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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人事站(以下称甲方)和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就委托人事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其人员提供人事管理方面的综合服务。作为被人的人事主管部门。
二、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为乙方办理接收毕业生手续和人员调入手续;
2.负责被人的档案接收和报到手续;
3.管理被人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负责乙方与被人解除合同后办理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回_________省人才中心的手续;
5.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
6.办理有关资格考试、职称申报等手续;
7.负责乙方与被人聘用合同的鉴证。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被人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2.负责支付被人的工资、劳动保护费用;
3.为被人建立社会保险,并支付单位所承担的费用;
4.与被人的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到甲方办理续签合同的有关手续。如合同期满双方不办理续签手续,视为合同终止。
5.与被人解除合同后,应将解除合同手续交到甲方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双方就人事订立如下合同: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______号文的有关规定,乙方委托甲方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人事。
二、甲方的责任如下
1.甲方在人事关系时,保留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有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龄计算、职称评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代管档案、办理退休、出具因公因私出国政审等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等工作。
2.甲方努力做好人事的有关服务工作,并尽可能为乙方提供方便。
三、甲方不负责乙方人员除人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如下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2.根据委托内容,交付甲方相关费用,并在有关人事前付清。
五、合同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
六、合同期满后,乙方如继续委托甲方实施人事,应在一个月内续签,逾期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被人员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
经协商,乙方同意将其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为明确双方责任,就档案保管事宜商订如下:
一、 甲方:
1、 负责乙方档案的保管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来函单位的要求出具乙方档案中有关的证明材料。
2、 负责办理乙方有了新接管单位后的档案转递手续。
二、 乙方:
1、 在合同签定时,按合同期(每月 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档案保管费共 元(中途终止合同,保管费不再退回)。
2、 应及时把合同期内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交给甲方整理归档。
三、 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原身份、各种福利保险(如:待业、医疗、养老等)以及本合同以为的其他管理责任。
四、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不续签时,乙方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出;逾期从第二个月起按月倍收保管费,逾期壹年甲方不负保管责任。
五、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
七、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合同书》续签表
续
签
一
期
经协商,双方同意按原签定《档案保管合同书》续签合同,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续签期内保管费每月 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续
签
二
期
经协商,双方同意按原签定《档案保管合同书》续签合同,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续签期内保管费每月 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续
签
三
期
经协商,双方同意按原签定《档案保管合同书》续签合同,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续签期内保管费每月 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托管人情况登记表
身份证号码 姓 名
相
片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籍 贯 户口所在地
文 化 程 度 所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政 治 面 目 婚否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家: 办公: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配 偶 姓 名 配 偶 工 作 单 位
简
历
父 姓
母 名
、 及
兄 工
弟 作
、 单
姐 位
妹
关键词:人事保证;合同效力;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3-0172-0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贾科、王永红法官等在《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上发表了《人事保证合同效力认定及其责任承担》一文,笔者通过文章所涉及案件的分析,认为二位作者在文中的部分观点值得商榷,借此文与诸位专家、学者进行探讨。同时,本文试图建立现阶段人事保证合同纠纷的解决范式,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基本案情:陈某于2005年12月15日开办了重庆市沙坪坝区雄凯酒楼(系个体工商户),同月底夏某经樊某介绍到陈某酒楼担任出纳,负责现金、银行款项的保管收付工作以及税款交纳。2006年1月16日,樊某向陈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夏某同志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兴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樊某介绍到雄凯酒楼担任出纳工作,因工作特殊性,如出现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将由樊某同志承担赔偿。”此后,夏某多次将酒楼现金、银行存款及应收账款、应付税款449 293.5元挪用并挥霍。夏某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且无力赔偿陈某损失。陈某依樊某出具的保证书为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樊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利息。
