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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分析师报告; 投资者决策; 建议
一、引言
2010年3月,证监会通知规定:“各证券公司在发表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市场走势等意见,应审慎发表具体证券品种的分析意见,不得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消息,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2011年1月1日,证监会的《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开始正式实施。这个规定首次针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并要求证券分析师(Security Analyst)要谨言慎行,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相关规定来发表具体评论意见和撰写研究报告,努力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规定后,国内证券市场掀起了轩然大波,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将面临重大挑战。证券分析报告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是什么?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决策?一时间,上述疑问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证券分析师行业迅速兴起,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不断增大。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中,证券分析师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他们依靠自身专业知识通过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缓解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整个市场的信息获取成本,使资本市场更有效率。然而,基于信息有用性的假设,投资者在作出投资选择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参考证券分析师的投资意见或建议,证券分析师基于宏观经济、行业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所撰写的证券分析师报告更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因此,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预测报告无疑会影响投资者作出决策选择,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本文期望在系统梳理该领域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证券分析师研究方面的相关理论,更多地关注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行为决策,构建证券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影响的机制框架。另外,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市场制度背景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本文还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为分析师行业的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提供政策建议。
二、证券分析师报告研究综述
国外对于证券分析师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当代金融学研究中最活跃的一个分支。纵观国内外的研究,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有关分析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而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有很多方面需要加以完善,归纳起来国内外的研究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分析师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其最重要的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的盈余进行预测,因此许多学者从分析师的预测方面展开研究。Terence Lim(2001)研究了分析师理性与预测偏差之间的关系,建立了一个二次损失效用方程来对公司盈余预测进行建模研究。Amhed,Forbes(2004)在采用Keane,Runkle(1998)的基础之上检验了他们在建模策略中的潜在假设,并检测了分析师盈余预测是否具有理性。Jeffery,Reuven(2003)对大量相互矛盾的分析师盈余预测属性做出了更深层次的解释,认为许多异常和相互冲突的分析师盈余预测研究结果是因为研究者没有考虑到正确的分析师预测误差属性。
其次,对于投资者来说,分析师所提供的预测报告是有一定信息含量的,许多学者围绕证券分析师预测的投资价值和投资策略展开研究。Bjerring,Lakonisho和Vermaelen(1983)研究了加拿大证券分析师的表现,认为由证券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回报率在扣除交易成本后仍高于整体市场回报。Womack(1996)的研究指出,证券分析师所推荐的股票在其报告后有显著的价格运动,其中推荐卖出的股票比推荐买入的股票的价格运动更为明显。林翔(2001)通过对我国证券分析师的实证研究发现其报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且认为我国证券分析师拥有一定的私有信息。朱宝宪和王怡凯(2001)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媒体荐股建议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短线投资建议推荐的股票组合收益要高于投资基金的收益。
最后,分析师的预测报告还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Givoly,Lakonishok (1979);Penman(1980);Waymire(1984)认为,作为能在市场上获得的公开信息,分析师的报告可以用来预测一家企业未来的成长能力,可以减少投资者和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研究表明投资者对于分析师预测有显著反映,说明投资者认为分析师预测有利于自身做出决策,会将分析师报告视为比较有价值的重要信息。Lin,McNichols(1998);Michaely,Womack(1999);D-echow,Hutton,Sloan(2000)指出,分析师报告可能会对投资者有负面作用,因为他们制作报告的潜在动机可能是为了取得佣金或投行业务,因此分析报告会存在偏差,甚至过分乐观。另外,投资者在使用分析师预测报告时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Krishnan and Booker(2002)研究了投资者基于分析师荐股报告做出短期决策的影响因素,发现只要荐股报告存在,就可以减少投资者过早卖出可获收益股的几率,在此基础上,可靠的报告可以同时降低过早卖出和过久持有的几率。Chen,Francis和Jiang(2005)的研究表明,如果证券分析师的报告相比以前更准确、更频繁时,投资者就会更重视分析师的季度预测,而不是自身已形成的观念。Ajinkya,Gift(1984)认为,投资者在参考分析师报告的同时会关注分析师相关信息的背后动机。因为出于一些动机,分析师报告会存在一定偏差。Kelley,Michaela(1980)提出归因理论,即个体在理解某一行为时,一般都会探求该行为发生的原因。并且个人对这一行为做出反应时,之前的理解会发挥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可以解释投资者如何根据自身对分析师动机的期望来对分析报告做出反应。Weiner(1985)指出,由于负面或预料之外的消息更容易产生归因效应,人们更倾向于对这些消息进行思考。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不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在分析师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现有研究并没有从心理学和行为学的角度来研究分析师预测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以及两者的交互作用(Interaction),因此,本文正是沿着上述思路展开的。我们期望所得成果能进一步拓展本领域的研究,为我国构建有效的资本市场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分析师报告影响投资决策的机制分析:一个扩展的框架
总体上本文在研究不同类型的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在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后,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如图1所示)。
(一)研究分析师预测的公布形式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针对分析师预测的公布形式首先要区分不同的类型,并从中找出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布形式。比如,在互联网及其发达的当今社会,很多信息都会以网络链接的形式来或者进行传递。然而,心理研究表明,信息的独特性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回想信息并影响其作出决策(Hyde和Jenkins,1969;Clements和Wolfe,1997)。因此,基于上述背景,我们假设在资本市场中分析师预测可以选择是否以超链接(Hyperlink)(不同的文件组合在一个界面的超链接)的形式来进行,即分析师的预测报告是否以一个文件界面来向市场传递信息。我们的研究期望探寻这种不同文件的独特性即超链接的产生是否会混淆投资者的决策的选择(Wright,1991;Mathew,1997)。也就是说,分析师公布预测的形式不同是否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过程是如何产生的。
(二)研究分析师预测的公布时间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一般来说,企业年报公布的时间是重要的时间点,即存在所谓的“盈余公告效应”。盈余公告效应是指股票价格在盈余公告之后受公告内容影响,收入预期误差为正的股票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走高,为负的股票则是持续走低。或者说,它指的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财务数据的公布能够导致股价产生长期的、持续的、方向一致的漂移,这个现象最初由Ball和Brown提出,此后的学者(Rendleman,etc,1982;Foster,etc,1984;Bernard,etc,1989)以不同的方式验证了盈余公告效应的存在。因此,盈余公告效应表明了财务数据的公布对股价的影响。对分析师来说,其在年报公布前的分析师预测与年报后相比,影响可能不同。年报的公布时点是一个重要时间点,即同样的分析师预测在年报公布前后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是不同的。
(三)研究分析师预测的信息含量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分析师预测的信息含量可以以不同的标准来衡量,如是否包括分析师盈余预测或股票评级、私人信息所占的比重以及分析师的声誉等等。在实践中,投资者也许会认为包括了分析师盈余预测或股票评级的预测信息会更加可靠,从而提高分析师预测的可信度。同时,投资者也有可能对包含有更多私人信息的分析师预测更感兴趣,认为这种预测报告更有价值。另外,那些声誉好的分析师更能够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即存在所谓的“金牌分析师”效应。
(四)研究分析师预测公布的情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分析师预测公布时的情景在宏观上是指处于牛市还是熊市,而在微观上是指股票处于上升趋势还是下降趋势。也许相同的股票评级或盈余预测在不同的情景下,投资者会有不同的决策。
