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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尤其是许可使用情况及《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预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九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住所(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目的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质押的商标及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的质押价值及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在订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和借款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如果贷款人重新评估后,质押商标权价值不足的,可要求出质人增加担保,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商标专用权变现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八条 因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贷款人应同时将该质押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建立健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质押的,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州(地、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和县(市、区)工商局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基本情况报省工商局备案,同时应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通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贷款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询质押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业务,认真做好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申请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材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在每季终了15日内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金额、笔数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汇总后上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银行直贷部分相关信息直接报送至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人民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共享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信息。
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须报银监局备案。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________(币别)_________元整,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____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出质人执_________份,质权人执_________份,_________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章):_________质权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国内一些银行从2000年起就开始推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但因券商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如在股票质押期内,质押股票不能在市场变现,加之证券公司融资还存在同业拆借、发放短期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融资的比例还比较少。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时,银行一般都比较慎重,股票质押期限一般较短。最长质押期为半年,发放贷款时银行将要对质押股票进行评估。一般银行贷给证券公司的资金,只占所质押股票当期市值的三成至五成,但如果证券公司质押股票为前景较好的蓝筹股,银行可以放宽到质押股票当期总市值的六成。
二、商业银行发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股票质押贷款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尽管对于居民,普通工商企业,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本身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却是直接而全面的。
1.对居民和普通工商企业而言,股票质押贷款丰富了融资的渠道。国家已经允许部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上市公司入市投资,但同时规定,这些企业入市后半年内不允许抛售所持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企业用股票作质押物到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就可能解决一时面临的资金难题。
2.对证券公司而言,用自营购入的股票质押贷款,原来只能使用一次的证券资金可能通过质押贷款多次重复使用,直接增加了券商的可用资金,从而使证券公司在资金面上更加充裕。对商业银行而言,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此项业务的合作,既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合法的融资渠道,也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使商业银行增加了新的贷款对象,拓展了新的放款渠道。这对丰富我国银行的金融服务手段,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活跃股市、推动国企改革和支持经济持续发展将起到显著的积极作用。
3.对于资金市场而言,该业务将会使二级市场的资金充裕,从而推动股市大盘向上攀升,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解困乃至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非常良好的市场环境。由于券商可将用自营资金购买的股票作质押获得贷款,然后可以用贷款再买股票再获贷款,按《办法》规定的最大质押率(贷款余额与质押证券基准市值包括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存款的比例)60%计算,理论上讲券商的融资杠率为2.5=1/(1-0.6),即券商的自营资金可以扩大1.5倍。
三、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基本风险
股票质押贷款与一般贷款业务相比,其涉及面广、风险点多、管理难度大,一旦经营管理不善,很可能产生股市泡沫,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从而对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防范和控制股票质押贷款风险,《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是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这家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以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但以上规定仍不能完全排除风险,即使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股票质押贷款仍较其他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风险。
1.借款人风险
目前,国内券商的自有资本实力和整体规模普遍较小。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相对不足,这就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给商业银行带来相应的贷款风险。必须明确,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担保贷款。其第一还款来源是券商自有资金,只有当证券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以其现金流入偿还贷款时。银行才以股票质押物的变现收入充抵所欠贷款本金。因此,借款人本身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决定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程度的首要因素。
2.股票价值风险
质押是一种价值形态的作保,其本质是权利人享有从出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作为担保的出质必须是风险很小的特定标的物。若以股票作抵,以股票的何种价值为抵呢?若以账面或清算值为抵,质押权人不得而知;以内在值为抵,那是证券分析家个人的主观臆断;以市场价为抵,那更是无法预知其所含的价值。实际业务中,在进行质押贷款时,通常以每股净资产作为计算股票价值的参考依据,但是每股资产并不能真实反映股票价值,因为净资产中可能含有已被抵押的资产,以它作为股票价值而贷款,无异于重复抵押,这些因素均给贷后股票价值监控带来较大困难。
3.股市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在股票质押贷款中除了要承担个股价值变动的风险以外,同时也面临着整个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国内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借款券商经营状况会迅速恶化,用于质押的股票也会迅速贬值,银行可能无法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从而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目前,我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源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普遍恶化,大批企业包装上市,而其真实经营业绩却十分低下,入市资金受到虚假信息误导,造成股市价值虚增,从而使金融风险大量聚集并潜伏下来。
4.股票质押的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能够用于质押,而《公司法》则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应属无效质押,不受法律保护。
