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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检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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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检报告

第1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how to understand the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report, on this basis, discusses how to determine the merits of the product quality through the information of inspection report for an ordinary consumer.

关键词: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判断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inspection reports;judgment

中图分类号:F76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323-02

0 引言

随着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大多数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都会自觉地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等基本信息,目的是为了挑选到放心合格的商品。但在选购如地板、瓷砖、家装材料等一些大件物品时,仅查看这些质量信息是不能够全面反映质量优伪的,于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了向商家索要查验产品的质检报告。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少消费者反映质检报告的专业性太强,看质检报告如看天书,一头雾水,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弄懂其中的关键性指标,甚至会误读误判检验报告的质量信息。为此,笔者在这里浅谈一下,作为一名消费者该怎样读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 什么是检验报告

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是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与方法,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测试,给出相应的检测值或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而出具的具有法律属性的技术性文件。检验报告上的各项指标的数值表明该产品质量的高低。

检验报告的性质一般反映了该检验的目的,也就是为何进行该项检验。常见的检验性质有委托检验、监督检验、认证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仲裁检验等。委托检验一般是委托方为了对产品质量进行判断而实施的;监督检验一般是政府部门安排下达的,为了监控产品质量而实施的;认证检验和许可证检验一般是申请方为取得某项资质许可而进行的;仲裁检验是仲裁机关调解产品质量纠纷而实施的检验。

检验报告的结果数据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企业提升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服务消费健康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质检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高技术服务业的范畴。各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看做是其“生产”的“产品”。

2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该怎样通过检验报告的信息来判断产品的质量优劣

2.1 要查看检验报告真伪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假冒、修改和伪造,最常见的有将委托(受检)单位复印修改成另一单位的、有将本单位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报告改成结论为合格的报告、有将产品型号规格改为另一规格的等等,这些假报告会出现在产品销售环节、招投标环节、出口验证环节。因此有必要对拿到的检验报告进行认真识别,一般应先审查检验报告的印章是否是原章印鉴,有否存在被选择性复印或重新扫描的情况,封面和附页的信息是否填写齐全完整,骑缝章是否和检验单位名称一致,报告封面上和附页中标明的产品编号等信息是否一致,复印的检验报告是否加盖了检验机构原章印鉴。最好应该按照上述方法到检验机构的网站上查询其真伪,或者直接打电话到检验机构去查询该份报告的真伪。

2.2 要了解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资质能力 拿到一份检验报告,消费者应当查验下列内容:报告封面上方是否有“CMA”标识和“CAL”标识,有的还有“CNAS”标识。CMA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可以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CAL表明该检验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可以承担政府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任务;CNAS是实验室的自愿性认证,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在签署互认协议方的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此外,有的检验机构还在报告上使用自己机构的标识符号,特别是外资检验机构(如:瑞士的SGS、英国的ITS、德国的TUV-SD、美国的UL、香港的STC等)。这些标识符号均带有国家或省级以上部门的认可编号,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政府机构网站查询真伪。

2.3 要比较商品和报告的某些信息,核实商家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否能够代表所购买的商品 如报告所反映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有的商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是当前在售的商品所检信息,而是该类商品以前某一个批次的信息,这种报告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准确真实反映当前在售商品质量状况。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保质期、使用寿命等信息来判定所拿到的报告是否还可以采信和参考。

2.4 要读懂检验报告的性质,知晓检验的目的 有的商家提供的是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是属于商业行为,不具有权威性,可以供参考。此类报告的样品一般是委托方提供的,检验项目是按照委托人的需要自愿确定的,检验结果仅对送样的样品负责。委托检验质量合格,仅代表样品的所检项目合格,不代表该企业所有的产品的所有项目都合格,这取决于企业所送样品的代表性和企业生产产品的稳定性,如果企业建立了良好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其生产的产品和样品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不仅要看检验报告,还要看企业及产品的品牌和认证情况,最后进行综合判断。而监督检验是政府行为,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具有说服力。此类报告一般由各级质监部门到企业成品库按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按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对该批次产品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检验结果和结论可信度较高。另外,检验报告一般是没有确定有效期的。但是,对于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年都会安排一次,因此,超过一年的监督检验报告最好不要再采信。对于一般委托检验报告,报告上均有标识或说明“仅对样品负责”,因此,这类检验报告的采信度应该相对地更低一些,时间也应更短一些。

2.5 不要混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与产品合格证之间是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一定区别的地方。区别主要在于检验报告的信息应该更详细和完整,它不仅向合格证那样给出产品的最终判定结果,一般还会有抽查方和委托方的信息、产品来源的信息(如抽样与否、生产/制造者、生产日期等)、检验前的样品状态(新旧)、检测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的具体参数名称、使用单位、参数的标准要求指标、每项参数的检测数据结果等等。而合格证一般是由一张卡片填写,对产品质量状态的定性判定,受到篇幅的限制不能够给出所有的检测信息。

参考文献:

[1]胡士华,邓协和.产品检验报告述评[J].上海标准化,2001(06).

