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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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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第1篇:养老保险范文

1、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2、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度

一、世界先进制度下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世界先进的保险制度均是依照保险的“三支柱”模式进行建立的,但在“三支柱”之下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下面简要介绍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鼓励发展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首先,美国政府推动企业和个人贡献力量,共同构建养老保障体系。这其中包括推出政策,扶持企业养老金计划,提出个人账户制度,这些都为社会养老分担了一定的压力。另外,为了构建“三支柱”模式养老保障制度,美国政府还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入缴费税收延迟支付以及企业缴费的税前扣除等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提供养老保障,这些措施加速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2.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制度。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初衷是使养老金能够有效增值,提高保障效用。美国政府提高了养老金的缴税水平,社会保障署将多余的税金转入社保信托基金,并聘请专业投资人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收回后继续充实到信托基金中,实现滚动发展。

3.推进企业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即美国政府主推的双D运行,DB模式以及DC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下,获取养老金收益的同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雇主和雇员谈判确定待遇标准。在后一种模式下,政府会提供税收优惠,从侧面提供帮助。但在这种模式下,投资总量上会有所限制,并且政府不对养老金投资提供担保。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

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一定的,如果保障成本过高或者保障水平难以提升,需求与成本及供给之间的冲突就会产生。如果这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则将影响二者协调发展。

(一)人口老龄化严重,养老金支付压力大

按照国际对一国六十岁以上人口占其总人口比超过10%即为人口老龄化国家的标准,我国自1999年已正式迈入,不仅人口老龄化速度非常快,且老龄人口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占比也越来越高。加上巨大的养老金缺口,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养老保障问题。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而作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保险远未发挥其作用。

(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较为单一,保障与创新程度不够

首先,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障程度与创新程度均不够,同质性较为严重。保险产品从研发设计到投入运营,耗费成本及承担风险都很大。其次,在发展过程中,分红型产品总是一枝独秀,撑起整个寿险业的发展,而具有保障功能、储蓄性质的保险产品则比较少,这种结构的不合理,不利于商业寿险的长远发展。

(三)我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

几年来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虽然有所发展和保持递增,但相比世界平均水平,仍然有较大差距。(四)渠道拓展受限从社会养老保险的角度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对国家政策具有很强的依附性,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国家机构强有力的参与。虽然保险需求与日俱增,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和经费的数量并未实现同步增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还有所欠缺。从商业养老保险的角度来看,主要发展渠道可分为中介代销和保险公司直销,由于地域限制的突破存在较高难度,商业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很难实现,急需通过扩张渠道来促进产品销售。

三、构建养老金协调度模型

协调度模型衡量了系统要素之间在发展过程中发展协调一致的状况,显示了系统由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状态的趋势。商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有着替代、补充与合作的关系。把协调度模型应用于衡量两类养老保险领域,对政府部门制定养老政策以及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政策起到很大作用。

四、结论和建议

保险公司拓展新的经营方式。中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需求,实行差异化经营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必经之路。各保险分支公司应当充分发挥自主创新能力,开展详实的市场调研,在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本经营区域的市场环境,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部门制定细化政策。既然不同的市场表现出不同的需求与特征,那么就需要有针对性的政策进行跟进,调整不同区域的市场。

作者:闫法涌 王楠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

第3篇: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 上市公司 中人补偿

一、企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基金

何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何谓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综上所述,企业年金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的关键词可以概括为:依法、自愿、补充。

(一)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为企业年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自愿

2004年1月6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为“自愿”原则提供了明确依据。《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亦对缴费比例进行细化指导: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补充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年金的缴费流程

从本质上而言,企业年金是一种信托,实行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其涉及的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其所涉及的缴费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企业年金的列支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有关企业年金的列支,已在前述法律法规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计提比例来看,分为企业缴费部分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其中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从计提总额来看,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亦针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了《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2003年4月24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如为补缴,则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见,对企业而言,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的缴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范围,在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时,其确认、计量及报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即:根据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所属部门的不同,对企业缴纳部分进行成本与费用的区分。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实际缴纳时转为货币资金)

