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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往往是看不见的,但政府的干预措施却可以看到它所发挥的作用。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是必然的选择,所以在此转型期之间,市场失灵的情况不时发生,它的诸多表现都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相关人员也应该正确认识这一阶段的市场失灵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一、市场失灵的含义
19世纪末,经济学家们正式对外提出了市场失灵这一概念,那时将市场失灵归结为个人选择的结果。之后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深层次的研究得出,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垄断竞争”,在垄断竞争下,通过考察各个生产者的一些经济行为后,市场失灵的范围逐渐从内向外扩展,逐一出现了信息不全面、不对称等问题。而市场失灵现象与政府的干预一直都是个对立的问题,引起了较多争议,但是很多经济学家都普遍认为,能够干预市场失灵职责的只有政府行为,而且市场失灵的结果导向必定是政府干预。那么综上所述,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面对市场失灵问题,要正视且联系相应法制法规进行不同途径、不同措施的干预和解决,以及协调好我国经济法与市场失灵之间的相关联系。
二、市场失灵的原因和其发展过程
从市场失灵的概念和出现的角度出发,这主要因为在某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导致行业内原本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在一些公共产品方面,也导致其在定价方面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失灵主要指的是在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微观市场的原因,导致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整个市场的经济效益降低。比如:最为人熟知的垄断就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因为市场失灵会导致市场上的商品无法按照既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影响了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使得许多的公共物品出现严重的短缺现象。
总体来看,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其主要强调的是对社会资源分配的研究,并且将社会资源分配和使用效率最大化作为了市场发展和作用发挥的具体任务。因此在经济学中,其所研究的市场失灵问题的核心便是如何通过正确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的发展效率。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在部分学者的经济学理论中还着重强调了政府利用法律手段和相关的政策来有效地解决市场发展变化中面临的失灵问题,从而更好地避免出现经济效益下降和经济效率降低问题。比如:在解决市场垄断的问题时,政府便可以有效的发挥其积极作用,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严格的把控市场上流通物品的价格,有效解决恶意竞争现象,更好的保障相关的企业和商人的经济利益;又比如在进行界定产权和减少交易成本问题时,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有效地调节市场。通过外部控制的方式,有效避免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学者的概念和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实际状况得知,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可以被概括为在发生一些市场经济效率的状况时,国家政府部门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举措和其行为。同时,经济法也是各个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所制定的针对性举措。
三、市场规制法及其与市场失灵的关系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内容
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出现和产生来看,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针对垄断资本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管理制度,作为经济法的一种重要代表,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在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出现以前,资本主义国家在进行市场关系的协调和企业利益的协商时,多是采用一些私法或者其他的商法,这些法律基本上只能够保障某个利益方的要求。然而在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各个利益方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为了更好地的稳定社会正常发展,保障各项生产活动的有序开展,就需要相关法律规范。
在资本主义市场出现垄断问题之后,相关的垄断集团得到了迅速壮大,并且成为了一种不可控的社会趋势,传统的法律已经难以对垄断集团的生產活动进行调节。这些集团在逐步的形成了一种新势力后,开始了对中小型企业打压。并且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垄断集团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售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其影响来看,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使得这些垄断集团的社会信誉下降,从而导致经济效益的下降。
在此背景下,相关的资本主义国家充分的认识到仅依靠传统的民商法和经济法进行内部协调已经无法解决社会生活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垄断资本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导致民众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果在此状况下,仍然是按照传统的契约法,只会让强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弱者的利益被剥削。为此,经济法这种追求社会公共价值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伴随着该法律的不断发展,还出现了其他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比如: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控制法等,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功能
从市场规制法律的特点和基本功能来看,主要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特征:首先,该法律出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平竞争和自由发展。在垄断资本不断发展过程中,政府层面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种利益集团对社会健康发展带来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地避免恶意竞争现象的出现,相关的立法者还提出了反垄断法的概念,用于保障市场秩序。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稳定社会秩序,避免其他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出现,相关的立法者还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竞争法法规。
在充分认识到企业的法律效益时,还需要着重的考虑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立法者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在进行相关的义务和权力制定时,更加倾向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带来了众多的便利。在该法律中,还对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进行了限制,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市场规制法与市场失灵理论所涉及的内容存在相互交叉却不重合
根据市场规制法和市场失灵理论的相关概念结合,并对其进行简单的对比和分析之后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来看,在这两个理论中都明确地提到了和垄断方面相关的内容。但是在市场规制法中,垄断是其中的重点内容,在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彰显。但是从市场失灵理论的角度来看,该重要性并未得到充分的彰显。同时,在该理论中也未提出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论述;其次,从市场失灵理论角度来看,对市场正常发展和相关交换行为正常开展的影响因素都应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还涉及到众多的公共性物品的规定,需要对其进行明确规范。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理论和市场规制法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相关具体操作方面也缺乏对其的具体规划和指导。为此,在开展市场管理的工作中,并不能仅依靠市场失灵理论对相关的工作进行完全指导,还需要结合经济法的优势和相关的举措对其进行针对性地调整。
(四)在经济法中,市场失灵的实质意义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该法律着重强调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干预支配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产生的影响。在整个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不受个人意志的支配,更好地保障中小型企业的利益。
四、我国现阶段市场失灵的几种表现
(一)不成熟性市场失灵存在的问题
1.我国目前的传统农业市场也正面临着市场失灵的情况。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即使处在一个经济转型时期,也仍然要将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但是相对目前来说,传统农业仍然居多,农业在经济体制下要高度重视市场失灵问题。
