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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自2005年7月21日起,
一、人民币升值的原因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低迷、萧条,许多西方国家面临着通货紧缩的巨大压力。与一些发达国家情况正好相反的是,
(二)内因
1.实际有效汇率。据imf估算,2002年人民币相对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名义有效汇率下降了6%,而根据胡祖六(2003)的测算,从2002年2月美元从其汇率的最高点贬值到2003年6月,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已经下降了11%。自1994年
2.购买力平价。“购买力平价”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汇率决定理论。该理论认为,购买力平价(ppp),指一定时期内两种货币的汇率是由两种货币在本国国内所能购买的商品与劳务的数量来决定的。也就是说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交换,实质上是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购买力的交换,长期均衡汇率是由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购买力对比决定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05年
(三)对外商直接 投资 的影响。人民币升值将增加外商的投资 成本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是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的。人民币的升值,以美元为股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兑换人民币的能力会减少,也就是外商投资的成本会随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的竞争力。但是,外商投资成本的增加,对于特定的项目来讲,原来额定的投资规模所需的资金将不足,如果继续实施该项目,会促使外商增资,扩大其投资规模。人民币的升值会加速企业利润分配和再投资,不利于现有外企发展。人民币的升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外商将会加速企业利润分配,提高可分配利润的汇出比例,据被 调查 的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自7月21日人民币升值2%后,将利润及时汇出,要比升值前多获得2%的外币。同时促使外商决策、实施新的投资方案,不利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邯郸辖区8-12月利润再投资10621万元人民币,占全年再投资的79%,而去年同期为零。如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是2002年注册成立的外商合资企业,该公司的外方柬埔寨荣丰投资有限公司,在2005年10月12日将2003年和2004年利润所得9900万元人民币,再投资到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因此,人民币的升值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外商的直接投资。
论文摘要:该文对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论述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最后提出完善中国国民待遇制度的若干思路。
一、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国民待遇原则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原则,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是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以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按照互惠原则。②国民待遇的授予有特定的范围。③国民待遇制度的使用呈全球化趋势。
(二)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外国投资者。②关于投资的资产,即外国资本。③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即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
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迄今为止,我国外资的国民待遇仍然是不够的,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及WTO的协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
(一)“超国民待遇”
为吸引外资,中国从80年代起,对某些国际投资甚至采取了“超国民待遇”的态度,这在一定时期的确大大改善了中国资本不足的现状,为中国的长期经济高速发展贡献了力量。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
1.在企业税收方面:虽然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上“内外合一”,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减免较多,而且享有利润再投资退税、亏损弥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所以其实际税负比内资还是低得多。
2.外汇管理与调剂渠道方面:外资企业也享有一定的优惠。按当前的外汇管理法规,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持有所创外汇而不必卖给中国银行,并且还可以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在外汇调剂渠道方面,外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调剂中心自由选择进行买卖外汇。
3.经营管理方面:我国外资法赋予外资企业在生产、采购、销售、人事、资金、物质、进出口等各方面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内资企业很难充分享有这些优惠。此外,外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基础设施使用、用工费用等方面也享有优惠待遇。
(二)“次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种种优惠的同时,又受到较多限制,即通常所说的“次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
1.在出口业绩和销售要求上:尽管目前我国外资法经过修改,基本上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方面的强制性具体要求,但仍有一些出口引诱方面的规定。 转贴于
2.在企业设立条件与要求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的限制性条件要比比境内企业规定的条件要多。
3.在服务收费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购买的物料或为其提供的公共设施,其收费一般应与内资企业相同,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常常有悖于此。上述“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并存的现象,构成了对国民待遇的双重违反。
三、完善中国国民待遇制度的若干思路
(一)调整并理顺内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统一内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
首先有利于国内不同投资主体享有平等的待遇标准和公平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在公平的法律及政策环境中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其次是有利于给外资国民待遇的适用提供统一的参照和具体的标准,为制定外资国民待遇的标准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平台;另外还有利于落实和贯彻我国入世所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透明度的承诺。
(二)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待遇标准,取消对外资的非国民待遇
外资待遇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导。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应成为我国外资立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国民待遇标准,这样一来,一方面是在统一适用的国民待遇标准规定下,外资能公平、有序地进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资进入的非法投机倾向,更有利于贯彻外资进入的透明度原则,另一方面是取消外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这种待遇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统一税收立法,实行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做法就可以使内外资企业税负公平,使内外资企业可以在同一的平台上公平地竞争,这在国内资企业普遍竞争力较弱的情况下更有突出的意义。
