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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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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_________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关键词: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用途管理;资金流向监控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2-0115-02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国始终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尤其是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增长迅猛。人民银行2009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6月末,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37.7万亿,上半年新增7.37万亿,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4.5万亿,上半年新增3.1亿元,新增占比高达42%。由于近期股市、房地产市场红火,有业内人士推测,可能有一部分信贷资金流入了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为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不被挪用,银监会2009年7月27日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支付环节规范了银行的贷款发放流程。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设备更新、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等方面的贷款。根据《办法》,今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5%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也就是银行不再实贷实放给企业,而是在交易行为发生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法规制定,提出如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以及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况,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这将有助于制约企业挪用贷款的行为,对商业银行而言,则是更好地从制度上提供了风险防范保护措施。
一、贷款资金流向问题
固定资产贷款是当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的信贷品种之一,开办时间早、业务规模大,在支持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长期实践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积累总结了较多有效的风险管理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在银监会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引导下,我国银行业在贷款业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慎经营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的情况,从而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发展。目前很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固定资产贷款经营过程中还存在“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之需,提升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财政部会计司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贷款资金流向的问题:2008年银行共向1597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发放的3.9万亿元贷款中,到2008年底仍有1.3万亿元左右资金留在银行账户中。报告认为,上市公司拥有充裕的流动性,但这些流动性可能流入了股市和房市。与多数上市公司充足的流动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约40%的中小型企业因缺乏资金而被迫停产或申请破产。与此同时,上半年央企累计实现利润同比下降26.2%,但企业银行存款却大幅增加,由此表明一些资金并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而是在金融系统内部自我循环。当资金在金融体系里循环,自我膨胀,而不为实体经济服务,金融泡沫由此产生,贷款风险将逐步积累和叠加。
二、贷款用途管理现状
固定资产贷款具有分次放款、专款专用的特点。一般来说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固定资产贷款金额较大,因此在建设期内按照资金需求量分次发放贷款;同时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得挪用做其他固定资产建设、流动资金使用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等。目前,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叙做过程中,对固定资产贷款用途的管理情况差别不大,对贷款用途的监控存在诸多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虽然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贷款用途及提款条件,但约定内容过于笼统,没有约定具体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情况等。
二是没有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而是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对项目贷款实行一次放款,除非是建设周期较长的公路、电力建设项目才实行分次发放贷款,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控不严,尤其是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或者虽然由银行实行监督支付,但大多数流于形式,实际监控并不到位。
三是在贷款支付后按月或按季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看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这种做法是事后监督,等银行发现贷款被挪用时,风险已经发生了。因此,对固定资产贷款用途的管理要由目前的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约束和事中监控,从而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三、贷款资金流向监控建议
《办法》针对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规范了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部分,其中“合同签订”规定基于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契约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办法》规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而对于额度较小的资金需求,则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根据《办法》规定,建议商业银行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细化对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控。
