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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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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制度

第1篇:纳税评估制度范文

[关键词] 射血分数保留心力衰竭;单核细胞;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N末端B型利钠肽原

[中图分类号] R58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7)02(b)-0055-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relationship of monocyte/HDL-C ratio and NT-proBNP levels in diabetes mellitus patients with preserved ejection fraction heart failure. Methods 102 hopitalized patients with EFpHF admitted from April 2015 to May 2016 in Department of Cardiology,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were selected as research objects. The general information, blood routine, blood biochemical index, glycosylated hemoglobin, the level of NT-proBNP were collected. All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DM-EFpHF group and EFpHF group according to whether or not they were combined with diabetes. The levels of MHR and NT-proBNP were compared between two group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MHR and NT-proBNP was analyzed. Results Creatinine, triglyceride, total cholesterol, low density lipoprotein cholesterol and white blood cell count between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with no statistical differences (P > 0.05). Uric acid, glycosylated hemoglobin, NT-proBNP, MHR, monocyte count in DM-EFpHF group were higher than those in EFpHF group, HDL-C in DM-EFpHF group was lower than that in EFpHF group, with statistical difference (P < 0.05). MHR was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NT-proBNP in DM-EFpHF group (r = 0.589, P < 0.01). There was no correlation between MHR and NT-proBNP in EFpHF group (r = 0.253, P > 0.05). MHR was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glycosylated hemoglobin in DM-EFpHF group (r = 0.826, P < 0.01). There was no correlation between MHR and glycosylated hemoglobin in EFpHF group (r = 0.021, P > 0.05). Cardiac ultrasound indicators in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with no statistical differences (P > 0.05). Conclusion MHR is siginificantly increasing and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evel of NT-proBNP in DM-EFpHF patients.

[Key words] Heart failure with preserved ejection fraction; Monocyte; HDL-C; NT-proBNP

射血分数保留心力衰竭(EFpHF)在总的心力衰竭患病人群中所占比例为40%~71%[1],EFpHF是一类有心力衰竭表现,收缩功能正常或轻度受损但伴有左心室舒张功能障碍的疾病。其病因复杂、机制不明、尚无有效药物及治疗方案。糖尿病是EFpHF最常见病因[2],与非糖尿病EFpHF患者相比,糖尿病合并EFpHF(DM-EFpHF)患者在临床上常表现为心力衰竭症状重、治疗效果差、并发症复杂。迄今为止,关于DM-EFpHF确切的发病机制尚无明确定论。可能与慢性炎症长期作用、抗氧化能力降低,导致冠状动脉病变、微血管功能障碍、心肌细胞受损引起心肌间质增生有关[3]。单核细胞/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比率(MHR)可反映组织炎性反应程度及其与抗氧化能力的关系[4]。既往研究表明,MHR与血栓形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程度及其预后密切相关。但该项指标在DM-EFpHF患者中是否升高及其与心力衰竭严重程度的关系尚未见报道。本研究拟通过对比糖尿病及非糖尿病EFpHF患者中MHR及其与N末端B型利钠肽原(NT-proBNP)的关系以探讨DM-EFpHF的发病机制及其治疗方向。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连续选取2015年4月~2016年5月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的EFpHF[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Ⅱ~Ⅳ级]患者102例,男54例,女48例。根据有无合并糖尿病分为EFpHF组50例,其中男26例,女24例,平均年龄(67.12±10.46)岁;DM-EFpHF组52例,其中男28例,女24例,平均年龄(69.75±9.26)岁。糖尿病诊断根据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的糖尿病诊断标准[5]。以上入选患者均符合2014年中国心力衰竭指南[6],诊断标准如下:①存在明显的心力衰竭的症状和体征;②左室射血分数(LVEF)≥45%;③实验室检查明确存在左心室舒张期功能异常。排除标准:①近期发生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②严重瓣膜病、肥厚型及限制性心肌病、缩窄性心包炎;③其他非心源性因素引起的心力衰竭,如免疫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感染性疾病等;④严重肝肾功能不全、创伤或其他应激情况。采集所有入选患者的年龄、性别、吸烟史、饮酒史、高血压病、糖尿病史等一般临床资料。两组性别、年龄、吸烟史、高血压病史等一般临床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研究方法

1.2.1 实验室指标检测 所有研究对象均于入院后次日清晨(空腹禁食10 h以上)抽取肘静脉血,采用日本希森美康公司的SysmexXS-800i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检测测定单核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日本日立公司7600-02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测总胆固醇、三酰甘油、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尿酸、肌酐等生化指标;高压液相法测糖化血红蛋白。应用美国Roche公司Elecsy2010全自动免疫分析仪采用双向侧流免疫法测定血清NT-proBNP水平。

1.2.2 超声心动图检测 入选患者入院次日行心脏彩超检查,彩超仪器选用美国GE公司生产的Vivid7型超声诊断仪,主要采用双平面Simpson′s法测量左室舒张末期容积(LVEDV)、左室收缩末期容积(LVESV)、LVEF、室间隔厚度、每搏输出量(SV)等。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0.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非正态分布资料以M(Q25,Q75)表示,采用秩和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相关性采用Pearson直线相关性分析,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实验室检查结果比较

两组肌酐、三酰甘油、总胆固醇、LDL-C、白细胞计数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DM-EFpHF组尿酸、糖化血红蛋白、NT-proBNP、MHR、单核细胞计数高于EFpHF组,HDL-C低于EFpHF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

2.2 MHR与NT-proBNP及糖化血红蛋白的关系

DM-EFpHF组MHR与NT-proBNP呈正相关(r = 0.589,P < 0.01)。EFpHF组MHR与NT-proBNP无相关性(r = 0.253,P > 0.05)。DM-EFpHF组MHR与糖化血红蛋白呈正相关(r = 0.826,P < 0.01)。EFpHF组MHR与糖化血红蛋白无相关性(r = 0.021,P > 0.05)。