[2]黄贵艳.浅谈“产品质量报告”[J].现代质量,1998(S1).

第2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缺陷;质检模式再造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会计信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这一历史性、国际性的难题让业界专家、学者头痛很久了,也对症开了很多药方,但却未见疗效。由于这一产品的准公共性,殃及了所有的现实信息使用者和潜在的信息使用者,让会计人、审计人成了作假的代言人,让会计业的生存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若有竞争,则会计必被代替),让资本市场谈“信”而色变。而变得动荡不安。已故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一语道破了会计在经济中的重要性:“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先治”,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会计信息产品是会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遵循会计规则,按会计信息加工、质检的程序最终生产出来并进入证券交易所的一种特殊商品,也可以认为是企业在生产有形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无形的副产品。

二、研究背景、现状与方法

从当前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状况来看,李翔、冯峥(2006)对会计信息产品作用进行了调查。评价结果如表1:认为作用非常明显的从数量来看只有5家,仅占6%,表明未获得投资者的普遍认可,说明会计信息产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众所周知,影响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的因素是众多的,对信息产品缺陷治理的措施也很多,但时至今日,仍未有良方能治理该产品的缺陷。笔者将会计信息产品作为一个有形商品而置之于供应、生产、质检等各环节来探讨治理措施,目的是找出治理信息产品质量缺陷的办法。

从会计信息产品质检模式研究的文献综述来看,主要是1.从研究的人群来看,基本是学者,缺少直接从供应、加工和使用会计信息产品的实务工作者角度来研究。导致研究的理论多于实践。2.从影响信息产品缺陷的因素来看,会计准则质量的高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准则出台不久。这方面的研究不足。3.从研究方法及论文类型来看,规范研究多,实证研究少。4.从研究的角度来看,主要从会计信息失真视角来探讨。

笔者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这一结果不是某一环节所造成的,其中模式是关键,但研究模式的文章不多,特别兼会计信息产品入市前的最后质检者和日常管理者于一身的证券交易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存在共谋这一可能的事实却基本无人研究,证券交易所也犹如只收广告费而不审查广告是否真实的广告公司一样的失职!才导致假冒伪劣的会计信息产品充斥证券市场!

笔者阅读分析了2001―2008年度《会计研究》杂志中有关探讨会计失真、信息产品缺陷的文章,发现国内专家学者对会计信息这一个特殊产品非常关注。笔者对这类文章采取了判断抽样法,详细对比了35篇文章对会计信息失真、存在缺陷根源的探讨与研究,以及解决的措施、手段,提出了三重质检模式。

三、会计信息产品存在缺陷的根源探讨

第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会计信息产品存在缺陷的根源是产权的缺失(杜兴强2006)以及会计信息资源配置不当(吴水澎2004)。他们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在特定消费群仍是私人物品,市场机制是配置会计信息资源的基本手段。但会计信息产品的质量有难以检验性,并且信息产品的质量信息在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由。

第二,从会计信息产品供求来看。导致其存在质量缺陷的根源是供应缺乏激励,而需求缺乏动力。薛祖云(2005)对政府相关部门会计信息需求进行了实证分析。信息过载影响投资者对公开信息的使用,原因一是许多公司在首季可能同一天披露其季报;二是一个公司的年度和季报有可能同时披露。

第三,从会计信息产品的模式来看,樊行健(2003、2005)研究了生成会计信息产品的模式:1.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从现有会计中分离出来,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并解决会计人员的独立性;2.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产品质检由证券交易所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由此割开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共谋;3.由上市公司购买会计信息产品的责任保险,一旦发生缺陷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4.罗欢平(2006)提出了预收上市公司信息产品质检的费用,成立审计基金,目的也是割开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共谋。

第四,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杜兴强(2004)研究了公司治理生态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崔学刚(2004)研究了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以上研究都表明。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与会计信息产品质量正相关。

第五,从现有质检模式来看,主要存在:一是内部质检在制度上的缺失。导致内部审计或审计委员会等内部质检程序没有发挥作用;二是CPA审计中委托人的缺位导致其与经营者的“二合一”,审计回扣使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与委托人共谋成为了可能(尤小海,2004),建立并加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品事后民事赔偿惩罚机制因存在操作困难而名存实亡(蒋尧明,2003)。

