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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叫**,现年**岁,研究生学历,95年毕业于财政学校,03年到地税局,04年任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在过去的*年多的工作时间里,通过自己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在领导的支持和同事的帮助下,我从基层做起,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税务部门人员。因此,有了这些坚实地基础和条件,我更坚定信心要竞聘这个岗位。
竞聘这个岗位我有几个的优势:
一、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从**年跨入税务稽查局部门以来,我先后从事过在调查科,管理科,工作过,管理及负责分片收税等工作,可以说是对税局稽查局部门的工作的各项基础工作都非常地熟悉,做事负责、认真、一直是我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修养,在职期间,我谦虚好学,勤奋上进,思路清晰,有丰富的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在此期间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待的各项工作任务。高强度的工作,正是对一个人能力最大的考验,也是对能力最好的培养。
二、具备较强的严谨的工作作风。
税务稽查局部门工作是一项要求非常严格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是对一个税局稽查局部门工作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我始终坚定不移地认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同等重要,尤其对于我们税务局行业,更是如此。
三、思想进步,政治坚定。
*年来我时刻以党员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党的领导,听从单位安排,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税局稽查局部门工作,做到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在日常行为中严格要求自己,以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本份做人,踏实做事,力求做一个高尚、纯粹的人。
假如我竞聘成功了,我将会从平时的工作态度及工作质量开始。俗话说的好,态度决定一切。没有好的工作态度,就没有好的工作质量。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待工作有敬业精神,工作踏踏实实,时刻为企业着想,在平凡的工作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再就是自己要主动学习,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个人素质方面,包括自己的工作态度、习惯、心态等方面。工作中遇到问题虚心向同事请教,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才能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提高工作质量,少说多做,用具体的行动和效果来说明能力.
一、提高自身素质,积极配合上级工作
税务稽查局长是我们工作在最前沿,最贴近员工的干部,他要求我们具备很强的工作能力,丰富的工作经验,要有广泛的亲和力,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努力学习,掌握现代化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使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永远保持较高水准。在工作中坚决做到服从上级的领导,全力配合上级的工作,维护集体利益,团结好每一个员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坚持原则。
二、强化管理防范风险
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自己在处理工作上要做到一个“严”字,对各项工作上要做到一个“管”字,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确保工作顺利发展。制度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几代人工作经验的积累,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同时,落实更是关键。如果没有落实,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措施,都只是一纸空文,只有严格地落实工作制度,才能保证我们的工作安全顺利地完成,才能使我们的管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以上是我竞聘的主要工作优势与措施,如果领导和同事们信任我,我将不负众望,与大家一起把税务稽查局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如果落聘,说明我还有不足,我将会更加努力,深刻反省,取长补短。我将带着希望,用信念和知识的双翼,在税务稽查局长部门行业这方广阔的天空中,展翅飞翔!
