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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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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1篇: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仅仅依靠某一种方法或一些较为零散的其它方法是很难从根本上实现的,必须采用一种全面并且完善的方法作为整个体系的指导。因此,进行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研究是解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的关键,它也是促使环境影响评价政策全面展开的重要步骤。我国当前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研究通常都面临着脱离实际的窘境,对规划环境影响的评价方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迫在眉睫。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就等同于通用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它一般指的是环境影响评价(EIA)的原则与方法在战略规划层次中的运用,也就是对政策、规划或计划以及其它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的、综合的、规范的评价过程。关于SEA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上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其中规定,任何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或行动都必须附带环境影响报告[1]。SEA属于战略层面,就目前来看还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SEA有助于解决项目层次上难以长期解决的主要冲突,并能够分析大量的项目累积环境影响。SEA要求从多个方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战略性策略进行详细论述,而SEA也必须在建设活动进行详细规划之前就实施,促使设计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合理方案,保证项目在取得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及环境稳定。

2 环境影响识别与层次划分

任何的建设活动都可能会造成对环境保护不利的影响,其中有些负面影响产生于工程设计,而有些不负面影响则产生于施工生产,还有些负面影响产生于规划中所存在的不合理规模及目标、布局。从理论上讲,相关政策、计划以及规划的制定和决策通常都是按层次划分的,例如规划指的就是中期的规划或长期规划,要求全面、科学、合理,时间跨度最小也应在5年以上,具体指的是对活动空间地域的布局安排,例如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生态规划等等;再例如计划规划通常就是人们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对不久的将来进行的活动部署以及相关安排,通常不会超过5年,但也不会太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苏联和我国的五年计划。而相应的,对于政策、规划以及计划对环境的影响评价也应进行层次划分,而划分环境影响评价的优点主要有避免将重要的不利影响遗漏、有利于合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有利于解决相应层次所应重视的环境问题以及简化下层位决策环境影响的评价。

对于环境影响识别与层次划分的方法,根据规划的层次不同,所涉及的行业以及领域和区域都有所不同,并且规划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活动和决策事项,因此,在规划决策中,关注的环境问题也存在很多区别[2]。大多数人会认为,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规划的环境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其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因此在规划的层次上应重点关注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探讨,以及对规划布局的合理性研究等问题,并在规划环境的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设置相应的环境界定,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议题需要在SEA中的阶段进行回答,并且建设项目的SEA还解决了具体建设活动中的环境可行性。

3 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与评价

以我国当前的情况看来,在宏观的SEA中,其工作可以在规划的初期就介入,因此替代的方案不仅包含针对社会、经济以及环境发展目标的不同方案,也包含了针对某一具体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之间的局部替代。关于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以及评价方法,对于专项规划层次较低的规划项目来说,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在规划方案制定之后才具体介入的,所以那些替代方案仅仅是针对某一具体的环境目标作出不同的环境保护策略而已。根据程序来看,局部替代的方案其设计过程和优化过程都是相互联系的,通常是发现推荐的方案出现问题或不足时,就用替代方案进行局部代替。所以说,替代方案的设计过程其实就是优化已有方案的过程。首先对所有的方案进行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价工作,然后再根据比选的技术思路对需要局部替换的地方进行修正和完善。替代方案一定是不可以在一开始就提出来的,它应该是在研究推荐方案发现问题时,针对性地替代,否则就会产生明显的盲目性[3]。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在对推荐的方案进行测试分析后,发现了其中的某些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后,针对这些问题设计局部替代的方案,然后预测并分析局部替代方案的可行性,如果有问题应继续修改或重新制定局部替代方案,直到方案对环境几乎不产生影响为止。

因此,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以及评价步骤为:第一,针对影响识别界定的主要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设定;第二,针对专题讨论具体的推荐方案;第三,对可能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第四,用局部替代方法优化推荐方案。

4 结语

综上所述,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SEA)方法的概念、主流程序环境影响与识别层次划分以及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价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虽然如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更有效方法步骤却还有待进一步探究。随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不断深入,其技术体系正在不断丰富并完善。

【参考文献】

[1]彭姗.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理论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9):103.

第2篇: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

[关键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国际水道;跨界环境损害;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惯例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2-0251-06

Owen McIntyre,爱尔兰国立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和国际水法;秦天宝(1975―),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国边界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比较法和国际法;蒋小翼(1981―),女,武汉大学中国边界研究院讲师、博士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和跨界环境法。(湖北武汉 430072)

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编号:NCET-10-061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国外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兼论新时期中国环境法律的发展”(项目编号:2009JJD820005)、武汉大学“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环境法治”70后学者学术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法律程序已经在各国国家层面的实践中顺利开展。同时,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领域中,已经有相关规定要求把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跨界环境影响。事实上,至少在跨界环境影响方面,优先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被广泛承认和接受,其实践已经形成了国际法惯例。目前在众多已生效的国际条约中均包含着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条款。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为预防跨界环境损害义务和相关合作义务实际履行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尤其在大范围开发项目或过度危险活动情况下,它也被视作有效应用风险预防原则的一种手段。因而,在一些国际争端中,国家已经依据现有的一般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被运用到跨界水资源利用领域。对于其活动将潜在影响共享国际淡水资源的拟建项目,双边和多边协议规定了一些形式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国家立法实践中加以实施。在实践中,除了提供履行防止跨界损害和合作的义务的方法,以及实际实施风险预防原则外,多边发展银行和其他发展机构广泛使用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他们支持的国际水道利用项目在规划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从而有助于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确立和发展,并进一步推动执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变为国际法惯例标准。

一、跨界环境损害与环境影响评价

Dupuy指出,从实践上来看,在预防跨界污染的习惯法义务规定之下,政府应考虑现有和可预知行为对国家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因此,这也促成“环境影响评价” 这一法律程序的引进。[1]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在各国国家层面的实践中顺利开展。美国通过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率先在国内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自1988年,为遵循1985年的指令①,欧共体成员国被要求建立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款。

目前,如此多的国家②要求在其法律体系下建立一定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以至于Birnie和Boyle推断:“国家层面实践的顺利开展,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很可能被看做各国根据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达成的共识,而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种法律通则或国家习惯法的必然要求。”[2]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领域中都制定了相关规定,把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适用于跨界环境影响。举例而言,1997年欧共体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修正案着重强调项目可造成跨界环境影响的完整程序要求,同时,这些项目可能影响他国环境时,则启动与其他成员国正式磋商讨论程序。同样,尽管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并未详细规定跨界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美国法院已经支持可能因阿拉斯加石油开发,而遭受环境影响的加拿大原诉人对该法案中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是否合适,提出了挑战。同样,加拿大联邦法院判令应当对提议的大坝的跨界环境影响做出评估。[3]1991年《美加空气质量协定》明确规定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第V(i)条规定双方负有“对于本管辖区域内拟开展可导致重大跨界空气污染的活动、行为、项目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4]的义务。同样,1993年《北美环境合作协定》第2条(I)(e)款对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评估跨界环境影响,施加了一种合适的义务,规定:“各方应在其领土范围内对环境影响进行适当评估。”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技巧已为国际法所广泛坚持和使用。包括经合组织、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内的一些关注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已采用包含环境影响评价的倡议或宣言。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原则17提到:“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应由国家主管当局作出决定。”

