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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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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监督

第1篇: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

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要求,我局主要承担乡镇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和燃煤散烧管控,为切实履行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县食药监局结合我县餐饮业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全县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明显。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了由局长陈玉星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材料信息、法律保障、技术验收四个小组,分别由班子领导兼任小组组长;实行局分管领导包所、乡所所长包街道、执法人员包店的网格化责任监管体系;抽调局李渌君局长和杜钧成立督查小组,对全县各乡镇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落实乡镇所治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同奖同罚。

(二)摸底排查,建立清单。

建立监管台账,消除安全隐患。结合全县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我局开展了覆盖全县所有乡镇的主体大普查工作,按照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排查”的原则,对全县餐饮环节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进行排查与监管,及时存在问题。对全县餐饮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起乡镇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经营户档案,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租赁宣传车,对餐饮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集中宣传,并沿主要街道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餐饮经营户告知书》,扩大影响力。截止目前,我局共出动宣传车64台次,悬挂宣传条200余幅,发放《餐饮经营户告知书》3500余份。

(四)定期通报,强化追究。

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日报制度,每周一、三、五晚上7点定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乡镇(办事处)食药所负责人工作汇报,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进行通报,并对工作进展慢的乡镇(办事处)食药所、稽查中队通报批评,结果纳入县局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五)集中整治,提升改造。

按照“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原则,通过强化监管、集中整治,对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户,一方面正常营业,另一方面对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前提条件,在办证前操作间及油烟净化装置按照标准进行提升改造;对无证经营户下达告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三日内完善手续及油烟净化装置安装,三日内仍未安装的下达停业整顿通知,7日仍达不到餐饮业标准的坚决给予取缔。

截止目前,共下达责令整改2100余份,停业整顿992户,全县已完成餐饮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二、存在问题

1、部分乡镇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时间长清洗不及时,没有清洗记录。

2、部分乡镇小餐饮户经营性小煤炉仍存在暗自使用现象。

第2篇: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投入占其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计划、经济、财政、工商、规划、城建、园林、交通、地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建管、环卫、拆迁、供热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大气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以及引进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应当支持和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和城市燃气,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其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许可证件可的总量控制指标和国家及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建设施工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施。

第十二条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监测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发挥其应有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排污设施的使用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根据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使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大气环境的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

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锅炉、窑炉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一类区标准,其他区域不得超过二类区标准。

第十七条在市区二环路范围内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姚家镇、党家庄镇、段店镇、华山镇、王舍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燃用煤炭、重油和渣油的茶水炉、炊事灶及容量IO吨/时以下的锅炉,已经建成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淘汰;

(二)原有或者新建、更新容量10吨/时(含)以上燃用煤炭的锅炉,必须采取高效除尘和脱硫措施;

(三)禁止建筑工地的茶水炉、炊事灶燃用煤炭和木柴。

在市区二环路范围内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燃用散煤的民用炉灶。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划定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内,应当规定燃用煤炭的硫份和灰份的指标,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购买硫份和灰份超过规定指标的煤炭。

第二十条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内,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依法限期治理,鼓励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或者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

第二十一条集中配煤厂和型煤加工厂配制和加工的低硫份、低灰份的煤炭,其硫份、灰份及固硫率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使用某一集中配煤厂、煤炭加工厂的煤炭。

第二十二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供热锅炉;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加入集中供热,或者采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对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改用电、燃气或者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优惠,具体优惠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需要新建、更换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的,其审批权限为: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窑炉和容量1吨/时及以上的锅炉。

(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茶水炉、炊事灶及容量不足1吨/时的锅炉。

(三)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

第二十五条劳动部门培训锅炉、窑炉的操作人员时,应当有环境保护技术方面的内容。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锅炉除尘器收集的烟尘,应当以密闭、袋装或湿式等方式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七条经销烟气净化环保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销售。

第四章防治废气、恶臭、尘污染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单位和个人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对国家和省确定并公布的污染重、耗能高、低效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工艺中连续无组织排放废气和粉尘的,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收集和处理污染物。

第三十一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土法炼制砷、汞、硫磺、焦炭、石油、有色金属等产品。

第三十二条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区及其周围,不得生产橡胶、制骨胶、制骨粉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区域内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四条在风景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区域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对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异味设置净化装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水泥厂;对已经建成水泥厂的粉尘污染,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石灰、石子、砖瓦的生产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城市市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经建成的,由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

