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汽车保险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2]梁军,焦新龙.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3]祁翠琴.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黑龙江工程学院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院校。黑龙江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每年培养并向社会输入大批的高级汽车应用型技术人才。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汽车专业类车辆评估与事故处理技术专业方向的核心课程,面向的对象包括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的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交通运输等专业,每年有大量的毕业生就业岗位都与汽车保险与理赔行业相关。因此,建设具有特色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迫在眉睫。课程群建设是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提供优秀课程资源、建设特色专业的基础,是课程体系建设在高校培养目标层面的具体化表现。专业课程群建设受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它能够有效克服课程建设中的诸多弊端,如: 过于强调某一门课程内容的完整性与系统性,缺少对与其相关课程的横纵向关系研究,导致各门课程内容重复偏多、课程内容滞后、课程设计与课程实施脱节等,它是提高课程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
二、建设途径
1. 改革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关键,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汽车专业类卓越工程师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思想觉悟高、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实践和创新能力强、素质综合的卓越型人才。在构建崭新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体系时,各种课程之间须关联密切,逻辑性强。可先通过基础的理论课程学习,如汽车构造、汽车电器与电子设备、汽车故障与诊断、汽车检测与维修等,了解汽车方面的相关知识,在此基础上再学习汽车保险与理赔、车辆查勘与定损、汽车事故分析与鉴定等课程。这样可使理论知识具有较好的衔接性,实践内容的安排也具有递进性,这样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方式更容易被学生接受,效果也更好。
2. 加强校企合作
构建“卓越工程师计划”实践教学体系,必须更新教育理念,紧密接触工程实际,加强校企合作。黑龙江工程学院一直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联合建立实验室、创办人才培训基地。目前已经建立的培训基地有丰田汽车技术培训中心、博世汽车故障诊断实训中心、哈飞汽车技术培训中心、中国安邦保险公司汽车理赔员培训基地等,在校园内形成了良好的工程环境,建立了具有高校行业特色的校内实践平台。并且与各大保险公司、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森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博远集团、长春一汽集团、哈飞集团等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均可成为教学实习和毕业设计的良好基地。
3.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可以从企业和教师两个方面来加强实践教学,这主要是为了配合“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要配合企业“走出去”战略。一方面学校要利用和创造条件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进行生产实践。另一方面是教师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为其量身定制自主实践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同时,增设实验课比例,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很多理论课与实验课能够整合起来,真正地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面向“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的教学应树立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学习形式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辅以基本的实验和实训。适量采用探究式学习方法,如在汽车保险类课程的教学中,通过分组讨论等方式,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促进组员的沟通与协作。在汽车保险案例纠纷课程教学中,采用基于案例的讨论式学习方法,通过案例介绍、案例分析、案例总结这样的环节设置,培养和训练学生的逻辑能力和实践能力。企业的学习主要是依托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环境,应以实践教学为主,辅以必要的理论专题。学生通过参加企业实践,参与工程研究开发和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企业需要完成毕业设计。可将“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事故分析与鉴定”当中的某些教学活动安排在企业进行,利用企业平台的工程环境、拥有的专业场地、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并能对学生的理论学习进行检验和修正。
4. 师资队伍建设
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需要建立一支经验丰富、素质综合的教师队伍。在汽车企业中遴选适合相关教学的高级专业人才,可选聘企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到学校任教或做兼职,建立结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定期以讲座、实操等形式为学生进行讲解。同时,学校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师培训。鼓励缺少工程经历的教师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以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业务素质。大力推动“双师型”教师人才培养工程。
5. 完善教学资源
在课程建设方面,增设与实践相关的课程,增加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各类软件教学的比例,可分别增设 C + + ,UG、ANSYS 等各种仿真模拟操作软件教学,逐步形成专业特色。按照“卓越工程师”培养标准,卓越计划要求加大对课程教学的调整和更新力度,促进学科交叉,避免内容重复,在教学方法选择上注重时效性、多样性和科学性。选择合适的教材。教材是课程的主要载体和形式,合适的教材是专业教学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教材建设应该按照课程整合后进行编写和选择,突出知识的系统性、精简性和时效性,注意教材内容的重复与更新。实验室建设方面,应该与时俱进,做到及时、合理、有效地配备实验设施及器材。从而保证最终服务好学生,实现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整体培养目标。
6. 积极拓展网络教学
按照“卓越工程师”的培养要求,必须建设与完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的教学资源,网络教学是教学资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随着微博、微信、飞信等网络工具软件的发展,学生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针对这一趋势,要积极引导并加以利用,使之更好地为课程教学服务。通过网站建设,定期更新教学 PPT; 链接各大汽车企业及保险公司、技术讨论论坛,引导学生自我学习,积极补充课外知识; 通过网站自测题,可以检验学习效果; 通过微博、微信、飞信与学生积极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生与教师的沟通交流。
7. 推进任务型课程教学改革
识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探索我国道路交通及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途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一、从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
(一)归责原则的立法采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然则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
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
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由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事实的除外)。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
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
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明确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且1991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是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有过错为要件。过错推定原则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被广泛采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比较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客观原则,强调以客观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归责依据,事实上既不排斥亦不注重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无损害即无责任”,但同时若造成了损害,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
