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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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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第1篇: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证券;基金;收益分配

1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其收益的范围以及确认标准问题历来存在争议,但由于收益范围的界定又在相当程度上关系到收益的分配方案,影响各方经济利益,所以必须要加以明确。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大致有以下三种有代表性的收益范围。

①大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应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债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

②中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美国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应包括现金股利、债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不包括股票股利和未实现的资本利得(或损失)。

③小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只包括现金股利、债券利息和其他利息,不包括股票股利和资本利得(无论资本利得是否已经实现)。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包括债券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投资收益包括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投资、股利收益等。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值。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减未实现部分)。

2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

证券投资基金相对于固定收益证券,价格波动性更大,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相对更高。同时,在基金收益分配中投资者的话语权不高。因此,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世界各国都强制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充分分配制度。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给投资者,一般是每季度发放一次:基金的资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给投资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内继续投资。收益分配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动再投资。在日本,基金的收益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应全部分配。对于资本利得,在弥补上期亏损后,剩余部分的10%应分配给投资者。累计未分配的资本利得在基金运作期满后,再一并分配。我国台湾地区要求基金的分配一般应当一年一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进行。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经实现的资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采用现金方式的,投资者可以将分配的收益再投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采取现金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投资者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利润,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同时,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相比,我国对基金收益分配规定的

弹性空间更小,主要表现在:

分配方式上,我国要求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而在美国和日本,投资者有更大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现金分配,也可以选择将分配的收益再投资。

分配比例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净收益的实际分配比例大大高于美国和日本。我国要求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的收益不低于基金当年净收益的90%。而在美国和日本,只是要求将收益中的利息收入的绝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资本利得部分参与分配的比例很低(如日本的10%),或者是可以不参加分配。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基金收益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保证投资者能及时、安全的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3.1基金资产变现问题

基金在进行收益分配时,为了换取收益分配所需的现金,必须在之前大规模得将股票等证券资产进行变现。在股票的大幅卖出和买入过程中,不断存在比较大的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需要较长时间完成建仓,有可能错过市场机会,存在很大的机会成本损失。这部分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影响了投资收益。尤其当处于一个持续的牛市中时,为了分配收益而变现资产所造成的损失会更大。作为一种法规政策,我们认为目前强制要求基金以现金形式分配不低于90%的净收益的规定是不足取的。事实上,基金每年较为集中地变现证券,已经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3.2基金收益分配的规避问题

大多数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收益分配问题上一直都表现的不够积极,即使有大的收益分配政策出现,都配合和服从于“基金净值归于面值(1元)”持续营销的需要。而且不少基金都通过基金分拆这一办法来达到规避基金收益分配的目的。假如某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某个基金投资品种原先的每份净值是2元,在基金份额分拆后,将原先的每份基金变成两份以后,其拆分后的每份净值就变成了每份1元。根据基金收益分配的条件可知,该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不进行基金收益的分配了。

Wind资讯统计显示,尽管经历了2006年到2007的大牛市,但仍有接近20只2007年之前成立的偏股型基金从2007年至今仍未分红。其中,华宝兴业、华安、华夏、上投摩根等基金公司旗下均有两只基金入选“铁公鸡”之列。

3.3推迟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做为管理基金的管理人和人所作出的“逆向选择”,也包括市场监管者制度设计本身的原因。由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会总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时甚至会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做为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基金管理费收入是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股票型基金一般为1。5%)年费率计算。这也就是说基金管理费收入的大小最终取决于其所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多寡。无庸置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净值越大,也就可以收取的更多的管理费,而基金收益又包括在基金资产净值之中,这就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基金收益分配的数额或者推迟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而这种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实现的基础恰恰是建立在损害其基金投资人利益基础之上的。

3.4基金收益分配不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

按照心理账户的理论,投资者们对各种资产进行投资时通常将这些资产划分成不同的层次,也就是放置在不同的心理账户,投资者对待不同的心理账户有不同的风险态度。低层的心理账户通常要求的收益比较低,如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信用级别高的债券等,相对而言投资者要求安全,稳定,投资者在这一层的投资表现出极强的风险厌恶。所以对待这一层的投资者要保证收益分配次数和分配金额。而在高层心理账户上的投资通常要求收益很高,具有很大的增值潜力,如投资于高成长基金、股票等。投资者也能够承受很大的风险,投资者在这一层的投资则表现出较强的风险偏好,因此对待这一层的投资者,他们追求的是长期的资本利得,所以收益分配次数和分配金额可以减少,但至少要保证规定的最低要求。而我国目前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利润的90%,并且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这种规定无法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对收益分配的要求。

4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改进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基金产品时,应根据基金产品特性拟订相应的收益分配条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为与基金产品特性相匹配。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带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时,应当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基金公司在上报产品的同时,要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四,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该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最后,基金合同中若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应详细说明该条款的含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参考文献:

[1]黄庆平浅议规范基金收益分配的机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6).

[2]李俊英.我国公募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制度比较[J].浙江金融,2007,(6).

[3]李国良.试论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改进[J].会计研究,2000,(2).

第2篇: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一、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1.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建设。自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我国以来,先后颁布了多项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证券投资基金:1997年11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该条例于2012年被废止,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修订)》代替。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将近二十年间,国家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正,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有国家法律、部门规章为保障。国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部门规章如针对基金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针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针对基金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其他针对基金运作、基金托管、基金评价、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也颁布了相关规章文件。2.证券投资基金规模扩大。自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进入我国以来,基金规模逐年呈增长趋势,不断扩大。截止到2017年4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9家,其中内资公司65家,中外合资公司44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共12家,保险资管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9.53万亿元。截至2017年5月底,按正在运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实缴规模划分,管理规模在20亿元~50亿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505家,管理规模在50亿元~100亿元的有183家,管理规模大于100亿元的有166家。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包括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指数基金(ETF基金)等,自证券化业务实施备案制以来,根据数据显示,每月发行规模与数量呈持续稳定增长趋势。

二、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与关注,在其稳步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1.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导致投资范围与选择有限。目前我国证券投资产品较少,而基金管理人由于资本利益等原因往往倾向于股票,未能良好的贯彻“多元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2.证券投资基金的理性投资被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制约。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公司规模相对来说较小,盈利能力较差,不具投资价值,且往往在投资方面“扎堆”选择股票,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3.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不够健全。虽然自1997年以来,我国颁布了诸多法律条文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仍不能满足发展迅速的基金规范需要,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4.证券投资基金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如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基金激励机制缺乏问题、基金托管人地位独立性等问题,而以上问题会影响基金投资及选择,不利于基金良好发展。

