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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国家安全工作实行专门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人民群众支持的原则,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护:
(一)发现并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二)提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
(三)举报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的。
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安全机关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单位组织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购置的网络技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应当自购置之日起在10日内通知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审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重要、大型国际会议或者涉外活动,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防范机制和国家安全责任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帮助、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师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将国家安全教育作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学院要开设国家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公务员的国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在其人员执行公务出国(境)前,应当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知道其因私出国(境)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的具体范围和工作人员的脱密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出国(境)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回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发现国(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对上述情况查证属实后,可以对报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或遗失。
第十七条有关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邮政、宾馆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需要,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网络接口和相关资料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建立国家安全防范机制的;
(二)未建立国家安全责任制度或者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情节严重的。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不等于排斥外资,更不是保护落后的借口。在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面临外国政府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而设置的政策工具的挑战和威胁时,中国政府应从中得到启发,积极稳健地建立合理的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律机制,以妥善利用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竞争力与发展。
国家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
对于传统国家安全的维护,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已经作出规定。《宪法》序言、第15条、第20条、第28条都提到了维护国家安全。同时,我国的《刑法》分则设专章规制“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专门的《国家安全法》。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度重视通过立法来维护国家安全。但通常情况下,这些法律中的 “国家安全”主要指维护国家政治、军事上的安全。
在明确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立法方面,一是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第31条:“对外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该法沿用了“国家安全”而未具体提出“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而且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一定的一致性,但基本法理是不同的。
二是2002年4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开始实施。该法令第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作出了一般性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三者之间的内容、范围划分以及构成危害的标准,该规定没有给出清晰界定。
此外,还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它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配套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了13大类。“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则列举出在这些产业领域中和国家基本安全紧密相关的重点产业,如军工生产、传统工艺品生产、基础教育和新闻机构等。
问题在于,外资准入制度的控制和国家安全审查还不是一回事。经济全球化以及加入WTO的大背景,决定了我国在外资准入问题上需要持中性化的外商投资政策。
中性化外商直接投资政策要求弱化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和准入限制,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减少对国内产业的过度保护,加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自由度。因此,通过市场准入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有一定难度的。
另外,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吸引外资,很大程度上是想吸引国外丰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例如在《外商投资目录》所列举的鼓励投资类产业中,包括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产业,这些产业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也具有重大意义。
而这种“高新技术情结”有可能导致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产业中,我国企业的自主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不足,进而影响到民族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基于其目前价值取向的《外商投资目录》可能无法将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列为禁止或者限制,单纯通过外资准入制度来达到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目的还是非常有风险的。这也是完善独立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的意义之一。
“老字号”与国防安全
在部门规定方面,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6年联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该规章明确使用了“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概念,并对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授权商务部同其他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不过,该规章对“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具体构成、重大影响的标准、重点行业的范围及其他部门的组成等,还未做出明确规定。
在国务院通知方面,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对之前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是我国积极关注国家安全问题特别是经济领域国家安全问题的具体体现。
该通知将审查范围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该通知的下达,标志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初步建立,但是该通知还不够完善。
首先,在审查机构方面,我国建立了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但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职权分配仍不明确,需要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其次,在审查程序方面,缺少对于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事后监控制度,仅包含事前的审查和审批制度,这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最后,《通知》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但是并未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审查标准仍然处于不明确状态。
反垄断与经济安全
综合上述情况,在国家经济安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的挑战是:首先,法律位阶还不高,规定分散,不成体系。
目前中国没有类似于美国的专门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即便是提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法规也尚需完善。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规范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较少,且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位阶较低。最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通知,其法律位阶也不高。同时各个法律规章之间的概念也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比如《反垄断法》使用“国家安全”的概念,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则使用“国家经济安全”。到了2011年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又直接使用“安全审查”的概念。这些概念如何界定、外资并购的实质审查到底是审查国家安全还是审查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都存在法律盲点。
第二,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界定不明确。
从上文的分析看出,相关的法律文件多次提到过“国家经济安全”,但是如何界定还没有官方的考量标准。
各国立法对于“国家经济安全”一般也没做出明确定义,以此赋予执法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为了实现法律的可预期性,确保相关法律秩序的稳定,各国一般都会界定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潜在危险因素或不定期相关指南等,确保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法律政策的稳定性。
美国通过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虽然没有直接运用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但是对于国家安全的考量因素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式描述。对此,我国在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借鉴,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定义的模糊性的同时通过列举方式尽可能详细地界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在确保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保证有法可依以及具体执行工作中的稳定性。
第三,容易混淆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
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具有独立于外资准入制度的必要性。现在有必要明确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与反垄断机制的区别。目前国内少数学者存在一定误区,将反垄断机制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混为一谈。事实上两者是相互区别的两种独立机制。
期待“龙头法”
综合各方面对外资审查的立法建议,首先,尽快制定独立的、高位阶的“基本法”或“龙头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看,虽然各国在进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时普遍采取谨慎态度,以免对吸引外资进入造成不必要的冲击,但是为了能在“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达成有效平衡,相关立法的制备却是毋庸置疑的。
通观我国的相关立法,尽管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审查机关、审查程序等,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该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一个通知,其法律位阶比较低。
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高位阶的独立立法,将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范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规定进行系统化和规范化。理清基本概念,同时解决不同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将某些原则性规定给予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其次,细化审查标准。
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在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定义的模糊性的同时通过列举方式尽可能详细地界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结合中国的实际,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涉及国防的国内产业、以及国内产业满足国防需求的能力,包括人员、产品、技术、原料等;
并购实体受到外国政府控制或者代表外国政府行为的交易;
非中国人对于能满足国防需求的中国国内产业的并购;
对中国核心基础设施实行的并购,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资产等;
可能对于中国国家安全领域技术先进地位造成影响的交易;
并购对于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以及产业内部竞争力的影响;
并购对于国内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创新等的影响;等等。
第三,正确理解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取向,避免与外资准入和反垄断机制混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应该主要限于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关键是适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发展、国防建设、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需要国家统筹规划和综合平衡的重要行业。
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反垄断政策的功能定位存在差异。它们应当各司其职,不造成混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仅仅针对的是特定行业,不是要保护每一个行业的安全,更不需要特别关注某一行业内特定企业的利益。
