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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_________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
拟出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出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货港: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__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手续费(乙方收汇)。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
四、违约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一、料件进口与供应物流
加工贸易是以加工装配为特征的进出口业务,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在与外方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经海关审批备案,方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海关如何监管加工贸易所需料件按时如数进口并实施有效的物流管理,是保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加工贸易企业目标实现的先决条件。
(一)海关前期备案
1. 企业备案内容。一是加工贸易企业备案,包括有能力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制造企业,有料件进出和制成品出口渠道、委托具有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进行加工或组装的中介机构如专业贸易公司的备案。二是中外方签订合同的备案,主要涉及外方提供的料件和设备、中方加工装配的成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以及料件进口和制成品出口日期、口岸、运输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支付方式、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等等内容。
2. 海关审核审批。海关结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批件,对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备案内容尤其是对生产制造企业的能力和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无讹后,核发具有法律效应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进出口业务。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是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免税手续和核销手续的主要凭证,经海关审核并签章认可后的申报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涂改和伪造、撕毁。
(二)企业进口料件物流管理
1. 《登记手册》管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记录着进口料件的数量和质量,是加工贸易企业物流管理的重要内容。《登记手册》如有遗失,要及时向海关报告,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交主管海关,经海关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登记手册》。在海关补发《登记手册》前,加工贸易料件不得进口。如果中外双方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发生中止、延长、转让、变更等问题,加工贸易企业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前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确认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手续。
2. 料件供应物流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在完成海关前期备案后,即可按照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并依据企业生产进度组织料件进口。进口料件是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中供应链管理环节的供应物流,也是企业加工装配生产活动的开始。南宁富士康公司生产需要的机电元器件、中石油钦州炼厂需要的原油等都属于企业生产的料件,企业组织料件到生产基地的活动(确定原材料需求和供应商、购买、运输、储存)均为加工贸易企业料件供应物流管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加工贸易规模小,出口产品层次较低,企业进口料件集中在矿石、原油、电子元器件、布料等低值或初级料件等货物,给供应物流管理中的运输和仓储带来一定困难,对于企业而言,关键是如何将料件及时运送到位,以确保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三)海关口岸物流管理
1. 料件进口管理程序。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供应物流管理主要表现在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现场查验、征免税管理和放行三个环节,这三个工作环节的监管依据是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的监管条件和批注。海关现场查验的职责是查验进口料件是否符合《登记手册》所列项目和数量、质量要求,是否需要进口许可证和相关证件;征免税管理要求核查进口料件是否符合国家征免税规定;海关对进口料件实施放行后,由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 进口料件物流管理。海关在履行口岸监管职责的同时,要求企业做好料件进口物流管理工作,如北海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以计算机及配件加工、手机生产测试、激光头组装加工等电子产品类为主,企业需要对加工装配所需进口料件的具体物流活动进行详细策划,并与商务、海关、银行等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和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搬运保持联系。
二、加工装配与生产物流
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等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将产品复出口,这一加工装配常见的方式有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进料加工。海关对企业加工装配过程中的料件使用情况必须进行中期核查,企业要做好生产物流管理工作。
(一)企业生产物流管理
1. 生产物流。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装配过程中的物流活动,是加工装配整个过程中的一部分。从生产属性分析,生产物流起于原材料的投入,止于成品仓库,其贯穿生产全过程。生产物流的物流属性是生产原材料在生产系统各个生产阶段的流动全过程,是生产系统动态表现。广西兴力达鞋业有限公司将鞋类加工贸易生产流程和生产物流同步进行管理,使企业生产物流管理对产品生产的时间和人力资源节约产生积极影响。
2. 生产物流管理。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要遵守海关管理制度,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有专门的仓库进行存放,做好详细的料件进出库记录。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料件顶替进口料件进行加工装配的,应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
(二)海关中期核查物流管理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申请解除监管,*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受理报核;*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报告。
*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报告,并办结*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行为的,由*依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
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
2006年11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告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目录对一些进出口商品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而今年4月5日三部委又联合公告,公布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据了解,此次共有990种加工贸易类产品被列入禁止名单,这些商品主要涉及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化学原料和动物制成品等。其中,重柴油、部分柴油、燃料油及重油等多种能源首次出现在禁止进出口名单上。
此前,具体禁止商品有804种,这次调整新增186种商品。除重柴油等多种能源产品之外,整张濒危野生动物毛皮等产品也首次出现在禁止出口名单上。
按照三部门的规定,除本次公告所列商品外,禁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针对《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出台的政策背景、涉及商品范围等问题,商务部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问:从事一般贸易进出口的企业是否受此公告的约束?
答: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同时,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问:本次的公告与以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是什么关系?
答:这次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按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此前公布的三个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5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和82号公告)商品对应税号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减了一些税号商品,并整合为一个目录。除税目号有所修改外,其他有效期等原各项规定不变。
问: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增了哪些商品税号?