税务稽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质量、打击涉税犯罪及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内、外部原因,税务稽查工作并没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基层税务稽查工作更是存在不少缺陷,还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务稽查选案存在盲目性
当前,大部分基层税务稽查局还未运用“机器选案系统”选案,还停留在过去的人工选案上,稽查选案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未能把真正须实施稽查的企业选出来。具体有如下两种表现:一、“囫囵吞枣式”选案,即把绝大多数企业一个个进行稽查,这样由于任务重、工作量大,往往是走过场,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造成稽查人员时间、精力的浪费;二是“随意式选案”,即从整个企业管户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稽查,或对上年偷逃税企业进行重复检查,这样既缺之科学性和准确性,又往往会让一些偷逃税企业成了“漏网之鱼”,造成一定“偷税真空”带。
(二)税务稽查“四分离”难以实施,缺乏必要监督
现行新的税务稽查模式要求,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分离”,然而在基层税务局,由于税务稽查人员编制少、所管区域大、任务繁重,从工作环节和人员配置上都难以确保“四分离”,也就起不到监督执法作用,往往会出现“一查到底”的现象,即一个稽查人员从选案到执行一个人完成全部稽查工作的局面,这种无监督的稽查容易出现“人情税”和“关系税”。
(三)税务稽查执行困难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难已成为基层税务局执法中的“老大难”问题,首先是县、镇企业多数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税税务稽查处理决定难于执行;其次是一些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的干预,使税务稽查执行无法正常进行;最后是有些银行的不协作,难以划拨到企业的资金。
(四)税务稽查工作“重实体、轻程序”
现在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往往是重检查实体而忽视操作程序,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表现在:一人下户检查;不出示检查证,也照样下户检查;一个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底稿和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税务文书缺少必要的印章等等。
(五)税务稽查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
当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科班”出身的少,大多是“半路出家”,业务素质较低,查帐能力欠缺。特别是缺乏必要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查帐只能停留在一些表面的计算检查,而不能深入到企业成本核算等更深层次的检查,致使一些比较隐秘的偷税行为不能及时查处,造成偷税漏税。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的可行性探讨
(一)推行计算机选案,确保选案的合理性、科学性
基层税务稽查部们应配足微机,尽早应用新征管软件中的稽查选案系统,基层税务局应加大局域网络建设,实现稽查与征管的资源信息共享,这样税务稽查工作才能真正全方位获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借助计算机选案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综合分析,选出最佳的稽查案例,做到有的放失,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二)落实稽查“四分离”加强内部监督
当前基层税务稽查机构应当充实一些专业知识丰富,查帐能力强,有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人员,稽查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税务局的稽查规程要求进行,彻底实现稽查工作从工作环节和人员上的“四分离”,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加大税务稽查执行力度,维护税收执法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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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帐容易,执行难”,特别是有当地政府干预的案件,执行更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税务机关在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组织入库时,应当讲究执行艺术:对态度好的企业酬情减轻罚款,自行执行;对态度强硬的企业,应当加重处罚,联合法院等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对有地方政府保护的偷税企业,应当积极宣传税法,说服当地政府协助执行。对偷逃税企业应定期曝光,通过以上形式,确保国家税收“颗粒归仓”,同时也强化了税务执法的刚性。
(四)加大税务稽查人员培训,提高稽查质量
目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素质较低,在吸收新鲜稽查力量的同时要加大对现有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会计、税务、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位稽查人员既懂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又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处理稽查事务,不断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税法遵从机制健全
美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强,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一,公民的国家观念强。笔者看到,美国政府大楼前普遍悬挂国旗,平常在不少商场及居民别墅门前也都悬挂国旗。公民的国家意识浓,自然就能重视国家利益,偷逃国家税款的动机就小。其二,美国税制有利于营造税收氛围。联邦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的财产税都是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个人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州的销售与使用税实行价外税,商店陈列的商品所标价格都是不含税价,消费者交款时除支付价款外还要支付一笔税款,开具的发票将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分别列明,一目了然,个人日常购物就能感受缴税,而且,零售商代收税款的特点非常明显,其向税务部门代缴税款时并不觉得是承担了一笔负担。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制,但零售环节按价税合计额标价,消费者支付款项全成了货款,没有缴税的感觉,不利于公民树立纳税意识,店主也往往把购物者所付税款当作自己的收入,千方百计少缴税收。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推广税控收银机时,打印给购物者的发票应分别标明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这将有助于改变中国多数公民税收知识缺乏、税收意识淡薄的局面。其三,美国重视纳税意识的培育。美国对小学生灌输依法纳税意识,多数美国人长大后认为避税不应该,不会有意识地去想方设法少缴税。美国税务部门虽然不通过电视、报纸、标语、广告进行直接宣传,但也有不少实实在在的税收宣传措施,如,在办税大厅、邮局、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宣传出版物;新的税收法案出台后,大量印刷发行小册子,介绍税收政策;电话热线和网络可以查询税收政策;每年公布重大税务案件;每年举办税务人员参加的研讨会,等等。
