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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诚信缺失,治理策略
一
社会学对社会转型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经济体制的转轨,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二是社会结构的转变,主要是指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变等。本文中的社会转型是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所引导出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它不仅意味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且还促使我国伦理道德观念进入了转型发展时期。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运行是依靠权力来维系的,由国家通过指令与服从建立经济秩序,统一对资源进行配置,以克服个体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混乱,诚信体现着对党和国家政治上的忠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正统,并被强化。这时,不存在竞争,也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搞假冒伪劣、损人利已,破坏信用的空间很少,甚至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体制仍在改革和完善之中,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冲击和瓦解着人们原有的诚信道德观念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而新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诚信道德观念仍末建立,而恰恰是这种旧破新末立的特殊社会转型时期,构成了中小企业诚信危机产生的契机。因而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制假售假严重、债务债权纠纷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失信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需对其进行治理。
二
结合我国实际和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实现诚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约束的,即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所谓的法律制裁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来对人民的行为进行限制。所谓的道德制裁主要就是指通过社会的舆论和良心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两者是通过相互作用来对诚信发挥作用的。
第一,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实施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其一,加强中小企业员工的诚信思想道德教育
中小企业要实现诚信经营,必须在企业内部实施诚信教育,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律机制来保障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教育的效果。一是,要认真制定诚信经营准则,使中小企业员工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诚信经营准则有哪些内容,什么是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什么是不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从而使中小企业员工有章可循,能够自觉地接受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二是要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对遵守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违反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员工遵守诚信经营准则。正如一石说:“一个社会的道德完善与否,仅靠每个人的内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如果有一种机制,能从恶的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并让他为这个污点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就一定能走上正道论文格式范文。”[1]因此,中小企业员工必须在内部实施诚信经营教育,丰富他们的诚信经营知识,提高他们的诚信经营水平,使他们树立起敬业爱岗、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
其二,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教育
由于中小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中小企业的诚信缺失已经严重制约其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对国民经济各方面作用的发挥,那么,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显得更是令人瞩目。所以,中小企业应作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点,应首先进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然后以点带面,影响和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他们形成互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
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的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扬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为达到这种要求,首先,加大社会信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治”。培养信用意识是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律和对信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当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讲诚信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正确引导,向社会宣传诚信是一切道德依赖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对中小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得尊,悖信遭耻”的舆论环境,从而以诚信道德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太仓市在开展诚信建设过程中注重抓好示范点,以点带面,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一是在城区商贸最集中的人民路开展创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示范街”活动,确立了10家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及20家参创单位,通过这30家单位的引导,带动全市商贸流通行业的诚信建设。二是在太仓民营经济最壮大的璜泾镇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会,选择了四家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带领全市民营企业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三是在全市窗口服务单位,开展“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和示范岗的评选活动,引导更多岗位由“微笑服务”向“诚信服务”提升。四是抓好乡镇示范点,把璜泾镇、新联村作为全市农村创建的示范点。[2]其次,要努力为诚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中小企业立足于社会、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契约、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国对违反道德特别是违反诚信道德规范的行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一般只是立足于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给予应有的惩罚,这事实上就是纵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应当改变这种传统的做法,用法律手段解决不讲诚信行为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其一,完善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便是营造和保护讲信用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信用缺失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的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所以治理中小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必须立法先行,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层次而言,大多属于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的力度明显不够。如《合同法》中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承担违法责任”因此,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要通过细化法律来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保护经济主体的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另外还要建立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应涵盖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程序等。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而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更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失信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建立有效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使法律制裁对实行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法治,这也是保证中小企业信用建立的前提条件。如温州的乐清县柳市镇中小企业的转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十多年前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柳市黑潮”曾搅得全国不得安定,国务院曾史无前例地为了一个小镇下发了国办【1990】29号文件,开展了毁灭性打假行动。全镇1267家低压电器门市全部关闭,1544家庭生产户全部歇业。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全国所选用的低压电器,有50%来自这个滨海小镇,仅财政收入一项,就由1990年的几百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亿元。同时,柳市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低压电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创汇3亿美元,居全国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实的电器之都,同时也是打假打出的电器之都论文格式范文。[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
