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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ity solid waste pollution, solid waste treatment method is analyzed in detail, and proposes to strengthen the solid waste pollution treatment quality to the feasibility of the proposed.
Key words: solid waste; existing problems; processing method;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31
前言
目前,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8%,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加,预示着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压力逐渐增大。分析、总结所存在的问题是污染防治以及管理工作过程中最重要环节,只有认清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与规划。
1、我国固体废物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技术问题。我国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水平低、处置能力明显不足,二次污染现象明显增加;低级的垃圾分类、分离技术,导致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不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20%左右。
1.2 来自管理方面的矛盾。管理“异体化”现象凸显,我国对生态环境的管理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固体废物作为一个环境生态要素由不同部门分管,行为交叉及政策异同势必会使各部门之间导致趋利性和推责性;综合管理理念薄弱,“哪里污染哪治理”的现象普遍。从现实来看,为“急于求成”而制定更多的标准是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污染现象的发生,为了通过检查而“迅速达标”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管理“失重”现象。
1.3 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可以通过清洁生产工艺来实现其源头的治理,而人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单单从政策角度限制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我们提倡了这么多年的环境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所看到的是人们对固体废弃物的随意处置,国人淡薄的环保意识难免不会使我们对环保宣传与环保教育的效果感到忧虑。
2、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的处理方法
2.1 生活垃圾污染的处理方法
2.1.1填埋法。①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②对填埋场需要进行严格的防渗漏处理,以免垃圾中的有害物在雨水或地表径流的冲刷下随水渗漏,污染地下水和相邻土壤。③垃圾场表面覆土和排气管网设置。
2.1.2堆肥法。堆肥生产的主要工艺过程是:生活垃圾-分类-破碎-发酵-烘干-磨粉-配料-造粒-干燥-包装-出厂。如果是生产一般堆肥,则在发酵工艺完成后,即可直接使用;如果生产有机复合肥,则在配料工艺需要添加一定配比的化肥。有机复合肥的有效肥力是一般堆肥的4~5倍。
2.2 白色污染处理方法 ①实行垃圾分类,以利回收利用。清洁的废塑料制品可重复使用、造粒、炼油、制漆、作建材等。而从垃圾场重新分拣废塑料制品,则费时费力,且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所以一定要在废塑料制品进入垃圾流之前将其分类回收上来。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走回收利用的路子。我国城镇尽快推行垃圾分类弃置已势在必行。 ②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尽量减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生产者、各级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的义务。
2.3 垃圾二次污染的处理方法
2.3.1填埋场场底防渗。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必须在填埋场底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以前垃圾填埋场底部都铺放一层防渗材料,主要有黏土、沥青、塑料膜等合成橡胶等。近几年国外开始采用人工合成防渗层,有的采用双防渗层,效果明显好于前者。垂直防渗可采用帷幕灌浆、不透水布等。各填埋场可根据具体工程和水文地质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2.3.2渗滤液的收集处理。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法包括生物、物化及土地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厌氧-好氧处理。物化法主要有化学混凝沉淀、电解氧化、活性炭吸附、密度分离、化学氧化、化学还原、膜渗析、汽提、湿式氧化等多种方法。和生物法相比,物化法受水质水量影响小,出水水质稳定,尤其对 BOD/COD 较低而难以生物处理的垃圾渗滤液有较好的处理效果。由于物化法处理费用较高,一般用于渗滤液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渗滤液的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系统(SR)、快速渗滤系统(RI)、表面漫流快速渗滤处理系统(ARI)等多种土地处理系统。土地处理主要通过土壤颗粒的过滤,离子交换吸附和沉淀等作用去除渗滤液中悬浮颗粒和溶解成分。通过土壤中微生物作用使渗滤液中有机物和氮发生转化,通过蒸发作用减少渗滤液量。
2.3.3填埋气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①填埋气的收集。由于大部分沼气在填埋场填埋过程中就已形成,所以沼气采集应在填埋过程中就开始实施。立式采气系统是在垃圾场的填埋过程逐步建造成的,其方法是在填埋场内均匀分布竖立大口径钢管,在每个钢管外砌筑竖井,当填埋厚度达到2 ~ 5米时,将钢管向上抽一部分,并继续砌筑,直到填埋场达到设计高度,然后将钢管移走。 ②填埋气的净化。溶剂吸收法是目前较为成熟的沼气净化方法,如采用双塔式溶剂吸收法提纯垃圾沼气,设备简单、成本低、操作简便,净化效果好。
3、加强固体废物污染处理质量的管理对策
