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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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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第1篇: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第2篇: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关键词】药品;监管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2-01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不仅是人类生存发展必需品,而且在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药品实行政府严格监管,主要包括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价格,其中尤其是药品安全性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药品监管重在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当性”①。文章从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着手,论证我国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药事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药品标准,对我国境内药物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价格、广告、质量检验以及管理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的制度。药品监管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有权监管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以及售后环节的安全进行全程的、长期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其二是要对监管者自身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我国药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尚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药品监管的法律有一部,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局令还有40余件,规范性文件若干。但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的现状而言,还是严重匮乏。而且,目前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产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零散不成体系,或者涉嫌违反上位法,或者久未修订,早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赋予了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和餐饮环节的监管职能。因此按照新的职能分工,药监局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律尚未得到彻底落实,此次改革的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二)药品安全监控体制尚待健全

目前,由于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上市后监管的技术、人力、物力的不足,造成许多副作用大的药品,只有在大量患者长期使用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后才得以发现,鱼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药品生产企业往往只重视上市后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问题,而对患者药物反应的监控大多数都是消极被动的。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国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国家,我国“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②我国的药物警戒工作刚刚开始,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还不健全,各级医疗机构对报送不良反应没有动力,缺乏积极性,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怕影响自己的产品销售不愿报送,有抵触情绪,这样就容易造成发生群体性药害事故。

(三)虚假药品广告问题较为严重

我国的现行药品广告管理制度是由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部门履行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企业的广告与审批不符或未经审批,要移交工商部门查处。药品广告的审批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权分散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里药品广告的审批权与查处权不在一个部门,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往往造成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新闻媒体对药品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了解的,但他们也缺乏懂医药专业知识的人材,同时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法广告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就进行了。

三、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借鉴和引入发达国家的立法机制,抓紧修订《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其次,抓紧制定配套的药品专门法律法规和执行条例,以形成完善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继续完善药品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避免法律法规冲突。最后,修订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在查找监管漏洞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将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纳入WTO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范围内,不断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跟进和修订相关内容。

(二)健全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首先,加强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造出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其次,构建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平台。科学有效的监管和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执法监督体系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再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推动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最后,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规范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指导老师:周桂党。

注释:

第3篇: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信息安全;保护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内容:真实性,保证信息的来源真实可靠;机密性,信息即使被截获也无法理解其内容;完整性,信息的内容不会被篡改或破坏;可用性,能够按照用户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赖性,用户对其行为不能进行否认;可审查性,对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提供调查的依据和手段。与传统的安全问题相比,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点:信息安全威胁主要来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计算机犯罪;人为错误,比如使用不当,安全意识差等;“黑客”行为;内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丢失;电子谍报,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窃取等;信息战;网络协议自身缺陷,等等。

    1我国信息安全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继续进行、对国际信息安全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设环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国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进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相关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我国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问题。

    ①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较弱。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各个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网站,特别是“政府上网工程”全面启动后,各级政府已陆续设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是由于许多网站没有防火墙设备、安全审计系统、入侵监测系统等防护设备,整个系统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安全隐患。美国互联网安全公司赛门铁克公司2007年发表的报告称,在网络黑客攻击的国家中,中国是最大的受害国。

    ②对引进的国外设备和软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改造。由于我国信息技术水平的限制,很多单位和部门直接引进国外的信息设备,并不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改造,从而给他人入侵系统或监听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③我国基础信息产业薄弱,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国外,缺乏自主创新产品,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我国信息网络所使用的网管设备和软件基本上来自国外,这使我国的网络安全性能大大减弱,被认为是易窥视和易打击的“玻璃网”。由于缺乏自主技术,我国的网络处于被窃听、干扰、监视和欺诈等多种信息安全威胁中,网络安全处于极脆弱的状态。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信息技术领域的不安全局面,也与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输出进行控制有关。

    2我国信息安全保护的策略

    针对我国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要实现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进的技术,还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教育。

    ①加强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从小做起,从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种信息安全防护设备,保证个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系统的信息安全。

    ②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加大信息产业投入。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加大核心技术的研发,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减小对国外产品的依赖程度。

    ③创造良好的信息化安全支撑环境。完善我国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信息安全法、数字签名法、电子信息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电子信息进出境法等,加大对网络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其进行严厉的惩处。

第4篇: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农村 食品安全 法律意识

近年来,从“三鹿奶粉”到“瘦肉精”,从“地沟油”到“毒豆芽”,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敲打着人们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在媒体的广泛报道、执法部门的大力查处下,城市的食品安全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不良商家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成本正在逐步增加。而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些“问题食品”专供农村市场,形成了“城里有城里货,农村有农村货”的局面,这已经严重威胁了农民尤其是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

