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付款申请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需要提供纸质资料如下:
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售汇申请书(空白银行有)
b. 境外汇款申请书(空白银行有)
c.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d.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 承诺函(预付款时需要提供)
f. 报关单
(2)付款流程
1)需要付款时先在GS系统上提交借款单或者报销单,待审批流程完成后,按照合同及发票上的信息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完成后,连同报销单拿到财务,a项和b项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盖章后拿回。
2)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承诺函需提交用印审批盖公司章
3)上述资料准备好后到浦发行进行付款
注意:1. 付款前联系财务确保账户上有钱
2. 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时注意字迹工整,一笔写好,不可涂、抹、擦。
3. 盖章时注意区分西安航空制动和中航飞机章,以防财务盖错。
2、银行保证金购汇业务(A286材料款,特点:量大,金额大)
(1)需要提供纸质资料如下:
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售汇申请书
b. 进口通知书回执
c. 背书申请书
d. 承诺函(承诺报关后给关单)
e. 承兑通知书
上述五项资料提用印审批,加盖公章,拿浦发银行13楼进行付款
(2)付款流程
付完材料款后,在浦发行拿正本提单(提单有背书银行章),将正本提单快递到天津港进行货物发放行。
报关所需资料:
a. 正本提单3份
b. 发票(invoice)
c. 报关委托书
d. 箱单(Packing list)
e. 手册前两页
后四样均为扫描件。
注意:正本提单特别重要,千万不能丢。
(3)付钱后银行回单
a. 购汇通知书(银行返一联)
b. 承兑通知书(浦发行13楼拿)
c. 汇率兑换小样(付完钱银行出)
d. 背书手续费(过两天去银行拿)
关键词:UCP600;UCP500;信用证;开证行;开证申请人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2-0071-0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已经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UCP600无论在结构逻辑还是内容上都对UCP500有较大修改,毫无疑问,这些修订对信用证的当事人,特别是银行会产生重要影响。而作为信用证契约的承诺人。开证行就更应该熟悉新惯例,对自身利益进行保护。
一、对开证申请书的修订
关于在信用证业务的首要环节,即信用证的开立环节中的风险控制,开证行应根据UCP600的解释,对开证申请书进行修订。
在目前的多数开证申请书中,信用证的兑用方式一栏经常填写为公开议付。UCP600中新增了一条即第6条dii,“……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据此。受益人’可以在任何地点提交单据,而不仅仅限于受益人所在的国家。位于A国的受益人可以在B国交单。这一解释可以方便跨国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灵活地开展业务,理论上允许全球交单的存在。但由于交单地点的难以确定,且基于时差关系,全球交单存在难以判断信用证是否过期和是否迟交单的问题。因此,在UCP600实施后,议付信用证的兑用地点不应模糊地规定为any bank,而应该明确注明一个地点,如any bank in xx country,以便开证行判断交单的路径以及交单的时间。
2007年7月1日开始,在以SWIFT方式开立的表明适用UCP600的信用证中,31D域和41A域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31D域中“Date and Place of Expiry”(MT700,705,710,720,740)应规定信用证的最迟交单日期和单据可以提交的具体地点;41A域中“Available with…Bv…”(MT700,705,710,720)中应规定信用证的兑用银行或交单地以及信用证兑用的方式,其中两个域中的地点应保持一致,以免引起受益人和议付行的误解。
根据UCP600第12条b款:如果信用证的兑用方式规定为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或者承兑(acceptance),该条款做出如下解释:“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UCP600允许指定银行贴现自己承兑的汇票、购买自己承担的延期付款承诺,因此,在UCP600中,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可以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使得受益人可以提前得到银行的资金周转。另外,提供融资的银行权益也从惯例中得到了保护,延期付款行可以取得像票据法中善意持票人一样的地位。而且。根据第2条对指定银行的解释,指定银行是“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承兑信用证中如果系开证行自己兼任承兑行,则可以买入自己承兑的汇票。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也可在开证行兑用,这样明确了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由于在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中,指定其他银行融资风险比较大,所以在开证申请书中应明确由开证行自己兼任承兑行或延期付款行。
开证行在审核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避免申请人使用符号或模糊的词语,例如“One copy ofthe invoice/Bill of Lading”,其中“/”的意思无法确定,“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再如:“Either one invoice or Bill of Lading”。在此。“or”的意思比较模糊,在交单时可能会产生不符点争议,对开证行不利。另外,在开证申请书中要避免使用“collection”字样,以免被误会为托收。
二、关于信用证的修改问题
UCP600第2条中对信用证做出了重新定义:“(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据此,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没有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UCP600同时再次坚持了各国法律普遍认同的“沉默不等于接受”这一原则,在第10条c中指出:・t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因此,受益人可以用交单来表示是否接受修改。然而,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发出修改电文,受益人未以声明表示接受而径直交来一套单据,开证行就需要仔细审核单据。以确认交单和修改前的信用证一致还是符合修改后的规定,这无疑是费时费力的,而多数银行的第一反应都是交单即意味着受益人接受了修改。为避免此种争议的产生,有的开证行会在修改中规定受益人接受的期限,但根据UCP600第10条f款“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因此,为在信用证修改时占据主动,节约业务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开证行应在修改电文中要求“受益人交单时以单据形式提交一份证明信,声明是否收到修改。并列出接受了哪一次的修改”。
三、关于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
