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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措施
一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实行多部门联合治超的长效机制。县成立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县公路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批领导小组,凡是重大案件的处理必须由重大案件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无权决定增加或减少处罚。并由县政府办、纠风办、交通、公安、公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路面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今年8月以来,路面治超实行“主、副班”值班制度和“三不固定”的方式。主、副班值班制度即每周由一名带班领导负责值主班,一名带班领导负责值副班,在不固定执法人员、不固定执法车辆、不固定执法路线的情况下,随时抽调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路面治超。形成了以固定治超和源头治超为依托,以流动治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联合治超工作格局。使超限车驾驶员很难掌握治超执法规律,最大限度地打击非法超限运输行为。
二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站点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当事人的权利和执法结果等进行了“六公示”,设置投诉信箱,公示监督投诉电话,公示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公示治超流程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超限车辆的处理实行网上案卷审批,严格按照《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并对处罚标准进行细化,按照货车超限率的点数计算处罚金额,实行零裁量权处罚。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行。
三是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腕治理逃避检测车辆。针对个别货运车辆驾驶员采取逃避超限检测的现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目前,对典型的逃避超限检测情节严重的3辆车辆,分别按治超处罚的最高限3万元处罚,严厉打击了逃避超限检测违法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反响,有力地震慑了超限运输逃避超限检测车辆。
四是依法从重处罚闯卡车辆。对于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顾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的闯卡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搜集闯卡车辆的证据,对闯卡车辆给予从重处罚。对闯卡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严厉打击闯卡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五是实行部门联动,全面打击超限运输行为。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运政部门沟通和协作,形成治超联动机制。县公安局在治超站设立了警务室,并给治超站配备了三名正式干警和一台警车。工作中,公安交警、交通运政部门发现超限车辆积极向治超站移交。今年,公安交警向治超站移交超限车辆62辆,交通运政移交超限车辆17辆。
六是加大资金投入,增添了执法设备。在检测区增设了监控设备,为闯卡、逃避超限检测车辆违法行为提供有力证据。同时能随时掌握站点执法情况,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赢得时间,进一步增强科技治超水平。
七是以队伍建设为载体,筑牢依法治超根基。今年,我站把治超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治超法律、法规的培训,推进治超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的自评自查工作,按照《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规定,从立案、调查取证、送达执行、到案卷归档、案卷装订等环节进行逐一审查。采取边查边改、以查促学、以学促改的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完善治超人员廉政执法档案,全站治超人员签订了上岗保证书。开展了廉政警示教育学习、典型案例剖析、思想汇报、廉政诫勉谈话等六个方面活动,进一步提高治超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推动治超工作创新发展,做到规范执法,廉洁执法。
八是多措并举创新便民服务措施。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积极推进“微笑服务、温馨交通”创建活动,在检测区设置便民服务台,备有常用修车工具和常用药品,同时常年向驾驶员免费提供纯净水。积极与县财政局、建设银行协调,在站点安装一部POS机,方便车主、驾驶员缴纳罚款。提高办事效率,想方设法把便民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九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治超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治超法律法规、超限运输造成的危害和治超工作的重要性,使治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为治超工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六轴以上超限车辆明显减少。治超前每月六轴以上超限车辆为2600辆,平均每天86.6辆。实行治超处罚后,由最初每月查处六轴以上超限车辆27辆,平均每天0.9辆,到现在每月查处六轴以上超限车辆6辆,平均每天0.2辆。由此可见,六轴以上超限车辆明显减少。
二是恶通事故明显减少。由于车辆严重超限,车辆的机械性能发生了很大变化,诱发很多交通事故,尤其是容易产生恶通事故。通过治超,省道305的恶通事故同比明显减少:现在每月与治超前同期相比平均恶通事故率下降近六成,死亡率下降五成。
三是道路运输市场逐步步入正轨。以县石料市场价格为例,今年11月份石料价格为47元/吨,治超前同期价格为32元/吨,治超后石料价格明显上升,石料价格逐步向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方向发展。
四是路面抛洒问题得到纠正,路面干净了,安全隐患减少了。治超前,由于运输石料的车辆超限率高,装载没有防护,沿途抛洒严重,加之沿线石料场较多,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而且路面很难保持清洁。治超后,路面抛洒问题得到纠正,公路沿线的大部分石料场被依法取缔,路面清洁程度大幅提高,现在路面明显宽敞了、干净了,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了。
三、存在的问题
(一)受执法范围限制,不能在本县辖区内全面开展路面治超。
(二)由于人们对治超工作认识还不完全到位,致使查处过程中说情风禁而不止。
(三)个别驾驶员、车主存在侥幸心理,闯卡、逃避超限检测、对抗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二)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治超监控网络。
一、工作目标
通过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合法砂石料场装载行为,初步建立砂石料开采、运输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有效联动,完善“一超四究”流程;加大对短途运料车辆避站绕行、闯站、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效,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保护“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二、工作任务
铺镇、宗营、河东店镇、路办事处、七里办事处、北关办事处、龙江办事处沿江沿河采砂场及武乡镇、汉王镇的非煤矿山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镇、办事处、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交通运输局要以辖区内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和重点建设项目砂石料运输线路为重点开展工作。