第三十八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建设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道路保洁应当防治扬尘污染,对本市中心城区的主要干道应当逐步实行机械清扫、洒水降尘。逐步建设可水冲式人行道。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占有绿地面积,采取措拖,减少市区地面,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第五章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二条在用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驻济部队车辆管理部门强制报废。

第四十三条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并逐步采用燃气、优质燃料油和其他高清洁能源或者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确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十四条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年检手续。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四十六条生产、进口、销售的车用汽油,必须符合国家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重油、渣油供热锅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防治废气、恶臭、尘污染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二)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3篇: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管、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八条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第九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第十条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放环保标志;不符合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并获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检测后,应当明示检测结果。

被抽检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第十三条经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维修治理企业或者产品。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治理情况等信息进行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向被抽检人明示抽检结果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而不进行处罚的;

(二)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及其检测行为,不依法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注册登记的;

第4篇: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加强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保护、防止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积极推进我县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进一步提升我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我县建筑工程的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得到有效控制,为我县建设北新城营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市容环境。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建设规划局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四、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环境保护行动计划

牵头整治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容貌、施工扬尘污染及工地车辆未经冲洗出场、车轮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建筑施工噪音污染扰民行为。配合市容、交警部门整治运输建材和建筑渣土车辆沿街撒漏、污染路面现象。按要求派出领导和人员力量协助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此项工作由县质监站具体负监督执法,加强督查管理。具体整治内容:

1.建筑渣土外运;

2.建筑工地控尘;

3.建筑工地控噪音;

4.建筑工地环境卫生。

(二)建设立长效机制

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提升行动计划,按照科学规范、系统完整、长效实用、开拓创新、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建立和完善施工工地管理长效机制。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10日—5月31日)。在5月31日前对本县在建项目开展环境综合集中整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深入开展建筑工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全面地传达到全县每个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督促其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到每个在建项目、施工班组和一线施工作业人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在建项目环境综合整治的自查自改。

全县建筑施工企业也必须在5月31日前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开展环境综合集中整治工作,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实施方案,下发到各分公司、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并报送至县建设规划局质监站。

(二)全面铺开、整体推进阶段(2013年6月1日至9月31日)。组织对全县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深入开展建筑工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肃处理。在检查基础上,我局将组织重点督查。

(三)巩固提升、常态管理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针对薄弱环节,抓住突出问题,研究并实施解决办法,把建筑工程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全面引向深入,基本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快建设、完善功能阶段(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提升环境综合整治成效。同时,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促使建筑施工的监管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六、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

1、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2011年城乡清洁工程渣土清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职。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第一责任人,是土方开挖、土方运输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对围场内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卫生、渣土管理、扬尘管理、噪音管理负全面监管责任。施工单位负具体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督管理责任。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内部检查制度。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每月对所属项目进行一次月检查,施工项目部及监理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联合周检查,检查必须形成检查记录,整改事项须有整改核验记录,以上记录,应完整备查。

2、建立县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责任承诺制度,从2013年4月15日起,所有的建设项目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施工、建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签订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责任承诺,县质监站以此为执法依据之一,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

3、建立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对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布置。

4、以县质监站为主,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到县质监站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管内容,实行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到位。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县质监站每周班子会的议事范畴。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0.00以下施工项目,建立覆盖建设、施工、监理各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联动网络,并加强督查。各监督执法小组对日常监督要认真做好监督记录,每周需将本小组监督情况汇总上报县质监站主要领导,县质监站每周将全县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情况汇总上报常务副组长。

5、局领导小组负责带队组织县质监站、建管股、法制股、规划房产监察中队等相关部门,每月末开展一次为期2天的联合执法检查。严肃依法查处违反环境综合整治规定的行为,联合执法检查结果上报局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长。

第5篇: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

Abstract: Oilfield development has brought great energy and all kinds of pollutants to people, and it affects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article analyzed these pollution in view of the situation of pollutants in various stages of the impact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atmospheric environment, water environment, soil environment, natural vegetation and animal), then proposed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stablishing a full rang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implementing cleaner production,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advocating people to 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reduc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关键词: 油田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Key words: oilfield development;ecological environment;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5-0065-02

