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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第二条:学校自行组织引进的社会实体,以有偿方式直接参与学校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采购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活动的执行部门。在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领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制定和编写《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及办法;
(四)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负责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合同的起草及签约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开和邀请方式招标以外的其它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和学校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六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权限,按照《××××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计划采购金额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计划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120万元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采购程序与要求确定供应商。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下列事项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科工委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后勤服务项目;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进入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活动,其相关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接受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投标单位。 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中投标单位少于三家,可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标单位。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上报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上报经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评标、定标专家应在学校有关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监察处为学校评标、定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如排序第一的预中标单位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则应按排序顺延审查下一个预中标单位,直至定标为止。
第十四条: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活动,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一)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采购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与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有对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由各级预算单位委托区招标投标中心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协议供货);
(5)多功能一体机(协议供货);
(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协议供货);
(7)挂壁式、立式空调器(协议供货);
(8)中央空调设备;
(9)电梯;
(10)锅炉;
(11)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2)药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建设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5)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工程。
(注:以上项目均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中介机构监理、审价)
3.服务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票据、证照、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印刷或制作(定点采购);
(2)国内(国际)公务考察(定点采购);
(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建、市政、绿化、水利项目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出让评估及房屋交易征税估价及其他专业咨询(定点采购);
(4)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定点采购);
(5)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7)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容、环卫、绿化养护等服务;
(8)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及其他专业咨询;
(9)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或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项目;
(二)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由一级预算单位(采购人)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进行归并并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采购,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形式均需进入区招投标中心采购平台按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操作,实施进场公开运作(如需委托机构的,采购活动前必须依法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批量超过30万元的办公、教学用家具及办公用品;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7)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按纳入《目录》的采购项目和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达到以下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单位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注:预算资金未达限额标准下限的项目均为非政府采购项目)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3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20万元的医疗设备;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工程项目;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上述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基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关于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中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的意见》的精神,区招标投标中心为本区设立的法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本区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活动,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项或接受采购人联系,办理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事项和单位组织的分散采购事项。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区招标投标中心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改变采购形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三)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与单位的分散采购,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操作。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由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由区招投标中心进行业务咨询并提供服务、确认后,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预算资金。
区财政局、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依法履行对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和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关键词:零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性;内部控制
引言
近些年来,国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培养应用型合格人才,对高职院校办学加大了投资力度,促进了高职院校的发展。在政策的扶持下,高职院校得到了更多建设资金,在教学设备、仪器、办公设施等方面的物资采购日益增多。尽管高职院校按照《政府采购法》来执行物资采购,但是在部分零星物资采购的过程中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零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不够,制约了采购来的设备物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也容易产生廉政风险[1]。高职院校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零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提高采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1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的特点与方式分析