3.1 进一步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工程方面不可能再真空中实现,决策者必须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在大力倡导CO2、SO2减排的同时,要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加强环保、经济、财税、贸易、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综合管理力量,改变目前环境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的状况,防范表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实际上以再次污染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问题发生。
3.2 大力发展静脉产业,保障循环物流的顺利实施。最有效的运行机制应该考虑市场激励,这种方法后面的概念非常简单,确定总体目标,然后放手让那些能以最经济有效方法达成目标的人去做这件事。静脉产业贯穿固体废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拆解分类、资源化或最终废弃处置的全过程,它实质上是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循环经济产业,离开静脉产业就无法完成物质和能量的循环。静脉产业收获最大的是社会效益,本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难以实现,为了促进静脉产业的发展,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进行扶持,并制定出台相关的保障措施与监督机制;
3.3 制定合理的综合管理方案。成功的综合管理系统推动立法工作,而不是被法律所推动,更多的法律不一定促成更多的减排和回收利用。制定一个好的固体废物管理策略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总体来说,这个系统应具有全盘、总体性,它的每一个部分都有自己的目的,与其他部分前后配合,就像一台机器中各个制作精密的部件。这也像一台机器一样,除非有一个专门的设计团队,这个团队能理解他们的目标、与供应商和消费者一同工作,否则就不可能设计出高效、全功能的产品来。事实证明,实施综合管理,发展循环经济、搞活静脉产业,提高处理技术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固体废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以便形成资源的闭合循环;
3.4 保障固体废物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建立科学的、完整的固体废物法规政策体系和法律秩序,以保障综合管理的实施;加强省、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及固体废物管理基础性工作的建设,建立起完整、详实的档案和数据库,真实反映实际状况;
3.5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环保意识。人类是固体废物产生的始作俑者,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是贯彻“减量化”原则最根本的做法,改变以往单一的宣传教育方式,附加道德及法律约束,不乏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做法。
4、结束语
总之,坚持循环经济理论,大力发展静脉产业,制定合理的综合管理方案,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加强环保意识教育的固体废物管理发展道路,以此来完善我国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雯,汪茜.固体废弃物资源的综合利用及管理探讨[J].2008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
批准。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第三十五条垃圾箱(间)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海洋运输的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键词】船舶维修 固体废物 环境影响 污染控制
一、引言
目前,随着水运交通的发展,我国修船业也在逐步走上正轨。然而应该正视的是:当前的修船技术和手段依旧沿用了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模式,这种模式能够节约成本,但是对废物排放和环保并未重视,因此很容易由于固体废物以及粉尘的过度排放给当地环境带来损失。当前,国际的修船业均已开始注重环境保护和降低污染,因此如何才能尽量避免船舶维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是修船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我国的修船企业目前的生产运营模式一方面占用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还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和二次扬尘,导致环境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只有通过增强自身的技术实力,引入更加环保的修船模式,才能符合环境需求,响应市场变化,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修船业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带来的污染与危害,在此基础上从固体废物产生过程的管理、收集过程的管理、综合利用过程的管理、处置过程的管理以及环保新技术的应用等方面,阐释了船舶维修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为修船企业的环保的发展之路提供有效的借鉴。
二、船舶维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分析
我国已经对各类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船舶维修企业的固体废弃物一方面侵占土地、破坏景观,另一方面则污染环境,影响健康。其主要的环境影响分析如下。
固体废物对生态的破坏。船舶维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当地生态会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由于废弃物的堆积,导致大量的地表被侵占,当地的生态承载力逐渐难以跟上,会对农业耕地、植被、森林等环境带来直接的影响,甚至导致动植物的物种减少,水土流失等生态灾难。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破坏。固体废物由于长期露天堆积,逐渐在风化和雨雪冲蚀的过程中变成粉尘,随着空气流动而污染周边环境,而金属废弃物则会在雨水的作用下导致水体发生酸化反应,增大水体中重金属离子的含量,造成严重的污染,危及人体健康。
三、船舶维修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
固体废物产生过程的控制。船舶修理企业在制定自身的长期发展规划时,便应将环境保护列为重点,只有进一步引入节能减排的生产模式,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升级和发展。因此企业应将节能降耗和减轻污染排放作为自身的发展原则,通过污染责任制管理和排放限额管理,实现生产模式的创新,通过引入清洁生产的标准化评估体系,引入环保的设备和工艺,从而实现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控制。