1 油田开发中的污染源

油田开发从开发建设到生产,污染物排放较为复杂,对环境影响主要集中在开发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每个时期排放的污染物和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在开发建设期,由于钻大量的生产井以及地面配套站场、管网、道路的建设,产生钻井泥浆、钻井污水、钻井烟气、岩屑、落地原油以及噪声,对地表植被的破坏等对区域环境的影响比较显著,但持续时间较短。在生产运行期,主要是采油、井下作业、油气集输、储运等工艺过程以及钻少量的加密井、生产调整井所产生的含油污水、井下作业废水、挥发性烃类气体、加热炉烟气及噪声、油气水三相分离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含油污泥等污染物,将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一阶段持续时间较长。生产运行后期,随着原油产量下降和原油含水量上升,排放的废水污染物相应增加,但生产噪声及向土壤输入的落地原油将比开发施工期有明显下降。在闭井期,随着原油产量的锐减,各种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减少。油田开发不仅在正常运行情况对环境产生影响,而且当发生事故时,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影响更大,如在开发建设期可能出现的井喷事故产生的有毒气体及生产运行期发生的输油管线泄漏、井壁泄漏等事故产生的落地原油对环境和人造成对很大的危害[1]。

2 油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1 油田开发对大气的影响 油田开发中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样很严重。采油井泄逸与挥发、大功率柴油机和相关车辆产生的废气、油田燃烧伴生气产生的烟气、易挥发的烃类气体等污染物进入大气。污染物主要含有NOx、CO、S02、O3、H2S、烃类等成分,而其中总烃对大气污染最为严重。这些污染物污染空气质量,直接危害人类及动植物呼吸系统,并通过降雨等途径再次进入土壤,危害动植物生长。

2.2 油田开发对水环境的影响 油田开发对水环境的污染分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钻井污水、采用污水、洗井污水、油区雨水、生活污水以及在油田开发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原油泄漏、污水乱排等现象对地表水水质造成严重污染。地表水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灌溉水源,一旦污染会直接造成土壤、农作物污染以及影响水体的自净作用,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它被水生生物吸收后,能在水生生物体中富集、残留,通过食物链把石油中的有毒物质带入家畜及人体中,最终危及人体健康。

2.3 油田开发对土壤的影响 油田开发过程中的钻井、试井、洗井、采油、油气传输等环节产生的地面溢油及原油泄漏会渗透进土壤中,对土壤环境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大量的泄漏原油进人土壤后,会影响土壤中微生物的生存,降低土壤内微生物的存活率,导致土壤逐渐盐碱化,破坏土壤结构,增加土壤中石油类污染物含量,并在农作物果实中积累有害成分,危害牲畜、家畜,进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而且据有关研究表明,原油泄漏一般会积聚土壤表面下50厘米处,刚好处于土壤耕作层,降低了土壤耕作层的透气性和肥力,破坏农作物生长,甚至导致农作物减产和死亡。

2.4 油田开发对自然植被及野生动物的影响 石油开发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量的落地原油。这些落地原油滞留在油田周围的田地中、公路上、绿地中,对各种植被包括树木、花草、经济作物等的生长造成一定影响。油田附近的植物叶子表面经常可以看到覆盖着一层油污,阻断植物利用光能的光合作用,直接威胁到植物的生存,可使其枯萎死亡。油田建设项目占地及人类活动增加,缩小了野生动物的栖息空间,并且由于工程占地导致荒漠植被的损失、污染破坏,进而造成动物的食物资源减少,对野生动物都有一定影响[3]。如表1所示。

3 油田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油田开发对大气、水环境、土壤及动植物等带来严重的污染,人们应提高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就减少甚至是避免污染物的排放;在污染物产生时,采取更加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在对环境造成污染时,要采取措施来尽量恢复其生态环境。

3.1 油田开发中各类污染的预防与治理措施

3.1.1 大气污染采取的治理措施 为了减少油田开发对大气的污染,对于油田开发中所产生的烃类,主要采取流程密闭、完善集输设备和工艺来限制烃类挥发。

3.1.2 水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 为了减少油田开发对水环境的污染,当污染源还没有进入地下水含水层前,用堵塞或截流的方法来切断地下水的污染来源,防止污染源进入地下水层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对油气传输管道采取防腐措施,避免油气泄漏对地下水的污染。