第六。从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来看。会计信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主要表现是会计信息失真。吴联生(2003)提出了会计信息失真的三分法,即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

四、会计信 息产品质检横式的再造

会计信息这一产品质量缺陷是众因一果,但笔者认为会计信息模式设计不佳是造成会计信息新产品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会计信息产品从出厂前的缺乏内部质检、外部质检存在共谋和缺乏入市时的第三重质检,目前现有的质检又存在人员失职、计量无标准、缺乏责任追究制度,证券交易所监管的失职导致有缺陷的会计信息产品能公开入市,直到最后爆发了像“非典”、“禽流感”“甲型H1N1”一样的传染病后才发现该产品有假冒伪劣。所以笔者认为加强内部质检(一重质检)和外部质检(二重质检)并增加第三重质检及配套法律手段才能有效遏制有缺陷的会计信息产品入市。

(一)一重质检

在现有模式,会计人员编制完的财务会计报告由CFO签字后立即进入内部质检程序(三级复核):1.由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先进行“内审”。众所周知,内审的优势是对本单位经济业务、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相当熟悉,内审必须严格按CPA的标准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预审,相当于详细复核。2.由总审计师或主管审计的单位领导进行二级复核。3.最后报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三级复核。让独立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并有一票否决权。

(二)二重质检

按现有模式,由于委托人缺位。管理层便成为实质上的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由其委托CPA来审计公司财务报告并有付费权。必然随时存在共谋,解决方法是:由于中小股东永远是证券市场的主力军。在立法上让股份少的股东台股到一定的比例,联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既解决了大股东控制又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保护投资中的弱势群体。另外,担任外部质检的CPA应注意以下问题:1.独立性是核心,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2.审计判断上选择降低重要性水平。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3.多种审计方法交叉并用,引入风险导向审计;4.加大事务所及CPA违法后法律责任的惩治力度。

(三)三重质检

在现有模式下,证券交易所无论是作为最后的质检者还是日常管理者都是失职的。笔者认为证券交易所实质上是+购进并出售会计信息产品的一个“菜市”,其有义务对购进的每一种产品进行检验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做法是:1.证券交易所内部设置会计信息新产品的质检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产品进行先质检后进入;2.加大日常管理的力度,建立信息产品质量缺陷滞后影响的调查体系和对上市公司的追偿机制;3.建立并加大证券监督委员会对证券交易所失职后的法律责任惩治机制。

[参考文献]

[1]吴水澎.论会计信息资源配置机制[J],会计研究,2004(5):3-7.

[2]杜兴强.上市公司信息产权畸形及其解读[J].会计研究。2005(3):20-24.

[3]薛粗云.信息过载是否影响投资者对公开信息的使用[J].会计研究,2004(10):21-25.

[4]樊行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产模式转换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3(11):45-48.

[5]吴联生.人类有限性与会计信息行为失真[J].会计研究。2004(2):16-22.

[6]龙小海.审计回扣、审计质量、审计监管[J].会计研究,2004(8):56-58

[7]吴联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三分法[J]会计研究。2003(8):40-43.

第3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4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以服装行业为例,服装企业为了按时出货,不得不忍受某些商检官员的刁难,有时商检专抽新款、高价的服装作为样品检验,几乎就吃掉了一批货的利润。而大量的商检费用在推高企业成本的同时,却并没有降低企业的风险——国外企业并不认同这种“商检证书”。商检似乎变得毫无意义,商检制度必须改革。

服装商检人员上门检测的都是一些基础项目,比如服装规格、是否有污渍和破损、纽扣铆钉是否牢固等。商检部门每月做一次面料成分和甲醛检测,每年对面料做一次偶氮、色料度的全套检测,也不给企业出具质量报告。这些最低限度、最低标准的质量检验,只不过是出口商、进口商、生产企业的日常事务,企业自己早都做过。加上出口商品有购买方验货,进口商品有国内企业验收,商检部门的收费检验完全沦为一种形式。

即便这样,费用照收不误。服装行业的商检收费标准为:品质检验费,以前按货值的1.5‰、如今按0.8‰收取;其他费用每单40元;商检费每单80元;每月一次的面料检测费为515-1000元;每年一次的全套检测费为 1000~1400元。中国服装出口利润率很低,一般在3%左右。估算下来,一家中小服装企业一年花在商检的费用至少在十多万元,此外还有车费、餐费、商检协会会员费(2000元/年)等额外费用。至于是否有猫腻,那也很难说。