UCP600在第16条中说明了4种对拒付后单据的处理方式。这一条是UCP600相对于UCP500变化较大的一点,在UCP500的“在拒付时,开证行可以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者将退回单据”的基础上。增加了“开证行持单,直到从开证申请人收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在同意接受之前,收到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等处理方式。这些变动可以便利信用证依据的基础交易,降低单据从开证行退回到受益人之间的传递风险。由于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而开立的。而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之所以签订合同,其根本目的是得到合同项下的利益,即:受益人得到货款。开证申请人取得相应的货物。而以往在适用UCPS00的信用证中,一些开证行已经加列了类似条款。对UCP500第14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在拒付电附加“正就不符点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一旦放弃不符点。开证行将向其交单”等类似的条款,此类条款违背了开证行独立性付款责任,明显与
UCPS00是相矛盾的,而一旦与受益人发生纠纷,受益人便可以援引UCP500中对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解释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由于这样的拒付电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往往认为拒付无效。而UCP600的修改将明显有利于开证行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开证行对拒付电的措辞要注意遵循UCP600中的解释。另外,由于UCP600中还新增了开证行在拒付时可以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因此,对于一些可能产生争议的业务,开证行可以要求指定行在交单时说明如果出现不符点将如何处理单据,这也就要求开证行要认真查阅交单面函,并加强与指定行的联系。
四、关于单据遗失的问题
对于单据遗失的问题。UCP600第35条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UCP500中,相符单据在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后,如果单据遗失,开证行可以援引UCP500的第16条“对讯息传递的免责”免除付款责任。但UCP600更强调了开证行的第一付款责任以及该责任的不可撤销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收款权利。对于开证行来说,也并不意味着只要单据遗失,任何情况下都依然要履行付款责任,要注意这一条款中所指的发送的单据是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寄单方式必须按照信用证中的规定(如果有相关要求),并且单据的寄送者是被指定银行。只有同时满足了这3点,开证行才有付款的责任。
对于开证行来说,要尽量规避因指定行寄单遗失而带来的风险,同时,也要防范信誉不良的寄单行以单据遗失为由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从而构成欺诈。因此开证行应尽量避免开立以任何银行为指定银行的信用证,而应开立以开证行自己或海外联行为承付或议付行的信用证,并规定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如果开立以任何银行为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可以在证中规定对被指定银行的偿付必须以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为条件。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单据必须由指定方式寄送且指定信誉良好的递送机构,同时最好在信用证中规定单据分两次寄往开证行,以减少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几率。
此外,UCP600第38条b款中规定,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这一条的解释使信用证的转让更具有灵活性,能够保证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并满足现实业务需要。同时。还可以避免由于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信用证而引起的时间拖延,甚至影响贸易顺利达成的情况。再有,可以减少业务环节,减少第二受益人交单的不可控制性。
由于全国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财政国库资金拨付程序、政府采购的范围、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模式、集中支付机构的管理模式各不相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账务处理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下面按照我省省级财政相关的管理模式,就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会计核算进行一次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的账务处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经审批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月份拨款申请书》中“拨政府采购专户”金额,从财政国库、财政预算外资金 (或采购单位预算外)专户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转资金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财政预算内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付款——xxx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
购款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预算外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付款—— xxx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
购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或银行存款)
(三)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或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xxx单位一一预算内政府采
购款
暂存款一一xxx单位一一预算外政府采
购款
此时,只是财政内部资金的划转和账务处理,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主管部门不进行账务处理。
二、采购单位将单位自筹资金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的账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暂付款——xxx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
购款
贷:银行存款
(二)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其他应收款一一xxx财政支付中心一一政
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采购单位有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的处理,参照以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同)。
(三)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或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xxx单位一一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款
三、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拨付价款的账务处理
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根据《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以及规定的有关资料向供应商付款后的账务处理。
(一)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会计核算:
l.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暂存款—— xxx单位 预算内政府采购款