3.1.3 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为了减少油田开发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应减少油田开发的面积,降低土壤环境污染率。重视开发挖推土及回填技术,努力恢复原有土壤结构,在容易发生风蚀的地方,应着重防止风蚀作用,采取积极的固沙措施。加强对油田开发工作的管理,避免发生油田开发的事故性污染,并加强对土壤环境污染监测,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及时采取防治措施,避免土壤污染面积的不断扩大[5]。

3.1.4 自然植被及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 为了尽量减少对自然植被及野生动物的影响,在施工中,应尽量减少占地,施工车辆应严格在设计便道作业和行驶。实行滚动式开发,将油田占用面积缩小至最低限度。积极开展绿化工作,注意施工后的地表修复和绿化;管道回填后应注意地表的平整度,在工作空间内,种植草坪和树木可起到美化环境和保护土壤结构的双层作用。油田设施和作业占用的绿化面积应由人工绿化加以补偿。在候鸟迁徙期、珍惜鸟类产卵孵化期必须降低噪声,避免惊吓、驱赶野生动物的行为;避免进入野生动物区,以免影响其入窝冬眠、筑巢、产卵、迁徙及摄食。限制车辆、人员的活动范围、频率,避免夜间施工,减少对野生动物的惊扰。提倡油田机械和设施实施“绿色工程”,以避免强烈色调刺激动物的栖息和繁殖等。

3.2 油田开发中环境保护的关键配套措施

3.2.1 建立全方位环境保护监控机制 由于油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对产生污染物的环节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测。通过数字采集加强污染防治监控,动态监测周围的环境质量,采集收集数据,对数据进行科学核定,严格控制事故风险,对污水、废气和噪声等污染物破坏环境的程度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储油罐冒顶、输油管破裂、套外返水、注水管破裂以及井喷等一系列事故,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经常更新环境监测设备,提高监测技术水平,进行油田污染物控制、治理及日常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3.2.2 完善环境保护技术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须依靠科技进步。针对当前石油企业环保的主要问题进行科技研究,对油田开发生产的工艺流程进行改进和完善,采用环境污染控制技术来降低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量,从而减轻末端治理的压力,促进石油企业在生产开发过程中与环境相融,实现对环境危害的最小化。

3.2.3 实施清洁生产 油田勘探开发、油气集输等生产过程不可避免地对环境产生影响,油田企业应致力推行清洁生产,借助其它行业的成功经验,引入清洁生产理念,从源头上就预防和减轻对环境的影响,促进油区环境质量持续改进。

3.2.4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实际上,我国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最大的缺憾就是缺乏行之有效、结构健全的环境管理体制和环保法律法规体系,要想改善我国油气田的生态环境质量,施行严格的环境管理和使环境保护法制化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严格环境保护法规来约束企业的排污,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张昌楠.油田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分析[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2:49-51.

[2]任磊,耿宝,熊运石.油田开发对地下水水源地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油气田环境保护,2008,4(18):16-19.

[3]肖昕,胡舒.油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析[J].环境科学导刊,2012,31(6):110-112.

第6篇: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

关键词:环境;经济;生态环境

收稿日期:2011-05-25

作者简介:周宇锋(1983―),男,辽宁沈阳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6-0058-03

1 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指标体系的构建

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不仅要反映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现状、整体布局、结构水平、变化趋势,而且还要反映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水平和程度。根据沈阳市环境建设及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指标选取的基本原则,在参考不同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了沈阳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总体框架分为4个层次。目标层从整体上综合反映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状况及协调程度,用两种指标来描述2者的协调发展,协调度是由城市环境质量评价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评价指数进一步合成而得,用来度量2者协调状况;指协调发展度是由城市环境质量评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评价指数与协调度计算而得,用来度量城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水平的高低,由此可以判断环境与经济是否是协调发展。系统层将目标层进一步分解为城市环境质量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两部分,分别对城市环境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给予反映。准则层是对环境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再分解,使系统层的涵义和范围更加明确化和清晰化。从自然生态、经济、社会环境3个截面对城市环境建设给予体现,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则从经济实力、结构、效益、活力、外向度5个角度给予反映。指标层由直接度量的指标构成,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人均生活用电等指标,是整个评价体系的基础和依据。由于环境中的经济环境与城市经济系统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在协调发展度的计算过程中,经济环境不考虑;而在评价环境质量时,经济环境必须予以评价(表1)。