于是有外贸企业普遍抱怨,商检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据估算,我国企业每年支付商检费超过300亿元,每年减少出口约400亿~600亿美元。其中,全国每年仅法检收费就上百亿元,加上检验费等高达数百亿元,占对外贸易全行业利润的5%上下。

据悉,目前出口商检目录有4491个、进口商检目录有4422个(最新修订的2013年版《商检目录》),商检批次则占进出口批次的60%上下。

企业认为,进口标签验证有与工商部门存在着争权之嫌疑,仅质检总局授权单位的验证文件登记审核费就是每种300元。这属于工商管理的范畴,但质检总局却要审核批准这些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否则不能办理工商登记。这种做法,除了质检总局多了一项审批权,对于行业发展毫无意义。

对食品、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也遭遇争议。这与国内已有的卫生及质量管理重复。

在商检中,匪夷所思的地方还有很多。目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基本依据是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最核心的商检目录,就是在这两个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下制订出来的。有关部门依法是没错的,但法律的本意并不像商检部门所理解的那样。2002年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一个根本变化,就是商检原则从原来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侧重商品质量检验,变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检验检疫,不再要求检验一般的商品质量。

第5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关键词:筹建;省级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服务

上蔡县在原有基础之上, 延伸了产业链,逐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以鞋、服装为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为突出产业特色,积极承接制现代化鞋类企业的产业转移,并建立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此来推动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1、行业基本情况

我国是制鞋大国,四大产业集群也随着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内地的大力推进招商引资而蓬勃发展。目前,广东、福建、浙江的一带的制鞋企业纷纷到内地发展,上蔡县借助人力资源优势,大力招引制鞋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目前上蔡县制鞋服装服饰及配套企业发展到28家,从业人员3万多人,其主要产品鞋类有皮鞋、运动鞋、旅游鞋、布鞋等数十个品种。产品畅销北京、天津等20多个省市,并出口到东欧、中非、拉美、东南亚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我县的主导产业。有效的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为支持制鞋业的发展,上蔡县高标准建成了河南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可以更好地为当地企业提供优质的检测服务,同时上蔡县产业集聚区被河南省皮革协会授予“河南省制鞋产业基地”称号。

2、产品质量状况

鞋商品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量大面广的日用消费品,历来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高度关注。据以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及各省相关部门通报的鞋类产品质量监测情况来看,成人鞋检测项目不合格中标识占所有不合格当中27.3%,感官占21.9%,剥离强度7.1%,成鞋耐折性26.8%,成鞋的鞋跟硬度2.4%,勾心硬度29.5%,勾心钢度20.9%,勾心长度下限值41.9%,色牢度48.6%,鞋跟结合力3.6%。其中“剥离强度” 和“耐折性能”是鞋类商品的重要质量指标,也是历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质量问题。剥离强度指是鞋帮与鞋底的粘着牢度,如剥离强度不合格则消费者穿着后容易出现开胶的现象。“耐折性能”指标考核成鞋鞋底是否容易断裂、帮面材料是否容易出现裂面、裂浆和帮底屈挠部位是否容易开胶,常表现为鞋底断裂、帮面开裂或帮底屈挠部位开胶等。有的鞋不耐磨,穿一穿鞋底就磨烂了,这是耐磨性能不好,还有一个就是钢勾心,对于跟高20且跟口8毫米以上的鞋是要求装钢勾心的,它是鞋的脊梁,钢勾心不好,这双鞋会有很多问题,不仅不稳定不安全,而且穿着也会不舒服。还有脱色,我们很多很高端的鞋如果穿浅色袜子,然后袜子就会被染色,还存在着假皮、鞋底打滑、鞋面掉漆、饰物脱落、做工不够精细甲醛等等问题。鞋类产品质量的优劣影响到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需求已由过去满足基本生活的实用型开始转向追求舒适,安全,美观的时尚型。

3、建立省级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必要性

目前入驻我县产业园的鞋服企业虽然很多,但有些企业为他人品牌代加工,赚取低廉的加工费,县内自创品牌的鞋类极少数,品牌缺少现象较为严重,打造强势品牌已经成为我县鞋类产业的当务之急。同时随着产业升级,以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将受到来至全球各地同类企业的竞争,企业产品的质量和研发能力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小企业缺乏专项资金进行检测研发建设,不利于新产品的开发,不利于企业对于产品质量的控制和标准化的生产,从而制约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现阶段,得标准者得天下”的趋势越来越显现,标准决定着市场的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标准也是一种游戏规则。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制定的标准为世界所认同,谁就会获得巨大的市场和经济利益,市场竞争标准先行的特征尤为突出。高水平的质量检验机构关系到我县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形象的提升,对平安崛起起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河南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立之后,可以更好的为企业提供技术检测服务,有效降低中小企业检测研发成本,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增强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还可以协助政府行政部门有效监测和监督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政府宏观调控和鞋类制品的质量监测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助力上蔡鞋类制造业发展,加快上蔡县工业化进程。通过产品检验业务的开展带动我县其他产业的发展,可以有效地推进“质量兴县”“质量兴省”战略工作的进程。

