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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研发管理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研发管理论文

第1篇:研发管理论文范文

1.1IPD发展历程及实践IPD的思想来源于美国PRTM公司1986年出版的《培思的力量:产品及周期优化法在产品开发中的应用》,该书系统性地描述了这种新的产品开发模式,介绍了其包含的各个要素,包括阶段性评审、核心小组、结构化开发以及开发工具和技巧。这是一种基于产品及周期优化法理念的产品开发流程,是一个实用的、有效的产品开发完整的框架。IBM公司最先将IPD付诸实践。20世纪90年代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IBM遭遇到了严重的财务困难,1993年IBM营业收入为630亿美元,税前收入亏损88亿美元,股票价格21美元。经过分析,IBM发现他们故步自封,仍然着重于硬件领域,没有向技术与服务转型,分公司各自为政,IT系统零散分散,导致研发成本、研发损失成本和产品开发周期等几个方面远远落后于业界最佳。为了重新获得市场竞争优势,IBM提出了将产品开发周期减少50%,将研发费用减少50%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IBM公司率先采用了IPD的方法。2002年,IBM营业收入达到812亿美元,税前收入75亿美元;IBM也转型为一个客户优先、技术与服务提供商、全球整合业务、全球共用IT平台的IT行业的领导者。IBM的成功带动了一大批国内外高科技公司采用IPD集成产品开发模式,波音、思科、华为、金蝶、方太、长虹等公司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1995年,美国各公司的研发经费约1000亿美元,其中利用IPD的有150亿美元,占总投资的15%。目前,世界500强中近80%的公司在推行该法。据统计发现,成功实施IPD方法,能够获得如下典型好处:产品研发周期缩短40%-60%,产品开费减少50%-80%,产品开发生产力提高25%-30%。实践证明,IPD的确是一种先进产品开发模式,对提高产品开发的成功率、降低研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1.2IPD体系框架IPD体系框架是IPD的精髓,它是业界最佳实践的集成。它具体包括7大要素,可概括为市场管理,含客户需求分析、优化投资组合和衡量标准;流程重整,含跨部门团队、项目和管道管理、结构化流程;产品重整,含异步开发与共用基础模块。

1.2.1基于市场需求及投资理念的市场管理IPD首先强调产品开发及创新是基于客观的客户需求分析,采用$APPEALS方法,从8个方面对产品进行客户需求定义和产品定位,开始就要把事情做正确,缺乏清晰及时的市场需求往往导致项目方向偏离和产品失败。其次,IPD认为产品开发是企业的一种投资组合,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企业需要最大化资源的使用效益,聚焦企业战略,在符合企业战略的前提下,产品开发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服务方向、市场需求、企业优势、资源条件、竞争对手情况、收益目标等因素。最后,IPD认为产品开发也是一种投资决策,需要企业高层参与,从产品调研阶段开始就评估产品的可盈利性。并且,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以业务决策的方式,随时评估产品的可盈利性,及时终止亏损项目。

1.2.2基于协同理念的流程重整IPD通过跨部门的团队、结构化的流程、项目和管道管理来加强协同。在IPD模式中,跨部门的团队分2类:一种是集成产品组合管理团队(IPMT),是IPD体系中的决策机构,由企业高层及各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制定企业愿景、战略,对各产品线运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并推动各产品线、研发、市场、销售、制造、售后服务和物资采购等部门的协作;另一种是产品开发团队(PDT),团队成员一般包括研发、市场、财务、采购、制造、技术支援、质量师等,在PDT经理的领导下,以一种跨功能部门的方式工作,保证沟通、协调和决策的高效。另外,产品开发是一项复杂活动,涉及到各个部门。IPD通过将产品开发划分结构合理、定义清楚的过程来管理这些庞大而复杂的活动。对单个项目的管理以PDT团队和结构化的流程为基础,通过全流程计划进行监控和协调。管道管理是通过分析一定时期内的业务策略,对项目及其所需资源的优先级进行排序及平衡的过程。

1.2.3基于并行工程的产品重整提高研发效率,缩短产品开发周期,IPD的有效手段是产品重整,产品重整主要关注于异步开发和共用基础模块。异步开发模式的基本思想并行工程,是将产品开发在纵向分解为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任务,如最终产品、平台层、子系统、关键技术等层次任务,并行开发不同层次的所有任务,从而减少各层次任务的依赖关系,快速、高效地进行产品研发。共用基础模块是指那些可以脱离具体产品,在不同系统之间共用的零部件、模块、技术,是企业内部的积累和共享机制,是异步开发的基础。

2IPD对军工企业研发管理体系的借鉴作用

军工企业与完全竞争的民品行业相比,有明显特点:一是主要市场为国内市场,与军兵种有关,市场属有限竞争;二是所承制军品以承接任务为主,中途基本不可停止。但是,随着军工企业的发展,逐渐出现一些变化,国际市场打开局面;国内军兵间的市场有融合趋势,由以前被动承接任务,向引领用户需求发展。这些变化,对军工企业以前立足于单领域、单项产品的研发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给引入IPD研发模式带来了契机。笔者认为,IPD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军工企业研发管理体系有借鉴作用。

2.1构建产品战略及规划体系军工企业过去不重视成本,但在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没有利润就意味着失去未来发展的机会。因此,军工企业可以借鉴IPD的市场管理工具,成立企业的IPMT团队。通过需求分析、投资组合分析以及可盈利性评估工具,将有限资源用于最有市场机会和产品组合上,构建企业的产品战略、产品线战略、产品开发的路线图,并在具体产品开发过程中设置阶段性的投资决策评审点,时时关注可盈利性,及时终止没有前途的产品。

2.2构建跨部门的产品开发团队军工企业内往往技术职能部门过于强势,产品开发团队相对弱势,产品开发受技术职能部门影响较大,而IPD强调集成产品开发团队是跨部门团队,是一个重度矩阵结构,产品开发不仅是研发部门的事。它将产品研发(从项目立项一直到产品推出市场,可以大批量生产为止)的相关环节统一到一个团队中进行管理。团队人员不仅对职能经理负责,更要对相关的项目经理负责。IPD的模式有其优点,因为他有一个最终负责人,这个小组必须对最终结果负责,避免职能部门互相推诿、各自为政,出了问题总是找不到责任人的现象,也提高了沟通、协调的效率。因此,军工企业可能将项目研发的责权利适当向产品开发团队倾斜,让产品开发团队人员都参与到产品研发过程中来,在产品开发之前做出相关联的规划,产品过程中相互协调,以保证产品从始至终都保持技术领先、成本合理且符合市场需求的优势。

2.3构建相对结构化的开发流程军工产品开发一般比较复杂,牵涉到许多不同协作厂家,涉及到成千上万项活动,这些活动如何协调一致,需要一个定义清楚的开发流程,可以借鉴IPD结构化的流程。IPD结构化流程由4个决策评审点和6个阶段组成,4个决策评审点为概念计划决策点、成本决策点、上市决策点和终止决策点,6个阶段为,概念阶段、计划阶段、开发阶段、验证阶段、阶段、生命周期阶段。但需要在非结构化和过于结构化之间取得平衡,非结构化极其随意、流程不可重复、没有衡量指标、没有文档;过于结构化没有创新空间、官僚、僵化、运行缓慢、太多的测量指标、过多的规范;最佳的结构化流程是高效的、可重复的、文档化并得到应用、可持续改进。

第2篇:研发管理论文范文

对无形资产中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各国都不尽相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既不同于国际准则,又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本文分别通过对现行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扬长避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会计处理方法——独立调整资本化法。

关键词:研究与开发支出独立调整资本化

一、对现行R&D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综述

(一)国际上其他国家对R&D支出的会计处理

对研究与开发(research&development简称R&D)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抑或是采用其他做法,已成为会计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焦点。目前,国际上对R&D支出的处理大致有三种方式:

1.全部费用化。即将R&D支出全部作为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这种做法的主要有美国、德国、荷兰等国。

2.全部资本化。即将R&D支出在发生时全部资本化,并在未来可取得收益的期限内摊销。采用这种做法的有意大利、法国、日本、巴西、瑞士、瑞典等国。

3.有选择的资本化。这种方法是事先确定一个用以资本化的标准,当R&D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达不到资本化条件的则予以费用化。目前英国的做法及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遵循的这一原则。

1997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商誉和无形资产》,该准则将R&D支出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三种类型划分,前两种类型作为期间费用的处理,后一种类型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准则具体规定了5个条件)才能予以资本化。同时修订后的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3号,允许企业将以前已费用化的R&D支出,在原来导致其费用化的不确定因素消失后重述。也就是说,如果项目开发成功并且市场前景看好,那么以前已费用化处理的R&D支出便可以“扣”出来增加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1998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正式公布了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简称IAS第38号)。该准则规定:为了评价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标准,企业应将自行开发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同时指出: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此这个阶段发生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而在开发阶段,则可能产生的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而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准则第45条具体规定了6个条件)开发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其成本为自R&D首次符合无形资产的基本确认条件和其后发生的支出总额。该准则第59条又规定:“报告企业在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或中期财务报告中初始确认为费用的无形资产项目支出,不应在以后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即已经确认为费用的部分不得在确认无形资产时予以转回。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英国的做法和国际准则的规定在形式上颇为接近,但在内容上却有很大的不同。现行实务中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我国香港地区的会计准则所遵循的原则与国际准则的规定大抵相同。