固体废物收集过程的控制。船舶维修企业有义务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收集,通过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能够实现更加合理的处理。固体废物由于其不同的产生来源及其固有特性,可以将其归类为一般固体废物与污染固体废物,进而将一般固体废物再归类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个类别,其中,把不可回收的废物类别继续分类为有机与无机两个类别,通过对不同类别的针对性处理,实现废物的循环利用,也实现了环境的保护。
固体废物利用过程的控制。船舶维修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开发与利用,并争取和上下游产业紧密配合,实现废物价值的再次挖掘,一方面能够为企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也通过循环利用,使固体废物能够发挥作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的控制。船舶维修企业应该在废物的处置方面,结合企业产生的废物种类,进行针对性的填埋,或者送往合格的废物回收单位进行专业化的处理。在处置过程中通过评估固体废物的实际产量以及可再生、可回收利用等指标,将其归类为可再生利用与不可再生利用两个类别,前者进行循环再利用,后者则送往固体废物填埋场来处置。
固体废物存储过程的控制。固体废物如果存储不当,很容易在风化或者雨水侵蚀的作用下形成粉尘或者污染水体,所以在存储过程中不能掉以轻心。雨水的淋溶作用会使固体废物逐渐释放出污染周边环境的物质,因此首先应该进行防雨处理,可以在废物库区设置防雨棚,为避免有害物质随雨水流失,还应布设防渗膜等。其次,由于固体废物会由于潮湿等原因而排出渗滤液,其中的不少有害充分会污染周边环境,所以在固体废物的填埋场必须设置渗滤液的引导口,并周期性地检测其周边环境。
固体废物监测过程的控制。在船舶修造固体废物污染的监测项目上,应涵盖颗粒物水平与种类的检测、SO2排放水平的监测等,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周边的水体质量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离子浓度等,在企业生产的旺季,应该增多监测的频度,从而尽可能地减轻重金属污染的概率。引入技术过关、类目全面的检测体系,由于固体废物的到渗出液会由于废物种类的不同而呈现酸性或者碱性,因此在排放管道与防渗膜的选择上应注重其对于强酸和强碱的耐受性。此外还应制定废弃物渗漏处理的紧急预案,一旦发生大规模的渗漏或者扩散,应该有相应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防止污染加剧。
引入环保的新工艺。我国大部分修船企业目前依旧沿用着传统的作业工艺,而随着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已经出现了不少先进而环保的新工艺和新技术,我国的企业应该通过引入环保修船技术,实现更加科学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已被社会充分认识和高度关注。我国近年来已经将环境保护列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工作,要求以最小的资源消耗与环境代价来实现尽可能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发展。所以,修船企业应该通过技术创新和课题研究,使自身的修船工艺和材料使用得到科学的发展和优化,从而攻克固体废物控制技术,避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综合竞争力提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污染;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93.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生活的水平也不断的提高,农村地区的面貌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但是经济发展的有利的一方面也有弊的一方面,有利的方面就是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弊端就在于能够给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环境的污染。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固体废物的数量也开始逐渐的增加,生活垃圾、农业生产的垃圾和乡镇企业等排放的大量固体废物垃圾,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随意的乱丢弃和堆放,对于农村地区的水源和土壤造成很大的污染,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往日几乎与自然相互结合为一体的农村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再不进行整治,那么这些垃圾不仅仅会严重影响环境的问题,更加会严重影响到农村居民的生存健康,同时还会对农村的生态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
1.农村固体废弃物的主要构成
1.1、生活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主要就是说日常生活中所产生固体的废弃物和垃圾等。其中主要包括其煤渣、厨房的废弃物、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和各种塑料包装等。
1.2、产业废弃物
由于乡镇企业的数量不断的增加,产生了大量的企业废弃物。产业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业、农林业、畜牧业和医疗卫生等各个产业在生产和执业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由于这些废弃物通常具有一定的毒性,进而对全部生态系统产生破坏,也会对人体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气体,破坏了整个生态系统。当前,只有较少的发达的城乡地区对于此种物质加以处理,在这之中发部分还没有得到有效地安置以及处理,乡镇企业的产业废弃物几乎覆盖了城市产业固体废弃物的绝大多数。
1.3、危险固体废弃物
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概念是被列入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是依据我国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有着一定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固体废弃物在农村一般都存在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业、采掘业、黑色金属冶炼以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业、造纸及制品制造业等等,同时还有一些则是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飞灰、含汞镉电池、费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和一部分地方农民而使用的是国家当前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鼠药等等剧毒物品。此些危险废弃物以及产业废弃物则没有获得任何有效的处理。