(三)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WTO和双边投资协定及国家外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外资待遇规定
国民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WTO的正式成员,中国应当受到WTO所有规则的约束,并受制于我国在贸易、服务和投资等市场准人及其待遇上所作的让步和承诺。这些规则和义务不仅适用于中国中央政府,而且对省市级地方政府也同样适用,因此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中与WTO及双边投资协定不一致的规定既是我国入世的承诺,也是更好地利用外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举措和法律安排。同时还应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我国外资法律法规不相协调的外资待遇规定,使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安排能够协调一致,相互补充。
四、结束语
整体而言,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原则,国民待遇还主要是条约规范,而非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简言之,每个条约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相关的缔约国。但从长远看,在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的背景下,国民待遇的推行是有强大动力的。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努力顺应这一趋势。发展中国家应根据对外开放的需要和本国的经济实力,渐进地实现外资国民待遇;同时高度重视国际立法的效力和影响,一方面警惕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权的滥用,另一方面灵活利用条约的例外条款维护本国经济主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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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wto ;补贴 ;税收优惠
自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拉开帷幕。其中多数案件涉及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诉。本文旨在通过对scm协议中补贴的构成要件以及美国对华反补贴裁决理由的分析,结合我国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提出应对措施。
1 wto对成员方补贴行为的规制及目的
1.1 补贴的影响
补贴是国家在经济政策中经常运用的方法之一。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相关产业进行资助,使目标产业的生产成本或者费用减少,从而达到扶持目标产业,或使目标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优势。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指出,国家对出口生产商进行财政支持,旨在降低生产商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种价格优势。
由于补贴对进出口贸易的扭曲作用,gatt1947在第6条和第16条中将对补贴问题的规制纳入多边国际条约。随后,由于世界经济的衰退,补贴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补贴及反补贴措施成为重要议题。各成员方最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该守则规定了补贴纪律,明确禁止对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这种禁止可以看作是禁止性补贴的雏形。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全面启动,各成员方最终达成了scm协定。该协定有32个条款和7个附件,明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补贴提供了不同的救济方式。
1.2 wto对补贴行为的规制
scm协定首先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如果有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并且因此给予了利益,则可认定存在补贴”。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协定的解释和应用中可以看出,补贴有三个要件:
(1)补贴必须是一种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
此条的意图在于不将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认为是补贴,只将补贴限定在提供财政资助的政府行为的范围内。专家组在“美国—限制出口”案中指出,第1.1条中对于财政资助的列举是穷尽性的。财政资助既可以是资金的直接转移,也可以是税收优惠等间接转移。
(2)这种财政资助必须授予了一项利益。
专家组在“美国限制出口”案中指出,利益和财政资助是确定是否存在补贴的两个单独的要件,不能认为财政资助直接导致利益。在“加拿大飞机”案中,专家组指出判断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利益的标准是财政资助是否使得接受者处于比没有接受财政资助时更有利的地位。其中,市场是判断接受者地位是否更有利的基础。
(3)专向性。
scm协定第2条将专向性分为3种: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以地域为标准的补贴;禁止性补贴。在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中,第2.1(a)条和第2.1(b)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第2.1(a)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的一般情况,即如果成员方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第2.1(b)条列出了一种排除情况,即如果成员方立法制定了获得补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其该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则不存在专向性。第2.1(c)条规定了事实上的专向性。 当适用(a)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可考虑其他因素认定是否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
2 wto反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政策规制
第1.1条同时列举了几种政府财政资助的方式,其中一种就是“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专家组首先指出判断是否“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应当依据实质上的情况。上诉机构肯定了这一观点,同时指出应当同时尊重各成员方的税收主权。
同时,专家组提出针对特定法人的税收减免情况,如果不是该法人符合该减免的条件,则应当对其征收税收。上诉机构在此案中认同了这一测试,但是同时表示该测试在运用时应当结合特定国家整体税制的综合情况进行考量。
3 美国对华反补贴案对中国税收补贴的认定
2007年2月,我国首次受到其他成员方就出口补贴问题向wto提出的申诉,该申诉由美国提起。最终,我国与美国达成谅解备忘录,我国承诺在2008年1月1日前永久性取消美国所指控的出口补贴。
2006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自我国承诺取消禁止性补贴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美国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更甚。从美国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来看,其反补贴申诉主要针对以下几点: (1)企业所得税的减免;(2)增值税退税或者进口关税退税。其中,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反补贴申诉可以分为两类,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案件。
3.1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的主要特点就是,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的申诉,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多从专向性上做出抗辩。这些抗辩毫无例外的全部被认定为不能成立。美国在柠檬酸和柠檬酸盐反补贴案的备忘录中指出,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只适用于非国内企业,根据联邦法律,应当认定这种税收优惠是给予“特定企业”的。虽然在之前的案件中,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具有专向性,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是不同的。