又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较好的维护,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亦能有效提高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警觉和预见程度,减
少损害事实出现的几率。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在由于道路状况、行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护致害人
的利益和保证其公平地位。
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运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承
担民事责任.这亦说明了过错推定增大了受害人要求获得赔偿的成功机会,是有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过错推定原则仍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内容,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具体运用,过错责任体现了一种
个人责任(自己责任),同时,过错责任又是一种主观责任,过错责任促使人们在行为时充分考虑到行为的危险性,通过提高注意程度来避免过错行为可能导致的责任,从而起到了减少损害发生的作用
。
这两种归责原则都是责任方式客观化的结果,而且都以扩大法律救济为宗旨,体现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二者在指导思想、归责方式上都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上采取过
错推定原则则较为妥当,这也是与实际立法相吻合的。
二、责任保险与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一)责任保险及其与民事责任功能的内在矛盾
1、责任保险及其社会功能
自十九世纪初期降生法国以来,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有关责任保险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亦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地4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
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亦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如汽车肇事、轮船相撞、医生误诊等,造
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主、船主、医生等责任者,应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这些责任者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即可将该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相应予以赔偿。
责任保险最显著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功能,即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与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正因为此,责任保险有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
失危险而具有利用价值,同时,责任保险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
经济赔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
2、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社会功能的冲突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惩罚和教育的社会功能。责任保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使法院在决定某些侵权责任的根据时,常常考虑的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是行为人有
无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在补偿受害第三方的损害方面,责任保险无疑是有着积极作用的,而且责任保险亦有助于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所受之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依据责任保险的规定对被
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实质上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就大大减少,这样也就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压力,虽然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
政处罚、刑事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实质上的影响,但是对其实施的经济制裁的力度却会相应减弱。因此,依法对因实施损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给予的惩罚在总体上而言就自
然会减轻。这不利于维护平等社会主体的公平地位。同时,由于惩罚功能的被削弱,势必造成对致害人警示、告诫作用的弱化,淡化致害人的责任意识以及对损害行为和损害结进行警觉预见、以避免或
减少事故发生的意识。这就难以达到通过对民事责任的合法承担对致害人进行有效教育的目的。
(二)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及其缺陷研究
1、汽车责任保险
即使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汽车设计制造和维护技术进步、安全措施不断加强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仍然频繁发生,说明了道路交通仍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经常出
现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或者加害人无力为伤者治疗、进行善后处理的情况,汽车责任保险便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钥匙”。汽车责任保险是一类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所谓
法定责任保险,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保险领域内契约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在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汽车责任保险是责任承担社会化的一种表现,从本质上讲,汽车责
任保险就是将由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应承担的个人责任在一定程度内推向社会,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由更多的可能成为加害人的人(潜在加害人)来共同承担,并以这一手段加强了责任
保险的损害填补功能,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
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表明我国将普遍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且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与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相挂钩。有关这一制度,《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
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予以赔偿。因而,一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就能够使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依法应获得之经济补偿得到保障,有助于对伤亡治疗处理的进行,维护了作为社会弱者的受害者的利益,同时,这也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可以使致受害双方都较易于从赔偿
造成的损失和事故造成的损害中得以恢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在功能和效用上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高度的一致性。《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抢救的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的,或责任者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责任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首要功用就在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亦缓解了依法必须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下面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2000年1月4日,张家港市德积镇的尤锦荣驾驶小货车在江阴与一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吴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尤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江阴市法院判决,尤应赔偿吴某各类
经费总和33万余元,货车车主德积镇长明村委会负连带责任。然而,尤一贫如洗,长明村亦为经济困难村。至2003年6月尤履行了68500元执行款后,赔偿陷入穷尽地步。受委托执行判决的张家港市法院
后寻求司法救助途径,从自2003年7月始设立的“特困当事人案件执行基金”中拨付17万元对吴某予以赔偿,由于吴某所在单位主动承担10万元,该案的责任赔偿才宣告结束。
2、汽车责任保险的缺陷分析
