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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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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

第1篇:递延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为“商誉、“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所得税费用”。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实务中并不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文主要阐述此种情形。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将有违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计入商誉。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如果不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计入资本公积。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业务影响利润总额的,相应地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得税费用;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计入所得税费用。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在于,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计入商誉,不能计入所有者权益,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

(一)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该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题1:甲企业于2010年度共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6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12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假定该无形资产于2010年7月30日达到预定用途,采用直线法按5年摊销。该企业2010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2010年7月30日无形资产初始入账金额为120万元,计税基础=120×150%=18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80-120=60(万元),因该业务不是企业合并,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0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20-120÷5÷12×6=108(万元),计税基础=108×150%=162(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2-108=54(万元),但也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说明的是,对于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后续计量时如果会计摊销方法、年限和残值与税法相同,虽然该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时影响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但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事项并不是无形资产摊销部分,而是尚未摊销部分,所以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赁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其计税成本,由此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题2:甲企业当期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在租赁日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3 900万元。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总的付款额为4 400万元。假定不考虑在租入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3 9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 400万元之间的差额,在取得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会计初始确认金额为分期付款方式购入资产的现值,而税法以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总额作为计税基础,由此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该业务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不能核销的坏账准备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行政决定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实务中,有些企业存在一些账龄较长且债务方无力清偿的应收账款,会计上已经计提坏账准备,作为坏账处理,但是由于债务方一直没有破产清算,企业无法获得核销坏账损失的法律文件,因此税务机关不能批准企业的坏账核销申请。对于这部分坏账损失,由于无法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也就无法抵减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但企业对于不能核销的坏账准备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题3:甲企业201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5 000万元,会计上已计提坏账准备500万元,其中有100万元坏账准备无法获得核销坏账损失的法律文件,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该项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4 500万元,计税基础为5 0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500-100)×25%=100(万元)。

【参考文献】

第2篇:递延所得税范文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会计上的处理方法长期以来都和税法的规定有出入。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需将会计利润调整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计算出所得税费用。这些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产生后再不能“转回”或“抵消”,所以只需在会计利润上直接调整,不会产生递延资产或负债,不需要做特殊处理。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才是关键,企业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纳税金额产生影响的应予以递延。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纳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从而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所得税费用表上计算法

所得税费用表上计算法是将与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计算有关的项目在表中列示,根据各项目之间的关联计算最终计算出企业所得税费用,尤其是企业递延所得税费用。该表按年编制,表中第一列是所要列示的项目,第一行是年份。表中主要项目及各项之间的关联计算主要是下列14项:(1)资产计税基础;(2)资产账面价值;(3)负债计税基础;(4)负债账面价值;(5)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1)+(3)-(4)];(6)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2)+(4)-(3)];(7)应纳税所得额;(8)税率;(9)应交税费――所得税[(6)×(7)];(10)当期所得税费用[(8)];(11)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5)×(8)];(12)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6)×(8)];(13)递延所得税费用[本年(11)-上年(11)+上年(12)-本年(12)];(14)所得税费用[(9)+(11)]。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表中项目进行增减,通过该表递延所得税费用可方便计算,各年所得税费用即表中最后一行计算出的结果。在税率恒定不变时,根据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期初),即表中(13)的计算。表上计算法下企业递延所得税及所得税费用整个计算过程都与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相符。在税率变动时,需使用新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调整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影响数,计人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余额影响数=税率变动前暂时性差异的余额×税率变动幅度

递延所得税费用=按新税率用原公式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余额调整数

笔者将公式整体展开进行消项后,发现在税率变动当年,“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计算时使用当期新税率,而期初仍使用旧税率即可。

即,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新税率)-期初(旧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新税率)-期初(旧税率)]

因为所得税费用计算表中的税率是当期的适用税率,所以税率变动当期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亦可用表中(13)直接计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并未受到影响。

三、案例分析

为说明所得税费用表上计算法的应用,本文以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费用计算事举例如下。

