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许巍旅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许可行为也不例外。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撤销的责任,二是补救的责任。所谓撤销的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撤销违法的许可,恢复到许可以前的状态。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发放、变更许可行为而言的。当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后,申请人取得了不应当取得的许可,就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和威胁,如果不及时纠正,必定会违背许可的目的。所以,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应当撤销该项违法的许可行为。当行政机关违法变更了一项合法的许可,导致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时,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加以及时纠正。撤销责任的理论依据来源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纠正的责任,使之恢复到许可之前的状态。例如,行政机关对于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不加以纠正,许可证持有人就会根据许可的权利生产不符合条件的药品,必然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只要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实施的,不管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不管是相对人违法还是行政机关违法导致的许可结果,许可机关都必须撤销。如果许可机关不撤销其违法行为,上级机关有权撤销。作为许可行为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如果在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没有特定的受害人,那么,代表公益的其他国家机关,如检察院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其违法的许可行为。撤销的途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自行撤销,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予以撤销,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撤销。撤销的具体方式可以是:撤销、许可证照,撤销违法的变更、废止、核准、备案、登记等行为,确认某项许可行为无效或者违法,收回已经发放的许可文件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都可以直接予以撤销。因为撤销的责任不仅受依法行政原则支配,同时也受信赖保护原则支配。特别是当撤销涉及违法授益行为时,必然会给受益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所以要求行政机关在“不违反信赖保护时,行政机关始得向后撤销之。如果行政行为的受益人因信赖该行为已就其生活关系作成持续二无法更改之转变时,向后之撤销亦非所许。” 因此,违法的许可行为是否必须全部撤销要在权衡受益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以及不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何种影响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另外一项责任是补救责任,可以理解为补偿受害者责任。该项责任受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支配。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如果撤销,必须对受益人由于信赖该行为的合法存在而产生的利益加以补偿。那么,究竟由谁来承担行政许可的补救责任呢?又如何承担这种责任呢?通常情况下,谁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就应当由谁承担违法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违法许可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遭受不当损失的,当然应当由城建部门给予补偿。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的标准则应根据违法的种类和过错的程度以及相对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体情形判断。为了进一步阐明行政机关违法许可的责任问题有必要对下列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二、行政许可违法的形态
(一)行政机关无权限许可的责任
行政机关享有的许可权与其他权力一样都必须来自法律的授予,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任何许可。但是,当行政机关对自身权限的认识发生偏差而实施了法律并未授权的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首先,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纠正责任,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或者确认该项许可为无权限的无效许可。其次,许可机关还应当承担善后责任,即补偿无过错的申请人由于获得许可或者失去无效许可遭受的损失。例如,城市市容监察大队并无临时建筑搭建的许可权,但是,当相对人对市容监察大队提起申请后,监察大队作出许可决定,允许申请人搭建临时建筑。很显然,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这是一项无效的许可行为,对政府机关并不应该产生任何约束力。但是,作为许可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并不一定十分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申请人本身并无过错获得许可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自己实施的无权限许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如果申请人对于许可权限有了解的情形下,即明知行政机关无许可权故意提出许可申请的,因此获得许可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例如,申请人明知开办餐馆应向食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但故意向当地基层政府如乡政府提出,此种情形下获得的许可属于申请人有过错的无权限许可,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
(二)行政机关越权许可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还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和不得越权原则。任何行政许可机关都必须在自己的许可权限范围内实施许可行为,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许可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超越权限实施许可行为,那么,该越权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也是纠正违法越权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作为许可行为相对人的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时也获得了某种利益,如果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的许可行为必然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例如,受益人已经开始修建被许可的设施,已经从事受到许可的某种活动并且收取利益。当许可被撤销后,受益人的这些利益必然受到影响,甚至未来的某种利益也将受到影响。所以,行政机关的越权许可虽然违法,但是否能够就此承担纠正责任,撤销已经实施的许可,还必须考虑相对人的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和撤销带来的公共利益熟轻熟重,当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大于撤销的公益时,许可不得撤销。当信赖利益小于撤销行政行为获得的公益时,可以撤销许可但应对收益人给予补偿。如果受益人的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时,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许可,不必补偿。
(三)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实施许可的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行为有多种,除了以上涉及的无权限和越权许可之外,还存在一种程序违法的许可。程序违法的许可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的许可、形式要件不足的许可、缺少程序要求的许可等等。由于程序违法的许可对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许可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违法对实体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程序可以补正和治愈的,那么,并不发生行政机关纠正的责任。收益人获得的许可也并不因此撤销,故也不存在善后补偿的责任。“补正和治愈内容上限于特定的程序违法,即申请手续、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参加人听证、委员会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参与等”。 如果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导致实体违法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纠正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即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所有的许可决定都必须撤销,许可的受益人是否能够对许可被撤销后产生的损害要求补偿,仍然要视受益人的信赖利益与撤销许可后的公共利益的轻重而定。
(四)违法许可行为的撤销期限
对于违法的许可行为,行政机关有权随时予以撤销。但是,考虑到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即刻产生行政法效力,对相对人和其他人都有约束力,为了避免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安状况,作出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按照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4项的规定,行政机关知道有构成撤销的理由的事实后,应在1年内撤销之。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应于行政机关告知后1年内提出。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是由于当事人的诈欺、胁迫或者贿赂作出的,行政机关的撤销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
三、撤销许可情形下的补偿请求权
(一)被许可人的补偿请求权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撤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后,因此遭受损害的行政许可的受领人即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获得补偿呢?按照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收益人当然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是,如果受益人在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作成负有责任的话,即行政许可的违法性,在客观上可归责于受益人,或受益人知道且预见到该项许可将被撤销的话,他将丧失补偿请求权。如果被许可人以诈欺、胁迫或者贿赂的方法使得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的,该许可被撤销后,遭受损害的被许可人无权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如果被许可人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者进行了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照该资料或者陈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也没有补偿请求权。但是,如果被许可人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促成的,例如申请表格有错误,对问题有错误的诱导,致使被许可人作出错误说明的,被申请人仍然享有补偿请求权。如果被许可人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的,也不享有补偿请求权。例如,房产证持有人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弄虚作假,伪造了有关文件,致使房产管理机关向其颁发了房产证,房产管理机关发现后撤销了该房产证,此时,作为行政许可行为的受益人虽然遭受了损害,但由于许可行为的违法性归责于被许可人本人,所以他不享有补偿请求权。
(二)第三人的补偿请求权