一、我国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消费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意识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往往图便宜,简单地追求低价格、好口感和分量足,至于所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食品企业生产的,是否使用过量色素、防腐剂、增香剂等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规定,消费者并不在乎,缺乏对食品安全性的考虑,这就使得一些“傍名牌”或者是在城市市场淘汰的过期、劣质食品流向广大农村地区。造成了品质好、价格高的正规食品在农村没有市场,买得起、吃着香的劣质食品在农村占领了市场。

(二)缺乏规范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体系,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农村食品经营者多为家庭作坊、小卖部、小摊点等分散经营模式,食品经营者整体素质偏低,守法经营意识不强,食品加工户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现象普遍存在,生产条件差、卫生环境不达标、加工水平低等问题严重,甚至一些违法经营着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违禁成分进行食品加工,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安全,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缺乏法制宣传教育,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我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随后还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在我国《刑法》中也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出发标准予以提高。这在法律层面上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还不够,广大村民缺少了解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途径,这一方面使得农村的制售问题食品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威慑,另一方面,广大农村消费者也缺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外,从根源上讲,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属于熟人社会,讲究人情,遇到纠纷和问题时很少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问题也往往得不到重视,即使购买或使用了问题食品,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疾病,也往往不予追究,这也纵容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业户多,经营分散,单个经营者规模小,隐蔽性强,有些还分布在边远山区。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往往位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无照经营的多,并且这种小作坊形势的食品加工店隐蔽性强,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此外,农村地区的食品生产和销售往往是小本经营,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最低出发标准为2000元,而有的小卖部或小作坊全部货值也不过2000元,在监管过程中,出发标准难以执行到位。另外,部分农村小摊贩、小餐饮店业主属于农村弱势群体,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考虑这部分农村群众的生存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在依法取缔或查处时容易对他们产生同情心而手下留情,这一难题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很难彻底进行。

(五)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人力和技术支持,监管不到位

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监管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县级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比较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监管手段较为先进,而在农村,虽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组织,但是在农村食品安全形势错综复杂、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工作难以抓到位。另外,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没有向下延伸的专门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站、所,但是监管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监管技术水平偏低则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病,农村问题更为突显。农村食品监管部门检测设备缺乏,没有科学检测的技术手段和专门人才。在广大农村,抽检样品大部分要送省、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检测,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出现抽检结果还没出来,该批产品已经卖光了的尴尬,导致监管人员积极性不高,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不能够及时被查处。

(六)农村地区食品经营缺乏规范的准入制度

农村食品的制作和销售中,无照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农村食品经营户的随意性很强,想开就开,相关就管,特别是一些家庭式的经营户和个体小摊贩,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这些经营者小本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很少主动到当地工商等相关部门板栗证照手续。而对于这些无照经营户,监管部门依法取缔的成本高、难度大,经营者恢复违法经营的成本低、难度小,成为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老大难问题。

二、解决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状况

价格低廉的假冒伪劣食品之所以在农村拥有广阔的消费市场,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农民购买力不强所导致的。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只有农民的收入提高了,他们才有能力购买大品牌、质量过硬的商品,那些傍名牌的假劣食品也就逐渐失去了市场,农村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能得到改善。

(二)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面对农村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的局面,政府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设施,如电视、广播,同时采用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以及板报等形式在农村开展普法及食品安全教育。一方面,增强消费者识别食品优劣的能力,让他们了解非法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从而改变他们不科学的消费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购买到假劣食品或者由于食用这些食品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流动食品摊点、小食品商店、小卖部、小作坊等食品经营者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三)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针对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人力、技术手段和检测设备落后以及欠缺部门协调合作机制的难题,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量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增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通过教育培训原有监管人员和招聘高素质人才进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做法,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整体素质。推广先进检测技术手段在农村地区的使用,为基层监管单位购置必需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整合,横向上消除管理部门职责重叠与遗漏现象,既要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权限进行全面的梳理,做出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又要有一个统一的权威部门能够领导和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通过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纵向上要增加监管部门在农村基层的下设机构,从而保证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经常性和广覆盖,尽量扫除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盲区。

(四)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在食品经营者成立时,要把好准入关,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登记注册,对食品经营者主体的审批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卫生部门不发许可证,工商部门不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确保食品经营主体的质量过关。在经营过程中,要对经营者进行跟踪审查,做到年度验证验照,对发现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过期失效的,或者有重大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取消其食品经营资格或核减其食品经营范围。监管部门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不能纵容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此外,还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验收台账,并实施不合格商品下架与召回制度,切实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农村新型食品销售模式,改善农村食品购买环境

