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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学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学论文

第1篇:法学论文范文

现在我们学校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体现在:

1、严格确定一个指导教师所能够指导的毕业生的数量,是1比20,也就是说一个老师最多只能够指导20各学生的毕业论文。

2、加强了在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以及成绩评定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来说,法学本科论文写作的程序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指导教师。选择指导教师和选择题目一样重要,有时仅仅从名气和一些外在的东西作为选择的标准不见得是明智之举,应当以是否严格作为标准,因为这样的教授,因为他们更有效率,而且更看重你的研究。

(2)确定题目,进行开题。主要的内容就是要向指导教师或者开题委员会报告你选择的题目的意义以及研究现状,你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的方法和思路,你做了哪些准备,比如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文章,搜集到的文献资料,以及你对自己论文写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指导教师或者开题委员会回你就所拟写的题目提出各种意见,支持的意见,反对的意见,改进的意见等等。

按照现在不少老师的要求,在正式写作之前,是先要搜集资料和撰写提纲的,因为对于指导老师来说,判定一个学生的论文到底能够写道什么水平,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看你搜集到了什么样的文献资料,没有好的米是一定做不出味道好的米饭的,另一个就是要看你的论文的提纲如何安排布局,这个论文提纲包含了你的论文的结构和主题,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你的写作思路,所以至关重要。

(3)初稿写作阶段。在完成了以上准备工作之后就可以进入初稿写作阶段了;在初稿写作之中,可以就遇到的问题同指导教师交换意见,也可以向同学或者其他的先进们寻求帮助。

第2篇:法学论文范文

一、学位论文的一般格式

学位论文一般应依次包括下述几部分:

1.封面:封面和封底在大家交费的时候已经发给大家,按照上面所列项目打印或者填写。

2.论文评语:已经发给大家。

3.版权声明:根据教务的要求看是否应当附上,如果需要教务会给出统一格式和内容。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要求在300字左右,应简要说明本论文的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论文的创新之处。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一般3—5个)。本页不应有题目。

5.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当有页码,最少具体到二级目录。可以根据情况具体到三级或四级目录。目录页也不要出现题目。

6.正文:A、题目,放在第一页(前述2、3、4单独编页,正文重新编页)正中间。注意,这个题目是除了封面外整篇论文中惟一出现题目的地方,另外,这一页不要写作者名称,整篇论文中仅仅出现的作者姓名就是在封面上。

B、引言(或序言、导言):内容应包括本课题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述评,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基本思路和行文结构等。引言放在题目下。本科论文也可以没有引言,根据老师要求具体调整。

C、论文主体:注意,一般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注意,有括号不要出现顿号,反之亦然。

7.结语:论文结论要明确、精炼、完整、准确,突出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应严格区分本人的研究成果与他人的科研成果的界限。建议大家一般不要写结论,因为有时候我们的论文常常没有很简洁的结论,所以用结语较好。另外结语部分也可没有。

8.注释:可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按照本学科国内外通行的范式,逐一注明本文引用或参考、借用的资料数据出处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严禁掠人之美和抄袭剽窃。一般要求大家采用脚注而不要采用尾注。很多同学不会用word中自动插入的方式加脚注,会让自己走些弯路,要多问同学,多问老师。

9.参考文献列于文末(通篇正文之后)。外文用原文,不必译成中文。

文献是期刊时,一般书写格式为: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月、卷号、期数。

文献是图书时,一般书写格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月、版次。

参考文献不同于脚注和尾注。

10.作者的致谢、后记或说明等:一律列于论文末尾。后记可有可无,我问的几个老师都建议打击没有后记。

11.封底

二、学位论文的打印和装订要求

论文定稿一定不要自己用订书钉等方式自行装订,而要找专门的装订地方。比如北大校内几十家复印店,基本都可以。特别提醒一些不在北京写论文的同学,不妨让在北京同学帮帮忙或者亲自来北京。

1.学位论文要用规范的汉字打印。封面统一用北大统一印制的封面。

论文一律打印(封面部分请参考各老师要求),用A4纸张。

2.学位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

3.文章题目一般为三号黑体字,可以分为1或2行居中打印。

注释一般为小五,正文等采用四号或小四号宋体字,具体参照各老师要求。

4.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0cm,下:2.0cm,左:2.8cm,右:2.2cm.