暂存款 ——xxx单位一一预算外政府采购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或银行存款)
2.行政单位会计记:
(1)财政拨入预算内资金: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凭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开具的《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账通知书》有关联记账:
借:拨出经费 xxx单位
贷:拨人经费 xxx单位
采购单位凭《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通知节》、《采购合同》、《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账通知书》、发货票等有关资料(下同,以下省略)登记有关账目:
借:经费支出——xxx类——xxx款 ——x
xx项 —— xxx目
贷:拨入经费——财政拨入xxx资金
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
借:固定资产一一xxx
《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账通知节》有关联记
账
贷:固定基金
(2)财政拨入预算外专户资金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凭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开具的
借:暂存款一一xxx单位
贷:暂存款一一xxx单位
采购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一一xxx类一一xxx款一一x
xx项一一-xxx目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一一财政拨人xxx收入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记
借:固定资产 xx
贷:固定基金
3.事业单位会计记:
(1)财政拨入预算内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凭《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账通知书》
政集中支付中心开具的支转账通知书》有关联记
借:财政补助收入一一xxx单位
贷:拨出经费一一xxx单位采购单位记
借:事业支出一一xxx类一一xxx款一一x
xx项——xxx目
贷:财政补助收入一一财政拨入xxx收入
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记
借:固定资产一一xxx
贷:固定基金
(2)财政拨入预算外专户资金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凭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开具的
《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账通知书》有关联记账:
借:其他应付款一一xxx单位
贷:其他应付款一一xxx单位
采购单位记
借:事业支出一一xxx类一一xxx款一一x
xx项一xxx目
贷:事业收入一一财政拨入xxx收入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
借:固定资产—— xxx
贷:固定基金
4.财政预算内总预算会计将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列报支出:
财政总预算会计凭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审批、拨款、签章后的《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有关联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xxx类 xxx款
xxx项
贷:暂付款一一xxx财政支付中心一一政府
采购款
5.财政预算外总会计将财政安排的预算外资金列报支出:
财政预算外总会计凭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审批、拨款、签章后的《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申支付拨款申请书》有关联进行账务处理:
借:预算外支出 ——行政事业支出等
贷:暂付款—— xxx财政支付中心——政府
采购款
(二)采购项目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会计核
算:
1.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借:暂存款——xxx单位——单位自筹资金政
府采购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或银行存款)
2.采购单位会计记
(1)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xxx支出一一xxx
贷:暂付款一一xxx财政支付中心一一政府
采购款
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事业单位会廿
借:xxx支出
贷:其他应收
采购款
采购物品属于XXX
记:
XXX
一一xxx支付中心一一政府
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
借:固定资产——xxx
贷:固定基金
执行异议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的,若异议没有理由,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1申请人:曹__,男,汉族,_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市__市__路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x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__x)永民执第__x2x--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__x)永民执第__x2x--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__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__x年12月x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__x年1x月1x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__-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__x年12月x日至1__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__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__x年1x月1x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__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x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二零__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2异议人(案外人):张__,女,____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__市__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160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人)。