四、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基本措施
商业银行在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应高度关注证券市场的变动状况,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做到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统一。建立及健全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要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贷前调查和审查工作,严格手续确保质量。二是做好贷中监控工作。三是要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
根据人行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它首先应具备综合类券商的资格条件,如自营业务与业务严格分开;经过清理整顿后,资本金已经足额到位,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发生的挪用交易结算资金已归位;规范经营,有稳定的还款来源等。此外,作为借款人的证券公司在近一年内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及受到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二)建立质押股票标的物的风险评估、监控及处置管理机制
证券质押贷款与商业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其押品的价值是以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为衡量尺度的,这就意味着该类贷款要面临由于押品市场价格波动而给贷款带来违约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质押贷款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有效管理该类贷款所蕴含的市场风险。在具体贷款操作中,对市场风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补偿等几个方面。
1.证券质押融资中的风险衡量
(1)证券押品的选择机制。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逾1500多家,一家证券公司所持股票的种类也十分繁多,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证券分类评级体系,从证券公司所持的各种证券中甄选出风险最小的证券(组合)作为押品,或者对证券公司提供的押品证券(组合)给予分类评级,对其采取不同的措施。
(2)股票(组合)押品动态估值机制的建立。
在实施股票质押贷款之后,仍要实时监控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格走势,即所谓的“盯市”,当价格跌破一定限度从而造成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值遭受重大损失时,就要进行预警,从而提醒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由于以市场价格为原始预警信息输入的做法更加有利于强化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2.证券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补偿
(1)折扣率的设置。设计合理的折扣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证券市场的波动要求建立合理的折扣率,从而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提供补偿机制;其次是证券公司以证券为质押向银行融资实际上存在一种信用放大的机制,即证券公司可以循环运用股票向银行融资,进而用新增资金购买股票继续进行融资。因此,设计适当的折扣率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过分陷入到推动证券市场泡沫的恶性循环中。
(2)在贷款定价中加收合理的市场风险溢价。贷款利率是贷款资金的价格,所有成本和风险都要在贷款利率中得到补偿,但普通贷款中一般只需要考虑资金筹集成本、运营成本分摊、信用风险溢价、期限结构溢价等因素,而股票质押贷款则还要在此基础上对所持有的市场风险确定其相应的市场风险溢价部分。目前来看,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利率,可以参照银行利率或国债回购利率来确定,同时应该根据证券公司的资信度、资产负债率、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作一定幅度的调整,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三)参照国际惯例,设定警戒比率
警戒比率即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比例。当股票价格下跌至警戒线时,首先要求证券公司及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所形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如无法及时满足,商业银行应立即出售持有的质押证券。
根据目前我国股市的发展特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100%=14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100%=13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既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五、结论
【关键词】 高等学校; 科技企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近年来,我国高校产业尤其是高校科技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迅猛,成长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科技企业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规模相对较小、业绩尚不稳定,直接上市融资能力不足,加之有形资产占有量较少,传统的可抵押物缺乏,又导致其银行贷款困难。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极具潜力的资产,其巨大的担保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正以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成为高校科技企业破解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高校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
《民法通则》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般包括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质押等几种形式。高校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条件已经具备,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国务院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第17条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银监会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第10条也要求商业银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相关的配套服务体系已逐步建立
2006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了首批18家单位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搭建了知识产权交易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继2001年《无形资产评估准则》颁布后,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指明了方向。目前,国内已逐步建立起一些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培养了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
(三)高校科技企业丰富的知识产权储量
截至2006年,我国的储蓄率已高达46%,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本储量充裕。然而迅猛发展的高校科技企业却因其研发活动所形成的大多是高度专用性资产,甚至多为无形资产,无法满足银行贷款的抵押要求而往往申贷无门导致资金紧张,步履维艰。与高校科技企业土地、不动产等传统的抵押物严重匮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巨大的知识产权拥有量。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球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为3%至5%,而我国专利申请年增长率是20%,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截至2007年底,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突破560万件。这其中,具有巨大创造潜能和创新意识的高校更是收获颇丰:目前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已占全国总量的11.7%;在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全国高校共获得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164项,占授奖总数的64.8%,尤其是国家技术发明奖,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奖比例高达81.1%,且3项一等奖均为高校获得。依托于高校母体这片储量大、品位高的知识产权富矿区,高校科技企业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拥有量为其申办质押贷款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9年国家开发银行首次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大唐集团的TD-SCDMA项目(由我国提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获得国际认可的通信系统标准)进行融资支持,有效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以专利权质押组合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形式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2006年10月,交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共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展业通”,截至2007年6月8日,在短短7个月内,贷款余额已突破亿元人民币,有力地支持了贷款中小企业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的历史不长,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受到不甚完备的法规制度、尚不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大、问题较多,以致于对该项业务的实践与探索还远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真正能够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解决资金燃眉之急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数甚少。随着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比重的逐步提高,在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高校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为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的巨大优势和潜力,有效畅通其质押贷款的融资渠道,有关方面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进措施
