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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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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第1篇:系统风险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为进一步提升我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社会保险经办的各种潜在风险,按照我中心《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工作计划》与《xx社保中心经办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将2019年市社保中心经办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继续加强稽核内控组织建设,完成本年经办风险工作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稽核内控组织机构建设,按照人社部关于风险防控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力量,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明确监察科为风险管理科室,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加强日常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内控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流程,监察科人员专职履行风险防控职责。2019年2月制定出台xx市社会保险经办风险2019年工作计划,并与各县区及各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出台社会保险经办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或实施办法。4月对各县区落实风险管理工作情况及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轮督导检查,对上一年年风险管理中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完善和新出台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风险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内部防控体系、高危风险点防控等方面的梳理排查,逐一找出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办法。7月份对全市风险管理进一步自查,并根据我中心一窗式经办服务改革,对现有流程进一步简化,梳理风险防控点,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并出具了调研报告。10月总结全市2019年度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结合养老保险业务的调整进一步细化经办流程,将制度寓于经办业务中,寓于信息系统中,寓于风险防控中。严格履行经办人员审核、签字程序。同时紧紧围绕务实、高效、便民、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宗旨,以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坚持以制度抓管理,以创新抓服务,以纪律作保证,勇于实践,不断探索,进一步强化窗口建设,规范各项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一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开发了“智慧社保”系统,为实现“一窗办”业务奠定了基础;二是实行网上申报制度,实现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人员增减变动网上办理,有效缓解了前台办事压力,减少了企业经办人员奔波的负担;三是取消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跨经办机构转移业务,减少了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四是对照省人社厅关于全省人社领域的28项赌点问题逐项自查解决了涉及社保办理的7项赌点问题;五是在社保业务经办中取消了11项证明事项;六是实行大厅咨询台和抽号机双重值班制度,有效分流办事人员,提供精准、到位的社保服务。

三、逐级逐条梳理经办风险点,做到风险防控明晰有力

目前市社保中心经办业务采用社保经办系统统一办理,我们以各个经办环节为主线,兼顾人员操作失误、人员恶性操作、流程问题、IT系统故障或设计及缺陷、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和不执行或者不按照规定执行政策等一系列风险问题,对我社保中心经办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梳理。

(一)参保缴费的风险

1、参保单位增加、减少参保人员所需证明材料把关不严;

2、参保单位增加、减少参保人时未认真核对参保人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社保编号等导致参保人被错误添加或减少;

3、社保基数审核过程中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把基数审核关;

4、违反《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延长社保缴费核定业务期;

5、对已进行当期社会保险费核定的参保单位擅自取消当期核定;

6、对未进行参保人员增减申报的参保单位随意进行人员增减操作;

8、随意修改参保单位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随意封锁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账户,影响参保人正常享受社会保险权益;

9、对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社保管理系统列入封锁名单的参保单位违规进行解除封锁操作;

10、未确认查验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税票,随意进行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视同到账操作、未认真查验或未提供参保人《养老退休审批表》情况下办理参保人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

11、办理参保人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时对于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未进行退休一次性补收处理;

12、在职死亡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费时退款账号填写错误;

13、在职死亡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费时未在3个工作日内将退款明细报送至计划财务科;

14、到龄退休人员打印指数认证表时退休日期录入错误导致参保人指数表错误;

15、办理参保单位破产社会保险一次性核定时,未对参保人年龄、缴费基数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即办理破产一次性核定;

16、办理参保单位注销时未核对参保单位是否存在社会保险欠费即办理注销手续;

17、社会保险核定管理各业务流程经办未按照人社部发〔2019〕20号、甘人社通〔2019〕134号、市社保局〔2018〕47号文件要求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办理业务,擅自增设环节和材料。

(二)关系转移的风险

1、经办环节中需出具的《联系函》、《参保缴费凭证》、《信息表》未通过《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擅自通过手工操作生成;

2、正常转移业务经办环节未执行初审、复审程序,特殊转移业务经办环节未执行初审、复审、审批或集体研究决策程序;

3、正常转移业务经办未按照人社部发〔2019〕20号、甘人社通〔2019〕134号、市社保局〔2018〕47号文件要求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办理业务,擅自增设环节和材料;

4、正常转移业务经办未按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录入的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承诺的流程和时限办理;

5、财务未执行和基金转入银行每月2次对帐、记帐规定,致使转入业务办理滞后;

6、财务未执行和业务每月2次移交转入资金银行回单,致使转入业务办理滞后;

