节日献上的
欢快的乐章,在寂寥中
为茫茫沙海里的工人们唱响一首伴奏曲,
荒芜人烟的戈壁因他们的存在而顿增生机勃勃的昂扬气色。
为了让沙漠边的小城能有不夜的亮光,
为了千万劳动者能安全连续地运用电能
去建设祖国,
我们的电业工人
起五更归月色战沙暴,
巡线,检修,消缺
从不毛之野到喧嚣的街头闹市,
从架空线到地缆的每个角落,
细心检查,
不让每一个隐患从眼前滑过……
这就是光明使者
和煦的春风吹遍大江南北,温暖的阳光普照举水南岸,百里平畴铺开了希望的画卷,英雄的团风耸立起创业者的丰碑。这里是劳动者的福地,这里是建设者的乐园;这里如诗如画,这里如醉如痴。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县总工会、县文化体育局在这里隆重举行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诗歌朗诵会,参加这次诗歌朗诵会的选手共有28位,他们分别来自县直机关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和乡镇,每位选手带给我们的都是献给劳动者的颂歌,欢迎大家欣赏!
1、XX县庆祝“五一”劳动节诗歌朗诵会现在开始,首先上场的是县公安局的参赛选手郭霖、蔡准。他们参赛诗歌的题目是《五月的颂歌》,大家欢迎。
2、每一个花开的瞬间,都凝聚着汗水的挥洒,每一个前进的脚步,都灵动着生命的荣华,这就是红五月的赞歌。下面请欣赏团风中学带来的配乐诗朗诵《五月的赞歌》,朗诵者杨帆、卢琦。
3、是谁,用青春丈量了生命的宽广,是谁,用汗水韬敛了太阳炙烈的光芒,是我们辛勤的劳动者,是劳动者用勤劳的汗水谱写着生活的赞歌。请欣赏由县实验中学带来的诗朗诵《五一赞歌》,朗诵者方亮、吴金涛。
4、落叶在空中盘旋,谱写着一曲曲感恩的乐章,电力工人怀着一颗感恩的心,用心血和汗水点亮了万家灯火。下面请欣赏由县供电公司带来的诗朗诵《倾注你我心血,点亮万家灯火》。朗诵者肖凡、方荣等。
5、我们歌颂祖国,我们赞美家乡,我们热爱劳动,我们追求成功,这就是团风38万人民的颂歌。请欣赏革命老区贾庙人民的心曲《劳动礼赞》。朗诵者周高峰、汪艳芳。
6、地下脉动千万条,是跳动着的五线谱,紧连着水厂工人的心,他们奏响了劳动者乐章,把爱奉献给千家万户。下面请欣赏由县建设局带来的诗朗诵《水厂工人》,朗诵者:李牧。
7、团风,你用炽热的胸怀、温暖着创业者的信念,你用大地般的情怀,托起一片灿烂的明天。请欣赏由县妇联带来的配乐诗朗颂《团风创业者的歌》,朗颂者肖春英。
8、成功是汗水浇开的花朵,辉煌是心血点染的征程。团风地税人用不懈的追求,正迈向事业的高峰。请欣赏县地税局带来的诗朗诵《团风地税人》,朗诵者:罗想,王小伟。
9、春风轻抚着绿色的禾苗,春雨滋润着广婺的田野,农技人员的辛苦劳作,为大地奉献着最美的赞歌。请欣赏县农业局选送的诗朗颂《最美的赞歌》。朗诵者:李玉荣
10,我们不是伟人,我们也不是英雄,但我们拥有无怨无悔的人生,因为我们是平凡的养路工人。请欣赏县交通局选送的诗朗颂《养路工之歌》,朗颂者:张媛、王鄂
11、大鹏展翅九万里,扶摇直上冲云天,信合人带着执着、梦想与追求,向着更高、更远、更辉煌的明天前行。请欣赏县信用联社选送的诗朗颂《信合礼赞》,朗颂者:吴超
12、团风,正在创新崛起,正在用创业者的激情演绎着从贫弱到富强,从封闭到开放,从保守到创新,从追赶到跨越的精彩嬗变,你的儿女永远是您的光荣。请欣赏县实验中学选送的诗朗颂《光荣颂》,朗颂者:赵海涛等。
13、爱我团风,古老而充满朝气的名字;爱我团风,勤劳而勇敢的人民;爱我团风,用伟大的创造推进经济的展翅飞腾。请欣赏杜皮乡选送的诗朗颂《爱我团风》,朗颂者:程志芳。
14、有一种事业,把共和国的光辉播撒到每一个角落;有一种人,把党的温暖传送到千家万户。这就是我们的民政人。请欣赏县民政局选送的诗朗颂《我们是民政人》,朗颂者:漆莲。
15、有一双手,将世间的疾苦消融,给暗淡的生命捧起一抹朝霞;有一双手,让患者和家属感激的微笑尽情在绿色通道里渲畅。这双手就是我们的白衣天使。请欣赏县医院选送的诗朗颂《白衣天使》,朗颂者:陈芳、赵洋。
16、人们,因为劳动而幸福,因为幸福而劳动,劳动是人类的天职,劳动是人类的本原,劳动创造了人类和世界。请欣赏县畜牧局选送的诗朗颂《致劳动者》,朗颂者:袁晓颖。
17、有一团火,点燃着生命的光芒;有一团火,温暖着颤动的心房,那天使之翼扇焰了希望的火炬,呈现着一道美丽的风景。请欣赏县妇幼保健院选送的诗朗颂《天使之翼》,朗诵者:王兰萍,熊丽娟。
18、世上有部永远也写不完的书,那便是母亲,世上最应该记住的人,也应是母亲,然而,最应该记取的最易忘记,有谁还能知道母乳的汁味?请欣赏县广电局选送的散文诗《母亲》,朗颂者:夏梦玲。
19、劳动,创造一页页厚重的历史;劳动,书写一个个惊世的奇迹。我们站在红五月的首端,书写了团风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篇章。请欣赏县发改局选送的配乐诗朗颂《唱响红五月的赞歌》,朗颂者:王翔、赵。
20、我们以盘古开天般的气概,把岁月的长河裁剪;我们以夸父逐日般的追求,将生命的烈火点燃,团风交通的腾飞,已成为21世纪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请欣赏县交通局选送的诗朗颂《交通礼赞》,朗颂者:周何方。
21、五月的阳光温暖柔和,五月的花香飘醉着欢乐,我们是光荣的劳动者,在五月的怀抱里放歌。请欣赏县畜牧局选送的诗朗颂《五一劳动者之歌》,朗颂者:董琦。
22、是谁,用公平正义诠释着法律的内涵;是谁,用忠诚和无私托起了天平的两端。是你,共和国的人民法官。请欣赏县法院选送的诗朗颂《人民法官赞歌》,朗颂者:漆峰。
23、我们颂扬五月,我们崇尚劳动,我们拥有创造历史的气魄,我们是新一代的团风人。请欣赏县实验小学选送的诗朗颂《五月的颂歌》,朗颂者:刘敏、汪震杰。
24、我见过你,你像朝阳,为幸福者涂抹亮色,你似晚霞,给愁苦人送去余晖,你见证了团风的发展和壮大。请欣赏县司法局选送的诗朗颂《我见过你》,朗诵者:朱晓君。
25、劳动,以母亲的方式,教给我们什么是生命,劳动者光荣的韵律,从母亲肺腑传出,唱响千年。请欣赏县法院选送的诗朗颂《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朗诵者:占翠。
26、是谁,用辛勤的汗水哺育了春日破土的嫩苗?是谁,似和煦的春风温暖了我们的心灵?是您,光荣的人民教师。请欣赏团风镇选送的诗朗颂《我们是光荣的人民教师》,朗颂者:涂静等。
27、你是“金色盾牌”,用言行捍卫了自己的庄严承诺;你是“钢铁卫士”,用血肉之躯守护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你,就是我们光荣的人民警察。请欣赏县公安局选送的诗朗颂《警察之歌》,朗颂者:张琼。
我们仿佛看见
那怒形于色的人群
正潮水般的涌向天安门前
翻开五月的日历
我们仿佛听见
那激越高昂的呼声
越八十年的时光隧道
正清晰的响在耳边
还我青岛拒签和约
内惩国贼外争国权
祖国母亲岂容蹂躏
中华大地哪能踏践
这是一群热血青年正义的呐喊
这是一群爱国志士光荣宣言
象一座岩浆迸发的火山
似一柄刺向黑暗的利剑
似一股奔涌而来的洪流
似一只搏击风浪的海燕
痛打卖国贼人心大快
火烧曹家宅义愤冲天
血腥镇压何所惧
我以我血轩辕溅
这是一场反帝反封建的伟大胜利
这是一个非同寻常的历史转折点
这是一面永远高扬的旗帜
我是一首永恒的爱国诗篇
翻开五月的日历
我的思绪飘飞的得很远很远
翻开五月的日历
我的心里又添了几许忧患
伊拉克上空仍笼罩着战争的阴云
科索沃大地正弥漫着浓烈硝烟
霸权主义者随意干涉它国内政
日本右翼分子矢口否认侵华历史
世界和平的交响乐不和谐的旋律时隐时现
漫长的人类社会呀
演绎了多少苦难的岁月
悠久的历史文明啊
又有多少悲剧频频上演
无数个铁的事实告诉我们
愚昧就被欺凌
落后就要挨打
翻开五月日历
我的信心倍增
干劲冲天
信念是坚固的堡垒
理想象燃烧的火焰
和平的呼声早响彻全球
友谊种子已扎根心田
时代的号角已在大江南北响起
改革的春风正在沭阳大地吹遍
年轻的朋友信
让我们高扬五四鲜红的旗帜
团结一心务实苦干
奋起直追自强不息
去拥抱新世纪
家政服务员
酱醋油盐饮食茶,护幼扶老涮洗擦。
巧手烹调香饭菜,
勤谨浇开醉心花。
牛奶配送员
应时按点快奔波,
大桶装满小瓶搁。
季约日送随召唤,
情系于行奶鲜活。
记得有一次,妈妈上班去了,可是她还有一大堆的衣服没有洗完。于是,我起了帮妈妈洗衣服的念头。说干就干,我找来一块肥皂。又在水池里放满了水。把衣服全部放进水里,我卷起了衣袖,洗了起来。我拿起一件衣服,用清水把它浸湿后,把肥皂擦在有污渍的地方。用力搓洗,搓出了许多五颜六色的大泡泡,飘浮在水中,亮晶晶的,漂亮极了,一会儿又溶化在水中,化成了白色的泡泡。突然,我看见一个地方怎么洗也洗不干净,当我正要泄气时,心想:如果我现在放弃了,妈妈回家后又得辛苦地洗这些衣服了。于是我又在上面擦一些肥皂,继续搓洗,终于,黑点被我搓洗干净了。我再把水池里的脏水放掉,重新放满干净的清水,把刚才用肥皂搓洗过的衣服放入水池中,用清水漂洗几遍后,再换些水,再漂洗,直到漂洗干净为止。衣服终于洗完了,我又把衣服晾晒好,可是我的汗珠却从额头上流到了水池中,和清水融合在一起了,水也溅了我一身,那时候正是冬天,北风呼呼地吹着,我冷得瑟瑟发抖,但我的脸上却露出了开心的笑容,这回我才感觉到劳动使人快乐的真理。
学会了洗衣服后,我在双休日能经常洗洗自己的小衣服、小鞋子,它成了我的乐趣。
我真的是一个“劳动积极分子”。勤劳的身影遍布我家的每一个角落。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以下简称行政)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 要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行政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的利益和权利。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工会有义务支持行政抓好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行政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本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工会应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断完善分配制度。