4、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鞋类产品质检中心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目前鞋类产品已成为上蔡县的重点发展行业。为进一步提升鞋类产业发展层次,上蔡县委、县政府积极筹划建设河南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4年,将河南省鞋类产品质检中心项目建设写入年度县政府十项重点工作。在中心项目申报、筹建过程,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多次主动到省局、市局汇报中心建设设想,并多方做工作加快中心筹建步伐。在河南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立项之初,县政府就成立了“河南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邀请有关专家为中心筹建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实验室规划设计、实验室环境条件、检测项目设置、检测设备配备和人员配备等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组织编制和审查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经过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和详尽调研,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促使河南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筹建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5、坚持科学规划,切实做好河南省鞋类产品质检中心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为科学规划中心建设方案,我们组织上蔡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技术人员,对全县鞋类产品行业进行摸底、调查、统计,确立高起点、高水准地建设鞋类产品省级质检中心。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撰写了《河南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我们将中心建设定位为:集鞋类产品检验、实验、科研、标准、认证和服务于一体的研究型质量检验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在上蔡县举行了河南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可行性考察论证会。与会专家现场考察了鞋类生产企业,听取了上蔡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省级鞋类产品质检中心的情况汇报,讨论了我局的筹建省级鞋类质检中心可行性报告,审查了相关资料,一致同意开展筹建工作。按照要求,我们着手准备筹建工作。首先,组织人员对省内、国内鞋类产品技术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水平进行调研,全面了解同类机构的技术能力;其次,进一步明确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及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并详细论证计划开展按省内及省外先进标准检验的项目;第三,明确检验项目后,在对国际及国内先进标准进行检索、研究的基础上,在满足检验需要前提下适当超前,确立了中心计划购置的主要关键设备,编制了《河南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技术装备购置方案》,该方案经过论证后,完成了招标设备的安装调试,并向计量院申请了检定。同时科学编制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作为中心的指导性文件。中心现有检测室面积8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6名,其他人员10人,拥有各类检测设备49台/套,其中有电脑系统控制拉力强度试验机、电脑止滑试验机、美国Thermo Fisher Scientific公司的ISQ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ICAP7600型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当前国际上先进水平的大型高端精密仪器。目前可开展:游离甲醛含量、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偶氮染料、五氯苯酚等有害物质的检测。鞋类产品的耐折性能、耐磨性能、剥离强度、鞋跟硬度、鞋跟结合力、帮带拉出强度、勾心抗弯刚度、勾心硬度、感官质量、衬里和内垫磨擦色牢度、鞋帮拉出强度、鞋跟硬度、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帮底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着强度、外底(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磨耗量、硬度、厚度)、围条与帮面粘附强度等项目的检测。已具备对26类鞋类产品的全项检验能力,实验环境及设施、仪器设备、技术水平和方法应用均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是独立于鞋类产品设计开发、制造、贸易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承担和参与相关产品的标准、方法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6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工商所: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我叫,于20__年5月进入__工商所工作。在局领导及所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下,我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按照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反腐倡廉工作,现将我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学习方面

认真学习,提升素质

工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任。特别是基层工商所,更应该积极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为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努力。自从加入到工商系统的队伍中来,我就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知识,把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平时虚心向所里的其他同事学习,通过学习和同事们的帮助,我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

二、工作方面

1、认真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是一项很累但又很重要的工作,我跟着所里经验丰富的同事去巡查市场,在巡查中,及时了解经营户的经营情况,调解纠纷,不失时机地向他们宣传常用的工商法律、法规,让他们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督促经营户做到证照齐全并悬挂上墙,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做到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真履行工商执法职能,严厉打击经本文济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对上市的商品进行检查,力求各类商品符合法定要求,努力创建文明农贸市场。

