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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民房是指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村)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民房建设活动适用于本规定。一切民房建设活动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域划分
规划区: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河、南至河、北至规划北环路。(规划面积约53.8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东至路,西至高速公路,南至省道,(规划面积约10.8平方公里)
第五条民房建设控制范围
(一)中心城区区域,原则上只限建设一层平房。
1、经专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建设划分:
(1)对位于近两年内没有拆迁改造计划地块的民房,经核实批准后同意原址翻建。
(2)对已确定开发主体或已列入建设开发计划地块的民房,不准建设,由拆迁主体先期拆迁或者由属地政府租用同等条件的房屋供其居住,所发生的费用待该地块开发时一并计入拆迁成本,由该地块开发主体承担。
2、对近两年没有拆迁改造计划,位于成片居住区内,且周边民房基本建成的地块,经审核批准后,同意按与周边建筑整体环境相协调建设。
3、二层及二层以下的片住宅区内不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的,不准新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
(二)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外的区域,符合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可建低层住宅建筑。
1、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村庄发展需要,确定建设控制范围,在该范围内经批准后允许建设民房(重要节点除外)。在确定建设范围外,原则上不准新建民房。
2、经专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且该地段近两年内没有拆迁改造计划的民房,经核实批准后同意原址翻建。
第六条民房建设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民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小于300m2,若一户超过300m2,按其它相关建设程序另行审批;个人所建建筑超过居住使用范围的,仅限于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有利于城市景观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
第七条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内容
(一)居(村)民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颁发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来源或权属证明复印件(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的,应当附有管理部门的意见);
3、选址位置图(1/5000—1/10000),用地平面图(1/500—1/2000);
4、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
5、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须持回大陆定居证件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6、居委会(村委会)、建管所、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居(村)民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批准证件后,申请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内容
(一)居(村)民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5、原有房屋产权证明;
6、房屋位置示意图;
7、房屋建筑施工图;
8、居委会(村委会)、建管所、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9、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须提交建房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居(村)民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或虽开工又长期停工,且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或延期又到期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居(村)民建房开工前,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复线),工程竣工后,须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村民宅基地选址
(一)村民宅基地应选择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出200㎡。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搬迁的村庄不得新批村民宅基地。
(三)位于中心城区、工业区及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禁止新批宅基地。
(四)列入农地挂钩拆旧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禁止新批宅基地。
(五)新批宅基地由国土管理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进行资格审查。
(六)村民宅基地不得私下转让、买卖,否则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对其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需提供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县城建档案馆原规划证件存档复印件;
(三)在有效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需报刊原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程序
(一)审批内容变更:符合规划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变更,并提供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变更图纸。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不得因土地权属改变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第十二条民房建设高度控制标准
成片居住区内,一层层高控制在3.6米以内,二层层高控制在3.4米以内,沿主次干道两侧,底层层高控制在4.2—4.5米,标准层控制在3.5米以内,隔热层控制在60厘米以内,室内地坪高度不得高出最近处城市主次干道45厘米。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建住宅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的,吊销违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直至拆除。
未按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的;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的;擅自改变建筑主要立面的;擅自改变建筑色彩的;擅自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的;擅自改变建筑性质的;擅自改变建筑高度、室内平面的;其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的。
第十五条民房建设规划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持相关必备资料提出建房申请;
(二)建房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居委会(村委会)意见;
(四)乡镇建管所、国土所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案例介绍
案例一:唐某诉某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不满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而引起的被诉案件,基本案情如下:原告诉称,2004年4月1日某银行向其推荐“XXXX”外汇理财产品,并一再保证该产品的利息比一般的外汇存款利息高许多,为此,被银行说动,与银行签订了一份《“XXXX”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投资期为72个月,在保证年利率5.7%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利率还会上浮。合同签订后,原告在银行处存入美金13.8万元。2005年4月8日,银行应向原告支付利息美金7866元,但支付了6839元。自2005年4月8日起银行就再也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利息美金16759元(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07年4月8日止利息美金15732元及第一年银行少支付的利息美金102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查,某银行与客户签订的理财协议,其性质为委托理财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投资收益不是固定的利息收益,而是按照与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利率指标挂钩的外汇理财收益,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的风险做了详细描述,客户对此应为明知。当然,从实际收益来看,该产品投资期限为6年,在此期间客户不得单方提前赎回,截至目前美元6个月LIBOR计息率全部超过计息区间,该产品已连续两年多没有任何收益,客户尚需承担汇率下降的风险,客户的损失显而易见。