(二)我国对R&D支出的会计处理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立项于1993年初,并成立了项目组。1994年12月,项目组完成了项目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来看,对自创并依法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如何确定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R&D支出予以资本化,并作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R&D支出全部费用化,因为费用化的做法在股份有限公司试用没有发现存在较大的问题;还有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采用费用化的做法,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R&D支出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允许采用部分资本化的会计政策。

1996年12月,项目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草案)》。1997年英国颁布了无形资产准则。1998年,IASC公布了国际无形资产准则。我国在借鉴国际无形资产准则及其他国家相关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原草案作了一些调整,于2001年1月18日正式对外公布实施。

我国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予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对上述各种R&D会计处理方法的评价:

(一)全部费用化

这种作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正式颁布无形资产准则,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却早于1978年10月就颁布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研究开发成本的处理方法》。准则规定,除采掘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的R&D支出均在发生时作为费用处理。其于APB公告第4号《企业财务报表的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上表述的把成本确认为费用的三个原则是其理论的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①结合原因和结果。一些成本依据与特定收入假定的直接联系而被确认为费用...把他们确认为费用就完成了对收入的确认。

②系统合理的分配。如果一项资产的收益期是几个期间,在缺乏比原因结果更直接的基础时,以系统合理的方式把成本分摊到各期。

③即期确认。一些与当前会计期间有关的成本被确认为费用是因为:⑴发生在该期间的成本没有提供可辨别的未来收益。⑵在以前年度被记录为资产的成本不能再提供可辨别的收益。⑶不论是以与收入的联系作为分配基础,还是在几个会计期间分配成本都有被认为是没有有用的目的。

由于R&D支出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及与未来收益间缺乏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不适用“结合原因和结果”的原则和“系统合理的分配”原则,只能立即确认为费用。

费用化的处理存在两个明显的弊端:

1.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目地在于取得技术成果,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典型的投资动机。如果将R&D支出费用化,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就会形成可能对企业经营起重要作用的大量账外资产的存在。

2.由于费用化的处理,企业未来极具超额获利能力的无形资产不能在表内报告,反而使本期经营成果大幅下降。由于信息误导,容易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悲观情绪。尤其是在两权分离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费用化的处理无疑助长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管理层通过对R&D项目少投入甚至不投入来保证净资产收益率等考核指标的实现,而使企业缺乏创新能力,后续发展无力。

在现行的实务中我们也注意到,费用化处理的方法在美国也没有贯彻始终。比如:对内部自创计算机软件发生开发费用的处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68号指出:内部自创计算机软件发生的,属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应在发生当时计入损益,直到为所开发产品建立了技术可行性为止。

(二)全部资本化

赞同此方法的人认为:企业开始研究开发活动是希望获得未来收益的。如果没有这种希望,企业也不会从事这些活动。R&D支出的效益应从公司的整体来看,而不能从个别研究计划来看。若其中的一项成功了,而其余的失败了,则失败的计划是那项成功计划所应付出的代价,因此全部R&D均应资本化。

该方法至少忽略了两个重要因素:

1.开发项目的未来收益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对研究开发项目成功的概率由Booz­Allen&Hamilton合著的《新产品的管理》(芝家哥,1968年)作过了详细的研究。我们要讨论的是,企业即使能够证明失败项目和成功项目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在开发成功之前,由于没有成本负担载体,归集于无形资产项目的支出,只能累积,不能调整。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2.支出和收益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确认成本与收益相联系,甚至连间接的相关联也难以成立。MauricesS.Newman在《R&D支出的等量收益》、OraceJohnson在《R&D会计的继续探讨》、AlexJ.Milburn在《研究开发支出与随后收益的关系的实证研究》分别通过计量期后销售、收益或行业销售份额,没有找到R&D支出和增长的未来收益之间的显著相关性。

FASB同时也认为:现代会计理论不是从总体来决定资产的价值,而是就个别的交易来判断。而且,一个企业的全部研究开发计划可能有一些不同完工阶段的项目和最终成功的确定性不同的项目组成。如果R&D支出在全企业的基础上进行资本化,那么富有意义的摊销方法就不能形成。因为受益期无法确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会计研究论文集》第14期上报道的调查也表明,90%的公司原则上倾向于R&D支出由当期的收益弥补而不是从新产品的收益中得到弥补。

(三)有选择的资本化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无论是全额资本化或是全额费用化的做法,都有着较大的不合理性,其共同的缺陷是把本来较为复杂的问题简单化。那么有选择的资本化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费用化或是资本化作法的不足,理论上显得比较完美。但在实务的操作上却出现了很多困难:

1.难以制定出用于不同企业、行业的可比标准。FASB在无形资产准则制定的过程中考虑了诸多用于判定开发成功的标准,包括:“技术上的可行性”、“可销售性”、“有用性”、“未来收益可能性”等,但上述因素中,没有一个有利于建立应用于所有企业的客观的可比条件。

2.对于满足条件的费用资本化,那么R&D支出中仅有部分资本化并摊销。这样资本化的数额就不能表示未来收益的全部发生成本,资本化的定期摊销数也不符合收益与成本的配比。

3.有选择的资本化也许会溯及以前发生的成本的资本化。对以前确认为费用的成本的溯及违背了对其他事项的现行会计实务,即对其他事项的最初的会计处理是不能因事后结果而发生改变。

在前述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英国会计实务中并没有理会对以前确认为费用的成本的溯及是否违背现行会计实务的问题。其次,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没有涉及对R&D支出的处理,只对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标准,即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仅可在有易于确定的市场价值时予以资本化。这实际上是给企业了一种选择权。如果企业选择将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资本化(符合以上提到的“有易于确定的市场价值”),那么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贷记重估价准备(“revaluationreserve”),以后,还应持续的进行重估价。

(四)我国对R&D支出的会计处理

1.我国做法同国际准则相比较的差异

1)对R&D支出过程不加区分。即并没有将研究开发过程按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或是其分划分方式予以划分。

2)确认资本化的条件不同。国际准则中以开发达到实质可行性为划分界限,同时附加了促使该开发最终完成的其他条件(准则具体规定了6个条件)。我国是以依法申请功为条件。从该条件来看,如果开发成功而没有申请也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如自行开发的专有技术。

3)包含的资本化成本范围不同。国际上是自R&D支出首次符合无形资产的基本确认条件和其后发生的支出总额。如某企业2001年全年累计发生R&D支出1000万,其中该年12月1日至31发生200万,该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自该年12月1经鉴定达到实质可能性标准,则本年应予以资本化的金额只能为200万。若该企业2002年又为该项目发生了500万的支出,则2002年末该无形资产在不发生减值情况上的价值就是700万。而我国是将开发过程中的所有支出均予以费用化,只是将依法申请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当作其成本予以反映。

2.对我国做法的进一步分析

我国准则对R&D支出会计处理的规定的出发点是希望同国际规定保持一致。只是签于目前我国的资评估体系尚不完善,对无形资产是否达到实质性确认标缺乏权威机构的认定,于是便采用了一个简便折衷的办法,以申请成功与否作为确认的条件。由此而产生的一个问题是:企业的R&D支出通常很大,而律师费、评估费等中介费用相对则显得微不足道。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既不代表其原始成本,也不代表其未来的收益能力,是一种象征性的安慰。其会计处理方法的实质仍然是费用化的处理。

由于本质上的费用化,所以自然回避不了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的弊端,目前我国企业核心技术开发能力的缺失正与此息息相关。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是我国近几年经济发展最快的省份之一。2001年全省专利申请量12829件,居全国第二位。但对这些申请专利进行分析后发现两个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一是发明性的专利少,只占总数的8%。二是分布不均匀,绝大多数专利集中在仅占全省企业总数5%的企业中,而其他95%的企业是一片空白。杭州市是浙江省经济最发达的城市,2002年杭州市的知识产权局做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全市65000家企业中,98.7%的企业从来未拥有过自己的专利技术。即使在全市的400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拥有授权专利的企业也仅有91家,仅占22.8%(文汇报2002年9月3日)。

三、对R&D支出的独立调整资本化

(一)对R&D支出会计处理方法的进一步探讨

从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其实务操作来看,将R&D支出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资本化已是大势之所趋。合理资本化的做法尽管相对比较复杂,而且现行的有条件资本化方法中也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它是毕竟是在纯粹费用化或纯粹资本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着眼点就在于力求规避上述两种处理方法的弊端。而人类文明进步的本身就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至于到底以哪种方式资本化、资本化多少更合理,恰是目前人们正在热烈探讨的问题。

我国理论界一致认为:严格按照国际准则的做法在我国尚不可行,原因是国际准则的做法依赖于科学而完备的评估、鉴定体系。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开始运行,资产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某个具体开发项目而言,要明确地定出研究阶段何时结束或开发阶段何时开始往往是很难的,不宜操作。而且,允许将R&D支出在一定条件下资本化,实际上给某些企业利用开发费用资本化政策调节损益留下了空间,加大了投资的风险,不利于经济的平稳发展。