四、建议和结论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和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投资者在交易的过程中也会越来越多地关注证券分析师的建议和意见,这就要求理论界对“证券分析师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为投资者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从理论上来说:1.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证券市场制度背景,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环境,使得研究对于我国投资者更具实际意义,必将丰富与完善证券分析师相关理论研究;2.填补国内证券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影响的理论空白,不同于之前国内的研究将着眼点放在证券分析师一方,而更多的关注投资者在此过程中的行为决策,进一步为我国这一研究领域作出贡献。从实践上来看:1.为投资者提供更加详尽的理论分析报告,有利于其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更加理性的对待证券分析师报告,从而作出最佳的投资决策;2.平衡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的关系,使得证券分析师在制定报告的同时能够从投资者的实际角度出发,设身处地得考虑到该报告对于投资者最后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有助于提升证券分析师的工作绩效;3.为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监管法律制度及条例提出理论依据,研究将从投资者实际决策的角度出发,使得监管机构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投资者对于证券分析师报告的影响过程,从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中国证券市场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鉴于本文是在我国特殊的证券市场制度背景下展开的,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环境,使得本文对于我国投资者更具实际意义,因此建议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更加理性地对待证券分析师报告,相关研究成果也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最佳的投资决策。同时,应该平衡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的关系,使得证券分析师在制定报告的同时能够从投资者的实际角度出发,设身处地地考虑到该报告对于投资者最后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有助于提升证券分析师的工作绩效。另外,本文还从投资者实际决策的角度出发,期望监管机构能够更加全面了解证券分析师预测报告对于投资者的影响过程,从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证券市场并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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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elley,H.&Michaela,J.L.Attribution theory and research[J].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1980(31):45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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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高职高专;证券投资;实验课;应用性
中图分类号:G4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4-0054-02
证券投资课是一门涉及知识面广、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高职高专证券投资专业培养的毕业生大多数要从事具体的证券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操作,因此我们在证券投资课教学中要改变以往以理论知识介绍为主的教学观念,加大证券投资实验课的教学。结合我们多年来对证券投资课的教学实践和毕业学生的信息反馈,就如何加强高职高专的证券投资实验课教学谈几点意见。
一、对高职高专证券投资实验课的设置要求
目前对证券投资实验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上,通过实验来完成书本知识向实际操作的转化,实验的重点在理解和掌握各种分析技术;另一种则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上。实验就是给学生一定的虚拟资金,让其模拟操作,重点在于各种技术的综合应用上。不同层次的院校、不同专业培养学生的目标不同,开设课程的目的不同,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在证券投资实验课的设置和要求上也要有所区别。
(一)对高职高专证券投资专业学生实验课的设置要求
根据高职高专培养学生应用性和操作能力的要求,证券投资专业的毕业生在证券投资行业中,大多数人从事的是具体的前台业务操作和操盘手,这就要求证券投资专业的学生要能够对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都有一个透彻的理解和对证券市场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及操作能力。高职高专证券投资专业的学生实验课的目的应放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上,要对投资分析的各个方面有更深刻的理解,能熟练掌握证券投资分析的有关知识和各种技术。因此,证券投资专业的学生要加大实验课的比重,应占到整个课程设置的一半或更高一点。在实验内容上要尽可能的全面,要包括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各个环节中的业务操作。针对不同的实验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
在发行、上市环节的实验中,采用分组写报告的形式更为合适。根据我国现行的保荐人发行制度,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由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推荐发行。这一业务是有保荐资格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投资专业的同学有必要对这一制度有深刻的了解。但根据实际情况,学生很难有机会参与某一公司真正的发行上市工作。我们采用分组写报告的形式,按照证券发行上市的实际要求,让学生充当保荐人或让小组充当保荐机构进行实践。在实践中老师可以选一个或几个已上市的公司让学生去推荐。这样做的好处是学生容易在相关媒体上找到这些公司的有关材料,老师在评价中也容易掌握。
在交易实验环节中,采用在实验室进行现场操作和写实验报告的形式更为合适。笔者认为证券投资交易实验的重点应放在掌握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技术上,技术分析可以采用在实验室实验的方式,基本分析则可以采用写报告的形式。
在技术分析实验中要注重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的介绍与掌握,这对学生能够进入到正常的交易和分析过程至关重要。在该实验过程中,首先由实验老师对投资分析软件的使用和操作进行讲解,然后由专业课老师根据教材,配合交易软件,结合实时行情,对交易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指标进行讲解,这包括如何进入系统、如何看大势、大势的信息组成、个股交易信息的读取等。然后安排一定的时间,给学生一定的虚拟资金,由学生自主地操作软件和熟悉一些基本交易信息。即要求学生利用实验室的模拟交易软件,在指导老师的辅导下了解证券交易行情显示的各项指标,对证券交易产生一个较为感性的认识并提高学生学习证券知识的兴趣。
基本分析技术的实验可以采用写报告的形式。基本分析的实验在以往的实验中,往往是被忽视的部分,其原因在于该部分的分析过程比较复杂,收集历史数据相对比较困难,需要相应财务、统计分析技术和对大量社会信息的鉴别能力才能完成这部分的实验。但笔者认为,该部分的实验对学生来说,是同样重要的。主要是因为:第一,通过基本分析的实验可以让学生全面了解证券投资的过程,加深学生对“基本分析可以告诉你买什么,技术分析可以告诉你何时买”的理解。第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也不会处于无事可做的局面。如果不重视基本分析的实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一方面无法在基本分析技术上得到锻炼,另一方面,学生往往会流于形式或被动盯盘,时间长了就会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中。而通过基本分析技术的实验,可以让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有目的、有步骤、有内容地完成实验任务。第三,通过该部分的实验,有助于提高学生应用各种理论知识的能力。因为证券投资分析涉及宏观到微观经济的各个方面,因此,证券投资分析实验实际上是对学生在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知识的一个综合应用和考察,对于促进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分析过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证券投资专业的学生通过这种比较细致的与现实证券投资同步的实验教学,就可以使自己的投资理念由低级的、盲目的感性阶段上升到高级的、有计划的理性阶段。学生在实验当中既可以充当中介人,又可以充当投资人,全面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和操作技巧,并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在参加工作后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二)对非证券专业的学生实验课的设置要求
非证券专业的学生在进行证券投资实验以前,除了个别同学外,大多数同学对证券投资的实际操作知之甚少,对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也往往只停留在书本层面上,所以,一旦让其在实验之初,就直接进入模拟投资分析过程中,学生大多不能顺利地进行实验,甚至有同学连基本的交易信息都无法看懂,并不能有效地达到实验的目的。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初次接触到证券投资的非证券专业的学生来说,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综合应用的艺术问题,而应该是技术问题,即通过证券投资实验熟悉和掌握一些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因此在证券投资实验中,实验的重点应放在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上,通过实验来完成书本知识向实际操作的转化。实验的重点在理解和掌握各种分析技术,包括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技术分析及对投资分析软件使用的具体操作上,而不用像证券专业的学生那样,对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实验。
二、改革证券投资课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以适应加强证券投资实验课的要求
高职高专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宗旨,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应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实验及实践教学是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环节,培养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的能力,培养学生在实践中自学并不断补充提高自己知识的能力是实验及实践教学的根本目的。要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实验的积极性,就必须改革目前对证券投资课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1.改革考核内容,扩大实验操作内容的比重。高职高专培养学生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应用性人才,考核的内容应区别于本科院校,不仅要考基本的理论知识,操作能力也应作为考核的重点。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我们对证券投资课的考核主要是通过书面笔试的方式进行,有时也把实验分计入考试成绩,但所占比重较小。在开设或加大证券投资实验课的比重以后,我们应改革对证券投资课的考核内容,增加实验操作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对证券投资专业的学生来说,实验操作的内容要占到该科考核内容的一半以上,对非证券投资专业的学生而言,实验操作的考核内容可在30%以上,但不能超过50%。对实验内容的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操作的熟练程度;(2)对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即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3)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能力;(4)参与证券实验的积极性。对理论知识的考核我们也应该改革,把理论原理知识的掌握和应用作为考核的重点,不应像本科院校那样把理论的推导作为考核的重点。
2.改革考核的指标体系,增加实验操作内容的考核指标。传统的考核方法中往往把对理论知识、原理的书面考核作为证券投资专业课考核的主要指标,实验内容考核所占比重很小,一般不超过30%,对学生的成绩影响不大。因此,有的学生就不重视实验课,把实验课当作是自由活动课,愿意上就上,不愿意上就不上,出现了考试成绩很高却不会看盘的现象。为了调动学生参与证券投资课实验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操作能力,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级应用性人才,必须对现有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改革。通过考核指标体系的改革引导学生增强实验和实践的积极性。我们下面以证券投资专业的学生为例设计考核指标。假定证券投资课的总成绩为100分,可以把理论知识考核作为一个总体考核指标占50分,主要考察学生对理论知识和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及不便于实验的内容。实验和实践部分作为一项综合指标占50分,然后再把每一项实验内容细分作为分指标给予一定的分值。比如,把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实验作为一个分指标给10分。把证券的交易实验作为一个分指标给30分,还可以再细分这一指标,如分解为基本分析指标给10分,技术分析指标给10分,操作盈亏指标给10分。参与证券实验的积极性指标给10分。实验部分的内容考核根据实验内容的多少和难易程度,在每一项实验内容结束后,按实验操作的情况根据该项指标应得的分值给出成绩,期末笔试考试结束后,由任课老师将各指标得分汇总给出学期成绩。
