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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农业保险需求方)对农业保险的影响农民是农业保险需求方,农民行为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一是农民风险分散方式的多样化。农民通常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来分散农业风险,这也是农民最为积极的最常用的农业风险分散方式。此外,农民还可以通过风险自担、政府救济等方式分散风险。二是非农收入的提高导致农业保险。在城镇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非农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日趋上升,一方面导致农民“惜种”,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导致农民忽视农业保险。三是种植技术的进步,使得农民可以通过良种增收、滴灌防旱、水利工程防洪等手段来减轻农业风险的损失,侥幸心理也随之增加。四是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半信半疑”。农业保险费率过高,而且一旦没有发生农业风险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费,即使发生了农业危险,扣除掉免赔额、考虑到保险金额、赔偿比例等因素,保险赔偿往往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一亩小麦保费3元,赔偿4元的情况。导致农民认为农业保险“没必要”、“不值得”,是“多找事”的行为。
2、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方)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首先,纯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面临亏损困境。这主要是由农业风险复杂多样,危险概率高、损失程度大,不是纯粹的可保标的;农业保险承保数量少,不能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保户零星分散、展业和理赔成本较高;农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了保险的成本等原因引起的。亏损困境导致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下降。其次,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使农业保险难以有效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保险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只是希望能够“以险养险”,利用农业保险达到获取在农村市场开展其他经济效益好的保险险种(如家庭财产险、人寿保险等)的“优先权”,农业保险成为抢占农村市场的“敲门砖”和“有效工具”。在开展农业保险时,也必然将发展重点放在营利大、风险小的农业险种,而不会考虑到对农民的风险保障。
3、政府(农业保险推动方)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政府支持“三农发展”的主要方式有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农民收入保障机制、农业生产补贴;以及政府补偿机制、受灾救济。目前农业危险损失补偿中仅有10%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这个比例随着中国人民财险公司的股份制转型越来越低,90%仍然来源于政府补偿,农业保险对农业危险的损失补偿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这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财政压力过大,政府不能为经济发展集中资金,另一方面造成了政府灾害救助对农业保险的“挤出效应”,也不利于促进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利益相关者视角分析
1、农民(农业保险需求方)存在的问题分析在主观上,农民对农业保险和保险机构缺乏清晰的认识。农民不了解农业保险、不清楚农业保险的作用、看不到农业保险的收益、看不清农业保险较政府救济的优势,不信任保险公司,不明白一旦发生农业危险能否得到赔偿、赔偿多少、什么时候赔偿等问题降低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在客观上,保险产品不符合实际需求,农民想保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保险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生产成本;保险费过高;农业保险保障风险范围狭窄,难于全面覆盖农业危险;索赔难,手续繁琐,历时“悠久”;理赔结果不公开、暗箱操作等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尤其是补偿算不合理,起赔点过高。按照《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和保险条款规定,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造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起赔,或者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起赔,赔款时对每次事故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这极大影响了农民投保积极性。
2、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方)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是保险公司借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保险公司伙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联合造假,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或者虚报、夸大风险损失,进行虚假理赔;或者联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均摊理赔款。二是保险公司基层队伍不健全。目前,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一般只设到县级,乡镇或者村级没有保险公司网点,而且公司人员较少、力量薄弱、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有限。没有足够的力量进行逐地、逐户、逐项的宣传、展业和理赔,只能够借助基层行政组织来动员开展保险、上报损失情况、发放保险赔款,不可避免的产生赔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现象。三是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问题。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保险公司愿意开展利润较高的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等险种,或者提供农业干旱、洪涝保险,或者只能提供成本保险,而不愿或不能提量保险和收入保险。
3、政府(农业保险推动方)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是政府保费补贴规模有限,面对保险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的农业保险市场,中央和地方财政面临着巨额的保费补贴缺口,这将极大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个别地方政府不够重视农业保险或者财政困难,难以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影响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二是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力目前农业保险由各级财政监督,由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气象、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有些地方尚未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保险工作交由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有些地方虽成立了班子,但人员不固定,不作为、“不管事”,形同虚设。三是监管缺失。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投保档案,相关部门不询问、不调查、不核实,就想当然地盖章确认,使得保险公司产生投机获利心理,出现虚保、骗保、冒保、替保、垫保等违规行为。农业保险监管缺失是导致农业保险种种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改进建议———利益相关者视角分析
1、采取措施增加农民的农业保险需求(1)加强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知识。通过政府工作人员下基层,保险公司人员深入农户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方式多样化,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通过制定专栏、植入宣传、海报宣传等方式,普及农业保险知识。(2)要针对农民群众需求,开发满足农民需要,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风险特色的保险产品;开发多种风险组合的“套餐”,满足农民对保障农业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财产的多样化保险需求。(3)降低农民缴费压力。各级财政承担适当增加保费补贴标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2、保险公司要完善操作规范,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1)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强化服务意识。保险公司要切实将服务窗口前移到涉农的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灾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保险服务。积极完善核心业务系统,培养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员队伍,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组织基础。(2)简化、规范业务流程。尽量简化保险业务流程,保险公司要提高在保费收取、保单签发、凭证入户、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环节的实施效率。在承保方面,要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为农民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投保服务,防止误导或强迫农民投保。