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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助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我想,这小小的改变中,就蕴涵着老师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教师站在了学生的立场上,改变了自己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则是为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对如何才能强化师德,树立教育新风,每一位教师都有了自己更深刻的体会。下面是我的认识和感受。
我觉得新《义务教育法》是教育春天的到来,它的颁布实施,让我们欣喜地看到义务教育真正做到了本位回归,不再隔着教育的“义务”二字雾里看花,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新《义务教育法》将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助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我想,这小小的改变中,就蕴涵着老师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教师站在了学生的立场上,改变了自己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则是为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通过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可以看出呈现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入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为了解我市义务教育和特色教育现状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的情况,市政协组织部分*州、*市政协委员于8月31日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中学7所,小学8所,幼儿园3所,电大1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职业中专1所,乡办小学1所,私立学校4所,企业办和民办幼儿园23所,并承担了“*区内初中班”的办班任务。
截至20*年3月,市属中小学校在校生人数为21139人(其中小学10818人,初中6237人,高中4084人)。全市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100%,巩固率小学为100%、初中为99.57%,初中毕业率91.94%,高中阶段普及率87.*%。20*年市属学校普通高考汉语学校上线率91.5%,民语言学校78.6%。我市教育系统在职教职工总数为1456人,其中:专任教师1*1人,学历达标率小学为99.6%、初中98.4%、高中69.1%,任职达标率100%。
我市教育部门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推进素质教育。一是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强化常规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二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市属15所中小学校德育达标评估均通过验收;三是新课改实验工作取得的成果较去年又有新的提高;四是加强了学籍管理,完善了中小学生“减负”措施;五是启动了双语教学和民汉合校工作。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学条件得到逐步改善。高级中学扩建工程、区内初中班二期工程、青少年活动中心配套工程、一小教学楼及配套工程等一系列工程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发展得到了加强,建成了*域网和中小学校园网,我市教育教学基础资源平台已初步形成。
教育部门努力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在资金安排、设备购置、师资调整等方面对市区边远薄弱学校予以倾斜和照顾,从整体上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近三年来,共为四中、二小、五小、七小等学校拔付450万元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增加教学设备。
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逐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一费制”和农民工子女就学政策及贫困生“两免”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目前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去借读费75万余元。现有87名中小学代课教师解决了编制、待遇问题,其余人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
我市各中小学校从20*年开始相继开展争创特色学校工作。部分中学开办了英语特色班并聘请外藉教师授课。各中小学开展了英语、文化、艺术、体育和科普等多种活动,如举办“英语角”、“艺术节”、“文化节”、“科技节”、“校园体育节”和“少年军校”等,组织铜管乐队、合唱团、舞蹈队、科技活动小组、航模小组和机器人兴趣小组等,市一小、三小、四小和六小还根据学校的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开设了电子琴班。
二、存在问题
1、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义务教育法中,至今仍有一些做法还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有待逐步纠正,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学校普遍分设“重点班”、“特色班”(变相重点班),并采取各种名目的考试的方式作为对初中生、小学生在分班时的选拔手段,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并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2、区内初中班建设资金投入问题。根据自治区计划,建设资金来源:①自治区投入为2800万元;②州、市财政应投入2520万元,合计为5320万元。目前,区财政资金到位2500万元、州财政资金到位250万元、市财政资金到位500万元,未到位资金为2070万元。
3、市五中、五小两所学校扩建预留用地问题尚未落实。
4、推行人事制度改革问题。教育部门从20*年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由于各项改革政策未能落实到位,造成改革步伐缓慢。
5、天北新区办学问题。根据伊州党发[20*]34号《关于对建设*天北新区若干问题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天北新区产业结构应定位为房地产开发、建筑业、市场、文化教育、旅游等产业为主”。天北新区自成立以来,由于大规模开发住宅小区,人口数量在近几年剧增,而对于涉及教育事业建设发展的政策规定没有及时得到落实,至今未建设学校来承担办学义务,造成大量学生涌入市区各校,加大了我市财政压力,教育设施、教师配备不堪重负。
三、几点建议
1、在全市继续广泛开展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特别应组织各中、小学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的“6.12”会议和“8.28”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贯彻《义务教育法》重要性的认识。
2、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范办学行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全面清理、纠正。严禁初中、小学举办各种收费补习班、特色班或重点班。对已开办的名义上的特色班和变相的重点班应依法及时纠正,切实加快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中、小学生能够公平享受教育资源,办好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议市委、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我市教育系统办学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建议市委、市政府协调自治区、自治州两级财政,对区内初中班建设资金给予及时核拨。并对我市五中和五小两所待扩建学校的教育预留用地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时予以考虑。