三、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优化策略

1.创新金融产品,丰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针对目前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的问题,要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探索研究基金投资人民币远期交易及利率期货、汇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方式,同时拓宽投资渠道,扩大投资范围,丰富投资方式,坚持“多元化投资”原则,为投资提供更多选择。2.转变投资观念,引导基金投资者理性投资。要转变基金投资观念,投资者应认识到基金投资的意义,淡化时机选择,强调长期持有,不应抱着追逐暴利的心态投资基金,充分基金类型,理性投资。3.完善监管体系,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新形式新情况,尽快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予以适时保障。同时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基金托管人也应履行其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基金持有人的作用,监管基金管理人。4.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组织及人员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内部的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一方面,加强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建设,解决基金的委托问题;另一方面,从制度上着手,可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等手段,切实加强基金持有人的实际权力,并形成“基金董事”的制衡力量,以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

四、结语

证券基金投资的蓬勃发展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市场经济中,如何把握好方向,促进其更好更快的发展———不但要从思想上转变,也要创新基金投资产品,丰富投资市场,更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与规范,加强管理,方能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作者:刘有锦 单位: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参考文献:

[1]张津,王卫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实证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01).

第3篇: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羊群效应;盲目投资

一、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一个生物学名词,用以形容动物的聚群特征,定量描述采用“聚集强度指数”这个词,引申到人类社会,用来形容单个人依赖大部分人,从而减少采取行动的成本,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羊群行为按照是否融入自主意识分为羊群行为和伪羊群行为。我国金融投资的羊群行为是一种市场不成熟的体现,同时也是投资者缺乏主动意识的体现,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能带动基金的发展,但是这也会给一些不法投资商创造机会,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伪羊群行为。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成因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的产生并非一朝一夕,也并非一两个简单原因造成,这涉及到投资者、经理人、委托人、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的成人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1.委托机制设计的不合理

任何投资者的资金都是有限的,而当这个投资者发现一个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的时候,为了更大程度的获利,他会采用借贷的方式,但是贷方无法完全信任他,而交易者也会因为过于自信导致失败。为了消除贷方的疑虑,投资者会时时证明自己在盈利,而一旦亏损,贷方会大批量抽回资金,从而导致交易者提前收回投资。投资者与借贷方之间便是一种委托的关系,委托人更加注重短期投资回报情况,因此人也会疯狂的追求短期利益,这种短期投资的羊群行为非常明显。

2.证券市场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在不断的完善中,而且政策的指向性影响很大,特别是在改革大潮中,我国的经济短期目标并不明确,е抡策的变化很大,长期投资前景不够明朗,经济行为人的活动能见度非常有限,当今的投资行为无疑“摸着石头过河”,长期经济活动风险过大,很多经济行为主体不得不将投资行为放在眼前利益上,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短期投资行为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

3.基金生存压力极大

经济市场竞争激烈,基金本身就存在极大的生存压力,而且需要承担来自社会的责备效应,而这种责备效应本来就存在很大的羊群行为。最为一种代人集合理财的投在形式,我国基金投资者本来就缺乏一些长期投资理念,将基金投资与股票划等号,看做是一种风险性较小的股票形式,一旦基金的反应有悖市场,或者净资产出现亏损,达不到预期收益等,都会导致投资者的责备与质问,甚至有些投资者取回资金。

4.信息因素导致的投资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的常见成因还是一种基于信息的外部性,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严重的羊群行为。新兴市场一般都存在一定的信息披露不完善情况,使得会计准则与监管执行力不够严格,获取信息成本大幅提升,因此新兴市场出现羊群行为的可能性更大。我国的证券市场时间很短,市场不够完善,信息披露也不够规范,同世界上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信息不对称性较为严重。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改善策略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相比其它国家较为严重,而且治理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政府、市场、经理人、投资者等多方面的共同合作。

1.以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为基础

证券市场的行为活动有赖于信息的可靠性,而且信息的可靠性还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多元化基础及保证,之后信息透明了,投资者才能更好的选择投资项目,发展自己的风格与理念,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亟需信息公开。

2.以基金投资品种的丰富为条件

基金投资是一种多角度的投资策略,基金一般只能做多,不能做空,而如果遇到产期的空头市场,即使再好的基金经理人也不可避免的亏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金融产品太少。因此有必要对金融投资产品进行必要的扩展,管理层积极推出各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改变以往的基金经理人静待股票上升的单一投资模式,变成双向投资模式,避免基金经理人的操作手法趋同,为基金的个性化发展创造条件。

3.以改善上市公司质量为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很多,而且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规模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是股票质量层次不齐,优质的成长型股票机上,基金机构投资者的可选空间极小,这就导致他们会集中将资金投到极少量的优质股上去,从而诱发羊群行为。因此有必要扩大市场容量,积极加快大型企业境内上市,加快红筹股回归,改善上市公司的质量,为积极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4.建立良好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

积极的推动与鼓励良好基金评价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羊群行为的治理,同时更有利于基金风格的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个性化地设立基金经理人考核机制,除了当年回报外,要多考虑长期回报奖级机制,降低经理人心理压力的基础上,保证基金的长久、稳定发展。尽量避免基金经理人待遇核算的趋同化与短期化,从而在根本上为基金投资风格多样化创造条件,同时减低基金的整体风险,利于股市的稳健发展。

四、小结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件,这种行为原则上是一种自主性的行为,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很容易选择出符合自己的方式。但是因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政策透明度不足等问题,导致这种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羊群行为很严重。文章对羊群行为的成因进行逐一分析,同时根据其成因,在政府、社会、经理人、投资者等多角度进行分析,总结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改善策略。

参考文献:

[1]张玉明,刘凤娟.“羊群效应”的内在原因及防范[J].湖南社会科学,2005(3).

