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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工作机制,建立发挥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农民当家做主,切实依法办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和办事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两委会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村党支部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
二、两委会定期召开,一般一月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
三、两委会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意见。
四、两委会议题般由党支部选定,村委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
联名也可以提出议题,单村委会或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的问题,在两委会召开前都要书面提交党支部,党支部在接到议题的15日内必须召开会议。
五、两委会的主要内容:
1、总结前一阶段村里工作,安排近期或下阶段工作。
2、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的方案。
3、讨论党支部提出或受理的议题,并形成决策意见。
4、研究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5、研究议题所涉及的重大事务及有关准备工作。
6、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六、两委会对重大问题(如宅基地划拨;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财物分配方案;村上的公共项目建设)
提出意见,交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七、两委会人员半年或全年的评议要扩大到村组以上干部。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 、村民代表会议由支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村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或村里显要的位置公布。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左右推选1人组成,其中必须有妇女代表,多民族的村应当有各民族的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党支部和村委会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本村实际确定;二是五分之一的村民提出的问题。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1、讨论决定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委会提出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委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领群众执行。
4、广泛搜集群众意见,及时向村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村社会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新制度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偏离,即其实际行为对于其职能实施本旨的偏离问题。这种偏离有多方面的表现,比如:并非行政机构的村民委员会过多执行行政任务,社区公益职能实施不力;村委会越权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及村干部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变村民自治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对国家政策法规歪曲执行等。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这种偏离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对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现实危害,有必要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从而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某些结构瓶颈,并基于此探讨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问题已经引起了包括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对于村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国家与社会”视角和“村干部角色”视角。
“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研究仅仅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来解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行为差异或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冲突是不够的,至少是失之简单的,忽视了现实中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不足以解释村委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对于乡镇的独立性?村委会在完成各项组织目标时存在着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它在实践中的行动依据是什么?在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并未表现出立场上的对立和利益上的分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也表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势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会与二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权力合法性来源来解释?
另一些从微观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以上宏观视角研究的不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村干部或农村社区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监护人”的概念概括市场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认为村干部在主观上也无暇做好村民的监护人,他们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和普通农民一样。这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同样面临着出路问题。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体资源时,首先考虑的只能是如何为自己谋求到更多的好处,而非是全体村民的利益[1]。从村干部角色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体生动的解释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为,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存在,只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和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原则。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本文正是从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分析村委会的行动逻辑,以期展现出村干部的个人行动与村委会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村委会的职能偏离现象提出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
二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
在村委会实际工作中,制度规定的职能并不一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欧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会组织法时谈到了许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的情况,其他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实施[2]。这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偏离,这种偏离并不是对制度规定的公然违抗和反对,而是对其策略性执行。在表面看来,各项职能都得到了实施,但实施的实际效果却是职能内容未能有效贯彻,职能实施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会的法律性质为其规定了一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村委会职能的核心。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主要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中的偏离。
2.1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村委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村级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这种权利,而村委会依法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常常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
在农村改革前,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基层经济组织,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而体制下的生产大队也同时具有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重身份,因而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此不同,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乡镇政府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也只是农村社区组织,并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农村的基本经济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但有一点是村委会与生产大队的相同之处,即掌握村庄公共资源的控制权。与生产大队相比,虽然由于农户自利的增加,村委会所控制的资源范围有所缩小,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仍然有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合法身份,从而对这些资源享有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后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村委会的这种村庄公共资源控制权为其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便利,而社会主体的逐利化倾向又使得村委会及其干部具有了从事牟利活动的冲动,两方面情况结合的后果是村委会自觉地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到市场活动中。虽然,在基层组织体系中几乎各村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但人事上几乎都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高度重合,并没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担忧。这种组织结构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经济活动由村两委越俎代庖。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机构和活动,需要由经济合作社从事的活动均由村两委相关人员直接从事。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认同的。对于上级而言,只要地方经济能得到发展,村委会的经济活动主体资格问题并不重要,实际上像韩村河、华西村、等所谓“超级村庄”那种将村庄社区组织当作经济组织运做的模式已经被作为先进典型。对于村民而言,只要经济活动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福利,也不会追究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越权,只有当经营受挫,公共资源缩水,自己利益受损时才会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运用村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经济活动是受到鼓励的。