2.对于我国的国情和管理体制来说。用行政手段来强制干预市场经济的例子屡见不鲜,常常通过国家政策倾斜的形式来扶持本地的企业和产品。但这样的手段往往就造成了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
(二)公平性市场失灵
1.随着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拉大,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在总收入分配中占比偏低。这样的情况往往造成了垄断行业的收入偏高,收入来源没有得到有效合理的规范,违反我国现有分配政策的现象也在频频发生。
2.我国区域性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已经是长久以来存在的现象,再加上我国经济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这样的不平衡趋势更加明显。
(三)缺陷性市场失灵表现突出
1.负外部性问题有待及时解决。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与水平日益提高,但很多产权制度的界定还不完善。因此,负外部性问题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合理地解决措施。
2.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公共产品需求量与日俱增的时期。如今人们的要求也不再是吃饱穿暖这么简单了,转而对教育、医疗等公共的需求增多。但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公共产品供给方面还不够全面,仍然存在着提升空间。
3.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导致了严重的污染、损耗问题。例如我国现有的许多公园开放式博物馆,以及著名的人气旅游胜地等,由于吸引着大量的人流前来参观游玩,从而造成了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在一些开放景区,由于商业入驻量增多、经营设施增多、游客大量聚集,从而造成的城市景区污染化严重。
五、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法律手段
我国应该深刻落实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在市场失灵的同时,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基于经济法下的处理手段,打破经济法领域的桎梏,在政府的强制性干预下,发挥最大作用。另外,法律法规的重新制定和对现有法规的删改也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同步进行,不能随意开展,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适应性。同时在司法方面,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相应的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要对市场失灵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戒,为经济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行政手段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一个更加民主的机制来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监督机制为的是打击和清除一些权钱交易的违法行为,同时在更多的方面维护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和各个行业领域的绩效评估。这样既可以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为实现经济社会的价值提供更广阔的渠道。此外,还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责任制度,并且提高追责的执行力度,不能松懈也不能放任违法乱纪行为。最后,要持续支持和推进政府部门内部改革,建立更加高效、公正的职能部门。
(三)经济手段
对于一个有效的经济手段,无疑是要自觉的依据价值规律来宏观调控。当然也要借助经济杠杆的重要作用。政府作为整个经济市场里最大的消费者,同样也是公共资源提供者,它的經济行为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大影响。基于此,就需要政府正确的把握市场的一举一动,准确高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同时政府也要合理的运用货币手段和财政政策来调节整个经济市场的走向。在经济法的支持下,为微观经济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宏观调控环境,增强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市场失灵的现象出现,使得市场经济得到正常的运转和发展。
常见的治疗湿邪的方法有3种:芳香化湿、苦温燥湿、淡渗利湿。芳香化湿缘于“土爱暖而喜芳香”投之以藿香、佩兰、豆蔻类药物,用于暑温、湿温初起的病证,如藿香正气散等;苦温燥湿多用于湿滞中焦证,多以苍术、厚朴、草果燥湿健脾,方如平胃散、厚朴三物汤;淡渗利湿是通利水道,渗泄水湿,多用茯苓、薏苡仁类药物,如五苓散。但是,上述治湿的方法并不是对所有的患者都适用,笔者认为湿为阴邪,多伤及津液,虽无燥热耗津之猛烈,但湿邪夺津液为湿,使湿邪势高于阴液,津液反成为生成湿邪的源泉,如此反复,则湿愈甚,津液亏耗。故治湿之法应考虑养津液以助津液之力,使其势高于湿,则湿邪被津液收纳,即“养阴汲湿”。现举一则案例如下。
案例
患者,男,19岁。精神尚可,形体略显瘦,面白无光泽,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半年以来,频繁遗精,每周遗精4—5次,有时甚至白天也会遗精。自述感觉有不明物于挤外出。遗精后头晕、脚心发热。睡觉时喜欢把脚露在被子外面。口中有黏腻感。小便淋漓,大便尚可。舌胖,舌边有明显齿痕,脉细数。家长因惧怕西药对患儿的身体有不良影响,一直寻觅中医为其治疗,曾经服用中药金锁固精丸15剂,无明显效果:二仙丹5剂,亦无明显效果。
笔者分析此患者为阴虚湿盛,湿邪得势内聚迫外出,随着病情发展,津液逐渐耗伤,阴液逐渐亏损。此时如若给予芳香化湿,或苦温燥湿,或淡渗利湿的方药都会令患者阴液更加耗损,因此都不合适。应该使用“养阴津以汲湿”的方法治疗本病。于是给予鲜枸杞15g,鸡内金3g(炒香碾为末),将鸡内金末与鲜枸杞捣成糊,以米汤送服,3次/日;山药100g,兑米煮粥,早、晚各服用1碗。9天后,患者母亲打电话告诉笔者,患者服药后疗效明显,遂嘱患者继续服用上述药物。数月后,再次随访,患者遗精症状完全消失。分析
溯本求源,探寻病机对于湿邪的形成,医家论证颇多。《景岳全书》中记载:“风寒之痰,以邪自皮毛,侵袭于肺,肺气不清乃至生痰”,此即外感邪气导致湿邪形成。《儒门事亲》曰:“夫愤郁而不得伸,则肝气乘脾,脾气不化,故为留饮”,此即内伤七情导致的湿邪。《临证指南医案》记载:“若内生之湿,多因茶汤生冷太过,必患寒湿之症”,主要是指饮食不慎所致湿邪。
笔者认为导致湿邪形成的原因主要有3点:①脉内津液不固,溘于脉外失去约束而成邪,即为湿,且湿邪得势,直逼肌肤,反攻经脉,则湿愈甚,津液更加耗损。②脾之运化失司,对水液蒸腾、气化的功能下降,则饮食之水谷、茶汤不能化为气血津液,反而停聚于脾脏,即生邪乃为湿,湿邪得势辱脾,则脾阴损、阳更、虚。③外邪客于体表,则汗液不可正常外出,聚集于肌表,则为湿邪。
关键词: 人称指示语 非常规用法 语境
1.引言
指示是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这一语言现象充分说明了语言和使用语言的语境之间的密切关系。指示是指在言语活动中,特别是在有一名说话人和至少一名听话人参与的典型的语言交际活动中,对参与者所谈及的人物、事物、事件、过程和活动等作出确切理解时,必须把它们和某些语境构成要素(如交际的时间、空间等)联系起来的现象。(何兆熊,2000:56)俄语中能起指示作用的词主要有人称代词、指示代词、指示副词、关系代词等。人称指示就是通过公开或隐含的人称代词把话语中涉及的人或物与说话者、听话者或第三者联系起来,表明彼此间的关系。人称代词具有人称指示功能,例如:
(1)Он не президент.А он есть.Он секретарь.
虽然例句(1)中没有提到出现者的姓名,但是可以知道涉及到两个人,一个是总裁,一个是秘书。但只听到有人说这些话,很难搞清谁是总裁,谁是秘书。如果在现场或其他方式来重现当时的交际情景就可以弄清楚了。所以说,如同指示词语的理解依赖于语境一样,人称代词的所指也依赖于语境并存在于语境之中。
2.俄语人称指示语
和世界上大多数语言一样,俄语中也存在着三个人称构成的人称指示语体系:я(мы)、ты(вы)、он、она、оно(они)。在现实的语言交际中,说话人(或作者)一般处于交际的中心位置,总是用第一人称я或мы来指自己,听话人处于次要位置,总是以第二人称ты或вы来表示。在交际过程中,说话人和听话人不断更迭,位置不断进行交换。例如:
(2)―Да,я хотела сказать вам,―сказала она,не глядя на него.―Вы дурнопоступили,очень дурно.
―Разве я не знаю,что я дурно поступил?Но кто причиной,что я поступил так?
―Зачем вы говорите мне это?―сказала она,строго взглядая на него.
―Вы не знаете зачем,―отвечал он смело и радостно,встречая ее взгляд и не спуская глаз.(Л.Толстой)
第三人称он、она、或они(本文不讨论对物的人称指示语,只讨论对人的人称指示语,所以省略оно)在语言交际时是不定的,可以指说话人和听话人之外的任何一个人,可以和说话人、听话人同处于交际情景之中,也可能不在交际情景中出现。例如:
(3)Что он за человек был,этот Яшка?(Горбатов)
(4)...Матушка будет за нас;он меня простит...(Пушкин)
(5)Выходцы из Орловской губернии,они служили когда-то батраками у богатых крестьян...(Фадеев)
按照传统的俄语语义学理论,俄语人称指示语的使用不是随意的,他们与各自所指之间要遵循既定的现实对应逻辑关系,即,要遵守一定的数量和常规对应指代关系;如果使用不当,将直接影响人际交往的质量、引起词义的误解和使用错误。但在实际的交际活动中,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说话人有时为了达到一定的语用目的,违反常规人称指示语的使用规则,故意让听话人有意识地越过异常的话语去推导其中的深层含义,从而达到理解说话人话语隐含意义的预期目的。
本文旨在语用学的框架下列举俄语中人称指示语故意违背数量或常规指代关系准则的非标准用法并探讨其理解机理。
3.俄语人称指示语的非常规用法
如上所述,俄语人称指示语一般指代在相应关系和数量上与其相关联的事物,即指代的人称和数量要与被指代物完全相符,如指代单数女性的第三人称时,只能用она:
(6)Она встретила меня на крыльце.(Пушкин)。
如果在实际的言语活动中,人称指示词语出现一些从语义上看似乎是异常的现象,而这些现象只能从语用的角度借助语境来理解,就是人称指示词语的非常规用法。在大量研究俄语语料的基础上,我们把俄语人称指示词语的非常规使用现象分为三种:违反常规指代关系准则、违反数量准则、同时违反常规指代关系准则和数量准则。
3.1违反常规对应指代关系准则的俄语人称指示语用法。
这种情况是指,人称指示语与被指代的事物在数量(单或复数)上一致,但违反常规的人称指示对应关系,如:
(7)―Вы―гражданин Ручейников,Петр Яковлевич?―строго спросил милиционер упапы.
