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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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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第1篇: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中央八项规定中的“严禁”的字样不会有谁不认得,然而,却依然有人胆大妄为,屡屡“犯规”,把“严禁”当成墙上画老虎,比作田里的稻草人。看来,我们应该仔细检查检查,哪些单位、哪些领导把“严禁”当成了“言禁”。

“严禁”如此“疲软”,究其原因大致有三:

一是缺乏自律。有的人存在侥幸心理,养成了说空话、唱高调、做表面文章的不良习气,对于中央八项规定这么严肃的事情,也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只说不干;有的人或出于私心或利己之思,忘却做人之底线、做事之原则,置有关法规法纪于不顾,无论你怎么“严禁”,我也能变着法子违规,从前什么样现在还什么样!

二是缺乏他律。同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有些领导干部和部门还缺乏勇气,为了当“太平官”、过“太平日子”,便对歪风邪气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对于那些违背“严禁”之事的行为和现象,不敢勇于制止劝阻,更不敢旗帜鲜明地反对,而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是缺乏律他。有的领导干部言行不一,把自己凌驾于他人之上,把“严禁”当作“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有些人甚至本身就没有责任心,拿不出来落实“严禁”规定的措施,对于“严禁”之事,仅仅说说而已。对于违反“严禁”而导致的违规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该如何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和监管举措,甚至有人还担心动真格之后会“伤”了自己。

“严禁”者,“严格禁止”之意也。可见“严禁”的关键在于一个“严”,其中不仅包括严于律己,而且包括令出法随,更得坚持执法必严。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严禁”便只能止于口头、流于形式,成为“言禁”贻笑他人。所以,要避免“严禁”成田里的稻草人,必须在“三严”上发力:

首先是对自己要“严”。对于各种“严禁”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认真学习,不仅说于他人听,不允他人做,自己更要身体力行,全面贯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不自降标准,不随意变通。

其次是制度要“严”。制定制度,既要明确“严禁”的范围,也要明确对于违犯“严禁”之行为或现象的处理措施和实施细则,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环。对那些欲做违反“严禁”之事的以提醒和震慑,使他们知道后果,权衡利弊,三思而行。

第2篇: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支队自身工作和业务特点,扎实推进中央八项规定和“”问题整改工作落实。下面将《实施办法》和专项检查活动开展以来,网安支队精神落实、问题整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迅速落实

为进一步落实《实施办法》,纠正“”问题和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树立网安队伍崭新形象,支队按照市局党委、纪委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支队的特点和队伍现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部署,制定更加细致可行的教育监督检查方案。在中央八项规定落实、纠正“”问题和队伍纪律作风整治环节,李永胜支队长、高广野副支队长、房希亮副支队长都严格从自身做起,从大队(科)长入手,认真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和表现,为支队全体民警做出了表率。重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问题精神,逐条与自身行为进行对照剖析,反思和排查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采取领导带头、相互纠正、查缺补漏的方式,采用自上而下、横向拓展的方法,切实提高支队全体民警的思想认识,切实提高《实施办法》的落实效果。

二、查找问题,自查自纠

支队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纠正“”工作要求,结合队伍现状和业务特点,逐条对照文件精神进行对照剖析。制定有针对性的精神贯彻活动。力求精神贯彻和自查自纠能够真实反映“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根源和症结,为切实解决《实施办法》和纠正“”工作中存在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1、重点解决八项规定精神落实问题。根据网安工作的技术特点和业务特殊性,重点向广大党员传达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普及和知晓率问题;重点检查公款消费和吃喝住行问题;重点加强公车管理,严查公车私用问题;重点加强办公用户管理,严格办公面积使用,严控领导干部办公用户用房问题;重点检查其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

2、重点解决队伍纪律散漫问题。全面加强民警作风纪律教育,重点整治《实施办法》和纠正“”工作上存在理解和认识上偏差,认为纪律作风整治“就是一阵风,风吹过、草还生”的错误认识,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能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能克服工作时间办私事的问题,给民警自身形象、队伍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3、重点解决工作作风漂浮问题。重点加强网安民警职业素养教育,解决敬业精神不强,工作中时有怕苦怕累思想和情绪;重点解决工作中混日子,只注重工作任务完成,疏于工作完成质量问题。

4、重点解决工作效率不高问题。重点解决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问题;重点解决工作效率和质量一致性问题;重点解决工作面貌和团队协作能力问题;重点解决工作创新不足问题;重点解决工作按部就班、得过且过、应付了事问题。

三、取得成效,持续推进

通过对《实施办法》,纠正“”精神的学习,支队班子对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了重点梳理,筛选出针对支队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的从问题根源上入手、对症下药,开展有倾向性、有方法步骤地开展整改,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精神得到有效落实。