由于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因此其与信托产品类似,对其投资运营后产生基金收入和基金费用也需一并进行会计处理与财务报告列示,其中可能涉及较为复杂的精算事项,需根据实际投资运营状况进行个案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四、企业年金特色名词:中人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使得三个在养老保险领域具有中国特色的三个名词产生:老人、中人、新人。老人指1998年7月1日前的已离退休人员,其仍按原标准发给养老金;中人指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在实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实行过渡性养老金;其他的称为新人,其按照新办法实施养老金制度。

随着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使得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而言,上述三个概念需要再更大程度上得以贯彻。其中尤以“中人”显得较为突出:一般情况下,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覆盖在职职工,因此,绝大多数企业均未将已离退休人员纳入企业年金计划当中;而对于新人而言,则完全按照企业内部年金实施方案执行即可,并无特殊之处。但对于“中人”,则涉及较为特殊的补偿问题。

在目前实施年金计划的上市公司中,“中人补偿”一般具体两种定义:一种是指建立年金计划后退休的职工,即建立计划时的所有在职职工都属中人;另一种是建立年金计划并在一定时间内(如十年内)退休的职工,即临近退休的职工。其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中,尤以第二种情况较为普遍。为什么需对中人进行特殊补偿呢?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而考虑到中年职工对于企业历史贡献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专门补偿,才能保证各阶段职工退休待遇的适度公平。国务院在《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中亦有明确说明:”;“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因此,根据考证,目前上市中央企业的普遍做法是,对中人采取补偿性缴费措施。

纵观当今上市中央企业,其对于“中人补偿”的会计处理与财务报告披露,与普通缴费并无二致。“中人补偿”问题也未引起管理层对于其财务报告的足够重视,甚至对于其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也不曾关注此等“中人补偿”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尤其是当前中央企业大多上海/深圳、香港、美国多地上市,适用多地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中人补偿”问题绝不能小视。

案例分析:

某大型中央企业在其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中有如下规定:

剩余缴费主要用于解决中人补偿问题的缴费。原则上优先解决中人补偿,待中人问题解决后可考虑进行激励分配。

(一)补偿对象

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之日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含10年),且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含本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少于相应领取标准的参加本方案的职工(简称“中人”)。

(二)补偿标准

以本企业现有退休人员的补贴领取标准作为依据。

(三)中人补偿办法

在职工退休后,按月将该职工对应的补贴领取标准与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含本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折算月领额的差额划入其个人账户,具体计算公式为:

中人补偿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金额=该职工对应的补贴领取标准-该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含本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折算月领额激励缴费部分

剩余缴费解决中人的补偿缴费后,方可进行激励缴费的分配,即对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增加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该企业目前尚未对所缴纳的企业年金实施投资运营,因此该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很简单,对每年实际缴纳的基金进行计提,包括普通职工部分与“中人补偿”部分。乍一看,此做法并无疑虑,同时,亦是目前上市中央企业的普遍做法。但若深度分析,实则不然。“中人补偿”所引发的问题并非如预料般简单。

假设并不考虑该企业年金基金于以后年度投资运营的管理,仅针对缴纳与计提所对应的补偿。则实质上是依靠企业与在职员工共同缴费,该部分缴费及其利息在未来年度用以优先补偿中人后,再考虑对在职职工的激励分配。简单而言,在资金池的流入为缴费,流出为补偿和激励,其均有相关的比例约束。

然而,“中人”的定义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含10年),且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含本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少于相应领取标准的参加本方案的职工。也就是说,当“中人”退休后,其对于资金池的贡献停止,开始享受资金池的流出。此情况将一直持续到“中人”的去世。由于人的寿命无法准确估计,则实际上企业产生了这样一种可能,即资金池中的资金无法承担所有中人的补偿,则需要由企业单独对中人实施额外退休金的发放。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未来年度可能产生的额外支付,实际上是由当前(“中人”尚未退休)产生的一项推定义务,需要用一种合理的精算方法进行估计,并按照折现的方法,在当前财务报表中预提出来,再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出或冲销处理。即是说,“中人补偿”对于企业而言可能存在一笔推定的巨大负债。然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对“中人补偿”进行明确规定,各上市公司也均为对此情况进行合理的确认。实际中,国际会计准则对于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规范里则有可依循之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则存在两种概念:设定提存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与设定收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