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虽然出于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冲动,但实际上却极大地损害了其职能的有效实施。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5]。
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只有经济活动不断成功才会实现,但经济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失败,不但这种经济上的好处不能实现,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不利后果,即村庄公共资源受到损失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为,村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村庄公共资源,比如土地、资金,而这些都不是村委会运用市场信誉和偿还能力获得的,而是凭借其特殊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经济活动的责任转嫁给了村民大众,使得公共资源容易损失,而一旦公共资源受到损失,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将受到村民的质疑。第二个方面的后果总是存在的,即使村委会的经营活动很成功,而且越是这样,这种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冲突越深。这还是因为村委会与一般经济行动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权威身份使得其可以无偿或象征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获取、社会关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行动者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在经济竞争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并且,作为公共权威的身份与作为市场竞争者的身份是内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质是非赢利的,而后者则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将会有损其公共性。现实中,这种损害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村庄公共职位的功利化,这种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级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级治理的公司化倾向在经济发达的村庄表现得由为突出,这时往往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任村集体最大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而村庄公共事务也成为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其管理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现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迁机会或地位声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职位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资源较丰富的村,村干部竞选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职位可以控制村庄公共资源,从而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2.2村委会的义务偏离
村委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其各项权利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其作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义务体现出来。村委会的义务,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务和政务两部分。村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政务是上级政府下派给乡镇政府的任务延伸到村一级的事务[6]。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义务应该首先体现自治性,因此其主要义务应该是与村民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村务。这一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属于村务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乡镇政府的政务,村委会的义务只是协助开展工作。但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情况来看,村委会日常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其自治性,其作为自治组织所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这种情况表现在相反相承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另一个方面是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2.2.1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
实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仍然将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腿”,村委会更像是乡镇政府的下派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常的主要任务成了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政务,用老百姓总结的话来说是“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相反,本来属于其主要任务的村务却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废了[7]。有的研究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会实际工作中过度代行政务的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下派的任务,村干部也很为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过多的任务也成了村干部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完成起来有困难的任务,而往往越是困难的任务乡镇越是需要村级组织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乡镇为了增加对村干部的控制,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以及更自觉地按照乡镇的意志办事,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委会的财务权并将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由乡镇决定发放报酬的数量与结构,乡镇的事情就好办了。当乡镇有求于村一级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时候,乡镇的结构报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乡镇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难度时,乡镇便将村干部应得报酬与其完成工作情况挂钩,有些村干部某项任务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这项工作的结构报酬。村与村之间干部报酬的差距就拉开了[9]。
2.2.2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核心任务应该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过度代行政务,其结果便是,在另一个方面,村委会对于本该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务的忽略甚至是荒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村庄公益事业办理不力;对村民利益表达缺乏关心。以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说明。
1关于村庄公益事业
关于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视角考虑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将村庄公益的困境归于经济上的匮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充分投入,万事大吉。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什么拥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公益?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体的公益事业却荒废了?这就及到涉另一个“钱”以外的与钱多钱少同样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村庄公共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以及对现有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的问题。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样两类现象:一是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关心,二是村委会对于现有的村庄公益资源缺乏足够的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时候是互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关心,必然导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损失,削弱村民对于村干部和村委会的信任,这又必然会削弱村委会对于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缺乏对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业成为一项十分费力的工作,在当前村干部任务繁重(主要是乡镇下派的任务)的情况下,这又会降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的热情。