答: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增了184个10位海关税号商品,主要是2006年财税字139、145号通知列明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但没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和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例如化肥、部分油品(重柴油、蜡油等)、部分石材、铅酸蓄电池、生毛皮类产品等。另外,由于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目录的商品分类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有些商品税号发生了变更,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增商品包括了这部分新增或拆分的税号。
问: 我国目前已有多少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答:自1999年起,国家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年至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已先后了四批禁止类公告,加上本次新增的禁止类商品,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140个(10位码)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问:2007年禁止类目录是否允许企业有过渡期?
答: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公告设定了过渡期,规定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按内销或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传统的工业化道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进口替代战略,另一种是出口导向战略。
而经济全球化是以规则为基础的(rule-basedglobalization)随着各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就不得不越来越多地接受国际规则。经济全球化规则的强化,对进口替代战略与出口导向战略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GATT/WTO中关于降低关税水平、取消非关税壁垒、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等一系列开放市场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不再可能利用传统手段有效保护国内市场,而这是进口替代战略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也是出口导向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GATT/WTO关于反补贴、反倾销等规则,则使出口导向的政策措施受到极大的约束。而且,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竞争已经取代政治竞争成为国家利益的最高目标,美国也不可能像当年对待日韩那样给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单方面的市场准入机会。可见,以往一些后起国家的工业化战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难度越来越大,有的政策手段难以继续使用,有的外部环境不再具备。传统的工业化战略面临严峻的挑战,必须寻求新的有效的工业化道路。
经济全球化在挑战传统的工业化战略的同时,又为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带来新的机遇。
首先,随着技术进步的加速,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制造业技术损耗风险越来越大,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将传统产业向国外转移,为发展新经济腾出空间。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产业的跨国转移带来了经济发展的重大机遇。
其次,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商业模式的重大变革,跨国公司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将其生产布局日益细化,与以往在各个国家进行产业间分工不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使跨国公司可以将一个产品的不同生产环节按照成本最低的原则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同时,跨国公司越来越专注于技术开发、品牌经营和营销网络的建设,将制造活动尽可能地以OEM(原厂委托制造)方式外包给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由此带来的变化是,发展中国家在制造业领域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一些高新技术产品的重要组装与出口基地,产业内贸易取代产业间贸易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动力。
第三,除了外来投资,更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本土企业也得以越来越深地参与全球分工。以往,由于贸易保护程度较高,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垂直分工关系,产业间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主导形式。发展中国家的工业企业,如果不借助政府的扶持或强力保护,只能从事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重化工业、机电工业大规模出口的可能性很小。为了应付不断强化的国际竞争压力,跨国公司除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生产能力外,还大规模采取外部采购(outsourcing)的办法,来维持其在核心生产环节的竞争力,这就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以从跨国公司引进技术、管理。规范,在更多的产业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更深地参与国际分工。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路径与手段均发生了一些明显变化,一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迅速在某些新兴产业占据一席之地。二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主要任务,从以往推进产业升级转变为推进产业链条的升级。三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推进工业化的政策,从以往以产业差别待遇和扶持为主转变为创造一个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的投资环境。
新选择
谈到加工贸易,人们往往容易将其等同于中国实行的保税进口加工复出动。从本质上讲,加工贸易是指一国进口中间投入品,加工组装后再出口的生产与贸易活动。由于各国在税制、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各国关于加工贸易的政策、监管体制均有所不同。
随着国际分工不断深化、产业内贸易、公司内贸易不断发展,加工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1997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存量达到了1.6兆亿美元,53000家跨国公司与其所属的45万家外国子公司的国际生产总值达到9.5兆亿美元,外国子公司的加工产品出口额达到2兆亿美元,占世界出口额的33.3%。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在一国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在很多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一个从头到尾产于一个国家之内的产品所占比重越来越低。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创造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体制环境,促进加工贸易发展,是全球化条件下推进工业化的一条捷径。首先,加工贸易是发展中国家接受跨国产业转移的重要方式。发达国家对外转移产业是分步的,而木可能一次将某个产业的上下游生产环节全部转移出去。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市场容量有限,决定了转移进来的产业的市场不可能局限于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而必然有一部分是面向国际市场的。