鉴于此,有人提出在R&D支出时先予以资本化,确定为无形资产;若研究开发活动失败,则按追溯调整法一次性注销;若研究开发成功,则按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予以摊销①。这种做法尽管引入了追溯调整的概念,但没有解决全部资本化本身存在的问题。又有人提出通过对企业历史资料或行业状况的分析,确定一个资本化比率,将R&D支出按该比率资本化②。该种方法在理论上缺乏足够的依据,因为确定资本化比率的本身就意味着开发成功的概论是可以预测的。还有其他一些提法由于其观点存在有明显的缺陷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本文认为,应当将R&D支出首先在一个单独设立的账户中予以归集,同时设立一个失败准备备抵账户;在研究开发活动延续各期,按项目进度及预期结果的确定程度计提或转回失败准备金;当项目结束后,根据最终成功与否或转入无形资产或转销为费用。为了有别于前述处理方法的命名,突出这种做法在独立账户中[1]资本化且准予调整的特点,我们顾且称其为独立调整资本化法。

(二)对R&D支出独立调整资本化的实务操作的构想

1.设置“研究与开发”和“研发失败准备”账户。“研究与开发”是一个资产盘存账户,而“研发失败准备”账户是其备抵账户。

2.发生R&D支出时,借记“研究与开发”,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等账户,期末计提失败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失败准备”

3.当导致计提失败准备的不确定因素消除后,对已计提的失败准备可以在其计提的范围内予以转回。涉及到以前年度的,按追溯调整法予以调整。这时借记“研发失败准备”,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时调整其他相关科目,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盈余公积”、“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等科目。

失败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方法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执行。CPA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可对其进行详细认定。

4.发成功并取得专利或专有技术时,经对其评估和认定,可结转部分开发成本。此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究与开发”。当能够确定某项目已经失败时,借记“管理费用”、“研发失败准备”,贷记“研究与开发”。

5.产负债表中增设“研究与开发”及“研发失败准备”两个栏目。两个栏目数值的差额即为R&D支出的净额。

6.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至少披露以下信息:

a)R&D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本期已转为无形资产的数额、累计转为无形资产的数额。

b)本期研发失败准备计提比例或依据,若有转回的应当详细披露转回的原因及依据。

c)本期计提或转回研发失败准备的数额,累积计提或转回的研发失败准备数额。

(三)对R&D支出独立调整资本化的优缺分析

1.这种方法首先将R&D支出单独列示,充分披露了R&D支出的现状及前景,满足了企业内外的信息需求。

现代研究开发不论是从开发到应用的间隔时间、开发的性质、开发的规模和目的都有别于往日。我国专门从事无形资产方面研究的专家蔡吉祥在《无形资产学—会计改革趋势探讨》中有较为详细的分析,本文在此就不再赘述。正因为如此,不论是出于管理的目的,还是出于会计核算的目的,客观上都要求对R&D支出单独核算,以对其进行事先预算规划,事中成本控制,事后分析考核、奖惩兑现或在联合开发各方进行利益享有分配。

其次,从市场的调查来看,不管是美国、韩国、香港、还是中国大陆等地的股票市场,科技类股票的市盈率普遍高于其他各类股票,而且股价也很高。这说明了“科技含量”已成为企业价值的组成部分,也已获得社会广泛投资者的认可。在人们普遍接受以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理财目标时,对R&D支出单独核算既可行有又必要。

2.该方法在资本化的基础上,通过设立“研发失败准备”备抵账户,使R&D支出的账面价值趋向于其可能的未来收益水平,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不会改变报表本身的性质;待项目结束时决定是转入无形资产还是转销为费用,这将有条件资本化中难以确认标准的问题予以迟延,避免了决策的困难;同时,由于备抵账户的缓冲,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利润的大幅波动。

3.这种做法的构思及流程同投资类账户和固定资产类账户趋于一致,减少了报表使用者的理解难度,提高了报表的参考价值。

总之:对R&D支出单独核算是借签了中外对R&D支出的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又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尽可能地兼顾到企业内外部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显得更为科学合理。但这种方法要求对“研发失败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否则也有可能出现企业利用这一政策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蔡吉祥《无形资产学》.海天出版社.1999.6第2版

2.王道振,陆德民《西方财务会计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2第1版

3.盛明泉《试论研发支出的合理资本化》.安徽财会.2003第3期

4.邓小洋等《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新视角》.河北财会.2003第1期

5.李晓峰,郭洪仙《构筑我国企业战略竞争能力的平台》.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3第3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2002》.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0第1版

7.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

8.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200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7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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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研发管理论文范文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志、技能、道德、地位和保障。对于困境中的法院职业化改革,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在于其能与中国法院的现状相适应,作为职业化改革重要的举措可以被率先应用,并为进一步的职业化改革进行铺垫。

(一)从基层法院的特点出发考证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

据统计,基层法院审判案件数量占全国法院审判案件总数的80%以上,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80%以上。因而“中国司法系统的基础是31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然而与上级法院相比较,基层法院最大的不同不在于案件和法官数量的庞大,下面的特点才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

1.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相对简单。这些案件案情不是很复杂,标的较小,适用法律难度不大。以江苏省为例,1999年到2004年的六年中,全省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始终保持在80%左右,这个数据部分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一个法官目前每年审理的案件在130件左右,其中称得上复杂案件的数量约在5~10件之间,而且这些所谓的复杂案件中,大部分是事实认定的困难,而不是法律结论难以做出。

而这一特点的存在就使法官助理在基层法院有了更大的利用价值。首先据统计基层法院的调解和撤诉率达到了40%以上,某些法院甚至更高,这些案件通常是在未进行庭审的情况下终结的,法官助理在庭审前可以从事调解工作。其次案件的证据、双方的争议经过法官助理在庭审前的梳理,也使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快速、准确认定相对较为简单的事实,并及时做出法律判断,从一些已试行法官助理的法院情况看,当庭宣判率达到了80%,这是未进行改革的法院所难以想象的。

2.基层法院处于审判体系的最底端,面对的是处于社会生活中各个层面的诉讼当事人,所争讼的利益往往关乎他们的切身利益,而他们通常欠缺法律知志,不懂得遵守法律程序,无诉讼技巧可言,这一特点尤其表现在基层法院的民一庭和人民法庭的工作中。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很多是没有律师参与的,而且中国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下,无论有无律师参与的案件,法院都是案件进程的主导力量,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不得不整日忙于案件事务的处理,与当事人谈话,调查,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可以说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工作量大部分是体现在这些事务的处理上,而事实的认定、法律的判断所牵涉的时间和精力则只占小部分。中国自古存在厌讼、耻讼的传统,我们政府过去甚至现在一直在宣传提倡的卷起裤角深入田间地头的人民法官形象也正是适用了诉讼当事人的这种需要。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点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发达国家和我国一些发达地区法官“坐堂问案”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至少目前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适用。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很多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有效运作。

所以法官助理完成审前程序中的勘查、调查、谈话等准备性工作,主审法官专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从而减轻了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减少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的不必要接触,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公正处理。

综上,基层法院的工作特点,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多”、“简”、“繁”。正是这样的特点,基层法院改革的方向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通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合理的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2)面对大量的简单案件,缩短审判流程,简化审判程序;(3)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基层法院的司法环境,将大量的庭外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在审前程序中解决,从而提高案件主审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动性。

(二)从法院的审判流程角度考证法官助理的具体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现状,以下是一个案件进入法院系统之后通常会经历的一般流程,某些案件的审理流程可能更为复杂,又或者在立案后直接因撤诉、调解等原因而终止了,我们的研究只能以一般的流程状况为基础,并保证所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与案件处理的更简单或更复杂流程状况相协调。

当事人法院立案庭审查受理,案件进入业务庭(业务庭人员到立案庭签收卷宗)庭长审核分案到具体承办人(诉讼保全)书记员或者审判员发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证据、诉状(安排开庭时间)接受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并送达给原告)(管辖权问题的审理)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交换)开庭(再次开庭)主审法院写出裁判文书庭长审核、签发书记员或审判人员盖章、送达报审管部门结案卷宗装订当事人上诉、卷宗移送。从上面的流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法官助理制度有关的一些特点:

1.开庭审理和制作裁判文书是法院工作流程的核心,其他工作,尤其是审前程序更是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的。

2.开庭前的工作多为事务性、程序性工作,庭审前的调查,证据收集、交换等可以对庭审的事实认定产生影响,但庭审前的工作一般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判断,就是涉及到管辖权的裁定,诉讼保全的裁定和具体保全措施的实施,也大都是一些程序性问题的判断。因此审前程序的承办人不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知志和审判经验,这就使庭审程序中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从烦琐的审前程序中解脱出来,而专门从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进行法律判断。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程序价值——对于职业化进程的具体作用

(一)保持法官中立,减少对司法裁判的干扰

法官中立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官不得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第二,法官需与诉讼双方保持同等的距离,不能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不能在审理前对争议事实形成预判。而现实中,法官因为开庭前的保全、送达、调查而与一方当事人发生接触而可能丧失中立地位。法官助理设立后,主审法官在法院的工作流程中将主要在庭审这个各方当事人均到场的场合出现,避免了因审理管辖权、调查、保全而与当事人发生的接触,拉开了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决定人的距离,有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就庭审前的有关事务,当事人将被告知与法官助理联系,而不与主审法官发生联系,也为案件的主审法官构筑了一道制度围墙,保护了处于审判权核心地位的主审法官。