1.1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的概念
高职院校零星物资的采购是指国家创办的高职院校为满足学校教学、管理等工作需求,依据一定的程序开展对教学、实验、实习和办公等过程中一些耗材、设施、维修等零星物资和服务的购买,其单次采购的总费用一般不高于10万元。这种采购的主体是高职院校,采购的内容是高职院校办学或者办公所需设备物资以及相关服务等。除了设备设施的采购外,高职院校中的一些服务项目(如物资的报废处理、设备的搬迁、咨询服务等)也属于零星物资采购的范畴[2]。
1.2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的特点
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虽然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但是与一般的政府采购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1)单次采购的物资价值小。高职院校采购的零星物资大都是价值不大,单次采购一般在10万元以下,有的采购甚至只有一、两万元或甚至几千元。这就容易造成投标方的投标兴趣不大,特别是在设备及维修工程上,参加采购的企业不多,有时还会造成公开招标的失败。(2)高职院校的零星物资采购计划性不强。虽然高职院校资金使用大都纳入了地方的财政预算,其物质采购的资金需要在年度预算中体现,但是由于零星物资采购大都是一些临时性和突发性的物资需求,难以在前一年制定下一年度预算时加以准确确定[3],这就容易造成年度预算中很难完全体现出零星的物资需求,也就不好科学地安排零星物资的采购计划,使得其采购的计划性不强。
1.3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的方式
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由于其单次采购的价值较小,往往达不到《政府采购法》及地方采购规定中公开招标的标准;同时,它又需要利用国家资金,因此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方法一般是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其中单一来源采购是在只有一家供应商的情况下高职院校才选用的零星物资采购方式[4]。
2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的合同管理
高职院校的零星物资虽然单次采购的价值不高,但是长期累计的数量较多,其最终形成的价值也是可观的。例如,一个部门的打印机所使用的打印纸虽然不多,但是全校各个院系和部门一年累计使用的打印纸就非常多了,累计价值也较大。为了对这些零星物资加强管理,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职院校的制度,对这些零星物资采购的立项、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合同的订立及归口管理、合同履行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5],以保证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确保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2.2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性欠缺及原因分析
从我国高职院校开展零星物资采购的实践来看,采购合同管理在整体上欠缺规范性(如表1所示)。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缺乏规范性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重视度不够,缺少对合同的统一管理。由于零星物资单次采购的价值小、计划性不强,造成了人们对其重视程度不足,认为能够买来使用即可,忽视对其规范性管理。在实际操作中,缺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也未对零星物资采购合同进行统一的分类和连续编号管理。(2)零星物资采购制度不够完善。高职院校简单地遵循一般的《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开展零星物资的采购工作,往往造成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难题[6]。如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单次采购的合同价值太小,供货商往往不愿意参与公开投标。(3)对采购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缺乏管理。高职院校缺少对零星物资采购的立项论证,工作准备不足,对采购的必要性以及相关采购的内容、物资的技术规格参数等研究不透彻,合同要求不明确。(4)采购合同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高职院校采购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对零星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机制不规范,管理职责不清,合同风险控制不力,对合同的审核存在漏洞。对于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未经组织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3加强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性的对策研究
高职院校零星物资的采购合同管理不仅关系到采购物资的有效使用,以及院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而且也是高职院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校风、党风建设,应该从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来认识高职院校零星物资采购的合同管理,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来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3.1高职院校要从全校廉政建设的高度来认识零星物资采购的合同管理工作
高职院校应加强领导,明确零星物资采购管理的归口部门。为了便于实施统一管理,可由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来统一负责零星物资的采购工作。
3.2建立与完善零星物资采购的合同管理制度
从零星物资采购的立项、技术论证和采购过程管理以及合同验收、物资使用等各个环节完善制度建设,听取各院系、部门、社会采购管理部门和供货商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集思广益,对不适合高职院校实际情况的采购与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修改,使得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能够适用于高职院校的零星物资采购。明确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各部门、院系提前做好各项零星物资的采购计划,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
3.3采购主管部门须强化零星物资采购的合同管理工作
由高职院校的零星物资采购主管部门统一零星物资的采购公告,实施统一公开招标,以避免各院系单独采购零星物资因合同价值过低,供货商投标意愿不强的弊端。主动与供货商沟通交流,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根据情况规范使用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以及询价等方式,尽量避免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7]。
3.4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零星物资采购的监督检查力度
高职院校的纪委、监察部门以及效能建设管理部门都是零星物资采购合同的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内部控制职责,加强采购立项、招投标、验收等环节的合同监管工作[8]。在重要和价值较高的零星物资采购中,监察部门或者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要牵头组织采购部门、国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邀请相关专家共同提前审核招标文件与评分办法,防止采购中出现违法肢解、规避招标以及评分歧视等行为。同时,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零星物资招投标和进场验收环节的监督,发现采购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采购物资不符合合同条款,要立即指出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以确保零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3.5合同的归口管理
各高职院校的专业与发展历史不同,管理机制也不一致,所设立的部门也不相同,这使得对零星物资采购的合同管理部门也有差异性。有的学校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零星物资采购合同,有的学校由校长办公室管理,也有的院校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管理。为便于统一归口管理,可设立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来负责校零星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同时采购申请部门要负责合同的执行情况管理,组织对物资进校后的检查和验收,并邀请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共同参与,各部门均同意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付款。
4结语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产品清单及友情链接1.产品清单及价格(此表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可附后)设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型号 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总价格(大写)
2.友情链接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 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合同总金额 %的余款即 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1.交货时间: (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设备后,乙方应在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发区监察审计部门,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共同监督下及时验收,验收时可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评标样本的设备或产品拒绝接收;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5.甲方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时应给予协助和协调各方关系,乙方应及时提出需要甲方协助和协调的内容,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