一是合同签订环节。要在合同中与借款人具体约定贷款用途、提款条件、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以及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摘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作为企业传统融资工具,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在不违反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通过优化设计股权投方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可以变通用于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在股权投资谈判过程中,应做好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方式的沟通解释工作,深入了解交易对手的非货币性财产需求,尽快办理非货币性财产购建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启动银行授信及放款流程,尽早形成实物资产,匹配交易对价支付需要。
关键词:企业股权投资 银行表内债务 融资
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作为企业传统融资工具,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一直深受各行各业的青睐。但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以来,银监会日益加大了银行表内债务融资的监管力度,银行表内债务融资审批越来越严,使用范围越来越专,受托支付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资金必须按照贷款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能直接用于企业股权投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银行表外资金、保险资金以及产业基金等虽可用于企业股权投资,但融资成本远远高于银行表内债务融资利率,非一般企业所能承受。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变通用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期在满足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资金需要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问题的提出
(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产生大量自有资金需求。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的高涨时期,股权投资业务频发,资金需求量大。实际工作中,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主要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入股和受让股权三种形式。受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企业不论以哪种形式投资股权业务,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通常只能是自有资金。而自有资金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营业收入和投资取得的收益等。对于注册资本规模较小、尚处于初创期暂无业务收入的企业来说,自有资金尤为珍贵,往往难以满足股权投资业务的需要。
(二)银行表内债务融资不能直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使用。在2009年以前,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虽然也限定用途,但贷后管理相对宽松,贷款发放后无须受托支付,企业实质上可以自由使用。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出台后,要求贷款人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贷款人应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随着银监会(局)监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银行表内债务融资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业只能转换股权投资出资方式变通使用银行表内债务融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企业股权投资的出资形式不局限于货币,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货币性财产。而非货币性财产的购建,除政策法规要求的最低自有资金外,大部分可以通过银行债务融资来解决。因此,企业可以先使用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购建非货币性财产,再将非货币性财产用于股权出资的方式变通使用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解决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难题。
二、银行债务融资用于股权投资业务的实施路径
实际工作中,用于股权投资业务的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而非货币性财产的来源可以是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当企业缺乏自有资金时,企业可以考虑使用银行并购贷款或通过固定资产贷款购建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出资。银行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用于企业股权投资的实施路径具体如下:
(一)并购贷款的实施路径。按照2015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最新规定以及当前各银行对于并购贷款的通行做法,并购贷款可以用于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并购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并购交易价款的60%,期限最长为7年,宽限期(即偿还利息但不还本金的期间)最长为2年。实际工作中,当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受让股权等方式,由目标企业的小股东变为控股股东或由非目标企业股东变为目标企业控股股东,企业均可以按照交易对价的60%使用银行并购贷款来支付交易对价。而且对于企业全部以自有资金实施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并购业务,事后企业仍可在一定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内向银行申请发放并购贷款并将其中不超过60%的并购价款置换出来。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实施路径。自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颁布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直实行资本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最新规定,除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化肥项目、钢铁和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等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40%外,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大都为项目总投资的20%。资本金以外的投资部分均可以通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解决。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变通自有资金出资方式,争取转由资产出资的方式予以解决。如企业在设计股权投资方案时,充分与交易对手沟通协商,了解对方在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的需求;然后通过自有资金并配套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来新建或购买对方需要的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再以该非货币性财产支付交易对价,取得相应股权。企业在新建或购买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时,可以按照资本金制度有关规定,只使用政策规定最低比例的自有资金,其余部分均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缓解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压力。
