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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51-02
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检务督察工作。他们对督察过程中的每个步骤、环节,做到准备充分、程序严谨、找准重点、整改到位、着力创新,确保检务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一、准备工作早入位,把握全局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施行后,该院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提高督察能力。该院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组织检务督察人员认真学习。要求督察人员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准确把握检务督察工作新要求。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学习了被督察部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通过近三个月学习,督察人员一致感到:在督察工作中既有了政治高度、政策依据,又能从实际出发,不说外行话;既有宏观上的把握,又有具体问题的分析;既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又能提出专业性的督察意见和建议。二是全面了解被督察部门情况,确定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准备前期除了由被督察科室介绍情况外,该院还通过纪检监察、政工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了解被督察部门、干警及办案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还有效利用本院网络督察系统等其他手段尽可能多地收集督察信息。2009年2月初,督察人员通过检委会办公室收集信息时了解到,通过一段时间的执法检查,办案人员在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过程常出现的问题已基本杜绝,但卷宗装订顺序等小问题还时有发生。掌握到这一情况后,该院检务督察办立即确立了本季度业务督察重点是督察业务部门一季度以来办理的卷宗质量,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发出督察建议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目前,通过检委会办公室了解到,被通报的问题均无再次发生,卷宗质量较从前有大幅提高。三是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找准突破口。按照正规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全市开展治慵治懒整治活动,特别是1月3日高检院副检察长张耕指出今年检务督察工作突出三个重点之一:以端正执法作风为重点,对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进行督察。院党组决定以队伍建设为突破口,加强督察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检察职业形象。制定了日常督察制度,规定由值周检察长与纪检、检务督察员组成的督察组,依据《东宁县检察院过错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进行每日督察。目前,全院已基本杜绝无故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
二、工作程序要到位,把握节奏
从督察组拟定督察计划、进驻被督察部门到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开展督察,一直到最终形成一个全面的督察报告,这些基本的步骤环节是督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该院既遵守程序又不拘泥于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督察方法,掌控节奏,突出重点。一是在督查办案质量时,一方面通过借用检委会办公室季度执法检查这个载体,采取联合检查的形式,来解决个案督察跟踪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创设“执法办案三色预警”系统,对办案质量的督察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进行通报,并依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参照相关规定对办案人员进行处罚。二是为廉政督察开设“绿色督察通道”。规定廉政督察允许“三个可以”:即必要时督察组可以不预先向检察长报告开展督察、可以以检务督察规定的任何方式接触科室工作、可以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社交活动现场督察。“三个可以”由于其时间和场合的不确定性,使干警更加注意规范自已的行为。正如督察时干警的一句话:只要一想到“绿色督察”随时会出现,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就先自律了。
三、监督检查不越位,把握力度
检务督察与查办纪检案件、干部考察、执法检查、巡视工作等其他监督手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何把握好分寸、尺度,既积极履行职责又不越位?因此,该院突出督察警示性的特点,确定了“四有三无”:“四有”即检务督察有“知、查、报、建”四项职能(对各科室履职情况的知情权、对重点案件和工作的检查权、对督察发现的客观事实的汇报权、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权);“三无”即督察工作无介入业务工作的指导权、无选拔任用干部的建议权、无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的办案权。检务督察立足警示,把警示寓于督察之中、体现在督察过程中,不干涉被督察科室具体工作,不干扰被督察科室正常工作秩序;体现在能够发现问题,帮助被督察科室改进工作,促进发展和推动工作。一年来,该院检务督察工作在既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对业务科室在执法过程中易出现的环节进行督察,帮助其提高了执法质量。
四、指导工作不错位,把握角色
实践中,该院摸索并制定了督察工作“象形模式”,以此来规范和要求检务督察工作:督察工作要作为一面镜子,全面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要作为一把尺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来全面衡量各项工作。督察人员要作为一名良医,为被督察对象会诊把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对症下药。督察工作不能片面,既要努力摸清、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发现好的典型和经验,予以推广,扩大督察成果。督察人员也要作为一个模范,严于律已,以身作则,为人表率。只有正确认清自已的位置,把角色定位准确,才能集中精力保障督察工作的完成。“象刑模式”的运用,进一步明确该院检务督察工作的作用和地位,使其形成了在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的各自领域既相互配合,又互不干扰的有序局面。
五、方法创新要进位,把握标准
强化自身监督,一个永不轻忽的课题。三十多年来,检察机关围绕这一课题,从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从强化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检察队伍的公正廉洁执法四条清晰路径,不断改革,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围绕检察权科学配置:从恢复重建初期自侦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原二厅一个部门履行,发展为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两个职能机构。从肇始于广东的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局,拉开了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工作专门化的先河,逐步发展为现在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同时,自侦权也曾经历了各职能部门分散行使到统一扎口的回归,实现了侦查权按照有限原则从过度膨胀到适度规范使用的理性回归;从原来一个部门行使刑事检察权,逐步发展成为现在的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从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各省级院相应成立了公诉二处……这种职能和机构的不断调整、不断整合,才形成了今天相对成熟、完善的检察权配置体系。
围绕强化检察权的自身监督制约:重点加强了自侦权的自身监督制约,实现了自侦案件的自侦、自捕、自诉到侦查和捕、诉的分离,再到捕和诉的分离。围绕自侦案件的线索管理,立案、撤案、不诉等,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审查制度,及至近来大力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和批捕权上提一级;为实现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的分离,很多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专司针对各职能部门办理案件的全程监督;继扣押冻结款物检查活动之后,最高检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相互制约机制,推行了“一案三卡”和案件回访制度,并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流程管理和动态控制,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制度,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步子不可谓不大,力度不可谓不强。
围绕强化检察权的外部监督:从1989年最高检推行了特约检察员制度至今,市(分)院以上检察机关早已普遍建立这一制度。从1999年推行检务公开改革举措开始,“阳光检务”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工作的自觉选择,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2003年在全国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加强了对自侦案件“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刚性监督;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报告工作、征求意见,加强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专门制定了有关规定。当下,检察机关更加注重了以网络舆情为代表的社会监督,并以此探索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化、常态化渠道,更加自觉地接受外部监督。