(二)适应法官精英化的发展方向

主审法官事务性工作减轻,这部分工作量的减少使他们可以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处理更多的案件,法院的案件将向原先法院内部的部分法官集中,这部分法官的权力极大增强了,同时责任也加重了,而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失去审判权,这是法院内部一次重要的分流。与目前法官队伍过于庞大且素质参差不齐相比,案件质量必然有较大的提升。其结果就是主审法官的地位得以彰显,处理案件数量的增加也使主审法官待遇的提高成为必然,同时责任的要求也更高,对决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主审法官必然要苛以更高的廉政方面的要求,审判权向少数法官的集中,使得少部分人成为监督的重点,“聚光灯效应”随之产生。国外法官在公众中有着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各项约束不无关系,监督力度的加大同样是中国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三)分工合作将使法院内部工作实现专业化,工作效率将大为提高

对于主审法官而言,他可以从烦琐的庭前准备程序中脱离出来,从而专心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案件高效与经济的处理。美国上诉法院每位法官处理的案件量几乎是英国上诉法庭法官的3倍,这种能力至少部分可以直接归功与前者所获得的工作人员的协助。同时,由于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可以采取因人而异的管理方式,调动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由于案件的证据将由法官助理在庭审前通过证据交换和审前会议的形式,进行必要的梳理,审前工作交由具体人员负责,将使庭前准备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而从目前法院的工作状况看,案件的承办人在发出传票,安排开庭后往往不阅卷,或少阅卷,案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使举证期限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使庭前准备成为空谈,开庭后往往因出现没有预料的新情况,比如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而不得不再次开庭,徒增法院工作量,而良好的庭前准备,将有效评估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举证、勘验、调查、鉴定等各方面的准备,争取非疑难复杂案件在一次庭审中解决,提高当庭宣判率。

(四)法院内部的分工合作,将改变以往承办人一手包办案件处理全过程的局面,使案件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存在一定监督,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助理主要在审前程序中发挥作用,审前程序改革的关键和审前程序作用的发挥,关键和实际上取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难点在于能否在目前法院系统建立一支有效的法官助理队伍。中国法院的现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但社会的发展步伐要求法院不断对自身进行改造,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司法职业化寄托了法律人崇高的职业理想,职业化进程总要有具体落实的立足点,建立一支主要从事审前程序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成为司法改革的有力措施,是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重要步骤。

第4篇:研发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合伙合伙财产合伙税收有限合伙

合伙是与产品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就是自然人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的联合形式,并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近代西方的合伙制度和有关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现代,虽然法人制度又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合伙也并未走向衰落,在各国仍然是相当普遍的一种经营方式〔1〕(p154-155)。但各国对合伙的定义由于国情和法律本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联大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自颁布以来,并未引起社会太大的反响,并未出现象国外那样繁荣的景象,原因是多方面,但立法的不足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下面我们分别就各个问题展开论述。

一、关于合伙的法律性质

按照普通法系的传统理论,合伙是合伙人根据明示或暗示协议成立的社团,它是合伙人之间的集合,它并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但是在现代,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变革,人们对合伙的界定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不少国家的商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不仅确定了合伙的特殊权利能力,以及合伙具有自己的名称,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而且有些国家还承认并确立合伙具有法人资格,例如:法国1978年第9号法令修正《法国民法典》,第1482条规定除本篇第三章所规定的共同冒险外,合伙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则认为:合伙具有类似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不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动产和不动产,从事民商活动和诉讼活动,而且可以像法人一样被宣告破产,乃至美国不少学者认为:合伙与公司在美国都是法人,但又不是同一类别同一层次的法人〔2〕。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对于合法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含于以下法条中。

该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到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5条规定:“各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平等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定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合伙企业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可以登记的商号对外从事赢利性活动,而且也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以上法条分别从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利润和亏损的分担及合伙的名称等各方面对合伙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合伙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是一个与其合伙人不同的独立的实体。

但是,从责任承担上却又是人们对于其法律地位产生了争议,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不承认合伙的法人资格,因为法人的各股东依法都承担有限责任,这里本身就存在着一个逻辑矛盾。一方面我们法律承认合伙是一个拥有名称,依法登记成立的经营性实体,拥有自己独立的企业财产,而另一方面却又不让其独立承担责任,此外,正因为合伙人要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才使人们对此种经

营方式望而却步,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无限连带责任好象是很难兑现的,许多投资者的企业一旦出现经营不下去的局面,即使法律规定并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而债务得知里却根本无法保证,使得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威胁,因此,我们是否考虑对合伙的法律性质重新界定,当然途径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确认合伙的法人地位,或者确认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法律是为经济生活服务的,既然合伙这项经营方式的运转出现问题,我们就应该从法律上对其性质加以规定,我们可以在法律中规定合伙的法人地位,或者使部分合伙人的承担有限责任,(这在后面将有论述)使人们减轻心理压力,提高投资的积极性。

二、关于合伙人的资格

各国由于经济基础和立法精神的不同,使各国对合伙人资格的规定相差甚大,但总的来说西方国家对合伙人的范围较为宽范,除了自然人,还包含有其他经营性实体,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们可以看出,该法把合伙人限定为自然人,从而排斥了法人的合伙人资格,我觉得这也有不妥之处。首先,我国目前有关合伙人资格中存在不协调之处,我国《民法通则》中将个人合伙规定在自然篇,而将法人间的联营,规定在法人篇,而《合伙企业法》又将自然人规定为唯一合伙人,这使得法律本身产生了矛盾。其次,法人作为合伙人有其充分的支持理由,主要表现为:(一)法人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处分自己的财产。(二)法人参加合伙以后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股东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有人提出说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我觉得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法人应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其实质也是一种无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仅仅是股东而已,因此将法人作为合伙人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并不冲突。(三)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并无限制,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联营的形式,并且实际上存在着合伙型联营的企业集团。因此,我国应该对有关合伙人资格的规定加以修改。

三、关于合伙的税收政策

按照传统合伙法的理论,合伙是合伙人的集合,并不是一个实体,因此,典型的合伙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从企业中取得的收入被分解为合伙人个人的收入,合伙人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的税,在公司将其利润分派给股东时股东需要再就该项红利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双重税收”,从法理上讲,公司的这种双重税收有其正当性,因为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它的收入当然应当纳税,而股东作为与公司不同的人,其收入也应当缴纳所得税,合伙可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直被认为是合伙与一般公司的基本区别之一,也是合伙的优点之一,合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国际通例。

然而,我国1997年的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热的收入照例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税收的待遇上是与公司一样的。如果说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有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种补偿,因而获得了某种利益平衡的话,那么,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是显失公平的,因为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税收制度使合伙人从制度上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事实上,目前的合伙组织基本上限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一些专业性的行为,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非专业合伙企业几乎没有。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可想而知的。合伙作为一个非正式的企业本来应有的税收上的优势没有了。而合伙人的责任却没有因此而稍有减轻,任何一个明智的投资者是不会考虑、选择合伙这种形式的。到目前为止,合伙这种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广泛适用性的企业的法律形式被人为地限制在极其狭小的范围之内,这是很不正常的,也影响了人们利用合伙形式自主创业的积极性,这大概也有违立法者的初衷。鼓励人们自主投资创业,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它不仅具有经济上的意思,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尽可能减少企业的税赋,无疑是一种鼓励人们投资创业的有效措施,因此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对此也应加以改进〔3〕。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政府已从文化刑事已取消了合伙创业的税收,因此我们期待立法的修改。

四、有关合伙的种类

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没有将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现在我们对这两种合伙形式逐一加以分析来认定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我国立法完善的出发点。

首先,我们来谈一下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而建立的一种合伙,在该种合伙中包括两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有限合伙人已经缴付了出资,那么它对有限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再承担任何财产责任,在这一点上,有限合伙人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由于有限合伙人责任的有限性,所以在许多方面,其同无限合伙人的权利是不相对称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代价为放弃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权,他们不得管理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与普通合伙及公司制度相比,有限合伙制度有其特别之处,这使许多人愿意选择有限合伙的形式而非普通合伙或者公司,主要表现如下:

(一)有限合伙责任的有限性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设立条件的相对较低要求为投资者提供了方便。

产业投资方式较多,但风险投资无疑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在高风险企业或者创立阶段的企业,他们的融资环境并不十分的好,特别是在高科技产业中,投资回报虽然较高,但风险也相对较大,对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是在投资模式的选择上,却忧郁不决,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者的责任是有限的,但设立的法定条件要求较高,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使得许多风险投资者较少选择。普通合伙虽然设立的法定条件要求较低,但出资人却不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使许多投资望而却步。

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一方面,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把自己的风险与责任限制在出资的范围内,正如德国学者所言:“在中小企业中,有限合伙是一种颇为常见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它可以是人们称为支付有限责任的活人”,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要求相对较低,为投资人设立企业提供了方便。