这种情况下,没有外来的压力或帮助,村委会很难自觉地提供公益事业供给,所谓的外来压力主要是乡镇下达的关于公益事业达标的任务,而外来帮助包括政府部门或村庄以外的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技术、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现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庄公益事业是靠外力启动的,村庄内部的资源动员能力并未得到增强,村干部也并未培养起承担公益事业组织任务的自觉,而一旦外力撤除,村庄公益事业又将面临困境。在这种外力启动的村庄公益事业中,村委会并没有成功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也没有通过组织公益事业提高其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公益事业的热情,村民与村干部的信任关系也没能通过这样的机会得到增强。很多学者也对这种“输血式”的村庄公益供给方法和“外援式”发展模式的弊端给予重视[10],并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关于村民利益表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有义务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应通过村委会得到表达和实现,是否为村民利益着想,能否为村民利益说话、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认可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缺乏关心的现象仍然很多,被设计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没有起到维护村民权益的作用,有的时候,它的现实作用甚至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当然,在本村与其他村发生山岭、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与冲突的时候,村委会一般还是会与村民同心协力地一起维护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国家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如遇到县、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征地等情况,村委会往往站在国家、政府一边,反过来压制村民的不满,劝说甚或帮助政府强制他们服从,而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并不十分关心。当然,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的村委会也会为村民说几句好话,争取一点利益,个别村委会甚至会做得更好。
三对村委会职能偏离现象的解释
3.1村干部的行动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
要对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现象做出解释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会职能得以实施的基本过程,即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
3.1.1村委会“法人行动”的实现
本文解释村委会的行动的研究策略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并通过考察村干部个人行动与村委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找出村委会集体行动的产生机制。对于这样的研究策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正是关于个体行动与由这些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动之间关系的理论。法人行动理论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现代法人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科尔曼,1999)。根据法人行动理论,一个基本的法人行动系统是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人组成的统一的行动单位,其中作为委托人的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作为人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
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正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的宗旨是为维护和增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会是依法并通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组织,它由村委会主任等一系列职位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成法》,村委会拥有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村委会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对其组织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村委会是另一个法人行动系统中的人,这个法人行动系统是村民会议,它由委托人--全体村民,人--村民委员会结合而成,而村委会又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职位上,由这些职位的担当者即村干部。
村委会的职能如何能够落实到村干部的行动中呢?这一点是由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保证的。这一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村干部与其委托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从法律上看,村委会的权威关系通过村民选举行为自愿授予。实际中,村委会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为,如上级政府倡导、指导,甚至提各主要职位的候选人,但毕竟村民有了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样就在村民与村干部建立了一种共同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自己对行动的控制权,期望作为人的村干部给自己带来好处,作为人的村干部的行动目的即是维护和增进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这是人的法定义务。基于村民与村干部的共同权威关系,村干部有其作为人的利益、规则与资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为而从委托人那得到的报酬;规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中对村干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资源既包括作为委托人的村民转让给村干部的那部分权利资源,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对村庄公共物质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这些要素,包括共同权威关系,人的利益,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的村干部行动的结构性要素,正是这些结构性要素规定了村干部行动的适当性。村干部的这种身份规定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实施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并且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3.1.2村干部个人行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动者是一种无形实体,其行动意志需要通过其人的行动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把使用法人资源的权利置于人手中,即将其资源托付给法人职位占有者,集中的资源是法人行动者拥有权力与效率的基础。这样,在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力从资源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并集中到法人资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为全体村民共有的对村庄公共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处置权转移到村委会的各个管理职位中去,并最终由占据这些管理职位的村干部掌握。虽然村干部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约的,但这里所说的能够制约村干部的村民是作为整体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数,而对于作为个体的村民而言,村干部显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村干部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
作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法人行动”的结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虽然法人行动属于系统行动,其行动决策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应该代表着集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产生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对单个村民要大得多。因为,法人行动的决策基础是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11]。而在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与交换各方的谈判实力分不开的,这种谈判实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资源及其相对价值决定的[12]。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村干部显然占有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具有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强的谈判实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响到村委会的集体决策。比如,村干部着村庄公共福利分配的权利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处置的权利,便有条件以此来交换村民对其的支持与服从,这也正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农村出现家长式领导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需要集体讨论或征求村民的意见,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权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为其个人意志寻找正当性,并以组织或集体的名义对抗和压制反对者,比较容易使其主张在集体决策中体现。
3.2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为