许可行为中,存在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即“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处分”,此种行为的“规制内容,不仅对相对人产生授益或加负担之效果,并且同时对第三人之法律地位产生影响”。 此类行为涉及行政机关、相对人及第三人之间“三极”的法律关系,故行政机关实施此类许可行为时,不仅要对被许可人负责,而且还要对第三人负责。例如,行政机关核法建筑许可时,建设许可证的申请人是相对人,相邻人就是该许可行为的第三人。如果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核发变更该许可,虽然相对人因此收益,但第三人的的合法利益可能受损,此种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撤销该许可。但是,如果因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该许可未能被撤销,那么就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第三人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又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车辆交易行为负责审批和登记,如果车辆交易的卖方通过伪造相关文件的方式取得汽车交易的核准文件并把其盗窃来的脏车卖给另外一方,那么,作为买主的一方虽然不是汽车交易过户登记的申请人,但应当享有撤销登记后损失的补偿请求权。依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厂房、林木、运输工具及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是登记行为的申请人,登记机关是实施登记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登记机关撤销其违法登记行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也应当赋予登记行为的第三人即抵押权人以补偿请求权。在抵押登记行为中,登记部门的违法过错类型通常有以下几种:强行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登记内容出现差错;抵押人与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互相串通,进行欺诈或者虚假登记等。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违法和错误的登记行为必须予以撤销,但是,撤销或者变更该登记行为只能纠正该违法行为,并不能弥补第三人(抵押权人)的损失。所以,应当给予抵押权人一定的补偿。有人认为,如果错误或者违法的抵押登记行为归责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抵押人,那么,抵押权人的损失应当由抵押人承担,而非登记部门承担。事实上,登记部门与抵押人、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是不同的。许可登记部门实施许可登记行为时负有注意的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而许可了不该许可的事项,当然要对因此遭受损害的受益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特别对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言,撤销登记的行为必然使其遭受损失。这种损失不是抵押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抵押权人因为相信了登记部门行为的合法性造成的,所以,应当由登记部门承担抵押权人的损失。当然,抵押人并不需要直接就登记的合法性向抵押权人承担责任,但应当就其在抵押中的诈欺、伪造行为向登记部门承担责任,并且因此丧失信赖保护请求权。
(三)补偿的标准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不撤销违法的许可行为,都有可能造成相关人的财产损失。对于这类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信赖保护利益的原则决定是否给予补偿。至于按照何种标准给予补偿则取决于损害的程度和法定的标准。按照台湾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撤销给付裁决以外的其他授益行政行为时,所应给予的补偿,是用于填补当事人因信任该行政行为的存在,而发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损失。对当事人的补偿,不得超过因行政行为的存续所能有的利益。因此,只补偿所谓的“消极利益”或“信赖利益”,至于“积极利益”或“履行利益”,则构成补偿的最高限额。 例如,城建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核法了建筑许可证,后因该证违法而予以撤销。如果稀客证持有人对该行为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则应视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已经开始建设或者已经完工,以及支付的规划费、与客户解约的费用和建设费用而定。但开发公司不得要求补偿该项目完成后可得的利益。又如,抵押人以500万元的自有设备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并通过抵押登记部门登记,如果抵押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抵押人恶意串通,将他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登记在抵押人名下,后登记部门撤销登记,最终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贷款又难以实现抵押权时,登记部门应当承担何种损失?我们认为,抵押登记部门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即抵押人应当与登记部门共同对抵押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如果登记部门的错误登记行为完全是由登记部门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登记部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错误登记完全归责于抵押人,那么,登记部门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结语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1998年1月 1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14.02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为当年7月 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过30天的自动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通知乙方,自2000年 1月 l日开始,被告李某未交纳土地承包费。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会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50元,其交款日期不变。2001年7月,原告村委会用广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纳尚欠的土地承包费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销,原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l年1月1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载明,因天旱无雨造成减产等原因,将2000年的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并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虽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证上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委会原保管公章的鲁长亮也出庭作证,证明2001年1月11日时旧章并未上交,新、旧章同时使用。后李某因与村委会就承包费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实际履行上述村委会决议,李某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二、法院判决要旨
原审法院判决要旨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现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给付2000年至200l年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以村委会违反了承包合同中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和村委会一直未能收取承包费而拒绝履行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抗辩事由,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与被告李某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签订的永农(粮田)承包合同,被告李某将承包的十四亩零二厘土地退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二OOO年至二00一年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一千五百零四元。
李某提起上诉称
村委会擅自将承包费提高且未通知上诉人,上诉人不存在拒不交纳承包费的情况;村委会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未通知上诉人何时何地交承包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村委会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李某与村委会所签承包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应属有效。李某应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村委会曾决议将2000年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后李某与村委会为此发生争议,因此,李某未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事出有因,并非无故拒不交纳承包费。村委会称“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已经作废,关于减少2000年承包费的村委会决议是无效的,但李某提供的村民代表证上的公章及鲁长亮的证言均证明“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并未作废,村委会的此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村委会以李某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理由不足,二审不予支持。该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鉴于双方对减少承包费问题未能达成最后一致协议,且李某也未向村委会按30元交纳承包费,故应认定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村委会关于减少承包费的决议,李某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据此,一审判决李某给付村委会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1504元正确,应于维持;但以李某违约为由,判决解除村委会与李某的承包合同不妥,二审予以改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 一、维持原判第二项;二、撤销原判第一项。
三、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及相关法理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承包合同应否继续履行、承包费是按原村委会决议还是按承包合同约定交纳,解决上述焦点问题的关键是弄清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承包合同的性质等相关法理问题。
一、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必须符合两个要件:(1)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以及拒绝履行,也包括全部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违约之约,须是有效的合同,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至于违约是否导致相对人损害、在所不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同,不以损害有无为要件,只要无免责事由,违反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2)违约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有免责事由的,则构成违约阻却,行为人不负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类型有:(1)履行不能,指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合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亦称合同不履行,不履行合同当构成违约。不履行与能履行不履行不同,能履行而不履行构成迟延履行。合同因履行不能,只能采取请求赔偿、给付违约金等救济方式,无法请求继续履行。(2)履行迟延,指对履行期已满而能履行的债务,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履行迟延使债务不能及时满足,造成对债权人的消极侵害,这是时间上的不完全履行。构成迟延的合同,需已届履行期,而且履行须可能,如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期,应按约定确定,债务人自期限届满之时起,负迟延责任;如未约定期限的,经当事人请求并催告,于催告之时起,负迟延责任,如催告的约定或法定期限的,自期限届满起,负违约责任。(3)履行不当,指全债务人没有完全按合同内容所为的履行,也称瑕疵履行。如履行的数量不足、方法不当、地点不妥等。(4)履行拒绝,是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履行拒绝是债务人能为而不为,若不能履行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则属于履行不能。
违约行为的免责事由有三个:(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自己有过失。(3)约定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强制实际履行。我国对于违约行为,采取以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对于因履行迟延、发履行不当或履行拒绝的违约行为,原则上均可请求继续履行或补充履行。但是除金钱以外,债务发生履行不能,以及债务标的不适宜履行,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2)违约金。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向他方给付金钱。(3)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而致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一审认定李某未按期交纳承包金而构成违约,但通过二审审查,原村委会(以前为合作社)的负责人陈述,当时由于新旧村领导班子交接,比较混乱,不是村民不交承包金,而是村里没有收。再有,村委会2001年11日召开了全体村民代表会议,会议中讨论2000至 2001年度承包金减少为 30元一亩,此份会议决议盖有村委会的公章。还有村委会计鲁长亮出庭作证,当时承包金是按 30元一亩计算的,村委帐目中也有记载。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李某违约没有事实根据,李某不是不交承包费,而是认为应少交承包费,且村里正交接,比较混乱故无法交费,故李某未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不是因可归于其本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因此,不能据此认定为违约行为。