2、加强食品监管力度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安全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我们把食品经营户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颁布实施,我所在食品监管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市场巡查制和包保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了五项措施。一是规范经营户商品目录,要求经营户认真清理店内商品,逐个登记,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公示经营户的重要食品商品质检报告,接受消费着监督,保证商品质量过关;三是规范商品样品,对于样品时间过于长久,过期、变质等商品,督促其及时处理和更新;四是督促经营户整理进销货台帐,公示进销货票据及质检报告,便于消费者查询和工商部门检查;五是推行诚信承诺制度,经营户公开承诺诚信经营,树立自身形象,接受社会监督。我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每逢圩日,我和所里的同事都会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专项检查。以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最密切的食品如大米、面粉、食用油、水发产品、饮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集散地和学校及农村重点区域为重点对象,检查是否无证无照、租借证照、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和食品经营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等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检查有无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有毒有害、过期霉变和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着重纠正不符合食品经营卫生规范及可能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使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

三、廉洁廉政方面

作为基层工商一员,自己工作、生活中的任何行为往往代表的不是自己,说每一句话,办每一件事,代表的都是工商的形象、党和政府的形象。我平时能自觉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方面的学习,注意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念,常修为仕之德。强化自身素质,提高“防腐”免疫力,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

四、存在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

我的理论学习不够扎实,业务知识掌握的不够熟练,不能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学习往往浅尝辄止,系统性不强,不能持之以恒。对工作的压力和出现的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冷静思考,沉着应对,方法欠妥。

今后我会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系统性;密切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把学习同改造世界观、增强党性观念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我将把这次述职述廉评议作为对我个人支持、监督和帮助的一次极好机会,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尽职尽责,把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好。

第7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关键词:质监系统;质量检验;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 A

当前,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现科学发展,既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技术监督部门应牢固树立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及干部队伍建设,突出宏观管理及质量兴县工作重点,切实做好质监基础工作,加强监管体制建设,确保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才能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与质监事业的共同发展。

一、近些年来质监系统部门的进步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作为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原国家标准局,为了监督产品质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设立各类检验机构,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农业、机械、轻工、冶金、石油、化工、医药卫生、信息产业、煤炭、国防科工、建工建材、水利、公安、交通、铁道、环保、海洋及节能等各部门先后成立了相对应的检验机构,设立之初,这些检验机构为了能生存,不论设备设施、环境条件、人员素质是否满足检验必备要求就开展检验工作,在检验工作范围、工作能力、工作质量方面存在不同的瑕疵,有的检验机构甚至存在不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统一的规范性的管理办法,使得检验机构无序发展。

200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为了解决检验机构与国际接轨,同时又兼顾我国法律要求和具体国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制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二合一”评审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主要依据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过考核的实验室可以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促进了实验室评审体系的统一。随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要求所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通过资质认定评审合格,社会各界要求出台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家认监委于2006年出台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明确了资质认定的范围、工作程序、证书格式和证书期限,使得实验室管理和国际接轨更加进了一步,也进一步规范了实验室。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明确了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为了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相继出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保障了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及时性、公正性、权威性。从此各类检验机构只要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并且加大了对获证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出具虚假报告,伪造检验结果,超范围检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从此实验室走上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不断改进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之路。

二、近些年来质监系统部门有了全方面发展

二十年前,各类检验机构开展的检验工作,由于检验设备短缺,设备性能不稳定,检验人员能力底,造成每种产品只能检验一两个参数,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感官指标以外,其余就是外观尺寸、水分等一些简单的理化指标,检验报告缺乏说服力,受检单位拿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说形同一张废纸,检验机构为了生存不得不重复进行抽样、检验、收费工作,造成了挣饭吃、抢饭吃,同一个企业省、市、县三级机构都去收钱,检验项目简单的抢着干,检验项目难度大的不去做。

就拿各省市开展煤炭的工业分析检验来讲,煤炭检验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高位发热量、全硫,迫使检验机构不断向前发展,逐渐成立了专业性强、检验项目全的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煤层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购进国内外最先进的检验设备,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能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指导生产企业规范进行开发生产,由原来的煤炭产品全部项目检不了发展到煤炭及附属产品所有项目全部能检。

从过去那种传统、粗放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卡、压监管模式转变到先进的、现代的、法制的、科学的监管模式上来。要调整监管的重点,把故意制假售假和危害消费者安全等违法行为做为监管的重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开路先锋和拳头作用,严厉打击不法行为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在法制、有序、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而对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坚持“四多一少”(多送信息、多送技术、多指导、多服务、少收取费用)的科学监管。最大限度地履行全面、科学、完整、技术的监管服务职能。