因此,进行跨国并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并不是以此为借口,排斥外资并购或者借此保护那些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或者国内产业,否则会偏离设立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的设立目的。
全球并购将改变世界的经济政治大格局,也将影响到中国的国民经济地位和国家经济安全。有官员认为外资并购带着垄断目的,已危及国家安全,中国企业需要警惕;有专家则表示目前中国经济必须加入全球化才能安全,政府应当大力扶植本土全球化公司;也有人强调国家安全不是政府判断,而是市场,是双方博弈。
关键词:监理企业 开展 安全监理
一、安全监理的定义
所谓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属于安全技术服务,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评价、监控和监督,降低风险度。
二、安全监理的任务
安全监理工作是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三、监理企业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1、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的事前控制
(1)将安全监理的内容编写进监理规划
监理企业应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实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办各专业人员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周密的计划,并纳入《监理规划》之中。包括如何配备合格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理人员;应结合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制定安全监理的实施措施等。
(2)敦促施工单位完善自身安全保障体系并有效运转
施工单位自身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施工能力是施工安全的基础保证。因此安全监理的重点首先是敦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要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主要应核查如下内容: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6)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7)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
项目监理机构要严把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审核关,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体系等一系列保障安全的措施都具备的前提下才能同意动工;项目监理机构要把好《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工程作业指导书以及重要作业的施工方案的审查关,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第一是审查施工企业内部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第二是审核要以规程、规范为依据,并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三是审查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满足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能在工程上实施,对重要及危险作业,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重点监控,实施必要的旁站监理。
(4)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项目监理机构要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开关、标准配电箱、脚手架连接件等进行材料报审工作,确保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前要进行检查和检测,严禁使用劣质、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以保证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
(5)编写《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监理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专项工程实施前,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各种《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审批,确保细则的可操作性。
2、做好安全监理事中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1)监理单位要尽快提高安全监理能力
①项目监理机构须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管理工作。为适应安全监理业务的需求,监理单位要对从事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并要求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以适应建设市场发展。监理部内部应加强对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制度的学习,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所有监理人员都应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以便在现场从事建立工作时能具备辨别危险、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
②项目监理机构要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项目监理机构在制定“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特别要注重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③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与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安全监理的相关要求和准则。
(2)严格进行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控制,主要分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定期安全监督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在日常的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理过程中,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首先要对现场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检查从管理违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三方面入手,以桥梁作业为例,人员组织不当,对施工人员不进行岗前培训,无安全监理员在现场等属管理违章;高处作业工人不系安全带、不佩戴安全帽、嘻戏打闹等属人为的不安全行为;架梁作业配电箱接线不规范,线缆破损,发电机未装接地等属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违章、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都属事故隐患,监理一旦发现,应当制止或通知施工负责人整改。
项目监理部还应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应对施工承包的管理、安全施工、安全制度、文明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事故考核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可以按监理措施实施程序进行,比如有如下方法:①发出口头通知(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②签发书面通知、指令;③召开专题监理例会;④签发“工程暂停令”;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分清主次,重点监控
安全监理同样要抓主要矛盾,特别是现场安全控制要分清主次,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及危险性作业进行重点把关,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理。这要求项目监理机构事先要对正在或即将进行的施工作业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安全监理的重点,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详细制订见证点、停工待检点、旁站点的控制措施,并编制阶段性的安全控制工作计划,有预见性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项目监理机构要敦促施工单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搞疲劳战术;推行安全设施标准化制度,提高作业环境的安全程度;考虑到作业人员易操作失误的特点,增设必要的安全冗余设施或手段等,创建安全的施工环境。
2007年7月2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以下简称FINSA)。FINSA的签署生效结束了为期两年的一场大辩论,即美国联邦政府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对在美外资进行规范和控制的程度以及方式。FIINSA解决的问题是:从美国的长远利益考虑,怎样进行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才不会影响外国投资入美,不会导致美国就业及经济的萎缩,也不会招致国际上其他国家对美国投资企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式的报复,进而避免“经济爱国主义”引发的投资保护主义之风在全球盛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制定是对1988年《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的修改,并直接起源于议会阻止迪拜DPW公司收购美国港口案,这给全球传达的信号是美国将大幅修改其传统的开放的外资政策,所以新法案的制定过程始终受到欧、亚、中东等地投资者的密切关注,也被许多国家的政府视为“商业泛政治化的风向标”。随着中海油公司在美并购遭受美国外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CFIUS)的调查,我国国内也出现了对“金融安全”、“产业安全”、“经济安全”等各类安全的渲染,因而我国对此法案的出台也非常关心。
作为多方利益集团妥协的产物,最终签署的FINSA到底是否实质性强化了美国的商业泛政治化趋势呢?这需要对FINSA的出台背景及核心内容进行考察。
一、FINSA出台的背景分析
美国在传统上一直是自由贸易的受益者,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和投资国,通过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实现了经济振兴、就业率提高,其众多的跨国公司也获取了巨额的利润,所以美国很多年都不存在对外国公司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直到1988年,随着来自日本的投资剧增以及日本对美国公司大规模收购潮兴起,国会颁布了对《1950年国防产品法》第721条的修正案,即《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第721条修正案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基于国家安全考虑限制暂停外资并购交易。同年,美国总统根据(第12661号行政命令)CFIUS执行第721条款修正案。CFIUS实际展开调查的案例不多,只有约10%的外资被自动提交CFIUS审查,其他领域外资,比如对于计算机公司或生物技术公司的收购都基本没有提交审查。自1988年以来至今,CFIUS实际仅启动了针对约2000单交易的审查,面对CFIUS的审查,只有很少一部分收购被撤销,或做出重大修改,被限制交易的只有1单(即老布什总统于1990年否决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对西雅图飞机零件制造商的并购)。
但“9・11”事件后,美国对国家安全的敏感度提升,对国家安全的认定也有扩大化趋势,在外资审查方面出现了泛政治化倾向,一些重大并购案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这种情况下CFIUS对外资的审查范围扩大,审查尺度趋严,过去“国家安全”的重点主要在国防工业基地以及技术转让上,而“9・11”之后对来自“国有公司”的收购和对美国“重要基础设施”的收购(农业及食品、水、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服务产业、国防、电信、能源、交通运输、银行及金融、化工/危险材料行业、邮政及航运、信息技术等多个部门均被视为属于“重要基础设施”范畴的经济部门,)也被要求接受程序更严、时间更长的“国家安全”审查。港口、电讯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石油产业更是成为外资并购的敏感行业。这方面的正常并购,经过媒体负面炒作和相关业界游说后往往成为关注的重点。比如CFIUS对中国中海油公司(“国有公司”)2005年7月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的审查,以及2006年2月对迪拜港口国际公司(“国有公司”)收购英国航运公司的六个美国港口运营权(“重要基础设施”)的审查,是CFIUS改革趋势的典型反映。
迪拜港口国际公司收购英国航运公司P&O六个美国港口的运营权更是FINSA出台的直接导火索。CFIUS的成员一致同意批准该项交易,布什总统也坚称批准该交易符合美国家利益,理由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美国在中东的重要盟友之一,阻止该收购可能对在美国直接提供了500万个就业机会的外国投资起到抑制作用。但美国国会和主流媒体却以政治和意识形态为标准对这宗交易大肆反对,理由包括:两个“9・11”的劫机者来自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支持“9・11”恐怖袭击事件的资金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过了该国的银行系统转账。最终迫使该公司放弃了收购。迪拜交易案曝光之后,推进《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修订引起美国国会的重视,参众两院都通过提出相关议案来推进这一进程,最终导致了新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的出台。
二、FINSA出台前后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相关规定的比较
FINSA对《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审查标准及审查考虑要素的规定。
FINSA颁布前,CFIUS的审查标准比较原则笼统,主要是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表明该并购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以及美国现有法律规定能否提供足够的权限来保护国家安全,这种原则性规定具有很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为具体执行预留了很大的空间。如果CFIUS发觉某项外资并购影响了美国的利益和优势,他们会凭借敏感的嗅觉,以国家安全、垄断,甚至以此并购会提高美国失业率等为借口而加以阻止。与此同时,也不乏商业黑手在其中兴风作浪,以最终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FINSA首次细化了审查标准和要素,明确要求对外资收购“重要基础设施”以及来自外国“国有企业”的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似乎是强化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查,但是必须同时考虑到:对这两个领域的审查在FINSA颁布之前CFIUS实际已经在进行。比如CFIUS对中国中海油公司(“国有公司”)2005年7月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的审查,就属于对外国“国有企业”的审查,2006年2月对迪拜DPW公司(国有公司)收购英国航运公司的六个美国港口运营权(“重要基础设施”)的审查,就同时属于对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国有企业”的审查以及对涉及“重要基础设施”的审查。所以FINSA只不过是将CFIUS的既有实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虽然这种固定预示着未来涉及这两个方面的外资并购都将接受国家安全审查,但是FINSA同时也考虑到了个案具体分析原则,所以同时规定:如果财政部长或财政部副部长、或者牵头审批部门的同级官员确定这类交易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可以放弃调查要求。而且,FINSA同时首次明确了审查这类交易时的考虑因素,包括:向对美国构成威胁的国家进行技术转移的风险;交易对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技术的影响;交易是否涉及外国政府所有的资产。FINSA更是明确了审查涉及外国国有企业的收购案的考虑因素,即要求考虑该外国政府与美国之间的外交一致性、在多边反恐、防止核扩散以及出口限制方面的政策一致性。可见针对外国国有企业,美国国会采用了国籍方法来区分国家安全风险,这也是国会的一贯做法。
比如,在迪拜国有公司DPW收购英国航运公司P&O的六个美国港口的运营权中,被收购的英国航运公司本身其实也是国有企业,按说一个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运营权从一个外国国有企业过渡到另一个外国国有企业并不会额外增加国家安全风险,但国会认为虽然同为国有企业,可国有企业的国籍不同会导致国家安全隐患不同。英国在外交上与美国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一致,迪拜却属于敏感的中东地区的阿联酋,阿联酋虽然也算得上美国在中东的盟友,但两个“9・11”的劫机者来自于该国,支持“9・11”恐怖袭击事件的资金也在该国政府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过了其银行系统转账。