在理赔方面,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减少兑付环节,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保证受灾农民尽快拿到赔款,及早恢复生产。要按照“应赔尽赔、能赔则赔”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3)提高赔偿标准、简化保险程序。降低起赔门槛,取消10%的绝对免赔率,在达到赔偿标准的赔偿中,增加赔偿比例,做到应赔尽赔,足额赔付。简化保险赔偿程序,做到尽快落实赔偿款,帮助农民及时恢复生产,理赔结果做到公开、透明,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保理赔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4)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通过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创新为保险机构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方法,如改良保险条款,推进农业保险团体(区域)保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减少单一农户逆选择风险等。(5)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首先,建立稳定再保险业务关系。通过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国内搭建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对保险机构形成稳定的再保险支持,使农业风险逐层分担。对于因灾害过大导致的系统损失,政府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对农业赔款进行补充,对面对保险体系的过度影响。在国际范围内,鼓励国内保险机构同国际再保险机构建立稳定长期的农业再保险合作,使农业风险向外转移。其次,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巨灾保障制度是抵御农业及其他巨灾风险手段之一,巨灾准备金则是巨灾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保险行业、农业和社会相关单元均可以不同程度地参与巨灾准备金建设,共同享有保风险保障。再次,增加金融工具应用,借助资本市场减少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将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设计启动巨灾股票、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证券。
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量大、内容繁多、手续复杂。对医疗保险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是优化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保障。加强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首先是深化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覆盖范围最广、涉及的人员类别最多的险种,它不仅涵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同时还包含离退休人员与灵活就业人员。对城镇在职职工而言,医疗保险需要履行保障责任;对离退休人员而言,医疗保险还要履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职能。若缺少完整的档案管理,不仅阻碍医保部门的工作,甚至影响社会保险改革的推进。其次可以充分发挥医保档案的实用价值。建立规范化的医疗保险档案,可以为医保数据统计和医保基金管理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医保管理机制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此外,规范化的医疗保险档案,准确记录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情况、费用记录等信息,在方便参保人员查阅的同时,普及医保知识、了解医保信息、维护自身权益。
二、县域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
(一)医保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医疗保险档案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从门类上来说,包括文书文件类、业务财务类、设备声像类等,每个门类中包含多种资料,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不统一,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规范化标准。同时,医疗保险档案因涉及“医、保、患、药”四个方面,涉及面广,各县域医疗保险档案归属的管理科室不尽相同,同一人的保险档案保存于不同机构,同一类档案分属于不同部门。
(二)医保档案资料收集不完整
由于医疗保险服务人员对医保档案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度不够,而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本身较枯燥,很容易致使工作人员产生厌倦的情绪,无法调动工作积极性,造成医疗保险档案在最初的收集环节不顺畅,档案信息不完整。特别是在县域范围内,部分医疗经办机构甚至没有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对医保档案的保管不善,收集不齐全,归档不及时,应归档的档案分散在各科室和个人手中,造成参保单位档案信息不完整。医疗保险原始档案涉及面广,信息分散,收集起来耗时长,时效性不突出,同时对档案信息的准确性把握较困难,无法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医保管理机制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实效性小。
三、规范县域医保档案管理的对策
(一)健全制度建设
根据我国《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在省级层面制定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统一医保档案分类大纲和保管期限;在市、县域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统一医保档案管理科室,并将医保档案管理纳入科室综合考核范畴,规范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从制度上健全医保档案管理工作。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让医疗保险相关人员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同时,针对不同门类档案,从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到存档,制定标准化管理流程,做到既符合工作进程,又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二)完善档案收集
做好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广泛收集各类档案资料,使各类档案系统完整,这是提高医保档案信息资源的基础和前提。做好医疗保险档案的收集,首先要在“医、保、患、药”四个方面达成共识,从思想层面重视和支持档案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医保管理当局,应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渠道,大力宣传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医保工作全员认识,统一档案管理思想,增强医保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对医疗保险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其次,加强医疗保险档案收集工作的实效性。由于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分散,涉及面广,具有隐蔽性,有时很难判断信息的准确程度。在医疗保险档案收集的过程中,要及时根据反馈的信息对原来的信息进行判断、调整,以期达到最佳实效。
(三)加强队伍建设
医院医保垫付资金指医院按照医保新农合政策与就诊参保患者通过实时结算,医院先行垫付由医保经办机构、新农合管理中心等部门报销的金额,而后医院再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的货币资金,其管理过程就是以提高资金回款速度,降低医保垫付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全民医保的今天,医保垫付资金比重逐渐加大,其回款速度的快慢给医院的建设和日常运转造成很大的成本和不便,因此提高医院医保垫付资金的管理水平对医院发展至关重要。
二、医院医保垫付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医院出院病历质量不高。
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医院医保垫付资金是以审核完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报销病历为前提,因此医院出院病历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医保垫付资金的回款速度。
2.医保办与财务部门对账机制不健全。
在医保患者实时结算的过程中,涉及医技、临床、财务等多个部门,但是以医保办(全称为医保新农合办公室,下同)与财务部门的协作最为重要,财务部门负责对医保垫付资金账目进行记录和核销,医保办负责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材料,申请垫付资金的拨付。由于双方缺乏完善有效的对账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员的更迭,这可能会导致财务信息的失真,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医院医保垫付资金的综合信息。
3.医保办人员财务方面综合素质不高。
医保办财务人员主要是学会计出身,缺乏对医保政策和理论知识的掌握;人员配备上没有中高级职称的财会人员,忽略了对整个医保垫付资金的分析、管理、预算和控制,还有对时间价值上的考虑。
4.财务部门资金往来账目不清晰。
收付实现制给医院收入的确认和账务处理增加了难度,表现在:一方面是时间上的差异,医院医保的资金垫付和医保经办机构资金的返还时间上不一致,返还时间更是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金额上的差异,医院医保垫付资金和返还资金不一致,医保经办机构是在扣除不合理费用和预留10%的保证金等金额后,将剩余部分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还有医保经办机构拨付资金的项目分类较细,其又将各拨款项目归口于不同的管理科室,然而各归口管理科室管理水平不尽相同,这也给医院的回款速度增加了难度。
5.医院信息化建设落后。