三、近年来国家对质监的重视程度

由“差不多”到“检的准”。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又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更加突出对产品质量检验的重要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原来对产品的检验只求差不多,生产企业对检验数据也要求不高,检验机构由于设备、人员等原因,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也存在商榷,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企业为了逐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也要求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准确分析,检验机构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加大设备投入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力求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具有权威性。国家认监委出台的《评审准则》也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定期采取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积极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留样再测、加标回收、空白试验以及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等多种方法进行结果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检验工作的可靠性、准确度。以前是常量分析都是“差不多”,现在是痕量分析都要求“检的准”。

四、小结

在以前的检验机构不仅数量少,检验能力也很弱,管理质量差,收入少等,这是我国经济不发达等因素影响检验机构的建立及发展,今后将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专业化检测机构逐步会成为检验机构发展的方向,这些检验机构的建立将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起到的有力技术支撑作用,同时也不断壮大质检事业。

参考文献:

[1] 孟庆琨:质检技术机构:应用标准化“推销”自己.《监督与选择》.2009年

第8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假如没有英国的召回令

2005年2月18日,一种名叫“苏丹红”的食品添加剂引起了全球关注。这一天,英国食品标准局紧急责令,召回359个品牌的食品,上述食品被怀疑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

消息传到国内,各地展开了紧急追查行动。3月2日、3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测中心发现,“美味源”牌桂林辣椒酱含有“苏丹红一号”。这是国内最早发现的“涉红”食品。

接下去连续两周,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在媒体的关注下不断被发掘。政府网站公布了一个疑似名单,但实际上,名单里究竟有多少产品确切“涉红”,谁也不知道。

上海水产大学研究食品安全的宁喜斌教授表示:苏丹红是因为英国的召回令,引起国内媒体关注,才进人大众视野。实际上,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比苏丹红厉害得多,只不过人们不知道或知道得少而已。

宁喜斌说,苏丹红是工业添加剂,被非法用于食品。目前中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个品类1500多种,一些企业在生产中,超量使用添加剂,甚至将工业添加剂用在食品生产中,这绝对不是个案。

先污染后治理

由于“苏丹红一号”是毒性较强的致癌物,自1995年以来,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已开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一号”染色剂。1996年,中国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就规定,苏丹红绝对禁止用于食品生产。

10年前就禁止“苏丹红”用于食品,为什么长期没有得到检测?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透露,苏丹红检测标准可能在4月出台。也就是说,国家至今没有出台统一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

对此,国家质检总局解释说,中国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化工原料有很多种,苏丹红一号是其中一种,质检部门不可能对每种化工原料都制定相应检测标准,即使在国际上也难以实现。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召集各省市质检技术人员,专门就如何检测“苏丹红一号”进行培训。

一位50多岁的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的林先生对此一笑,“亡羊补牢是好事。我不是不相信条例和标准,在我们建筑行业,相关的标准条例就很多,只是先污染后治理,先出了事情再颁布条例的事情,我们做得太多了。问题是,我们什么时候才能够预先‘补牢’?”

没有检测标准是一方面,有了检测标准是不是就万无一失?宁喜斌教授表示,目前的检测通常是抽查,指望通过这种抽查的办法,堵住各种漏洞也是万难。

在一家日资企业工作的黄林从事进出口业务已经10年,他所在公司的一个主要业务是化学添加剂的进口。他说,产品一旦进入国门后,监管就比较松了。检验机关可能会对产品的用途进行跟踪检查,但检查的形式通常是有限“抽查”。如果不是苏丹红这种特殊的外部情况,抽查实在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除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抽查,正规的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也会进行自查。曾经在南京家乐福担任中层管理的林蔚告诉记者,超市内部的检测设备和人员水平一般来说无、洼应对成千上万种商品。

正规的单位如此,而对于那些家庭作坊式的单位,食品质量几乎很难保证。一直从事卫生监督执法的李敏娣告诉《望东方周刊》,每次执法时,都会对一些所售商品没有许可证的小超市罚点款,但作用不大,下次检查,一切仍然照旧。

信用是一种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是在苏丹红事件发生后,众多媒体都在讨论的问题。从金华火腿、阜阳奶粉到龙口粉丝、四川泡菜,食品危机似乎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恶性爆发一次。在这场监管与被监管的博弈中,除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外,始终没有治本之策。

湖南大学金融系教授戴晓凤说,在日本,曾经有企业主因为产品与禽流感有关而自杀。由于食品问题遭人唾弃而导致自杀的极端事件还发生在韩国。

“在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失去信用可能不是接受罚款、倾家荡产那么简单,它将让你失去拥有的一切,变得一无所有。”戴晓凤说。

第9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一、工商机关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能和定位