一、涉案保证合同的效力
涉案保证合同属于第三人提供保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之前,应当适用1994年《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故要求提供人保的方式亦不允许,保证合同无效。作者在对合同效力进行法理分析时,认为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人事保证担保侵权行为,违背责任自负的侵权法原则。第二,人事担保的债务具有极大的不可预见性,不符合担保责任范围应当可以预见的基本原则。第三,人事保证的保证人对于担保的内容及损失的发生没有控制风险的能力,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转嫁自身责任的后果。
我国1994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只是禁止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劳动者缴纳保证金以及提供担保,而对第三人自愿提供保证并未做出禁止,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就业市场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因此,对于第三人自愿的提供保证不能简单认为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而归于无效。
由于第三人并非受雇佣劳动者本身,其事前选择保证与否自由空间比较大,对于受雇者的人品和保证的风险应当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和预期,做出保证承诺应属于意思自治范围内。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若因事后数额巨大超过心理预期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这显然是将保证视为儿戏,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认为要判断保证合同的效力,首先要确定人事保证合同的性质以及应当适用的法律。
(一)保证合同的性质
对于人事保证合同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损害担保契约说、一般保证说、特殊保证说三种意见。损害担保说认为人事保证具有独立性,只要发生受雇人损害雇佣人的情事时,雇佣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说认为人事保证契约从属于雇佣合同,在从属性上与一般保证并无二致,人事保证只不过还具有继续性、情义性与专属性等特征而已。特殊保证说认为,人事保证不同于一般保证,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证,不能直接使用担保法的规定。关于损害担保说,在我国大陆并无相关的规定。在国外,损害担保契约多为增进经济的艺术的乐群的事业为目的,例如担保保息、盈余分配等,往往为此而设立担保基金已赔偿损害或补助收益。因此,将人事保证合同定性为损害担保契约有所不妥。
至于人事保证合同是一般保证还是特殊类型的保证,决定了该合同是否应当完全适用《担保法》。一般保证是对于已发生的债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人事保证,一方面保证人为因受雇者个人品格造成的侵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另一方面这种担保的主债务的有无、数额多少是完全不可预测的。因此,人事保证是一种既有人格保证性质又有财产保证性质又有不确定性的特殊类型的保证。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此种合同类型,因此人事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是一种无名合同。
(二)判断人事保证合同有效与否应当适用的法律
《人事保证合同效力认定及其责任承担》一文将人事保证合同等同于一般保证,将人事保证合同划归《担保法》调整,继而因担保的债务具有不可预测性而判定合同无效,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在人事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以其有过错为要件,如果人事保证人能够证明其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无过错,则免除其责任。在此前提下,担保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双方混合过错下,使用过失相抵原则来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具体份额,但是最高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赔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在本文看来,上文主要犯了两个错误:首先将人事保证合同等同于一般保证合同,忽视了人事保证并非纯粹财产保证亦有人格保证的特点;另外,上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损害中的过错与损失发生了混淆,对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一定误解。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相信合同有效存在而合同并不存在时所导致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等,间接损失包括因此丧失的与第三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错是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与对损失结果的过错并不相同;且案中损失是基于夏某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不属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承担侵权损失责任似有不妥。
如上文所述,人事保证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应当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
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人事保证的特别规定,在实务中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当事人提供保证时的自愿程度
自愿程度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当时的具体情况,保证人为保证的原因以及是否是格式合同等客观要素进行考量。当然,如果不自愿的程度达到了胁迫的程度,保证合同归于无效。
(二)雇佣者是否尽到了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和通知义务
由于人事保证是保证未来的债务,有着不可预见性,如果只是约定“一切损害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疑是让担保人为复杂的难以预料的将来债务提供全面担保,将怠于管理的风险转嫁给担保人。因此在决定人事保证人损害赔偿之责任和金额时,法院应当斟酌其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有无过错,是否在特地情况下尽到了通知义务。例如日本规定,在两种情形下雇佣人对于保证人有通知义务。其一,是雇佣人知道受雇人有不适任或不诚实之情事,致又发生认识保证人责任之虞者;其二是雇佣人变更受雇人之职务或任职地点,致加重人事保证人之责任或其监督困难者。
(三)保证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日本的《关于身元保证之法律》规定,在决定人事保证人损害赔偿之责任和金额时,法院应当斟酌以下情事:“雇佣人对受雇人只监督有无过失,人事保证人之所以为保证的原因及为保证时之注意程度,受雇人之职务或本身变化及其他一切情事。”保证人应当对雇佣人的行为尽到注意义务,尽量阻止减少损失的发生。