浙江省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了“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效果显著,在引导经营者自律、为农民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经验值得在全国推而广之。在放心店的建设中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一方面,对现有农村传统的“夫妻店”、“代销店”按照放心店的要求进行改造。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实力强的经营性企业将销售终端扩展至农村。根据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商贸企业到农村开辟便利连锁机构,引导、扶持大型正规的超市、连锁店进入农村,规范、整合农村食品市场,形成规模经营,这既有利于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经营不规范、质量无法保证的企业,促进当地消费观念和经营方式的转变。

(六)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体系

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进行,同时要利用在农村地区广泛采用的公示板、宣传单等形式,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劣质商品进行曝光,使这些不良商家逐渐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失去市场竞争力,达到引导农村消费者选择优良企业和购买安全食品的目的。

第5篇: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关键词:危险驾驶 定罪标准 法益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追逐竞驶”、“醉酒驾驶”问题正式纳入我国刑法规范。然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处于摸索阶段。首先是一个入罪必要性考量,其次是定罪量刑标准,再就是法益的保护功能如何,这些问题均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 危险驾驶罪的概述。

所谓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应当包含两种行为:第一、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以追逐竞驶的方式在道路上行驶,情节恶劣;第二、行为人以醉酒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了“飙车”和醉酒驾驶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因此,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危害行为应仅限定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行为。

虽然“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最为人们所关注,且最为多见,但如服用、麻醉剂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载驾驶、或者明知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仍驾驶等行为,其危险性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并无不同。危险驾驶行为根据英国法律被定义为:司机的驾驶方式远远不能达到令人满意、谨慎和被期望的程度,并且对于令人满意、谨慎的司机来说,很明显,以此种方式驾驶是特别危险的。

(一)“追逐竞驶”行为之认定

在我国对“追逐竞驶”行为之认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二中第119条规定给我们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对“道路”的规定,道路所包含的是第一、公路、城市道路;第二、虽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是仍然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高校道路等允许公众通行的场所)。该立法目的是符合我国的交通发展现状。其次,“追逐竞驶”并不等同于“高速驾驶”,相互追赶,相互竞赛并造成严重后果即可认定为“追逐竞驶”。而“高速驾驶”必须要速度超过一定的限度才能认定为高速驾驶。“追逐竞驶”要求必须有一个及一个以上的追逐对象才可认定为追逐竞驶,而“高速驾驶”则不要求有追逐的对象。再次,行为人如果由于情况紧急不得已造成了客观上的“追逐竞驶”,其主观并无造成“追逐竞驶”的故意,也并未造成法益的紧迫威胁,则不应简单认定为“情节恶劣”加以处罚。再次,对“情节恶劣”的认定也需要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晰。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必须结合行为人所处的客观环境、潜在危险性、认识因素、主观心态。若行为人只是由于情况紧急不得已造成了客观上的“追逐竞驶”,其主观并无故意,也并未造成法益的紧迫威胁,则不应简单认定为“情节恶劣”加以处罚。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首先,对醉酒标准的认定。根据常识人们都可以知道,由于人们体质等方面的差异,对酒精反应和承受能力不同。只从血液酒精含量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醉酒驾驶,存在一些不合理性。受制于当前的技术,通过血液检测相对也比较客观,可以建立一个全面检测驾驶者实际驾驶能力的模型,通过驾驶者当时的认识能力、意志因素等加以判断。从而得出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

其次,对“隔夜醉驾”和“非饮酒性醉驾”不能客观归罪。所谓“隔夜醉驾”即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非饮酒性醉驾”即机动车驾驶人因食用或者在体内注射了含有酒精的物品客观上造成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有报道就曾指出某些“豆腐乳”和医用口服液含有酒精,而食用这种含有酒精的食品或药品在短期内会造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因此如果驾驶者属于正常驾驶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情况下,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

再次,醉酒驾驶不应一概而认定为犯罪。深度醉酒状态造成的病理性醉酒,容易急速发作并且完全失去或半失去对于所处环境的一切意识,产生一种使人完全无意识或半无意识的行为。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危险驾驶已经法定,从刑事责任角度而言,完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丧失了全部或部分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事实判断上行为人是完全无责任能力者或部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令其承担与其行为不相当的刑事责任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考虑驾驶者的客观状态。

二、危险驾驶罪和相似罪名的区分

(一)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从主观方面来说,危险驾驶主观心态是故意。这种故意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其次,就危害结果而言,交通肇事罪须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是:前罪为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后罪只能是过失。