案例二:胡某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案
原告请求判令某银行赔偿其投资收益3.33万港元,折合人民币3.2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某银行承担。原告诉称,2006年6月11日,原告与某银行签署了格式合同文本“聚金”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协议书,由原告将104.4万元港币交某银行境外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期限2006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15日,年固定收益率4.25%。委托理财期满后原告到柜台查询得知,某银行有三个季度的投资收益即3.33万港币未向其支付。另外,某银行存折记载显示相当混乱。原告认为某银行合同文本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主要权利,在履行合同时缺乏诚信,故某银行。
经查,2006年6月15日原告在某银行购买了“聚金”外汇理财产品104.4万港币,产品协议书约定,投资期限为一年,每三个月计息一次,银行有权在每个计息期结束日付息后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还约定,在行使提前赎回权利时,银行将按甲方预留联系方式,电话通知客户,但无论是否通知到客户,只要在付息日当天,银行将投资保证金全额划入其清算账户,即表明提前赎回。同时约定,客户应在各付息日及时核对账户余额。2006年9月15日,某银行单方对该产品提前赎回,并于同日将原告的本金和三个月收益划入原告账户。据查,某银行业务人员并未电话通知到客户。另外,由于系统设置原因,客户使用的存折上只反映出累存、累取金额,未逐笔打印交易明细,导致客户认为某银行存折打印混乱,同时也无法看出某银行是否返还、何时返还了产品本金与收益。
这是一起因银行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在本案中银行显然是有提前赎回权利的,因为银行和客户在合同中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约定。提前赎回即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从合同关系分析,某银行可能存在未履行法定附随义务的过错行为。虽然合同上写明无须通知,但某银行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身本应履行的附随义务,其效力值得怀疑。另该理财产品说明书对于产品的性质、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1)说明书仅由客户签字确认,并非协议双方签章的合同样式;(2)说明书没有明示与协议书的法律关系;(3)说明书载有“本说明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语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相对简单的理财协议书就争议焦点无法达成一致时,某银行主张使用说明书的约定,但由于上述三个问题,我方主张遭到了司法实践的否定。
两起纠纷案例对银行的启示
结合案例反映出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应注意以下事宜:
妥善协调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协议书的关系
目前某些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业务凭证由理财产品申请书、协议书、说明书三份业务单据组成。实践中存在遗漏其中一份业务单据的操作风险。在纠纷发生时就导致银行证据缺失,使银行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故建议将理财产品申请书并入理财产品协议书,变两张业务凭证为一张从而减少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
说明书对于理财产品的约定非常详细、周全,尤其对于银行提前终止、客户大额赎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所附条件等都有详细的约定。但是相反这些关系客户利益的重要条款均没有在协议书中反映,容易导致客户误解与歧义。如案例二胡某与银行的理财产品纠纷中,就是因为协议书与说明书的约定不一致而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协议书中理财产品的期限是由电脑打印的,表示为xx个月,容易导致客户误以为是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而忽视理财产品期限可能因为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而发生变动的事实。而纠纷产生时,客户则以银行的说明书与协议书两份格式文本对于期限的约定不一致,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解释而要求适用对银行不利的解释。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认为说明书的效力低于协议书的观点,说明书仅仅是客户单方确认的文件,协议书却是银行与客户的合议,即使说明书与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也可以认为是银行和客户在协议书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
针对以上两点,建议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增加其与理财产品协议书的关系条款,指明理财产品说明书是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以解决两者的法律关系问题。同时建议将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客户单方面签字的说明书样式改为银行与客户双方签字的合同样式,并将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申请书作为理财产品协议书的附件,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增加“附件一理财产品说明书、附件二理财产品申请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并以黑色粗体字突出显示。
理财产品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明晰、准确
由于每一份理财产品都有其独特的结构和风险,而应当如量体裁衣般度身定制每一份理财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但理财产品又有其共通的特点,应当遵循共同的原则,为此,银行拟订理财产品法律文件的具体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包括产品类型、投资币种、目标客户、认购期日期、起点金额、起始日、到期日、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等内容)、投资方向、收益的计算方式、最不利投资情况应当要作为合同的必备要素并充分、准确、科学的予以说明。(2)关系客户切身利益的事项在披露时不使用含糊不清、存有歧义的表述。根据银监会颁发的相关指引的精神,客户投资有关的关系客户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当予以充分披露,由此可以看出银行负有充分披露的义务。如果银行披露时遮遮掩掩、含混不清,不仅没有达到披露的效果,没有履行披露的义务,而且存在误导客户的嫌疑。(3)不做无科学依据、数据支持的任何承诺(不仅限于理财收益的承诺),不夸大宣传。诚信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也是银行安身立命的根本,不能因为眼前的小利而使银行遭受信誉上重大的损失。(4)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涉及的事项除非涉及银行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并且一旦披露会给银行造成重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才可以在披露时做出一定的保留,但是应当告知客户并充分说明不披露的理由,以及根据银行掌握的商业秘密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损失。
慎重对待理财产品相关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问题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涉及公告的情况主要是银行行使提前赎回权时,因逐个通知客户难以做到,故多以银行网站或网点公告的方式宣布权利,并要求客户主动上网或至网点查询。
对于合同的终止应该如何通知或者征得对方同意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负有通知的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是关系其合同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主动查询网站公告、网点公告的终止形式,对于客户而言有显失公平的嫌疑。一般理财产品短则半年长则两三年甚至五年之久,而银行终止合同对于客户而言仅仅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要求客户不时主动关注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被解除有些不合常理,一些客户不会使用网上银行、或者因为工作原因不能时常到网点咨询,如此约定显然增加了客户的负担。现在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通常要求预留客户的联系方式,既然预留了联系方式,银行应当能够做到逐个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客户合同解除的事实。目前,已有因银行行使解除权没有逐个通知客户而导致被诉案件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客户的利益而主张该条款无效(案例二胡某与某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就是一例)。故建议银行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方式约定为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并要求业务部门保留好通知的相关材料。若业务操作坚持使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则建议除在银行网站或网点公告外,增加在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告的形式,以确保银行合理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确保客户获得通知、及时进行其他的资金安排,尽可能减少客户的损失。