FINSA明确规定的审查标准和考虑要素虽然预示着对来自中国和中东等与美国外交一致性不强的国家的投资不利,但对于那些来自于加拿大、英国等亲美国家的投资来说,却是有利的,因为这些明确规定的考虑因素对这些国家的投资而言,反而排除了以往被泛政治化的风险,增加了投资的可预期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FINSA没有采用曾引起广泛争议的“国家经济安全”标准作为审查依据,只是采用了“国家安全”标准。“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是两个非常不同的概念,国家经济安全概念非常广泛,而且在实践中非常难以界定范围,最终签署的FINSA对“国家经济安全”标准的放弃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泛政治化的风险。
(二)有关高层参与和国会监督的规定。
FINSA制定前,议会对于CFIUS的了解相当少,CFIUS以保密为由不积极应对国会的质询,外资审查和调查结论的签署白宫高层也一般授权手下进行,所以国会对于CFIUS的把关没有信心,这反而导致国会不明就里地扩大性干涉,国会干涉中海油和迪拜DPW公司收购案就是典型例子。比如在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一案中,美国多方专家均认为该收购并不会影响美石油安全,但多名国会议员齐声反对。卡托研究所贸易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丹尼尔・克里斯沃德就说:这笔投资根本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真正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微乎其微,但不幸的是,国会解释敏感资产的标准过于宽泛。而迪拜港口国际公司收购英国航运公司P&O的六个美国港口的运营权中,CFIUS成员已一致同意批准该项交易,布什总统也坚称批准该交易符合美国家利益,但国会仍然由于对CFIUS缺乏信心而横加干涉。在国会不明就里地施加压力后,CFIUS只得大幅度提高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查范围,比如2006年一共对113个投资案进行了审查,比前一年增加了74%。
而FINSA增加了高层签署的条款,以及向国会报告和接受国会监督的条款。FINSA规定,高层官员应亲自签署提交给国会的审查和调查确认书,应签署对涉及外国“国有企业”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收购免予调查的决定书,应签署根据“常青条款”启动再调查的决定书。FINSA同时规定CFIUS应在所有审查和调查程序结束后,向国会提供书面报告,报告中应提供所审查和调查交易的详细内容,并书面保证该交易将不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保证缓和协议已经解决了所有疑点。CFIUS还应向国会提交详尽的年度报告,汇报之前12个月内已审查或调查的交易的相关信息。收到通知和报告的国会高级成员可以对相关交易或缓和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质询。
FINSA虽然通过以上规定强化了高层参与和国会的监督,但这些参与和监督的程序并不苛严,却能大大增加国会的认可和信心,故反而能减少国会未来的盲目干涉和泛政治化行为。
(三)有关审查程序的规定。
FINSA首次要求CFIUS就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审查过的交易类型指南,该指南将在法案生效后180天内予以颁布(生效之日为该法制定之日后90日)。CFIUS以往的调查过程中,除了在行政或司法行动或程序中外,相关信息都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指南的制定将大大增加CFIUS审查的透明度,避免商业黑手利用“国家安全”为借口兴风作浪,也能提高外商投资的可预期性。CFIUS以往的实践中还存在滥用“常青条款”的可能性,而FINSA对CFIUS使用“常青条款”做出了严格控制。规定只有当交易一方向CFIUS提交的信息存在实质性虚假或错误;或者故意严重违反减缓协议且无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CFIUS才有权启动再次调查先前审查或者调查过的交易的程序。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CFIUS的权力滥用。
FINSA将CFIUS的很多现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通过明确审查标准、程序和监督,有利于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同时,实际上有利于缓减泛政治化风险,对大多数在美国投资的国家来说,投资环境反而得到了改善。因此,从美国利益的角度考虑,FINSA不失为一部明智的平衡立法,再次体现了美国人的务实精神,其中体现的很多立法方法也值得我国借鉴。
三、FINSA对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的借鉴
(一)通过立法增加外资审查的可预期性。
首先,FINSA又一次较好地体现了了美国对外资政策的把握,即对总体开放和适度管理两个基本原则的坚持。FINSA不改吸引外资的实质性开放战略,但同时通过完善标准、程序和监督规范了外商投资行为,保障了美国国家安全。其所具有的适时、公开、透明的特点和非一刀切的方法反而改善了美国的外商投资环境,因为可预期性本是跨国经营的必要条件。对投资者来说,清晰的立法,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开展跨国投资最重要的前提保证。
从我国目前相关政策法规来看,外资并购审查立法仅仅是明确了方向,而具体由什么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审查标准的确定等问题都没有规定,导致外资审查的可预期性差。比如,虽然反垄断法草案中提供了关于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由谁审查,如何审查没有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作为国家的外资规划和行业发展文件,虽然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提供了指导性和方向性的意见,但没有具体内容。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虽然有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对哪些行业是重点行业,哪些行业或企业的并购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且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不高。而目前正在实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还是2004年12月的版本,很多行业都已调整,而且也没有明确哪些产业应当重点实行国家安全审查。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外资并购的重大利好,加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不但不会破坏外资环境,反而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比如美国凯雷投资集团董事、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罗一就认为:作为境外投资者,我们最希望通过清晰的立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知道哪些领域是外资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这能使我们不再摸着石头过河,能够集中精力和资源,高效地做政府允许我们做的事。
FINSA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我国今后外资工作的重点不应是如何限制外资规模,而应通过立法渠道,公开透明地规范和引导外资,综合考虑国家安全、产业成长和国民福利等多重政策目标,推动境外资本与中国经济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双赢合作。目前我国应尽快细化外资审查立法,加强程序性规定以及透明度,具体而言,可以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相关部门对并购案例审查的实践总结经验,并结合国外经验对国家安全审查的条款进行细化。
(二)通过立法加强外资审查的统一性。
CFIUS各成员从行业利益考虑,从各自的角度着力相互制衡,对外资并购也经常存在观点分歧。一般来讲,商务部、财政部多从活跃经济、提高就业考虑,对外资并购相对宽容;而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等则为了减轻其对国家安全方面的顾虑,总要想方设法为外资收购设置障碍。如国防部对于电信业特别是网络行业的收购管理较严,而且国防和国土安全部通常在CFIUS之外另开一套审查程序。
FINSA对CFIUS的改革之处在于:FINSA授权根据每笔交易的特点由CFIUS的主席(财政部)指定一个审批“牵头部门”,该“牵头部门”是该交易主要涉及领域的主管机构,由其代表CFIUS对缓和协议进行谈判,并负责监管和执行该协议,这种灵活的体制安排充分体现了审查工作针对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要求,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其次FINSA要求审查和调查结论须经各部门的最高行政长官签署,而这些签署工作以前都是交由手下进行,这种高层参与的体制安排强化了外资审查工作的责任制,也有利于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另外,FINSA将国家情报局局长列为CFIUS的当然成员,使美国情报界参与其中,并在CFIUS审查开始后20天内向委员会汇报结论,这有利于综合利用国家行政资源。
FINSA给我们的启示之二是,应加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统一性。我国目前部门立法上存在各部门通过立法争权夺利的现象,而实际工作中存在各部门自行其事信息不共享的诟病,导致有些方面存在管理盲区,有些方面却出现各部门重复监管,最终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行政资源浪费严重。我国未来成立国家安全审查机构时,可以效仿美国的做法,一是通过统一的立法规定审查机构的组成,各组成部门的具体职责、相关的组织方式以及运作程序;二是通过立法强化各部门的行政首长责任制;三是通过立法明确要求各部门信息共享以及行政资源共享;四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合理地确定个案的审批“牵头部门”;五是强制规定各相关部门对“牵头部门”的协助义务。目前情况下,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条件下,可以由相关部门先就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程序等有关内容进行探索,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不断完善该项制度,为将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三)立法中开宗明义申明我国坚持对外开放欢迎外国投资的总体战略。
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演进逐步改变着国际分工的格局,导致了全球财富重新分配,那些在财富重新分配中被边缘化的国家对外资限制明显较多,而美国这类在全球化中有得有失的国家实施的是一种鼓励与排斥中尽量寻求平衡的政策。
对中国而言,过去28年,中国政府正是依靠开放的外资政策成功地吸引了7000亿美元外资,进而促进了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中国正是借助全球化浪潮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机会,也是在此轮全球化浪潮中最大的受益国。所以相对在全球化中遭到挤兑的国家和得失相抵的国家,我国的外资政策当然应当有所不同。
我国继对“市场换技术”的反思,对“拉美化”的担忧之后,出现了对“安全”的过度渲染,“金融安全”、“产业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词在中国的报章和网络舆论中出现得很频繁。动辄以国家安全为由来制约外国投资让外商感到未来不可预测,外资有可能放弃许多原本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并购。
这种渲染很大程度上是以全球限制外资国家的做法为参照的,比如参照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泰国、加拿大、墨西哥等一些在全球化中经济态势走低而导致保护主义盛行的国家的做法,也参照美国国会阻止中海油收购这类在美国本土也遭到广泛非议的过激做法。实际上FINSA的制定过程中,美国国会在考虑国家安全的同时也都认同:外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不同于外国在美国的流动资本,流动资本可能使美元和利率不稳,但即使来自于中国和中东的外国直接投资也能帮助稳定美元和利率,而且外国投资其实很大程度上反而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安全,比如外国投资可以帮助美国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美国科技发展、管理创新,帮助美国提高就业率,提高经济活力,促进出口等等。也正因如此,FINSA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同时,实质上并没有改变美国开放的投资体系。
中国作为在新一轮全球化中迅速崛起的受益国,不能因为全球特定国家出现严重的“限制外资风”,就盲目跟风地开始排斥外资。相反,我们应当更冷静地分析具体国情,正确地评价既有外资政策的利弊,至少应找到国情类似的国家模版进行对比借鉴,通过公开透明的立法方法在对外资的鼓励和排斥之间找到最佳平衡。
与此同时,我们的外资审查立法中应当开宗明义地申明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和相关原则,以确切传达我国欢迎外资的总体开放信息,澄清目前舆论过度的安全渲染对外商造成的中国将逐渐关闭开放大门的错误印象,同时避免遭到其他国家的对等式报复。比如印度VSNL电信公司在美国遭受CFIUS调查之后,印度随即对在印度的美国投资实施了同样的审查措施。FINSA的制定过程中,美国国会也认真地考虑了这个事实,尽量避免遭到外国对等式报复,避免引发全球投资贸易自由化的退化。
(四)加强国际公关,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帮助企业尽快熟悉和利用国际投资规则;鼓励民营企业先走出去,同时加快国有股权改革步伐。
1988年,正是为了应对日本企业在美国的大范围收购,美国国会通过了修正《199年国防产品法》第721条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该法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但是这么多年来,美国的日企以其品牌口碑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获得了美国社会的认可,逐渐地融入了美国社会,即使目前日资企业的小汽车产量占了全美的50%,日企的卡车产量占全美的20%,美国对于来自日本的投资并购行为却普遍表现平静。相反,中国、中东这些新兴国家在美国的投资不多,但反而遭到更多质疑,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社会对新兴国家相对缺乏了解,因为距离感而徒增畏惧感,我国将来应在国际上加大自我宣传力度,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其次,作为全球化中的新手,我国应帮助企业加大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力度,尽快熟悉国际投资规则,以及各个国家的投资规则,从而更好地利用这些规则走出去。目前情况下,可以鼓励有品牌价值的负责任的民营企业先走出去,并加快国有股权改革,改变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这一方面可以提升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规范公司治理,也有利于规避海外投资中东道国的严格审查。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xx驻地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根据筹建处相关文件要求,我驻地办认真组织了学习,决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平安工地”活动,现将“平安工地”活动总结如下:
一、活动领导小组
为使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序开展,我组特成立2011年“平安工地”活动领导小组,按照xxxxxxxx筹建处“平安工地”计划开展。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平安工地”活动,发现xxxxxxxxx合同段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使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全员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有显著提升,将重大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xxxxxxxx合同段安全生产持续平稳。
三、开展“平安工地”活动的意义
针对本合同段项目监理工作以及现场安全驻地办工作的重点,结合“平安工地”活动计划要求,驻地办主管领导加大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监理培训,讲解分析施工监理控制要素、质量及安全控制重点和注意事项,使相关监理人员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工程在预控下实施,防止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1.对zxxxxxxxx合同段项目部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和监督,使监理工作有效、顺利开展。 2.针对项目部人员技术力量薄弱,监理人员与现场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引导,使现场技术人员认识到安全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使他们了解安全任务主要是“安全生产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使他们掌握在施工过程中如何进行安全技术操作。