行间距:22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2磅)

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字体间距加宽磅值1磅)

页眉根据各专业老师的要求设置,如果没有要求最好什么都没有。

第3篇:法学论文范文

保障休息权实现的一个最主要的制度就是休假制度,为此各国根据各自的情况,安排休假,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养的权利。德国主要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根据德国法律规定,雇员每年享有24天的带薪休假。然而法律规定的与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还存在不一致,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劳动协议都规定雇员不分资历高低,每年可有30个工作日的假期,算上其他的节假日,在一年中,德国人的休假占了一半时间。按照日本劳动基本法规定,出勤率在80%以上或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6年6个月工龄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此外,还有企业自行规定的婚丧嫁娶假、病假、产假、临时停产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日本国家公务员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30天以内。[4]日本的节假日之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出行的交通压力。

就我国而言,国家在节假日实行强制休息制度以及对劳动者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和实施,是我国休假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是对休息权的现实维护,也是国家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所做的一个重大举措。《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1—10年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10—20年的,享10天年休假;工作20年以上的,享15天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不足及其对策

(一)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不足之处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我国不断出台关于劳动者休假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劳动者的休假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劳动者的休假权缺乏有力保障。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做出了上限规定以及对休假的最短时日做了下限的确定。但是实际中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休假日都被加班等占据。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一线工作者根本不存在着休假,一年中的周末,法定节假日就是他们在岗位上加班加点的日子,对于休假日是可望而不可即。第二,政府在执行和监管的环节存在不足。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要发挥好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使带薪休假是一种弹性休假制度,需要政府刚性的支撑,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制执行和监管,其则毫无意义。虽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但事实证明,政府是监察力度不足,执行环节较弱,社会的监督机制也不健全,我国企业职工实际享受带薪休假的情况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发挥其作用。

第4篇:法学论文范文

一、学位论文的一般格式

学位论文一般应依次包括下述几部分:

1.封面:封面和封底在大家交费的时候已经发给大家,按照上面所列项目打印或者填写。

2.论文评语:已经发给大家。

3.版权声明:根据教务的要求看是否应当附上,如果需要教务会给出统一格式和内容。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要求在300字左右,应简要说明本论文的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论文的创新之处。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一般3—5个)。本页不应有题目。

5.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当有页码,最少具体到二级目录。可以根据情况具体到三级或四级目录。目录页也不要出现题目。

6.正文:A、题目,放在第一页(前述2、3、4单独编页,正文重新编页)正中间。注意,这个题目是除了封面外整篇论文中惟一出现题目的地方,另外,这一页不要写作者名称,整篇论文中仅仅出现的作者姓名就是在封面上。

B、引言(或序言、导言):内容应包括本课题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述评,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基本思路和行文结构等。引言放在题目下。本科论文也可以没有引言,根据老师要求具体调整。

C、论文主体:注意,一般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注意,有括号不要出现顿号,反之亦然。

7.结语:论文结论要明确、精炼、完整、准确,突出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应严格区分本人的研究成果与他人的科研成果的界限。建议大家一般不要写结论,因为有时候我们的论文常常没有很简洁的结论,所以用结语较好。另外结语部分也可没有。

8.注释:可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按照本学科国内外通行的范式,逐一注明本文引用或参考、借用的资料数据出处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严禁掠人之美和抄袭剽窃。一般要求大家采用脚注而不要采用尾注。很多同学不会用word中自动插入的方式加脚注,会让自己走些弯路,要多问同学,多问老师。9.参考文献:列于文末(通篇正文之后)。外文用原文,不必译成中文。

文献是期刊时,一般书写格式为: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月、卷号、期数。

文献是图书时,一般书写格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月、版次。

参考文献不同于脚注和尾注。

10.作者的致谢、后记或说明等:一律列于论文末尾。后记可有可无,我问的几个老师都建议打击没有后记。

11.封底

二、学位论文的打印和装订要求

论文定稿一定不要自己用订书钉等方式自行装订,而要找专门的装订地方。比如北大校内几十家复印店,基本都可以。特别提醒一些不在北京写论文的同学,不妨让在北京同学帮帮忙或者亲自来北京。

1.学位论文要用规范的汉字打印。封面统一用北大统一印制的封面。

论文一律打印(封面部分请参考各老师要求),用A4纸张。

2.学位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

3.文章题目一般为三号黑体字,可以分为1或2行居中打印。

注释一般为小五,正文等采用四号或小四号宋体字,具体参照各老师要求。

4.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0cm,下:2.0cm,左:2.8cm,右:2.2cm.

行间距:22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2磅)

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字体间距加宽磅值1磅)

页眉根据各专业老师的要求设置,如果没有要求最好什么都没有。

第5篇:法学论文范文

一、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从文章的主题到内容,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

2、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具有法学专业研究的特点。毕业论文的选题以法学专业课程内容为选题范围。选题应当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动态和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3、毕业论文的体裁应为学术性论文。

