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留职申请书范文

留职申请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留职申请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留职申请书

第1篇:留职申请书范文

关于物流人员的辞职申请书有哪些?写辞职报告措辞要委婉、恳切。用委婉、恳切的言词来表明辞职的诚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物流人员辞职报告申请书6篇,欢迎大家查阅!

物流员工辞职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因为诸多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贵厂提出辞职申请。

由于部门领导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贵公司,并且组织学习来提高个人能力,经过这两年多在贵公司的工作,使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感谢部门领导给我提供了一个发展舞台,并且给了我一个能与一群出色员工一起工作的机会,感谢在我们共同工作的这段时间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

我很满意贵公司的工作环境,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向贵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现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希望能在1月份正式离职。并在办完手续后搬离宿舍。

对于由此为贵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贵厂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物流员工辞职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几个月对我的工作的支持与信任。

这段时间,我认真总结了这几个月的工作情况,以及今后自已的职业规划。在公司的这段时间内,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特别是对物流计划,还是做人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然而我现在却要辞职了,对于我此刻的辞职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谢公司给予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物流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作出的决定,也原谅我所采取的暂别方式,我会在上交辞职申请书后,这个月底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我衷心的祝福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业绩节节攀升公司领导以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物流员工辞职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不知不觉在公司也呆了快一年了,(去年9月进公司),在卢经理和各位领导的栽培和信任下,我从一个底层跟车的,到现在能够出来共同合作管理福建dc!这样的深情,我铭记在心!

想来,当初进迪申物流的时候,第一个是对“乐事”这样年轻的休闲食品的所包含的文化的认同,我想我们的公司也是这样的一个年轻的公司,或者说具有年轻力量的公司,!我也体会到了这样的氛围:

年轻,拼搏,能力,创新,团结!

公司也在飞速的发展,从济南到福建,从苏州到南京!可以说公司的成长是几何的!我也很庆幸可以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

我没有什么样的文凭,可是我在这里是被认可的,这让我找到了我的自信心!我深深的感激这里!

或者我是一个不好的学生,或者员工,最后,在这样的环境中我还是选择了离开!我不知道这样算不算背叛。只是我不得不离开!

大凡员工离去是有2个原因的:

1,员工对公司不满意

2,公司对员工不满意

我想员工对公司的不满还是因为:个人文化同公司文化的差异,或者说的直白点就是公司给与的和员工本身要求达到的不和谐!

我想我还是要离开这培养我的热土的,就象一个孩子要离了家乡去远方锻炼自己一般,我辜负了领导对我的深切期望!

深深的感谢那些培养我,鼓励我的人:(特别是卢经理)和那些给我信任的领导!(特别是钱总)

我由于种种个人原因要离开公司了,希望钱总能够在百忙中尽快解决我的问题!

附:我想在10号之前离开公司,希望钱总能够批准。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物流员工辞职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是物流部的__,下面是我的辞职报告。

首先我对前段时间没有在职工作表示深深的歉意,诚望各位领导谅解。

我自20__年来本单位-___工作,在此工作期间多受诸位领导的悉心照顾,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最近因为身体和其他一些原因不能继续安心工作,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请求辞职!我在离职以后会更加关心单位的工作,更加珍惜跟领导及同事建立的深深的友情!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物流员工辞职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几个月对我的关照和信任。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几个月的工作情况,感谢领导在这几个月的关心和照顾,和同事们对我的帮助与关心。在公司的这段时间内,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谢公司给予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物流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作出的决定,也原谅我所采取的暂别方式,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这个月底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的祝福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以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物流员工辞职申请书范文6本人自20_年7月15日进入韵达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市内部经理助理;自我评价:对岗位工作我有尽职尽责,对部门规划我有献计献策,对韵达公司我也有新的认识。

在没有进入韵达公司工作前,本人对韵达公司的情况已有所初步了解。虽然民营快递的总体发展趋势并不令人乐观,但本人对快递行业的整体形势还是满怀信心的,对能够进入像韵达这样一家全国十强民营快递之一的大型快递公司工作还是充满希望的,在进入公司之前,对于公司的发展愿景和自己的工作抱负也都有一定的追求。