3.跟踪施工现场安全的主要控制点,抓住安全监理工作中关键点在 施工安全监理的过程中,全体建设员工必须牢牢抓住“一点和三要素”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一点:就是紧紧抓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中也包括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三要素:就是审查、检查、监督。 审查:驻地办根据施工进度,检查承包人提供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各种资料,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安全方案;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中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在审查施工单位各种安全资料的时候,要注意到资料的系统、时效、真实和持续等各个特性。如:施工方案的报审时间应在施工前;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应有施工单位的验收记录、监理单位的复核记录;实施过程中是否按方案要求施工;施工单位有无相应资质,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证书是否过期等。对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查,也不仅限于开工时的报审,因为它是在各个不同的施工阶段,随工程的进展而逐步完成的。各种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也不是在开工前审核过就视为永久合格,因为还存在时效过期问题,所以应对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经常进行复查,以确保其时效和真实。对于重大施工组织设计,驻地办必须进行不定期复审,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检查:驻地办必须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完善后的方案实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好实施前的安全交底。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当情况严重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书面上报业主。进行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期。
监督: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驻地办应对其使用情况及变化情况加强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在安全监理中,所有监理人员注意保留监理的痕迹,审查、检查、监督等各项在不同阶段,都留下痕迹,既有文字记载,同时还收集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附件。
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三级教育,对施工人员进场时进行安全教育、上班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转岗时进行转岗安全培训等;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进场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具齐备,并保持使用期间机况良好。监督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设置,工地设置各类必要的警示标志和临边防护措施,施工区域设专人看守,各类配电装置均按规定配置,各类人员均佩带安全帽上岗。
四、开展“平安工地”活动情况
1、第一阶段:学习、自查自纠、完善阶段。驻地办组织、宣传各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所有人员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梳理和完善驻地办办公及住宿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梳理完善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监理日志、台帐、文件归档。
2、第二阶段:检查、督促、落实阶段。
⑴、驻地办落实情况:检查了驻地办防盗门、各个办公室及职工宿舍门锁是否安全,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阀门、灭火器材是否有效完好,储藏室及文档室保管及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热水器、空调线路、插座、开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了驻地办用车安全保养维护、使用是否安全。
⑵、检查项目部落实情况:检查了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活动计划落实情况,做好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工作,检查了承包人安保体系、机械设备、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施工规范、安全生产的要求,按要求做好项目部工作检查记录、整改落实、上报业主及主管部门安全文件和记录,对承包人重大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审查及审批,对项目部进行了定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通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提高了xxxxxxx而合同段全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知和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责任心,“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无小事”、“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等意识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普通共识,另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与事故防范能力也普遍提高,全面提升了合同段**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平安工地”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标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217-02
一、本质安全型矿井内涵
本质安全型矿井源于煤矿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即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型,在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物的电路。由此演绎的本质安全型矿井,就是运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模式,使内部的人、物、系统、制度达到安全和谐统一,使各类事故降到最低限度,最终实现矿井零事故的本质安全。煤矿属于高危险行业,通过管理,把事故降到最低甚至零事故,即本质安全。其主要内容:一是人的本质安全。生产环境中的每一个人,做到遵章守纪,按章办事,杜绝三违,实现个体到群体的本质安全。二是物(装备、设施、原材料等)的本质安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物始终处在能够安全运行的状态,即设备以良好的状态运转;保护设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原材料优质,符合规定和使用要求。三是系统(工作环境)的本质安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主要系统及分支的单元系统,这些系统没有隐患或缺陷,不会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而发生事故。四是管理体系的本质安全。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零缺陷;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实现人机互补,人制互补,避免或降低事故的危险性,减少事故的损失,从本质上实现矿井的安全。
二、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标准与措施
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标准的制定是在识别危险源的基础上,针对管理对象,通过强化管理来控制危险源。管理标准是消除危险源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切断事故发生的因果链,职工要明白每一道工序应如何操作,从而消除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标准是衡量安全管理的准绳,是管理工作应达到的最低要求。有了管理标准,还需要相应的管理措施来规范操作行为,使职工明确其职责权限及范围,并运用奖惩激励机制,督促和保证职工安全操作。本质安全型矿井的管理标准要覆盖生产作业现场的所有危险源。做到明确风险的产生原因,并有相应的管理标准予以规避;职工认真执行管理标准的要求,保障机电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转,保障环境处于安全状态。要通过安全培训让职工明确手指口述的内容,进而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防止事故的发生。
1.制定管理标准。管理标准是针对管理对象的,管理标准一定要做到按标准作业就能够消除危险源的目的。管理标准要具有可操作性,并与国家标准、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相统一,目前没有标准的要考虑增加新的标准。安全管理对象标准:一是人的管理标准,即人的行为标准。是指管理对象在何时、何地以何流程和方式做什么,以及不应该做什么。二是机的管理标准,包括管理对象的完好标准、数量标准、质量标准和正常运转状态。三是管的管理标准,现有的管理标准和具体措施要完备。
2.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煤矿安全管理标准的具体措施,包括规范人员作业行为的措施、保障机器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转的管理措施、保障环境处于安全状态的管理措施,以及保障管理标准完备性的管理制度。一是人的管理措施,包括监督检查、激励机制、安全培训以及挂警示牌提醒等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具体方法和手段。二是机的管理措施,为对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维护以确保管理对象数量充足、性能可靠、运行正常。
三、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标准的制定原则
1.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本质安全管理标准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执行的力度。自下而上的方式保证了管理标准和措施的群众基础,便于本质安全管理标准和措施的贯彻落实;自上而下的方式保证了制定的本质安全管理标准与措施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安全规程。
2.全面性原则。本质安全管理标准和措施要全面覆盖煤矿的所有管理对象,每一个管理对象,都应有相应的管理标准保障其处于安全状态,通过措施的落实达到管理标准的要求。
3.可操作性原则。本质安全管理标准和措施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才能起到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作用。制定管理标准和措施要做到明确具体,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管理标准和措施不仅要规定在何时、何地应当做什么,还应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使当事人有章可循,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较为准确的预期。
4.适用性原则。由于矿井地质条件、装备状况、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差异较大,本质安全管理标准和措施应考虑矿井的差异性,根据矿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本质安全管理标准和具体措施。
5.动态性原则。随着开采作业的不断推进,矿井地质条件、现场作业人员素质、机电设备状况等都会发生变化,本质安全管理标准和措施应随着这些条件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作业条件。
四、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对策
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是安全管理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又是随着时代和科技进步而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工程。
1.加强职工的煤矿职业化塑造,提高队伍素质。人是安全系统工程的核心,每一项工作、每一道工序最终都要靠人去完成,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在潜意识里要有高度的安全责任心,行为上按规范去操作。为此,对职工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把这几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是严把进矿关。通过严格的文化考核、政审和体检,招聘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职工,要大量引进煤矿中专、技校生,改变煤矿职工队伍文化素质低下的现状。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职工入矿前的安全培训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利用舆论工具,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运用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事故的经过、教训和今后应采取的措施。使职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由他律向自律转变。三是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克服培训上的形式主义和走过场方式。实行教考分离,培训教学与结业考试由不同的部门实施,坚持理论培训与实际操作演练相结合的方式,注重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的培训,将工资分配与技术素质挂勾,鼓励职工自学技术,提高综合素质。
2.加大物和系统的安全装备投入。加大老设备更新换代、老系统的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煤矿信息化自动化控制技术,进一步提高系统、装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适时调整生产布局,推行集约化生产方式,大力发展机械化和自动化,减少人员投入。借鉴傻瓜相机理念,对生产系统、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傻瓜都能操作的“预警―制约―闭锁”的链式保护方式。以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生产系统中的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通风、压风、提升、运输、排水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自动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断电、关机等措施,形成“人机互补,人机制约”的安全保护闭环。
3.加强管理体系的本质安全把关。安全管理体系是防止各类事故实现本质安全的基础。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要从落实煤矿领导干部跟班制度入手,完善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保一级,个人保个人、保班组的安全保障体系。现场安全管理要实现“三个转变”,把住“四关”,即管理方法由粗放型、单一性、机械性向集约型、多变性、灵活性转变;现场的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等级状况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事故控制由事后的追查分析向事前的隐患排查和消除转变。把住人员关,生产环境中的所有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把住设备、材料的入矿关,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材料不得进入生产系统;把住生产系统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发放关,对提升、运输、供电、通风等主要系统,采掘头面,要害场所,制定详细的安全运行标准,组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签字,安监部门发放“安全运行许可证”,并挂牌监督;达不到安全运行标准的不得运行或生产,在生产或运行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不符合标准时,要随时摘牌,整改合格重新验收;把住工程施工前的设计、审查,施工中的工种质量,施工后的检查验收关,对服务年限较长的工程,实行“工程质量永久负责制”。达到管理体系无漏洞,工作环境无隐患,现场工作无“三违”的目标。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庄煤矿积极开展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活动,安全工作呈现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该矿于2006年投产,是年产800万吨的特大型矿井。生产现场采用国内外先进采掘设备,实行信息化、自动化监测测控。在软件管理上,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等十八项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制定刘庄煤矿实施细则,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使安全管理有章可循。针对职工队伍素质状况,刘庄煤矿不断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整改等措施,使全员自主安全管理的意识显著提升,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基础。全面开展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活动,促使原煤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安全基础不断巩固。
