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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加工贸易 保税 出口退税 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出口方式选择上的税务筹划 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既可以选择自营出口,也可以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在自营出口方式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而对外贸企业则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虽然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办理出口业务并得到出口退税,但具体数额的大小并不一定总是相同。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料件从国内采购后用于生产,产品全部出口。2011年出口的货物折合人民币为10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以下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税率为17%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7%)=0(万元);当期的应纳税金额=内部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金额-(当期实现的进项税额-当期实现的免抵退税不能免征以及进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85-0)-0=-8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7%=17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70-8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7%=145.3(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45.3-60.3=85(万元)。
通过计算可知,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征收率和退税率相等时,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收到的退税额相等。
(2)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3%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4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40)-0=-4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实现的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的税额=4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0-4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3%=111.11(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11.11-60.3=50.81(万元),大于自营出口方式下的退税额50.81-45=5.81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在出货货物征收率与退税率不相等的情况下,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公司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是不一样的。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的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的金额,从而选择委托外贸企业更为有利。
(3)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9%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9%)=8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80)-0=-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9%=9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实现的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实现的留抵税额=5(万元);当期能够进行抵扣的税额=90-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9%=76.92(万元);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76.92-60.3=16.62万元,大于自营出口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16.62-5=11.62万元。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计算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出口退税率的减小,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不断减少;而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总体出口退税金额虽然也在减小,但与企业自营出口方式相比,不考虑其他方面,所获得的总体出口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方式所取得的退税金额,出口退税优势更为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生产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筹划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额大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退税额。为了维持长久的合作关系,需要将这部分多出的出口退税额在生产企业和关联外贸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以维持长久合作。
(二)生产型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 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是生产型企业的工作项目,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运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国外采购有3种不同的途径:按普遍的贸易报关进口、根据进料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按照来料的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下面就按照相关的退税政策来对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所运用的方式购料进行适当的分析。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国产原材料的税务筹划。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时,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获得增值税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获得普通发票,税额不得抵扣,要计入成本。一般而言,似乎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更有利于取得退税,但情况并不完全正确。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用于生产产品出口,由于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生产企业产出后实际承担的税负=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
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用于产品出口,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标注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相抵扣的,生产型的企业在进行出口后实际所承担的成本=出口商品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的牌价×(出口商品的征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两式相减,得出: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适合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当企业既可以选择国内购买原材料,也可以选择从进料进口的情况下,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如下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如下表示:
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的商品的离岸价格×(所征得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
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下面来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的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所以,如果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相同,并且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和国内的价格保持一致,或者是高出的金额比进口料件金额乘退税率之差还小,那么选择进料加工是最合适的。
(3)国外进口时,对在普通贸易项下进口、进料的加工以及来料加工的选择问题上,如果是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国外的料件应该进行正常的报关进口,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相关的关税进行正常缴纳,进行加工复出口后再对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申请。这种方式相对而言手续较复杂,企业的流动资金很大程度上被占用,这会使得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增大,同时会对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不应该考虑这种方式。
(三)不同贸易方法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与管理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在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将近有95%的比重,因此,这种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时运用最广,它占据主要的地位,下面就对一般贸易以及加工贸易在出口退税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出研究。
(1)一般贸易方式以及加工贸易方案适合的税务筹划管理。从境内进行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的采购是一般贸易货物的主要来源,他们都是本国的要素资源;但是加工贸易的货物来源与其有所不同,它主要是从境外进行进口,因此,它的要素资源是来自国外的,我国只是对其进行加工和装配。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将国内采购和进料加工方式进行比较,会发现它适合进料加工方式,然而实行一般贸易的关键原材料是出自国内的;并且加工贸易的方式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是可行的。由于国内材料逐渐减少,进口的材料自然就会有所增加,因此,进出口的差额在逐渐缩小,这就导致总税负减少。所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相对而言比一般贸易方式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要低得多,因此,选择进料加工方式是最合理的。
按照财税[2005]25号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经过国家税务局进行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可以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该加入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税(费)率也是有规定的,应该按规定纳税,并且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产生的税负相对而言是比较轻的,换句话说也就是一般贸易方式下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要多,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应该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方式下的税务筹划与管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免抵退税企业对外承接加工的主要方式。所谓的来料加工就是进口料件的提供者是境外的企业,而经营性的企业不负责付汇进口的工作,所进行的加工或者装配都是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的,对此只会收取相应的加工费,相关的制成品是通过境外的企业进行销售的。两种加工方式有以下差异:第一,料件的付汇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料件的提供者是外商并且是免费提供的,不需要付汇,然而进料加工料件应该通过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第二,货物的所有权的差异,外商拥有来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而经营企业拥有进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第三,经营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经营企业对盈亏是不负责任的,只会赚取相应的工缴费,但是进料加工与其不同,它会自负盈亏,料件的采购也是自行进行的,销售成品也是自行进行。第四,所承担风险有所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则需要承担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的风险。第五,海关监管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经营企业进料加工项目下的保税料件一旦海关同意就可以同本企业内的非保税料件实行所谓的串换,但是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串换,因为它的物权归外商所有。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构成加工贸易主要的方式,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负担就应该重视对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下面就从3个方面对这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相关的比较(不考虑他们对企业所得税所造成的影响):一是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大小差异。在一般的条件下,增值税的征税率相对退税率而言要高,征退税差额应该计入出口货物成本中。在实行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中,征、退两个比率之间的差异如果越大,那么不能免征的税额自然也就越大,换句话说就是应当计入成本的数额就会越大。二是所耗用的国产料件的数量。由于来料加工这一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是能够抵减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能否进行退税有决定性的作用,自然就会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在国内采购料件少的情况下,也就是当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低的时候,如果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可以抵减的进项税满足不了销项税的抵减,所以就需要交纳相应的税额。相反的,如果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在实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抵减额时允许办理出口退税的,它的业务成本也会等于或者是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所产生的成本。在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如果进项税额比较大,由于它不允许办理退税,就会导致出口成本与国产料件成一个正比例关系。会随着它的增加而增大。三是企业的利润水平的差异。交税会受企业利润的影响,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下,如果实现的利润越大,那么当期可以抵扣的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会产生一个更大的值,这样一来,当期的应退税额自然就会减少,更严重的会要求交纳税额。如果实现的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也会有所变化也就是会变小,这就会使得税多一点。进料加工这一方法下允许通过对货物的内外销比例以及相应的出口货物国产化率的调整以此减轻企业税负,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型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与计入成本当中的增值税额产生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按照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对内外销比例的合理调整,对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者节省出口货物成本有很大促进作用。