(一)国务院调整质量监督职能,工商机关成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

20**年,国家工商局调整为国家工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务院在批准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对质量监督职能重新作了调整,将原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划归工商,工商机关成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所谓流通领域,是指商品运输、分类、包装、储存、保管、销售等;所谓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从此,工商机关有权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行使《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监督的职权,以保证商品质量能满足消费者和用户的愿望和具备符合规定用途的特性和特征。

(二)《产品质量法》赋予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各项权力。

1、工商机关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第15、17、24条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第15条是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的规定,第17条是关于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和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第24条是定期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的规定。

2、《产品质量法》第18条明确赋予了工商机关采取有关调查取证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按照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调查取证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必须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是已经取得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接到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包括电话、书面等形式接到的举报);二是调查取证的对象只能是与违反本法规定的销售活动有关人和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只能是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相关物品;三是采取调查取证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调查取证权包括:(1)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情况一般应在检查现场进行,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到行政执法机关接受调查,但不得限制被调查人员的人身自由。(**)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的资料如不属于违法行为证据,并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对确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有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本法赋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这些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为进一步查处违法销售活动保留证据。

3、工商机关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至57条和59至63条,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作出行政处罚。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可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1)责令停止销售。以第49条为例,即由工商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的销售行为,避免违法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一步危害社会。(2)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以第49条为例,即没收违法销售的所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包括尚未售出的产品,以防止这些产品售出后,给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3)罚款。罚款是适用较为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关于罚款的幅度,本法规定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标准计算。这里所说销售的产品,包括已经售出的产品和尚未售出的产品。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违法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全部收入。(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条所说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以第49条为例,包括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数额较大,违法获利较多,或者多次实施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三)赋予权力的同时,《产品质量法》还对工商机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人员,肩负着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任。如果知法犯法,违法犯罪,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破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因此,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从一个案例,看工商行政管理在商品质量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如皋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年5月18日,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购得直径为10MMHR****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9.5吨。在货运途中,如皋市公安局城西交巡警中队检查发现该批货无任何手续,遂移交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货物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涉嫌销售不合格钢材立案。同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批货物予以扣留。同时,双方共同从上述物品中以随机抽样方式抽取三根钢筋。总长**.6米。其中一根留样,两根送检。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方人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并注明“对抽样无异议”。5月19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次日检验所出具〔200**〕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该报告称纵肋高、间距、重量偏差三项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均为合格,故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1499—199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该检验报告同时注明“本所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供委托者了解样品品质之用”。5月21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人签收并注明“无异议”。7月10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7月15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作出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没收上述货物。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诉称:被告无质检抽样资格,其单方面抽检违反规定,鉴定程序违法。于200**年10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购钢材因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被告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无不当,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而〔200**〕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所依据的鉴定物不是具备抽样资格的人所抽样的,且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筋标准规定的要求。该检验报告只能证明送检物的性质、质量,不能证明原告被查处货物的性质、质量。故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案依据。因而,被告所作出的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年12月8日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该案揭示的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有规定的,工商机关自行抽样取证属于抽样取证主体不合适。依据《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机关具备抽样取证的资格。然而,根据GB1499—1998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抽样取证主体为特定主体。工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服从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此,被告自行抽样取证应属于抽样取证主体不合适。

2、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筋标准规定的要求,而且没有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根据GB1499—1998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对重量偏差的测量,试样数量不得少于10支,而现送检材料仅是2支;试样总长度不得少于60米,而现送检材料仅是**.6米;还有,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对尺寸、表面的取样、试样方式为逐支检验,这里就不存在一个抽样检测的问题。综上,从取样送检材料上很难反映出整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所以,只能作了解样品品质之用,而不能作整批货物品质之用。不仅如此,本案中工商机关在抽样取证过程中,并没有封样的操作程序。没有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就很难证明被检样品就是所抽样品。只有所检样品被毫无争议地证明为所抽样品,在这基础上得出来的检验结论,才对被检物品起到证明作用。

(三)该案对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执法的启示

1、完善立法。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漏洞,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增加了最终鉴定报告的科学性。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该款明确规定了在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方面,优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工商机关委托其他抽样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费用问题,还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解决工商机关的后顾之忧,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

2、在产品质量监测方面,工商机关需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为了保证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合法性,工商机关经常要委托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涉嫌不符合国家质量规定的商品进行质量鉴定。这是因为:第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抽取样品;第二,由于工商机关的不是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商品质量检测的设备、人员等都无法满足现代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

3、提高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人,负责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他们的素质,决定着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成败。所以,工商机关要理顺内部结构,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法律修养,以适应现代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