(一)由区治超办负责,组织各镇、办事处、工商、国土、水利、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清理整顿辖区内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对未经批准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虽经批准但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其采砂、采石、采矿、取土、爆破作业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以及不履行合法装载义务的予以整顿规范。
(二)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联合路政、运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大流动监测和路面打击力度,堵漏防绕,清理整顿所辖各收费站货车包缴行为,并将车辆超限情况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倒查源头,联合公安机关大力打击闯站等不法行为。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要组织路政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封闭砂石料场在公路上非法开设的平交道口。合法砂石料场申请开设平交道口,应当首先与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合法装载协议并交纳保证金。农村公路继续坚持“以堵为主”,合理设置限宽、限高等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运输车辆绕行农村公路。
(三)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砂石料场及非煤矿山政府公示制度,落实保证金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所要进一步落实源头企业装载信息登记报送制度,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纳入行业信誉考核管理,强化源头监管,要根据公安交警、公路部门抄送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严厉倒查源头装载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责任。安全、交警部门要加大依法打击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黑车等不法行为工作力度。
(四)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十天高速协调办负责,严格按照治超工作相关规定,抓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源尾收料治理。
(五)区治超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一超四究”流程,优化治超网络布局,并及时通报和督办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
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从8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下旬至8月底)区治超办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紧紧围绕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主题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要在砂石料场、非煤矿山、货运企业、治超站、卸货场、收费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料场,发放《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单》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砂石料超限运输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告知车辆合法装载标准及超限装载、超限运输、闯站或非法改装、黑车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9月30日)。区治超办要组织区水利局、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管理所及公安、交警等部门,采取停、卸、罚、拆等措施,多措并举,对砂石料超限运输的源头和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超限运输源头进行整治。
(三)重点突破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针对集中整治难点较大的砂石料场“钉子户”,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要进行重点整治、重点突破,确保整治成效。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区政府根据辖区砂石料需求及供应情况,对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审批的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合理收取治超保证金,纳入常态监管。同时,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要限定砂石料运输车辆行驶区域,划定线路,合法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所要按照辖区治超网络布局情况,合理布置源头监管站和区域,纳入长效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的领导担任,区治超办成员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次行动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日常工作指导、安排和监督检查事务。
(二)强化考核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区治超办将对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凡发现整治不到位或整治以后反弹,被省、市通报两次以上的,将根据治超目标责任,进行考核扣分。
《条例》分为总则、公路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条例》总体内容以公路建、管、养为核心,是对原《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修订,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杭州公路管理实际,以“依法行政、建养并重、便民服务”作为立法原则,重点对公路管理实践中较为突出、急需地方立法解决,而上位法未明确的问题作了规定。
村道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弥补了《公路法》的空白,并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村道”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村道规划、建设及养护管理。
同时,《条例》为治超“非现场执法”提供法律支撑。针对目前公路违法超限运输屡治不绝,而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条例》为治超“非现场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并对超限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检定等进行了规范,以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可设公共停车场
《条例》规定,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应当进行隔离或者绿化,用作建设道路、公园、公共停车场、养护工区等公益性设施时,不得影响桥梁的安全。
鉴于公益性使用需要,缓解城市公益性设施土地要素制约问题,对于公共停车场、公园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理利用,《条例》予以支持,这也符合公路作为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本质属性。