3.2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有些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申诉,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是申诉方和应诉方争议的焦点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否终止。我国没有进行抗辩。美国对我国在2008年之后终止税收优惠的做法的态度是判断这种调整是否是构成《美国联邦规则》中规定“项目终止”。确定这种“项目的改变”是否构成“项目终止”的标准为:被终止的项目不存在“剩余利益”,并且目标项目被终止后,没有“替代项目”代替被终止的项目构成补贴。
以现在美国在对华反补贴案中的做法,被终止项目是否存在“剩余的利益”是美国针锋相对的焦点。对这一点的反驳主要有以下两个角度:
第一,缺乏证据证明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已经终止。美国在多个案件中认为,我国政府在实地核查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终止项目不存在剩余利益,例如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零部件反补贴案。其中在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零部件反补贴案中,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美国调查官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要求中国政府提供证明增值税超额退还不存在的证据,但是北京税务官员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明。在向家山市税务官员索要证据时,该税务官员认为提供这样的证据会泄露商业秘密,因此拒绝提供。” 因此,美国认定在证据不足,并且中国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认为项目终止存在“剩余利益”。我国政府在钢格板案中提供了《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但是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我国政府提供的这份文件与其要求不对应,不予采纳。
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旧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过渡安排。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了一种过渡安排。美国认为这种过渡安排仍然赋予相关企业“剩余利益”。但是美国对于这个观点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论述。例如,在柠檬酸和柠檬酸盐案中,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中国政府在项目终止日期之后仍然赋予相关企业利益”,但是并没有相关的论述。美国贸易委员会在多个案例中还强调“项目终止”是普遍的,意图排除单个企业提供的证明利益不存在的证据的适用。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即使能够证明某个企业在项目终止日期之后没有收到税收优惠的利益,但是其他企业仍然能够收到税收优惠的利益,因此项目终止的实际情况并没有达到《美国联邦规则》的要求”。美国贸易委员会在钢格板案中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综上所述,现在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中关于税收制度的申诉主要是关于我国旧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过渡安排。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具有专向性。
4 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应对
4.1 立法上的应对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过渡安排被认为是税制改革不完全的标志。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四章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该条规定来看,3、4项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环保、技术发展。符合《scm协议》第8条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但是由于不可诉补贴的条款失效,因此这些补贴都落入了可诉性补贴的行列,这两项有可能和前两项一样遭到可诉性补贴的申诉。
这些有关税收优惠的条款在法律上没有与出口实绩相联系,不违反wto项下有关禁止性补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审批标准的不透明,可能会构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
4.2 应诉策略
据上所述,专向性的认定问题是是否构成补贴的一个基本点。由于我国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适用属于scm协定第2.1条规定的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其过渡政策明确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因此应当适用第2.1(a)条和第2.1(b)条规定的法律上的专向性。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抗辩:
(1)专向性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一组企业或产业”的理解。
scm协定中并没有对“一组企业或产业”进行进一步解释。有学者考察了gatt的缔约历史,指出了缔约方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共识,即“该协定所指的专向性是与产业专向性密切相关的。”在实践中,专家组在报告中涉及到专向性问题时更倾向使用“产业”这个词。而美国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不同,因此具有专向性是与合理的解释不相符的。
(2)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过渡性措施都是在立法中有“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并且在执法中得以严格的遵守,符合scm协定第2.1(b)条规定排除情况。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劳动密集型行业 投资 影响 成本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化社会。在分析和预测未来行业投资机会的发展战略时,要切实从人口老龄化这一基本社会形态出发,密切关注劳动力人口有效供给的诸多因素,进而联系到对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相关影响。所以,本文将重点剖析人口老龄化如何间接影响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投资机会,并以宏观的视角给出解决人口老龄化阻碍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的有效对策。
一、近年人口老龄化的原因和影响
专家指出:中国在2010年前后出现了人口的拐点,其中不仅包括劳动力的数量开始减少、结婚人口数量小幅度下滑,这些现象都集中体现为人口的老龄化。客观来看,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原因也是有迹可循的。首先,90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直接导致了生育率的降低,当那时出生的人口在2010年前后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必然导致新增劳动力相比同期急剧减少,2014年前后进入结婚阶段的人数减少和新生儿数量的进一步减少;另一方面,50年代出生的人在2015年前后则进入了老年人的行列,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由于同期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老年人数量高于新增劳动力人数,必然导致总的劳动力人口数量下降。所以,人口老龄化的“乌云”已经逐渐开始笼罩整个劳动密集型行业体系。
二、人口老龄化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影响
(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成本上升。由劳动人口总量分析得知:2001~2009年劳动力人口一直呈上升趋势,但由于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2009年之后劳动人口总量一直呈下降趋势,未来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所以,本文选取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数据进行研究。如以下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所示:
Y=β+αX
其中Y代表因变量:单位成本的变动;X为自变量:劳动人口总量,α,β为待测参数。将以上两个变量的各组数值带入模型进行spss操作。两个变量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983,双尾检验概率P值为0.000<0.05,回归模型的拟合优度(R Square)为0.967,表明拟合程度较好,故变量之间显著相关,根据观察Q-Q图得知:自变量X和因变量Y服从正态分布。通过对数据的观察2009年以后两个变量之间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于是,可以根据回归直线法得出两个变量之间的具体表达式。已知:α=β=,将下述表1中的7组数据带入已知等式,得出回归线形方程:y=12759.15-1158.38x,据检验无论是常数项还是解释变量X,其t统计量对应的P值都小于显著性水平0.05,因此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通过了t检验。由等式可知:2009年及之后劳动力总数的下降必定会导致劳动力工资的上涨。劳动力人口每下降1亿,单位劳动力成本(工人月工资)将上涨1158.38元。
