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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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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票管理办法

第1篇:税务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摘 要 传统的纸质发票由于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汇总,使得偷税漏税有了可乘之机。通过对网络发票概念进行分析,进而讨论了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的着眼点,并对完善网络发展的管理措施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网络发票 管理 税务

发票是由于对商家的经营活动进行记录的初始证明,同时也是最为有效的证明。发票在内容上包含了经办人、填制单位、代码等信息。因此,发票记录了整个经济活动的详细信息,可以作为法律证明等依据用于工商、公安以及保险部门的工作中。不仅如此,开具发票也有助于我国税收部门防止各类偷税漏税等活动。因此,在居民的日常消费和生活中,需要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而商家也需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但是传统的纸质发票由于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汇总,使得部门商家借助存在的漏洞进而偷税漏税的活动。针对这一情况,国税总局于2013年制定并颁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并以此规范和净化网络消费市场。但目前距离办法的出台仅仅过了三年的时间,在实际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网络发票管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并提出完善措施。

一、网络发票概念

根据出台的管理办法,网络发票是根据国税总局规定的标准,通过国税总局、省一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开发的系统所开具的一种发票,主要用于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开具或索取的一种凭证。网络发票主要是通过将交易信息输送到税务机关的发票开具系统之后打印出的发票。相较于传统形式的发票,网络发票不但在成本上较之有明显的降低,同时也保证了各类交易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经由网络发票开具系统所开具的发票,在网上领取、开具、信息传输以及查验的过程中,都需要遵守《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着眼点

首先,在进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要注意网络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区别。由于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都与互联网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有关联,因此极容易将两者混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发票主要是指商家在开具发票时所采取的形式,而电子发票则是指发票的一种形式。在开具网络发票的过程中,商家仅需要借助互联网登录相关发票开具系统,之后填写相应信息就可以将发票打印出来。而电子发票则强调了发票的电子形态。在开展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两者的区分。其次,在进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还需要注意税务部门的职责领域和发票开具流程。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税务部门在开具网络发票的过程中,需要对商家开具发票的种类、类别等内容进行二次核定,进而加强税务部门对我国税收情况的管理。同时,我国税务部门还要提高对网络发票的领取、开具等工作流程的监管力度。由于网络发票的原始票据已经不需要再向税务部门领取,而是由商家直接登录发票开具平台进行填写信息后打印。因此,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开具过程中流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管。同时,税务部门还需要提高宣传力度,保证消费者在收取发票时也对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进而从源头上遏制网络发票信息的造假。第三,在进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还要注意发票的缴销流程。为了保证对网络发票的统一管理,商家在对网络发票进行作废处理时需要收回所有联次并主动登录发票开具系统提交作废申请。只有税务部门加强了对网络发票开具、填写和缴销过程中监管,才能保证网络发票不会发生转借、虚开等偷税漏税行为,进而保证国家税收的正常、捍卫纳税人权益。

三、网络发票管理完善措施

完善网络发票的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建立有效和长久的网络发票管理体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需要对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同时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对网络发票进行管理的合法性,进而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由税务部门对发票开具、填写和缴销情况进行监督,由公安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开展有效的管理。同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尤其是国资部门,要起到带头作用,通过减少现金的使用强化资金的流控力度,进而提高和完善网络发票的管理。其次,完善网络发票管理流程还需要税收法治体系建设。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举措。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开展网络发票的管理同样需要紧抓依法治国这一主线。通过推进对税收制度和流程的法制化建设,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依法纳税的重要地位。同时,从税务部门自身入手,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政治素质和技能技术,进而保证其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第三,完善网络发票管理工作还需要提高税务人员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水平。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使用传统发票进行相关的税务工作,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要求不高。但网络发票的应用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需要通过建立和维护发票开具平台进行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面对意图借助网络发票开具、填写和缴销过程中的漏洞而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税务部门更要格外注重对互联网技术的学习,进而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钱彬雪,顾畅.完善网络发票管理制度的研究[J].现代营销,2013.