税收软件科学实用
美国税务部门计算机硬件并不比我国先进很多,机房的管理也比较随意,敞开办公,不要求脱鞋等,但其软件设计、运用比较到位。纳税人的申报信息通过扫描识别或手工识别输入计算机后,计算机能够借助数据库系统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进而判定是否准确申报,自动准确检测识别错误申报资料,并自动生成给纳税人重新申报的信件,大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的信息数据不仅包括来自纳税人自己有勾稽关系的数据,也包括来自联邦或其他州的税收信息。
从我国税务基层了解的情况看,由于参数不够合理,目前我国纳税评估软件产生大量指标异常而实际上又不存在问题的垃圾信息数据,难以据此选案稽查。美国的先进经验对我们的启示有二:应当采用较为先进的扫描识别仪承担增值税申报数据采集工作;应进一步改进完善纳税评估软件。
税源控管措施实在
美国税收征管以纳税人自觉申报为基础,但在实践中,也有以下确保纳税人难以偷税的税源控管机制:
1.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联邦政府对每个美国个人都确定一个终生不变的9位数社会保障识别号;公司开业也需领取识别号,纳税人只有领取了注册税号后才能获得银行账号,而且美国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均需用支票结算,因此可以依托各种金融机构提供涉税信息。
2.所得双向申报和预扣预缴制度。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的主体税种,不仅个人自己要在每年4月15日前申报缴税,而且公司雇主也要申报雇员工资所得,并从雇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税款。如果个人申报数少于公司申报数,则将收到税务局要求其重新报税的信件。
3.税务制度。在美国,中小企业一般借助中介机构办税。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美国联邦税务局的报税人可以代办报税事项。税务人员业务熟悉,职业道德好,一般能够做到公正准确。
4.护税协税制度。据美国阿灵顿郡税务局介绍,税务部门可以向政府汽车管理部门查询个人买车登记情况,然后向车主发信要求缴纳汽车财产税。对于一些不缴税的汽车,税务局往往会组织检查小组实地查询,有时甚至邀请警察一起检查,有关部门一般都会积极配合。
5.税收协调措施。针对各州之间货物流动、特别是网上购物导致销售与使用税流失问题,美国不少州已经重视与其他州的税收管理协调。目前已有34个州达成协议,对销售与使用税进行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注册、统一税目界定、统一报税。
税收服务注重实效
在美国,纳税人普遍采用邮寄申报方式,通过信函、电话与税务局交流居多,使得快速回答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被看成是对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方面。一些税务局规定了电话答复问题的时间标准,将答复问题的正确性、准确性、一致性作为衡量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如特拉华州税务局95%的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能在30秒内答复解决。夏威夷州税务局开通语音反应系统,纳税人可通过语音电话进行纳税申报,该语音反应系统还能回答纳税人多数业务问题。在每年的纳税期,夏威夷州税务局还会与国内收入署工资与投资分局联合举办服务活动,提供个人所得税和销售与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解释税收评估通知单,帮助纳税人制定付税计划,受理业务咨询问题等。
总之,美国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都是纳税人确实需要的,如,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人申报表;快速准确的电话答疑;在办税窗口平台上免费提供辅导纳税的小册子;办税窗口提供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表,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和意见,等等。借鉴美国做法,我国应当更加注重纳税服务的实际效果,切实为纳税人节约办税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可行的建议包括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免费赠送税务部门自办发行的税务期刊,免费提供税务发票。
税务稽查地位突出
美国实行以查代管、以查促征,是典型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稽查地位十分重要。为了保证征税的公平和合理,美国重视税务稽查,稽查面大约为5%.稽查对象大致有以下几种:①人机结合选案,计算机系统根据众多参数进行分类筛选出10%的纳税人,然后人工挑选其中的10%正式发通知进行稽查,不实行纳税评估约谈举证;②国内收入署每年挑选特定行业、特定目标进行稽查;③对以前年度稽查有问题的,检查其下一年度是否存在同类问题;④犯罪活动;⑤税收法规修改后的相关涉税业务;⑥举报案件;⑦随机抽样;⑧大公司,大公司实行驻厂管理,一般每年都会安排稽查。在美国,如果查出偷税,则补税罚款,罚款不超过应交税款的100%;偷税数额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可判5-10年监禁。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美国偷逃税的处罚并不十分重,但稽查处罚对纳税人偷逃税有威慑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严格按章办事,偷逃税处罚不存在找人说情的问题,偷逃税有实实在在的风险。我国要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必须严格执法,特别是要解决好稽查审理和执行中的以补代罚、以罚代刑问题。此外,今后随着纳税评估软件的完善,选案准确率提高后,也可考虑借鉴美国做法,实行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合一,省去稽查前约谈举证工作环节,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机构设置精简高效
美国税务机构层级少、扁平化,联邦税务机构并非州、郡、市层层设局。美国国内收入署按征税对象分类设置四个管理职能部门,即工资与投资分局、小企业和个体户分局、大中型企业分局、减免税和政府分局;另按经济区在全国设置了5个大区办事处,下设10个服务中心(大型数据处理中心)和63个地区办事处,办事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
美国税收部门内设机构既精简又实用。税务部门工作针对性强,税收管理目标明确,工作任务都是与税收事务密切相关,很少安排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上下级内部管理或承担过多的社会活动,人力资源主要用于纳税服务和税务稽查。以特拉华州税务局为例,该局设办公室、个人所得税组、企业税收组、财务会计组、资料管理组。夏威夷州税务局机构设置略有不同,下设两个组和六个办公室。税收服务处理组承担税收会计、报税资料处理、纳税服务等事宜。查账组负责调账审计、实地审计、欧胡岛税款征收和三个外岛办事处。六个办公室分别负责行政服务、情报技术服务、税收研究计划、税收法规、系统管理、税收宣传咨询。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核定征收率偏低,造成税款流失。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地区,大多数把征收率确定为销售收入的1%~3%之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按增值额的超率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档税率为30%,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如果按照上述征收率倒推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致为3.33%~10%之间,这样一来,增值率高的纳税人就会因为核定征收而少缴税款,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二是改变了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丧失。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权益。
