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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教育的形式单调
“安全重如泰山”,在很多的中学都提出了这样的口号,但就目前的安全教育来讲,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规范性不足,系统性不够,还缺乏合适的评价机制,校内的学生安全意识浅薄等等,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形式也很单调,大多都是以罚代教的模式,长此以往,学生就会产生逆反情绪,安全教育的效果就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在现在中学中还有很多学校存在的安全教育资源缺乏的情况,主要是影视和录像片、安全知识学生读本、宣传画或是关怀、安全教育活动方案、安全教育教育读本、安全法规及制度汇编等等。
(二)还存在一些教师对安全教育漠不关心
在中学当中,安全教育需要所有人的努力,才能形成合力,让中学的安全教育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但是在目前,还有一些教师有着别样的想法,他们认为:学生的安全教育是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事,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只需要上好自己的课就行了。而还有一些教师认为,安全事故是学校领导的责任,即使是发生了,也自然有领导对这些安全事故负责。
(三)家庭教育不到位
学校的教育是需要家庭配合的,家庭有着自己特别的影响力。在生活中,其实有很多安全事故不是在学校发生的,尽管学校加强了教育,但是因为家长的疏忽,一些学生安全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比如溺水、烧烫伤、触电等。学生对自身的安全问题大多意识并不强烈,缺乏“安全预见”和“安全知识”。现在的学生大多都是独生子女,从小他们就养成了那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在他们心中,只有自己的安全才是重要的,对于身边的人的安全一点也不关心,只有当别人身上出现的安全事故牵连到自己的时候,才后悔莫及。
(四)应急体系构建不完善
近年来,学校突发的安全事故越来越多,给学生、家庭和学校都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对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但是我国很多的中学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危机管理却缺乏了科学的研究。从已发生的突发安全试过来看,有很多都是群体性的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很多的人员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但因为中学的管理者对突发的安全事故管理的预计不够,突发安全事故的预案没有做到位,再加上有些学校的经费吃紧,资源有限,就导致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的构建不完善。
(五)网络安全管理缺失
如今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网络已经渗透到了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生活不断产生影响。而这一代的青少年就是在网络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他们现在已经成为了网络的主体。而伴随着现代网络的发展,现在家庭中很多都配备了电脑,在中学生中,懂电脑的已经很多,特别对于网络游戏,更是有很多的中学生涉入其中。国家近几年也制定了一些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在道德方面有一部《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其他的就是地方上和学校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的实行很多还停留在纸面上。就学校的安全管理而言,现在很多中小的在校生都还是沿着过去的教育方法和体制。只是在课余时间告知学生禁止上网,根本没有告知学生什么是网络道德、网络安全,学生更不知道网络方面的法律。2007年出现的“熊猫病毒”,其制造者就是一名中专毕业生。
(六)缺少心理安全教育
心理安全可以说是一种状态,是学生在所处的环境中,面对任何事情存在一种不受威胁,追求平稳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基本上没有戒备心理,也不会为别人给自己的批评和指责担忧,一直有一种安全感。在出现事情时,如果形成的是这种良好的心理状态,那么其在外显露的行为就会显得和谐而友善,反之就很容易产生安全事故。从安全教育的实践过程中,很容易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对学校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一种内在的安全隐患,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受害人自身内在的一些问题。然而在心理安全问题上,管理还很稀少。
(七)学校周边环境复杂
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关键的作用。但现在很多中学周边的环境都很复杂,这样复杂的环境为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一是很多以学生为主要营业对象的商店、音像经营网点密布在学校周边,这些商店和经营网点很多都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的行为,如书店里面的不健康书籍,音像店的不健康的音像制品,日杂用品店的各种管制刀具。二是在社会上游历社会青年到学校闹事,盗窃学校财务,对学生进行敲诈勒索,破坏学校设备。三是流动的无牌摊点,这些摊点毫无卫生保障,还影响着交通秩序。
(八)学生安全意识薄弱
中学生相对来说年龄还偏小,身体和大脑都还在成长发育阶段,自制力弱,思想还不成熟安全意识薄弱,对不安全因素的抵抗能力较弱。比如有一项调查,有95.7%的学生认为自己能够或是基本能够遵守交通规则,但在“上学快迟到了,却遇到了红灯怎么办?”这个问题上,却只有53.8%的学生会等到绿灯。其实在中学的安全教育上,很多学生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再加上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的能力管理弱,这样的安全意识,往往会让学生做事不加思考、急于求成,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如何做好中学的安全教育
(一)提高教师安全教育水平
在教学活动的进行中,教的主体始终是教师,因此学校要利用各种手段和措施提高教师的安全素质,特别要注重安全专职教师安全文化素质的提高。同时要对教师的安全知识的结构进行完善,以保证他们的安全教育有着持续性和有效性。在目前,一般的中学教师对安全教育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都还普遍缺乏。比如在学生心理健康,还有学生上网成瘾,突发安全事故的应对等等。这种情况,让教师来进行学生的安全教育,肯定就显得不那么恰当。
(二)丰富安全教育内容
在进行学生的安全教育时,教师不但要考虑到学科知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更是要注意到学科体系之间的突破,安全教育可以和其他的学科想结合来进行实现。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然后结合社会学、卫生学、心理学、环境等等,把安全教育和多门学科进行渗透和融合。特别是要提倡从现实出发,在适当的时候利用知识来进行和学生联系紧密的安全问题的教育,让学生能够在多种学科的背景下,利用各种知识、方法和技能来解决这些安全问题,或者是在安全问题发生之前得到预防。比如在物理课中的惯性这一知识,在进行惯性知识的讲解过程中,可以利用一些交通方面的事故来举例,然后让同学们来讨论。这样即深化了惯性知识的讲解,又进行了学生安全出行的教育。同时还可以用安全作为主题进行一系列活动,比如在期中考试以后对学生举办心理安全的讲座,围绕确定的安全教育主题,开展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等等。
(二)构建社会安全管理模式
要想做好中学生的安全教育,光是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只有多种社会机构的联合才能做好。这些部门包括了社区、妇联还有派出所等等。学校要联合这些机构,针对中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征。为中学生举行安全知识的讲座、竞赛等等。为他们普及安全知识,增加在面对安全事故是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要做好宣传,让学生家长也积极响应安全教育的开展,为家长进行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教育水平,把家庭、学校还有社会的力量融合在一起,为中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出贡献。
(三)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来自2007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到达了1.37亿,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为我们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这其中,学生占据了网民的很大的比例。但是网络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加大网络监管的水平,比如说抢占网络阵地,建立内容丰富的校园网,把教师的工作延伸到互联网上,在网络中对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引导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当有不健康的信息侵入到校园网中时,要进行及时的处理。还要在教育中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责任感,让中学生能够拥有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帮助他们建立一道老郭的思想防线。还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和安全知识的普及,比如说防火防盗、逃生自救等。
(四)校园应急演练制度化
中学校园应该要进行应急演练的制度化,监督应急演练的实践。就湘乡育才中学踩踏事件来看,这个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学校只安排了一名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安全巡查;二是学生的安全意识欠缺,在楼梯间拥挤严重;三是因为下雨,大部门的学生都想离宿舍较近的一号楼梯返回宿舍;四是学校没有开展过类似的应急演练,也没有在楼梯间进行应急灯和警示标志的安装。从这个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应急演练的重要性。还有在日本,尽管经常都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地震,但是我们几乎没有听说过有什么重大的伤亡事件的发生,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日本全社会尤其是学校每年都要进行应急演练,锻炼学生在突发事件出现时,拥有良好的逃生能力。而湘乡育才中学三千多的学生却从未开展过应急演练,这个问题就值得教育界所有人士的思考。而如果把应急演练制度化,规定每隔多少时间进行应急演练,或许这件事情就不会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了。
(五)严格实施安全管理和评估检查机制