1997~2005年,沈阳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度从0.447 4增加到0.495 6,除1998年外,均属于濒临失调衰退类,处于过渡阶段。协调发展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得益于环境与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指数的提高,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开始注重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建设问题,逐步加大对城市环境的整治力度,组织实施了“基础设施、形象、便民、管理”4大工程,使得协调状况得以改善。但由于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沈阳市经济发展处于一个波动发展阶段,虽然环境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者协调发展水平仍较低,协调发展度均在0.5以下。

表1 城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2006~2007年,沈阳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度从0.513 5增加到0.540 7,仍处于过渡阶段,属于勉强协调发展类,但协调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较前期有了较快的提高,从而促使了两系统的协调发展度得到提高。而该阶段沈阳经济发展水平之所以有较大提高,是因为在该阶段沈阳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提升传统产业,同时,强化区域服务功能,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沈阳作为全省科技教育中心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保障,促进了沈阳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2 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

根据沈阳市环境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特征和趋势,结合国内外城市环境建设的先进经验,确定沈阳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优质环境,即充分考虑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力求实现城市系统各子系统的高度协调,力争把沈阳建设成自然风貌独特、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现代化气息浓郁、经济实力雄厚、物质财富充裕、服务功能完善、社会事业发达、居民生活舒适、就业机会充分、经济与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繁荣、和谐、宜居、魅力的现代化人居中心城市。

3 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

3.1 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环境

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都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投入,因此,经济是改善环境的基础条件,为环境建设提供物质保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实力仍是现阶段沈阳市发展的主要目标。只有提高城市整体经济水平,才能更好的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生态环境,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3.1.1 优化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不但影响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方向,同时也影响环境质量的好坏。因此,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对于实现沈阳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紧紧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引进世界知名企业和先进技术,引导外资融入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现有外资企业增资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用好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积极扩大农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

(2)打造开发区招商引资平台。发挥政策优势,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产业园区建设,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管理体制,引导外商投资向园区集中。

(3)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调整钢铁制品出口结构,扩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规模。发挥服务外包基地品牌优势,积极发展软件外包业务,提升沈阳软件产业国际化水平。积极发展进口贸易,加大短缺资源、关键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力度。面向日、韩、港、台,积极吸引、承接和兴办加工贸易。

(4)扩大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境外投资、跨国并购。

3.1.2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合理布局不同产品的生产企业,使不同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和副产品互换,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和企业间的代谢平衡,以此达到物质的循环利用,并将环境污染减少到最低水平。构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此外,还要提倡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绿色产品,抵制过度包装等浪费资源的行为。

3.2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沈阳是全国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城市之一。目前,沈阳大气污染总体上仍以“煤烟型”污染为主,但建筑施工扬尘、机动车污染排放等“复合型”污染特征也越来越突出。因此,沈阳未来环境建设必须继续实施“蓝天保护工程”,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力度。

(1)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控制煤炭消耗总量;加强烟尘控制,推广应用除尘脱硫技术,全面实施电厂脱硫除尘改造,取缔燃煤小锅炉。

(2)加快近郊沙丘荒滩治理,实行建筑、市政工程和拆迁施工封闭作业,推行密闭运输,提高主次干道机扫率,减少扬尘污染。

(3)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淘汰车型老、污染重、无法治理达标机动车。加大对车用油品的环境管理,从源头控制尾气污染。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继续实施以节水保泉、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碧水工程”。

(4)将水源地保护作为城市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提高水源涵养补给功能;加快水库的建设工作,搞好现有水库的扩容和配套工程,提高城市供水的调节能力;强化对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监控,对饮用水水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在98%以上。

(5)根据沈阳市水环境容量,对废水排放企业分配排污总量,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建立完善污水达标排放制度。

(6)加快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和产业园区等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就地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完善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完善污水处理管网。四是按照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的要求,做好南水北调沿线水质保证工作,实施废水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改造及网络建设工作。

3.3 创建良好的人居软环境

人居软环境是指居民在利用和发挥硬环境系统功能中形成的一切非物质形态事物的总和,是一种无形的环境,如生活方便舒适程度、信息交流与沟通、社会秩序等。政府是城市环境建设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决定一个城市软环境优劣的关键因素是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因此,沈阳市提高城市软环境建设水平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沈阳要进一步优化政府管理结构和方式、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保持城市规划和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政府应注重各项保障措施的建立与健全,完善城市管理制度,如完善多层次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完善灵活就业人员、中小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制度,构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全面提高居民身体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民主法制环境;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协调推进。

4 结语

虽然城市环境的研究起步较早,相关理论已发展成熟,但是基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其理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尤其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状况的定量评价,可以明确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大城市环境理论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城市环境理论。

参考文献:

[1] 朱 琳,张晓萌.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水平的计量模型[J].统计观察,2010(2):21~22.