―Он самый,―...не очень приветливо ответил папа.(А.Чехов)
例句(7)中的答句表面上给人的感觉好像是说话人(папа)在谈论与自己无关的第三人,实际上是用单数第三人称он来指代单数第一人称的я,即用与己无关的第三者身份谈论自己。这样说话的目的是向对方明示说话人是谁,也反映了说话人语言之外的不满或反抗。
除例(7)外,俄语其他情形中也常常用单数第三人称来指代说话人自己。例如:
(8)Уже звали к столу.А полный мужчина,всё ещё изучавший фотографии,наконец нашел то,что искал:
―Вот он,я!―и ткнул пальцем в детское личико на групповом снимке.―Вот-вот!(А.Гребнев)
例句(8)的理解和语境的结合度更紧密一些。一般是在看照片、录像或电影时说话人向听话人指出自己时常用的违反常规指代准则的用法,其实质也是用单数第三人称来指代说话人自己的单数第一人称。
俄语人称指示词语违反常规对应指代关系准则的情况一般与语境结合比较密切,都要在具体的语境中理解,否则会引起误解与歧异。说话人通过这种反常的指称来引起别人的注意,使听话人更清楚或明确所指对象,间或表达自己言外的一些情感。
3.2违反数量准则的俄语人称指示语用法。
这种情况是指,人称指示词语与被指代的事物人称指代正确,而在单、复数上不相符合,在此种反常规情况中,以复数第一人称表达单数第一人称意义的情况比较常见,如:
(9)Мы полагаем,что в этом отношении Пушкин несет с собой громадное благо дляпредстоящего нам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о новой жизни.(Луначарский)
(10)К тому же мы не считаем,что это наилучший способ расходования денег.(изгазеты)
例句(9)和例句(10)是话语和书面上常用的一种表达,用мы来指代说话者或作者本人я,有时是为了提高自我肯定的效果,使话语对听话人而言更具权威性、重视性与可信性,有时含有自谦的含义。这种用法一般在报告或著作中常见,被称为“авторское мы”,因为非常多见,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被认为是一种习惯用法了。
3.3同时违反常规对应指代关系和数量准则的俄语人称指示语用法。
此时人称指示词语与被指代的事物在对应人称和单、复数上都不相符合。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更与语境密切关联。如
(11)―Ну―с,как мы себя чувствуем?(С.Алешин)
(12)―Такси!Свободно?―Садитесь,куда(мы)поедем?(изгазеты)
例句(11)中,说话人实际上是想询问对方的感觉,但为了表达自己的同情或同感,把自己也列入听话人一方来实施言语策略,以便引起对方的好感或轻松。例句(12)也一样,司机把自己考虑在乘客一方,表达了愿意为乘客提供服务的愿望。此外,在口语考试或提问中老师为减弱学生的紧张感、表示感同身受,也常用此种表达:
(13)(на экзамене)―Ну,молодой человек,―добродушно улыбнулся экзаменатор,―(мы)будем отвечать? (В.Чванов)
有时说话人批评或责备对方时,把自己也归结到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对方之中来一起批评或责备,目的是使批评、责备或不满比较委婉地表达出来,而不使对方损伤面子或感到反感,例如:
(14)―Разговорчики!―крикнул Веня с порога.―Слишком(мы)много болтаем!(В.Шукшин)
还有用复数第三人称指代单数第二人称含义的情况。这时在言语活动中,说话人好像是在和听话人谈论不在场的第三人,也好像是把自己的心里话自言自语地说给听话人,但实际上是在不太极端和激烈的情况下发泄自己对听话人的不满,如:
(15)―Я сама знаю,как мне жить с мужем,―сказала на это Клара.―Вам надо,чтобы он пил?
――Зачем же?
―Ну и всё.Им делаешь хорошо,и они же ещё недовольны.
――Да ведь мне жалко его,он же мне сын...(ВШукшин)
婆婆和媳妇吵架,媳妇对婆婆干涉她让丈夫做家务一事很不满意,在实施当面指责婆婆的言语策略时,没有用“ты”或“вы”,而是委婉地用了“они”,好像是在谈论别人或一般情况的泛指,既表达了媳妇的不满,又适时地不使婆婆太难堪,留了些面子。
4.俄语人称指示语非常规用法的理解机理
语言是一种神奇有力的信息传递工具,它不但能承载句法和语义信息,而且能携带语用等附加内容。传统语用学用规约和非规约的说法,来区分语言信息和附带信息。话语承载的语言信息,包含了词义、句法意义和相关的语义信息,而在一定场合里,听话者还可能推导出语言信息超载的附带含义。附带信息的理解或推理依据的是认知语境。传统的语境概念几乎是一个包罗万象的范畴,涉及到语言的知识、语言的上下文、时间、地点、话题、说话方式、人际关系、人对世界的知识、人际间的相互了解、文化、社会等因素,如果这些因素都要考虑的话,分析语言的附带信息就会变得非常复杂而难以驾驭。其实语境主要指的是谈话者的语用知识,即认知语境,这种认知语境可以帮助语用者理解语言反常使用而蕴涵的附带含义。
熊学亮(2000:160)对语言交际的理解过程有非常贴切有趣的描述:“语言交际和足球比赛中的传球,在顺序方面有相似之处。假定把传球者比作说话者,把接球者比作受话者,那么传球者总是根据判断或假设,把球踢到他认为接球者可能跑到的地方,而接球者则应向球可能传到的落点跑去,万一球未能传到位,接球者便要作一些调整。”对人称指示语反常使用而蕴涵的附带信息的理解,就如同上述传球的道理一样,可以看作是一种语言接受者对认知语境选择、利用和调整的过程。如图表述:
语言的理解机制应该是一种前仆后继的过滤过程和优选过程,即听话者会尽最大可能来完成有效解码。那么,常规的语义解码可能是第一步,如果出现障碍或失败,听话者可能会努力考虑具体场合因素,以捕捉一切可能的信息来进行推理或理解,这样就可能推导出隐藏在语义后面的附带含义。这是基于人际间的默契和习惯或类似的社会心理表征对话语理解的可能假设。例如例句(15)中媳妇指责婆婆多管闲事,用了“они же ещё недовольны”,被媳妇引入的“они”,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些莫名其妙,然而在具体场合下听话人婆婆明知媳妇对自己不满,要表达对自己的愤怒,就可以推出“они”后面隐藏的“ты ещё недовольна”的含义,媳妇只不过是为了保留面子或避免直接冲突而采用了委婉策略。
应该说明的是,上面提出的模式,并不是一种严格的语用附带含义理解模式,而是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语言接受者或听话人在理解语言附带含义信息部分时的一种可能的认知寻找过程。乔姆斯基曾经在强调了语言的模块性质,以及在模块上操作运算机制的同时,进一步抽象和压缩了普遍语法的有关参数,但语用学里的“运算”比句法学里的运算要宽泛得多,上述模式只是一个大胆的设计和尝试。
参考文献:
[1]杜小红.人称指示的非常规选择及其语用探析[J].山东外语教学,2003,(2).
[2]龚人放主编.俄汉文学翻译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观出版,2000.
[3]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4]何自然.语用学概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5]何自然.当代语用学[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
[6]王超尘,诸同英等编.现代俄语理论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2.