工作半年下来,收获很多,失望却也不少。在任何一个环境下工作,只要你能放平心态,每个人都可以得到收获,而这些收获对个人以后的发展都会有所帮助,在这一点,本人感谢韵达给了我这次工作与学习的机会。只是随着对于韵达网络的了解逐步加深,随之而来的失望也逐渐增多。这里面即有民营公司的局限性,也就是民营公司大型化后所体现出来的“大公司病”,人浮于事,混事的人总比做事的人要多,对公司真正有感情或者愿意为公司后续发展壮大的人才少,还有就是家族式经营管理模式的局限性,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动太少也制约了企业的后续发展,一些好的建议和想法无法得到上级的重视和采纳,工资待遇过低,员工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等等。

对于本人在部门中的职责与定位,我有提过自己的一些建议,同时,对于市内部的发展也有过一些思考,当然,这些建议与思考必须是建立在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之上的,为此没能得到公司领导的重视或采纳也在情理之中。同时,这也让我逐渐认识到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与自己未来事业的发展方向其实是有所偏离的,在韵达公司这个平台上,自身的能力与抱负或者将会得不到充分的体现,考虑到自身未来的事业发展,更换另一个平台或许将会是我更好的选择。

就本人的工作岗位而言,即有接触中上层管理人员的机会,也有接触最基层员工的机会,通过这段时间对自身工作的摸索,对于一些好与不好的公司情况也有了更多了解,多少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上的问题,也有过一些想法,和提出一些管理建议,自己也参与到市内部员工管理之中,更是遇到过一些难点和盲点。当然,阻力和困难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要克服这些问题,需要由上而下的一种经营理念的更新,还有就是管理手段上的制度化与人性化,而不是“人情化”或者“裙带化”,问题的根本解决要求公司的管理需要更上一个台阶,对于员工(尤其是一线部门的基层员工)要给予充分信任并调动其积极性,不管是新老员工,要让其时时能够感受到自己的前途和韵达公司是可以一齐并头发展的。

本人的自身工作能力不便由自己来下结论,但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本人也有清醒的自我认识,“人情化”管理或者“制度化”管理这两种模式本人更倾向于采用“制度化”管理,不管是新老员工,或者是有裙带关系的员工,希望都是一视同仁。在现实环境里,企业的生存靠关系,然而企业的发展却更多的是靠管理,一个企业能不能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关系只是一部分,管理始终是根本。在这点上,韵达公司是有所欠缺的,这在本人所在的工作部门也有体现。

其次,工资待遇过低,使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也相应降低,而对一些自身能力尚可的员工,则是在工作积极性上的一种遏制。工资待遇是最直观的员工价值的体现,比如同工不同酬这种不相等的价值认同将会直观的体现在工作效率上,也间接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以上是本人在韵达公司工作以来的一些工作体会,出于对韵达公司的尊重与本人的责任意识,在提出辞职的同时附上这份辞职报告,也希望未来韵达公司能够获得更大更好的发展!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第2篇:留职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清宫术;终止妊娠

【中图分类号】R2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1-0017-02

终止10~14周妊娠以往临床采用钳刮术,钳刮术手术风险及创伤大,严重的可导致脏器损伤、羊水栓塞等并发症,造成病人痛苦。而单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10~14周妊娠,虽减少了手术合并症,但是药物流产易出现流产不全,引起阴道流血多,流血时间长,增加感染的机会,有些甚至大出血,加重患者的痛苦。本院采用先药物流产,药物流产后立即施行清宫术取得良好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观察对象:随机选择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在我院要求终止妊娠孕周为l0~14周的160例健康育龄妇女,年龄18~40岁,平均年龄26.8岁,孕产次1~6次,平均孕产次2.6次;孕周分布:孕10~12周72例,孕12+1~14周88例。所有患者药流前均经过严格筛选,严格排除药流的禁忌症,B超检查确诊为宫内妊娠,无宫内节育器,无子宫畸形,且胎儿双项径

1.2方法:第一天晚上空腹口服米非司酮100mg(50mg,首剂加倍), 第二天早、晚各口服米非司酮50mg,用药总量200mg(注:服药前后2小时禁食);第三天早上9时空腹口服米索前列醇600μg 后卧床休息1~2小时,用药后注意观察血压、脉搏、腹痛产生的时间、阴道流血时间、出血量、胎儿胎盘排出情况、药物的副作用等。排出物均需保留在干净便盆内,由专人检查并记录服药时间,胎儿胎盘排出时间,阴道流血时间,出血量等。服米索前列醇后3小时无宫缩者追加使用米索前列醇200μg,3小时1次,每次200μg,总量不超过1800μg,胎儿胎盘排出后常规行清宫术。