(三)并购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配合使用的实施路径。按照上文分析,并购贷款最多可以占交易对价的60%,固定资产贷款最多可以占交易对价的80%,即自有资金对并购贷款的撬动比例为1.5倍,对固定资产贷款的撬动比例为4倍。实际工作中,为尽可能节约自有资金支出,企业还可以筹划将并购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配套使用,充分发挥自有资金的融资撬动作用。如甲企业拟对A目标企业进行增资,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在向A目标企业增资前,先对另一规模较小的B企业增资,增资款来源按照甲企业自有资金40%+银行并购贷款60%解决,增资款形成B企业自有资金;然后再由B企业购建A目标企业所需的非货币性财产,资金来源为B企业自有资金20%+银行固定资产贷款80%解决;最后由B企业以所购建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注入A目标企业,并享有A目标企业股权。通过上述操作,甲企业通过B企业持有A目标企业股权,甲企业自有资金撬动融资的比例达11.5倍。
三、银行债务融资用于股权投资业务的优点
(一)自有资金支出少。企业以并购贷款支付股权投资交易对价,最高可以节省交易对价60%的自有资金;以固定资产贷款购建的非货币性财产支付股权投资交易对价,最高可以节省交易对价80%的自有资金。通过变通使用银行债务融资,大大节约了自有资金支出。
(二)资金使用效益高。企业自有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等先后用于购建非货币性财产及股权投资,所有资金均实现多次使用,极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考虑到所需资金主要源自银行借款,在资金需求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单位资金周转使用次数越多,企业借入的银行贷款越少,利息支出也将成比例减少。
(三)综合融资成本低。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均为银行表内融资,目前期限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为4.9%/年,融资成本均远远低于金融机构其他可直接用作股权投资业务的融资产品(此类融资产品目前年利率高达7%左右)。
四、银行债务融资用于股权投资面临的困难
(一)非货币性财产出资难以得到交易对手的认可。相对于货币出资而言,非货币性财产存在着价值能否为交易对手接受、功能是否满易对手需要等诸多问题,导致实际工作中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受到一定局限性。
(二)非货币性财产购建的进度难以满易对手的时间性要求。不论是购买还是新建,非货币性财产的取得都需要一定周期。而股权投资预留的出资时间往往较短,投资机会稍纵即逝,两者常常难以及时对接。
(三)非货币性财产出资须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企业购建非货币性财产往往需要使用大量银行债务融资。银行在签署相关融资协议时常常会要求借款人在进行重大资产转让前事先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如贷款银行不看好企业该项投资行为,企业将不能使用贷款购建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出资。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分析可知,在不违反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通过优化设计股权投方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可以变通用于股权投资业务。为更好地发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用于股权投资的作用,企业在股权投资谈判过程中,应做好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方式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交易对手的理解与支持;同时要深入了解交易对手的非货币性财产需求,尽快办理非货币性财产购建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启动银行授信及放款流程,尽早形成实物资产,匹配交易对价支付需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校;财务制度改革;固定资产;财务核算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02.013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02-0019-01
1 新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的变化
1.1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我国高校从1999年开始大规模扩招,为了改善办学条件,修建新校区、购置各种设备、添置图书资料等,很多高校因资金不足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新制度依然未对高校利息支出作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区分,仍是在实际发生时,由学校财务会计直接列作当期事业支出,不按照具体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成本分摊。某高校在进行校区置换时,就因为未能提供独立的、完整的为该校区修建教学及办公大楼取得贷款的证据,无法分离开贷款利息支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几百万的利息支出不予认可,导致国有资产置换价格偏低。建议下一步修订制度,明确高校日常会计核算根据贷款用途区分相应的贷款利息支出,对于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贷款,自该固定资产购建活动开始至完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理,计入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2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在新制度中明确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并且采用“虚提”折旧的做法,也就是认可固定资产在运行过程中通常会产生有形和无形损耗,目的在于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以此为出发点,建议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更好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可以参考企业的做法,当发现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
1.3 引入加速折旧法