它设置的主要原则是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收益征税,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计征,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着重于调节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抑制房地产投机、牟取暴利的行为,保护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商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税率是超率累进税率,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但是,在整个地区“一刀切”地对房地产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都按“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形成了事实上的把计税依据由增值额变为销售额,把超率累进税率变为了固定比例税率,把不易转嫁税负对收益环节征收的调节税转变为易于转嫁税负的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收益的特殊调节功能丧失,它不但不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反而会助推房价上涨。
针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笔者建议: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核定征收范围。建议相关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条例》第九条及其《细则》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办法掌握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实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纳税人,要严格审查,并督促这些企业尽快建账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过渡。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全面检查,发现其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二是采取科学的核定征收方法,保持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对于确实无法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核定是建立在一定合理因素基础上的对应征税款进行估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核定只是相对的合理。因而核定的税款准确程度只能是相对的,但是核定税额不是简单的随意确定,而应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尽管其核定的应纳税额不能保证与实际完全相符,但也要求尽力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其相对的合理性。而目前这种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查账方法难以合理准确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时,按统一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于无法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该首先采取一定的科学合理的方法来确定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增值额是根据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因此,只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核定出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即可。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稽查约谈;权利与义务
税务稽查约谈是税务机关对所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接受举报、协查、检查等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由于证据不足主动约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在拥有裁量权的前提下与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税收征纳成本的一种工作方式。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构建对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理论支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对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均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西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新公共管理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主张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率。
2税收客体从监管对象向商业客户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将企业家精神引入政府管理之中。运用私营企业成功的商业化技术、手段和经验,为公众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设计的未来组织机构不再按照税收征管的职能进行划分,而是借鉴私营部门面向客户需求的组织架构。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工资和投资收入、小型企业和独立劳动者、大型和中型企业以及免税者和政府部门四个执行部门,直接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各类纳税服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把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客户。并通过制定纳税人,确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新西兰把纳税人直接称为客户。
3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经营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实行绩效评估,激励官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种思潮对西方国家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税务部门引入商业化管理手段,并对内部实施严格的考核机制;美国联邦税务局按照三个共同战略目标的要求,建立了平衡业绩评价体系,对其战略管理层、操作层和一线员工层,依据纳税人满意度、雇员满意度和经营业绩,统一进行绩效评估,对每个税务人员都制定了统一的绩效标准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决定薪酬和升迁的依据。
4纳税服务从行政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改善官僚制的运转效率、消除政府失灵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公共垄断,在公共部门恢复竞争,引入市场、准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美、英、德、日等国家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为纳税人提供大量社会化的纳税服务。香港也利用发达的税务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这大大降低了征税成本。
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精髓