服务区公厕要考虑男女性别差异
《条例》特别规定,服务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充分考虑人流量和男女性别差异,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设施和婴儿护理台,为女性、残疾人和携带婴儿者提供便利。
同时服务区内已有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改造,以充分保障女性、残疾人和其他特殊人群的权益。
少开收费道口造成堵塞的要罚款
《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因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已开放道口(不含电子不停车收费道口)平均滞留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的,公路使用人有权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开足道口。
对这样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的收费公路里程数达1100多公里,但一些高速公路路面不平整、行车舒适度不佳。未来,这些路况差、投诉多的收费公路将被曝光。《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定期检测收费公路的技术状况,每年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结果。
过江隧道也要保护
截止11月底,共上路巡查960人次,纠正、查处各类路政违章64件,清除路障58处376平方米,立案查处4件,结案率均达到100%。依法审批增设平交道口、设置广告标牌等路政许可3件,处理砍伐行道树案件2件,处理天然气管道穿越公路案件1件,收取路产补偿费7万余万。7月治超"试行期"以来,共检查车辆6876余台次,卸载煤、沙、碎石等16辆,重18.1吨,转运各类货物22辆,重48吨。
一、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查找执法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为职工群众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推动全体执法人员作风的转变。
2.大力推行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完善了机关考勤、请销假等制度,明确各职能股室职责,落实了相应责任,全面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有效提高了路政办事效率,切实服务于群众。
3.圆满完成了辖区内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公路巡查力度,有力的维护了路产路权,确保了辖区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有效打击了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
4.优化了执法队伍建设,补设了专门的安全股室,确保了队伍的战斗力。
5.与养护段组成了路政养护联合巡查中队,有效整合了资源,高效地处理了多起损毁路产案件。
6.结合治超"试行期"标准,圆满完成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各项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队伍建设,锤炼过硬的执法队伍。
1.深入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成立大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队教育活动的全面开展;二是大队领导班子带头,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以群教活动为契机,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建设,深入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执法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狠抓班子建设。做到三个坚持不放松:一是坚持抓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进一步提高了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增强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坚持抓团结务实不放松。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使班子成员在工作上、思想上多沟通,,形成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工作氛围;三是坚持抓廉洁自律不放松。先后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保廉措施,层层签订廉洁执法责任书,作为领导班子的行为规范立,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狠抓制度建设。我大队从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了考勤、请你销假、车辆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随机督查制度及投诉举报制度,实现了以机制激励人,以制度管人,以纪律约束人,逗硬奖惩,充分调动全大队职工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年共违反大队《内部管理制度》的12起,共处罚款3450元。
(二)、强化宣传,爱路护路意识明显增强。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要求通知精神和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普及公路法规知识,深入贯彻《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扩大路政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和辐射面,使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路政管理中来,大力在公路沿线及各乡镇、沿线学校、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为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通过广播、电视、固定标语等形式,形成多方位立体宣传效果,在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中,利用赶场天深入各场镇广泛宣传,起到了家喻户晓的效果,加强了广大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维护了公路的路产路权。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营造依法治超,构建和谐公路执法环境,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运输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精神,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大队联合运管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到4月15日开展了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大检查。
一、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管理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和公路设施完好是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我单位严格落实巡查制度,检查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是否保护完好,公路上有集市贸易、摆摊设点等现象,非公路标牌未经许可设置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涉路施工项目及平交道口。非公路标志牌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严格按程序和规范办理各类路政许可事项。加大流动稽查力度,严格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加强了重点路段的治理力度,并对煤矿,砂厂等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和公路沿线企业进行了宣传教育并签发《非法超限超载整改通知书》,要求必须合法进行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在环境整治大排查期间共查处清除路障及公路安全隐患6处,拆除非法公路标牌1处,制止红线内违法建屋1处,下达路政违法通知书5起。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共识