为了防控客户的抗辩风险,笔者建议银行应就发行理财产品不成立时公告。目前银行合同文本中普遍载有理财产品不成立时的风险告知条款,故建议在该风险告知条款中增加理财产品不成立时,银行的告知安排,如同银行提前终止合同一般,约定以公告的方式在主流媒体上予以通知由客户自己关注或者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客户。建议银行提示客户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被划转款项后不代表认购成功,以免客户产生误解。
理财产品管理和服务中的操作规范问题
鉴于目前不少投被诉案件的发生都与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销售、操作不规范有或多或少的关系,故建议提示业务部门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
关键词:县级;退耕还林;操作;程序
左权县地处太行山主峰西侧,山西省东部边陲,属太行山上的一个山区小县。全县辖10个乡镇,207个行政村,16万人口。总面积20.0772万hm2。退耕还林从2002年开始在左权县实施,全县有10个乡镇、185个行政村、4289个农户参与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涉及面非常之广。实施3年来,累计承担退耕还林工程造林0.4752万hm2,其中,退耕地造林0.2046万hm2,荒山荒地造林0.2706万hm2,封山育林工程0.0198万hm2。2003年春季接受了山西省退耕办抽查验收、2003年秋季接受了国家退耕办实绩核查,成活率、保存率以及面积核实率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上级退耕还林主管部门对左权县退耕还林工作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1深入广泛地开展退耕还林宣传发动工作
(1)成立退耕还工作领导组,召开宣传动员大会。2002年初。左权县接到省、市退耕办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后,立即成立了退耕还林工作领导组和领导组办公室。并及时组织县领导组成员单位、县退耕办成员和各乡镇的乡镇长、林业员、土地员、重点农户召开了宣传动员大会。同时邀请省、市专家搞了退耕还林专题培训。
(2)与此同时,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退耕还林组织机构,在本乡镇辖区内通过黑板、广播、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了大规模的政策宣传。
(3)通过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左权县每一位退耕农户都充分了解到了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的钱粮补助政策,掌握了退耕还林工程的政策要求与技术标准,认识到了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性。在广大农民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形成了干群齐参与的建设氛围,左权县100%的农户都是志愿报名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全县有5000余农户主动申请承担退耕还林工程,有力地保证了工程健康快速推进。
2逐级填写自愿退耕还林申请书
(1)农户填报“退耕还林农户申请卡”。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如果自愿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进行退耕还林,愿意按照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制定的退耕还林标准要求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则填报“退耕还林农户申请卡”。内容包括乡、村、姓名,退耕地亩数、地点、土地证号,还林荒山亩数、地点、荒山使用证号等。填好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审核无误后加注意见,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县通耕办。“退耕还林农户申请卡”一式4份,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县通耕办各执l份。
(2)村委会填报“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申请报告”。村委会根据农户填写的申请卡和本村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退耕范围和地块,同时确定退耕农户,确定宜林荒山造林地块和还林形式等。村委会汇总并填写“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村户数、人口数、劳力数、总面积、退耕还林涉及户数、退耕面积、荒山造林面积。“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申请报告”一式3份,村委会、所在乡镇政府、县退耕办各1份。
(3)乡镇府填报“乡镇退耕还林申请报告”。乡政府根据各村的申请报告,结合本乡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初步确定退耕还林工程的行政村。并填报“乡镇退耕还林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乡共有行政村数,农户数、人数、劳力数.全乡面积、参与退耕还林行政村、退耕地面积、荒山荒地还林面积。“乡镇退耕还林申请报告”一式两份,乡政府1份,县退耕办1份。
3县退耕办严格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标准逐一审查各村申报农户
(1)立地条件调查。县退耕办根据乡、村、户的退耕还林申请报告和退耕还林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进行逐一审查,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到退耕地块进行小班立地条件调查。
(2)相关手续调查。审核农户退耕地的土地证,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证,以及按退耕还林政策要求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审核不合格的农户,该否定的则给予否定。
4县通耕办下达年度计划,科学规划设计
(1)编制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县退耕办根据审查核实结果,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经县退耕还林领导组审批后,逐级上报上级退耕办。
(2)经上级批准后,本年度计划以退耕还林领导组文件下发到各个乡镇。未经退耕办和计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5县退耕办和退耕农户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
(1)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县、乡、村、户四级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与义务,县、乡、村负责监督、管理和服务,农户负责造林与管护。
(2)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经乡、村、户逐级申请,经县退耕办审核合格后,在乡、村两级负责人的见证下,县退耕办和退耕农户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
6按照上级批准的“作业设计”以及“退耕还林合同书”规定的标准组织施工
(1)退耕还林实施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作业设计”以及“退耕还林合同书”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作业。比如说地块不能移位,不能改变作业设计确定的栽植树种和栽植密度等。
(2)原则上要求“谁退耕、谁还林、谁管护、谁受益”。如果确实无力或无条件进行还林的,应委托他人进行还林,同时双方要签定“退耕还林委托协议书”。
(3)适时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为了确保任务的完成,最大限度地提高造林成活率,农户应按照技术人员的指导分春、雨、秋及时实施栽植造林。农户、村庄需苗时,可向当地乡政府申请。或向县通耕办申请,由县退耕办或乡镇府统一购买苗木;也可由农户自行采购苗木。
7认真抚育、补植、管护
(1)建立封禁标志,精心管护幼林。栽植完成后,要在工程的四周建立封禁标志,退耕户严格按要求对所造林地实施精心的管护和严格的封禁。建立县、乡、户三级管护网络。同时左权县还专门出台了《左权县林牧区域化发展规划》,规定在退耕还林工程区严格实行封山禁牧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巩固绿化成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效果。确保苗木成活,早日体现生态治理效果。
(2)逐块进行工程的抚育、补植。春季造林结束后,要求农户在雨、秋季再进行一次全面的补植、补种,雨季进行一到两次穴面锄草和扩穴,促进幼苗快速生长。
8严格检查验收。并张榜公布验收兑现结果
(1)乡镇检查验收。年度造林完成后,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专人进行逐块检查,写出乡镇自查报告,向县退耕办写出验收申请。
(2)县退耕办检查验收。县退耕办接到乡镇验收申请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逐村、逐块、分户全面检查验收。写出自查报告,分别上报市、省退耕办。
(3)张榜公布验收兑现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把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到户面积,钱粮兑现数量纳入乡、村政务公开内容,实行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全部做到了“三见面”、“三相符”、“三公开”,即人地见面、人证见面、人款见面;地证相符、地书相符、地粮相符;造林农户公开、退耕面积公开、粮款补助公开。