鉴于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职能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村干部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中自觉保证村委会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个人行动的策略是怎样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觉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还是相反?其行动依据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为的基本原则
村干部作为一般理性行动者,其行动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其个人以及家人同乡亲们的友好关系,村民的支持与尊敬,该村在与其他村的比较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更好的声誉等都属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些构成利益的各种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认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村干部对各种需要和偏好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被行动者所认识到的利益才会对其行动起作用,被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对其行动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更看重个人物质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对于一个更看重村民支持与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村民的支持与尊敬;对于一个更看重上级领导认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上级领导的认同。当然,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具体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的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权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要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村干部的这种理性行动服从规则和资源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但同时,村干部也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具有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可以对其行动情境做出判断并提出适当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表现在行动者可以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即可以通过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形成新的行动决策。这里所说的后果大概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村干部会根据后果来肯定、否定或是矫正其行动策略,而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认为严格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制度的行动会受到奖励,就会强化他的这种行动,相反则会对这种行动进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认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是其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就会鼓励他继续违反规定;如果村干部认为对制度变通执行会更有利于自己,则会寻求变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总地来看,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职能实施的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选择性实施;二是从职能实施的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变通性实施。
(一)从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选择性实施。
实际上,在目前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执行相关制度,也不是完全实施各项制度,准确地说,村干部是对村委会职能选择性实施。为什么村干部有时是恪守职责的人,有时却又是藐视规则的投机者?实际上这种现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村干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有帮助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反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会有阻碍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就不会太积极,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职能的实施。当然,具体是对其利益有利还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断来衡量。而且这还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境有关。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对乡镇下派的任务不敢怠慢,与乡镇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工资分配权有关。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相挂钩,完成情况好可以受到额外奖励,完成情况不好则会被扣发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详细说明过。正是通过这种办法,乡镇政府成功地将村干部的物质利益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村干部在村务与政务之间选择时会更加积极地完成政务而忽略村务。这里所举的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利益激励任务还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对制度强硬程度和明确程度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较容易努力执行;相反,对于那些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则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比如,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责任书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觉完成。这种责任书每一条指标都有数字标准。这种明确的指标促进了村干部对上级任务的完成。相反,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一般都没有类似于这样的责任书,乡镇的责任书一般也不会有村务内容,这也就难怪他们忙于乡镇下派的政务而疏忽村务了。
(二)从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变通性实施。
这里所谓变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对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会明确反对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相反较为普遍的情况倒是会利用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依据;二是转化,即村干部对于那些他们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制度往往会运用一定转化技术,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际上却使制度变质。
先说第一个方面,村干部对待各项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会是对抗性的,即便是对那些他们很不愿意执行的制度,他们知道制度具有正当性,如果反对则自己的行动将缺乏合法性,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这些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的理由,特别是以国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现的制度。无论其行动在实质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会为其行动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称,这样他们便可使自己在道义上处于有利位置。
再说第二个方面,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实一直以来基层干部对于那些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上级政策都是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比如,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制定了严格制度,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但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夸大虚报农民的收入来掩盖过多的收费,或是在上级来检查时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蒙骗检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而在“村民代表”人数和人选上村干部又可以进行变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这种变通策略的原则仍然是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他们总是倾向于使制度执行朝着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转化。假如对自己有利,他们会把一条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经济增长,变成为一条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费性的投资和压榨的加重合法化,还会想方设法在收取合理税收的时候搭便车加收许多不合理的费,并且这些不合理的费往往比合理税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动的“自由”政治空间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的结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也就是说,村干部行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为其策略行为提供了怎样的“自由”政治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借用了杨善华的概念[13],杨善华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杨善华那里,“自由”政治空间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认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已经能够完全深入农村社会基层,国家意志可以在农村社会完全贯彻的观点提出的,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对来自上级的压力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与此稍有不同,这种不同的前提是,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改变的情况下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来自村民的压力增加。