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上类似于“设定提存计划”,即当雇员在一个器件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应确认为换取该服务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因为报告企业在每一器件的义务取决于该器件提存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义务或费用时不需要精算假设,也没有产生精算利得或损失的可能行。

而设定收益计划可能是不注入资金的,或者可能全部或部分地由企业(有时由其雇员)以缴纳提存金给法律上独立于报告企业的实体或基金形式注入资金,由其支付雇员福利。基金福利的到期支付不仅取决于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业绩,而且取决于企业补偿基金资产短缺的能力(或意愿)。因此,企业在实质上承担着与计划相关的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对设定收益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因为计量义务和费用时需要运用精算假设,并有产生精算离得和损失的可能性。另外,义务是在折现的基础上计量的,因为他们可能要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后的许多年才履行。

前文所述对于“中人”的补偿,实质上就是一种设定收益计划,对于企业而言,实际上承担了相应的负债风险。而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该部分的规范尚处于空白。

事实上,鉴于国际趋同的考虑,财政部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已经注意到了此等情况,并正在向各大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计划对会计准则进行解释,用以规范此项空白,以达到国际趋同的目的。而对于各大执行了企业年金计划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同时适用于国际会计准则(如在香港联交所或其他海外上市的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上述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法律考试中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

[3]杨帆,郑秉文,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M].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4]中国养老金网.中国企业年金规范与发展[M]. 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5]张新生.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4篇:养老保险范文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项目用地量越来越大,征地工作所带来的农民保障问题也越来越重要。征地任务重、面积大的主要集中在杨和、望远、望洪、胜利等乡镇。根据提供数据,各乡镇被征地涉农人口27855人。从征地用途上来看,杨和镇主要是经济开发区和新城区建设用地,望远镇、闽宁镇主要集中为工业园和企业用地,望洪镇、李俊镇主要为中心村建设用地。截至目前,全县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共909人,已享受待遇663人。

二、主要做法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相关办法及保障措施,具体做法是: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介绍工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积极引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同时,协助用工企业在周边农村招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县望远经济开发区结合区内企业招工,优先推荐被征地区域农民就业。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应该说,县委、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是高度重视的,所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征地工作所引发的矛盾。但总体看,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农民认识不足。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心里发虚,担心被征地后没有退路,生活没有保障;二是有的农民对养老保险不甚了解,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担心个人出资有去无回,对养老保险工作怀有抵触情绪。

(二)财政压力过大。目前,xxxx县所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由xxxx县社保局管理,到龄农民享受由社保局统筹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全县截止至今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人数909人,随着征地范围扩大以及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到龄农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补贴),财政供给将呈几何级数上升,给本不宽裕的地方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倘若因地方财政困难而难以维系养老保险金(补贴)的发放,将会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几点建议

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不可避免,被征地农民将越来越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未雨绸缪,高度重视。为此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站在维护农民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双重角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生存的重要场所和基础,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摆在重要位置上加以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通过深入宣传和对比分析,使他们感受到县委、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是爱民、利民、惠民的具体体现,从而把被动征地农民的力量,转化为促进县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自觉行动。

(二)出台统一政策。县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征农民地情况作统一安排。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根据我县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划分区域,不同使用类型定价不同,每一区域确定一个合理的基准地价,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地价、统一划扣、统一办理,这样既可有效避免因农民之间互相攀比而引发的矛盾,又能体现征地和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要统一标准、统一计算口径,建议以村(组)为单位,将人均剩余不足0.5亩的农民列入办理对象。

第5篇:养老保险范文

1、养老保险是靠山,老有所养才平安

2、青年不参保,老了怎养老!年青不缴费,老了没有生活费

3、社会保险是民生之本,参加保险是幸福之源

4、缴费年限长、缴费缴的多,养老金水平高

5、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力度,提高企业法人和劳动者参保意识

6、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

7、养老保险,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8、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9、社会保险利国利民,参加保险共同责任