如上所述,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有其相矛盾的一面,即责任保险削弱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有教育的社会作用。汽车责任保险亦不例外,汽车责任保险亦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广泛存在,不利于汽车交通责任保险的正常发展。、
汽车责任保险赔偿应主要指被保险人由于过失造成致人损害的保险赔偿,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导致的致害人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的现象的存在,出于保障和维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的目的,这类
故意行为往往也成为汽车责任保险的对象。最典型的就是酒后、醉酒驾车,与其相对应的“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即“酒后驾车险”)亦是一种责任保险,该险种的根本目的也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
害人能够有效得到经济赔偿,它承担了一部分驾驶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权益保护,并不因此而影响驾驶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进行责任保险,有以下几个弊端:其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较轻,其交通安全意识可能会随之淡化且交通违章现象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增大,甚
至会导致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其二,若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一方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负担会加重,对交通责任保险业的运作与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若交通事故频繁
发生、被保险人屡犯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则须按照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规定相应一一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发生频率自然上升,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构成了沉重的赔偿压力,并影响
到事故责任赔偿社会化的真正实现。
其次,汽车责任保险强化了事故损失赔偿的有效性,保险赔偿可能刺激以诈骗保险赔偿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例如下面的案例:
据北京警方透漏,2002年7月25日晚,王昌凯、王昌盛伙同魏某、梁某4人,从王昌盛开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中开出事主送修的3辆机动车,在月坛桥下进行碰撞,伪造连续尾追事故,事后到保险公司诈骗保
险金2万余元。2002年12月7日凌晨,王昌盛将送修的一辆奔弛车开出,在西城区积水潭桥下故意与中心隔离带正面相撞,后到保险公司索赔26万余元。现已初步查明,王昌凯等人利用交通事故诈骗保险
多达90余次,诈骗保险金额巨大。该诈保犯罪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无一漏网。
诈骗保险赔偿行为的动因在于非法获取和占有巨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协约的存在即投保了相应的责任保险,就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对受
害人的赔偿责任成立,则保险人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非法伪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来制造“损害事实”,骗取保险赔偿。上述案例的类似犯罪行为亦时有发
生,这对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构成了挑战。
(三)完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探略
汽车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上升阶段,由于受法制环境、市场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以使其在
改革开放、服务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业的有序发展和法制化进程而作出有益的探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针就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汽车
责任保险制度应注重以下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1、建立健全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完善保险规则体系
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和保险费直接挂钩,旨在通过对车险费率的浮动控制来增强驾驶员的交通
安全意识,改善交通环境。要不断推进、深化和完善车险费率浮动机制,一是要充
分利用现有的车险条款、费率针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保险赔付率高的机动车驾驶员与安全行驶好的分别实行相应的奖优罚劣机制。二是根据车型、车辆使用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状况等调
整现行车险费率,尤其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率、交通违章率、保险赔付率高的高风险车辆,要充分发挥车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强化费率差异性,使费率水平能更加准确地体现承保风险,高风险高费率,真
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环境下,在保险规则中针对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采取不计免赔额、追偿等处理方式,则被保险人或肇事者不
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偿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款,那么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中就不可能获得实际的保险权益。当然,追偿的有效亦需要程序和规则的保障。
2、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的作用
《安全法》对有效加强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明文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和制裁。例如《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处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完善的行
政交管体系和相应的刑事制裁规定既有助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诈骗保险赔偿等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又起到了教育和提高行为预见的作用,客观上可以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下降,较好地维持道路
交通秩序。
3、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对道路、停车场和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科学规划设计,提高建设质量,减少和避免由于道路状况、设施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事故发生,同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提高抗事故能力。
4、健全法制,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论文关键词 汽车保险 诈骗 防骗策略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我国汽车保有量大量增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12089万辆。但与此相伴随的是,我国汽车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公安部数据显示,2012年接报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路通事故4.6万起,造成1.1万人死亡、5万人受伤。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部分车主为逃避责任采取诈骗等策略获取赔偿,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此外,还有为车辆保养等目的诈骗赔偿的事例,这都表明,汽车保险诈骗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课题,必须采取有效举措进行防骗。
一、汽车保险诈骗的法律内涵
我国《刑法》第198对汽车保险诈骗罪进行了明确,按照这一定义,参与保险诈骗的主体可以是汽车所有人即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从这一定义来看,进行诈骗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等单位,只要他是受益者或者说利益相关者就可能有参与诈骗的动机。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投保主体必须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文本,才能构成诈骗罪,否则则不能构成诈骗罪,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保险费不构成诈骗罪(而其他类型的犯罪),但如果他们参与提供各种虚假证明,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诈骗主体的目的是获取较大数额的保险金,并且只有这种金额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诈骗罪,如果金额较小则不成立。按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2000、30000、200000元,必须超过这种标准才能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汽车保险诈骗罪的基本表现形式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险业务发展迅速,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同比增长16.66%,占财产险业务、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重分别达到75.89%、73.33%。机动车辆保险赔偿款支出金额达到1750.92亿元,同比增长27.26%,高出原保险保费收入10.6个百分点。在这种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势头中,各种保险诈骗案件也开始增多,表现形式也多样化。