不过,任何一种制度在获得一种建制的同时,就意味着失去了另一种价值,有限合伙虽然为愿意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提供了方便和安全,但却降低了合伙的信用,合伙的信用价值高一直是其经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有限合伙的信用要低于普通合伙。

(二)有限合伙的灵活性避开了公司对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

如果采用公司形式,那么技术出资的比例将受到公司法上的限制,例如,在我国,主要存在两大障碍:一是技术出资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二是技术出资的估价问题。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虽然这一除外性规定为灵活性留下了余地,但何谓“高新技术”,仍然要经过专门机构的认定,也是一个问题。

采用合伙形式,就可以避开评估与比例的问题,投资比例和技术评估完全可以由合伙人来协商确定,例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平价机构评估。“甚至,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因此,这是与公司制度比较而言,实际上也普遍合伙中也存在的优势。

(三)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结构,较普通合伙与公司形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只出资和分享利润,不参加经营管理,或者虽然参加经营管理,但不起决策作用。经营管理权与决策权往往掌握在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手中,有时合伙的管理形式比较简单,不向公司管理机构那样复杂,也不需要像普通合伙那样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无限合伙人完全自主决策,这种决策权对于高风险投资者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不承认有限合伙这种形式,明确禁止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6〕,并且第2条在冠以合伙的定义中也明确地规定了各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不过,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起草时,曾经有专门一章规定“有限合伙”,只是,在通过时被删除了。不过,在今天我国正在崛起的高科技产业需要有限合伙,广大中小企业也渴望采用这种形式。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法、美、日本等国都普遍承认商事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外还存在另一种合伙类型—隐名合伙,它是一对它人所经营的事也出资,不参与经营且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合伙形式,与有限合伙的区别主要在于它只是有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组成,即不再合伙人名册中记载隐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他资料,与普通合伙相比,隐名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其财产所有权转移与出名营业人;(2)隐名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3)隐名合伙人不是合伙的权利义务主体,不能代表合伙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4)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金钱为限;(5)隐名合伙无团体性〔7〕。

(p391-392)

其次,同有限合伙一样,隐名合伙在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3条所列合伙协议应载内容中有一条明确规定合伙协议应记载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其实隐名合伙有其存在的价值,我们应该考虑建立这种合伙形式,主要理由有:

(一)确立隐名合伙制度,是一人参加多各合伙关系成为可能,我国现行法律对一人参加多各合伙关系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一人参加多各合伙有利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利投资企业的融资,但由于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如果允许上述关系发生,一旦经营失败,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可能仅仅是名义上的。此外,还势必引起该合伙人参加的其他合伙关系产生连锁反应,不利于维护合伙关系的稳定,但若确立应名合伙,由于该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就可以克服一人参加多各合伙关系所存在的上述缺陷。

(二)确立隐名合伙制度,可以扩大合伙的集团范围,开辟广泛的投资领域,社会上存在着许多闲散资金,而所有者存在银行转利息太低,而自己投资却不愿参与经营或是无法顾及,因此,隐名合伙就很符合它们的投资愿望,从而扩大了合伙的融资渠道〔8〕。

因此,我国目前法律所规定的单一的合伙形式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经营生活的现实需要,因此,在制度或修改有关合伙的法律时,应考虑加以由下合伙及隐名合伙的章节,从而促进合伙的进一步发展。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就企业制度而言,我们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但是,到目前为止,市场主体仍比较单调,特别是我国的合伙制度还存在重大不足,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把有限责任引入了合伙制度,而我国法律禁止这么做!

在当今世界,任何国家不可能游离于世界经济之外,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事情也不可避免的会对我国产生影响,有其是现代国际竞争如此激烈,包括合伙企业之间的竞争,借鉴国外的合伙立法,检讨和调整我国现行的合伙制度,已经为我们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果纯.商主体若干基本问题研讨〔J〕.民商法学,2001(5).

〔3〕宋永新.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2001(4).

〔4〕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1条.

〔5〕李永军,论商事合伙的特质与法律地位〔J〕.行政与法〔增刊〕,2002(1).

〔6〕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条.

第5篇:研发管理论文范文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的出现,在牧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的受托管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纠纷迭起,它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加上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且缺乏相应理论体系的支撑,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型的服务性行业还未制度化、规范化,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显露出来,我国应加快物业管理的全国性立法,明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协商市场定价导向,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途径。

关键词:物业管理;业主;发展商;

我国的商品房市场形成的近十年来,物业管理已经开始深入我们的生活。只要有新建的物业区,就离不开物业管理。我们从最初对午夜管理这个概念感到陌生到今天开始熟悉它,并逐渐有了更深的理解。随着物业管理的迅猛发展,随着物业管理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增,广大业利意识的觉醒,物业管理的许多需要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的热点、难点和实际问题,如现有法规的缺陷、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约的法律地位与作用,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的价值导向与收缴行为的法律效力等等,也已经开始浮现出来。这些复杂问题的解决,无疑最终都会归结到物业管理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对策上来。我们国家从过去对物业管理这个领域里一片空白到今天制定一系列相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列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同志等一系列有关法规。这些法规使得我们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开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物业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领域,有关方面的立法和规定正在趋于完善,很多人对物业管理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理解。目前物业管理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到了非要解决这些复杂问题的关键时刻,如果我们不能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寻求出物业管理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就无法顺利地用立法途径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些复杂问题,就可能使这些复杂问题成为物业管理继续健康发展前进的羁绊,导致众多的法律诉讼。

一、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之所以出现许多问题,一个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错误的理解自己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发展商开发一个物业区,通过市场销售,将所建商品房逐渐,部分或全部出售给购房人,即业主。发展商的法律地位逐渐从原来开发项目的所有者,到把商品房售完,逐步转移而不再拥有已售出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权。由于一贯发展商开发一个项目一般都需要几年,在这几年中,发展商对该项目拥有所有权。但当该项目完成商品房售出后,虽然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但大多数发展商在概念中认为其所建商品房的所有权仍未发生转变。他们仍认为物业区是他们所建,当然物业管理由他们管,这种概念往往把物业管理引入歧途。在法律上所有权的转移也标志着新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处置权、管理权。这一概念在物业管理中尤为重要,所以在物业管理中,都要以围绕向产权所有人提供服务为中心进行活动。

产权所有人是物业区内的主人,由他们在适当的时候(入住达到法定比例),组织以产权人为主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权益。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物业区内的最高权利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管委会章程。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负责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和已签约的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新的物业管理公约和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已签过委托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保安公司和其他专业服务公司向物业区内提供服务。

由于购房人是逐渐进入物业区内的,而且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当业主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才成立的。所以在物业区入住的前期,也即发展商仍拥有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权时,一般由发展商安排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这一时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管理公约的制定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都只能暂由发展商来确定。但发展商应在管理公约中或收费通知中注明,此种安排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等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由业主委员会再做调整。

只有理顺了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并让物业管理中涉及的各个方面都能正确理解这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

二、发展商直接管理物业容易引发的法律问题

经济越发达,社会越进步,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专业性也会越来越强。从专业分工的角度上来讲,物业管理因该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来经营,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许多不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有很多项目的发展商就独自承担起物业管理的重任。这些发展商在其内部附设一个物业管理部门,自制物业管理公约,自订收费标准,自己组织安排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之,以主人自居对广大业主和物业区进行物业管理。发展商的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如下问题:

1.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拒交管理费。房产做为一种商品,在居民消费中是最大的消费商品,也是较复杂的商品。商品的质量最难保证,质量问题也是最容易发生的。当发展商自己愿意承担物业管理时,就如同给自己的脖子上套了一幅枷锁。只要当业主的房子有诸如漏雨、强面倾斜,或是门窗裂缝,业主都会以此为由拒交管理费。

2.当装修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发展商交付的是精装修的商品房,一旦出现壁纸脱落、地板走翘,石膏板开裂或装饰物变形,业主都会以此为由来要求发展商减免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3.当实测面积与购买时的暂测面积有误差时。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一般都是有误差的,一旦当这种误差对业主不利时,业主就会以物业管理费作为讨价还价的余地,迫使发展商让步。

4.采用分期付款或尾款缓交的情况。有的发展商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售房,业主先交百分之七十或八十的房款就可以先入住,后余款在入住若干时间内交清。这时如果发生房屋质量问题,装修质量或水电气暖,以及面积方面的问题,或有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时,发展上不但物业管理费收不上来,就连剩余未付的房款也难收上来。

5.有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出现时。发展上为了促销,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持其业主购房,并为业主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如果业主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自己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现上述的有关质量问题,或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业主会拒绝向银行还本付息,而把承担债务的责任推给发展商。

之所以发生上面的几种风险,主要的原因是发展商不能积极主动地避开风险,而是把两个法律关系搅和在一起,这就导致了业主会把两个方面的风险,即购房的风险和物业管理的风险合并在一起,同时推给发展商。如果发展商不涉及或不直接涉及物业管理,而由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则责任容易分清。该是质量问题由发展商处理;该是物业管理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该交的物业管理费则业主自然会交。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发展商自己独揽物业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将很难从这些困扰和繁杂的法律泥潭中脱身。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发展商自己独自从事其开发的物业区的物业管理都是弊大于利。