第6篇:法学论文范文

1.从“会计法”到“法律与会计”的嬗变——我国会计法与会计法学三十年发展

2.会计法学研究方法研究

3.试论会计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建立 

4.财经院校开办会计法学教育的思考 

5.关于会计法学科研选题的探讨

6.略论会计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7.会计法学初探 

8.高等财经院校会计专业应增设“会计法学”课程

9.关于建立会计法学的思考

10.关于会计法学的两个问题 

11.会计真实之法学借鉴 

12.法学会计:一个值得研究的新会计领域

13.浅谈法学专业《基础会计》课程的教学

14.有益的尝试 大胆的突破——《会计法学与会计》评介

15.基于交叉学科平台的法学专业转型发展的路径探索——以法务(司法)会计本科教育为视角 

16.会计法学科研选题的探讨

17.法学角度下会计诚信危机的原因及对策

18.关于法学与会计学的跨学科人才培养研究——兼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9.会计报表附注之法学完善 

20.会计真实的法学视角——兼论会计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的关系

21.浅谈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经济法的授课内容 

22.法学角度下会计诚信危机的原因及对策

23.我国企业会计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考

24.论会计真实的理想目标与现实标准——会计学与法学双重视角的解释 

25.从法学角度看诚信会计的缺失与重构

26.基于GMS的中越会计法之比较  

27.浅析会计法文本中的法律责任及其规范  

28.大陆与台湾会计法比较  

29.浅议财政部门会计法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0.论新会计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31.会计诚信的法学思考

32.会计监管的新视角——从法学看监管

33.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学概述

34.会计法的立法创新及其影响  

35.会计监管的新视角——从法学看监管

36.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会计学视角与法学视角的比较与透视

37.对会计问题的一点法学思考

38.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基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比分析

39.会计监管:法学视角的分析

40.会计诚信分析的新框架:法学视角

41.土地资源资产会计计量的法学思考

42.会计负债概念之法学完善

43.从法学角度谈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44.会计主体本质之法学解读

45.以真实为目标的会计报表附注——基于法学视角

46.法学视角下的会计监管问题综述

47.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误区的法学根源探究

48.会计法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现实意义  

49.上市公司会计义务不当损害赔偿的法学分析

50.关于股东表见行为的法学和会计思考  

51.上市公司履行会计义务不当损害赔偿的法学分析

52.论会计真实的理想目标与现实标准——会计学与法学双重视角的解释  

53.会计法视角下会计人员的权益保障 

54.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55.企业落实新会计法的十大策略 

56.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57.会计法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58.事项会计法对于传统财务核算的改进 

59.切实加强会计法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60.认真学习会计法 不断完善财务管理 

61.会计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62.会计法执行情况现状及对策研究 

63.重新认识会计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4.浅析我国会计法的缺陷 

65.注册会计师应成为执行会计法的卫士 

66.谈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67.采取有效措施 全面实施会计法 

68.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与完善会计法 

69.纳税影响会计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抉择 

70.对新会计法实施贯彻的建议 

71.执行会计法 开创新局面 

72.纳税影响会计法探析 

73.贯彻《会计法》 完善会计法制 

74.浅析纳税影响会计法 

75.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比较 

76.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探讨 

77.欢呼会计法新生及其实施贯彻建议 

78.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分析 

79.浅谈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80.会计法制建设的新阶段——学习新《会计法》的几点体会 

81.浅淡会计法的实施 

82.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探讨 

83.学习会计法,在真实上下功夫 

84.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 促进会计事业健康发展 

85.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经验和体会 

86.会计法修订的主要目的和立法宗旨 

87.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88.对新会计法中重要性原则的思考 

89.会计法、会计理论、会计工作——学习《会计法》的体会 

90.谈会计法对会计委派制实施的影响 

91.施行会计法不能变“戏法” 

92.论会计法中的民事责任 

93.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法教学改革初探 

94.浅析所得税会计中的纳税影响会计法 

95.建立符合新会计法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 

96.纳税影响会计法“闪亮登场”  

97.匈牙利的新会计法 

98.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质疑 

第7篇:法学论文范文

(一)破解理论教学环节的现实困境目前,高职院校对于法学课程的设置,主要是以理论课为主,课程体系带有学科本位的影子,所以法学理论课程一直面临着内容多课时少、理论学习多实践运用少的现实困境,教师在讲授时不得不采取“传授知识+接受知识”模式,学生也更多的是盲目抄笔记,死记硬背,从而失去了对法学的兴趣。因而,法学课程普遍出现了日益被师生边缘化的局面。破解这一困境,就需要教师与学生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一方面,具象化教学法对教师的教学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能满足于传统“书本到书本,概念到概念”的灌输方式,而是要经常关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把理论知识与最新实践运用融会贯通。另一方面,具象化教学法也对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学生不是仅靠机械记忆方法去学习理论知识,而是要在教师有意识的引导下,通过个体努力及团队合作,对材料进行分析和判断,甚至对理论知识进行反思,寻找该理论知识点在实际应用中的多种答案。