关键词:信息型市场操纵 法律规制 建议 证券市场
信息型证券市场操纵在徐翔案后走入公众的视野,信息型证券市场操纵是新兴的一种复合型操纵模式,近期备受各界关注。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产生信息的泄漏或者失实将会严重影响相关联的一系列经济链条,破坏市场竞争机制,产生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应当及时发现、反思我们目前的证券、期货市场中所出现信息型市场操纵的原因,问题之所在,然后积极想办法应对,通过法律进行规制,解决信息不安全的忧虑,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一、我国信息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概述
(一)概念
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上市公司或者是一些具有掌握优势信息的企业,通过一系列能够影响到市场价格的信息,进而影响到期货或者是证券的交易价格,从而操纵市场,操纵者自身获利的商事侵权行为,具有操纵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需要行为人在二级市场配合等特点。
(二)目前相关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用词模糊不严密
我国目前关于证券、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总体性的规定,缺乏细化的具体要求。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适行)》(以下简称《指引》)中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中都存在运用“不正当手段”之类的模糊词语,这就使得实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法精准定位,及时准确适用法律。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进步,证券、期货交易也在不断发展,原来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2.未规定行为人的主观条件
在《指引》中规定的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扰乱市场秩序”,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否要求行为人故意。如此一来就容易导致,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但未得逞,未能对证券交易市场产生实质影响时,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
3.与欺诈行为关系不明确
目前学界的诸多观点中多数人认为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是完全可以归入到欺诈行为之下的,因此可以规定证券市场中的一般性反欺诈条款,如此一来,法律适用准确全面的问题迎刃而解。但是我们应当同时注意到并非所有的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都包含欺诈的成分,基于真实交易行为的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又能否构成欺诈呢?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与欺诈有交集又有所不同,如何更加合理的界定明_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改正。
4.民事责任制度缺位
承担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三种责任形式侧重角度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并无明确的主次之分。我国目前关于证券市场中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惩治主要集中于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严重缺乏了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虽然《证券法》第77条中有规定到该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规定的太过于原则性、抽象性,这就使得实际的操作性太差,以至于在实际的案例中很少出现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且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更是充分说明了脱离的法律的证券市场会存在巨大的危机,市场操纵行为会肆意而行,是无法得到长远的发展的。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的法律规制的方法,来稳定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安全才是长久之计。
第一,完善信息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预防机制。总结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交易中出现的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符合我国现状又不失前瞻性的法律。明确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为之后实务中实际适用法律提供一个明确又不失弹性的标准,弥补具体法律规定的缺陷。同时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避免在适用法律时遭遇法律规定不统一的尴尬境地,使得能够精准、明确的适用法律来打击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也可以借鉴外国的积极做法,引入市商制度,通过双边报价的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的信息在阳光下运行。
关键词:微商;消费者;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3025502
1 前言
关于微商,目前经济学界或法学界都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只要是利用Web3.0时代衍生的载体,可以通过移动终端实现产品销售的个体或小型团体都是微商。举个例子来说,微信朋友圈中卖面膜、海外代购的人就是所谓的微商。
2013年,由于国内外商品价格、质量的差异,国外留学生、华人华侨掀起了向国内进行代购的热潮。一些代购者将商品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和QQ群里,供朋友们挑选购买。这个阶段的微商更多的是进行熟人之间的交易,依靠信任关系来维系交易的持续进行。
根据易观智库的《2014年微信购物发展白皮书》显示,2014年中国移动购物用户规模突破3亿人,增长速度超过35%,高于PC购物用户25%的增长速度,移动购物的交易规模接近10万亿元,增长率达270%。同时,微信的用户数已超过6.5亿,月活跃用户超过4.7亿,这些用户是微商成长的基础。
微商爆炸式发展的背后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由于微商出现晚,发展迅速,不仅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就连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都未曾涉及到微商,这就使其在法律上存在着空白,若仍由其肆意发展,则难免会引起法律上的争议而无法解决;其次,微商从事的买卖交易行为同大多数电子商务一样,都处于税收范围之外,这样就存在着逃税漏税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最后,由于微商的无门槛、无登记,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消费者往往存在着取证难、追偿难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笔者所在的科研小组以微商为研究对象,于2015年暑期在安徽省、湖北省、四川省、山东省地进行了走访工商部门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活动,并对所得数据进行了整理、归纳和分析,相应地提出了对微商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以其为规范微商市场提供参考。
2 普通民众对微商认知情况的调查
2.1 微商认知和参与情况调查
本次调查共收集有效问卷201份,分别来源于湖北省武汉市、山东省威海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样本范围较为广泛。由于微商主要受众为年轻人群体,因此我们的调查对象以大学生为主,旨在更深入地分析和了解微商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在回收的201份调查问卷中,44.73%的受访者对微商了解一般,仅有24.38%的人选择了解微商,当被问到身边或社交网络中是否有人进行微商活动时,高达89.05%的受访者选择了有。两项数据一对比,凸显出了现在虽然微商已经在年轻人的社交网络中十分普及,但真正了解微商的人仍然很少,这也为微商消费后的维权埋下了隐患。
在对微商安全性的认知调查中,仅有14.93%的人认为微商是安全的,其余的受访者均选择不知道或不安全,正是基于这种不确定性,仅有31.34%的人通过微商进行过消费。在这些消费者中,90.48%的人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进行款项支付,仅有7.94%的消费者是选择了货到付款。在线支付技术的发展的确给产品的交易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但由于其即使到账和不可逆性也加大了微商交易的风险,而与淘宝等传统电商不同的是,微商交易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款项往往直接到账,消费者没有缓冲期,这样容易导致消费纠纷后的维权困难。
2.2 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调查
在选择微商交易的消费者中,也存在着很多令其感到不满意的消费经历,在探究消费不满意的原因时,有34.92%的人选择了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可见在没有电商平台评价体系的保障下,微商销售的商品的质量难以得到消费者认可,质量不过关的情况更容易出现。另有31.75%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资金)账户安全隐患,这也表明了在微商交易中如何确定一个更为安全的交易途径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此外还有部分消费者选择了“发货速度慢”、“卖家态度差”、“个人信息被泄露”等原因,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当前的微商市场上缺乏监管、缺乏行业规范而出现的各种乱象,从短期上来讲,这些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从长期上来讲,如果不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对微商本身的发展将是致命的打击。
再来探究微商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于在微商购买商品被侵权后应当如何维权,86.07%的受访者会和卖家交涉要求赔偿或退货,22.89%的人选择自认倒霉,仅有6.97%的人会选择到法院。这些数据反映了在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维权途径的单一,这当然不能仅仅归结于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淡薄,正因为微商其特殊的购物形式,使得消费者维权存在着的巨大的漏洞。据笔者所在的科研小组前往武汉市等地的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法院的实地调研发现,多地消协均受到过关于微商的投诉,但苦于没有实体店面、卖方没有备案无法追偿而维权无门,只能通过调解来解决,甚至很多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而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也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做不立案处理。因此,探索专门针对微商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途径是极其重要且急切的任务。
在微商维权的主体方面,受访者多认为微信等网络平台应当对微商消费发挥较大作用,比例达到了6488%,其他较为重要的主体分别是微商店主、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而消费者被认为发挥作用较小的群体。但由此可见,对微商的消费规制主要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发挥作用。
2.3 微商问题及前景调查
当被问及认为微商存在什么问题(可以多选)时,79.6%的人认为微商的产品质量、来源难以保证,居于第二位的是售后问题难以实现,比例达到了66.17%;其他问题诸如没有完善体系、支付方式不安全、类似传销等同样较为突出。
鉴于当前微商市场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很多受访者对微商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超过一半的人持不确定态度,仅有37.81%的人认为会越来越流行。这也深刻反映了对微商市场的进行法律规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势在必行的。
3 规范微商市场的建议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微商市场的发展以及进入了一个瓶颈期,一方面微商的迅猛发展显示出了这个行业的巨大潜力,但另一方面,缺乏法律规制和行业规范使得微商乱象丛生,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对该行业加以规范,以解决行业乱象。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分析和思考提出了部分建议。
3.1 完善立法,应对新型电子商务发展形势