1、切实提升队伍精神面貌。支队重点在广大民警中开展树形象、争先进、做标兵的理念教育,引导民警提高对中央八项规定学习和“”精神学习,以尽职、守责、服务、奉献为切入点,积极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认清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领会市局纪委开展《实施办法》,纠正“”专项监督检查的必要性。

2、杜绝发生工作作风散漫问题。将开展《实施办法》,纠正“”整治活动寓于日常网安业务工作当中,严格规范一日工作和生活秩序,重点检查和解决整治之前存在的迟到早退、人在事闲、效率低下的问题,重点查摆和杜绝民警思想上应付和抵触纪律作风整治倾向性问题,从严查处和杜绝队伍纪律作风方面问题的发生。(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

3、解决工作效率低下、警令不畅问题。全面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建设,以队伍的执行力建设为核心,彻底堵塞队伍管理和业务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彻底解决工作中墨守陈规,缺乏创新,状态萎靡,得过且过的问题。切实利用《实施办法》,纠正“”整治工作契机,从管理和教育入手,严格要求和约束队伍严格按照各项条令、条例、规范、规定来执行警务活动,坚持做到令行禁止、雷厉风行、警令畅通,彻底解决警令不畅、效率低下的问题

以上是支队《实施办法》,纠正“”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方面所做的阶段性工作。我们深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政治任务,支队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缺点和不足,我们一定在后续工作中秉承八项规定的精神实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落实和贯彻好《实施办法》,纠正“”精神。

第3篇: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同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篇: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一、督导时间

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二、督导内容

1. 各载体单位对湖北省等地间接来皖人员、近期湖北(重点是武汉)来返街道人员、农(集)贸市场周边居民、近期有动物制品接触或农(集)贸市场经营经历者纳入摸排、体测、隔离、治疗范围情况;

2. 各载体单位对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宣传情况;

3. 各载体单位对所在的农(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娱场所及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取消情况;

4. 各载体单位对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情况。

三、督导方式

主要采取现场抽查、个别了解等方式。

四、人员组成及任务分工

此次工作成立10个督导组,分别由同志担任组长,由综合保障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相关同志担任副组长,负责做好组长督导工作期间协调保障工作,并及时向街道病毒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第一手资料、第一手情况。具体分组为:

五、有关要求

1. 各督导组要高度重视,把病毒疫情防控督导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认真履行督导职责,确保督导工作实效。

第5篇: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一、原则目标

深入贯彻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聚焦脱贫攻坚收官阶段重点任务,聚焦全县135户339人剩余贫困人口脱贫,聚焦“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清零,统筹开展脱贫攻坚检查验收和清查摸底工作,确保脱贫成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二、主要工作

(一)脱贫攻坚成效检查。10个乡镇(园区),对全县3615户9132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和到户帮扶成效进行检查。主要围绕4大类23项指标进行。(详见A表《建档立卡户检查登记表》)

(二)剩余贫困人口脱贫验收。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135户339人剩余贫困人口,就2020年6月底是否达到脱贫条件进行验收。主要围绕《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贫困户退出6项指标进行。(详见B表《剩余贫困户脱贫验收表》)

三、方式方法

县扶贫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社局、民政局、水务局、教育局、扶贫办、住建局、卫健局、医保局、农业农村局等9个县直有关单位,抽调33名干部,组成11个验收组,对全县135户339人未脱贫人口,对照贫困户退出6项指标,逐户填写《剩余贫困户脱贫验收表》,按照“谁检查验收、谁签字负责”的原则,经贫困户认可,入户验收人员、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签字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

各乡镇(园区)组织各包村干部、村干部,就A表所列指标,对全部建档立卡贫因人口进行全覆盖式检查,按户填写《建档立卡户检查登记表》,并留存影像资料。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两不愁三保障”有关部门,组成实地抽查组,对各乡镇(园区)验收质量进行抽查,每个乡镇(园区)抽查2-3个村,抽查村涵盖脱贫退出村和非贫困村。

四、时间步骤

2020年6月19日一7月5日,各乡镇(园区)全面检查验收,县扶贫办全程跟踪指导,各乡镇(园区)于7月5日前报送验收结果;2020年6月22日一6月24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135户339人未脱贫人口进行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脱贫攻坚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指标标准如实核查,严禁弄虚作假,落实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第6篇: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以专题民主生活会为起点,高标准,严要求,树立长期性思想,克服“闯关”后松一口气的心态,要把民主生活会的成果转化好、运用好。要逐项研究问题,细化解决方案,明确任务、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限。坚持开门整改,让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任何时候,做任何工作都不能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九个决不允许的行为与现象,始终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不断完善队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采取专家辅导、专题讲座、研讨交流、自学等多种形式,增强政治理论、党史、业务知识、党纪法规等学习的系统性和实用性。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履行好各项公开承诺。健全和严格执行联系群众工作制度,积极拓宽反映队情民意的渠道。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工作制度。改进调研方法,提高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群众的意见和期盼,深入调查研究解决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