首先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教师要在做好日常的教学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各种安全事故的观察,及时掌握学生的安全状况,及时制止和纠正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和向相关部门进行情况的汇报。其次进行不定期检查。这些检查需要学校的领导做好组织工作,带领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对教室和寝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从中了解到学校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还有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态度。还有就是要进行季节性的检查。这种检查要有着强烈的针对性,根据学校的情况,针对各个季节的特点,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比如在春季,要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在夏季要做好防雷、防洪等工作。而冬季要做好防火、放煤气中毒的情况的工作。每一次在检查中找出的问题,都要对这些问题认真做出分析,找出产生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耐心为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的讲解,不厌其烦。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具体落实到人。和其他的管理工作相同,整改和检查在安全管理中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反映了法治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发展趋向。受教育权在体制和基本权利体系中表现其独特的价值功能,需要我们从理论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关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框架与制度安排主要取决于如何确定受教育权的功能。从宪法价值的角度看,受教育权的主要功能表现在:1.通过普及教育,培养个人潜在的能力,为人类的文化生活与有尊严的职业生活提供必要的基础,即通过个人能力的开发,保护人的个性,建立实现人类价值的基础;2.推动建设“文化国家”的进程,创造文化国家的基础。在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受教育权将体现重要的文化价值;3.通过行使受教育权,社会成员获得建设民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的伦理和生活哲学的基础,有助于在多元的文化背景中感受民主与法治的价值。民主主义发展所需要的民主市民的基本素质是通过教育权来实现的。4.根据社会成员的能力,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的机会是宪法价值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宪法确认的平等权在人们的职业生活与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障与协调作用。政治国家的宪法向社会国家宪法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权价值的实现程度。因此,受教育权是实现社会国家的一种基础与手段。
二、韩国宪法与受教育权的基本范畴
在韩国宪法的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中,受教育权是指社会成员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既表现为学习权,又表现为“教育机会提供请求权”。[1]学者们通常认为,在历史上,教育往往与社会的特权联系在一起,表现出特权利益。由于享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社会的弱者有可能失去人的基本尊严。
1.教育与自由的关系
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获得教育机会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本质上体现了教育的自由价值。教育的自由属性来源于宪法追求的自由理念与价值。有的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类的追求幸福权,也有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的尊严与价值的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在宪法体系中的人的尊严只能在自由的教育环境中才能得到实现。[2]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教育与自由的结合是通过学术自由实现的,针对不同的对象而进行的不同形式的教育中,自由的价值通过学术活动得到了具体化,并体现了教育领域中自由的受限制性。
2.受教育权性质
根据韩国宪法的规定,受教育权在整个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价值基础的地位,而这种地位又决定于受教育权的性质。对受教育权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一是自由权说。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自由地享受教育权而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防御性的权利,受教育权的自由性价值以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条件。二是社会权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性质是社会权,即为了享受教育权,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与支持。这种学术观点又分为原则性权利说与法的权利说。法的权利说又分为抽象的权利说、不完全权利说与具体的权利说。三是综合的权利说。认为受教育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性质,与人的人格形成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四是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具体的生存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通过教育获得自身发展与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与基础。享有受教育权的学习权、发展权是实现生存权的条件与基本的环境,表现为具体的权利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是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的结合。认为受教育权既具有作为原则规范的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同时也具有建设文化国家建设、社会国家秩序与民主主义秩序的客观宪法秩序的性质。
从韩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与的判例看,受教育权是具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的权利,虽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但其基本的权利性质是以请求权为依托的生存权,即“一种文化的生存权”。同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受教育权又表现为主观性价值与客观性价值的统一体,与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其他权利发生各种价值与事实的联系。如受教育权与职业选择权、平等权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原理。
3.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在韩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上所讲的受教育权首先指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即以“能力”为基础对教育权进行解释。宪法规定上的能力是一种开放性的概念,指精神或肉体的能力,不包括财产、家庭、环境、性别等不合理差别的存在。由于人的精神或肉体能力的差异,在享受受教育权的过程中个体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当然,这种差异必须在宪法所允许的“合理”的范围之内。
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接受教育是韩国宪法第31条第1款的基本要求,强调国民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除个体的精神或肉体的能力差别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实施不平等,即没有合理差别而进行的限制教育权的行为构成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具体表现为:每个国民都有平等地上学的权利;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有实现平等教育机会的义务;国民有权行使教育参与请求权。
接受教育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既表现为学校教育,也表现为国民的学习权。
学校选择权在受教育权的体系中实际上还包括父母的学校选择权,这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有关以居住地为标准入学的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平等权的宪法判例中在肯定学校选择权的基础上对入学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强调以居住地为标准的入学政策在防止大学考试竞争的过热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并作出了合宪的判决。
三、与受教育权有关的典型宪法判例分析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与机会平等权
在审理义务教育性质与具体实施政策之间关系的宪法案件时,对宪法上的义务教育的性质与宪法权利的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义务教育的宪法价值与界限。
认为,宪法在规定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同时,规定了无偿义务教育的原则。受教育权是实现文化国家理念的基础和实现其他宪法权利的依据。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目的是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强调国家在实现教育权过程中承担的义务。当然,在义务教育与具体实施的时间与范围等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宪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的初等义务教育是对教育活动产生直接效力的基本权利,超过初等教育阶段的其他教育中是否实行免费教育则属于议会的立法裁量权,通常通过法律得到具体化。
在宪法体系上义务教育具有两种功能:一是赋予社会成员在广泛的范围内享有受教育权,提高社会的文化水准;二是对立法者的立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使无偿的义务教育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但立法者根据国家的财政情况,选择部分地区或不同的教育阶段实施义务教育时,由此而出现的义务教育实施地区与未实施地区之间的差别应属于宪法允许的合理差别范围,并不违反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针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时间不应由总统令规定的问题,认为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教育法定主义一般通过形式意义的法律来实现,以防止国民的受教育权受到行政机关肆意的限制与侵犯,但考虑到教育的大众性与内容的社会化等原因,全部用形式意义的法