纵览我国的现行立法,对于网络购物的规制条文本身就比较少,涉及微商方面的更是少之又少。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电子商务法》尚处于立法起草阶段,有望在本年度内推出草案。从行政法规层面上来看,目前我国有关网络交易的监管法规是2014年3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该办法还未涉及微商交易。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适用微商也尚不确定。可以说,关于微商的规范条文一片空白。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尤其是微商的迅速发展,建议先由国家行政机构如工商总局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微商的定义、形式以及监管责任划分等等,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对微商进行必要的初步规制,而后可以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增加相应条款,在法律层面对微商予以明确。这样,基本形成一个法律法规并行的规范体系,既能够规范微商市场,同时也能促进微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3.2 微信等社交平台公司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
不同于传统电商中依存于固定的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微商是以社交软件为存在的基础,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等都是微商店主们“开店”的地方,因为社交软件的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注册登陆,也导致了微商过于自由地经营环境。因此,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公司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社交网络中进行微商活动的账户账号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对其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如发生有用户投诉、举报,及时进行查封和追偿,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3 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保障资金安全
从前文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很多受访者对微商交易中的支付方式表示十分担忧,交易资金即时到账的形式既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其不可逆性也加大了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难度。因此,有必要参考传统电商,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购物时现将款项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由该平台保管,待买方受到货物,确定满意后再将钱款汇及卖方。这种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微商交易中买方的资金安全,避免了汇钱不发货或者寄出残次品的现象。最后,现代网络支付技术的发展,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各种支付平台的出现也为这种支付方式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3.4 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加强监管和保护
工商部门作为商业市场的主要监管者,对于微商行业的规范化运行同样负有重要的责任。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微商经营者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经营商品的来源、质量进行检查,以保障微商市场的顺利运行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微商中的消费者权益同样应当发挥一定的作用,具体而言,消费者协会可以发挥其自治性,对于某些投诉较多的账号进行备案登记,同时也可以联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违法查处活动,切实采取行动维护消费者权益。
4 结语
微商作为新兴产物,在其产生近三年内便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用户人数取得了爆炸式增长,大有超越传统电商的趋势。这当然反映了其发展的巨大潜力,在未来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但也由于其产生晚而无监管、无规制陷入了发展瓶颈,产生了一系列的乱象,如不及时解决,加强法律规制和监管,则极易导致该行业走向消亡,阻碍了新型电子商务形式的发展。笔者所在的科研小组针对“微商”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以“微商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为题的科研活动,形成了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等多项成果,旨在对微商环境下消费者维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为相关部门规范微商市场提供建议和参考,以更好地促进微商行业的发展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蒲小黎.浅谈微商的影响及其发展前景[J].现代经济信息,2015,(07).
[2]翁矗哲.基于微商的发展现状管窥微商未来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5,(3).
[3]谭云潇.浅谈微商的法律规范机制[J].商,2015,(13).
[4]张琳.2015,微商元年[J].光彩,2015,(3).
基金项目:
本文为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B类项目“微商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关键词] 小规模场 失败原因 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1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5-0270-01
近几年来,我乡小规模养殖场每年都不断兴起,同时也有许多不断失败,生猪、肉鸡产业始终在时起时伏的周期性怪圈中波动,小规模养殖场如航行于大海中的一叶扁舟,效益时好时坏,有的投资几十万元,到后来养殖场变成了废墟,欠了几十万元,出门打工。面对小规模养殖场亏本的严竣形式。建议在投资前应掌握各种科学养殖技术,选准投资项目,才能取得较好的畜牧业养殖经济效益。
一、松河乡近几年来小规模养殖场发展经历及现状
我乡从2003年开始出现小规模养殖场建设。 2003年至2013年期间,松河乡先后建成小规模养殖场80个,其中养牛场3个,存栏牛112头,投资70万元,亏本20万元,现仅有1个养牛场;养猪场20个,存栏3660头,投资750万元,亏本110万元,现仅剩养猪场6个;养鸡场34个,存栏49500羽,投资360万元,亏本80万元,现仅剩养鸡场6个;养羊场23个,存栏2550只,投资250万元,亏本20万元,现剩养羊场19个。当前存在的小规模养殖场还处在未盈利之中。十年来,我乡小规模养殖场总计亏本230万元,极大地摧毁和挫伤了我乡小规模养殖场的生存,限制了我乡小规模养殖场的发展。
二、小规模养殖场失败的原因
1.技术水平低
1.1 场址的选择不合理。许多小规模养殖场随意选择场地,在村寨空闲地选择建场,不考虑防疫隔离条件,粪便污水的排放,今后能否可以扩大,只要离自己的家近,方便出入就行,导致疫病难以控制,养殖场规模难以扩大和升级为标准化养殖场。
1.2 规划及布局混乱。在建场之前,没有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圈舍较矮小,建筑不规范,建筑质量较差,通风条件较差。设计布局不合理。
1.3 基础设施较差。多数养殖场没有安装自动饮水器,养鸡场保温设施较差。缺乏降温消毒系统。疫病防治器械不全。有相当数量的养殖场地是利用住房或因资金限制建起的简陋的饲养场。
1.4 品种选择不当。不根据当今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品种,而任意选择本地品种,且不会选优去劣进行培育,不进行杂交改良,导致生产性能低下。
1.5 饲料选择及搭配不合理。不根据畜禽的营养需要配制饲料,只会用一种饲料饲喂到底。辨别饲料品质好坏能力低,发霉变质的饲料舍不得丢掉而进行饲喂。
1.6 饲养管理不当。缺乏饲养管理经验,不根据畜禽的生活习性及不同生长阶段进行饲养管理。不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饲养粗心大意。防疫意识淡薄。免疫程序不合理。
2.资金缺乏
小规模养殖场由于受传统观念和资金短缺双重制约,在扩大规模,扩大生产上只能靠自身积累来完成,无外援资金帮助和支持,只能小规模养殖,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有的养殖场不但承担银行利息,还存在有民间高利,盈利只能付利息,毫无养殖价值。
3.市场因素
养殖场能否获利,市场价格起决定作用。小规模养殖场易受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只要价格下跌和销售困难,就难以承受,养殖场就会丧失信心而粗心养殖,导致更加亏本。
4.人员因素
业主和饲养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有的业主以前从事其他行业,对养殖场缺乏管理经验。在饲养过程中,全听有经验的养殖户指点就从事饲养工作,根本不懂科学饲养技术。
5.各级各部门扶持力度低
由于小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低,各种规划设计及基础设施差,示范程度低,养殖技术水平不高,从而限制了获得国家较多优惠政策扶持的力度。
三、发展建议及措施
1.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1.1合理地规划设计。确定自己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聘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进行选址和设计。选择远离村寨,水电路方便,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周围环境无污染等,有可扩大的发展空间。
1.2基础设施及器械用具配齐全。对圈舍进行标准化设计及建设,可大大提高今后养殖效益和节约劳动力。养鸡场要有保温设备良好脱温房。配备通风换气系统,配备相应的饮水器。养猪场具备自动饮水器,配备消毒设施,有一定数量的产床,兽医器械设备齐全。
1.3选择优良品种。根据当今市场发展需要选择优良的品种,小规模养猪场可选择二杂母猪,用优良杜洛克公猪进行杂交。
1.4合理选择和搭配饲料。选择名牌厂家、信誉度较好的厂家的饲料,根据畜禽的不同营养需要进行合理配制饲料,并适当补充青绿饲料。
1.5提高饲养管理技术水平。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技术培训。利用我乡标准化示范场进行学习,外出参观考察及培训等方式。提高小规模养殖场技术水平,开阔视野,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及目标。
2.合理使用和筹集资金,减少利息支付
合理使用和筹集资金。在建场之前,合理估算资金周转情况,以免在投入生产期间缺乏资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利息支付。
3.掌握并了解市场信息,拓宽销售渠道
要有市场预测远见,着力抓好四个时期,即低谷期、发展期、高峰期、下滑期的不同养殖规模,在低谷期时,适当增加养殖数量,发展期时稳定生产,高峰期时应尽快出栏,下滑期时减少养殖数量。抓住机遇适时调整养殖数量,减少市场风险。培育优质畜禽,打造优质品牌,增加品牌信意度,扩大销售渠道。
关键词: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
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商品贸易通过海路运输进行,经海路运输并在世界各地的港口装卸的货物占全球贸易价值的70%以上,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甚至更高。可见,海运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1年12月11日,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以下简称GATS)上签字。我国的海运服务贸易,须遵循我国的入世承诺。因此,在法治的框架下促进我国航运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国家经济生活的重要部分,而在源头上规制好海运服务贸易无疑意义重大。
一、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基本问题界定
(一)服务贸易及海运服务的概念
服务贸易,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海运服务涉及领域较广,主要是指以船舶为工具,从事跨越海洋运送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部门。其中,运输服务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GATS所规范并努力促使其自由化开放的仅指的是国际运输范畴的海运服务。在WTO的第MTN.GNS/W/120号文件《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1] 中,将"海运服务"(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s)列入第十一类"运输服务"(TRANSPORT SERVICES)中的A项,其内容包括六个方面:旅客运输(Passenger transportation);货物运输(Freight transportation);船舶及船员租赁(Rental of vessels with crew);船舶的维护和保养(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vessels);拖驳服务(Pushing and towing services);海运支持服务(Supporting services for maritime transport)。这六项内容,前两项是海上运输服务,后四项是海运辅助服务。由此可见,GATS所指的海运服务应是海上运输和海运辅助服务两类。