围绕强化检察队伍的公正廉洁执法:自从上世纪80年代末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设置纪检组、监察室以来,围绕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无论是让全体检察人记忆犹新的“九条卡死”规定、“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还是如今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目的都是促进队伍的公正廉洁。更为可喜的是,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从过去的“一事一抓”的专项治理,发展成了如检务督察制度、巡视制度、宣誓制度等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夯实了公正廉洁执法基础。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始终不忘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的天然使命,亦从未停止过探索的脚步。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活动进行监督。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整。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
第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将扣押的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二)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入库保管;(三)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等,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存款凭证复印保存,并将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扣押的款项或者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或者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但应当将扣押清单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移送的涉案财物或者清单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立案决定书和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并填写规范、完整,符合相关要求;(二)移送的财物与清单相符;(三)移送的扣押物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注明扣押财物的主要特征;(四)移送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经过鉴定的,附有鉴定意见复印件;(五)移送的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六)移送的查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的规定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是否已被扣押,注明财物被查封后由办案部门保管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注明查封决定书副本已送达相关的财物登记、管理部门等。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的下列涉案财物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妥善管理或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等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及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扣押的规定扣押相关权利证书,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并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扩散;(四)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先行变卖、拍卖应当做到公开、公平。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不将涉案财物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应当将查封、扣押清单以及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其他办案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办理。对移送的物品、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备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入库保管。对移送的涉案款项,由其他办案机关存入检察机关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案件管理部门对转账凭证进行登记并联系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进行核对。其他办案机关直接移送现金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告知其存入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也可以联系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清点、接收并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在收到款项后三日以内将收款凭证复印件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对于其他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的有关实物,案件管理部门经商公诉部门后,认为属于不宜移送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只接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诉部门与其他办案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定不随案移送的实物。
第十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涉案财物的接收、管理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密封的涉案财物,一般不进行拆封。移送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拆封的,由移送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启封、检查、重新密封,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应当予以密封的涉案财物,启封、检查、重新密封时应当依照规定有见证人、持有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接收的涉案财物、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在移送清单上签字并制作入库清单,办理入库手续。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移送单位,由移送单位及时补送相关材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定期对唯一合规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要求:(一)安装防盗门窗、铁柜和报警器、监视器;(二)配备必要的储物格、箱、袋等设备设施;(三)配备必要的除湿、调温、密封、防霉变、防腐烂等设备设施;(四)配备必要的计量、鉴定、辨认等设备设施;(五)需要存放电子存储介质类物品的,应当配备防磁柜;(六)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人员需要查看、临时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查看、出库手续并认真登记。对于密封的涉案财物,在查看、出库、归还时需要拆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四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前款规定的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负责办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办理;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要求侦查部门协助配合。人民检察院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接收涉案财物,如果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对先行接收的财物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由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持经检察长批准的相关文书或者报告,到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处理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款项,办案部门应当持经检察长批准的相关文书或者报告,经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后,到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提现或者转账手续。案件管理部门或者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于符合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对于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移交案件管理部门保管或者未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撤销案件时处理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三)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五)对于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人民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犯罪金额已经作为损失核销或者原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如果有孳息,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