2.3 两组心脏超声指标比较

两组心脏超声各指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DM-EFpHF患者MHR及NT-proBNP较EFpHF患者显著升高,且MHR与NT-proBNP呈正相P。此结果提示,DM-EFpHF患者可能存在更高的炎性反应和氧化应激水平,心力衰竭较非糖尿病组更重,且MHR与心力衰竭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单核细胞是各种促炎和促氧化因素来源并与血管内皮细胞和血小板相互作用导致炎性反应、血栓形成并导致心肌受损[7-9]。HDL-C水平升高能抑制各种趋化因子的产生从而抑制单核细胞相关炎性反应。此外,HDL-C能阻碍巨噬细胞和LDL-C分子氧化的迁移及促进胆固醇的流出并抵消单核细胞的促炎和氧化应激的效果。除了HDL-C公认的抗炎和抗氧化的作用外,有研究报道,这些分子具有抑制单核细胞激活及从前体细胞增殖分化的作用[10]。因此,MHR升高代表组织抗炎、抗氧化能力下降。既往研究表明,MHR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中冠状动脉严重程度呈正相关[11]。Kanbay等[12]研究显示,较高MHR与心血管疾病不良预后相关。在新近研究中,MHR已被确定为是支架血栓和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期间死亡率的预测指标[13],说明MHR不仅是一种炎性标志物,而且参与了心脏大血管病变的多个病理生理进程。Gordon等[14]研究发现,在18年的随访中与非糖尿病患者相比,糖尿病患者男性和女性心力衰竭风险分别增加2倍和5倍;糖代谢持续异常及胰岛素抵抗引起大血管病变同时可引起微血管病变及非冠状动脉病变所致心肌细胞功能障碍和结构改变,同时伴有左室舒张或收缩功能障碍[15];Sonoda等[16]研究了NT-proBNP水平与心室舒张功能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存在左室舒张功能障碍的患者心室舒张末期充盈压上升,血NT-proBNP水平显著升高。本研究发现,DM-EFpHF患者具有更高的NT-proBNP,且其与MHR呈正相关。这可能与合并糖尿病时,各种促炎细胞因子分泌增加、内皮功能受损,这一进程同时影响冠状动脉及心脏微血管系统有关。心肌血流灌注不足,ATP产生减少,无氧酵解增加,缺血同时无氧酵解产生有害物质进一步损伤心肌,导致心肌细胞肥大、僵硬,细胞外基质增生,心室顺应性降低,舒张功能障碍[17],长期持续糖代谢异常还会导致心肌肥厚的发生[18],从而进一步加重心力衰竭。

本研究显示,DM-EFpHF组MHR与糖化血红蛋白呈正相关。以往研究发现,糖尿病患者中12%伴有心力衰竭,而无糖尿病者只有3%[19-21]。持续高血糖使蛋白质糖化作用增强,形成糖基化终末产物。研究已证实,糖基化终末产物能够通过与其受体结合使体内多种细胞的自由基、炎症因子、黏附分子、凝血因子和细胞外基质产生增加,从而使体内的炎性反应和氧化应激水平增强[22]。因此,MHR可反映DM-EFpHF患者炎性反应程度及血糖控制水平,提示糖基化终末产物作用于血管及心肌的病理状态。

MHR在DM-EFpHF组显著高于EFpHF组,并且与前者NT-proBNP水平密切相关。MHR在DM-EFpHF患者中与糖化血红蛋白密切相关。因此,MHR作为反映组织抗炎、抗氧化能力的指标,可以反映DM-EFpHF患者心力衰竭严重程度及长期血糖控制水平,是DM-EFpHF复杂发病机制中的关键因素,并在后续EFpHF治疗中开启新的思路。

本研究局限之处在于病例数有限,未行冠状动脉造影及心肌活检等对发病机制进行探索的相关检查,还需大规模深入研究验证以上结论。对于糖尿病患者,其降糖方案、胰岛素抵抗等信息缺失,是否会干预体内MHR水平及影响NT-proBNP水平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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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纳税评估制度范文

【摘要】鉴于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的评估关系重大,笔者从纳税评估概述展开讨论,考察“纳税评估”工作在国外开展的现状,分析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实践的不足之处,对如何优化我国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建议。

税收是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来源,然而,由于纳税人“经济人”的性质,纳税人常常会出现对税收不遵从的行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信息化支持下,实施对所辖税源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账本、报表以及凭证等资料审核评估外,还要加强对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审核,逐步建立由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的纳税评估系统;进一步要求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北京市地税局在2003年全系统年度工作会议上明确把“树立一流观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并与北京SPSS公司展开合作,把数理统计方法引入到纳税评估工作中,期望运用SPSS软件建立完整规范的数据库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整套成熟、科学的纳税评估统计分析解决方案。然而,就全国范围而言,我国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高度信息化的纳税评估体系。因此,对纳税评估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的纳税工作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评估概述

纳税评估又称审核评税、税收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和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估量和评价,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情况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纳税评估逐步成为税收征管过程的一个核心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纽带

新的征管模式是以信息化为基础,通过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来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协调运行。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分析,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把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纳税评估也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

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状况的评价。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为税务稽查指引方向,使税务稽查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三)纳税评估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来源

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可以为高诚信等级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低诚信等级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其办税能力;对有意偷漏税者移送稽查,严格依法处理。由此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四)纳税评估是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措施

税源监控是税收管理的核心,是防止税款流失的基本途径。税源监控的能力体现了税收征管能力。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的纳税评估能够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纳税行为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而言,纳税评估可以发挥以下作用:1.纳税评估能够充分体现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能。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而且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2.纳税评估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的纳税申报。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比较充分的信息,从而可以对纳税申报进行比较全面的监控。

二、国外纳税评估现状

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在税收征管中专门进行纳税评估管理;而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则有一套科学严密的审核评税体系,负责收集、分析、处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下面笔者分别介绍纳税评估现状比较典型的国家的制度。

(一)美国的纳税评估信息化程度高,大量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统计、筛选和处理

美国国税局下属各级检查部负责纳税申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的评判工作,力求评估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首先由西弗利亚州的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然后通过筛选过程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估算其税款。具体有5种常用方法,分别是:1.判别函数系统(DIF),此为计算机实现的模型系统,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选出最可能有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2.纳 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CMP),即通过数理统计方法给出判别函数系统的参数估计值;3.资料完善程序。通过此程序检查出申报表填写、计算的错误,并通知纳税人国税局重新计算后的应纳税额;4.信息匹配程序,该程序通过和银行、劳工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检查遗漏和不正确的项目;5.特殊审计程序。国税局运用了由计算机和定期改变的手工选择标准而设计的很多特殊审计程序,比如退税额、所申报扣除额、调整后的毛收入。其中TCMP采取统计抽样选取申报表,对申报项目进行分析,其结果是DIF的计算机系统参数设置。DIF是由包括纳税申报表信息的成百上千变量的复杂计算机程序所组成的,美国国税局对所有纳税申报表打分,先由计算机筛选出10%的高DIF分数的申报表,评定员根据申报资料的解释决定是否放过这些申报表,然后书面通知该纳税人被选为稽查对象。美国国税局计分标准的模型及参数经常调整,因而很难从几个指标中判别出哪些纳税人易成为检查对象,纳税人很难弄虚作假,保证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二)新加坡是典型的实行专门纳税评估制度的国家