众所周知:成本率和回报率呈反比例变化趋势,结合未来劳动力发展趋势分析,成本的大幅度上升必然导致产业回报率不如人意的下降。企业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过高的劳动力成本必然会成为众多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的最大顾虑。一部分投资者会持观望的态度,先进行少量适度的市场投资或者减小原有的投资规模,以免成本的上升趋势过快造成资金损失的失控局面。过去几年应对劳动力人成本上升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向低成本劳动力的区域和国家转移;增加自动化程度用机器替代人。
表1 2001年~2016年中国劳动力人口和单位劳动力成本(月工资)变动表{2}
数据来源:统计局相关网站。
2.和其他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对比。由表2纵向来看:中国单位劳动力成本整体表现为逐渐增加的趋势;截止到2015年基本接近美国这样发达国家的水平。其他发达国家的成本变化并没有确定的规律可循,但数据起伏较缓。横向对比来看:中国工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早已经超过了俄国、南非、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综合两方面数据分析,中国相比同样水平上的新兴发展中国家所谓的“性价比优势”已经荡然无存。“高成本低收益”的模式必然得不到外商的认可。虽然在劳动生产率方面,中国领先于俄国、南非、墨西哥等国。但是考虑单位劳动力成本以后,中国工人的“性价比”即投入产出之比就会明显处于劣势状态。和老牌资本主义强国对比不难看出:虽然中国工人工资比美国略低,但是劳动生产率却较之美国低出一大截。就2015年的数据测算:美国的产出/投入比为0.020,而中国只有0.005,这四倍的差距绝不是中国短时间内能够突破的效率难题。所以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产出/投入比率已经完全失去了昔日的竞争优势。随之,中国不同行业的出口量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表2 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单位劳动力成本(月工资)(单位: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相关网站。
3.产业向外转移。由可靠数据表明:2008年以前所有种类的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都呈逐年递增趋势。然而2009年以后数量却急剧下降,显然,部分外商向外转移的势头非常明显,具体转移速率计算模型为:Y=,其中,X1代表2009年及其以后各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X2代表X1之前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Y则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速率。经过数据的代入和测算得知:2009年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外商转移速率稳步加快,最大值为y=0.604。另外其他几种类型的外商转移速率不太稳定,但却一直保持转移的势态。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速率从2009年至2014年分别为:0.032、0.150、0.216、0.221、0.271、0.350,增长速率逐年递增。经测算2009年至2014年工资和外商转移双变量之间的拟合度即R2=0.942,调整后的R2=0.927,表明拟合度较好。故一元线性回归方程为:Y=-0.5+0.486X,其中Y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速率,X表示各年的单位劳动力成本(工资)。由方程式推算未来外商投资转移速率可知:单位劳动力成本每增加1万元,外商投资转移速率就将增长0.486。
结合现实情况分析得知:许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始着眼于新的劳动力市场,“迁移”计划也被提到日程上来了。老挝、柬埔寨、越南、印度等工资水平低于中国但劳动生产率基本和中国持平的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步成为服装、鞋袜、皮具箱包、塑胶制品、玩具、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增长点。这样的发展趋势最终将导致中国的出口和经济增长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挑战。
三、对策和有关政策建议
(一)应当全面放开二胎乃至取消计划生育,鼓励生育
从人口密度看,中国大陆的人口密度远低于日本、新加坡、韩国、意大利、荷兰、以色列、台湾、香港等很多国家和地区。这些所谓人口密度高的国家和地区不但没搞计划生育。反而还实行奖励生育的政策。相比之下,中国作为一个地大物博的劳动强国,更应该抓住契机在劳动市场上注入新鲜的“血液”。另外,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必须维持一定的生育率,才能确保人口正常的“新陈代谢”,确保适龄劳动人口维持在恰当的比率,从而推动劳动密集型市场的有序发展。
(二)应当进入劳动密集型行业的高端,发展高附加值产品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一般位于产业链的低端段,产品附加值低,其在整个产业中分得的利润少,很少参与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只进行简单重复的生产。但是目前中国低附加值产业占据主导地位,而高附加值产业却因为需要研发投入和时间积累等因素发展滞缓。劳动密集型产业升级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突破外需下降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诸多制约因素的现实选择。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劳动密集型产业升级的方向是进入劳动密集型行业的高端,即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排放的制造流程,提高现有产品的机械化程度,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获得较强的竞争优势。结合目前情况来看:发展高附加值产品,在中低端产业快速丧失竞争力不断转移的背景下应当首先稳定企业成本,防止产业快速转移;然后鼓励部分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提升附加值的产业转型,但前提是要计算好研发成本和转型周期以便进行科学有效的生产决策。
(三)应当大力发展机器人和人工智能
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内涵不断上升,很多出口产品中劳动密集度高的环节早已渗透了我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未来,还应当大力发展机器人参与制造,参考目前机器人研发项目的成果,企业可以将一些大批量而且重复性较强的车间工作交给机器人来完成,不仅可以降低诸多偶然误差的影响而且还能明显的提高出产效率。有数据表明:中国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逐渐成熟,高密度的智能机器代替密集型劳动力的时代已经来临。劳动密集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有机结合,是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最佳模式。发展技术含量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这一系列的完美结合还能为电子和IT等相关产业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
四、结论
总而言之,人口老龄化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机会产生了众多负面影响。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进而又导致了外商转移和出口困难等一系列间接影响。“中国制造”的优势已经不太明显了。对于越发严峻的老龄化形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必须应当做出相应的部署和安排,以保证有关产业继续发展。首先,应当实行二胎政策乃至取消计划生育。其次努力稳定用工成本,同时降低企业的非人口成本。例如:降低融资成本和税费也会产生一定的效果。另外,顺应人工智能的科技理念,发展高附加值产品也是必要的措施。
注释
①注:劳动力人口总量单位:亿人,单位劳动力成本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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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同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了有关的书籍和论文,在这里一并向有关的作者表示谢意。
[论文摘 要]本文针对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顺差大幅增长的现实,对其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当前贸易顺差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诸多影响,并在此基础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贸易顺差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贸易顺差的阶段性特点