从客观方面来说,危险驾驶罪首先在驾驶行为上要求具有危险性,即行为人必须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而且这种行为产生危险,有可能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其次是有情节上的要求,“追逐竞驶”(飙车行为)要求“情节恶劣”,醉酒驾驶也要求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状态。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在客观上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2,行为人行为须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罪调整的是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律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危险驾驶罪调整的是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律的行为,无论是追逐竞驶行为还是醉酒驾驶行为都是属于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律行为的,而危险驾驶罪正是规范此类行为的。在调整的时间范围上,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交通肇事罪则属于实害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介入要比交通肇事罪提前,这样有利于预防危险驾驶行为和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两罪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均有不同。从认识因素上来说,两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转化为现实可能性的程度认识不同。对于危险驾驶罪来说,行为人对于具体危险是有认识的,只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不深,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是放任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公共安全危险的发生,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的全部内容,这符合了此罪的立法目的。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程度有所区分。驾驶者的现实情况和客观环境等不同,其产生的危险性也不一样。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客观上决定了要有与放火、爆炸等危险行为危险程度相当才可构成此罪。只有当其满足了上述客观要求,才能够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此之外,危险驾驶罪必须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没有前提条件,只要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就可以认定。同时必须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以其他危险方法”,作为一个“兜底”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当其他罪名无法适用时,才能适用。

三、危险驾驶罪完善思路,践行其法益保护功能

首先,应发挥好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功能。危险驾驶罪设立的首要目的就是预防危险驾驶的犯罪,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要发挥好其预防功能。媒体在报道时须合乎规范,客观真实的报道相关事件,引导正确的价值观。其次,加强普法教育。各类危险驾驶案件经媒体报道后,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关专家学者应当用能让一般民众能懂的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让民众了解。但“人们在考虑争议案件时往往会不自觉的感情用事,当法理与情理冲突时,公众的情感会偏离法理,对司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③但是人们一方面有智力的需求,同时也有感情的需要,感情需要寄托在事物上,情理冲突是必然的。比如在农村,危险驾驶,醉酒驾驶依然大量存在,不能说是其合理性,这是法律的空白区,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因此,在处理典型案件时,应注重对民众的法律教育。可采取公开审判、电视直播等方式,让公众能直观地了解整个案件。

其次,搞好刑法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衔接。刑法虽然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这只是对行为人人身和财产的处罚,对行为人资格的处罚还需要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但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没有相关资格处罚的规定,因此,为了能与刑法较好的衔接,应该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资格处罚作出规定。可以参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于高速危险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吊销驾驶执照,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高速危险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坚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所谓法律适用的统一即司法机关在司法中针对相同的案件相同的情况依照相同的法律,做出相同的或者是差异不大的结果出来”。④由于立法主体的多元和司法人员认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危险驾驶案件中适用法律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要实现司法的公正,就必须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最高法院应建立健全全国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同类案件的指导,使司法人员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有统一的参考和认识,减少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判罚的巨大差异。

总而言之,处理危险驾驶案罪与刑要相适应,以免同案不同判,同时,还应重视危险驾驶案例指导制度,形成此类案件的指导范例。我们也应对其有所觉解,只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应该调动人们的公共意识,形成对社会规范的自觉遵守的习惯.(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56页.

[2] 刘万琨.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思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3] 吴洪义.酒驾肇事的刑法责任探析[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0.

[4] 郭孜政.驾驶行为险态辨识理论与方法[D].四川:西南交通大学[博士论文],2009.

[5] 肖中华,王海桥.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J].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

注解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② 肖中华,王海桥:《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第34页。

第6篇: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论文提要:当今世界已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一条“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化道路。信息资源随之成为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信息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特殊性质,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成为我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信息化的内涵、信息资源的性质及信息的安全问题

“信息化”一词最早是由日本学者于20世纪六十年代末提出来的。经过40多年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各国社会发展的主题。

信息作为一种特殊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其特殊的性质,主要表现在知识性、中介性、可转化性、可再生性和无限应用性。由于其特殊性质造成信息资源存在可能被篡改、伪造、窃取以及截取等安全隐患,造成信息的丢失、泄密,甚至造成病毒的传播,从而导致信息系统的不安全性,给国家的信息化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如何保证信息安全成为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内容:真实性,保证信息的来源真实可靠;机密性,信息即使被截获也无法理解其内容;完整性,信息的内容不会被篡改或破坏;可用性,能够按照用户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赖性,用户对其行为不能进行否认;可审查性,对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提供调查的依据和手段。与传统的安全问题相比,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由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固有特点导致的信息安全的脆弱性。由于因特网与生俱来的开放性特点,从网络架到协议以及操作系统等都具有开放性的特点,通过网络主体之间的联系是匿名的、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保密的。这种先天的技术弱点导致网络易受攻击。

二是信息安全问题的易扩散性。信息安全问题会随着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因特网的普及而迅速扩大。由于因特网的庞大系统,造成了病毒极易滋生和传播,从而导致信息危害。