2.农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2.1、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若农村生活垃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任意露天堆放,不但占用一定的土地,导致可利用土地资源减少,还容易污染土壤环境。残留毒害物质不仅在土壤里难以挥发降解,而且能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土壤的腐解能力,改变土壤的性质和结构,阻碍植物根系的生长和发育,,白色,垃圾在土壤中长期存留,不易降解,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导致粮食减产。
2.2、对水资源的影响
未经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尤其像农药瓶,电池等含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废弃物,被雨水冲刷后,有害物质可能被带入河流中或是沉降到地下水中,对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从而影响人畜饮水安全,农业灌溉用水质量。
2.3、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堆放的固体废弃物之中的细小颗粒,粉尘等较轻,可以进入到的大气之中同时扩散到比较远的地方;而一些有机固体废弃物则会在适合温度以及湿度之下可以出现生物降解,同时释放一定的沼气,在一定程度之上可以消耗其上层空间的氧气,使得植物衰败;有毒有害废物还会出现化学反应,同时出现有毒气体,扩散到大气之中,并危害到的人体的健康。多环芳烃类化合物之中的苯并芘,同时也是已经知道的人类致癌物,同时也被怀疑是使得肺癌的主要因素。氯化氢气体就有可能导致肺水肿以及呼吸道溃疡。同时还有诸多的有毒物质的PM2.5可进入人的肺部,在一定的程度之上人们患呼吸道感染,哮喘以及其他呼吸道疾病的概率。
3. 我国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现状
3.1、环境保护的立法不健全
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立方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可是对于这些法律来说只是针对于大型城市的环境问题而制定的。目前,在我国的农村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方面的问题在环境污染环境防止方面相互比较明显不足。
3.2、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欠缺
在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就是建立在城市重点污染防治上,对其农村污染和特点不重视,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的制度主要有:环境立法不足,环境的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对于环境的保护职责和污染的性质不匹配等现象,基本上还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的工作等。这样既有利于保护那些企业在创造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还需要继续进行排污,严重的影响了其农村的污染环境。总的来说,无论是对于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还是对于乡镇企业对于农村造成的固体防治污染,以及农村及其他固体废物方面的管理,政府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的时候都是很欠缺的。
3.3、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不高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的消费水平比较低,农民在购买消费品时会更多的考虑经济因素,而非环保,许多一次性消费品因其廉价和方便而受到广大农民的青睐,而他们却不会购买相对价格比较昂贵的环保消费品。由于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所以,这种消费习惯也在不断地延续下去,很难改变。环保的工艺性质都很强,农民由于受到了传统的思想的影响,对于一些个人的利益为了获取其公共的利益,更何况法律也未赋予其如环境权等权利。所以,当一些乡镇的企业等排放的固体废物在受到周围的环境侵害的时候,那么也不会有人因为个人的权利代表进行诉讼,这样也检出了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4.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物的防治对策
4.1、加强管理
一方面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把农村垃圾处理纳入城乡事业的工作总体规划,摆上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研究探索农村垃圾处理办法,使这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道路。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力度,从法律制度上保护农村环境不受污染。
4.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教育设施,运用广播、电视及报纸等农民能经常接触到的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3、根据农村实际创新工作方法
坚持垃圾处置产业化发展方向,吸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垃圾开发市场,加大农村环保监督处罚力度。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源的查处,解决城市垃圾下乡问题,探索农村垃圾处置方法,对有利用价值的垃圾要做到物尽其用,如秸秆、粪便和其他可产生沼气等能源的垃圾进行加工利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民间投资介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4.4、要加强农村乡镇企业环境管理
农村乡镇企业是村民致富的源泉,也是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要控制和防止这一污染,这就要求必须要建立一套整体的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治理,属于该淘汰的企业就必须要淘汰,属于保留的企业就应该要加快其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生产,降低其耗能,减少污染的排放。