这种情况下,“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村委会职能偏离的重要结构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的问题。联系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所面临的内外关系来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权威关系中,人以实现法人行动者的某一目标为委托人带来某种利益,以此与委托人进行交换,获得职位权利与报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对法人资源的控制权,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现过度要价。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人的过度要价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获得或转让村办企业承包权、垄断对外联系、无限期连任、村民的敬畏和顺从等。在村委会这种共同权威系统中,人获得权利的条件是他必须为社区创造福利,而人得到的报酬往往不是经济报酬(村干部津贴并不多),而是职位赋予的各种非经济权利:诸如连任、信任、权威、上级奖励、外部社会关系等。这些非经济权利有的不能与职位分离,如权威;可以与职位分离的又不能与人本人分离,如荣誉、信任、声望、关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把非经济权利转换成经济权利。优先占有集体企业承包权、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现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带来的腐败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村民很难有效监督村干部,这就突显出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务公开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很多地方的村务公开仅仅是一种形式,往往是到年终或上级检查前,村干部将财务帐目公布于布告栏中就算村务公开了。这种村务公开操作办法的弊端很明显: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公布的数字是看不出问题的。二是公开方式有弊端,村务公开不仅仅是村务公布,应该是村民能够了解到村务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一个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环节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结果。因此,村务公开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到决策和村务执行的重要环节中。这又引出第三个弊端,周期过长。村务一年才公开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长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问题已经无从查证,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开制度与重大村务及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当然,公开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参与,比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公开还只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监督更是薄弱,这样一来,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仍然会出现人权利过大的问题。
3.3.2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对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来自村民以外,还来自国家,即党和政府(主要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虽然实行农村改革后村干部获得了更多的自,国家对村干部的制约相对减弱,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国家很难通晓村庄中的事务,很难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为,也正因为上级监督的困难,国家才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村民的监督制约村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村干部而言,来自国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仅如此,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问题。就目的而言,乡镇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是杜绝村干部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不当行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这种目的性影响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与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加强控制。这里面的弊端是,责任书只能对可以量化的事物进行控制,主要是经济指标,而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由于无法量化就不在责任书的内容里。并且,责任书使得村干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一种经纪关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国家提取农村资源的工具,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经纪人。这种情况下上级只会关心任务完成的结果而对于村干部完成任务的过程不感兴趣,即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上级一般也会容忍,这种容忍就鼓励了村干部的不当行为。
最后,在当前乡镇干部也普遍实行责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这种经纪身份使得他们与乡镇干部之间建立起一种微妙的个人关系。当前基层政府财政包干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普遍有任务在身,而他们要顺利完成任务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特别是包村干部,与领导签了责任书,他所包的村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与他本人的收益挂钩,他们与村干部关系好坏会影响到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对于乡镇干部而言,他首先担心村干部不肯卖力完成任务,至于村干部的其他过失,只要不出大乱子,他就不甚关心。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乡镇干部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可以发展与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特别是包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情”关系,双方基于这种“人情”关系交换各自所需而对方拥有的资源。在这种“人情”关系是一种非正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乡镇干部会把默许村干部在执行制度时的某些无损大局的越轨行为作为巩固和发展这种“人情”关系的必要成本,从而鼓励了村干部偏离制度的行为。最后,这种“人情”关系使得国家对村干部的监督发生异化,并且这种关系会造就跨越乡村两级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则会进一步增加国家和村民监督乡村干部的难度。
总地来说,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为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间。
四结论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这项工作是全区当前一项重要的中心工作。下面我就具体工作部署讲三点意见,概括讲就是:围绕一个目标,突出两个重点,抓住五个关键。
一、围绕一个目标,做好换届选举各阶段的工作
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同时,选出一个政治素质好、发展能力强、群众公认的村委会班子,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目标。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为了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区委常委会的决定,我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自XX年4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上旬–5月下旬)。这一阶段,各镇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选举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具体做好六项工作:一是成立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二是按照区委要求,完善工作方案。三是建立督查巡视制度,明确各级包村责任。四是认真搞好调查研究,逐村制定工作预案。五是切实做好培训工作,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六是广泛做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瀛海镇是我区本次换届选举的试点,各项工作已先行开展。从整体看,进展比较顺利,已经按照程序推选产生了村民代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完成了选民登记,正在做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各项准备工作。应该说,该镇的工作是扎实有效的,各项措施也比较到位,在实践中总结摸索出了不少好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下旬–7月底)。这个阶段是选举工作的重中之重。各镇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做好各项工作。一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各镇原则上应于5月24日-5月31日之间完成此项工作。二是认真做好选民登记。选民名单确定后,必须在选举日前20天张榜公布。根据投票日,各村应于6月12日、13日,6月19日、20日前公布选民榜。三是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民委员会具体职位、职数以及候选人条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投票日,各村应于6月27日、28日前,7月4日、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四是组织投票选举。我区确定7月3日、4日和10日、11日为全区投票日。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投票日期。五是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7日内完成交接工作。六是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时间都是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要求确定的,一环紧扣一环。为统一进度,便于区选举办集中指导,请各镇不要擅自变更。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要及时同区选举办沟通、协商后决定。