第六条 行政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不得刻意或无故拖欠。
第七条 行政按规定支付职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丧假、哺乳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条 行政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增加职工收入。每年具体增长比例由行政和工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物价上涨指数等多种因素综合后,协商确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依法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九条 行政按《劳动法》规定制定企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干满点、出满勤。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条 行政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时,按《劳动法》规定,应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加班,工会应协助做好加班职工的工作。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 行政按规定每年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预算、使用方案,事前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住房、医疗保健、就餐、职工疗养、休养和文化娱乐等生活福利条件(每年具体计划纳入企业的方针目标)。工会应配合、协助行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独生子女、退休、养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 行政应依照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不断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行政按规定标准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并分别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在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采取配套措施,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应支持、协助行政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危及职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支持行政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行政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会有权和义务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对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和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两年对企业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同时每年组织部分职工疗养。工会应协助行政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第七章 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续订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续执行本合同。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将修改条款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九章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
1. 行政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择优招聘职工。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均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意见。
2. 行政依法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与本合同相悖。工会应指导职工明确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解除职工个人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经职代会通过的企业管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法》所规定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进行。
第十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会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的签约代表,对执行合同中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申请仲裁的时效改为从发生争议起60天内)。
第十一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一方有违反责任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有关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应征求工会和职代会意见。工会有责任动员、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行政各项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行政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工会法》规定提取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应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劳动,尊重和维护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权威。
第三十条 行政和工会双方要不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加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 工会主席(或代表)参加行政定期召开的办公会,参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报工会重要事宜,协商处理所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教育与培训
1. 行政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应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 行政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用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 企业应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制度,做好职工的转岗、待岗、重新上岗工作。
4. 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教育、培训、转岗、上岗工作,配合党政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积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
第三十三条 纪律与奖惩
1. 行政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工会应支持行政按规定办事,并协助做好工作。
2. 行政对违规职工处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
3. 工会应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按规定在7日内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时上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市劳动行政机关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