因此,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相当大的比重是从事加工贸易的。如果没有适合开展加工贸易的条件,即高效率的进出口体制、投入品与产品的价格不受扭曲,发达国家的企业就难以向这样的国家转移产业。可以说,加工贸易是将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优势与发达国家资本技术优势相结合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其次,加工贸易适应了国际分工深化的趋势。由于国际分工从产业间分工为主转变为以产业内生产环节分工为主,除了特定的产业,如国防工业,即使是发达国家,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在一个国家内部形成某个产业完整的产业链。发展中国家更不可以在很多制造业中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因为在全球化背景下这样的产业是没有国际竞争力的。因此,只有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发展中国家才能抓住国际分工深化带来的发展机遇,在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环节形成组装与制造能力,参与国际分工。第三,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使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制造业分工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尽管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发展中国家所从事的生产制造活动,大多是附加价值较低、技术含量较低的生产环节,但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产业集聚效应必然会导致产业链向上下游环节的延伸,同时还会将一些本土产业纳入加工贸易引致的国际生产活动,从而不断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更为重要的是,当产业链较短时,加工贸易的生产活动具有“无根工业”或“飞地工业”的特点,在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工资水平上涨后极易发生迁徙,随着加工贸易产业链的不断加长,产业相互配套,使加工贸易活动得以扎下根来,成为本土制造业的一部分,从而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制造业分工中占有一席之地。
巨大贡献
自从1970年代末我国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来,加工贸易取得了“爆炸式”的增长。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0年的16.66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2414.37亿美元,增长了约145倍。相应于此,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已经从1980年的4.4%提高到2001年的47.4%,加工贸易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更高达55.4%。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就业、税收、创汇等方面的巨大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同,但是,加工贸易究竟是解决就业压力等问题的权宜之计,还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实现工业化的一条有效途径?人们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也正因为对这一问题认识上的分歧,使得加工贸易的战略地位一直未得到明确认识,导致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摇摆不定,不仅不利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经济整体发展。
透视我国加工贸易对工业化的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工贸易直接带动资源投入制造业,形成强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能力。首先,加工贸易将大量农村闲置劳动力纳入制造业。由于我国尚没有关于加工贸易的专门统计,因此难以给出加工贸易从业人数的准确数据,但是,按有关部门和研究成果估计,加工贸易从业人员超过千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人员是从以往的农业部门转入制造业的。其次,加工贸易吸引大量资金(特别是外商投资)进入我国的制造业。20多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超过4000亿美元,截至1999年底,合同利用外资中59.6%投资于工业。按照这一比例估算,实际投资于工业的外商直接投资约为2400亿美元。加工贸易的发展,形成了强大的制造业能力,2001年加工贸易净出口额达到535亿美元,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6.5%。如果考虑到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国内销售的工业增加值,加工贸易对我国工业增加值的贡献会更高。
第二,加工贸易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我国的加工贸易是以纺织服装轻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起步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新技术产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考察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贡献,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工贸易带来大量新产品、新技术,形成了新的产业。在从事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中,技术水平普遍高于国内原有水平。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水平达到母公司先进水平的占21%,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占47%。加工贸易发展直接带来了新兴制造业的发展。最好的例子就是我国IT产业的发展。IT产业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产业之一,因而最适合发展加工贸易,90年代以来,大量外商来华投资于IT制造业,从事加工贸易,其中既有INTEL、IBM、NOKIA等著名跨国公司,也有大量“隐姓埋名”为跨国公司从事OEM生产的台资企业。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从一个电子工业相对落后的国家,迅速崛起为世界IT产业最重要的硬件制造基地之一,对国际IT产品市场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我国出口结构的不断改善,机电产品已经成为第一大类出口产品,2001年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4.6%,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不断提高,且保持强劲的势头。加工贸易是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机电产品出口的约3/4是采取加工贸易方式取得的,在机电产品出口大市深圳,加工贸易出口占机电产品总出口的近90%,而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近50%。
其次,加工贸易提高了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了技术进步。据课题组调查,加工贸易企业中,有技术开发机构且能够出口售技术专利的企业占1.27%,有技术开发机构并能提供企业所需大部分技术的企业占48.28%,这两类合计比重达到近50%。另外,还有22.6%的企业有技术开发机构但只能提供企业所需部分技术。这些指标远远高于全国大中型企业的平均水平,1999年全国大中型企业有技术开发机构的只占32%。随着加工贸易的不断发展、竞争压力的增强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大型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爱立信、IBM、英特尔、惠尔浦、富士康等知名跨国公司都已经在华设立了研究发展机构,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国研发水平,在IT等新兴产业中,尤其明显。对技术开发的重视促进了加工贸易的技术进步,据课题组调查,近年来,技术有很大进步的加工贸易企业占29.9%,有一定进步的占61.5%,保持原状或有一定退步的分别占有7.3%和1.3%。