10、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体现公平竞争

11、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

12、企业法人应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要积极争取自身权益

13、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是靠社保

14、参加养老保险,解除后顾之忧

15、养儿难防老,养老靠社保

16、多缴养老费,多得养老金

17、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8、企业不参保,员工都得跑

19、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

20、企业法人不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是对职工利益的最大侵害

21、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社会公平的原则

22、举全市之力,全力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3、养老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24、交保险积德,不交保险违法

25、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是企业必付的成本

26、养老保险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

27、参加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应尽义务

28、今日参保缴费,明朝养老无忧

29、千卡万卡不如社保卡,千保万保不如进社保

30、贯彻《养老保险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6篇:养老保险范文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参保档次)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2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补足。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的政府补贴资金,区(市)县政府可以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暂停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

第八条(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九条(待遇标准)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3确定的计发标准发给养老金,并随年龄增长达到相应年龄段时,改按相应档次发给养老金。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计发标准为其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保险关系终止和转移)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本人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贴。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二)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为其建立的耕地保护账户中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7篇: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24902

1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失地农民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就存在。当时通过“以土地换就业”的方式,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成为工人,从而很好的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货币补偿方式操作简便,失地农民可以直接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而不用担心政策的变动是否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所以比较容易被接受。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由于他们的短视,他们往往会将这些补偿费花费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设方面,而很少的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2现阶段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索的几个模式

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胜利这个总目标的实现。目前,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两种类型:(1)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我国的各省、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地区的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还是采用的是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或者是二者的结合,都有着各个地区自己的特色。下面将对几个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部分试点城市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2.1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上海市对失地劳动力的安置分为两种方式:失地吸劳和失地养老。失地吸劳是指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劳动力负责就业安置;失地养老是指对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范围,每个月给予一定的养老补贴。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上海市将安置原则调整为“落实安置补偿,用于基本保障,适度生活补贴,进入市场就业”,其具体做法是:(1)先保障。由失地单位负责落实安置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劳动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单位为失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劳动力办理“农转非手续”。缴费标准可以由农民自主选择“城保”或者“镇保”。(2)再补贴。对失地劳动力落实基本保障后,失地单位从安置补偿费用中再给予失地劳动力一次性(在12个月到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选择)生活补贴,以减轻失地劳动力“农转非”后不能马上就业的生活困难。(3)市场就业。失地劳动力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户籍农转非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劳动手册》,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及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通过市场就业。

2.2江苏省苏州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04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在合理计算征地安置补偿费的基础上,将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优惠的政策体系。具体做法如下:(1)对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每人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就业后按照新增劳动力进行管理,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对女性16周岁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至45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待遇。(3)对女性36周岁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的失地农民,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止,按月领取不低于160元的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4)对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失地保养金。

2.3江西省上饶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上饶市的规定则有所不同:(1)该养老保险是处于自愿原则,按照失地农民自己缴纳多少,政府等额配套多少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缴费标准分为A、B、C、D四档。失地农民参保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但一经选定,则不得变动。(2)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从参保的次月其按现行失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3)个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档次必须与其缴费档次相对应,也分为四档:即:A档每月150元;B档每月160元;C档每月180元;D档每月200元。(4)此外,每年的7月1日为调整失地农民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凡失地农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至调整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满一周年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5)失地农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4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义务市失地农民的安置采用的是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利用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进行保障的模式。具体如下:(1)土地补偿费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体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养老保险。(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新险种“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规定统一由村集体投保,保险费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签订保险合同,寿险公司履行给付金义务。(3)本金归集体所有,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来支付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金。这种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地变成货币“存”了起来,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从以上几个地区关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我们发现,尽管各个地区实行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各不相同,但各个地区都综合考虑了本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当地失地农民的现实情况,这些都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来社会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哪一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呢?哪一种模式更能给失地农民带来最大的利益呢?我想,这应该结合我们国家各个省、市(区)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或者,在目前的经济情况下并不存在哪一种模式可以完全适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的出现,未来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会越来越完善,且越来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几个建议