厂长: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范文二本合同机械化养护队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机械化养护队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机械队}签订。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机械队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机械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机械队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 机械队实行集中管理,凡机械队范围内的各个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 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机械队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机械队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机械队的行为和活动。
第五条 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机械队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机械队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
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机械队的发展。
第六条 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影响道路安全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七条 机械队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春节:2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端午节:6月23日至25日放假调休,共3天。开斋节:9月6至9月8日,共放假3天,无调休。中秋节:9月28日至29日放假调休,共2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机械队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机械队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 机械队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机械队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查处。职工对机械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实际工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对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十六条 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机械队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机械队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有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1份,留机械队保存。
双 方 代 表
职工方:
机械队方: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范文三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____人 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顺昌县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___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___________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 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_______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国家标准劳动合同范文一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乙方(姓名):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为 (从以下三种期限中选择一种)。
1、本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3、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在甲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标准为 。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工作地点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岗位实行 工时制度(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甲方的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2 -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3、乙方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资支付形式为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月工资额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试用期月工资额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价为 元。
3、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甲方应按政府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乙方增长工资。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别包括:
。 。
3、乙方工作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甲方应提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乙方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2、出现以下情形,甲乙双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 。
八、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 3 - 1、劳动保护: 2、劳动条件: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加附页)
1、劳动纪律 ;
2、培 训 ;
3、商业秘密 ;
4、竞业限制 ;
5、其它事项 ;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有规定的,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条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员(签名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标准劳动合同范文二甲方: 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 方: (以下称“乙方”
家 庭 住 址: 邮 编:
户 籍 地 址: 邮 编:
联系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紧 急 联系人: 紧急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1.1 依法应告知乙方的相关事项,甲方均已如实告知。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劳务及其他雇佣关系,不存在尚具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陈述的一切信息资料均是真实的,并愿意接受甲方的《员工手册》及最新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