结束语
总之,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问题既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纷繁巨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技术问题,又涉及政策管理问题。关键是要转变传统的观念、建立新的调控管理手段和农村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模式,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结束语
[1]耿保江.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对策研究[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02:81-84.
[2]郭金峰,耿保江,杜玲枝,任建蕊.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对策研究[J].现代农村科技,2009,16: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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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铜基载氧体;可燃固体废弃物;化学链;燃烧特性
中图分类号: TK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5(a)-0000-00
针对固体垃圾的处理,传统方式通常为填埋或焚烧,前者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对资源造成浪费,后者操作不易,其燃烧所产生的气体和铅汞粉尘通常具有高毒性,会对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不但成本高,而且不利于资源再利用。为了满足减少污染影响、资源再利用的需求,固体废弃物的化学链燃烧处理这种新模式近年来已被专家研究出来,以克服传统方式的缺点。
1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1.1热解处理
城市垃圾的成分非常复杂,纸张、食品以及废塑料等固体废弃物是城市垃圾中最大的三类成分。前两者的处理非常简单,对废塑料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城市垃圾处理的一大难点。若采用传统的填埋对其进行处理,其结构稳定的特点将导致数千年都无法分解,若采用焚烧方式,其产生的粉尘毒气将污染周围环境,产生的二氧化碳也将造成全球变暖。由此,热解处理技术应运而生。这种技术采用密闭容器内的物质热能分解的手段,将热能分解过程中产生的裂解焦物质与部分气体再循环利用为热解手段的动力,在处理了废弃物的同时既避免了二次污染,又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但受地域、气候与废弃物复杂成分的影响,其应用受到了限制。
1.2化学链燃烧处理
化学链燃烧是一种新技术,区别于传统燃烧模式,其采用的是无火燃烧技术。化学链燃烧技术的优点是不释放NOX气体,即使是采用碳气作为能源时,产物也只有二氧化碳与水,且二氧化碳的处理也十分简单,通过冷凝技术即可提纯,间接地实现了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2铜基载氧体的化学链燃烧
可燃性固体垃圾通常带有高挥发性,其燃烧过程首先是热解的过程,热解后再进行气相燃烧,待气相燃烧结束后,才是固定碳的燃烧分解。针对这一过程,可以把化学链的燃烧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将固体垃圾与铜基载氧体进行混合热解,之后将热解所得残碳与铜基载氧体进行固相化学链反应,热解所得气体与铜基载氧体进行气象化学链反应。
3燃烧特性试验
3.1铜基载氧体的制备与燃料的选择
3.1.1制备方法:机械混合法。
3.1.2组成:
(1)活性成分氧化铜和惰性载体二氧化硅,二者比例为80:20。
(2)蒸馏水,重量百分比为50%。
(3)石墨粉,要求直径不能大于120目,重量百分比为10%。
将以上成分搅拌成糊状,压制切割成直径2毫米左右、长度为直径2倍的柱状颗粒。
3.1.3设备:马弗炉,制备载体时保证温度达到350℃。
3.1.4可选燃料:
(1)50-75微米范围的石墨粉。
(2)高纯度甲烷气体。
(3)塑料、腈纶、树枝等固体垃圾(颗粒大小压制在70-150微米范围)
5.制备过程:柱状颗粒在80℃的条件下进行整整一天的干燥处理。干燥后在马弗炉煅烧6小时,可得铜基载氧体Cu80Si950。
3.2铜基载氧体和固体垃圾的试验
3.2.1装置:具有独立控温功能的管式电阻炉,数量为两个,模式为串联。
3.2.2方法:两段式化学链燃烧法。
(1)充入纯度无限接近100%的氮气保证反应稳定性。
(2)前段炉放入2g燃料,0.15g载氧体,后段炉放入0.1g铜基载氧体(为保证试验顺利,准备燃料需超过理论计算量的20倍),
(3)后炉升温至800℃,前炉以每分钟20℃的速率逐渐升至同样温度。
(4)两炉温度保持一小时后降至室温。
(5)筛分法过滤产物成分。固体称重,由质量差算出铜基载氧体的失重状况。
(6)将适当比例的载氧体进行重复试验操作,完成后再次称重。
(7)利用扫描电镜和X射线衍射仪分析测试。
3.2热解气试验
3.2.2装置:热重天平坩埚
3.2.3方法,加入适量载氧体,天平炉膛抽至真空,充入Ar气体保证稳定,升温速率保证每分钟20℃,直至升到800℃保持不变,再充入CH4与水蒸气的混合气体,待结束后抽空气体,Ar吹膛。对铜基载氧体的循环测试要进行十循环评价。降至室温后用扫描电镜和X射线衍射仪分析数据。
3.4试验结果
根据试验得出结论,前炉采用固-固的化学链模式,热解产物为残碳,所得载氧体效果一般,后炉采用气-固的化学链燃烧模式,热解的铜基载氧体具有极高的转氧能力。
总结得出,气-固的化学链燃烧热解模式更容易进行,铜基载氧体和燃料的转化效率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两段式化学链燃烧是目前的理想模式,Cu80Si950也是理想的载氧体。
4结语
Cu80Si950这种理想的铜基载氧体具有非常高的氧气转化率,文章通过对铜基载氧体进行的固相与气相的化学链反应,显现出其对固体废弃的高热解性能。并且,其优秀的反应能力和循环寿命的长久使其在热解技术中脱颖而出。机械混合法也向世人证明了其作为铜基载氧体诞生方式基础的强大之处。同时,化学链燃烧的气-固反应使得铜基载氧体与固体垃圾的化学链燃烧处理具有了极大的可行性,两段式的燃烧反应模式,也使得可燃固体垃圾的处理产生了一条具有极大潜力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固体废物;危害性;现状;处理措施
一、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固体废物日益增多且种类日益复杂,污染事件逐年增加,人们对此也越来越关注。固体废物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在于对土壤的污染,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出现随意抛洒、倾倒、丢弃固体废物的行为,那么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一旦随着雨水流入江河湖泊或渗入地下水中,将对水质产生恶劣的影响,对水生动植物和人类身体健康都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贮存固体废物的场所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建设,贮存在其中的废物可能因温度等的影响挥发或分解产生的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也会影响周边人群的身体健康,这也是常常导致企业和群众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固体废物处理的现状分析