三、物业管理公约应在什么时间签署,由谁来制定

物业管理公约是约束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行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这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个文件体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他不仅体现了所有者与被聘用者之间的联系,也体现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文件里业主从所有者到被管理者,物业公司从聘用者到管理者,双方在发生着位置的变换。所有者同意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物业公司来行使,所以物业管理公约是物业管理中的最终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在物业管理立法中没有明确确立物业管理公约的法律地位,无论是业主、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管理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没有一个正确地充分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和发挥物业管理公约的真正作用,对于物业管理公约的签订不够重视。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往往并没有将物业管理公约作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而衍生的物业管理的最高自治规则来对待,也没有把物业管理公约看成为物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使得物业管理公约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

在物业管理的初期,由于发展商拥有大部分产权,所以发展商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比较大,又因为是发展商首先聘用了物业公司,所以最初的物业管理公约是由发展商来制定的。我们知道现在有关政府部门也印制了物业管理公约的范本,但那仅是一个简单的范本而已,很多内容还需要实际管理者增添。比较好的办法是发展商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物业管理公约。但这时的管理公约里一定要规定有效期限,比如规定当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其有效期截止。

随着房屋的销售,产权逐步从发展商手里转移到了新的业主手里,发展商原来在物业区呢的位置由业主们代替,原来发展商在物业管理公约中的权利和义务也要相应做些调整。同样广大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也应该在公约中得到充分体现,所以修改物业管理公约就势在必然。如果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就更应该制订新的物业管理公约了。不论是修改原来的物业管理公约还是制订新的版本,都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并会同物业管理公司一起根据物业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公约来。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担心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而不愿意签订物业管理公约的情况,这也是物业管理公约作用得不到充分体现和发挥的一个普遍原因。因此,物业管理公约的作用要能够真正体现和发挥,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确实保证物业管理公约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法、合理。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确有一些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自己有权起草和拟订物业管理公约的途径,在物业管理公约的强制性或禁止性内容上,处于维护自己的私利而设定一些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公约条款,这就背离了物业管理公约应体现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

四、物业管理费导致的问题

以业主承受能力为借口,导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偏低,是制约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疲于生计,必须靠其他经营收入才能维持收支平衡,这种普遍现象说明现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物业管理是市场行为,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也应遵循市场规律,应由当事人按照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过低或过高的收费,都会导致许多业主迟延交费,不交费或抗交管理费。由于不交费或少交费,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适行停水停电,不让业主的汽车进物业区,停止通信或停电话,严重的则导致诉诸武力,引起法律纠纷。过高的收费或过低的收费会引起很多负作用,直接增加了物业管理的风险性。

、如何区分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收费和费用标准的制定应是科学的和合理的,具体制定也是有其可行的方法的.各项收费的概念也应该搞清楚。物业管理中要收的费用有物业管理费、代收代缴的费用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代收代缴的费用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主处收来再如数缴给有关公司的,如:水费、电费、绿化费、电视接收费、保安费、垃圾处理费、电话费、煤气燃气费、土地使用费等。

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内提供服务的收费,也即物业管理收费。这笔收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按每平方米每月多少钱来定。管理费是维持物业区正常运转的“血液”,没有稳定的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就无法工作。如果一个物业区内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并且制定出了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则所有业主都应遵守这个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准时交费。

但有时确有一些业主,只顾自己个人私利,尽管业主管理委员会已经代表全体业主制定了收费标准,但他们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拒绝向物业公司交费。这些人的拒绝交费产生的后果就是破坏了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享受其他业主的权益,也即直接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些人不交费,其他业主多的费用其实就在为他们服务。这样的案例确实发生在一些物业区内。有时物业管理公司也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停水停电等,但这种做法容易引起难以预料的后果。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共同前去说服教育,如果仍不奏效,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用法律手段到法院提讼,最后法院用强制执行手段解决。业主管理委员会在制定管理公约时,应该将如何制裁无故不交管理费用的行为的有关条款写进公约里。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又可以称为共同储备基金。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巨额的非预见性开支,尤其是为维持和保存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正常运作、正常使用功能而进行的修缮改良的开支。这种修缮改良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讲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由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目的也是用于固定资产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因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作用类似于物业区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

众所周知,所有建筑物在建成之后,必然会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的损害。随着时间的增加,自然环境如风力、重力、震动、大气、水、雷电等对所有建筑物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侵蚀、老化、陈旧、残损。如果没有建立管理维修基金,就不可能合理、有效地安排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理和保养计划,必然会加速所有建筑物的自然侵蚀、老化、陈旧、残损,以致会由于维修保养不及时使所有建筑物过早达到危险程度,缩短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使之提前到达设计寿命,甚至于酿成伤害事故。相反,建立其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就可以有效、合理地妥善安排所有建筑物的修缮改良,所有建筑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修养护,使所有建筑物处于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所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断延长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改善和提高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了所有建筑物的档次和适应性,进而推动了所有建筑物的升值,使所有权人获得有效地经济价值,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投资的回报率。

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我们确立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作为物业管理基金。其中规定各类物业管理都应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原则上只适用于住宅类物业管理。这样做是因为住宅类的物业管理都直接面对着居民,同时在住宅区内用于居民公益性质的公用设施相对比较多,考虑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一般在需要对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时,需要的费用比较多,居民往往难以一下子承受,同时这些费用收集比较困难,这就直接影响了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设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相反对于非住宅类的物业管理,公用设施相对较少,费用小也比较容易筹集,因此,没有设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必要。

六、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许多实践证明一个物业区管理的好坏,与该物业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有着密切的联系。业主管理委员会由物业区内过半数的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广大的业主的利益行使权力。实际上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内广大业主行使权力的常设最高权利机构。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有:1.物业管理公约及《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变更;2.在合同期内解除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聘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企业;3.物业建筑物的重大修缮或改良;4.物业建筑物的重建;5.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6.区分所有权的强制出让;7.约定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事项。其中尤其是涉及到全体业主根本的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的选聘、解聘,以及物业管理公约修订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等问题更是重中之重。

业主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审核管理公司呈报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概况,对物业区内的重大资金支出或维修事项予以审核,批准管理公司运用维修管理基金。由此可见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在物业区内是非常重大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每月都要定期举行会议,商讨重大问题,以利于从早期消除物业管理中的隐患。

如果物业区内不设立业主管理委员会,而只是有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决定一切,就极容易造成很多对业利进行侵犯的事件,业主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得到保护,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纠纷的出现。

七、正确的法律关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基础

物业管理工作既烦琐,又复杂,既辛苦,又不容易搞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目前还不太完善,所以由于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而且这些问题又极不容易得到圆满解决,这就是我们目前物业管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要想避免物业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减少物业管理方面的风险,除了国家应颁布更详尽的法规和制定有关政策外,完善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是使物业管理工作走上正规的第一步。否则,法律关系不正确,导致以后一系列的工作都会出现问题。

在目前要求所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都正确理解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并用正确的法律文件来确定这些法律关系也是不现实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聘请精通房地产法律方面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例如制作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等。律师还可以提供有关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还可以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其他一系列相关物业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应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应该指出目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物业管理法律问题远远不止上述这些,诸如物业管理的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等等随着物业管理的深入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的对物业管理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深入研究和探索思考物业管理的法律问题,强化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用所有权构筑起物业管理理论体系,从立法对策上构筑物业管理生存和发展的法制基础,是我们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每一个业内人士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只有通过我们大家的不断探索、开拓和进取,才能迎来二十一世纪物业管理的灿烂明天。

参考文献:

1、刘佳能《现代物业管理》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

2、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

3、程信和、刘国臻《房地产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4、高富平、黄武双《物业权属与物业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5、夏善胜《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第6篇:研发管理论文范文

 

一、管理会计的定义

 

管理会计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学科,从产生到现在只有百年以下的历史并且关于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更是只有十几年的时间而已。到目前为止,不论是国内的研究还是国外的研究,管理会计理论都未能形成一套标准的,公认的理论体系。最初的“管理会计”名字,在H·W ·奎因坦斯教授出书的代表作《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入门》中出现,之后西方国家的各个会计学者和相关组织机构根据自身的专业了解程度,开始从不同角度对管理会计进行描述和分析[1]。1997年美国会计学者罗伯特·S·卡普兰在他与其他学者合作写的《管理会计》第二版中定义:管理会计能够为各级管理者和组织中的员工提供财会和非财会信息的过程。此过程需要组织内部全部职员对相关信息需求的推动,并有助于员工们设计出各类投资和经营决策方案。1970年到1980年之间,我国决定引入国外管理会计的相关内容,中国对管理会计研究非常优秀的学者有汪家佑和李天民[2]。

 

二、管理会计主体

 

管理会计主体通常是指管理会计为其办事的某一特定单位[3]。众所周知,管理会计大部分是向内部管理者提供有效决策信息的内部会计,不需要遵从公认的会计准则,所以管理会计的主体是具有层次性的。依照企业内部的各类管理需求,管理会计的主体既是企业内部各个责任单位,也是一个企业。然而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与发展,无体企业是可以依照交易的需求,在短时间内能把若干个体由网络连接起来一起工作,交易结束便可以告知解散;再比如有些上市公司拥有多个子公司,而每个子公司又有许多联营企业、关联公司等。在这种情形下,有些学者建议,有必要拓宽管理会计主体的空间领域。不仅是企业内部的各个责任单位或单个小企业整体,还可以是多个个体的联合体,如母子公司或者是无实体公司。