除直线法以外还有一种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是在资产使用的初期多计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使固定资产磨损的大部分价值能在使用期初各年内进行摊销。高校也有单位价值较高,且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房屋、家具、仪器、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更加频繁,有形损耗加速。随着市场人才需求变化加速,高校人才培养计划、专业建设需适时做出调整,仪器设备、电子产品不能适应教学需求,高校就需要替换旧的仪器设备、电子产品,这也加速了资产的更新换代。另外,高校固定资产中,仪器设备、电子产品众多,其技术含量高、更新换代快,无形损耗愈加突出。
1.4 折旧时考虑预计净残值
两部新制度都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但是高校固定资产种类繁多、状态差异大、技术含量参差不齐,不适宜做统一规定。建议高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样让最了解自身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的高校掌握确定权,以便提供更准确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成本信息。
1.5 固定资产折旧时确认支出,完善高校成本效益核算
新高校财务制度增加了成本费用管理一章,明确“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同时明确“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校内部成本核算只是眼下过渡期的暂时规定,随着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高校开展全面的、精细化的成本核算,对外提供各种成本数据是必然趋势。
2 开展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的建议
2.1 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高校会计核算长期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目前的新制度引入了部分权责发生制作为一些特殊教育事业事项的核算基础,这就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更新会计知识,尤其是哪些业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哪些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何运用经验判断把握好度。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借款费用资本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存货进行出入库核算等都有许多具体的核算要领,无论从实施细则还是软件操作,会计人员都需要相当广度和深度的知识再造。
2.2 高校各部门强化成本效益意识
必须加强全体高校教职员工的成本效益意识。高校内部要出台相应管理办法,使大家认识到必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才能更好地促进学校的发展,提高学校的竞争力。并且要把成本意识落实到实际行动当中。
2.3 完善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高校要更好开展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需要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实现固定资产信息资源的开放性。可以借助此次新旧制度衔接,高校开展全面细致的全校固定资产清查。购买或者自行研发适合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对每一件固定资产都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管,实现资产管理的精细化和动态化,为财务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资金来源、折旧金额、报废处理、计提减值准备等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3 结 语
当前,高校要结合自身情况,根据本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特点,通过改进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和核定标准、将基建会计主体纳入一级会计核算管理体系、制定高校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等系列措施,使得高校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财务运营情况将会得到更加真实的反映,为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以“贷款五级分类法”审视农村信用社现有贷款合同
为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我省信用社已于20__年导入贷款风险分类理念,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逐步替代沿用多年的以“一逾双呆”为基础模型的四级分类法。
五级分类是建立在动态监测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和担保因素的综合分析和连续监测,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实际价值。其实质就是对贷款动态综合的一种监管方式,要求信用社不仅在实质上严格遵守五级分类的有关规定,在形式上同样适应五级分类的核心主导思想。实质,指经办人员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形式,指在进入业务程序之前,信用社初步拟定的监控方案。实务中,信用社应以形式上的条款确保经办人员对五级分类法实质内容的准确把握及认真贯彻执行。
贷款合同作为信用社已确认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后,与客户签订的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凭证,通过对客户义务的认定,信用社可依据对客户义务履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督,最终完成五级分类要求的综合分析和连续监测,及时、有效的控制信贷风险。目前信用社使用的贷款合同还延续原四级分类的条款格式,对客户在整个贷款期中应履行的有关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即着重点主要是客户在截止贷款到期日不能履约时应担负的责任,在形式上体现出一种静态的、被动的事后监管模式。为真正体现对借款户,特别是工商企业贷款户实行动态的、主动的连续监管模式,我们可以通过在贷款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些有助于要求企业保证贷款按时足额偿还的合同工保护性条款,通过对条款执行情况的监督,实现五级分类的动态监管目标。
现分别以对影响借款人现金流量、企业财务状况因素和非财务因素的控制,举例说明保护性条款对五级分类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关联作用:[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一、对借款人现金流量的控制1、对借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量的规定条款
五级分类以借款人还款能力为核心,将其主营业务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借款人必须拥有足够的现金是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根本;同时,企业为保证其生产经营得以健康、有效的持续经营,均要求借款企业保持充分的资金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为此,信用社可根据借款企业的行业平均水平和其生产经营规模及负债比例,制定相应的流动资金保持量。信贷人员通过对流动资金保持量的不间断监控,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分析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对问题严重者,可以违反合同为由,提前要求收回贷款,降低风险。