关键词:电力工程;安全监理;控制
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China's power industry has made rapid development. The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as a guarantee the basic industry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status in the current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safety supervision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s still a prominent problem.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safety supervision;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电力建设全过程进行评价、监控和督查,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内,以确保安全性。
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与一般工程监理存在密切的辩证关系,但不能简单地相互代替。它除接受建设方委托控制和监督工程质量而对机械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进度控制和费用监督外,还要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管理委托权以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其责任性、风险性、复杂性远远超过一般工程监理。这是因为质量事故有较长的潜伏性,安全事故则可能是突发性的。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就能以安全目标管理为中心,通过动态的目标控制,更好地实现项目的安全目标,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和单位效益。
一、实施电力工程安全监理控制的必要性
安全控制工作是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计划经济的束缚,我国的监理安全控制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监理安全控制工作的认识存在着可有可无的误区。因而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电力建设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安全,保障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理控制,有利于规范电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安全,从而实现电力工程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1.实施安全控制是实现电力建设工程目标系统的需要
安全、高效是电力建设工程的重要目标,由于超高压电力建设大多都在荒郊野外,施工条件复杂,加之施工单位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而必须增强施工安全的管理力量。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在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实施管理的,其职责就是对工程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把关”控制,消除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实施安全控制是实现电力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建设工程都有安全、质量、投资、进度四大目标,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这三个目标的控制与实现是和安全目标密不可分的。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两者相辅相成。其次,施工安全与工程进度和投资效益也关系紧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必须增加一些安全生产资金,从而增加工程总投资。
3.实施安全控制是提升电力建设施工行业生产管理水平的需要
电力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由于施工单位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因而不愿在安全生产上做文章、下功夫,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就上岗,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都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安全控制,可以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促使施工单位改善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从而提升电力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监理部内部安全控制
1.建立以总监为监理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监理部专(兼)职安全监理员、监理部其它监理人员构成的监理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2.建立监理部总监、专(兼)职安全监理员、其它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监理工作不仅是总监、专(兼)职安全监理员的事,也是全体监理人员的事;因为安全控制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只有把安全监理工作溶于日常监理工作中,并结合每月安全大检查才能使安全得到有效监控。
3.根据工程特点按安全有关规定给监理人员配备适宜的安全防护用品是总监、监理部专(兼)职安全监理员的责任,如海上(水上)监理工作要配备救生衣、高空监理检查要配戴安全带等。
4.及时配备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规程、规定等工具书。
5.做好监理部办公和生活场所的防火、防盗工作。
6.监理部总监每月主持1-2次安全会(一般结合内部例会),针对当前工程安全状况应采取的监理控制措施,学习相关安全规定的章节以提高监理人员安全控制的水平;安全学习要有记录和参加人员的签名。
三、工程监理安全控制
安全监理人员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法规,也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他们行使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控制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通过各种安全控制措施和方法,对建设项目中的人、机、料、法、环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评价,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冒险性,有效地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以内。
1.规范监理行为
(1)建立和健全项目监理部(监理单位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管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安全控制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分别负责安全控制、质量监理、技经监理和信息档案管理等,做到分工明确、团结协作、责任到人。
(2)制定项目监理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依据监理规划、工程安全目标和工程实际,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结合工程特点编写相应的监理安全管理制度(监理人员安全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安全工作条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旁站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培训考核、安全奖惩制度等),把安全控制纳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考核范畴,从而规范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把安全控制从过去的软指标变成硬指标。
2.做好事前监理
(1)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中标单位资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了解设计构思和质量要求,对图纸中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的问题要在图纸会审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及环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同时还要审查中标单位的资质和相关证照,减少非安全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
(2)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安全措施的安全技术是否成熟,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施工方案的个案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专项施工方案,还要详细审查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和验算结果。
(3)督查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很大程度取决于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的质量。首先,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对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开关、配电箱、脚手架连接件等防护用品进行报审,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质量检验报告,确保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其次,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场地是否有利于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地下工程、地下管线是否探明并标注清楚;施工机械的状态是否完好;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符合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抓好事中监理
事中监理是落实监理安全控制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勤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指正、及时整改,确保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1)巡视。监理工程师要勤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一是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二是检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三是检查施工人员是否按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四是检查施工机械和设施是否状态良好;五是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规定存放和管理。
(2)旁站。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旁站监理,对于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以及相关的重点部位,如深基坑施工、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整体式脚手架升降、大型构件吊装、临近带电体施工、跨越带电线路和公路、铁路等,监理工程师都应亲临现场或安排熟悉操作规程的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督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施工计划,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洞口、安全网架设、高处作业等防护装置和危险部位的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起重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限位装置是否可靠;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单。
(4)安全事故的处理。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事故现场控制并及时上报,等待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人员要协助做好事故调解和善后处理。同时,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数码相机和摄像器材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利用安全例会通报正面典型和曝光安全责任事故,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做到安全教育警钟长鸣。
四、对当前电力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建议
1.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理顺安全生产责任关系。
监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管理活动中的责、权、利是与建设单位密不可分的,监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活动中履行的是建设单位的一部分职责。因此,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法规,理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关系,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更加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赋予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力和利益,把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到《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中来。
2.建立完善电力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沟通协调机制。
在电力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信任危机。其原因是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从严管理,因而容易被施工单位曲解,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切实有效地开展。因此,要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建立起相互信任、平等、顺畅的沟通渠道,形成一个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协调一致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3.健全完善培训机制,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
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从事施工安全控制工作的监理人员,既要有专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的施工管理经验,还要把专业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安全控制监理工作之中,并能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具备与时俱进的工作理念。因此,监理单位要定期组织监理从业人员进行有体系、分层次的培训,更新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结语
总之,要做好安全工作,需要全体参建人员的参与,只有群防群治,教育和奖惩并重,随工程进展进行针对性安全检查和召开现场安全会,才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单位提高自身的监理能力。监理部内部应加强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掌握电网建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辨别危险、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注重安全监理经验的积累,不断提升安全监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劲松.浅谈电力监理管理的方法和意义[J].中国电力教育.2010.