同样,在众多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文件中,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这一环境行为计划,要求政府制定“其他政策决定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考虑各项生态后果成本”。各类法律文件都将拟定评价程序,考虑国内和跨界环境影响。

另外,在众多已生效的国际条约中均包含着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条款。很典型的如,1974年《北欧环境保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公约和行动计划》,1985年《东盟协定》,1986年《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公约》,1989年《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1年《南极条约议定书》,1992年《气候变化公约》和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1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了内容全面的《越境环境影响评价条约》,至1998年共有22个成员国批准加入此条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防止跨界损害公约草案对习惯或一般国际法的编纂,产生了长期的和深远的影响,也规定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条款,要求对项目或活动将对其他国家的人民、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

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之国际争端

在一些国际争端中,国家已经依据现有的一般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例如,新西兰和匈牙利就依据此观点诉诸国际法庭,就法国地下核试验,要求法庭给予支持。国际法院指出,新西兰认为:

法国此举不合法。因其行为将导致或可能导致对海洋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法国在进行新一轮地下核试验前,应承担根据广为当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风险预防原则”,提供其不会向海洋排放这类物质的义务。③

尽管国际法庭大多数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前便主张驳回新西兰诉求,但三个持异议的法官坚持认为,新西兰提出了一个初步证据确凿的案件,法院应准予开庭聆讯。法官帕默尔总结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和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更具体化要求,现今都已成为国际习惯法中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个原则。④同样的,法官威伦莫特指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已成为普遍共识,法院应注意到这一点⑤,他还认为,根据国际环境法的现状,基于开庭前所提供信息,符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初步要求。新西兰大量运用风险预防原则论证了其主张,并且两位法官均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是风险预防原则的补充,尽管也可以依据1986年《保护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努美阿公约》第12条对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规定。

同样,在所谓的“Nirex案”中,爱尔兰在英国公开听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于组建专门机构的申请建议书,该机构将对与爱琴海毗邻的、作为原子能工业废料储存点的坎布里亚郡某地区的环境适宜性进行评估。爱尔兰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使英国政府对于其申请苛以义务,尤其是考虑拟议发展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义务。爱尔兰同样也递交了一份陈述完备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必要性、公众有必要获知有关可替代场所的信息的建议书,但这显然是基于相关欧共体立法,而非基于国际习惯法规范的需求。最近,关于爱尔兰与英国的争端,联合国海洋法仲裁法庭就因塞拉菲尔德(英国某地)的氧化物燃料设施(金属氧化物)运行或生产,致使向爱琴海排放了某种放射性物质有关事宜举办了听证会。⑥爱尔兰称,根据1982年公约第206条⑦,爱尔兰有权要求英国对金属氧化物设施运营进行合适的环境影响评价。在临时申请过程中,法庭指出,这是该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因其悬而未决导致无法做出最终裁决。事实上,依据海洋法(国际海洋法庭)以及联合国海洋法仲裁法庭做出最终裁决前的临时措施,其向国际法庭提出的有关请求事项中,爱尔兰主张,相关事物,英国基于第206条公约有义务就其金属氧化物设施运营和有关放射性物质国际转移行为,优先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措施。⑧

因此,国家、国际组织和法典编撰主体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视为预防跨界环境损害义务,以及相关合作义务实际履行至关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在大范围开发项目或过度危险活动情况下,它也被视作有效应用风险预防原则的一种手段。Birnie和Boyle也指出,当拟议项目或活动可能对邻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时,风险预防原则可以在决策过程中得以应用,并且因此要求做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这可补救“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国际环境管理和跨界合作工具的主要弱点”。无论如何,优先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被广泛承认和接受,至1986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环境法专家小组将环境影响评价定义为“国际法的新兴法律原则”,并建议,在国际习惯法框架内,计划实施或拟批准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的国家,应当在实施或批准计划活动之前对其影响作出或要求作出环境影响评价。[5]

三、跨界水道环境影响评价之国际法律规定

对于其活动将潜在影响共享国际淡水资源的拟建项目,一些形式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倾向于在双边和多边协议中加以规定,并在国家立法实践中加以实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2年《关于保护和利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的赫尔辛基公约》明确要求:

会员国应制定、修改、实施并且尽可能地采取相关立法、行政、经济、金融和技术配套措施,以便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形式评估得以实施。

该公约第16条要求跨界水体状况信息应被公众获知,包括水质量目标、许可结果与申请许可条件,以及为监督和评估而取样的结论。同时,Okowa建议,本国原居住民和他国居民均有向最终决策者提出建议的机会。1992年《公约》对现存评价做出进一步规定,其第11条第3款规定:

河岸各方应通力协作,定期对跨界水体状况、预防措施效果、跨界污染的控制减量进行联合和协调评估,并依据本《公约》第16条之规定,将评估结果向公众公布。

尽管1997年联合国《公约》⑨并未明确规定,对拟议中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或活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但Okowa建议:“在这种并未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价仍将隐晦地在程序义务里得以实现,尤其是在拟议项目付诸实施前通知可能蒙受跨界损害的他国义务中。”

确实,该公约仅有关于水道沿岸国告知其他沿岸国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计划采取措施的义务的第12条准确提及了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其规定:

在一个沿岸国实施或准予实施某拟议项目前,若该项目可能对其他沿岸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则该国应及时通知他国,并提供可得的技术数据和信息,包括环境影响的评估结果,以便他国准确预测该拟议项目可能造成的后果。

因此,为确保履行告知义务,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正式得到认可。环境影响评价中关于告知义务的一项相似的文献资料,包含在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2000年《共有水源协议》修订本之中。

在拟议项目或活动将影响共有国际水源情况时,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有着令人信服的习惯法地位。在依据2004年《关于水资源的柏林规则》所建立的国际水法体制下,国际法律协会试图更强调环境影响评价义务。⑩2004年《柏林规则》的第6章“环境影响评价”部分特别规定:

对于水源环境或其可持续发展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规划、活动,各会员国应坚持优先和持续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6章更进一步大致介绍了要被评估的影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关键因素。同样,第6章也规定,其他国家遭受严重损害威胁的任何人均有权在“无差别”方式下参与该项目、规划、活动的实施国正在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同样,有关“公众参与和获得信息”的第18条规定,该条所称“获得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水源管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即如该条注解所述那样,“第三段认为,公开独立规定于习惯国际法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促使信息可被公众获知的最有效措施”,但信息内容却不仅限于此。