第五章 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检查或者专项督察,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等途径,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口头提示;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认为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检察长报告:(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存在不一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影响案件办理的;(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未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或者未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四)在立案之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有关规定开具法律文书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五)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仍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不予退还的,或者应当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被害人而不返还的;(六)违反有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的;(七)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经督促后仍不及时、依法处理的;(八)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九)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十)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收到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办案部门有上述情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办理所处的诉讼环节,告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或者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查询和公开工作,并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审查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向办案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是否合法。国家赔偿决定对相关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有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涉案财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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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任务
廉洁效能督察组依据工作职责,服务和监督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努力实现“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群众满意”的目标。
(一)加强资金管理。对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列支建设成本、实施账务管理、拨付工程进度资金、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及工程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编制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计量执行及建立健全工程计量台账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服务工程建设。对项目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职能部门服务保障项目进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上报工程结算和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三)保障干部廉洁。建立廉政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实行廉政约谈制度,开展工程廉政文化建设和警示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督促工程项目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督察范围
(一)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廉洁效能督察的项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项目。
三、工作机构
廉洁效能督察组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检察、发改、财政、审计、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每年的重点督察项目由督察组根据督察范围确定。
四、工作方式
(一)定期督察。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实施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月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并于4月下旬报廉洁效能督察组办公室(县纪委执法监察室)备案。督察组每月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督察报告。
(二)重点督办。对上级领导交办、结转多年、进度滞后、存在问题久拖不决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等现象进行重点督办。
(三)廉政约谈。在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对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在施工合同签订10日内对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察组可视情召集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五、责任分工
廉洁效能督察组成员单位依照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服务和监督。
(一)县纪委、监察局: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项目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开展建设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工程,构建重大工程项目惩防体系;受理涉及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诉和举报,查处妨碍项目推进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时行监督,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概(预)算、结算的审核;落实专人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三)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含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做到审计关口前移;落实专人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审计,加强对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
(四)县检察院: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开展预防宣传、预防咨询、预防督导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预防联合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五)县发改局:对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稽查、管理;按照相关程序做好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对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
(六)县招投标监督办: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招投标方面的投诉。
(七)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对项目行政审批进度进行协调监管,对重大项目实行审批全程。
两个重点:
一、以健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为重点,强化制度,严格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招投标管理。从今年月份开始,认真组织了招标投标专项整治活动。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制度,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邀请区纪委、检察院、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与招投标,实行全过程监督,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了监督力度。上半年,完成招投标工程个,面积达到平方米,中标额亿元,清单的使用率达到以上,公开招标率达到。
二是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行质量和安全报监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把文明施工的奖罚记录作为企业升级、年检的依据。上半年,把××××年以来投资额在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列入监督检查范围。主要以施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现象以及落实建设监理情况为重点,组织人员进行了两次专项检查,查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余条,现场下达整改通知单·份,整改率达到·以上。
二、以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配套规章制度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长效预防机制。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原创: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建设局督导总承包企业对本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严格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上半年,在全区个建筑工地发放份《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宣传企业和农民工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农民工工资元。有个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签定了(不拖欠工资)保证书,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分别按合同价款的的标准交纳工资保证金万元,严格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是坚持长效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发生拖欠(工程款、工资)行为的企业上网公示;施工企业参加新的招投标,必须持有建设局(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工资款)证明;建设单位办理新建项目,必须出具无拖欠工程款证明和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担保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在工程验收备案时,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不予验收备案。今年以来,共受理农民工投诉起,清理兑付工资万元,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项措施:
一、健全责任保障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三级联责”制度。成立了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建设管理局××××年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局党委分别与下属单位、部门牵头工作责任单位、科室、分管责任人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责任细化、量化,逐项分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网络。
二、加强教育引导,积极开展“三个一”活动。一是开展一次警示教育。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防腐抗变能力,先后邀请区纪委领导、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领导做专题讲座,筑牢干部职工的思想防线。二是树立一个典型。环卫处保洁工从部队退伍后,从机关主动请战到一线,一干就是年,无怨无悔,埋头苦干,以自己扎实的工作、高尚的人格带动了一批人,感动了一批人。今年,全建设系统开展了向贾绍仁同志学习活动,进一步激发了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勇气。三是组织一次实地观摩。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到等企业进行实地观摩,看变化,促干劲,强信念。
三、严格督察考核。为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采取聘请廉政建设监督员、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行风评议等措施,宣传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开展“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活动,结合市政道路、基础设施等关系群众利益、在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推动项目公开、投资公开、招投标公开、资产运作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我们始终坚持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与不定期的检查考核相结合,定措施与抓落实相结合,管理权限与所承担的责任相结合,所负责牵头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常抓不懈。原创:下半年,将继续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加强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拖欠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彻底杜绝拖欠行为的产生。
在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国税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紧紧围绕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局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惩防体系检查,精心制定检查方案,抽调业务骨干,成立9个检查组,分别由省局领导带队,对17个市国税局机关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8类44个问题。组织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小金库”和工程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清理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督促各地认真进行整改。
(二)廉政宣传教育日益强化。认真贯彻廉政准则,开展“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展示汇报会中,我省选送的文艺节目获综合评分集体一等奖。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和示范点创建活动,全系统共有33个单位被命名为廉政文化示范点。邀请纪委、检察院有关同志举办反腐倡廉形势报告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省局与省检察院召开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共同下发执行。全系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和学历班575期,均开设了“廉政课”,受教育31070人次。同时,将反腐倡/:请记住我站域名/廉教育与文明创建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全系统共有46个集体和61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三)内控机制建设逐步推进。以内控机制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省、市局机关全面梳理部门权力事项,清理完善制度,健全岗责体系,排查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制作流程图,努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和内控机制。多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部署内控机制建设工作。截至目前,省局机关共梳理工作事项237项,制作工作流程图257个,排查风险点440个,制定防控措施443条,清理制度730个,其中保留304个,修订109个,废止317个,部分项目完成了软件开发、测试和审查。
(四)“两权”监督制约扎实有效。以政策执行、廉洁自律等为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全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4526人次,2115名领导干部进行了述职述廉,组织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538人次,诫勉谈话19人次,对领导干部函询41人次。将执法检查、督察内审和巡视工作相结合,对6个市局开展了综合巡视检查。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提出156条具体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巡视整改意见,加大巡视回访力度,对5个市局进行了整改检查。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全系统共监察立项680项,开展监察272次,提出建议309条;协助建章立制31项,推广先进典型10个,发现案件线索2个,处理人员3人,挽回经济损失13.43万元。运用税收执法监察系统,加强税收执法动态监控,增强了执法监察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政风行风建设成效明显。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严格会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项目经费等管理,压缩行政运行成本,因公出国(境)、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和用电、用油、用水费用支出均实现了零增长。在全系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作风纪律整顿,组成检查组深入各地督查指导,通过明查暗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帮助查找问题、整改提高。将创先争优、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促使省局机关和工作人员纪律更加严明、作风更加优良、素质明显增强、效能明显提升。开展税企廉政共建、特邀监察员明察暗访等活动,积极参加政风行风评议,广泛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据不完全统计,省局机关被评为全省文明单位、中央驻皖单位效能建设第一名、全系统有40多个市、县局在地方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中获得前三名。
(六)违纪违法案件有效查处。高度重视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加强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直查和督查督办力度。全系统直接受理举报71件,比上年减少2件;初步核实线索50件,立案12件,结案12件,受党纪政纪处分21人,刑事处理3人,组织处理13人。其中省局直接组织初核案件线索9件,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8人。认真贯彻落实“一案双查”、“一案双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分析发案特点,把握发案规律,开展警示教育,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逐步加强。高度重视全系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省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县国家税务局纪检组长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市、县局纪检组长选拔任用的条
件、资格、方式、程序以及交流、转任、提拔和管理。省局监察室增配了两名处级领导干部,对12个市局纪检组长进行了调整,分别有6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和5名科级干部转任或通过竞争上岗提拔为纪检组长,8个市局对监察室主任也进行了调整,并按规定严把进口关,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的年龄、知识结构等得到了优化。同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省局举办了两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受训120人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了提高。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发展不够平衡,一些地区行动相对比较迟缓、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少数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任务分解、轻考核追究;一些单位和部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内控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制约不够有力、教育预防不够有效;一些单位案件查处不得力,追究不到位,存在姑息迁就现象,案件查办综合效应没有充分显现;一些基层单位还存在执法随意、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的现象,国税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损害纳税人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这些问题务必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__年主要工作任务