(三)总结验收培训阶段(8月初–8月底)。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认真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20__年以来,为确保辖区内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一方平安。我乡认真执行区人民政府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要求,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现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进行总结:
一、在组织领导方面,我乡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负责的工作局面,调整充实了__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和“平安畅通乡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卓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郭睿智 乡党委副书记
成员由派出所、安监站、司法所、学校、街道办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综治办和安监站,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为认真做好雨季安全保道工作,确保公路畅通,成立了__乡水毁领导小组:
组 长:李 卓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郭睿智 乡党委副书记
成员由武装部、安监站土管所、水管站、综治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综治办,由董自昌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乡预备连为应急分队,队员38名,机械小组设在乡农机站,如遇险情由农机站组织。
二、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交通事故机制,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乡人民政府研究出台了《__乡20__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对所辖的18个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农村兼职交通协管员实行年终量化考核。考核办法规定,对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辖区内乡村公路,乡村道路不发生1次性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且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的村,对其中考核前3名的村进行奖励,对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村由负责人向乡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发生负有责任的死亡事故且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的单位,对其中考核成绩前3名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单位给予处罚。对考核达标的村委会,按每年600元办公补助款、200元办公经费兑现至农村兼职交通协管员,考核不达标的不兑现。
三、上半年我乡召开有关道路安全的工作会议共4次。2月25日,召开了__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制落实会议,所辖18个村委会的兼职交通协管员,乡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23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三项:一是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交通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了乡村干部对交通事故的防范意识;二是与所辖的18个村委会签订了《__乡20__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责任书》,明确了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三是安排部署08年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任务。4月28日,召开隆阳区道路交通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乡直机关负责人、农村交通协管员、维稳员列席会议,会后,乡政府要求各村着重抓好两方面工作,排除道路隐患和重点整治农用车、拖拉机违章拉人,确保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8月28日,10月28日召开了交通协管员培训大会,由交警大队讲授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了兼职协管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在责任制的落实上,除上述乡政府跟18个村委会签定责任书外,要求各村委会与村民小组、驾驶员、村民签定了预防交通事故责任树,与驾驶员签订了安全驾驶保证书。为督促各村重视责任书的签定,乡预防领导小组于5月份对各村进行了检查。根据年终农村
兼职协管员考核责任状签订的情况,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全部签定,与驾驶员、村民签定率在70—80%,做到了层层落实责任制。五、在宣传教育方面,我们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会议,乡政府召开了两次工作会议,村委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宣传,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是使用广播、黑板报、标语、散发宣传单形式进行宣传,乡综治办利用街天在__街子设点宣传4次,散发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单4500份,受教育群众6000人次,各村由兼职协管员负责使用广播、黑板报、标语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活动;三是利用学校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与学生家长签定预防交通事故责任书,扩大了宣传面,提高了宣传效果。
六、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工作上,乡政府组织乡综治办、安监站、农机站等单位共13次到汪宣沈家河、__上东村、实验中学门口、大栗树桥头、盛家等路段开展上路劝阻工作。共查处拖拉机载人、三轮车载人、超载、无证驾车、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77起,经过说服教育,有效地预防了交通事故的发生。__派出所派出民警不间断地上路检查,全年共查处交通违法数65起,其中客运超员6起,拖拉机载人13起,低速载货汽车载人13起,其他交通违法行为31起。
通过责任制的落实,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和对重点车辆管理,我乡辖区内公路、乡村道路没有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单位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一起负有责任的死亡交通事故。
七、为贯彻落实隆政办发〔20__〕54号《隆阳区“迎奥运、办城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确保奥运会、城运会期间全乡有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力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党委政府通过研究,立即成立了__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__派出所,由冯爱芹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同时,制定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6月1日至7月15日,__派出所派出警力逢街天上路进行检查和劝阻,共检查车辆200多辆,查处交通违法数36起。6月20日,利用街天在__设点宣传,发宣传单1400份。通过认真开展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加大路面说服教育力度,我乡__至水眼、__至马鹿塘、盛家至龙洞等路段的一些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的消除。
一、森林防火工作:&8226;
(一)、宣传情况
1、12月28日,乡人民政府召开全乡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号召全乡人民积极参与森林防火。
2、书写宣传标语100余条,发放、张贴县、省级森林防火命令各120份,送达森林防火户主责任书6000余份,悬挂森林防火五彩旗5组共30面。
3、在林区集市利用广播宣传森林防火政策法规累计110小时以上。
4、制作有关森林防火布标22条,悬挂于各个集市及重点林区。
5、继续在学校开展“五个一”工程宣传活动(黑板报6期,有关防火作文200余篇)。
(二)、责任制落实
1、12月28日,乡人民政府与各村委会支书签订《乡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
2、12月5日乡林业站与22名巡山员签订《乡村级巡山员20__年森林防火责任书》,又于20__年2月19日与新增加的33名巡山员签订了该责任书。
3、20__年1月,乡林业站与南盘江林业局联合与乡护林员及42个重点自然村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书。
4、20__年2月1日,乡党委书记与林业站站长及各村委会支部书记签订了《乡20__年森林防火安全目标责任书》。
(三)、火灾情况
截至20__年6月1日,全乡境内(国有林区)共发生森林火灾3起,其中:一般森林火灾1起,较大森林火灾2起。火场面积共631.8公顷,受灾面积共92.62公顷,受灾林木为华山松、桉树、杉木及栎类阔叶林,幼林损失为17.8万株。卫星热点5个。前后共出动汽车207辆次、摩托车255辆次,出动干部职工1040人、群众940余人,扑火过程中均未出现人员伤亡事故。
二、人工商品林试点采伐工作
(一)、计划情况
乡20__年第一季度计划采伐人工杉木林蓄积量10600 m3,安排在笼嘎、纳厦、纳非3个村委会 21 个村小组共 97 户。现正在进行其他季度作业设计,预计2周内完工。
(二)、伐区调查结果
通过半个多月的采伐作业设计及内业整理,得出结果如下:
1、纳厦村委会20__年第一季度森林采伐试点落实在10个村小组41户,55个采伐地块,采伐面积335.4亩,采伐树种杉木,采伐株数46894株,蓄积量3759.4m3,材积2993.3m3,采伐年龄均在15年以上,采伐类型均为主伐,采伐方式均为皆伐。、
2、纳非村委会20__年第一季度拟森林采伐试点落实在 7个村小组40户,47个采伐地块,采伐面积427.1亩,采伐树种杉木,采伐株数61866株,蓄积量5437.9m3,材积4298m3,采伐年龄均在18年以上,采伐类型均为主伐,采伐方式均为皆伐。
3、笼嘎村委会20__年第一季度拟森林采伐试点落实在4个村小组23户,26个采伐地块,采伐面积430亩,采伐树种杉木,采伐株数47162株,蓄积量5881.3m3,材积4929.9m3,采伐年龄均在17年以上,采伐类型均为主伐,采伐方式均为皆伐。
三、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工作
20__年6月中旬,在我乡5个村委会16个村小组进行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工作,共计兑现:面积10153亩,4.75元/亩,合48226.75元。
四、营林工作
1、落实油茶样板400亩。
在乡人大,纪委的检查监督下,通过乡党委、政府的积极努力,项目实施村村社干部的共同配合、协调,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了我乡2008年度项目收尾和2009年度项目的启动工作。
一、2008年项目实施完成情况