再次,加工贸易的技术与管理“外溢效应”促进了相关-企业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加工贸易的外溢效应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实现:第一条途径是产品的扩散与竞争。由于大量加工贸易企业是兼顾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由加工贸易企业带来的大量新产品投入国内市场,一方面培育了国内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国内企业开发与生产同类产品提供了示范,移动通讯市场的扩张与制造业的发展是最具说服力的例证。第二条途径是加工企业对配套企业的订货要求与技术支持。国内企业之所以难以借助加工贸易进人国际市场,主要原因在于产品质量与交货期达不到加工贸易企业的要求。据课题组调查,只有26.3%的加工贸易企业认为不必对配套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在认为需要对配套企业进行技术支持的加工贸易企业中,49%的企业对配套企业提供了技术支持,12.9%的企业准备提供技术支持。加工贸易的订货要求与技术支持,大大提高了国内配套企业的技术水平与产品质量,使其产品能够达到国际市场的要求。第三条途径就是技术与管理人员的流动,传播了先进的技术与管理。
第三,加工贸易推动了全国的工业化进程。首先,加工贸易的发展,培养了大量的能够适应工业化大生产的熟练劳动力。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是加工贸易的一个重要特点,而且,加工贸易企业的工人主要是从农村进城的“打工者”。加工贸易企业将这些农村劳动力转化为适应工业化大生产的熟练劳动力。一方面,加工贸易企业非常重视对员工的培训,据课题组调查,只有8.9%的加工贸易企业没有对员工提供培训。另一方面,由于加工贸易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因此,其技术、质量、管理基本上都具备国际竞争力,其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亲身体验了工业化生产对工人的技能与纪律的要求,了解到面对国际市场的技术或管理。劳动力从加工贸易企业的流出,使得这些年轻的适应工业化的劳动力成为全社会推进工业化的宝贵财富。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人员流动越来越普遍。加工贸易企业员工的流动性更强。据课题组调查,90%以上的企业存在员工流出。与大多数企业不同的是,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的“打工者”在工作几年后,往往会回到故乡,其在打工期间学习到的工业化文明(如工业生产所要求的技能、纪律、意识、经营管理的知识等)随之迅速扩散,这些回流的打工者不少人成为了乡镇企业的骨干,为广大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做出贡献。
其次,加工贸易的发展为我国培养了大批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技术与管理人才。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来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实行人才本地化战略,因此,大批本地员工走向了技术与管理的关键岗位,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与提高,积累了面向国际市场生产与经营的宝贵经验。而这些人才的流动则成为技术与管理扩散最为有效的途径。据课题组调查,加工贸易企业流出的人员,首选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但有19.5%的企业认为其流出员工开始了自我创业,18.6%的企业认为其员工流向了私营企业,9.6%的企业认为其员工流向了国有企业。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近20%的加工贸易企业认为其流出员工开始了自我创业,说明加工贸易企业对于培养未来的企业家,同样具有巨大的作用。
最后,加工贸易创造的大量顺差为进口先进设备提供了条件,有利于促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外汇,为推进工业化提高了必备的条件。仅1993年一2001年9年间,加工贸易累计实现贸易顺差2558.33亿美元,而同期全国贸易顺差总额仅1818.71亿美元,加工贸易创造的贸易顺差占全部贸易顺差的比重高达140.7%。如果没有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绝对不可能积累现在这么大量的外汇储备,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能否独善其身并对区域经济稳定做出贡献,也是存有疑问的。
1970年代末开始,我国实施了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实行保税政策,免征进口关税,同时对除少数敏感商品外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取消配额等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这些政策的实行,消除了我国高关税、高非关税壁垒政策对加工贸易进口的扭曲,使在华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与世界其他各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从而充分发挥了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与深化,和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加工贸易不断发展壮大。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加工贸易政策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政策又纳人了国内增值税保税的内容,针对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漏洞,引进了保证金台帐制度、出口加工区政策等。加工贸易政策与监管体制的不断调整与完善,是政府努力适应加工贸易发展要求的结果,对加工贸易的持续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与监管体制中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从事加工贸易企业对现行政策与监管的意见越来越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对加工贸易有关政策调整方向的分歧越来越大。实质上,这是由于加工贸易活动发生了很多新变化,对现行政策与监管体制提出了不少新要求。
加工贸易的变化及对政策与监管的新要求,归纳起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工贸易主体结构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加工贸易的主要力量
加工贸易始于东南沿海地区的对外加工装配活动,早期主要是以国内企业为主,虽然很多从事来料加工的国内企业实质上是由外商投资机器设备并进行生产管理的,但这些企业都挂靠在拥有外贸权的外贸公司旗下,由外贸公司负责其进出口手续。80年代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比重一直不高,199o年才达到28.8%。随着90年代初外商来华投资逐渐进人,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比重迅速攀升,1994年即超过一半,达到56.l%。到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比重已经达到73.3%。
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其结构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80年代来华从事加工贸易的主要是港商,9O年代初中期大量台商到大陆投资,90年代后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据统计,世界5O0强企业中,超过400家已经在我国进行了投资。
加工贸易主体的变化,对加工贸易的贸易方式、市场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链条结构等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贸易方式的变化:来料加工为主变为进料加工为主
我国的加工贸易早期是以来料加工为主的,1980年来料加工进出口额为13.3亿美元,占加工贸易总额的79.8%。来料加工的好处在于,中方企业不必为支付原材料采购费用,也不必为产品的销路操心,这在中方企业规模有限、参与国际分工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具有特殊的优势。到80年代末期,这种贸易方式的结构发生了改变,1989年进料加工进出口额首次超过来料加工贸易额,达到53.l%。随后,进料加工所占比重逐年提高,到2001年达到了71.4%。