第4篇: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一、突破实现原则:对确认理论的启示

实现原则的含义在于会计只对“已发生”或“已实现”的经济交易、事项或情况进行确认,而对于一些因为所实施的经济活动如签订合约等而在经济实质上已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入或流出,但不符合会计意义上的“实现”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则不能加以确认,即不能作为某一种会计要素而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原则是目前确认会计要素最为重要的惯例,也是许多“表外项目”进入会计系统的第一道障碍。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要求,一方面,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为会计主体所实际拥有的经济资源如人力资本、自创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在未履行或未交易之前,因为不符合实现原则而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将会影响到会计系统对核算主体在报告日财务状况的披露。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波动,已确认或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会发生变动,而且这种价值波动的频率是随市场的发达程度而增加的。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成本与市值之间的不一致最终将会导致权益的变化,理应在会计系统中得到反映。但按照实现原则,在没有对这些价值载体做出处理前,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权益变动是不能确认的。这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效果,特别是对于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使用者而言,频繁波动的价格更会对决策的有效性带来“噪音”,因而有关权益变动的信息尤显珍贵。可见,实现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理论发展的“瓶颈”,基金会计恰恰在以上两方面对实现原则有所突破:

1、投资估值增值、配股权证的确认

(1)配股权证。作为一种经济权利,配股权证在企业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确认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带来现实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经济权利尚未实现。根据实现原则,显然不能作为资产或其他要素加以确认。但配股权证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权登记日拥有该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代表了未来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未来的现金流量,对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要作用,理应加以确认。《办法》对配股权证的核算是这样规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这里“配股权证”作为资产要素从其产生之日(配股除权日)起就可以加以确认。

(2)投资估值增值。如果说“配股权证”作为资产确认是“个例”,那么“投资估值增值”在基金会计中的确认则具有广泛的意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所有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调整基金净值。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净值,封闭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为一种会计要素,“投资估值增值”尽管并未实现却已得到适时的确认。《办法》中规定: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现行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中,股票、债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也就是说至少80%的基金资产面临估值增值的问题,而这些资产的估值增值按《办法》的规定都已确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确认不同之处是:后者只对报告日所报告资产发生的减值或折价情况进行确认,而对该资产的增值或溢价则不予确认。这样,尽管满足了谨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却大打折扣,进而必然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基金会计中有关“投资估值增值”确认的做法,虽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应用于其他会计领域不现实,但却为会计的确认理论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它至少说明,当理论要求的条件能够具备时,理想的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确认应该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会计要素的会计信息,“实现原则”也应该让位于更符合经济现实的确认原则,如“产权转移制’等。

2、“未实现利得”的确认丰富了所有者权益的涵义

考虑会计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会计在将配股权证、投资估值增值确认为资产等要素时,也将以上要素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持有人权益变动同时予以确认,即确认为“未实现利得”。“未实现利得”被列为持有人权益类科目,可借可贷,从经济意义看,它表明其所确认的内容不仅包括未实现的减值或折价情况,也包括未实现的增值或溢价。而后一部分内容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是不能确认的,因为现行会计准则不允许这样做,不仅中国这样规定,各国会计准则均如此规定。这不是因为技术原因所限,而是自实现原则产生以来会计理论一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质性发展与改进,从而难有理论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谨慎性原则也是产生这种片面的损益确认状况的原因之一。基金会计中“未实现利得”的确认思路说明,在遵循“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会计环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响权益变动的价值变动事项(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变动)的信息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当然,会计是无法脱离具体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独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有待完善、社会信用尚需建立的阶段,要求完全采用该方法实为苛求,但并非对其他专业核算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毫无意义,它至少说明了会计确认应该是怎样的。

二、突破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束缚,普遍采用现行市价

与其他会计核算对象相比,基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其资产存在形态多以流动性资产为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利息等应收项目、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以及按照《办法》规定应作为资产核算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对于以上投资类资产的计量,《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根据其中“投资估值原则”规定,此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采取现行市价。主要原则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对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机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上述分析显示,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最多只是适用于个别资产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计量属性,更多时候现行市价比历史成本更为公允、更为有用。结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资产特性,可以看出以现行市价为主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实际的。尽管此种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其他专业会计领域,但笔者认为基金会计在计量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并不仅在于基金会计计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导的计量指导原则即“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虽然企业的资产除了投资以外,还有更多流动性较差的类型如固定资产等,即使就股票投资本身也有多种类型,但这些资产的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比历史成本更有用的计量属性也可以凭借发达的计量模型与方法较客观地得出。

三、突破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后的会计披露

不同的确认与计量理论将导致不同的会计披露结果。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等报表在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影响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时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又因为报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触会计信息系统的直接环节,所以现行的报表通常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诟病。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与经营业绩表在对报表的完善与改进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1、建立在现行市价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办法》所公布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在格式上与传统报表的区别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却不同。基金资产负债表基本建立在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基础上。很明显,分别建立在现行市价与历史成本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对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会大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将更贴近于经济现实。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证。因为基金资产每日都必须经过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之间每日都须进行净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头寸等的核对。因而,以现行市价为基金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将最大程度地满足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另外,该报表还包括一些因为确认与计量基础不同而在传统报表上反映不出来的项目如未实现利得等,反映内容更为全面。

2、基金经营业绩表:全面收益表的示范。进入20世纪90年代,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对会计报表进行改革的呼声逐渐高涨,尤其是损益表。IASC、美国FASB及英国ASB等会计准则研究机构也已就损益表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意见,即通过对现行的损益表进行内容上的充实或结构上的调整,确立全面收益(或综合收益)在损益报告中的地位,使得会计上的收益概念逐渐向经济学收益靠拢。具体的报表形式主要有英国ASB在传统损益表之外新增的“利得表”即第四报表、美国FASB提出的包括“全面收益表”在内的三种可选择形式等。《办法》中的基金业绩表可以说是全面收益表的一个初步实践,该报表所包括的内容已经涵盖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实现与未实现收益,对于报表的使用者而言,所有的收益信息都能从中得到。

第5篇: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集中度;竞争行为;产业绩效;证券投资基金业

引言

提升行业竞争力是当前面临最紧要的任务。而提升行业竞争力的核心在于产业自身的发展政策、策略是否合理、恰当,因此需要认真剖析基金业产业变迁及其背后的推动政策,尤其是始于2012年的新一轮金融创新,给基金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产业内部原先竞争关系正迅速被打破,这也加剧了系统研究对其产业结构变迁进行的紧迫性。许多学者对于基金业产业结构进行过研究,国外Bullock[1]早在1959年提出用赫芬达尔-赫斯克曼指数对基金业集中度进行分析。LeeGremillion[2]用该指数对1982—2004年行业集中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行业发展较为良性的观点。国内在产业内存在问题、产业结构、产业政策等方面研究较多。王平[3]等总结了公募基金业目前发展的困境,指出产业政策应放宽各类限制,促进行业与其他财富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朱焕[4]、宫振中[5]、颜睿[6]从产业结构---产业行为---产业绩效等出发系统研究剖析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并提出了提升产业绩效、完善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而屈年增[7]结合我国基金业的成长实际提出了中国基金业创新与成长的三阶段论等等。从以往研究看,尽管已经在该问题上有了研究,但系统研究的时间跨度并不长,主要集中在2006—2010年左右,实际上行业大的裂变除了2007—2008年那轮外部牛市外,最核心变化始于2012年的金融创新;其次从研究对象看,更多的单从中国看,缺乏比较对象与量化比较。为此,在沿着传统产业经济学研究框架基础上,本文系统分析与总结了2008年以后的中国基金业产业结构-行为-绩效,并将其与美国情况进行对比,进而剖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产业结构变迁的内在原因。