1.3观察指标:①用药期间腹痛及阴道流血情况,②服药后胎儿胎盘排出情况,③药物副反应情况,④清宫情况,⑤月经恢复情况。

1.4临床疗效评价指标:服药后出现腹痛或阴道流血均判定为显效。①完全流产:服用米索前列醇后24小时内胎儿及胎盘完整排出,②不全流产:服用米索前列醇后24小时内胎儿及部分胎盘排出,③失败:服用米索前列醇后24小时内无胎儿及胎盘排出或追加米索前列醇后,胎儿及胎盘仍未排出,需行钳刮术终止妊娠者。完全流产和不全流产均视为成功。失败者改用钳刮术,余均行清宫术。

1.5清宫时机选择:10~14周妊娠胎盘绒毛与蜕膜联系较紧密,胎盘面积相对较大,蜕膜较厚,妊娠物常不易完整剥离而发生流产不全、出血多。为防止宫腔内组织物残留引起流产后流血过多或流血时间过长,继发感染等,因此流产后常规清宫。在时机选择上:①胎儿及完整胎盘排出后;② 胎儿及部分胎盘排出后,③胎儿胎盘未排出,但阴道流血多于月经量。

1.6流产前注意事项:用药前严格筛选,包括询问病史,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和妇科检查,B超检查,了解胎儿胎盘情况,作实验室检查:如小便常规、白带常规及BV检查、血常规和血型,凝血图、肝功、肾功检查等,严格排除药流的禁忌症。如有生殖道感染者需先抗感染治疗后再行药流。医生向孕妇详细交待服药方法及可能出现的副作用、清宫手术风险,门诊随访的重要性,签订手术同意书,征得同意后方可治疗。住院时间3~5天。

1.7术后注意事项:回家后2周内注意休息,吃富有营养的食物,忌辛辣、刺激、冰冷食物,不做重体力劳动。做好个人卫生保健,注意保持会阴清洁,每天清洗外阴,使用清洁的卫生巾,勤换内裤。禁盆浴、游泳及性生活一个月。告知患者若阴道流血超过一周或腹痛及阴道流血多随时就诊。术后30天及月经复潮时门诊随访,以便了解月经恢复情况。

第3篇:留职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甲基对硫磷;氯氰菊酯;神经发育;Morris水迷宫;空间学习和记忆

文章编号:1006-3617(2007)01-0046-04

中图分类号:R114

文献标识码:A

有机磷农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都具有神经毒性,有资料表明大鼠发育的关键时期,较低剂量的滴滴涕(DDT)、拟除虫菊酯、有机磷类、百草枯等农药的暴露,就可导致成年后大鼠脑功能的不可逆改变,如引起学习障碍[1];SD大鼠孕期暴露于七氯杀虫剂,雌性仔鼠在平面翻正实验暴露组落后于对照组[2]。本研究于大鼠妊娠期暴露于甲基对硫磷和氯氰菊酯混配农药,观察其对仔鼠神经行为发育的影响。

1 材料和方法

1.1 受试物

氯氰菊酯原油(cypermethrin),纯度87%,甲基对硫磷原油(methylparathion),纯度80%,均由昆明市农药厂提供,溶剂为市售色拉油。

1.2 动物分组及染毒

健康3月龄清洁级Wistar大鼠由上海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提供,合格证号:SCXK(沪)2003-0008。雌鼠70只,体重120~200 g,雄鼠30只,体重150~220 g。雌雄以1∶1于每晚6:00时合笼,次日晨进行阴道涂片检查,凡查出者确定为已,当日定为受孕“0”天。将孕鼠48只随机分为4组,每组12只,于妊娠第1~15天用农药甲基对硫磷与氯氰菊酯混配进行连续灌胃染毒,对照组采用等容量溶剂灌胃。剂量设定:根据本研究前期实验结果[3],按对数递增(高剂量为中剂量的3.16倍,中剂量为低剂量的3.16倍)设计3个剂量组,具体见表1。