五,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甲方(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方代表(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89〕第31号令)结合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89〕商日联字第156号)的精神,经市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商议,现将具体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网点的设置
劳动防护用品的零售网点的设置可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专业商店。这类专店可以经营特种和一般性劳动防护用品;二是专业柜台。这类专柜仅限经营一般性劳动防护用品(目录附后)。
劳动防护用品的批发业务由市一商局指定的国营商业批发企业负责统筹安排。
二、经营网点的布局
本着既方便购买,又有利于控制集团消费,便于管理的原则,城近郊区的经营网点以国营商业为主,远郊区县城镇的经营网点以供销社为主。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可以自销本厂的自产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设立的自产产品零售门市部,应纳入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管理范围。
三、为解决这次未批准经营防护用品单位的库存问题,市政府〔89〕31号令第八条,推迟到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处理不完的商品由企业自己负责解决。
四、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按市税务局〔89〕市税征字第978号通知规定执行。
远郊区县城镇以下,供销社系统需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零售网点,只限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其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和领取由各远郊区县供销社负责办理,由市一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五、使用单位需要到外地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经市一商局、市劳动局批准,到劳动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购买。
一般性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1.布制圆顶帽
2.布制女工帽
3.布制大夫帽
4.布制护士帽
5.布制炊事帽
6.布制遮阳帽
7.纱布口罩
8.风镜
9.各种面料防肮脏工作服
10.各种面料防绞碾工作服
11.各种面料防磨损工作服
12.各种面料防磨损背带裤
13.各种面料防绞碾背带裤
14.各种面料防肮脏背带裤
16.各种面料防污染大衣
17.各种面料防尘、防污染反穿衣
18.防菌卫生工作服
19.各种面料防菌卫生反穿衣
20.防菌卫生大褂
21.各种面料围裙
22.各种面料套袖
23.垫肩
24.披肩布
25.各种面料棉工作服
26.各种面料棉长大衣
27.各种面料棉短大衣
28.各种面料皮长大衣
29.各种面料皮短大衣
30.各种面料皮工作服
31.各种面料皮背心
32.各种面料棉背心
33.各种面料皮马裤
34.各种面料皮套裤
35.各种面料人造毛皮工作服
36.各种面料人造毛皮大衣
37.各种面料人造毛皮短大衣
38.绒衣裤
39.布五指手套
40.线手套
41.防寒棉手套
42.各种面料毛皮防寒手套
43.纺织女工鞋
44.护士鞋
45.皮鞋盖
46.帆布鞋盖
47.布绑腿
48.电工工具袋
49.木工工具袋
50.瓦工工具袋
51.单胶长雨衣
52.男轻便鞋
53.女轻便鞋
54.彩色轻便鞋
55.一般布胶鞋
56.毛巾
57.肥皂(含洗衣粉)
北京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业管理办公室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网上办公用品超市(以下简称网上超市),是指*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省驻威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按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选购商品和服务的网上场所。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网上超市的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的定点供应商及其供应的商品和服务,全部纳入网上超市管理。
第三条鼓励公平竞争,对网上超市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商品价格相对优惠。
(一)根据采购人的需求依法采购补充网上超市商品。
(二)合同期内,定点供应商必须对商品价格及时作出调整,并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书面申请,保证价格相对优惠;合同期满,定点供应商可以书面申请退出网上超市;没有书面申请的,将继续履行原有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执行相关的管理规定。
(三)对网上超市中的商品,准许其他供应商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竞价;竞价获准入市后,原有供应商自动退市。
(四)网上超市商品因为功能配置升级换代的,在供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供应商可以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交书面更替商品申请,更替网上超市原有商品。
第四条网上超市商品公开竞价要求和程序:
(一)竞价供应商必须具备《*市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竞价时须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持有《*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的供应商不需提供资格证明;
(二)竞价范围只限于网上超市商品,不接受超越范围的商品报价;
(三)竞价供应商必须制作纸质报价文件,于每周二(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0:00邮寄或送达市政府采购办;
(四)竞价供应商必须将报价文件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并在封签处粘贴封条,密封后加盖公章;装报价文件的信袋上应当写明:
1、报价人名称:××××××
2、采购项目名称:网上超市竞价
3、竞价商品数量:×××
4、注明“评审时由采购机构启封”字样。
(五)报价文件应当包括原商品名称、型号、技术规格、成交价格、供应商名称和竞价商品名称、型号、技术规格、报价、服务承诺等,加盖竞价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六)政府采购机构在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将当天收到的报价文件集中拆封进行价格比较选择,确定提供最优惠商品价格的供应商及其商品,并于次日登录*政府采购网;在满足功能配置要求的前提下,报价相同的,先送达报价文件的供应商成交;
(七)竞价成功的供应商成为定点供应商,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纳入网上超市管理,其服务承诺不得低于原供应商的服务承诺;
(八)未持有《*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的竞价成功供应商,需交纳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投递报价文件的同时,必须按照竞价商品数量向政府采购机构交纳服务费,一个100元,一次性报价超过5个规格型号的交纳500元服务费。
第六条与网上超市的商品价格相比,降价必须达到以下幅度,供应商可以进行竞价;否则,竞价无效:
(一)单价在100元以下(含100元)降价幅度在5%以上;
(二)单价在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含1000元)降价4%或以上;
(三)单价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含5000元)降价3%或以上;
(四)单价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降价2%或以上;
(五)单价在10000元以上降价1%或以上。
第七条网上超市供应商分立、合并或注销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办。
第八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网上超市:
(一)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约定的;
(三)商品停产或价格上涨的;
(四)未适时调整商品价格,被竞价退市的。
第(三)款是指网上超市的商品出现生产停产或行业涨价情形的,供应商应提供生产厂商或总经销商(或一级商)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经批准的。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竞价成功或退出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及其商品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不接受供应商对该公示商品的报价及定点供应商对该公示商品进行的价格调整。
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政府采购活动,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提供虚假证明,退出超市的;
(二)合同期内,提供非本企业中标的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三)因为商品质量或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四)以无商品货源为由不予提供商品,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五)退出网上超市后不履行应当承担的售后服务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退出网上超市的。
第十一条供应商采取恶意竞争或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价成功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政府采购活动;已经进入网上超市的,退出网上超市。
供应商分立、合并或注销被批准,不按时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办的,退出网上超市,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关键词] 公立医院;经济管理;方法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091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13- 0164- 03