[例]A企业有一设备,原值40万元(假设净残值为0),按税法规定使用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企业按2年提完折旧(直线法)。假设该企业五年的会计利润均为200万元(假设该企业无永久性差异),税率第一年及以前是33%,第二年开始变为25%,其所得税费用计算表如表1所示。假设第一年期初所得税资产账户无余额,所有暂时性差异均由该设备折旧引起。

第一年所得税税率33%,会计分录(以下分录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69.9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12×33%)

69.96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33%-0)

3.96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96

递延所得税资产比上年增加3.96万元,导致递延所得税费用减少3.96万元,结转所得税费用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69.96-3.96)

66

贷:所得税费用

66

该企业第一年净利润为134万元(200-66)。

第二年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5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12×25%)

53

按新税率25%用原公式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万元[(12-24)×25%],需调整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影响数-0.96万元[12×(25%-33%)],并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由于该影响数是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因此:

递延所得税费用=(12-24)×25%-12×(25%-33%)=-2.04(万元)

其实,递延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可以直接用表1中(11)的计算方法,不需要再算调整数等,即:

递延所得税费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25%)-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3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4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04

结转所得税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53-2.04)

50.96

贷:所得税费用

50.96

该企业第一年净利润为149.04万元。

第三年及以后的处理可以按以下处理方式: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192x25%)4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8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4×25%-16×25%)

2

递延所得税资产比上年减少2万元,导致所得税费用增加2万元,结转所得税费用时,

借:所得税费用

50

贷:本年利润

50

第3篇:递延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应交税金;净利润;固定资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091-02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它是因为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造成的影响,税法一般不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对于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则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现举例说明:

1 固定资产会计制度与税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如,某企业2000年12月1日取得设备一项,账面价值为900万元。假设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律采用直线折旧法,该设备会计折旧年限5年;税法规定折旧年限6年。2001―2006年,每年实现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2001年至2004年,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2005年税收政策调整为25%。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1―2004年年末,有关会计处理:①会计每年折旧额=900/5=180(万元);②税法每年折旧额=900/6=150(万元);③每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0-720)×33%=9. 9(万元);④所得税费用=1000×33%=330(万元);⑤应交所得税=(1000+30)×33%=339. 9(万元)。

2005年年末,所得税税率改为25%时的会计处理:

调整2001年至2004年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额=9. 9×4÷33%×(25%-33%)=-9. 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9. 6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9. 6万元

按新所得税税率进行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2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7. 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7. 5万元

2006年,税法规定不再计提折旧,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25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0×5×25%]37. 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00―150)×25%]212. 5(万元)

分析,2001年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使得所得税费用减少9. 9万元,从而增加了净利润9. 9万元。

2001―2005年,税率变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累计为37. 5万元,使得所得税费用累计减少37. 5万元,从而共增加了净利润37. 5万元;

2006年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增加了所得税费用37. 5万元,使得净利润减少了37. 5万元。可见,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平滑了各年的净利润,待转回后,对净利润的影响就平衡了,对于累计净利润的影响为0。

2 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对净利润的影响

按照税法的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应该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在预计可利用未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但若企业未来期间无利润,继续亏损,无所得税可交;或者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消以前年度亏损,则不能保证这项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说明的是,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不是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亏损。

企业今年发生亏损,税法允许用今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如果发生亏损当年估计以后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当年的亏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例1:

A企业2006年亏损1200万元,2007―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4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亏损当年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00万元(1200×25%)

贷:所得税费用300万元

2007年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100万元(4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0万元

2008年、2009年分录同2007年。

2006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了所得税费用,使2006年的未分配利润增加了1200万元×25%=300万元(因为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话未分配利润将减少1200万元,而确认了减少了900万元)。

2007年、2008年、2009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则冲减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其未分配利润分别为(400~100)万元,(400~100)万元,(400~100)万元。而应交税金与应交所得税均为0。

2007―2009年,因为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所得税费用,其未分配利润共减少了300万元。

例2:

某企业:实现利润14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则:

应交所得税=1400×25%=350(万元)

净利润=1400-350=1050(万元)

假设,上述实现的利润1400万元是分三年实现的,分别是:第一年发生亏损600万元,第二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第三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则:

第一年:

应交所得税=0,所得税费用=600×25%=150(万元)