 

三、管理会计的发展

 

(一)成本控制是管理会计初期阶段的基本特征。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启用“科学管理”模式来解决日益严峻的生产问题。泰罗是古典管理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他曾在伯利恒钢铁公司利用与会计紧密结合的方法进行了有效的资本管理。他认为成本管理是企业控制和规划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所以他把成本会计的管理机能交由计划部门来执行,这样做有利于在一般的生产设备的条件下可以推进企业用稀少的材料和较短缺的工时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泰罗的研究成果在经过不断的实践发展后对管理会计的兴起起了关键性作用,逐渐构成以泰罗学说为基本方向的管理会计。在这一期间,管理会计以成本节制为基础,以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益为目的,关键内容有三个方面:预算控制、标准成本和差异分析。

 

(二)预测决策是管理会计决策阶段的重要特征。二战之后,西方国家开始兴起行为科学理论。行为科学派别认为企业管理模式的发展应该由最初的以事体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这同时也是管理思想的一个重大改革。行为科学之后便是管理科学。在管理过程中管理科学流派采用科学的方式并运用数学来攻克问题的方案,偏重解析了管理中的科学和理性等。之后,管理会计合并了管理科学中大部分内容。

 

(三)战略管理会计的产生。战略管理会计是随着信息普遍化和全国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产生的,人们逐渐认识到企业外部环境对企业本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跨国企业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管理环境都很重视,他们认为这样更有利于企业未来的长期发展。并且,企业为了能实现最终目的,得到核心的发展能力和逾额利润,就得分析企业本身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包含竞争者、 客户和政府机构等) ,并及时传递外部环境的动态变化。战略管理会计的定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西蒙斯在1981年提出的,他将“战略管理会计”解释为:“用于监督与构建企业战略的、有关企业竞争对手的管理会计数据的提供与分析”。[4]它主要分析的是企业的竞争地位和提升企业市场占有率。研究结果表明这不仅扩展了传统管理会计学的研究范围,还联系了竞争者经营管理的分析来对本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进行探察[4]。

 

四、战略管理会计特点

 

(一)适用范围:较为关注企业外部环境管理,跳出仅关注企业内部管理的固定框架,能为企业提供更为有利的财务信息,尤其注重各种相对指标或绝对指标的分析和计算。

 

(二)决策目标:战略管理会计比较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超出了较为单一的期间范围,还能利用它了解企业在经济市场中的动态变化。

 

(三)研究对象:战略管理会计一般分析与企业经营策略有关的非财会信息,例如生产指标的弹性、产品品质、客户的满意程度、市场占有率、与战略资本有关的数据、企业资产的规模和基本产业布局对企业的影响等。

 

结论

 

战略管理会计是由传统管理会计的延伸而来,近几年来它在我国的企业管理中运用较广[5]。随着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自由发展空间较大,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能自主决定其投资、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问题。加之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快速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人们能更好地收集,整理和使用这些信息,为战略管理会计的应用与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支持。企业运用战略管理会计,来制定合理的战略方案,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利润最大化,为企业赢得经济市场上的优势。但是,传统的管理会计在当今依然占有一席之地,对我国企业原有的内部管理依然具有广泛地实用性。所以,我们得正确认识和了解传统管理会计和战略管理会计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使两者能够相辅相承,互相补充,进一步促进企业未来的发展。

第7篇:研发管理论文范文

一、"抽屉式"管理

在现代管理中,它也叫做"职务分析"。当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大中型企业,都非常重视"抽屉式"管理和职位分类,并且都在"抽屉式"管理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职位分类制度。据调查统计:泰国在1981年采用"抽屉式"管理的企业为50%。在1985年为75%,而在1999年为95%以上。最近几年,香港的大中型企业也普遍实行"抽屉式"管理。

"抽屉式"管理是一种通俗形象的管理术语,它形容在每个管理人员办公桌的抽屉里,都有一个明确的职务工作规范,在管理工作中,既不能有职无权,也不能有责无权,更不能有权无责,必须职、责、权、利相互结合。

企业进行"抽屉式"管理有如下五个步骤:第一步,建立一个由企业各个部门组成的职务分析小组;第二步,正确处理企业内部集权与分权关系;第三步,围绕企业的总体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职责权限范围;第四步,编写"职务说明"、"职务规格",制定出对每个职务工作的要求准则;第五步,必须考虑到考核制度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二、"危机式"管理

在世界著名大企业中,随着世界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化,相当一部分进入维持和衰退阶段,柯达、可口可乐。杜邦、福特这样的大企业,也曾出现大量的经营亏损。为改变状况,美国企业较为重视推行"危机式"生产管理,掀起了一股"末日管理"的浪潮。

美国企业界认为,如果一位经营者不能很好地与员工沟通,不能向他的员工们表明危机确实存在,那么他很快就会失去信誉,因而也会失去效率和效益。美国技术公司总裁威廉·伟思看到,全世界已变成一个竞争的战场,全球电讯业正在变革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他启用两名大胆改革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副董事长,免去5名倾向于循序渐进改革的高级人员职务,在职工中广泛宣传某些企业由于忽视产品质量、成本上升、导致失去用户的危机,他要全体员工知道,如果技术公司不把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及用户时刻放在突出位置,公司的末日就会来临。

三、"一分钟"管理

目前,西方许多企业纷纷采用"一分钟"管理法则,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具体内容为:一分钟目标、一分钟赞美及一分钟惩罚。

所谓一分钟目标,就是企业中的每个人都将自己的主要目标和职责明确地记在一张纸上。每一个目标及其检验标准,应该在250个字内表达清楚,一个人在一分钟内能读完。这样,便于每个人明确认识自己为何而干,如何去干,并且据此定期检查自己的工作。

一分钟赞美,就是人力资源激励。具体做法是企业的经理经常花费不长的时间,在职员所做的事情中,挑出正确的部分加以赞美。这样可以促使每位职员明确自己所做的事情,更加努力地工作,使自己的行为不断向完美的方向发展。

一分钟惩罚,是指某件事应该做好,但却没有做好,对有关的人员首先进行及时批评,指出其错误,然后提醒他,你是如何器重他,不满的是他此时此地的工作。这样,可使做错事的人乐于接受批评,感到愧疚,并注意避免同样错误的发生。

"一分钟"管理法则妙就妙在它大大缩短了管理过程,有立竿见影之效果。一分钟目标,便于每个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实现自己的工作目标;一分钟赞美可使每个职员更加努力地工作,使自己的行为趋向完善;一分钟惩罚可使做错事的人乐意接受批评,促使他今后工作更加认真。

四、"破格式"管理

在企业诸多管理中,最终都通过对人事的管理达到变革创新的目的。因此,世界发达企业都根据企业内部竞争形势的变化,积极实行人事管理制度变革,以激发员工的创造性。

在日本和韩国企业里,过去一直采用以工作年限作为晋升职员级别和提高工资标准的"年功制度",这种制度适应了企业快速膨胀时期对用工用人的要求,提供了劳动力就业与发展的机会。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些发达企业进入低增长和相对稳定阶段,"年功制度"已不能满足职员的晋升欲望,使企业组织人事的活力下降。90年代初起,日本、韩国发达企业着手改革人事制度,大力推行根据工作能力和成果决定升降员工职务的"破格式"的新人事制度,收到了明显成效。

世界大企业人事制度的变革,集中反映出对人的潜力的充分挖掘,以搞活人事制度来搞活企业组织结构,注意培养和形成企业内部的"强人"机制,形成竞争、奋发、进取、开拓的新气象。

五、"和拢式"管理

"和拢"表示管理必须强调个人和整体的配合,创造整体和个体的高度和谐。在管理中,欧美企业主要强调个人奋斗,促使不同的管理相互融洽借鉴。

它的具体特点是:(1)既有整体性,又有个体性。企业每个成员对公司产生使命感,"我就是公司"是"和拢式"管理中的一句响亮口号。(2)自我组织性。放手让下属做决策,自己管理自己。(3)波动性。现代管理必须实行灵活经营战略,在波动中产生进步和革新。(4)相辅相成。要促使不同的看法、做法相互补充交流,使一种情况下的缺点变成另一种情况下的优点。(5)个体分散与整体协调性。一个组织中单位、小组、个人都是整体中的个体,个体都有分散性、独创性,通过协调形成整体的形象。(6)韵律性。企业与个人之间达成一种融洽和谐充满活力的气氛,激发人们的内驱力和自豪感。

六、"走动式"管理

第8篇:研发管理论文范文

加入WTO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

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目前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的99%,中小企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的6成和4成左右,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中国加入WTO以后,对中小企业来说,既有机遇又有挑战,但总的来说,机遇多于挑战。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有利因素有:

1.由于WTO要求实现国民待遇,这将使中小企业在产业准入等方面与国有大型全业和外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WTO要求赋予内资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在鼓励外资的历史背景下,由于享受比内资企业优惠的政策,外资企业实际上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在国家集中精力“抓大”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负担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相比,也享受着超国民待遇。所以,按照WTO的要求,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统一国民待遇的同时,也为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中小企业存在的非国民待遇问题带来了历史机遇。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已宣布放宽对中小企业的产业准入限制。

2.由于WTO要求放开我国资本市场,允许外资银行进入,这将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渠道和方式获得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机会。WTO要求放开资本市场,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并从事本市业务,必将加剧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间的竞争。这对中国的金融业必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正面影响将是推动内资银行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服务来提高竞争能力。而银行改善服务的最大受益者就是中小企业。同时,外资银行的进入也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中小企业运用资本经营,以购并手段实现低成本扩张向国际化发展,也将更为便利。

3.由于WTO将推动全球化产业结构调整,使富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获得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成为大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必不可少的合作伙伴。加入WTO,将为中小企业创造出新的生成与发展空间,使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相互分工与协作制造出过去只有大企业才有能力制造的产品。生产全球化与分工也将使更多的中小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必不可少的战略伙伴。我国在加入WTO以后,由于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和人口众多的国情,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技术含量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将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优势领域。

4.由于WTO将加快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中小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建立起与昔日大企业销售网相比美的市场销售系统。加入WTO将加快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将缩小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能力差异,所以,最大的受益者也将是中小企业,经过信息技术的武装加上互联网,使地域不再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时空局限,将使中小企业具备与大企业竞争的能力。互联网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使中小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建立起与昔日大企业销售网络相媲美的市场营销系统,因此,大企业大集团以大取胜的市场营销策略将不再是中小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

我国应对WTO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1.优先统一内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按照WTO的要求,必须实行内外资统一的国民待遇。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尽快赋予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

2.加大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力度

要采取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并重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制定促进技术含量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中小企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鼓励中小企业分类发展:或联合中小企业集团增强竞争力、或保持“小而特”占领特定市场,同时加大扶持力度,推动高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3.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改制力度

加大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要尊重中小企业改制的自主选择,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场。改制的形式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也可以是在依法评估、安置职工以及可以落实或经营群体出资;既可以是职工出资,也可以是经营者或经营集体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是技术、管理、知识产权等要素出资。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市场,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大力吸引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创办中小企业,形成较为宽松的中小企业准入机制。吸引和鼓励外资投资创业。放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合作的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力度

(1)通过政策性融资渠道,建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一是建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或委托现有商业银行办理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业务。二是中小企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可由中央财政拨款,也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三是在融资方式上,以长期信贷资金融通为主。

(2)创造新的直接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具有能够得到不需要偿还的外部所有权融资、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等优势,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单一的重要途径。

一是对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更适合当前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它通过清产合资、确认股权后再进行招股、扩股,在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二是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某一产业,特别是出于创业阶段的新兴产业,以追求因企业成长而获得的长期收益为目标的一种投资基金。此类基金最直接的收益者是从事高新技术的新兴中小企业,其功能之一在于将成千上万分散的中小额风险投资资金集聚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有助于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有助于区域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直接投资方式。三是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我国可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成本较低、准入较宽松的二板市场和地方柜台交易市场,为本地小企业提供交易场所。

(3)拓展间接融资渠道。

例如,建立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机构相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拓展相应的银行中间业务,可以为中小企业的票据办理贴现、再贴现提供方便;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融通资金提供等方面比其它金融手段更具优势。

5.要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税收扶持中小企业的重点是: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的改革,解决产权不清、政企不分问题;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走专业化道路;鼓励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方面的特殊作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城镇失业人员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切实消除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平等待遇和歧视性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这一思路,当前在税收政策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

取消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坚持税收优惠按国家产业政策向农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它需要国家扶持的产业倾斜,使各种经济成分在税收政策环境上待遇平等。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改变目前外资企业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现象。

加快企业折旧,对中小企业用一定数额的利润再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小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支出,可以在一定幅度年抵扣款。允许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应税所得,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应税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而据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论大小,只要有固定场所,财务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应该享有一般纳税人待遇。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入认定、发票购买等涉税适宜。尤其要创造条件,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的指导、信息、培训、企业发展分析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减少企业报账时间,降低纳税成本。同时,从中小企业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强化责任制,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把优质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进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6.要利用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的三类(科技型、都市吸老型、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允许参照市场劳动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可以全额成本列支。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或停薪留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建立中小企业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由企业年度缴费组成,如有不足,政府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欠薪基金专门用以垫付少数企业在申请破产、无力维持经营等需要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先垫付所欠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对有关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以支持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时间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企业职工创办中小企业,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也可一次性领取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

7.要利用社会化服务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1)理顺管理关系,改进政府服务方式。

可考虑成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或者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中小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制定。但是管理机构与中小企业无直接领导和隶属关系。政府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管理方法,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对全社会管理。对于改制后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分属管理,即企业资产及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属地服务管理。

(2)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连通区域、行业和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存量资源调整、社会各方参与,调动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形成中小企业服务的网络。

(3)推荐各类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中小企业可利用开放实验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设备从事技术开发,接受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使用设备、进行技术咨询和引进科技成果的费用给予优惠。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可获得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服务费用享受优惠。对中介组织降低收费标准后仍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中小企业创业者进行的创业培训,职工技能培训,培训费用全免。

8.要利用法律法规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9篇:研发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水利建设中首要问题是水利施工质量,而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取决于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其主要表现为施工组织和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控制的内容包括工艺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意义,接着分析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最后研究了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措施。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水利工程质量直接关系着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代水利工程建设普遍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中所遇到的困难,往往不表现在技术上或规模上,而在质量控制方面,实践证明,任何情况下,以质量为中心的三大控制(安全性方面控制、目测感官方面控制、使用功能方面控制)是正确的运作方法,好的质量是施工中做出来的,而不是事后检查出来的。

一、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延伸和拓展。重新认识水利工程的“质量”,主要要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安全性方面的质量。一般可以理解为水利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水利工程体积庞大,使用周期长,对产品的一次性投入比较大,不同于其他产品。从安全性方面来考证“质量”,“主体结构”质量是关键。二是目测感官方面的质量。一般又称为“目测”质量。在评选优质工程奖项目的过程中,“目测”的份量越来越重。三是在保证结构质量的前提下“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水利工程如同其他任何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一样,形体设计、装璜的完美,给人只能是感官上的享受。人们购买、消费的最终目的是使用,使用功能的质量,不仅有设计原因造成的,更多的是施工质量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如何通过消灭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提高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多创优质工程,为业主和用户提供优质的水利工程,既是市场竞争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因此,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必须要把提高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放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首位,潜心打造精品水利工程。

二、强化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质量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技术规程,组织贯彻保证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及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2、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和评定工作。

3、组织施工任务的特点,可分别按季、月组织质量大检查,有针对性地检查工程质量中的典型问题。针对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质量通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除措施。

4、参加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推广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的方案中,都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

5、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部位和工艺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要设置质量管理点,对其实行强化管理、重点控制:一是通过对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需要设质量管理点的关键部位。二是对设质量管理点的项目提出质量目标控制值,并制定强化管理的具体措施、方案。三是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点活动的具体负责人,落实具体技术措施,保证质量目标控制值的实现。

做以下措施调整:

1.在钻孔灌注桩、三重高压摆喷防渗墙施工区周边施打排水孔,排水孔直径Φ800mm,孔深12m,内置Φ600mm钢筋笼(底部及周边包裹滤布),钢筋笼孔壁四周用粗砂回填,待基础施工完成后,用低标号砼回填,回填时在孔内予埋1寸灌浆管,待排水孔内回填完毕后进行注水玻璃、水泥浆,保证排水孔处地基完好。2.在钻孔灌注桩、高喷防渗墙施工时进行表层土体加高2m,增加灌注桩施工时孔内泥浆固壁压力及加强成桩、成墙初时桩身、墙身固结,消除或减少地下承压水的破坏。

3.将原垂直防渗三重高压摆喷板桩由设计部门更改为二重高压旋喷防渗桩,桩径Φ600mm,两桩搭结10cm。防渗墙的更改一是改大原设计防渗墙的厚度;二是二重高压旋喷可增大孔内浆液浓度,使承压水更难稀释及破坏墙身。

经以上措施更改,施工后经检测842根钻孔灌注桩,其中Ⅰ类桩808根,Ⅱ类桩34根,Ⅰ类桩达96%,三组试桩静载试验均达到设计要求,整个孔灌注桩基础施工质量非常好。在高喷墙施工后经围井检测渗透系数为6×10-7cm3/s小于设计要求的渗透系数10-5cm3/s。

通过上述事例,充分说明地下承压水对地基基础存在一定影响,甚至会产生较大的危害性。因此,在基础处理,尤其是在深基础处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地下承压水的勘探。这一方面有利于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同时也有利于在施工中能采用相应的措施,避免承压水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寅,浅议基础施工地下水的处理问题,《工程力学》,1999.9.

[2]吴世红,植被根系影响下边坡渗流场分析,《建筑结构》,2007.2.

[3]马石城,某工程深基础降水及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与防治,《岩土力学》,200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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