二、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集体所有的或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是行政合同,其反映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存在的生产组织关系或经营关系;合同主体具有行政领导关系和民事主体平等关系的双重属性,对于此类合同目前仍无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行政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可能会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使双方需要重新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发生特定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行政合同可以变更、解除:(1)相对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同意的;(2)国家的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调整或不可能再发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3)相对人由于经营不善亏损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5)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对相对人进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机关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相对人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所受的损害。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应遵循行政合同的有关规定。李某在履行合同时并无违约行为,一审以李某违约为由,判决解除村委会与李某的承包合同没有根据,退一步说即使其有违约行为,也只有在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才能解除,且本案没有前述可以解除行政合同的其它情形,因此该合同应继续履行。实践中,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此类合同不易轻易解除。
[关键词]旅游者;度假旅游;旅游者行为;旅游市场需求;三亚
[中国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12―0059―07
一、引论
长期以来,中国人喜欢以游览为主要目的观光旅游,西方人则喜欢一地停留休闲式的度假旅游方式。为了丰富我国旅游产品类型,国家旅游局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积极倡导开发度假旅游产品,然而多年来却难以获得实质性发展。自从“非典”流行的2003年以后,人们对健康和清新自然环境空前重视,无论是国家宏观统计数据,还是笔者所了解的多家旅游企业的数据信息,都显示出2003年以后,有一个明显变化――休闲度假的人数急剧上升且持续增长;旅行社接待的高档度假旅游者增多;典型热带海滨度假地悄然兴旺,中高档度假型酒店客房需求大增。中国显然出现了一批不同于传统旅游观念的度假型客人。这是一群什么样的消费者?他们为什么放弃了传统的观光旅游而选择一地停留式度假旅游?是因为经济收入高吗?是因为他们已经几乎游览过所有的重要景点吗?他们的出现,是否具有某种象征性意义?作为中国人,他们对于度假旅游产品有什么特殊的需求?与西方人相比,二者在需求与认知上有哪些异同点?中国呼吁了10多年的度假旅游,今日终于出现了具有产业规模的消费需求。因此,这一新兴的市场需求无疑是值得关注的。检索文献,我国以往对度假旅游问题的研究,大部分来自地理学规划开发的视角,比较单一地从度假区开发建设的角度进行研究;少数则停留在国际经验对比、概念分析与政策建议的层面。尽管大多数研究者和政府部门都意识到市场在产品开发中的重要性,然而很少有人对市场需求进行实证性的研究。对上述度假旅游的最新态势也同样缺乏关注。
本研究着眼于旅游者需求中出现的这一最新态势,并通过在典型度假地选取典型度假旅游者进行调研的方式开展第一手的实证研究。这一研究成果,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中国旅游需求中的这一新兴趋势,也可以对旅游企业、营销机构和旅游管理部门提供经营和决策参考。
二、研究综述
度假旅游是西方国家的主流旅游方式。“我们一直倾向于将传统的度假产品作为旅游的核心产品,把传统的度假者作为旅游者”(斯沃布鲁克,2004)。因此,对度假旅游的研究,不仅体现在许多专门的文献中,也分散于一般旅游研究中;而中国对度假旅游的研究相对较晚且比较零星,早期以介绍性文献为主,中期以度假区规划开发的文献为主,其中穿插着许多对于中国度假旅游产品建设的质疑和主观价值判断性文章,缺少对于度假旅游市场和产品的实证研究。笔者曾专门对国内外度假旅游研究的成果进行过比较分析(徐菊凤,2007),在此不再赘述。总体来看,在度假旅游需求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拉力”和“推力”理论,由克罗普顿(Crompton,1979)提出。该理论认为,西方度假者的9种动机中,有7种是“推力”因素,分别是:逃离世俗生活环境、重新发现和评价自己、放松、声望、心灵回归、增进与家人亲情、促进社会交往;另外2种是新奇感和教育,属于“拉力”因素。其中前者是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后者是文化方面的需求。皮尔斯(D.Pearce,1995)也运用了这一理论,并进一步认为度假旅游的动机是“推力”作用的结果,很大部分出自人的内在需求,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放松、康复;观光旅游的出游动机是“拉力”作用的结果,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知识、增长见识。
国内对于休闲度假旅游需求的实证研究,起步于2000年以后。方靓(2005)、王莹(2006)分别对千岛湖、杭州的休闲度假旅游市场需求进行了分析,发现旅游者前待上述度假性目的地旅游的主要目的,仍然以观光游览为主,其次才是休闲度假;游客的停留时间也较短,以2~3天为主,少数人能停留4~6天。在旅游活动偏好上,千岛湖和杭州的游客都将游览景观和享用当地美食作为分列第一、第_的内容,对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兴趣则稍逊。作为中国最典型的海滨度假旅游日的地――三亚,学术界的研究较少。2000年前后的研究集中于如何通过价格调控手段摆脱当地旅游业旺丁不旺财的尴尬局面,2004年涉及当地如何实现观光型目的地向度假型目的地转轨的问题(赵全鹏,2000;王健生,2004)。刘俊(2006)注意到三亚在最近几年出现了旺盛的市场需求,但由于该研究的关注点在度假区治理结构上,并没有对度假市场进行具体的调查研究。
总体来看,我国对于度假旅游市场的研究还处于初步状态,专门针对典型度假旅游市场需求量、需求特征的研究还几乎是空白;某些调研依据的对象,并非典型的度假地客人,也缺乏对外国来华度假者行为的具体调研。官方统计迄今也没有对休闲度假旅游的任何数据资料。因此,以往许多关于度假旅游的观点,还缺乏实证研究依据的充分支撑。
三、研究目标与假设
本研究希望通过对典型海滨度假地三亚的国内度假旅游者的实证调研,把握中国典型度假旅游市场的需求特征,为我国度假旅游产品的开发经营提供决策参考,并透过市场特征把握度假旅游在我国未米的发展趋势。研究将对上述研究假设提供验证。
假设1:中国当前的度假旅游者集中于某一具有显著特征的群体。
以往研究界普遍认为,中国度假市场发育尚未成熟。然而近年来,除了有大量人群到郊区进行休闲度假旅游之外,还有不少人到马尔代夫、塞班等东南亚海岛享受高档度假旅游,同时,海南二亚的高档度假酒店也开始出现了大量的国内度假旅游者。事实表明,接受度假旅游方式的群体已经出现。因此,有必要了解这一群体的状况,看他们是集中于某一具有显著特征的群体,还是平均分布于各种群体中?这有助于精确地把握这一细分市场的特征。
假设2:中国人在度假旅游时具有不同于西方人的需求特征。重点考察对3s的兴趣、对休闲娱乐康体活动的兴趣、与陌生人交往的兴趣三项指标。
从已有的文献和度假旅游的现实中了解到,两方人在度假旅游时,最喜欢躺在沙滩上尽情享受阳光、沙滩、海水(3S),享受美食,同时喜欢参加各种娱乐休闲活动,尤其是体育类活动;还喜欢与当地人或其他陌生人交往,从中获得乐趣。那么,中国人是否 也具有与西方人一样的需求与爱好?对此问题加以了解,既可以把握东西方文化影响上人们不同的行为偏好,也可以为度假产品的开发与经营提供启发。
假设3:选择度假旅游产品的游客,其观光旅游需求已得到了充分满足。
由于传统、资源、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中国人习惯于观光旅游。炎黄子孙大都有“游遍祖国大好河山”的想法,既如此,那些愿意选择度假旅游的人,是否其观光旅游需求已经得到了充分满足?如果不是,那又是什么动机在推动着他们进行一地停留式度假旅游?了解人们选择度假旅游的动机,既可以为度假产品经营者提供启发,也可以对观光旅游的经营者提供借鉴。
假设4:度假旅游者在组织方式上大多数选择自助旅游方式,不需要旅行社的服务。
国内许多提及度假旅游出游方式的文献都认为,旅游者在进行度假旅游时,一般选择自助旅游方式,不需要旅行社提供服务。这种情况是否属实?这一问题关系到旅行社可否在度假旅游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四、研究方法
三亚是我国度假旅游的标杆性目的地,也是目前国内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热带海滨度假地。依据独特的热带海洋气候和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三亚不但吸引了众多国内游客,还吸引了大量俄罗斯游客,并率先在2004年实现了从观光旅游向度假旅游的转型。因此,选取三亚高档度假酒店的客人作为调查对象,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调研在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和若干旅游企业的配合下进行,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配合以访谈调研。问卷调研的时间段为2006年12月~2007年2月。对国内游客的调研,主要在2个五星级、1个四星级饭店进行;对国外客源的调查,主要针对俄罗斯游客进行(因为三亚暂时还几乎没有欧美客人),由旅行社配合完成。调查共发放国内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80份,发放俄文问卷60份,回收有效问卷51份。两份问卷设计的内容完全一致,因而可以进行对比性分析。对于数值结果,考虑到量表方式将损失一些有效信息,因此特别使用自分比方式表示。
五、调研结果
(一)国内赴三亚假旅游者的需求特征
1 国内赴三亚度假旅游者人口统计学特征
表1显示被调查者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从性别和婚姻状况看,男性略高于女性;已婚者略高于未婚者;年龄段集中于15~24岁和25~44岁;文化程度集中于较高学历上,其中大专或本科占71.25%;收入总体上以中低档的2001~4000元最为集中,占37.50%,其次是4001~6000元,占23.75%。
2 赴三亚旅游频率、伴侣、旅游方式、信息渠道
调查发现,国内游客赴海南旅游者中,只有35%是第一次前往,两次以上前往的人数达到65%(表2)。
旅游伙伴中,伴侣居第一位,占28.75%;其次为同事或朋友,占26.25%;家人占第三位,独自一人成行的,占8.75%。
游客赴三亚的度假方式以“自己安排”的最多。占43.75%,其次是参加旅行社包价旅游团(17.5%)(6.25%)(表3)。
游客获取度假地信息,则以“互联网”渠道高居首位,占42.5%(表4)。
3 度假旅游目的、动机与停留状况
由于旅游者在出游时一般具有多重目的,因此,对旅游目的和动机的考察采用多选方式。国内游客赴三亚的旅游目的中,以“休闲放松”为第一目的,远高于第二目的“观光游览”(表5)。
旅游的动机中,享受海水、沙滩和阳光成为高居榜首的动机(81.3%),其次为放松休息(53%),名列末位的是“结识新人群(3.8%)”(表6)。
从停留时间看,国内游客大多数停留3夜(33.75%)或4夜(23.75%),其次是停留2夜(13.75%)和5夜(11.25%)的人较多,达到和超过1周时间的度假者所占的百分比只有11.25%。从住宿停留的地点来看,70%的人只在一个地方住宿,25%的人住宿两个地方,住宿3~4个地方的人只有3.75%。
国内游客主观上对度假地产品各类组成要素持何种态度(预期值)?到三亚度假后的实际感受与评价如何?本研究设计了15项要素向游客进行调查,每一项调查均可以看出预期值与实际感受之间的正负差距。所调研要素为下列15项:
硬性要素:度假地景观、饭店区位、休闲/康体/娱乐设施、保健疗养设施、交通、餐饮;软性要素:文化与民俗风情、度假地知名度、度假地氛围、服务与管理、当地居民态度与素质、语言沟通、方便的用餐时间;此外,还设立了两项特别考察对象:儿童/婴幼活动设施与客房上网条件。
将现实评价与预期值相比,发现,前后好评率相当的,有如下5项:“餐饮”、“文化民俗风情”、“度似地知名度”、“语言沟通方便程度”、“方便的用餐时间”:下降幅度较大的有8项:“度假地景观”、“休闲康体娱乐设施”、“保健疗养设施”、“交通条件”、“服务与管理”、“当地居民态度与素质”、“儿童活动设施”、“客房上网条件”。另外,有2项在“最喜欢”评价层面上获得了上升值――硬件方面为“饭店区位”,软件方面为“度假地氛围”。从单项数值看,“饭店区位”评价的上升幅度最大,而“当地居民态度与素质”评价的下降幅度最大。
5 满意度与重游意向
对满意度与重游意向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内游客对三亚的满意度达到80%(比较赞同与非常赞同两项之和),表示“值得再来”的人有82.5%,表示“会向亲友推荐”的人有83.75%(表7)。
6 三亚国内度假旅游者区域分布
将所调查的赴三亚旅游的国内游客按照其所属地域进行归类分析,发现:
有3个省市的游客所占比率大于10%,分别是广东、上海、北京;
有5个省市的游客比率等于5%,分别是浙江、江苏、湖南、河北、陕西;有3个省市的游客比率等于3.75%,分别是四川、山东、天津;
有3个省份的游客比率等于2.5%,为海南、辽宁、黑龙江:
有10个省市游客比率只有1.25%,它们是广西、福建、江西、云南、安徽、湖北、吉林、内蒙占、。
其他省份则在本次调查中没有游客出现在三亚。
7 对当地旅游产品的意见与建议
调查中设计了一个开放式问题,希望听到旅游者更多的意见。开放式问题询问被调查者对三亚的度假旅游提出的意见建议,以考察三亚旅游发展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结果显示,肯定性的评价有3类,分别为气候好、景色美、总体感觉好;负面评价和建议被归纳为8类,按被提及频率的高低排序,分别为:治安不好、交通不便、居民素质差、出租车不好、城市卫生差、景点票价高、海鲜价格贵、购物条件差。
(二)饿罗斯赴三亚度假旅游者需求特征
1 度假者人口统计学特征
从年龄结构上看,俄罗斯赴三亚度假游客以25~44岁的人最多,达57.14%,接近于本调查中赴海南旅游的中国游客比率;其次为45~64岁,占26.53%,高于同年龄组中国游客15个百分点;此外65岁以上年龄段者有8.16%,而中国同年龄段人数为零;俄罗斯游客在15~24岁年龄组,比率仅为8.16%,低于该年龄组中国游客约24个百分点。印证了当地酒店人士所说的中国游客以年轻人为主,俄罗斯游客中老年居多的观察。在学历分布上,以中专或高中最多,占到59.18%,而大专或本科占20.41%,与中国游客相比,学历较低者多。从收入结构上看,也以2000美元以下占最多数,与中国游客类似,但在高收入段的分布比率也较高,这一点不同于中国游客(表8)。
2 赴三亚旅游频率、伴侣、旅游方式、信息渠道
调查显示,俄罗斯游客有88%是第一次来海南,12%为第二次。他们携家人旅游的比率远高于中国游客,而与朋友、同事同游的比率远低于中国(表9)。
在旅游方式上,68%的人参加旅行社的包价旅游团或自由人项目,这一比例远远高于中国游客,自己安排的,只有20%(表10)。这说明旅游方式主要与游客对目的地的熟悉程度和资源要素驾驭能力有关,与旅游方式的相关性不大,因为从许多数据可以看出,俄罗斯游客到三亚旅游的,90%以上为纯粹度似客人。或许由于国别和语言文化差异的缘故,俄罗斯游客获取海南旅游信息的渠道主要是旅行社,占46.9%,其次是报刊杂志和互联网,而来自于亲戚朋友的很少,与中国情况相反(表11)。
3 旅游目的、动机与停留时间