实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缓和征纳关系的矛盾,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税务稽查执法成本。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了纳税服务的精神,改进了稽查的工作方式,缓和了征纳关系的矛盾。近年来,许多税收领域的学者提出: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税收法律关系不仅应当视为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还应当视为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纳税人个人自由和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工作,应体现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时代特征,积极主动为纳税人创造必要的税收环境,变传统的“监督管理型”为“法治服务管理型”,从而以税收人性化管理来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事实上,我国《税收征管法》也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该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从便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角度,规定了经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等。
这种新的税收价值取向应用于解决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的转型。从“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工作的转变,实现税收人性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稽查工作的质量,强化税务稽查职能,确保税收收入。所谓“服务型税务”,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本质和行业职能,按照形势发展的要求,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型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
2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实施,降低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成本,减轻了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当前,在稽查工作各个环节实施的约谈制度,能够大大缩短案件查处时间,减少异地调查取证的费用,减轻了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和稽查工作任务,节约了稽查执法成本,从而将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用于查办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约谈制度的建立符合帕累托改进的标准,优化了资源的配置。衡量效率有不同的标准,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人因为改变而使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差,这样的效率标准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往往采用的是帕累托改进的标准,即改变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约谈制度引入到税务工作方法中是符合该标准的,是有效率的。约谈的成本主要是一部分税款的流失以及约谈这种方式对税法的挑战给社会带来的一时难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和约谈本身的成本等。对于一项制度的出现,不能采取过于苛刻的态度,要求其做到尽善尽美,而是关键要考虑其实施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否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是否有生命力并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约谈制度实施初期阻力可能比较大,成本显得比较高。但事实上,退一步考虑,如果不约谈,可能只收到更少的税或者收不到税,因为证据不充分而导致难以证实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社会的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因为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刚性,对新的理念会有一种排斥的态度,但是当新的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相吻合时,人们便会欣然接受。约谈确实对当前的税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是一种源于实践的方法。而且约谈也是顺应了公法私法化这一发展趋势。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就是源于私法制度,约谈可以看作是税法吸取了私法中自愿平等协商来达成一致这一方式的合理内核发展而来的。所以,从整体上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约谈制度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通过这样的帕累托改进是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Ⅲ
3建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缓解纳税信用危机。一方面,尊重了纳税人的权利。约谈中并不是把纳税人摆在被管理者的位置,而是将其与税务机关平等看待,双方都有自由决定是否要谈、如何谈等,是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来推动约谈进行的。所以,在这种氛围下。纳税人的权利会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得到越好的保障,纳税遵从的程度也就会越高。另一方面,遵循便利原则,减轻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约谈不仅便利了税务机关,而且也便利了纳税人。约谈可以避免税务机关频繁地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形象也是一种维护和保全。而且通过约谈可以了解到,一些纳税人不是故意要进行违法行为,是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或者是主观上的疏忽而造成的,这样,税务机关在追回税款的同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使守法不再成为一种经济负担;缓和征纳双方的矛盾,使纳税人在缴税时,抵触心理不再那么强烈,使纳税信用不再那么遥不可及。