[2] 范 金.可持续发展下的最优经济增长[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第7篇: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

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简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和省环保局的指导下,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环保法》,取得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显著成绩。在全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我市连续四年被评为“全省环境保护责任优秀城市”。现将我市贯彻实施《环保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严把项目环保准入关,从源头上防止污染源的产生。

我市认真落实张德江书记“环保工作三句硬话”和黄华华省长“五个不准”的要求,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的意见》,明确我市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的门槛,严格限制高物耗、高能耗项目,从源头防止污染产生。二是加快重点行业统一定点、统一规划工作。合理布局工业园区,重点抓好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建设,推动“工业进园、产业进区、集中生产、集中治污”。目前,全市建立的中山石歧(××)、中山火炬(阳西)、佛山万象(阳东)、东莞长安(阳春)等4个产业转移园区和1个电镀集中生产区(江城埠场)均已完成区域环评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局的审批。三是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把好新建设项目的“审批关”和“验收关”,严格执行环保准入标准,控制污染型项目在漠××上游、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处上马,从源头防止污染产生。据统计,20__年,全市共受理新建设项目300宗,其中因选址不当或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而拒批的项目20宗,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100%。四是根据企业所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容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核发排污许可证,使企业做到持证排污。据统计,20__年市区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业近400家。五是健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对全市42家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检查,督促每家企业按照《××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全面达标工作,规范排污口设置及安装在线监控仪器设备,实现实时监控。目前,××市第一净水厂等4家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提升了环境监管科技含量。

(二)遏制污染,确保漠××水源水质安全。

一是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保护饮用水安全,我市于20__年着手开展县级市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初稿,使我市饮用水安全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管理轨道。此外,我市还十分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注意从源头保护好漠××水资源,先后建立了阳春百涌、鹅凰嶂两处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阳春大河水库、马古坳等18处森林公园,还划划建立了一大批水源生态公益林区。目前,全市自然保护区(含森林公园)面积达到835.9km2,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0.7%。这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源生态公益林的建立,对江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建成了良好的绿色生态屏障。

二是大力抓好向漠××排污企业的防治工作。开展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法排污的专项行动,先后查处了阳春市圭岗镇18家土法小造纸企业,取缔了阳东县4家小电镀企业,有效地防止了“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畜禽养殖场检查,并责成××市第一净水厂完善在线监控设备,要求畜禽养殖场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进一步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大执法力度,先后关闭了阳春春湾糖厂、××市水泥厂等多家污染严重的企业,整治了一批污染漠××企业。20__年本文来源:文秘站 1月13日,市政府向有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对广东××制药厂有限公司等41家重点污染源下达限期治理或关闭决定的通知》(阳府〔20__〕7号),阳春市政府也发出了《关于对××市宏大钢铁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限期治理的通知》(春府〔20__〕112号),加强对漠××沿江两岸的企业排污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违法排污的不法行为,确保了漠××水源水质不受污染。重点污染源××市第一净水厂、××市环卫处垃圾渗滤液处理场、××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市宏大钢铁公司等均安装了在线设施。

三是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污水处理率,我市对第一净水厂进行扩建,即在现日处理2万吨的基础上扩建至5万吨,工程项目主要包括3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和原厂部分项目改造,以及污水截取收集管网等,总投资约5500万元。目前,该工程sbr 池、鼓风机房主体工程分别完成80%和60%,完成投资约1200万元。此外,投资180万元建设的日处理能力2万吨的阳春污水处理厂于20__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阳东生活污水处理厂(首期日处理量1万吨)已完成了选址、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阳西县首期日处理量2万吨、投资总额7873.2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已完成选址、征地、可行性、环评及立项等前期工作,现正进行项目建设设计。阳春春湾生活污水处理厂、闸坡生活污水处理厂也摆上日常议程,现已初步拟定选址,各项筹备工作正积极展开。