俄罗斯游客的旅游目的以“休闲放松”为目的的占72%,高于中国人8个百分点,而以“观光游览”为目的的占54%,高于中国人4个百分点,但没有参加会议、商务旅游、奖励旅游动机,这是与中国游客不同之处(表12)。
从旅游动机来看,俄罗斯游客也以享受阳光、沙滩、海水为最人动机,其次是放松休息,只是数值都比中国游客略高;但在增长见识、游览热带海岛风光、体验与平时不一样的生活、增进亲情友情、寻求乐趣和开心这5项上,数值都比中国游客低;而参加娱乐活动、结识新人群这2项数值与中国游客接近总体上都较低(表13)。
在停留时间上,俄罗斯游客有74%的人停留10~15夜,停留时间普遍较长,体现出度假的特点(表14)。而中国游客69%的人停留2~4夜,这应该与两国是否普遍实行了带薪休假制度有关。
4 满意度与重游意向
俄罗斯游客对三亚的满意度达到84%,非常高;认为值得再来的有60%,认为值得向亲友推荐的有61%。
5 对度假旅游产品要素的评价
调查俄罗斯游客对15项要素(分为硬件和软件两人部分)的主观态度与对三亚产品要素的现实评价,发现俄罗斯游客对三亚“度假地景观”和“度假地知名度”2项评价很高,超过他们的预期值;在“饭店区位”、“交通”、“保健疗养设施”、“度假地氛围”这4项上,“比较喜欢”层面有上升,但“最喜欢”层面有下降;而在“休闲娱乐设施”、“餐饮”、“当地居民素质态度”、“语言交流环境”、“儿童活动设施”、“客房上网条件”这6方面,实际感受普遍比预期值低。从单项看,对度假地景观的评价最高,喜欢程度达84.44%,对儿童活动设施的好评率最低,而对餐饮的不满意度最高。
通过开放式问题了解俄罗斯游客对三亚旅游的意见,获得如下建议:“希望全体工作人员尽量用英语交流”、“希望获得更多的信息,包括俄罗斯信息”、“需要翻译大量俄文指示标志”、“希望海滨游览与登山相结合”。
六、研究结论
通过调研结果,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研究结论:
度假旅游者群体分布特征――中国当前的度假旅游者集中于某一具有显著特征的群体;这个群体的显著特征是:年轻,25~44岁,具有大专以上的较高学历,收入为中等偏高水平的各行业人员。假设1得到支持。
中国人对度假旅游的需求特征――中国旅游者在度假时也非常喜欢享受阳光、沙滩、海水(3s);同时也注重享受美食,只是更加偏爱品尝当地风味,这与西方旅游者的需求基本一致。与一般两方人不同之处,目前主要体现在对参加休闲/康体/娱乐活动的兴趣不太大,对与陌生人交往的兴趣不大,但同时,对于客房上网便利性的要求很高。假设2得到支持。
放弃传统观光旅游而选择度假旅游的原因――那些选择一地停留式度假旅游的中国游客,并非意味着他们已游览过所有著名景点,他们之所以选择度假旅游产品,主要原因是为了“休闲放松”,只是由于人们已经厌倦了赶场式的观光旅游方式。假设3没有得到支持。
度假旅游是否需要旅行社提供服务――问卷调查显示,度假旅游者在外出旅游时,仍然需要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尤其在进行远程旅游时(比如出境旅游)。这一点,与国内某些研究者认为度假旅游者一般都是自助旅游者和散客,不需要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观点(张凌云,1996;徐,2004;王菘,韩振华,2004)有明显不同。国外资料显示,英国人在1987―1992年间外出度假旅游时,包价旅游所占比例每年只下降了一个百分点,包价游比例在1992年仍然达到54.5%(C.J.霍洛韦,1997)。这说明,是否需要旅行社提供服务,主要取决于一国旅行社业的成熟度,也取决于旅游者对目的地的熟悉程度和出游要素的综合驾驭能力。假设4没有得到支持。
胃癌是一种常见的消化道恶性肿瘤,其发病率有逐年增高的趋势。化疗是治疗胃癌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杀死癌细胞,但同时会影响正常细胞和免疫细胞的功能,产生很多副作用,如胃肠道反应、脱发、感染等[1]。胃癌患者由于病情的急骤变化、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化疗会造成身体多部位的不适和疼痛等导致精神压力较大,容易产生焦虑、烦躁等负面情绪,影响患者后期的治疗及康复。为减轻胃癌化疗患者的焦虑情绪,我院特实施一系列针对性护理干预措施,效果较好,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为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我院收治的90名胃癌化疗患者,所有患者化疗次数均≥2次。将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每组45人。其中男57例,女33例,年龄43-78岁,平均年龄(56.8±13.7)岁。患者病情比较稳定,精神状况良好,对已患疾病知情并愿意配合完成问卷调查。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实施常规护理,主要包括测量血压、心电监护、呼吸功能的检测等;干预组实施一系列针对性护理措施,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音乐疗法和行为认知疗法,具体方法如下:
①健康教育:护理人员要耐心向患者讲解化疗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让患者尽量配合治疗。鼓励患者提高信心及治疗的积极性,尽量克服化疗过程中出现的身体不适等问题。用娴熟的医疗技术和周到热情的服务取得患者的信任,主动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及时掌握病人的思想动态,了解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或困难。耐心开导患者,让患者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向患者介绍化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消除患者的紧张感和不必要的顾虑。向患者普及正确的饮食、睡眠、运动知识,提高患者的预防保健措施,积极防治感染等严重并发症。
②音乐疗法: 合适的音乐能够在心理上调动和激活患者潜在的情绪功能,提高患者的兴趣和爱好,促进患者的思维活动和联想等,是目前缓解焦虑的一种重要辅助方法。音乐疗法的疗程为1个月,每周5~6次,每次1~2小时。遵循个体化原则,分别调查统计每位患者最喜欢的音乐类型及最适音量等。根据每位患者的不同情况选择针对性的音乐处方,以达到缓解患者情绪、放松心情的目的。
③行为认知疗法:很多胃癌患者由于长期受到病痛的折磨,身心受损,对很多问题的认知出现一定的偏差。行为认知疗法主要是通过改变患者对已、对人或对事的不合理的看法、认知和态度等来解决患者的心理问题。胃癌化疗患者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问题,其认知主题主要表现为夸大危险,对自己知觉到的危险过度夸大,对事物的失控作灾祸性的解释,对认知的大部分内容都持消积悲观的态度[2]。不合理的认知方式或思维活动均来源于其深层的核心信念。核心信念的形成和早年经历有关,一旦形成后,会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动。所以要改变患者的认知,首先要从源头上着手,通过一系列心理干预,逐渐动摇患者的信念,培养患者正确的认知观念,减少患者不必要的焦虑情绪。
1.3评价方法
焦虑自评量表SAS采用4级评分,主要评定症状出现的频度,其标准为:“1”表示没有或很少时间有;“2”表示有时有;“3”表示大部分时间有;“4”表示绝大部分或全部时间都有。SAS的主要统计指标为总分,按照中国常模结果,SAS标准分的分界值为50分,其中50―59分为轻度焦虑,60―69分为中度焦虑,70分以上为重度焦虑[3]。两组患者分别于护理干预前后测定SAS评分。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 检验,P
2结果
结果显示,两组患者实施护理干预前均存在轻度焦虑,二者之间的差异比较无统计学意义。实施护理干预后,干预组的SAS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且二者之间的差异比较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3.1健康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保健意
科学合理的健康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保健意识,增强患者治疗的信心,有利于患者掌握正确的治疗方法和注意事项,减少化疗后的并发症。同时提高了患者对化疗的耐受性,有利于消除不必要的紧张、消极情绪,能够有效地缓解患者的焦虑。
3.2 音乐疗法可减轻疼痛、消除紧张及降低血压
优美悦耳的音乐可以改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和消化系统的功能,促使人体分泌一种有利于身体健康的活性物质,调节体内血管的流量和神经传导[4]。另一方面,音乐声波的频率和声压会引起心理上的反应。良性的音乐能提高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可以改善人们的情绪,激发人们的感情,振奋人们的精神。同时有助于消除心理、社会因素所造成的紧张、焦虑、忧郁、恐怖等不良心理状态,提高应激能力[5]。本研究结果说明,音乐作为一种医疗手段,治疗某些疾病,并且取得了不错的疗效,如减轻疼痛、消除紧张及降低血压等。
3.3认知行为疗法可培养患者良好的心态
关键词 铝单板;行业需求;发展
中图分类号TU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0-0101-02
在我国,目前建筑铝单板产品经过近20年的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知识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带有中国特色的产品结构体系。由于建筑行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各部门、各企业、各种产品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没有规范的铝单板市场秩序与市场行为。价格的无序竞争,使一部分伪劣产品活跃在市场上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根治。为了铝单板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国建筑主管部门了建筑铝单板的“三证”制度,即施工资质证、生产许可证和设计资质证。以求铝单板行业有更健康、有序的发展前景。
1铝单板的特点
铝单板采用的是优质铝合金板材做为基础材质的,然后经过数控折弯等技术成型,表面喷洒的涂料则是一种新型幕墙材料。其拥有以下的特点:重量轻、钢性好、强度高;优良的耐久性、耐腐蚀性;工艺性好;涂层均匀、多种多样的色彩;污渍不易沾染,便于保养清洁;施工安装快捷方便;有利于环保,可再回收利用。其适用场合也很普遍,如:阳台,会议厅,机场,医院,车站,等高层建筑物的地方。
2 铝单板行业现存的主要问题
2.1市场不规范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许多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竞相压价,垫拖款和假冒伪劣等恶性竞争问题,而铝单板行业则在这些恶性竞争问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铝单板行业内大部分的企业主动或者被动地参与其中,就会出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竞相压价,企业间愈演愈烈的价格战,导致企业行业利润摊薄,应收帐目巨大,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铝单板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利益。在这样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就行业内应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联合与合作、倡导有序竞争、遏制恶性竞争成立行业相关组织等达成共识,最终制定了《铝单板行业标准》并得到了普遍的支持。
2.2无序竞争
在铝单板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因市场无序竞争和供需矛盾等方面的问题,铝单板行业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产品质量。其主要表现有:有些企业为了获取订单竟把价格调到同行共认的制造成本以下,铝单板的质量要求得不到提高;还有的企业产品以次从好,用普通的材料来充当品牌的等等不规范的销售行为,都严重危害了铝单板在今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利益。
2.3质量不过关
铝单板的主要构造是由角码、加强筋和面板等部件组成。涂料则采用美国PPG、荷兰阿克苏诺贝尔、韩国KCC等知名品牌的涂料,所以造价会特别高。因为价格原因,有些建筑在选择吊顶的材料的时候,通常会想要节省钱而不考虑质量问题,这样的话,一段时间以后就发现吊顶出现很多的问题。为了不在后面发现问题时而后悔,我们应该注意到选择吊顶材料的重要性,在选择吊顶的材料时要更加地注意更加的小心。
3 我国铝单板产品的性能及需求分析
3.1具有高档装饰性能
作为建筑外装饰的一种主要的选择对象,铝单板与玻璃、瓷片、铝塑板、大理石、蜂巢板等外装材料相比,因其优越性的独特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与玻璃、瓷片等材料相比,铝单板具有图案丰富,效果逼真,外观精致,纹理清晰等特点。其采用的国际新型先进图纹装饰材料,图案高档华丽、图纹牢固耐磨、品质卓越、形状雅致多样,体现造型美,是首选的高档建筑装饰材料。
3.2节能环保
1)使用铝单板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利于环保。用过的材料可再回收利用,不仅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还能减少材料资源的浪费;
2)易清洁,维护方便,符合环保要求。无毒、不含甲醛、无有害气体释放,不必再为对身体伤害和装饰后胶类物质和油漆带来的异味而担忧;
3)可加工成各种复杂的造型,可塑性比较强,其背面可填充隔音、保温、吸音等材料,能更加丰富其功能;
4)将国际化标准及健康、低碳、节能、环保意识用先进的技术融入每件产品之中,使客户要求得到最大化的满足,营造实用、美观、人性化、个性化的公共空间和家居天堂。
3.3色泽多样化
铝单板外观形状是多样化的,而且质感独特,色泽丰富、持久,能长期保持不粉化、不褪色,使用寿命长,也能够适应如今变化无穷的外墙装饰,而且可以按设计及客户的要求任意选择喜欢的颜色,真正意义上拓宽了设计师们的想象空间。颜色是一部分,其表面也非常光洁,同方向无色差,平整度较好,现场加工性做的也很出色,可以为现场建筑误差所引起的外墙尺寸变化做出处理,也能缩短安装工期,为减少车间加工周期提供了条件。
3.4刺激感官效果
造型的多样化以及色泽的多种多样再结合设计师们独一无二的设计作品,以铝单板为材料制作的大型高层建筑物可以说是总能刺激到我们的眼球。还能有效的舒缓由于封闭式的环境所造成的压抑感,开阔视野空间感观性。
4我国铝单板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4.1企业内部管理战略化发展
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就是一个企业的成本管理,具有普遍的、基础的战略意义。同一行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最主要的就是要强化内部管理,从企业自身抓起。因此,只有管好公司的成本才算是抓住了根本,大多数的管理活动都是围绕成本而开展的,施工企业的管理,成败就在于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上。随着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内部管理趋势也向着战略化发展,有明确的目标,有高新的技术,有最适宜的管理。
4.2产品分类多样化发展
铝单板是一种新型的材料,而且品种比较多,所以到现在还没有找到统一的分类方法,一般都是按照其产品功能、用途和表面装饰效果来进行分类。
4.3由简单装饰到品位的升级
随着我国在世界的地位不断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开始了解和使用中国的铝单板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我国五金产品的发展。近几年,全球经济实现一体化,中国工业的发展将成为世界五金工具产业的主力军,由于市场对我国建材产品的包装、质量和供货期限等的高要求,我们将着重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将产品与人文环境、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结合起来。其中心地位引力和巨大的市场将会吸引国际市场向中国制造中心转移。