三、小结
在现阶段,社会信用状况不容乐观,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在雇佣员工时,要求其提供人事担保,以分散用人风险。这种情况在一些销售、物流、快递等行业以及财务会计、业务员、司机等工种中普遍存在。这也就造成了人事保证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却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事实。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人事保证制度,我国也应当对人事保证这一新出现的法律现象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实务中在解决人事保证案件时,可以按照以下范式进行: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渝劳计发〔1987〕字第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务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对因犯罪被依照刑法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失效日期】1994-11-11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依法保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为帮助和指导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聘用合同,避免聘用争议,保持聘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的一项监督和服务措施。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具备鉴证条件的组织承担。区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由区人事局委托XX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定的首次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订立的其他人事任用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合同鉴证遵循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合同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鉴证机构申请聘用合同鉴证。
第六条聘用合同鉴证须审查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
2、聘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
5、聘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晰无歧义。
第七条聘用合同鉴证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必须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人;职工一方应为签订合同的本人或委托人。
第八条聘用合同当事人申请合同鉴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
2、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提供主要负责人证明和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
3、受聘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
4、填写后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登记表(样式附后);
5、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鉴证机构对聘用合同审查后予以鉴证的,鉴证人须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
第十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鉴证机构不予鉴证的,应说明理由,在合同书鉴证栏内注明。
第十一条鉴证机构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聘用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条款内容需修订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予以补充完备或修订合同条款,再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鉴证机构申请办理鉴证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内予以鉴证。经过鉴证的聘用合同文本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鉴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聘用合同鉴证,鉴证机构可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人事部门发现聘用合同鉴证有错误的,应当撤消聘用合同鉴证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要求重新鉴证的,鉴证机构应重新鉴证。
第十六条建立并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制度。鉴证机构对聘用合同鉴证所提供的材料及鉴证材料,进行归档立卷。
第十七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遵守鉴证档案管理制度,鉴证归档材料破损、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高校教师;聘任制;合同管理
高校聘任主要是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高校和教师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制度。在高校实行聘任制背景下,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了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管理是该制度下的关键载体。高校借助合同管理,将高校和教师放置于劳动力市场中,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配置高校资源。在聘任制下,高校和教师的契约关系彻底改变了传统体制下的终身雇佣管理关系,促进了身份管理向法治管理的转变。
一、高校合同管理的三大原则
1.规范性原则高校教师合同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如,《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以及合同具体内容等不能随意增减,必须具备规范性。这样的教师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通过规范性的合同可以根据共同约定凸显契约精神。合同条目规范明确,不论对于高校还是教师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2.公平性原则《高校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具有办学自主权,所以,高校是可以依法聘用和管理教师的。而在市场机制下,教师作为专业人才,可以自主流动。因而。高校和教师签订合同体现了双方选择的公平性。另外,建立公平的聘用关系,有助于激励教师发挥潜力,从而促进高校战略目标的实现。3.个性化原则个性化原则主要是指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教师人力资本创新增值特性,在合同管理中充分尊重教师的成长规律和具体需求。第一,在设计合同的时候,高校要做好调研工作,充分结合学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的个性化方案,充分挖掘教师的潜能,激发教师的创新能力。第二,在分类管理上,高校应根据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制定个性化的合同。高校和教师协定好“个性化”合同之后,执行起来才更有效[1]。