净利润=-600+150=-450万元

第二年:

应交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所得税费用=150+100=250(万元)

净利润=1000-250=750(万元)

累计净利润=-450+750=300(万元)

第三年:

应交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净利润=1000-250=750(万元)

累计净利润=300+750=1050(万元)

由上可见,上述两者的最终计算结果是相同的。可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意义在于,使得企业各年之间实现的净利润保持平稳,避免因税收政策的影响而导致各年间净利润水平的不合理波动。此外,确认递延所得税也使得企业确认的资产负债,更能合理地反映出企业的实际情况。

3 结 论

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在发生时不是计入利润表当中,而是计入到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当中,比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到资本公积,不影响利润,不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却构成了暂时性差异。当然还有例外,例如新税法下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属于免税收入,从利润表上看属于永久性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总之,递延所得税的计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从而将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本年度的净利润。

第4篇:递延所得税范文

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会员,美国康涅狄克大学访问学者。从事国际会计和财务会计研究多年,曾出版《国际会计与中国会计比较研究》专著,对新会计准则有较深的研究,曾出版《企业会计准则实用指南》、《新会计准则实践案例》等多部实用性书籍,且有多篇文章相继发表。

从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是运用广泛并且较难理解的一个会计准则。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在执行这个会计准则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理解比较模糊。本文以ST平能公司和闽东电机为例,讨论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条件以及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需要关注的问题。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所得税会计准则。这个准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完成的。会计准则中明确指出,“按照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率变动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新的会计准则关注的是暂时性差异,而不是以前的时间性差异,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扩大了差异的范围,依据的是经济利润观来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即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中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使递延税款具有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表示企业在未来应收回或清偿的资产或负债。这种处理方法就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

由于我国原所得税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较大,与国际会计趋同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就显得较难理解,本文就以一些上市公司的案例对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解析与讨论。

案例背景

(一)ST平能公司案例

ST平能公司与平煤集团进行了资产置换,在资产置换前,公司截止2006年末累计亏损1363754813.04元,在资产置换后,以目前公司盈利能力来计算,公司有能力在5年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据此ST平能公司向赤峰市元宝山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申请》。2007年8月9日,经该局批复同意允许ST平能公司在税法允许的年限内对2002至2006年的亏损额用以后不超过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累计可弥补亏损额1318050919.89元。因此,本期根据赤峰市元宝山区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可弥补亏损额,分别追溯调整增加2006年期末的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调整增加2006年期末未分配利润434956803,56元。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期初数已按调整后金额列示。

(二)闽东电机公司案例

2007年10月31日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的更正公告:

公司2007年初根据2006年末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结合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25547077.15元(主要是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及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致)。

本年公司在对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影响进行评价并慎重考虑的基础上,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认为,按2006年末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销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导致差异转回时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能无法得以转销,从谨慎性要求考虑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销与差异转回直接相关,差异转回如为资产收回导致,则资产收回当期是否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销当期应转销递廷所得税资产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差异转回如为处置资产导致,则除前述的不确定性外,资产处置损失税前扣除能否得到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本季度将已确认的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公司目前已做好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并已统计出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未弥补亏损额30327900A3元,同时公司预计在未来将会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在2007年第三季度按预计以后年度可获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的未弥补亏损额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2007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8207.14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计调减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5538870.01元(25547077.15-10008207.14)。

案例分析

(一)ST平能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分析

从ST平能的公告来看,公司将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金额的变动采用了追溯调整法。

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以前没有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由于环境发生变化,估计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一种估计的变革,它不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而应该是未来适用法。ST平能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估计金额的变动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而不是追溯调整法。

(二)闽东电机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分析

闽东电机的公告晦涩难懂,但总体的意思是公司将2006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金额的变动作为错误更正,采用了追溯重述法。

但是我们不明白的是:闽东电机的公告认为2006年末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没有根据谨慎性要求,2007年10月将已确认的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但问题是该公司又说现在做好了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认为2006年没有弥补的亏损,2007年估计可以满足确认的标准,2007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闽东电机2007年冲销2006年估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又确认2006年没有弥补的亏损,实在是费解。因为若公司在2007年时认定2006年没有弥补的亏损以后能够弥补的话,那么根本不应该全部冲销2006年估计的递廷所得税资产。