新加坡税务局的纳税评估部门包括税务处理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细致的分工。新加坡的纳税评估分为两种类型:1.对当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由纳税人服务部和公司服务部负责;2.对以往年度的评估或纳税人有异议的评估进行复评,由纳税人审计部负责。在新加坡的纳税评估中,如果发现纳税人违法,一般都会先给予其主动坦白的机会。如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会将违法行为定性为主动事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加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依据是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的相关信息。新加坡法律规定,税务局有权向纳税人调查,纳税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社会各界也有配合税务局调查的义务。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提供了有力支持。收集信息之后,纳税评估部门将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以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是比较常用的方法,即评估人员依据掌握的信息,以函件或面谈的形式,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进行核对。使用核对法的一个依据是:纳税人可能隐匿收入,但通常会据实列支,因此可以通过支出核查出其关联方可能隐藏的收入。在采用财务分析法时,评估人员首先取得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再找出财务偏离标准值的纳税人并进行调查。

(三)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因此必须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纳税风险评估

主要有以下过程:1.首先将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信息来源分为内、外两部分。外部信息主要是税务人员甄别后的举报,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信息以及外部商用数据库;内部数据主要是税务当局的数据信息库,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和审计资料等。这些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供评估人员调用。2.对信息进行分析。澳大利亚国税局的纳税评估人员将采集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然后由评估人员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3.对纳税风险的判定与对策。把纳税人(企业)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采用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的管理具有强制性,通常采用纳税审计和移送法办的措施。

澳大利亚国税局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一个解释的机会,以达到节约时间、增加政府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结果和纳税评估资料录入数据库。

三、借鉴与启示

虽然以上这些国家的制度各具特色,但是如果加以比较和分析,就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其中有不少成功经验是我国可以借鉴的。

(一)重视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尤其是相应机构的设置

简明合理的机构设置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即便不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部门,也要从健全职能设置入手,对纳税评估体系中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工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克服我国税务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等制度、等方案”,缺乏“主动管理”意识的积弊。新加坡纳税评估的有效实施就得益于其机构设置。

(二)有效的纳税评估必须以信息化为基础

无论是由税务机关进行的评估还是由纳税人自己进行评估,都要收集、传送、分析、处理大量的信息。处理如此之多的信息,没有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是难以保证效率的。以上几个国家的评估体系都以电子信息系统为基础,其他先进国家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而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低,虽然“金税工程”基本完成了涉税信息的搜集与整理工作,但并未形成与海关、银行联网的完善的税务数据库。数据后期分析和处理方法与技术落后,使大量信息闲置浪费。因此,建立高效、科学、先进的电子信息系统是当前纳税评估的当务之急。

(三)注重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

在实际工作中,1.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2.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信息化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在这一点上,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参考。为了使纳税评估人员熟练掌握新的制度和新的信息系统,澳大利亚国税局专门加强了人员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第3篇:纳税评估制度范文

内容摘要:税收征管活动的主要矛盾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的矛盾。我国必须推进税收管理模式由监督打击型向执法服务型转变。文章主要从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相结合、优化纳税心理、建立纳税评估及税务约谈制度等几方面,论述了如何以人为本优化纳税服务以推动税收征管的制度创新问题。

关键词:税收征管 制度创新 服务型税务

新制度经济学揭示了,在人治社会,人们往往所依重的是上司的个人才能和品德,强调人品与自律,却忽视了他律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对个人的行为约束和社会经济运转的作用。转型期的中国,受到制度瓶颈的制约。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作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关于税制的风俗伦理、价值观、道德观、纳税意识习惯等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税收征管机制的创新也必然体现在优化纳税服务上,须德治与法治并举,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调适和优化纳税心理

平衡纳税心理,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首先,要充分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除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外,尤其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关注纳税人权利,确保税收执法的公平。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政府预算;明确宣传政府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强调财政收支之间的联系,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整体有偿性”的认识;吸收纳税人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管理,举行税收公告会、以案说税、收支安排听证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保证纳税人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畅通,积极培养其权利保护意识;税款使用要公平,符合公共利益,杜绝浪费,并加大对偷逃税的处罚力度。其次,针对我国大多数纳税人处在蒙昧理性向一般理性过渡的情况,要加大税法宣传辅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效度,积极倡导依法诚信纳税,并对偷逃行为及时曝光,将传统道德范畴的宣传口号,上升到纳税是义务,偷逃税是违法的法律范畴来定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诚信经济,被道德所规范化了的行为可以自觉地约束每一个纳税人。诚信纳税,既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最低要求。

重塑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度。提高税政的公众参与度,税制改革与调整要有充分的调查研究,立法起草前的问卷调查、网上调查、举行听证,修改税法时提前公示与充分试点,实施时广泛宣传等。规范政府行为,排除干扰因素,确保税权独立行使和税法的公正执行;完善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发现有错征、漏征、乱征、滥罚等错误执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并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质量与每年一度的公务员考核评奖相结合;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各种违法执法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惩罚、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执法岗位;建立各种执法情况回访制度,在执法办案完毕后通过函调等多种途径回访企业,就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纪律及执法情况等定期行政监察;反腐倡廉,提高政府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效率。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推行税务承诺服务制度,主要是公正执法承诺、高效管理承诺与违诺责任承诺等。

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及税务约谈制度

科学设定评估指标体系,深化税收预警制度。首先,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测的广度与深度,对纳税人综合管理与全面监控。税负预警的设置不应仅固化在原来的峰值,须分行业、参照各地区平均税负率及其变化情况动态测定。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推广共享,将生产中原材料的耗用比例及其购买渠道,将企业生产能力与所申报销售额相比较情况列入预警指标。纵横对比分析与综合测度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的成本、利润与流动资产等指标,密切关注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异常性,以及注册资本明显与企业销售额的不相配比,或短期内销售额突增而实际纳税额又少,货物倒流等异常现象。其次,根据纳税人最近几年税务登记办理、申报缴纳税款、发票领用和保管的综合情况,以及税务检查记录,参考工商、银行、社保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综合评定信誉等级,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动态管理,为信誉好的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对信誉差的纳税人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纳税人晋级、降级的动态机制,将日管反馈的信息作为依据。同时将纳税人类别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成为鉴定纳税人信誉的标准之一。