律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可采用委任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因此,宪法31条规定的法律应解释为实质意义的法律,包括行政立法的内容。
宪法上规定的受教育权和义务教育原则是否具有现实的、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如果国家以财政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在所有地区同时实施宪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时有可能侵犯平等的受教育权。即使因财政等特殊困难不能同时实施义务教育时,需要以法律形式具体规定义务教育实施时间、地区和方式等问题,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平等权与私立大学教员权利保护界限
韩国《私立学校法》第53条规定,私立学校的教员应援用《国家公务员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其参加工会运动。提请申请人是私立学校的教师,因加入全国教职员工会,以参加了工会运动为由被学校法人受到免职处分。提请申请人向汉城地方法院提起免职处分无效确认诉讼,并以作为免职根据的《私立学校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违宪法律审判提请,法院接受其申请向提起了违宪法律审判提请。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教员地位法定主义的含义,禁止教员行使劳动基本权是否违反宪法以及规定教员地位的国际条约与宪法的关系等问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从教育的宪法性质出发分析了私立学校教师的宪法地位。
认为,教员从一般意义上具有劳动关系法调整的通常劳动者的性质,但其职务的特点看,它从事脑力劳动,具备高度自律性与社会责任。教员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具体特点是:1)教员提供的劳动内容是以人为对象的教育活动;2)教员提供劳动的主要受惠者是享有宪法规定的教育权的学生,有义务尊重对象的受教育的权利;3)与一般企业不同,教员的录用者不得任意中断教育,为保持教育的连续性不得采用封锁学校等措施;4)一般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可根据市场经济原理作一些必要的调整,但教员提供的劳动从性质上不能适用市场经济原理,主要以职务的履行为内容;5)对教员身份规定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本质上不存在教员分配利润等概念。因此,公、私立学校的教员劳动关系采用“劳资”这种二元对立结构解决冲突或妥协,或者简单地采用市场经济原理是不适宜的,需要对教员的劳动关系作必要的变通。
韩国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学校教育及包括终生教育在内的教育制度和运营、教育财政及教员地位的基本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教育制度及其教员劳动基本权在内的具体事项由国会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目的是,一方面保护教员的权益,保护教员地位不受行政权的不当侵害,另一方面为保障国民受教育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员的地位,而以宪法条款为根据而制定的法律中包括教员的身份保障、经济和社会地位保护等涉及教员权利的事项,同时也包括禁止可能对国民受教育权的行使带来不利影响的禁止行为等与教员义务有关的内容。
《私立学校法》第55条规定的宗旨是基于教育制度的特殊性,保障私立学校教员的公共性、自由性及专门性,为提高私立学校的公共性,给私立学校教员以公立学校教员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私立学校法》第58条第1款4项规定的禁止私立学校教员参加工会或进行政治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是以宪法第31条第6款为根据的,其立法宗旨主要考虑基于教育本质和教育制度的结构性特点、教员职务的公共性、专门性与自主性、对教员的韩国历史传统的国民意识、教育实体中的具体问题等因素。《私立学校法》的规定确实限制了作为劳动者的教员的劳动基本权,但它与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矛盾。宪法第31条第6款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国民受教育的基本权,以法律规定了包括教员报酬及劳动条件在内的教员地位的基本事项。规定教员地位事项的宪法第31条第6款的规定比宪法第33条第1款适用上处于优先地位。
《私立学校法》的上述规定是以宪法第31条第6款为依据而制定的,不违反规定劳动基本权一般事项的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法律条款是否侵害了宪法保障的私立学校教员劳动基本权本质内容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论证。宪法第32条及第33条规定劳动基本权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提高它们的经济的、社会的地位,采取不是由国家直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而是以宪法保障劳动者劳动基本权,使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自主性活动获得良好的劳动条件。对于那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采取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立法确立特别的制度(如教员身份的规定、通过教育工会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的保障),维持、改善它们的劳动条件,直接保障它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特定劳动者享有的某些基本权比一般劳动者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但不会给他们带来不当的利益,不能认为它侵犯了私立学校教员劳动基本权的本质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具有宣言性的意义,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韩国还没有成为国际劳动机构(I.L.O)的正式会员国,因此该机构第87号条约及第98号条约不产生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A公约)第4条规定了一般法律保留条款,第8条第1项a号规定为了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在民主社会必要的范围内,依法律可限制组织工会,加入工会权利的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B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一切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组织工会,有权参加工会,行使结社自由。但同条第2款又规定,上述权利的行使由法律规定,为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道德、保护、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在民主社会所必要的范围内可进行合法的限制。B公约第22条是韩国加入该公约时已专门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公约实际上允许根据民主的代议程序,在必要的范围内,以法律限制劳动基本权,与教员地位的法定主义原则并不矛盾。
对此,三位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有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员的身分不是公务员,是同学校法人或学校经营者之间签订雇佣契约的劳动者。如果以法律限制团结权,私立学校教员就会失去劳动基本权,把宪法赋予的劳动基本权以下位法规完全剥夺的规定本身是违反宪法的。被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基本权与教育者劳动基本权是处于相互冲突关系中的权利,应在两者冲实中寻求适当的协调。但不能采取为优先被教育者受教育权而予以限制、剥夺作为教育权主体的私立学校教员的劳动基本权。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宗旨是以法律形式强化对教育制度和教员基本权的保护,其法律的保留不是一种侵害的法律保留而是形成的法律保留。对私立学校教员的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的限制可以找到合宪根据,但限制团结权的行使是没有合宪依据的,对“劳动运动”缩小解释为不包括团结权行使时该条款才能成为合宪的规定,也可避免违宪的适用。也有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员的身份不是公务员,不能简单地授用规定国、公立学校教员地位的法律条款。《私立学校法》不承认教员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与团体行动权是侵犯了劳动三权的本质内容。另外,根据宪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韩国虽没有加入I.L.O,但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有关劝告和《世界人权宣言》,否则会影响韩国的国际形象。另一名法官认为该条款是违宪的,其主要理由是把不能享有劳动三权的教员理解为公务员是不合理的,多数人主张的根据宪法第33条第1款可限制劳动三权的主张,违背了基本权限制规定的宪法保留原则。在法治主义原则下,对国民基本权的限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制定限制基本权法律时应有此项法规-宪法的明示的规定,即宪法上的根据必须在有关基本权条款中作具体规定。宪法第31条第6款后段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排除通过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是一种以法律保障教员地位提供根据的规定,不是为特别限制而做的规定。