(一)虚构保险标的进行诈骗
虚构保险标的主要有三种形式,首先,不如实告知车辆、投保人等基本情况,例如某车辆已经明显出现各种问题,按照《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但为了获取相应的赔偿,投保人故意隐瞒相关的信息,以获取相应的赔偿。其次,故意夸大车辆的价值,即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相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价值(金额)明显偏高或者说出现虚高,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要高于实际应该赔偿的数额。再次,部分投保人还虚构保险标的,这种骗保行为的发生一般需要虚构各类交通事故,需要多方的合作才能完成。以河南省郑州市某汽配城一家汽车修理厂为例,在该案中,车主杨建军因为车险快到期了,让修理厂老板武六一找人故意把车撞一下,以求将车进行修理。武六一负责操作此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估价结果为两辆车的损失近8万元。但这一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武六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二)编造事故缘由或者夸大事故损失骗取保险金
按照《保险法》21-25条,事故发生后,相关的主体要如实的提供各种信息,但未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利益主体可能将事故的原因进行“适当”的更改,使事故的责任主体等发生变化,从而使赔偿对自身更为有利。例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购买比较齐全特别是各种商业险齐全的车辆会主动要求负全责,这样就能够获取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而实际上这一事故可能另外一方要付主要责任,但如果车主只交了交强险则赔偿金额与范围等都可能受到限制,如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8000元,如果要求对方赔偿可能面临诉讼等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主动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编制了事故缘由。此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主体可能将并不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变成事故损害,或者夸大其他方面的损失,从而谋求更大的赔偿。
(三)以其他方式开展诈骗活动
除上述2种诈骗方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诈骗。首先,投保人通过请他人做伪证等方式编造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主要出现在一些购买了车辆人身保险的事项中,投保人通过编造死亡等方式获取保险金。其次,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获取赔偿,以创造了涉案人数最多、作案次数最多(280次)和骗取赔款最多(67万元)的全国记录诈骗案件为例,2008-2009年,熊永红、廖禹胜等组建诈骗团伙,利用租赁的轿车故意撞击被侵害车辆,制造被侵害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假象获取保险金。此外,还存在各种故意制造人身伤害诈骗保险金的事宜,如在投保2年后,由于其他原因而自杀导致赔偿。按照《保险法》,2年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汽车保险诈骗形成原因
导致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投保人个人的因素,也有保险公司本身原因,此外还包括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一)利益驱动是汽车保险诈骗形成的首要原因
首先,从投保人来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都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保险赔偿收入,或者尽可能多的减少个人支出,从而编造各种证据证明相应的过失,这实际上是利益驱动导致的诈骗。其次,从参与诈骗的主体来看,事故的另一方等主体之所以帮助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实际上是因为提供证据后能够减少自身的资金支出,降低自身的责任,甚至个别主体是在收受投保人相应的“好处”后提供相应证明的。
(二)保险公司本身的原因
首先,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来看,部分业务员整体素质并不高,在应对保险诈骗的过程中无法有效的进行信息甄别,难于通过现场发现诈骗者行骗的证据。甚至个别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业务员为获取“长远”的客户置公司利益不顾放弃对信息的甄别,或者参与帮助客户完善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而使得保险诈骗事件更为容易发生。其次,从保险诈骗事件处理本身来看,保险公司接到相应的报案后,可能难于及时的派出相应的人员进行现场取证,从而给予了诈骗人以足够的时间对事故进行处理,导致最后出现取证难而只能按照诈骗人的意愿进行赔偿。
(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首先,从法治环境来看,虽然《刑法》、《保险法》对保险诈骗行为处罚进行了明确,国家也加大了执法的力度。但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考虑到诉诸于法律需要收集证据、需要派出专门的人员进行处理,如果诈骗金额不大,这种处理可能使得保险公司短期“入不敷出”,因而更多的是采取合同违约等方式甚至私下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没有依照法律办事,纵容了诈骗案件的发生。其次,从社会信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诈骗者个人诚信缺失也不会带来过于重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这种诈骗行为。
四、防治汽车保险诈骗的对策建议
如何根治汽车保险诈骗是一个难题,当前可以充分加强执法、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手段、营造氛围等方面着手,逐步为根治保险诈骗奠定基础。
(一)加大法律宣传与执法力度
首先,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保险公司等机构,制作保险诈骗相应的法律专题,利用电视、报纸、专著、社区宣传栏、公交车站牌等工具进行宣传,帮助公民了解保险诈骗的危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在保险诈骗发生后,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保险公司进行信息甄别,查找诈骗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此外,还要积极调动社会舆论等监督力量,保险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出租车司机、舆论等主体的作用,调动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保险公司本身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要构建高素质的保险理赔人才队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培训等方式构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赔偿案件派出专人进行处理,提高防治保险诈骗的能力。其次,要构建完善的保险理赔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本身要进一步完善理赔流程,在加快办事效率的同时,加大对各种理赔证据的规范化管理力度,避免“蒙混过关”等诈骗事项的发生。再次,要建立完善的保险诈骗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事后责任追究体系,即一旦被认定为诈骗,则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汽车营销”学科交叉性较强,课程体系难以确定。“汽车营销”专业的学科交叉性很强,需要从业人员既懂“营销”又懂“汽车”。因此,各大高职高专院校,有的把该专业放到经济、管理类院系下,以经管类课程为主,汽车知识类课程为辅;有的将该专业放到汽车类院系下,以汽车知识为主,营销类课程为辅。根据我国对高等教育的要求,“汽车营销”类专业上升到本科层次,又面临着学生是拿管理学学士,还是工学学士的问题。如果拿管理学学士,就要以市场营销课程为主,汽车知识课程为辅。如果拿工学学士,就要以汽车课程为主,市场营销课程为辅,还要开设一定的机械设计类课程,所以学生在实际应用中,不能很好地针对市场进行汽车营销。(二)缺少具有应用型、复合型、双师型等素质的汽车营销专业教师。目前大多数应用型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教师队伍构成有以下几种:1.其他专业转岗教师。这部分教师虽然有较深的理论基础,但缺少汽车与服务方面的系统知识,基本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教学过程。2.汽车类专业教师。这部分教师对汽车制造、设计及维修等方面有着整体的认识,但缺少如汽车营销、汽车服务企业管理、汽车保险、汽车金融等经管类方面的交叉学科知识,驾驭和胜任整个汽车服务工程的能力还有待提高。3.该领域其他著名高校的外聘兼职教授。该领域的教师理论和科研水平较高,虽然能够提高该领域专业教师的教科研水平,并能扩大师生的知识面和视野,但缺少参与热情,不能作为教学的主力。4.汽车服务企业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他们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帮助师生提高实践能力,但由于企业和学校管理制度上的差异,存在着很大的不稳定性,并且人员数量不多。应用型本科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营销)专业的师资力量不足,已成为制约该专业发展的一大紧要问题,师资队伍建设虽然基本满足了“量”的要求,但在“质”上还相差甚远,特别是复合型、技能型的专业高素质教师更是捉襟见肘,培养具备“懂技术、善经营、会服务”的高素质汽服人才还任重道远。(三)实践手段。大多数学校汽车学院的实践、实验设施建设集中在汽车设计、汽车性能检测、汽车维修等方面,而“汽车服务”方面的实践、实验设施建设滞后,存在相当大的空白,大部分仅停留在理论教学上。(四)校企合作。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岗位群主要集中在汽车“后市场”,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公司、汽车服务培训机构、市场调研机构等。此类企业(保险公司除外)在人力资本方面都有如下特点:一是企业规模较小,大多数企业在招聘季时,毕业生需求量较少。二是管理结构较扁平,一般是三层结构:总经理、部门经理、员工。毕业生在本公司的上升空间小、上升途径窄。三是人力资本使用追求短平快,希望毕业生来了后就能产生效益,不太愿意花较大精力培养人才。这些现状都导致企业对与学校合作的兴趣不大,使很多学校提出的“双元式教学”、“工学结合”等校企合作项目流于形式,最多是接纳教师观摩学习。顶岗都很难做得到。(五)学生缺少学习兴趣。由于我国教育体制的问题,学生在高考后选择专业比较盲目,大多数学生对所选专业完全没有兴趣。笔者曾经做过调查,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的学生因为兴趣而选择汽车专业的不足10%,主动学习的能力较差。