【关键词】 专用航标;公用航标;维护费用
1 航标及其管理主体概述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的定义,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根据属性来划分,一般包括公用航标和专用航标。公用航标是指为保障公共航行安全,根据航道通航情况,由航标管理机构设置、维护、管理的航标。目前负责公用航标管理的机构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统称航标管理机构);专用航标是相对于公用航标而言的航标,一般是指涉航管理对象基于其涉航行为的影响,为保障涉航行为安全和通航安全而设置的航标。桥梁专用航标是因桥梁建设对航道通航造成影响而需要设置的航标,主要包括设置在桥体上的桥涵标、桥柱灯以及设置在桥梁所在水域的水上航标等。
按照航标管理的实际,桥区水上航标的管理主体主要包括设置主体、维护主体和行政管理主体等,即桥区水上航标由谁负责设置、由谁负责维护、由谁履行政府管理行为,其管理涉及桥区水上航标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投入等问题。
根据当前的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践,桥区水上航标设置和行政管理二者主体较为明确,即桥区水上航标一般由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统称桥梁业主)负责设置,其是桥区水上航标的物权或物权管理主体;桥区水上航标的行政管理主体则是航标管理机构,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专用航标需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主体的界定因法规与规章间规定的不一致、主体间对桥区水上航标认识理解的分歧以及相关规范的缺位,从而出现维护费用由谁来承担的争议问题。
2 现行法规和规章对桥区水上航标 维护主体的界定及费用承担问题
2.1 现行法规和规章对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主体的界定
现行国家层面的法规和规章对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主体的界定,主要包括专门的航标管理法规 和规章,以及其他法规和规章中涉及的航标管理规定。
2.1.1 航标管理法规和规章
2011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第9条规定:“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1996年原交通部的《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专设航标的管理应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35条规定:“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委托方必须提供与设标有关的技术资料,签订委托代设、代管协议,负担航标设施和维护管理的费用。桥区水上的航标,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负担全部维护费用的一半。”第37条规定:“桥梁施工期及桥梁建成后,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管理,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宜委托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桥涵标及桥柱灯由桥梁管理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委托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管理。”
2.1.2 其他法规和规章的特别规定
2011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2014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对于上述桥区水上航标涉及的管理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第80条、第83条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公路、铁路桥梁涉及的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主体问题应适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即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这种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较当前航标管理立法更为严格,客观上能够更好地发挥航标管理机构的专业养护优势,保障航标维护质量,提高航标管理水平。
2.2 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责任主体界定
笔者认为,在立法规定公路、铁路桥梁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的同时,应延伸考虑其维护费用的相关问题。
2.2.1 维护责任主体与物权的关系
按照公用、专用航标的分类,航标的维护费用一般分别由航标管理机构、专用航标的业主承担。专用航标虽可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为维护,但这不改变专用航标的维护责任主体属性,航标管理机构执行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事权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专用航标业主对于专用航标仍然承担当然的航标维护法律责任。但是,根据上述公路、铁路安全保护立法规定,公路、铁路桥梁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其维护责任主体已通过立法由桥梁业主变更为航标管理机构,应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当然的航标维护法律责任。此种情况下涉及的维护费用承担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立法明确桥区水上航标由公路、铁路业主设置并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可理解为专用航标物权的一并转移,理所当然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维护费用;二是从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责任主体发生改变,但专用航标属性没有改变,其物权仍属于桥梁业主,可以理解为物权与维护责任主体的分离,维护工作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并承担当然的法律责任,维护费仍由物权业主承担。对此,应进一步明确有关物权与维护主体责任的关系、桥区水上航标物权是否全部移交航标管理机构、费用是由航标管理机构全额承担还是部分承担等问题,以利于操作。
2.2.2 航标管理机构承担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的合理性
假设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那么对于其合理性问题应加以考虑。
(1)桥区水上航标的专用航标属性问题。桥区水上航标是因桥梁建设运营对航道通航造成影响而需要设置的航标,亦即桥梁的建设影响了航道的通航而由桥梁业主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其与桥涵标、桥柱灯等助航标志同属于专用航标。铁路、公路安全保护立法要求桥区水上航标由业主设置、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并未改变专用航标的属性。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物权法尊重在先的权利,在桥梁未建前该航道段并不存在影响通航的情况,因桥梁建设运营而影响通航,由桥梁业主承担由此涉及的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是合情合理的。同时,现行立法中也明确桥涵标等桥梁航标由桥梁业主设置、维护,即使是当时负有争议的桥区水上航标也明确由业主设置,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桥梁所涉及的航标具有专用航标属性。