4.4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期
根据中国铝单板产品市场调查,产品的需求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国内甚至国外的需求都在不断的增加,在各地城市改造和新城建设的拉动下,铝单板市场将会继续保持增长。市场主要是以大型企业为主导,中小型企业为辅助,在城市标志性建筑、国家重点工程、外资工程、大中城市形象工程以及国外工程建设中,为本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成为本行业市场开拓、技术创新、品牌创优的主力军。由于产品差异性小,导致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竞争会使企业认识到共同协作的重要性,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和开拓,更有利于企业之间能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和有限资源,形成共同发展。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性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可以是赔偿性违约金,也可以是惩罚性违约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合理约定。至于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可以是赔偿性违约金,或者是惩罚性违约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对于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如果是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而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没有任何限制。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也是承担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
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作了具体规定:(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为了明确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的规定,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项规定不再适用。赔偿费用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计算,不能约定具体数额,否则与违约金无异,而违约金是不能随意约定的。
一、效率与公正:行政程序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
行政程序法的崛起,与一定的社会需要密不可分,而后者又必然对行政程序法被赋予的内在价值目标产生决定性影响。
本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生活及其管理的日益复杂化,人们需要政府改变过去“守夜人”(Watchingdog)的作用,代之以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积极的干预和协调,行政权迅速膨胀。这一方面符合了社会现实需要,使政府以一种社会公共权威的代表来调调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推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行政权向社会生活各领域渗透的深度与广度越来越大,又使社会中个体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社会似乎陷入了一个“手段-目的”的二律背反:人们容忍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社会关系,是为了达到保障合法个体权益、推进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反过来行政权膨胀又使个体权益受其侵害的可能性大增。在这种情况下,既然社会现实需要迫使人们在实体法上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大的权力,那么确立一整套行政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其理由可概述为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权向社会领域的主方位渗透,必然产生与此相应的一整套庞大的官僚机构,如何使之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具有较高效率即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其办事拖沓,效率低下,则巨大的行政权反过来成了社会良性运行的巨大阻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无助于公共利益的推进。因此,行政过程应是一个最优化的管理过程,能以较小的社会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这就需要在程序上设置相关制度使行政过程迅捷、有效。第二,行政权膨胀又意味着相对人权益受之侵害的可能性增大。现代社会中行政活动并不仅仅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管理过程,还涉及到相对一方直接或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看,行政活动过程表现为复数以上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它不仅取决于实体法上预先的规定,而且也要求程序上的正当合理。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较大行政权,在行政过程中处于优越地位,而相对人则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需要在程序上为相对人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以保证行政过程的公正性,并且使这种公正不仅实际上存在,还应当使人们相信它的存在。[(2)]
笔者认为,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现代行政程序法才迅速崛起。而且由于这两方面的内在要求,作为规范这一过程之步骤、方式、手段、时间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应当把保证行政活动的效率及行政过程的公正作为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
作为行政程序法基本价值目标之一的公正,可分解为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在行政过程中,由于行政主体在实体法上具有的强大权力及优越地位,在程序上为相对一方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就是保证行政过程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也就要求在程序上设置一套防止行政权恣意或滥用的机制。因为这种对相对一方权益的保障,仅仅停留在实体法上原则的抽象要求及司法审查的事后补救上是远远不够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的崛起,不仅要求在实体法上赋予其一系列权利,同样要求在程序法上拥有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使“当事人在行政过程中不仅仅是被动地受到保护,还应是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3)]这就需要行政程序法将保障相对人权益作为一个重要目标,以保证相对一方在行政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得到保障。
第二,确认相对人了解行政过程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行政过程的主导者往往是行政主体,作为被动一方的相对人要想通过行政程序保障自己的权益,首先必须要以了解行政活动的有关内容为基础。只有公开行政活动内容,相对人才谈得上了解;只有了解活动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参与这一活动过程,才谈得上保护自己的权益。行政活动公开化也就意味着相对人的“了解权”,即“所有公民都应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应能评价那些影响他们利益的提案和推进公共善观念的政策”。[(4)]相对人的“参与权”则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内容涉及其权利义务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为保障自己权益提供现实的途径。可见,通过行政过程公开化,使相对人了解行政活动的内容并参与行政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对行政过程公正性的监督,也是保障相对人权益必要的基础。
第三,行政过程的公平和无偏私。不论行政活动的性质如何,一个良好的行政需要没有偏私,应当行为公平,行政主体一切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力都应公平地行使。因此,在行政活动中,听取对方意见,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等排除行政“偏私”的制度是公正的起码要求。许多学者认为不管行政活动的结果公正与否,如果程序上失去公平,都是“不良行政”,因为这种没有偏私,不仅要求实际上没有偏私(结果),而且要求在外观上也不应使人有理由怀疑为可能有偏私。[(5)]
第四,行政活动过程顺序的合理性。行政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步骤,这些步骤的先后按排应当反映出行政活动内在的时间上先后关系,以保证行政过程合理进行,防止因时间顺序上的差异或错位而使公正名存实亡。
作为行政程序法另一基本价值目标的效率,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行政活动过程应贯彻经济、便利原则,应尽可能地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消除不必要的成本消耗,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收益。这就需要对行政活动全过程设置明确规则,对行政活动之一般过程作出统一规定,避免程序上的凌乱、错杂和繁琐,设置明确的时效制度,根据行政过程的专业性,设置制度等。
第二,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绝对整齐划一的程序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因此为保障行政活动的效率,必要的灵活性规定是必不可少的,为克服成文法之缺陷,行政主体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同样必要的。在这一点上,应注意到:“行政程序的基本方针是研究如何设计一个使行政机关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制度,但同时也应保持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管理的灵活性”。[(6)]
第三,行政程序的可操作性与规范性。规范性要求程序规则应当是明确的、清楚的,可操作性则要求这些规则具体而便于操作。程序规则若不能具备上述特征,则陷于模糊或空洞,使程序参加者均无所适从,必然有损行政活动的效率。
二、目标模式:行政程序法价值冲突及其选择
行政程序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内蕴,表明一个理想的行政程序法应当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但是在现实中,公正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又存在着冲突。因为,效率的规定性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就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有效收益,意味着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优化(价值最大化)。行政程序法的效率价值目标,要求行政过程应是一个经济、灵便的过程,尽可能减少行政过程的成本消耗,反映在程序法上则是要求简易,迅速、及时、灵活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就可能影响到行政活动的公正性;反之,从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出发,则要求行政过程应遵循严格详密的程序、谨小慎微的方式,这就会使行政活动的效率受到一定损害。
在西方社会中,学者通常把效率与公正(平等)对立,有的甚至将其作为社会的一对根本矛盾,二者经常会处在一种深沉的张力之中。[(7)]
行政程序法的前述价值冲突,使人的在立法时面临着价值目标的权衡。对此,一些国家根据各自情况的需要围绕不同的价值目标来设计行政程序制度,选择了不同的目标模式。
其一是以公正为核心的权利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规定一系列监控行政权行使的制度来达到保障相对人权利的目标。其特征表现为程序制度的开放性、公开性、民主性和严密性。如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APA),即主要是以保障公民权利,控制行政权滥用为目标,对此,美国行政法学者B.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清楚地表明了国会要求停止行政权的扩大”。[(8)]日本1991年《行政程序法纲要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本法律就处分、行政指导及有关行政的其他行为的程序规定共同的事项,据此谋求在行政运行上确保公正和提高透明性。以有助于保护公民权益为目的”。[(9)]
其二是以保障行政过程效率为中心目标的效率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行政过程简化易行,程序设置更多地考虑行政活动的科学性、操作性,在程序中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如西班牙1958年《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应根据经济、速度、效率之规则进行”。[(10)]原联邦德国1976年《行政程序法》第10条明确规定“行政程序的进行以简单而符合目的为宗旨”。[(11)]