(二)GATS框架下的海运服务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根据GATS的第16条规定,作为GATS中的一项特定义务,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GATS允许各成员方根据其本国情况对不同服务门类的市场准入条件作限制,分步骤进行服务市场自由化。在海运服务市场准入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非常明显,即使是发达国家内部,在海运企业实力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所以有关海运服务的市场准入,各成员方可根据本国海运服务情况,对本国的海运服务市场准入作限制规定。由于在GATS中,市场准入被列入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这即表明市场准入并非成员方的一般义务,其具体承诺范围需要成员各方根据自己的实力特别承诺其开放领域,经多边谈判来协定。[2] GATS第16条规定,成员方一旦准备承担市场准入方面的义务,开放国内市场,则它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根据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实质是成员国许可外国商品或服务的进入,其目的在于促进服务贸易在各国之间的自由流动,而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一种限制。在海运服务贸易中,实现海运服务市场自由化和开放,才是GATS中对于市场准入规定的重要目标。
(三)法律规制的概念
"规制"(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来自西方的政府规制理论。在西方,政府规制理论是近三十年来比较活跃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机构如何利用政策、法规对微观经济行为进行规制和制约。目前,该理论的研究成果在政府规制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3] 英文单词"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在我国被翻译为"规制"或"政府规制",是指有规定的管理或是有法律规制的制约。"规制"作为西方政府规制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学界对它的理解看法不一。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失灵)为目的,政府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美国学者斯蒂格勒认为"作为一种规则,规则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所以,规制是指政府(广义的政府,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规范和制约。[4] 从规制的这一定义可引申出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定义。所谓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运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进行的规范和制约。
二、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分析
(一)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1、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范围。我国在海运服务贸易方面对WTO的承诺主要体现在国际海运服务、海运辅助服务、集装箱服务、海运服务和国内航行权等方面,承诺的基本内容如下:(1)国际海运服务:海运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资的船运公司;外资公司的占股比例不得超过49%;合资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必须有中方人员担任;(2)海运辅助服务:国外合作方只能以合资形式进入这一部门,但是允许外资占有超过半数的股份;(3)海运服务:国外合作方只能以合资形式进入这一部门,外资占股不得超过49%;(4)国内航行权:国外的船只能在通往港口的航线上航行。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有关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做出的承诺已经属于较高的开放水平。
2、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有关海运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国际海运条例》、《船舶登记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航标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我国有关国际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通过《海运条例》第32条加以体现,并在商业存在形式中增加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海运服务方面,《海运条例》第33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算运费、代签合同等船舶业务,而不是仅限于合资企业的形式。由该条规定可见,我国有关船舶服务实际开放程度要高于承诺。此外,《海运条例》将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视为两种不同的海运服务,对无船承运是否向外资开放未作规定,而我国在入世承诺表中也只是针对国际船舶做出了开放承诺。[8] 除《海运条例》外,我国对外资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还有:(1)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航运市场的指示》,该指示规定通过双边协议,在对等条件下允许外商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办理航运业务;允许外商在华设立航运合资企业;(2)交通部《关于深化改革屯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依照对等原则,经批准允许外国船公司开办独资或合资航务企业,从事自有船舶的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海运业务合同;允许外商以合资形式经营装卸、仓储业务;(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允许外国船公司开办独资或合资航务企业,从事自有船舶的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海运业务合同;目前国内船公司无力开辟的航线或班轮不够密集的航线依照对等原则吸引外资班轮挂靠我国港口;(4)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规定允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规定了新申请成立的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限制条件。[9] 以上行政指导意见及工作通知,在法理上虽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仍可体现我国对海运服务市场践行有序开放及逐步自由化的努力,这些制度对我国海运服务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不能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分析
纵观我国有关海运业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政策,发现我国的海运服务市场管理法律规制还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规制对民族海运企业扶植力度不够。世界各国对本国海运业扶植的主要措施有货载保留、货载分配和补贴政策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取消了货载保留和造船贷款优惠等措施,导致我国船舶航运成本远远高于外国船舶,我国船舶占有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承载量比例下降,导致许多企业到国外造船或挂方便旗。这样直接导致了我国税收流失,并影响造船业、船检业的发展。按照GATS的规定,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渐进的过程,市场开放的步伐迈的过大,超越民族海运业的承受能力,反而会阻碍民族海运企业的发展;(2)海运管理立法不足。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海运基础设施、技术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已经有了较大进步,但是面对海运业的逐步开放与挑战,海运管理的法律体系仍需要丰富完善。除了在立法数量上不足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仍然不足,目前我国有关海运立法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而且大部分法规制定的时间距今已较长,未能适应海运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使得问题难以及时应对。如有关海运服务方面的法律规范至今仍是空缺,海运服务的发展随着海运业的繁荣也逐渐蓬勃,海运服务的形式也在不断地更新,因此,海运服务作为海运服务中的重要部分,对于海运服务的规范和约束也应受到相关立法、行政部门的重视。由于立法进程过慢,容易导致我国海运市场管理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不利于我国海运服务业的市场的有序发展;(3)法律法规冲突。我国的立法模式实行分级立法的模式,地方立法机关及政府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就海运服务业而言,沿海开放地区的对外贸易及海运服务发展较快,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的步伐也较快,从而容易出现地方法规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出现冲突,尤其是外资的鼓励和优惠措施方面容易出现冲突的现象。对此,国家应予高度重视,及时清理并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避免损害我国法律的有效性、统一性。
三、完善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体系
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已处于较高的开放水平,在海运服务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国内法律规制与GATS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契合,是目前完善我国海运服务市场法律规制的首要任务。美国、欧盟、北欧国家和日本等国,对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十分重视,要求我国扩大、深化海运市场的开放,并且这些国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我们与这些国家就海运服务问题进行磋商的同时,也应该借鉴他国有关海运方面的法律规制,健全我国有关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建立系统的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从而在全球海运市场逐步开放中,保障我国海运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我国海运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借鉴并超越世界海运大国,我国需要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并顺应时展需要的海运服务法律体系。在完善我国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的过程中,制定科学可行的海运服务立法规划,完善与海运服务立法相关的各个环节,建立一个分类明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容全面的国际海运服务法律体系。从法律政策上加大民族海运企业扶植力度,整合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海运企业国际竞争力。同时,协调立法过程中各部门利益的平衡,统筹兼顾船方、货方、港口方及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根据WTO及GATS相关规则要求,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航运管理体制。此外,还应注重法律法规之间协调与衔接,避免有关海运方面的法律规范与其他部门法相冲突、矛盾和抵触,并及时完善其他海运服务配套法律法规。如海商法、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方面法律的更新与完善。
总之,我国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应当以海运服务市场管理法为核心,结合调整海运服务中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海商法、海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构建一个在形式上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在内容上门类齐全、相互连贯的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从而践行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具体承诺,推动我国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我国海运服务立法的完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相信我国的海运服务立法会随着海运服务的逐步开放,而日益完善、健全成熟。
参考文献:
[1]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GNS/W/120,1991-7-10.