(四)不同销售地点相关税务筹划 本文中所指的不同的销售地点,也就是“境内关外”销售。按照国家的规定“境内关外”销售是一种生产销售,主要是保税区企业与加工区企业在自己的区内所进行的销售。
(1)出口加工区内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一是出口加工区关键的税收政策。出口加工区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通过海关进行监管的一种特殊的封闭性区域。我国对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市实行区内产品免税监管的政策,也就是说进区的原材料可以免税,出口的产品不进行征税也不进行退税。因为不征不退,所以不管出口退税率怎样变化,区内的企业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出口退税率实行下调,特别是退税率的下调幅很大时,出口型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免征免退”的税收政策的优势就更加明显。二是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管理。出口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免税上最为显著。区内企业在原材料的进口环节可以实行免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是不包括进项税的,在生产销售的环节也不会进行征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资金的占用,同时繁琐的出口退税手续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如果出口退税率进行下调,因为“免征免退”,区内的企业就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原材料基本上是实行进口,产品则是基本出口,对于这种“两头在外”的企业而言,进入出口加工区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可以享受更大的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加工区以降低因为征退税差而产生的成本的增加,这是企业在解决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过程中的合理举动。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是不是应该进入加工区,哪些产品应该进入加工区,在什么条件下进入加工区,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是需要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研究与筹划,这样才可以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选择。
(2)保税区税务筹划与管理。所谓保税制度,就是通过国家在港口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当然,在机场附近设立这些也是可行的。然后由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就不是进口,因此,不需要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一个特定的区域,主要是由海关进行监管,并且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一种特定的区域,保税区的货物允许进行转让、转移,出口他国(地)是非常自由的,但是在进入国内市场时应该根据进口征收相关的关税与增值税。内地的商品进入保税区进行正常的出口管理,转口的商品与在保税区中的商品应该按照保税货物的要求进行合理的管理。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水平提升建议
(一)税务筹划方案应该有适度的灵活性 税务筹划人员要提高素质,合理制订税种筹划方案,相关做法要合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筹划,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的质量,这对税收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个团队的建设中有了这些政策的建设性帮助,这些都有利于更新筹划内容上的完善,可以采取更多的、有效的分散风险的计划对策。这就有利于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达成,使出口退税环节的制度政策更趋于完善。
(二)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税务筹划 针对这个问题所要注意的就是在这个环节里,首先要明白的一点就是这是税务筹划是否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所以在实践的过程中,税务主体必须要懂得相关税制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对这些税收的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并且时时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的细微变动。要保证所制定的税收方案不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成功的基础。接着,要妥善处理好税务筹划和合理避税之间的关系。从降低缴税的负担来说,税收的规划和合理逃避税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两个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合理的逃避税收指的是主体税务人,采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在考虑周详的计划下,钻到税法中不完善的空子里以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的行为方式。但是这些空子的存在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所不允许的,与立法的最初意图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这一方式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是不主张不支持的,但也没有明确反对,有些国家对此种手段采取单独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来制约。所以在制定税收规划上,要合法并且符合当前的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为指导方向。让企业在得到税收优惠减少的同时,也符合了我国的经济调控目的,有效地规避企业进入骗税、逃税的境地,降低违反税法的风险。
(三)全面提升税收规划主体人员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对筹划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规划中囊括各个专业的知识,知识的结构体系也较为完善,是一个综合性的专业学科。这些知识不仅包含了税收法律法规、财务、投资项目、经济贸易、物流管理等专业的知识,还包括其他学科性专业知识。这么多的学科专业知识要求税收规划主体人员对于综合性知识要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从税收法律法规、财务、投资项目、经济贸易、物流管理等专业知识去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如果税收规划主体人员具备了这些专业的知识水平,就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企业中相关的涉税事项,并通过分析得到更加完善、可靠的知识,并在短时间内找到税务规划的正确入口,做出正确的方案。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我国出口的货物,凡属于已征增值税、 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者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 税款。这里所说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品和农业产品。 这来年各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详见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及有关具体规定。