第2篇:税务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局在组织上务必加强对本局发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发票做为税收管理的把手在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清醒认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发票管理的复杂性,分局主要领导应将发票管理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予以关注,分管领导应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对工作中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二、加强人员管理。各基层局应加强对发票窗口人员的管理,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时刻要求窗口的审批人员、收款人员、付票人员、代开发票人员等工作人员具有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其中,发售发票审批窗口原则上应安排正式职工负责审批工作,如确实无法安排正式职工,要安排能力及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此岗位的工作,强化发票审批窗口的管理。

三、强化制度落实。各基层局在征管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各基层局应于一季度前对本局各项发票管理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发现与现行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其中,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所设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对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管户税收管理员查验发票使用情况后的签署意见,经过认真复审后再发售发票,决不允许出现违规发售现象;在代开发票时,必须按照《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相关科所责任意识。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管理,保证窗口政策执行不出偏差,发票数量、工本费、审批单等各项相关数据、资料应做到日清月结,核对无误。要加强对窗口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第3篇:税务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虚假发票;反治识别机制

概念:

(一)发票的定义:发票是商品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基本商事凭证,是单位或者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1]。发票是记载交易行为的一种原始证明,因此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虚假发票的界定

虚假发票是指具有下列两者情形之一的:

假发票:发票本身是假的,属于伪造的、非税务机关监制的“假发票”;

真票虚开:第一,发票是国家的税务机关依法制定企业印刷的真发票,但是反应出来的业务有虚假或者与实际的情况不符合;第二,大票属于真的发票,所反应的业务也真实情况,但是开票方不是从税务机关领取而来的,可能是从其他单位借用而来的。

虚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原因探讨: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遵纪守法的意识较弱,诚信经营的思想不足,导致的虚假发票市场的产生。虚假发票市场的长期存在,是因为有市场需求,即购买方希望通过使用虚假发票蒙混过关、为自己谋求暴利,这是今日的假发票泛滥现象的基本原因。

(二)惩罚、打击的力度不够。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对贩卖,开具,使用假发票的人员处罚力度还不够。不能只依靠纳税人以诚信经营等道德标准来进行发票,我国是进行“以票管税”的国家,发票有的时候就是“通货”,近日相关的新闻有报道因为假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几个亿的情况。因此必须以“人民币造假”一样的地位来看待这个事情,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监管力度。

(三)征税系统不发达是重要原因。如: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

(四)发票的防伪系统有缺陷。现在发票容易造假,一个小作坊就可以生产印制可以“销售”的假发票,说明发票有待提高其防伪功能,使从源头解决。

虚假发票的危害

假发票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减少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及正常的税收秩序。假发票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尤其在政府机构、国企等,利用假发票虚增费用并套取现金,滋生了腐败。

假发票的反治机制的构建

要治理假发票问题,从原因出发,逐一解决。

杜绝、遏制虚假发票的市场需求。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需求就会有供给。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遵纪守法的意识较弱,诚信经营的思想不足,是虚假发票需求产生的根源。建立一个文明的法制的社会,提高公民的思想素质和教育水平是根本之法。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知识普及等方式,向民众宣传国家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认识,告知他们如何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和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使用假发票的严重后果。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印制、贩卖、开具、使用发票的行为。

3、通过第三者核实报销的方法,杜绝一些企业通过使用假发票获得个人利益的机会,这需要完善国家征税机制,加强相关工作来保证这类事件发生。

加大打击力度,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仅仅依靠宣传是不够的,必须上升到法律地位,对于非法印制、贩卖、开具、使用发票的行为严查惩处。

1、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比如,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中针对发票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2]

又比如,持有假发票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以前是没明确认定为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只规定了如何处罚伪造以及出售发票的行为,对持有假发票的行为仍是空白。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为更严厉打击发票类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持有伪造发票的罪名,对持有伪造发票数量较大的,将被定为持有伪造发票罪,可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法律的手段建立健全虚假发票反治机制是必要条件。

2、税务机关必须定期进行整治行动,对内部职员严格审查,杜绝监守自盗。对外部,必须彻查企业单位等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3、公安和移动通信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精神,对查获的发票进行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3]。公安和移动通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执法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源头,有效阻截发票违法信息。

(三)加快征税信息化建设和征税制度的完善。

1、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比如全面实现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便于控制虚开发票行为,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国家鼓励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又如,建立各地的税收电子数据库,最终实现税收征管无纸化,以杜绝假发票泛滥现象。