当前国家已经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人们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性认识仍不够深入,没有引起全面的、足够的重视,常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而企事业单位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识相较于对水、气的污染防治意识来说,还是相对淡薄,这导致了部分地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随着城市快速发展,现阶段固体废物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及利用还处在事后处理的阶段,没有进行全过程管理;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较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上升且增长速度加快;固体废物管理基础性工作比较差。因此,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任务艰巨,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
三、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处理措施
3.1提高对固体废物处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很多城市都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成的管理体系,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成为了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力量。该中心在工作中应该注重与监察支队、污防处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与互通机制,避免出现各自为阵的情况。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指导与培训,推行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工作,以宣传、培训、引导为切入点,重点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和产废企业的培训、宣传,增强其对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与处置的意识,结合现场的监管、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自觉做到规范、安全的操作运营,确保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能够得到综合利用,真正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同时,对于扩建、新建的单位,可以考虑提前介入提供服务和帮助,帮助其按照规范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出现因工艺、规模等因素而导致设计不当,造成资金浪费,不能确保达标排放等现象。
3.2强化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工作
例如认真开展工业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对企业产生的污泥、废渣等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工作、危险废物的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管理工作、对进口可利用固体废物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等等。这些工作都是基础性的、日常性的,但是却是平时开展企业监管工作的基石,如:排污申报可以了解企业固体废物基础数据;废物特性鉴别可以对固体废物精细划分,达到分门别类的管理处置的目的;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管理,可以帮助执法人员在监管中确认废物是否得到安全规范的处理处置等。夯实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隐患,最大限度的保障固体废物转移、处置的安全。
3.3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推广和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是利用清洁“绿色”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污染严重的生产方式和工艺,对削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同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我国技术发展状况来看,使用清洁生产工艺的实例还不多,清洁生产潜力很大。运用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来削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排放的工艺有很多。要在化工、石化等重点危险废物产生的行业和企业中,推行无废、低废的清洁工艺及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3.4废物利用
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全过程不仅需要高难度的技术、巨额的资金,而且因为处理容量有限,焚烧、填埋等处理场地的选择也比较困难。但是,通过优惠政策等措施激励危险废物在产生和处理环节充分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和规模化,既减少原料和能源的消耗,又减少进入焚烧、填埋处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所以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没有完善的收集运输网络及先进的回收再生工艺,一些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也可能产生新的、严重的二次污染。对于具有有害特性的固体废物,在推进废物资源化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资源化全过程的管理,避免产生的二次污染。
3.5提升废物处置能力