(一)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操作规则及实施细则,确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质押登记的适当性、质押权益公示的构成、质押权益所覆盖的具体资产、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加强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有关许可使用权转让、担保权益的实现等适用法律条文的遗漏和缺陷,立法机关应及时修订补充。
积极探索研究涵盖生物和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资源环境、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拓展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给予法律支持。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惩处知识产权侵权及质押贷款违约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完善审判体制,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简化执行程序,一旦出质人违约不能如期归还借款,质押权利人就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对质押物同时或有选择地行使各种权利或救济措施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及法律保护问题。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配套服务支撑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由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界代表,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加强评估课题研究,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性文件并分别制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具体细化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提高评估公信度。
我国目前不同的知识产权出质分属不同的登记机关,譬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登记机关就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中国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从而导致其登记流程、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为降低质权设立成本,提高质押融资的效率,应尽快统一知识产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流程和收费标准。尤为重要的是登记机关应建立明确的优先权规则,以质权出质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质押权益的优先顺位,先登记者先受偿。知识产权的登记系统应采用备案或公示登记制,规定标准化的公示格式和内容要素以实现登记记录的电算化,方便信息检索和查询。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体系,规范执业资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提高质权纠纷处置能力,加大侵权打击力度。逐步建立管理规范、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畅通质权处置通道,保障质押权人的利益。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1.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风险管理
与人们所熟知的传统质押物不同,知识产权一般为知识及智力创新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也较高,而且往往稳定性较差。譬如目前法律框架下的一些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等均规定了有效期限,随着科技进步、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具有更高效能、更新设计理念的新技术的出现,会使原专利迅速贬值,在到期之前早早地就丧失了其经济价值。一项知识产权还可能会因为不使用、未付续展费而失效或受制于强制许可。这样,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属性,加之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和方法,评估机构不甚专业,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质押权人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匮乏、质押贷款的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均会导致知识产权质押的现时内在价值难以准确衡量,而质权实现时的未来价值、预期现金流则更加难以确定。
因此,为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期风险,承办此类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人民银行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下,经过市场调研与分析,严格筛选贷款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出具可行性报告后进入审贷程序。这其中,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以确定其可质押性是防范风险、保障质押权利人利益之关键。
首先,知识产权质押权利的确定性取决于:贷款的债务人是否确实为质押产权的所有者;该项产权是否拥有共同所有人;对该项权利的申请有无第三方异议;该项权利是否已登记并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类别和年限;权利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
其次,可采用收益还原法,通过估算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质押价值:第一步,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分析被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历史业绩、现行结构和相关因素,然后判断并评价其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以及实际利用后的预期经济价值和社会贡献。第二步,在同时满足获利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遵守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孰短的原则确定其折现期限。最后,通过估算目标知识产权的预期风险报酬率适当确定其价值评估中的资本转化率(预期收益率),然后将目标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预期收益转化为质押评估值。
2.知识产权质押期限内以及处置中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决定发放贷款后应妥善保管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以防被盗用或重复质押。在质押贷款期限内对于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积极跟踪、密切关注,实施动态监测:一方面防范出质人违规转让或许可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业已质押的知识产权,导致质权价值下降损害放贷人利益;一方面当某些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因技术进步而自然贬值时,贷款银行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可与其协议变卖(拍卖)出质的知识产权以提前收回债权。
对于盗版、假冒等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明确知识产权界限,严厉打击,提高违法者的侵权成本,有效遏制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贷款银行也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预警应急、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涉及质押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
培育并完善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产权交易,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建立通畅的产权处置通道,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作为质权的知识产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转让、许可、拍卖变现以快速化解产权质押的处置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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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二、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归还贷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将质押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注销出质登记。
四、股权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还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
五、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不同银行质押率是否一样?