1证券投资基金业规模结构分析

产业结构决定企业行为,企业行为产生产业绩效,因此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市场结构的分析居于核心地位。证券投资基金业规模结构表明大、中、小企业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适应规模经济的要求。考虑行业特征,以基金份额为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较为客观合理。

1.1集中度指标的衡量

(1)绝对集中度绝对集中度能较好地反映产业内生产集中的状况,显示市场的垄断和竞争的程度,因此是使用较为广泛的集中度指标。通常用在规模上处于前几位企业的生产、销售、资产或职工的累计数量(或数额)占整个市场的生产、销售、资产、职工总量的比重来表示。其计算公式为:绝对集中度指标的测定相对比较容易,但它主要反映特定产业中几家最大企业的集中程度,而存在不能反映企业规模分布对产业集中度影响的缺陷,且不能看清产业内全部企业规模分布状况。(2)相对集中度相对集中度是反映产业内企业的规模分布状况的市场集中度指标,常用洛伦茨曲线表示,可以反映某一特定市场上所有企业的规模分布状况。洛伦茨曲线表明的是市场占有率与市场中由小企业到大企业的累计百分比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

1.2证券投资基金业集中度分析

就我国基金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基金产业组织结构的演变,是受到制度因素和市场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由于在行业发展初期,监管部门对基金行业牌照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基金公司数量的增加,基本上取决于监管部门发牌照的速度,从而一定程度的影响了行业竞争秩序和产业组织最初形态的形成。目前,公募基金公司牌照逐渐放开,牌照的稀缺性和内在价值逐渐下降,意味着进入公募基金管理行业的制度壁垒大幅降低。行业竞争环境发生了微妙变化,逐渐由原来的“制度引导”向“市场引导”靠拢,市场因素对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力加大。而从我国基金业赫芬达尔指数看,我国基金业的H指标从最初的1000以上逐年下降,近几年维持在350左右,与美国的数据较为接近,呈现了中性的行业竞争格局。考虑到我国基金公司数量远小于美国,所以目前的行业竞争格局大于美国,市场持续有新的进入者。按时间段展开分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自成立来主要历经三个阶段:(1)2000—2007年初始高度集中度阶段2000年,国内基金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的“老十家”阶段,基金公司数量较少,市场集中度较高,前5大基金公司的规模总和基本能占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2000—2007年间,基金公司数量以平均每年6家的增速增多至2007年末的57家。这导致行业竞争格局加剧,导致老基金公司的规模占比逐年下降。前5大公司集中度由2000年的58%急速降至2007年的32%,而前10大公司集中度由2000年的100%急速降至2007年的50%。(2)2008—2012年停滞阶段从2008年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监管部门对公募基金行业牌照的审批基本停滞。2008-2010年期间,基本没有新基金公司成立,后在2011年逐渐放开,到2012年增加至70家,这期间由于行业管制依然较大,加之资本市场行情较差,行业竞争力相比银行理财、信托公司等有所下降,这期间行业集中度变化不大,基本维持在前5大公司占比30%左右,前10大公司占比50%左右的水平。(3)2013-至今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2012年金融创新尤其是新基金法后,基金进入门槛降低、投资范围等大幅扩宽,新产品创新不断,基金行业格局发生较大变化,天弘基金因其推出的货币基金产品,广受市场青睐,其货币基金规模达5700亿元,占整个基金管理规模15%,推动公司排名至第一位,使得前5大基金公司规模达到40%,前10大达到了57%。1.3美国基金业成熟度高,集中度趋于提高对比美国基金业情况分析,大型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占整体行业规模的比例在持续走高。最大的5家共同基金管理公司近10年所占市场份额从32%上升到40%份额;最大的10家基金公司资产规模从44%上升到53%。近三年一直维持着较为稳定的格局。美国共同基金资产管理行业门槛较低,长期的充分竞争态势使得任何公司占据市场统治地位的机会微乎其微。比如,1985年最大的25家基金公司,到了2012年仅存15家还排在前25位。截至2012年底,美国共同基金的赫芬达尔指数为4651,显示美国共同基金业保持了中性的静态行业集中度。总体看,尽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与美国行业集中度差异不大,但由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一样,美国作为一个成熟市场,行业经历了长期的市场洗礼,行业早已处于稳定的阶段,2005年后呈现强者愈强的局面,规模靠前的基金公司市场占比逐步提高。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竞争行为变迁

2.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竞争行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成立较短,产业受政策管制,因此其发展本身有着是市场与政策共同的烙印。从竞争行为的变迁看主要可以分解三个阶段。(1)1998—2007年基金供给实际不足,竞争行为围绕监管机构在此阶段,公募基金行业刚刚成立,产品严重同质化,基金经理投资风格逐渐向价值投资转化,在新基金成立、基金新产品成立及投资范围均受到明显行业管制。因此尽管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但基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不在于研究业绩实力和产品销售能力,而是获取产品发行批文的能力,尤其是2006、2007年,资本市场进入到牛市,市场赚钱效应明显,基金产品获得了市场青睐,一旦获得发基金机会,将可以完成天量募集。因此这阶段中行业竞争并不充分,获取竞争机会主要是更好的与监管层的沟通上。这是行业发展的最初阶段。产品竞争优势、基金经理能力、渠道等均不是最核心的方式。(2)2008—2012年,基金公司竞争行为围绕渠道展开2008年开始资本市场迅速走熊,基金公司遭到大规模赎回,而之后几年行情相对平淡,由于2007年行业大年,因此基金公司普遍扩张较快,因此市场转熊后,成本压力凸显,,加之由于货币环境变化及投资者预期转变,其他财富管理分支如银行理财、信托等行业快速扩张,分流大量投资资金,因此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扩张公司规模几乎成了所有基金公司的目标,而缓解这种压力主要靠营销来扩张,因此对营销渠道的竞争就非常激烈。2013年成立的基金平均支付了近40%的管理费给销售渠道,而2008年成立的基金在2013上半年仅支付了平均13.3%的管理费给销售渠道。基金公司在销售渠道上的竞争方式主要是通过不断发行新基金,在新基金的合同中签订更高的客户维护费比例实现。从下图可以看出,基金公司对渠道的竞争的激励。(3)2013—至今,非价格竞争行为将显著提升2012年开始金融创新尤其是新基金法后,基金公司发展进入新阶段,基金公司成立标准放宽、产品发行注册制、投资范围大幅扩张、基金公司激励放开、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模式、互联网新渠道拓展……行业发展进入了崭新阶段,明显分化,基金公司发展定位差异化明显,竞争行为将逐渐向非价格行为转化。天弘基金凭借货币基金互联网创新,在短短一年内突破5000亿,成为行业规模最大公司,银行系基金公司利用其子公司业务范围优势与信托公司展开竞争,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可以展望未来基金公司将显著分化。