因此,在2004年,国际法律协会水资源委员会各成员国明确表示,将实施跨界环境影响的要求作为习惯国际法的一个规则。为消除相关疑点,《柏林规则》第29条之注解明确指出:“国际法律协会承认,至少在跨界影响方面,跨界环境影响的实践已经形成了国际法惯例。”

四、跨界水道环境影响评价之国际实践

大量的国际专家小组,如世界水委员会(WWC)和全球水伙伴(GWP),已开始致力于构建开采共享水资源的方针、行为规范或实践标准;这些方针、规范或标准都提倡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世界大坝委员会(WCD)――一个将所有与大坝建设利益相关的代表,其中也包括环保非政府组织集聚一堂的论坛――于2000年报道了其结论,并提出了26条建设大坝的方针,其中也包括提倡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保护环境的方针。[6]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世界水坝委员会在其“决策的战略优势”中建议使用“全面选择评估”的方法,它称:

在评估过程中,社会环境因素与经济财政因素同等重要。选择评估过程贯穿规划、项目发展和操作的所有阶段。[7]

更实际地说,自1989年《环境评价指令》首次颁布,为评估对国内、跨界和全球环境造成的可能影响,世界银行基金的发展项目被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此程序目前已作为全部主要发展机构的标准。这对于国际水道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计划利用和发展水资源通常涉及巨额基础设施投资,且绝大多数未开发的水道位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几乎所有由多边发展银行(MDBs)或其他国际发展机构资助的基础设施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以便评估其潜在的国内、跨国界和全球环境影响。[8]世界大坝委员会对跨界河流储存水和水改道项目明确提出了以下建议:“如果河岸政府机构本着诚信谈判的原则就在共享河流上建设大坝进行谈判后,计划或协助建设大坝,外部融资机构将撤销其对该机构推广的项目和计划的支持。”

如果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对有效实施和遵守“诚信谈判”原则很重要,可以清楚地预见在实践中会经常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不仅对于多边发展银行或其他公共发展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的项目如此,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时,同意遵守世界银行环境标准自愿规范的40多个世界领先商业银行出资的项目也是如此。显而易见的一点是,这些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要比对发达国家的影响大。《经济学家》最近发表的一份调查指出,发达国家已经建设了大量的水基础设施,因此大部分国际水道的争议都存在于发展中国家,而欠发达国家近期的发展最大。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该调查指出,美国人均储水量为7000立方米,而南非为700立方米,非洲剩余国家为25立方米,肯尼亚仅为4立方米。类似的,埃塞俄比亚大约仅开采了其水电潜能的3%,而日本的开采率为90%。1988年就有人预计“尽管非洲拥有世界约1/3的水电潜能,它当前的发电量仅占2%”[9]。为了说明改善发展中国家水利设施的紧迫性,调查指出,世界有60%的疾病与水相关。2000年,投资在发展中国家的水利建设资金在750~800亿美元之间,WWC和GWP的一个下属机构建议,为了实现2002年8月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地球峰会的约定发展目标,投资额度需要增大到1800亿美元。在20世纪90年代,每年在大型大坝上的投资预计在320~460亿美元之间,其中的4/5都投资在发展中国家。[7]大型大坝的贷款约占世界银行贷款比例的10%,而且从促成尼罗河10个国家议定契约中就可以看出,银行对处于国际淡水政策地区国家影响之大。很多其他发展机构和捐助国都对水利项目作出了重要贡献,确保了通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环保因素。例如,英国海外发展对水利项目的援助份额从1997的3.5%,上涨到2002年的5%。2003年4月23日,欧盟委员会向成员国提出成立一个10亿欧元的水利基金计划,用于帮助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APC)国家实现于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地球峰会上约定的发展目标。该基金由欧洲发展基金(EDF)管理,用于资助可持续水项目和活动。最后,很多主要的评论员断言:“实际上,很多最不发达国家只会以获得国际援助为条件,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⑾

因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事实上提供了一个有助于考虑环境影响的正式的程序,比其他任何确定公平合理使用国际水道制度的相关因素的影响都要大得多。然而,这样的正式程序只能帮助确保在平衡竞争利益的过程中,“勉为其难”地考虑环境因素。另外,国家一直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及其被国内立法采纳只能增加国际惯例的砝码,从而支持执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已经变成国际法惯例标准的建议。

五、结语

在跨界水道利用领域,诸多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已明确表示,将实施跨界环境影响的要求作为习惯国际法的一个规则,并且承认跨界环境影响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跨界水道利用的国际法惯例。因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事实对公平合理使用国际水道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国际实践中,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经成为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前提条件。目前几乎所有由多边发展银行或其他国际发展机构资助的基础设施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以便评估其潜在的国内、跨国界和全球环境影响。这些规则以及实践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要比对发达国家的影响大,因为发达国家已经建设了大量的水基础设施,而目前绝大多数未开发的水道位于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国际规则与实践的背景下,作为主要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尤其要注意跨界环境影响评估要求对争取国际投资发展水利项目的影响,需要充分了解跨界水道环境影响评价之国际法律规定与国际实践,为发展可持续水项目和活动,顺利吸引更多的国际资金做准备。

(注:本文编译自Owen McIntyre《国际法中国际水道的环境保护》一书,该书中文版即将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注释:

①Directive 85/337 on the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s of certain public and private projects on the environment[1985] OJ L175/40, as amended by Directive 97/11,[1997] OJ L73/5。1985年指令第13条规定会员国应采取“遵循1988年7月日指令的必要措施”。

② B. Sadler,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a Changing World:Evaluating Practice to Improve Performance(Canadian Environmental Agency, Ottawa, 1996),作者预计超过一百个国家拥有本国环境影响评价体制。M. Yeater and L. Kurukulasuriya,‘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egisl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S. Lin and L. Kurukula-suriya (eds), UNEP's New Way Forward: Environmental Law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EP, Nairobi, 1995) 257, at 259,作者预计约有七十个发展中国家拥有某种环境评估立法。

③Request for an Examination of the Situ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63 of the Court's Judgement of 20 December 1974 in Nuclear Tests[New Zealand v. France] case order 22IX 95, ICJ Rep.[1995] 288, at 290 (emphasis added). See also paras 24 and 35. See further, M.C.R. Cravem,‘New Xealand's Request for an Exami-nation of situation… etc.’(1996) 45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725-34, for a summary of the case。

④Dissenting opinion, Palmer, ibid, at 412。

⑤Dissenting opinion, Weeramantry, ibid, at 244。

⑥Ireland v. United Kingdom (Order No. 3-Sus-pension of Proceedings on Jurisdiction and Merits and Re-quest for Further Provisional Measures) UNCLOS Arbitral Tribunal (24 June 2003)。

⑦第206条规定,当国家有理由相信,其权限控制内所计划项目可能导致实质性污染或导致海洋环境重大和损害性改变,国家应尽一切可能评估该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潜在影响,并通过第205条所规定的方式公布评估结果报告。第205条规定,国家应向“有能力国际组织”提供有关报告,该国际组织将向其他组织公布该报告。