根据闽东电机的公告,给我们的印象是闽东电机原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没有根据所得税汇算申报,现在是根据所得税汇算申报来确认。我们不禁要问: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一定要根据所得税汇算申报来确认吗?我们知道所得税汇算申报往往在年报编制之后,那么年报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就无法估计了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通知》的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严格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必须有确切证据,比如未来期间的经营计划、经营策略、利润的新增长点、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相关证据,表明企业未来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可抵扣亏损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从上面规定看,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并不一定要根据所得税汇算申报来确认,更何况一般情况下,年报的公布时间要早于年度汇算清缴。

另外,还要重申的是: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由于环境发生变化,估计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一种估计的变革,它不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而应该是未来适用法。

(三)所得税准则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

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例析 某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0000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0元,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于2009年度转回。预计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假若企业在2009年后五年内均不能获得应纳税所得额,也未实施任何税务计划,所得税税率为25%。

该企业2008年12月31日应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预计转回的期间,仅能获得预计同期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0元,以及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可以抵扣,因此于2008年12月31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000(4000x2.5%)元。

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发生亏损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特别谨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ST天龙2007年年报披露,该公司没有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其年报在亏损的情况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42358.69元。由于其年报没有任何说明,公司是如何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我们无法在现有的信息披露中找到答案。结论与启示

新会计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

第5篇:递延所得税范文

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有了根本性变化,主要特点和突破有:第一,新准则只允许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新所得税准则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求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暂时性差异,因而能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二,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等新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的期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该差额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第三,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但在新准则下,暂时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

二、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递延所得税项目

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对损益影响较大的递延所得税项目主要有:

一是预收款收入预交企业所得税。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房款收入应当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但这一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对于一般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需说明的是,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收入在两个方面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一方面是预收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另一方面是与预收收入相应的流转税金及预交的土地增值税等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减项)。

按照上述规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预收账款×预计毛利率×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项)=当期预收账款×流转税等税率(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已售商品房开始确认收入时,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已确认的收入×预计毛利率×当期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项)=当期确认收入×流转税等税率(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当期所得税税率

二是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新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坏账准备可税前列支的比例,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全额做纳税调增。相应地,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坏账确已发生并符合税法确认坏账的规定时,应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已发生的坏账全额作为纳税调减项,则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确认的坏账金额×当期所得税税率。

三是预提费用。虽然新会计准则中已取消了预提费用作为一级会计科目,但企业中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依然存在,如每月预提借款利息等,这种费用可以作为应付利息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税法规定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可以扣除;但会计上可作为费用当期扣除。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的预提费用×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实际付出的预提费用×当期所得税税率。

四是税前弥补亏损。按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可抵扣亏损金额×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前期可抵扣亏损金额×当期所得税税率。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方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强调差异的内容及对期末资产和负债的影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时,首先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然后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当期发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根据前面几项计算得出当期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当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当期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某公司开发建设某项目,2006年1月1日开工,2008年12月31日完工并交房。2006年取得预收款收入10000万元,其中:住宅8000万元(1-8月5000万元,9-12月3000万元);公建2000万元(1-8月1000万元,9-12月1000万元),全年发生可税前扣除期间费用2000万元。2007年取得预收款收入50000万元,其中:住宅30000万元,公建20000万元。全年发生期间费用1200万元,包括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除坏账准备外,其他费用均可税前扣除)。2008年取得预收款收入30000万元,其中:住宅20000万元,公建10000万元。2008年底确认收入60000万元(其中含本年销售住宅20000万元,以前年度销售住宅20000万元,以前年度销售公建20000万元),结转成本4000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095万元,全年发生期间费用1500万元,包括预提费用500万元(除预提费用外,其他费用均可税前扣除)。2009年清盘,取得预收款收入10000万元,其中:住宅8000万元,公建2000万元。2009年确认收入30000万元(其中:住宅16000万元,含本年8000万元,公建14000万元,含本年2000万元),结转成本2000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105万元,全年发生可税前扣除期间费用1000万元,当年发生坏账100万元,当年实际已付出预提费用300万元。2010年,确认收入10000万元(全部为以前年度销售住宅),结转成本600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55万元,全年发生可税前扣除期间费用1000万元,当年发生坏账100万元,当年实际已付出预提费用200万元。适用税率见表1。另假设:企业所得税每年计算交纳一次;企业按预交方法交纳所得税时,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允许按法定税率扣除;项目竣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后,新销售房屋所收取的房款在没有确认收入前仍按预交方法交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以前企业没

