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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失衡”心态。有的机关单位中年一般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工作时间长,经验充足,但是年轻的时候没提拔,收入涨得又慢;看着比自己年纪轻、资历浅、经验少的党员干部职务提上去了、收入涨上去了,心理觉得不服气,心态失去平衡。
二是“到站”心态。有的机关单位的中年一般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已过了获提拔的年龄,工作干得再好也改变不了职务现状,得不到一个“副科级”,产生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心态。
三是“吃亏”心态。一些机关单位中年一般党员干部认为,自己这一辈子很多灾难都赶上了,如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辛辛苦苦干了几十年革命工作,事没比别人少干,汗没比别人少流,但到头来职务没别人高,收入没别人多,觉得非常吃亏。
调查显示,全县机关单位中存有以上三种心态的中年一般党员干部虽然只是一部分人,但其危害性却很大,主要表现在:一是难领导。他们自认为比年轻领导党员干部资格老、能力强,不愿服从工作安排和调配;二是影响团结。他们平时牢骚多,对单位的很多事情看不惯,如借机构改革等时机发牢骚、洒怨气,影响单位团结;三是工作效率低。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能拖则拖,能溜则溜;四是形象差。服务态度不好,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在群众中的形象较差。
这部分党员干部的存在,导致了机关单位工作积极性的整体下降,给机关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带来不利影响。导致这部分机关单位中年一般党员干部产生不良心态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
从客观因素分析,主要有四点:一是缺乏年龄优势。基层党员干部选任工作中,以年龄划界限的现象比较明显,如强调副科级党员干部一般要在35周岁以下的年轻党员干部中选任,使中年一般党员干部失去年龄优势,觉得工作没奔头;二是晋升空间有限。各单位领导职数有限,相当部分较优秀的党员干部提升不了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选任工作不够规范,大部分是实职领导转任,而一般党员干部晋升的较少,使中年一般党员干部看不到晋升希望,失去工作热情;三是激励机制不够健全。现有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第十三个月奖励收入等机制激励效应不明显,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激发不了中年党员干部积极性;四是收入结构体系不甚合理。现有的公务员收入结构体系既无法完全实现“奖勤罚懒”的目的,也没有很好地实现“高薪责重、低薪责轻”的区别,一些中年一般党员干部在单位上承担了大量的工作,收入却比工作量相对较轻的科级党员干部少。
从主观因素分析,也主要有四点:一是学习不够。部分中年一般党员干部不注重学习,素质难提升,跟不上形势发展;二是资格意识强。部分中年一般党员干部资历、资格意识强,眼见得不到重用,就怨天忧人;三是自我评价过高。部分中年一般党员干部对自我认识不全面、不客观,总觉得自己是个人才,长期被埋没,施展不了才干,导致心理扭曲;四服务意识弱。部分中年一般党员干部“官本位”意识强,服务意识不到位。
基层机关单位中的中年一般党员干部正值年富力强,工作经验充足,是党政人才队伍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及时有效地调整这部分党员干部的心态,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是新时期基层党员干部工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新问题。为此,资溪县正在积极开展调研,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逐步建立健全有关机制,加强全县中年一般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使其成为三个文明建设的中坚力量之一。
一是完善中年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机制。根据大规模培训党员干部的要求和规划,对中年一般党员干部队伍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找准存在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施教,如对思想滑坡的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对服务意识弱化的加强宗旨教育,对工作技能落伍的加强技能培训等,进一步增强中年一般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工作能力,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是改进中年党员干部选任机制。在积极培养提拔使用年轻党员干部的同时,亦重视对中年党员干部的提拔使用。对经各方面考核,确属优秀的中年一般党员干部,及时选任到领导岗位上来;对一些受单位领导职数限制,不能提任领导实职的优秀中年一般党员干部,在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范围内,定期选任主任、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使中年一般党员干部多一条晋升渠道,让实干、苦干的中年一般党员干部看到升职希望,以激发工作积极性。
三是健全中年党员干部岗位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机关单位内部党员干部轮岗制、工作报告制、工作例会制、定期评议制、聘请群众监督员制等制度,对在单位内部中层岗位或重要岗位上的中年一般党员干部(含股级党员干部),加强岗位监督,防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严格行政问责,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增强政府执行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为深入贯彻实施《市行政问责规定》,建立行政问责长效机制,现就加强行政问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行政问责工作方向
(一)坚持围绕推动责任落实、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要把推动尽职尽责作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注重制度建设,加快形成确责、履责、问责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要把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问责跟着问题走,发现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以有效问责促进责任落实、作风改善和效能提升。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民生、政令畅通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监督整改落实。要注重工作方法措施和目的效果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和激发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争先创优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快形成面对本职岗位主动尽责、面对群众需求敢于负责、面对发展难题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努力为新战略实施创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建立健全行政责任体系
(二)建立部门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对照“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部门、单位职责目录。对上级机关分解落实的目标任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要登记建档,及时组织落实并反馈结果。部门之间发生职责争议,提出争议的部门要主动协商解决,对因不主动协商解决或者相互推诿而影响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从严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将承担的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科学分解到内设机构、工作岗位或者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明确不同级别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的责任范围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职责具体、无缝衔接的岗位责任体系。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按照事权或者区域划分行政执法责任,将每一项执法职责和每一个执法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要根据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编制岗位说明书,对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岗位关系和能力需求进行具体化、明确化,以此作为人员培训、考核、选任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细化问责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健全工作规范和业务标准体系,使每项工作、每个任务、每一环节都有清晰、直观、可操作的标准依据。要认真对照《市行政问责规定》规定的4个方面、36种问责情形,全面梳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制度防范约束力。要把36种问责情形同本部门、单位各内设机构、各岗位负责的具体事项或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针对性强、体现部门特点、符合岗位工作实际的具体问责事项目录,切实将问责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和改进监督考核