2.2美国基金业竞争行为变迁

美国的基金业市场是典型的市场推动类型的市场,竞争充分且激烈。竞争行为不断变迁,从费率创新、渠道创新走向产品层面创新以及企业差异化竞争策略改变等等,这一系列的改变不仅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长,对消费者、美国基金业竞争力的提升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区别于国内基金业竞争行为看最大的不同有两点(1)美国共同基金业销售渠道较多,渠道并不强势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美国共同基金销售渠道中,接近一半是通过雇主发起的固定供款计划,除此之外,券商和独立的基金咨询机构占比较高,分别为13%和11%,银行占9%,而基金直销占比约8%。从数据看来,各渠道分布较为平均,没有出现某一类型机构垄断的局面。(2)竞争策略差异化基金公司由于长期的激烈竞争导致行业内层次较为明显,各基金公司为了谋取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往往有着差异化的战略定位与执行。主要有公司层面规模经济竞争策略、精品店模式竞争策略和专注单类产品竞争策略。①公司层面规模经济竞争策略。一般是资产管理规模在1000亿美元以上的基金公司,按照我们上文对基金公司大、中、小型的定义,采用这类策略的都是大型基金公司。这类竞争策略充分发挥了公司在销售渠道、产品线完善、品牌响亮等优势。②精品店竞争模式。是指基金公司将旗下优秀的基金或者外部优秀的基金组合起来,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精品基金组合.与这类策略相关的是基金公司的兼并吸收,随着整个行业的兼并吸收进程推进,采用这类策略的基金公司越来越多。③单类产品竞争策略。采用这一策略的基金公司则专注于一类产品,按照麦肯锡的定义即公司2/3以上的资产是专注于一类产品。这类策略往往要求基金公司在专注的产品上业绩突出,或者是最先创新的市场先行者,在细分的产品领域有竞争优势。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效及其与市场结构关系分析

3.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效分析

由于数据的可得性,统计了64家基金公司2010年以来的经营情况,如表3所示。2011年对2010年显示的平均营业收入有所增长,是因为样本数据中多了华夏、易方达、嘉实等几家大型基金公司,提高了平均营业收入水平。而2010年有数据的基金公司在2011年的营业收入整体下滑了10%,与当年的市场背景相符合。净利润下滑幅度更大。2012年市场出现了反弹,2013年整体震荡,基金行业经营业绩整体平稳。2014年股债双杀,市场大幅下挫,投资者撤出股票市场,基金行业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净利润连续出现了2年大幅下滑。从利润率表也可以看出,自2010年以来,各家公司的净利润率普遍出现下滑。所以,整体来看,在经历了2007年的爆发性增长之后,最近几年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呈逐渐下滑之势。

3.2市场结构与绩效的关系

(1)模型构建使用Smirlock(1985),Evanoffand、Forti-er(1988)和Molyneux(1994)用来研究美国和欧洲银行业市场结构与绩效相关性的模型,其中:R表示市场绩效的测度,CR表示市场集中度,MS表示企业的市场份额,e表示随机误差。采用基金公司的年度净利润率表示其市场绩效R,市场集中度指标用当年的基金市场H指标表示,而市场份额MS用各基金公司的规模占全市场比例表示,其它影响基金公司绩效的因素暂不作分析,计入随机项。(2)数据来源考虑数据可得性,所选择的样本为规模较大、市场占比较高、整体经营状况良好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为华夏、博时、易方达、南方、广发、银华、富国、汇添富、景顺长城和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数据为2007—2010年,有效样本数为40个。(3)结果与分析以市场集中度H和市场份额MS为解释变量,净利润率R为被解释变量,考察市场结构与绩效的相关程度,RSquare值仅为6.4%,解释程度十分低。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数据覆盖面问题,影响回归结果;另一方面,从数据来看,2007年和2008年出现了市场的大转折,在随后的几年基金公司平均净利润率持续下降,从2007年平均35.4%下降到10年的28.8%,这种变化并不由市场结构导致,而是由于证券市场涨跌所致。所以,在没有考虑二级市场表现的背景下,研究基金公司绩效的模型会产生较大偏差。因此这也符合实际情况,也即是由于基金公司严重的同质性,行业发展情况更多的受制于资本市场涨跌以及行业政策的影响,产业结构对其影响并不大。

4结论

第6篇: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定量投资在海外已有30多年的发展史,通过在对市场认知和理解的基础上,提炼出能够产生长期稳定超额收益的投资思想,并用历史数据验证其思想的正确性,其投资业绩稳定且市场规模和份额不断扩大,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定量投资主要根据各种数量模型进行投资决策,在模型中通过具体指标、参数的设计反映和实现投资理念及策略,通过模型不带任何情绪地跟踪和分析市场,以实现较稳定地获得超额收益的目的。其理论依据是:价格变动模式能被历史数据发现和揭示,并能由统计技术描述和分析,收益与风险相关程度的变化是连续的,收益、风险、相关性及时间框架的模型是可预测的。

定量投资的思想和方法在量化投资基金中得到广泛的应用。量化投资基金利用数学、统计学、信息技术等定量投资方法来管理投资组合,通过数理统计分析,选择未来回报可能超越基准的证券进行投资,以期获取超越指数基金的收益。

定量投资伴随金融理论、数学模型、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兴起,布莱克、夏普等金融经济学家建立的数量模型和总结的研究成果为现代金融定量分析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应用随机过程等数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扩充了定量分析的数学工具,硬件设施、软件开发、数据整理和分析等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降低了定量分析的难度和工作量。首只量化基金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该类基金在90年代到21世纪初快速成长。最近几年,量化基金良好的业绩表现和相对低廉的管理费用吸引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尤其是量化基金中的佼佼者,业绩表现非常突出。定量投资的创始人之一詹姆斯·西蒙斯管理的大奖章基金,自1988年成立后年均回报率达到38.5%,收益率水平远超过巴菲特20%的年平均收益率,使其成为20年内最赚钱的基金经理。如今,定量投资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已经成为相当流行的一种投资方式。