犹太人把学习作为终生的使命,重智慧胜于重金钱。犹太民族始终把教育看作宝贵的遗产,对教育的投资是最有远见的投资。犹太民族尤其重视儿童教育,以色列在儿童教育方面研发的教具、教材、课程模式等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一个国家越相信自己的未来。越会重视自己的儿童教育。
以色列政府始终把教育作为立国之本,始终认为支撑国家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人力资源,始终把教育视为以色列社会基本财富和开创未来的关键,是培养人类精英的最佳投资。以色列不断培养出来的大批高质量人才对其持续发展和科技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一项调查显示,全世界人均读书最多的和藏书最多的都是以色列人。教育在以色列是份宝贵遗产。犹太民族素有重视教育的传统美德,犹太民间有句格言:“宁肯少吃一口饭,不缺教育一分钱。”犹太人政治家们更是提出“对教育投资是最有远见的投资”,“没有教育就没有未来”。
在犹太复国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以色列一直从欧洲、非洲、亚洲和世界各国大量移民犹太人,由于新移民在各国接受教育的不同,文化差异很大。以色列鼓励生育的政策,使犹太移民处于生育高峰,人口高速增长,以色列人口由2009年对外公布的700万人口,去年底已达800万。为了使不同文化背景的后裔儿童尽早接受犹太文化,尽快溶入犹太民族的风俗,统一民族的文化,提高其凝聚力,热爱自己的国家,使儿童最早接受犹太统一文化教育显得尤其重要。
二、内阁通过教育法案,
儿童从三岁接受义务教育
2012年1月8日,以色列总理本杰明,内塔尼亚胡在内阁得到多数票,以2l票赞成8票反对通过了对以色列儿童实行义务教育法案。内阁法案规定,以色列儿童自3岁起即可接受免费学前教育。以色列政府强调,这是一项历史性决定。
以色列家园党,现任国防部长埃胡德,巴拉克及其独立派别投反对票,但内塔尼亚胡通过同沙斯党内阁成员达成协议使得该法案得以通过。根据这项法案。政府将不会按原计划从地方政府和重建项目人手,将强制推行全面削减4%内阁预算的计划。
根据以色列《义务教育法》,自1949年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年龄为6岁,自1953年儿童免费教育开始的年龄限制为5岁。此次通过的新法案将自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起,向以色列3岁以上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同时。新法案还将支持设立下午的儿童辅导班,以解决上班的家长为孩子放学后无处安置而带来的苦恼。
新法案通过后,内塔尼亚胡发表讲话称,为以色列3岁以上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法案的通过,是一个改变公众优先的历史性决定。2012年将是以色列政府国家安全和教育年。以色列国防军守护着国家安全,因此我们也同时增加了国防的预算。内政部长埃利,伊沙伊也表示,在不伤害弱势群体权益的前提下,学龄前儿童免费教育法案将会受到广大民众欢迎。
笔者认为,以色列内阁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和地区安全形势下,在国防预算亟待增加的竞争中仍然通过儿童教育法案,不难看出教育在以色列政府和公民心中的战略地位。
三、以色列儿童教育的基本体制
以色列的幼儿大部分上公立幼儿园,即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其他小部分上私立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组织、社会团体、妇女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的幼儿园和托儿所。在管理上,以色列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工合作,由地方兴办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一、《条例》出台意义重大
《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固化了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提高了其权威性。促进教育公平是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是义务教育发展新阶段的重要要求,也是当前社会普遍关切的问题。《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将促进教育公平这一政策固化,实现了政策的法制化,避免了政策的易变性,增强了政策的稳定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坚强后盾,使政策“长出钢牙”。二是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提升了可操作性。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并做了一些原则规定,特别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充实和完善。《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使得《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更接地气,更便于在具体工作中执行。三是系统总结和确认了我省多年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被实践证明为卓有成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如2011年、2012年省政府连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二、《条例》促进均衡发展
为了推动义务教育发展从基本均衡走向优质均衡,《条例》从以下方面加以保障:一是促进办学资源均衡分布。办学资源不均衡,尤其是城区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落后于城镇化进程,是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方面。如一些地方在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过程中,未将增加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统筹纳入规划,新增布点学校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学校规划布局和项目建设不够科学、缺乏前瞻性,有的校舍刚建成不久,就被撤并或者拆除;一些中心城区学校,原来划定红线的教育预留用地,屡被占用并改为商业用地开发,使一些优质校扩容、发展空间受限。多种原因导致城区学校生源爆满,“大班额”现象短期内难以消除,教育教学质量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条例》明确要求:政府科学制订或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布局;新区建设时要同步建设学校;学校搬迁时应当先建后迁,学校撤并时应当先建后撤。二是促进师资均衡。为了进一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队伍结构性矛盾,促进优秀教师流向农村、留在农村,促进县域内教师合理流动机制的完善,促进校际间教师均衡配置格局更加合理,《条例》做出了不少相关规定。一方面,《条例》对促进校际均衡做出如下规定:禁止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要求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标准化建设;构建优质学校对其他学校的辐射带动机制。另一方面,《条例》又对促进师资均衡提出如下要求: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在教师的编制和配备、经费投入、继续教育等方面向农村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学校倾斜;建立健全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制度,改善校际间教师学科、职称、年龄结构,缩小县域内城乡间师资配备差距,制订措施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任教,且明确要求“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或者支教的经历”。
三、《条例》保障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