目前,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明晰,没有明确的最终责任主体。对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来说,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既缺乏产权所有者从外部进行有效约束,又缺乏一种基于自我财产利益的自我约束,在这种产权约束的条件下,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淡化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使中小企业经营者只追求权利而逃避责任,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终导致其经营行为短期化,而不顾及诚信。私有中小企业不讲诚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最终导致私有中小企业经营者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能从长计议,从而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一旦经营主体不注重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信用的基础就会被摧毁,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那么必须严加治理。为此,一方面,政府必须明晰中小企业产权,明确其责任,使中小企业经营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政府应制定长期和稳定的保护其发展的政策。使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长远经营预期,做到诚信经营。
其二,不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广义的信用体系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内的信用系统。狭义的信用体系指以独立的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料,为客户提供当事人信用状况等证明资料的社会化的信用系统。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支持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要使中小企业走上诚信发展之路,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明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中小企业行为,做到让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档案、社会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任用干部的道德机制等制度,以形成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调控有力、管理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事实上目前社会和政府也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如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广东提出建立的企业“黑名单”档案制度,江西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以及浙江的“企业信用查询系统”都在为这一方面而努力,但相比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而言,目前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快。虽然目前我国现行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种法律中涉用到,但内容都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的信用法律对企业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力度明显不够,使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使得中小企业的“守信”走向“失信 ”。银行在合法债务工作时,往往陷入“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状况之中。“执法难”已经成为治理“失信”行为的顽症,从而加剧信用危机的程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靠信用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一石.关注信用:让我们共珍重[J]. 精神文明导刊,2001,9.
[2]赵冠华,闵云良,陆振超.强化诚信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江苏省太仓市扎实推进诚信建设的做法与启示[J]. 精神文明导刊,2003,9.
良好,但不容忽视严峻的一面,做好经济工作要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
的关系,同时要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关键词经济形势经济环境实施宏观调控改革和发展
2000年是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是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键一年,是世纪交替之年。这一年经济工作做得如何,对全局影响重大。最近
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形势,提出了奋斗目标,部署了2000年经济工
作的主要任务,需要我们认真把握,狠抓落实,继续奋发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为新世纪的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开端。
一、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
(一)当前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1999年以来,在中央采取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
较快增长的态势,头9个月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4%.1~10月,工业增加值增长9.1%,增
长速度比较平稳;农业收成稳定,粮食总产量大体接近上年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平缓,全国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乡集体和个体投资)增长7%,其
中基本建设投资增长6.6%,更新改造投资增长下降0.9%,房地产投资增长17.4%;随着
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费领域的扩大,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增幅比上月提
高1.6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出现回升态势,9月份出口增长20.2%,10月份出口增长23.8%.
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10月比去年同期增长19.4%,增收1300多亿元,财政收入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金融形势比较平稳,到10月末,M1、M2分别增长15.1%、
14.5%,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已超过1500亿美元。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
加,生活水平继续提高,10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9270亿元,同比增长13.4%.
从前三个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来看,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预计全年经济增长可望达
到7%甚至略高一些。这样的增长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相当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好转迹象:(1)工业经济效益水平提高。
1~9月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去年同期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
提高1个百分点,总资产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
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
12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
48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
的经济复苏、需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
;同时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
开始回升。7月、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
计全年出口增长可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
和肉禽价格进一步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
降1.7%;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
区调整学杂费、房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
上月上涨2%,比去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
下降2.8%.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
比上月缩小0.2个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
格降势也在趋缓。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
业品原材料购进价格分别下降3.4%、3.3%、1.8%.