⑧Ireland v. United kingdom(the MOX plant case),41ILM(2002)405(ORDER) See further, V, V. Hallum,‘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The MOX Nuclear Plant Case’(2002) 11 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273页。

⑨1997,36 ILM 719。暂无执行力,但是,尽管在公约中没有实施,作为目前的习惯法和一般国际法工具,在过去20年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水道的立法与实践研究中,它仍然具有很大影响力。

⑩ILA,Berlin Rules on Water Resources Law (2004), available at http://www.asil.org/ilib/WaterReport2004. pdf.《柏林规则》具体是指:对《赫尔辛基规则》的修订和逐步通过的相关规则。为的是提供更为清晰的具体的适用于国际水域的国际习惯法,为应对21世纪在全球水管理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⑾J.H.Knox,‘The Myth and Reality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2002) 96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91,at 296-301. See also, C. Woo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 Comparative Review (Longman, Harlow, 1995), at 303; and C. George,‘Comparative Review of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Procedures and Practice’, in N. Lee and C. George(eds),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Developing and Transitional Countries (John Wiley and Sons, Chichester, 2000) 35, at 49。

[参考文献]

[1]P.-M.Dupuy,‘Overview of the Existing Custom-ary Legal Regime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Pollution’, in D. B. Magraw (ed.),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lutio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Philadelphia, 1991), 61, at 66-8.

[2]P. Birnie and A. Boyl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Environment (2nd edn) (OUP, Oxford, 2002), at 131.

[3]Canadian Wildlife Federation v. Minister of Enviro- nment and Saskatchewan Water Comp. (1989) 3 FC 309 (TD).

[4]P. N. Okowa,‘Procedural Obligations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1996) 67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275, at 287-9.

[5]Experts Group on Environmental Law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egal Principles and Recommendations (1987) (Article 10), at 58-62.

[6]World Commission on Dams,Dams and Developme- nt: A New Framework for Decision-Making (The 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Dams) (Earthscan, 2000).

[7]Dams and Development:A New Framework for De-cision-Making-An Overview, at 24, available at http://www.dams.org.

第3篇: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

[关键词]规划环境;方法;作用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2-0256-01

前言:2009年10月,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要求,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均应当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综合考虑规划的环境影响,预先对不利影响提出相关的建议

决策性是规划的显著特点,而决策往往对环境和资金的消耗产生长期而巨大的影响。比如我国的汽车行业就将政策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充分地反映了出来,汽车工业在十四大中被确定为支柱产业,国务院在1994年制定了《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积极地鼓励个人对汽车进行购买。在该政策出台之后对汽车的消费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使我国汽车的保有量变得越来越大,但同时汽车对空气环境的污染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决策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以及不可逆转的特点,因此在规划编制阶段必须要充分的考虑规划给环境所带来的影响,预先对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相关的建议,确保最终确定落实的决策方案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小。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克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些不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决策在一些学者看来属于一种低层次的决策,其很难将累积影响、滚动发展和化整为零等这类的问题有效地克服掉,只能够反映发展计划。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在规划决策的阶段就开始对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并且以这些影响的性质为根据在前期将相应的替代方案选择出来,同时这些替代方案具有十分广泛的选择余地。这表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克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不足。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真正的从源头控制环境问题

采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能够从源头有效地控制各种环境问题,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在规划的源头及时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从而能够尽可能地防止出现各种生态环境问题。

二、规划环境影响性评价内容与方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是属于区域环境评价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结合,具有一定预估评价性、超前控制性等,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解决目前规划区域内出现的环境冲突,分析某一个区域存在环境影响因素,并从多方面详细诉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政策与措施,规划环境影评价必须在建造实施前期进行方案的讨论、制定出合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可研报告,使得该部分建设环境取得经济、社会、环境的相关性效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几点方法:核查表法、矩阵法 、叠图发、网络法、系统流图法、情景分析法、投入与产出分析、环境数学模型法、对比评价法 环境承载力分析法、累计影响评价方法。各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可能受到规划行为的影响、规划目标的影响、区域特征目标的影响其中包括自然条件、社会背景、经济状况等的专题地图、环境成分影响、投入产出的影响、分析方法的影响如有些环境评价需要经济数学模型的影响等。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受到许多因素影响,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可能产生相关影响需要表现在各个清单中,并对环境影响清单作出相关定性与半定性的评价,才能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

三、 对规划环评实践运行要点分析

1、突出评价重点

虽然,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了在规划环评时应突出评价重点,但并未提出具体措施。规划环评的类型较多,评价者在评价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全面规划,无法把握各个类型的规划评价的重点,导致规划环评重点不突出。因此,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规划环评,确定并突出规划环评的评价重点,在全面规划的同时,能抓住规划的重点,使规划环评更有效,规划环评能顺利实施。

2、合理把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力度

通常情况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消耗大量的物力和人力,所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必须以生态环境的敏感性程度、规划对象所处地域的特点等为依据。除此之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力度还受到影响方式、影响程度、规划环境效应的复杂性、规划实施、规划内容等很多方面的影响。

3、推动早期介入,实行全程评价

规划环评介入决策越早越好,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从决策的源头保护环境,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导致在计划或项目层次上难以挽回的错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编制的初期阶段,规划编制机构就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规划环评单位早期介入,从资源环境承载力、规划规模、布局等方面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整体思路进行研究,实行全程评价,与规划编制形成“同时启动”、“同时编制”、“同时实施”的三同时制度。

4、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心目标为根据开展评价工作

将一个对环境具有最佳作用的方案选择出来是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一般来说,规划环境对环境的作用和影响主要包括三种:一是负面作用和影响小于正面作用和影响;二是正面作用和影响小于负面作用和影响;三是正面作用和影响与负面作用和影响几乎相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最为主要的方法就是对规划所有可能的环境影响进行检验,并且以环境效应的发生背景和强度为根据将所有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和性质确定下来,选择出最佳的规划方案。

5、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建设

公众参与的程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决策的类型密切相关。传统的理想规划和项目环境评价模式下,公众并非关键的角色,可以通过小型听证会或网上公开咨询等低成本的方式进行;而交往型规划和分析型战略环评模式则要求更为广泛的公众或公众代表团体的参与,并充分吸纳其合理意见。尤其是规划实施可能对其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民众,参与到环评工作中去。

四、结语

综上,规划环评是政府综合决策科学性的重要前提保障,是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具。应该不断加强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评价的建设、构成科学有效的方法、确定有效的环境评价基础。

参考文献

第4篇: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274-0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扩展到对政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国环保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

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我国对法律逐渐进行了完善,然而在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面对。

1.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这三方中若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但是,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比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但是并没有对违反此条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中对由哪一级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并不明确。

因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

1.2 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粗浅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以有效地推进、指导和规范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行。但是,部分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粗浅,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较差。