与传统基金相比,量化基金具有其独特的优势:量化基金兼具人脑和电脑双重优势,主要依据模型做出投资决策,依靠数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和选择股票等各类资产,避免基金经理的情绪和主观决策的干扰;量化基金系统性强,具有多层次、多角度、多数据的资产配置方法,依次在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选择、精选个股三个层次上设定相应模型,从经济周期、市场结构、盈利能力等多角度判断资产的投资价值,通过计算机技术快速准确地分析成千上万的上市公司信息,借助程序化的计算机模型,通过精细化的投资运作跟踪和发现大量人力不及的投资机会,弥补基金经理精力和处理信息能力的局限。

在中国市场,量化基金起步较晚。自2004年首只量化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基金推出以来,国内量化基金经历了7年的发展历程。定量投资所具备的及时快速跟踪市场变化等诸多优势,正日益获得中国投资者的认同。今年量化基金表现良好,截至4月6日,9只具有完整业绩的主动型量化基金平均收益率为0.64%,超越同期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1.39%、-3.08%的净值增长率。但由于现今国内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量化基金难以找到稳定有效的量化模型,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种和数量不足,量化模型因投资工具缺乏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性。另一方面,国内的量化基金还处于起步阶段,运用的模型有同质化倾向,且大部分量化基金在择时、行业配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并没有采用量化模型,更多依靠基金经理的主观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体现出模型选股优势。不过,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日趋成熟及金融衍生产品的陆续推出,以及金融工程理论和技术的不断发展,获取和处理信息优势将变得日益重要,量化基金的运作有望渐入佳境,基金对定量投资的运用将成为趋势。因此,加强对量化基金的重视、研究、开发及培养储备金融工程人才显得尤为必要。

2、基金家族与溢出效应

基金家族(FundFamily)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并管理的全部基金的总称。虽然基金家族在我国出现较晚且针对基金家族的研究文献较少,但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基金家族及与其相关的利益输送、明星基金溢出效应等问题逐渐成为基金行业的焦点。

基金家族中的每只基金不是独立的实体,其资源配置受到整个基金家族的影响。从整体利益出发,有限资源可能不均衡分配到各只基金,特别是整个基金家族的利益与单只基金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基金管理公司倾向于牺牲某些基金的利益。国外学者Chevalier&Ellison(1997),以及Sirri&Tufano(1998)在研究成果中指出,当前的基金流量与往期的基金业绩存在着凸性关系,即与低于正常收益的负收益引起的资金流出相比,超额正收益产生更多的资金流入。这意味着当基金家族面临两种选择即拥有两只表现一般的基金和拥有一只表现优秀的基金加上另一只表现较差的基金时,在最大化管理资产及管理费收入的目标驱使下,其更偏好于后者。在所拥有的基金中,基金家族更加重视当前业绩良好的基金,并将有限资源的更多部分配置于该类资金,甚至以牺牲表现较差的基金利益为代价,从而获得更多资金流入并多提管理费。

同时,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中均发现,基金家族中的明星基金会给同一家族内的其他基金带来较强的溢出效应。该溢出效应是指单个基金的业绩表现、媒体曝光率等会影响到同一基金家族内的其他基金,继而使投资者对家族内其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选择也发生改变。这种溢出效应的存在使大量资金流入明星基金的同时,也将流入同一基金家族的其他基金。

此种现象可由以下几点原因解释:首先,从投资者角度出发,根据行为金融学理论,投资者搜集和处理信息的精力和能力有限,在现实经济环境中高度关注显著信息而忽视隐晦信息是其有限注意能力的最直接表现,故投资者经常将注意力集中在基金家族中某些表现突出的基金上,却忽视其他基金的相关信息,对同一家族内的其他基金产生认同感而选择申购,因而产生基金的溢出效应。另一方面,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往往受到锚定效应的影响。所谓锚定效应,指人们在做决策时,会受到最初得到的信息制约,不自觉对最初信息给予过多重视。投资者容易对明星基金已实现的业绩产生锚定效应,认为其未来的业绩将接近或达到现有水平,从而把资金投入到明星基金中,甚至因认为明星基金所在基金家族中的其他基金也有能力创造优良业绩而对非明星基金也产生锚定效应,增加基金家族的整体基金流量。第二,该现象与基金品牌效应有关。表现优秀的基金受媒体关注程度和曝光率较高,其所属基金家族也经常出现在媒体上,从而使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增强投资者的认同感并增加基金家族的现金流入。第三,从基金管理角度看,基金家族的投资管理理念会影响家族内的所有基金,各基金间存在着资源共享的情况且其经营成果可能存在较高的同质性,一方面使同一基金家族内的基金表现可能产生关联,另一方面投资者因认为同一基金家族内的基金表现可能较一致而投资其他基金。基于以上分析,明星基金所属的基金家族不一定将有限的资源同等投入到旗下的其他基金,其他基金也不一定有能力创造出明星基金实现的优良业绩。投资者做决策前,应注意和分析此种现象,避免所选基金的业绩与预期产生较大的差距。此外,基金家族对某些基金停止投资者申购的问题也值得关注,其通常宣称基金规模过大容易导致基金运行无效率,停止某只基金申购是为了保护该只基金的业绩。但一些学者研究发现,虽然基金家族更可能对业绩良好、规模较大的基金停止申购,但无充分证据表明停止申购能保护基金业绩。基金家族停止某只基金申购有可能是为了通过传达其优良业绩的信号,引起投资者关注并投资家族内的其他基金。因此,投资者不应盲目对基金家族停止某些基金申购的消息做出过度反应。

3、开放式基金赎回异象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并不固定可以随时增减变动,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自2001年在我国出现后,开放式基金发展迅速,其份额规模已经远超封闭式基金,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比例已经超过95%,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理论上基金业绩越优良越能吸引投资者参与申购,有助于扩大基金规模和提高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费收入,若基金表现不尽人意,投资者更可能选择赎回基金份额,导致基金规模缩小。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机制有利于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尽职尽责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通过其业绩与基金流量的正相关关系发挥“优胜劣汰”的基金生存机制。然而,历史和研究证明,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流入与基金业绩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反,表现优秀的基金更可能被投资者赎回,基金净值增长率与赎回率正相关,而业绩较差的基金赎回率却较低,形成我国的开放式基金赎回异象,导致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开放式基金赎回异象增大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投资管理难度并增加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缺乏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开放式基金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不大量抛售股票等资产,在降低基金净值的同时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冲击,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分析现阶段开放式基金赎回异象的原因和投资者赎回的行为尤为必要。

第7篇: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动量策略 反转策略

一、引言

动量投资策略和反转投资策略是行为金融学中发展至今较为成熟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认为: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而只具有“有限理性”,投资者在现实决策中存在诸多的认知偏差,这些偏差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到人们的投资行为,因此行为金融努力从人们的实际决策心理出发,通过研究投资者的实际投资决策对证券价格变化的影响,使人们对证券市场价格行为的研究由“应该怎进行投资决策”进入到“实际怎样进行投资决策”的领域,从而更加接近实际。2006年是中国基金业的丰收年,行业总规模迎来了自规范化后8年来最大的一次井喷:8565亿元!在基金业火爆发展的时候,基金采取了怎样的投资策略?