3.改革考核形式,变“单一的考核”方式为“多种形式的考核”。考核既要反映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体现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查阅资料、自我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以及归纳、总结的能力等。考核中,我们应改变过去书面闭卷考试的单一考核方式,采取口试、答辩、实验操作、质疑、笔试、撰写论文、实验报告、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这样对于不同性格、气质的学生,均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避免一次考核定论的作法,同时也提高了学生参与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适应加大实验教学内容的要求,加强教材建设
高职高专培养的是应用性的人才,但它又不同于职业技术学校培养的初级操作人才,高职高专培养的人才还必须有发展能力。也就是说不仅要具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必须有一定的本专业的理论知识水平。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实验内容教学的同时还必须加强高职高专的教材建设。教材能保证授课内容的系统性,实践教学能保证与现实的接轨。因为教材在内容的系统性上要高于实验课,通过理论教学可以让学生对证券市场的运作原理、整个市场结构、市场体系有一个总括的了解,并用这些理论知识去指导实践。
招商银行的三季报上显示,三季度基金持股51328.23万股,占流通A股10.9%,而在二季度基金持股曾达到243617.94万股,占流通A股的51.72%。二季度招行债转股对总股本的影响不大,为此在三季度内基金减持的股份将近40%。持股的基金由二季度的212家减为三季度的9家。
除此之外,公司十大流通股股东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出现了四个新鲜的面孔,分别为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其中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新进,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为增持后进入公司的十大股东行列。
另外一个变化是,南方基金在三季度其它基金疯狂减持的同时旗下的三个基金总共增持了将近3032.2万股招行。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持了1203.29万股,从第三上升到第二;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持了2277.21万股,从第八上升到第三;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则在三季度减持了448.30万股,从原来的第四下降到第七。
深发展A也遭到机构抛弃,其十大股东中QFII数减少。三季报告显示,基金持股24192.41万股,占流通A股15.61%。而在二季度基金持股为42484.41万股,占流通A股27.41%。原来有75家基金持股,而三季度只剩下了9家。
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三季度减持1550.69万股让出了头把交椅,从第一滑落到第六。而三季度占据头把交椅的QFII――国际金融-汇丰-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association也减持了126.30万股。同样在三季报中还有两家QFII消失在了十大流通股股东行列之外,分别是高华-汇丰-GOLDMAN,SACHS&CO和国际金融-汇丰-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LIMITED。
关键词:证券投资学;财经类专业;教学模式
一、引言
证券投资学是一门研究证券投资运动及其规律的学科,本课程主要讲授了股票、债券等投资方式的特点以及规律,并通过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对证券投资工具进行基本的交易操作。学习本课程不但是专业学习的需要而且能帮学生建立起基本的理财观念和投资理念。不论学习什么专业,也不管将来在哪个行业发展,投资、理财都将会伴随学生的一生。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能初步掌握证券投资的基础知识以及证券分析的基本原理,熟悉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和投资技巧,利用证券模拟和网上实训,培养学生的运用能力及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的高等职业人才。
二、财经类专业证券投资学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1.缺乏适用的教材。证券投资学的形成与发展与西方投资市场的不断完善息息相关,众多投资理论的形成也都是在西方市场环境下研究得出的,这样就导致课程的学习内容与我国证券市场实践脱节。并且这些理论部分涉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单因素模型和多因素模型、套利定价理论、有效市场理论和行为金融理论等众多理论,其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有效市场理论的创始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可见其理论达到了一定深度,而且要求有较好的数学基础,要理解这些内容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来说比较困难。对于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而言,一本适用的证券投资学教材不仅要符合财会专业知识结构,还要能够拓宽学生视野、提高学习兴趣、激发求知欲望。据统计,目前在售的证券投资以及投资分析等相关教材绝大多数都是面向金融专业的学生,更注重对金融理论和模型的解析,而证券交易软件的操作和投资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比较少。2.实践教学环节薄弱。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内容一般都涵盖了以下几个部分:证券投资工具的运用、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本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等。目前,高校证券投资学课程在财经类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列为专业必修课,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验课两个部分。总课时为64-72学时,以理论讲授的教学方法为主,授课老师需要花很多时间才能让学生掌握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以及证券投资的技巧,但是课堂教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即使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效果也不显著,比如在学习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时会涉及到K线图、移动平均线、黄金分割线以及KDJ、MACD、WMS、RSI等各类技术分析指标,因此,授课老师在演示操作交易软件时,交易界面包含大量的信息使得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理解并消化。实验课时仅占总课时的1/4,在有限的实验课中学生要运用模拟交易软件完成相关实验操作,还要撰写实验报告。但往往因为实验课时过少导致实验环节的完成情况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3.课程考核评估方式单一。目前金融专业以及财经类专业的证券投资学课程的考核方式均以期末闭卷考试为主。闭卷考试很容易导致学生平时不注重学习积累到期末考试周死记硬背、应付考试的现象发生。应用型本科院校证券投资学的教学目的是提高学生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因此,目前的课程考核方式与证券投资学教学目的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应该丰富考核方式,注重平时表现成绩。
三、财经类专业证券投资学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
1.合理确定教学内容。在教材方面建议选用国外成熟的理论教材外加国内的案例分析教材,这样既能充实案例分析的内容又能弥补实践模拟课的缺陷,真正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讲授过程中只要求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投资理论,对于一些晦涩难懂的西方投资理论可以略过不做重点讲解,教学内容本着够用、会用、实用为原则,使学生在对理论知识理解的同时提高实践操作和灵活运用能力。在我国多变的证券投资市场环境下,教师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变化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不能只注重课本内容的学习,还要加入更多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知识,及时补充国家证券市场中相关制度、政策等的变化内容,通过课堂讨论等多种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的变化。针对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需求及特点,使其能够学以致用,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实践与应用能力的培养而不是对金融理论与模型的解析。2.加强课后模拟交易指导与监督。鉴于目前实践课时过少,学生利用有限的实验课时间无法达到预期的实践效果,因此要求学生课后自行下载并安装证券投资软件进行模拟交易,对课上讲授的各种投资分析方法包括基本分析法和技术分析法进行综合练习。另外,要求学生形成自己的选股思路,寻找潜在的绩优股,就某一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及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独立撰写投资分析报告。这就要求任课老师,最好能到证券交易所顶岗实习,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在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的同时加强对学生课后模拟交易的指导与监督,指导学生综合应用投资学课程中的所学到的各种理论、方法或技巧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的投资理财能力和综合素质。3.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要打破目前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运用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视频教学、引入财经周评等多种方法相结合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理论知识枯燥乏味,进行如下教学模式的安排:首先,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讲授教材理论知识之前,可以先播放一段教学视频,让学生了解相关背景知识,然后由老师提出与所授理论知识相关的问题,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可选择播放《华尔街》以及析金法百科等相关视频将教材理论知识同视频中的历史事件结合起来,让学生接触更多的投资实践。其次,在讲到金融衍生工具这个知识点时,因为很多同学对其不了解,可以利用案例教学以及启发式教学,例如:假设今天某位同学以每股20元的价格买进了10000股平安银行的股票。可以提问:买进后你会担心什么?怎样归避股价下跌的风险?什么是套期保值?怎样进行操作?引导学生得出套期保值的做法是在期货市场卖出10000股1个月后交割的平安银行股票的期货合约,期货价格也为每股20元。继续提问:假如平安银行一个月后股票价格下跌至15元/股,套期保值结果如何?假如平安银行股票价格一个月后上涨至30元/股,套期保值的结果又如何?层层递进以此来引发学生思考并理解套期保值的含义及特点。最后,为了使教学内容更贴近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引入财经周评模式,每周要求学生运用所学证券知识上周证券市场进行评价并对本周的股价走势进行预测。4.课程考核评估方式多元化。课程的考核评估方式对学生的学习具有引导作用。证券投资学目前的考核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比重太少而且实践环节的成绩几乎体现不出来,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应以知识的运用能力为重点,而现有的考核方式没有突出对实践应用能力的评价,这样就导致学生不够重视实验课,实验报告也不认真完成。因此,要增加平时成绩尤其是实验课和实验报告考核的占比,以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另外,还需增加课程考核中课堂讨论和主动发言的成绩比重,注重考核学生在实际投资领域的投资理财能力。综上所述,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形式、课后辅导与监督等多方面来进行全方位的优化改革,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才能让学生在学习证券投资理论知识的同时,切身体会证券投资交易的流程、交易方法和操作技巧,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1]李硕.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模式优化研究[J].当代经济.2016.10.