二、应用型本科汽车营销人才市场需求分析
(一)缺少高素质一线汽车营销人才。国内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客户的需求越来愈多、对服务质量的要求逐渐提高等现状,使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量巨大。(二)具有“交叉性”知识体系的复合型汽车营销管理人才将更加重要。优秀的汽车营销管理人员需要具备汽车方面、管理方面、市场营销方面及战略管理方面等综合知识及技能。(三)汽车营销相关产业将会迅速发展。汽车销量的持续增长以及汽车营销人才的频繁流动将使汽车市场出现大量相关服务,如汽车营销大学教育、培训、汽车营销咨询、第三方调查等。
三、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汽车营销方向培养方案框架
关键词:高职院校;汽车检测与维修;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7-0043-02
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主要面向汽车后市场,培养具有汽车机电维修工、汽车设备管理员、汽车服务管理岗位等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对汽车检测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专业技能;具有对汽车常见故障的诊断、检测、修复的专业能力;具有创新能力、良好的职业素养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技能型人才。具体能力要求如下。
二、课程体系的设计
课程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在充分分析职业岗位群岗位和典型工作任务后,再对应职业能力设置学习领域课程,由此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在对课程设计上,基于岗位能力递进和学生的认知规律,教学进程进行总体排序时,选择螺旋上升式排列,即对所有课程采取循环加深的方法排列,使学生对知识和技能掌握的程度呈螺旋上升的形式,课程排序由单一到综合。
1.职业岗位群和典型工作任务。在调研分析重庆市汽车行业现状以及后市场人才需求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校企合作单位的人才需求,该专业面对的核心岗位为:汽车机电维修工、汽车维修顾问,拓展岗位为:汽车销售顾问、汽车配件管理员、汽车定损与理赔员等。汽车机电维修工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是:(1)发动机故障诊断与维修;(2)底盘故障诊断与维修;(3)电气故障诊断与维修;(4)汽车保养维护。岗位工作内容:按工单要求进行工作,检查汽车并确定维修方案,以小组工作方式完成汽车及其主要系统机械、电气及电控部分的维护、检查、故障诊断与修复工作,及时向维修业务接待员反馈工作情况,见车修复后的汽车并对工作质量承担责任。还在上班前或下班后工作场地的清洁,在工作中要对自己所用工具进行保管。汽车维修顾问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是:(1)顾客接待;(2)维修项目确定;(3)保险、定损报价;(4)顾客抱怨对应。岗位工作内容:了解客户的维修要求,检查汽车并确认维修内容,签订维修合同并得到客户认可,安排汽车维修并监控维修进度,向客户说明汽车修复情况和费用,解释故障原因并指导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汽车;积极消除客户潜在不满,积极对应发生的投诉,积极对投诉进行跟进。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向客户推荐专用汽车的产品和保养方案;向客户推介维修中心的各项优惠活动。
2.基于典型工作任务的课程。在充分汽车机电维修工、汽车维修顾问是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后,开设的专业课程如下:汽车发动机结构与维修、汽车底盘结构与维修、汽车电器结构与维修、汽车自动变速器结构与维修、汽车性能使用、汽车保养与维护、汽车拆装与检测实训汽车发动机电控系统诊断与修复、汽车舒适与安全系统诊断与修复、汽车故障诊断与排除、汽车检测维修工具及设备使用、汽车服务理念与技巧、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售后服务、汽车售后服务技能实训、汽车配件管理等。
三、“4+1+1”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是“4+1+1”,即:第1~4学期,学习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实训;第5学期,校企合作单位的职业能力培训,如相关车辆的保养工艺、机械故障检测与维修、电气故障诊断与维修等;第6学期,学生到合作企业进行实习和锻炼。其中第5和第6学期是校企共同培养人才的重要阶段,第5学期以具体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技能培训为主,第6学期则以进行真实岗位体验,到企业进行实习。在第5学期,学校和企业将共同制定课程和教学内容,以神龙汽车维修工定向班为例,企业和学校共同制定培训大纲,培训大纲包含的内容有:教学内容,重点内容等,如下表所示。
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成效
论文摘要:车险电话营销有两大推动力:一是价格竞争的内在需求,二是打破渠道的垄断,重新分配车险利益格局的诉求。监管部门应顺应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促进竞争,保险公司要在打破渠道垄断的同时,加强替代。
继2007年8、9月人保财险相继获批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后,太保产险、中银保险等财险公司也接踵而至,纷纷计划进军电话营销车险市场。车险电话营销有两大推动力:一是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这其实是对行业统一条款和费率以及 “限折令”的突破与 “纠偏”;二是打破渠道垄断 ,重新分配车险利益格局的诉求。
回归价格竞争
很多人对车险电话营销评价很高,认为电话营销是保险公司直销业务的创新,是产品创新、渠道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的集中体现。但客观地说,电话营销并不能算是什么新鲜事物,事实上,此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都或多或少有所涉及或实施了。在固定电话、手机、网络等通讯工具普及的今天,很多财险公司的基层单位,绝大多数业务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电话营销展业而来。但此次电话营销的差别在于,其专用产品价格相对于其他渠道便宜了l5%左右 ,换句话说 ,同样的产品、同样的服务,仅仅由于销售渠道的差异,价格却大相径庭 ,形成了价格的 “双轨制”,从而凸现了电话营销的价格优势。
也许 并非监管部门的本意 ,但事实上,车险电话营销最大的意义在于,为2007年版新车险的统一条款和统一费率打开了一扇价格竞争的窗口。自2000年颁布车险行业条款以来,车险的条款和费率实现基本统一。同时,2000年6月 ,保监会 以 “遏制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名义祭 出7折的 “限折令”,这使得价格竞争机制受到很大的约束,这与市 场内生 的竞争 需求相冲突,形成巨大的 “张力”。
很多人认为,保险竞争主要是体现在服务上,而不是在价格上,保险市场应限制价格竞争。其理由在于保险市场商品价格即保险费率的形成,主要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限制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利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秩序。但是 ,价格竞争是天然 的市场 法则 ,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机制。要承认市场机制的作用具有其特殊性,保险市场的费率形成需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立。但这绝不能成为限制保险市场产品和价格竞争的借口。如果费率不是由市场来决定,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就不能称之为 “市场化”。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供求状况,而且决定保险费率的因素会因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不同而有实质上的差异。统一产品和定价本身就是一种垄断行为,若以行政手段抹煞了这其问的差异,必然制约了竞争机制的有效性。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的一切利润都是消费者的成本,保险公司经营车险的利润同样是广大车主的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车险当然是在不降低保障程度的前提下越便宜越好。但只有市场竞争才能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拉,直到 “平均利润趋近于零”。在我国垄断寡头和 “虾米”公司并存的条件下,试图通过实行行业统一条款和费率,减少价格和产品竞争来实现一种合谋的定价和合同安排 ,从而保证所有保险公司的利益,这无疑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即没有产品和价格竞争,保险公司 占领市场的主要手段就是渠道和手续费的竞争。于是,为了获取业务 ,很多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手续费支出远远超出规定,从而使得这~标准形同虚设,在不少地区沦为“不设防的马其诺防线”。在人们看来,高费高手续费就是在统一条款和统一价格下的价格竞争的表现形式,就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因此,行业统一条款 的结 果只能是一种“非合作博弈”,保险公司必然会降低价格 ,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却不能从根本上治理恶性价格竞争。行业 自律规则屡订屡破!