(2)必须报关离境。凡是在国内销售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 是以外币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作何处 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 贸易性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未作销售的展品、样 品,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离境的已税产品等,均不予退税。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
电子商务以电脑通讯网络(Internet)提供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作为支持,按其协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伙伴之间实现电子商业交易的目的。据信息产业部今年预测,我国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8亿元,2002年可望达到100亿元。在我国注册的企业类域名有3.4万人,其中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已超过1000家。这表明,电子商务在整个商务中占的比重将迅速增加,甚至在未来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方式。
目前,世界上还没制定出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完善的法规。但是电子商务发展所引发的税款大量流失的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各大国际经济组织及其有关专家的高度重视。据国际电信联盟称,预计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000亿美元。美国因此而损失的税收收入达40亿美元。就我国的税种而言,因电子商务流失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等。
二、Internet=“避税港”?
众所周知,Internet网站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通过接入服务器(如163、金税网等)电子计算机浏览。因此,一间注册某一地区的网站公司就可以成为“国际化”的公司,然而对其电子商务征税却受到Internet的无固定场所、无纸质凭证、电子交易技术等问题的制约。
作为税收征管的两大因素——纳税人住所和帐册赁证将受到Internet的无纸化操作及无固定营业地点而被动摇。并且网上银行提供计帐的电子货币(如CreditCard)服务可实现瞬时转帐,而非计帐的电子货币(电子借记卡)可实现无名化交易。而在中国,电子交易则以现金交易为主。以上几种无交易凭证的交易方式都使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而且加密技术、保护个人私隐、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使税务机关在合理范围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
在国际税收中,以公司所设机构的地点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然而Internet网站可以租用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服务器,而用户同样可以访问该网站。另外,网上远程控制的技术发展,使网络公司无需在一个国家建立固定的场所进行管理、控制,使公司机构的概念淡化。就如全球最大网络书店——“亚玛逊书店”,只要您拥有国际信用卡,你照样可以在中国上网购买书籍。这种公司机构地点的不确定性使各国在协调税收管辖权上遇到极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Internet的确以其自身的特点为电子商务造就了庞大的天然“避税港”。然而为了使电子商务与国家税收达“双赢”,我们应完善立法与提高税务机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且增加国家税收。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
据国家税务总局透露,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制定税收政策时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仍存在分岐。赞成征税一方认为电子商务无论是商品实物交易还是数字化商品交易或是服务交易,都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仍然有买卖双方或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有收付款行为,它的存在也是为实现利润。因此,电子商务也应该和一般商务活动一样纳税。反对征税者则认为我国IT业处于萌芽期间,许多新兴网络企业尚未发展成熟,如果对其征税,不利于发挥这些企业的潜力,也不利于开发占领这个市场。况且像美国这个全世界最大的信息输出国也实行“零”关税政策,如果我国IT业刚起步就征税等于是让外国网络企业更容易地抢占中国市场。
我们应看到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潜力,既不能对其不征税,也不能征重税。建议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一)完善金融与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立法,规范其在用于本国以及国际结算的规程,保证其在网上的金融服务的可靠性。制定网上电子商务行为规范,如反不正当贸易法、修订进出口贸易的法规、修订合同法增加电子合同的有关规范等。扩大海关的职权,使其对网上的BtoB(网上外贸)业务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协调国际金融贸易间的法律差异,一方面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走私及贩卖违禁品的行为。
(二)完善税收法律。
1、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首先,我国的IT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极需要政府的扶持;其次,它的收入的税收政策应视同与一般商务一致平等。如果开征新税将阻碍其发展,如BtoBBtoc(特别是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形式,就不应开征关税以保持其国际邮件服务。因此电子商务征税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修改与弥补实现对网上商务所引发的税收问题。
2、税负应公平,保持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的相同的税率。如前所述,电子商务与一般商务活动比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另外,电子商务网站已经从过去的风险投资到现在向传统行业靠拢,电子商务依靠传统行业才是其发展的空间。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
3、居民管辖权与国家(地域)管辖权并行。如前文所述,单纯的使用地域管辖权在互联网上是行不通的,这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然而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无法征税情况。两者相结合将可以完善公司网站还是个人网站提供商务服务以及国内与国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三)完善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现在,随着信息技术日益发达,保证网上商务的安全与保密,减少不法网站的营销活动,减少商务网站受到“黑客”的冲击,打击盗版等为IT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具体的征管措施
(一)开发税务软件及建立自动税收系统。这个系统可以用于企业自行报税与消费者网上选购商品自行扣税,因为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上的数据,连接电子银行数据,使征管依据更加充分。在建立这个系统时,可以参照电子银行的设立方法,用户下载软件,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等方法。
(二)在申请域名时同时增加税务登记资料。由于网址的后辍有“.com”、“.net”“.org”“.cn”表示有不同含义。作为电子商务的网站是公司网站(“.com”),所以有申请这一类网站时同时进行(补充)税务登记,使税务机关可以追踪其在网上的商务活动及方便网络公司申报纳税。
(三)其他征管措施。
1、截留网上银行与网站公司交易记录。因为网上交易没有纸质凭证且容易偷逃税款,所以截留网上银行与其交易数据,特别是电子货币交易数据则是最好的赁证。这一方法按资金流向记录,在收取外国网站在我国进行交易的税款是比较有效的。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关键词:退税率汇率比价税务筹划