一、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中受信义务的主体
“向他人提供投资建议者具有难以想象的经济力量。”〔4〕证券投资顾问直接影响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流通,从而影响国家的资源配置。从宏观层面讲,好的投资顾问可以准确预期社会的未来需求,引导资源的流向,而粗心大意、意图欺骗或者毫无责任感的投资顾问则可能使资本流动偏离最有效的使用方向,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削弱社会公众的投资意愿和信心。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制度设计的关键在有效的激励机制,防止投资顾问的投机、欺诈等不当行为,鼓励投资顾问谨慎、理性地履行其职责。证券市场瞬息万变。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人的理性局限,投资者与投资咨询人员很难在事前订立完备的合同;另一方面,鉴于证券的复杂性和证券投资的高度专业性,投资者与咨询人员之间也存在信息、谈判能力等的不平等,咨询人员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影响力,而投资者一般也会依赖并信任咨询人员的信息、知识和技能。法律规定相关专业人员负有尊重投资者利益的义务,明确该义务的指向和内容,不仅起到合同的“空白填补”作用,〔5〕也得以促进该等关系中信任和激励的建立,从而增进金融服务业的安全,增加社会净收益。〔6〕在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实行严格的特许制,机构和个人须同时具备经营资格和从业资格。〔7〕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的投资咨询机构,一类是兼营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该项业务又包括两个层面:(一)公司层面的证券研究业务,为券商内部经纪、承销、自营等业务提供支持,为券商外部的基金等机构提供研究分析报告;(二)营业部层面的咨询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买卖证券的分析建议、供给证券资讯。据此,证监会新颁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暂行规定》”)、《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行研暂行规定》”)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分为投资顾问和分析师两类进行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的注册管理要求和行为准则。但证券投资顾问和分析师并未穷尽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实践中,财经媒体或者其他综合性媒体会制作和传播大量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资讯信息,证券经纪人在为投资者“买卖”时也往往会提供买卖证券的具体建议。对投资者负有受信义务的主体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有关专业人员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受信关系?这些,首先须明确无误。
(一)证券投资顾问“受信关系存在于这样的双方间,其中一方在一定范围内负有为另一方的利益行事或提供建议的责任。”〔8〕“若某人基于合同抑或其他考虑而为他人的财务事务提供建议,法院通常认为他对该他人负有受信义务。”〔9〕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毫无疑问地存在着受信关系。我国证监会正式颁布的《投资顾问暂行规定》对“投资顾问”的定义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辅助投资者作出投资政策”一语,强调了现有监管框架下投资咨询与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的区别。易言之,证券投资顾问仅仅提供各类投资建议,投资者是否接受,由其自行决定,投资顾问对其账户和财产并不具有支配力或控制力。即使证券投资顾问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只要投资者没有依照投资顾问的建议行事,在结果上并无影响。然而,法律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寄希望于投资者自身的理性,而且事实上投资者的理性也往往是难以依靠的。是以,对仅辅助决策的投资顾问,其受信义务也是成立的。无论该等顾问持有何种专业资格,是问答咨询还是提供帮助,都必须对投资者承担信义义务。在损失发生的情形下,仅对投资者提供辅助的咨询人员承担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可相较对投资者账户具有控制权或者被投资者接受咨询意见加以实施的投资顾问为低。《证券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从业者须为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投资顾问暂行规定》也将投资顾问业务定义为特许业务。对未经特许而从事的、具有提供投资建议、辅助投资决策实施的营利活动,不适用《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投资顾问暂行规定》。但对受信关系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特许经营资格为前提,而着眼于对双方法律关系实质的判断。在美国法上,法律一方面规定投资顾问必须按规定注册,另一方面,即便行为人不具备特许资格,若其以投资顾问身份行事,并使投资者信赖其知识、技能与信息,则构成受信关系,以遏止逃避监管的投机行为,值得我国借鉴。
(二)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一般分为卖方分析师、买方分析师和独立分析师3类。〔10〕其中卖方分析师供职于券商,其研究报告公开,供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使用;买方分析师供职于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为本机构投资决策服务;独立分析师则不任职于任何券商、基金公司,旨在提供公正、客观的证券评价。分析师的职能为收集和分析信息,使市场了解有关证券定价与内在价值的偏离,从而提高市场的定价效率,被誉为“证券市场的守门人”。〔11〕传统上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不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现代通讯的发展,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证券分析师也频繁利用媒体发表其对股票和市场的观点。问题是,信息的接受者并不了解分析师提供特定信息的依据和利益涉入程度,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也不可能获得充分的、完全的信息。〔12〕同时,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分析师在做出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推荐时,并非提供个人化建议,也并不考虑投资者的个人情况。针对这一现状,产生了对分析师行业的不同规制思路。安然案之后,美国证交会认为分析师不负责任的研究报告对市场泡沫负有责任,对分析师经费来源的限制、利益冲突的强制性披露、信息隔离的建立等均反映了监管部门将分析师趋向于公众投资者的受信义务人监管的意向。但这一意向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也遭到了学者的激烈反对。例如,Fisch教授认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必须依赖于投行、共同基金的经费支持,因此该行业天然地存在利益冲突,而受信义务的核心为专一的忠实(UndividedLoyalty),若强行将证券分析师置于受信义务人的角色(必然意味着私人诉讼的发生),过度地追求其经费和信息来源的独立性,必将导致分析师行业回归封闭———众多公司无法成为分析师研究的对象、公众投资者不可能从任何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会大幅降低。〔13〕笔者认为,分析师并不对投资者提供个体化的投资建议,将其视为公众的受信义务人于理不合,但现行法律缺乏对分析师因利益冲突做出不实或不当推荐的应对机制,可能给投资咨询行业带来巨大风险。对前述行为的私人诉讼很难达到反欺诈条款所要求的标准:分析师对研究报告的署名,被视为其作出独立、公正和客观推荐的默示承诺,报告中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都应视为其明知不当;但因果关系很难证明,除非推荐与证券价格的下跌被证明有直接关系。〔14〕在美国,许多针对分析师的诉讼在起诉阶段即因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被法院驳回,甚至有学者宣称对分析师的反欺诈诉讼是不可能完成之任务,对分析师的监管应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规范和声誉机制。〔15〕但在我国,有关规范还远未到位,对证券分析师行为的监督应当进一步完善。〔16〕至少,法律应当提出面向公众的证券分析意见其中不能隐藏分析师及其被人的反向利益,从而防止“抢帽子”证券欺诈行为。
一、香港单位信托简介
1.单位信托的概念与信托契约(trust deed)
在香港注册登记的500多种基金中,大多采用单位信托的方式。 根据香港的《证券条例》第二条,所谓“单位信托(unit trust)指任何安排,而其目的或效果是指提供设施,使人能以信托受益人的身份分享由取得、管理、处置证券或任何其它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或收入”。在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中),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一起被统称为“集合投资计划”。虽然在香港法律规范中,单位信托被规定为“安排”、“计划”,但从有关定义关键法律词汇“单位信托”及“信托受益人”来看,实质上,它是根据信托契约集合他人资金而进行投资的组织。它通过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unit)而集合资金,待资金汇集后交由投资管理公司在受托人监督下进行投资。投资者因认购基金单位而持有基金单位的证明书,并凭借基金单位证明书取得相应的权力。
单位信托的信托契约是单位信托的基石,其地位相当于公司的组织章程。《守则》对信托契约没有硬性规定,它一般是由单位信托发起人(通常情况下为管理公司)在筹组基金过程中草拟的,由受托人、管理公司签署,声明基金单位持有人受信托契约规定的约束,并且由基金单位持有人授权及要求受托人和管理公司履行信托契约规定职责的协议。信托契约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1)单位信托的名称, 成立目标,以及为达到成立目标而采取的投资政策;(2)信托受托人。 受托人根据基金单位持有人的信托授权,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以受托人的名义托管单位信托中所有属于基金单位持有人的财产;(3 )信托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授权及信托契约的规定,以为基金单位持有人谋求利益为原则管理单位信托;(4 )投资及借进款项的限制;(5)资产的估值及定价;(6)暂停交易及延迟交易; (7)费用及收费;(8)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9)与关连人士交易的限制,目的是避免使单位信托因与受托人及/或管理公司相关连人上交易而受损失;(10)帐目报告及其审核;(11)基金单位的发行及赎回办法;(12)派息政策及日期;以及,(13)契约的修订及终止等。
2.单位信托的法律主体
单位信托的法律主体有三个,即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受托人及管理公司。
第一,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守则》没有对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明文加以规定。一般认为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即通过认购基金单位而持有基金单位证明书的公众人士。持有人因在认购基金单位时授权受托人及管理人信托其财产,与受托人及管理人之间形成了信托法律关系,持有人实际上就是信托的委托人。同时持有人因在认购基金单位时即受信托契约的约束,并因持有基金单位而可享有对单位信托的权益,所以他又是单位信托财产的最终实益拥有人(beneficiary owner),即受益人。
第二,受托人,即根据信托契约中基金单位持有人授权及契约的约定,托管基金单位持有人财产,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权益,并监督管理公司履行其信托契约之义务与责任的机构。受托人须为香港证监会接纳的下列机构,(1 )根据《银行条例》第十六条而获发牌的银行或其附属信托公司;(2)根据《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注册的信托公司;(3)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或信托公司。根据《守则》第四章规定,受托人只负责持有单位信托的资产;以自己的名义将现金及可注册资产注册;确保基金单位在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等方面符合信托契约的规定;以及在年报内向基金单位持有人作出有关管理公司对单位信托的投资管理是否符合信托契约规定的报告,但单位信托的受托人并不具有一般信托受托人所拥有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
第三,管理公司,即公司主要任务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及实收资本及资本储备最少须为一百万港币或等值外币,公司借出的款额不能占其资产重大比例,并在任何时候须维持资产净值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具体类型需根据公司在香港执行的业务而定,通常情况下,它们是按照《证券条例》的规定注册为投资顾问的公司,但如果其在香港担任分销职能或进行证券交易,则必须同时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交易商或豁免交易商。管理公司的责任主要是根据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及信托契约的规定对单位信托的投资进行管理。
3.单位信托的法律性质
由上所述,单位信托的基本法律性质是信托,即基金单位持有人为了自身利益,将自己的资金在法律上的权力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委托受托人及管理人按照自己在信托契约中的授权及要求代其管理并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它通过将资金所有人人格分离为实益拥有人(beneficiary owner)及法律拥有人(legal owner),使受托人作为法律拥有人可以其名义在法律上拥有单位信托的财产(受托人因此也可称作名义拥有人),而基金单位持有人作为实益拥有人享有单位信托的受益权。
单位信托具有独立性。这首先是因为基金单位持有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士,每个基金单位持有人根据具有同一目的的信托契约,与受托人及管理人建立信托关系,使个人基金单位持有人不能凭个人意志干涉单位信托的运作。这体现在信托契约中就是对持有人大会及独立财务报告的约定。其次,因为英美法系中信托法可以通过分离基金单位持有人的人格,即实益拥有人与法律拥有人的分离,使单位信托的独立性在法律上固定下来。根据对英美法系中信托法的理解,除非信托受托人违反在信托契约中的义务,受益人一般不得干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作。另一方面,由于信托法在英美法系中渊远流长,有关判例、成文法关于信托的裁决和规定可全面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人们可放心地接受单位信托这种投资方式。所以,虽然单位信托不是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不受《公司条例》的保护,但它仍是一个组织,并可独立上市。
与一般信托不同的是,鉴于单位信托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人士,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香港有关法律规范规定了(1 )信托财产管理权与受托人的分离;(2)投资项目的限制, 如禁止单位信托取得可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加入可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禁止投资房地产,限制卖空,禁止提供空头期权等等,但这并不影响其为信托的本质。