1.3 本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自 月起至 年月日止。 试用期1.4 试用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2.1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乙方在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此,乙方确认已被事先如实告知,并表示接受。
2.2 乙方的工作地址为:
2.3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从事
2.4 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2.5 乙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精力、能力和技术,仅用于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上,除确保自身的工作达到甲方为其规定的岗位职责标准外,还应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本岗位工作以外的临时工作,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达到或超过预期的商业目的,并不得从事兼职或第二职业。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 乙方的岗位实行:
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3.2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
3.3 乙方如未经批准或因其自身原因未完成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不支付报酬。
4.劳动报酬
4.1 乙方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等项目构成。所得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月基本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标准为 元。
(2)月考核工资基数为 元。甲方根据相应的考核规定,对乙方进行必要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4.2 甲方在次月的
4.3 甲方将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4.4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或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业,且甲方没给乙方安排工作的,甲方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5.社会保障
5.1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乙方参加下列社会保险:
城保 小镇保(享受补贴 不享受补贴)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5.2 乙方如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需24小时之内立即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若乙方延误通知甲方,造成甲方对事故经过无法取证,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1 甲方提供劳动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执行符合国家职业危害防护标准的要求。
6.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有违反,将承担甲方规章制度的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损失赔偿等。
7.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7.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7.3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本合同终止。
7.4甲方解除或终止乙方劳动合同,均以退工单为准。
7.5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即时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
7.6 未能在30天内完整提供甲方要求的录用相关资料,致使甲方不能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或办理相关法定手续等的。
7.7 提供虚假资料的。
7.8 擅自离岗连续满三个工作日,视为自动离职的。
7.9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应依法并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
7.10 由于乙方的原因未按前条约定履行工作交接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具有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事务的,甲方可以暂停支付乙方最后一期工资。
8.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终止本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劳动争议
9.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先行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各类书面通知、双方的书面协议等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
10. 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10.2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绩效考核制度》
(3)《薪酬制度》
(4)《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5)《员工手册》
10.3在乙方处于联系障碍状态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10.4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
10.5 本合同约定期间内,乙方不得自行或指使、诱导他人从事直接或间接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与甲方相同、相似、类似或相关的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6 本合同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0.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8 其他约定:
10.9 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标准劳动合同范文三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长沙市湘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周宁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长沙市营盘路260号 现住址: 经济类型: 民营 户口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点:长沙天都大酒店19016号房
联系电话:0731- 89753984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姓名及电话: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1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1年。
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即自 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试用期满,甲方应及时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聘或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满,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该职位要求,经双方同意可以调换职位的,甲方可以提供其他职位,试用期自新职位上岗当日起重新计算。
乙方应在__年_月_日前到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合同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实际工作表现,提升或降低乙方的职务,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或岗位,并相应变动乙方的岗位工资。