积极推行税务约谈制度,寓服务于征管机制的创新之中。新的征管观念建立在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摆脱征纳双方关系紧张的局面。把工作服务的重点从注重监督与惩罚转到纳税服务上来,从微笑服务转到制度上来。“服务型税务”模式,即“企业自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核心内容是引入约谈这一全新的理念,实行未经评估不得检查,即使经过评估,也要先行约谈。通过对纳税评估系统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就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对涉税事项提供有关证据解释说明,并进行政策性宣传辅导,责成其自查自纠,依法足额交纳税款。对征纳双方的税收分歧,尤其是对于因纳税人对税法把握不全或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而致的漏税行为,应采取谈判或对话办法解决纠纷、缓和矛盾,将征纳关系从对抗型转化为合作型,拉近征纳双方的心理距离。在税务检查前加入了约谈程序,区别对待主观恶意偷税与非主观故意的未按规定纳税,不但把该收的税收上来了,也融洽了征纳双方的关系。在崇尚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今天,这种方式更文明、更平等、更具亲和力,是实现税务执法由“事后处罚型”向“事前服务型”的转变,由对纳税人的执法威慑转为信誉威慑,是实现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人性化理念和人性化执法的新举措。

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相结合

完善纳税优质服务,推进税务理念创新。管理加服务是国际税收征管的主流发展趋势,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使纳税人从制度型税收遵从过渡到情感型的税收遵从。税务机关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要在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型税务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实现税务管理观念从传统的“组织收入为中心”、防偷堵漏、强化管理、弱化税收服务到“收入与服务并重”转变,从只解决工作态度问题到税收服务成为具体行政行为转变,从“基本不信任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到“基本信任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转变,完成税收征管体制从“监督打击型”到“执法服务型”转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密切税企关系,构建一种新型税收征纳关系。征税人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周到细致的服务,包括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免费提供税法咨询、税务公报、税务鉴定、申报辅导、减免税优惠指导等,以及帮助其准确了解和掌握税制的具体规定、所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具体纳税操作程序和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应享有的权利、应如何合理避税等,也就相应地提高了纳税人效用,可以减弱偷逃税动机的产生,并且由于服务中体现的民主和法制思想,也会从情感和理性上感化纳税人,激发其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其更加自觉、主动、积极地诚信纳税,在根本上改善税企关系。

构建可操作性的征管法规体系,推进税收服务机制的创新。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完善立法是对纳税人权利最深层次的保护,依法治税也是最好的服务理念。要建立各税收实体法和主要税收程序法都由税收法律来规范的税收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加快规范化立法,规定要尽可能透明详尽,注重可操作性、执法刚性,经试点完善后推广。对税收征管流程、违法行为等进行分类,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行政复议法》等制定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具体标准,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处罚畸轻畸重的问题;以纳税人为导向,压缩管理层级,并优化机构职能配置,如为节约纳税人的排队等待时间,避免“多头对应”,可把纳税人所要找税务部门办理的事项归集为纳税服务流程,从各个不同的部门全部整合到办税厅;必须建立一个科学、严密、高效的岗位衔接和协同体系,既要重视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又不能忽视各系列内部的各个岗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衔接;既要密切各环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不留管理空档,又要在各系列间形成有效的权利分解和制衡机制,便于相互监督与制约;既要使业务操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尽可能优化人员配置,节约人力资源。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进税收服务特色化创新。把办税服务大厅“点对面”服务的公众化和税管员“点对点”服务的特色化、个性化、高效化相结合,加上完善的社会信用资源共享体系(协税护税网络),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征管信息不对称问题。

市场经济呼唤具有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的制度,以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解决规则软化的现象。一是建立对依法纳税人的奖励机制。税法设计应鼓励纳税人说实话,诚信应能给其带来税后收益的增加。采用非正式约束手段的正激励措施,对诚信纳税人给予某些照顾,如减少纳税检查次数、更宽松的延期申报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延期纳税、对重大贡献纳税人的荣誉称号等。二是设计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积极推行税务执法人员等级资格证制度;根据注重结果、灵活性和激励的原则,结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税务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奖惩办法,如引入定期评优与升降级、淘汰制度,在员工招聘、培训、解聘等方面设计强有力的人员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的行为与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相协调。三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评估体系。爱尔兰把纳税人的行为看作是一种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等价交换的商品,提出了“纳税人遵从度‘商品化’原则”。可尝试按照企业化运作方式,设立客户服务部门,研究适应客户需求的变化,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以税务机构战略目标为基础,综合运用定性、定量指标体系,完善绩效评估机制的设计;将服务水平量化为技术指标,全面纳入年度考核项目。改组优化税务机构,具体评估可分为组织绩效评估、个人绩效评估两套机制。在执法公开化与内部评估基础上引入外部测评指标,组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外部评议,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绩效的重要标准。通过走访各类纳税户、明察暗访、问卷访谈、抽样调查、纳税人投诉、信息系统跟踪统计等方式收集纳税人满意度的资料数据,并将结果与纳税服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和职务人员薪酬与晋升挂钩,奖优罚劣。

结论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经营者或管理者的一种领导方式或理念。要有效解决税收征纳双方的矛盾,就必须推进税收管理模式的创新,使之由监督打击型向执法服务型转变。本文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转型期的中国,同样受到制度瓶颈的约束。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作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以促进经济发展。所以,我国税收征管的制度创新就必然体现在优化纳税服务中,必须建立德治与法治并举,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服务型税务,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到税收征管的实践中。这种理念主要体现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优化纳税心理、完善纳税评估及税务约谈制度,以及优化税收业务流程等几方面。

参考文献:

1.梁俊娇.税收征管效率研究[D].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司明富.切实优化税收服务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J].经济师,2007(11)

第4篇:纳税评估制度范文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旨在减少税收流失,降低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的实现,最终必须通过有效实施税务稽查,发挥其打击、震慑、促收、促管作用,提升联动机制整体效能。而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案的准确程度,只有选准稽查对象、稽点,才能抓住整个稽查工作的中心链条,推动稽查向纵深发展。否则不仅会造成人员和时间的浪费,也降低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效率。因此,如何提高选案准确率是我们必需思考的问题。本文笔者试从分析稽查选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建立健全“税收分析指导选案、纳税评估有效供案、稽查和评估促进税源监控”的互动机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应该肯定的是,近几年税务稽查部门不断探索选案方法,稽查选案准确率逐步提高,有力打击了涉税违法活动。但不可否认,选案准确率不高一直是稽查部门悬而待决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稽查工作效率。表现在:

1.选案方法不规范,随意性大

目前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税务协查等稽查对象的确定上,尚无规范的选案方法,未形成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专项检查只能将同类型的纳税人作为稽查对象,选案准确率无从谈起;专案检查,主要来源于纳税人举报,但由于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同,很多举报线索可信价值不高,有不少是不实的举报,导致选案准确率偏低;日常检查基本上还是依靠人工选案,全国都没有统一的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各地基本依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稽查对象,依赖税务台帐或凭借选案人员及一些老同志的主观印象进行,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2.选案依据欠充分,准确性低

无论是计算机选案还是人工选案,都必须依靠多渠道税务信息网络和大容量经济信息来源的支撑。如果没有丰足而真实的信息资源,选案工作就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把握主动权。然而,在我们税务系统中却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一方面是横向网络不到边,纵向网络不到底,缺乏稽查与征管、国税与地税、税务与银行、税务与司法部门等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征管软件中虽然有纳税人登记和征收方面的数据资料,但缺少纳税人日常经营的一些关键数据资料,造成选案不能对症下药。另一方面信息渠道狭窄,部分信息渠道时常阻塞,形同虚设,实际上只是连着一些( )信息“空白点”,难以取得更多的稽查案源信息资料。

3.选案计划朝令夕改,稳定性差

当前,偷税、逃骗税等案件比过去有明显的增加,需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越来越多。每年配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项检查多,上级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等要放在优先位置检查,协查案件增长迅猛,基本都需要回复结果,此外,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征收管理情况安排突击性的检查---选案工作常常陷入两难,计划过大,工作任务难以完成,计划过小,工作职责难以履行。稽查部门安排相应稽查计划的自主性就受到很大约束,缺乏必要的稳定性。

4.稽查征管衔接不畅,协调性弱

目前稽查与征管衔接不够,尚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衔接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稽查选案工作无论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在方法措施上都未能与其它税务征管工作相同步、相配合,在稽查过程中仍隐含着稽查收入任务的压力,迫使选案主要偏重大户、重点户,对税收分析、纳税评估产生的案源,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税务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详实、沟通速度慢,系统规范的微机选案一时难以实现;稽查完毕后的查核结果与初始疑点反馈和分析不足、同行业同类型的案例横向交流不够,导致稽查选案的准确率大大降低,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二、完善互动机制、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的几点建议

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指导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向税源监控要案源、纳税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和评估促进税源监控”的互动机制,实现分析、评估成果共享,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全面提升税源监控水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化税收分析,提高实用效果,引导科学选案

税收分析作为互动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具有重要的指导、决策作用。但目前的税收分析深度不够,宏观分析一般停留在税种、税负、税源结构及同期同类比较等简单的分析对比上,微观税源分析停留在销售收入等几个简单财务指标的变动上,局限于一个企业的得失,简单对比,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对税源管理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因而迫切需要提高税收分析的深度,建立完善科学的税收征管状况、征管能力的分析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提高税收分析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引导性。要以行业税收分析为切入点,以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高低等为主要指标,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反复交叉对比,找准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差异,综合权衡各种信息,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按照分析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点和优先级,寻找税源变化及流失的趋势和渠道,进而为评估、稽查锁定范围和方向,引导科学选案、提高选案质量。

(二)规范纳税评估,提高评估功效,输送有效案源

纳税评估这一环节承上启下,在互动机制中起着关键作用。从目前看纳税评估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力。表现在一是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不完善,致使评估难度大、效果差。现行评估指标体系的最典型思路是对某些企业测算得出税负率区间,而后要求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以此为标准进行所谓真实的申报,评估处理依据以偏概全,非常模糊,结果造成评估人员和纳税人之间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最 终评估工作流与形式;二是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的关系未能理顺,评估充当了类似“准稽查”的角色,即纳税评估是不带处罚的税务稽查或辅导式的税务稽查,角色的混淆和颠倒,削弱了纳税评估应有的功能。

笔者认为要突出纳税评估的功能和效应。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效能定位。纳税评估的正确定位应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合理性进行评定的一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它是介于税收日常管理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为纳税人对非恶意偷税行为自查自纠提供预警和帮助提醒,而对有恶意偷税疑点和经评估约谈后仍未自查自纠的问题向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因此纳税评估也是一种选案手段,是对原有稽查选案方式的一种有效补充。其次应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后,建立较为完善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以合理性原则为标准。针对每个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等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验证其是否符合合理性要求。对不符要求,经评估有问题的这样一些企业,经稽查有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大。三要规范纳税评估案件移送选案的标准,移送标准应包含二方面内容:一是定性标准,如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嫌疑的,拒绝自查和约谈举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经约谈举证疑点仍难以排除以及以前纳税评估时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等;二是定量标准,根据事前设定的几个行业主要指标,如有二个以上不正常或者一个主要指标低于或高于正常指标在多大幅度以上的。同时要建立纳税评估移送案件联系和反馈制度,为税务稽查选送有效案源,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型监控的效能。

(三)拓宽案源渠道,完善指标体系,促进正确选案

稽查部门要杜绝坐等案源的做法,积极深入基层寻找案源,及时收集、分析地区纳税环境,加强税收调研,依靠准确的信息,有价值的线索,先进的分析方法,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选案体系。为此,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提供机制,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信息来源的准确全面;充分依靠科技手段,拓展收集信息的渠道,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加大税务机关与企业经营信息共享面,加快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网,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整体共享,变被动为主动,变静态监控为动态监控;进一步强化数据信息管理,应用先进的数据分析理念和成熟的数据分析算法,对已掌握的数据资料进行有效加工、整理、分析、挖掘,深入揭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定量比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能够定性的量化指数标准,从而作为确定纳税异常户的参照依据,逐步形成自成体系的案源管理系统,为稽查检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同时坚持前期选案根据和后期评价相结合,及时根据查处结果对前期的选案指标加以总结和修正,使得我们在选案——稽查——选案的良性互动中完善我们的选案机制、选案方法,通过实践一步步地摸索与反馈来及时修正选案指标,建立起一套更科学系统的稽查选案指标体系。