(二)突破案例教学法的发展瓶颈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可以训练学生的逻辑能力,但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并不是对理论的生搬硬套,而是需要学生对案件诸多因素的理解和判断。因而,近年来,高职院校教师在讲授法学理论时,也进行了许多尝试,案例教学法就是其中最常见的做法。不可否认,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有纯理论教学的缺点,增强了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如学者所言:“通过案例教学,学生从大量的材料中学会了归纳总结,学会了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为将来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提供了能力保障。”但是,作为舶来品的案例教学法,也存在不足。比如,教师通过大量的文字对案例进行陈述,又花费大量时间来分析案例,所花费的时间成本过高,学生在老师讲解过程中又缺乏对案例的亲身经历,可能就会滋生出厌烦情绪,无法达到预期教学效果。如前所述,具象化教学法也同样强调对案例材料的搜集和选择,但是与案例教学法并不相同。一方面,具象化教学法强调教师对抽象材料的具象化,教师不能直接把材料用于教学,而需要对材料进行重新组织编排,如围绕一个主题来设计讲授线索,或者把单个材料组合成数个案例,使材料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另一方面,具象化教学法也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引导,对案例的讲演不是单纯停留在案例表述上,而是要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例如,对学生较为感兴趣的问题,可以顺势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或辩论,并且在学生讨论或辩论到一定程度后适时进行总结或点评。

二、具象化教学法在高职法学课程中的主要实现方略

那么,如何能让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真正发挥具象化教学法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具象化教学法的实际运用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实现。

(一)引导学生思考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案例具象化教学活动中,材料的选择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教师在选择相关材料或案例时,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实用性,即结合高职办学层次和特色的要求,选取的案例难度不宜过高,但要有较强的实用性,特别强调能够与学生日常生活相联系;二是新颖性,以国际电子商务法课程为例,当前国际商业惯例越来越多,但国际商业法律往往滞后于商业惯例的发展,不能及时地反映或者约束国际商业惯例。因而,联合国贸法会等国际组织就采取了另立类型法的方式,以维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容纳技术最新进展之间的平衡,这就需要学生在学习甚至日后在使用的时候,不能仅仅满足于运用当前的法律规则来学习或理解。

(二)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具象化教学法能否取得成功,材料的搜集只是第一步,关键要取决于教师如何能把理论知识与材料相结合,引导学生获得丰富、生动的感知。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手段就起到了关键作用。结合自身的授课经验,笔者认为,在开展具象化教学活动时,除了分组讨论法、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常用教学手段外,还可以采用如下手段。1.任务教学法任务教学法是以工作任务为核心来训练专业技能并构建专业理论知识的教学法,“基于工作任务”是这种教学法的核心思想。这种教学手段要求课程内容必须与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因此可以结合理论课堂教学活动来开展,适合于刚刚接触法律知识的学生。任课教师在运用任务教学法时,首先要给学生分配任务,明确学生任务的内容、条件和目标,并通过对任务的提示,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其次在教师简单演示后,让学生在教师适当指导下尝试完成任务,再次,学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提出问题,教师引导学生阅读教材、查阅资料或讲解知识等方式帮助学生理解问题,最后把所获得的知识与任务联系起来,完成任务。2.角色扮演法所谓角色扮演,就是让学生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体验自身角色内在活动的同时,又能体验对方角色的心理,并且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实现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这种教学手段一般适用于已经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二三年级学生,可以与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相结合。笔者以往的教学实践证明,角色扮演法对学生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学生会投入非常大的热情去分析案情、搜集与案情有关的法律法规、自主学习与案情有关的知识点,甚至在案情预演过程中,学生还会根据现实情况或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对既定案情进行修改或调整,把“要我学”有效地转换成“我要学”;在模拟法庭的活动中,教师引导作用也得到很好的体现,教师要挑选案例、分组指导学生、提醒法庭开庭注意事项,还要对整个模拟法庭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把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地进行点评。3.情境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指教师为激发学生思考的积极性而创设特定的问题情境,以培养学生独立探求解决问题途径与方法的教学方法。较之角色扮演法,这种方法是给学生真正的真实案例,教师给学生提建议或不提,学生自己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因而比较适合于高年级学生。目前,情境教学法中最有特色的,当属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已通过实践被证明是一种法学院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法律诊所式教学法重在实践中学习,较之案例分析法所采用的虚拟或已经发生过的案例,学生在“诊所”中所遇到的是正在发生的真实案例,所面对的也是真实的当事人,还会面临许多突发事件。通过在“诊所”中承办案件,学生可以获得最逼真的感受,熟悉案件办理流程,训练处理细节问题的能力,学到大量在模拟环境下无法接触到的实战技巧。可以说,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是具象化教学的升华。目前普通高校在设立法律诊所时的模式多种多样。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应采用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设立模式为宜。理由在于,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学校现有的场地和法律援救中心必要的管理人员资源,能够节省相关的诊所运行费用,对于没有独立经费或者只有少量经费的学校尤其适合。而且,在这种类型的法律诊所中,教师可以更好地开展具象化教学活动,具体来说,教师要承担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办理案件的管理工作,要从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获得的案件中,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诊所教师的专业背景、社会需求等因素,来选择适合的案件交给学生办理,并且任课教师全程进行教学指导,而不是简单地由学生自行决定办理何种案件以及如何办理。