首先,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简单。法律法规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但是部分法律法规规定比较简单。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如何鉴定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并无准绳和判断标准。此外,对于环境影响评后评价、评价结论的落实、监督等问题规定的比较粗浅。

其次,部分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作为作为判断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文件,应具有全面、易判断级别的特点。但是,分类名录中某些项目评价等级判别依据不够明确。如对水利类别的防洪工程的规定,新建大中型编制报告书,其他类别编制报告表,其中“大中型”的判别依据不明。在城市交通设施类别下道路的规定,新建、改建道路编制报告书。实际工作中,西北欠发达地区部分新建、改建道路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只进行数百米甚至一百米的新建、扩建,不涉及搬迁,周围无环境敏感点,根据分类名录需要编制报告书,但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编制报告表即可说明问题。

1.3 缺乏完善的环评监督制度

对于任何一部部门法,都应有相应的执法和法律监督环节,否则难以保障其有效实施。而目前我国的环评法中关于监督体制的规定少之又少,更谈不上是监督体系。环评法中规定的监督工作仅限于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的单向监督,而且这样的监督也没有被强化。如环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实施环境保护对策,但并没有规定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第二十七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实践中根本不能落到实处,没有环保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不会主动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更不会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更是有悖于环评法的预防为主的原则,规定了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的监督,似乎有“亡羊补牢”之嫌。对于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环保部门本应该在立项、审批、开工之前,就积极介入,全程跟踪,予以即时监督,随时督促整改,但是由于体制的缺陷,不能真正实现。而且一旦在中途发现问题强迫停工,就极易造成重大损失,使环保行为在进行经济考量时凸显得不偿失。

我国的环评法关于监督体系的规定除了缺乏上述对建设单位的全程严密监督以外,还缺乏对环保部门自身的监督。缺乏监督的环境保护行政权力同样会被滥用,也是导致实践中环评法执法不严的原因所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权利分散,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了专职环保机构,但其他部门也承担了本部门内某一类专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农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海洋局系统、港务局系统、渔政系统等职能部门。环保部门与上述机构之间存在职权重叠,导致各机构之间互相推诱,争抢管辖权。

2.解决对策和建议

2.1 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应进行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应对三者不履行相应义务或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进行明确,如由上一级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对决策者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如何处理,由哪一级行政部门给予何种行政处罚进行明确,可规定由上一级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2 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相对复杂和完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但是,部分法律法规部分规定比较粗浅,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于规定过于简单的法律法规进行丰富和细化。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后评价及评价结论的落实进行完善,细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的细节,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落实进行细化,加强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于实际工作中操作性差的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部分判别依据不明确的规定进行细化,根据实际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判别依据进行修订,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合理性。

第5篇: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

【关键词】冶金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1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目的和任务

近年来,随着开发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开发建设活动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也随之加大,不仅会直接造成对地表各种环境的破坏,甚至会影响地下水水环境系统。在这种情况之下,建设项目对地下水资源量的无节制开采利用,成为了导致地下水环境持续恶化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有效改善这一现状,确保地下水资源能够更好的为人类服务,就必须重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为合理开采地下水、保护地下水环境提供有力依据,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地下水环境评价的目的是保护地下水环境,通过预测拟建工程项目给地下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而依据预测结果对其影响进行客观评价,并科学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针对建设项目情况制定和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任务是以保护地下水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对开发建设活动的地下水环境进行预测、分析、比较,并对不同开发建设方案的地下水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评价,为规划开发建设项目布局,实施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奠定基础。

2 冶金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研究

2.1 冶金建设项目工程实例简介

该项目为冶炼金矿与铜矿的建设项目,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有毒重金属,项目所在地是国内较为重要的有色金属采掘冶炼基地之一,该地区的大中小型企业一直以来采取的都是粗放式发展模式,各种废水、废气随意排放,工业废物随意乱堆,致使该地区的表层土壤和地下水体大面积存在重金属污染问题,这也是选择该地区冶金项目作为的案例的一个原因,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2.2 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1)目标含水层的识别及确定方法。由于地下水之间各类物质的交换以及物理化学作用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地下水赋存与径流地质环境,所以对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含水层污染进行识别是评价的前提,而对地下水区域进行划分并明确可能污染的地下水所属主要水系是识别目标含水层的基础环节,但是由于含水层的种类较多.为此,需要借助不同的方法进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借鉴参考本地区的水文历史资料,这部分资料对于地下水环境评价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通过收集的资料可知,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层构造条件相对比较复杂,地下水的类型以及含水层相对较多,这使得水力之间的联系比较多变,按照含水岩组及其构造发育的具体特点,再参考不同含水层的水位动态变化数据,可将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系划分为5个系统,本项目场地位于北部白垩系地下水系统之上。在构造体系及地层结构上,白垩系有着属于自己独立的边界条件,它与周围的地下水系统没有任何的直接水力联系。同时,根据历史水位监测数据结果显示,白垩系地下水的水位标高常年保持在65-90m左右,而周边的地下水系统在静止时的水位与之相差500m左右,这表明该水系为独立的水文单元。

(2)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现状评价。通常情况下,对于一些地下水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都是通过该地区地下水水质的现状与国家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进行对比,来具体分析地下水的实际污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污染源分布、污染途径以及发展趋势。然而,若是想要客观认识该建设项目可能对该地区地下水环境造成何种污染,还需要对比地下水的背景值,为此,地下水的背景值获取成为评价的关键。所谓的地下水背景值具体指示在天然的条件下,没有被任何人为活动污染的地下水化学成分的天然含量。该值的获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水样采集法,另一种是数据对比法,为了确保结果的准确性,本文采用数据对比法来获取该区域的地下水背景值,以此来分析地下水污染物的积累和迁移规律。

2.3 几点建议

(1)确定预测评价区。预测评价区范围要以白垩系地下水系统径流、补给、排泄条件为确定依据,控制面积为15k,在这一范围内开展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活动(比例尺为1/1万),其目的在于明确主要污染对象的岩性结构、含水能力、厚度、透水能力,查明含水层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方式。在预测评价区开展的工作包括岩样与水样采集、供水水源类型调查、水位长期检测以及地下水开采近年利用情况汇总等。

(2)明确重点勘查区。冶金类项目建设区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是受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带,应将这一地带作为重点勘查区,面积控制为0.7km2。由于在重点勘查区没有设置勘探控制点,致使水文地质工作精度尚为达到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的高要求,所以必须开展大比例尺(1/2000)的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和勘验工作,主要包括水文地质钻探、弥散试验、抽水试验、渗透实验、包气带饱等,从而通过调查、勘察和试验,以获取目标含水层岩性、富水性、水文地质参数等信息,并且对地下水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参考文献

[1]辛宏斌.锦州地区冶金行业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2(6).