笔者认为,前述两种在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上只看到公正与效率的冲突而一味地追求某一方面、放弃另一方面,拘泥于非此即彼的目标选择是不可取的。固然,我们应该看到在行政程序法中,效率与公正的冲突确实是存在的,但是这种冲突并不意味着各自绝对的排他性,恰恰相反,二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的确,对行政权一系列程序规则的限制。当然是为行政主体的活动设置了一些障碍,对行政效率有着一定的影响,但也应该看到,公正的程序规则防止了行政主体的专横行为,“可以维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良好的关系,减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摩擦,又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12)],因此公正并非必然排斥行政效率。同样,效率也并非必然排斥公正。公正作为一个价值判断,其含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变化。在许多情况下,“判断一项活动是不是‘公正’或‘好’,应看它是否有利于国民收入提高来衡量的经济效率”。[(13)]无论如何,一个毫无效率的行政活动过程决不能说是公正的,因为它意味着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推进。
在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上,一些国家片面追求效率或公正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行政法理论中“保权”或“控权”思想的影响。前者认为行政法的功能主要是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则相应强调行政效率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则相反,更注重控制政府权力、保障相对人个体权利的意义,并进而认为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即在于此。可见两种不同的行政法理论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的影响是不能忽视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管理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开放化,在行政法作用上片面强调保权或控权都是不够的,二者应当统筹兼顾,寻求一种平衡。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有学者提出了“现代行政法应是平衡法”的命题。[(14)]现代行政法的这种平衡精神,必然也应反映到行政程序法之中。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法效率与公正价值目标是对立统一的,二者应平衡兼顾。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官僚主义十分严重,行政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等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相对人权利观念比较淡漠,对行政权进行监控的机制尚不健全,相对人权益遭行政权侵害的现象也很严重,行政效率与行政公正都存在相当大的问题,都应急切地加以解决。因此,在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应当把效率与公正作为两个基本目标,兼顾二者设计一整套平衡机制,以全面发挥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在这一点上,西方一些学者在反思一些国家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片面性的基础上也已有所认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行政过程不仅需要效率,即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能迅速实现,同时也必须使一般公民认为在行政活动中合理地考虑了它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它所干预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15)]
三、程序制度: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机制
行政程序法应在效率与公正两个基本价值目标间寻求平衡,只是在整体上确定了其目标模式的选择,这仅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出发点。行政过程总是表现为具体的管理过程,它决定了行政程序法必须是制度化的可操作体系。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决不是形式上自我标榜所能实现的,它有赖于一系列程序制度的设置,通过这些程序制度,使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得以落实,才能使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得以实现。
现代行政活动过程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并进而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行政主体虽然是行政过程的主导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无视相对一方的主体地位及与之相应的权利,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张。从这一意义上看,行政活动中行政权与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具有冲突的可能性,这种冲突实质上与行政过程效率与公正的冲突密切相关。行政程序的意义正在于协调和平衡这种冲突。“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都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16)]这种行政过程中的当事人-行政主体和相对一方,“都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实际上是当事人所希望的通过行政程序使他们所追求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满足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效益与相对一方权益受保护的程度都达到“最大化”。据此,笔者进而认为,行政过程中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即是程序参加者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状态:行政过程既能获得最大效益,又能使相对一方权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这时候,这一过程既是有效率的(即产生所谓帕累托效率),又是公正的。这样,作为导引行政活动过程的行政程序法便被赋予了两个使命;一是为程序的参加者提供一个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利益的足够空间,在这里相对人能够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进行选择;一是使行政活动能保持其一定的迅捷和灵活度。
上述两项使命有机结合的意义体现在行政程序“硬件”的设计上就是以“自然公正”的核心的听证制度和以效率为中心的时效时度及行政自由裁量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采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后者有权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利益并为自己辩解的程序制度,其中心意义在于保障相对人得到公正的对待,为相对人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条件。在英国,它表现为“听取对方意见”,即相对人有权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了解行政机关的观点和根据,为自己辩护等。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决定时,这是一个最起码的程序公正要求。[(17)]在美国,听证则是“正当法律手续”的核心内容。
与听证制度相联系,为保障相对人一方在行政过程中权益的最大化,需要建立一系列辅助制度。第一,行政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应公开行政活动的内容和信息,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咨询,采取行为前公开自己的主体身份,说明行政活动作为或不作为的理由等。只有行政活动公开、相对人对之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才能为自己权益进行辩护或反驳对方主张。第二,调查取证制度。听证主要是程序参加人相互就某一问题的辩解或反驳,行政机关就某一问题提出主张必须依据客观材料,而客观材料的获得必须经公正的调查,而且这些材料还须经听证过程中双方的“质证”,去伪存真,使行政决定基于客观公正的事实依据。第三,告知制度。主要表现为告知权利和说明理由。前者可以使相对人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进而保障自己的权利;后者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明确表明该决定的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吸纳相对一方在听证过程中表述的意见,也必须说明理由,包括事实与法律依据。这样有助于相对人的意见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切实保证听证制度作用的落实而不致使其流于形式。第四,回避制度。其基本要求是个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避免偏私所必需的程序。
与前述保障行政过程公正性的制度相适应,时效制度和自由裁量制度则主要是保障行政过程效率的程序制度。
时效制度直接指向行政活动的效率目标,其意义在于通过规定行政活动持续的最大时间范围而确定一个行政活动“可接受的”效率。这一作用的表现有二:一是规定整个行政过程可持续的最长时间,以防止行政主体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二是规定某些主要程序步骤所持续的最长时限,以解决多个相对人之间就各自权利义务的主张上不能达成一致时而旷日持久的相持所导致的行政效率低下问题。如规定听证过程的时限,相对人主张某些权利的时限等。
行政程序上的自由裁量制度对于保证行政过程效率有着决定性作用,表现为:第一,当两个以上的程序参加者就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旷日持久的争议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行政主体作为程序的主导者就应当在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并考虑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抉择一个能够使程序参加者各方利益均达到最适度状态的均衡方案,从而使行政活动顺利进行。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际上蕴含着“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意见选择最佳均衡方案”的内在要求,这意味着它应是理性地行使权力而非任意。[(18)]为此应当在程序上设计两个装置来保证其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行政主体为自己决定说明理由制度与归责机制: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决定于以矫正,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补救制度。第二,由于行政活动的范围极为广泛,种类多样,所影响的权利义务又有很大不同或因特殊情形下行政目的需要,为了克服成文法规则的缺陷,有必要在一般性的程序规则外设定一些保障行政权迅捷、灵活地实现行政目的的程序规则,根据这些规则行政主体在程序上可能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表现为: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依据自己对情形的斟酌判断选择较为灵活、简便的程序规则;在这些程序中行政主体又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行为方式、步骤、手段等。
首先,在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活动中,应允许行政主体以效率目的选择其认为合适的行为步骤、方式等程序规则,因此应在法定程序之外给行政活动留有一定任意程序的空间。如关于行政咨询,信息,某些行政调查活动均可以任意程序进行。
其次,在行政活动所涉及的相对人权利义务较轻或有关事实简单明晰的情形下,应允许行政主体选择较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简易程序。如治安管理处罚中设置的对50元以下的罚款和事实简单的治安处罚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为此,在程序法上,应分别不同情形在普通程序外设立相应的简易程序。
再次,在发生战争、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应允许行政主体根据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特别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应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应付紧急情况,实现行政目的。为此应针对此类情形设定紧急处置程序。
最后,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有可能在一情况下行政主体法定的程序规则可以遵循,行政主体应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程序规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程序法上设定前述各项制度并使之有机结合,可以使效率与公正这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得到制度上的落实并在二者的张力中得以平衡。
「注释
[1][美]Michael R. Asimow 《Administrativelaw》,Harcourt Brace)ovanovich legal & professional pubgication, lnc. 1988年第11版,第1页。
[2]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页。
[3]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5页。
[5]参阅[英]S.A.德史密斯《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1980年英文版,第238—240页。
[6][美]奥内斯特·盖尔洪,巴瑞。B.鲍尔《美国行政和行政程序》(英文版)第3页。
[7]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3页。
[8][美]B.施瓦茨《行政法》(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页。
[9]《日本行政程序法纲要》(1991年11月草案)第1条,见《外国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行政程序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0页。
[10]《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年)第29条。同前书第259—260页。
[11]《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10条,同前书第228页。