(三)采用独特的教学效果考核方式以往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其考核方式往往是通过一张试卷,对法学理论课程的诸多知识点一网打尽。可以说,这样考核方式更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强化记忆,只要学生能够死记硬背,通过考试并不难,但是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往往是考完就忘,更谈不上日后生活和工作中的应用。所以,具象化教学法应当采用独特的教学效果考核方式。考虑到高职法学理论课程的考核目的不同于本科与研究生,不问目的地将其与普通高校考核目的画等号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在高职院校,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应考核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第一,关于理论知识理解能力的考核,教师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一是学生能否通过具象化教学活动理解了抽象的法学理论,二是学生是否能够从现实生活中自主发现法律问题,并且找到理论支撑;第二,对于社会交往能力的考核,教师则主要看学生在与他人交流时能否找出对方的关键问题、言语表达是否清楚、思路是否清晰;第三是文书写作能力的考核,则主要由教师提供给学生的材料中布置相应的文书写作任务,如合同、书、判决书等常见司法文书的写作,根据学生完成的质量上进行评价;第四,针对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考核,则是对学生的全面考核,教师在选取案例资料后,在课堂上设定小型案例场景,或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抑或进行法律诊所式教学活动,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对案件进行自主思考,根据学生对案件诉讼程序的熟悉程度、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圆满程度来进行评价。

(四)改变评价机制,加强对高职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具象化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不但要求教师“授业解惑”,还要求教师能够引导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思考。然而,当前高职院校对于教师的考核方式仍然是延续着普通高校的传统考核方式,即以科研考核和教学课时工作量考核为主,而教学方法是否先进,并未列入考核指标。这就使得教师对具象化教学活动的开展并没有兴趣,而已经着手探索具象化教学法的教师在当前考核机制下也面临“风险”。因而,可以考虑将教学方法是否先进作为量化指标,纳入教师考核体系中,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教师钻研先进教学方法的积极性,更有效地推动具象化教学法。同时,具象化教学法需要教师对所搜集的具象材料加以分析、组合,这就对教师的实践经验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否则,教师即使获取到了丰富的教学素材也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提高教师素质的途径有很多,比如教师从事兼职律师的工作、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可以结合高职院校所在地区的优势,鼓励教师参加与授课内容相关的顶岗实践。例如,通过与所在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展教学相长、产学结合的合作,让学校指导老师在学生实习期间定期到实习单位值班。这样在方便管理学生的同时,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碰到很多理论与实际脱节等实务问题,学校老师可以及时在理论上可以加以指导,化解学生疑虑,引导学生更好地参加实习,而且也方便老师更新知识,了解司法审判动向,加强与实务单位的交流。

三、结语

第8篇: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书法学习中一些不好的习惯即是习气,从书法学习的初级阶段一直到最后总是会或多或少的沾染着各种习气,习气的多少直接制约着每个书法爱好者的学习成果。所以,我们要以改掉习气为前提,以保障吸收的知识不会被习气的负效应所干扰抵消,并建立自我超越的学习意识。

对大多数学习书法的爱好者来说,习气是不容易被避免的,正所谓人之初,善恶各自参半。书法爱好者从本能阶段刚刚开始的时候,就有积累习气的隐患,再加上周围的环境与专业气氛相差甚远以及受时代的某些不良审美趋向影响等等,如果在主观上没有一个清晰的对好坏分辨的界限,那么很难说学到的东西一定都有意义,这一点同时也说明了学习书法方法的重要性。

在不同的学习书法的阶段层次上,所要克服的习气也是有所区别的。比如说在初级阶段的时候,习气多表现为把一些不规范的书写习惯写得非常熟练,凡是临帖都把原帖给篡改了,就是按照个人习惯来写,几乎与原作者本意相反,无法充分客观体地表现经典范本,虽说做到了“手不忘熟”,但离“心不厌精”则相去甚远。

在众多的书法爱好者当中,天资较好的学生不乏多数,但是他们并不一定比普通学生学习进步快,如果天资较好但是学习方法有问题,那么所获得的可能是负效应。学生处于个体的立场,往往对自己的问题并不一定会看得很清楚,那么,作为旁观者的点拨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其中最重要的是应该站在一个相当的高度上、以改掉习气为前提,以保障吸收不会被习气的负效应所干扰抵消。这种意识也是对自我的超越,吸收的多,减掉应该更多。因为减掉了,才能吸收更多。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本身就是在进步。所以,高手会更加的体会到学书法进步之难。往往克服自身的习气要比形成习气需要花费更大的代价,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貌似熟练但积习很重的考生在参加专业考试的时候考分低,就是因为有习气重而被扣分。熟练的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合乎专业要求的,这类的考生将来甚至比不熟练的“白纸”更难教。