2、税务机关作为发票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发票使用和流向走向依法、规范、有序的健康轨道。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加强核算单位的票据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和建立发票辨伪工作机制。

3、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财务要严格履行检查审批手续,坚决杜绝假发票流入行政事业单位,坚决杜绝非法代开发票行为。

总结

我国是进行“以票管税”的国家,发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是“通货”,必须重视虚假发票问题,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健全具有重要意义。总而言之,假发票的识别与反治机制的构建需要全民参与,需要国家的制度、体制的支撑。(作者单位:叶紫军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吴晓东田雷.税收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第4篇:税务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XX税务局:

我司XXXXX(你们公司的情况介绍),已抄报税证明。

我司于X月X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发票号码为:XXXXXXXXX,票面金额XXXXX元,于X年X月交给XX公司。我司也于X月进行抄报税处理。

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将发票丢失,为了保证对方及时认证发票,现请贵局出具一份已抄报税证明单。请贵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需带的资料如下: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xx〕156号)

三、所需资料

纳税人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流程图

五、文书式样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NO.销售方名 称购买方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报税及纳税申报情

况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证明范文《已抄报税证明》。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xx]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xx]1077号文附件)精神,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当场办结。

第5篇:税务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第6篇:税务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一、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难点

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困绕税收征管的难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个体税收管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税仍很严重,个体税收之所以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顽症”,主要是现行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未能解决个体税收征管的三个难点。

一是资金监控难,税负核定不尽合理。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活动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形式,少数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货款的也因其多头开户,以及以个人储蓄存款名义进行而难以核实,使个体管理失去确定其经营情况的实体证据,货币流动是经营活动的反映,不能确定其货币流动又何以确定其经济活动,确定其应纳税额呢?如某小餐饮店,每月门面租金需交2800元,现还能正常经营下去,说明其营业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机关认定该户未达到起征点,不予征税,这明显不合理。

二是普通发票管理难,导致偷漏税现象严重。普通发票是货物交易和应税劳务的合法凭证,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除了大量存在转借、涂改、假票、假“丢失”、虚开等情况外,开据取得发票随意性较大,绝大多数纳税户购进商品不索取发票,销售商品也不开具发票,因而使个体税收征管失去了确定其经营情况的重要法律凭证,可以说目前普通发票在个体税收征管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个体户发票的使用、管理,指导思想是“以票管税”,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务行业、娱乐行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具体情况是,个体户按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交税后,有权利向征收机关按所交税额领取相应的发票,征收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发票。但某些行业,如影楼、照相馆等,服务对象绝大部分是个人,不需要发票报账,但其核定税额不低,可领取的发票又不少,其领取的发票未用完部分以较低税率卖给需要发票的个体户或者高税率行业的个体户,实现所谓的“双赢”,变相吃“税”。

三是业户控管难,漏征漏管户、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户年年存在。个体经营户流动性大,变动频繁,在实际征管中一户多照(营业执照),一照多户,不辞而别,打一枪换一"照"和假停业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范围与税务登记证办理范围不吻合,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不同,使得征税对象很难准确确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户。如今年市局检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户个体户进行检查,未办证的就有9户,占总数的10%,其中在郴州商场楼上租赁场地的某有限公司开业已三年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国税的正收企业,但至今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更未缴纳地税。

由此可见,个体税收征管三难,是影响个体税收征管质量根本所在,三难不解决,个体税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实,检查无据,执法随意的问题,个体征管质量难以提高。

(二)个体税收征管的误区

反观税务机关当前对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目前我们通常采取的个体征收管理办法存在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定期定额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额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经营者较少,且规模较小,对加强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论从数量经营、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上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简单粗放的定期定额征管方式早已不适应其管理需要,定额的随意性、人为性,与法制社会要求格格不入。

误区之二,“人盯人”的管理办法,目前大多地方对个体经营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划片、定额的管理办法,有两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说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员下的“黑户”.