在2008年,我乡忠义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后山村委会寒镜罗村民小组被列为区级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村,在挂钩领导和挂钩单位的大力扶持下,在区扶贫办的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项目实施村群众经过一年的努力,顺利完成了2008年所有实施项目。
完成的扶贫项目有:
(一)忠义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区级项目
为切实解决忠义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落后的交通环境状况,结合“要致富、先修路”的原则,根据忠义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实际,对原有的三条村道进行拓宽、铺砂及开挖边沟,现已改造村道2.5公里;人畜饮水项目:新建水池50m32座、
20m31座,埋设钢管2700m,铺设管道入户;产业结构调整:续断种植8亩,木香种植16亩;生猪养殖母猪24头,公猪1头。
忠义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区级整村推进项目投入资金28.8万元,其中:扶贫资金投入15万元,挂钩单位扶持资金10万元,群众投工投劳及自筹折资3.8万元。
(二)后山村委会寒镜罗村民小组区级项目
1、水泥路建设:完成后山村委会寒镜罗村民小组2公里水泥卫生路,投入资金8.6万元。
2、人畜饮水项目:新建1m×1m×1m压水池2座,4m×4m×3m压水池1座,改造和更换原有的水管,更换1.5英寸钢管2050m,投入资金11.9万元。
3、活动场所建设:建设会议室3间,办公室3间以及活动场所墙面粉刷,厕所修缮,10套桌椅板凳购置,投入资金6.05万元。
4、篮球场建设:为促进该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建设一块篮球场,两个篮球架,篮球场周边拦土墙及看台建设,作为寒镜罗村开展文体活动场所,投入资金3.6万元。
后山村委会寒镜罗村民小组区级整村推进项目共投入资金30.15万元,其中:扶贫资金投入15万元,挂钩单位扶持资金2.9万元,群众投工投劳及自筹折资12.25万元。
2008年,全乡共计投入资金58.95万元,其中:扶贫资金投入30万元,挂钩单位扶持资金12.9万元,群众投工投劳及自筹折资16.05万元。
二、2009年扶贫项目启动和实施情况
在2009年初,我乡羊见村委会建乐二组、金安村民小组,被列为2009年省级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村,忠义村委会烈足村民小组被列为2009年市级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村,龙潭村委会五箐明村民小组被列为2009年区级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村,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四个村所实施的项目已完成了项目规划和编制工作,现正在紧张实施中。
实施的项目有:
(一)羊见村委会建乐二组
1、水利工程:新修水利灌渠长794m,其中:扶贫资金投入6.96万元,群众投工投劳折资0.9万元。
水泥渡槽长11m,合计投入资金0.11万元,扶贫资金投入0.11万元。
拦土墙长68m,高2m,宽0.8
m,合计投入资金1.31万元,扶贫资金投入1.31万元。
2、新建大桥:新建大河桥,长3.5m,宽3.2m,高2.5m,共投入资金1.72万元,
连心桥加固,长3m,由原来宽2m扩宽为3.2m,高2.5m合计投入资金1.31万元,其中:扶贫资金投入1万元,群众投工投劳折资0.31万元。
3、基本农田建设:土坎坡改梯30亩,每亩补助500元,共投入资金1.5万元。群众投工投劳300个工日,折资0.9万元,合计投入资金2.4万元,其中:扶贫资金投入1.5万元,群众投工投劳0.9万元。
4、产业发展养殖业:购买种公水牛一头,种公水牛投入资金0.8万元,其中扶贫资金投入0.6万元,农户自筹0.2万元。
种植业:该村良好的气候条件,发展核桃种植80亩,40户每户2亩,补助资金300元/亩,群众自筹100元/亩,共投入资金2.4万元。其中:扶贫资金投入1.6万元,农户自筹0.8万元。
5、标志碑:建设一个标志碑,投入扶贫资金0.2万元。
羊见村委会建乐二组共计投入资金18.11万元。
(二)羊见村委会金安村民小组
1、水泥卫生路:新修水泥卫生路长173m,路宽2.4m,投入资金4.636万元。
2、水利工程:新修水利灌渠2000m,投入资金13.14万元。
3、蔬菜种植:该村良好的气候条件,发展蔬菜,水果玉米种植83.3亩,投入资金3.333万元。
4、基本农田建设:石坎坡改梯,用石坎砌田埂进行30亩农田改造,投入资金3.3万元。
5、标志碑:建设一个标志碑,投入资金0.2万元。
羊见村委会金安村民小组共计投入资金24.61万元。
羊见建乐二组、金安村民小组省级整村推进项目需要投入资金42.72万元。
(三)忠义村委会烈足村民小组
1、基础设施建设:村组公路建设长11公里,宽3米砂石路,共投入资金18.7万元。
2、桥梁建设:桥梁7座,共投入资金3.15万元。
3、涵管铺设:涵管38个,共投入资金1.255万元。
4、人畜饮水工程:50立方水池2个,30立方水池1个,共投入资金3.02万元。
5、产业发展:种植木香20亩,共投入资金0.6万元。
养殖种牛一头,种羊一只,种猪一头,共投入资金1.26万元。
忠义村委会烈足村民小组市级整村推进项目需要投入资金27.985万元。
(四)龙潭村委会五箐明村民小组
1、水利工程:4000m1寸胶管需投入资金1万元,4500m1寸钢管需投入资金9万元,合计投入资金10万元。
蓄水塘工程:新建4个50m3的灌溉水塘,需投入资金1.4万元。
2、公路建设:水泥卫生路长1500m,宽2m,厚0.2m,需投入资金9.6万元。
砂石路建设:对五箐明长500m,宽3.5m的公路进行路面平整,铺设砂石每米投入资金40元,需投入资金长2万元。
田间路建设:新建规格长800m,宽4m的田间公路,需投入资金9万元。
3、产业发展:购买种公黄牛、水牛各一头,种公黄牛、水牛投入资金2万元。引进种羊4只,投入资金1.6万元。
由于该村良好的气候条件,发展核桃种植100亩,投入资金2万元。
4、标志碑:建设一个标志碑,投入资金0.2万元。
龙潭村委会五箐明村民小组区级整村推进项目需要投入资金37.8万元。
我乡2009年扶贫开发项目共投入资金108.505万元。
三、效益分析
通过对这几个村社扶贫项目的实施,使得他们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观,一是道路建设项目的完成,拉近了与外界的距离,加大了这些村社与外界的联系,信息的交流得到了很好的实现。二是教育教学设施的完善,学生在德智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全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充分体现了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基础设施优先,产业培育为重,救济扶贫为辅的指导思想。三是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畜牧业得到空前发展壮大,经济作物面积大幅度提高,增加了农民收入,为该村的脱贫致富提供了有利的保证。在这几个项目的完成后,项目实施村的经济、社会、精神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人均经济收入有望达到并超过965元以上,最终实现群众的彻底脱贫。
四、扶贫资金状况和管理
2009年我乡扶贫开发项目共计投入资金108.505万元,其中:扶贫资金投入60万元,挂钩单位扶持资金4.96万元,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折资43.55万元。
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在党政集体领导下,乡长一支笔审批,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进行封闭运行。做到专款专用的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保证了扶贫资金的高效使用,确保了项目顺利实施。
五、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乡党委、政府牢固树立贫困不是社会主义的意识,把扶贫开发任务当作是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来抓,按照我乡“基础强乡、产业富乡、科教兴乡、民主管乡、依法治乡、和谐树乡”的发展思路,吃透乡情,立足实际,先急后缓,以基础设施优先,产业培育为重,救济扶贫为辅的方式进行。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认真分析、论证、立项、注重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和效益评估,全面论证,合理布局,认真筛选,措施配套,精心组织实施。从解决道路交通,人畜饮水,水利项目,不断强化全乡的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在产业上,注重当地环境,向“一村一业,一户一品”的格局发展开来,全乡人民正以昂扬的斗志,从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迈进。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我乡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特别是山区贫困程度深,气候影响比较严重,加之村组干部对扶贫项目经验欠缺,未能做到相当圆满,仍出现了一些不必要出现的小问题。
冬春两季正值霜冻十分严重时期,又逢农忙季节,造成施工期短,任务重,组织投工投劳困难,管理配套服务跟不上,使工程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有的项目由于山体地质结构复杂,地势险要,岩层及土层不稳,有的整个坡面和村庄发生滑坡,对部分项目实施造成了严重影响。
六、今后的打算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员担任“六大员”的职责,针对没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实际,我不断学习,以提高自身农村工作的理论水平和政策引导能力。一是认真学习学院组织人事部出台的相关文件和工作队员管理规定,听取前两批工作队员的经验报告;二是认真学习省、州、县三级出台的管理措施;三是认真学习元谋县新农办下发的工作简报和材料汇编。通过学习,迅速弥补了自己农村工作经验缺乏的困难,对新农村建设的性质、特点和要求有了较深的认识,为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认真学习文件和材料的同时,通过参加各级各部门召开的新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素质,如楚雄师范学院召开的动员会、省级下派新农村建设工作队视频动员会、元谋县第三批新农村建设工作动员会和元谋县2012年农村工作会议等。我认真领会会议精神,使会议精神转化为促进自身工作热情和能力提升的强大动力。
二、深入基层,走村串户开展工作调研
前期工作以调研为主。姜驿乡是一个集高寒、冷凉、民族、贫困于一体的山区乡镇,民族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惠农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的难度很大。在乡党委政府的关心领导和村委会干部的支持配合下,我利用到各村委会进行2012年度工作考核的机会,深入全乡开展工作调研,对全乡的土地、人口、民族、男女比例、年龄结构等自然情况作深入了解,并专题调研姜驿乡基层党建工作。其间,我们几次上白果,下太平,徒步翻越马腊梁子,深入民族宗教复杂的贡茶村委会,与基督教堂负责人面对面地交谈,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调研结束后,撰写出《加强组织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姜驿乡基层党建工作调研》的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全乡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此外,还重点调研各村委会、村组的经济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当地经济支柱产业运行情况,对比出优劣势,帮助当地干部群众积极思谋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路子。
三、倾听群众呼声,力所能及地为干部群众排忧解难
争取资金支持地方建设。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困难,我作了认真对比和思考,并将工作思路向原派出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学院党委李云峰副书记不辞辛劳,远赴姜驿看望指导,并协调资金给予大力支持。其中,为姜驿乡中心学校购置了总价值为13000余元的700册图书建成一个图书室,为姜驿、糯拉蚱两个村委会的部分农户购买了1000余元的农用物资作结对帮扶。