二、中国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法律关系
第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与独立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谓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这一定义虽然在某些技术术语上,如“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基金单位”,“托管人”及“管理人”等,与《守则》关于单位信托定义中的词汇相同或类似,但它却没有可确认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关键法律词汇,因此其法律地位从定义角度看并不明确。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证券投资基金应有独立的帐户;证券投资基金应具有持有人大会;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的亏损或终止只承担有限责任等。据此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有独立性。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含义。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摘要》”)的内容,证券投资基金契约是由发起人、托管人、管理人签署的,由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接受并承认的,规定发起人、托管人、管理人及持有人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协议。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外,其内容还有证券投资基金的目的、依据、原则;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名称,类型等);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证券投资基金的目标、范围、限制、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终止和清算等。它与香港单位信托不同,一是,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及管理人职责及权利与义务不单独由契约约定,而且也由法律规定。特别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款,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二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及持有人除应履行或享有法定职责或权利外,还须履行或享有“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由于法律规定优于合同约定,因此,基金契约并不单独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基础。在香港,《守则》是由香港证监会公布的指导性文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单位信托主要靠信托契约来规范。二是,《基金契约摘要》单独规定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把发起人单独引出作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及签署人。而在香港单位信托中,发起人只起到起草信托契约的作用,并且它因认购基金单位而享有并承担与一般基金单位持有人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它因被授权及被委托为管理人而享有并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基金契约摘要》并没有象《守则》一样明确管理人及托管人是根据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授权及委托管理及运用基金。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款还规定,托管人应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它职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摘要》(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摘要》”)的内容,托管协议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专门事项作出约定的协议,它在形式上应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契约有关托管规定的细化。而《守则》中并没有托管契约的规定,有关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信托契约约定。同时还应注意的问题是,根据《托管协议摘要》对当事人的规定,托管协议应记载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存续期限等。这一规定明显把自然人排除在外。由于自然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一部分,而托管须先有委托才能有保管,当事人中如不包括自然人,托管人持有部分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权利从何而来就不明确。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主体。《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四个当事人,即持有人,托管人,管理人,及发起人。
(1)持有人。综合《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规定, 所为持有人即通过认购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而持有基金单位证明书,并享有基金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不特定的投资者。与单位信托不同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享有基金资产所有权及收益分配权,而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实益拥有权。
(2)托管人与管理人。所谓托管人是接受委托, 履行《管理办法》及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职责,保管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投资指令,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的银行。所谓管理人是经证监会批准,接受委托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管理公司。由于《基金契约摘要》没有明确托管人及管理人根据谁的授权而托管或管理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应委托托管人及管理人,所以,从字面含义看是“证券投资基金”来委托。但根据中国内地一般的法学理论,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不可能是自然人,第二由于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归其持有人所有,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没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所以它也不能成为法人,第三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的亏损或终止只承担有限责任,与合伙人在这一情况下需承担无限责任相违背,所以它又不可能是合伙。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委托。在这里,尽管《管理办法》与《守则》规定不同,但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是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所有人,所以,有关委托应是由持有人在承认接受基金契约时授权予托管人与管理人的。
从托管人与管理人的关系看,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并不是单由托管人为监督管理人,并由托管人单独代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托管协议摘要》托管人与管理人均有权力监督对方,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为了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只要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需要更换托管人,那么管理人或托管人则应退任,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制约平衡的关系。但《守则》规定受托人有权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监督管理人,这一监督权是单向的。
(3)发起人,顾名思义即为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人。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发起人须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内地实践中与香港不同的是,在中国内地,发起人常常组建独立于发起人的管理公司。因此,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具有独特性,这一点反映到立法上,即是对发起人单独的法律规定。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
根据上述证券投资基金与单位信托的比较,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实质不是信托而是委托。首先,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并没有说明基金是信托关系。其次,从中国内地现有法律规范看,中国内地除人民银行对信托金融机构有关于信托的规定外,并无其他信托法律规范,所以除非在信托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一种情况下,方可产生信托法律关系,其他情况均无产生信托关系的法律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托管人须是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明文规定,排除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是信托法律关系上受托人的可能。其三,信托及委托最大的区别,是信托财产必须转到受托人名下,以受托人名义管理,而委托财产不需转到受托人名下来。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享有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所有权。因中国内地没有信托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不可能是信托法律关系上的受托人,所以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享有的基金资产所有权,也不会产生信托法律关系上的法律拥有和实益拥有的分离,在理论上,证券投资基金因而也不会由托管人以其名义管理。其四,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相互监督的关系上看,托管人并不是单独代表持有人利益而监督管理人的受托人。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资金所有人是根据法律及基金契约规定,将其对资金的占有权授予托管人,将其对资金的经营管理权授予管理人,并在他们之间形成了委托的法律关系。这一点体现在《管理办法》中,就是《管理办法》关于托管人及管理人需“接受委托”的规定。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是具有法定独立性的契约式组织。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通过用自己所有的资金购买基金单位而接受并承认其与托管人及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以使其把对自有资金的占有权委托给托管人,并把对资金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管理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集合性,托管人及管理人不能就每份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单独保管或经营,因此《管理办法》通过明文法律规定使其具有独立性。其次,基金契约与一般的委托契约不同,它不但约定了委托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还约定了与公司章程相似的诸如基金设立目的、依据、原则;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目标、范围、限制;持有人大会;及清算和终止等条款。这样,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在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时接受并承认受基金契约约束,就使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立性在契约上固定下来,并使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通过组成基金而成为一个集合体。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法律规范性。除《管理办法》本身比《守则》有较强的法律规范性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本质是委托,并具有独立性而与一般仅由合同约束的委托不同,《管理办法》对其作了许多明示的法律规定。首先它体现在《管理办法》对托管人及管理人主要职责,以有持有人主要权利与义务明文规定上;其次,这也体现在除颁布《管理办法》外,还颁布《基金契约摘要》及《托管协议摘要》作为当事人制定基金契约的指导。
第四,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鲜明的中国内地特色和创造性。首先它是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内地实践的结果,例如《管理办法》对发起人的规定,以及对托管人及管理人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的规定;其次,从《管理办法》立法整体来看,它参考了香港单位信托的有关法律规范,例如某些技术法律词汇的采用,但《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内地大陆法系的一贯特点,并没有采用信托的法律概念,而是在委托关系基础上,以法定方式确认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独立性。
总之,根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是具有法定独立性的契约型组织。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委托,即资金所有人(基金持有人)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而把其对资金的保管权委托给托管人行使,把其对资金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管理人行使,并且保留自己对资金的所有权及根据持有的基金单位获得收益的法律行为。
「参考文献
〔1〕d.j.hayton:“the law of trust”, sweet maxwell,1993.