【关键词】地铁;施工;工期;风险;措施
一 概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人们对于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需求量越来越高,地铁隧道的施工工程量也在逐年递增,地铁也逐渐成为城市在公共交通过程中的发展方向。但是在建设地铁隧道的施工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关于施工周期长、地质环境恶劣等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这些危险性因素的存在导致了施工中风险数量多和种类复杂的特点从而加大在施工中发生了事故损失而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
二、地铁工程工期的控制
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优化资源配置对于资源配置不当的问题,应当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通过引进新工艺、新技术,调整顺序施工为平行施工,使不同的工序在时间上得到重新分配,使现有人力和物力资源充分利用,减少资源闲置,不但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还可以合理缩短工期;另外注意各工序之间的衔接和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例如:在本项目试验部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而安全质量部应当配合试验部做好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使新技术、新工艺快速应用于项目当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程质量,相同的施工作业使用较少的时间、劳动力和设备材料便可完成,加快进度的同时还可节约成本。这里的节约材料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同于偷工减料。
有效控制风险源,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对于避免施工中可能突发的安全风险所造成的对进度的影响,一方面应当根据上面对风险源的分析,对其从根源上采取应对措施,使这一部分的风险在掌控之中;另一方面应当从组织、工作、制度和群众等方面做出保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
为在组织上为安全施工提供保证,应当专门成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为施工队伍起到监督和落实优秀代表在施工中模范的作用。安全施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建立组织保证制度,在制度上对施工队伍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形成约束,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的要求和监督,并明确违反规范行为的相关惩罚措施,同样对行为规范者、表现突出积极者应予以表扬奖励;为使安全施工在施工人员头脑中形成根深蒂固的意识,应当定期对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可以通过课程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可以开展一些相关的竞赛、文艺活动,达到思想教育的目的并起到了安全施工的宣传作用,同时为施工队伍增添乐趣,调动施工队伍的积极性和
工作热情。
制度保证主要保证施工各项标准、操作符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首先应当从日常管理抓起,对施工人员的细节操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养成正确的施工操作习惯;对相关负责人,应当建立并贯彻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明确并强调各方的责任,避免无人负责、责任不清、互推责任的情况发生。除此之外,还应当具体制定各项安全施工制度,将制度细节化、明确化,除安全施工责任制之外,还应当包括安全技术交底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施工奖惩制、安全生产检查制、交接班制、安全技术交底制、周一安全讲话制等等,多样制度以达到共同的安全目标。
引入激励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并保质按时完成任务及进度目标的实现。激励约束机制直接作用于员工(任何项目参与人员)的工作态度,主要是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表现为项目完成的进度、质量,而衡量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的手段则是绩效考核。也就是说,通过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员工不同程度的奖励和惩罚。如果考核过程缺乏公平公正,首先考核结果很难让员工信服,可能导致员工对奖励内容缺乏兴趣,激励手段失灵,进而会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同时可能影响制定绩效考核内容的相关管理人员的威信,整个激励约束机制不但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降低组织的工作效率,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总之,只有保证了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激励约束机制才具有实际意义。
三、地铁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应对措施
本文在此对地铁工程中的风险管理应对措施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风险责任
随着我国在地铁工程施工中的规模越来越大,针对地铁工程施工的相关单位如涉及单位、监察和施工单位等的责任也也来越大,单位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一些纠纷也复杂多样,针对这种现象的出现为了方便对地铁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就要明确各单位之间的有关责任,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而造成的一些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的地铁工程相关管理中的法律基础主要基于《民法通则》中所确立的损害赔偿的原则。但是我国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却没有根据这些有关法则认真落实,对于有关的责任赔偿制度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对于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计以及监察单位中的相关责任没有明确的确定。由于对于地铁工程中有关的责任在各单位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使得在真正实施过程中导致工程施工没有责任的保障,造成质量得不到保证。
2、加强风险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经过多年关于地铁工程施工中的事故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而导致的操作不当,对于事故发生之前显示出来的一些危险征兆没有及时进行察觉和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使得事故产生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为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首先就得对管理中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严格的专业训练,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预测能力。对于管理工作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有多种途径,包括有定期有针对性的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风险管理相关的培训和学习,在培训过程中聘请一些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管理,让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对培训人员进行讲授,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
3、与保险业相结合,转移工程风险
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其风险带来的损失应该采取最为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风险损失的降低,因此保险业就成了最理想的选择。工程保险是一种最为值得推广的一种风险转移方法,工程保险能够及时的对工程中产生的损失及时进行修补,有利于地铁工程在遇到事故后能够有资金及时的进行修复建设。工程保险能够有效的降低地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风险给整个工程造成的严重影响,对工程风险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因此将地铁工程与工程保险有效的结合在一起有利于转移风险,将风险带给工程的损失降到最低。
总结:地铁工程的建设施工在我国的规模和形式越来越浩大和复杂,因此对于地铁工程中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地铁工程施工中的工期延误也将对整个工程造成一定的损失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并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尽量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一些重大事故而造成严重的损害。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外资并购垄断产业安全外资利用产业预警
次贷危机为寻求国际化的中国企业提供以较低价格并购国外企业的良机。力求拓展新利润增长点的跨国企业也对具有庞大潜力的中国市场表现出强烈的兴趣。这种本土资源对外的高依赖构成了产业安全的潜在威胁。中国经济受来自于外部和内部负面因素的影响,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外部经济环境的恶化以及当前经济结构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使得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的转型更加迫切。
2008年中国的并购市场的发展态势也体现了这一趋势。“清科集团对2008年中国并购市场的研究显示,截至11月30日的2008年前11个月里,中国TMT、生技/健康和能源三个行业在研究范围内的并购事件总数达113起,其中已披露的并购总额达249.33亿美元。此外,跨国并购案例披露的总金额达122.39亿美元。”1
这使得国内不少人开始关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后是否会造成垄断,是否会危及我国产业安全,进而危及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因此,本文试着从产业安全的角度出发,分析新形势下外资并购在我国的现状及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维护产业安全的对策。
一、新形势下外资并购的现状分析
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发展的热潮,2005年以来,中国境内又展开了一系列的外资并购活动。短短十余载,外资并购2对我国本土品牌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本土品牌流失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3。
如今跨国公司通过“斩首”行动把中国的龙头企业并购光,技术力量收编光,民族品牌消灭光。照如此发展下去,上世纪中国的情况即将重现,中国将再次成为外资的附属。现在世界500强已有470家落户的中国,各地政府还在努力地为跨国公司造窝4。
美国学者海默认为,由于企业存在的垄断优势和市场存在的不完全性特征,对外直接投资成为现实需要。科斯的内部化理论认为,企业只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使相应的交易变成企业的内部交易,实现在企业内部的交易比通过市场交易具有更低的成本。沃尔特·艾萨德认为不完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劳动力成本差异、市场购销存在的贸易壁垒,以及政府的政策等使得对外直接投资成为现实需要。
这些理论都表明,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降低成本、利用全球资源、提高效率的需要,而企业并购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最优方式之一。目前美国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给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而我国宏观经济依然保持强劲增长,人民币持续升值,体现了我国庞大市场对外资的强大诱惑力,外资并购成为我国主要的外资进入方式。