随着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把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与此同时,贸易顺差持续攀升,外汇储备也日益剧增,进而导致人民币流动性过剩,伴之以国际贸易的争端也日益增多。
此背景下,新一轮出口退税调整政策也于2007年7月开始实施。如何应对出口退税率下调对相关上司企业的影响就成了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的必要性
2007年上半年贸易顺差达到创纪录的1125.3亿美元,同比增长83.1%,巨额贸易顺差给我国带来的流动性过剩、资产市场泡沫横飞、通货膨胀压力加剧等问题日趋严重,压缩国际收支双顺差是宏观经济调整的重头戏。为了提高出口效益和改善国家宏观经济稳定性,出台新一轮出口退税调整政策是极其必要的。
本次出口退税下调不仅是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国出口结构升级、促使国内产业由“数量增长”向“质量增长”转变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更重要的是为了平衡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不断产生的贸易摩擦,利用最直接的政策手段来打压与日俱增的贸易顺差,进而缓解由此带来的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等一系列国内经济压力。
二、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上市企业业绩的影响
1.短期影响
出口退税率下调政策属于紧缩财政政策的,股市会在消息公布前后集中得到反映。调整消息公布日6月19日至7月11日,沪市综指下跌了8.32%。退税率下调直接导致相关上市企业出口业务经营成本增加。据有关机构估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增加出口成本一个百分点,导致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优势下降。
根据这一预期,投资者会大量抛售受此影响较大的企业股票,而这必然会加速相关上市企业股价下跌。而出口营业收入占比较大的上市公司受到了出口退税率下调影响,下跌幅度明显高于股市总体水平。剔除停牌的包头铝业,其余披露公告的27家上市公司6月20日以来平均跌幅为18.28%。12家公司跌幅超过20%,占总数的44.44%,25家公司跌幅超过股市总体跌幅,占总数的92.59%。
出口退税下调导致企业股价加速下跌,在短期内大大降低企业价值。这也必然影响到企业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能力,使得企业面临资金压力,企业业绩的影响也会在中长期体现出来。
2.中长期影响
出口退税通过抵消应交增值税直接计入企业利润,下调多少,企业利润直接减少多少。为抵消成本增长带来的部分压力,出口企业尤其是低盈利企业将会提高外销价格,这也势必导致销售额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出口销售额和企业利润。用公式简单的表示:
企业出口利润=(实收外汇-美元费用)*外汇牌价+退税-采购成本-其他费用
其中:退税=增值税发票金额/(1+应征税率)*退税率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退税率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退税率下降,企业利润同退税额等额下降;并且实收外汇(出口销售额)和增值税发票金额又同为外销价格的函数,负相关,而退税率下调,企业必将上调外销价格,最终会影响收汇金额和开票金额下降,进一步影响企业利润。退税率下调也必然导致国内销售和国际销售价格的比价降低,也就是出口汇率比价,用公式表示:
汇率比价=人民币汇率/[1-(1-退税率)*退税率]
=人民币汇率/[(退税率-0.5)2+0.75]
其中,退税率小于0.5,在此区间退税率与汇率比价成正相关。当退税率下调,汇率比价就会变小,即出口条件环境越恶劣,相关出口类企业会增加国内销售,导致国内现货压力大大增加,非出口或出口比重比较小的同行企业市场份额逐渐萎缩,最终会影响到同行业内销企业业绩下降。当退税率减小到0甚至为负数,即出口退税变为出口征税,一般限于资源型、高污染型和国家战略型行业,汇率比价会低于人民币汇率,该类行业更倾向于内销,导致同行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业绩下降。
三、上市企业应对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措施
出口退税下调对上市出口企业的成本和效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短期来看,为了减轻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上市企业的影响,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包括有降本增效、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扩大产品销量等多个方面,上市公司的这些措施将可以在短期降低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中长期来看,上市企业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导向性措施:
1.上市企业应积极实现由低价式、倾销式竞争向品牌化、差异化的竞争方式转型,开发高附加值、非配额的商品,并加快推进专业化、系列化的步伐。品牌化不仅可适应国际市场差异化竞争的大趋势,加强对出口商品成本的控制力度,还可以享受到国家政策性照顾的优惠措施。如浙江省就设立了相应的“浙江省出口商品品牌发展资金”来鼓励出口企业创品牌,以减轻出口成本上升的压力。
2.为应对出口退税率下调压力,谋求企业生存和发展,相关上市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经营战略方针,努力向高利润、高回报率的生产或流通环节转移。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面对愈演愈烈的反倾销贸易壁垒,要通过“走出去”发展战略,在国外设立直销点或投资办厂发展加工贸易,这样无论是以获取当地资源拓展市场空间,还是获取技术、转移产能或带动国内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出口为目的,只要是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能够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都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3.进行出口退税税务筹划。上市生产出口型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上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由于征税率均为6%,不产生对成本影响。而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货,大部分商品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从而产生自负部分税款,增加成本,因此,企业应尽可能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同质产品。
从国外进口料件到加工分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一般贸易项下进口。国家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采取“免、抵、退”管理方式,对来料加工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征不退”。所以,当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应按下列方式选择加工方式;当加工复出口耗用的国内料件比较多时,应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因来料加工方式下,对国内耗料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而进料加工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退税率低一些,但当国内耗料额达到一定程度时,进料加工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来料加工的成本。反之,当国内耗料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而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则采用进料加工比来料加工方式更合适。因为两种方式对出口环节均不征税,但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要把消耗的国内材料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关键词】国际重复征税;避免方法;法律建议