〔2〕a.j.oakley:“parker and mellows: the modern law oftrust”,sweet maxwell,6th edition.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
一、引言
基金行业是高风险行业,面临的风险种类繁多而彼此交叉,如果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将会引发重大的金融风险。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等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都是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所致。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飞速发展,但其风险管理却相对落后。若不及时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加强风险控制,将会阻碍基金业的长足发展,甚至会导致金融动荡。因此,研究如何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003年7月美国COSO提出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报告,从体系上规范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要素等,指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种类复杂,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动性风险和宏观风险等。每一种风险也不是完全独立的,而往往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应是对各种风险割裂地管理,而要通过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笔者认为,所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是由若干有机联系的风险管理要素组成的完整框架,这一框架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经营目标以及各种风险的管理和监控统一起来,既实现对各类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又将公司的风险和经营目标贯彻于这个框架始终,确保公司各项业务以及管理流程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参照COSO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报告,结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构建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相互联系的要素组成,这要素分别是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内部控制、风险信息沟通和报告、监督评价。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种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种类复杂且相互关联,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宏观风险等。(1)信用风险。指在进行证券投资过程中,由于证券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而使基金管理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资本大小、经营前途和事业的稳定性等因素影响。(2)市场风险。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根据导致证券价格变动的原因,把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分为特定股票风险(特定企业风险和特定行业风险)和利率风险。特定企业风险是指一个企业经营业绩下滑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降的风险。对于特定企业风险,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较一般的投资者而言,可以进行分散投资,形成投资组合,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较好地避免特定企业的风险。特定行业风险是指行业的盛衰给这个行业的股票带来损失的风险。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的证券行业集中度比较大,那么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业风险就比较大。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变动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对市场利率的预测进行调整以取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这里主要是对债券期限长短的调整。(3)操作风险。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由于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而产生的欺诈行为;第二类是法律风险;第三类是管理风险;第四类是技术风险。内部员工的欺诈行为,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内部员工的委托―关系中,由于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促使其进行欺诈,而使基金管理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不遵守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惯例,合同义务或道德标准等导致的风险,由于法律作为应用规范的强制性,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合约无效或被处罚追究的可能性;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有限,导致投资决策和运作等失误而使基金管理公司蒙受损失的风险;技术风险是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以及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撑系统发生故障而导致投资交易、核算和申购赎回等无法正常运作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在市场中变现遭受的损失以及由此带来的成本。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对象由股票、债券、期货或衍生金融工具等组合而成,因此这些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都可能对公司的资产净值造成影响而引发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基金在日常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类风险。流动性风险常常由证券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基金净值的大幅缩水以及基金持有人赎回等引起,这些对基金本身的运作、基金市场形象均有重大负面的影响。开放式基金由于存在投资者赎回问题,因此它的流动性风险显得更为突出。(5)宏观风险。宏观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将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也叫通货膨涨风险,是指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而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组合的价值降低的风险。如当基金管理公司收回以货币计量的本金或收益时,实际收入下降。基金管理公司减少购买力风险的防卫策略是在通货膨胀期间,将长期债券和优先股转换为普遍股。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现状 1998 年3月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登上中国的资本市场舞台,开始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进入2006年,基金行业的主体法律框架已经完成。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制度变迁的相互作用,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理念、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要在基金的价格分化和投资风险日益显现的情况下提升自身业绩,基金管理公司对风险管理日益重视。但是相比较其数量和规模的发展速度,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仍明显滞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欠缺风险管理意识和文化。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大多历程较短,片面追求效益和规模,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没有形成风险管理的文化,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2)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合理和风险管理权限职责划分不清晰。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有关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安排。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时间较短,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是依托于基金托管人成立,与基金托管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极易发生内部交易和投资集中化,出现“机构坐庄”现象,增加了基金的投资风险。现代风险管理要求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权限职责划分上,要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要保持风险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相对独立性,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甚至不完整,风险管理部门、监督稽核部门的独立性也受到限制和干扰。(3)风险管理流程不完善,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内控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不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要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和监控,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往往缺少相关流程和环节,并且风险评估中定量评估技术滞后。风险的内控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不健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风险控制及风险信息沟通受到限制。(4)对风险管理往往是按风险类别管理。这造成基金管理公司不仅忽视了风险的交叉性,而且风险管理缺少系统性和控制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一)风险管理环境 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相互联系的要素组成,这要素分别是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内部控制、风险信息沟通和报告、监督评价。风险管理体系的要素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全面风险管理这一有机体系如(图1)。 风险管理环境是其他风险管理要素的基础,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文化、价值观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等。其中,风险管理文化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它影响到全面风险管理各个要素的活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是全面风险管理得以实施的组织保障和支撑,在组织结构设计中必须对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清晰的分配。(1)风险管理决策层。董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风险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能为对公司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的政策制度程序进行统一的决策,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支持,风险管理委员会内设风险首席执行官。合规与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为风险管理的审计、稽核、监察政策、制度、程序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充分完全的独立性,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内设督察长。(2)风险管理执行层。包括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和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岗。风险管理部隶属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能,实行垂直单元制管理,按风险类别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单元,各风险管理单元在风险管理业务上接受风险管理部的领导。在具体业务职能部门设置风险管理岗位,将风险管理关口设置在最前沿。在具体作业中,实行业务岗和风险管理岗并行的原则,并根据业务特色向本级和上级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对策建议。稽核监察部隶属于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执行状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
(二)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设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一是结合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经营目标确定风险管理的战略目标;二是让整个基金管理团队清晰认识到投资和基金运作的风险来源和程度;三是建立一套客观的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方法,并严格、一致地应用这套方法,使得风险在风险容忍度以内。根据风险管理目标制定明确统一的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以实现风险管理目标和基金管理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紧密结合。
(三)风险识别 首先对业务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风险进行判断,然后对风险的种类、来源进行监测和分析。风险识别是风险评估和风险对策的前提。风险识别由具体的业务人员来执行,然后报风险管理部和监督稽核部核准。
(四)风险评估 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评估风险的程度。可根据不同的风险目标和风险类别确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对能计量的风险以VaR为核心度量方法确定受险程度,对不能计量的风险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评估。
(五)风险对策 风险对策是指在识别和评估了相关的风险之后,所做出的防范、控制、转移和补偿风险的各种策略和措施。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对策主要包括投资组合风险管理(主要管理市场风险)和内部控制机制(主要管理难以计量的风险)。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控制机制既是全面风险管理的一大风险管理要素,也是管理难以计量风险(例如操作风险)的风险对策。(1)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流程应包括如下步骤:一是股票或债券投资小组选定投资组合的券种并决定相应权重,构建模拟投资组合;二是投资数量分析人员运用EMA风险管理软件对模拟投资组合的事前跟踪误差进行评估,如果模拟投资组合的风险在规定的范围内则正式建立该组合,并开始对该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实时监测,如果事前跟踪误差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则基金经理重新挑选股票或者重新确定股票的权重直至事前跟踪误差达到预定的标准为止;三是基金经理实时监控投资组合的事后跟踪误差以决定风险收益状况是否相匹配,如果基金经理认为风险和收益基本匹配,则不作调整,继续监测组合的跟踪误差,如发现风险与收益不匹配,那么基金经理需要重新调整组合,直至组合的事前跟踪误差和事后跟踪误差均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流程如(图3)。(2)内部控制机制。基金管理公司要想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为投资者牟取更高利益,除了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中会由于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出现问题而造成管理困难、信誉受损和市场份额丢失。我们认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六)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既是一种风险对策,也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一大要素,这一要素是对风险管理流程的保障。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风险控制制度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内部控制活动主要通过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来实现。组织结构控制在基金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设计中已经阐述。操作控制是指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会计控制是指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七)风险信息沟通与报告 风险信息沟通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自下而上地报告和自上而下地反馈。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风险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制定风险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在风险报告路线上,分为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和监督体系报告路线。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风险管理部报告,风险管理部再向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首席风险执行官报告;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稽核监察部报告,稽核监察部向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八)监督评价 监督评价是评估公司各个时期风险管理的质量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持续监督、个别评估或者两者的结合,而持续监督和个别评估的频率则取决于评估过程中所包含的风险水平。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稽核监察部对风险管理各流程、风险信息沟通和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何孝星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何孝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要求作为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现阶段,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处于从技术性模仿向理论拿来主义、技术创新的转变过程中(业务发展期)。本文欲着重分析和探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50多家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和110多家独立的专业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现状与发展前景以及面对的问题
财务顾问的历史使命
一般来说,财务顾问特指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战略和策略咨询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它是以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信息资源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在公司财务、项目融资、资本运作及其相关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