本案判决中涉及的宪法问题主要集中在私立学校的教员是否具有公务员的身分,对教师劳动三权的限制是否符合宪法有关限制基本权的标准及其界限等问题。多数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师虽有自己的特点,但从教育的公共性、专业性特点看实际上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行使的劳动三权应受宪法的限制。而反对意见则认为,从私立学校的性质与功能看,私立学校教师的身份不是公务员,国家不能对私立学校采取与国公立学校相同的政策。在私立学校,对教师劳动三权的限制根据、限制方法等问题上合宪论者和违宪论者意见分歧比较大。合宪论者认为,宪法实际上把限制劳动三权授权给具体法律,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但违宪论者则认为,通过法律限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时其限制内容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应在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规定合理的限制界限,否则会侵犯宪法规定基本权的本质内容。从教育公共性的特点看,教师所行使的基本权可能受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首先要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同时以不得侵害其本质内容为限。私立学校教师如行使团体权、团体交涉权与团体行动权可能给教育公共性、专业的发挥带来一定的问题,但不能把它作为限制劳动权的基本依据。多数法官的合宪意见,在根据的提示和理论论证方面似乎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宪法与条约关系问题上,正如反对意见所指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教师地位的指南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上应承认其国内立法的积极意义,除明确保留条款外,其它公约的规定应成为国内立法的依据。在判决中提出的宪法条文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确立其中一个条文优先地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判决中对不同基本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合理地寻求解决途径问题也没有提出具体而有效的方式。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合宪判决的成立缺乏实定法和宪法理论的依据,故违宪判决的依据相对更充分一些。
(三)教育的自由与国家权力干预界限
韩国“维护国语教育的教师团体”为了改革传统的国语教材,出版了“为统一的国语教育”和“新编教材指南一中学国语1-1”,并准备出版中学校国语教材和著作。该团体的负责人(请求人)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教育法》第157条私教材图书的规定第5条把中学校国语教材定为由教育部统一编写、统一发行的一种图书,学者个人出版教材并得到广泛采用是不可能的。国定教材是国家享有著作权的图书,“检认定图书”是个人撰写后由国家认定而采用的教材。请求人以《教育法》第157条规定违反宪法为由向提起宪法诉愿请求。请求的主要主张是:1)国家指定一种教材的行为实际上封锁了教师出版自主的、专门性教材的学术自由,违反宪法第31条第4款;2)侵害请求人的出版自由;3)根据宪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是自由地讲授学术研究成果的自由。国家教材制度实际上使教师不得不放弃多样化的学术研究、侵害了请求人的学术研究自由。
作为利害关系人而陈述意见的教育部长官从三个方面论证教科书国定制度的合宪性:1)教科书国定及检认证制度只是被授权教育的国家设定教育内容的标准,是一种运用规范的制度,并不侵犯宪法保障的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及政治的中立性原则;2)教材图书的检认证制度的存在并不禁止未经检认证图书的出版,并不侵反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3)教师在学校对学生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教育并不是学术自由保障的全部内容。教师在其它形式中研究学问、自由发表的活动受学术自由保障,但这种活动中并不包括学校的教育活动。
韩国《教育法》第157条规定:①除大学、教育大学、师范大学、专门大学外,其它学校的教材用书由教育部享有著作权或检证或认定。②有关教材的撰写、检证、认定、发行、供应及定价等事项由总统令规定。《有关教材图书的规定》第5条规定:I种图书由教育部编撰。但教育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研究机关或大学编撰I种图书。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教材制度与法定主义的关系;教师讲授权的法定性质及其检、认证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关系;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的宪法意义等。于1992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宣布驳回请求人的审判请求。
认为,现代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国家是教育的被委任者。为了使教育从行政机关或外部干涉中获得独立,通常以议会制定的法律调整教育的重要事项,把它置于议会的统治之下,依法律调整有关教育的重要事项是十分必要的。采用教科书法定主义时立法者在教材政策方面的政策选择范围得到了扩大,大体上分为国家放任的政策和干预的政策。干预的方法有教材编写的干预和教材使用的干预。教材编写的干预方法又分为通过国定的教科书制度的直接方法和通过检证教科书制度的间接方法,使用的干预主要有认证制度。国定制是指由国家直接编写或委托编写的不承认其它教材的制度,检定制是指国家对私人编写教材(图书)审查确认其是否适合于作为教材使用的制度,认证制是审查私人发行的图书内容,认可其内容的制度。在韩国,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初中、高中教材采用国定制、检定制、认证制三种方法并用的政策(对大学教材采取自由发行制政策)。国家干预初、高中教材图书编写的基本依据是初、高中教育的特殊性及其由此而产生的国家责任,具体理由有:1)初、高中普通教育阶段的主要任务不是掌握专门的知识或探求世界观、社会观、人生观的深奥的知识,而是掌握作为社会的成员建立独立的生活领域所必要的基本的品德和普遍的修养,在这个阶段应尽可能缩小学校之间、教育环境之间、教员素质之间和能力之间、教材内容和课目之间可能存在的差距,使受教育者享受质和量上平等的教育;2)在普通教育阶段,学生缺乏合理地区分是非曲直、善恶的能力,对价值编向和歪曲的学术逻辑无法进行自我判断,因此负担公共教育责任的国家以一定的形式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学术自由是一种探求真理的自由,但它不仅限于探求真理的自由,还包括把探求结果的发表自由或讲授自由(授课自由)。授课自由应给于系统的保护,但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在大学,教授的讲授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但在初中、高中,教师的授课自由则受到一定制约。教师的授课权是源于教师地位的一种职权,它是否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即使从宪法保障的学术自由或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教师的授课权,并作出相应的宪法解释,但不能以授课权侵犯受教育权。为了保障国民的受教育权,教师的授课权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如果在普通教育阶段,教师把自己编写的图书不作任何判断选定为教材,或者教师按照自己的学术兴趣不受限制地向学生讲授与教材无关的内容,有可能不能满足普通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其特点全面发展的要求,而且难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有一种主张认为,言论、出版自由包括思想、意见自由表达和传播的自由,传播自由中又包括普及自由。对教材用书的合适性以检认证方法进行审查相当于实质性的检阅,而检阅是宪法第21条第2款严格禁止的。因此、教材的检、认证制度是一种国家垄断教材的一种制度,存在着违宪的可能性。检阅是指个人发表信息和思想以前,国家机关事先审查其内容,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发表的一种制度,它是宪法所禁止的制度。但本案涉及的问题并不是禁止性的规定,作者可以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自由地发表,它不同于检阅制度。对教材的国定或检定制度的法律性质不具有解除人的自由限制的许可的性质,而是赋予对特定书籍以教材的特殊地位的制度,应视为具有价值创设性与形成行为的特许性质的制度。因此,国家有必要行使裁量权,而根据教育目的与指南,把合适的图书定为教材,并不禁止出版不符合教材标准的其它图书,故并不存在侵犯出版自由的问题。出版自由中不包括所有人把自己撰写的著作一定被认定为教材的权利。
国民的学习权与教师的授课自由应得到同等的保护,但国民的学习权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国定教材制度是一种国家对教材这种图书进行垄断的制度,但它具有合理性,而从国民学习权角度看,不分年级和学科特点自由地发行教材是不适当的,国家依照宪法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干预。在法律认定的范围内国家采取何种干预方式是属于国家的裁量权。因此,对教材的国定制度并不是侵害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制度,与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并不矛盾。
对此一位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教师的教育自由是提高教育效果的必要手段。教育的自由是从宪法第31条第1款及第4款中必然推导出来的宪法上的基本权。统一的教育是对教育自由的侵害,同时侵犯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为了发挥民主主义功能,每个国民都有必要具备政治判断能力,而这种教育需要以多样化的教育为媒介。教材的编写和选择是这种教育内容和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国家的干预,但国家干预只限于审查教育内容与方法是否与宪法理念相矛盾,以及对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等方面的审查。按照这种观点,由国家垄断教材的编写和选择权是违反宪法第31条第4款,侵害教育自由权的本质内容。《教育法》第157条没有充分反映宣布教育法定主义的宪法第31条第6款的要求。
本案的宪法判断涉及教育的法定主义与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以及教育的公共性等基本问题。的判断标准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并通过宪法解释推导出学生的学习权。教师的授课权虽然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但在整个宪法判断中作为宪法没有列举的基本权而得到肯定。
由于现代教育具有公共性,国家本身有责任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以完成教育社会化目的。因此,国家干预教育领域具有正当基础。韩国宪法第31条第4款实际上确立了教育应具有的独立性原则,防止其它价值体系侵害教育领域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并把教育有关事项通过委任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教育法定主义并不是单纯地以法律规定有关教育的事项,而且意味着立法者有尊重教育的基本原则的义务,不履行其义务的立法行为本身成为宪法判断的对象。在整个宪法程序中法律对教育领域的调整有一定界限,即维护教育的自律性。宪法与教育的关系具有二重性:[3]一方面教育是宪法调整对象,另一方面宪法通过教育的效果而得到实现。通过教育而培养具有政治判断力的市民方面宪法规范本身也会产生实际的规范力。
在学术自由与授课权关系上,的判断是比较合理的。在初中、高中教师行使的授课自由并不属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对象,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大学教授的讲授自由。在大学,教授的讲授实际上向学生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得到批评与检证,是一种学术研究的继续。从大学生的角度看,根据自己已具有的知识评价教授的研究成果,通过相互交流,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与此相反,在初中、高中阶段的授课自由一般指把社会中已达成共识的普遍性的知识传达给学生,并不适用宪法上学术自由的规定。在这里,大学的讲授自由与初中、高中阶段的授课自由是具有不同性质的自由,后者显然受到必要的限制。