小陈想添置一些大家用电器,所以准备提前支取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可他仔细一看,这些定期储蓄存款不少快到期了。取了可惜,不取则重新装修旧房的资金缺口大。小陈想到银行贷取小额质押贷款,在解决燃眉之急的同时,又能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他想,是不是每家银行的质押率都一样呢?
专家支招:每家银行的质押率是不一样的。各家银行在风险可控下,根据自身实际而提出不同的要求,有的银行是90%,有的则是85%,有的只有80%。基于此,贷款者如果想要把质押物质押后多贷款,不妨多跑几家银行,通过比较选出质押率最高的,以实现自己最大贷款额度的目的。
不同银行贷款利率是否相同?
最近,小马想买一台高配笔记本电脑,可他的定期储蓄存单没有一张是新存的,如果提前支取,则不划算。因此,他决定用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小额质押贷款,解决资金问题。小马想,如果到银行进行小额质押贷款,那各银行的利率应该是一样的吧。可如果选了高利率银行,他不就吃亏了吗?
专家支招:对于小额质押贷款的利率,每家银行不一定一样。因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上浮小额质押贷款利率。有的银行选择上浮调整,有的银行则会选择不调整。这样一来,各银行的小额质押贷款利率不同。基于此,为了少付贷款利息,贷款者需在银行间进行比较,只有贷款利率最低的才是最佳的。
想贷多久时就可以贷多久?
小张装潢新家需一大笔钱,可他存的是5年期定期储蓄存款,还有1年半才到期。如果提前支取,他会亏损不少。经过几次的连续降息,小额质押贷款利率也不高。小张经过计算,觉得还是质押存单贷取小额质押贷款,在存单到期后归还贷款更合算。所以,他决定这么办。可是,小额质押贷款一次性想贷多长时间就可贷多长时间吗?
专家支招:小额质押贷款有时间的规定,主要分为半年期、1年期两个档次。也就是说,贷款者如果贷取小额质押贷款,一次性最长时间可贷取1年。基于此,贷款者想一次性贷取1年以上的小额质押贷款,是行不通的。如果想贷取更长时间,那怎么办呢?可以到期后重新办理续贷手续,等于延长了贷款时间。
贷一年贷两半年
利息是否一样吗?
前不久,小赵买房首付款不够,便向亲友借了几张凭证式国债,准备质押后向银行贷取小额质押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有两种期限,半年期和1年期。他想贷1年,但他想,如果贷两个半年期和贷1个1年期的利息支出一样吗?他不想额外多花贷款利息,所以很纠结。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而且直接影响着该国的国际地位。而经济增长速度的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该国诸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大型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数量与质量。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具有所需投资数额巨大、建设周期长、风险系数高等固有特点,使得众多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如何加大融资力度,利用有限的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已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几年前,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具有超前意识的银行为了配合本地区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敢于尝试,勇于创新,依靠法律规定并充分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开办了以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动产的收益权为出质标的的新型权利质押贷款方式。此后这种贷款方式迅速崛起,成功地解决了银行一些信贷业务上的担保问题,既扩大了银行业务,又保障了信贷资产安全,更促进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但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种新生事物。何谓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对社会实践而言,它有何价值,价值大亦或小?同传统的权利质押相比,有何明显特征?它是如何设定的,依法设定后又有那些法律效力?当我们试图准确把握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之时,这些问题便一一摆在我们的面前了;而当我们试图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就需要进行系统研究了。
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概说
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研究,首先要明确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概念的内涵。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上甚至学理界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之内涵予以界定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质押、权利质押等相关概念。
质押,在传统民法中又称为质权,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可以在给付未履行前留置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质物,并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质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周枏,1994;王利明,1998;郭明瑞,1999)。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谓之质物;占有质权标的之债权人谓之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谓之质押人。由于质押是为担保债权而在质物之上设定的质权,债权人对质物价值可予以支配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因此,质权属于担保物权。依各国物权立法之通例,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出质标的的质押(刘迎生,1998)。按照一般民法原理,能够成为权利质押之标的的权利须具有以下几个特性:第一,须为财产权利。所谓财产权利系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并能以金钱估价的权利。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之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因此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第二,须具有可让与性。因质权为价值权,须以其标的之变价优先受偿质权人的债权,因此质权的标的须有变价之可能。虽为财产权,但无让与性的权利,因不能实现变价,也就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至于何种权利适于设质,须由各国物权法律依据国情而规定。