(四)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协调配合,提高选案实效

分析、评估、监控、稽查的深层次互动不能拘泥于协作机制的简单建立,必须以目标为导向,拓展互动深度,实现优势互补,切实提高稽查打击的准确性、实效性和震慑性。

第5篇:纳税评估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稽查约谈;权利与义务

税务稽查约谈是税务机关对所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接受举报、协查、检查等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由于证据不足主动约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在拥有裁量权的前提下与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税收征纳成本的一种工作方式。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构建对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理论支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对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均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西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 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新公共管理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主张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率。

2 税收客体从监管对象向商业客户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将企业家精神引入政府管理之中。运用私营企业成功的商业化技术、手段和经验,为公众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设计的未来组织机构不再按照税收征管的职能进行划分,而是借鉴私营部门面向客户需求的组织架构。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工资和投资收入、小型企业和独立劳动者、大型和中型企业以及免税者和政府部门四个执行部门,直接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各类纳税服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把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客户。并通过制定纳税人,确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新西兰把纳税人直接称为客户。

3 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经营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实行绩效评估,激励官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种思潮对西方国家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税务部门引入商业化管理手段,并对内部实施严格的考核机制;美国联邦税务局按照三个共同战略目标的要求,建立了平衡业绩评价体系,对其战略管理层、操作层和一线员工层,依据纳税人满意度、雇员满意度和经营业绩,统一进行绩效评估,对每个税务人员都制定了统一的绩效标准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决定薪酬和升迁的依据。

4 纳税服务从行政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改善官僚制的运转效率、消除政府失灵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公共垄断,在公共部门恢复竞争,引入市场、准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美、英、德、日等国家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为纳税人提供大量社会化的纳税服务。香港也利用发达的税务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这大大降低了征税成本。

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精髓

实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缓和征纳关系的矛盾,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税务稽查执法成本。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了纳税服务的精神,改进了稽查的工作方式,缓和了征纳关系的矛盾。近年来,许多税收领域的学者提出: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税收法律关系不仅应当视为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还应当视为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纳税人个人自由和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工作,应体现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时代特征,积极主动为纳税人创造必要的税收环境,变传统的“监督管理型”为“法治服务管理型”,从而以税收人性化管理来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事实上,我国《税收征管法》也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该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从便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角度,规定了经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等。

这种新的税收价值取向应用于解决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的转型。从“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工作的转变,实现税收人性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稽查工作的质量,强化税务稽查职能,确保税收收入。所谓“服务型税务”,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本质和行业职能,按照形势发展的要求,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型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

2 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实施,降低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成本,减轻了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当前,在稽查工作各个环节实施的约谈制度,能够大大缩短案件查处时间,减少异地调查取证的费用,减轻了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和稽查工作任务,节约了稽查执法成本,从而将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用于查办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约谈制度的建立符合帕累托改进的标准,优化了资源的配置。衡量效率有不同的标准,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人因为改变而使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差,这样的效率标准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往往采用的是帕累托改进的标准,即改变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约谈制度引入到税务工作方法中是符合该标准的,是有效率的。约谈的成本主要是一部分税款的流失以及约谈这种方式对税法的挑战给社会带来的一时难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和约谈本身的成本等。对于一项制度的出现,不能采取过于苛刻的态度,要求其做到尽善尽美,而是关键要考虑其实施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否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是否有生命力并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约谈制度实施初期阻力可能比较大,成本显得比较高。但事实上,退一步考虑,如果不约谈,可能只收到更少的税或者收不到税,因为证据不充分而导致难以证实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社会的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因为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刚性,对新的理念会有一种排斥的态度,但是当新的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相吻合时,人们便会欣然接受。约谈确实对当前的税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是一种源于实践的方法。而且约谈也是顺应了公法私法化这一发展趋势。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就是源于私法制度,约谈可以看作是税法吸取了私法中自愿平等协商来达成一致这一方式的合理内核发展而来的。所以,从整体上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约谈制度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通过这样的帕累托改进是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ⅲ

3 建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缓解纳税信用危机。一方面,尊重了纳税人的权利。约谈中并不是把纳税人摆在被管理者的位置,而是将其与税务机关平等看待,双方都有自由决定是否要谈、如何谈等,是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来推动约谈进行的。所以,在这种氛围下。纳税人的权利会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得到越好的保障,纳税遵从的程度也就会越高。另一方面,遵循便利原则,减轻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约谈不仅便利了税务机关,而且也便利了纳税人。约谈可以避免税务机关频繁地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形象也是一种维护和保全。而且通过约谈可以了解到,一些纳税人不是故意要进行违法行为,是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或者是主观上的疏忽而造成的,这样,税务机关在追回税款的同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使守法不再成为一种经济负担;缓和征纳双方的矛盾,使纳税人在缴税时,抵触心理不再那么强烈,使纳税信用不再那么遥不可及。

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税收约谈制度是有效弥补当前税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不足的手段之一,从国外乃至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推行的税收约谈制度的效果来看,约谈手段对于税收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的。美国税务部门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计算机,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办理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等环节,都广泛依托计算机系统,税官一般不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这种背对背的管理模式仍然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美国有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分析系统,他们的税收约谈制度也发挥了很大的功效。由于他们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系统相联接,他们可以很轻松地获得每个公民的收入情况,通过监控发现存在纳税不实的,立即进行约谈,提醒纠正。又如香港,由于税制简单,税务部门只是对消费领域中巨额消费信息做出分析及评估,怀疑纳税人有可能申报不实的,根据性质,可以直接进行税收调查。也可以发函质询·请纳税人对其收益的合法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答复不满意,则被请到税务局“饮咖啡”(当面约谈)。在方式上可以面谈,也允许纳税人采取书面解释,很大程度上舒缓了税务部门的稽查压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正在尝试的约谈制度,本质上就是对国外这种约谈制度的学习和借鉴。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和研究别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实际,制定一套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约谈机制。加拿大的税务约谈制度属于加拿大税法中税收上诉制度的一部分。一旦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给联邦税务局。对于联邦税务局分发下来的反对通知书,区税务局上诉部门将指定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尽量和纳税人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纳税人可以向加拿大税务法院提出上诉。

从上述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税务约谈制度的比较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是最为完善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务约谈制度还没有形成类似香港这样系统的规定,有些国家,如日本的税务约谈制度仅仅限于税收咨询,并不是能够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税务约谈制度。综合分析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比我国现行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1 税法中应明确确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美国、中国香港、意大利的税务约谈制度中,一般都明确纳税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不履行合作义务可能会受到法院以“藐视法庭罪”的处罚。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中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纳税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稽查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稽查约谈的力度是很有意义的。同时,应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在美国,税务机关在法定情况下,拥有按照妥协协议程序和纳税人就所欠税款达成税收协议的权利。加拿大也要求税务机关的上诉部门和纳税人达成税收领域的协议。香港税法也赋予税务局局长酌情减免或减少罚款、税款利息乃至税款的权利。这种做法,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纳税人的不同境况作出更为合情合理的处理。但其不足在于这种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及合理的限制。