当然,在教科书国定制度是否侵害通过教材发表研究成果的学术自由时,的判断似乎存在宪法逻辑上的矛盾。没有明确论证初中、高中阶段进行的授课不属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对象,它并不是保护程度上存在的差异。在比较大学的讲授自由和初中、高中的授课自由时应明确两种自由的不同性质,合理地解释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即学术自由与初中、高中的授课自由之间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在授课权与学习权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上确立了学习权优于授课权的原则。这种学习权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31条第1款,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中既包括上学的平等权利,同时也包括教育内容的平等。但判决中没有涉及授课权与学习权冲突的解决方法以及平衡原则等问题。这一点是本案判决的缺陷。
(四)受教育权价值与平等权保护
A某等私立师范大学四年级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教育公务员,但《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录用教师时要优先录用国立或公立的教育大学、师范大学等教育机关培养的毕业生。由于该法的规定,A某等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于是以该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与选择职业的自由为由向提讼。
韩国《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录用教师时要优先国立、公立的教育大学、师范大学及其它教师教育机关的毕业生。本案的判决中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该法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优先录用制度本身是否违宪。
于1990年10月8日作出判决,宣告《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违宪。
请求人提出诉讼的理由是:师范大学只是按照成立主体分国立、公立或私立,在教育内容、目的、设施标准、毕业生标准等方面没有什么差别。但上述的规定对师范大学毕业生实施没有合理理由的差别,违反了规定平等权的宪法第11条第1款。同时,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很难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缺乏地位与身分的保障,故违反宪法第15条的职业选择自由。
代表国家的法务部长官、教育部长官提出的意见是:
为了培养优秀的教育公务员,国家对国立或私立师范大学学生实行免除学费入学的制度,并支付生活补助金,而作为相应的义务毕业生应当在教育机关从事相当于学业期限的工作。在培养教育公务员的特殊目的下成立的国立、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优先录用为教育公务员并不是对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的不平等待遇。教员的培养和教育公务员的录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培养的教员不一定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另外,国立、公立学校教师的录用虽优先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但也同时进行公开竞争考试,给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提供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机会。
认为:
(1)从教育的目的和教师的作用看,教育的本质在于开发和发展每个国民的个性,增进生活能力,追求幸福生活。宪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民按照能力有权享有均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的规定明确了一切国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使国民有可能追求健康的文化生活,并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具体实现。现代教育主要在已组织化、制度化的公共教育机关中进行,学校教育的履行者就是教员。特别是初中等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它主要以培养儿童、青少年为对象,作为担当初中等教育的专门职的教员受到什么样的教育,根据什么标准录用等问题不仅关系到教员个人,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
(2)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分性别、宗教、或者社会身分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所有生活领域不受差别。但《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在录用国公立学校教师时优先录用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这种优先录用的特权实际上限制或剥夺了从私立师范大学毕业或一般大学毕业具有教师资格的人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权利。以毕业学校成立主体的学科不同为标准实际上实施了差别对待。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初中等学校教员培养情况和国立、公立、私立中等学校毕业生录用统计,由于上述的差别对待,录用上的不平等现象是十分严重的,1988年私立师范大学培养的教师占整个中等学校教师的54.19%,但被国、公立中等学校录用率是7.49%.这种差别如没有合理的理由,就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3)能否上国、公立师范大学实际上决定了将来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对国、公立师范大学学生而言上大学实际上已通过了教师录用考试,入学就是教育公务员的录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提高自身素质而进行努力的动机显然是不清楚的。与此相反,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则因毕业去向的不确定性与就业的困难,教学过程中难以保证质量。这样一来,可能导致国、公立师范大学与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培养质量的普遍降低,不符合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
(4)从社会通常的理念看,师范大学与一般大学培养的学生在录用教育公务员的比例上可能有一些差距,但这种差距如果超越一定限度有可能违反比例原则,脱离立法目的。因为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服务期限制度被废除后,对成立不同主体的师范大学给予差别对待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这一规定实际上阻碍了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成为教育公务员的途径,没有重视个人能力而注重毕业的特定学校身份,过分地限制了国民选择职业的自由。
总之,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和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之间除个人能力外在教师资格素质上不存在没有任何差别,应当平等地赋予担任教育公务员的权利,不能以成立主体和学科不同实施差别对待。
本案判决在平等权保障方面具有重要的宪法学意义。优先录用国立、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是韩国教育制度中的一种惯例,不符合时展的要求。在阐明宪法第11条第1款平等权意义的基础上说明了国立、公立师范大学与私立师范大学的教育目的和教育过程是相同的,如果有区别则是学生个人素质上差异。仅仅以成立师范大学的主体为标准赋予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优先录用的特权明显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事实上造成特定人在选择职业上的有利或被动地位。选择教育公务员职业对一切具有教师资格的国民而言机会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亨有特权。本判决宣告后国会及时修改了《教育公务员法》第11第条1款,规定“教师的最初招聘实行公开采用”,教育部提前三年实行了教师公开采用制度。为了保护国立、公立师范大学学生的信赖利益,新修改的法律以附则的形式规定了过渡性措施,以缓和因违宪判决而引起的社会矛盾。
注释:
[1]判例中受教育权被表述为“修业权”与“修学权”。1992年判例(92宪甲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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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5076 全国研究生职业技术教育学研究学术影响力――基于2010年度核心期刊论文的统计分析 房巍 陈衍 于海波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4年第30期 9800字
19825077 德国应用技术大学的历史变迁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陈正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10期 8400字
19825078 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探索 朱淑珍 《中国高教研究》 2014年第10期 12700字
19825079 国际职业教育主流理论与研究热点的可视化分析 肖凤翔 陈潇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4年第30期 11400字
19825080 论社会文化因素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及对策――以德国萨克森州教育体系为例 俞必忠 林妍梅 《职业教育研究》 2014年第10期 8100字
19825081 英国继续教育教师职前培养的国家标准 邱艳萍 《职教论坛》 2014年第28期 8100字
19825082 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及其国际比较 韩永强 《职业技术教育》 2014年第28期 12300字
19825083 国际高等教育专科学位制度发展与实践探析――以澳大利亚副学士学位为例 李玉静 《职业技术教育》 2014年第28期 10600字
19825084 美国高等教育公式拨款的演进与改革 王建慧 沈红 《外国教育研究》 2014年第10期 11900字
19823778 论职业教育发展方式的转变 贾宁 吴雨倩 《教育发展研究》 2013年第7期 8600字
19823779 我国职业教育层次结构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关系的实证研究 刘新华 等 《中国高教研究》 2013年第4期 15200字
19823780 论产教联盟的本质属性、组织功能及其实现机制 朱澍清 刘小华 《大学教育科学》 2013年第2期 9200字
19823781 教育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的作用 闵维方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13年第2期 11800字
19823782 试论基于实现“体面就业”的职业技能开发政策体系的完善 徐向平 《职教通讯》 2013年第10期 13100字
19823783 关于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思考 宋晶 周同 《职教通讯》 2013年第10期 9800字