二、高校教师聘任制下的合同管理问题
1.内容设置不公平从实质上来说,高校实施合同管理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合同条款进行约束,达到合同双方的意志统一。但是由于传统“身份社会”用人机制的影响,很多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合同虽然是结合高校政策制定的,但实际内容中大都是单向性的,体现了高校对教师的约束,具有强制性的意味。2.情感需求体现较少和传统的人事管理相比,合同管理更加重视规范性和统一性,硬性要求过多会导致合同中缺乏人文关怀。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合同管理有可能会为了突出一致性,而选择性忽视教师自我的需要和学科、岗位的差异,限制了教师的发展。3.评价机制急需优化考核评价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着合同管理的成败。考核评价应该充分考虑发展质量、外部影响力以及长期导向作用,促进高校竞争能力提高。目前考核出现的问题有:第一,虽然高校教育系统规定了高校教育的职责是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高校只重视科研;第二,大部分高校考核制度重视以行政规律办事,忽视了学术规律的原则;第三,高校考核制度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往往和经济利益关系过于紧密;第四,高校考核制度更加侧重考核结果,和教师缺乏有效地沟通,忽视了教师的长足发展。4.契约精神缺乏在高校教师聘任之下合同管理中,契约精神相对缺失主要体现在:第一,为了满足自身需要,高校到处挖人才,就算教师和其他学校还存在合同关系,也选择聘任;第二,有些教师缺乏合同管理意识,蔑视合同效力,滥用合同解除权,不顾法律规定,带走职务成果,给原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第三,在高校合同管理中,缺乏人性化的管理策略,导致教师心理契约缺失。教师的愿望是成为高校发展的合作伙伴,实现共同发展,然而,高校却把教师单纯地看做为“被评价者”,加上高校和教师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教师不理解和不信任高校的措施和制度,在这样的环境下,就算再高的薪酬,教师对高校的满意度也不会很高,进而导致契约精神缺失[2]。
三、合同有效管理的策略
1.进行全过程管理进行全过程管理主要是为了控制合同管理的质量。第一,在聘任教师的时候,严格把控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借助教师信息甄别制度,对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进行考察,尽量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重大损失。第二,在执行过程中,建立合同纠纷防范机制,进一步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同时提高契约化管理水平。第三,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借助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建立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和分析教师工作的相关信息,形成系统的数据库,提高考核评价的质量。2.优化考核评价制度优化考核评价制度,具体方法有:第一,在高校教师绩效考核和奖惩中纳入师德师风,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和内容。第二,根据高校自身的实际特点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和方式,比如,对于从事理论研究的教师,学校可以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对于应用研究性的教师,学校可以重点考察其实际贡献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力;对于从事社会服务的教师,学校可以重点考察其在专业领域的认可度。第三,为了实现高效和教师的共同发展,要充分发挥评价的引导作用和奖惩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第四,对于考核评价结果,要分层建立反馈机制,加强高校和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3]。3.强化契约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建设具体方法有:第一,高校应帮助教师建立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帮助教师明确个人发展定位,在这个过程中,体现教师的抱负和职业素养,促进教师心理契约的发展。第二,在教师入职的时候,学校指导其进行职业定位、实施个性化的科研规划,引导教师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个人兴趣和高校战略规划相结合。第三,在合同管理中,重视职业生涯规划的作用,和教师建立良好的心理契约,及时获得教师的真实反馈,增强教师对高校的情感认同。在合同管理中,高校要保证信息畅通有效,和教师在互相了解基础上,互相接纳、互相发展,提高教师的主人翁意识。4.建立健全高校教师流动机制完善高校教师流动机制具体方法有:第一,就社会制度而言,政府应该规范和引导灵活自主的市场化流动机制,促进教师的流动机制的完善,为教师流动构建诚信平台。教师劳动力市场流动应该以学术性为主,而非侧重经济性,高校要充分根据这一特点,科学合理地配置学术资源,促进高校教师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就高校内部而言,高校在保证高素质人才稳定的基础上,实行进出灵活的退出机制,也就是说,采取分类管理的理念,充分考虑每位教师的特长和发展需求,建立教学科研双重发展的教师队伍、专职讲师队伍等,并且建立校际间的合作关系,促进各校教师的交流和互动,可以实施双向挂职、项目合作等方式,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在聘期考核的时候,如果教师没有如期完成合同任务,高校可以终止合同,也可以借助项目制方式聘任逐步实现退出,让优势群体利用有限资源发挥出最大作用,激发教师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实施来去自由政策,高校要充分尊重教师的选择,并不是教师离职了,学校就一定要和教师老死不相往来,其实可以和这些离职的优秀教师保持联系以及合作,发挥离职教师宣传高校人文关怀的作用[4]。
四、结语
在聘任制下,高校根据公平、资源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力资源,改变了以前复杂的人际关系,让管理实施过程更加清晰明了,更具有预见性,从而促进了高校体制的改变、人事管理的转变,使得高校要求教师适应学校发展,变为教师引领高校发展。虽然目前在合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通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教师流动制度等,充分尊重教师的实际需求和发展,形成规范性、人性化管理体系,从而建立高校和教师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推动高校全方位系统性的改革创新。
参考文献:
[1]冯卫东.聘任制背景下高校教师工作不安全感与敬业度和工作绩效关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2]张赛赛.完善高校教师聘任制加强高校教师权益保护[D].山东大学,2010.
[3]胡彦红.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视角下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09.