有发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除例中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影响所得税因素。

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2006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25万元[(8000×20%+2000×25%)×25%],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60万元[(10000×5.55%+5000×0.5%+3000×1%+1000×1%+1000×2%)×25%],应纳税所得额为-540万元[-2000+(8000×20%+2000×25%)-(10000×5.55%+5000×0.5%+3000×1%+1000×1%+1000×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78.2万元(540×33%),本期应交所得税为0,所得税费用为-543.2万元[0-(525+178.2)+16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032000

所得税费用

-5432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600000

(2)2007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750万元[(30000×20%+20000×25%)×2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0万元(200×25%),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868.75万元[(50000×5.55%+30000×1%+20000×2%)×25%],应纳税所得额为6525万元[-1200+200+(30000×20%+20000×25%)-(50000×5.55%+30000×1%+20000×2%)],弥补上年亏损后应交所得税为1975.05万元[(6525-540)×33%],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78.2万元(540×33%),所得税费用为222万元[1975.05-(2750+50-178.2)+868.7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6218000

所得税费用

22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687500

应交税费――所得税

19750500

(3)2008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625万元(10000×25%×2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25万元(500×25%),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88.75万元[(10000×5.55%+10000×2%)×25%],应纳税所得额为10435万元[60000-40000-4095-1500+500+(10000×25%-10000×5.55%-10000×2%)-(20000×20%+20000×25%-40000×5.55%-5000×0×5%-1000×1%-15000×1%-19000×2%)],应交所得税额为2608.75万元(10435×25%),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250万元[(20000×20%+20000×25%)×25%],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为696.25万元[(40000×5.55%+5000×0.5%+1000×1%+15000×1%+19000×2%)×25%],所得税费用为3601.25万元[2608×75-(625+125-2250)+(188.75-696.25)]。

借:所得税费用

36012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50750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26087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00000

(4)2009年: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5万元(100×25%),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75万元(300×25%),应纳税所得额为3325万[30000-20000-2105-1000-100-300-(8000×20%+12000×25%-20000×5×55%-8000×1%-12000×2%)],应交所得税额为831.25万元(3325×25%),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150万元[(8000×20%+12000×25%)×25%],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为357.5万元[(20000×5.55%+8000×1%+12000×2%)×25%],所得税费用为1723.75万元(831.25+25+75+1150-357.5)。

借:所得税费用

17237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5750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8312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00

(5)2010年: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5万元(100×25%),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0万元(200×25%),应纳税所得额为700万元[10000-6000-655-1000-100-200-(10000×20%-10000×5.55%-10000×1%)],应交所得税额为175万元(700×25%),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00万元(10000×20%×25%),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63.75万元[(10000×5.55%+10000×1%)×25%],所得税费用为586.25万元(175+25+50+500-163.75)。

借:所得税费用

5862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6375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1750000

第6篇:递延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内部交易;坏账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并抵消

企业集团内部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从企业集团角度出发,它只是企业内部资金运动,既不会增加企业集团的资产也不会增加负债;个别财务报表计提的坏账准备及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企业集团角度来看,也是不会发生的。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应予以抵消。

一、企业内部交易形成应收、应付款项合并抵消处理原理

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交易,企业双方各自形成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此类交易可以是集团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就形成应收账款的企业一方来说,期末个别财务报表应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计提坏账准备,通常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等几种方法。本文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的探讨。在合并抵消处理时又分为初次合并和连续年度合并两种情况。