三是信息安全中的智能性、隐蔽性特点。传统的安全问题更多的是使用物理手段造成的破坏行为,而网络环境下的安全问题常常表现为一种技术对抗,对信息的破坏、窃取等都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而且这样的破坏甚至攻击也是“无形”的,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犯罪行为实施后对机器硬件的信息载体可以不受任何损失,甚至不留任何痕迹,给侦破和定罪带来困难。

信息安全威胁主要来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计算机犯罪;人为错误,比如使用不当,安全意识差等;“黑客”行为;内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丢失;电子谍报,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窃取等;信息战;网络协议自身缺陷,等等。

二、我国信息化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继续进行、对国际信息安全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设环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国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进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相关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我国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问题。

1、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较弱。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各个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网站,特别是“政府上网工程”全面启动后,各级政府已陆续设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是由于许多网站没有防火墙设备、安全审计系统、入侵监测系统等防护设备,整个系统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安全隐患。美国互联网安全公司赛门铁克公司2007年发表的报告称,在网络黑客攻击的国家中,中国是最大的受害国。

2、对引进的国外设备和软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改造。由于我国信息技术水平的限制,很多单位和部门直接引进国外的信息设备,并不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改造,从而给他人入侵系统或监听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3、我国基础信息产业薄弱,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国外,缺乏自主创新产品,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我国信息网络所使用的网管设备和软件基本上来自国外,这使我国的网络安全性能大大减弱,被认为是易窥视和易打击的“玻璃网”。由于缺乏自主技术,我国的网络处于被窃听、干扰、监视和欺诈等多种信息安全威胁中,网络安全处于极脆弱的状态。

4、信息犯罪在我国有快速发展趋势。除了境外黑客对我国信息网络进行攻击,国内也有部分人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网络犯罪,例如传播病毒、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号密码等。

5、在研究开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与迅速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

造成以上问题的相关因素在于:首先,我国的经济基础薄弱,在信息产业上的投入还是不足,尤其是在核心和关键技术及安全产品的开发生产上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和自主创新意识。其次,全民信息安全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大多数计算机用户都曾被病毒感染过,并且病毒的重复感染率相当高。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信息技术领域的不安全局面,也与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输出进行控制有关。

三、相关解决措施

针对我国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要实现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进的技术,还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教育。

1、加强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从小做起,从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种信息安全防护设备,保证个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系统的信息安全。

2、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加大信息产业投入。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加大核心技术的研发,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减小对国外产品的依赖程度。

3、创造良好的信息化安全支撑环境。完善我国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信息安全法、数字签名法、电子信息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电子信息进出境法等,加大对网络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其进行严厉的惩处。

4、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基础研究和人才的培养。为了在高技术环境下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应大力培养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建立信息安全人才培养体系。

5、加强国际防范,创造良好的安全外部环境。由于网络与生俱有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分散性等特征,产生了许多安全问题,要保证信息安全,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通过吸收和转化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国际法律规范,防范来自世界各地的黑客入侵,加强信息网络安全。

第7篇: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一、教学工作

作为一名教师,我始终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做好繁杂的管理工作的同时,刻苦钻研教材,努力上好每一节课。在课程安排上,服从领导安排,我先后担任过语文、英语、社会等科目,均受到学生的喜爱。此外我还认真学习新课标,积极主动响应市教委的工作部署,努力创设高效课堂,同时我还抽出时间帮助年轻教师尽快进入角色,起到很好的传、帮、带的作用。连续两年辅导学生荣获国际华人小学生作文大赛二等奖;在全市课改论文大赛中撰写的《课程改革下的语文课》荣获xx区一等奖,同年撰写的论文《给学生一个什么样的语文课堂》荣获xx市一等奖;所带班级在全市调研大统考中荣获第一名;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十佳辅导员。辅导学生参加“纪念六十周年”作文比赛荣获一等奖。

二、安全法制工作

1、安全

安全维系着学校的一些正常工作,学校共有27个教学班,2000多名学生,每天上下楼梯,上学下学的安全成了学校 的重中之重。“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在接受这项工作的那一天,我就暗暗告诫自己,一定要踏踏实实地工作,认认真真地负责,替校长分忧、对孩子负责、让家长放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我每天一定是早早来到学校,看看楼梯口、校门口是否有学生早来,看看是否有老师忘了值班,如果有,我就替他顶一会儿。放学了,我要看一下今天 该谁带班,有没有人督促静校。安排值班、督促值班、检查值班,已经成了我的一种习惯,成为了我学校生活中的一部分。在政教处法制办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全无事故平平安安度过了每一天,在此我感谢大家对安全工作的支持。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我认真学习了《xx市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完善自我。在政教处法制办全体同仁通力合作下,我又系统完善了一整套安全工作资料并进行了归档,顺利通过了xx市教育局安全法规处检查。由于安全工作的扎实突出,我校被评为《xx市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河北省防震减灾示范校》,同时我被评为xx市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2、法制