中国对于车险费率的管制可以分为六个阶段:即保险业恢复办理初期对费率不加管制的过渡阶段(1980一l 985年),费率的指导性限制阶段 (1985一l 993年),严格管制阶段 (1993—2001年)、放松管制阶段 (2001—2002年)、费率市场化阶段(2003~2005年)以及重新严格管制阶段 (2006年至今)。其中在费率市场化阶段,车险出现了恶性竞争和全行业亏损,很多人将根源归结为费率市场化,这种认识直接导致了2006年颁布车险行业条款,实行统一条款统一费率,并推出7折的限折令。2007年在上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行业条款的范围,从而使车险基本上实现了 “同质同价”。
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重新考量的必要。人们注意到,2003—2005年是费率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阶段,同时也是中国车险市场新增主体最多、承保能力扩张最强的阶段。根据保险周期理论,当保险行业承保能力过剩时,具备“软市场 (Soft market)”的典型特征,即市 场竞争将促使保险费率和承保利润下降。因此,这一阶段车险市场竞争的恶化主要是保险费率周期性变化的市场规律使然,只不过费率市场化使得这个规 律通过价格竞争的形式表 现出来。事实上 ,即便没有费率市场化 ,这个规律 也一样要通过其他方式扭曲地表现出来。比如,在费率市场化改革前的高度管制阶段,价格竞争就通过 “高费率、高手续费、高返还”的形式表现出来。
当然,保险周期规律在我国车险市场的表现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由于保险业片面追求规模的经营理念以及治理结构不完善,进一步放大了保险周期规律作用的力度,从而使得在市场集中度仍然 比较高的情况下竞争却异常激烈。另外 ,这个阶段恶性竞 争状 况严重,与监管不力也有关系。一些产险公司保费规模迅速膨胀,资本补充的速度远远低于保费扩张的速度,自留保费资本金之比远远突破四倍的监管上限,但监管部门却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使得这些公司仍然以价格为基本竞争手段继续扩张。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并不是费率市场化导致的,而是由于保险周期规律、保险业粗放经营理念、治理结构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以及监管不力等综合原因造成的。恰恰相反,价格竞争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规律,车险电话营销是对现行高度管制的费率的突破与“纠偏”,反映了市场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
打破渠道垄断
车险市场是典型的中介主导型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车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车辆拥有者的人群结构由原有的以企业或事业单位为主逐渐过渡到以个人为主。数据 显示 ,从 “八五”初到“十五”末 ,十五年间我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占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从l5.8%上升至58.5%。受业务结构变化的影响,分散性的车险业务已逐渐为各种渠道所掌握。客户资源的不断积聚使渠道在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中处于明显的主动地位。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缺乏方便顾客购买保险产品的销售网点。由于受网点限制,保险公司除了专职人员外一般都由机构车险业务,商主导着 目前70%以上的车 险市场。这样,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可以影响到一个保险分公司或支公司的生存 ,他们手中的业务量动辄就是上千万元的保单。而对渠道的过度依赖必然会使保险业遭遇渠道垄断之害。在渠道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提供的折扣比例决定着渠道选择主推某家保险公司产品的动力。而随着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剧,各家保险公司为获得或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竞相提高手续费水平,久而久之 ,车险的主要利润就从保险公司转移到了渠道手中。
同时,2006、2007年车险行业条款使得产品和费率几乎完全同质化 ,这就使得利润从自由竞争的生产商让渡到具有垄断地位的销售商。这样,车险市场出现 “赔本赚吆喝”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垄断渠道不仅使手续费飙升,造成车险利润旁落,而且还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对真实客户信息的掌握,也是车险市场各种财务违规行为的根源。
随着渠道垄断地位的逐渐确立,其积累的客户信息也在不断增多,为了强化其垄断地位,在客户投保,提供相关客户信息时,通常会隐藏客户真实的联系方式等关键性的资料,使保险公司掌握的客户资料真实性大打折扣。客户资料的失真直接导致客户服务无从实施,或实行效果很不理想,从而难以培育客户的忠诚度,也就很容易出现客户大搬家的现象。
同时,由于渠道的垄断和保险公司之间激烈的竞争,市场手续费不断飙升,8%的手续费支付标准早 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出台超过8%的手续费范围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但是仍不足以缓解目前的手续费支付困境。这样,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在收取保费后直接扣留一定保费作为手续费,或者由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手段进行支付,这是导致保险市场各种违规现象的最根本原因。
另外 ,渠道的垄断不仅直接导致车险手续费水平的提升,而且还间接提高了直销业务的成本,从而导致车险整体经营成本不断增加。在渠道产生之前,公司直销人员的收入通常并未与其业务规模存在太多直接关系,自然也无手续费之说。但是随着渠道的不断发展,市场手续费水平的不断增长,如果仍保持以往的公司直销人员的薪酬支付水平,直销队伍的稳定将会受到挑战,买单卖单等违规操作现象将更加难以控制。因此,同台竞争而最终获取不同报酬的 “双轨制”或 “三轨制”的现象决不是市场竞争的长久之计,依靠市场 “看不见的手”的不断调节,目前这种差异已逐渐被抹平。
因此,为了改变保险公司与渠道的利益分配格局,必须进行车险营销方式的改革 ,拓宽车险产品的销售渠道。改革的思路无外乎有两条 :一是通过强化车险的竞争机制,实现车险渠道多样化;二是大力发展包括 电话营销在内的直销方式。保险公司只有不断拓展营销渠道,扩大直销业务在业务总量中的比例,才能打破渠道垄断,从而在车险的产业链条 中获取适当的利润。
基于上述背景,电话营销 成为车险直销的突破口。在直销业务模式中,网上销售由于客户消费 习惯的滞后、上网人群结构与车险客户结构在年 龄层次、收入水平、消费观念上的差异 以及后续服务功能开发迟缓等原因,难以有效发展。而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向客户直销,虽然能够做到上门投保、上门递单、上门理赔,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潜力,但业务员的触角远远不够,难 以覆盖 日益分散化的个人业务。而电话直销模式具有地域覆盖面广,可迅速触及服务人群的特殊优势,而且采用集中管理的销售方式,不需大量铺设机构,因而成本相对较低,也有利于实现集约化经营。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目前已普遍开通的全国统一的免费服务热线电话,加大宣传力度,扩展服务功能 ,能够达到用户主动打电话投保的目的。另外,国际经验也表明了车险电话营销的巨大潜力,如英国白1985年起,通过电话销售汽车保 险一直方兴未艾。以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10家最大汽车保险公司为例,它们都已拥有自己的电话销售系统,1/3的私人汽车保险业务就是通过电话系统完成的。
综上所述,车险电话营销有两大推动力:一是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这其实是对行业统一条款和费率以及 “限折令”的突破与 “纠偏”;二是打破渠道垄断,重新分配车险利益格局的诉求。相应地 ,为了更好地满足和适应这些需求,监管部门应该顺应市场主体的需求,进一步促进价格竞争;同时,保险公司在打破渠道垄断的同时,要加强替代。