(4)核发“验收合格证”。对验收合格且张榜公布没有疑义的退耕还林农户发给“验收合格证”。
9做好苗木费、粮食和现金补助兑现工作
(1)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农户凭县退耕办核发的“验收合格证”,领取相应的粮食和现金补助,并填写粮食、现金供应证。
(2)苗木造林费对户清算。年度退耕还林验收结束后,苗木造林费要对户清算。统—购买苗木的,扣除农户所栽苗木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给农户。农户自己购买苗木的,苗木造林费全部发给农户。
10及时确权发证
(1)确权发证。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的退耕还林地,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办理土地使用变更手续,确权换发林权证,把退耕还林地纳入林地管理范围,做到树定根、林定权、人定心。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
11严格责任奖惩
(1)严格退耕还林奖惩制度。坚持把好规划设计、栽植质量和检查验收几个关口。退耕还林年度实施结束后,县委、县政府将进行总结评比,对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符合建设标准,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林质量、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按省、市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察局公布下发了《左权县关于加强退耕还林纪律规定》o加强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认真处理解决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全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基本结束后,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任意甚至违规流转的现象,影响了农村稳定与发展。为了规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经济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让渡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后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流转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流转原则。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和期限。受让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流转。流转过程中,承包方与受让方依据承包合同平等协商约定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依法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完备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发包方要依法依规,公正地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流转的名义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发包方、承包方都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让方不得破坏地力、不得损害生产设施。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都应当诚信守法,不得单方面毁约。
(三)有偿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收益的项目、标准、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约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当事人应得的收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二)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代耕也视同转包。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转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三)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转让期内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和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一年以内代耕形式外,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签订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定),并及时报告乡镇财经所。
(一)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2、发包方及乡镇财经所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3、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
3、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4、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
5、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6、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7、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三)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
2、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财经所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3、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4、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5、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方式),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
2、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程序按相应流转方式实施。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并规范已经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对显失公正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流转补偿不到位的要按合同落实到位。有下列行为的流转应限期整改和规范:发包方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含国营农场)、抵顶欠款等为由强行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未经原承包方同意实施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流转合同的;承包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受让方拒不履行流转合同约定义务的等等。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日常规范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健全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流转;建立健全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流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维护其完整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电子档案,为全省联网打好基础。
(三)切实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
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网络。村级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在乡镇财经所内设纠纷调处委员会,在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内设纠纷仲裁机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要搞好仲裁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推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纠纷调解仲裁队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或乡镇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苏木镇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苏木镇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建设不得占用林地,确需占用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农牧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苏木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苏木镇政府督促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牧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和苏木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农牧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苏木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旗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旗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全旗范围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本《通知》下发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11〕153号)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达政发〔2011〕224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2.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3.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4.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6.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