那么,不动产收益权能否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质押的三种类型的权利,即:1、债权类,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股权类,即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即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同时在立法技术上又以第(四)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弹性规定作为补充。那么不动产收益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债权?股权?亦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不动产收益权不属于上述权利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具有权利质押之权利所具有的各种特性,当属“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无疑。为此笔者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内涵界定为:债权人(一般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担保其借贷债权,在债务人(一般指政府)给付前得以留置债务人交付的高速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动产收益权,并于债务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得以上述设施之收益优先受偿的担保行为1。
对于以不动产权收益权为权利质押标的一说,无论在各国法律上,还是在理论界甚至在实践中都是有据可凭的。
(一)法律依据。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0条规定,可让与之债权及其他权利,均得为质权之标的物;德国民法典第1273条第一款规定,权利得为质权的标的物。第1274条第二款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权;瑞士民法典第899条、日本民法典第36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784条亦有类似规定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这为不动产收益质押提供了明确而又可行的法律依据。
(二)理论依据。以不动产收益权为质押标的,不仅有法律依据,亦为中国一些民法学者所认可。梁慧星教授认为(梁慧星,1995),日本现今通行的权利质权有:债权质权;股票上质权;公司债券上质权;不动产物权上质权;无体财产权质权;提单上质权;保险金请求上质权 。不动产收益权应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可以成为权利质押之标的;江平教授认为(江平,2000),
凡具有可转让性的其他权利均可成为质权利。如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上的收益权 。对不动产上的收益权可为权利质押标的,笔者无异议。但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为质押标的却不敢苟同。因为依中国法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担保的,为抵押而非质押。 (三)实践先例。从1997年以来,广东省某市环城高速公路建设急需大量资金,向几家银行申请贷款。由于这些贷款金额巨大,在落实贷款担保问题上比较困难。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此又相当重视,有意尽快促成贷款的落实。在此情况下,该市某银行信贷部门和该行法律部门经过调查讨论,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大胆提出了以高速公路收费权益作质押的方案,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赞同、配合和支持,从而顺利签订了《质押合同》。合同签订后,经政府公路收费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同时,该银行还在尝试接受以污水处理收费权益作质押发放公益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基金,其基本操作程序及《质押合同》的约定,与上述以公路收费权出质相似。该行以收费权(或收益权)作质押不仅解决了贷款担保问题,而且也解决了还本付息资金的来源,开创了中国以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加快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 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效应分析
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有其一定的价值基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亦不能例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的收益权为质押标的而向其放款,既解决了政府建设基础设施所需资金短缺的难题,又扩大了银行自身信贷业务的范围,实现了银行资产的保值增殖,更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其具有的积极效应是不言自明的——
(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确保银行信贷债权实现的可靠手段。根据担保法原理,债的担保有人保与物保之分。物的担保又可进一步分为移转所有权的担保与担保物权之分。在人的担保中,因为以保证人的信用作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否确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则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处于不断变动状态,具有不稳定性。而物的担保因是直接以物为担保的,不受担保人的信用状况限制,所以物的担保比人的担保更具有可靠性,故有法国谚语曾云:“人的担保不如物的担保”1。但在物的担保中,移转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因其仍属于一种债的关系,原则上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这种担保也缺乏足够的安全性。 而担保物权则与之不同。如前所述,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为担保物权之一,它是在担保物(不动产收益权)上设定一种物权,担保物权人( 质权人)支配着质物即不动产收益权之价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直接代为行使收费权并控制账户内的资金流出,直至贷款本息得以偿还。因此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既不受担保提供人的财产状况的影响,又可打破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可以使银行的信贷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确保银行信贷债权实现的可靠手段。
(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政府融通资金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不仅于债权人有确保其借贷债权实现的作用,而且于债务人一方亦是其融资的有效手段。在现今国际国内条件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其中在高速公路、城市基础公益设施建设方面的差距更是令人吃惊。发展中国家要想缩短这一差距必须加快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以期为其他各方面建设夯实基础。但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难题,而广大私人投资者对诸如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投资巨大的社会公益性项目,要么因其投资巨大不愿意投资;要么因其风险大、建设周期长而望洋兴叹;要么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收费权作为出质标的向银行申请贷款,既对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又使政府获得了自己所需要的资金。因此,设定不动产权益质押以增强政府信用是政府融资的有效手段。同时,债务人借债后,若不能清偿债务,其用以担保的不动产收益权将由银行代为行使,政府信用将受到影响。所以债务人为避免自己信用减损势必会尽力合理利用融通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提高经济效益。