从以上的几个模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乡镇企业发达的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工作都完成的比较好。在这些地区,政府不仅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做了规划,而且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培养更下了一番功夫,这样有利于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能够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他们所实行的“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我们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以土地换保障”的做法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参考失地农民沪、浙、苏等地成功的经验及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为了真正贯彻落实党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对失地农民的帮助政策,我们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应当适当降低失地农民缴交养老保险的比例,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个生活支柱,加之在短时间内不能很好的适应城镇生活并取得收入,微薄的土地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整个家庭的开支并留下足够的余额缴交养老保险,这严重挫伤了失地农民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大对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采用政府全额或者政府和集体共同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的模式,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考虑由失地农民个人缴交少数,政府、集体缴交多数的这样一个办法,以保证失地农民真正可以做到“老有所养”。

(2)是要适当的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在很多城市,失地农民由于身份的转变而要承担更多的消费支出,同样的东西由于土地的失去而使得他们的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如果仍然按照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月160元,是不一定能够真正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届时政府要从别的渠道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与其在未来某一时间花费更大的精力来解决同样的问题,不如在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时候适当的提高发放的标准,一次性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当然,这也要根据各个地方财政的实力而决定。但是,高额的土地转让增值收益应该是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补偿的。

(3)要适当健全我国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以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失地农民的养老及就业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等。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真正保证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4)除了政府要有所作为外,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顺应形式的发展,适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险种,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此外,家庭养老依然是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仍然要注重德教,注重对青少年尊老爱幼的教育,培养失地农民的子女使其有一定的生存及发展能力,真正使得失地农民可以做到安心养老。

总之,各地区的政府应对自己辖区内的失地农民有足够的关注,并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真正从失地农民的角度出发,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等问题。

参考文献

[1]28省(区)失地农民调查报告[J].国家统计局,2003.

[2]高勇.失去土地的农民如何生活[N].人民日报,2004223.

[3]沈兰,高忠文.“土地换保障”的两张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农村经济,2007,(5).

[4]吴瑞君.上海城市化进程中离土农民的安置和保障问题的研究[J].社会科学,2004(4).

第8篇:养老保险范文

(一)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近几年,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国全面普及,但是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低、保障金额有限,难以满足人们老年时正常生活需求,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弥补社会养老保障的不足。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在人们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支付能力的条件下为自己购买一份商业养老保险,在年老没有劳动能力时依然可以保证自己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对年老生活是一种可靠的保障。

(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应对传统养老模式弱化的有效途径。我国农村传统养老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家庭养老,依靠家庭成员间的扶助来养老,在我国农村主要是指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但是现如今这种模式逐渐在弱化,一部分原因是有些子女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愿意赡养老人,例如在子女多的情况下就会因为老人财产分配不均等问题导致子女虽有能力但是拒绝抚养老人,导致老人年迈时无人照料,这种情况在农村时有发生。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家庭规模缩小。由于上世纪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导致现今我国农村家庭趋向4-2-1或4-2-2结构、这意味着一对年轻的夫妇既要抚养一个或两个孩子同时又要扶养双方父母四位老人,无论经济上精力上都很难照顾周全,所以家庭养老模式势必弱化。第二种是土地养老。自古以来土地都是农民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但是近几年由于城市建设扩大、小乡镇的扩建等占用了很大一部分农民耕地,仅仅依靠土地来养老的观念已经禁不住考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在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弱化的情况下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显得尤为必要。

(三)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机遇。我们国家绝大多数人口都居住在农村,随着老龄化的严峻,农村人口养老保障问题更加突出,而农村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几乎是一个从未开发的巨大潜在市场,保险公司要抓住这个机遇,利用好农村这个巨大的保险市场来扩大养老保险业务,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前景。

(四)农村居民收入在不断增加。如今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可支配收入越来越多,1月19日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比上年增长8.9%。可以看出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更具备支付能力。