当前很多地区的处置企业实际处置能力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每年都有不少固体废物需要通过跨境转移达到安全处理处置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企业相继投产,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的安全规范处置问题日益突出,废物处置能力亟待提高。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处置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技术,进一步拓展废物处置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调研,对当地产生的废物的种类、产废量进行科学统计分析,对新上的处置项目或扩容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提升处置能力,努力使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能够始终适应社会需求,在固体废物管理中发挥中坚作用。
3.6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对固体废物的日常监管中,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到的全过程监管,也要推行精细化管理,要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废物管理计划、完善台账、应急预案等制度,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对现场状况差、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立即限期整改,突出“用重典、出重拳”的主基调,对恶意违法、两次以上检查均不达标或者屡教不改的企业坚决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在工作中要掌握好管理的尺度,做到查细查实,例如在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时候,不能只看有没有应急预案,还要检查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演练情况,从细节、从实际出发,督促企业做好废物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早日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的迅速发展,固体废物已成为破坏城市景观和污染环境的重要污染物。目前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带来的污染隐患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建立固体废物信息收集、整理、机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促进管理的规范和高效,是环境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关键字]工业化固体 废弃物 利用
[中图分类号] X70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201-1
每年越来越多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滞留,不仅造成了对环境的巨大破坏,也浪费了日益稀缺的资源。比如冶炼的废渣、工业粉尘、交通机械等工业废弃材料等等都是绿色环境的杀手。党的十会议提出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即将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集于一体。可以看出我国对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的重视。在此宏观背景下,对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工业污染比较严重,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不全面、难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将工业固体废弃物转化成可再利用的资源将大大提高对环境资源的利用程度。
1固体废物常用处理技术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在技术运用上已日趋成熟,虽然较之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工业污染控制的重视和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已得到很大提升,工业化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
1.1焚烧技术
焚烧技术是对固体废物的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处理过程。特点是处理量大、减容性好、无害化彻底,且有热能回收作用。一套完整的焚烧系统包括废弃物进料系统、燃烧系统、除灰系统、尾气净化系统。由于固体废物含可燃物较多,可通过焚烧技术有效利用其所产生的热能,并运用到工业生产的其他领域。但焚烧技术也存在弊端,其过程易产生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副产物,容易造成二次污染。我国的焚烧技术设备开发才刚刚起步,大型垃圾焚烧厂还需引进国外设备。但是近年来,我国已研制出小型焚烧系统设备,但其自动化程度不高,热能回收技术落后,还不能达到工业应用的要求。
1.2填埋处置技术
填埋是处理固体废物最基本的方法,其技术成熟、工艺简单、费用低,规模大等优点。但是如果无害化处置不当,将会造成地表层的污染,并进一步污染地下水,因此,填埋技术也容易造成更严重的污染。我国的填埋技术主要运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上,工业固体废物由于污染危害很大,对其填埋处置还不多。
1.3堆肥技术
堆肥技术是依靠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地将促进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生化转化的微生物过程。堆肥技术可以实现废物处理的稳定化和无害化,使固体废物中的相关元素自然融入循环系统中,转化成有用的物质和能量。
我国从“八五”时期就开始着手开展污泥工业化堆肥技术研究,“九五”期间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环保所、北京环科院等单位完成了唐山、秦皇岛和北京密云3项污水处理厂污泥堆肥示范工程,但目前保持正常运行的仅有唐山西郊污水处理厂污泥堆肥项目。国内虽然陆续建设了北京大兴、太原、烟台、洛阳等市政污泥堆肥工程,以及天津石化、山东晨鸣纸业等工业污泥堆肥项目,但目前正常运行的总数加起来不足20座,处置规模10~300t/d不等,但运行项目存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处理标准各异、产出物料用途不明确等问题,以及重金属、臭气排放等制约因素,严重影响了污泥堆肥产业的发展
2工业化固体控制策略分析
2.1相关法制的建立