20__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国税系统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试点和健全内控机制的重要一年。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省纪委七次全会的部署,省局确定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之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以更坚决的态度、更务实的作风、更有力的措施,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安徽国税事业健康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具体要抓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新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研究制定安徽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逐项细化、量化到单位、部门和人员。加强检查考核工作力度,领导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开展责任制执行情况和惩防体系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方面。
(二)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央、总局及省局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性减税政策、税源专业化管理等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组织收入原则、厉行节约、惩防体系建设和政治纪律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贯彻到各项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体制机制,建立纪律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全面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继续加快惩防体系建设步伐。省局机关要巩固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成果,按照中央“制度+科技”的要求,将机关各处室的主要业务流程开发成软件,不断提高科技防腐水平,并在完善防控措施、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效能、有效预防腐败上下功夫、求实效。各市局党组要在认真总结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将内控机制建设向县(区)局推行,建立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环节与环节之间,上下级税务机关及职能部门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廉政责任,规范权力运行,着力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税收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要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使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努力提高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等制度,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要加强对《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权力行使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外事纪律,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借培训、考察的名义公款旅游,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省局将适时开展对《廉政准则》及总局三个配套文件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领导不得力、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五)强化“两权”监督制约。加大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力度,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对税额核定、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发挥税收执法考核和执法监察子系统作用,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重点对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拟定、酝酿、考试、测评、考察等环节实施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工作监督,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强化巡视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保持查办案件高压态势,对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惩处,决不姑息。严肃查处在行政审批、纳税评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在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过程中的案件;严肃查处在重大涉税案件中、的案件;严肃查处国税机关、国税人员与中介机构串通谋利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案件。加强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加大举报直查和核查力度,改进
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直查和督查督办力度,提高案件初核率、立案率。加大案件剖析和通报力度,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做好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合作。(七)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效率低下以及“吃、拿、卡、要、报”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开展工程领域、公务用车管理以及利用涉税中介、信息技术运维和服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要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和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影响公正执法的关键环节和内容作为公开的重点,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拓宽纳税人反映问题的渠道,健全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评议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和行风热线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巩固先进性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把廉政教育作为领导干部的必修课,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促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深入开展面向全体国税人员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风险防范教育,提升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要负责同志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要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积极推进省局廉政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改进教育方式,拓宽教育领域,提升教育效果。继续巩固税务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加大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力度,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基层、进机关、进家庭。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土地违法违规的势头得到遏制,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日趋突出,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仍有发生,土地执法监察形势依然严峻。从这次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开展情况看,在个别镇、街道还存在“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立足全市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依法管好我市的土地资源,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土地执法监察社会氛围
国土资源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刊、标语、会议等各种宣传媒体,以及开展土地执法专项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都能认清耕地保护的意义,了解依法用地的程序,树立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并充分理解国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使用土地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从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能在群众中得到普及。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形势,以及在当前形势下土地违法行为所表现出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实际,总结部署下一步执法监察工作,在本辖区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察内容,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责,对构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四)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五)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六)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七)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八)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九)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四、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规范土地执法监察行为