19823784 职业能力研究的新进展 赵志群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0期 12300字
19823785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达GDP4%后稳步提高保障机制 汪丞 《教育与职业》 2013年第11期 8000字
19823786 地方行政领导者职教决策力形成背景与内涵特征研究 蒋旋新 蒋萌 《职教论坛》 2013年第10期 10100字
19823787 “县校合作”协同创新研究综述――从产学研结合研究出发 熊惠平 《职教通讯》 2013年第10期 6600字
19823788 浙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背景下高职复合型人才培养探索 孙建军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1期 6800字
19823789 提升区域高等教育与经济协调关系的对策研究 姜颖 孙永波 贺启印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0期 7100字
19823790 河南职业教育政策的生成路径依赖及类型 杜丙辰 《教育与职业》 2013年第12期 5300字
19823791 我国职业教育的区域结构特征研究 王剑 吕一中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2期 8200字
19823792 高职学生关键能力与区域经济人才需求对接性研究 王茂莉 《职业教育研究》 2013年第4期 6700字
19823793 试析高水平行业大学的学科发展路径 荀振芳 汪庆华 《高等教育研究》 2013年第4期 11300字
19823794 中高职衔接关键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孟源北 《中国高教研究》 2013年第4期 10200字
19823795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综合竞争力评价实证研究 崔奎勇 《中国高教研究》 2013年第4期 12700字
19823796 基于内在生成理念的高职院校隐性知识共享机制研究 尤玉钿 《高教探索》 2013年第2期 7400字
19823797 “校企合作”困境的社会交换论解释 王东 《职教论坛》 2013年第12期 8100字
19823798 高职文化与企业文化融合的逻辑 唐锡海 《中国高等教育》 2013年第7期 7300字
19823799 现代“游学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实践与思考 王平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1期 6800字
19823800 专业群建设视角下实训教学体系的构建 万军 胡宁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1期 5100字
19823801 论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技能短缺问题 王雁琳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0期 10500字
19823802 体系竞争力视阈下后发展高职院校办学特色的系统化构建 苏敏 《教育与职业》 2013年第12期 7900字
19823803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下的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改革 何展荣 《教育与职业》 2013年第11期 7900字
19823804 中国现代职业学校建设探索之路 邬宪伟 等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0期 9800字
19823805 技术知识视角下的职业教育有效教学路径探析 唐林伟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2期 8200字
19823806 引进企业文化与高职学生高质量就业途径研究 李桂锋 等 《职业教育研究》 2013年第4期 10100字
19823807 搭建职业教育“立交桥”问题研究 高洁 《继续教育》 2013年第6期 6000字
19823808 美国批判视域下的课程领导:解读与启示 陈效飞 傅敏 《教育发展研究》 2013年第8期 10300字
19823809 课程评价的三种取向及对我国高职课程评价的启示 肖凤翔 马良军 《江苏高教》 2013年第2期 6000字
19823810 论职业资格体系的高职双证课程再开发 刘明生 王玲 《职教论坛》 2013年第12期 5200字
19823811 试论高职课程国际化的内容与实现策略 付俊薇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1期 10200字
19823812 论高职双证课程开发实践亟需解决的五个问题 柳连忠 王玲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0期 8800字
19823813 高职院校智慧教学的异构云生态模式探索 叶娟 《高教探索》 2013年第2期 11000字
19823814 论教师培训的核心要素 朱旭东 宋萑 《教师教育研究》 2013年第3期 7200字
19823815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主观社会地位状况与差异分析 周慧梅 吕霄霄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13年第2期 11600字
19823816 中职教师专业素养提高的研究现状与实践反思 陆俊杰 《职教论坛》 2013年第10期 10100字
19823817 注重教师队伍的内涵建设 张德江 《中国高等教育》 2013年第7期 7300字
19823818 高职院校英语教学的价值取向与本质特征探究 梁成艾 全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1期 6800字
19823819 基于职业特点的高校教师绩效薪酬体系探究 赵士谦 史万兵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1期 6900字
19823820 浙江省中职师资培养培训现状调查与对策建议 王向东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0期 8800字
19823821 论我国高校教师激励机制的问题、原则及其实现 周国华 蒋国伟 《教育与职业》 2013年第12期 5400字
19823822 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政策探析 胡斌武 等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2期 8200字
19823823 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研究 张蕾 等 《职业教育研究》 2013年第4期 6700字
19823824 同平台不同群体的跨文化教育――关于“9+3教育计划”的调查 文艳林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0期 10500字
19823825 国际成人教育共识与我国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谢国东 《教育研究》 2013年第4期 9300字
19823826 教育公平视角下成人函授教育质量问题探析 段恒胜 《中国成人教育》 2013年第7期 7200字
19823827 论民国时期的民族职业教育政策及其当代价值 李华玲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0期 8800字
19823828 中国独立学院地方化发展战略――基于大学-产业-政府三螺旋理论的分析 张金波 刘献君 《高等教育研究》 2013年第4期 13200字
19823829 我国民办教育产业战略研究 成刚 《复旦教育论坛》 2013年第2期 11300字
19823830 教育公平视角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与资助政策研究 毕振力 《教育与职业》 2013年第11期 7900字
19823831 美国多校区大学系统对我国开放大学系统建设的启示 崔新有 许文静 《中国远程教育》 2013年第7期 7600字
19823832 论中职德育课教学前策略 王伟华 陈丽君 《职教通讯》 2013年第10期 13100字
19823833 高职院校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探析 韩志敏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1期 5200字
19823834 简论苏区时期职业教育思想及其启示 熊标 刘东浩 《职教论坛》 2013年第10期 8100字
19823835 欧美发达国家创业教育发展新动向 罗志敏 夏人青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13年第2期 8800字
19823836 中、韩两国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的比较 王中 《职教通讯》 2013年第10期 6600字
19823837 教育政策比较研究:理论、方法及其应用 韩玉梅 李玲 《比较教育研究》 2013年第4期 8400字
19823838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问责和质量保证:2007年之后的新举措 陈欣 郝世文 《外国教育研究》 2013年第4期 11900字
19823839 欧盟2010-2020年教育发展战略及启示 孙江洋 《世界教育信息》 2013年第7期 7600字
19823840 工作场所中的行动学习:国际研究回顾与趋势 王燕子 欧阳忠明 《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0期 10600字
19823841 依据美英职业技术教育实践解读工作本位学习 龚雯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3年第12期 8200字
为客观公正地开展评选活动,本届评选活动特邀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院校的部分学科带头人组成评选委员会,采用双盲方式评选。现将结果公告如下(获奖证书随即寄出)。
第七届(2013年)评选活动将自2013年3月起开始征稿,截稿日期为2013年6月10日。第七届评选活动结果拟于2013年6月30日前揭晓。
期待大家一如既往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
全国教师教育学会幼儿教师教育委员会
研究生组
一等奖
陕西师范大学
王妮妮 《儿童图画书自主阅读眼动特征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
李春会 《一位幼儿教师教育行为与其教育观念差异的叙事研究》
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
郭梦之 《社会故事提升自闭症幼儿生活技能的个案研究——以
进餐活动为例》
王 玲 《莫扎特音乐对儿童表情识别影响及其脑机制研究》
二等奖
华东师范大学
李 寅 《幼儿园课程编制中不同参与者立场与观点的比较研
究——以黑龙江省幼儿园课程编制过程为例》
张云亮 《国家扶贫县农村幼儿教师精神生活状况考察》
上海师范大学
武琬霄 《以主题性音乐游戏为媒介促进小班幼儿情绪理解能力
的实践研究》
王厚菊 《父母教养方式与幼儿社会行为及其同伴关系的研究》
云南师范大学
刘晓晖 《当代美国马萨诸塞州幼儿教师评价改革研究》
代 敏 《20世纪60年代以来瑞典学前教育改革研究》
首都师范大学
李聪颖 《北京幼儿园实施项目教学的可行性研究》
刘 琴 《中外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分类准入制度的比较研究》
刘小飞 《5~6岁儿童心理旋转能力的干预研究》
吕雪娇 《中班儿童数字估计能力发展特点及干预研究》
张冬瑞 《幼儿园教师运用非正式评价的现状及改进研究》
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
王军利 《3~5岁幼儿表情标签与识别能力及情绪表达规则认知
的发展研究》
曹高慧 《幼儿园语言教学活动中的师幼互动状况——基于CLASS
系统的研究视角》
张孟勰 《基于动态系统理论的幼儿用筷动作发展研究》
谷 禹 《儿童视觉空间表象重建的眼动研究》
南通大学
王 娟 《3~6岁流动儿童同伴交往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哈尔滨师范大学
孟 岩 《幼儿教师缄默游戏观对游戏指导行为的影响研究》