随着医保改革的逐步推进,统筹区域的不断扩大,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的人群越来越多,这对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大部分医院对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人、财、力投入重视程度不够,软硬件配套设备跟不上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升级的步伐,有时会造成医院HIS系统和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结算金额的不一致,而系统误差一般都由医院来承担,给医院带来了无形的损失。
三、医院医保垫付资金管理对策
1.加强专业培训。
一是通过培训提高医院出科病历的质量,确保医疗收费公平、合理、准确和有效;二是通过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分析、管理、预算和控制等能力,提高资金周转速度;三是通过培训增加医保办人员对医学知识和物价收费的理解,减少医保经办机构的不合理扣款。
2.建立健全医保办与财务部门的长效对账机制。
建立医保办与财务部门的月、季度和年度财务对账制度。医保办积极将当月(季度或年度)发生额、医保经办机构拨付金额和预留保证金、不合理扣款金额等与财务部门主动沟通,建立详细的资金明细账目,找出结算差额的原因,并就其产生原因进行剖析和制度完善,及时彻底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确保财务数据和医保提供的数据完全一致;同时两个部门相互学习,工作目标统一,避免账目差错发生,通力合作,共同提高医院医保垫付资金的管理水平。
3.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医院信息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长期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医院医保信息化建设资金的安排,确保HIS与医保各系统的安全对接,准确对接,避免系统系风险,并培养专门的医保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既要落实好各项医保政策,又要优化医院的各项流程。
四、结论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它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非物质性或无形性、活态性或动态性、传承性或延续性等特点,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二、档案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记录历史
一般来讲,地方档案馆保存着大量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记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尚保存着诸多完好的非物质文化信息。很多特殊载体的档案,如剪纸、刺绣、皮影、面塑、纸扎、布贴、香包、印染等等,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档案馆的文化功能日益凸现。档案馆在保存历史史料的同时,辅之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的文化信息,不仅是对馆藏的丰富与发展,而且也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进而实现对历史的全面记录。
三、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
1、为申遗提供全面、完整的相关资料和鉴定凭证。第一,档案馆可利用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调出第一手材料,为项目的申报提供大量翔实有力的佐证。第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动态性、传承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改变。在申遗中,就可能出现大量无考证的记录,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原始记录就可为申报材料提供真实性鉴定。
2、建立、保存申遗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从申报材料的填报、鉴定、审批到确定等一系列活动将产生大量的档案材料。对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便是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该类档案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如存在地域、历史、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现状、价值、濒危程度等方面以及申报过程的详细记录,使调阅者通过档案就能大概领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和申报的全过程。
3、对传承人进行立档保护。主要是对传承人的各项信息进行登记保护,比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作品以及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这些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将为未来的研究和传承提供极大的方便和依据。
[论文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交易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强,出现了保护商品经济关系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债权代位权制度在实行效果上,出现了对“入库规则”的背离,形成了优先权规则。本文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实际存在的“三角债”问题等角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进行一定的评价。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能针对债务人,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担保制度已经不再能全面地满足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债的保全制度产生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之下,个体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个人自由的过少限制使其他个体遭到了损害,交易与流通秩序无法得到很好的确保。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间。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间。
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库规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依据债的清偿规则由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其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其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此即“入库规则”的意旨。“入库规则”的内在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而只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它也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
在代位权制度中,按照传统的保全机能,代位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是,若债务人拒绝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保全机能将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的保全机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些国家的学者或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本来的趣旨与现实机能的悖离。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交易中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不少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同时,存在很多企业体制僵硬,经营观念陈旧,长年亏损,企业间相互推诿债务,经济流转停滞,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国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时就采取了直接清偿原则。
关于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从此条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释进一步地改变了债权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功能,代权人代位权直接承担起了债权实现的机能,脱离了其传统意义上的保全功能,因为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立法者对直接清偿原则的规定,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担心债务人在次债务人清偿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符合诉讼法。
但是,《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不一致,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恢复应有的状态,是对债务人故意违反诚信的补救。若代位权的目的由保全债权扩充为实现债权,将造成对债的相对性的严重破坏。
再者,《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点值得商榷。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但是并非每个债权人都能得知其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是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若使代位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将造成债的平等性的破坏与违背。