(一)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三级国土资源监察网络,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充分发挥市土地监察大队、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和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的作用,做到主体、范围、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对于各类违法行为,必须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建立检查巡查档案、公开举报联络电话,认真作好检查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能现场查处制止的坚决查处制止,不留后患。
(二)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协调配合制度。积极创新共同控制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制度,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协调配合。要建立法规监察科、土地监察大队参与规划制定和调整修编、用地审批等重大事项的会办制度;建立要求土地使用者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法规监察科、土地监察大队会同用地、地籍等科室对用地单位(个人)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管理,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地籍、用地等科室共同把关不予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登记、分割登记等其他有关手续的制度等,从而切实推进土地监察关口前移,超前防范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实施暂停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土地审批的制度。对违法用地多发或较严重的地区,法规监察科室可向规划、用地科室发出协查通知书,暂停该地区用地材料的上报和审批,推动这些地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三)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奖惩制度。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从思想作风、严格执法、严肃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要把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情况作为考核基层国土资源所业务工作的重要任务,重点对巡查工作、发现和制止情况进行指标量化,定期考核。对于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其巡查责任区内土地违法案件发案率明显降低的基层国土资源所予以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并造成工作被动或一定后果的,要予以惩戒。
(四)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集中会审制度。对违法用地的查处要做到公开、公正,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办“人情案”现象。实行案件集中会审制度,坚持集体学习政策,集体研究处罚标准,保证每宗违法案件的处理都能够适用法律准确,减少行政案件的发生,确保对违法用地查处及时到位,依法处罚。
(五)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跟踪负责制度。对查处的案件办理过程要进行全程跟踪,对每一阶段工作情况都要掌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及时沟通,确保查处结果真正得到落实。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1.环境质量稳步提升。2015年,我州中心城市__市环境空气质量API优良天数比例由__年的88.5%提升到100%,提高了11.5个百分点,在全省9个中心城市中,排位由__年的第8位跃升为第1位;8个县(市)的空气质量API优良天数比例由上年的98.7提升到100%,提高了1.3个百分点,排位由__年的第4位上升到第1位。主要河流9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由__年的77.8%提升到100%,提高了22.2个百分点,排位由__年的第4位上升到第1位。中心城市__市的兴西湖、木浪河和围山湖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由__年的63.3%提升到 100%,提高了36.7个百分点,排位由__年的第8位跃升为第1位。
2.生态创建扎实推进。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坚持先行先试,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开展生态创建,共创建生态乡镇10个、生态村34个,创建绿色学校36所、绿色社区2个,__市“创模”工作通过省的预评估。5年来,共争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饮用水源保护项目140余个,争取上级资金1.2亿元。联合云南曲靖和广西百色编制完成《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已列入国家良好湖泊保护治理并得到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3.基础设施持改善。大力推进“十二件”环保实事、环境监测能力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共建成26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9座生活垃圾填埋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成8座水泥生产线脱硝工程、__电厂2台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程、1个化工行业污水深度治理工程;建成11个示范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成机动车污染检测监控平台和9个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建成4个跨境水质自动监测站和1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4.监管执法力度加大。扎实持续推进 “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坚决向污染宣战,铁拳铁规治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零容忍、重打击”,5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602件(其中:责令整改1229件;经济处罚373件,处罚款1133万元),依法限期治理企业173家、停产整改236家、关闭取缔66家。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运用“四个一批”新的环境执法手段,严肃查处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达到了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一些污染明显、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环境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5.污染防治力度加大。认真落实“水十条”,实施南北盘江和马岭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管理,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对11个示范小城镇和150个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并开展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风险状况评估,保障饮水安全。大力实施“大气十条”,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20余台,火电和水泥企业全部完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完成1座储油库、137座加油站、176辆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对60余万辆(次)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8000多辆。以推进工业废渣整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火电、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16家重点企业开展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6.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州、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编制、人员均有所增加,干部素质不断提升,能力不断加强。积极争取国家、省、州支持,夯实环保业务工作硬件基础,州环保局监察、监测业务用房得到保障和改善,监察、监测能力通过标准化考核;__县、__县、贞丰县、普安县建成监察、监测业务用房,册亨县、望谟县和__试验区启动了监察、监测业务用房建设;__市、__县、__县、贞丰县和望谟县通过监测资质认证,州环监局和__市、__县、__县、贞丰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等监察标准化建设通过达标验收。
7.总量减排如期实现。“十二五”全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25万吨以内,比__年减少8.98%,与目标任务持平;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2393吨以内,比__年减少14.07%,与目标任务持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3.95万吨,比__年增加77.9%,比目标任务减少5.1%;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83万吨,比__年增加63.4%,比目标任务减少5.6%,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二)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
2015年,认真贯彻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一通知两方案”,狠抓各项任务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1.贯彻新《环保法》取得新成效。一是加强新《环保法》学习。积极向州委、