第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职责所属及上级所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作安排,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决定。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第六条 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节日和假期。
第七条 甲方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安排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入职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积极接受甲方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五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的工资政策、甲方工资制度和乙方业绩考核情况,确定乙方工资水平,并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此工资将不迟于次月十五日发放。
乙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保险补贴( )+绩效奖金( )共计 元/月,每月的加班费、相关福利、年终奖另计,乙方的养老保险由公司发放补贴,员工按规定自行缴纳,必要时,可委托公司帮忙办理,但公司需按上缴的实际金额如实代扣员工的保险费用。 乙方工资的增减,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均按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每年将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湖南省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因公或因病死亡,其遗属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七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湖南省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商业、技术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八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工作业绩及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
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提前三十天协商本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前,双方应先按以下时间办理工作交接,其中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借)款、工资的办结等: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应按协商的时间办理交接;
2、 甲方或乙方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需在提出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办理交接;
3、 甲方或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属于试用期员工的,双方需在三日内办理交接;乙方已转正的,双方需在提出通知后的十日内办理交接。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方能正式办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续手续;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在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前,甲方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甲方自乙方的离岗停止原工作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接、拒不交接或交接手续不齐备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若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 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劳动合同,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十 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和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甲方原因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需给予乙方经济补偿或赔偿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本条第三十八条中约定的项目外,还应按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的20%赔偿甲方损失。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应按照第三十八条中预定的第1项中的招收录用费和第2项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第四十五条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于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第四十六条 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极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技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必要时,双方另行签订《商
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凡由甲方出资培训、进修和招(接)收乙方的,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接收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招(接)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合同期内,甲方和乙方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凡内容与本合同相关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今后国家和湖南省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国家和湖南省的新规定不再涉及原来劳动关系中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内容。
第五十条 本合同书中空格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除乙方个人资料需乙方填写外,其他均由甲方负责填写,本合同中甲方及法定代表人应盖章;乙方姓名、出生年月等内容应与乙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一致,乙方应签名。乙方确定本合同中乙方住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准确送达地址。如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乙方因此未收到甲方送达的文书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涂改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十三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并对考核不合格者按奖惩规定处理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个人材料及出具的所有证件均为本人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提供相应证明并知会公司;如未尽此项义务者,发生因与公司掌握信息不符造成争议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修改后,只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即新的规章制度当然取代原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4.甲方因工作需要或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需对乙方工作部门或岗位进行调整的,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双方签字的员工岗位异动申请单、任命书、调动函或降职(级)书等书面文件作为合同岗位变更协议,不再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三方权力与义务;变革