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学生人数也越来越多,这就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困难。为了把住法制的脉搏,我认真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宪法》、《刑法》以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提升自我,在张振生校长的领导下,我积极和班主任一道排查、解决,把不良现象扼制在初期阶段。除此之外,我还经常配合班主任一起排摸班内管制刀具,预防恶性打架斗殴事件。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我协助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近几年我校无一例师生出现违法乱纪事件。

3、依法治校工作

为了把法制工作落到实处,我积极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邀请法制校外辅导员给全校师生做法制讲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我校成功地举办了法制安全文化节,并在河北省法制安全文化节活动中取得xx市先进集体奖、河北省创新一等奖。随着依法治校工作的推进,全校师生法制观念增强了、依法办事能力提高了,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维护,保证了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由于依法治校工作的突出,我校被命名为《河北省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并顺利通过河北省验收。

三、文字资料工作

随着学校的知名度的提高,文字资料越来越多,根据需要学校又专门成立了写作小组。作为写作组的组长,我积极协助领导起草学校重要报告及汇报材料,帮助写作小组成员整理各种资料和稿件。近年来本人先后为多期校报撰写总领文章;为大型活动撰写领导发言稿;为读书节、法制安全文化节撰写解说词;为读书节写脚本;为亲子教育、安全文明校园、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写汇报材料;为拆除小平房向区领导起草报告;为我校缩减暖气费向市热力公司打报告;为治理学校周边建筑隐患起草方案;为大型的艺术节、读书节写开幕词、串词以及解说词;协助配合领导写大型迎检活动的安排部署方案;为薛雅琪同学量体裁衣撰写讲故事稿件,并辅导薛雅琪同学参加全国读书、讲故事大赛,薛雅琪同学先后夺得xx市一等奖、河北省一等奖、全国二等奖的佳绩,我同时也获得了同等荣誉的辅导奖。

四、关心下一代工作

孩子的教育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要想使这项工程更好地去完成,那么就需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因此各校的家校工作也是日新月异。我校更家校工作是突飞猛进,承办了大型亲子教育启动仪式,作为分管此项工作的我,代表学校在二十一个县市区的经验交流会作了工作汇报,我校的关心下一代工作走在了全区的前沿。由于我校家校工作的扎实和突出,我校被评为《河北省家长学校示范校》。

五、民革工作

第8篇: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为核心,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科技、安全知识送进企业、社区、校区、家庭、乡村,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三、活动时间

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四、组织领导

成立镇安全生产月指导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镇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负责全镇安全生产月活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镇安全生产月相关活动,并综合指导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五、活动安排

按照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结合我镇实际,组织以下重点活动:

1、举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6月12日是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届时,我镇将根据区指委会的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咨询活动。

2、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报道

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册、标语、网络、报纸等各种传媒进行宣传,全方位报道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各企业、学校、社区要制作安全生产宣传橱窗或板报一期。

3、开展职业健康三下乡活动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负责人职业健康法律意识淡簿、管理人员和工人职业危害防治技术、防护知识匮乏的现状,活动月期间,在全镇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科技、文化“三下乡”活动。

4、组织重点企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通过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和完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应急预案。

5、积极参与省第六届“井冈山安全发展”网上论坛活动“井冈山安全发展论坛”是我省安全文化品牌,每年举办一次。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撰写论文,踊跃投稿,参加全省优秀论文征文评选活动,于6月22日前将电子版报至镇

6、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六项创建活动

安全生产六项创建在我省已开展了两年,表彰了一部分企业、工业园区、社区。要积极做好六项创建的申报工作。安全生产六项创建即创建安全工业园区、创建安全社区、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安全校园、创建安全乡镇、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六、工作要求

第9篇: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非机动车 行人 交通违法

一、合理完善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 完善非机动车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完善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由于目前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体系太过陈旧,应尽快建立科学、合理、完整的相关国家标准体系,给现在关于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争议一个明确的回应。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的有效审查和定期评价制度,避免国家标准的停滞不前,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脱节,保证国家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其次,国家应统一立法,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各地区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尤其是对待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政策更是相差甚远。笔者认为,应当由国家统一制定全国范围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使各地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法可依。

最后,各地区可在国家统一的行政法规的框架和原则内,针对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具体可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全程、全方位监管,改变目前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相互脱节、各自为政的状况;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试推行电动自行车准驾制度、非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等制度,真正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正规管理轨道,从根本上改变管理失控、无序行驶的现状。