2、资本支出(主要指企业项目支出和固定资产支出,下同)规模的限制条款
信用社对企业的贷款,一般依据借款企业现有生产能力、经营状况、盈利水平、贷款用途等综合因素确定发放金额,部分企业可能因为战略意图的改变,在未经信用社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或随意扩大原定投资规模和追加固定资产投资,人为逃避信用社监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张,伴随着经营的高风险和较高的财务风险,当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固定资产可能因加速贬值,不能足额清偿到期本息;加之,固定资产的变卖,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关门歇业,导致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流失。通过对资本投资的控制,信用社可以有效测定贷款风险,做到心中有数。
3、如期缴纳税金和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条款。
部分企业为了大量占用货币资金,通过隐报甚至不报税款等手段,非法获得货币资金,以增加企业的货币资金供应量。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对无理延迟缴纳税款及漏报、瞒报税款的企业和个人,除补交应交税款外,还可给予一定数额罚款。企业因纳税罚款必将造成现金流失,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此外,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是借款企业对其他债权企业应尽义务,如对其他到期债务不进行及时清偿,及可能被提讼,额外负担大量罚息,造成现金流失。对纳税状况的监控,要求信贷人员在分析企业连续比较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当年实际经营情况,能大概估计企业交纳税金额;对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就必须要求信贷人员随时随地了解企业的负债状况,并对此做出相应判断。
4、限制企业的奢侈消费、高级职员的薪金和企业奖金总额条款。
银行的钱不用白不用,部分企业管理层在获取贷款后,不是将有限资金投入生产经营,而是大肆挥霍:装修豪华办公楼,购买高级轿车,提高员工福利等,这些都将导致大量货币资金流出企业,对信用社到期贷款的本息按时归还产生极大不利影响。信贷人员可以采用审阅企业职工薪酬制度、财务计划等手段达到监控目的,预防资金的无效流失。
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控制
1、限制其他借款条款
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众多,加之活跃的民间资本借贷,为企业提供了众多的融资渠道。高比例的负债的资本结构,放大了企业财务杠杆作用,使企业处于高盈利、高风险的财务模式下。信用社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防止其他贷款人取得对资产的优先求偿权,必须限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为此,信用社对于借款企业,应制定相应资产负债比例,在比例以内,企业可以进行适当融资,信贷人员可每月对其比例进行核算,一旦发现企业资产负债比例超出预订的比例,应重新评估该企业贷款风险,必要时,收回超出比例部分的信贷资金,始终把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2、限制租赁固定资产的规模条款
企业租赁固定资 产,指在约定的期间内,企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租赁大量固定资产,必将定期负担巨额租金,导致大量现金流出,以致削弱其偿债能力。同时,部分企业以此摆脱信用社对其资本支出和负债的约束的目的也不容忽视。租赁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前者纳入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信贷人员只需通过其“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便可了解融资租赁的情况;后者由于未纳入企业自有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就必须要求对借款企业已有的固定资产心中有数,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对固定资产变动了如指掌。对于租入固定资产数额巨大的企业,应将其视为长期负债管理,依实际情况对贷款金额进行调整,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3、要求企业设置偿债基金条款
偿债基金,指强制企业每年投入固定金额,以保证支付到期本息的一种保障基金。该基金的设置,使得企业每年有大笔费用支出,减少了企业的可供自由支配的资金,并且不能用来抵减税赋,是一种财务损失。但对于信用社而言,基金的设置保证了信贷资金的安全,将有效降低风险,使信贷信贷资金处于低风险状态运行。偿债基金金额的核定,我认为可以根据信用社收息周期(一般以一个季度为一个收息周期),按照最低资金金投入法,即:每期偿债基金金额=每季度应付利息 根据还款方式确定的最低还款本金。由企业在每季期初或规定的时间在该基金存入约定的金额,保证企业的偿债能力。
三、对企业非财务状况的控制
1、规定借款企业定期向信用社提交财务报表的条款。
企业财务报表,直观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信用社了解、掌握企业财务情况的最基本的第一手资料。信贷人员在审核报表时,不仅应关注其报表的勾稽关系,重大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还应关注围绕报表传递出的其他重要企业信息:如,企业的财务报表总是不能在规定时间全部提交,可能是企业财务水平存在一定问题或在人为调整报表/,!/内容等,信贷人员就应对这些报表持有合理怀疑态度,通过其他途径证实报表的真实性;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不完整,如不披露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就可能存在管理当局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人为调整企业利润,对或有事项不进行披露或故意隐瞒,就可能存在对企业及为不利的或有事项,将导致企业大量资金外流等。
2、不准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资产的条款
企业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离不开固定资产(部分高科技企业和商业批发、零售企业除外)。企业只有在正常的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才能正常获取利润,以保证其对贷款的偿还能力。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情况下出售较多资产,其目的可能有:流动资金出现问题,由于流动资金的短缺,迫使企业不得不采取激进的财务政策,以变卖固定资产获取资金,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企业管理当局不准备持续经营,通过逐步减少固定资产,套取现金,最后一走了之;以转移固定资产为目的,将资产进行隐蔽转移,企业也可能存在准备关、停、并、转的战略意图。以上几点,均增加了信用社信贷资金流失的可能性,这就要求信贷人员加强对企业在正常情况出售大量资产的情况予以高度重视。
3、不准企业贴现应收票据的条款
第一,资产损失的确认。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主要包括:货币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非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所谓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各项资产损失,具体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