中间阶段的习气往往表现为对甜、俗、狂、怪的低格调缺少辨别能力,取法低;分辨一副书法作品的好坏,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把他们的作品与传世经典法帖进行比对,这时候好或者是不好的地方,立刻就可以被看出来,诸如章法之流俗、结体之鄙陋、草法之乖违、用笔之狂怪、用墨之浮薄等等习气,就会很容易地被捕捉到。这个时候我们即可以看出他是否下过工夫,是否取法乎上;倘若作者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那么,如果不是眼力或心理上的问题,那就是学习方法的问题。很多书法爱好者,因受时代与周遭环境的影响,没有太多的精力来认真地面对传统的精华,没有太多的时间来静心地认知传统,那么所获得的书法技法和认识层次,多半是受到现代人或身边的书法教师的影响,就像是买了二手的商品一样,虽能用但却离“新”渐远,同时也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表现,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但是更让人担忧的是,由于当代师辈的失职,他们的书法专业素养并没有达到当代书法应该达到的水平,而后来学生呢,却情不得已地认之为模范,仿效并作为方法而进行学习,“取法乎中,斯为下矣”,“笔墨当随时代”等等,这是很危险的事情!每个学生天生的气质都会偏于刚或柔、文或野,那么在训练的过程中就不可一味地纵容其中的某一面,要运用反向互补的方法,大而化之,刚柔并济,介乎文野之间。“只刚则脆而易断,仅柔则无骨,过文则气弱,过野则无理”。这是一个好的书法教师应该运用的一个合理的训练方法,懂得利用反向的教学方法可使学生的学习避免走向极端而妄生习气。由生到熟,再由熟至生,不可一味地求熟。这里面我们不妨可以强化学习方法上的标准,所谓“察之者尚精,临之者贵似”,简单地说,就是要运用高标准的学习方式对范本进行准确对临。我们先对范本客观因素的本来面目加以客观地以及细致入微地观察,进一步加以分析,再选择最适合、最接近原作特点的工具材料加以表现,不要以惯性思维不加选择地书写。我们通常见到的情况是用渗水性较强的生宣、重胶墨汁和长锋羊毫笔写所有的帖,对原作的工具材料情况不了解,甚至是不想了解。解决这一问题的起点是以线质类型的准确表现为前提,对线条质感加以分析,并将要临写的范本与其他同风格的范本之间加以比较,以科学的态度,以工具材料之相生相克的关系为指导,与用相同工具材料表现多种质感的训练是互补的,不是矛盾的,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比如说:“我们在临习《张猛龙碑》的时候要注意观察到它的线质类型是内、劲挺、锋利、略涩的,那么我们在行笔速度以及发力上就要辅以笔压实、迅速果断、爆发力、使笔如刀、铺毫裹锋并用等这些技术手段,用有韧性的中长锋兼毫或羊毫毛笔再配合饱满的墨来书写,在纸的选择上也可以偏向于略糙、偏熟、结实的宣纸,这样就有了一种和传统相暗合或者是相匹配的意想,认真地对待经典范本的同时,也最大可能地减少习气的发生,不加思索的惯性临写是不足取的。”在摹帖方面也要体会原大状态下原汁原味的经典,提示平时读、临贴时未曾捕捉到的盲点,观察能力的不足将导致其他方面能力惯性折扣的连锁反应。

后期的习气多表现为对自己的个人风格过分依赖,未至高处已经结壳,不再读书、临帖、思考,不能有所超越、自我否定与进一步拓展等等。

第9篇:法学论文范文

当前,公安院校按照公安部关于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精神,围绕培养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这一改革目标,在探索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在法学教育专业课程设置上,突出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些学科,如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作为重点课程;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强调学生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增加实训内容等等。但是改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并影响到公安院校培养人才的质量。主要问题及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

作为从事公职的警察,从广度和深度上,要比普通公民更知法,更懂法。这要求警察首先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建立起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而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重刑(行)轻民,即重视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学,忽视对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的教学。例如,将民法、民诉作为专业选修或公共选修课,学时缩减。课程失衡的结果是造成公安院校的学生不能接受完整系统的法学知识,很多学生没学过民事法律,毕业时还是“民事法盲”,而即便是学过的,由于课时少也仅限于较为粗浅的了解。法学学科设置失衡究其原因,是对公安职业需要的理解表面化,即认为公安工作直接适用哪些法律,就重点学哪些法律,即用什么学什么。直接用得到的就是诸如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而民事法律直接用不到,所以就不用学。这种对公安职业需要的表面化理解关注到的是公安工作直接用什么,而没有探究公安工作深层次的法律需要。表面上看,公安工作直接用到民事法律的时候较少,其实公安工作与民事法律联系密切,因为公安工作都直接关系公民的民事权利。例如,治安行政执法管理和处罚、刑事立案、侦查、移送审查等工作,归根到底面对的都是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体,都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并且是重大的民事权利。