(二)完善行人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和执法体系既是降低行人交通违法率的重要保障,也是行人自身安全出行的可靠保障。但是仅仅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全面有效的解决行人交通违法的所有问题。在实际的道路交通管理中,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如违法成本太低没有震慑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等等,需要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来完善行人交通的法制体系,规范出行行为,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最终保障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在“通行权”上的相对合理与公平,从而达到减少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数量和降低事故率的目的。

首先,在立法上要提高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国外对于行人交通违法的处罚都非常严厉:在美国,对行人交通违法各州的罚款数额从2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但是处罚记录都要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中,而且如果情况危急,当地警察还有权力对乱闯红灯的行人进行拘留;澳大利亚对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罚款200澳元(约1300元人民币);新加坡对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惩罚更加严厉,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约人民币1000元),第二、三次闯红灯,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很明显可以发现在经济快速发展、物价不断上涨的今天,这样的处罚非常轻,已经无法起到震慑的效果。笔者认为,尽快立法提高行人的交通违法成本是行人交通管理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提高对行人交通违法的罚款金额,提高违法成本,这也是国际上多国的做法,而且已经有了非常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与国际上多样化的处罚方式相比,我们单一的罚款效果欠佳,应通过立法增加对行人交通违法的处罚方式,要尽快将对道路交通违法的处罚方式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上的有效做法,比如,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的信用记录相挂钩,通报给所在单位或者媒体等等,以此约束行人交通违法的随意性。

其次,要提高行人交通违法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一直存在,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手段难以施行。比如说在交警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许多行人都是“耍赖”,喊着“我没带钱,没带身份证,你能拿我怎样”,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交警无其他措施可以采取,执法也很无奈。笔者认为,在下一步的立法中应及时予以明确,统一处罚的手段和方式。比如,未来的身份证会逐步的携带指纹等信息,如果行人“耍赖”,既不交罚款也不交代个人信息的话,交警可强制其输入指纹,通过公安网查找其身份证信息,让其无法逃避处罚;或者通过摄像、拍照等方式获取当事人照片,通过公安网查找其身份信息,确定当事人真实身份,进而进行相应处罚。

二、完善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设施建设

(一)行人、非机动车道路设施建设

目前,虽然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在快速增加,公共交通也在不断完善,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居民出行还是靠非机动车或步行,加上非机动车的经济、便利以及较快的速度,行人与非机动车,作为与快速机动车交通形成对比的“慢行交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未来长时间内仍是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而行人与非机动车使用的“慢行交通空间”则依旧是城市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道路交通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部门,就应当将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同样地提供安全的道路和交通环境,即提供更快捷、更安全、更舒适的“慢行交通空间”,改变现在偏向于机动车通行与道路建设的现状。

首先,在城市道路规划过程中要体现非机动车、行人优先的理念,尽快将非机动车道的规划纳入道路规划。遇有交叉路口,要首先考虑方便非机动车、行人出行,可在道路规划及建设过程中引入“城市慢行交通理念”,比如可以将交叉路口的机动车道从立体空间上与非机动车道进行分离,使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整体抬高形成高架快速交通流,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在地平面通行从而形成慢行交通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非机动车和行人与机动车在路叉通行所增加的危险,保障行人与非机动车的通行安全。笔者所在的石家庄市裕华路与中华大街交叉路口的机动车道就是按照这种方案设计的,实践证明,这种设计很好的进行了“机非分离”,既保证了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桥下的“慢行空间”的安全通行,又使得机动车可以在桥上的“快行空间”放心、安全、快速通过。

其次,为了避免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抢道而造成的交通秩序混乱和交通事故隐患,在现有的关于非机动车不能侵占机动车道的基础上,要尽快的制定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杜绝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侵犯”,比如说,要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以挤压非机动车道来增加机动车道的宽度,要严惩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等等。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快速增长,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则相对滞后,大中城市此类矛盾更加突出,从而造成机动车大量侵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方法是在城市的规划过程中要重视对城市功能的科学、合理设计,根据公众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主导修建占地较少的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等,同时还可以将大型停车场的入口通过空中走廊或地下通道直接与机动车道进行对接,使机动车直接跨越非机动车和人行道进入停车场,从而有效防止大型商业区附近机动车挤占非机动车道的现象,达到避免交通拥堵、防止交通事故的目的。诸如此类,只有将违法治理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才能切实解决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道的突出问题。

最后,政府部门应尽快加强非机动车交通出行系统的总规划,为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空间。应尽快修改不合实际的非机动车道路技术标准,让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有路可行,平等保护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路权。通过完整的非机动车道路网、合理的交通设施布局、平整的非机动车道、清晰的交通标识等交通管理设施,保证非机动车交通的安全性、连贯性、舒适性,完善非机动车交通体系的建设。