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所得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的结果。当下,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造成大量国际重复征税最普遍的原因。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目前学界对国际重复征税概念的理解基本一致,略有分歧。主要是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的界定上,除了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外,对经济性重复征税是否应包含在内存在争议。由于法律性重复征税是各国目前通过单边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协议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国际重复征税限定在法律性重复征税范围内。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63年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范本草案的报告》中的定义,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发生在总公司和其跨国的分公司之间的重复征税就是典型的法律性重复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跨国投资者之所以选择进行跨国经济活动,主要是想利用国际世界更广阔的市场,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国际重复征税使得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甚至多重的纳税负担,这违反了税负公平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跨国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越来越高的税收负担阻碍了国际间技术、资本、商品的自由流动,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造成了实质的阻碍。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与比较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有两种方式――单边方式和双边方式。前者是指一国在本国的税法中单方面作出限制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以解决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国外的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双边方式是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谈判,签订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目前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通常只是对居住国一方应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方法做原则性的规定,而这些方法的适用范围、方法等都要取决于缔约国国内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文主要对单边方式中的各种方法做出说明和比较。
就目前各国国内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来看,主要分为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减税法四种。扣除法,亦称“列支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作为费用在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税。这种方法只是将已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减,并没有完全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减税法,亦称“低税法”,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采用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收标准,以减少重复征税的因素。这种方法也只能起到缓和双重征税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这两种方法只被少数一些国家采用,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选择的分别是免税法和抵免法。
免税法,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它承认所得来源国独占征税权,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来自于境外并已由其他国家征税的所得,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避免了国际双重征税。不过免税法由于使居住国放弃了居民境外所得的管辖权,会使其权益受到一定影响,同时容易造成国际避税问题。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方法不像免税法那样完全放弃居民境外所得或境外财产价值的税收管辖权,而是在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承认来源地国优先但不独占的属地优越权,不仅达到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还实现了来源地国、居住地国、纳税人三方利益的均衡,达到了财政权益合理分配,是这几种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中最优策略。
国际税收饶让制度,指采取抵免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在来源地国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不再追缴,视为已经在本国缴纳。税收饶让需要有关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才能得以实施。它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对来源地国的投资。
三、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建议
对于现阶段的我国来说,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不能仅依靠单边方式或者双边方式,应该在吸收双边方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视单边方式,尤其是抵免法的运用,同时,要求相应发达国家给予我国税收饶让,我国对其他发展中国家亦因如此。在坚持税收原则的基础上,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国际社会。
参考文献:
[1]刘永.国际重复征税的法经济学分析及其法律应对.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杨文洁.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市场营销,2014年7月
加工贸易在近几年来发展愈加迅猛,无论是拉动国民经济,还是缓解就业压力,其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500强中已有480家落户我国,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累计已超过12.6万家,覆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区外,基本形成了与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和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布局。
加工贸易的持续增长与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分不开的。一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保税政策,促使加工贸易较少承担税金占用成本。二是对进料加工贸易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使用保税进口原材料较使用国产原材料少负担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成本。双重效应促进了我国加工贸易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快速发展。据统计,2005年~2013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口额35300亿美元,增值税保税金额约4.6万亿元,年均5000亿元以上。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1990年成立第一家外高桥保税区,2013年已达114家,进出口总值4957.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1.9%。