(二)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

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缺少特殊性、应用性。表现在:一是与其他普通高校法学教学的内容类似,没有反映出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独特性。例如,所使用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法学教材的体系、内容等都基本相同。教材中没有突出反映公安工作所面临的法学问题,更没有对该部分内容的法学理论阐述和分析。二是教学内容偏重传统立法规范的解释、法律原理和理论的阐述,忽略法律应用层面,缺乏针对公安执法特点的应用性训练。由于教学内容缺少特殊性、应用性,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不利于学生的应用性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造成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反差强烈。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宗旨认识不明确。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已由传统的法学通识教育转向法学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向也从学术研究型转向实践应用型。教学宗旨的改变必然要求教学模式和内容发生相应转变。二是公安院校法学教师本身对公安工作缺乏实际了解。目前,我国高校教师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学历,轻经验的问题,并且多年得不到解决。近年来,对高学历的追求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很多高校招录教师时非博士不要,而对工作经历没有要求。许多公安院校教师没有法学实际工作经验,从普通高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安院校当教师。饱经多年学历教育,重视理论分析与阐释,但惯于从理论到理论,其教学内容必然与实践相脱离。理论与实践两层皮,我搞我的理论,你搞你的实践。很多高校教师习惯于埋头书斋搞理论研究,在象牙塔里发现问题,并在比较法学研究中靠“拿来主义”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不深入复杂的法学实践去发现本土问题,以探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虽然有公安教师下派锻炼制度,但很多流于形式,或是浅尝辄止,无法从根本上弥补教师实践经验的不足。

(三)案例教学简单化、形式化

为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其探求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致力于从传统的灌输式理论注释方法向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训教学转变,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但当前案例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选择、分析,以及案例教学过程上。一是案例选择,使用的案例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二是案例分析,缺乏深入挖掘与探讨。三是案例教学过程,仍然以教师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主动提出问题的少,与教师不能展开有效对话,不能形成良性互动。案例教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长期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以教师为中心。教师习惯于单向灌输学生知识,而不愿意与学生展开对话与讨论,更不愿意接受学生的质疑。二是案例的提出和分析准备不够。很多教师案例提出前没有给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学知识铺垫,造成学生无法对案例提出问题,无法与教师展开有效交流。三是教师本身在对案例理解与把握上信心不足。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对相关的法律原理有理论上的深入理解,还要求对复杂的法律实践有切身的体验。由于很多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在对案例的理解与把握上信心不足。这也是造成教师使用案例简单、缺乏代表性和典型性、倾向于使用书本上现成的案例而较少选择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及不愿就案例与学生展开深入对话讨论的一个原因。

(四)缺乏对学生崇尚法治的法学精神的培养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警察职业要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学职业精神,法学职业精神集中体现在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精神。当前公安院校偏重培养学生知识和技能,忽视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平正义感的培养,存在着将法视为职业工具的功利化倾向。重视学生法学知识的获得,重视传授专业知识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功能性”,忽视对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和塑造。实际上,法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法更是一种追求,是一种气质。法学教育不仅要教会学生“做事”,同时,也要教学生“做人”。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人,首先应当具有强烈的遵法护法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人道主义精神,这是未来走上警察这一执法工作岗位所必备的。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对法学职业性的理解功利化。把法律知识仅仅看作是谋生的工具,而没有把法视为一种追求,视为是法律人必备的精神素养。受社会急功近利的风气影响,这种对法律职业的功利性理解愈见普遍。高校培养人才普遍存在重视做事,不重视做人;重视职业能力,轻视职业道德的问题。而法律职业首先是培养如何做一个法律人。如果缺乏崇尚法治的精神,缺乏正义感,缺乏尊重权利的意识,则越是懂法可能对社会的危害越大。“大学的职能是为养育自己的社会服务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为社会做出最大贡献,以及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对于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的警察,需要的不仅仅是知法、懂法,更需要具有崇尚法律、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二、对完善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将民事法律作为公安院校学生必修的专业课程

众所周知,民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理解,作为普通公民都要了解民事法律,公安院校的学生竟然没有学过,或仅是一般性地了解。民事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直接造成学生法学基础不完整、不系统,也影响到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建立,进而对公安实践工作带来不利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将民法、民事诉讼法作为专业必修课,并适当增加课时,调整学科课程设置的失衡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民事法律的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较强的权利意识。公安工作运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面对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归根到底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是在建立法治国家背景之下,运用行政权、刑事侦查权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当前公安实践中,反映出不尊重权利,粗暴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警察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等,归根到底,与警察没有尊重权利、保障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关。