第二,资产损失的计量。一是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构成现金损失。二是存款损失。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人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构成存款损失。三是坏账损失。企业的应收、预付账款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等原因导致其账面价值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构成坏账损失。此外。企业在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人有关的担保(如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密切相关等),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也可以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担保损失不构成坏账损失。四是贷款损失,金融企业因借款人和担保人死亡、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进行追偿后之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债权,构成贷款损失。另外,企业因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未能还清透支款项、发放的助学贷款等,由于相关债务人因上述相同或类似原因无法归还的款项以及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各类贷款类债权,虽经金融企业追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部分也可视同为贷款损失。五是股权投资损失。企业的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减除可收回金额后仍然无法收回的部分构成股权投资损失。六是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七是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企业盘亏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企业被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被盗损失。上述允许扣除的损失还应当包括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八是企业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
第三,资产损失的处理原则。一是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确因特殊原因导致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二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当划分为两个部分即: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除上述资产损失以外的部分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人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现金损失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存款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存款损失”,贷记“银行存款”;坏账损失时,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贷款损失时,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贷款-已减值”;股权投资损失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益损失发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存货跌价准备”,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时,借记“管理费用-存货盘亏”,“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记“有关资产”。
关键词:利率 投资效应 模型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F8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6(a)-0203-02
利率投资效应是指利率的变动对投资作用的效应,或者说是投资对利率变动的反应程度。利率与投资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资金是企业运行的基本要素,而利率就是资金的价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运行除了运用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对外部资金进行有效的利用。并在现有的资金规模下,最大限度的把资金用于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地方,并且还要注重扩大资金运用的规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资本市场融资;(2)利润的再资本化;(3)银行贷款融资。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未成熟,企业的融资体系基本上还是以间接融资尤其是银行贷款为主,因为通常都是银行解决企业所需要的大部分资金,并且这种情况在短期内也不会改变,这表明银行利率是企业投融资的基本构成要素,对其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利率不仅仅是银行融资得到直接成本,也影响债券的利率和价格,利率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自有资金的机会成本。当利率较高时,企业的利息费用增加,融资成本上升,使用自有资金的机会成本也提高;同理,若利率较低,市场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收益将有较少的一部分将用于利息支出,使企业的可支出利润增加,融资成本降低,使用资本的机会成本降低。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1)利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行为;(2)通常情况下,高利率会抑制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利低率则提高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
利率与企业投资的关系说明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率对投资的基本作用与基本影响关系,然而这也要在一个基本的前提下才完全成立,就是企业是一个完全理性的市场行为主体,其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是自身盈利的大小,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在实际的经营中,企业除了考虑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之外,还会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一方面,企业即使是完全的市场主体,也会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形势之下,根据不同的企业战略制定不同的投资决策目标,在企业发展的某一阶段,其战略目标可能是实现市场占有率的最大化,那时企业的目标就是追逐市场份额,而暂时忽略当期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最关注的便不是融资成本,即使利率相对较高,也仍然会扩大投资。虽然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有不同的目标,无论是以销售收入最大化为目标,还是以市场占有份额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最终的目的还是盈利,实现利润最大化,只不过是分阶段和分步骤实现的,而不仅仅只在某一个时间段上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在探索较长时期利率与投资关系时,往往不考虑这个因素。相比之下,在处于不同产业或者是不同行业的情况下,具备一个完善且多样化的资本结构对企业来说是更重要的。