首先,在立法机制上,政府应该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重点突出工业经济的循环发展,节约资源和固体废物的再生利用,旨在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和民众的行为,引导社会自觉地加强对固体废物资源化的利用。其次,在立法程序上,应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集中企业和群众对工业污染治理惩罚的意见,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机制。同时规范法律诉讼程序,将对工业企业污染惩罚透明化。再次,在具体制度上,应该建立工业企业生产责任延伸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将污染治理的成本纳入企业生产成本中,加大对工业企业污染的惩罚力度。最后,在宣传指导上,应加强对企业和民众环保意识的教育,使他们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制的高度上认识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和利用,约束社会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
2.2实现技术创新提高利用率
根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达到16亿吨,综合利用率达到50%,年产值5,000亿元。同时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业化企业[9]。
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在技术研发上应该采取国家专项技术项目支持的模式,实现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根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在工业固体废物技术上将实现巨大突破。
2.3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信息平台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信息的及时分享和传递来实现快速便捷的交换。因此,在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这个问题上,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在这个信息平台上,及时国家工业固体废物各方面情况,如工业污染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国家环保政策、技术运用创新等等。为工业企业提供一个了解我国工业污染,特别是固体废物污染的窗口。所以,有效的信息平台将有利于技术的推广、信息的传递,加快我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进程。
2.4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的社会进程
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也逐渐增强,能够在日常行为中约束自己,且对环境污染达到了社会监督的效果。但是,对于废物的资源化意识却相当薄弱。虽然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提倡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但是这种理念还没深入人心,大部分民众对资源循环利用认识还不够,对于环境污染也停留在怎样预防和治理上,还没有形成“变废为宝”的认识。所以,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进程上,应在全社会提倡这种先进的绿色环保理念,使全社会行动起来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动用群众的力量发展循环经济。
参考文献
[1]刘鹏.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9.
[2]李再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 东北林业大学.2008.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禁止进口不能作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确有必要进口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申请进口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进口废物申请书》;(2)《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所谓“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超越自身职权,独立决定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未经许可主要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或者已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没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书》的情形;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办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并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情形。具备了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才告成立,否则行为人以合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才构成犯罪。另外,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用作原料,即用于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或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为从事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提供固体废物。总之,其用途应限于用作原料,对于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为名,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于他途或是以此牟利,进行倒买倒卖的,则不构成本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必须是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的结果特征,也是区分构成本罪与不构成犯罪的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是过失的,但是,对于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则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