(2)公共产品服务补助的均等性问题。铁路、公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具有公益性特征,而公益性的大小受铁路、公路所处的社会发展环境和发展需求、项目类别等因素的影响。总体来说,铁路、公路属于公共产品中的准公共产品类,对于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应给予铁路、公路的建设和运营企业以一定的补助,但同时应考虑准公共产品补助的均等性问题。一方面,基于公益性的涉航行为专用航标不应局限于铁路、公路,公共港口码头、渡轮码头、供水管道、燃气管道、水利(水文)设施等,涉航行为专用航标的服务载体也属于准公共产品或具有较为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也应考虑是否给予补助;另一方面,因公路、铁路投资的多元化,对于其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民营铁路的桥梁专用航标应如何补助等问题应加以考虑。
2.2.3 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桥区水上航标维护的 有关范畴界定
(1)应界定设置和维护的实体范畴。桥区水上航标由公路、铁路业主设置,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的,应界定桥区水上航标这一实体在设置、维护间的转换,以明确其存在与否对设置、维护责任的划分。根据航道通航实际,设置的桥区水上航标一般为浮鼓、灯艇等浮标,此类航标易出现受洪水水流湍急影响而漂失、受船舶碰撞损毁不能修复等情况。因此,业主设置的桥区水上航标并交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航标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维护航标;但当航标因非维护原因漂失、损毁不复存在时,桥区水上航标由桥梁业主重新设置还是由航标管理机构设置,应当予以明确。
(2)应界定航道载体范畴。按照使用功能,航道可分为公用航道、专用航道。专用航道及设施的维护由开设该航道的业主承担,公路、铁路安全保护立法明确桥区水上航标由业主设置、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当此类桥梁跨越专用航道时,专用航道业主是该航道及设施的维护主体,但是否由专用航道业主承担此类航标的维护,也应当予以界定。
3 桥区水上航标维护及费用承担的建议
3.1 基于维护质量的提升看待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的问题
根据以往的航标管理立法,公路、铁路桥区水上航标由桥梁业主设置、维护,而公路、铁路安全保护立法明确桥区水上航标由业主设置、航标管理机构维护。安全保护立法规定较航标立法规定更加严格,一方面可解决缺乏专业技术力量的桥梁业主因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作业的专业性、复杂性而难以自行维护的现实问题,从而减少因航标维护的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几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航标管理机构的航标维护专业优势,实现公用航标、专用航标的统一维护、同步维护,提高航标的维护质量,更好地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3.2 基于桥区水上航标专用航标属性和载体的准公共产品属性看待费用承担问题
航道作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体现的是公共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具有“业绩隐性化”的特点,难以像公路、铁路等陆路公共基础设施和水利等涉水设施建设采取收费等形式进行投资“回报”,其主要是通过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和养护,由政府所属的航道部门等公共服务部门负责养护。桥区水上航标作为专用航标,理应由桥梁业主负责维护并承担维护费用,但其服务的公路、铁路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也理应予以政策扶持。因此,对公路、桥梁建设运营涉及的专用航标维护费用可采取由财政予以补助,并基于航道部门等公共服务部门负责公共航道航标维护的实际,将专用航标交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补助模式。
3.3 其他建议
(1)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全部桥梁专用航标的维护。桥区水上航标、桥涵标、桥柱标等均属于桥梁的专用助航标志,是保障桥梁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且具有衍生一体性、密切关联的助航标志组合。既然立法规定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为提高安全保障,基于航标维护管理的专业性、复杂性,桥梁专用航标服务载体的准公共产品等因素,并发挥航标管理机构航标维护公共服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可将桥涵标、桥柱标等其他桥梁专用航标一并交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同时根据发展实际和均等化要求,逐步扩大航标管理机构承担专用航标维护范围,将具有公益属性的涉航行为专用航标的维护工作交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
(2)合理确定桥梁专用航标维护费用补助标准。基于桥梁助航标志的专用航标属性及其服务载体的准公益产品属性等因素,应合理确定政府财政对桥梁专用航标维护的补助。如1996年原交通部的《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确定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自承担一半维护费用的要求,是体现政府财政补助的一种形式。
(3)加大政府财政对涉航准公共产品专用航标维护的投入。桥梁专用航标等涉航准公共产品专用航标交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并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费用(全部或部分费用),基于此,应明确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以确保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质量的提升。
一、指导思想
以《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为契机,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环境,增强沿线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
二、宣传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列》、《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活动内容
(一)悬挂宣传横幅。完成时间:4月30日前。
(二)刷新标语。完成时间:5月10日前。
(三)走村串户,联系村委会等向村民发放宣传资料,选取重点行政村,与村委会签订护路爱路公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法建房、肇事车辆逃逸提供线索并查实的予以重奖。时间安排:5月1日~5月10日。
(四)到沿线学校进行宣传,采取知识讲座授课、图片展等方式进行宣传。时间安排:5月11日~5月13日。
(五)走访沿线大中型企业、运输大户、宣传公路法规,以“抛、洒、漏、滴”、搭接公路为宣传重点。时间安排:5月14日~5月24日。
(六)走访相关单位进行宣传,以水沟外20米范围内,违法建筑、跨越管线为主,争取部门支持理解。时间安排:5月25日~5月28日。
(七)开展集中整治。主要是对国道沿线的“抛、洒、漏”、搭接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等侵害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治理,对非法建筑和非公路标牌进行。时间安排:5月29日~6月9日。
(八)活动总结。及时收集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由李美南负责将宣传活动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含图片等),在6月10日前上报市局路政科。
四、工作要求
(一)分局要成立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并加强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科室、各道班要积极配合做好路政宣传月活动。