7、财务业务未按月对转入基金办理情况进行对帐;转出业务办结后,业务未及时提交财务转移基金;

8、业务提交财务转移基金后,财务未及时转移基金;对异常转入资金,财务未经业务审核发起资金回退;

9、业务经办岗位和财务经办岗位由同一人兼任。

(三)财务管理的风险

1、基金财务与业务对账环节基金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

(1)业务与财务未按月对当期基金应收应付和实收实付情况进行对帐,致使业务流与资金流不匹配;

(2)业务未按月提供当期保险费征缴收入分账报表,致使财务会计核算不满足科目要求;

(3)正常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环节未严格执行初审、复审程序,特殊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环节未执行初审、复审、审批或集体研究决策程序;

(4)业务经办岗位和财务经办岗位由同一人兼任。

2、社保基金财务与银行对账业务办理环节基金管理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1)财务与财政专户银行对账不及时,致使会计核算滞后;

(2)财务与支出户银行对账不及时,致使会计核算不准确;

(3)财务未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致使账表不符、账账不符;

(4)财务未按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对账工作,致使双方账务不一致。

3、社保基金财务报表管理环节基金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

(1)财务未按月和基金账户银行、财政部门完成对账工作,致使账账不符、账表不符;

(2)市就业局和县区上报的基金报表存在报表数据质量不高,逻辑性审核不严密的现象;

(3)上报基金财务报表时未履行审批程序,致使报表数据质量不高、时效性不强;

(4)向有关部门提供我市社保基金财务报表数据时,存在未履行报备程序、数据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四)待遇支付的风险

1、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养老金发放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规范,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有偏差;

2、各项待遇审核把关不严,业务流程不严谨,致使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发产生错误;

3、与金融机构每月进行养老金数据传递流程不规范,传递数据过程中未按相关流程进行加密处理,造成养老金发放数据产生风险;

4、在养老基金拨付环节处理不及时,养老金不能按时发放造成不良影响;

5、各项养老待遇支付业务(死亡待遇审核、养老金待遇调整、养老金待遇停发、续发、补发)等把关不严,造成基金流失的,对离退休人员未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养老金继续发放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养老金继续领取的。

(五)退休资格认定的风险

1、在退休档案审核过程中初审、复审把关不严格,造成拟退休人员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错误或者造成拟退休人员特殊工种年限认定错误;

2、在待遇计算中没有仔细核定工龄导致养老金计算错误;在退休资料核定中,没有仔细核对退休人员所提交的材料,造成存档有遗漏;

3、经办人员对所执行的政策理解有偏差、执行不到位,造成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过程存在认定不一致的现象;在退休人员信息修正过程中存在审核疏忽、把关不严或者系统模块进入错误导致养老金补退发有误等。

第2篇:系统风险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税收;税收筹划;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209-02

目前,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人们对税收筹划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该是以适应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以节税(tax saving)为主要手段的一种管理活动。但在实践中,纳税人的筹划方法往往与避税方法交叉在一起,以共同筹划实现财务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的基础就扩大到以不违背税收法律为前提,这样一来,就有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为财务目标,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重点强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它的内涵比狭义要大一些,通过税收筹划活动带给纳税人的利益比较大,纳税人也容易接受。狭义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它的内涵要比广义较小:即在不违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税收政策导向,筹划的空间只能是税收优惠政策或选择机会,而不能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缺陷,筹划的手段局限于节税,而不能采用避税手段。因此.我国所推崇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即节税筹划。

1 税收筹划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这就产生了企业如何筹划纳税问题。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来获得,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项主要来源,对企业的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又由于国家在经济发展上存有不同的政策倾向性,以及在不同地区、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这里从三个方面加以归纳;

一是可以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是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节作用。通过对纳税方案的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共享。

三是有利于促进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然经过不断完善,但在不同时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又由于税收筹划的反作用力,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并起到了对它的验证作用。也促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方面的不尽合理和完善之处,及时调整和完善,引导企业投资、经营、消费等方面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规律去运作,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

2 企业财务管理下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2.1 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

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就必须对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2 税收筹期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来说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呈现出负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2.3 税收筹划要服从于财务决策过程

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的,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分配。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导致企业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

2.4 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所以,要重点分析对其财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筹划显性和隐性成本,只有筹划成本低于收益时,方案才可行。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

2.5 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2.6 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需在应税经济行为之前进行,并指导经济活动的运行。

2.7 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