进料加工比重的迅速提高,基本原因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更倾向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占其加工贸易总额的85.8%,内资企业进料加工占其加工贸易总额的28.7%。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导致加工贸易整体格局从以来料加工为主变为以进料加工贸易为主。
外商投资企业倾向于进料加工方式的基本原因在于,随着我国国内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注重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很多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大量出口其产品的同时,也不断增加在国内市场的销售。兼顾两个市场具有不少好处,一是可以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大实现生产的规模经济,降低成本;二是可能扩大应付市场波动的回旋余地,例如,近几年当国际IT市场萎缩时,国内市场的迅速扩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保持外汇平衡或结余,在中国政府中树立良好的出口企业形象。中国政府一贯鼓励出口,加人WTO后虽然鼓励手段大大弱化,但这一政策取向并未改变,外资企业深知政府的政策取向。中国加人WTO后,按照承诺已经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条款,进一步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销。据课题组调查,沿海地区不少目前从事来料加工的所谓“三来一补”企业,都已经或正在考虑改变注册,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同时可以内销。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进料加工贸易的比重会进一步提高。
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兼顾出口与内销,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百分之百出口的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对部分内销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监管要更为复杂。我国政府试图通过建立“出口加工区”的方式来解决监管效率和防止走私的矛盾,但由于未能充分考虑大量外商投资企业兼顾内销的趋势,“出口加工区”计划进展缓慢,据调查,一些进人区内的企业最终又要求退出。
第三,产品结构的变化:从传统产品为主变为机电产品为主
早期我国的加工贸易以纺织、服装、玩具、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在加工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高,2O01年,加工贸易出口机电产品882.7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60%,占全部机电产品出口的74.3%。加工贸易出口中,计算机、通讯设备、视听产品占有重要地位,不仅使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档次大大提高,而且使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大大改善。
加工贸易产品结构的变化,对监管体制提出了新要求。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监管办法是在早期针对服装等轻工产品的加工贸易发展起来的,手册、合同等管理办法针对传统加工贸易产品是基本可以满足需要的。但是,与传统的服装等产品相比,以IT产品为代表的机电产品生产具有“生产零库存、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的特点,进口的中间投人品种类远远多于传统的服装等产品,同时对通关效率提出很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很多从事机电产品加工装配的企业而言,由于中间投人品种类多,手册数量不够,影响到企业的生产进度;很多企业进货与出货,均采用电子手段,根本没有合同,为了应付管理部门,只好去作一份假合同,监管部门心知肚明,但受现行规定的约束,只好继续要求企业提供这种没有意义的合同;对于生产零库存的企业而言,通关效率至关重要,上海IN-TEL曾经因为通关问题而停产,生产经营受到负面影响,不少跨国公司因为国内通关效率低下而不得不将其高端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放在香港,在内地只进行低端产品的加工贸易。上海市对外高桥保税区内英特尔、JVC等49家大型跨国公司实施了“空运直通式”通关,通关时间由原来的平均96小时缩短为6小时,表明我国现行的通关管理体制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
第四,加工贸易国内采购明显提高
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很多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外的配套企业也跟随而来,在华投资设厂,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均大大提高,同时,有关政府部门通过举办供货会等方式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因此,90年代中期以来,加工贸易逐渐改变了以往“大进大出”的格局,国内采购快速提高。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在1990年只有11%,1995年仅13.4%,而1998年已经提高到52.4%,ZO01年进一步提高到56.8%。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不断提高,在形成跨区域的采购网络的同时,在我国沿海地区形成了一些产业特征明显的产业聚集带。
由于国内采购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国内采购已经成为加工贸易企业普遍的现象,根据课题组调查,高达46.2%的企业将国内采购作为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主要来源,高于其他采购方式。
国内采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内配套产品档次与附加价值有待提高。调查结果显示,49.7%的企业国内采购的中间投人品是初级产品,40.9%的企业国内采购的投人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本与技术密集型投人品仅占13.1%。二是国内采购在很多加工贸易企业采购中的比重还有待提高。将近一半(48.6%)的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比重低于25%,约60%的企业在国内采购的机器设备的比重低于25%。
出口退税政策和深加工结转政策是制约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提高的主要政策因素。据调查,75.9%的企业凭增值税发票向国内企业采购中间投人品,30.8%的企业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采购。出口退税政策直接影响加工贸易企业是否进行国内采购的决策,由于来料加工不实行退税,因此,与进料加工相比,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率明显偏低,国内采购比重高于50%的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中达到34.4%,而来料加工企业中只占20.5%。对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出口退税时间过长,占压企业资金,也影响到企业国内采购行为,有的企业将本可以在国内采购的合同转到境外采购,有的企业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国内采购,即所谓的“香港一日游”。在课题组所列的10项影响国内采购的因素中,“出口退税时间长”被受调查企业认为是第三位的障碍。
深加工结转一直是加工贸易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加工贸易管理中的一个难题。深加工结转是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不断加长的结果,近年来深加工结转发展势头很猛,以深圳为例,2002年1月-5月,加工贸易“转厂”配套出口(转出)20.3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加工贸易出口值的15.09%;“转厂”配套进口(转人)32.3亿美元,相当于加工贸易进口值的35.1%,增长24.97%。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加工贸易的附加价值。
为了防止加工贸易企业利用深加工结转进行走私,我国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严格的手册管理办法。这种手册管理方式对采购渠道单一、品种简单的企业比较适用,但对于越来越普遍的采购渠道较多、所需零部件繁多的企业而言,经常会遇到手册不敷使用、采购不能如期完成的问题。例如,北京JVC在国内有50家配套企业,其中20家是深加工结转关系,涉及250种零部件,受手册不足的限制,部分中间投人品转向国外采购或“香港一日游”。另外,目前关于转厂必须由海关指定的保税监管车运送的规定,不但增加了运输成本,而且延长转厂时间。据调查,深加工结转手续繁琐是影响企业进行国内采购的第四位障碍。