"财务顾问业务"与"财务专业顾问"业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财务专业顾问"单指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会计人员向企业提供财会方面的专业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立足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为企业制定长期的投融资计划、合理的资本结构与股利分配政策,并为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提供策划等。
从客户对象看"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的业务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个人或机构的投资财务顾问,咨询的重要内容是客户所需要的投资和理财的分析报告;第二层次是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范围重点是企业发展战略、资本运营策略等;第三层次是政府财务顾问,重点涉及宏观经济、国企改革、社会和产业咨询、区域经济发展等。本文所指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企业财务顾问。现在的实践中,财务顾问业务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并购顾问、公司重组和战略规划、投资项目评估、融资安排、IPO方案设计、银行融资谈判、股权设计、还款设计等业务。
财务顾问所能做的工作既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某方面、某环节的。(本文为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度科研课题)
财务顾问业务开展现状
1、财务顾问业务所处的发展阶段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正处于业务发展期,在这一期间所具有的特征是:
相关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实施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别是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资格、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基本的业务程序作出了较原则的规范(依《证券法》第157条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本应按《证券法》的原则及市场的现实适时制订《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基本处于逐步有法可依的状态。
证券业协会也配合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规范、业务开拓、技术创新等作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执业群体的意见反馈。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的参与者之间沟通的渠道是畅通的。
新闻舆论亦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准入机制等公开作了大量的探讨和呼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实践经验的积累、人才的储备、财力的投入和理论的研究使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自身具备了结合我国国情、自主创新地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能力。
我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承诺,国际上优秀的投资咨询机构将与国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平等地展开竞争。
既然是发展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面临一些困难,甚至瓶颈也是正常的。目前,财务顾问业务处于一种相对的无序状态。
1)与其他证券业务相比,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还未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同,无论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是其他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参与者都没有自己的主打服务品牌。业务的自我定位、程序化、规范化发展正艰难起步。
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深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深入探索这项创新业务时,其有效途径在于要注重探索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努力使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程序化,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优化工作程序来深化这项业务的效率。
主体的弱势制约了财务顾问业务的规模、品牌发展。在证券业诸多子行业中,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是规模最小、实力最弱的一支队伍。它由两部分组成,50多家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和110多家独立的咨询机构。自1998年4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施行以来,经5年发展之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注册资本仍是以数百万元小公司居多的现状,规模和资金短缺困扰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前提是机构具有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形象。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本该是资本市场的"教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客串"牧师"来帮助投资者恢复信心,从而激活市场。很遗憾,现在投资者更多的是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公信持怀疑态度。执业形象缺损导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步履维艰。
2)市场参与者众多、规模小,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缺乏严格的准入机制,无序竞争,不利于财务顾问业务市场的整体做大和规范发展。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财务顾问市场行为,对从事财务顾问的公司和个人都没有明确的资格认证和考核,造成了我国目前从事财务顾问机构众多,鱼龙混杂,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目前我国的财务顾问服务,基本上处于自由状态,收费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各个咨询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所以,要提高财务顾问的服务质量,真正发挥独立财务顾问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中应有的作用,需要制定具体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需要对财务顾问的服务对象、内容、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以及财务顾问业务管理、业务原则、罚则等方面尽快制订相应法规,规范财务顾问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保证其参与包括企业改制、收购兼并、公司重组、发展战略策划、融资策划等各种金融咨询业务的合法权利,才能发挥财务顾问业务的积极作用。
3)业务空间狭窄。
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事实上严重制约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明显过于狭窄。其他方面如新的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时就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也就是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这一规定对财务顾问的法定业务的开展有着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要求只停留在一般性的规定上,对具体业务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独立第三人的监督作用,因此在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独立财务顾问作用不明显,发展空间也不大。
业务空间限制,加之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导致业务拓展困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才流失严重,2000余名取得执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目前供职证券咨询公司的不足一半,导致业务能力、竞争实力相对低下。
4)立法滞后,特别是公司重组并购、外资准入、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转让、流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需求比较起来还是显得比较笼统,甚至是空白,对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的实际操作形成"雷区",制约了现有业务的规范和新业务的拓展。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将逐步实现,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第一、对各缔约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第二、允许缔约方在境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第三、缔约方公司享受同境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第四、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第五、允许缔约方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另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任何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我国财务顾问有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果不迅速出台有关法规,当境外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全面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再规范和制约其财务顾问业务将变得非常困难。
5)转轨仍在进行中,法律障碍、制度缺陷、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多模仿少创新、价值取向的偏差等弊端对并购业务的制约加剧,导致收购兼并业务成功率不高。
价值取向是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必需正确选择的,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这一点对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征市场尤其重要。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基本未进入职业状态,流于形式,对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提供的保护不够,甚至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伤害了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协调政府、企业和咨询机构三方的利益关系。
6)证券咨询行业明显萎缩,整个行业面临生存威胁。、
2、需求分析
从客户的需求来看,财务顾问应是一个项目上包括购并重组、项目融资、投资理财等,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资金融通、方案实施等的综合品种。
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发行、重组购并的实际运作可以看到,中介机构参与的比例逐步加大、介入的深度、广度逐步发展,我们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因素:一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新颁布的上市规则要求,一些金额或比例较大的关联交易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二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重组也越来越复杂,一些公司的重组需要一些创新性的设计,从而对中介机构提出了需求;三是中介机构已经较以往相对成熟,其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已经得到许多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基本认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专业化服务水准仍然有待提高。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起行业的公信,在这一领域占据较大的份额。
2002年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的并购案涉案金额应超过1500亿元。今后,近10万亿元国有资产将有望进入资本运作。涉及国企改革、行业重组、战略购并、外资兼并或管理层收购的个案都具有政策性强、金额大、利益主体多、历史沉淀难以化解、程序复杂和操作周期长的特点,它们是证券市场的热点、难点,更是激活证券市场的亮点。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3、市场参与者分析
通过附表中的对比分析,我们看到目前国内的财务顾问业务中,持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无论从实力与规模上都处于劣势,即使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亦是如此。面临来自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的竞争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的介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无法在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理财服务领域中获得优势。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培育与壮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规模与实力,才可能发挥它们特有的中介优势与作用。
4、法律环境
从立法角度来看,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的现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一些基本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给委托人决定是否委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留有较大的弹性操作空间,加上执法尺度把握不一,法则对参与重组、并购中介业务的主体约束偏弱,业务监管不力。
5、发展财务顾问工作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财务顾问行业起步晚,与国外同行的差距较大。在我国,财务顾问行业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产业。与国外同行相比,各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发展运营、综合实力、业务重点存在极大的差别,规模普遍较小,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形象的家数较少,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比较单一。面对入世带来的巨大压力,我国财务顾问行业面临严峻的考验。国外的大券商和相应的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先后涉足了我国大型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和承销业务。因此,如何迅速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财务顾问方面机构的规模和实力,成为在入世缓冲期内非常迫切的事情。
财务顾问业务发展前景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公司进行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时,一般都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担当重组购并的顾问,提供一整套的专业化服务从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等巨头近年来的收入结构看,包括战略咨询、并购重组、房地产开发咨询等在内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收入占了投资银行业务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与证券发行收入相当,而以投行见长的高盛的咨询收入则超过了证券发行的收入。
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改变所有者空置的现状是国企改革的重点,中介机构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使财务顾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正逐步显现出来。
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的全面整合将会大规模展开,本土产业必然面临全新的市场格局。国民待遇将使国家资本、外国资本和民间资本获得相同的准入机会,民间资本将在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入市和大行业重组等领域全面参与。在相关政策、法规日益明确,同时国内依靠低效的财政投入维持增长的经济体系日渐乏力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加强,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拓宽了市场。
国内大产业集团(如电讯、金融、汽车、能源、航空)已经选择重组实现跳跃式发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全面、深入地介入,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一段时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言必MBO,但唱者众和者寡,何也?体制障碍?法律制约?道德困惑?目标公司匮乏?这都是次要因素,主要原因是市场公平原则使然。只要公司管理层不能合法地支付获得股权的代价,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就面临不可逾越的障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管理层收购这一领域有市场,但有难度。
在政策法规中明文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资产重组的必备要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透明的财务顾问服务势必促进上市公司对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动态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拓展财务顾问业务,同时也将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研究力量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更深入的接触和调研,有利于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信息的优化,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投资建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介入财务顾问业务,有利于中介机构提高竞争力、强化诚信建设,在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基础上推动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诸多收购行为均要求由独立的财务顾问提供意见,这就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扩大了业务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收购办法中对所列出的这些财务顾问业务的硬性要求,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来说是实力和能力的挑战。
应对挑战立规建制
面对新业务的挑战以及来自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真正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我们认为以下七个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
首先,自我约束,明确业务的目标定位。要以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来定位,树立起满足客户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透明和诚信为从业宗旨,以追求客户成功、市场成熟和中介机构成长的多赢为高目标,通过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带来长期的业务机会,通过做大市场来实现机构的持续发展。
其次,内强素质,造就一支精锐之师。要有自己的行业专家,练好内功。
第三、增强独立性,夯实生存的基础。