1981年以来,我国的贸易平衡可分为3个阶段:
1.以贸易逆差为主阶段(1981-1989)。这一阶段虽然在1982年和 1983 年分别出现了 30.36 亿和 8.36 亿美元的顺差,但总体上是以逆差为主,累计逆差达到 424.04 亿美元。平均每年逆差为 47.12 亿美元。
2.较小贸易顺差阶段(1990~1996 年)。这一阶段虽然在 1993 年出现了 122.15 亿美元的逆差,但总体上是以顺差为主,累计顺差达到 433.08亿美元。
3.较大贸易顺差阶段(1997~2006 年)。这一阶段各年均为贸易顺差,且每年顺差均在200亿美元以上,1997~2004年累计顺差达到2477.74亿美元,平均每年顺差为 309.72 亿美元。2006年我国出口额9690.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27.2%;进口额 7916.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19.9%,全年贸易顺差达到1774.7亿美元,为近5年来的最高水平。
(二)我国贸易顺差的结构性特点
我国贸易顺差的结构性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集中”:
1.从地区来看,贸易顺差集中在欧盟、美国和中国香港等地。2006年中国对上述三地的贸易顺差超过1400亿美元,对欧盟顺差超过900亿美元。日本、韩国、东盟等地成为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地。
2.从领域来看,贸易顺差集中在加工贸易领域。2006年中国加工贸易领域实行顺差接近1900亿美元,比去年增加了400亿美元。这与我国多年来实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分不开,长期以来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欧美发达国家的跨过公司将其国内原有的中低端制造业转移到中国,并将成品采购回国,这种国际产业转移扩大了中国的贸易顺差。
3.从贸易主体来看,贸易顺差主要集中在民营和外资企业。2006年民营企业实现贸易顺差超过1200亿美元,外资企业达到900多亿美元,国有企业实现贸易逆差330多亿美元。且到2006年底,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90个,70%集中在制造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大量出口,而且取代了部分进口。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实现贸易额912.2亿美元,占当年全国贸易顺差的51.45%。
二、贸易顺差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促进经济增长。从理论上看,罗卜特逊提出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原理,认为如果一国存在着闲置的资源,则出口贸易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而我国现在的贸易顺差就是出口贸易发展的结果,所以说贸易顺差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增长。从实践方面看,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净出口对我国gdp增长的拉动力逐年增加,从2002年的1.3%增加到2006年的37%, 且随着贸易顺差的扩大,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也逐年升高,从1985年的23.05到2005年的67.03,可见进出口对经济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
2.缓解就业。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问题一直是个大问题。且我国目前劳动力供给持续增长,供大于求矛盾十分突出。贸易顺差意味着出口的增加,而我国出口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也就是说贸易顺差越大就业人数越多。因此出口有利于缓解劳动供求矛盾,增加就业。
(二)负面影响
1.加剧了我国与主要贸易顺差来源国或地区间的贸易摩擦。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顺差的急剧上升,随之而来的却是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据统计, 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86起,同比增长37%,涉及金额20.5亿美元。不仅发达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增多,而且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土耳其、南非、哥伦比亚等国与我国不断出现摩擦新热点。贸易摩擦的不断蔓延和升级,不仅加大了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失去部分世界市场,给出口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威胁,而且还使我国外部贸易环境总体趋紧,形势不容乐观。
2.导致外汇储备剧增,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高额的外贸顺差引发了外汇储备的大幅增加。截止到2006 月底, 我国的外汇储备余额已达9411.15 亿美元, 同比增长了32.37%, 超过第二位的日本762.35 亿美元, 位居世界第一。高额的外汇储备使得中央银行不得不投放大量的基础货币,造成国内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过剩,带来通货膨胀压力。同时也给人民币升值带来巨大的压力。在预期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大量投机热钱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人民币资产市场。这不仅使人民币汇率长期升值的潜在压力加大,也危及了我国房地产等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3.不利于我国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贸易顺差的产生是以高昂的资源、环境和劳动力为代价的。我国的贸易顺差里绝大多数是来自加工贸易,其中大部分来自于在华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进口中间产品,在我国加工后再出口。这一进一出中,我国所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用,但却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而我国出口的产品中,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很多是用落后生产设备生产出来的低附加值产品,不仅大量消耗和浪费了资源,还加剧了环境污染。
三、对策
我国贸易顺差的持续增长,一方面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支撑,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何实现相对均衡,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扩大内需
我国一直是高储蓄,低消费国家,这样的经济现状必然会导致贸易顺差。内需不足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转移方向,国民经济从“外需依赖型”转向“内需扩大型”,着力从“投资拉动”向“消费拉动”转变。为此,我们要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特别是城镇低收入者收入,让一般群众的收入水平增张的速度高于妇人,从而提高我国居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同时转变居民的消费观念,尤其是农民的消费习惯,鼓励民间投资和消费。
2.优化进出口结构,调整贸易结构
在出口方面,加快完善“有促有限”的出口调节政策,变政策主导的过度出口为市场主导的适度出口;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促进不易产生贸易摩擦的知识密集型产品出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减少资源消耗型和能源消耗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进口方面,充分重视进口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鼓励国内短缺的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
3.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转移部分顺差
我们要借鉴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做法,在不对我国产业安全、出口、就业造成太大的影响前提下,鼓励一部分企业将后续的加工能力转移出去,带动我国加工设备和上游产品的出口,就近开拓国际市场,或利用其他国家配额直接向美国、欧盟出口。
参考文献
[1]于文淘,对我国当前贸易顺差的分析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06(04)
[ 关键词 ] 技术外溢 创新网络 FDI
一、 问题提出