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妥善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提供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对于债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不可加以违背或破坏。立法者应将上述因素均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从而使优质、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与贯彻,使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易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到维持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1991版
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年的定义,环保产业是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环保产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主要指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保药剂等的生产经营。二是资源综合利用,指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废渣综合利用,废液(水)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三是环境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各种服务。
这种定义和分类的依据是传统的产业分类法,其特点是按照活动领域或对象的特征来进行划分。这种分类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明确环保产业各部门在三类产业中所处的位置,便于进行宏观国民经济的统计和分析。然而,这种定义和分类方法也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忽视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资源开发与保护”活动。在以上分类中虽然已经包括了“资源综合利用”类环保产业,但只包括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有害物质排放的环境功能部分,而没有包括对重要生态环境资源如土地、水源、植被、物种多样化等的保护和综合开发活动的内容。
2.忽视了目前对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洁净产品”。洁净产品特别是清洁生产技术是“产品生命周期”中具有重要环保功能的部分,发展清洁生产技术和洁净产品是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污染状况的最终归宿所在。
3.以上分类难以区分环保产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功能特征。不仅在统计上不便操作,不便于对各类环保产品和服务进行科学的投入产出分析,而且难以为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的国家或地区制定科学的环保产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二、环保产业的新定义与新分类方法
为解决以上我国环保产业定义和分类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国际上的定义方法,从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功能角度,对环保产业重新分类。
1.环保产业的定义
目前,环保产业在国际上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环保产业是指为环境污染控制与减排、污染清理以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提供设备和服务的行业,主要是相对于环境的“末端治理”而言。用于“末端治理”的产品和服务,其环境功能与使用功能一致。广义的环保产业既包括能够在测量、防治、限制及克服环境破坏方面生产与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还包括能够使污染排放和原材料消耗最小量化的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这种广义的定义是针对“产品生命周期”而言的,它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或循环使用等环节,也就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全过程。通常来说,几乎每个行业都有清洁生产技术,而洁净产品则特指对环境无害的产品。
借鉴以上广义的定义,环保产业的新定义为:以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它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有关的生产服务企业;二是与节能降耗技术、减排及降低产品有害物质含量有关的技术研究开发、设备生产企业;三是废污物的循环利用、处理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设备生产企业;四是提供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环保产业的分类
采用国际上广义的环保产业定义,在此基础上,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以及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功能,可将环保产业分为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型、清洁生产型、污染源控制型和污染治理型环保产业四类。这种定义和分类方法不仅便于同国际接轨,而且还有利于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有利于研究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面临的形势和制订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发展战略与对策。
三、各类环保产业的投入产出分析及发展对策
1.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型环保产业
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型环保产业主要包括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不进一步恶化而进行的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环境生态系统平衡恢复等活动。如植被恢复、沙漠治理、地下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物种多样化、新能源的开发等,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在目前世界环境保护及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资源是绿色国民账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活动作为环保产业的重要构成部分,有利于克服目前我国将资源和环境分头管理造成环境恶化、可持续发展水平降低的严峻状况。
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型环保产业的投入主要包括在资源开发保护(如绿地建设等)和生态平衡恢复活动中投入的各种研究、生产(治理)费用(如沙漠治理)及其放弃的短期收益(如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其产出主要是环境资源价值(如林木储量、水资源储量、物种多样化等)的增加和各种损失(如洪水、土地沙漠化等)的减少。具体可表现在采用经济与环境一体化核算制度(SEEA)时国内生产净值(EDP)的增加。
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型环保产业的投入巨大,在目前SEEA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其产出效应在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没有反映出来,但增加其产出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一种长远效益。这类产业中大部分经济活动投入巨大、见效慢、产出物的消费具有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等“公共物品”特性,基本上不具备市场化的条件。因此,在发展战略上应采取以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投资、统一管理为主的思路。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恶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宏观管理力度不足、资金投入不够。在发展对策上,应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较快的速度加大资金投入,同时,做好规划,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
2.清洁生产型环保产业
清洁生产是通过资源的有效利用、稀缺资源的代用及资源的再利用,实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实现废弃物和污染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清洁生产型环保产业,主要包括研究、开发和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减少生产过程的三废排放量、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减少产品中有害物含量等。
早在1994年公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我国就将开展清洁生产列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重大行动中,并制定了行动依据、目标和行动内容。1998年又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号召。将清洁生产作为环保产业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污染治理由“末端治理”向“前端治理”转变的重要战略措施,也是加入WTO后企业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对策。
清洁生产型环保产业的投入品和产出品分散在各个产业的生产过程中,是能全部市场化的产业,各产业内部完全具有自我积累和发展的机制。目前制约我国清洁生产型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市场机制。因此,整体上应采取以企业为主体的发展战略,政府通过在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推进企业研究、发展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和洁净产品。同时,在我国采取措施推进ISO14000标准的实施,培育、发展和完善环保产业市场,规范市场秩序。
3.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