一、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十余年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一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归结为五个方面,
第一,虚无化,即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但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形式化,即劳动合同的内容照抄照搬法定最低劳动标准,不解决具体合理的劳动标准条件问题:
第三,单边化,即用人单位单方面将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及劳动标准条件强加给劳动者,不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短期化,即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新不用旧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劳动关系高度不稳定,劳动者没有职业安全感:
第五,空心化,即以劳务派遣等方式间接使用劳动者,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务派遣是当前劳动关系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它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收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确满足了一些企业和职工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灵活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但是由于对劳务派遣没有任何规范和指引,通过劳务派遣之名行职业介绍之实的大有人在,通过劳务派遣不是满足灵活用工。实际上是长期稳定用工,行偷梁换柱逃避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的法定责任之实的大有人在,最典型的是还是这个职工还是这个岗位,但是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真正变了的只是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
从目前的情况看,劳务派遣单位只与有长期、稳定客户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以任务持续期为存续期的,一旦外派任务结束,通常劳动合同就结束了。对于短期任务,派遣公司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大多数劳务派遣单位对解除和终止派遣劳动合同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严重危害了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使他们缺乏安全感。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管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期限及用人单位内劳务人员所占的比例有待确定
劳务派遣具有一些负面影响,如:劳工团结权受制约,团体维权形成现实阻隔:职业安定受到威胁:社会法上之权利难以保障纠纷难于梳理等,过多使用劳务人员将降低劳动者保护水平,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派遣适用范围、期限做出限制,应限制用人单位内劳务人员与正规劳动者的比例,防止劳务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替代。
2.派遣机构是否可与受派员工设定多次试用期以及无固定期合同订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时,受派员工在派遣机构服务超过十年,但可能服务于不同的要派企业,所以要其中某一个要派企业不会承担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雇主责任,派遣企业的责任和风险被无限放大。因此简单从法条来看,不足以说服派遣企业必须依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可进行劳务派遣的岗位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一条款在实际执行时缺乏操作性。在随后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见征求稿)》时立法者曾试图对此做一些具体的规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辅岗位是指保安、保洁等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岗位员工请假,在此期间无法上岗,需要他人临时性顶替的工作岗位。但在最后颁布实施的条例中也取消了该条款,整个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仍很大,有待进一步协定。
二、文献综述
在“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分析”一文中,中国海洋学院苏慧文和刘洁提出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在劳务派遣中出现的劳务派遣中三方互相推诿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并探讨了在新法出台的情况下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所受到的影响及其产生的变化;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中,邓雅静从劳务派遣在我国的产生背景、发展状况人手,分析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优势、劣势,归纳出劳务派遣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各方主体在新法约束下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及所享有的权利。最后,该文将政府纳入劳务派遣关系中,通过建立“四位一体”劳务派遣市场模型来分析我国应该如何合理引导、规制、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之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利工具。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方面有了一个相对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无疑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一些用工不规范的企业而言,必然会经历一个阵痛期。
1.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1)降低了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不规范经营所要承担的风险。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一规定通过提高劳务派遣市场的准入条件,降低了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不规范经营所要承担的责任。
(2)有利于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用工单位明确自己的权责,避免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过失承担责任。
(3)防止了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多次签订短期协议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并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明晰。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保护,这样使得企业的不合理行为得到遏制,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达到提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长期协调和稳定,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
