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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之友事迹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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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之友事迹材料

第1篇:职工之友事迹材料范文

本刊通讯员 高丽

杨文,翠岩餐厅服务员,常戴一副眼镜,一个文静、腼腆的女孩子,今年6月28日从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来到我馆学习,其专业是旅游管理。五峰宾馆董事长为学子们提供了展示自己才华的大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杨文以她高度的责任心和优质的服务践行着自己的实习诺言。

在6月28日宾馆为山大实习生举办的洗尘宴上,杨文的承诺是“融入五峰,锻炼自我”。的确,两个多月来,在翠岩餐厅的对客服务中,杨文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收获了很多:7月份受到了餐厅领导的多次表扬;8月份,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了客人的6封表扬感谢信。

“杨文在盯台时,随叫随到,很有耐心;干起活来任劳任怨。”翠岩餐厅经理杨素红说。

8月18日早餐,翠岩餐厅雅3来了9位客人,其中有一对母子,小男孩才5岁,雅3包间是杨文负责服务的。客人落坐后,杨文看到小男孩就餐不方便,马上找来合适的椅子给小男孩换妥;就餐时,客人点了“五峰羊杂”,喝羊杂,要服务员事先把羊杂给客人分盛好。杨文动作敏捷、规范地一一帮客人盛好羊杂,热情地询问着客人的需求,简洁地给客人介绍“五峰羊杂”的一些吃法、功效。客人对杨文的服务很满意,就餐完毕时,小男孩的妈妈对杨文说:“我们住在8818房间,上午我们要出去,你中午有空来房间玩。”客人的满意,就是杨文最大的心愿。成功的服务让杨文从中感受到五峰大家庭的温暖,对在五峰实习充满了自信。

同事郝素芳说:“她很热心,经常帮助同事;敢于和同事们就一些对客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敞开讨论,她的对客服务超认真。”

“超认真”是杨文对客服务的又一特点。

“小杨文,来你这儿就餐真好,认识你真高兴。”这是8月22日浙江客人就餐完毕时对杨文的称赞。

第2篇:职工之友事迹材料范文

“一山未了一山迎,百里都无半里平。宜是老禅遥指处,只堪图画不堪行。”这是唐代诗人贾岛当年在云游镇安云盖寺时发的感慨。用“一山未了一山迎,百里都无半里平”这十四个字描绘太阳段邮路真是恰如其分,这里不仅山多而且是山连着山,岭接着岭,密密麻麻,拥拥挤挤,没有一块稍微开阔的平地,这里交通不方便,路面狭窄、坑洼不平,下雨一路泥,天晴一路灰,只能跑“蹦蹦车”和摩托车,正是在这沟壑纵横的邮路上,乡邮投递员**用足迹把爱心邮路不断地向深山延伸。

**,男,1974年9月被招聘为邮电局临时工,1983年6月转正,在太阳段这条深山邮路上整整耕耘了三十五个春秋。由于投递工作一向清苦,投递员换了一茬又一茬,许多正式工都已调整安排了其他工作,只有他仍然坚守着这一岗位,不是因为没有机会,而是因为他深爱着这一岗位。**服务的邮路覆盖三个乡镇七个行政村128个村民组一共26000人,服务面积达137.7平方公里,大部分都是步班。虽然工作辛苦,但他几年来从没有误过一班投递,他深深地热爱着这项崇高的事业,热爱着与他朝夕相处的用户。

为了搞好投递工作,他常常是夏天一身汗水,冬天一身冰霜。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他心中首先想到的是用户,总是想方设法保护好邮件准时送到用户的手中,村里的乡亲们都把他当作贴心人。多年来,在他投递的各段道中,从没有发生一起误投、漏投邮件现象,也没有一起用户申告,圆满完成了投递工作任务。他还经常为用户邮件,热情的服务赢得了用户的好评,用户发来多封表扬信,也得到了单位的充分肯定,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每年的八、九月份是高考学生录取通知书发出的时期,也是**最忙的时候。这时正值学校放暑假,考生不在学校,原本把通知书交给学校他就算完成了投递任务,可他知道,学子们尤其是山里的孩子“十年寒窗苦”等待的是什么。为了及时把录取通知书送到学生们手中,他放弃休息时间,到学校老师处打听通知书上考生的居住地址后,奔波几十里山路把录取通知书送到考生的手中,每当看见考生高兴的样子,听到“谢谢您,丁叔叔!”的问候时,**总是一笑就走向下一个用户。