[2]张湘兰、张辉. "入世"与中国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制度[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3(00):210.
[3]梁怡. 政府规制:国家干预主义不会消亡[N]. 上海证券报,2008-2-4(7版)
[4]李伟舜. 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D]. 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
[5]JAPAN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SC/46, 1994-4-15.
[6]SINGAPORE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SC/76, 1994-4-15.
[7]Republic of Korea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SC/48, 1994-4-15.
[8]唐颖峰、寇宁、朱冰冰. 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开放与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6):31.
论文摘要 在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生态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城市中罕见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对其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进行简单的分析,以现下的经济法理论、环境法原理、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已实施的法律法为支撑,从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等几方面对贵阳市湿地公园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法律构建方面提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生态环境 湿地公园 补偿制度
近年来,生态补偿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这一词的诞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现阶段的生态补偿制度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虽然我国的生态补偿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林木业、自然保护区、遏制沙漠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仍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现成的实例可以借鉴,只能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为此,建立和完善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制度仍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规章制度,加强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以此来强化生态补偿制度对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实际意义。
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之概况
贵阳市湿地公园的建设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生态项目,对于爽爽的贵阳而言,湿地公园的建设很是重要。目前,在贵阳市主要建设了两大湿地公园:花溪湿地公园和小车河湿地公园。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位于贵阳市花溪区中心城区的北部,距离贵阳市中心仅十二公里,是全国罕见的城市湿地。在环境上它属于亚热带湿润气候下的高原岩溶丘陵区,是以喀什特地貌为特征的城市湿地公园。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有天然的河流湿地、河漫滩,也有人工的水稻田、池塘、沟渠等。适宜的气候和多种多样的湿地类型为各种生物营造了安全的觅食、栖息、繁殖场所。花溪河水资源充足,年平均径流量9.84亿立方米。另外,花溪河的水质优良,清澈见底,达到Ⅱ类地面水水质标准,是贵阳市民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点。其次,小车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地处贵阳市中心城区,根据规划,该湿地公园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按照“世界眼光、国内一流、贵阳特色”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多样性的优势,突出海拔落差和梯次植被特色,彰显良好的河谷生态,在公园内建设有公用配套设施,并配有完善的垃圾处理、排污治理、慢性系统等功能,是展示贵阳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小车河湿地公园的建设直接惠及城市西部、南部的60多万居民 。
贵阳市中这两大的罕见湿地公园,为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好处可以说是不甚枚举。为此,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笔者认为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生态补偿制度,促使人类更好地保护湿地公园,保护生态环境,以此造福于子孙后代。
二、 建设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非常重视,特别是对自然环境下天然湿地的生态补偿更是毋庸置疑。曾经学者们甚是担忧的生态环境问题如今已上升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时候,首次将公益诉讼列入法律规范之中,这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 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不健全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在某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上已有实践。众所周知,生态补偿制度适用于环境破坏甚是严重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对于湿地公园的运用却是几乎没有先例可寻。为此,免不了在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采取生态补偿机制的措施会有缺失,或者是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根本就不健全,导致在对湿地公园进行保护的时候出现漏洞,以至于给那些损害湿地环境的人以可乘之机。在此情况下,对湿地公园的保护就会陷入很危险的境地,从而不能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如此看来,建设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湿地公园生态补偿不到位,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生态补偿制度是偏主观判断的制度范畴,其在被有关部门运用的时候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在生态补偿中,生态补偿标准需要人的主观判断,如果判断不到位,或者有关人员的判断标准误差较大,就会对被补偿人产生不公平。这样不公平很可能会导致对于生态建设付出的人、对环境保护付出的人而言,他们以牺牲自己的固有利益作为环境保护的投入成本无法得到收回,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产生利益不均衡。而由此产生的利益不均衡、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就会导致生态保护与建设者之间存在的心理落差,进而滋生不满情绪,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三)湿地公园生态破坏严重,引发更严重的生态危机
湿地公园的建设对于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人类来说至关重要。在城市化的进程下,公民早已远离了碧水蓝天的生活环境,现如今每天都是和现代化的设备打交道,这固然就免不了现代社会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生态环境被破坏,生态建设不安全,很有可能就此引发生态危机,从而触发生态威胁。近年来自然灾害的频发就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带来的结果。贵阳市具有“凉都”之称,“爽爽的贵阳”也是家喻户晓,这些称号来源于贵阳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天然的气候条件。笔者认为,如若我们不对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予以保护,那生态遭到破坏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建立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生态危机有着重大意义。
三、 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不是空中楼阁,这是需要一定的理论为支撑。经济法这一独立的学科,在一定的程度上给环境保护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湿地公园而言更是对至关重要。现笔者就从外部性、公共物品供给以及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来阐述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所需的理论基础。
(一)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经济法这门学科里一个独有的概念,其含义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环境造成非自愿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导致他人的成本降低收益增加或者是成本增加收益降低的效用,由此外部性就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环境保护作为经济法学科里的一个分支,也具有经济法学科应有的基本特征,外部性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外部性理论是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中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有力理论支撑。“鼓励和保护正外部性,预防和制止负外部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规制外部性方面,行政法主要从明确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强化正当行政程序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着眼,发挥重要作用。” 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定会造成外部性的影响,有正外部性也有负外部性。对此,对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予以付出的人而言,可以对其进行奖励;相反,对于那些破坏环境的人而言,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经济法对带来正外部性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授权政府采取补贴、减免税收等鼓励措施,使私人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的部分得到补偿,以克服或减少‘搭便车’的现象。”