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居民对保险的认同度低。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一直有待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其教育文化水平相对于城镇较低,对保险的认同度不高,没有正确的认识到保险的保障作用和功能,甚至错误的理解为保险没有用、浪费钱,对保险充满排斥情绪。这种误读和悲观情绪成为制约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一大问题。

(二)农村居民未意识到养老风险的存在,购买意识淡薄。现如今在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家庭规模在缩小,面对4-2-1和4-2-2的家庭结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压力是非常大的,甚至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很多家庭是独生子女,一旦子女发生意外,父母晚年没有劳动能力时将没有经济来源无依无靠。这些问题将会导致养老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是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没有意识到养老风险的存在及其严峻性。依然是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思想,即使有足够的资金去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也会选择把钱存进银行或分给子女而不会倾向去买保险。

(三)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不重视。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把关注点放在了城市,对农村保险市场很少涉足,有的保险公司虽然进入了农村保险市场,但并未对农村市场进行深入的考察和研究,而只是简单的把在城市开展的养老保险业务、保单转移到了农村,通常造成保险费率偏高农民无力支付、产品设计与农民需求不匹配等问题的出现,这种做法久而久之便会抑制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农村和城市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各有各的特点,对于农村市场而言需要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政府的支持力度不足。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虽然在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目标,指出要充分推进商业养老,以商业养老对现有的保障程度较低的养老、医疗社保提供强有力补充。但是并未对商业养老保险现状做出实质性的改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农村商业养老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保险优惠力度也不明显。

三、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农村居民不愿意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商业养老保险缺乏了解甚至是误读,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得更多农村居民了解商业养老保险。首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挨家挨户发放保险宣传单、在村镇举办义演活动等引起农民对养老保险的关注度,并在村里设立小型保险咨询服务站,方便农民进一步咨询保单缴费和养老保障金额等相关问题。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先向村干部或村镇里德高望重的人普及养老保险知识并详细介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当得到这些人的高度认可后,他们首先会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继而在村里宣传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农村居民可能会对保险公司人员的上门宣传行为怀有排斥心理,但对于村干部或村里德高望重人的建议会很容易采纳和接受,这样对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宣传及开展大大有力。

(二)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都依赖于政府的导向与政策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市场的开展和深入更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对于农村保险市场,由于农村居民的经济条件有限,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相对于城市一定是偏低的,同时又是一个需要新开拓的市场,前期对农村市场的考察、调研、保单设计、营销成本等又会很高,综合来看养老保险公司的利润情况不会特别可观,而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又是一个盈利机构,如果没有政府作为强有力的后盾,保险公司将很难有动力深入开拓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目前面对愈发严重的老龄化形式,我国养老问题亟需解决,在农村更是急需商业养老保险来缓解养老压力,所以政府要给予保险公司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例如保险公司在乡镇修建保险机构时政府可以以相对较低的土地出让价格出让给保险公司;还可以对专营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等。

(三)保险公司强化服务意识。保险本身就作为一种服务行业,所以保险工作人员一定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首先要到诚实守信,对每一份保单都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不能有欺诈或隐瞒的行为发生;其次,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业务所面临的群体通常是年龄大、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农民,这就要求保险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的为农民讲解保险的保障功能及每一份保单的具体情况,设身处地的为每一位投保者推荐适合的保单,真正做到为农民的养老增添一份保障,为完善养老保障体系贡献力量。

第9篇: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责任主体;企业责任

一、重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IPD)的责任空间

在养老保险方面,应当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但两者出现冲突时,应当强调公平的优先性。因为其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强调公平性,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不公平状况的过度发展,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安定。但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公民只有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才能获得,它强调权力与义务的对等,同时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有一个效率问题,所以在责任划分上,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在特殊情况下优先考虑公平”的保险原则,保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妥善解决。

(一)重塑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主要表现为为其职工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体现的是雇主责任本位思想,不是政府行为,企业中养老保险应以公平与效率兼顾为原则,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而建立,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强调了企业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直接责任,有利于将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成统一性和灵活性的保障制度,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经营。