对于结转方式采购的国内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往对转厂环节免征增值税,从2000年开始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免、抵、退”。在手续繁琐问题没有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又将出口退税问题5;人了深加工结转业务之中,进一步影响了企业进行国内采购的积极性。
总之,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深加工结转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要求,越来越成为制约加工贸易企业采购的障碍。特别是近年的某些政策调整新动向,与国家鼓励加工贸易延长国内产业链、推进工业化的宏观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第五,加工贸易向下游延伸势头初露端倪
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持续扩大,我国初步显现出世界级制造业基地的前景,跨国公司逐渐开始将作为重要的采购基地。为了降低成本,跨国公司开始考虑在华建立国际采购与配送中心。发展跨国公司的国际采购与配送中心业务,实质上是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链延伸,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利用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促进加工贸易的更快发展。例如,零销业巨头沃尔玛(Wal-Mart)计划在深圳建立国际采购与配送中心,每年可带动出口100亿美元。
在进出口禁止目录、货物通关作业流程、关税征管、保税制度、海关稽查、出口加工区等很多方面,中国和越南两国的海关制度极为相近,这为中国商家从事对越贸易、对越投资提供了独特的便利。但是,越南政府在吸引外资、鼓励出口型加工贸易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税收优惠
与中国相比,越南在吸引外资、鼓励加工贸易发展方面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其政策优惠幅度比中国的优惠幅度更大。
在越南边远地区、山区、不发达地区、出口加工区投资的项目,以及地处工业园区内且产品100%出口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8年内免缴所得税,之后的所得税税率为10%。与中国原先的“二免三减”外加15%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越南的政策优惠幅度明显更大。与中国少数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15%所得税税率以及普通外资享受的25%所得税税率相比,越南的优惠幅度更为明显。
在下述四个条件中,若能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则企业经批准后可获得最长6年的免税期,免税期后的所得税税率为15%。这四个条件是: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产品50%以上出口;采用先进技术、工艺;雇用人员在500人以上。设在工业园区内且半数以上产品用于出口的企业,亦可享受这一政策。
在用地、用电乃至国际长途电信服务等方面,对外资企业给予优先照顾,且实施优惠价格。
若外资企业将所得利润再投资于越南政府鼓励的项目,或是在其投资经营活动结束后,将投资项目项下的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越南政府,则向该企业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
出口加工区
为大力吸引外资,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越南政府积极建设、发展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推出了一些相关优惠政策。例如,外国投资商既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购置土地、自建厂房,也可租用或购买已建成厂房;投资商可自行招聘员工,开展加工制造业务;越南海关对境外投资者以固定资产形式进口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交通工具等物品,一概免征进口关税。
目前,越南境内已投入使用的特殊关税监管区域共有100个左右,落户区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来自新加坡、中国内地、中国台湾、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纺织服装、制鞋、木制品加工、电子产品加工装配等行业。加工贸易的发展不仅给越南带来了外汇收入,同时还解决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加工贸易政策
越南的加工贸易政策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进出口经营权
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前提条件。企业在加工贸易各业务环节中,从原辅料进口到产品出口,均须接受海关检查、监督和管理,并须根据相关规定缴纳海关手续费。
出口加工合同审批
承接出口加工业务的企业,须与外国货主签订加工合同,并呈送越南贸易部或各地区的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加工合同及其附件须列明如下事项:加工要求、产品式样和规格、原辅料的损耗量、原辅料的提供方式、机器设备的担保方式、交货方式、加工费支付方式及加工合同附件的执行时间。
免税政策
越南海关对加工贸易业务实行免征进出口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来料加工、来样加工项下的原材料、原辅料进口,免征进口税,且所产产品免征出口税;对进料加工项下的原辅料进口,免征进口税,但企业须在90天内完成加工复出口,如不能按期复出口,则海关将依进口料件货值的0.2%征收出口延误税,并征收未出口部分的进口关税,到产品全部出口时再予退还。
海关手续
企业合同须经越南贸易部或各地区进出口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借此办理海关手续。为便于管理,对于加工贸易项下的原料进口、产品出口,除依现行商品进出口海关手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须开列加工合同跟踪管理备忘录,后者相当于中国海关的来料加工手册。
处罚办法
加工企业若以加工贸易名义走私进口“飞料”,将被处以500万-1000万越盾的罚款,其全部所得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可被处以最高1亿越盾的罚款,并被暂停进出口许可一年。
原辅料采购
加工出口业务所需原辅料可全数由外商提供,也可部分由外商提供。不足部分可在越南市场上采购,但须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出口税。除特殊情况(如加工金、银等)外,海关须留取原辅料的样品,以便与加工合同规定的出口产品进行核对。对于纺织、服装等商品,海关可以检查、核对其单位产品原辅料的消耗量。
出口加工产品时,企业须向海关出示已在海关登记的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以及加工产品跟踪管理备忘录。这一过程相当于中国企业凭中国海关的加工贸易手册办理进出口手续。
剩料处理
加工贸易项下剩余的原材料、原辅料及次品,可退还给外国货主;也可由海关根据委托方和承接方间的协议,将原辅料转入另一个加工合同,并保证所进口的原辅料数量与实际出口的产品数量相符;亦可由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在越南市场上出售相关料件,但须缴纳进口税(若相关商品属配额管理或定向管理范畴,则须向贸易部提出申请);企业还可将相关料件赠予慈善机构,由接受单位以书面形式保证该批物品用于慈善活动,对于此类情形,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税;若剩余原辅料或次品无法再行利用,根据有关规定,此类料件可被销毁。
另外,若某一加工合同的原辅料进口尚未完结,但其产品出口数量已达到相关限定,则须停止其进口;如其继续进口,则须再出口相应数量的产品。
加工合同的核销
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执行完毕后,加工企业须与海关一道,就加工原辅料的进口数量、产品出口数量以及原辅料、加工产品的损坏、余缺数进行总结算。
来料加工暂进机器设备的处理