由于路况差工作时间长,跑班的路上常常是饥一顿饱一顿,饮食长期没有规律,加上高寒山区天气多变,多年来,**患上了胃病和风湿性关节炎,身体不好让他的投递工作更加辛苦。一次,在去太阳乡政府的途中,突然胃病复发,疼痛难忍,豆大的汗珠从前额不停地往下滚,他咬牙挪到小溪边,捧起溪水服下随身携带的胃药,休息一会又开始艰难地向前走,到达乡政府时,胃又开始剧烈地疼痛起来,实在支撑不住的**两腿一软就坐在了乡政府的院子里,乡里的刘副书记看到后立刻派人把他送到了镇医院,接诊的医生后怕地说“这是胃穿孔,再来迟些生命都有危险了!”为此,县局领导几次征求他的意见,准备将他调整到内勤工种,都被婉言谢绝了,他说这么多年来,这里的人已经和他亲密相处,他放不下这里的一草一木。三十五年来,**累计投出了多少封死信已经记不清了。每一封被他复活的死信都蕴含了他辛苦的劳动,但又给收信人带来了无限的喜悦,成为千里真情相系的纽带。前年一份由台湾寄来的信件由于书写地址不详,无法投出,但是**凭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先是到乡政府打听地址变更情况,接着在邮路上走家串户、四处打听,经过十四天的不懈努力,终于将信送到了收件人的手中。这只是一件平信,但又是抵万金的家书,当收件人拿到来自远方分别多年亲人的信时,激动的热泪盈眶,紧紧握着**的手哽咽着说:“感谢你,老丁,你是我们家的大恩人啊!”然而**只是憨厚地一笑:“谢什么,这是我的工作,祝你们亲人早日相聚”。

为了及时把报刊杂志和信件送到用户手中,提高投递速度和质量,挤出多余的时间去揽储、销售集邮品、揽订私人报刊杂志,前几年他自己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减轻了一定的工作强度。**的投递路段散布着五所小学、两所中学,每年报刊收订时他都到每个班级进行宣传,为同学们讲解报刊的实质,有时他到学校收订时同学们还在上课,他就耐心的站在教室外等待,经过他不懈的努力,为学生订阅学习报刊已经成了许多家长的习惯。**用他自己的真情拓展了一片邮政事业的新天地。用他的话说:“以前上学没有这样的条件,如今,我们可不能耽误了孩子们的将来,让他们能够及时的和城里孩子一样学习到新知识比什么都强”。

细心的人会发现,**投递的时候,邮包总是比别人的大,比别人的重。里面全是为用户准备的用品,如:邮票、信封、信纸、储蓄单式和其他邮政业务宣传品,随时随地为用户办理业务。为方便与用户联系,**自备了一份详细的通讯录和备忘本。把用户的要求记录下来,尽力满足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他不仅是一名优秀的投递员而且还是用户的勤务员,有的老人眼睛不好,**就帮他们读信、写信、发信、缴电话费。多年来他始终坚持“保密,安全第一。准确,迅速传递”的工作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了邮政工作“万无一失”。“真情换真心”,有许多用户主动为他揽收业务,为他提供业务信息,山里交通不方便,用户们经常让**帮他们取款或存款,他们说钱交给老丁特别放心。目前**投递区域内的许多用户已成为他的储户和邮政用户,极大的方便了用户,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收入。

第3篇:职工之友事迹材料范文

关键词:管道施工 物资采购 油料成本

节能降耗是我国资源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一大问题,尤其是管道施工中的物资采购与油料成本,已经成为管道建设重点关注的项目。管道输送是资源运输的基本方式,其在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物资采购的标准要求,同时控制油料的成本,一方面保障管道施工的建设质量,另一方面避免过大的成本投入,体现管道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理念,满足现代资源建设的发展需求。

一、管道施工过程中的物资采购

物资采购在管道施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石油资源的竞争发展,增加管道施工的风险,只有通过物资采购才能管控管道施工,规避施工风险,进而加强管道工程的市场竞争力。分析管道施工过程中的物资采购,如下:

1.规范物资采购的数量

物资采购的数量确定于管道施工的初始阶段,其对整个物资采购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发挥决策、评价的优势[1]。以某管道工程为例,分析物规范物资采购数量的途径。该工程通过数量约束,保障物资采购的质量,同时提高物资采购的标准性。首先该工程制定物资采购的计划,用于控制采购规模,适量采购管道物资,按照管道工程的实际需要,杜绝物资浪费的现象;然后该企业控制物资采购的类型,比对采购申请表,结合物资的库存情况,制定采购数量,严禁出现超额风险;最后完善物资的采购计划,计划内的物资数量均为精准状态,不会出现物资风险,待相关机构审批通过后,即可按照规范的物资数量进行采购。