(二)规范政府责任

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过渡,即意味着隐性债务的浮现。对于这种转制成本或隐性债务,由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或隐性债务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以至于有关研究称之为明债暗偿。政府本身就是制度的设计者,对于改革过程中与原有制度的衔接和从原有制度向现有制度的平稳过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国家承办、国家保底、面向全体公民、保障基本生活、强制执行和实现社会共济等特征,所以说基本养老保险应是政府行为。国家在老年保障制度中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

1.法律责任。国家有制定并健全老年保障的法律体系、实施强制性的养老保险、确定企业和职工必须履行的缴费义务、保证养老金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支付、同时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范、依法处理养老保险争议的责任。

2.政治责任。国家有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社会收入分配差别的责任。国家有责任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

3.财政责任。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重积累、轻消费的政策。这时期劳动者只获得维持再生产的必要的收入,而生产的剩余劳动则以利润的形式上交财政,支援了国家建设。或者说他们劳动的剩余价值已并入国有资产中,基本不具有养老金积累,因此,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偿还这部分人的养老金及债务,也就是实现保障承诺。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现其保证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基本手段,可见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

(三)加强个人责任

尽管承担转轨成本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考虑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生产率的低下,改革以来国民收入向个人的倾斜以及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退休年龄过早、替代率过高等问题,适当进行责任分解,让各代人分担部分制度改革成本也是合理和必要的,这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压力。

1.改革“老人”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明确养老金的调整与物价指数挂钩,而不是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挂钩。基本目标是在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全面控制支出水平的增长。当然,在适当时期提高老人的待遇水平,使他们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2.对“中人”并入新制度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应采取累计确定法,即在制度改革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工龄,结合过去不同年限的实际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指数,并给予一定的回报率进行测算。而不应该简单地参照现有的待遇标准、工资水平及工龄进行折算。这样,用以补充“中人”个人账户的成本也会有所降低。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如阿根廷,承诺给每个转向新制度的职工发补偿养老金,因为补偿养老金在职工整个退休期内逐渐付清,所以延迟了需要现金的时间。又如智利和秘鲁,对“中人”发行认可债券承认他们过去的缴费,在退休时兑付,这种债券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信用做担保,因而较为安全。

3.将新人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拿出一块来补充“老人”的养老成本,但数量应限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可以考虑根据“老人”的实际养老金需求数额的一个固定比例来划拨,或者在能够维持社会统筹养老系统正常运转的费率核定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个很低费率的追加缴费来划拨,直至“老人”的养老成本全部消化。

二、培育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中新的责任主体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自上个世纪80年代迅速崛起,独立性日益增强,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目前依据中国法律体系,非营利组织大致可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未登记或转登记社会团体,此外中国的事业单位也从广义上纳入非营利组织的范畴。中国非营利组织独立性的增强,使社会多元化、民主化气氛空前高涨,也使其成为解决IPD的重要力量。

(一)资金募捐力:保障IPD后备资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作为一类重要的非营利组织,具有向社会募捐的功能,起着公资和私资间的桥梁作用,在解决IPD问题上也可起到举足轻重作用。基金会通过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手段募捐社会闲散资金,实际上是一种长期的储备积累。把其中的稳定部分用于其志愿宗旨,既有利于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又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反过来又可成为国家解决IPD的坚强后盾,以备不时之需。

(二)文化制胜力:强化公众参与解决IPD的社会认同

非营利组织因其自由结社、慈善事业和社会优先传统而具有独立的人文生态,将其作为培育中国新社会文化机制的摇篮,发挥文化渗透力对公共价值观和新的社会主义新道德塑造,从而强化公众对IPD偿还的认同意识,达到共同参与解决IPD的目的。

(三)社会服务力:补充政府在IPD上的事务管理职能

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爱岗敬业等价值取向,使其具有天然的广泛参与和监督职能。在IPD的事务管理上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以下方面大显身手。不仅有效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弥补国家对IPD管理的漏洞。而且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其广泛的民间力量不断吸纳新的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到城市中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从而保证了缴费与支出的平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起到解决IPD问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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