(五)建立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牵头组织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监管、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落实行政监督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会议沟通协调制度和行政问责案件移送制度,及时互通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资源整合、行动协调,提高层级监督合力。
(六)突出层级监督重点。各级监察机关要以专项检查、督办检查、重点抽查、办理投诉举报和舆情跟踪等监督方式为主,重点加强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利益、政令畅通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政风建设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要着力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单位及下级机关行政监督和问责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做好日常行政监督与问责工作。要研究建立科学的推行行政问责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和激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主动加强内部监督与问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共性指标纳入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七)建立公众企业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在市长公开电话平台开辟企业、投资者服务专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企业、投资者网上直通车栏目,多渠道受理涉企投诉,跟踪办理进度,回访办理效果,着力解决企业办事难、经营环境差等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群众投诉、举报登记办理制度,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归档备查。
(八)建立健全舆情问责信息处理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制度,加强同媒体的信息沟通,对舆情监测发现和媒体直接提供的涉及行政问责的事件或者线索,要发现一件、登记一件、转办一件,并督办落实,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舆论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问责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媒体反馈。建立舆情问责案件办理情况考核制度,按月通报办理情况,并作为年度行政问责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配合媒体对负面事件进行调查、报道。对行政机关干预、阻挠媒体监督,或者对媒体曝光的问责事件不及时调查追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九)建立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内部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坚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的原则,对职责履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的协同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查找、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既要追究个人的责任,又要查找管理上的责任;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制度上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十)深入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政府绩效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修订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改进管理方法,着力提升政府绩效管理的职责、结果和标杆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各政府部门、单位围绕新战略实施履行职责、争先创优。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履职绩效计划和报告,接受公众评议和监督。对绩效评估结果不达标、群众评价满意度低的单位,要列为重点监督对象,跟踪督办,限时整改。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和服务,并向绩效管理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十一)加强对人员岗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把任务目标、岗位职责和公务员的实际履责情况结合起来,根据岗位职责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建立分级分类公务员考核制度,做到考实绩、考实效,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岗位能力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二)加强警示教育。全市及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行政问责工作会议,通报行政问责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查找原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要突出领导、中层和重点岗位,采取风险提示、警示谈话等多种形式,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
四、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市行政问责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发现管辖权限内的问责情形的,不论涉及哪一个单位、哪一个岗位、哪一级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快查、快办,有责必究。对行政问责案件多发,或者同一类问责案件反复发生的单位,同级监察机关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具有典型性、影响大的问责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开展案例分析,发挥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推动相同或类似问题的有效防范和解决。
(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部门、本单位推行行政问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发挥履职尽责、争先创优的表率和带头作用,并严格督促和约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高效服务。对政府部门、单位发生行政问责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问责处理被监察机关先行立案的,媒体曝光的政风问题在全市、全省、全国产生不良影响的,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的,以及群众、企业投诉较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并实施问责。
(十五)依法、合理地适用问责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要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问责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合理适用问责方式,该从严的要从严,提高问责的公信力。对媒体、舆论关注的问责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积极做好对行政问责处理结果的说明解释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行政问责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推动本地区问责方式适用标准的统一。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