王 颖 《幼儿园对话教学研究》
三等奖
华东师范大学
沈 娇 《上海市幼儿园教师美术领域教学知识现状研究》
梁小静 《幼儿园教师专业自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宋寅喆 《我国农村幼儿教师培训需求现状与对策研究》
张培娣 《幼儿园课程统一化抑或多元化:基于教师态度与行
为的视角——以河南省郑州市为例》
上海师范大学
王 蕾 《图画书与美术:整合教学的实践研究》
袁军荣 《幼儿在园心理压力研究——以上海市区某幼儿园为例》
云南师范大学
王艳梅 《城市民办幼儿园教师流失研究——以昆明市三所民办
园为例》
首都师范大学
张 丹 《教育戏剧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实践应用研究——以生命
教育之“人与自己”为主题》
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
陈 懿 《幼儿园语言教学活动中教师的反馈言语行为研究》
朱君莉 《两种音乐教学法在促进幼儿音乐节奏感与学习品质上
的教学实验研究》
王 英 《幼儿教师实施“尊重”品格教育的个案研究》
宣兆霞 《乡镇中心幼儿园民间游戏物理环境创设的个案研究——
以湖州市A幼儿园为例》
南京师范大学
李 欢 《少子化时代中美家长育儿态度对比研究》
哈尔滨师范大学
陈曼丽 《幼儿园教学用书评价研究——以某省2011版〈幼儿园
数学活动〉为例》
鼓励奖
上海师范大学 秦英娟
福建师范大学 林 娜 季奎奎 郭玲玲
首都师范大学 郑晓博
本科生组
一等奖
四川师范大学
刘佳丽 《多重视角下农村幼儿园教育问题的研究》
马 波 《西部农村幼儿教育要“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吗——以
X县为例》
北京师范大学
汤成麟 《幼儿园教师专业能力模型的构建研究》
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
陈虹宏 《幼儿园实习教师的生活体验研究——以浙江某幼师学
院八名实习教师为例》
费青青 《城市学前流动儿童生活状况的研究》
张家虹 《大班幼儿加减法策略运用特点研究》
赵哲悦 《教师对大班幼儿阅读能力认识的抽样调查和分析——
以诸暨市区幼儿园大班教师和小学一年级语文教师为例》
蒋丹丹 《学前儿童数感发展的眼动研究》
周 波 《全实践背景下“三方”互动机制的调查研究》
【关键词】绝对地租;土地产权;征收补偿
一、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
根据地租理论,主要是由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组成。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绝对地租又主要分为农业绝对地租和城市绝对地租,其中在农业地租中,绝对地租是指耕种任何土地都必须交纳地租,主要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必须交纳的地租;城市绝对地租则主要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而最终产生的地租。绝对地租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绝对地租是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为条件的,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一般低于工业部门。绝对地租的数额,与农业和工业的相对发展程度有关,所以,绝对地租会跟着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相对提高而缩小。
二、我国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1、我国土地产权的界定不明确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就表明,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私人或地主,而是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我国土地经营方式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使用主体是农村家庭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
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主体不明确,农民集体所有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产权,国家实际上是农地产权的实际控制者和潜在所有者。由于农民土地处置权的缺乏,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始终无法成为有力的参与者和决策者。更加要注意的是,农民的土地产权不明确,使得征地的完全补偿没了产权的支撑,农民征地补偿和收益分配在产权上失去了本源性的依据。
2、“公共利益”定义不明确,征地范围无法界定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上述规定都在强调征收土地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现行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定义和界定“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目的”使用土地。而在实际情况中,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土地后,许多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也在征收农地。
3、我国征地补偿费用偏低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虽规定了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也在原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是这以农作物产量及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必然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因素的变化及因为种植农作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真正的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同时这种补偿只是对集体和农民的一种不完全补偿,不包括因征收土地导致集体和农民的间接损失。根据《土地管理法》,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也就是征收土地补偿法,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方法不是很合理,理由如下:首先,以农作物的生产产值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不是很合理。土地征收相关单位在征地过程中,基本都是运用国家标准进行补偿的,按照传统的粮食经济作物来测定前3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者很少顾及现在的城郊农业已经不是传统的农业。还有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精品农业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经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者蔬菜价值能够相比的了。所以,这样的土地征收价格必然不能反映被征收土地本身的产出价值,而是偏低的价格。其次,征地补偿标准没有包含土地增值的部分还有就是忽视不同经济发展区域的土地价格差异。农地一旦被征收后,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在制定和修改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忽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采用同类补偿标准的办法,也无法反映不同地区的地价。
4、设置补偿项目不合理,安置劳动力困难
我国设置的土地征收补偿项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的投资和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一种补偿或者“购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土地投资的一种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实质是一种实物补偿的异化。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就业的安置是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力措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工厂、企业有了较大的用工自由,土地征用安置的劳动力容易面临下岗的威胁。还有,劳动力安置的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果在竞争中企业被淘汰,劳动力的生活将面临困境,这是与劳动力安置的初始设计的目标相背离。
三、解决我国土地产权和征收补偿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现在,我们完善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也就是要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实现真实存在的农民集体,是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落到真正的实处。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体现集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但对集体的具体内涵的规定是不清晰、不统一的。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必须是以村为共同体还必须具有村民成员标志,而且是组织成员与集体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互相交融的团体。
2、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
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实行以区位和土地质量为基础的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从全国各地的补偿标准来看,一般经营性用地补偿标准较高,非经营性用地补偿标准偏低,尤其是高速公路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往往采取强制措施,单方面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因此而造成补偿费同地不同价,优地低价补偿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应该借鉴沿海发达城市改革的成果,实行以区位和土地质量为基础的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的质量,比如水田或者旱田,确定每一级别土地的补偿倍数。
第二,用综合年产值代替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产值是用来计算征地补偿费的重要的指标,我国法律规定的“前三年平均产值”只体现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价值,却无法体现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价值。因此,不能简单的根据耕地的实际利用情况确定年产值,而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土地供需状况等因素,这样来计算每一级别,不同质量土地的综合年产值。
【参考文献】
[1] 聂华林,马增明.甘肃农民失地问题调查与分析[J].甘肃理论学刊,2007(1).