顺应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促进价格竞争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被监管者会从监管者制定的游戏规则里面寻找破绽,从而规避管制,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而监管者又根据新的情况,制定更新的游戏规则,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相互博弈可以无限期地进行下去。同样,保险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保险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车险电话营销无疑是对现行价格管制的 “规避”和 “创新”,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抵消了价格管制的效果。此举也必然会受到保险市场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如一些地方的新车共保中心封杀电话车险也就不难理解了。
因此,监管部门应该顺应车险市场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尊重市场规律,即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应该交给保险公司,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从而提高 消费者 的福利。
当然,我们同样反对那种不计成本、不顾偿付能力的恶性竞争行为,也不赞成承保负利润的竞争策略。但以抑制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为代价,简单地通过统一条款和价格来治理恶性竞争行为却并不妥当。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来遏制恶性竞争行为。同时,要在在全行业严格实施新会计准则,增加行业内公司财务指标的可比性,引导各家公司规范经营。另外,要严格实施非寿 险业准备金新 计提办法 ,保证所有的财险公司按照新标准提取准备金上报精算报告 ,这样,一些准备金提取不足的公司将可能出现大额账面亏损的局面,股东和监管层的约束力量将会发挥作用,从而从根本上矫治恶性价格竞争行为。
普通高校的重点课程是体现一个高校办学宗旨和办学特色的主要方面,在高校重点课程的建设过程中,对于课程的设置体系、教学内容、教学理念、教学方式都要实现改革和创新,以适应时代对人才发展的需要。将可以利用的资源实现全面的整合,利用教学系统和教学方式将额外获得的知识和技巧传授给学生,为学生职业能力和专业素质的成长奠定一定的基础。
1 课程体系的设置
普通高校的课程体系的设置主要是以围绕重点课程为核心,在整个课程的设置过程中,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教学和配备教学资源。高校的重点课程是高校办学特色和办学宗旨的主要提出,所以在课程体系的设计过程中,应该以重点课程的教学为主要的教学集中点。比如说汽车销售或者汽车维修专业在学校的课程设置过程中,以汽车方面的专业知识为重点教学课程,在课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这样学校的办学特色就能够凸显。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课程进行专业的培训,无论是学生的专业学习、实践教育、以及教师的教学资源配备都是重点的项目,而且围绕重点课程扩充其他的专业科目。在重点课程的发展过程中,提升学校的精品课程和典型课程的训练和发展,将整个高校的课程体系设置进行完善。
2 教学理念的转变
现代社会需要的专业实践的人才,在高校课程教学的的过程中应该秉持专业实用型人才的培养理念,这样能够促进高校实践性人才的培养。传统的高校教学理念主要是对于学生专业知识的不断教学和积累,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于学生的实践技能和专业技能提出比较高的要求,所以现代高校的重点课程教学中教学观念的转变十分重要。对于实践性和技能性的高度重视,让教师的教学更能注重于实践教学的培养,让教师对于学生的实践能力教学培养有更多的关注。
3 教学内容的革新
传统高校的教学内容多是依据教学大纲采用的指定教材,这些教材是权威教育机构和学者编撰的,所以在高校教材的选择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比如说汽车商务管理专业,教学内容包括汽车文化、汽车机械基础、法律常识及应用基础知识、车辆识别与估损资料使用、汽车构造、机动车定损、交通事故现场查勘、汽车保险基础、车险理赔流程、车险索赔与理赔技巧、经典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案例分析等,这些指定教材囊括了最基本的理论知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于高校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出新的要求,资深教师在多年的教学经验的积累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有效地教学心得,对于教学内容的总结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教学内容的更新过程中,高校的重点课程要结合指定教材和教师教学经验的总结,结合教师专业知识和企业优秀人才实践经验,对于高校重点课程的内容进行更新,促进高校重点课程的教学质量。
4 课程资源的整合
在高校课程建设的过程中,对重点课程的课程资源实现优化整合,提高高校重点课程的不断更新和丰富,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在高校课程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专业知识、专业实践、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等都是课程资源获取的重要途径,所以在高校重点课程资源优化整合的过程中,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资源的整合。第一、对于专业的知识。专业的知识主要是一些书籍、教材、报刊、学术论文等方面呈现出来,是经验的总结,通过多方面的信息获取途径将与重点课程有关的专业知识济源收集起来,利用学校专业教师的整理和丰富,成为高校专业课程知识的“自编教材”,这样不仅是给学生的课程学习提供了重要的学习内容,而且体现学校的教学优势。第二、对于实践所得。实践所得主要是聘请企业的资深实践员工在学校授课,这样学生就能够接受到最新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技巧,为学生进来的就业创造良好的培养模式,以企业聘请的优秀员工和高校教师的专业合作,为重点课程资源信息的获取和交流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5 现代化教育手段的使用
现代化的教育手段是新课改后教学手段上最突出的方式,在整个重点课程的建设过程中,现代化教育手段的使用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现代化多媒体的使用。现代化多媒体在教学构成中主要是充当形象化、直观化的教学辅助设备,利用计算机和显示屏等设备,获取丰富的教学资源。利用计算机的操作性,查找相关理论的最新研究观点,帮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形成影像化教学,加深记忆。教师在现代化教育手段的辅助之下,对于学生学习的把握能够更加全面,同时增加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活跃了课程氛围。第二、教学实践课程的不断培养。在高校重点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集中在实践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不断增长。比如说利用顶岗实习、暑期实习、教学实训课程、企业训练课程等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对学生的专业能力提供帮助。
6 课程评价体系的建构