第6篇: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法制化

能源与环境是世界各国都关注的问题,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历了30年的历练,已经逐渐成熟,建立起了带有我国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一个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能够为实现公平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本文着重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制度化以及法制化后将为我国的环境发展带来制度保障。

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化进程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国家强制性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与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及经济背景紧密相联的。

1、建立环境评价制度初级建立阶段解读

在70年代,我国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而此时,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处在一个起步的阶段。当时我国正的经济背景比较特殊,因而,重工业的发展比较迅猛,产生了大量的废水环境污染非常严重。虽然环境的管理是以“工业的三废管理”作为重点的,但由于各类建设项目都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同时他们也是污染排放的罪魁祸首。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虽然有对于建设项目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又做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由于处于立法的初级阶段以及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操作以及环境管理的程序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到后期才陆续颁布,对于前期项目的监管还不到位,还没涉及到战略发展的高度来探讨环境评价。

2、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突破阶段研究

直至21世纪,我国的工业化以及城市化的进程发展更加迅猛,在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社会的进步同时,同时追求国民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的状态下,如何平衡环境与社会发展,已经成为了工作的重心。对于“三废”的控制,如何治理末端环境的污染,旧的策略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预防为主、污染源头,以及污染过程的控制成为了环境管理的新中心。因此,对相 关政策和策略要进行正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实施“先评价后实施”的政策,执行力则成为了政府工作的一个要点。

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框架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领域的法律和法规,另外的就是,其他环境保护及资源利用法律中所涉及到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部分内容。由于立法的机构不同,因而,环境影响的评价立法方式又可以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法规及政府规章。

如图所示:

二、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立法驱动力的状况分析

1、中央政府的推动

我国中央政府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影响着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立法。在1994年,中央批准并且了世界第一部由国家层次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国2l世纪议程――中国2l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此后,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正式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概念,这是在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加速度建设的新兴局面之下,中央政府的英明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实际上是意味着环境的因素会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作为考虑的一个基本点,之后的建设将会以综合决策做出策略的出发点。当前,中国政府处于转型期,正在努力转型公共服务型的政府,此后,政府的功能将会更多地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为我国的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也将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对于环境的保护高度重视成为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原推动力。

2、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推动着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这个过程中,立法也在不断的进步,这些改革的举措缓解了经济的增长和环境的退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但,不能忽视,这个矛盾是无法避免的,企业数量不断的增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逐年的增加,新项目发展过快并且分散,对于污染物的排放量逐年的加大,难以集控制和集中的治理。如在经济活动的范围与规模都不断在扩大的背景之下,用于规划和统筹的区域都在发展,为了区域的开发和建设的活动提供规划的蓝图成为了必然,因而,环境规划的指导作用是越来越明显了,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力也成为了必要。

3、公众的环保意识在提高,环境维权被重视

环境保护的工作在我国现今才正式提上日程,我国国民的环保意识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当初的环卫工作,转变成为对污染的控制以及对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之上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已经较过去,发生了非常大的提高,在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污染威胁的时候,国民的环境维权意识逐渐的显现。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不断完善,并且规范了社会的行为,维护着公众的合法权益。

4、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操作和管理流程的客观要求

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是在长期的环保之中发展出来的,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这个评价工作的有效实施,实际上是依赖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因而,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其实是具有行政程序法特点的。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对于行政的主体在而说,其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这个过程之中,其程序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承担一定责任。因而,环境的影响评价也是一项环境保护的实践活动,它涉及到众多的环节,特殊的强制性操作,决定了它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强制的操作和管理进行规划与规范。

三、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思考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虽然不断的处于完善中,但是实践中,还是会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了部分缺陷。诸多的学者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体系所提及、规定的各项具体内容都提出许多有益的补充意见和完善的建议。但是我认为,学者所提出的部分的建议实际上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的形成的行政管理体系的挑战,在我国的社会文化制度的框架之下,是无法短期实现的。环境立法的出台其实是我国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法规文件终将面临着部门的利益、企业的利益以及公众利益几种利益的交织,它的出台会比较艰辛。因而,在此文中,我只是分析了我国目前现有背景下的制度,从补充改进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完善环境的影响评价为出发点,希望国家能够重视规划环评的立法。

补充改进法律体系内容及框架。我国可以扩展现在的规划环境的影响评价范围,可以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同时纳入法定的评价对象之中。除了少数的部门规划可以不涉及到开发的利用以外,大多数的规划都要纳入进规划环评的对象范畴之中。可以把施行环境评价立法的公众参与性扩大,把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入更多的公众参与环境,将报告书编制完成后,以简本的形式,在相关的公众网站中,获取更多的公众意见和建议。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正不断的被赋予新的使命,环境保护的立法也处于不断的完善中。尽管我国当前环境的影响立法尤其是在战略环评的相关部分还存在者很多缺陷,但是我国的政府正在努力,相关的众多学者和机构以及环境保护的部门都在积极努力的推动着改革,相信不久之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将会获得更大的突破,更好的为我国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咸志涛.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J]. 企业导报, 2010,(07) .

第7篇: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

关键词:公路建设项目;模糊数学;综合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1 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方法的相关概念

所谓模糊综合评价法,顾名思义,即是以模糊数学理论为基础的评价方法,该方法的理论基础包括模糊评判法、灰色理论、组合数据包络分析法等相关方法,其最大优势就是实现了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而且大大提高了评价的综合性。

2 基于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体系要包括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等三个方面。如果可以确定评价标准,则要进一步对评价环境因子所包含的内容范围予以明确,即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地区不同,其环境状况及建设技术就会存在明显差异,相应的其所建立的指标体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要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建设。当然,在实际评价工作过程中,建立环境指标体系后还要筛选相关评价因子,因为实际公路建设项目中有些环境因子对工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所以这些环境因子也就不予评价。并且不同工程地区其环境质量也有所不同,即使同一个环境因子可能对不同地区的环境影响程度也是有差异的,因此要对整个评价体系中各项评价因子在其中所占的权重进行确定。比如某地区工程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比较突出,那么在评价过程中要将该因素的权重提高。

3 公路建设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

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首先要建立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因子体系必须具备可供筛选的功能。公路建设的最终产品即一条带状的地面建筑物,其会从多个方面对沿线周围的环境产生直接影响。从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作用来看,评价过程中,要按照公路沿线地区不同的环境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对应的环境功能各不相同,评价过程中只需对这些每个区域的环境功能进行分析即可,研究其主要影响指标,然后将这些环境功能评价结果综合起来,最终即可选择最能反映环境质量的、最具代表性的环境因子。从某种程度而言,公路沿线地区的环境体系非常复杂,其体现出多因素耦合的、动态的特点,其所涉及到的社会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及水环境、生态环境等多个环境体系,均无时无刻不发生变化,相应的,公路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体系中,就要将这些动态变化的、复杂的、多因素耦合的环境因素作为一级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具体而言,公路建设工程对社会环境的影响:首先,公路建设势必会牵扯到当地的地区规划,从而影响其经济发展规划;其次,在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居民的生活会受到影响,降低其出行的便利性,并且公路工程的修建还要占用大量土地,必然涉及到房到拆迁;最后,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基础设施、资源、沿线景观等也会受到影响。由此可见,公路工程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