2.新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对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对派遣单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提高,从而避免了一些不正规的派遣单位的存在。
(2)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明确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从而避免了由于用工引起劳动争议产生互相推诿责任现象的产生。
(3)派遣单位有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派遣单位剥削压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本身是以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劳动合同法通过对用人单位以及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等各方面进行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必然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三方权力与义务的规定必然会使得三方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中呈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四、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管理的变革趋势
劳动合同法从消除劳务派遣弊端出发,对劳务派遣采取了“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化”的立法思路,对现有模式的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限制,通过实行派遣人员常雇制、劳动报酬一体化、退回机制法定化,使劳务派遣成为比标准劳动关系更为严格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以及劳动者自身观念水平的提高等都将对企业的用工形式产生着影响,作为目前大量企业采用的劳务派遣,其劳动合同管理也必然会随之发生一系列变革。
1.主体资格更加严格。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为至少五十万元,这一标准远远高于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要求(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很明显,要求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合同形式标准化。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必须将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都固定下来,有章可循,并正式纳入劳动合同中,这一规定使得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形式更加标准化、正式化。
3.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内容具体化
(1)劳动合同期限实行常雇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使得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杜绝了派遣单位规避责任订立多次短期合同的风险,有利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可持续的合作与稳定发展。
(2)劳动报酬强调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并且体现了劳动报酬的公平性,也进一步避免了用工单位以降低用工成本为目的大量使用派遣工同时又规避责任带来的负面影响。
(3)引入退回机制。当劳动者出现工作上的过失或者无法满足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时,劳动者可以被退会,再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解除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这一机制引入劳动合同,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用工权益,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4)禁止转派遣。劳动法中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对劳务派遣的派遣工再次派往其它单位。这一规定避免了当劳动争议发生时,责任主体不明确,多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强调连带责任,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若出现工伤事故,派遣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用工单位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主体责任的明晰化,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成一线压榨劳动者的现象减少,并且会促进派遣单位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用工单位也会加强派遣工的工作安全防范措施。
关键词:施工企业;劳动人事制度;三项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4(C)-0331-02
在当前的国有施工企业改革中,要走出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的困惑,步入现代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轨道,需要突破传统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中的若干个难点,化解一系列利益调整中的矛盾,解决改革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才能扎扎实实地迈向成功。
一、用工制度的改革
1995年实行的《劳动法》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打破了国有企业延续多年的用工形式,在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然而用工制度的改革并不容易。首先,有的员工不接受这种变化,对重新确立劳动关系持消极的态度。有的企业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折中。由于取消招工制度多年,加之每年新接收的高校毕业生数量有限,所以新增员工的比例并不高,难以起到全面改革用工制度的根本作用。由于建筑市场的变化,企业的施工任务不可能完全饱满,有的员工实际上处于待岗状态,又由于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他们继续享有原企业的工资、医疗和住房等待遇,继续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其次,实行合同制用工的本质,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员工的质量、数量、结构,进行动态管理。而在实际执行中很难真正做到。实践证明,按照合同制用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的效果不一定理想,工作量很大,成功率却不高。与此对应,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容易,需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引出其它问题。当企业“选择职工”时,很多人都不愿意出面去做这种“得罪人”的工作;而当员工“选择企业”时,则可以不辞而别,尽管企业制定了有关违约金的管理办法,但真正执行起来,还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问题。有时当企业试图按照市场供求规律实行用工制度改革,确立新型劳动关系时,政府、企业、员工个人都对从传统体制的惯性中冲出来感到力不从心。
二、用人制度的改革