二、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

采用2004年4月以前成立的股票型基金,剔除指数型基金,故取得16只开放式基金,32只封闭式基金。区间从2004年第3季度到2006年第2季度。研究所需数据来源于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系统,晨星和中国证监会等网站。股票数据考虑了分红配股等因素向后复权。

1999年开始我国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每季度公布投资组合,由于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之间相隔3个月,这期间基金完全可能先买入某股票,然后在季度结束前售出清仓,或者先增持后减持,但是每隔3个月公布一次的投资组合公告并不能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为了分析的便利,本研究做出如下假设:除公告日持股变动外,基金在公告日前后3个月内没有发生股票买卖行为;另外,投资组合公告仅披露前10大重仓股的股票市值和比重,其他股票的信息无法从公告当中获得,因此假设基金某一季度投资组合当中出现的股票在上一季度或者后一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中没有出现,研究将假定基金上一季度或者后一季度对该股票的持股比例为0;基金前10大重仓股所反映的基金投资策略可以代表整个基金的投资策略。

2.研究模型

GTW指标是Grinblatt, Titman和Wermers在研究中构造出一种研究基金投资策略的模型, 它主要检验的是基金对某种股票的持股比例的变化与该股票收益率的变化,乘积是否显著异于0,如果异于0,则说明存在反馈交易,否则不存在。其公式如下:

Ri,t-k为股票i在t-k季度的投资回报率;Wijt表示j基金中i股票在t季度的权重;N为基金j组合中股票的个数;T为样本总期数。

如表1,从M值我们可以简单地判断出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如果M>0,则表明基金采用的是动量投资策略;若M

Grinblatt, Titman和Wermers在研究美国基金市场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策略存在不对称的特征,即基金投资策略倾向于追涨,而不存在明显的杀跌现象。为考察我国基金投资策略是否存在不对称特征,本文借鉴此模型,按照买入与卖出两种行为将衡量指标M分解为买入投资策略指标与卖出投资策略指标。

三、实证结果分析

注:①正值、负值表示投资策略结果计算为正或负的基金数目;

②显著为正或负表示在5%的显著度的情况下,基金为正或负的个数。

③***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表示在10%水平上显著。

④k=0,反映的是基金基于本季度股票回报率所采取策略;k=1,反映上一季度的综合效果。

1.总体来看

48只基金中,所有M(0)指标均为正,其中47只显著为正,比例高达97.92%,而44只M(1)为正的基金中显著为正的基金只有19只,正值比例降低为39.58%,说明绝大部分基金是根据当期的股票价格表现采取动量策略,而根据前期股票价格表现采取的操作策略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并不完全采用动量策略,有一部分基金采用的是反转策略或动量和反转的组合策略。基金倾向于以当期股票表现作为投资组合调整依据,其原因可能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股票随大盘波动明显,基金只有采取趋势投资策略才能赚取利润;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还是采用基金净值作为评价标准,由于基金净值的特殊性,基金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获得成功,就必须采取短期盈利的手段。

2.基金依据股票当期表现所采取的操作策略

进一步分析买入和卖出策略指标发现, MB(0)显著为正的基金数目为43只,正值比例高达89.58%,说明对于当期表现优异的股票,基金具有明显的追涨倾向;48只基金中MS(0)为正和为负的基金基本各占一半,但没有显著为正的基金,显著为负的基金也只有1只,说明基金采取杀跌或高抛的操作策略倾向并不明显。基金之所以更加倾向于追涨策略而不是杀跌策略,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国特有的单边市特征,基金只有在股市上涨期间才有可能获利,而当股市普遍低迷时,几乎所有的投资者都会发生亏损;对于当期表现较好的股票,由于其经历的上涨期间较短,有理由相信其会继续走高,而对于当期下跌的股票,一方面出于厌恶损失的心理,同时寄希望于暂时的下跌只是短期的调整,后市可能回涨而弥补损失。

3.基金依据股票上期表现所采取的操作策略

进一步分析买入和卖出策略指标发现,MB(1)显著为正的基金数目为23只,正值比例为47.92%,说明对于前期表现优异的股票,基金仍然具有明显的追涨倾向;MS(1)显著为正的基金只有1只,而为负值的基金增加到38只,显著为负的基金相比当期也增加到7只,负值比例为14.58%,说明基金采取高抛的操作策略倾向相比当期明显增加。基金既买入前期表现上佳的股票,同时又卖出前期表现不俗的股票,这种既追涨又高抛的看似矛盾的投资策略反映了市场调整时期投资独特的选股理念,主要原因可能是:基金的投资重心在市场“绩优股”,也即能够进入基金投资组合的绝大部分是市场表现突出的股票,基金只在这个大范围内进行买入和卖出的调整。卖出上期表现优异但上涨空间有限的股票实现获利,同时买入已有上涨势头,但上升的潜力尚未充分发挥的股票以优化投资组合。

如表3,总体看来,开放式基金无论当期还是前期,动量和反转指标都较封闭式基金明显,其中根据当期表现更倾向于采用追涨策略,根据前期表现更倾向于采用高抛策略,其操作风格比封闭式基金更为大胆,这可能与二者的运作体制有关。对封闭式基金而言,其规模固定,发行后就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交易,其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不会有赎回的压力,可以从容的运用所有资金进行长期投资。而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固定,每日需公布基金净值,特别是如果基金不能取得良好的收益,投资者可以赎回持有的份额使基金规模减小,为应付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压力,基金不得不频繁的进行追涨和高抛,以期提高每日基金净值,稳定资产规模。

大牛市或大熊市总是伴随着阶段性的熊市或牛市,我们以上证综指涨(跌)幅深度达50%,并持续三个月以上为划分标准,以2005年6月6日上证综指跌破1000点为分水岭,2004年第三季度到2006年第二季度,中国股市经历了从大熊市的萧条到大牛市的繁荣过程,两种泾渭分明的市场氛围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研究基金策略的有力契机。