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影响到沿线野生动、植物的正常栖息;其次,公路建设过程中,沿线天然植被地可能会影响到正常施工,必须进行清除才能正常施工,因此可能要砍伐森林、人工林,还有可能会造成草原的损坏等;再次,施工过程将地表植被清除后,不利于水土保持,导致公路沿线的水土流失;最后,施工过程中所用的混凝土、沥青等建筑垃圾会对当地土壤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可能还会影响到农作物中的含铅量。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施工废水在所难免,这些已经被污染的水从边沟排出后,会慢慢渗入地下,从而对地表水、地下水造成污染,进而对公路沿线的水环境产生影响。

其对声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机械噪声,从而影响到沿线居民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另一方面,公路营运过程中,公路交通噪声同样会对沿线居民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等。

公路建设工程主要通过三个途径污染大气环境:一是施工过程中无法控制的建筑扬尘,这些小颗粒悬浮在空气中,污染当地的空气环境;二是搅拌沥青时,会有大量的沥青烟尘弥散在空气中,这些有毒气体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另外,公路运营过程中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所排放的尾气是污染大气环境的重要因素。

4 建立基于模糊数学综合评价的数学模型

在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结果的量化问题是现阶段的难点,如果对评价结果进行量化,可以实现公路建设项目的横向比较。基于这一要求,本研究就在通过模糊数学理论实现评价体系中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的有机结合,计算出一个综合性的、可以量化的结果。该评价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公路建设项目,对其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计算。

4.1 综合评价指标集和评价结果标准集

设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指标集为:

A=[A1,A2,A3,A4]

其中A1指社会环境;A2表示生态环境;A3代表大气环境,A4则为声环境,A5代表水环境,每个元素中又包含了几个子元素:

A1=[A11,A12,A13,A14,A15]

A2=[A21,A22,A23,A24]

A3=[A31,A32,A33,A34,A35]

A4=[A41]

A5=[A51,A52,A53,A54,A55]

其中A11,A12,A13,A14,A15分别代表社区发展、居民生活质量与房屋拆迁、基础设施、资源利用、景观环境。

A21表示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A22代表水土流失,A23代表土壤及其含铅量;A24则为水环境。

A31表示一氧化碳,A32为二氧化硫,A33则是指氮氧化物,A34表示总悬浮颗料物,A35则为总烃。

A41代表交通噪声。

A51,A52,A53,A54,A55分别代表PH值、COD、BOD、油类、悬浮物。

设评价标准值集为R=[R1,R2,R3,R4],一般情况下,对评价结果量化的过程就是以评价标准值集作为参照标准的,用评价标准值集对比经过量化的综合评价的结果,即基于环境分析的角度评价项目的实际意义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其中代表有R1积极影响、R2代表良好影响、R3代表合格、R4代表负面影响。标准集可以赋值为(100,80,60,40)。

4.2 各项评价因子权重的确定

所谓权重,其实就是采用数量化的表示方法反映各评价因子对环境所产生影响的程度。由于各因子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有大有小,相应的,各项因子权重的大小也存在差异。

4.3 综合评价的计算

设评价因子赋值集为:

XT=[X1,X2,X3,....Xn],评价标准值集R=[R1,R2,R3,R4],则矩阵:称为XTOR上的隶属关系矩阵。

其中n是指评价指标中的项目数,例如对于一级指标而言,有四个因子,所以n=4,对于其中社会环境而言,又有五个项目,故n=5。R中的元素rij表示XT中第i个元素相对第j个评价的隶属函数,对于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采用降半梯形法来确定隶属函数,设Rj和Rj+1是相邻的两级的分级标准,如100分与80分,定义Rj>Rj+1,则x相对于Rj的隶属函数为:

x相对于Rj+1的隶属函数为:

设A=[a1,a2,a3,.....an]为XT上的权分配模糊向量,即ai表示XT中xi的权重,且Σai=1。令:

=[b1,b2,b3,b4]

再令b*=b1+b2+b3+b4,作:

B*=[b1/b*,b2/b*,b3/b*,b4/b*]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可以把公路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两级,下面对其第二级进行计算,如下:

Bk=AkVk(k=1,2,3,4,5)

其中:

A1=[a11,a12,a13,a14,a15]

A2=[a21,a22,a23,a24]

A3=[a31,a32,a33,a34,a35]

A4=[a41]

A5=[a51,a52,a53,a54,a55]

其中

Σaik=ai

分别对Bk作归一化处理得到Bk*,然后可以进行总的一级评价:令:B=A[B1*,B2*,B3*,B4*,B5*]T则最终的综合评价得分为:

P=RBT

本研究所提出的基于模糊数学的公路综合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体现出了操作简单、科学性强、更加合理的优势,计算过程中可以发现,该数学模型具备较高的实用价值,尤其是有些公路设计方案包含了多个主要影响因素,那么针对这类方案则更为适用;在不同的设计方案中,这些主要因素的影响程度又有所不同,当人工难以取舍时即可利用该模型进行辅助决策,且所有计算均通过计算机完成,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计算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袁卫宁,任征.高等级公路环境影响综合评价[J].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学报,1999(7).

[2]杨天军,张晓春,等.基于BP神经网络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5(1):37-39.

[3]李作敏,张凡安.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研究[J].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1-6.

第8篇: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

关键词: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环境监管

中图分类号:B8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纷纷设立了各类开发区,为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动力。开发区的实施必然会对当地区域的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为规划决策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区域开发的可持续发展。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开发区环境评价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实际工作中还是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本文就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了分析,并对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进行初步探讨。

1 我国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的开展情况

目前,全国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大部分已经开展了环境评价工作,随着部分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升级,很多开发区开始扩区、调区或升级等,一些开发区在改造、升级过程中已经开始进行规划环境评价工作,如洋浦经济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2 开发区发展与规划环境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开发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1 开发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规划布局、产业结构及规模不合理。

一些开发区规划编制较早,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修编时未充分协调,导致开发区规划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冲突;还有很多开发区在开发建设初期没有编制规划或在规划批准实施前进行了开发,根据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情况进行滚动开发,导致布局混乱。

(2)产业定位不科学、产业集聚效应不明显。

一些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所占比例偏低,大部分企业处于产业链低端,大部分开发区由资源性、初加工型企业占主导地位。

(3)基础设施配套滞后

部分开发区基础设施和产业协作配套建设相对滞后,基础设施综合功能有待加强。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无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雨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经简单处理后也直接排放,对水环境造成了一定污染。

(4)开发建设过程中不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一些开发区在“五通一平”建设过程中破坏自然景观,如惠州开发区开发建设中开山造地留下较大缺口或切割剖面,围填海面积约562公顷,破坏水生生物栖息环境,建设过程中缺乏环境监管,生态景观修复措施滞后,导致水土流失、不良景观影响等。