在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以贴牌生产为主,高能耗、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问题日益凸现,决定了我国加工贸易一直处在国际分工产业链的低端,国家从2006年起陆续调低和取消“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率并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2011年我国加工贸易占比首次低于一般贸易。2013年,我国产业链长、增值率较高的一般贸易进出口2.2万亿美元,增长9.3%;加工贸易进出口1.36万亿美元,增长1%,占32.6%。从江苏的情况看,加工贸易依存度高于全国,其出口一直高于一般贸易,但比重也呈逐渐接近趋势,由2005年的66.91%滑落至2013年的50.78%。
二、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主要有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我国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和征税政策。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在有力拉动外贸进出口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增加了加工贸易管理难度和成本,不利于我国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超国民待遇,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不利于加工贸易产业链国内延伸。
①进口保税抑制国内原材料使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税,变相地增加了国内材料在出口产品中的税金占用,降低了企业使用国内原材料加工出口产品的积极性。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办理出口退税的4502户生产型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1314亿美元,折人民币8146亿元,保税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4813亿元,享受增值税保税810亿元;而同期一般贸易户数26516户,出口额928亿美元,一般贸易总量和户均出口额都大大低于进料加工贸易。
②征退税率差对国内原材料形成挤出效应。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按增值部分退税,进口料件部分实行不征不退,进入出口成本的是增值部分的征退税率差。一般贸易较加工贸易多承担国内原材料部分征退税率差成本。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少负担征退税率差成本达35亿元。
③委托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增加国内原材料使用成本。国内原材料委托加工出口由原来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退税改为按成品退税后,同内原材料必须先征税后才能退税,而进料加工仍以加工费退税。对加工贸易的超国民待遇对一般贸易不公,促使企业过分依赖保税进口,对国内原材料加工出口形成挤出效应。
(2)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附加值。对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不管增值率多少统一实行增值税保税政策,对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不利,也易形成高进低出关联交易。据商务部研究报告,我国鼓励加工出口虽然能够促进中国更深入地融入国际市场,但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低于同等数量的非加工出口的贡献。
(3)不利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由于征退税率差越大,企业通过进料加工进口获得的征退税差成本优惠越多,导致“两高一资”产品借道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进出口,不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2013年,“两高一资”产品出口1.7亿吨,增长15.6%,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出口1.01亿吨,增长11.8%。③江苏2011年~2013年退税率低于9%的加工贸易企业781户,出口额159.04亿美元,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44.79亿元,分别占整个加工贸易17.88%、3.99%、45.26%。
(4)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知识产权和定价权基本为外商把控,影响了产业结构升级,一定程度上导致本土企业缺少知识产权使用和创新的动力,产品附加值低,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制度缺陷导致企业商业模式变化,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1)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差异,影响区域竞争力和企业经营模式。目前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按功能政策分类,大致可分为离境退税类和入区退税类。企业出口至不同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就会按不同政策条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选择性调整其业务流程,不仅造成了企业业务的不稳定和成本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带来区域间竞争的不同。
(2)来料和进料政策差异导致商业模式变化。
①来料转进料。受增值税扩围影响,部分来料加工贸易企业为享受采购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转型为进料加工,导致当前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户数和出口销售额占比不断下降。江苏省来料加工户数由2011年的2821户下降至2013年的1290户,出口额由174亿美元降至77亿美元,占比从11.01%降到5.53%。
②来料加工为主兼带其他贸易。来料加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能导致企业承接部分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内销业务,变相地将固定资产进项以及水、电、包装物、运输费用等公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分摊到这些业务进行抵扣或退税。
③来料加工倾向于不索取国内环节交易发票。由于免税进项不抵扣,增加了来料加工企业购进设备或原辅材料不索取发票的动因,一些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在物资采购时倾向于不要购货发票,将直接导致增值税链条的断裂,造成供应商偷逃税款。
(3)征、退、免税的可选择性导致商业模式变化。财税[2012]3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并在规定的免税申报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一政策增加了企业加工贸易税收筹划空间。
(4)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导致地区、企业间商业模式变化。
深加工结转业务在相关税收处理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有三种不同处理方法:一是道道结转,二是道道结转、道道免税,三是道道“免、抵、退”税,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对上游企业各地目前主要采用前两种方法。政策执行不一,易导致企业间、地区间商业模式的差异,导致地方间税源和财政转移,造成不公。
(5)出口退税与进口保税叠加,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盛行。“保税一日游”业务是出口复进口业务的俗称,“一日游”的低成本和便利性,成了热钱流入通道和骗税通道,既造成巨额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损失,又易形成“增值税转盘式骗税”,还会危及国家金融安全。2013年,海关总署、商务部、人民银行等中央政府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一日游”虚假贸易的得到一定的遏制,2013年5月全国出口同比仅增长1%,远低于4月的增速14.7%;进口同比下降0.3%,而4月为同比增长16.8%。
(6)利用境外母公司或设立的离岸公司高进低出。加工贸易企业外资依附性较高,境外关联交易占比突出,外资企业的加工贸易90%以上是在与境外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进行。江苏省2011年~2013年在45000多本手册中出现17本手册进口料件分配率超过100%,1486本手册分配率大于90%。高进低出主要目的是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但同时也影响了增值税税负。