2.管理物资采购的过程

物资采购的过程相对比较复杂,其在管理方面的要求较多。管道施工中物资采购的管理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控制点,优化过程管理。分析如:(1)质量控制,此项控制点是管理物资采购过程的基础,例如:某管道工程在物资采购的质量控制上,首先与选定的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供应商必须达到物资采购的各项标准,确保每项物资采购的质量效益,然后该工程与供应商达成售后协议,一旦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需由该物资的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通过协议或合同的方式,提示供应商质量控制的重要性,最后该工程通过等级分类的方式,严格把控采购物资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入库存放;(2)成本控制,其在管道施工的总成本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决定了管道工程的成本规模,该工程针对物资采购中的成本控制,实行分层采购,重点控制采购量,根据管道对物资的需求,设定合理的采购量,杜绝一次采购的方式,严格控制采购成本的投入规模;(3)进度控制,其为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部分,控制进度能够稳定落实各项物资的采购计划,保障采购物资及时运送到管道施工的现场,以免干扰采购管理。

3.强化物资采购的运输

物资采购的运输对管道施工有一定的影响力,强化并控制运输可以为管道工程营造稳定的施工条件,发挥物资采购运输控制的优势[2]。物资采购的运输控制,重点在成本和路径方面做优化处理,保障管道物资运输处于最佳的状态,一方面为物资采购提供优质的运输方式,另一方面确保其在管道施工中的运输效率,完善物资采购运输控制的运行。

二、管道施工油料成本的控制途径

油料在管道施工成本中,占据高比重的消耗量,干扰管道施工的成本规模。管道施工中为约束油料的成本支出,需采取科学的成本控制,对其做如下分析:

1.预设油料成本的控制界限

油料属于管道物资的特殊部分,其在成本控制方面缺乏约束力。针对管道施工中的油料成本,采取预设界限的方式,防止油料成本超出预设的界限。例如:某输油管道中,根据油料成本涉及的多个项目,排除多余的成本支出,预先设置成本界限,在保障油料成本的基础上,杜绝成本超支,该工程现场的油料成本,一旦超出预设的界限,即会追究超出原因,检查是否出现违反成本控制的行为,如果属于该工程实际的油料需求,针对超出部分进行审批,获得相关机构审核后,可以给与成本划分,谨慎供应油料的成本投入,发挥预设界限在油料成本控制中的作用。

2.完善油料成本的控制体系

油料成本的控制体系,适用于管道施工的成本管理,规避油料中的成本风险,稳定油料成本控制的基础。油料成本控制体系的完善,需要结合管道施工的实际状态,制定符合成本控制的体系,用于管控油料施工中的成本分配,与此同时为油料成本控制提供体系保障,既可以控制油料的成本规模,又可以管理油料的成本投入,保障管道施工过程中成本分配的优质性。

3.加强油料成本的决策力度

决策在管道施工油料成本中起到明显的控制作用。我国管道施工中,油料成本失控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决策依据,受到工程现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无法保障油料成本的控制方式[3]。因此,加强成本决策的力度,控制油料成本在管道工程中的影响,通过良好的决策结果,指导油料成本的实际控制,改进原有油料成本的控制方式,拓宽油料成本的控制途径,体现了决策控制的积极效益。

结束语

物资采购、油料成本与管道施工的经济效益存在直接的关系,管道建设中重点优化此两项,不仅可以提升管道工程的社会地位,还可以完善管道工程的建设质量,促使其在资源运输中发挥高效益的价值。优质的物资采购途径,对管道施工起到约束作用,避免其在成本方面产生高消耗,再加上油料成本的控制,很大程度上缓解管道施工的经济压力。

参考文献:

[1] 许凤茹.物资管理问题与建议[J].消费导刊,2011,(07):12-14

第4篇:职工之友事迹材料范文

被告:郑吉明,男,35岁,个体工商户。

金属公司与郑吉明于1997年6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双方约定:金属公司将其座落在枝江市马店镇迎宾大道79号临街营业用房(从左至右第三套)租给郑吉明使用,每月租金600元,租赁期从1997年6月10日至1997年12月10日。1997年10月9日,金属公司对郑吉明第11户承租人发出《购房通知书》,载明各承租户若想购买承租房屋,必须于1997年10月31日前交清16.5万元购房款,逾期交付即视为放弃购房。同日,金属公司将该通知书送给郑吉明之妻签收,但其妻对是否购房未作明确表示。1997年11月20日,郑吉明到金属公司去交购房款,金属公司以超过通知书规定购房时间为由拒收,并告知该房已于1997年11月2日卖给了杨以清。租赁到期后,郑吉明一直占据该房并交纳房屋租金至1998年2月,金属公司也收取了租金。