申请执行人__市江汉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江汉区青年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大道邬树村x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__,男,汉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__,女,汉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x区__x路南__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市江汉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_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_、刘__、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张__与被执行人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____年9月14日签订《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____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____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____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____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__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____)鄂__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__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__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__
____年 5月 12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3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_,男,汉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伟区东方路小区100号。
委托人:张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__省__市西岗区沈阳路205号,电话:____________。
执行异议请求
请求__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__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_并告知,现受__市文圣区法院的委托,依据(___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__)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要求刘__予以配合,主动将位于宏伟区美林园小区D1-15号楼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交给他们执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公安局将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___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__)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所涉及的房屋并无证据证明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实系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购买,当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请贵院予以考虑。
二、假设贵法院有证据证明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属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那么贵法院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人)送达书面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为何时至今日,执行异议申请人并未收到贵法院的任何书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__市公安局亦未送达给执行异议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贵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依法予以纠正。如果贵法院要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请贵法院将相关执行的法律文书手续给予我们。
三、假如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__市公安局并非适格的执行主体。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我们在没有收到贵法院委托__市公安局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下,有理由拒绝公安机关的执行,请贵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原则。假若该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贵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备品?现在执行异议申请人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倘若被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为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请贵法院予以考虑。
综上,为了维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人请求贵法院充分考虑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缓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让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谢谢。
此致
__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律师事务所
张__律师
__x年十月三十一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4申请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请求事项:解除对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___与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_____在合肥市开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合同约定,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要求,申请人同意____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与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5申请人:__X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__X的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________X与天津市________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天津市__________与天津市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________X而不是案外人__X,,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__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________,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________,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__________,执行案外人__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此致
__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 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 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 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 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 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 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 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 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 付款方式
1.租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话费:通话明细于回国后两周内寄出,确认无误后由_________直接从申请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话明细通知单告知,通话费为_________国内消费,本公司无法开立发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领受书与通话明细以供报帐用。