1 加强公立医院经济管理的组织建设,保障各项经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公立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牵涉面广,仅依靠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是不够的。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经济管理工作。建议医院应建立经济管理的三级管理网络,明确相应职责,即:领导组组长、领导组、经济管理办公室。领导组组长应由院长担任,作为医院经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对医院各项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对经济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领导组成员中应包括院级领导、财务审计部门、采购部门、纪检监察、总务后勤、设备管理、医护管理部门等。其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会议,梳理医院各项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指导经济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各项经济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认真执行,对医院经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及时优化、改进各项经济管理流程。经济管理办公室一般应设在财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根据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医院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内部控制等各项经济管理具体工作。
2 强化医院经济管理各方面的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管理工作氛围
各项经济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医院管理干部及职工熟知程度如何,管理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成败。公立医院经济管理的相关制度一般包括: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医院预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控制制度、重大经济活动集体决策制度、采购管理流程、绩效分配制度、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管理规定、资金支付流程管理规定、财务报销规定、各项费用控制规定等,涵盖了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公立医院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一要梳理优化各项经济管理业务工作流程;二要补充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重大经济活动要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三要将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手册,印发至相关科室及全院管理干部,以供学习执行;四要明确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科室部门,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权责,进而使制度的执行落实到实处。
3 公立医院各项经济活动管理的方法措施
3.1 医院预算管理
医院的财务部门应根据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每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及物资设备采购预算;对按照程序上报批复的预算及时进行指标分解、具体落实各科室部门的预算管理任务,下达科室二级预算管理指标;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医院各项收支和物资采购,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对超出预算的各项收支,严格管控并按规范程序办理各项预算的追加、调整;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将结果汇报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
作为医院管理层面,应定期召开预算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同时应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的应用,应将各科室预算执行的考核结果与综合目标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对医院各项经济活动的约束。
3.2 医院财务收支管理
医院应明确各项收支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科室及部门私自截留收入不入账;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和大额现金发放管理;通过加强内涵管理,进一步优化医院收入支出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
作为具体负责医院收支管理的部门,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医院的各项收支活动真实、合法、完整。其中,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省市医疗收费制定的公立医院医疗收费项目、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医院医疗收费体系,依法组织各项医疗收入,做到不多收、不漏收,确保医院收入的完整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医院财务部门应设置票据专管员,加强各类财务票据的购买、使用、核销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医保管理部门加强对各项医疗应收款项的催收回笼工作;完善退费管理制度,加强退费审核;建立健全医院各项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各项支出事项。医院费用结算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费用收取及入出院手续工作;完善病人各项费用结算资料;建立患者费用复核制度,减少收费差错;收费员每天必须出具日报表并及时上交财务审核,严禁截留挪用,强化对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医疗欠费病人的管理,减少坏账。医疗质量管理控制部门及医保管理部门应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应用及单病种付费管理,加强病人次均费用控制;进一步优化医院业务收入结构,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及耗材比例。医院人事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定员定岗管理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绩效考评方案,在保证医院各项经济工作运转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人员数量,提高医务人员薪资待遇,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3.3 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管理
医院应成立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成本管理机构和岗位;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考核制度,定期召开成本专题会议;强化全员的成本控制意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效防止资源浪费;引进医院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开展成本管理工作,并将成本控制结果纳入科室绩效考评体系;积极推进保安、保洁、洗涤、食堂、停车等后勤服务社会化。
医院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方法与流程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工作,在以科室、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项目成本与病种成本核算;定期对核算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医院医务护理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科室成本意识;在保证各项医疗活动正常运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控制人员数量;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高质耗材使用,减少卫生材料消耗,控制药品费用。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开展后勤服务社会化模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后勤社会化签约服务;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控制能源消耗,推动节约型医院的建设。基建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备、工程、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4 医院国有资产管理
医院应按规定要求设置资产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规范房屋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加强负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控制医院建设标准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医院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出库、调拨、处置等环节管理。医院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货币资金核查;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严格执行负债审批制度。医院采购管理部门在保证临床安全使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存货库存定额,加快资金周转;加强库存物资盘点、效期的管理,对高值耗材实行条形码追溯。医院基建及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建项目的管理、议事决策与审核机制,健全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及超过一定金额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决算审计。
3.5 医院采购业务及合同管理
医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发展和需求编制每年的物资设备采购计划;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落实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制度和备案交易制度,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按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医院应严格按照院部物资采购流程规定进行采购;进一步强化财务部门、纪检及审计部门对采购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应组织法律、技术、财务专家参与谈判。