如表4,总体看来,牛市中动量策略比熊市更为明显,操作更为频繁和大胆,根据当期表现牛市更倾向于追涨策略,熊市中有少量基金采用杀跌策略,根据前期表现牛市更倾向于高抛策略,熊市中依然有基金杀跌。这必然和市场环境有关,熊市中弥漫着恐慌的气氛,虽然有表现优异的股票,但基金保持着谨慎的态度,不会轻易追涨,而对于表现不好的股票,基金却没有群体杀跌性抛售,表现出基金的惜售心理,对“绩差股”不作为;牛市中疯狂的市场氛围推动着基金追逐各种“绩优股”,同时卖出前期上涨幅度较大的股票实现盈利。

四、结论与建议

基金既买入前期表现上佳的股票,同时又卖出前期表现不俗的股票,导致基金扎堆“绩优股”的原因可能是中国证券市场缺乏具有真正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基金只能在市场表现突出的股票范围内进行买入和卖出的调整。因此,加快上市公司的建设,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也将拓宽基金的选股范围。

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是每季度公告一次,两个公告期间基金的行为完全处于“暗箱”之中,因此本的假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研究的相关性。如果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频率更高一些、披露的信息更详细一些,研究将会更有价值。

我国股市是单边市场,即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基金只有在股市上涨时才有可能获利,而当股市低迷时,几乎所有的基金都会发生亏损。因此加快产品创新,推出股指期货和做空机制,给机构投资者提供多样的投资途径,使机构投资者在原来的“追涨高抛”的盈利模式之外还可以通过买卖股指期货获利或者对冲现货头寸。

参考文献:

[1]Grinblatt Mark, Titman Sheridan, and Wermers Russ. Momentum Investment Strategis, Portfolio Performance, and Herding: A Study of Mutual Fund Behavior[J]. Amercian Economic Review, Dec1995, vol 85 Issue 5:p1088-1105

[2]Siganos Antonios, Chelley-Steeley Patricia. Momentum profits following bull and bear markets[J]. Journal of Asset Management,Jan2006,Vol. 6 Issue 5:381-388

第8篇: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行为金融;证券投资基金;羊群效应;熟悉偏好;过度自信

一、行为金融理论

标准的现代金融理论的模型与范式基本上局限于“理性”的分析框架中,对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理想化的假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学者日益重视金融市场上的各种异象,而这些异象的理性解释不能令人满意。行为金融理论正是金融学家在研究金融市场异象的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起来的理论体系。行为金融借鉴了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后,将人类心理与行为纳入金融学的研究,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社会动因来研究资本市场的现象和问题。

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不是理性人,并不具有完全理性,而是行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不能客观、公正、无偏的加工信息。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心理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决策,而不仔细考虑自身的信息,也就是行为金融理论中的“从众行为”,而如果涉及到多个投资主体,就会进一步引发团体从众跟风的“羊群效应”。除此之外,投资者很多时候的非理还由于本身的“过度自信”,即将成功归于能力,而将失败归于运气和机会的作用,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产生行为偏差。另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会选择其感觉非常精于评估的风险事件,避免不熟悉或无法估计概率分布的风险事件,即“熟悉偏好”。总之,人的心理因素对于投资者行为的影响是行为金融研究的主体,伴随着行为金融的发展,相关经济研究对于人的心理分析的依赖也越来越多。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而后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也会受到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不理的影响,所以此时就必须考虑现实中人的心理因素,利用行为金融理论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阐释。

二、基于行为金融理论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分析

行为金融理论中的投资者有限理性意味着投资者并不完全理性而且不总是理性的,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进行股票和债券的投资,充当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角色,所以其投资行为势必符合行为金融理论对于投资者的假设,即证券投资基金是有限理性的。行为金融理论为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了延伸性的启示。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

很多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会非常注意其他机构的动向,并在这些机构投资者采取行动时,立刻采取相似的行动,这可能是源于其对本身投资决策缺乏把握,也可能是看到其他机构已经获利而相信自己也能获利,或者更可能是由于害怕与众不同,必须采取行动。所以在这种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理性的考虑该决策究竟会为基金本身带来多少收益,而仅仅是一种盲目的“从众行为”。同时,由于多数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它们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这种情况下,非理性的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很可能同时采取行动,形成群体性的跟风购买行为,并最终导致“羊群效应”。这时,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将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股票,买卖压力最终将超过市场所能提供的流动性,从而导致股价的不连续性和大幅变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于是,为了避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政府应该扩大市场容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质量,使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在挑选其投资股票品种时就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理性的进行决策,从而有效地减轻“羊群效应”造成的市场风险和脆弱性。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熟悉偏好”

经典投资组合理论认为理性的投资者通常会通过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锁定获利。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通常也会通过投资组合规避风险,但是这种组合的分散程度一般低于经典投资组合理论的建议。很多基金在投资时更愿意选择股票市场,即那些相对熟悉的领域,投资也集中在其比较熟悉的本国市场、本地市场,从而导致投资组合构成上所表现出的分散不足。这主要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评估某些投资时无法估计不确定事物的概率分布,而更熟悉的环境使其感到处于优势,即行为金融中所谓的“熟悉偏好”,但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提升了投资风险。

这就要求政府促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渠道的开放,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加强市场价格发现,适时推出做空机制,改变现在的单边市场状况,并鼓励基金适当地“走出去”,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足够分散化的投资策略,采取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而规避风险锁定获利。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理性投资行为

行为金融认为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受到认识与行为偏差的影响。而证券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主要倚重基金管理人,可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总是理性的,会或多或少受到认识与行为偏差的影响,有时甚至会做出非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典型地,当基金管理人处于过度自信时,可能高估自身的能力,为了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而从事风险性较大的投资,给本基金利益带来损失。并且由于自我归因的存在,基金管理人在损失出现后,常常先入为主的否定损失是由本身的不恰当行为带来的,而仅仅把这一切后果归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不能很好的纠正其不理。

所以在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上,不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雄厚的专业学术基础和丰富的金融专业理论与实践知识、良好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处理能力,还应要求其了解市场中的投资者和自身会产生怎样的心理和行为偏差,以避免由于自身的心理因素造成重大失误。此外,还应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倾向,避免选定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发生意外。

参考文献

[1]何小峰、黄嵩.投资银行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

[2]蔡秀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羊群行为的成因和对策建议[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1).

[3]史金艳、李凯、李亚宁.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重新审视[J].商业研究,2006(5).

第9篇: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犯罪 违法行为

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