(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报告总结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
实践报告工作汇报辞职报告调研报告党政报告
演讲致辞公众演讲竞聘演讲
就职演说安全生产爱国演讲英语演讲开幕闭幕庆典致辞
贺电慰问领导讲话
党政相关入党申请入团申请
转正申请思想汇报党性分析事迹材料申报材料行风建设
公文范例
主持词
求职应聘个人简历英语简历自我鉴定自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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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8-1621:03:58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个百分点,资产
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120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48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的经济复苏、需
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同时国家加大
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开始回升。7月、
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计全年出口增长可
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和肉禽价格进一步
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降1.7%;商品零售
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区调整学杂费、房
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2%,比去
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下降2.8%.10月份
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比上月缩小0.2个
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格降势也在趋缓。
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业品原材料购进价
格分别下降3.4%、3.3%、1.8%.(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为7%左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但仍然要付出艰巨的
努力。对此,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着重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关系。
(一)既要坚持扩大内需,又要加大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力度
扩大内需的核心是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经济总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
越来越受到结构不合理因素的制约,如果不调整结构,经济增长就不可能上去。调整结
构,不能是短期的、局部性的调整,而必须是中长期的、战略性的调整;不仅要调整产
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而且要调整地区结构,加快西部大开发,这是关系
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结构调整要取得成效,必须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不能再走低
水平建设的老路。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坚决淘汰落后的、重复的生产能力,发展高
新技术产业和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对传统产业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
产更新,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处理好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的关系,实际上
是处理好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关系,二者是不矛盾的。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拉动力,就是
扩大投资需求。这两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国债投资为主导,重
点投向基础设施等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领域,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是
为了促进发展,增加经济总量,但同时也是调整结构的过程,是科技进步的过程。我们
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在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结构,在结构调整的基础
上求得更好的发展。
(二)既要坚持政府投入,又要努力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
坚持政府投入,是在当前经济不太景气、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启动以前的必
然选择。但是,政府投入数量是有限的,要受制于国家财力的制约,而近几年国家财政
状况总体上比较困难,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增加发行2100亿元国债,专项
用于基础设施等项建设。政府的这笔投入,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比,数量要少
得多。启动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要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正常回升,不能只靠政府
投入来支撑经济增长,否则国家财政难以承受,经济增长也不能持久。所以,政府投入
的着力点,是要努力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使政府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贴息、参股、合资、补贴、担保等方式,
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例如:1999年下半年国家增发600亿元国债,其中150亿元用于
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和补充相应的资本金,以此带动银行贷款1500多亿元,使社会投资
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2000年要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
政策,要通过实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措施,努力增加农民收
入,并结合出台一系列鼓励消费的政策,努力扩大城乡居民消费。
(3)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高度重视保持社会稳定
2000年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和实现科技进步,立足点是要保持经济又快又好的发
展。解决当前中国经济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这一点是不能
动摇的。但是,要取得又快又好的发展,必须以改革为动力。2000年各项改革已处于攻
坚阶段。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
年改革脱困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只有国有企业搞好了,效益上来了,才能
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加快改革和发展,使社会稳定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改革和发展,
最终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中,因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机构改革的深化,使下岗、失业现象增加;因社会环境的
不断变化,竞争加剧,一些人的习俗、观念适应不了环境变化的需要;等等,如果处理
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社会不稳定,改革和发展将一事无成。一个稳定的社
会环境,是顺利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系,使三者相互协调和统一。
三、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2000年经济工作任务涉及方方面面,非常艰巨而又重要。但基本着眼点是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并在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上,以国有企业
改革为中心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同时注意保持社会稳定。从这个基点出发,2000年经济
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连续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是显著的。由于2000年有效
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的矛盾仍很突出,在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
启动以前,为了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必须坚持实施行之有效的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大
其力度。现在银行资金充裕、存贷差达1.2万亿元,生产能力充足、近1/3的生产潜力
未能发挥出来,劳动力丰富,面对钱多、物多、人多的因素,应是加快发展的好时机。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这些资源就会白白浪费掉。实践证明,财政政策对资源利
用具有见效快、导向作用大、宏观配置合理的特点,通过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国债,
动用部分社会储蓄资金,将相对过剩的人、财、物资源利用起来,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
2000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以扩大财政支出为主要形式,双管齐下,
通过发行长期国债进一步扩大投资和继续落实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来扩大消费支出;同
时要运用好税收政策,包括实行必要的减免税政策,通过适当减少财政收入的形式,进
一步刺激投资、消费和出口。这样,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人担心,
会不会引发财政风险?据初步测算,1998年,我国中央财政赤字(按国际通行口径,包
括为弥补债务利息支出而形成的赤字,下同)和债务余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2.15%和9.9%;1999年约为2.80%和12.0%;预计2000年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
重与上年大体持平,仍控制在3%的警戒线以内,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约为14.0%,仍
明显低于60%的警戒线。我国发行国债尚有一定的空间。积极财政政策是否有风险,关
键在于能否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只要国债资金能够发挥好的效益,促进经济较快的发展,
就能够为偿还债务创造有利条件,不会引发财政风险,也不会给后人留下债务包袱。近
一两年,财政税收每年增收超过1000亿元,其中就包含了积极财政政策带来的增收效应,
国债投入已经出现良性循环的效果。