尽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的技术转移和外溢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主要目的之一,然而各国FDI技术外溢的研究结果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在于溢出效应并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受投资动机、东道国自身经济特点等多方面原因影响。国内外现有文献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的概念、存在性、方向和影响因素等研究较多,近年不少学者开始从东道国角度出发,研究东道国自身的吸收能力对FDI溢出效应的影响作用,以及企业前后向的关联对东道国吸收能力的影响(张永安等,2009),然而大部分研究往没有深入研究企业关联对吸收能力影响的机理。创新网络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形式,由于其具有集群资源共享、知识溢出效应、成熟的创新环境、创新人才的聚集及创新风险的分散等特性,己经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因而,从创新网络的角度研究东道国对技术外溢吸收能力,既是对企业关联的衔接和深入,更是开拓了该领域的一个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技术外溢与创新网络模型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所谓FDI的技术溢出效应是一种外部效应。具体是指由于内含的人力资本、研发投入等因素
通过各种渠道导致技术的非自愿扩散,促进了当地生产率增长,进而对东道国长期增长做出贡献。创新网络是为了系统性创新的一种基本制度安排,具有非正式和隐含特征的关系,网络架构的主要连接机制是企业间的创新合作关系。王大洲(2006)则认为创新网络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各个行为主体在交互作用与协同创新过程中,彼此建立起各种相对稳定的、能够促进技术创新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关系总和。
本文从技术外溢动机、创新网络整体层面的技术外溢和创新网络内部的技术扩散这三个方面来建立模型。技术外溢动因是前提,它促使整体外溢的发在。内部外溢是建立在技术外溢动机和整体外溢的基础上,同时又反向影响技术外溢动机和整体外溢,正是通过三者的相互影响,迫使外方母公司投入更多的技术,结合内部外溢的发生,使得东道国母公司更多、更有效率的提高自身的吸收能力和吸收效果。
1.技术外溢动因
技术溢出方是掌握有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技术水平较低的东道国企业成为技术溢出的潜在接受方。本文认为促使这种技术外溢实现的动因可分为两种: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之间存在的技术差距;二是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迫使外商投资企业为了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不得不持续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从而确保技术势差的存在。其中,技术势差是产生技术溢出的必要条件。由于存在着技术势差,具有技术优势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与东道国企业发生技术和管理信息的交流时,其先进的技术会通过一定的溢出渠道,不可避免地渗透到东道国企业。
2.创新网络整体层面
创新网络整体层面的技术溢出效应是指,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到东道国企业的创新网络集群企业,促进了东道国企业技术能力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它的溢出渠道主要有市场竞争和技术示范以及人力资本流动,当然溢出存在的前提是外资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技术差距。
市场竞争的影响效应表现在,当外资企业的进入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竞争结构时,本地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将变得更加激烈而复杂,从而对在同一行业中运作的本地企业造成了竞争压力(奕永玉,2007)。这种直观上的压力,迫使东道国企业改善管理理念,加大技术投人,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推动当地技术水平的提高,这就表现为竞争环境促进了FDI的技术溢出效应。同时,本地企业技术的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又会进一步对外资企业形成竞争的压力,这将迫使外资企业引进更先进的技术,来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从而又会引发新一轮的技术溢出效应。
模仿示范效应。外资企业进人东道国某一行业后,其现代的管理模式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为外资企业创造了高额的利润,同时也形成了与东道国企业间的技术优势。为了抵制来自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当地企业就会模仿外资企业的先进技术以及管理方式,并通过“边干边学”逐步积累经验,最终达到提高自身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的目标,从而获得了技术溢出效应。
3.创新网络内的技术外溢
创新网络内的溢出效应是指外资企业进入某一创新网络后,其网络关联的当地企业能获益于外资企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从而促进技术外溢扩散的范围,实现整个网络资源的整合,形成一种协同创新的能力。内部外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习机制。创新网络中企业依托网络环境,从网络中的企业那里获得所需的知识,从而不断扩充自身的技术能力基础,这种学习又可以分为前后向企业之间的学习和同行企业间的学习、网络中各行为主体间的学习。网络内的知识传递通过学习,以技能和经验的方式加以积累,构建具有产业集群特征的知识资源库,实现共享及创新,最终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
行业关联。行业间的溢出效应可分为前向关联溢出效应和后向关联溢出效应。后向关联技术溢出效应是指东道国企业通过向外资企业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其他服务,建立起一种长期稳定的配套关系,从而提高当地配套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使东道国的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前向关联技术溢出效应是指,外资企业要想在东道国持续发展就必须得到当地配套企业的支持,这种配套关系可以较为有效地吸收技术外溢。
组织机制。创新网络机制通过集成各成员的核心能力与资源等方面优势,实现共赢的目的。创新网络组织形式具有扁平化、灵活性和柔性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与竞争能力,能适应当今集群外部环境日益复杂、瞬息万变的发展趋势。合作各方基于共同的利益和信任,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动态合作的信息网络形式、通过快速聚合相关资源,达到技术资源共享、费用分摊以及满足市场需求的目的。
人才流动。人员的流动对促进创新区域的信息流通和人员重组有着相当大的作用。员工在集群创新网络中的企业、机构及其他组织间的流动带来了专业知识的传递和扩散,也加强了企业间非正式的关联,创新网络内部人力资源的高流动性也起到了强化网络密度、增加传播渠道的作用。人员的频繁流动提高了创新企业与机构的边界可渗透性,形成了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的动态网络,有利于隐形知识的跨边界传播。
三、结语
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并且成为当今世界国际间技术扩散的主要方式。我国正处于转型经济期,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与发也习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充分有效的利用FDI所带来的技术外溢效应,对于提升我国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我国必须充分重视FDI的技术溢出效应,系统研究技术外溢的产生机理,认真分析制约我国技术溢出的各种因素,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FDI的技术溢出效应,并进一步加强国内企业的吸收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大洲:企业创新网络的进化机制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6, 24(5): 780-786
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独资化趋势
伴随着纷至沓来的外商投资,一种现象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那就是自1997年以来出现的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独资化浪潮,加入WTO以后,这一浪潮更为猛烈。1997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额452.57亿美元,其中独资项目共计161.87亿美元,约占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的35.7%。而近几年的情况是这样的:2006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额630.30亿美元,其中独资项目共计462.81亿美元,约占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的73.4%。2007年第一季度,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额158.93亿美元,其中独资项目共计123.38亿美元,约占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的77.6%。从上面具体客观的数据来看,外商独资正成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主流方式。这篇论文