(三)路政科作为职能科室,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宣传工作,切实负起宣传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好宣传月活动。
关键词: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出路;对策
随着公路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公路运输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公路的使用价值也越来越高,特别是相对于内陆地区来说,地方公路已成为交通运输、群众出行的“主网络”,成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由于地方公路路线长、牵涉面广,在公路路政管理中面临着诸多难题,一些乡村利用公路沿线搞城镇开发、不按规定乱建房屋、随意搭接公路、乱堆乱放等侵占公路及用地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如何采取有效对策,克服“难点”,维护好路产路权,优化路域环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实现人、车、路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是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的效能;二是可以避免沿线近距离建设施工对公路的影响,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三是对公路沿线的建筑进行控制,可以充分保障公路上汽车驾驶员的行车视野,促进行车安全;四是可以减少公路上车辆的噪声和尾气对公路沿线居民的影响。如果控制不严,就会导致公路两侧出现大量的违法建筑物,而违法建筑物的存在会影响路容路貌,影响行车视线从而危及行车安全,降低公路的通行能力,影响公路发挥正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今后公路改建扩建时因征地拆迁增加国家的投资。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难点和问题
1、公路沿线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爱路、护路意识不强是造成路政管理工作孤掌难鸣的原因之一。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图“方便”,不少人置公路管理法规于脑后,公路修到哪里,违法建筑就建到哪里。甚至公路建设刚规划还未开工,违法建筑早就林立于公路规划红线内。
2、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执法是路政、土地、城建、规划等多个部门交叉管理,相互之间缺乏联系和约束,形成政出多门的局面。如当地城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砌房建屋的土地使用往往事前并不征求路政部门的意见,待形成事实后,路政部门想管就难管了,使公路建筑控制区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3、少数单位和基层领导认识上有偏差,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够。如有的乡镇领导认为倚路、占路为市有利于搞活经济。倚路建厂给工厂带来便利,厂兴税利多。而对这些倚路市场、工厂占路损路、妨碍行车安全和畅通的后果则认为是小事,没有考虑到公路交通远景发展。
4、路政管理队伍力量单薄、权力有限,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公路管理涉及面广,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许多路政案件即使破了案也结不了案,赔偿费无法收取,违法建筑拆不下来,致使历史欠帐越积越多。公路行政执法没有威慑力,造成违法行为不断增多,形成恶性循环。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出路和对策
1、要加大公路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要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法律依据,向公路沿线的广大群众及相关单位宣传国家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法律法规,了解和认识建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知法才能守法”。同时,还要运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等宣传形式,对公路管理法规进行宣传,形成一个“爱护公路光荣、损坏公路可耻”的社会风气,造就一个社会各界关注公路、爱护公路、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2、要积极预防,果断查处,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遏制在始发之初,消灭在萌芽状态。笔者认为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应该以防为主,防大于治。违法建筑的修建都有一个过程,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所以,要管理建筑控制区,路政部门就要在“防”字上下功夫,加大路政巡查力度和质量,加强事前干预,一旦发现在建筑控制区内有人平整土地,堆放砖瓦、挖掘砌石等违法建筑物的迹象时,就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在违法建筑未完成之前,劝导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容易接受且自行承担的费用较少。
1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生产力的诸要素中,人是最活跃的能动的因素。同时人的素质的提高取决于内因和外因2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身的学习、钻研与探索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通过所在组织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来更新、增长知识以提高工作能力。近年来,各级公路部门也加大了对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培训,但总体来说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培训的主体内容不能体现新形势下公路职工教育的特点,培训的内容仅限于一些公路法律法规以及案件档案管理方面的培训,培训主体内容不突出;二是培训的形式比较单一,培训手段不够灵活,大多以集中授课为主,后续培训滞后;三是由于处于公路交通大建设、大发展的特殊时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对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培训工作的关注度不足、重视不够;四是从这几年的公路路政执法培训的组织工作来看,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没有系统建立,能够从事公路职工教育业务培训的人才缺乏,比如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培训就只有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的几位教授在全国轮流授课。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明显制约了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对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素质的提升十分不利。
2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主体内容创新
由于存在着阻碍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诸多问题,因此要突破这种制约,我们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地创新工作理念,促使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与时俱进。因此,新形势下我们就应该根据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需求,不断地对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主体内容进行调整与修正,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对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主体内容进行创新。