(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发展地方经济的有效工具。正如前述,政府通过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不动产收益权为出质标的从银行获得所需款项后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基础设施建设势必快速发展,这会对地方其他各项事业发展起到带动作用,连锁反应便应然而生。这样基础设施建设与其他各项事业互相促进、相互依存,对整个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有其积极的意义,亦必有其消极的影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亦概莫能外:1、由于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建设周期过长,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因资金缩减而对其他信贷业务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限制;2、在建设周期内,因银行方面原因而单方违约,势必造成工程因资金短缺而中途搁浅;3、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政府为一方当事人。但由于在中国目前体制下,与政府相比,银行仍处于弱者的地位,一旦政府违约,银行与政府之间的诉讼纠纷必将旷日持久,这无论于政府还是于银行都有害而无利;4、在同一不动产收益权上设定数个质押时,债权人之间如果发生纠纷,势必比一般民事纠纷纷繁复杂,徒使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不经济。
不动产权益权质押尽管存在一些消极影响,但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毕竟不动产收益质押的积极效应仍是远远大于其消极影响的,我们应该加大力度支持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特征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属于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一般法律特征:如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无效,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亦无效;如具有不可分性,即在债权全部受偿前,质权人得就质物的全部行使其质权,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清偿也不受影响;如不动资产收益权质权为价值权和变价权:一方面质权是以取得质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另一方面又不是以实现给付价值为目的而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如具有优先受偿性,等等。但是,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毕竟是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具有其他权利质押所不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
(一)权利标的的特殊性。作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标的的收益权,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收益权,具体体现为收费权。对于高速公路、污水处理设施等投资金额巨大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在中国目前的投资体制下,单纯依靠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是不现实的,需要政府积极参与,甚至政府也可以直接作为投资主体。那么,既然是一种公益事业的投资,其收益如何体现呢?就只有通过收费权来实现了,如作为高速公路受益者的车辆使用者、作为污水处理收益者的居民就应缴费。因此这种作为投资收益的收费权不同于政府为实现政治的经济的职能而运用的行政管理收费权,两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适于设质,能够成为权利质押标的;后者是一种行政权
,不具有财产性、可让与性与适于设质性,不能成为质押标的,这是需要特别加以区别的。 (二)主体的特定性。由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涉及的项目大多都是投资金额巨大的社会公益项目,在中国目前的投资体制及国情条件下,绝不能指望企业动辄出资几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元资金搞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不动产业收益权质押的一方当事人即质权人在目前只能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至于金融机构为中资亦或外资,则在所不问(当然,我们并不排除企业在经济实力增长到一定程度后投资社会公益项目的可能性)。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所涉及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出质人亦为代表国家的政府。政府为筹集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而以不动产收益权为质押标的,其成为质押另一方当事人,自是无庸质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银行相比政府拥有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银行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这就要求政府在质押中与银行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政府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银行,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质押贷款。银行是否向政府提供质押贷款,应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及可行性自主决定,政府不得干涉。 (三)对每个主体来说,权利的享有或义务的履行在时间上具有阶段衔接性。在传统的借贷关系中,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具有同步性。银行根据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直至履行期届满时,借款人负有每月向银行支付利息的义务。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则不同。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一般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之日为分界线。竣工投入使用之日前,银行按照借贷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投入资金,银行处于履行义务阶段,而作为债务人的政府不须向银行支付本金或利息只须妥善管理资金使用即可。竣工投入使用之日起,政府开始将每日所收费用存入银行账户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处于履行义务的阶段。因此,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各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具有明显的阶段衔接性。
(四)质权实现方式的独特性。在传统的权利质押中,质权的实现一般是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得以留置其占有的权利并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动产权收益权质押中质权的实现则明显不同。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当借款人未履行相应义务,贷款银行需要实现质权时,质权人即贷款银行可以代为行使收费权,并控制收费账户内的资金流出,直至贷款本息得以偿还完毕为止。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在不动产未竣工投产之前绝无可能提前实现质权。