4.其他费用:如原号设定、延迟归还赔偿损失等费用,均从顾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开立相关发票。
第十一条 取机、还机
1.取机:填妥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务手续。为安排出机作业及确保权益,请立即将本申请书回传客服中心。客服人员收到申请书,确认无误后将联络出机(机场取机或免费宅配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2.还机:申请人回国后,可至_________机场_________直接还机,或最迟次日前,须将手机随身包(含手机与旅充)装入附赠牛皮纸袋内至便利商店或邮局托运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谨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本手机与配件使用于通讯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条 手机与配件的遭窃、遗失、损毁之赔偿
1.本手机与配件一旦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应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停止通话处置。自发生遭窃、遗失当日起,至申请人通知本公司为止其间之通话费用,不论其是否为申请人所用,皆需由申请人负担。
2.此外,自失窃、遗失当日起至回国预定日为止之租金与押金,仍须由申请人负担。
3.若遇本手机与配件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须支付以下金额。
(1)手机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2)充电器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3)面板损伤赔_________元,
(4)包装袋遗失赔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手机与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务所使用之手机与配件仅限于_________地区使用。
2.若因下列各项限制,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1)本手机的发话与受话,有被窃听的可能性。
(2)本手机在_________国内,因手机所属_________电信公司因电信设备障碍、阻断、电波覆盖、工程维修等导致电讯不能传达、通讯不良、断讯或其它无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机与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预知的功能与零件临时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与本公司之联系
申请人在本手机与配件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通话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络。在发生问题时,若因申请人未立即与本公司连络所导致的损害,除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外,其余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使用
申请人不得将租用本手机与配件及自本公司所获之权利,转让、典当或转借给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与本手机配件组有关之权利的行为。若违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第十七条 不担保契约
若因申请人无法将本手机与配件用于通讯等目的,而导致申请人及第三者权益受损时,无论其原因为何,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八条 同意管辖
本公司和申请人之间,若因本契约内容而产生诉讼问题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1、分支机构内部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是否按照要求填写“一般内部账户开立、变更申请书”并上报计划财务部审批;专用内部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是否按要求填写“专用内部账户开立、变更申请书”上报计划财务部,由省联社进行最终审批。
2、分支机构开立的内部账户是否用于核算客户资金。
3、分支机构内部账户资金支付时,是否填写“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账有权人审批表”,其他应收款“费用挂账(核心)”科目单笔垫付资金支出金额壹万元(含)以下的,是否由坐班主任审核,支行行长审批;单笔垫付资金支出金额壹万元以上的,是否提交书面申请至本行计划财务部履行审查、分管财务行长审批;月底“费用挂账(核心)”科目是否结平无余额。
4、核心业务系统其他应付款科目账务处理资金支出时,单笔资金支出金额伍万元(含)以下的,是否由本机构会计主管审核,支行行长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审批;单笔资金支出金额伍万元以上的,是否提交坐班主任审核,支行行长审批。
5、是否通过柜面内部账手工记账交易发起多借多贷业务。
6、分支机构检查过渡性质的内部账户日终余额是否为零。资金过渡户(20110301)”科目下的账户日终有无余额,因为失败导致的余额(因委托单位的原因且有书面说明的除外)是否超过3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失败有无说明;待转存款过渡户(20110302)”科目下的账户日终有无余额。
7、分支机构应收账款挂账是否设置挂账到期日期,应收账款挂账期限是否超过2年;应付账款挂账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8、一年后经济事项未完结的原则上是否划转总部计划财务部应付账款挂账;不能及时清理的,是否提交书面说明至计划财务部审核同意。
9、内部账户款项的来源与运用是否合规。
10、分支机构非正常付款是否经有权人员审批,是否存在内部账户资金支付超过壹仟元整采用现金方式。
11、内部账户付款凭证后面是否附相关附件,如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书、银行汇票底卡、银行本票底卡、税票、利息清单等。
12、分支机构是否违规为内部账户计息。
13、分支机构内部账户余额为零且超过一年未使用的,是否办理销户清理。
内容摘要:信用证独立性特点表明,信用证一经开出和投入使用后即脱离基础关系的羁绊,封闭运行生效。但受一些因素冲击,其独立性特征弱化,并且弱化趋势将逐步显现。这些变化的意义在于它使信用证整体功能更为有效。
关键词:信用证 独立性 弱化 因素