全球价值链理论从空间分配关系的角度出发,通过关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在地域上的聚集或分散,探索产品的全球价值转移规律,为研究地方产业集群在价值链中的定位和价值获取现状以及朝着战略性环节升级提供了现实的理论框架。全球价值链分为采购商驱动(buyer—driven)和生产商驱动(producer—driven)两种类型。“采购商驱动”的全球价值链所在的产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尤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如纺织、服装、玩具、家具等,其产品增值主要体现在品牌和营销方面。“生产商驱动”的全球价值链则在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普遍存在,如汽车和飞机制造、计算机、电子、通讯产业等,其利润主要来自规模、产量和技术进步。发展中国家产业集群大都嵌入“购买商驱动”的全球价值链,主导企业在全球价值链治理中居于支配地位、全球化加剧了行业竞争,使得主导企业不断扩展全球外包业务,在垂直非一体化的生产体系内,主导企业强化了全球价值链高端的设计和营销环节,同时也将一一些非核心的生产和服务等业务分离出去,由此使得发展中国家有了融入到全球生产网络中的机会。我国东南沿海的多数嵌入型产业集群,正是在国际产业转移背景下,充分利用本地低成本的优势,大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实现的。比如,从我国广东东莞的嵌入型IT产业集群的发展历程看,它的出现与全球IT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是分不开的。
二、加工贸易升级的内涵
将加工贸易置于全球生产网络背景之下,基于加工贸易企业在全球生产网络中的位置及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可以很好地界定加工贸易升级的内涵并考察其升级状况。从这种意义上讲,加工贸易升级可以有以下几层含义:①加工贸易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逐渐从低层次的简单产品转向同一产业内更复杂、更精细的产品,即产品升级。②更多的加工贸易企业融入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网络,使加工贸易逐步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并实现产业的国际对接,即产业升级。③加工贸易企业所从事的价值链环节和增值活动向高附加值方向转移,更多地把握战略性环节和增值活动并营造出自己的生产网络体系,即价值链升级,比如从生产到营销、设计,从简单装配到OEM再到ODM、OBM。④加工贸易企业逐渐转向采用更高效率的生产方法,不断提高技术与管理能力,即企业能力升级,比如从传统制造到CAM。⑤加工贸易企业在网络中的角色逐渐向更高层级攀升,不断提高在全球生产网络中的地位和控制力,即企业网络地位升级,比如从低层级供应商到高层级供应商再到合同制造商和品牌领导者。⑥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国内生产网络的建立与延伸、向配套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员工流动等途径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效果不断改善,即关联与外溢效应升级。当然,以上六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其核心是加工贸易企业能力的提高。
三、加工贸易升级的层次
(一)微观层面的升级包括产业链升级和加工贸易的主体升级
我国加工贸易的产业链升级道路可以概括为:“简单组装一复杂组装一零部件生产一产品研发一销售一自主品牌”,从劳动密集型环节嵌入跨国公司的全球价值链,以“边干边学”的方式沿着价值链上下游延伸,发展自我知识产权和自我品牌,完成产业“蜕变”。在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劳动密集型环节后,国内企业可以沿着“一般供应商一主要供应商一合同制造商一品牌领导者”的路径不断攀升,最终实现产业链的“蜕变”,成为加工贸易的主体。深圳长城计算机公司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二)宏观层面的升级包括产业升级和区域升级
调整加工贸易政策是缓解贸易顺差的有效手段之一。7月23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的《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其主要目的是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保证金台账内涵的变化
变化之一:扩大了限制类商品的管理范围。1996年保证金台账制度实施以来,限制类商品仅为394种,此次将1853种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同时,目前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仅限制料件进口,政策调整后,限制类商品管理将增加对制成品出口的限制。
变化之二:部分改变了对经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A类企业的信誉管理方式。按照现行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管理政策,对A类联网监管企业,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在合理的产能范围内仅作一次性审批;对A类非联网监管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对B类企业则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调整后,将不再区分A、B类企业的信誉类别以及联网与否,对东部地区经营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一律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账实转不变)。
变化之三:由全国的区域统一管理模式变为区域差别管理模式。为体现区内外政策落差,将允许限制类商品继续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为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对中西部地区将采取有别于东部地区的管理政策,拟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的企业不再区分A、B类别均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账实转不变)。以企业为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由原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调整为一律按照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的变化
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限制进口类商品编码394个,是2007年之前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编码1853个,均为本次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产品。为此,随本《公告》下发了配套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目录。其管理方式也随之变化:
管理环节的变化。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进行管理的,而新增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方式进行管理。
管理区域的政策差别变化。本次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调整后,对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按不同的比例计征台账保证金,体现了区域间的政策差别管理。
台账保证金的征收企业范围的变化。对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均需按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征收台账保证金。对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则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
因此,今后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管理包涵三个层次:
一是〔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35号文”)的管理层次;
二是限制类商品对东部地区的管理层次;
三是限制类商品对中西部地区的管理层次。
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管理原则
《公告》第二条规定了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的管理原则,包括台账保证金实转的征收和退还、计征方式、不同类别企业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差别管理。具体为:
实转台账保证金的征收,应要求企业在备案(变更)环节缴纳台账保证金。
实转台账保证金的退还,应在企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其余情况下一律不予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35号文中的A类企业统一按照《公告》中A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行管理。