误区之三,单纯建帐的征管方式,建帐建制征管方式应该说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一个好方法,但在实际的推行运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帐面不宽;二是帐务核算的真实性差,缺乏真实性是建帐工作的难以全面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解决核算的真实性,建帐工作就是一种无效劳动,建帐工作就不会有生命力。

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三点意见

多年下大力气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对个体税收征管的难点认识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对症下药,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方法单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必须彻底转变管理理念,调整征管思路,重新构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观念指导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才能摆脱个体税收征管的被动局面。

(一) 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除了继续做好发票的印制、保管、领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外,应以加强索取发票的管理为切入点。

发票的索取是个体征管中非常重要但又被长期忽视的一个发票管理环节,其重要在于没有索取,也就不存在开具,不能掌握进货,也就难以核实销货,它是一个问题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忽视一个方面必然影响另一个方面,购进货物可以不索取发票,那么销售货物也就可以不开具发票。因此,购进货物不索取发票,不仅仅容易导至本环节偷税,而且,为下一环节偷税提供了条件。鉴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对索取的发票的管理比加强对配售发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讲,索取发票比开具发票的管理难度要小得多,开具发票的管理受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是开具范围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许多不需要发票,很难以销售发票来确定销售金额。二是开具对象的影响,一部分纳税人为逃避税务检查,开具发票时张冠李戴,张三买商品发票却开成李四,买卖双方的销货和进货情况均难核实。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我们在发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而索取发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购进商品和产品原材料等,并且在一定时间内这些商品、产品原材料等都要以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方式存在,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要求每一个纳税人提供进货发票,这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可以办到的事情,不受其

文化高低,是否懂财务会计的影响,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理由不取得发票,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索取发票的管理。1、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购进商品必须向销售方索取进货发票,这应成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条件。

2、所有纳税人每月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验商品进销存情况,以及进货、销货发票粘贴簿。

3、对其没有购进发票的商品按其商品价值补征税款,并按偷税论处。

(二)加强对经营资金的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税务部门长期在资金管理方面的无所作为是至使个体经营户偷税漏税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为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资金管理。使税务部门随时掌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向。

1、做到银行帐户的唯一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必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结算帐户,对未持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任何银行不得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就如同居民储蓄必须凭居民身份证才能到银行办理储蓄一样。

2、做到经营资金结算的单一性。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个体经营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凡购销金额在30元以上的,必须以工商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金或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凡以现金或以 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现状看,做到以上两点是完全可行的,从税收征管实际看也是必须的。其一:正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样,为什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就不能要求其办理唯一固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呢?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比前者在加强包括税务管理在内的其他国民经济管理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纳税户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货款结算和纳税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活动形成的货币结算是不同的,纳税人均有银行结算帐户,完全可以做到转帐结算。在实际工作中也比较容易区分纳税人和消费者,当然我们不能像过去一样从销售者入手,按销售额的大小等方式来区分购买者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而应从购买者入手,即从纳税人进货入手,对纳税人的库存商品等进行清理,要求提供进货发票,银行转帐凭据等,对未有进货发票和银行转帐凭据的,对购销双方纳税人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 强化对业户的控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群策群防的税收管理监督体系是解决业户控管难的有效途径。

第7篇:税务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发票专用章的雕刻单位应当是公安机关备案的单位,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备案的雕刻单位雕刻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税务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情形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形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形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形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形八:保险公司代保险人汇总开费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字样。

情形九: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情形十: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

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02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温馨提示: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9篇:税务发票管理办法范文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的两个重要税种: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其征收范围是建筑业、服务业等大部分的第三产业;增值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成果,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销项税减进项税)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外税,其征收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现今大部分发达的欧美国家都全面征收增值税,而且出口适用零税率,而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适用营业税,服务含税出口且无法享受退税的优惠,因此我国的服务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限制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商品和服务难以区分,导致征收税种难以界定。此外,由于营业税是就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税种,可能导致对第三产业营业收入的重复征税问题,并随着第二、三产业发展互相渗透,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影响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有利于引导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拉开帷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的范围已推广至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电信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2015年将继续推进营改增,力争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由此将带来800万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现在总量的两倍。

3、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现状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一系列的通知、公告,从政策层面破解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问题

主要有2013年12月12日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年12月18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6号)、2013年12月30日了《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2014年1月20日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21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等文件,详细规定了铁路营改增过渡性政策、税率税目、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税款预缴、传递单流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些规定,从政策层面破解了铁路行业实施“营改增”在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难题,极大程度化解了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所面临的税务征管与稽查风险。