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在现实中表现为两个大的部分,其一是各类生产型企业内部的各种污染处理工艺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废弃物和污染物处理、综合利用与回收技术和设备的生产企业;其二是各种排放集中处理、综合利用与回收企业,在性质上相对于企业生产过程的延伸。后者的投入产出是可以进行独立统计的,前者则难以划分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较难进行投入产出(特别是产出)统计。
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的投入包括资本品、上游企业提供的各种中间品和劳动力;其产出包括为排污企业提供污染物处理服务和保护环境两个方面,这种功能的两重性为其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前提。
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随着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污染源控制服务更多地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其投入将更多地依赖政府财政中的公共投入。但是,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的产出功能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保护环境是这类产业产出的公共物品功能;另一方面,它还同时具有为排污企业提供污染物处理的功能,从后者来看,具有较完备的投入产出体系。在污染源控制职能社会化后,其服务职能具有市场化(即将污染控制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给各排放企业)的基础。因此,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产业政策。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以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应采取以政府投资为引导、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发展战略,依靠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通过各种行政和经济手段,引导社会上的科技、资金、管理等综合力量参与进来,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牵头、企业出资”的新机制,为污染控制型环保产业提供市场化的条件,形成良性的积累和发展机制。而在经济发展的较高级阶段,由于其规模经济特征和溢出效应,在调整行政和经济政策的同时,政府通过政府控股、收购等方式,由政府控制这部分产业,将其作为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由政府来提供这部分公共物品的服务。
4.污染治理型环保产业
污染治理是指当污染物已经排放到环境中并已产生外部不经济效应以后,通过采用污染治理技术减少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从而改善环境质量的一种方式。
污染治理型环保产业的投入包括资本品、上游企业提供的各种中间品和劳动力,其关联产业主要是资本品和中间品的生产企业。污染治理型环保产业的发展,可以为其上游企业(主要是环保机械设备制造业和化学工业)的发展提供需求。但是,由于其产出的完全公共物品特性,有些环境问题涉及到整个流域甚至是全球环境问题,而且,污染治理的投资与运作费用较之污染控制要大得多,且产出的效费比很低,完全不具备市场化的条件。
【论文关键词】核心竞争力知识管理服务理念
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医学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传统医院图书馆职能提出了新的挑战。医学信息已逐渐成为医院的重要生产要素之一,医院的建设与发展也更多地依赖于医学信息。作为医学信息贮存基地的医院图书馆,理所当然地将面向医疗信息市场,面向医院经营、管理和决策信息市场,面向医学信息服务及咨询市场。
国际图书情报界曾把2000年定为“知识管理年”,足见其对知识管理的高度重视。我国对图书馆知识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作为医院图书馆,如何深入理解知识管理的重要性,加强自身的核心能力建设,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核心服务模式,值得思考和探讨。
1医院图书馆核心能力的构建
医院图书馆的核心能力实质上就是依靠自身的信息资源来强化图书馆在医学信息领域竞争力的一种体现‘2j,可划分为多元载体文献的综合整序能力、多元载体环境下的文献获取能力和面向医疗市场竞争的医学情报信息服务能力。
1.1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核心竞争力是衡量医院图书馆信息服务和文献资源建设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核心能力的主要标志,它必须具备知识经济时代赋予医院图书馆的各种特征及其竞争优势。核心竞争力由资源、能力和知识三要素组成,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1.2核心竞争力的基点
知识经济时代最具战略意义的信息资源并非仅限于图书馆的藏书和设备等软、硬件环境,其主要依附于图书馆员而存在,衡量医院图书馆竞争优势的基本尺度即基点就是馆员的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核心能力的建立、提高与应用均离不开馆员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勇于接受挑战,在挑战中激发自己的潜能,保持旺盛的创造力是新时期医学馆员的基本特征。
1.3核心竞争力的培育途径
核心竞争力是提升医院图书馆员核心能力的最佳途径。馆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医学专业的学术判断能力,在不断的知识积累中,将获得的显性知识变为不可模仿的隐性知识,并善于从知识中提取智慧,为医院的医疗、教学和科研活动创造内在价值。医院图书馆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特色资源优势,在考虑自身能力和资源优势基础上确立合理的竞争战略,建立创新的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2知识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
作为管理学领域的一个新名词,知识管理目前尚无一个被众人广泛认可的统一定义,由于所站角度、立场、理解和需要的不同,各学者对“知识管理”也提出了不同的解释J。但不可否认的是,知识管理是适应信息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时代激烈竞争的环境而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这种新的管理理念也逐渐走近医院图书馆。
2.1知识管理的内涵
知识是信息经过综合、归纳、分析及思考提炼后的深加工产物,是能给人类生命、生活和学习带来变化的一种模式,医学领域的一切相关知识,对医院的医、教、研活动均具有启迪、启动和促进作用。广义的知识管理还涉及知识组织、知识设施、知识资产、知识活动和知识人员的全方位及全过程的管理。
知识是思维的成果,知识只能通过人的能动创造性的发挥而产生,并依附于人而存在。信息管理的重点对象是显性知识,知识管理则既包括显性也包括隐性知识。知识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比之信息管理更加先进和完善,它充分矛U用信息技术,使知识在信息系统中加以识别、处理和传播。知识管理是在信息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信息资源管理的延伸和发展。知识管理的目的明确,强调知识的增值性和创新性。
2.2知识管理在图书馆管理中的应用
现代医学科学已呈现出高度分化、高度融合、高速发展的“三高”趋势,医学模式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面对“浩如烟海”的医学信息,医院图书馆如何利用知识管理来构建和提升图书馆核心竞争力是目前面临的一大课题。美国学者认为知识管理应该是组织一种有意识采取的战略,它保证能够在最需要的时间将最需要的知识传送给最需要的人。医院图书馆有必要建立知识型图书组织结构,调整图书馆组织体系,使之更加柔性化、便捷化和个性化,充分而有效地开发利用其知识资源,提高图书馆的综合服务能力。在图书馆内部营造一种开放的、自由的、高度信任的文化氛围,工作流程中正式明确哪些知识必须保留下来,以便作为日后创新知识、创造新价值的基础,并形成知识共享的良好习惯。
3知识管理服务与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关系
处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医院图书馆必需以知识管理的服务理念来指导其服务模式的改革,才能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医院图书馆是实践性很强的领域,知识管理也不应拘泥于理论方面的研究,应通过分析和吸收知识管理思想的精华,提取图书馆知识管理的核心理念,并将此作为知识管理实践的切人点。
知识管理改变了传统的、单纯以文献为单元的管理,代之以文献核心即知识为单元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将有利于更好地辅助医务人员实现临床医学的目标,给每一位病人提供一个最适合其疾病和本人情况的治疗方式,同时也突出了医院图书馆在医疗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从近年来国内外医学图书馆所进行的一系列实践来看,图书馆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均是以知识管理服务为基础的,比如美国一些医学图书馆实施的“学科馆员”体系,就是按医学学科知识来组织和构建的,其服务对象包括医院的管理与决策者、临床各科专家和科研人员,并显示了很强的个性化服务特征。图书馆员根据读者的反馈信息,及时分析用户的兴趣点,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内容,充分挖掘隐性知识,起到“医学信息经纪人”的作用。
医院图书馆利用其搜集、综合、分析、判断与整合信息资源的专业优势,对学科带头人、课题研究小组开展追踪服务按专业特征和研究热点,将零散信息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后提供给读者。除此外,专题医学情报服务、全程跟踪情报调研服务、科技查新服务、定题文献服务、参考咨询服务和文献翻译服务等均可纳入知识管理服务范畴。知识管理服务和图书馆核心竞争力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共同体,是“以人为本”和“个性化服务”理念的具体体现。
近日,随着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入股平安保险,以及花旗银行入股中国人寿进入“关键”阶段,保险公司在完成向外资招募股以后的下一个目标,上市,在沉寂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国外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相当部分为上市公司,仅1998年美国《华尔街日报》统计出的全球前25家大保险公司中股份制上市公司就有16家,而在我国的沪、深股市上,现在还投有一家保险公司上市。目前,新华、平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华泰天安、大众等公司都已经积极表示了明确的上市意向,而且国内已有7家保险公司的上市辅导期已满,中国保监会也表示将支持中国人寿改制上市。那么,上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义何在?可能会有什么风险?