1.初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初次合企业财务报表时,就内部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做抵消处理,而不是发生额。从企业集团来看,该笔交易的发生并不引企业集团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变化,由于内部交易发生在年内,年内发生内部交易的企业可能支付了部分货款。因而,在年末合并企业财务报表时,只需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做抵消账务处理。此外,还需对年末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及由此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做抵消账务处理。

2.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连续年度的合并处理中,首先,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做抵消处理;其次,应将上期计提坏账准备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消;再次,就本期个别财务报表坏账准备余额增减变动的金额及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减变动金额予以抵消。

二、发生坏账准备年度的合并抵消处理

本文假设内部交易是同一集团内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如果内部交易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抵消处理业务是一样的。

例1.甲、乙公司是同一集团内的两个子公司,2011年1月初,乙公司从甲公司赊购了价值180万元的商品,并在当年10月份支付80万元货款,年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应收账款余额比法对应收账款计提了5%的坏账准备。(假设甲企业会计政策为年末按照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

三、连续年度的合并抵消处理

连续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账务抵消处理,不仅需要考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的抵销,还要考虑上年度坏账准备及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本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同时本年度坏账准备及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化也需要做相应账务抵消处理。

合并财务报表是以企业集团作为会计主体的,因此,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发生的业务,以及由此业务引起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账户在合并财务报表时都要做抵消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7篇:递延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金融资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084

[中图分类号] F275;F830.5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13- 0152- 02

1 公允价值转换为权益法

基本思路:①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与后续计量,以及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都是采用公允价值,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的公允价值。②由于该金融资产已经消失,该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该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累积公允价值变动也相应转入投资收益。③根据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拟持有期限来决定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 2015年1月,A公司支付1 000万元购入B上市公司5%的股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5年6月底该股份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2015年11月底,A公司又支付5 000万元购入B公司20%的股份,原5%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 300万元。

(1)2015.1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2)2015.6.3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 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 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由于该事项的发生将影响会计利润,应确认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100×2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3)2015.11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3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银行存款 5 000

投资收益 200

2 公允价值转换为成本法

基本思路:①如果追加投资之前双方为独立企业,转换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仍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转换日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也一并转入当期投资收益,转换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必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处理与上文相同。②如果追加投资之前双方属于同一集团,转换后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体现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也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处理与独立企业相同

[例2] 把例1改为2015年11月,A公司又支付18 000万元购入B公司50%的股份,双方合并前均受到C公司控制,合并当天B公司净资产在C公司合并报表中账面价值份额为40 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其他处理与例1相同,追加投资日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000×55%=22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银行存款 18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900

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 000万元,计税基础为1 000+18 000=19 0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 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 000×25%=750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

3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基本思路:①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存在很大差异,在转换时对已出售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②对剩余股权则要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视同从初次投资日就采取权益法,对初次投资日与追加投资日之间发生的业务按照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追溯处理,在调整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③转换后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例3] 2015年1月,甲公司以1 0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80%的股权,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2015年1月至12月,乙公司净资产增加500万元,其中包括当年的净利润4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4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60万元,无其他事项。2016年1月初,甲公司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乙公司40%的股权,改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1)2015.1 初始购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2)2016.1 出售40%股权 借:银行存款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 投资收益 300

(3)剩余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按照权益法其初始投资成本应为1 500×40%=600万元,应进行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 贷: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4)按权益法的要求对乙公司2015年相关业务进行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40%=160 其他综合收益 40×40%=16 其他权益变动 60×40%=24

贷:盈余公积 1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4 其他综合收益 16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4

(5)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00+100+160+16+24=800万元,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300万元,依据上文分析,如果甲公司不准备长期持有该股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25%=75万元。

借:盈余公积 75×10%=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90%=6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主要参考文献

第8篇:递延所得税范文

第一个遗传学研究所是由谈家桢建立。谈家桢(1909年9月15日—2008年11月1日),浙江宁波人,国际遗传学家、中国现代遗传学奠基人。20世纪50年代,他在复旦大学建立了中国第一个遗传学专业、第一个遗传学研究所和第一个生命科学学院。