1.3 仔鼠早期神经行为发育指标

对出生的349只仔鼠分别测试断崖回避、平面翻正、前肢悬挂、空中翻正、听觉惊愕、视觉定位指标。上述6项指标开始测试的时间分别为仔鼠出生后第2、2、14、12、7、16天,连续观察记录,计算各剂量组仔鼠达标率即达标仔鼠的数量与测试仔鼠数量之比。

1.4 Morris水迷宫测试

从各剂量组50天龄的仔鼠中随机抽取16只(雌雄各半)共64只放入由一个直径为180 cm圆柱形水池中。水池中加入27 cm深的清水,水温控制在26~28 ℃。一个直径为10 cm可移动玻璃平台,按顺序在池边标注东、南、西、北。

1.4.1 隐蔽平台实验(Hidden platform) 实验平台置于西南象限,距盆边25 cm,在水面下2 cm,水下平台实验共测试5 d,每天测试1次,每次测试仔鼠从4个方向入水,投放的方向由随机数字表确定,将仔鼠面对盆壁放入水中,实验人员在放入仔鼠后迅速离开迷宫室,同时启动电脑轨迹记录开关,记录仔鼠寻找平台的时间(逃避潜伏期,escape latency),仔鼠找到实验平台后,让仔鼠在实验平台上停留30 s后,本次实验确定的最大潜伏期定位为120 s。

1.4.2 可视平台实验(Visible platform test) 隐蔽平台实验结束后的第2天开始,将实验平台升高4 cm,用白色胶布贴附在平台边缘上,使其标志成白色,此实验共测试2 d,每天测试1次,每次测试仔鼠从4个方向入水,记录仔鼠找到平台的时间。

1.4.3 空间探索实验(Spatial probe) 实验共测试1 d,在仔鼠做完可视平台实验的当天,撤除实验平台,把仔鼠从东和北两个方向分别入水,记录仔鼠1 min内在各个象限的停留时间。

1.5 统计分析

实验数据采用SPSS 11.5统计软件包进行处理,根据资料分布情况分别采用:重复测量方差分析、χ2检验、秩和检验、两因素方差分析。

2 结果

2.1 仔鼠早期神经行为发育

表2表明,断崖回避达标率在出生第5和第6天,高、中剂量组的达标率低于对照组(χ2检验,P < 0.05)。

表3显示,视觉定位达标率在出生的第16天下午,高、低剂量组的达标率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显著性(χ2检验,P < 0.05)。其余神经行为发育指标平面翻正、空中翻正、听觉惊愕各剂量组间差异无显著性(χ2检验,P > 0.05);前肢悬挂在统计学上差异无显著性(秩和检验,P > 0.05)。

表3 仔鼠视觉定

2.2 仔鼠空间学习记忆测试(表4)

2.2.1 隐蔽平台实验 仔鼠测试5 d的逃避潜伏期,雌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 > 0.05),故将雌雄合并进行分析,经重复测量方差分析各剂量组在统计学上差异无显著性(P > 0.05)。

2.2.2 可视平台实验 实验共测试2 d,取2 d仔鼠寻找实验平台的逃避潜伏期的平均值进行统计分析,仔鼠各剂量组寻找平台逃避潜伏期经两因素方差分析,雌雄在统计学上差别无显著性(P > 0.05),故把雌雄合并进行分析,经单因素方差分析各剂量组差异没有显著性(P > 0.05)。

2.2.3 空间探索实验 各剂量组的仔鼠在各象限的停留时间,两因素方差分析雌雄之间以及各剂量组之间在各象限的停留时间,在统计学上无显著性差别(P > 0.05)。

3 讨论

对农药毒性的研究,国内学者大部分集中在免疫毒性、生殖毒性以及胚胎毒性方面,相对于农药对神经行为功能的影响研究较少,而神经行为毒理学的研究方法具有敏感、可定量及可测定环境危害因素导致的亚临床表现等优点,因此现已成为对外源化学物进行毒理学评价的内容之一[4]。

甲基对硫磷和氯氰菊酯农药都具有神经毒性,妊娠期暴露于相关农药可以对仔鼠的早期神经行为发育产生一定的影响。有资料表明大鼠发育的关键时期,即妊娠第6~15天暴露于敌敌畏,和对照组相比,暴露组仔鼠在出生21 d时,雄性仔鼠的活动度下降,成年仔鼠的旷场实验的活动频率比对照组减少[5]。有研究表明Wistar孕鼠暴露于溴氰菊酯,仔鼠平面翻正反射阳性出现时间、空中翻正反射阳性出现时间以及被动逃避反应阳性率,均明显低于对照组[6]。