2 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重视对纳税人的平等对待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税法给予了纳税人较多的补救机会,在复议、上诉制度中也重视和纳税人达成协议来处理税收争议。香港税法允许纳税人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顾问。意大利税法还将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和拒绝审计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类规定对于杜绝税务机关的不当稽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权不受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重视采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可能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倾向于采取慎重态度。例如,在中国香港,税法允许局长决定以罚款代替对违反税法行为的监控。

四、完善我国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建议

借鉴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应当做如下进一步的完善:

1 进行关于税收约谈制度的统一立法。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但是,以此作为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立法层次过低、效力不足和内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应当考虑关于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法可依。

2 制定行之有效的约谈工作制度。要取得较好的约谈效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是不可想象的,至少我们要明确税收约谈的原则,提出、准备、组织实施、处理和跟踪监督以及效果评估等各个环节应该怎么做,由谁去做。目前,大多数国税部门仍未推行这个制度,只有少数几个地方在试行当中,也有很多部门有意推行。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科学的约谈制度,由市局统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案应该包括具体约谈标准及提请稽查标准等),下发各个基层作为指导文件,以避免各个部门组织税收约谈时标准不一、方法各异。

3 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要使税收约谈取得实际效果,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这是提出约谈的基础。但也不仅仅限于为约谈服务。纳税评估机制必须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促进企业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形成良好的激励体制,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二是如何掌握税源基础并控制税源变化趋势,为微观税源分析奠定资料基础,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函告和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四是如何有效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当前,我们第一要完善纳税梯度监控体系;第二要建立纳税评估情报研究系统;第三要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第四要强化专业人才培训,提高评估的准确度。口’

4 明确界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当前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还不够明确。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提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

笔者认为,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需要承担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有予以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对于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的,可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做出相反的推断意见或依据推断做出定税决定。如经确定纳税人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较重的罚款处罚或给予悔罪态度不好的认定。

在纳税人权利方面,从提倡纳税服务和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如下权利:纳税人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的通知,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纳税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纳税人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搞成变相的羁押;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纳税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纳税人有拒绝约谈的权利。

5 严格确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从程序正当要求的角度进行设计的。例如,税务稽查约谈机构的人员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必须独立于税务稽查审案人员,和被稽查对象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其他足以影响约谈制度实施的关系;税务机关应当向约谈对象发出通知,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到税务机关固定场所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税务稽查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约谈时,税务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约谈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定后签字,等等。

第6篇:纳税评估制度范文

(一)房地产税评估方法

房地产评估制度是房地产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房地产税评估部门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建筑物)的价值或面积进行定期评估。并据以作为房地产计税依据征税。当前,世界各国房地产税体系中的房地产计税依据有三类:一类是面积计价法。一类是市场价值计价法,一类是面积和市场价值混合法。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采用市场价值计价法,一些转轨国家和经济水平较低的国家,如捷克、智利、肯尼亚等采用面积计价法或混合估价法。但实行面积计价法和混合计价法的国家正在向市场价值计价法转变。从世界各国具体的评税方法看,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来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

1.市场法

市场法即市场售价比较法。它是将应税房产与近期交易与之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比较,同时考虑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估定应税房地产价值。这种方法需要有发达的房地产市场、完善充足的交易资料和高度的信息化建设,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这一方法。市场法适用于居民住房、私人公寓、度假屋、农场等的评估。

2.收益法

收益法即收益还原法,也叫收入资本化法或收益现值法。它是指运用合适的收益率(资本化率或还原率)将未来的纯收益折算为评税财产现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用每期的总收入减除总费用得出纯收益后,根据一定的收益率(资本化率)算出财产的评税值。这种方法适用于比较容易获得相同或同类财产市场租金价值的房产,如商店、写字楼等。

3.成本法

成本法即重置成本法。它是通过评估房地产的重置或重建成本来确定市场价值。由于这种方法考虑了财产折旧和无形损耗,因此,需要准确评估建筑物的成本、土地价值及折旧。在财产相对比较新、还不存在同等财产的销售以及建筑物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宜采用这种方法,如工业财产价值经常采用这种评估方法。

(二)房地产税的评估手段

房地产税的评估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批量评估手段,二是单宗评估手段,三是自行评估手段。批量评估是指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采用法定形式建立的参数体系。分片区批量评估应税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据以计算应征税款的方法。单宗评估是指评税专家遵循法定规程,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对个别产权结构和建筑结构复杂、功能多样的应税房地产进行评估的方法。自行评估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自有财产确定一个评估价值,并以此进行财产登记和申报纳税的方法。

从目前的情况看,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的国家普遍采用批量评估手段。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挪威、芬兰、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和罗马尼亚等。其中,美国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CAMA)和地理信息系统(GIS)作为房地产评税价值的技术支撑系统。还有一些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正在开展批量评估工作,如匈牙利、立陶宛、波斯尼亚、马耳他等。由此可见,批量评估已成为世界各国评估手段发展的趋势。

在个别缺乏专业估价人员,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国家,如匈牙利、泰国、突尼斯和菲律宾以及哥伦比亚实行自行估价制度。但由于财产所有人自主估价,财产价值存在被低估的倾向,加之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税务部门缺少足够的人员对自行申报财产税数据的审核,往往会造成税源大量流失的状况。

(三)房地产税的评估机构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房地产税评估均设有专门的估价机构,这些估价机构有的隶属于税务系统(但一般与征管系统分开),有的独立于税务系统,但一般来说在工作中独立性较强(见下表)。如澳大利亚各州设立总评估师办公室,负责税基评估,总评估师由议会任命,对州长负责;美国不动产税基评估主要在地方政府,波士顿60多万人,仅政府不动产价值评估人员就达200多人:英国由国家税务局内部的估价办公室进行房地产税基评估:香港地区则由与税务局平行的库务署来进行。通过这套管理体系的设立。保证了不动产税基评估的进行,这是房地产税稽征的基础。

目前,极少数的国家,如新西兰、博茨瓦纳、肯尼亚和南非利用私人评估机构协助市政当局进行房地产评估。但是,利用私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容易产生数据的可信度、质量控制手段等问题。