以教育实践活动为强大动力,围绕全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研究解决一些事关长远性、战略性问题;研究推进我队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研究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把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推动我队地质工作发展上。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严格党内生活,坚持党性基础上的团结,充分调动和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内生活要交心,党内同志要做诤友、挚友,班子成员之间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勤沟通,多补台,形成肝胆相照,并肩奋斗的真正团结,绝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发动职工群众参政议政,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走好群众路线,利用好群众集体智慧,在研究决策或制定制度、方案前,要广泛地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决策或制度能紧密联系实际,正确或可操作性强,实行后能达到预期效果。

机关作风建设事关“司令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高标准、严要求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努力把机关打造成服务型、创新型、节约型机关,把转变机关作风作为解决干部作风问题的突破口。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我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为地勘经济发展提供坚强保证。严格执行职代会、党政联席会议和民主集中制、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严格按照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单位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制度建设参考指南》的通知和省局实践办的要求,认真梳理我队已有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废止或新建,形成查改“”问题的长效机制。

重点制定《XX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公务接待制度》、《XX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XX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收发文处理实施细则》、《XX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会议制度》、《XX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工作制度》、《XX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XX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领导干部使用管理制度》等7个制度。

第7篇: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的一些经济业务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进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而根据税法规定又必须计算收入缴纳税款时,将经济业务按照税法规定的口径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章纳税的情形。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应用,以及各种财税政策的改革进程的加快,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在理论方面,增值税法、所得税法、营业税法等各财税制度对于其规定不尽相同;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会计工作者和学习这对于这类业务的处理也混淆不清。本文从视同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角度,尝试分析其会计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八项中的前三项在税务和会计上无异议,与正常销售的处理一致,即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故本文不纳入讨论。

二、目前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核算存在的问题

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形成税务和会计两方分歧。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全部应通过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即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落实到会计实务中,在保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前提下区分情况,或者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两步走”;或者只结转成本贷记资产减少,同时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在此,第二种处理方式姑且称为“一步走”。具体是“两步走”还是“一步走”,在不同的实务操作中甚至权威教材中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两种处理方式下对于利润表的影响不同,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所以当前对于视同销售问题的统一规范非常必要。

三、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规范的分析

首先,“两步走”与“一步走”的区别在于是否确认收入,满足新会计准则中收入要素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只需要转出资产成本即可。《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同时,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收入会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我们知道收入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形式可能是资产的增加,也可能是负债的减少,不一定是现金流量的形式。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综上所述,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两步走”,主要结合两个判断标准:第一,针对企业这个会计主体来说,该行为是对内还是对外;第二,该行为是否最终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并且很可能流入企业。

关于细则中(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首先,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于一般工业企业来说,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是指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以外的项目,如应用于不动产建设、集体福利设施等。这种情况下首先对于企业这个会计主体来说,是一种对内行为,其次没有产生后续的流转增值额,所以不需确认收入,直接“一步走”。即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贷记“库存商品”,以售价为基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细则中(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首先,无偿赠送虽然对于企业这个会计主体来说是一种对外的行为,但是其本质上是较为偶然性的非日常活动中的行为,不满足收入“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定义。其次,对外无偿捐赠记入“营业外支出”,说明不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表现为既不会增加资产也不会减少负债,所以不能确认收入。最后,无偿捐赠虽是义举,但是凡事有度,对于企业这个会计主体来所,过度的捐赠势必影响到企业利益相关者。所以不宜记入收入、成本,以免影响损益、调节利润。故此种视同销售行为采取“一步走”即可。

关于细则中(5)(6)(7),可以总结为不管其货物来源如何,将其用于职工集体或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这三种视同销售行为,首先针对企业这个会计主体,都是一种对外行为。其次,这些行为虽然没有带来显性的现金流入,但是其本质上可以理解为货物转出换取货币,以货币偿还债务,其最终导致了经济利益的流入,如偿还对外负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或者货物转出换取货币,用以投资,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所以,对于这三种情形,有理由认为采取“两步走”清晰明朗的做法。分别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贷记“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第8篇: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赴 省 市 市学习考察情况报告

5月15日至17日,本人带队一行6人到 省 、 进行了学习考察。考察组围绕“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深入当地企业了解有关情况,亲身感受到当地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也体会到 两地经济发展持续向好的态势。本次学习考察活动收获很大、感触颇深,对于完成好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安排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调研课题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考察活动行程

考察组5月15日下午1点从 出发,于当天下午7点30分抵达 ,入住当地酒店。16日,考察组考察了当地企业,主要有 、 。在现场考察之后,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

16日下午4点30分离开 ,前往 ,于下午6点30分抵达 并入住当地酒店。17日,考察组考察了当地企业,主要有 、 。在现场考察之后,也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17日下午1点30分离开 ,于当晚8点左右返回 。