四是抓紧推进漠×× ( 江城-春城)河段综合整治工程。漠××江城和春城河段以前存在河道淤积阻塞、部分河堤严重受损、水上住家船侵占河道、生产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中等环境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水利防洪工程建设对市区和春城“一江两岸”实施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河道清障清淤、搬迁水上住家船、关闭市水泥厂、建设堤岸工程及污水管网工程等措施,改善了漠××流经城市河段的水质。市区河段整治工作于20__年开始,已先后投入资金5150万元,位于整治区域内的重点污染源××市水泥厂已被关闭并拆除。阳春春城河段整治工作也在20__年11月动工建设。该工程于20__年经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总投资14281万元,其中省补助资金2288万元已全部到位。堤防建设总长13.26公里(包括4×1000千瓦的春洲电站枢纽工程),工程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建设,目前工程包括防洪堤和电站累计完成土方56.1万立方米,石方1.655万立方米,砼4.76万立方米,金属结构468吨,投资总额6262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3.8%

五是加强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漠××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在漠××全河段共布设监测断面10个,部分断面每月采样监测1次,密切监控漠××水质状况。投入250万元建设漠××水质自动监测站,目前自动站运转正常,保证了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各河段的水质情况。

六是积极开展生态示范村创建活动。在漠××两岸附近村庄积极开展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改善农村环境的脏乱差落后面貌,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村面源对水环境的污染。至20__年止,全市共创建省级生态示范村23个,市级生态示范村50个。

(三)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开展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是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多次组织市环保、市发展改革、市监察、市司法、市工商、市安监、市电力等部门参加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电视电话会议,并部署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能顺利进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环境执法权威,市政府转发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相继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和工作要求,迅速展开整治行动。

二是突出重点,行动迅速。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市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为工作重点,推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大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重点工作包括:一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保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二是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坚决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干挠环保执法检查等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三是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是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全市环境安全;五是认真抓好省挂牌督办的江城区那格电镀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是严格执法,成效显著。今年上半年,阳春市对阳春酒厂有限公司等7家污染企业作出限期整治的决定,对阳春市联兴造纸厂等10家污染企业实行停产处理,还组织环保、工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了4家无任何合法手续、无有效污染治理设施、生产污水直接排放的海绵铜厂,并现场实行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处理。市政府对××市川岛海产品有限公司等3家未经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污染企业进行检查并立案查处,对拖欠排污费的××市雄锋刀剪厂由法院采取查封生产设备的强制措施,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江城区马实高皮鞋厂等3家污染企业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封,新闻单位对联合执法行动进行了跟踪报道,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省环保局对我市岗列那格电镀城污染整治问题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后,市政府将对岗列那格五金电镀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责令岗列那格五金电镀城在限期1年内完成污染整治任务,实现全面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将依法作出责令关闭、停产或整体搬迁的处理。目前,岗列那格电镀城已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正在组织论证和进行工程招标,并已完成排污沟的前期防渗工程。

据统计,自20__年开始开展专项行动三年来,我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6500多人次,检查污染企业5600多家(次),责令整改企业1260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30宗,关停(取缔)小造纸、小电镀、小选矿等污染企业120多家,罚款137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部分企业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仅有简易治理设施但不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还比较严重。如漠××上游的阳春市多家造纸厂,主要生产再生造纸和纤维造纸,这些纸厂大部分无污染治理设施,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小部分的纸厂虽有治理,但其治理效果也不理想。

(二)擅自建设工业园区,区内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上马建设或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现象普遍。部分新上马企业未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污染物未报先排,源头性污染未能控制。

(三)一些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特别是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工作进展较缓慢,如阳东生活污水处理厂、闸坡生活污水处理厂等。

(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进度迟缓,全市环保系统执法力量和监测力量较为薄弱,监测监察设备仍处于较为落后状态。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环境意识。继续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警示教育和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领导和企业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保护环境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

(二)针对我市经济基础薄弱的状况,改革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市第一净水扩建工程、阳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和春湾、合山、北惯等中心镇污水处理厂以及沿江堤围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工程如期建成投入使用,早日发挥效益。

(三)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对漠××沿河两岸和市内不法排污企事业单位和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治,尤其是对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一批企事业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四)继续开展漠××综合整治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保护漠××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用最短的时间把该项工作做好。

(五)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力度,增加自然保护区及水源生态公益林区的数量和面积。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防治禽畜养殖业污染和施用化肥、农药等农业面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