(四)房地产税的评估周期

世界各国评税周期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评税周期由法律规定,包括必要时推迟或取消房地产重估的规定;另一种是评税周期没有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般规定。从各国实施的实际情况看,重估周期一般都在3―10年的范围内波动,其中以3年和5年作为周期的最多,只有极少数国家每年都进行重估,还有一些国家很少评估。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技术和财政能力相对较强,评估周期较短且相对固定;反之,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评估周期则较长且不固定。除此以外,一些国家如约旦、哥伦比亚和巴西采用房地产价格指数(如利用通货膨胀率)作为重估指标,但效果不太理想。

(五)房地产税的评估结果争议解决机制

任何财产税制都必须具备一种渠道,即当房地产评税机构评出每个地块的房地产价值后,要向纳税人发出通知,告知房地产的纳税价值,若纳税人认为对他们财产的估价有误时,可以提起申诉。各国申诉渠道一般包括三个机构。纳税人首先向当地税基评估机构申诉。如果税基评估官认为纳税人的理由是对的,可以调整税基评估通知,以纠正估价方面的错误和异议;如果税基评估官不同意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才能向政府复核委员会审诉。如果这一机构未能解决争议,纳税人最后可向法庭提出申诉。

二、对我国评税制度的启示

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房地产税的评税制度与该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税制设计、历史文化背景和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尽管各国或地区的具体实际不同,但仍有一些基本的一般性规律,这些规律也是我国房地产税制设计和具体操作中不可或缺的。因此,在我国的房地产税制面临改革,房地产估价制度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是很必要的。

(一)设立专门的房地产税评估机构

由于税基评估既需要借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户基本信息的掌握,也需要借助于房地产或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的相关数据资料,加之房地产税评估结果关系到政府的税收收入与个人应纳税额,因此,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不动产税基估价机构,这些评估机构的性质主要是政府部门(有的隶属于财税部门)或准政府部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鉴于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机构,建议在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中,设立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独立税基评估机构。为了保证评估环节和征税环节相互独立,该机构应该与地方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构并列,既能保持密切联系又可以相互监督制约,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二)培养专门的评估人员

房地产税基评估是以批量评估为主,运用计算机辅助评估,结合GIS信息系统进行的评估。评估过程中依据的评估标准和采用的具体方法与一般不动产评估不同。因此,各个国家都对房地产税基评估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房地产税基评估人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接受专业的后续教育课程培训,周期性地接受执业资格审核。在这方面,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评估师注册登记制度,完善评估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基评估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7篇:纳税评估制度范文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电子商务进入了我国经济市场并迅速发展,改变了我国的经济结构。据有关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6亿,相比2010年同期增加了3000万人;2010年网络经济交易额高达104.5亿元,相比2010年上涨75.6%。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理解越来越深刻,从我国电商第一家“淘宝”企业来看,2013年“双十一”仅是淘宝公司宣传的一个活动,在“双十一”活动的三天内,淘宝交易额便达到了359个亿。这也证明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贸易在逐渐扩大。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属于发展中阶段,因此,在此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作出调整比较有利。税收征管政策需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独有特点。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法律不明确

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收法定原则强调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必须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模式中,对此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电子商务模式对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影响性,甚至违背了税收法律的原则。

2.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不公平

税收公平是指在相同的经济情况下,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企业需要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经济情况下承担不同的税负,这是传统商务税收公平的原则。

3.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税收效率是指利用税收能够对社会的经济进行调整,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使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降低,并且将税收工作的成本降低。因此,概括来讲,税收效率是在税收工作中进行成本节约,减少额外支出的产生,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4.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税收法中规定,纳税人需要在确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报告资料等。这对于传统商务模式来说,让企业纳税人十分清楚纳税的时间与额度,但对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纳税单位不进行纸质记录,而是将交易进行电子或网页形式进行保存,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具体交易额,这对纳税申报具有一定的影响,纳税申报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5.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评估、审核、服务制度不完善

(1)对纳税评估、审核制度的影响

纳税评估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纳税过程中,纳税机关如发现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上报财务报表中不完整或有遗漏等不符合纳税法规定的地方予以处理。但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纳税申请和财务报表都不符合纳税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纳税评估和审核制度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假纳税和虚报纳税情况的一种管理方法,税务机关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殊交易情况,很难掌控交易活动涉及范围及资金运转方向。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信息获取,建立信息反馈,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模式是在互联网中进行,纳税评估很难掌握相关信息,做不到如实反馈,不能将税收和审核结果通过纳税评估反馈到相关环节,使纳税评估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2)对纳税服务的影响

纳税服务是指纳税机关在针对纳税对象依法履行纳税职责义务的一种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的纳税相关服务。纳税服务也包括纳税咨询、申报流程掌握和税后事项,相对个性化的服务为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方便。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服务很难开展,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和纳税人对纳税意识不强,甚至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贸易往来不需要纳税,也对税收宣传和纳税咨询等方面的需求不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完善税收征管的对策

1.构建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体系

构建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需要以现行税收实体法为基础,进而补充一些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条款,对原有税收政策进行概念补充完善,使之能够运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应该明确电子商务的销售额与营业额如何具体缴税,包括纳税时间、地点等。

2.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公平原则

税务机关需要保证电子商务活动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实际的经营水平相当,保证每个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2]。电子商务的税收公平有两方面:横向公平需要对经营利润相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纵向公平是相同行业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

3.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需要将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部门、海关、审计部门等进行联网,将传统商务模式在税务机关办税登记形式,转变到互联网中,使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管理、网上稽查、网上咨询等,并通过互联网与各大银行的相连,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进行税收宣传和咨询等服务,提高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

4.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以及扣缴制度

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传送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进行纳税申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纳税机关应该积极建立起互联网模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提高了税收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对电子商务企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扣缴制度需要建立在电子商务企业申报缴税登记的相关资料明确的基础之上,例如,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缴税人证件和相关信息进行申请缴税办理业务。税务机关制定的《申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税务登记报告书》中,十分明确的列出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需要对相关信息的填写进行监督并审查,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对纳税人出示审核结果。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工作的效率。

5.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评估、审核及服务制度

电子商务下的评估制度需要以电子账薄和电子凭证为基础,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中,应该规范电子商务企业在工作中认真做好电子账薄与电子凭证。

第8篇:纳税评估制度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第9篇:纳税评估制度范文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 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