2.1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
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的培训依然是公路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内容,并注重培训的时效性。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关系到整个公路职工教育系统的执法活动、关系到公路行业执法的价值取向、关系到公路行业执法的模式选择。因此,在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中及时加强对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理应成为公路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内容。
2.2心理健康培训教育
随着2004年全国开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以来,各级公路职工教育部门顶住压力,克服了重重阻力,特别是奋战在一线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不仅工作时间没有规律性,而且还由于超限超载车辆不配合执法检査面临危及生命的危险,超常的治超执法职业压力一方面造成路政执法人员生理、心理的不良反应,另一方面由于生理、心理的不良反应连锁影响到执法人员家庭以及执法队伍的稳定。由于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不是短期。治理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这种职业压力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行为模式有着一种恒久的不良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心理健康科学的研究,将公路职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培训课题,把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新时期关心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身心健康、稳定执法队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对在公路治超执法高压状态下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行为取向进行健康的引导,全面促进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身心健康,促进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稳定与家庭和谐。
2.3公路职工教育核心价值文化培训教育
公路文化是公路职工在公路建、养、管等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公路行业在长期的公路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管理思想、群众意识和行为规范。公路人离不开公路,公路离不开沙石,公路人犹如铺路石一样默默奉献在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中,这其中体现出的精神就是“铺路石精神”。“铺路石精神”是公路文化的核心,它是由公路部门所倡导、公路职工所认同并能理解的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是公路行业及其职工价值观的集中表现,因而也是公路职工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通过加强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核心价值文化培训教育,有利于形成公路事业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通过积极培育公路路政执法核心价值文化,有利于在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中形成默默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精神。
3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模式的创新
长期以来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主要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培训的需要,临时性地组织开展一些执法业务培训,由于培训涉及面广、培训可利用资源有限,很难对全体公路路政执法队伍进行全员、系统性的培训。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只是每个省(区)、市的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而各地方各部门在业务培训的人才储备与培养上又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虽然也采取了一些培训措施,但是由于个体素质的差异对于业务培训的质量达不到理想的效果。鉴于此,对当前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模式应该着重进行以下2方面的创新。
3.1着重打造一支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团队,建立阶梯式培训模式
从近几年的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比如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贯彻培训来看,在交通部门最高层面上就是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的几位教授日夜穿梭于各地开展培训,这不仅使这几位教授奔波劳累辛苦,而且也由于时间短与学员的交流更是少之又少,再加上培训参与面又不宽,因此导致培训的整体效果不是很理想。我们要从培训体系的建立上着眼全局来考虑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从交通运输部到各省级交通运输厅到市一级公路管理部门的培训体系。在各级培训体系中建立专职培训机构专门负责研究公路路政执法法律法规、诉讼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交通运输部培训机构负责对省级交通运输厅、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的培训,省级交通运输厅、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培训机构负责对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的培训,各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培训机构负责对本级全体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这一体系的目标点是实现层层有培训专家、层层出培训效果。建立的关键点如下:一是要扎扎实实建立培训机构;二是要建立对培训机构人才的培训机制,要通过派遣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到专业大专院校进行培训学习、参观考察、专题讨论等方式提高培训机构的人才素质;三是要重视对公路职工教育工作人才的培养,建立公路职工教育工作人才库,着力解决公路行业高素质人才缺乏的局面。
3.2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公路职工教育网络培训平台
以建立各级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机构为契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建公路职工教育网络培训平台,该平台以全面支撑公路职工教育为战略、以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为目标,通过建设网络技术和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共享公路职工教育知识资源、智力资源,建立集公路路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心理健康教育、执法文书制作、执法交流、信息共享等培训模块,供广大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学习交流,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快捷及时、信息全面的优势,高效率地提高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