(五)程序更趋严格性。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除了要求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外,还得依法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并向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同时政府还得向上级主管机关办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审批手续,取得行政许可。履行了上述严格的程序后,质押合同方可依法生效。
此外,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还受到高速公路车流量、污水处理受益人口数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
五、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与一般权利质押的设定一样,都须依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设定。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在具体内容和程序上与一般权利质押仍有很大区别。
(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须由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由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所涉及的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大型社会公益项目大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以这些社会公益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必须慎重、严肃。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只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罗豪才,1996)。政府在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时,应提交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贷合同、书面申请书以及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等。上级主管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许可证。行政许可证的申请及颁发,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得以依法设定的首要必经程序。无行政许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定就无从谈起。
(二)当事人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设定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当事人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不动产权益权质押合同与一般质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即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法》第65条第一款)。至于每项的具体内容,因与一般质押合同内容无太大差异,故此不赘述。在此笔者将着重探讨以下内容:
第一,关于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性问题。《担保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依此规定,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是否为质押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呢?对此学术界看法相反:一种观点认为,书面形式属于质押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质押合同不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质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质押合同存在的,质押合同仍然有效1。在一般权利质押问题上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但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问题上,因其涉及的不动产大都影响深远且牵涉到政府、银行,一旦发生争议其纠纷必将旷日持久。如不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举证将极为困难。故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合同。
1、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最高可达质押价值的95%。
2、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视借款人情况最多上下浮动10%。贷款利率和个人资质有很大关系,个人资质越好,获得贷款利率越低。
3、需要注意的是,存单质押贷款利率一般以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但最多不会超过央行规定的四倍。所以,在申请存单质押贷款的时候要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失误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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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艺术品;质押贷款;关键环节
艺术品质押贷款就是贷款人通过质押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以借款人拥有的艺术品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艺术品质押贷款与传统的质押贷款有很大区别,传统质押贷款主要为纸质文件,可以简单交由银行统一入库保存;而艺术品质押因其质押物的多样性,可能为书画、陶瓷、玉器珠宝等,则需要特定的仓储管理。艺术品质押贷款估值也与传统的质押贷款估值不同,除一般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外,还需要有专家对拟质押的艺术品进行鉴伪和评估,并对其来源进行鉴定。艺术品质押物的处置变现环节中,质押物能否像其他质押物一样快速变现,化解风险,获得经营收益,也是银行最担心的部分。下面针对艺术品质押贷款流程中的三个关键环节进行讨论。
1质押艺术品的估值
目前,艺术品的估值主要依赖于现实市场价格的预估。画廊和艺术家手中直接购买是在一级市场的主要成交方式,交易价格主要是买卖双方议价,但是这种议价也可能存在水分,不能作为估值依据。通过拍卖渠道即二级市场成交时,主要是通过竞价拍卖的形式成交的,但是我国的拍卖行操作缺少监管,对于艺术品价格的把握不准确,存在人为抬高拍卖价格等因素,因此给出的价格也不能完全参考。
2质押艺术品的仓储
艺术品办理质押贷款后,该质押物如何存储呢?这或许是每个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都将面临的问题。面对艺术品,尤其是价值高的艺术品,不能像普通的质押凭证一样随意摆放在库房中,简单堆砌管理,其对仓储有着更严格的要求。
2.1仓储的条件
艺术品其实很娇贵,因为温湿度和仓储环境控制不好就会使其严重受损,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合理安排各类作品的存放方式是关键。
2.2仓储的空间利用率
目前市面上大多数仓库是建在艺术机构经营场所中,或者艺术家自己工作室中,金融机构的保管箱及仓库中很少有足够的仓储空间对质押的艺术品进行管理。
3质押艺术品的处置变现
随着艺术品收藏的盛行,艺术品的价格也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到底能值多少钱,给予多少贷款金额,也是银行最关心的问题。而且,当艺术品变成了银行的质押物,一旦出现风险,需要银行进行处置变现的时候,质押物的流动性就变得至关重要了。质押的艺术品不仅要卖得出、易变现,更要卖得快,银行才能从风险经营中获利。然而,如何将质押的艺术品处置变现呢?存在哪些难题?