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税收约谈制度是有效弥补当前税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不足的手段之一,从国外乃至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推行的税收约谈制度的效果来看,约谈手段对于税收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的。美国税务部门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计算机,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办理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等环节,都广泛依托计算机系统,税官一般不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这种背对背的管理模式仍然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美国有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分析系统,他们的税收约谈制度也发挥了很大的功效。由于他们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系统相联接,他们可以很轻松地获得每个公民的收入情况,通过监控发现存在纳税不实的,立即进行约谈,提醒纠正。又如香港,由于税制简单,税务部门只是对消费领域中巨额消费信息做出分析及评估,怀疑纳税人有可能申报不实的,根据性质,可以直接进行税收调查。也可以发函质询·请纳税人对其收益的合法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答复不满意,则被请到税务局“饮咖啡”(当面约谈)。在方式上可以面谈,也允许纳税人采取书面解释,很大程度上舒缓了税务部门的稽查压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正在尝试的约谈制度,本质上就是对国外这种约谈制度的学习和借鉴。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和研究别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实际,制定一套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约谈机制。加拿大的税务约谈制度属于加拿大税法中税收上诉制度的一部分。一旦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给联邦税务局。对于联邦税务局分发下来的反对通知书,区税务局上诉部门将指定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尽量和纳税人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纳税人可以向加拿大税务法院提出上诉。
从上述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税务约谈制度的比较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是最为完善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务约谈制度还没有形成类似香港这样系统的规定,有些国家,如日本的税务约谈制度仅仅限于税收咨询,并不是能够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税务约谈制度。综合分析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比我国现行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1税法中应明确确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美国、中国香港、意大利的税务约谈制度中,一般都明确纳税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不履行合作义务可能会受到法院以“藐视法庭罪”的处罚。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中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纳税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稽查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稽查约谈的力度是很有意义的。同时,应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在美国,税务机关在法定情况下,拥有按照妥协协议程序和纳税人就所欠税款达成税收协议的权利。加拿大也要求税务机关的上诉部门和纳税人达成税收领域的协议。香港税法也赋予税务局局长酌情减免或减少罚款、税款利息乃至税款的权利。这种做法,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纳税人的不同境况作出更为合情合理的处理。但其不足在于这种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及合理的限制。2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重视对纳税人的平等对待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税法给予了纳税人较多的补救机会,在复议、上诉制度中也重视和纳税人达成协议来处理税收争议。香港税法允许纳税人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顾问。意大利税法还将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和拒绝审计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类规定对于杜绝税务机关的不当稽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权不受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重视采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可能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倾向于采取慎重态度。例如,在中国香港,税法允许局长决定以罚款代替对违反税法行为的监控。
四、完善我国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建议
借鉴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应当做如下进一步的完善:
1进行关于税收约谈制度的统一立法。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但是,以此作为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立法层次过低、效力不足和内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应当考虑关于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法可依。
2制定行之有效的约谈工作制度。要取得较好的约谈效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是不可想象的,至少我们要明确税收约谈的原则,提出、准备、组织实施、处理和跟踪监督以及效果评估等各个环节应该怎么做,由谁去做。目前,大多数国税部门仍未推行这个制度,只有少数几个地方在试行当中,也有很多部门有意推行。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科学的约谈制度,由市局统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案应该包括具体约谈标准及提请稽查标准等),下发各个基层作为指导文件,以避免各个部门组织税收约谈时标准不一、方法各异。
3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要使税收约谈取得实际效果,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这是提出约谈的基础。但也不仅仅限于为约谈服务。纳税评估机制必须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促进企业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形成良好的激励体制,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二是如何掌握税源基础并控制税源变化趋势,为微观税源分析奠定资料基础,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函告和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四是如何有效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当前,我们第一要完善纳税梯度监控体系;第二要建立纳税评估情报研究系统;第三要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第四要强化专业人才培训,提高评估的准确度。口’
4明确界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当前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还不够明确。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提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