因为有属于轻资产性质的行业,也有属于重资产性质的行业;有的行业股权资本占企业总资本比重较大,而有的行业债券资本占企业总资本比重较大;还有的行业固定资产占比很高,有的行业则流动资产比例较高等等。在不同情况下,企业具有不同的资本结构,就会对利率与投资的关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有的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而有的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那么资本密集型产业相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对利率的反应程度敏感性就更高。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看,还需要考虑一个特殊因素,即企业的性质。根据我国企业产权性质的不同划分,一般包括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对融资成本的反应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资本主要来自国家财政,受财政支持力度大,或者由于产权利益的关系,对于融资成本变化的反应程度就会相对敏感;然而非国有企业对利率的变化比较敏感,因为利率的变动对企业的利息费用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情况同样也适用于银行,目前我国的银行经营是自负盈亏、追求利润的,其经营原则是安全性、流动性以及盈利性。因此对于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贷款的行为和倾向也会有所差别,其贷款往往比较倾向于那些偿债能力强、利息倍数高的对象。由此可见,在投资对利率的反应程度方面,企业的资本结构因素对其具有非常直接的影响,此外,企业的性质或其他社会方面的因素对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会起到相应的作用。
本文主要应用了向量自回归(Vector Auto Regression,简称VAR)模型,对利率投资效应产业差异进行实证研究。VAR模型将每个变量都当作内生变量,巧妙地避开了结构建模中需要对系统中每个内生变量关于所有变量滞后值函数的建模问题,所以VAR模型一般不需要前提约束条件,着重表现出数据作用的特点。也正是由于VAR模型具有的这些特点,这种模型被认为是一个最为实用的工具,并广泛应用于表现研究变量间动态关系方面。在使用VAR模型时不需要事先假定模型中利率的外生性或内生性,本文应用该模型对我国利率投资效应产业差异进行考察。
根据VAR模型基本形式分别建立全国整体经济的VAR模型和各产业(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VAR模型,共两组。其中一组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实际贷款利率为内生变量,另一组以金融机构实际贷款额和实际贷款利率为内生变量。
对于利率R,本文选用的数据是“一年期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利率”,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并且为了便于分析计算,因此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一些相关处理。首先,在相同的年分中,可能存在利率不相同,对这些数据处理,本文将采用加权平均法,即以该利率存在的时间长度为权数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到该年度的“一年期贷款的名义利率”。此外,投资中所面临的通常是实际利率,因此实际利率就用加权平均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对于投资I,本文采用两个变量作为代表,分别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金融机构贷款总额”。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贷款利率波动平稳,大部分都在7%~8%之间,并且是单边上扬;与此同时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对第一、二、三产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总额的统计方法与口径都与之后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利用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数据,主要选取了1990—2009这20年间全国和各产业年度相关数据。对于“贷款总额”变量,考虑到现实情况以及该数据的可得性,以“金融机构短期农业贷款余额”作为第一产业投资情况的考察变量,以“金融机构短期工业贷款余额”与“金融机构短期建筑业贷款余额”的加总来考察第二产业的投资情况,以“金融机构短期贷款余额”与工业、农业、建筑业的短期贷款余额之和相减所得的差来代表第三产业的投资情况。同样数据样本是1990—2009年的相关数据。本文采用的有效时间序列变量分别为:实际贷款利率(RR);全国实际固定资产投资(RFAI),第一产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RFAI01),第二产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RFAI02),第三产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RFAI03);全国银行实际贷款总额(RL),第一产业实际贷款总额(RL01),第二产业实际贷款总额(RL02),第三产业实际贷款总额(RL03)。
为了解决时间序列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减少样本数据的波动性,同时又保持相关序列的特性,本文利用对数对这些已得数据进行相关调整。对数变换后的时间序列变量主要是:实际贷款利率(RR);全国实际固定资产投资(LNRFAI),第一产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LNRFAI01),第二产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LNRFAI02),第三产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LNRFAI03);全国银行实际贷款总额(LNRL),第一产业实际贷款总额(LNRL01),第二产业实际贷款总额(LNRL02),第三产业实际贷款总额(LNRL03)。
通过验证可知,当利率被施加一个正向冲击时,全国第一、二、三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明显受到影响,即利率对投资的影响作用很显著,并且各产业受到的影响明显不同,主要是表现在影响的程度和方向上。具体分析如下:第一产业在1990—2009年之间的响应方向全部为正,与利率和投资额呈负相关的理论相悖,这说明在我国利率对第一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影响不显著;同时第一产业的响应和累积响应曲线几乎呈一条直线,也表明第一产业投资受利率影响不显著,对利率变化的响应不强。然而从实证结果可以看出,第二、三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受利率的影响比较显著,两者均滞后一期便呈现出负向反应,且在二期时第二产业(0.023802)
通过验证可知,当利率被施加一个正向冲击后,第一、二、三产业的金融机构贷款额度均表现出显著的变化性,并且不同的产业差距大。具体分析如下:以“金融机构贷款额”作为第一产业投资变量衡量投资情况,第一产业对利率的响应程度以及速度的显著性明显强于“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第一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受国家政策控制的,受政策规划和预算影响,与利率成本和预期收益关系不大。通过分析还得出第一、二产业的贷款额分别滞后一期、二期发生负向方向的响应,第一产业(0.006540)第一产业(0.031800)>第三产业(0.030392);从最大累积响应来看,第一产业(0.038340)
从以上所述可以发现,第一、二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利率的敏感性较高,而第一、二、三产业的贷款额度明显受到利率的影响,不过不同产业其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第一产业的利率投资效应明显弱于第二产业;而第二产业在以“固定资产投资”为投资变量时其利率投资效应明显弱于第三产业,在以“贷款额”为投资变量时则略强于第三产业。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利率投资效应在我国的各产业中都存在显著的不同。