引言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跟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提供贸易便利化诸多功能。特别是信用证独立性特点更是信用证发挥其功能的重要特征。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600)对跟单信用证的独立性的定义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为进一步说明信用证独立性,第五条界定了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割断了信用证可能连带的其他业务。信用证独立性使之摆脱了信用证形成的基础关系的羁绊,信用证在很大程度上可封闭自行运行,但其关联因素是存在的。这些关联因素减弱了信用证独立封闭运行的效力,并且这种弱化的作用可能还会加强。显然任何一个系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封闭的系统,因此对这些因素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信用证独立性特点,进一步发挥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促进成交、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信用证关系链条的法律关系
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600)中,对于信用证有关联的关系首要的是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它是信用证开立的一个基础。信用证独立性表现在其一旦开出,就有其独立效力,不受其他契约关系的管制,特别是对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的排斥最为明显。但其关联性表现在信用证开立的基础是买卖双方的合同,没有这个合同(不一定是书面纸质合同),信用证开立是无源之水。
另一个契约关系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这个关系也是一个基础的关系,尽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600)以隐含的方式在第五条中进行表述,将它称为“其他合同”。这个契约关系确立的证据是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承认开证行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600)的条件下独立审单的地位,同意开证银行依照上述惯例和银行有关规定给付价款,并承诺按申请书的约定赎取单据。这也是信用证得以开立的基础。
第三个关系是开证银行和收益人(卖方)的关系,这个关系由信用证来确定,其受关注度最高。信用证开出和送达受益人后,受益人并不能对它直接施加影响。换言之,受益人如对信用证约定的义务或者责任有异议,不直接向开证行提出要求,只能向开证申请人交涉,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修改。这个关系是整个信用证利益链中重要的一环,信用证关键的业务都集中在这一环节。
信用证独立性体现在一旦信用证开立,即与它赖以开立的基础关系脱离—这个基础关系指买卖合同关系和开证申请关系—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条件成立时生效,不管合同和开证申请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得到履行。
信用证独立性弱化因素
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信用证得以广泛使用的保障。试想如果信用证干预因素很多,干预效力强大,其保障有条件付款的功能就会下降,推动贸易的作用就会弱化。但信用证独立性也不是绝对的独立性,只是影响它的因素是具有前置性而已。影响信用证独立性的前置因素在信用证开出以后不再约束信用证的效力,显然,这些因素指买卖合同和开证申请书构建的法律关系。实践中人们可以在信用证开出之前,通过在合同和开证申请书中准确反映自己的意思表示,构成对信用证的有效限定,使信用证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
信用证独立性弱化主要指信用证有条件的付款在这些条件表面成立的前提下未能独立生效,在其他关联因素的干预阻碍下,银行未能及时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付款义务。这种干预可能弱化和破坏信用证的独立性,但可能却因此保护善意的当事人。
一个最大的可能是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人)根据合同履行质量直接要求银行止付。在国际货物贸易操作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未能履约或只是部分履约,在这种情形之下,买方作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可能直接向开证人(银行)提出止付要求。显然,这是违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如果有证据表明持票人有欺诈行为或者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银行是否还要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履行付款?实践中完全不受开证申请人影响的开证人(银行)是不存在的。如果开证人完全不关注开证申请人的诉求,开证申请人可能会以牺牲信用和合作关系乃至承担全部的有限责任来对抗,这时开证人再通过法律进行救助显然成本不菲。
另一个可能是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通知止付。由于信用证受益人(出口人)未能完全履行销售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开证申请人可能通过法院主张权益和进行财产保全。我国有关票据纠纷的若干规定对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抗辩给予支持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如持票人(信用证受益人)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票据债务人以拒付抗辩,法院应给予支持。除了法院之外,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信用证独立性也有干扰,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阻止银行付款的案例时有发生。有些学者认为,税务部门的止付行为是基于“税收优先原则”,这个原则大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他们力挺止付行为的合法性。尽管上述止付行为的有效性可能发生在完成复杂的程序之后,但对信用证独立性是一种破坏。这种破坏一方面可能保护善意的当事人,如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使他们不至于由于卖方(一般是持票人)过失或非法行为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它可能造成银行信用降低,信用证不被接受的可能性增加。
第三种可能是技术问题造成止付。信用证受益人(持票人)作为善意持票人的性质没有变化,仅因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遭到银行拒付,这种拒付行为可能使交易和结算成本加大。如果这部分成本加大,银行可能会自己否认信用证独立性,即可能会向开证申请人征询意见是否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这等于在信用证独立封闭运行的系统中开了一个口子,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可以从这个口子输送进来。这种现象反映信用证自身的其他特点挑战了它的独立性。比如信用证结算可靠、快捷、经济的功能发挥与信用证独立性的要求有矛盾时,银行可能会在信用证独立性方面作出让步,以降低其独立性为代价换取其他功能。
信用证独立封闭运行应该是在比较充分地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基础上运行,不存在完全的绝对的独立性。各种关联因素不断形成对信用证独立性的冲击,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的使用也不是越独立越好,信用证独立性和信用证本身一样都具有工具性,这类工具就是以服务信用证存在为目的的。
信用证独立性弱化趋势
随着银行业使用信用证支付工具能力的提升,信用证独立性有弱化和降低的趋势。信用证使用将要呈现的一些转变,证明信用证独立性弱化不可避免。第一个变化是银行由机械使用信用证向灵活应用转变。这种机械和僵化地使用信用证,一味强调信用证独立性,置经济环境变化于不顾的观念和做法既不符合银行的利益也不符合信用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机械地坚守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可能还给信用证诈骗留下可乘之机,还可能给银行职员在操作业务中片面重视单据表面真实,推挡业务过错留下借口。银行没有专业能力处理银行专业之外的业务或者银行业务专一才能专业的观点也会被修改,代之于专业和综合的业务发展方向。信用证使用的灵活性变化是银行信用证业务水平提高使然:不懂业务和业务不熟悉都会使银行职员裹足不前,而不敢尝试任何形式的灵活性变化。