1.拟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
2.签订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3.提出用地申请:经营者持申请书、设施建设方案,向苏木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4.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5.社会公示: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6.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7.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
8.审核备案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依据职能审核备案信息,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
二、经营者需提供的材料
1.用地申请
2.设施建设方案
3.用地协议
4.流转合同(涉及流转的需签订流转合同)
5.复耕协议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7.项目平面规划图并附具坐标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五份,分别由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苏木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各持一份。
附件2
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项目
单位
概况
项目建设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农户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项目
建设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用地面积(公顷)
用地属性
实施时间
项目建设
内 容
投资额(万元)
拟建
设施
情况
设施类型
设施用途
设施数量
建设标准
设施用地
规模(公顷)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实施用地
配套
设施
%
%
%
建设时间与
使用年限
填表人:
单位及单位
负责人签章:
时间:
注:1、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户的填户主姓名;2、建设标准指单位造价与设施结构
附件3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 ,甲方需使用乙方土地,用于
项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用地范围位于 苏木镇 村
社,其四至界线详见项目平面规划图,该图需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用地类型、用途和标准
三、用地面积
生产设施总面积为 亩。 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附属实施用地面积 亩。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亩。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基本农田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四、复垦和补充耕地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复耕协议。
五、土地交还时间
用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参照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办公用房、宿舍,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建筑物限于一层。自觉服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接受旗农牧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监管;如发生附属实施、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2.甲方使用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应将土地退还给乙方,并恢复土地原状。
3.甲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三方另行协商。若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
七、收回土地
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用地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设施用地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一次性缴给乙方。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由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报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备案。
甲 方:(章) 乙 方:(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丙 方:(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土地复耕履约金: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方按照“占一补一”补充占用耕地。并按照补充耕地要求缴纳当地平均前三年产值5-7倍的土地复耕履约金,并由丙方监管。
六、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
七、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经苏木镇、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复耕履约金)
八、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乙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复耕履约金用于土地复耕。
九、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甲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发包方(甲方):
住址:
承包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 (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形式将座落 ,等级 等,面积 亩的承包地(其中:水地 亩;旱地 亩)流转给乙方从事设施用地,流转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 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 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的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受让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鉴证机关: (盖章) 承办人: (鉴章)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格式
备案编号:
申报单位(个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电 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建设 地点
土地承包情况
用地 面积
其中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
使用年限
起止时间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期满后1年内自行拆除地面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被用地单位
意见
。
签字:
责任人: 年 月 日
建设规划部门意见
苏木镇备案
申请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备案意见
国土分局备案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备注
完成备案后,方可动工,且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本表一式5份(用地方、被用地方、苏木镇政府、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