(5)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开发区布局分散、环境风险不易监管。

根据2006年核准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统计结果,以化工作为唯一主导产业的化工园区共14个,主导产业包含化工的各类开发区约340个。

2.1.2 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开发区在规模布局、产业结构和定位、基础设施建设及开发前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开发区的类型、区域位置、开况及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要求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开发区环境管理的角度看,开发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开发区没有开展环境评价或环境评价没有早期介入。

一些开发区仍没有开展环境评价,一些开发区开发前环境评价没有早期介入,开发过程中开发区管理部门为了在上级政府部门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绩,不按照开发区主管部门确定的主导产业引入企业,而是优先考虑经济利益,导致区域性的产业结构雷同、产业层次不高及能耗高等问题。

(2)开发区管理部门不按照环境评价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一些开发区在规划编制时虽然开展了环境评价,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不按照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审批意见或审查意见执行,产业结构、规划布局上不按照环境评价要求的产业准入条件、环境防护距离、优化布局执行。在管理上,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实施的范围小,很多开发区没有开展这项工作,也导致开发区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

(3)开发区开发前期没有开展环境评价、缺乏环境监管。

目前,开发区开发前期“五通一平”环境评价和环境监管上存在不足或缺失,一些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没有早期介入,而为了招商引资,进行前期的“五通一平”工作,开发区管理部门也不开展环境评价工作,在“五通一平”过程中没有环境监管,从而产生开发前期的生态、环境问题。

(4)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的技术规范缺少环境风险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论证的内容。

《导则》时间较早,没有纳入环境风险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论证,而随着我国化工园区和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开发区的陆续建设,特别是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及向开发区集聚的态势,迫切需要在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的相关技术规范中纳入环境风险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论证,引领环境评价单位在开展相关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过程中,将限制开发的生态、环境风险因素及资源环境问题作为开发区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产业准入的条件。

2.2 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2.1 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的问题

(1)规划环境评价开展滞后。

一些地区不够重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慢,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工作滞后,有的开发区在开展规划环境评价时已基本开发完毕,开发区在规模、布局、结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很难通过规划环境评价来解决。

(2)规划修编未重新进行规划环境评价或修编后忽视原规划的环境问题。

一些开发区实施改造、升级,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后未重新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导致一些具体项目的环境评价审批受到制约;一些开发区在规划修编时开展了环境评价工作,但对上一轮规划实施存在的环境问题轻描淡写或调查不够。

(3)规划环境评价对主要问题分析深度不够。

很多开发区在开发比较成熟、入区企业较多时开展环境评价工作,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分析不清,对规划实施的规模、布局、结构等存在的不合理因素没有深入分析,对现有主要问题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或减缓措施针对性不强。

2.2.2 原因分析

(1)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的合理介入机制没有建立。我国对开发区规划编制依据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号令)并没有规定开发区规划在哪个阶段开展,虽然规划环境评价在相关导则和环保部的文件中确定了早期介入的原则,但如果开发区规划不能在开发区开发前早期介入,那么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早期介入就是无稽之谈。

(2)开发区升级调整—规划修编—规划环境评价重新编制缺乏统一的协调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开发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是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级开发区规划的制定,及省级开发区的升级、国家级开发区的扩区和调整区位的牵头工作。

3 解决方法

针对我国开发区产业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须在现有环境管理方式、技术规范和监管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解决目前开发区发展过程中和开发区规划环境评价的问题。

第9篇: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对策;环评规划

中图分类号:X820 文献标识码: A

一、区域环评的概念及重要性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区域规划、开发建设活动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优选方案,指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是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方法。环境影响评价的本意是为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也避免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失。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2.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改革。

在我国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就有环境影响评价,它是实现科学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对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建设的环境影响发挥着重要的控制监管作用。由于环境问题的涉众性和决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成为社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在传统的经济发展中,往往考虑直接的、眼前的经济效益,没有或很少考虑环境效益,有时甚至为获取局部的暂时的效益,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结果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认识的提高和深化,有助于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2环境影响评价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在传统的发展中,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由于缺乏社会的、经济的、特别是环境的综合分析评价,盲目性很大,往往造成畸形发展,出现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污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掌握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容量,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才能符合客观规律并切实可行。

2.3环境影响评价是为建设项目制定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实行科学管理的依据。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获得应将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破坏限制在什么范围和程度才能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据此,提出既符合环境效益又符合经济效益的环境保护对策,并在项目设计中体现。使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建立在较科学可靠的基础上,同时也为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分析

2.1环境影响评价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环境影响评价是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研究。而在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个别的根本就不评。

2.2 环评队伍素质不高,环评质量差。

环评单位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环评人员专业素质差,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一些乙级评价单位,问题就更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意义。

2.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期拖延,收费偏高。

一些环评单位自持唯我持证的老大思想,认为与建设单位签了合同就是煮熟的鸭子,不及时开展环评工作,迫使有的建设项目投资到位、土建开始,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未编制,使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环评的目的更是打了折扣。在收费上却是狮子大开口,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评的积极性。

三、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对策

3.1 广泛开展环评法宣传教育,充分认识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就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的相互依存的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在认识,掌握自然状况和社会状况的基础,为经济的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提供可能和机遇,国内外的实践都充分说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重要手段,以保证经济发展的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而达到既发展经济又不影响破坏环境的目的。

3.2 加强环评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应严格环评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和发放。对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确又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持证单位,坚决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

3.3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加强综合服务.协调,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实行联合把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选址布局不合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及严重破坏生态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分级审批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降低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审批源头上强化环保审批管理。

四、有效开展环评规划工作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坚持“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原则,全面开展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从决策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职,依法加强对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审查机制,加强规划的环境管理,把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关,使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综合决策。①增强责任意识,把好环评关口。②顺应发展趋势,提高办事效率;③完善环评机制,不断开拓创新;④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对未批先建的要坚决停止建设;对未落实“同时”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对超期试生产的,要依法限期验收。要加大责任追究和环境执法力度,依法追究机关责任人和领导者责任。查不查.案件移不移送,责任在环境监察机构;处不处理,责任在审批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健拿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五要强化能力建设,打造过硬的环保队伍。

规划环评工作可围绕四个方面进行: ①同绕又好又快发展抓好环评,实现环评审批“四加快”:对环境污染较轻的项目加快审批;对污染防治技术成熟.措施可靠并已进入开展了业同区环评的项目加快审批;对公益性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加快审批;对经济发展重大的项目加快审批;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抓环评,充分发挥环评的“调节器”作用,优化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③同绕总量减排抓环评,进一步完善环境准入条件,实现总量减排目标,对不能满足污染物减排的项目坚决不能审批;④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抓环评,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对那些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违法违规的项目,该亮剑时就亮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

参考文献:

[1] 朱纯祥. 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对环境影响的预测方法及控制措施[J]. 安徽农学通报, 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