一、保险公司上市的收益
上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最直接、最基本、也是最低层次的收益就是能够拓宽资本金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以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
首先,即将在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也就是说,当公积金相对无法改变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是与其资本金成正比的,资本金数额越大,保险公司能够承保的单项业务或业务总和就能够越大,它的承保能力就越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就越大;反之,资本金数额小,即使面对优质客户,也可能因为这项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要求无法满足而不能接受,或被动地选择再保险以降低风险自留额,这势必限制了业务的拓展。当前中资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尚不足国外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资本总额,资本金数额偏低直接影响到中资保险公司难以有效提高承保能力,进而影响到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税后利润。公积金的增加是一个相对缓慢的积累过程。而且,由于公积金的数额限制了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就限制了利润的获取,这又直接影响了公积金的积累。因此,这成为一个循环的过程,承保能力与公积金二者互相牵制,只能将资本金作为突破点。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上市,就有可能快速进行资本的集中,相应地提高承保能力,保险公司也就有可能获取更多的利润,这样,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就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国外很多成功的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本的追加而拓展业务发展空间,实现跳跃式发展的。
其次,通过上市拓宽资本金融资渠道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些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一定的不良资产与严重的利差损问题,偿付能力现状不容乐观。众所周知,寿险公司销售的传统型产品都有预定利率,承诺将来按这个预定利率在约定的期限期满后,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给付。90年代以来,中国保险业采取了数量扩张型的战略,保费收入连创新高,但在1997年底之前,各公司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直为央行给定的8%左右,1997年底,央行将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调整到4%~6.5%的范围,这是数年内保险业唯一一次调整预定利率。与此同时,银行利率大幅下调,使得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其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来反映,银行降息的直接后果是扩大了这个差额,使得寿险公司资产小于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国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渠道一直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和银行利率高度相关。目前,保险资金虽能够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但因为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价格浮动多受政策面影响,随机性较大,也无法保证保险公司能够获得高回报。据统计,1996年之后由于降息和利息税的原因,使寿险公司实际利率和预定利率的差额平均高达3%.因此,在业务大规模扩张的几年内销售的固定利率产品所承诺的回报几乎都难以兑现,由利差损而导致的偿付危机成为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
但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发展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也是发展中的市场,因此偿付危机可能在发展中化解。对资本金进行补充就是这种化解能够成功实现的关键。如果企业由于所承保的标的物遭受巨额损失、投资严重失误或发生其他不可测的事故时,一旦所提取的准备金无法应付支付,资本金的重要作用就会显现出来,资本金的充足性可以使公司的信用得以保证。
对于中资保险公司来说,目前扩充资本金的渠道有私募、合作与寻求外资参股等手段,但这些途径募集数量有限。内部问题严峻,外部又有诸多客观制约,这几乎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上市,就可以通过直接融资筹集新的资本金,取得新的优质资产注入企业,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而相应的承保能力的增加也可以间接地为缓解偿付压力提供余地,从而提高企业偿付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2.改制收益。
上市给中资保险公司带来的改制收益具有更深层次的现实意义。实际上、渚如粗放型模式等许多经营风险的形式以及微观经营机制低效归根结底就是由于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这其中以产权模糊最为突出。
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来说,相当于100%的国有股,例如中国人寿就只有总经理,没有董事长。从法律上讲,国家,也就是全体人民是产权的所有者,但由于实际上全体人民在经营上很难行使所有权,作为国家权力执行者的政府就自然成为产权的者,而政府又委托经营者来实际履行经营职责,这样就形成了两级的委托——关系——而委托一的链条越长,矛盾就可能越多。因为委托人和人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当目标发生冲突时,问题就出现了,这就会造成对产权的保护低效或无效。股份制保险公司也面临相似的问题,这些公司的国有股在总股份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股权过于集中。此外,董事长、总经理的选派多为行政任命,与股东没有资本联系,也会处于对行政负责和对投资者负责的矛盾之中。
在这样的产权结构下,公司追求资本回报的压力不足,经营效率和经营效益低下,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也较弱,产权制度不适合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公司上市以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国有股份制公司也要引入新的社会股东,产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建立起多元的股权结构以及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个层次之间职责界定清晰,形成规范的委托关系。这体现着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和公司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发挥着重要的信息传递功能和激励约束功能。
具体来说,上市提高了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强化了行业监督与外部监管。目前保险公司一些问题和隐患还隐藏在企业内部,社会公众对此并不十分清楚,潜在风险或多或少地被忽略了。如果一旦发生类似日本“日产生命”破产的突发事件,不仅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势必造成极大的冲击。保险公司上市以后,其运作不仅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受到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的规范,还要受到来自投资者、投资咨询机构、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多方面的广泛监督与关注。这些来自外部的压力会促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避免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和短期化行为,建立在市场上的诚信形象,在经营管理、金融创新;服务质量等方面积极开拓
3.资本营运收益。
长远地看,上市可使保险公司在融入资本以后,通过资本运作进行大规模的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增加实力,向金融控股集团以及大型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这也正是保险公司上市的所有收益中的最终期望。
综上所述,无论改革的措施怎样,最终的目标都是改善公司经营,增强公司实力与竞争力,使得我国保险业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上市也不例外,所有的收益都将围绕这一最终目标。
二、保险公司上市的风险
虽然从表面上看,中资保险公司上市的收益是主流,但上市带给保险公司的并不是绝对的收益,角色的变化中也隐含着一定风险。
1.财务风险。
所谓财务风险是指公司因筹措资金而产生的风险,即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风险。财务结构的不合理,往往会给公司造成财务风险。保险公司上市后可能会面临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再筹资风险,即由于公司的负债经营导致公司负债比率的加大,相应降低了公司对债权人的债权保证程度,从而限制了公司筹资的能力。形成财务风险的因素主要有资本负债比率、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债务结构等因素。一般来说,公司的资本负债比率越高,债务结构越不合理,其财务风险越大。
财务风险直接影响到上市以后的保险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
首先,在上市之初,公司能够慕集资金的数量是和原有资本有关的,并不能抛开这个问题而一厢情愿地制定预期数量。根据投行业的经验,监管部门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新发股票慕集资本一般不超过原有资本的两倍。例如新华人寿现有资本12亿元人民币,如果真的要如预期的那样,再公募30亿~40亿元人民币,监管部门是否会特别批准?