(二) 行人过街设施建设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道路呈现多个等级,差别也较大,因此在行人过街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应在坚持按照“慢行交通空间”优先、行人优先的理念前提下,根据不同道路的不同需求来不断完善。

首先,城市快速道路及主干路,作为城市交通的主动脉,其最初建设的目的就是保证机动车辆的快速通行,因此目前此类道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因此必须避免平面交叉,而传统的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立体交叉设施又不能实现行人的方便、快捷、省力出行,这样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更多的违章通行,因此未来在立体交通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要减少传统的过街天桥、地道桥,应更多的在修建机动车道时将机动车道高架通行或者入地穿行,将地面规划为“慢行交通空间”,降低行人的通行成本,减少行人横穿机动车道的概率,在实现行人安全过街的同时,保证机动车的行驶速度。

其次,在城市的支路以及小区或单位内部,要以保障行人通行为优先。与快速道路与主干路不同,城市支路以及单位或小区内部,道路设计目的应首先是方便通行、保证安全,其次才是速度,所以在过街设施的设计理念上更要以行人为主,通过在道路上设置减速带,增加平面交叉的人行横道数量和信号灯等措施,强制机动车减速,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

再者,要满足特殊人群对过街设施的要求。目前我国各地普遍为特殊人群设置有专用的交通设施,但部分过街设施设置还不够科学,设计、规划部门应在设置过街设施时多考虑残障人士的需求,如为盲人在道路交叉口设置声音提示,为坐轮椅的残疾人士在人行横道与人行道交界处应考虑设置斜坡,方便其通行。

最后,要加强交通设施的研究探讨、合理配置。交管部门和设施管理部门对于交通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保障其正常使用,要不断引进新技术,改变新观念,研究新方法,使交通设施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要结合现有的SCOOT( Split-Cycle-Offset Optimization Technique )、ACTRA ( ADVANCED CONTROL & Traffic Responsive Algorithm) 和SCATS等信号控制设备,研究多时段、多相位控制方法,加装流量感应设备,实施“绿波带”(线协调控制)、自适应流量控制和同相位区域连锁控制,探索信号控制设备同地理信息系统(GIS)、交通诱导系统及交通指挥系统相集成,实现交通智能自动化控制。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在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秩序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交通事业增加投入,加快制定公交优先战略的具体政策,促进公共交通事业有效、合理的发展。通过增加公交线路,增加公交车的运行时间,扩大公交、地铁的覆盖范围,用高质量、优服务吸引更多的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公交、地铁、轻轨、铁路、机场多元化通行,减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上路的数量和几率,缓解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对城市交通管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非机动车与行人行政管理相关制度建设

(一)交通违法治理向非机动车与行人倾斜

一是加大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执法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积极依法管理,及时劝阻违法行为人,严格查处和纠正,加大执法力度,把对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违法管理上升到与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同等高度,提高交通管理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震慑力。执勤交警在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乱穿乱拐、逆行,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等现场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必须见违必纠、纠违必严,对于那些企图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的,应该做好耐心的教育工作,让他们主动承认,知悉自己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对于不听劝阻,仍然违规违法通行,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处罚,形成严管严纠的态势,转变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错误观念,树立交通守法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是提高执法中的技术含量以提高执法效率。例如,可以研发一种系统,这个系统可以根据行人的体态特征、头像、指纹等信息与公安网身份数据库校对来确定违法行人的身份信息等等来进行违法处理。

三是交管部门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交通执法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在管理上,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实施人性化的管理;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操作流程依法实施处罚,保证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从而促进和谐交通的建设,整个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四是要切实解决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行政处罚执行问题。要结合国家正在完善的司法执行改革,将行政处罚中失信被处罚人违法信息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法依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相关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相关人员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从而保证行政处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源头的治理

在我国,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早就超过了2亿辆,但是,这其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都是超标车,不能在速度、重量、功能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为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超标的问题,应该尽早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监管,联合交管部门、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一起,形成合力,定期抽查或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制造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无证经营或者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处罚仍不停止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

(三)做好交通法普及教育,形成长期机制

一是加强基础阶段交通安全教育。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主要是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阶段,要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宣传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的责任,明晰各部门的职责,避免互相推诿。

二是加强源头教育。交通违法处罚的最终目的还是指引行人自觉遵守法律,所以提高个人素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才是交通管理工作的源头。对法律心存敬畏、深刻理解违反法律的后果,了解违法一定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人们自然会遵纪守法。所以,无论是学校、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都必须从源头抓起,长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其遵守交通法,自觉抵制交通违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各单位有此义务的 。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