协助村干部做好日常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我以满腔的热情和责任感,积极协助村委会干部做好日常工作。一是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协助办理相关事项;二是认真填写抗震救灾及各类扶贫救助物资发放数据,配合村干部做好群众拆除危房和移民搬迁的动员工作,整理村委会个人和集体抗震救灾先进事迹材料;三是协助村干部制定村规民约和工作制度,清理各种档案材料,完善议事程序,规范工作程序;四是协助村干部做好姜中村自来水管道架设的勘探和测量工作,协助贡茶村委会实施好少数民族散杂居工程项目;五是到小海子村统建点参加绿化植树活动,参加水平石、姜驿等村委会的河道、沟渠的疏浚工作;六是协助相关部门举办党员培训班和农村致富能手培训班,共培训党员、致富能手300人次;七是围绕中心,协助乡村干部做好新农合收缴和林业改革工作,以扎实的作风展现工作队员的风采。
当好党委政府的得力助手。一年来,我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工作有条不紊着力推进。首先,拓展宣传途径,通过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及时传递党委政府的声音,反映姜驿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一是对乡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及时报道;二是对乡党委纪念建党88周年庆祝暨表彰活动进行及时报道;三是对姜驿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报道,所撰写的新闻稿件,已被各类媒体采用。其次,发挥特长,以文学作品的形式反映姜驿的历史文化与现实面貌,让外界更多地认识姜驿,了解姜驿,所撰写的长篇散文《风雨苍茫姜驿道》在《元谋文艺》等刊物相继刊出后,被新浪网、中国龙韵书画交易网等网站以显要位置转载,以此文为脚本的dv拍摄正在进行之中,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再次,圆满完成“8.30”地震周年纪念活动的相关任务。一是经过艰苦奋战,做成五块反映地震周年建设成就的宣传展板,图文并茂,视觉效果强烈,受到了上级领导和当地干部群众的好评;二是完成专场文艺演出舞台的搭建、管理及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
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我非常重视与基层群众的关系,把一点一滴为民办实事作为永恒的理想信念与工作要求。面对基层群众上街照相难的实际,我们到画匠、七嘎等地为村里80岁以上高龄的老人拍照,无偿地为他们洗印照片、办理低保和健康补贴等各项手续。于细微处见精神,这些事情,在我们看来微不足道,却为当地群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解决了实际困难,受到了干部群众的感激与好评。
当好人民群众的调解员。基层工作纷繁复杂,矛盾突出,在工作中,协调解决矛盾纠纷成了重要的任务之一。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我对辖区内出现的多起群众纠纷作了调解,其中有邻里矛盾、婆媳矛盾,干群矛盾等。在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教育下,各种矛盾均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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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从安排,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1、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带领乡文化、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对娱乐场所、网吧、文化活动室、商店进行督察,确保文化市场的整洁和规范。
2、在2012年中考期间,作为姜驿乡中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全程负责考试的监督与指导工作。一是召开中考工作会议,明确医疗、卫生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二是协同相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三是加强试卷在接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四是严格监考过程的各项程序,确保中考工作顺利进行。
3、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指导并协助乡党政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对姜驿村党支部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督促检查,指导党员干部撰写学习心得及其他汇报材料。
4、加强对工作队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召开工作队员会议,学习和传达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集思广益加以解决。加强队员的纪律教育,对工作中出现的脱岗、麻痹、推诿、责任心不强等行为进行教育。
5、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一是对各种出差,如到县城开会、制作宣传展板等发生的生活费用自理,没向乡政府报过任何账目;二是对县农办给予工作队的活动经费实行资金与账目分开管理,集体讨论决定资金使用,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县农办及全体队员监督。
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2月15日)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全县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上印发的几个文件,县委都专题进行了研究,是这次农村换届选举重要的政策性指导文件。陈书记讲话很全面,我完全同意。请大家按照文件和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三点:
第一,要充分认识这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重要性和特殊性。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在“十一五”开局之年,也是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进行的,对于提高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对于完成“十一五”的各项目标任务、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县委已经制定了“十一五”规划建议,县人代会上还要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蓝图都很好,蓝图变成现实,最终还是需要各级组织各级干部去抓好落实。特别是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以后,省委、市委对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高度重视。下一步,国家省市都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如果没有一个好班子,不把基层组织建设好,投入的钱就发挥不了作用,新农村建设就是一句空话。搞好这次农村换届选举,对今后五年工作至关重要,搞好了,对推动**的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搞不好,全县大局都受影响。需要强调的是,过去村委会换届选举主要是政府和民政部门主导,这次自上而下都是由各级党委直接领导,这也是对党委书记驾驭能力和水平的一次考验。为加强党在农村的领导,这次明确提出了“四个提倡”,特别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先竞选村主任,提倡党支部委员竞选村委,而且比例要相对提高。尽管我们强调不搞一刀切,但这也是今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一个特殊之处,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大家对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重要意义必须高度重视,从现在起要切实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摆上突出重要的位置,认真把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实效。既然国家已经把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写入法律,就不能应付差事,就不能只是给上级做样子,必须从政治的、大局的高度,确保把这项工作完成好,实实在在地把基层组织建设好。要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因村制宜、一村一策,严格程序、依法办事,规范运作、整体推进”的思路,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自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用正气指导换届,在换届中体现正气,切实把群众信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够带领村民致富的人选进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各乡镇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夯实基础工作,增强主动性,减少随意性。对一些重点村、难点村,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把握,亲自研究,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方案,确保选举成功,不留“后遗症”。特别是对一些班子战斗力不强的村,表面稳定实际上群众对班子已经不拥护的村,要通过这次换届选好配强,换出团结,换出发展。
第二,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严格依据政策和法律办事。通过农村多年的工作经验看,任何时候依靠群众、宣传群众都是我们推动各项工作的法宝。总结农村费改税的成功经验,主要是搞好宣传发动。农村群众一家一张明白纸,政策是什么、怎么办,都给群众讲得一清二楚,这么大的体制变化,全县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很成功,就是在于精心组织,在于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和依靠群众,这一条希望各乡镇党委任何时候都不要忽视。领导小组要专门就宣传发动问题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宣传部、组织部、民政局要联合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提纲,形成统一口径,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明白纸等各种宣传手段,集中开展一次有规模有声势的宣传发动。除了县里统一搞的宣传提纲和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宣传,各乡镇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一定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要宣传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中干事、创业、为民的典型,就全县来说,农村“两委”班子绝大多数干部是好的,是有战斗力和凝聚力的,不要让群众误解为换届就是换人,要争取让大多数群众拥护和赞成的农村干部连选连任。要宣传有关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必须原原本本地把法律和政策交给群众,引导群众依法参与,依法选举,依法行使自己的民利,选好自己的当家人。要宣传“八不准”,纪委和组织部专门制定了“八不准”要求,机关党员干部不得为自己的亲属拉票贿选,不得插手农村换届选举,这些要求必须要宣传到每一名党员干部。要宣传“四个提倡”,宣传“七选七不宜”,讲清楚哪些人适合当干部,哪些人不适合当干部,切实做到家喻户晓,入脑入心,弘扬正气,端正导向。谁是公道正派的,谁是为群众干事的,广大群众最清楚,要充分相信群众是有正义感的,是有政策和法制精神的,只要宣传到位,相信99%的群众会围绕党委政府的主张,依法搞好选举。在宣传上大家一定不要忽略,要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提早把工作做到位。如果只是开个会,就匆忙仓促上阵,不注意宣传,不注意引导,一选举肯定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