其次,一旦公司获准上市,其信息披露的方式,也将适应保险行业的特殊性而与以往有所不同。比如,投资者也许将不能直接从招股说明书或者上市公告中,看到“每股收益率”这样的概念: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监管指标,如(最低)偿付能力、保费收入、赔付金(率)等,也将出现在有关的上市公司文件中。如果保险公司在上市之前做好准备工作,致力于提高自身信誉,其股票一旦上市流通必将成为广大投资者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这样就可以按更大的溢价幅度发行,由此形成一笔较为丰厚的资本公积金,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反之,对上市抱有盲目的乐观态度,认为只要能够上市就是成功,则有可能使得目标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例如,如果因为异常风险的发生等原因而使得公司在短期内的资本负债比率有较大波动,信息传递到市场上可能会引起投资者心理的波动。又如,在当前广大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并不是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在一些产品的推介中没有严格遵照诚信的原则,最终破坏了保险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这种情况就不象前例那样只是一种短期的危机,而可能是长期的影响。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引起公司股价和资信水平的变动,危及到保险公司上市的筹资目标。
2.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上市虽然是解决偿付能力不足和提高承保能力的有效途径,但问题并不仅因此而迎刃而解。如果一个公司历史负担较重,资本结构较单一,技术条件和信誉条件不够完备,而单纯依靠上市来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那只能是短期的。没有资产质量的改善和盈利能力的提高来配合上市,就无法真正达到扩充资本金的效果。
保险公司上市的根本目标之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而这是一个利用外部环境主动完成的工作,并不仅是上市的形式就能够解决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00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保险公司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只有1.19%,远没有达到2.1%的国际行业平均标准。上市能否使得这个数字得以提高,关键还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发展战略。与其他产业的上市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投资面狭窄,且公司本身就拥有巨大的资金存量,尤其是在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分业经营、保险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分业比较严格、保险公司不能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情况下,就更应防止保险公司上市目标仅停留在筹资层面,如果上市后只注重筹资收益,仅为“圈钱”而上市,或者认为这是上市最主要的目的与收益,而不主动采取配套措施来改善内部结构,使公司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发生实质性变化,那么,结构的调整就只是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保险公司上市的长远目标就会落空,严重情况下还有可能成为垃圾股公司,最后陷入破产境地。
此外,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长期性的业务,一份产品售出后,责任可能长达几十年,是否盈利很难一时确定,而投资者却非常关注当期的利润,如果公司上市后迫于股价的压力做出一些短期行为,也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
3.分拆风险。
目前,无论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上市还是股份制公司的上市,都拟采取先分拆重组后上市发行的做法。正在考虑的分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业务种类分拆,如曾有媒体报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将在适当的时候分离出原有的人身保险业务,并对之组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业内专家预测,在上市的道路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剥离非主营业务后上市。”另一种是按业务时间分拆,例如中国人寿的股改方案之一就是将以1999年为界限将中国人寿分成母子两家公司,1999年之前的资产和保费收入归母公司所有,1999年之后的归子公司。这样子公司就可以摆脱“利差损”的阴影,较为顺利地吸引外资参股并实现上市。这些分拆模式一方面的确反映了资产质量欠佳以及融资规模过于庞大的保险公司在现阶段实现整体上市还有一定难度,一方面也或许是前些年国企改制上市经验的不可避免的思维惯性。分拆上市虽然是以往国企上市的重要实践成果之一,但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这种形式就将隐含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作为分拆后上市的子公司与剩下的控股母公司之间难以避免的各种交易就会成为关联交易。各证券市场对关联交易都有严格限制,尤其是安然事件以来,各国监管层更是增加了对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要上市的企业会面对更为严格的上市资格审查和更加谨慎挑剔的投资者,还需要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做出充分详细的信息披露,这可能使保险公司在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海外投资披露和解释关联交易这个问题上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难度。
另一方面,也是危及到保险公司上市的最终目标的一个方面是,分拆上市模式可能会给广大的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虽然不可否认,仅就上市这一点来说,分拆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但这种模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没有考虑到分拆后母公司偿付能力下降对持有母公司保单的被保险人的不利影响,尤其对于一些寿险公司为说,将高达数百亿的利差损失通过分拆重组转移给母公司,在当前国内保险业利润较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很难在短期内依靠自身利润积累消化这些利差损失,对偿付能力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相当数量的被保险人也将在长期内承受这种影响。因此,除非另有安排,分拆方式从根本上违背了公司上市的目标、上市的收益——融资以提高偿付能力、增强公司实力等也都将淡化,因为这些收益的隐含对象都是目前存在的公司整体,甚至是民族保险业。如果说以前保险业的某些经营方式是由于发展过快,没有从长计议,那么现在的每一项重要的决策都不应再重蹈覆辙,因为发展的机会并不是无限的。
此外,中资保险业的规模本来就不大,分拆后的上市公司规模更小,而保险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是以规模大为优势的,分拆只能削弱保险公司的实力,还有可能在今后的发展中面临被兼并的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上市的模式应着眼于最终目标,着眼于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大局,在引入外资股权的同时,更须注意民族保险业合力的形成,保险公司上市应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竞争力的提高,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4.系统风险。
最后,由于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投资者也不完全理性,保险公司在这个时候进入到证券市场中,就可能受到极大的系统风险和投资者不理性的影响。股价的涨落可能并不是由于公司本身的因素造成的,而可能来自大盘的联动效应或一些投机者的操纵。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及投资者的理性塑造,短期内风险很大,单凭某个保险公司的能力并不能完全防范。
三、结论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上市是必要而可行的。上市的最终目的是增强保险公司的实力与竞争力,使得我国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上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最直接的收益就是能够拓宽资本金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以提高承保能力、偿付能力与国际竞争力。此外,上市还有助于保险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经营水平,实现有效的信息传递功能和激励约束功能。在以上收益都能顺利实现之后,长远来说,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资本运营,向金融控股集团以及大型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合作博弈
一、保险市场参与者的一般假设
设定保险市场中的参与人有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和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并且这些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他们会在某种约束下追求最优化的理性决策。
二、保险市场中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博弈
(一)保险政策与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保险业有了长足发展,保险行业政策也在不断改进。通过不断完善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新的市场主体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相继产生,2006年就有9家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总数已达98家,其中包括41家外资公司,由此引入了更多的竞争。