笔者总结,新形势下外资并购的特点如下:
1.跨国公司掌握目标企业控制权的意图强烈
与2000年以前相比,现在跨国公司在投资并购中控股的比例明显提高,谋求企业控制权的意图日益明显。自2000年以来,跨国公司在华实施的对境内企业的并购中,大多都获取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5。外资并购着眼于品牌控制,导致境内企业民族品牌的弱化和无形资产的流逝,给我国发展自主品牌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大了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垄断了我国市场6。
2.跨国公司重点并购重要行业的骨干企业
跨国公司利用国企改制和地方推进国有产权改革的时机,针对重要行业的骨干企业,加快了并购步伐。并购对象以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和工业企业为主。21世纪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10大个案中有4个被并购方都是金融机构7;其他领域的龙头企业也成为外资追捧的热点,如格林科尔对科龙、美林的并购,达能对乐百氏、娃哈哈的收购,日本朝日啤酒对康师傅的并购等等8。
3.跨国公司采取的并购方式不断创新
跨国公司的并购都有很强的目的性,那就是达到对并购目标的完全控制并尽可能实现对市场的垄断。因此跨国公司在并购中为了达到目的,采取逐步措施,不断创新并购模式。上市公司越来越受跨国公司的关注。或者先成立合资公司,然后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跨国公司已把并购上市公司作为进军我国市场的跳板9。或是为了得到一家企业,跨国公司先合作后合资,合资以后大力虚化,虚化之后亏损,中方坚持不住了,就实行收购,使合资企业最终变成跨国公司的独资企业10。
二、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
(一)产业安全的界定
关于产业安全的概念、表现形式、评价等,国内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张幼文教授认为,产业安全是指战略性产业需要掌握在本国手中,如IT产业、材料产业、装备产业等现代重工业11。也有人认为,产业安全是指在对外开放和国际竞争的条件下,国家的重要产业能够保持相对优势,在资本、技术和市场等领域不受跨国资本的左右,从而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12。不管如何定义,“产业安全”这一概念的实质没有发生改变,即一个国家的特定产业能够在资本、技术和市场等领域保持相对优势,不受跨国资本的左右。相较于经济安全13来说,产业安全是一个微观层面的概念。
(二)目前外资并购使我国产业安全面临的主要风险
1.外资并购严重削弱了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
在我国从事研发活动的跨国公司多数从事适应性研发活动,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究机构主要是进行新产品的本地化研究,新技术、关键技术仍掌握在外方人员手中,创新能力仍在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并购企业后,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决策权被股权左右,外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取得控股权,从而夺得自主创新权。缺乏品牌和技术创新后的国内企业,只能高度依赖于跨国公司,企业独立发展的空间狭小,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2.部分产业过度并购造成行业垄断,打破原有的市场结构
可以说,目前一些行业外企的市场份额集中度较高,如通信设备及计算机制造行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中有3家外商独资企业,一家外资控股企业;电梯行业排名前5位的有2家外商独资企业,2家外资控股企业,1家中方控股合资企业;轮胎行业前5位的有2家外资控股企业;在化妆品、洗涤用品等充分竞争的行业,外资企业的市场份额集中度要更高些。
较集中的市场份额客观上增加了垄断的可能性,因为与跨国公司相比,国内不同产业的企业普遍缺乏强大的竞争力,一旦外资企业占据控股地位,凭借技术、资金、规模、品牌等优势,有可能实现垄断。如果外商并购造成了垄断,不但会控制国内市场,而且还容易制约内资企业、国内品牌的成长和技术进步,从而影响我国的产业发展14。
3.外资并购造成我国重要资源大量流失,打破我国生态环境平衡
跨国公司把在母国受到限制的一些污染行业转移到我国,使一些地区的土壤、水源,以及其他生态遭受破坏,而我们并未从中获得多少实际的利益。目前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大量战略性资源的外流将加剧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供给的矛盾,环境问题威胁着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阻碍了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15。
(三)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积极影响
与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的跨国并购不同的是,发展中国家发生的跨国并购对东道国企业绩效产生了更多的正面影响。相对于发展中国家企业,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具有的厂商优势明显,更容易有效地转移厂商优势,实施并购后重整,从而有利于提高并购后企业的绩效。“最明显的例子发生在阿根廷。根据阿根廷国家统计调查局对1992年--1996年间国内跨国并购企业调查发现,这些企业比没有发生跨国并购的企业,在平均销售额、生产率、出口、投资支出和资本品进口等方面获得更快增长。亚洲的韩国、马来西亚等国、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墨西哥的轿车工业、中东欧市场转型国家的跨国并购实践也表明跨国并购还会显著提高发展中东道国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并且带来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东道国目标企业的竞争力。”16
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行业结构和市场竞争方面的影响上来说,当并购的是处于困境、濒临倒闭的小企业,并使之变成有竞争力的新企业并发展壮大后,并购行为就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竞争,并优化了行业结构。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跨国并购还撼动了发展中国家某些企业的垄断地位,这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有效竞争是非常有利的。
总之,跨国并购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正面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产业资本
跨国并购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增加我国的产业资本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据商务部外资统计,2000年以来,中国东、中、西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新设立项目(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均实现了稳步增长。2005年,全国新批准设立外商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为44001个、1890.6454亿美元、603.2469亿美元。大量资本的注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促进整体产业的管理水平
外企经过多年的运营已经形成了一个有序的管理体系,某些企业被具较高管理水平的企业并购后,新的管理体系替换旧的管理体系,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此类被并购企业的潜力,同时也提高了并购企业的管理水平。
3.优化产业结构
外资并购17对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步伐,推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规范和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由于过去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许多部门已经成为“小而全”,“大而全”的门类齐全,相互封闭的独立体系。这导致了大量的重复建设,合理的经济体系和协作被割裂。而且企业小而分散,集中化程度偏低。通过企业并购可以促进生产和资产的集中,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且使大、中、小型企业形成互补、协作的关系,形成合理的分工格局18。
三、维护产业安全的法律对策
(一)美国FINSA的立法理念及关于外资并购的规定
美国是世界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最新发展能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启示。
美国《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草案》对外资并购交易设置了一些安全性的规制“阀门”。其关注的外资“控制”行为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拥有一个企业股份数量的考虑,即便是持有少数股,但只要是通过在董事会占有席位、投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同安排等方式而拥有直接或间接决定有关公司的重要事项的权利,无论该项权利为直接或间接行使,或行使与否,都会被视为应被审查的具有控制性的行为。这说明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分析一项特定的并购交易是否导致外资“控制”时,其关注的焦点是该外国并购方是否具有决定有关影响美国商业实体利益的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种影响力或者主导力,这些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财产的处理、对日常运营的筹划、对公司合同的处置、公司自身存续的重大事件以及与以上各项活动相联系的公司章程的修改。而且无论这种影响力或主导力是已经实现还是可能实现,也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都不影响对“控制”的判断19。也就是说,美国法不仅仅局限于外资控制行为的外化形式,更关注行为的实质。可以说,其设置的关于外资“控制”行为的标准比较严格。
(二)我国维护产业安全的对策
外资并购有利有弊,不能无所限制,更不能一概否定。如果过于强调外资并购中的自由竞争,显然我国企业缺乏竞争优势,外资大规模并购我国企业会使一些本身缺乏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失去原有市场,若任由这种态势发展,可能导致外商控制我国部分龙头和骨干企业、操纵和影响一大批协作配套厂家,从而抑制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相反,如果对外资并购中的自由竞争过多限制,实行本国保护主义,又会影响外资的进入,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加入全球化进程参与国际分工,不利于我国企业的成长,也不符合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20。
要合理充分地利用外资,切实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尤其是金融、能源产业安全。首先要确立政府的正确角色,充分发挥政府在利用外资过程中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健全我国的相关立法。现有的法律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都没有关于国家安全的规定;《反垄断法》第31条是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但不明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有涉及,却没有给“国家经济安全”下定义。再次要建立产业安全预警体系,维护产业安全,大力发展民族品牌,强化民族产业尤其是龙头企业建设。具体来说:
1.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政府角色
要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开放、发展与产业安全之间的关系。要依靠政府的引导作用,矫正市场机制内在缺陷,贯彻国家意志,保障产业安全。要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战略,整体规划产业发展和企业改革,对于战略性产业和重要企业,要有外资进入的战略规划。对涉及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应该坚持国家战略利益至上的原则,并处理好国家战略利益、企业商业利益以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对外开放中保持自主、发展自我,形成竞争力,实现相关产业的安全21。