在高校重点课程的建设工程中,对于课程评价体系的建构是建设高校重点课程的重要方式。在重点课程的评价体系过程中,评价的时间不固定,采用不定时的评价体系。比如说学生某一项专业技能在学习完成之后直接采取评价,即使没有到期末是可以结课,这是现代评价体系的创新,这种评级体系主要是针对实践性比较强的专业评价。在对于高校重点课程的评价过程中,不仅适合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价,同时对于教师的专业教学也要进行评价,对教师的平阿基能顾帮助教师改进自己的教学,提高高校重点课程的教学效果,培养学生专业的能力。
【关键词】卓越工程师 汽车服务工程 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0-0242-01
引言
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改革项目,也是促进我国由工程教育大国迈向工程教育强国的重大举措。该计划旨在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盐城工学院汽车服务工程专业自2007年成立以来,已培养近400名学生。针对我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现状,结合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模式,拟采用应用型工程师培养模式,即采取“3+1“模式,三年在校实习,累计一年在企业学习和做毕业设计。作为教学型院校,工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突出应用型,为下一步的工程硕士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现有汽车服务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
1.人才培养目标中没有突出工程教育,导致培养的毕业生与社会需求有脱节。
2.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师的教学评价体系、职称晋升体系、成果奖励体系仍以论文、项目、获奖级别为标准,导致专业缺乏双师型教师。
3.本专业在校企合作培养工程人才方面进行了研究与探索,与森风集团等汽车服务类企业建立了合作办学,但是效果尚需提高。另一方面政府没有出台相关的优惠与鼓励政策,校企双方对实践教育的管理、认识上认识不够,人才培养的目标难以满足要求。
二、研究计划
1.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应用型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的确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差异性定位,走与学术型培养目标错位发展的道路,培养目标的制定应突出应用型特点。
2.围绕培养目标科学构建三大教育平台
为满足工程应用型人才对上述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必须构建适应经济社会需求的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依照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要求,进行三大教育平台建设,即课程平台建设、技能平台建设、综合素质平台建设。
3.更新观念,探索应用型卓越工程师培养新途径
应用型人才培养应当消除传统工程教育的弊端,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为人才培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传授知识的教师是人才培养的主体,教师应当更新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全面改革人才培养方式,跳出传统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上强调面向工程实际,尤其是新技术、新成果等要及时进入课堂。
三、研究内容
1.制定基于卓越工程师计划的汽车服务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系统地掌握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工程制造、工程施工、工程运行或专门技术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具有工程师的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工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2.课程网站建设
卓越工程师计划的培育离不开课程建设的改革,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有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营销学、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服务企业管理等,将汽车服务工程专业课程建设成精品课程势在必行,有必要对这些专业课程按照卓越工程师的培养要求进行课程网站建设。
3.实践教学改革
实践教学内容对卓越工程师的培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学院自身的实验条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同时增加设备台套数,增加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投入,科学合理地组织实践教学环节,使之符合卓越工程师的能力培养要求。卓越工程师的培养必须有企业的参与与支持,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将进一步加大顶岗实习的力度,增加企业顶岗实习实践的力度,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职业素质,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的无缝对接;在企业学习期间,工程师作为兼职教师,由给学生讲授理论教材转向实践教材、传授理论原理转向传授实用高端技术、基础理论研究转向应用技术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4.实习基地建设
目前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有江苏森风集团、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等,根据卓越工程师的培养要求,在进一步做好上述企业的实习基地建设的同时,争取更多地安排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加强工程实践能力。另外联系2-3家汽车服务企业作为实习基地,进一步加大实习基地建设力度。
5.师资建设
培养高素质的工程师,这对师资提出了更高地要求,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将安排中青年教师进入一线企业进行实践锻炼,鼓励教师考取汽车工程师等资格证书,提升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使教师开阔视野,提高水平,同时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聘请企业人员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
四、结论
为响应教育部的卓越计划,盐城工学院正在积极开展卓越工程师实施计划,汽车工程服务专业作为机械类学科,有必要实行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而汽车工程服务专业又被列为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按照卓越工程师的培养要求对汽车服务工程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体系进行改革与创新势在必行。以培养卓越工程师的建设计划为契机,对汽车工程服务专业进行教学改革,有助于毕业生能够更好地学习到工程实践的真知识,毕业后能够更快地融入到企业的实践环境中,同时也必将带动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刘春生.“卓越工程师计划”实施的关键问题研究,2013(14):25-27
[2]陈秋林.德国“双元制“对我国卓越工程师计划实施的启示.价值工程,2010(9):26-27
[3]戴建国.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常州工学院学报,2009(06):9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