腰椎支撑着我们的身体,而且还担任着活动的功能。腰椎是由脊柱骨骼、椎间盘、关节突关节和周围的肌肉、韧带构成。其中任何一个结构发生问题都会导致腰痛。
我们大多数人可能没有认真想过,我们的腰椎和所有的物件一样,都是物质的。也就说都有从新到旧,从年轻到老化的一个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比大多数人想象的都来得快。在正常情况下,我们的腰椎从20多岁就开始走下坡路了。大多数人乍听到这个事情的时候都会非常吃惊,觉得不可思议。但是想一想我们身体上的其他器官,比如我们的皮肤,我们的牙齿都存在衰老。所以我们的脊柱和所有物质的东西一样,都是会老化的。
造成腰痛的原因
腰痛的人这么多,都是什么问题呢?大多数人都是因为平时生活、学习工作的习惯不好所造成的一些劳损性疾病。
比如长时间坐着工作的人,经常弯腰劳作的人,经常负重的人。人们一般不觉得坐着对腰椎不好,其实坐着时腰椎所受到的力是站着时候的1.5倍,弯腰的时候更大,如果再加上抬举重物,腰椎的负担更会成倍的增加。由此想,肥胖的人无疑是时时刻刻都在负重,因此体重大的人容易犯腰痛的毛病。
劳损也能造成腰痛。前面说过,我们腰椎是由骨骼、椎间盘、关节突关节和肌肉韧带组成的,它们都会发生劳损。而它们发生劳损产生的疼痛各有各的特点。最常见的可能是肌肉的疲劳,表现为腰背部比较浅表的酸痛,范围比较大,觉得整个脊背都不舒服,但是如果有人帮着按摩一下会觉得很舒服。
关节突关节造成的疼痛,疼痛往往位于腰椎正中线的两侧,有时候会向臀部外侧或大腿外侧放射,总是早晨起来或坐时间长了刚站起来的时候疼痛,但是稍微活动一下会感觉好转,劳累后又加重。有一种常见的急性腰痛,常常是刚起床,一个轻微的动作,比如铺被子或打个喷嚏,突然发生剧烈的腰痛,结果腰椎一下子不能伸直,也不能弯腰。这种疼痛也是由于关节突关节造成的,我们称这种问题叫腰椎小关节紊乱或者腰椎小关节滑膜嵌顿。腰椎间盘源性的腰痛,疼痛是一种比较深处的钝痛,定位不是特别准确,往往觉得腰部下坠支撑不住身体,特别是不能久坐,卧床的时候可能感觉好一些。
如何治疗腰痛
大多数病人都会求助于医生,病人希望的都是自己不花什么力气而又能效果神奇的方法。我往往和病人说,治疗需要靠自己。
首先要认识到这些问题的造成是由于机体生理的老化,或者是平时生活习惯的不正确,第三是缺乏锻炼。认识到老化的问题,有助于您消除焦虑,毕竟大多数人不会因为皮肤多了皱纹而恐慌。认识到大多数腰痛的原因是由于日常生活的不良习惯造成的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腰痛的诱因。比如体重大的人就要减肥,身上少了20斤肉,腰椎能减轻多少负担呀。有些人会说,本来就腰痛,不敢锻炼,怎么减肥呀?游泳是最好的方法,因为在水中有浮力,腰椎的负担明显减少。不会游泳怎么办呢?年轻的人我鼓励他们去学;年纪大的,我就鼓励他们在游泳池里走路。需要长时间坐着工作的人,我建议他们首先要保持正确的坐姿,坐直或轻度后仰在椅背上腰椎的受力最小;工作1个小时要起来活动一下。平时要从地上搬重的东西一定不要弯腰搬,而是先蹲下去,把东西抱住后站起来,这样能够避免腰部的受力和扭伤。第三,要坚持腰部的锻炼。比如伸展性的运动有助于把脊柱周围肌肉拉开、舒展开,有助于缓解肌肉的疲劳。
私人律师聘用协议书范本一
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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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______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_____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__________%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 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受聘方的义务
1、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____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_____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
受聘方: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私人律师聘用协议书范本二
聘请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24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第四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四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50%的优惠。
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2、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3、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4、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5、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九条 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受聘方的义务
1、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24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_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聘请方(签字):_________ 受聘方(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律师聘用协议书范本3三
甲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 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业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诉。
第三条 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时的出勤时间。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时甲方应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给予适当调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调休时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办理相应的调休手续。
第四条 薪资及福利
聘用律师可以选择薪资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以外的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据甲方的经济效益不时修订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
2、乙方年薪将按月分期发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现金/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薪资,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发放。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策,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等。乙方休假应向甲方申请并经批准。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提成工资制
1、乙方的业务创收在____万(这个数字由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万元以内的,薪金提成比例为____%;超过____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____万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____%;(关于提成比例不宜过高,事务所应考虑成本、税务、利润、行业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在乙方提成工资中支;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 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密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下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责,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偿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或帮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自行聘用或帮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师和员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义为甲方现有或曾有的客户,或为与甲方客户相对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了培训,或甲方为乙方向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引进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履行服务期义务。服务期应自乙方培训结束后,或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人才引进手续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年。此时,如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将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服务期中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6、如乙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离职前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发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时,应按其在甲方的连续工作时间,以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一个月工资(注:不到半年折算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_个月医疗期(注:可参照苏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届时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自甲方离职前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5、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务;
(2)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业务和全部工作;
(3)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中列举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资料;
(4)按甲方规定结清所有账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业务或财务事项,或未能及时办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____天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或转所手续。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对本合同理解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根据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在律师协会的主持下,由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