为了解甲基对硫磷和氯氰菊酯混配对仔鼠感觉功能、反射发育、运动协调功能的影响,本实验选取了能够反应仔鼠的感觉和反射功能的断崖回避、平面翻正、空中翻正、听觉惊愕、视觉定位以及反应运动协调功能的前肢悬挂和共6个早期神经行为发育指标。实验结果表明,Wistar大鼠在妊娠期1~15天暴露于甲基对硫磷和氯氰菊酯混配农药,虽然仔鼠大部分指标未观察到统计学差异,但断崖回避在出生后的第4、5天,以及视觉定位在出生后的第16天下午均观察到合格率降低,断崖回避和视觉定位分别反映了实验动物的躯体感觉运动和视觉的发育,这说明在仔鼠的发育早期,混配农药对实验动物的神经感觉和视觉已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随着神经功能发育和代偿过程,神经行为发育指标在测试的后期未观察到差别。

Morris水迷宫是英国心理学家Richard GM、Morris于1981年发明并使用在学习记忆的研究中,目前Morris水迷宫已经成为神经毒理学领域较为常用的评价神经毒性的方法之一,在现代毒理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7]。与其他的水迷宫测试及跳台、避暗等检测工具相比,其主要优点包括:能够提供较多的实验参数,系统全面地考察实验动物空间认知加工的过程,客观地反映其认知水平,操作简便,数据误差较小[6]。关于Morris水迷宫水池内放入的液体国内外有多种,包括:纯水、牛奶、合成的无毒的白色液体等,也有的在圆形水池中的水面均匀覆盖一层大小相似的泡沫颗粒,以增加水下实验平台的隐蔽性[8]。然而也有报道在水迷宫内加入牛奶和清水对于实验动物的实验成绩没有影响[9],故本次实验在水迷宫内加入的是清水。有报道Sprague-Dawley大鼠可以利用“气味”线索来寻找平台位置[10],故本次实验在每天实验结束后,清洗整个水迷宫水池。

Morris水迷宫主要用于研究实验动物的空间学习记忆能力,有研究表明Wistar大鼠连续暴露于浓度为0.002 4 ~0.055 mg/kg体重对硫磷13 w,运用Morris水迷宫对Wistar大鼠空间学习记忆能力进行测试,暴露组和对照组空间学习记忆能力没有差异[11]。本次Morris水迷宫实验选取了隐蔽平台、可视平台和空间探索3个测试指标,隐蔽平台实验主要测试实验动物空间学习记忆能力,纵观隐蔽平台实验5 d的训练情况,随着测试时间的增加,各剂量组的仔鼠寻找水下隐蔽平台的潜伏期逐渐缩短,空间学习记忆能力均有提高。可视平台实验主要目的为排除动物模型制作过程中导致的仔鼠运动和感觉功能的障碍,增加了对仔鼠视觉功能的测试。空间探索实验主要反映仔鼠的参考记忆和空间记忆保持能力[12],主要测试仔鼠在4个象限停留的时间,一般来说实验动物在原实验平台所在象限即目标象限(target quadrant)内停留的时间越长,反映实验动物的空间记忆保持能力越好,反之如果实验动物在目标平台以外象限停留时间越长,则反映空间记忆能力越差。从测试结果看,各剂量组在4个象限和目标象限停留的时间均高于其他象限,表明仔鼠均有较好空间记忆能力。

大鼠出生前暴露本实验剂量的甲基对硫磷与氯氰菊酯,在发育的早期对仔鼠的神经感觉和视觉有一定的影响,但在发育的晚期进行Morris水迷宫测试未观察到对仔鼠的空间学习记忆产生影响,这可能由于本次实验的混配农药剂量较低,或者是随着仔鼠神经功能发育和机体的代偿机制使这种差异减少。

第4篇:留职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5篇:留职申请书范文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        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        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      员工调查表二份。

c)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      保证书一份。

1.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        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        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        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        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        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  保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

 

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条  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  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  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  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  工  资

 

第五十二条  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  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  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  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  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  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  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  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  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  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  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  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  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  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  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  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  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