(二)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
在当前经济偏冷的情况下,要采取相应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使社会资金得以充分
利用。如果仅仅财政政策是扩张的,而没有货币政策的相应配合,就难以充分调动社会
资金来支持经济发展,进而会减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果。例如:将国债资金投入具有一
定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采取贴息方式投入企业的技术改造等,都需要大量的
银行贷款与之相配套,如果银行配套贷款跟不上,就会影响整个国债投入的效果。因此,
必须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一是要保证国债资金配套贷款的及时投入;二是要满
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三是要支持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要适当降低存款准
备金率,促进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同时对有困难但需要扶持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再贷
款支持;五是要大力开展住房、教育、汽车以及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
;六是要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总之,要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必要增长。
只要积极财政政策不出现风险,实行相应的货币政策也不会有风险。金融业要正确处理
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
健全银行内控机制和银行监管机制,完善金融法制。
(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
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0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
关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
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平衡发展的客观进程,着
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为国有企业跨世纪发展创造条件。”
200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一些工作:(1)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工业结构调整。继续压
缩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机电、轻工等行业的过剩生产能力,坚决淘汰那些
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企业。不断优化工业结构,缓解重复
建设压力,增强企业活力。(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继续拨出一部分国债资金用于企
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对于技术改造所需先进设备的进口,国家可适当提供外汇、免
税等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
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3)实行债权转股权。对一些有特别困难、但有一定发
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逐步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
同时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使更
多的经济效益较好、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增加企业的资本金。选择一批信誉好、
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售部分国有股来筹集资金。一些资信好、实力雄厚
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进行滚动发展。(5)实施规范
化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外,积极发展具有
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处理好“老三会”(党委
会、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加强企业领导
班子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企业会计外派制度,完善企业在经营、用人、分配等方
面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但是,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三家抬”(财政、企业、
社会负担)的办法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
国有企业人员多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要靠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企事业及行政
机关单位职工的、由政府承担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实行由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从当期收入中偿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现收现付制,近期
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是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通过个人帐户实现的基金积累制,即职工在领
取工资后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社会保障缴款,这笔缴款连同企业缴付的部分社会保障缴
款都进入职工的个人帐户,以后就从职工的个人帐户中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
基金积累制,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他们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在个人帐
户中积累足够的养老金。成问题的是,已退休的职工和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较早参
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统称老职工),由于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
金、医疗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而是通过预先扣除把保障费用转化为政府收入并凝固
在国有资产中。转入基金积累制以后,老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很少,已退休职
工的个人帐户则完全是空的。因此,在实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时,政府应
对老职工过去对养老金基金的贡献作出补偿,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来筹集和建立社会保
障基金,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条件。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对所有不
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和职工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提高收缴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
也要考虑,在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对国有股权变现
所得,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国有房地产的出售、租赁所得,以及财政预算支出
的安排,要按照一定比例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条件成熟时要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
度。
(五)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科技进步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要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
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科技水平低,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环节滞后,这与现行科
技体制和生产体制密切相关。现行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与生产相脱节。企业
的科技力量非常薄弱,许多优秀科技人才都集中在科研院所。这种体制,大大阻碍了将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为此,
要深入进行科技体制和生产体制的改革,将应用科技的基本力量从原来的科研院所下放
到企业中去,使企业成为应用科技研究的载体和主要力量。这也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行
做法。科技力量与企业合二为一,既可以使科研经费得到保障,使科技人员有了用武之
地,又可以使企业生产有技术创新力量的支撑,增强企业的竞争力。2000年要基本完成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使应用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纳入企业的科研体系中
去。对于高校中的应用科技力量,也要逐步分离出来,按照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进行运
作。
此外,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尽快制定反垄
断法和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技术市场及其他市场,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
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鼓励技术投入的税收制度。政府除了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对市场
前景好的共用性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外,应制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投入的政策。
如:对技术转让收入、设备投资等扣减所得税;改进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明确企业研究
开发、科技人才工资等支出划入无形资产的办法,等等。倡导推广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
小城镇问题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主要的研究成果是通过发展小城镇,用“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解决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然而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民工潮”的出现,“离土不离乡”的局限显得突出。近年来政府对城镇化日益重视,希望通过在小城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中国的城镇化。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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