州政府汇报新《环保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州委中心组开展了以“学习贯彻新《环保法》,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为主题的集中学习,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作了专题讲座。州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习新《环保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全州各级环保部门把学习贯彻新《环保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好推进落实。二是争取政策措施出台。为推动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施行和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稽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及时拟定了《__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和《__落实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稽查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简称“一通知两方案”),上报州委、州政府及时研究出台,建立了我州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新机制。三是开展宣传培训。全州各级环保部门开展了新《环保法》知识培训、专家讲座、知识竞赛、学法考试、大型宣传活动等28场(次),强化了新《环保法》的学习宣传,“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组织开展了“践行绿色生活,建设生态__”主题的宣传活动,制作环保宣传视频在州广播电视台黄金时段进行连续播放。秋季学期,州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到州委党校对学员讲授生态环境管理,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新《环保法》。 2.服务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清理排查未批先建项目202个,未验先投项目115个,不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擅自变更污染治理设施项目8个,降低环评等级审批项目1个,并按有关要求先进行处罚后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有序推进环评遗留问题解决。全年共办理环评审批项目1248个,验收建设项目161个,对__栖凤工业园区、威舍工业园区等开展了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二是积极帮助__清水河自备电厂、__登高铝、元豪电解铝、大唐电厂、泰瑞佳等26个重大产业项目顺利通过省环保厅环评审批。三是申报创建__市万峰林街道办、__县普坪镇和__试验区__镇等3乡镇获“省级生态乡镇”荣誉称号,__市万峰林街道办下纳灰村、__县城南街道办洛渭屯、望谟县油迈乡纳王村等7个村获“省级生态村”荣誉称号;并创建了7个州级生态乡(镇)和24个州级生态村。
3.环境监管执法取得新成效。组织开展了“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环境保护大排查、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排污费征收稽查、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稽查等行动,全年共出动环境执法监察人员7964人(次),检查企业2743家(次),开展夜查54次,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96件(其中,责令整改472件;经济处罚124件)。州、县环保部门分别建立了与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司法联动机制,运用新的执法手段查处案件108件(其中,实施按日计罚2件罚金106万元、查封扣押30件、限产停产65件、移送司法行政拘留9件13人共计65天),追缴排污费1400余万元,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2件2人。对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稽查反馈意见认真对标对表抓好整改落实,四起环保部挂牌督办案件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顺利通过复核摘牌。组织对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开展了环境监管执法稽查,实现了环境监管执法稽查全覆盖。
4.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取得新成效。加强“12369”环保热线的维护管理,并开通“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在环保门户网站增设投诉举报栏目,畅通公众渠道,全年共受理环境投诉193件,均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办结。继续加强对兴化宜化的污染整治,做好跟踪监管监测。突出抓好小型污染企业的污染整治,强化了对“小砖瓦厂、小砂石场、小洗煤厂”等小型企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__市组织开展了对瓦嘎片区砖瓦厂的污染整治和兼并组合(由原来的23家整合为8家),贞丰县组织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行动,对小屯龙井片区所有加工户实施强制取缔。全州共整治“小砖瓦厂、小砂石场、小洗煤厂”等小型污染企业180余家,整合或关停取缔48家,在“抓小”的方面下了功夫,抓出了典型,抓出了阵势。
5.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取得新成效。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政策及专项资金支持,万峰湖流域治理获得国家环保部湖泊治理资金2000万元,__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获国家专项治理资金1775万元,各县(市)分别申报并获得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资金支持,全年共争取上级资金5616万元,是__年争取资金2349万元的2.4倍。
6.环保能力建设取得新成效。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全州环保系统共增加编制30名,新调入人员32名(其中州环保局增加编制16名,一次性引进了9名专业硕士研究生,遴选2名环境监察人员);州级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
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实施年度预算;__县、普安县、__县等3个县完成了环境监察监测业务用房建设, 4个县完成了三级监测站达标验收;州环监局及6个县完成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完成了8县(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升级改造,增加PM2.5、O3、CO三项监测参数能力,按时间节点完成了监测数据联网直传。二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抓党建、促发展”,加强制度建设和履职监督,严格按规则、按制度、按程序行使权力,规范权力运行。三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实施了以《州环保局记分制考评管理干部办法》为基础的干部召回管理,把结果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执行力和落实力全面提升,为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提供了保障。 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2015年,经济发展综合测评指标中,我州城市(县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率为100%,排名从__年第四位上升至全省第一。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排名保持全省并列第一。全州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并不断改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维护,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因环境污染问题进京赴省上访。
未雨绸缪,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环保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是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县党政领导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环保部门班子力量配备不足、软弱痪散。县级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评价、网格化监管考核机制尚未建立,执行环境保护制度和落实责任制不到位。一些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生产中只顾及自身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不正常使用环保治理设施,偷排漏排的现象仍较突出,侵害群众的环境权益,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极不平衡。二是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企业生产不景气,对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不够,污染治理难度大。一些煤、金矿山的开采,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贵州兴化贵州宜化虽已进行整改治理,但由于企业设备老化,产能增大,污染物排放强度增大,在极端气候条件下,企业即便实现达标排放,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2015年,州市环保部门对__中学监测160天计447时段,出现氨超标53个时段,超标率为11.9%,最大超标倍数4.85倍;对原__卷烟厂监测134天计385个时段,出现氨超标50个时段,超标率为13%,最大超标倍数8.8倍。三是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部分县(市)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由于管网建设不配套,进水水量和浓度达不到要求,加之运营单位技术力量薄弱,运行效果极差。威舍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是环保部挂牌督办四起案件之一,虽然进行了摘牌,但要确保在3月底前建成投运仍需加快进度。全州园区均未按要求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投入不足,农村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率极低。一些新投产项目的环保设施未建、不同步建设、运营不正常情况仍然不少。四是能力建设仍然薄弱。与省内其他市(州)相比,我州环境监察监测基础能力建设较为薄弱,州环保局仅有在岗人员62人,其他市(州)均超过100人;有的县监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环境监管执法。环保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环保执法不规范,不会查、不敢查、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问题仍较突出,有的县至今没有一例运用新《环保法》新的执法手段查处的案件,环境监管执法严重不到位。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和__试验区监测站房还未建成,普安县、晴隆县、册亨县和__试验区监测实验室还是空白,不能开展监测工作。特别是应用数据信息化管理严重滞后于全省环境管理水平,与当前面临的环境新形势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这些困难和问题,都有待在下步工作中认真解决。