扩展资料

第一个遗传学研究所是由谈家桢建立。20世纪50年代,他在复旦大学建立了中国第一个遗传学专业、第一个遗传学研究所和第一个生命科学学院,被誉为“中国的摩尔根”。谈家桢从事遗传学研究和教学七十余年,发表了100余篇学术论文。发现瓢虫色斑遗传的“镶嵌显性现象”,被认为是经典遗传学发展的重要补充和现代综合进化理论的关键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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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递延所得税范文

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费用两部分构成,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应对其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应交所得税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相等,其金额可按以下顺序算出:

1.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计入损益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计入损益但按税法不计入应税所得的收入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按会计准则计入损益的收入与按税法规定计入应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按会计准则计入损益的成本费用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其他需要作为纳税调整的因素

2.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加计扣除额±其他调整金额

3.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的基本特点

分析以上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笔者认为其具有如下特点:

1.采用了利润表债务法。新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但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时,采用的却是利润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强调的是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因此,采用以上公式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着眼点应在会计上的损益与税法上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差异,而不论这些差异是永久的或者是暂时的。

2.计算公式中既包含了对永久性差异的认定和调整,也包含对时间性差异的认定和转回。比如企业因取得属免税的持股收益,或因按税法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而调减应税所得,或者因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税所得,都属传统意义的永久性差异,而因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而导致调整应税所得,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应调增应税所得,则属于新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

3.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确认、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下统称递延税款)无直接关联。递延税款确认或转回的原因在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但其着眼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有时甚至不涉及到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的差异。递延税款确认或转回时,与其相对应的是所得税费用,但却是递延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当期所得税费用。

4.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损益时发生额都在借方,不可能在贷方,前已述及。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相等。按税法规定,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应按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应交所得税;为负数时,为可以在以后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但不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因此,当期所得税费用要么为正数(借方),要么为零。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性质和分类

“递延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费用”一样在新准则下都是“所得税费用”科目的明细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是确认、转回递延税款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但“递延所得税费用”作为一个损益项目,不像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时发生额一定在借方,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时发生额有时在借方,有时在贷方,在借方时仍习惯的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而在贷方时则称为所得税收益。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与递延税款及暂时性差异的关系

递延所得税费用,有时也称为递延所得税,但其与递延税款涵义很不相同,不能将递延所得税称为递延税款,因为递延所得税是一个费用项目名称,是动态信息指标,而递延税款是资产或负债项目,是一个静态信息指标。但是,递延所得税的发生却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转回存在直接关系,正常情况下,除将确认或转回递延税款导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事项外,凡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都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在简单会计分录上,递延所得税与递延税款则是相互对应、金额相等。

递延所得税费用与暂时性差异也存在密切关系,凡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除特殊情况外,都源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差异变化或消失,但是,并不是所有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差异变化或消失都会导致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因为递延所得税是相对于递延税款确认和转回而确认的。准则规定,暂时性差异产生后,只有符合确认条件才能确认递延税款,不符合确认条件或者“符合不确认特征”的,则不确认递延税款,也就自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三)递延所得税的合并确认和统一计量

实际操作时,并不是对所属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每一项都进行逐笔认定,更不逐笔确认递延税款和递延所得税,而是采用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统一计量的方法处理。具体步骤为:(1)确定每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2)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定本期末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3)按照准则规定对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4)再根据调整后的暂时性差异合计和预计或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作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应有余额;(5)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余额与账面现有余额的差额,确认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与其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则向按其抵销后的净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甚至还有将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当期所得税费用合并确认和计量的做法。但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范中,仍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费用”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递延所得税确认和计量中的特殊情况

以上“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和统一计量”(3)中提到对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计算的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应包括:

1.对于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符合准则中确认递延税款的条件或符合准则中不确认递延税款特征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应加扣(按150%摊销)的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时虽然存在暂时性差异,因为其发生时既不是企业合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因此符合不确认递延税款的特征,不能确认递延税款,于是递延所得税收益也不予确认,调整时应从暂时性差异合计中剔除。

2.对于很可能在以后一定期限(5年)内获得足够应税所得弥补的亏损额,尽管确认时不存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但准则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因此调整时应将很可能获得弥补的亏损加计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中。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和列报

企业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或差)(指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的净额),确认为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的金额,用公式表示: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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