商务部的一项调查表明,2005年~2007年,82%的跨国公司继续扩大对华投资,57%的跨国公司在生产方面的投资倾向于独资新建。可见,外商投资独资化的情形在未来更是会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的原因分析
1.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领域扩大
外商在华投资初期,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合资、合作是外商进入中国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加入WTO,在200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对银行、保险、电信、运输、旅游、法律咨询等服务领域的外商独资经营限制进一步放宽,更多的产业领域允许合资企业中外商持有51%以上的控股权。这项政策的改变起到了鼓励外商独资化的作用,不仅新建的外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比例上升,原先无奈采取合资方式进入中国的外资,也纷纷转变为独资化企业。
2.合资企业双方在管理和文化的冲突
合资企业在二十几年的发展中,尽管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但是由于管理理念不合或因文化差异等原因导致内耗大幅度增加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一项国际性的合资企业调查报告显示,合资企业的成功率一般只有三分之一。很多跨国合资企业在管理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合资双方在企业管理和文化上的冲突。有了合资关系,就要花很大气力来协调管理制度和风格,协调成本很高。
3.保持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
依照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是具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其中,所有权优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独占无形资产所产生的优势;另一是企业规模经济所产生的优势。跨国公司所有权优势主要体现在技术、企业规模、组织管理等方面,尤其以先进技术最为重要,这些是他们相对于东道国竞争者的比较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竞争力的核心能力。以契约投资的方式与东道国合伙人共同建立合资企业,将会导致专有性的无形资产迅速扩散。当合资所取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企业为防范其“技术外溢”所花费的成本时,跨国公司宁愿选择具有较高控制程度的形式,也就是独资。
三、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对本土企业的影响
1.减弱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溢出效应
FDI技术外溢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在跨国直接投资中,由于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成立合资公司等形式的国际化生产,使技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向东道国扩散,从而带动东道国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人才素质的提高,促进东道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生产力的进步,是经济外部性的一种表现。其技术溢出效应是对本土企业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然而,随着独资化趋势的加强和自有知识产权的保,这种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扩散的渠道也被封死了,减弱了正的溢出效应,使得本土企业的学习模仿变得更加困难,阻碍了本土企业对先进技术的获取。这篇论文
2.阻碍本土优势企业的发展,挤占国内市场份额
通过以往多年的竞争,我国已经形成一批有较强的技术和产品开发能力、有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场占有率的本土企业。不过,由于诸多制约,这些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实力还有明显差距。独资跨国公司通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与其产品的差距,在市场上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挤占了本土企业的产品市场,甚至在某些领域中居垄断地位,从而控制国内市场。目前,国内一些行业的本土企业已被外商控股,特别是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不少商品已被外资占有约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
3.导致人才竞争更加激烈,本土企业更难留住人才
企业之间的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在土地、劳动力和资本逐一角逐之后,以知识为标志的人力资本正在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关键性生产要素,也是企业间争夺的焦点资源。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凭借良好的知名度、优越的软硬工作环境以及优厚的薪水待遇,能吸纳到国内许多优秀人才为其工作。另一方面,本土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由于用人机制不活、待遇不高,在吸纳人才方面,本土企业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跨国公司产业政策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
自2005年以来,跨国企业开始在中国消费品生产、基础材料业、重化工业等领域大手笔收购。2006年外国资本更是对中国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频频出手,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人股华菱管线、摩根斯坦利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水泥行业龙头海螺水泥、私人资本PAG收购国内最大的婴儿用品公司“好孩子”等。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外资对华的并购金额创下历史新高,达到128亿美元。外资并购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外资并购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加快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并购并不~定构成行业垄断,也不会危及行业和经济安全;反对者则认为外资并购可能带来诸如排挤民族产业、形成金融风险,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
从近年的外资并购大型案例看,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一是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二是基础材料工业领域;三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四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五是新技术服务和正在逐步兑现“人世”承诺走向开放的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对于单纯的外资企业合并,则有以下特点:外资企业合并现象目前并不多见;合并多存在于外资企业之间,鲜见内外资合并现象;同一控制下的外资企业合并较多;合并大多是为了解决当初中国吸引外资的政策瓶颈,特别是经营范围的限制等,随着逐步放开,有必要整合资源和企业管理。
二、外资并购的正面效应
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因此,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资,特别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跨国公司参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外资与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这种交易将导致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从而最终带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跨国并购不仅会给被并购企业带来大量现金流量,而且有助于企业更新装备,提高技术水平。外商并购国内企业,不仅使被并购企业可以直接获得外商原有的先进技术,而且还可通过跨国公司的R&D投资获得持续的先进技术,并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产生的溢出效应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外资并购可以使国内企业更快地融入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体系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框架,是世界范围内生产分工的深化和细化,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被并购参与到跨国公司全球性的产业链中。被并购后,企业就能够按照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分工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营销网络、技术等资源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当前外资并购领域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