限制进口类与限制出口类两种限制类方式的保证金计算基数和相关税率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对限制进口类的保证金计算。仍按35号文设定的原则办理。即,将进口料件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率计算所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再按规定比例计征台账保证金。
――对限制出口类的保证金计算。考虑限制出口类商品所对应的进口料件多,保证金计算复杂,在落实对列入限制出口类商品实施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前提下,简化具体计算操作。即,对限制出口类是将制成品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占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的比例作为权重,以按此权重计算的全部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为基数,按照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综合税率目前暂按22%计算。
在计算保证金过程中,为实现《公告》第八条对深加工结转的例外,应注意A、B类企业限制出口类商品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并对台账保证金计征金额做相应调整(计算中应剔出)。
《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公式“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中,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类进口料件不计入“全部限制进口类商品”;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公式“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中,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类制成品备案金额不计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备案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对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非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进口类商品备案金额×〔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汇率×50%
对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非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出口类商品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汇率×50%
C类企业缴纳保证金
C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金额×〔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该条款是指,当某合同中既有限制进口类商品,又用于加工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合同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方式计征台账保证金。
在此,还需注意两点,一是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必须同属中西部地区的,方可适用中西部地区的限制类商品台账管理措施。二是在上报国务院请示同意启用保付保函批复之前,保证金台账实转仅限保证金一种形式。
关于部门间的职责划分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的职责划分,规范了限制类商品的申请、审批方式,强调海关要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内容予以备案,并计征台账保证金。
过渡管理措施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
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台账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2007年8月23日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虽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主要是由于商务部门未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予以标注,企业须重新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业务批准证,海关按新的限制类商品管理规定予以备案。
按原规定执行的合同在有效期满时仍未执行完毕的,不允许延期,但可要求企业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对手册进行核销结案。同时,由于系统无法对新增部分的限制类商品单独计征台账保证金,《公告》对按原规定执行的合同在有效期内的业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对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进行变更,但其他项目允许变更(如变更口岸、规格等)。
《公告》前,中西部地区B类企业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在其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前不予退还。
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认定
《公告》第五条主要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增量,控制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存量,即对东部地区新增经营企业不予批准其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对已经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的企业,商务部门按上一年度的数量予以审批。加工贸易企业是否有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资质,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认可,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办理备案手续。
例外条款
《公告》第八条为例外条款,规定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不适用本公告,应按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规定与区外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同样不适用本公告。
此外,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深加工结转也不适用本公告,即是,对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入项商品不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出项商品不按限制出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应注意的是,对C类企业,无论是否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均应按全部备案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计征台账保证金。
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与备案
按照《公告》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模式已发生变化,不再仅审批经营范围,而是比照合同审批模式,增加审批企业某一时间段内全部(包括限制类及非限制类)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等,同时,为了保证金征收的准确性,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会增加限制类商品的标记和深加工结转情况说明等内容;海关在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要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容计算并征收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