3.2、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营改增”系列办法,使全路同步实施“营改增”有了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由于铁路运输业具有货票全路联网性质,以及总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铁路局和基层站段进行预缴的税收政策,需要全路制定统一的“营改增”具体运用指南,提高其可操作性,规避税务风险。制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77号),主要是结合铁路实际,从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及预缴基数确定、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传递流程、税率和预缴率、纳税申报时间等;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铁总财【2014】78号),主要对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此外,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铁路局、基层站段、控股合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企业的“营改增”相关办法。例如,郑州铁路局制定了《郑州铁路局增值税票据管理办法》、《郑州铁路局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等,有效推进了铁路“营改增”工作在执行层面的规范有序进行。

4、铁路“营改增”税务管理存在的风险

目前,铁路会计实行分级核算制,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入来自市场,旅客运输、专业运输承运结算,普通货运分段计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的清算思路来确定各铁路局的实际经营收入。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应税服务种类繁多,“营改增”实施难度较大。其税收行政管辖与基层站段管理区域不一致,加上“营改增”初期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类型较多等因素,管控税务风险需要统筹规划。

4.1铁路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

一是发票开具风险。受铁路运输组织和货票系统的影响,铁路货物运输使用11%的铁路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各车务站段的货运员和行包员开具,他们不是财务人员,对增值税发票知识匮乏,对实际受票方往往界定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二是红字发票开具和退款业务,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政策掌握不清楚,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错开及超期无法开具的风险。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的风险。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铁路企业原始凭证要求保管15年,另外发票由财务科领取后发放各开票点,开票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发票的保管和传递上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和丢失的风险。

4.2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转出风险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上规定,当基层单位的不可抵扣项目,如果未及时提出进项税转出,易产生多抵扣进项税的风险。所属运输企业物资段等单位,集中采购材料等物资并抵扣进项税额后,其他单位领用并发生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由领用单位将该进项税额转列成本,并给物资段转列通知书,由物资段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照以上规定,当基层单位发生材料用于不可抵扣项目或用于就地缴纳增值税业务是,如果未向物资供应段及时提出进项税转出申请,物资供应段易产生多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4.3增值税汇总纳税时限性风险

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基层单位预缴基数由运输企业收入部门于次月6日内提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因此,收入部门要及时提供预缴基数,尤其是预缴期是季度时,铁路总公司在北京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汇总纳税。铁路局收入部门在每月6日提供基数,基层站段(合资公司)按此基数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税、预缴税款和传递单盖章,然后由基层站段(合资公司)上报税务月报和传递单给铁路局,税务月报和传递单经铁路局汇总后,报铁路总公司,这一系列纳税活动必须在税务局规定的预征期内完成,否则将产生税收滞纳金,存在税收滞纳风险。

5、铁路“营改增”税务风险控制的应对措施

5.1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开票点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和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郑州铁路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作废、红字发票、进项发票抵扣、保管等进行了规范,有效防范了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当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例如,针对发票使用量大的特点,实行票据专人、专库管理,具体做法是:财务科发票管理员负责专票分发,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开票点以车站为单位向财务科请领发票,办理交接手续;增值税发票的交接手续与货运票据管理相同,设有票据交接簿;开票点由指定专人负责开票,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收回的票据由开票人员进行整理,填记当日整理报告,并登记开具发票登记簿。通过健全制度,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完整。对实际受票人为第三方的情形,下发相关第三方开具专用发票相关文件,明确需提报现关资料明细,避免发票的虚开。财务部门会同货运部门、收入部门定期对段管内开票点的专用设备管理、发票管理、台账建立进行检查,对检查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指定相应措施,不断完善增值税基础管理工作。铁路总公司减免税款核算正确。

5.2.加强进项税认证管理和申报工作

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办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扫描、抵扣认证。根据相关业务,正确核算进项税,严格汇总纳税与属地业务的界限。财务部门对取得进项税建立台账,区分属地与汇总,可抵扣与不可抵扣,指定专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进行扫描,月底对取得的抵扣联与实际账务处理进行核对,避免财务核算的错误以及抵扣联发票的缺失。对于申报工作,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申报前做好开票点抄报税工作,根据收入部门的预缴基数,正确计算汇总与属地缴纳税额,及时申报当月预缴税款,上转汇总传递单及各种报表,确保总公司汇总缴纳工作的顺利完成。

5.3.加强税法知识培训,提升税务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