[2] 张千帆.“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J].法学研究,2005(2).
[3] 陈泉生.论土地征用之补偿[J].法律科学,1994(5).
一、会议主题:信息化条件下继续教育发展
二、会议时间:2012年10月
三、会议地点:四川省绵阳市
四、论坛组织机构:
中国科协继续教育中心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中国人民总装备部继续教育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继续工程教育中国教席
中国人民总装备部继续教育中心
五、参会人员:全国科协系统学会、协会、研究会、地方科协、科技进修学院主管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各高等院校继续教育学院、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者;部队及军队院校主管继续教育的负责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主管;政府机关及所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者。
六、会议形式及内容:
1.专家报告。围绕会议主题,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中国科协等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和军队有关专家做主题报告,介绍国内继续教育发展的最新理念、形势、政策和趋势,共同探讨信息化条件下继续教育发展。
2.交流研讨。邀请部分优秀论文作者做专题发言,分享他们在继续教育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交流和讨论不同行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经验和热点问题,并开展相关合作。
七、征文要求:
1.征文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被论坛录用的论文将于2012年9月20日前通知作者。论文收录大会论文集。论坛秘书组将组织专家对全部论文进行评审,获奖论文优先安排在论坛交流,现场颁发证书,并推荐在《继续教育》杂志上发表。
2.提交的稿件包括:标题、摘要(300字以内)、关键词(5个以内)、正文以及参考文献等。
3.省略(地方)、jxjylt@freemail.mtn(军内),注明作者的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在稿件首页注明“21世纪继续教育论坛”征文。
4.征文主题:(征文请围绕信息化条件下继续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相关理论研究、实践与探索等方面展开,所列主题仅供参考。)
继续教育发展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研究;
继续教育基本理论研究和继续教育学科建设;
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理论创新研究;
继续教育质量控制和保障研究;
企业高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远程教育模式下继续教育创新研究与探索;
军队任职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发展;
继续教育的军民融合理论与实践;
军民融合式联教联训机制建设;
有关继续教育的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5.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6304信箱《继续教育》编辑部
邮编:102206
目前全市中小学有信息技术教师54人,年龄在35至40岁之间,达到了40人,教师队伍相对比较年轻。通过加强信息技术课程建设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开展信息技术课程教学研究活动,举办网络备课活动,通过从教学设计到教学设计的实施(上课)的教学案例课,以快乐学习、合作学习和项目学习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信息技术教学设计能力和上课能力,突破信息技术课重视操作的教学局限,引领信息技术教师改变原有封闭、固守的课堂教学方式,创设民主、和谐、科学、快乐的教学气氛。
通过教研、培训、网络研修等方式全面加强了信息技术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市信息技术学科骨干教师、白山市信息技术学科骨干教师、吉林省信息技术学科骨干教师,使信息技术教师队伍素质在整体上有一个跨越式的提高。
二、教育科研课题引领教师开展网络研修
基于吉林省教育社区门户网站(*),以教育信息化为切入点,整合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有效的教育科研工作。结合我校确立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课题研究方案》,引领信息技术教师深入开展“现代教育技术网络研修促进教师研修能力提高”子课题研究。开展吉林省教育资源库试点——信息技术课教研(××市)工作(*?action-mygroup-gid-220和××市教师研修论坛板块*),上传信息技术教学设计(教案)500多课时。全面规划××市中小学教师网络研修技术框架,组建××教育区域性教师网络研修模块(*),规划48个学校或教研圈子,注重网络研修的技术管理,组织9名信息技术教师申报吉林省教育信息网信息员并得到聘用,对吉林省教育社区网站进行全面管理,在技术上保障我市各校深入开展网络研修工作,为课题结题做好材料收集与过程管理工作。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网络研修工作,举办了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师远程建立网络空间技术培训班。培训的主要技术规范是:依托吉林省教育社区门户网站(*,注册个人空间、管理个人空间、在空间信息、建立并管理学校圈子(博客群组)、在吉林省教育论坛主题信息等网络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信息技术教师的远程网络技术能力,为各校开展网络研修提供技术支持,目前全市有1330多名教师建立了自己的个人空间(博客),自主开展网络研修活动。
三、教育技术培训基地和学校网站建设全面发展
开放农村远程教育多媒体网络教室的使用,加强机房日常管理工作,保持室内及设备的清洁,注意防火,及时关闭电源。加强学校计算机系统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保障学校机房及部室计算机网络正常使用,为全市中小学教师提供良好的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基地,创设了良好的教学研究网络环境和学校网络办公环境。
依托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加强××市教师进修学校网站建设(*),合理规划栏目,丰富模块内容,集成教育新闻资讯、教师网络研修、教师研修论坛、信息技术教育资源库建设为一体,及时学校公开的教育教学信息,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中,“××市教师进修学校”相关信息已被百度、哥俗、雅虎等搜索网站收录,全面推介我市教育教学成果。
基于吉林省教育信息网自助建站系统(*)建立全市中小学校网站体系,创建了以××市教师进修学校网、××教育督导网、××市教育科研网为信息与网络研修为主核心网站,全面规划全市28个教育网站体系,集教育网站\个人空间\教育论坛为一体,整合教育新闻资讯\教师博客日志\教育论坛主题,初步建立教师网络研修“网站+空间(博客)+论坛”技术模式,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建立网络研修网站,为全市中小学校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教师网络研修的技术含量。
四、教师信息化教育取得了丰富多彩的成果
2009年,组织我市中小学教师参加了由教育部信息中心和中国教育信息化杂志社组织的“惠普杯”中国教育信息化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信息技术教师在技术上给予指导。论文围绕“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强化资源整合与应用、推进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这个主题,结合当前我市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涉及到推进教育信息化体制机制建设、整合教育信息化资源、服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信息化建设对教学变革的影响、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及网络研修等方面,科学总结了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经验。有61名教师的57篇论文参加评选,获吉林省教育信息化论文一等奖24篇,二等奖33篇;获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信息化论文二等奖2篇,三等奖6篇,优秀奖9篇,17篇论文由中国教育部主管、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主办的《中国教育信息化》杂志论坛专刊收录(2009年7月)。
在2009年第九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吉林省赛区选拔赛中,我市有30名教师参加竞赛,有33人获一等奖,3人获优秀奖,获优秀指导教师奖3人,××市外国语学校被评为优秀组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