1、外资并购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目前外资并购主要依据《外资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零散规定,而业务操作主要依据《夕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2004)等。存在外资并购法律依据层次低、不全面、法规零散又操作不便的问题。面对形式多样的外资并购,尚不能解决市场垄断、资本外逃等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对该相关政策还存在不熟悉的情况,对内对外宣传都少,客观上造成了合并的难度。
2、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和流失问题。尽管从理论上讲,外资并购与国有资产流失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在外资并购的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确实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许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不少是按账面价值而不是重置价值出让,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另外,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的并购市场是一个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外资作为买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加上国际资本运作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外方在交易谈判中寸利必争、寸权不让,而中方常常被动接受相对不利的条件,从而导致国有资产价值低估。有的外商利用中方渴望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的心理,以及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和技术标准上的知识缺陷,乘机以质量低劣的实物资产和陈旧过时的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对国内一些企业和相关产业产生了挤出效应。目前,国内已经具备了一批有竞争力且成长前景看好的优势企业,外资的大规模进入,使这些正在迅速成长的优势企业面临实力更为强大的跨国公司的竞争。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后,有可能打断国内运行已久的供应链,而转向跨国公司母国或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配套生产企业,从而对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冲击。另外,外资集中购并某一行业的企业时,还往往会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外国公司行业垄断的威胁。资料显示,几乎每个产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都由外资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4、技术层面的问题。外资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操作存在困难;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差,造成并购成本提高;并购范围的延伸存在政策上的空白点,并购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正面效应无法全部显现;国内中介机构提供的并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多停留在跑行政审批阶段,缺乏对并购对象事先战略分析等高技术含量服务。
四、外资并购的对策研究
1、制定针对性法律法规。我国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虽然有反垄断审查的规定,但相对还比较粗放。而西方国家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实行积极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预等。我国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对于外商并购投资的监管还缺少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将外资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填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空白,以确立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关部门应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制定外商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动BOT、特许权转让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等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完善;鼓励外资参与国企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收购和兼并竞争性行业的国内企业。大部分竞争性的工业行业,应放开对跨国并购的各种限制,包括股权比例、并购方式等: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的工业行业,主要是重工业产业(汽车、重化工业等),应有步骤地放开对跨国并购的限制=对服务业的跨国并购应该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外资的殴权比重进行限制,同时在审批环节从严把关。
2、外资并购规制的程序规范。要强化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构科学、合理、高效的外资并购审批制麦,以防范和消除外资并购实践中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综观世界各国,实行外资并购审批制度都是为了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外资并购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健康地发展:我国外资立法应对外资审批制度做出统一规定,统一适用外资企业创建和外资并购,而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的特殊问题应做出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种类、审批程序等。
同时,应建立部门间外资并购监管协调机制。商务、工商、外汇局、税务等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并购行为在审批、资金到位、登记变更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建议商务部门在核准外资并购项目时,应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区别,须验证境外收购方的身份,同时重点审核作价依据,在批准文件上注明转让价格和付款时限,在源头上杜绝虚假外资并购。外汇局主要通过外汇资金的汇兑环节实施监督和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切实行使督促并购方履行支付协议的权力,对转股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应要求其重新验资,以外汇局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文件为依据,以重视外汇局出具登记证明的权威性。新晨
3、强化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于战略性产业和重要企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战略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服从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战略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去换取眼前利益。政府为保证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在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有损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经济政策,政府应运用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进行引导,以促进其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