准确把握客户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价值取向,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
沪深许多上市公司因资产置换、回购、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案例曾经聘请过独立财务顾问,在这些独立财务顾问中有不少曾经是该公司的股票承销商或配股承销商。承销商代表发起人股东向投资者销售股票,主要代表的是发起人股东即大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财务顾问代表的主要是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的利益。
第四、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对有些企业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就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具有积极协调好各方利益的能力,*求政策面对购并重组等业务的支持和认可。
第五、担当法律责任,逐步树立客观公正、敬业诚信的机构职业形象。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在于通过独立第三者的监督,减少成本,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等行为,防止大股东、董事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应尽快对以下四项予以规范。
(一)证券业协会应牵头制订财务顾问业务收费标准,财务顾问的收费标准采取按件收费或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该标准应报财政部批准,证监会、交易所备案。
(二)明确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营造优胜劣汰的财务顾问环境,保证并购市场参与者的主体合法、行为规范和财务顾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尤应实行市场准入机制。
目前可以承担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包括: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人员也必须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建议:应规定只有独立的证券咨询机构才可以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可参照我国香港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制订准入规则和监管规则。
(三)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范围给予明文规定。从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和规范看,要促进发展,首先要对业务进行鼓励和规定。鉴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的部分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建议应尽快修改或另立规章,列如证监会可制订出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在当前应当优先考虑在《上市规则》中就重大的资产出售和购买、重大债务重组、股权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大额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等方面作出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
明确将上市前的辅导纳入财务顾问业务,并规定上市公司的承销商、审计机构不得兼做该上市公司的上市前的辅导;且两年内不得做该上市公司的一切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四)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行行业内的执业信誉评级制度,加强机构的自律和它律机制。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影响,绩效机理
一、现实背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生根发芽
1.基金成立的背景
在当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保护令人堪忧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立法与执法水平有限,同时,也和诸如券商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外部投机环境的诱导、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规、违法现象等有紧密的关系。由于上述原因的影响,中国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缺乏保护,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并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如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和不发达,经济增长率一直低于潜在经济增长率等。
2003年8月,为了治理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中国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对券商提出“三大铁律”,即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由此,业界熟知的“券商综合治理”拉开帷幕。
然而,证券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其破产倒闭必然带来委托业务的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因此,在治理证券公司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进行证券投资者的赔偿工作,对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予以清算清偿。中国以往的证券公司治理工作都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的方式进行的,全额赔付证券投资人(后采用累进折扣赔付方式)。这种“政府埋单”行为往往为人们所诟病,因为这等于给政府施加了无限的赔偿责任,并且增加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为了通过市场化手段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依据该法设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是国有独资的非营利企业法人,由财政部一次性注入资金63亿元人民币作为其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为其提供617亿元人民币的金融稳定再贷款额度。2005年8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由中国证监会归口管理。
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基金公司的挂牌营业,中国自此也有了投资者保护立法及赔偿基金。这是因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也是在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这方面几十年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设立以来就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方观点虽有差异,但最终都倾向于赞同基金的设立。
2.基金运行模式与赔偿内容
基金公司设立之初所需的资金来自于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并且,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遵循基金筹资的基本原则,基金的运行模式是典型的独立模式,基金公司独立运作,并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独立模式与附属模式相比,可能更适合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这是因为,从国外经验来看,独立模式是一种较为成功的运行模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这种模式;此外,独立模式是适应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特发展轨迹的,缺少行业自治传统的中国证券市场还不具备像加拿大那样的附属模式运行的条件。
近几年中国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原来的“政府全额埋单”走向市场化运作。2004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此后又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规定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意见》规定,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2006年1月27日,四部委又联合了《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在过去出台的个人债权收购政策基础上,《通知》提出按照“逐步收紧、区别对待”的原则解决。《通知》规定,个人债权的收购程序是:托管清算机构组织债权登记后,由当地政府甄别确认小组进行甄别,甄别小组将确认甄别结果通知托管清算机构后,由托管清算机构通知债权人并组织实施偿付工作。这一新规改变了过去10万以上个人债权一概九折收购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个人债权本金部分的收购进行打折,实施“有限偿付”。
二、问题提出:借助绩效视角深化对基金的认识
作为一个独立运作的实体,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存在着绩效高低的问题。其绩效的高低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基金公司的经营决策、制度建设、员工努力、基金的财源充足、运作规范,以及外部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等等。基金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非营利企业,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并发挥效用,其整体绩效的高低受到各方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对基金公司的绩效评价与管理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鉴于此,基金公司需通过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价与管理制度,开展有效的绩效评价与管理活动来提升自身绩效,以回应各方的绩效要求。
基金公司绩效评价与管理的目的在于使组织更好地达成其目标并使得组织高效运转,使其从目前静态的以目标为导向的管理上升到动态的以绩效为导向的管理。然而,作为国内新兴的组织类型,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发展等都还是极为新鲜的内容。虽然国外已经具有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可资借鉴,但中国的特殊国情和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特发展轨迹要求基金公司主要通过自身摸索来实现生存和发展。绩效评价与管理作为组织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存在的问题也更为繁多复杂,有待于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来丰富和发展。尤其是,基金运行一年来,如何全面认识和评估其产生的影响,并梳理其绩效产生机理,不仅是明确基金公司职能定位的重要步骤,也是讨论形成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绩效评价指标的关键基础所在。
三、理论构建: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框架
1.何谓“利益相关者”
据考证,“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的相关内容最早出现在1708年的《牛津辞典》中,表示人们在某项活动中所下的赌注(stake)。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早期思想可以追溯到1932年,其时哈佛法学院的杜德指出,公司董事必须成为真正的受托人,他们不仅要代表股东的利益,也要代表其他利益主体如雇员、消费者特别是社区整体的利益。1960年代左右,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该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对问题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能力,这种能力可能来自于利益相关者的特性或其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地位。
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思路,利益相关者分析指的是识别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分析他们的相关利益和这些利益影响组织运行的方式,通过确定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假设和影响方式,促进问题的全面和深入。管理中的现实问题与其他领域的问题相比更加具有复杂性和社会性,对各种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尤为重要。这时,运用利益相关主体理论分析管理中的现实问题不仅可以使问题变得清晰,而且能够充分协调各方面的相关利益,从而使得复杂的管理解决方案趋于理性、深刻。
2.如何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
(1)利益相关者识别
对利益相关者类型的识别与划分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内容,利益相关者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细分,米切尔等通过详细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归纳了27种有代表性的利益相关者定义,并提出了米切尔评分法(scorebasedapproach)以区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米切尔评分法从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三个属性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然后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不是利益相关者,是哪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合法性(legitimacy)指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否被赋有法律和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职责;权力性(power)指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否拥有影响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紧急性(u~ency)指某一个人或者群体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管理层的关注。要成为一个利益相关者,至少要符合以上一条属性。根据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三个特性可以把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细分为确定型的利益相关者、预期的利益相关者和潜在的利益相关者等三种类型。
(2)利益相关者分析
利益相关者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假设的合理性,现实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因此,在识别的基础上,将利益相关者与问题和目标相联系,确定他们明显的和潜在的相关利益。其中,每个利益相关者可能有几种类型的利益关系,既可能是正相关,也可能是负相关。事实上,还存在潜在的正相关利益,即与组织利益相互促进的利益,以及负相关利益,即与组织利益相互抵触的利益。有一个经验性的方法,就是将每个利益相关者与任意一个问题或目标联系起来分析。此外,还可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所谓横向比较,即在同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比较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所谓纵向比较,则是在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比较各类型之间的重要性。通常是先进行纵向比较,再进行横向比较。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应用与分析
1.利益相关主体的识别与职能分析
同基金关系最为密切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券公司,其相互关系可以从相关法条中分解出来。
首先,基金公司职责中包括了这些关系的论述: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其次,为了规范基金的运作,使其能够朝着既定的职责要求迈进,《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了达到三部门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的有效监督,“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国务院作为三部门的管辖机构,也对基金的运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证监会应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上述规定大致明确了基金公司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的责任义务。
2.基金的引入影响
基金的成立与运作离不开三年券商综合治理的背景,中国证监会至今已关闭和处置了29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证券行业整体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行业从131家公司缩水到102家,市场集中度有所改观,行业风气也在逐步转变。通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程度明显提高,违规现象受到有效遏制,基础业务得到巩固与发展,新业务探索有序启动,经营状况也有所改善。中国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等各项历史遗留风险大大化解,与2004年初相比,主要风险指标平均下降90%。并且,借助证券市场的复苏,证券公司不论是整体气象还是业绩表现都有极为明显的改观。全行业财务状况恢复到历史较好水平,连续四年亏损的局面将在今年得以扭转,各方均对券商行业看好。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暂时告一段落,券商风险整治也开始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轨道。
在保护基金设立以前,为化解不断涌现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的政策,即“券商关门,政府埋单”的模式。这种做法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金融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从而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基金成立后,其在券商综合治理工作的历程中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成立一年来,按照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基金公司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全力投入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2005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广东证券做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的行政处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首次受托组织成立托管清算组,对广东证券实施托管清算。自此,基金公司先后制定了甘肃证券等14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基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了广东证券、中科证券、中关村证券等三家公司的托管清算工作,参与了华夏证券、天同证券等证券公司的重组及大鹏证券等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资产受偿工作,承担了28家已处置证券公司保护基金拨付和监管工作。2006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联合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收购被托管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此外,基金公司还组织起草了一系列业务规则,制定和完善了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运作机制,为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一年来的一系列运作有力地证明了其对证券行业系统风险降低和证券市场稳定的重要作用。基金公司的建立是对现有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金公司以高风险的证券公司为目标,在证券公司出现停业、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政策保护投资者权益,以简捷的渠道快速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