3.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不完善,制约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区内外税收政策不平衡,增加区内采购成本。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置初衷是进区退税,确保区内企业加工用原材料不含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目前,对低退税率原材料,区外企业可按生产的最终产品获得更高退税率,区内企业却要负担低退税率所带来的不完全退税成本,不利于国内产业链的延伸。对低退税率中间产品进区的政策歧视,有违税收公平。
(2)区内外内销计税依据不一,影响区内企业内外销并进。进料加工,区外企业可选择保税后差额退税,也可选择进口料件保税后再改变用途内销征税,征税款抵扣,现行政策导向限制了区内企业内销业务,客观上造成在外需低迷、内需相对旺盛的背景下,区内企业难以兼顾国内、外两个市场来降低成本。
(3)委内加工税收存在盲区,区内外协作成本高。委内加工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区内企业委托国内的区外企业加工收回,二是区内企业接受国内的区外企业加工。第一种情况,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比照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基本上实行征税,征税的成本转嫁给了区内企业。第二种情况,海关总署尚未对此出台明确规定。政策盲区不利于加工贸易的区内外协作转型。
(4)区内企业“营改增”负担加重,间接税优势渐失。“营改增”经过3年多时间,从试点到全面推广,涉及行业已从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逐步推进到邮政、电信等行业。对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税,只有购进的水、电、气可以享受退税,实行“营改增”后,区内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接受的现代服务、运输物流、通讯等所承担的增值税不断增加且不能抵扣和退税,将不利于加工内企业和区外竞争。
(5)区内研发增值税政策导向不明,影响区域长远发展。区内具备研发功能的机构,未制定与区外相一致的配套政策,区域发展导向难以体现。区外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而区内研发机构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政策不明朗,区内设立研发中心较区外缺乏比较优势,不利于区域生产技术含量提高。
4.税收分配体系不利于兼顾央地利益。加工贸易企业众多的省市出口退税负担日益沉重,海关税收的增加也蚕食了国内增值税和地方税。这些因素影响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海关税收的关注度,以及协同管理的积极性。
三、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相关建议及对策
1.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
(1)逐步推行差别化进口保税。
①逐步取消进口保税。可通过设立时间表的方式实行差别化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政策,逐步取消进口保税。可通过适时动态地调整增加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范围,除对经济增长带动作用较大的列入加工贸易允许类目录实行保税并实施保证金“空转”,其他的取消保税政策。
②保税与加工贸易增值率相结合。对企业加工贸易计划进口与计划出口比例设定相关标准,对进口占比过大出口增值率低的取消保税政策,以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通过差别化进口保税提高加工贸易技术含量还可有效防止高进低出。
(2)鼓励国内原材料使用。
①恢复“以产顶进”政策。对技术含量高国内原材料或产品,能替代进口且价格不高于当时国际市场进口价格,对相应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实行“免、抵”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比照进料加工贸易实行“免、抵、退”税,以此来拉动国内原材料使用。②鼓励外商以国内购料方式开展加工贸易。对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出台政策鼓励其从境内企业购买料件委托境内企业来料加工,成品全部交由外商出口。
2.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1)统一各种贸易方式的退税政策。对来料加工和进料深加工与进料加工一样全部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减少筹划空间,平衡各种贸易方式税负。对其中的深加工结转实行道道“免抵退”税。
(2)统一不同纳税人的退税政策。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政策,无论是生产型还是外贸型都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想认定的实行“先征后退”,防止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出口规避税负和堵塞上道环节税收漏洞。
(3)取消征免退选择权。取消出口企业非全部出口业务的征免退选择权,对适用“免抵退”税应按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企业逾期申报造成免税或征税的,按税负从高的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进项税转出,且不得退税,提高企业退税遵从度。
(4)取消进口保税料件征退税率差优惠。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取消按征退税率差计算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优惠,平衡与同内产品的税负,同时也起到抑制“两高一资”等低退税率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进口。
3.完善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管理。
(1)优化整合特殊监管区域,实现功能一致。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要求,尽快整合现有区域类型、政策和管理资源,达到功能一致,政策一致。
(2)加强深加工管理,减少区内一日游漏洞。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企业和区外的企业实行电子联网监管,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
(3)将营改增税金列入区内企业退税。处于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由于实行免税政策,营改增实施后,实际增值税税负增加,而且随着营改增不断扩围,税负不断增加。应将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退税范围由水、电、气扩大到所有营改增范围,对区内购进的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营改增项目进行退税。
(4)明确委内加工等税收政策。鼓励区内外联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互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海关可通过加工贸易手册进行了监管,区外企业加工成品入区时海关出具出口报关单,区外企业加工费收入视同货物入区给予“免抵退”税。
(5)统一区内外加工贸易内销政策。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统一区内外加工贸易内销税负。一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并将申报范围扩大到非联网企业。二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成品或料件,之后再集中纳税。三在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的地区,商务和海关等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内销程序。四是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的完税价格办法做到与区外企业税负一致。
(6)明确区内企业研发退税政策。在研发机构范围上可比区外适当放宽,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
4.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完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制。
(1)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将海关税收的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对出口退税增量超过海关代征增值税、关税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未超过部分由中央全额负担,实现进出口税收的整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