通过方差分解可以判断利率对全国和各产业相关投资变量的影响权重。方差分解的结果表明我国利率对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存在较大差异,与脉冲响应分析结果基本一致。按利率的贡献大小排序为第三产业(77.0%左右)>第一产业(12.5%左右)>第二产业(9.2%左右)>全国(6.5%左右)。从以上可以看出第一、二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明显低于第一产业,由此可见,利率投资效应在我国的第一、二、三产业中的影响明显不同。
根据方差分解的结果可知,我国利率对各产业金融机构贷款额的贡献存在差异,与脉冲响应分析的结果基本一致。按利率的贡献率大小进行排序:为第二产业(58.0%左右)>全国(48.5%左右)>第一产业(26.0%左右)>第三产业(9.5%左右)。利率对产业贷款余额的贡献率方面,第一、三产业明显低于第二产业,这说明,在以金融机构贷款额作为投资的衡量指标时,我国利率投资效应在第一、二、三产业中显著不同。
同时,以不同变量作为投资的衡量指标与利率建立的VAR模型进行方差分解,其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该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三产业上:利率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贡献率显著低于第三产业;但利率对第二产业金融机构贷款额的贡献率明显要高于第三产业,这也和脉冲响应分析的结果基本相同。
通过综合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的结果,可得出本文的结论:在我国利率投资效应十分明显,并且显著的产业差异,同时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利率投资效应比于第一产业强;而当投资变量是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时,利率对第三产业的影响明显强于第二产业;当投资变量是金融机构贷款额时,利率对第三产业的影响减弱,低于第二产业,但敏感度仍然很高。
参考文献
[1] 戴金平,金永军.货币政策的行业非对称性效应[J],世界经济,2006(7).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高度依赖信贷资金的特殊原因
中国经济目前仍是投资主导型经济,投资占GDP比重不断提高,信贷增长仍然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重要来源。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对信贷资金的高度依赖,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第一,经济处在经济周期的不同位置和经济增长的不同阶段,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有所不同。在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信贷需求增加。每一轮经济快速增长之前,投资开始加速,物价开始回升,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信贷资金也开始高增长。近年来,新一轮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正值我国进入资本密集型增长阶段,不仅是传统的重化学工业,而且新兴产业和技术的不断出现,也使得企业和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资本深化不断推进,创造单位GDP需要的资金存量增加,一定速度的经济增长客观上需要更多的资金供给。
第二,我国直接融资比重过低,导致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信贷资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达到1∶1左右,我国直接融资比例长期较低,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贷款在全部非金融机构的融资中占近80%的比重,在企业融资中占90%左右,企业长期资金需求绝大部分通过银行中长期贷款来满足。
第三,政府国债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进一步增长,客观上需要银行配套资金,从而导致信贷资金需求的增长。以国债投资为例,1998~2002年我国共发行长期建设国债6600亿元,银行配套贷款1.32万亿元,银行配套贷款是长期建设国债的2倍。也就是说,1000亿元的国债投资需要2000亿元的银行配套贷款。
第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降低后,信贷扩张具有内在动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中,加强了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和余额持续“双降”的考核,商业银行纷纷采用新增贷款的方式稀释不良贷款。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上市的冲动,也有力地推动了贷款投放。另外,商业银行出于控制信贷风险考虑并受制于投资渠道狭窄,也偏好于发放中长期贷款。而我国目前在商业银行资产运用方面的限制较多,主要限于贷款业务,其他可投资产品较少,因此,银行体系的大量资金也不得不投向中长期贷款。
对固定资产投资加强信贷政策引导的必要性
由于投资与货币供给和信贷增长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在我国投资对信贷资金依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投资过热往往伴随着信贷过热。信贷过热之后往往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导致信贷紧缩,经济增长速度大幅度回落。为了避免投资过热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就需要对信贷政策进行积极引导,促使投资总量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当前,致使投资过热的原因很多:一是相当一部分投资是由政府主导下的投资,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思路上还没有完全摆脱盲目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思维模式,地区之间互相攀比,不少地方政府仍然用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的指导思想发展地方经济;二是国有企业投资预算的软约束;三是地方政府给予私营和外资企业过于优惠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造成这些企业投资成本低估。
我公司按揭购办公楼,还贷期8年,请问贷款利息是否可资本化?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下称”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但我们根据常识可以判断,按揭买房不同于一般的延期付款,其实质是购买方向银行借款买房。具体操作程序是卖方与银行约定,由银行向买房人提供贷款,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支付给卖方,视为买房人支付给卖方的房款。故其利息应依据借款费用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按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按此精神判断,按揭贷款具有专门借款的性质,但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予以资本化:“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同时,“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我们认为,按揭买房在实际达到可入住状态之前的按揭利息可以资本化,达到可入住状态之后的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处理原则与准则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