[12]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13][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科特尔·布朗图书公司1986年(英文版),第4页。
一、引言
《关于旅游业21世纪议程―实现与环境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将可持续旅游定义为:在保护和增强未来机会的同时满足旅游者和东道区域的需要。研究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不仅可以审视旅游景区目前的发展状况,诊断旅游景区的发展不足和瓶颈,还可以依据旅游景区的现存不足制定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延缓旅游景区的发展阶段和巩固阶段。
伴随着旅游行为产生的是消费行为,相对于一般消费来说,旅游消费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发生和发展的高层次社会性消费。吴清津提到,旅游消费就是“旅游主体在有时间保证和资金保证的情况下,从自身的享受和发展需要出发,凭借旅游媒体创造的服务条件,在旅游过程中对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旅游客体的购买和享用的支出(投入)总和。”如果旅游企业只是一味地使用现成产品向旅游消费者反复劝说兜售,而不仔细研究旅游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过程,就难以真正满足消费者的需要,难以协调旅游者、生态环境、旅游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旅游者的旅游消费行为深受旅游目的地特殊区位因素的影响,旅游目的地所具有的条件会引起该地旅游者一系列特定、相似的消费行为。
文章从北海银滩景区旅游者消费行为角度,研究景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经过调查走访、实地观察、查找报刊资料发现北海银滩景区存在许多亟待改善的严峻问题,并探索发展路径。
二、北海银滩景区旅游者消费行为调查与分析
(一)北海银滩景区概况
广西北海银滩景区是广西旅游的主导品牌,是我国最理想的海滨浴场和疗养胜地。北海银滩景区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不仅有得天独厚的海滨浴场,还有充满大自然生态气息的大片红树林、D家文化等鲜明的滨海标志。北海空气中负离子含量为内地城市的50至l000倍,被誉为“中国最大的天然氧吧”,是各类慢性及老年疾病患者最适宜的疗养场所。自从开发成旅游景区以来,银滩因不合理开发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发展问题。2002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北海银滩旅游区规划》,并启动银滩中区改造工程。重建后的北海银滩景区免票对外开放,吸引了大量的旅游者前来度假旅游,此措在银滩景区的发展历程中具有深远意义;另一方面,免票也给景区收益、管理、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回收
文章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方法调查北海银滩景区游客的消费行为模式,从现行免票模式下银滩景区游客的旅游动机、市场需求、消费能力、偏好、期望等维度分析该景区旅游消费行为。通过调查得出真实的游客行为来分析景区综合影响力,并以此为根据诊断银滩景区的现行状况,发现景区的现存问题和发展契机,打造新的营销市场,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
问卷调查的对象是在北海银滩景区的游客,随机选取男、女、老、少各阶层的旅游消费者作为调查对象,分别选择景区淡季和旺季时间通过访谈的方式与工作人员交流,获取相关信息。问卷共设置了14道选择题和一个评价矩阵,共发放问卷120份,回收108份,有效问卷为102份并用于分析,实际有效率为85%。
(三)北海银滩景区旅游消费者行为调查结果分析
1、旅游者基本背景属性
本次调查问卷随机选取在北海银滩景区参观游览的游客作为调查对象,其中男性比例占52%,女性占48%,年龄在25岁到35岁的被调查者占28%,在36岁到55岁的占到36%。分析北海银滩旅游消费者的人群特征发现,银滩的游客来自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其中来自山东、辽宁、河北等东北和华北地区的56岁到70岁退休老人为数不少,在被调查者中占据18%的比重。根据访谈了解,这些老年人基本上是专程到北海养生、过冬或者康体疗养的,尤其是在每年冬季11月份到过年之后的3月份人数最多,更有部分老年人常年居住在北海,已在北海买房。
这部分养生群体有明显的特征:基本为已退休、经济能力较好的老年人,以及少数身体患有疾病的中老年人,多来自繁华大城市,其子女已独立,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通常长期居住在海边的经济型旅馆当中,含餐,给该养生族带来很大方便。
2、消费者实际消费特征分析
(1)问卷统计数据显示,北海银滩旅游消费者有48%的人是通过亲友推荐而了解到北海银滩的,12%的被访者通过网络渠道、12%通过旅行社渠道到访北海银滩;而促使其最终来到北海银滩旅游则是因为银滩环境优美、气候舒适,可以缓解压力、放松身心。被调查者在回答“在银滩旅游期间最喜欢做什么是事情”时排名前四位的是漫步散心,在海边吹风晒太阳,游泳堆沙,品尝海鲜。
从以上调查结果中可以推断出身边亲朋好友的口碑对潜在旅游者的影响极大,所以在旅游过程中给旅游消费者留下良好的印象,提升游客满意度,可以为景区树立有感染效应的品牌口碑,吸引更多潜在旅游者。
(2)调查发现北海银滩景区有30%的被访者会在银滩停留2-3天,20%的人只在此停留1天;而在旅游期间游客的消费基本上都不高,50%的游客主要支出于品尝美食,其次是在用于交通(18%)和住宿(16%)。旅游者在北海银滩景区的旅游天数短、消费低,对景区的经济贡献不高。
3、旅游消费者消费满意度分析
在调查北海银滩旅游者对于该景区的满意程度时,最让银滩游客感到满意的排名前三位分别是风景、环境、免票制度;而最让游客不满意的前三位是坑宰游客现象、文化底蕴不够、环境卫生差;有72%的被访者认为自己的银滩之旅基本达到预先的期望值,28%的被访者认为低于期望值,被访者中没有人认为此次体验超出期望值;65%的被访者表示下次还会来银滩或者推荐亲友来银滩旅游。
数据显示,银滩的风景和环境还是让旅游者较为满意的,银滩的免门票政策无疑是给休闲养生群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北海历史底蕴不够浓厚,坑客宰客等混乱的市场环境给旅游者留下了极其消极的印象。
4、北海银滩旅游消费者对景区综合评价分析
问卷在最后设置了矩阵评价调查,将银滩的海滨风光等19项内容呈现在旅游者面前接受评价,设置了“非常好”、“好”、“一般”、“较差”、“差”五个评价等级,以期对银滩景区进行全面地游客感受调查。评价结果如下:
表格数据反映了旅游消费者对于银滩景区最直观的评价,据表格数据取最高票数得知,旅游者们大多认为:银滩的海滨风光非常、空气质量、免票制度深的旅游者喜爱;沙滩海水质量、当地居民接纳游客态度、景区带来的缓压效果、生态环境较好;旅游活动项目的丰富程度、景区规划效果、景区工作人员素质、旅游商品市场秩序、物价水平对生活影响、交通便利度、景区宣传效果、人文关怀、景区的意外安全保护和危机处理一般,有待加强。最后,旅游者对景区的综合满意程度较好。
三、旅游者消费行为调查所折射出北海银滩景区的存在问题
北海银滩景区因其自身区位因素、气候环境、人文风俗、历史文化等特点形成了一套特定的旅游者消费行为模式。
(一) 游客停留时间短、消费低
调查结果统计显示,除去部分长期在银滩周边养生的长居旅游者外,普通的旅游者在银滩的平均停留时间为1.5天,人均消费金额为600元左右,且越来越多的旅游者直接略过银滩景区直奔北海涠洲岛。这其中很大部分原因就是北海银滩景区旅游活动项目少,无法吸引游客的目光,致使很多人来到银滩匆匆看了几眼之后便离开了。如此浅度的出游不仅给游客留下了极为不好的印象,重游率低,缺乏游客忠诚度,经济贡献低,对景区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力。
(二)滨海旅游缺乏主题亮点,高端旅游产品欠缺,市场竞争力弱
解芳君认为我国海滨旅游度假区主题定位不明确,缺少文化内涵,资源类型相似,开发雷同很严重。要做到差异化经营,就要明确不同的主题。我国海滨度假区主题开发雷同情况的严重使得度假区的建设庸俗化、功利化,缺少创新意识。北海银滩景区同样存在缺乏主题亮点的问题,无法摆脱传统的海滨度假区的存在模式。旅游产品种类少,档次低,雷同度高,缺乏自身特色。产品主要有快艇、摩托艇等的海上娱乐项目,良莠不齐的海鲜产品,缺乏高端的滨海类游览项目,无法激起旅游者的消费欲望,严重影响了景区的经济收益。拥有优质的海滨资源的北海银滩景区,却无法打造成三亚、鼓浪屿级别的海滨度假区,银滩“质量高、档次低、无特色”的现状令人堪忧。
(三)旅游者生态环保意识薄弱
随着银滩接待游客人数递增,银滩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显现出来,海水污染、沙滩变黑、沙子减少、垃圾成患、海洋生物骤减等不容忽视。调查过程中曾有多位被访者提及银滩的沙子越来越少的问题,因为许多游客为了纪念旅途,会想方设法带走一些沙子,这看似“人之常情”的行为却给银滩带来了不小的损失。沙滩上沙层越来越稀薄,生活在沙层下面的海产生物将无处可藏而数量骤减;海岸原本拥有的自净能力将减弱,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四)景区免票制度带来一系列管理保护问题
在城市经济不发达的北海,银滩景区免票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良好社会口碑的同时也给地方管理发展带来较大的难题。首先,免票导致大量游客涌入,游客接待人数无法控制,一旦超过当地生态环境容量,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如今每逢节假日,沙滩上人山人海,道路阻滞不畅,沙滩沙质破坏,海水遭受污染。免票之后收入大量减少,银滩景区每年入不敷出,依靠政府财政扶持和少量收入,仅仅能够维持景区日常运营管理,难以建设完善景区设施设备、保障产品质量和扩大宣传。例如,北海银滩曾有号称“亚洲第一”的大型音乐喷泉,本该成为银滩特色旅游产品却被迫停止直至消失。因为喷泉位于海边沙滩上,海水对喷泉设备损害极大,需要高额维护管理费用;且音乐喷泉耗电量大,每晚需要近万元电费,成本极高;银滩景区难以投入巨资运作喷泉景观。
四、基于旅游者消费行为广西北海银滩景区可持续发展建议
(一)开拓滨海养生度假市场
根据本次调查得知,北海银滩景区每年会吸引大批中老年旅游者过来避寒养生,该部分群体在北海银滩景区停留时间较长,消费行为特征自成规律。作为数量庞大的市场,北海银滩景区应该抓住机遇,适应市场需要,利用北海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打造成中国乃至国际著名的养生胜地。随着北海市交通条件不断改善,北海银滩景区还须改善接待条件,在旅游接待设施、景区综合结构、生活需求的配套服务等方面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宣传,营造出自然养生的环境氛围,吸引世界各地的养生族到此感受“天然氧吧”的魅力。
(二)开展深度旅游,发展高端旅游体验项目
体验经济时代的旅游消费者需求层次逐渐走向高端,情感需求所占的比重增加,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受欢迎。本次调查发现,游客来到银滩只能简单地体验浅海戏水之乐,乏味而没有新意。为了丰富景区旅游活动,满足旅游者的观赏需求,景区可以开发深度旅游,从旅游消费者的需求角度出发,注重旅游者消费时的感受,走向高端化和个性化。根据银滩的资源条件,发展适合的高端旅游项目,如海上(底)餐厅、海底探险、海上垂钓、划艇、沙雕、摄影、沙滩体育等项目。
(三)开发生态体验型旅游产品,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力度
北海银滩景区的生态环境是景区存在的灵魂,景区的环境是带给旅游者直观感受的重要因素。北海银滩景区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监测和保护机制,对银滩的沙质、海水、绿化等实行科学管理,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构建完整的垃圾监测清理流程,控制旅游者人数,使银滩游客接待数量与景区环境承载量形成和谐合理的发展状态。培养旅游消费者的生态文明意识,倡导文明的旅游消费行为,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纵观北海银滩的现有优势,银滩可以结合现有珍贵的生态资源,开发生态体验项目。例如,北海银滩周边有大片原生态红树林,大量生物寄居在红树林和浅滩之中,譬如蛤蜊、牡蛎、沙蟹、沙虫等物种,很多当地渔民在滩涂上耙螺,挖沙虫。景区可与政府共同制定生态体验新线路,科学管理红树林生态景观,轮流圈定一定区域的红树林景观作为旅游者可进入的海洋体验基地,组织旅游者参观沙虫、蛤蜊的生长环境和挖掘过程,尝试亲身体验的劳作之乐,满足旅游者的求知欲望。北海银滩可以轮流圈定区域,消除人为进入对红树林的破坏,并定期监测维护红树林的生长环境,严格控制进入的旅游者人数,在体验过程当中向游客输入生态保护的理念。除此之外还可以开展海上农家乐,组织游客捕鱼、捞蟹,让游客参与渔船上的捕捞活动。
(四)坚持免票制度,引资建设周边项目,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多年来北海银滩景区是否应该免票的问题引来多方不同意见,近几年争议愈发强烈。北海银滩景区应该以区域发展为目标,坚持免票制度。银滩坚持免票十几年深得人心,如果此时突然开始收取门票,必然会引起消极的市场变动,引发公众不满,严重影响北海旅游市场秩序。北海银滩景区可以借鉴杭州西湖“免费+周边消费”的模式,银滩免费之后周边消费却大大低于预期水平。所以当地政府要加强的是发展周边吃、住、娱乐等综合产业,扩大休闲度假的综合效应。优化提升现有景点,开发新的旅游消费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建设休闲消费场所,提高旅游者消费力度,促进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五)完善旅游基础建设,规范旅游市场
关键词:危重症;儿童;连续性血液滤过;护理
Abstract: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clinical effect and summariz the nursing experience for PICU critically ill children with continuity of static venous hemofiltration and clinical nursing specialis.Methods: 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the clinical data of 38 cases of critically ill children from September 2009 to November 2013 in our hospital with PICU CVVH therapy.Results: Through specialist treatment and nursing intervention, 30 patients were discharged from hospital. With low blood pressure and low temperature respectively 4 cases, filter tube wall for 3 cases, bleeding in 1 case.The patient's white blood cells, red blood cell, platelet, hemoglobin, neutrophils ratio, blood urea nitrogen, serum creatinine gradually returned to normal, compared with the treatment before , P < 0.01, it has significant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Conclusion: The patient's condition got better,and it was achieved good clinical nursing effect after the application of continuity in PICU critically ill children static vein hemofiltration and clinical nursing specialis.