二、学习考察活动纪律

考察组一行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活动,考察期间没有接受过当地的超标准接待,行程中交通、食宿等各方面均按标准执行。考察组全体成员都认真参与了学习考察活动,没有擅自离队和其他违纪情况。

三、学习考察活动成果

本次学习考察活动是为完成好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交由市政协开展的调研课题安排进行的。通过在宿迁市、徐州市座谈考察当地企业,较深入地了解了当地在企业管理、品牌建设、科技创新、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通过当地政协也搜集到了当地政府扶持企业发展、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9篇: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

一、前言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计算营业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的一种涉税业务。对于视同销售业务行为应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一般均有所认识;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及如何处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多数人认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没有使企业获得收入,没有现金流入,没有企业利润,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税法和会计方面的处理规定不同,导致了企业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条视同销售业务,其中,第一条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第二条销售代销货物、第三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均通过正常营业收入核算,其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第五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新会计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换出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这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第六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七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2007年4月财政部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做销售核算,确认了营业收入。这与税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不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因此,八项视同销售业务中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来自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第八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视同销售业务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下面笔者对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是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及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加以分析。

1、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

(1)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物抵债时,抵债资产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与2003年《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会计准则不允许按照五年分摊。如果批准将重组收益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按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以后年度在计算所得税时,再按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年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直到将重组收益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止。这期间如果发生所得税税率变动,按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债务法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产生的损益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自产自用作为企业的内部结转关系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将自产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类业务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计算。所以此类视同销售业务必然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企业如调整?会计上如何处理?一直是目前争论的焦点。下面用实例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100万元,销售价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目前企业通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000

显然,这种账务处理存在着忽视所得税的问题, 围绕如何体现企业应纳所得税有些同志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方法一: 有些同志为简化核算程序, 将视同销售业务均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同时结转成本,结合本例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00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1.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在建工程”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众所周知,企业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服务,真实、可靠是信息的基本要求。视同销售业务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这样处理必然误导信息使用者,不符合会计准则。2.与会计处理规定不一致。这一观点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因而就将视同销售业务均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其实这是对税法的曲解,税法目的是要明确以上业务应按收入足额纳税,但企业会计处理必须依据会计准则。所以,我们不赞成这种观点。

方法二:有些同志为了避免虚增收入和成本,又提出另外一种方法:发出产品以成本计价,但需同时将收入和成本之间差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仍以本例做帐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40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本年利润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000

这种方法比方法一要合理得多,然而仍然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1.“本年利润”账户虚增。导致与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失灵,如: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每股净收益等。2.“在建工程”账户虚增。这一观点认为这样处理的在建工程成本更能真实地反映其市场价值。其实不然,一般来说,在建工程都要最终转为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必须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如果这样处理,不但虚增本年利润,同时还把部分所得税资本化为工程成本,违背会计准则。所以,我们也不赞成这种做法。

方法三:还有些同志提出对这种因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口径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都可以按照企业对所得税“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对待,在发生时不做帐账处理,只在明细帐中摘要反映,期末从摘要栏中调出,在正常销售利润上再加上视同销售利润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保证了所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是:每期期末都需要逐笔调整出视同销售业务,而当企业业务较多时,无疑非常繁琐;另外,由于应税所得不通过帐户反映,不易掌握,还会使偷、漏税有可乘之机。这种方法有待改进。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如下改进思路:增设“纳税差异”和“视同销售利润”两个账户登记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间的差额。其中:“纳税差异”借方登记销售收入大于成本数,贷方登记销售收入小于成本数。“视同销售利润”则与之相反。纳税期末在正常销售利润基础上加上“纳税差异”借方发生额或减去贷方发生额,也可以加“视同销售利润”贷方发生额或减去其借方发生额,从而调整出本年应税利润。计算完所得税后两个帐户对冲结平,期末无余额。本例可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000

同时,借:纳税差异 200000

贷:视同销售利润 200000

这样处理的好处是:1.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这样做帐务处理把视同销售业务通过单独科目反映,不涉及正常业务信息,所以不会使原有信息失真。2.保证所得税足额缴纳。由于所得税是以收入扣减成本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我们直接计算出该差额然后加入本期利润中会使会计核算更简便。3.减少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效率。由于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及时做帐务处理,在有关科目中登记,所以期末只需通过调整该科目的发生额就能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会计工作量。同时,税务人员的税务审核工作也会大为减轻。 4.保持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致性。5.将视同销售业务通过“纳税差异”和“视同销售利润”帐户核算,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公开化,使信息使用人对企业经营了解更深,并可作为相关决策的依据。

2、用于对外捐赠的视同销售

此类业务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12%以外的部分及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故会计上应按永久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2007年4月财政部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