笔者认为,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需要承担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有予以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对于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的,可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做出相反的推断意见或依据推断做出定税决定。如经确定纳税人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较重的罚款处罚或给予悔罪态度不好的认定。
在纳税人权利方面,从提倡纳税服务和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如下权利:纳税人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的通知,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纳税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纳税人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搞成变相的羁押;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纳税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纳税人有拒绝约谈的权利。
5严格确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从程序正当要求的角度进行设计的。例如,税务稽查约谈机构的人员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必须独立于税务稽查审案人员,和被稽查对象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其他足以影响约谈制度实施的关系;税务机关应当向约谈对象发出通知,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到税务机关固定场所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税务稽查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约谈时,税务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约谈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定后签字,等等。
按照**市国税局的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深入布置我局今年税收专项检查,制定了我局XX年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XX年我市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确定为:房地产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企业、使用手工版运输发票抵扣税款企业;同时,将检查任务分解细化到各个月各个检查组中,检查工作力求做到抓早、抓细、抓紧、抓实。
二、深入开展纳税检查工作,发挥稽查局打击偷骗税的职能作用。
根据纳税检查计划和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检查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纳税检查工作,上季度共开展检查了20户企业,已查结16户,立案查处13户,完成对一般纳税人检查10户,共查补增值税382,801.55元、滞纳金97,244.94元、罚款188,474.58元,三项共计668,521.07元,并已在期限内清缴入库638,760.42元。综合处罚率达49%,查实率达81%。
(一)抓好日常纳税检查工作。对去年未查结的两户企业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一是对国电**发电厂进行查处,其主要违法行为是购进已达固定资产标准的货物其取得的进项税申报抵扣及制水供水用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的部份没有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纳税等,查补税款277024.20元,加收滞纳金71369.88元,罚款138512.10元。二是对**有限公司在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时,为达到抵扣目的而要求开票方变更品名的行为进行查处,查补税款19644.43元,加收滞纳金5795.11元,并作出罚款一倍的处理。
(二)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按照上级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布置,我局认真按照要求对相应行业的相关项目和具体内容进行进行检查核实,并按要求上报专项检查情况。
1、根据区局关于布置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在市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管理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由我稽查局牵头成立了6个检查组对我市经营移动电话6户个体经营户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这6户均有偷税行为,共查补税款10511.82元,加收滞纳金344.26元,罚款5255.98元。同时,检查完毕及时向征管部门提出稽查建议,以加强税收管理。
2、开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本文由/整理企业及用废企业进行检查。对**矿务局机械厂、**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在购进废旧物资申报抵扣税款等方面进行检查,经对企业购进废旧物资的数量和产品的产、销、存数量进行比对,没有发现异常。
3、对经营煤炭的商贸企业进行检查。按照**市局的工作安排,对税负偏低的行业抽调稽查人员开展交叉检查,我局积极配合上级稽查局的工作安排,及时抽调三名稽查人员到无锡开展对蚕茧行业进行为其半个月的检查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市局抽调来的4名稽查人员开展对经营煤炭的3户税负偏低的商贸企业进行检查,有两户存在偷税行为,共查补税款27534.36元,加收滞纳金3366.22元,罚款4694.87元。
4、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检查。对**矿务局及其下属23户非独立核算企业进行检查,由于检查量大,现检查工作还在继续。
5、开展对房地产行业的检查。从5月份起对我市3户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发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现仍在查处中。
三、搞好协查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协查系统的作用。上季度我局发出委托协查函1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是征管部门转来的总局比对不符发票,回复结果无问题。收到受托协查函1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经核查无问题,并已按其回复,按期回复率为100%。同时,按期上报协查分析和协查报表。另外,对贵州“9.13”虚开增本文由/整理值税专用发票案,按上级协查的要求及时进行协查取证,并按要求将证据寄送对方;对**宏祥铁合金厂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查补税款31462.35元、加收滞纳金13506.28元、罚款15731.18元。
四、其他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征管软件V1.1稽查模块的运用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做到实时录入。二是按照区国税局和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对新办(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人员身份资料进行核实的通知要求,对我市XX年以来认定和变更的19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办税员等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发证单位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于5月16日填报好相关人员情况表报**市局,并已按要求将材料移送**市公安局进行核实,经公安机关核实无问题。