(一)“十三五”环保工作总体思路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认真贯彻州委“1+3+3”发展体系,紧紧围绕先行文明示范区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扎实推进水、气、土壤治理,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牢牢守住“山青、天蓝、水清、地洁”四条生态底线,实现与“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二)主要环境质量指标
到2020年,全州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重要湖(库)监测垂线水质优良率稳定保持100%,主要河流水质优良率达到9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5%以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0%以上,基本消除县城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县城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保持100%,完成省下达的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监控并保持稳定,耕地及工矿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县城医疗废物实现100%集中无害化处置,乡镇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50%以上;区域内重金属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__市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完成300个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主要保障措施
1.落实网格监管职责。一是加强对新《环保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学习,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干部学法用法和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领导干部环保意识。二是贯彻落实好州委、州政府“一通知两方案”,抓好网格化监管责任的落实,强化部门既管业务工作又管环保的职责,切实做到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2016—2017全省环境保护攻坚行动”要求,积极争取上级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统筹推进项目建设,不遗余力地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环境,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一切尽可能的便利条件,高标准建设、高效率推进、高质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流域水质。
3.强化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水十条”,深入实施南、北盘江及马岭河等重点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管理,加快万峰湖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关闭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工业企业及畜禽养殖场。全面落实“大气十条”,大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抓好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矿山扬尘、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落实加油站和油罐车治理。认真实施即将出台的“土十条”,加强土壤、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工业渣场污染控制标准,抓好工业废渣整治,协同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4.加强监管执法。持续推进“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坚持铁拳铁规治污,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对照适用新法条款,查封扣押一批、按日计罚一批、限产停产整治一批和移送司法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强化环保督察,推进督企向督政转变,按照时限要求实现全覆盖。加强与立法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法制机关联动,做好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和环境污染调处,提高环境应急处置水平,确保环境安全。依法加强对贵州宜化、贵州兴化污染治理和监管。
5.落实总量减排。认真贯彻总量服从于质量的总要求,突出环境质量优势,推进减排工作落实,为
创新发展腾出总量指标。一是大力推进工程减排。完善减排工程调度制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列入国家和省级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二是大力推进结构减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淘汰落后产能。三是大力推进管理减排。细化分解减排指标,坚持总量预算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电厂脱硫脱硝及水泥脱硝等重点减排工程设施运行监管,促进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发挥减排效益,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范围。 6.提升能力建设。把强化基层环保队伍能力建设作为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千方百计解决好环保系统人员和编制不足的问题,从完善机构、规范管理、提升能力、配备装备、强化素质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监测、应急、信息、宣教等基础能力建设。实施全州环境监察监测能力达标建设计划,着力推进环保系统“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的整体能力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
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州委、州政府系列重大部署,结合西南督查中心工作稽查整改要求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事项,坚守生态底线,正确处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狠抓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实,实现“十三五”环境保护良好开局,着力在以下工作上实现新突破:
(一)要在服务经济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准入,强化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优化经济发展,防止入口“门槛”过低带来风险。二是开展项目清理排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6月底前,全部解决“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项目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增强服务意识,大力简政放权,按照接得住、能把关的原则,下放一批项目环评审批权。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对“大扶贫、大旅游、大数据”等攻坚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推进,促进园区经济健康发展。
(二)要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实现新突破
按照“环境保护攻坚行动”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支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启动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24个;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9个,启动建设9个;启动建设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2个;启动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4个;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锅炉11台;建成标准化渣场项目5个,闭库2个。
(三)要在强化监管执法上实现新突破
认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排查、排污费征收稽查、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稽查等,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重拳打击,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对3个县级政府实施环境稽查,实行重大生态污染损害州、县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加强环境排查和应急处置管理,畅通公众渠道,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增强震慑作用。依法强化对兴化宜化的污染监管,加强跟踪监测。
(四)要在落实稽查整改上实现新突破
要将西南督查中心稽查整改意见逐一对标对表,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方案的工作思路,举一反三,进行拉网式、地毯式全面复核,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做到整改完成一件、销号一件,做到查缺补漏,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督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久拖不决的,实施严肃的问责和责任追究,保证整改目标全面落实到位,确保能够顺利通过西南督查中心开展后督查验收。
(五)要在争取项目支持上实现新突破
抢抓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积极对接国家资金投向,加大上省跑部汇报力度,争取国家、省的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支持,扎实推进生态镇、生态村创建和__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重点争取《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申报国家环保部财政部生态湖泊治理项目资金支持,紧盯不放,跟踪落实。确保全年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增长比例高于全州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增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