市场经济向施工企业提出了挑战,失去人才,将失去建筑市场的份额。“竞聘上岗、双向选择”启动了用人制度的改革,但在实际推广过程中仍然步履艰难。首先,无论是任命还是聘用,在国有施工企业都是组织行为,每个环节都要集体研究。聘任制又特别强调公开、公平。这样如果在施工企业中普遍推行聘任制,从本人申请、民主测评、公开答辩,到集体决策和报批行文,要有很大的工作量和诸多的工作环节。这种制度强调了公开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回答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本质,进而制约着这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其次,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十分复杂,仅靠有人事部门难以做到科学、及时、准确。目前企业实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性。但是,综合考核指标源于企业各个部门的主要业务指标,施工企业当年的承揽任务指标源于国家对基本建设的投资,除了企业内部各项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外部的影响因素,把这些内容综合起来,浓缩成几项“公正”的指标,形成动态管理,要求很高。目前的施工企业还不具有这样高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再者,除了企业的承受力之外,员工本人、家属、社会的承受力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按照人们的习惯思维,提升是荣誉,易于被接受;而解聘或下岗,往往被视为“犯错误”,给本人、家属、社会带来振动。“人言可畏”使人驻足不前。
三、分配制度的改革
分配制度改革是国有施工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国有施工企业工资分配中存在着许多“怪圈”。例如,企业工资分配水平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直接联系;人工成本在企业核算中被视为刚性指标;与工资分配水平最为密切的两个因素:本企业历史水平和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水平,互相攀比上升,而这两个因素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并不一定联系密切。这也是近二十年来工资改革不能成熟的原因之一。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另一个突出矛盾是,对企业经营贡献大的单位,不一定比贡献小的单位收入多;盈利企业领导者和员工的收入,不一定比亏损企业领导者和员工收入多。这时,如果还不能给盈利企业恰当地提高工资,优秀的人才将逐步外流。同样,如果亏损企业的工资水平因财务状况恶化不能保持在原有的水平上,业务骨干也将外流,从而加剧亏损企业的经营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在经济运行中的杠杆作用微乎其微,甚至起负面作用。至于工资收入多年来在系统内部形成的差别,无疑给解决这个问题增加了复杂性。再者,是企业经营者的市场价值。目前,人才市场上开始形成了一个企业经营者的特定市场,并且有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标准。这个标准和他们所产生的效益密切相关。然而,目前施工企业还无法接受已经形成的市场标准,企业内部的现实和企业外部的市场呼唤出现了剧烈的撞击。国际上通行的能够将企业经营者责、权、利结合在一起的股票期权、年薪制等办法,在我国的民营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已经开始采用,而在国有施工企业的广泛推行还存在着若干障碍,对国有施工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仍然难以完全到位,如何评价产生经营者,如何在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激励的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也没有完全解决,从而影响劳动人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现在施工企业的工资分配经历了历次工资改革,完成了从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的转变,根据企业的要求,形成了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工人岗位技能工资,农民工浮动工资这样几种工资形式共存,相互补充的形式,基本上满足了施工企业目前的需要。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和社会劳动力价格之间的差距,各岗位之间的薪酬比例等,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四、笔者的几点思考
(一)培养专业化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队伍。近些年来国有施工企业的人事部门的牌子发生多次演变,从人事处(科)―人事劳资处(科)―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部。这些尽管是称谓上的变化,却反映出施工企业发展对部门工作内涵的新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不仅仅把劳动人事工作作为一项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不仅仅是对现有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绩效、工资分配进行一般的配置,而是要作为资源去开发、培养、使用,最大限度地有效配置,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把充分发挥每一个员工的劳动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基本原则,及时调整人力资源政策,更多地考虑如何有效地调动现有员工的积极性,招募和稳住更多的优秀人才。建设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人才良好的施工企业文化氛围。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向国有施工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了不容回避的挑战,而目前很多施工企业从事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素质和人员构成还远远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挑战。改造、培养、提高从事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素质,从被动式管理转为主动式管理,从传统的管理转变为挖掘“潜能”的市场化管理。这是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前提。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激发和调动广大职工的潜能。国有施工企业完成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根本改变“铁交椅”、“大锅饭”、“平均主义”的状况,使“人工成本”与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结合起来,成为企业内部的市场法则,激发和调动员工的潜能,实现企业和社会经济共同发展。
(三)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需要理论上的突破。伴随着商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和企业的人才市场不可避免的出现和日渐规模。通过这些市场,实现了国有施工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推动了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纵观国内外现代企业制度的变革过程,不难看出,产权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也就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明确分离,在国有施工企业中普遍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制,参照市场标准和运行方式,改革施工企业内部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把市场“看不见的手”与企业内部“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带来国有施工企业资本可持续的保值增值。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国有资本的最大利益。
(四)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保证。实践表明,在国有施工企业中进行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成功者常有一些特定的因素,如企业主要负责人敢于大胆改革,在本企业任职稳定,上级能够给予有力的支持,共同承担改革振动带来的压力。如果缺少特定的因素,那么国有施工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难以建立。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减少人为因素,进行全面的制度建设。从约束机制的制度建设来看,要将监督制约的重心从企业内部转移到企业外部,既大大加强企业依法经营的监督检查,又大大减少企业内部的“内耗”和摩擦,使企业经营者在法规和制度的约束下充分发挥“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