第二个变化是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特别是保证信用证的独立性的业务,依据的法规由模糊向清晰转变。这种变化倍受信用证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开证人的欢迎。参与国际贸易各国在这个方面开发程度不同,对信用证独立性的界定主要还是以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600)为指导,辅以各国银行业法规。信用证独立性得以成立的具体情形的界定仍然比较模糊。由于信用证业务的快速发展和信用证诈骗案例上升,清晰定义信用证独立性使用的具体情形,有利于维护信用证可靠、便捷、经济、安全等功能。
第三个变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国际惯例将会演变成型。在这里不得不提美国的一个经典案例—1941年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受理Sztejin V. J. 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mpany 一案。在该案中,销售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50箱猪鬃,但卖方所提供的实际货物是显然与合同标的物不符的牛毛。在卖方制作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无不符点的情况下,原告(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请求法院颁发禁令,阻止银行支付信用证下的货款。法院判决认为,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独立原则不能延伸用来保护恶意的卖方,裁定禁止银行付款。该案开了欺诈使银行免除信用证下的付款承诺的先例,被总结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为后来制定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所确认。自从该案判决之后,影响深远。尽管各国法律制度不同,但这个案例形成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被西方的一些国家援用。应该说其发展演变的步伐不会停止,在不远的将来,完全有可能进入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一个包含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信用证使用的国际惯例形成,这将意味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新的信用证制度上运行。银行之外的信用证利益相关者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挑战变成有惯例可依,信用证封闭运行弱化,但整体功能却得到强化。
结论
信用证独立性本意是捍卫信用证这一国际贸易有效的结算工具的地位,信用证这个特点使它一旦开出和投入使用,就与它的基础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和开证申请人和开证人(银行)关系脱离,信用证自身在封闭的系统中运行。这种独立性不断受到信用证利益相关者的冲击:开证申请人可能会根据买卖合同执行情况要求银行或者开证人停止支付;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可能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或者自身的要求通知银行止付;在技术层面上,比如其中的当事人(受益人)交单不符,银行还可能跳出封闭运行的圈子,征询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而后执行兑付。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信用证独立性,使信用证独立性降低和弱化。值得人们思考的是信用证也不是越独立越好,信用证制度全面考虑各个相关因素,平衡信用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信用证在一个既封闭又开放的系统运行,它全面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一些变化趋势意味着其他因素对信用证独立性的挑战得到承认,这些趋势包括银行作为信用证核心利益方,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由机械转变为灵活,信用证独立性的规定由模糊转变为清晰,而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将逐步演变成为国际惯例,为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提供便利。信用证的独立性虽然弱化,但它提供的整体功能却更为有效。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EB/OL].百度文库.,2012-2-7
2.程广华,居松南.基础贸易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分析[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3.祝丽娜.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一:意外医疗(门诊)
1、保单
2、最近一期保费收据
3、索赔申请书、索赔委托书
4、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及转账协议书
5、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6、诊断证明书
7、门诊病历
8、意外事故证明
9、门诊收据原件(附处方)。
二:意外医疗(住院)
1、保单
2、最近一期保费收据
3、索赔申请书、索赔委托书
4、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及转账协议书
5、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6、诊断证明书
7、门诊病历
8、出院记录、住院小结
9、意外事故证明
10、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三:意外伤残意外医疗(门诊)
为深化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西城区在全区实行了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这项改革缓解了企业间大病医疗费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使职工在患大病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市政府的决定精神,这项改革要在全市推行,辖区内的企业都要参加所在区、县的大病统筹。为保证大病统筹基金能按时筹集和及时拨付,现对有关银行结算方式通知如下:
一、实行企业大病医疗社会统筹的资金结算,可参照退休统筹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费方式,采用“无付款期委托银行收款”结算。
二、“大病医疗”管理机构设在各区、县劳动局。在办理结算前,应与各相关企业签定“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协议”在协议中须注明“使用‘无付款期委托收款’方式结算”字样。
三、在使用此种结算方式前,收款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开立“大病医疗基金”专户的“开户申请书”和一式两份使用“无付款期委托银行收款”结算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上须注明,预计结算的周期、时间、笔数等项内容,以及“严格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该项资金的结算,并对此负责”的字样,并附自制的、符合统一规格的“无付款期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票样。
四、申请单位银行接此申请后,应审查该单位是否确系大病医疗费的管理机构;有无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签章;是否已同企业签定了“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协议”;凭证规格、联次是否符合银行的统一规定等。经审查无误,方可开立“大病医疗基金专户”,并在“书面申请”上批注意见。凡经银行审查同意的,由该行将一联注明“同意”字样并盖该行公章的“书面申请”及票样报送市人民银行会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