医院财务部门在汇总相关部门专项采购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全院物资设备采购专项预算并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医院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药品耗材必须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运行,禁止平台外交易;应遵循政府采购规定及院部采购物资流程进行各项物资的采购;进一步完善各项物资的采购计划、验收入库、领用审批等环节管理;对计划外的采购业务,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追加预算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院的所有合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各科室签订的合同均应由院办进行统计、分类、归档,实行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医院审计部门重大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应进行专项审计。
3.6 医院绩效考核与分配机制建设
医院应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实际,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考核与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各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通过科学制定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和设立专项绩效考核资金,建立规范诊疗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
医院人事财务部门要结合医院经济运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分配方案和专项绩效考核奖励方案,要重点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风险程度、成本控制、预算管理、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应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各科室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方案;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方案挂钩。
为更加完善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74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将县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作为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制定本县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2、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
4、负责从事辖区内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登记备案、业务监管和业绩考核;
5、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工作;
6、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7、负责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管理备案;
8、建立和管理采购专家库和监委库;
9、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10、负责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管;
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采购办备案、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对零星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二、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1、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和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认真通过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办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政府采购项目需按流程进行申报,采购办审核其资金来源和预算、核准采购方式后实施。
2、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零星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同时,采购单位也可以自行选择供应商,但要接受采购办的全程监督,并确保采购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均要优于协议供货商品。凡政府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具体程序分别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办法》(望政办发[]11号)执行。因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需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且通过组长审签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3、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的评标办法。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规格及技术要求复杂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性价比法;工程(含绿化、土建、装修装饰)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
4、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政府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应在实施前及时送采购办审查备案。
5、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主体。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供应商开具的有效发票,办理政府采购验收单,由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财务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采购办审核盖章,作为资金支付凭证。
6、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采购人不得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款项。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单经采购办审核后,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进行货款支付;尚未纳入的项目,采购人在项目申报时应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结算时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货款。
7、政府采购资料实行归档管理。采购人、采购机构和采购办应由专人负责,将所有采购文件归档妥善保存15年。
三、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1、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根据财政部19号令的规定执行信息公告制度,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公布媒体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在县公众信息网公开。
2、规范采购单位行为。为确保信息公开和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各采购单位应提前一个月进行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不得与政府采购机构串通作弊,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与招标结果不相符的合同。
3、建立监察员库。监察员从本级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选取产生。采购单位纪检监察员与采购办、监察局为项目常设监委。凡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次开标前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员的监督下随机从监察员库中抽取一人,共同组成项目监委,负责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
4、加强专家评委库的规范管理。及时更新、扩充专家库,并分类建立详细档案,确保专家库的使用需要。抽取评审专家时,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到采购办抽取,并接受项目监委的现场监督。
5、对中标供应商的销售及服务建立跟踪调查反馈机制。对违背诚信、态度恶劣、不按合同履行供货及售后服务承诺,甚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且屡教不改的供应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6、对定点服务单位实行有效监管。扩大车辆定点维修厂家范围,将4S店引入维修定点厂家,同时将维修更换的旧件回收至采购办统一报废处理,减少监管漏洞。对汽车定点加油实行跟踪反馈制度。不定期对各类政府采购定点服务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对服务质量不合格、销售或服务价格超标等严重影响政府采购信誉的单位提出警告,并予以通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终止定点服务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
7、对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对政府采购机构违反规定操作,引起投诉,导致采购活动无效,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办除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外,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直至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