1998年2月23日,原告金属公司向枝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与郑吉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愿与郑吉明续签租赁合同,现郑吉明一直占据该房拒不搬出,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郑吉明搬出承租房屋,付清房屋使用费,并赔偿我公司不能按期交付买主房屋的经济损失8910元。

郑吉明答辩称:我没有承诺金属公司于1997年10月9日发出的《购房通知》,该《购房通知》没有法律效力,我作为房屋承租户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对方在我享有优先购买权期间将该房卖与他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反诉请求法院确认金属公司将该房卖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判令金属公司与我确立房屋买卖关系,并赔偿我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2700元。

金属公司对郑吉明的反诉答辩称:对方原来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未在我公司《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购房款,优先购买权已丧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的反诉请求。

「审判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属公司与郑吉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金属公司不同意再与郑吉明续签租赁合同,依法应予准许。金属公司发出的《购房通知》是合法有效的。郑吉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购房款,应视为其对优先购买权的放弃。郑吉明现提起反诉,要求确认金属公司与他人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由于金属公司已收取了郑吉明1998年2月份以前的所有房租,视为其同意郑吉明租用该房至1998年2月。现金属公司要求郑吉明赔偿其不能于1997年11月2日交付他人房屋至1998年2月23日起诉前的经济损失891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郑吉明反诉要求金属公司赔偿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2700元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也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6月25日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郑吉明将承租房退还本诉原告金属公司,并按每月600元的标准付清房屋使用费(从1998年3月1日始至搬出承租房时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郑吉明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郑吉明不服该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金属公司于1997年10月9日发出《通知》只能视为要求解除原租赁合同的要约,其对该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双方仍应履行原租赁合同至1997年12月10日止。一审法院确认该通知合法有效不妥。另外,其在1997年10月9日收到金属公司《购房通知》后,于1997年11月20日到金属公司交付购房款,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其仍享有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但金属公司却在1997年11月2日将该房卖与他人,违反了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确认其与金属公司的房屋买卖行为成立,并判令金属公司购偿其经济损失2700元。

金属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属公司与郑吉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金属公司不同意与郑吉明续签租赁合同应当准许,郑吉明现应搬出承租房,并给付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郑吉明收到金属公司的《购房通知》后,其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购房权利。金属公司将该房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之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应予撤销。郑吉明提出其对所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其要求本院判令其与金属公司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优先购买权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金属公司与郑吉明各自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郑吉明将承租房退还给金属公司,并按每月600元的标准付清租金(从1998年3月1日始至搬出承租房时止)。

二、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郑吉明的反诉请求。

三、金属公司与杨以清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郑吉明享有其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郑吉明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弄清郑吉明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首先必须弄清金属公司发出的《通知》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金属公司决定出售承租房屋的时间是1997年10月9日,但却规定承租户须于10月31日前交清购房款,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这期间的时限不足一个月,与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相去甚远。因此,《通知》所规定的内容本身就违反法律,应属无效。郑吉明只要在三个月内交清购房款,其优先购买权就仍旧存在。金属公司未履行提前三个月通知的义务,却于1997年11月2日将该房卖以杨以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该买卖行为既然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郑吉明的诉讼请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值得说明的是,尽管该《通知》无效,但它表明金属公司作出售房决定是在1997年10月9日,郑吉明之妻签收该《通知》,意味着金属公司于当日告知了郑吉明售房决定。提前三个月通知的时间应从10月9日开始计算。

二、郑吉明之妻签收《通知》的行为与金属公司收取郑吉明在合同期满后交付租金的行为性质是否相同。金属公司认为,郑吉明之妻签收了其发出的《通知》,应当视为郑吉明默示承认了《通知》中规定的内容,双方就应当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期限来执行。那么,郑吉明之妻签收《通知》的行为是否是一种默示行为呢?我们认为不是。所谓默示行为是指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间接方式来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同时规定,默示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前提下才能适用。郑吉明之妻在签收金属公司《通知》时,对是否购房并未作出明确表示,在这里,既没有法律规定该签收行为是默示行为,也没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因此,该签收行为根本不意味着郑吉明默示承认《通知》的内容。相比而言,由于郑吉明每月向金属公司交付租金,在合同期满后,郑吉明向金属公司交付期满后的租金时,应当视为郑吉明以自己交付租金的行为提议延长租赁期。尽管金属公司未明示承诺延长房屋租赁期,但金属公司收取了租金,收取租金的行为就表示其无条件地接受了延长租赁期的提议。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有先前存在相同的交易行为为前提,这种交易也就是双方先前的一种约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已形成了延长租赁期的协议,所以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金属公司要求郑吉明赔偿占用该房时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郑吉明之妻签收《通知》的行为与金属公司收取郑吉明在合同期满后交付租金的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前者不是默示法律行为,后者是一种默示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