Key words: Critically Ill; Children; Continuous Hemofiltration; Nursing
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是从1998年开始由瑞典金宝公司带进中国而开展的一种新的血液净化方法,发展至今它具有血流动力学稳定、膜生物相容性好、溶质清除率高,可连续性、长时间实施床旁治疗,不仅能清除体内过多液体、精确调控容量负荷、有效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还具有清除炎性介质、纠正内环境紊乱、保障病人营养支持等优点[1]。其中连续性静静脉血液滤过(CVVH)是最常用、广泛应用于临床的一种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方式。由于儿童血管通路建立困难以及体重轻、循环血量少等特殊性增加了CRRT的难度,我科PICU通过对38例危重症患儿进行连续性静脉静脉血液滤过,并综合给予病情观察、出入量管理、基础护理、机械通气护理、导管护理、药物护理、心理护理等,过程顺利,有效地改善患者的病情,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9年9月至2013年11月间在本院PICU病房接受治疗的38例重症儿童,其中男孩25例,女孩13例;年龄为0.5至13岁,平均4.4±1.7岁;体重6~40 kg;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5人,急性肾功能衰竭8人,慢性肾功能衰竭7人,毒蜂蜇伤3人,地高辛中毒3人,鱼胆中毒1人,冰毒中毒1人。需要机械通气、血管活性药物治疗的20人。
1.2 CRRT方法
采用美国BaxterEdwardsLifesciencesAquarius、美国BaxterBM11机型及其配套血路管,滤器为一次性使用的APS(聚砜膜,型号AV400S);治疗方式:CVVH;治疗时间:6-24h;抗凝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低分子肝素抗凝法(60u-80u)或无肝素法;置换量:(25ml/kg.h-45ml/kg.h);血流量:婴儿为3-5ml/kg.min,最少2-3ml/kg.min。婴儿开始时,血流量为12.5ml/min,并逐渐增加;个性化调整置换液:温度为不加温~38℃,钠离子浓度为136~145 mmol /L,钙离子浓度为2.2-2.6 mmol /L,根据患儿血气及电解质情况及时调整置换液成分。血管通路:采用临时深静脉置管,留置单针双腔血透导管或两条三腔深静脉导管建立体外循环,其中血透管10例,两条深静脉导管为28例,大部分为股静脉置管。
1.3护理方法
1.3.1做好病情的观察与护理
(1)严密监测生命体征,预防低血压、低体温:予多功能监护仪监护,尽量行有创动脉压、中心静脉压及持续肛温监测。为预防低血压,一般治疗前用新鲜冰冻血浆或全血进行预冲,实施方案严格遵循设计原则;出现低血压时,快速输入生理盐水或白蛋白扩容,或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并同时降低超滤率使其接近于零。在长时间进行血液滤过时往往会导致患儿体温低于正常值,严重者会引发寒战不止现象[2]。因此需要严密体温监测,避免出现低体温,加强保暖,如提高室温,调整加温档,加被、热水袋或暖风机等。(2)准确记录24h出入量,掌握出入平衡原则:婴幼儿体重越低,出入量平衡越重要。护士准确评估单位时间内液体的出入量,每小时观察记录一次,根据血压、中心静脉压、补液治疗合理调节血流量和脱水量,做到“量入而出”,结束治疗时,统计整个治疗过程的液体平衡量。(3)做好基础护理:由于患儿大多病情危重、多种管道的限制、被动,故注意使用水垫、气垫、皮肤护理用物、适时翻身防压疮,尤其注意后枕部及骶尾部的皮肤;及时清理大小便,注意口腔护理,保持呼吸道通畅,预防肺部感染。按医嘱给予喂养,必要时请营养科会诊,保证患儿营养。(4)保持内环境的稳定:定时检查血气、电解质、肝肾凝血功能变化,并根据结果,及时调整置换液配方。(5)出凝血的观察与护理:因肝素可以有效地预防滤器内形成血栓,所以在使用CCVH时需要配合肝素,肝素会影响患儿的正常凝血功能,加之危重患儿本身的凝血功能不好,因此要掌握肝素使用症,严格计算肝素的使用量,并动态监测患儿的凝血指标。观察血液管路、滤器有无覆盖层、颜色是否有变化,及早发现凝血征兆。临床上注意观察颅内出血、消化道、泌尿系出血、皮肤黏膜瘀斑瘀点等症状体征以及各种引流液、伤口渗血等情况,另外所有创伤性操作(如:肌肉注射、静脉穿刺)都要轻柔、迅速,力求一次性成功,凝血功能差的禁止腹股沟等大血管抽血。(6)机械通气护理:注意湿化,及时清除呼吸道分泌物,掌握吸痰技巧,边吸引边转动吸痰管向插管内送达到所需深度迅速撤出,与先将吸痰管送入套管内达到一定的深度后再吸引相比较,前者一次性吸清率达80%,后者达50%[4]。避免呼吸不畅或人机不协调造成病人烦躁不安,影响血流量。如出现人机对抗,应及时调整呼吸机参数或进行药物干预。
1.3.2导管安全护理:
(1)首先做好导管的标识,非必要时不使用血透通道输液,保护导管。(2)保持CRRT管道固定、通畅:治疗前妥善固定导管和血路管,避免血路管受压、扭曲、折叠、牵拉及导管接头处松动、脱落或断开;治疗中尽量使导管长轴与静脉平行,避免屈髋、屈膝、扭颈、摆头等拉扯血路管的动作;对躁动不安者予劝解,对不配合者予约束带、手套等固定四肢,必要时遵医嘱应用镇静剂,尤其凝血功能障碍者应优先考虑;翻身治疗时注意固定管道,避免意外脱管或血流不畅、流量不足引起机器频繁报警及血泵停转次数增加,增加凝血的风险。导管采用个体化封管抗凝,下次治疗时抽出管腔内肝素及血凝块,确定导管内无血栓且通畅后再进行治疗。(3)预防感染:BAKIRT[3]等报道,在行短时血滤后导管感染发生率为0.7%-1.5%。因此要注意预防感染,进行各项护理技术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保持插管周围清洁干净,敷料干燥,常规消毒并更换导管敷料,注意观察导管的刻度以及穿刺口有无红肿、渗血、发热等感染征象。
1.3.3静脉药物的管理:血液滤器通透性较大,大、中分子均可滤过,一般分子量低于40kD-50kD的溶质分子均可由血液滤过的滤器膜滤出[5]。本科室做出常用药物指引,说明药物在CRRT过程中的清除影响,以指导医护人员的用药与护理。其中CVVH能清除较多的是万古霉素、哌拉西林、头孢菌素、氨曲南、氟康唑、5-FC、更昔洛韦、地高辛、氨基糖苷类等,CVVH清除较少的是替考拉宁、伊曲康唑、两性霉素B、卡泊汾净、氟喹诺酮类、大环内酯类等,大分子如白蛋白、静脉营养等药物不受影响,正常输注。责任护士根据药物的性质合理安排输液顺序,尤其是能清除药物的输液,注意在CVVH治疗的间歇期给药,选在输入的通路上输液,或根据医嘱快速给药,选用2―3种抗生素联合应用,以增加药效。
1.3.4重视心理护理:取得患儿的配合,使血液净化过程更顺利进行。根据患儿的心理阶段,如婴幼儿需要关心爱护与安全感,适当予抚摸、安慰;较大儿童易出现分离性焦虑症,应了解患儿心理恐惧、焦虑的事物原因,多与其交流,从精神上不断鼓励患儿。此外可向家属了解患儿的性格、生活、饮食、睡眠、喜好、大小便习惯等,连续关注其心理过程,不断的总结经验,以把握其特点,并把特点做好交接班。同时做好家属的解析工作,如限食限液的原因与目的,避免误会。
1.4评价标准
选择患儿治疗前后血常规含量的变化,血尿素氮(BUN)以及血肌酐(Scr)变化。
1.5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l5.0软件统计,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计量数据,用t检验比较组间差异,P>0.05时没有统计学意义,P
2结果
2.1治疗转归:38例患者30例治愈出院,4例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4例家属放弃治疗。
2.2不良反应: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低血压4例、低体温的4例,分别经调整血泵和超滤速度、加用血管活性药物、补充血浆等液体及保温后好转;有3例管道堵塞而需临时更换管道与滤器;1例因凝血功能极差,治疗过程中创口渗血渗液较多,最终患儿家属放弃治疗自动出院。无一例中心静脉导管相关感染、血栓形成、电解质失衡等并发症。
2.3检验指标:通过治疗,患儿的各项血常规值均降低,与治疗前对比,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