第三,公安工作也需要民事法律知识。例如,对于案件性质的识别和认定上,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需要懂得民事法律。而当前公安工作中有一部分是民事调解类工作,例如,轻微伤害引起的纠纷、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懂得民事法律也是工作所必需。

(二)教学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突出公安特色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供需稳定、明确。所谓“教、学、练、战一体化”,即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突出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从而促进法学教育与公安实际需要相适应。这就要求其教学内容应围绕公安实践,突出公安特色,具体包括:

第一,转变观念,明确公安院校的办学宗旨是职业教育。公安院校着重培养应用型的公安专业人才,而不是培养研究型的法学人才。对于公安实务部门来说,最关心的是输送来的人才是否能满足公安工作需要,是否具备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使学生接受完整系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公安工作的实际,着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致力于编写一批真正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材。从目前看,虽然公安院校编写了一批法学教材,但是并没有突出公安特色。笔者认为,编写者要深入公安实战部门进行调研,或者直接吸收公安实战部门中既富有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公安民警参与编写,提供公安法学面临的问题等实际素材。

第三,教学内容尽量贴进公安实践。包括案例的选择上,尽量选择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案例。有些法学课程本身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教学内容较容易做到这一点。例如,刑事诉讼法,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而有些法学课程与公安工作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也可寻找到一些联接点。例如,民事诉讼法在讲民事纠纷时,可以联系公安工作在立案环节上涉及对受理案件性质的甄别: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还是刑事犯罪?此外,由于公安工作中涉及一部分调解工作,因此在介绍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时,可以将其与和解以及诉讼对比来讲等等。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相关民事诉讼法知识的理解,也让学生了解了相关的公安工作。

(三)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

“知识就是力量,方法就是智慧”。这就要求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具体包括:

第一,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模式,转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案例教学就是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作为引导者,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旨在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这恰好与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目标相契合。

第二,完善案例教学方法。一是在案例的提出上,应选择典型性、真实性的案例。信息时代,媒体每天披露大量新鲜案件,例如,央视CCTV-1今日说法栏目,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大家说法栏目等。这些真实案例,有些是新类型的、有些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容易激发起学生们的兴趣。二是要对案例分析做必要的铺垫和准备。在案例提出前,应当给予一定的法学知识准备和一定时间的准备,为与教师有效地展开对话提供前提。三是要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针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教师与学生应展开充分对话。教师作为引导者,不仅要向学生提问,还要引导学生提问题。针对所提问题,结合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与评判,从而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四)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教育过程首先是一种精神成长的过程,然后才成为科学获知过程的一部分。”高校学生直接来自高中毕业生,对社会缺乏了解,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法律启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养需要在大学阶段完成。因此,必须改变当前将法律视为职业工具的倾向,应重视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这是因为:

第一,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培养,是培养完整法律人所必须的。公安院校培养的警察,作为执法者,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精神素养,技能和人文两方面必须同时兼备。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重视法学知识和技能的功能性教育的同时,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使学校不仅仅是传授法学知识的场所,教会学生做事,更要培养学生强烈的规则意识与正义感,教会学生做法律人。

第二,重视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律精神,是当前公安实践所必须的。公安执法,运用的是权力,面对的是权利。保证警察正确使用好权力,除了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需要较强的权利尊重意识。如前所述,公安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诸如粗暴执法、滥用权力、超期羁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均与警察没有建立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有关。因此,培养和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这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从事公安工作所必需具备的法学精神。

(五)建立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经历法学实践的教师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如前所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一定条件下均与缺少一支既懂理论、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有关。教学内容贴近实践,要求教师首先要了解实践。为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在教师招录上将具有法学实践经验作为必要条件。许多国外警察大学在招录教师时重视法学实践经验,例如,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莫斯科大学的许多教师,来源于一线工作的警察,或是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可以在教师招录上借鉴这一做法,把具有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法律部门工作的实践经验作为必要条件,直接吸收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到公安院校做老师。目前,有些警校已采取了类似做法,从公安实战部门中,吸收一些既具有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历的警察到警院当教师。做满一定年限后,该警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学校,还是回到公安部门,并优先给予晋职晋级,以此吸引实战部门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第二,将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的制度落到实处。定期安排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即教师从学校走出去,亲身参与并体验公安实际工作,是解决当前教师缺乏实践经验,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好方法。目前,这一制度落实存在形式化、走过场问题。即便是参与公安实践,由于时间较短,以及安全问题等,很多也只是浅尝辄止。因此,需要将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落到实处,真正走出去,深入到公安实践当中,包括锻炼的时间上不宜过短,锻炼期间转换身份和角色,真正融入到公安实际工作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