促进竞争的产业政策,本意是通过增强保险业竞争迫使保险公司提高效率、优化结构,从而降低成本,促进行业发展,而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三大支柱之一,虽近年发展迅速,但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地区差异大,总体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因此,我国政府又势必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推出与资金运作进行严格的管制。同时,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客观上限制了保险业在产品、渠道和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创新空间。保险公司出于对成本和风险的理性控制,多采取模仿式竞争策略,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产品的设计、功能、服务、渠道,甚至公司的组织架构都基本一致。这种竞争模式在产业内的经营效率差异较大时,有助于实现成本与品质的双赢,但随着同质化倾向加剧,效率差异逐渐缩小,公司实现市场份额扩张的努力必然导致成本的增加或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形成耗战局面,陷入囚徒困境,违背了相关政策的本意,造成我国保险政策与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我国保险业合理有效的竞争机制建设势在必行。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之间的零和博弈
零和博弈的参与各方利益始终是对立的,偏好通常不一致,即一方的得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双方的损益总和为零。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保险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地域差别。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较大,竞争也相对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我国保险业地区发展失衡导致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均,在发达地区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尴尬境地,企业在竞争中奋力厮杀使保险中间销售渠道和保险客户处于零和博弈的优势地位。伴随着中间渠道和客户博弈收益的上升,保险公司的收益空间也在激烈的竞争中缩水。而在中西部地区,虽然蕴涵着更为广阔的市场潜力,潜在保险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但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要受到社会保险意识的制约。这些地区保险意识的淡漠和保险需求的单一,直接导致了保险总体需求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又制约了保险业的创新,不利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拓展。预期市场空间与现实市场容量的强烈反差在产品同质化条件下,又会加剧保险公司之间的销售成本竞争,形成公司与渠道客户之间的低效博弈,而保险公司则因未能开源又无法节流而显著处于零和博弈的劣势。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亟待加强。
(三)保险公司之间的常和博弈
常和博弈的参与各方的利益总和始终为一常数,各参与方的利益关系也是对立的竞争关系,一方的得益也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分蛋糕”。
若将潜在市场与现有市场视为有机整体,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便是典型的常和博弈。目前,我国保险业中竞争的焦点莫过于市场占有率的竞争,而包括潜在市场在内的整个社会需求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则是一个常量,因竞争而形成的保险客户流动和划分,或不同公司、不同险种覆盖市场的差异,只能是一种常和博弈的结果,即此消彼长的状况。在产业内高度同质化的条件下,如此往复,必然趋向单纯的价格战或不正当竞争等恶性竞争。
从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来看,需要减弱这种博弈的效应。对政府来说,保险产业政策不仅要关注保险业市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还必须从整体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高度着眼,围绕创新和激励两方面来开展,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等原则,一方面致力于推动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创新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应从改善竞争条件入手,推行制度创新以促进保险创新,乃至金融创新;对保险公司而言,不应仅着眼于挣抢“蛋糕”的份额,而应建立做大“蛋糕”的市场培育机制和创新机制。
三、大金融下的合作博弈
当博弈的参与各方出于共同目的,协调一致寻求利润最大化时,便会呈现出合作模式的博弈状态。
(一)混业的机遇与挑战
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主流趋势。混业的制度安排能够从总体上增强金融业的竞争性与竞争力,拓展创新空间,激发创新动力,从而形成多功能、个性化的金融产品。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政策的开启,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将面临着重新洗牌,银行借助其雄厚资本以及大规模的网络、客户资源,将大举进军基金、保险、证券等行业;保险业也将借机进入银行、证券和基金等领域。
对于保险业而言,进入证券和基金管理领域的意义重大,不仅可以产生稳定、可观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可以形成投资创新能力,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公司投资管理水平,从而大大提高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品牌价值。而发展银行业务,则能让保险公司各业务线更好地匹配,并产生协同效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很大空间,外资公司也有很多机会,这些因素必将带动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银保合作领域,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很多表层合作将走向深化,银保合作应逐渐扩大到保险、资金结算、资产托管及客户资源共享等多层次领域,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我国保险业在把握进入其他金融行业机遇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银行系保险和外资保险业这些新人竞争者的挑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旦成立保险公司,其网点布局、客户资源、资本金规模等优势将十分突出。随着极具竞争力的替代品和新人竞争者的出现,将对保险业,尤其是小型保险公司造成冲击,加速优胜劣汰。较之以往我国保险业内的国内同业竞争,这种国际混业竞争将更有利于创新激励机制和有效竞争机制的形成,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二)战略联盟与兼并重组
大金融下的博弈客观上要求保险业改变以往传统的竞争方式,通过战略联盟和兼并重组实现金融业的合作博弈。
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结束了入世过渡期,率先在金融领域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日益加快,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但我国保险业在开放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正经受着激烈竞争的考验。一是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国有保险公司改革还不到位,公司治理还不完善,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实到基层机构;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保险产品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寿险保障型产品发展相对缓慢,一些险种(如医疗保险和农村保险)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二是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化解老保单利差损的任务仍然比较重,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急需解决,同时在业务发展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新的风险。另外,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也对保险行业构成了一定的风险。三是保险公司的集中度问题。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规模小、集中度低,总资产与国际上的大保险公司相去甚远。由于集中度不够,保险公司化解风险的能力较欠缺。
因此,我国保险业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博弈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分化。一部分可能会成为高水平的专业公司,但这种情况由于难度较大,占比不会太多;一部分会相互联合,组成保险联盟,如寿险和非寿险的联盟、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联盟以及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联盟等等;另一部分则会被大的保险集团兼并,成为该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保险业内的战略联盟及兼并重组的博弈不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企业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保险公司利润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使市场承保能力得到提升,并且凭借各自在产业链和价值链上独特和丰富的资源,产生巨大的互补价值和协同效应,同时,在外资进入的情况下,能够与外资保险机构共同竞争,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地位。其次,可以缓解市场压力。并购可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兼并重组是改善产品结构、实现产品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进入一个新的地区和跨行业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业内的战略联盟及兼并重组还有利于实现服务多样化、满足客户需求。
(三)大金融政策的启动和协调机制
我国保险业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融入大金融的步伐明显加快。2006年6月颁布的《若干意见》首次强调: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并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以提供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商业银行股权,将持有银行股权5%~10%及10%以上的划为重大投资类别。从此,保险业对于银行业的资本渗透,可由单纯意义上的财务投资,升级为买银行或兼并银行之类的重大战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