(二) 公共物品供给理论
公共物品,顾名思义就是人类公用的物品,当人们在使用公共物品的时候,因为人的本性,会导致人类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忽略其他人的利益,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共物品,由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生态环境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物品,当人类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时候,因为目光短浅或者利益使然,就会促使有的人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因为一己之私而损害生态。诸如很多人在享受环境的时候故意破坏环境,他们认为这种破坏暂时不会对自己造成不利,至于会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他们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希望享用环境好处的人越来越多,相反对环境建设投资的人越来越少,最终就会出现资源浪费殆尽、生态逐渐恶化的后果。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生态补偿制度,给予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免受损害而牺牲自己利益的人一定的补偿,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予以惩罚,同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致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一种实现社会与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多元目标相互协调的新型战略。 ”保护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人类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代人有权使用资源和享受生态环境并从中受益,当然地也有责任为后代人保护有限资源和避免环境受到破坏,当代人同后代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代人都应当对后代人负责。“可见,为了防止当代人为有利自己、以后代人利益为代价滥用自然资源,在法律上承认代与代之间的权利和当代人对下一代人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四、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
(一)确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
法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第二大法律体系,其重要地位是举足轻重。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护现有自然环境良好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所以只有明确湿地公园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才能顺利地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对于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规定,是其重要依据。在应对生态危机的法律对策中,希望国家能将生态补偿列入生态保护的法律条款中。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以明确对生态补偿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虽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专门法律,但其对生态补偿的规定提及甚少。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律,存在着大量的缺陷,环境保护法更多地侧重于保护环境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粗略的监督制度,而关于生态环境的生态补偿方面的规定却是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做一定的理念更新,毕竟法律是滞后的、僵硬的,法律只有与时俱进才能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不至掉队。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上升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促使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才能从整体上更好地促使生态补偿有很好的法律积淀,更重要的是对湿地公园的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多发结石性胆囊炎;并发症;预防与治疗
结石性胆囊炎是指胆囊或者胆囊颈部产生结石的一种胆道疾病,在胆道系统病变中发病率较高,其临床表现和症状与结石的大小、位置、感染以及梗阻部位与程度息息相关。目前临床对于多发结石性胆囊炎主要通过手开腹手术以及腹腔镜手术进行胆囊切除术,随着腹腔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治疗结石性胆囊炎方面已逐渐取代开腹手术方式[1-2]。虽然现阶段对于多发结石性胆囊炎的手术治疗取得了不错的临床疗效,但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非常规的并发症,如梗阻性胆管炎,胆源性胰腺炎等对患者的预后产生了严重的威胁[3]。因此本研究对我院2011年2月~2012年2月收治的14例采用腹腔镜手术治疗的多发结石性胆囊炎并出现非常规并发症的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以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防治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我院于2011年2月~2012年2月对78例多发结石性胆囊炎患者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治疗,术后64患者出现消化不良等轻微症状,经疏肝利胆和胃治疗后缓解,术后恢复良好;14例患者出现非常规并发症,并以此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8例,女性6例,患者平均年龄为(45.7±6.8)岁,胆管下端继发结石8例、梗阻性胆管炎4例、胰腺炎2例,所有病例均作MRCP检查证实。患者其他临床基本资料经统计学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
1.2 方法所有患者去头高足底的左侧倾斜位,采用气管插管静脉复合麻醉。行常规四孔法进行胆囊切除,患者CO2气腹压力控制在10~13mmHg,患者根据术后情况决定是否留置腹腔引流管。
2 结果
2.1 患者并发症发生原因分析 78例多发结石性胆囊炎患者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治疗,术后64患者出现消化不良等轻微症状,经疏肝利胆和胃治疗后缓解,术后恢复良好;14例患者出现非常规并发症,其中胆管下端继发结石8例,主要因为术前胆囊内结石通过胆囊管排入胆总管,术中过度牵扯胆囊致结石推挤入胆总管,结石进入胆总管下端后并未导致胆总管梗阻。梗阻性胆管炎4例,主要由于夜间迷走神经兴奋致oddi括约肌关闭,术后流入胆总管的胆汁增多,将胆总管内结石进一步推挤致结石嵌顿于胆总管壶腹和十二指肠,从而形成急性梗阻性胆管炎,如处理不及时,进而形成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AOSC)。胰腺炎2例,其发病机制由于胆总管内继发结石,因神经及胆汁动力学因素使结石停留在胆总管壶腹或嵌顿于十二指肠,如胰管与胆总管汇合共同开口于十二指肠,导致胰管梗阻,加之胆汁对胰酶的激活,可加重胰管梗阻,从而形成胰腺炎。
2.2 患者并发症的治疗方法对于胆总管继发结石4例在术后住院期间形成梗阻性胆管炎,采取EST取石,鼻胆管引流,另4例则在出院后在2月内因腹痛或复查发现结石后行EST取石,鼻胆管引流;4例胆管下端继发结石并发梗阻性胆管炎患者也给予EST取石、鼻胆管引流术;12例患者均予以抗炎、解痉、利胆、支持对症治疗,2例胰腺炎患者,其中1例水肿型予以EST取石,鼻胆管引流,持续胃肠减压,B超定位腹腔穿刺围导管引流;另1例在TVLC术后住院期间并发急性出血性坏死胰腺炎,则予以开腹手术,采取胃造瘘、空肠造瘘、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造瘘、坏死胰腺组织清除、腹腔引流术,术后予以抗炎、抑胰酶胃酸分泌支持对症治疗,6个月后因第二次手术并发假性胰腺囊肿第三次予以开腹囊肿开放、囊肿空肠内引流术,术后恢复良好,见表1。
3讨论
近年来随着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仪器设备的改进,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已成为治疗多发结石性胆囊炎的主要手段,并且取得了良好的临床疗效,但是患者由于手术过程中胆道的损伤、感染以及结石的残留或者一些生理性的代偿扩张症状等原因,会出现各种临床症状。其中发生最为普遍的为代偿性扩张所导致的消化不良、腹泻、纳差等不适症状,这些症状往往较轻,经疏肝利胆和胃治疗后都能够很快恢复,但是往往患者会出现一些较为严重的非常规并发症,近一年来,我院收治的患者中出现了胆总管继发结石、梗阻性胆管炎、胰腺炎非常规并发症的发生呈上升趋势,为尽可能防止非常规并发症的发生,最大程度让老百姓因并发症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医务工作者必须足够重视,深入探研,找出预防措施 [4]。
目前随着各医院诊断技术的不断发展,内窥镜和影像医学的普及,对多发结石性胆囊炎术后并发症的诊断率也有了极大的进步,也为治疗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患者术后胆总管下段继发结石。患者术后并发梗阻性胆管炎往往较为严重,也是胆道良性疾病的首要致死因素,本院主要采取EST取石,鼻胆管引流进行治疗,同时均予以抗炎、解痉、利胆、支持对症治疗。急性胰腺炎是一种发病率很高的急腹症,表现为胰腺出现不同程度的出血、水肿以及坏死等,对患者的术后恢复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胰腺炎的诱发因素很多,但在结石性胆囊炎中最为常见,据相关文献显示,结石性胆囊炎并发胆源性胰腺炎的发病率约为60%~70%[5]。其主要诱发原因是由于结石堵塞胆管,使胆汁反流胰腺,从而激活胰酶对胰腺产生侵蚀,最终形成胰腺炎,对于水肿型胰腺炎本院主要采取以EST取石,鼻胆管引流,持续胃肠减压治疗;对于出血坏死型胰腺炎给予以开腹手术,采取胃造瘘、空肠造瘘、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造瘘、坏死胰腺组织清除、腹腔引流术,术后予以抗炎、抑胰酶胃酸分泌支持对症治疗[6]。
综上所述,目前腹腔镜胆囊切除时在治疗多发结石性胆囊炎方面还是具有良好的临床效果。但是外科医生应当在操作过程中保持认真、谨慎的态度,尽量减少对患者的创伤。术后要运用内窥镜以及影像学技术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诊断,及早发现病情,并采取适宜的治疗方法,使患者的生命健康得到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商发友.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并发症的中西医结合处理[J].浙江创伤外科,2009,14(3):290-291.
[2] 刘文玉.中西医结合治疗慢性胆囊炎合并胆结石疗效观察[J].陕西医学,2013,34(4):444-445.
[3] 王铁岩,王字男,宋泽辉.腹腔镜胆囊切除术预防术后并发症研究[N].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2,33(10):1317-1318.
[4] 史中发.胆道术后并发症的原因及预防[J].安徽医学,2005,26(3):24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