五、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进度缓慢,时间过半检查进度没有过半;二是稽查业务学习和查帐技能有待加强。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纳税检查工作的开展,加快检查进度,确保对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达100%。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任务,提高检查成效,力争在人均检查面和查补税款数额上有进一步提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省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第七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部门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直属单位,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纪委担负着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责,2011年度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一年来,纪委认真抓了对党员的教育学习:一是抓政治理论的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和《廉政准则》的学习;二是抓好政策法规的学习,三是对实践知识的学习,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了职工党员的综合素质。
2、年初,转发并传达了县纪委转发的省纪委关于元旦、春节期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要求局属单位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3、三月份,召开了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县纪委全体会议精神,全文传达了县纪委的工作报告。并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了具体安排。
4、及时传达纪委有关规定。
5、认真做好各支部纪检监察员的培训学习工作。
6、做好公务活动守纪回执工作。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公务活动守纪回执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必须携带《公务活动守纪回执表》监察大队、收费所、水资源办等单位公务活动时均填写回执单。
7、认真落实重大经济活动向纪委报告制度。2011年水利项目的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活动均要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8、协助党委与局属单位签订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9、积极开展水务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工作和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小型水利重点县工程和农田水利灌排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协助监理发出整改通知170项。要求监理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准签字拨款、申报验收。
10、认真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合同书,保证了民生工程的顺利进行。
11、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2011年受理来信、来访、电话举报9件,内容涉及施工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民生工程问题,均及时做到了妥善处理。避免了群体上访,其中协助说办了就办栏目解决一起,协助铁佛村解决一起反映铁佛街自来水长期不供水问题,有关部门协调多次没能有效,成为老大难问题,局党委研究由局纪委牵头处理。局纪委两个同志组成工作组冒着七月的炎热深入农户、村组干部了解情况,协调镇、村、监理、施工单位坐到一起共商处理办法,水务局帮助解决1.3万元电费,村组干部、施工单位人员共查存在问题就地解决,增加安装了镇直单位的供水管道,参与配齐管护人员,从镇政府到农户的供水全线开通,解决了7000人供水用水问题。高效圆满处理了搁置两年之久的问题,得到了镇、村干部群众、施工单位的一致好评。同时避免一次集体上访事件。
12、年度草拟、下发了:
水务局2011年度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2011年度水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重点;
水务局2011年度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方案。
转发了县委书记阚相华在县纪委第九届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13、采取各种形式协助党委认真抓好对党员干部的教育。
三、以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促水利建设显著发展
局纪委努力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力促进了县域内水利事业的发展。局党党委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一手抓水利建设。全面完成了年初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水利兴修任务,完成新打机井4280眼,新建大沟涵闸4座,开挖疏浚大沟9条、中沟117条,完成土方420万方,大沟桥12座、中沟桥467座、小沟座1132座,改善灌溉面积29.8万亩,解决农村2万农民安全饮水,取得了全省“江淮杯”三等奖,同时没有一人受到党纪刑罚的处理。
四、存在问题
廉政文化建设、警示教育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五、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是水利“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为水利事业的跟踪路口跨跃、转型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意义十分重大。决心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明确责任、努力提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
2、营造廉荣贪耻的氛围、大力宣传廉政文化。
3、排点部门、关键岗位、薄弱环节,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围绕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源头治理预防机制、纠风治乱长效机制,从严治腐惩机制。按照惩防体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排查廉政风险点、监督薄弱点、制度空白点,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减少障碍、堵塞漏洞。
4、努力提升查案执纪的震慑力。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局)。
第六条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七条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第十六条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七条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八条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九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