2.建立规范化的资产评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要做到:(1)要改革、创新和完善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切实明确出资人与经营者的权与利的关系。(2)要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科学规范的产权交易机制。(3)尽快建立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4)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对有形与无形资产都要有量化指标,应将企业的商标、商誉、市场占有率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内容。(5)加强监督机制,严防在出售国有企业时低作价、乱作价,杜绝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寻租”现象。
3.加强跨国并购法制建设,完善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
完善跨国公司并购的法律体系,制定明确、具体、严格的操作规程,依靠法律、制度手段来规范跨国公司并购。特别是在保护知识产权、健全法制和信用制度、增加政策透明度,以及项目审批和办事效率等方面,都存在急需改进的地方。规范产权市场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外资并购创建良好的交易平台。同时,应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审查相关立法;完善《反垄断法》关于外资并购垄断倾向的规制,明确反垄断审查部门,严格限制外资的控制行为。为规制外资并购行为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
4.构建产业安全预警体系
加强产业安全监测预警,建立龙头企业数据直报系统和外资并购案例库,分析、判断产业发展走势,关注产业集中度变化,及时预警信息,实现产业保护工作前置化,为提高产业竞争力制定应对预案22。
要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规模与结构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产业安全预警体系,确保产业安全。产业安全势必将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关注不够将使我国的产业控制力下降,影响经济,但关注过度又将会使我国外资利用的良好势头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我国的进一步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建立合理和准确的产业安全预警体系,全面而又准确地预警产业安全状况。既要考虑到总量指标,又要进行结构性分析。分析相关企业数量比例,同时兼顾相关企业的地位,全面而又准确地预警产业安全,以利于国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保证相关产业安全23。
5.依法干预垄断倾向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取得垄断利润。目前,跨国公司已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形成垄断的态势,而且随着跨国并购活动的日益活跃,这种态势还会继续向其他行业蔓延。外资垄断会带来我国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抑制我国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和企业的正常发展,因而我国政府是通过制定一些行业准入方面的限制政策进行适度干预的24。以市场机制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法律为保障,预防外资对某个行业的垄断。要控制相关重点和核心产业的外资利用,调整和引导外资投资产业的方向和经营范围,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情况下,规制外资并购,实现经济安全目标。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实现既遵守国际规则,又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目标。同时,要注意市场失灵的存在,必要时借助于行政辅助手段,避免行业垄断,保证国家产业安全25。
结语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关注产业安全问题。产业是否安全的确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国民的福祉。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特别是利用兼并这种外资形式时,不能对这种利用外资方式的作用持完全消极的态度,不能一概地禁止外资的并购,不能一谈到外资并购就认为会危及到产业安全。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外资并购都提高到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角度,那么就是作茧自缚,使自己在吸引外资的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
暂且以杨德新教授的话作为结语,产业安全的保护一定要保证其独立性,尤其是法律的执行性,否则过度的保护还会重蹈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不是所有的民族产业都一律要受到保护,要根据国情,对于适合竞争的产业大力放开,对于关系国家命脉的应该加以控制,关键是要界定产业安全的度26。
【注释】:
作者介绍:张利改河北法学杂志社。
1畅言.2008年前11个月报告:《中国跨国并购交易活跃,能源行业并购增长迅猛》,《资本市场》2009年第1期,第102页。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3黄新祥:《外资并购中民族品牌保护问题的思考——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所想到的》,《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4期,第132页。
4李炳炎:《外资并购加速,威胁产业安全》,《科学决策月刊》2007年第6期,第36页。
5聂名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垄断倾向分析》,《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4期。
6范伟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第166页。
7他们是中国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第一银行,并购总金额达213.14亿美元。
8李勇:《跨国并购在华特点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58页。
9李勇:《跨国并购在华特点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58页。
10刘绮涛:《浅析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09年总第562,第246页。
11王蔚:《傅文龙.产业安全与贸易救济全国学术研讨会综述》,《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第83页。
12刘绮涛:《浅析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09年总第562,第246页。
13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国最为根本的经济利益不受伤害,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一国经济在整体上独立、基础稳固、运行健康、增长稳定、发展持续;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防卫力和竞争力;不至于因为某些问题的演化而使整个经济受到过大的打击和遭受过多的损失;能够避免或化解可能发生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机。国家经济安全涉及的领域很多,当前尤其要注意维护能源安全和金融安全,因为它们都事关一国的经济命脉,在经济安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具体参见:《聚焦四中全会:如何认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实质上是国家利益、国防能力、政策目标等即使在内外环境均不利的条件下都能得到保障的这样一种经济和政权机构状态。评估标准有: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资源潜力及其发展能力;资源、劳动利用效率;经济发展空间完整性;社会稳定和防止、化解社会冲突能力等。具体指标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通货膨胀率、失业率、经济增长率、预算赤字、国债、参与世界经济的程度、黄金和外汇储备的状况等。国家经济安全具有:国家性、根本性和战略性等特点。万君康等学者将经济安全分为金融安全、信息安全和产业安全三部分,认为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经济信息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环节,而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内容。具体参见:《国家产业安全理论研究综述》,由此笔者认为,经济安全是宏观层面的概念,而产业安全是具体层面的概念。可以说,只有具体维护好我国各产业安全才能保护经济安全。
14郝红梅:《外资并购中的产业安全问题》。
15刘绮涛:《浅析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1期,第246页。
16冯丹妮、李凌:《跨国开购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知识经济》2008年第7期,第35页。
17一国利用外资和吸引跨国公司的进入具有一定的阶段性,而利用的方式又因不同的阶段而不同,其对东道国的产业安全的影响也不同。一个发展中的东道国引资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东道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合资和合作,在这一阶段,因为处于发展中的东道国的市场还不太完善,市场的外部交易成本较高,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相关政策、消费习惯、文化等还不熟悉,此时,采用并购方式的成本是最高的,而合作合资方式成本最低,新建投资居于两者之间。因此,初级阶段跨国公司更多地选择合资合作方式进入。对东道国来说,由于在发展初期,绝大多数产业处于成长状态,竞争力不强,外资利用也更多地选择合资与合作,并对外资进行相应的资金比例限制。在这一阶段,相应的产业风险较小,一般不存在产业安全问题。第二阶段就是独资阶段。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和合资,促进了东道国经济的发展,市场发育也已逐步成熟,跨国公司也了解了东道国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政策性风险降低,跨国公司的独资就成为最优选择。所以,很多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更多愿意选择独资形式,使得投资者拥有全部的管理权限。这一方式使东道国相关产业的风险增加,产业安全问题逐渐体现。第三阶段就是并购阶段。随着独资方式的进一步发展,跨国公司在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需求驱动下,并购将成为跨国公司的重要选择,在这一时期企业并购要比新建具有优势,并购比较容易获得所有权优势,可以提高效率和企业的反应速度,能更快地进入市场,获得速度上的优势。因此,在成本、战略等目标的驱动下,企业并购成为最佳选择,而这一方式在一国经济转型和逐步开放过程中将会使东道国的相关产业产生安全问题,容易使东道国难以控制相应的产业发展。参见:王维、高伟凯:《基于产业安全的我国外资利用思考》,《财贸经济》2008年第12期,第92页。
18王苏生、王丽、黄建宏、李金子:《跨国公司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及产业安全观》,《特区经济》2008年第3期,第246页。
19ProposedRule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tions,andTakeoversbyForeignPersons,31C.F,R.FederalRegisFederalRegister,Vol.73NO.79,April23,2008p.21869.转引自王小琼、何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1条的实施》,经济法网,
20慕亚平:《探析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的反垄》,国际经济法网,
21王维、高伟凯:《基于产业安全的我国外资利用思考》,《财贸经济》2008年第12期,第95页。
22《揭秘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失败的原因》,全球塑胶网2009年4月15日网讯。
23王培志、黄琪:《构建产业安全预警体系,保障我国产业安全》,《观察思考》2008年11月29日。
24高云志、张庆明:《浅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及我国的对策》,《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5期,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