首先,艺术品变现价格难以确定。目前,艺术品市场缺少相关的权威机构对艺术品价值进行鉴定与评估,使得价值无法确定或是鉴定混乱,艺术品交易自然也会受到影响,导致变现难或者变现时间长的问题出现。其次,变现的途径有局限性。像陶瓷、钱币、翡翠等一些藏品的二级市场并不完善,给收藏品的变现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4问题的解决办法
4.1估值问题
艺术品价格和估值主要指两个方面:第一,艺术品自身价值,如一个黄金工艺酒杯本身的价值及其作为工艺品的价值;第二,即时市场价格,包括附加值,如该黄金工艺酒杯的出土年份、稀缺性、保存完好的程度而带来的附加价值。根据艺术品获得途径的不同,估值方式也不相同。由拍卖所得的艺术品,可以参考拍卖价格及上手成交价格,并比照作者当年作品成交价格进行对比。如申请人自身收藏所得,则需要金融机构自有的专家评估组或者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艺术品进行鉴伪及估值,并与典当及拍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艺术品作回购估价;如艺术家为自身作品办理质押,也需要金融机构自身专家组和外部评估机构对艺术品进行估值,并与典当及拍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艺术品作回购估价。
4.2仓储问题
艺术品的仓储目前是个大难题,各家开办艺术品质押贷款的银行目前也无法独立完成严格的艺术品仓储管理。因为艺术品除了与其他日常质押品管理有相同的需求外,其占地面积大,品种多,对温度湿度要求高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首先,分类管理。艺术品的仓储一定要进行分类,平面的、立体的、各种材质的需要分类管理,对特殊的艺术品要进行特殊分类管理,单独存放。如果是平面类的作品,如水彩画,国画等,可以用悬挂和分类摆放的方式进行保存。而立体或具有不规则形状的,如雕塑和玉器等艺术品,除非单独安排仓库储存,否则得根据仓库存放作品的实际情况来分类安排。其次,艺术品的养护。一般仓储中的防火、防水基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众所周知,艺术品忌水,但是除了一般的洪水和其他漏水等情况,艺术品对湿度和温度的要求也十分严格,高温、干燥和潮湿都会对艺术品造成损害。最好的湿度条件是在45%~50%,最好的温度条件是在18℃~23℃。对于防火,我们都知道,一般储存货物的仓库都安装了探测器,出现险情的时候,会自动喷出防火气体或者液体。但是储存艺术品的仓库中,只能用不掺加任何化学物质无害于艺术品的防火气体,这对防火也是一个比较高的要求。专业仓储公司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因艺术品对仓储的要求较高,一般的仓储条件无法满足专业的保管和维护需求,所以当艺术品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专业的仓储公司必须出现在艺术品流通环节中。
4.3处置变现问题
作为质押物的艺术品核心应该是其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所以该艺术品不仅要买得进,更要卖得出,而且最好能够快速买卖。不过作为一种投资,艺术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流通性不强,那么该如何让质押的艺术品变现不再难呢?第一,实时掌握艺术品市场的成交规则、动态,积极与拍卖行、典当行以及画廊等终端机构沟通,并采取再保险及回购等合作方式,化解风险。第二,建立互联网沟通机制。除了实体市场,网络平台是近年来艺术品交易的一种新兴方式,可通过建立网上交流机制互通有无,并进行网上拍卖。第三,规范艺术品监管。例如,规范艺术品经营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艺术品鉴定及定价机制,打击售假贩假保证各种艺术品交易渠道的通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