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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范围:随机调查
调查时间:上午9:00到下午3:00
调查地点:各大超市、商场、居民社区等
调查人:小兔
调查报告:
人们对大多数的公共设施采取满意的态度,比如高女士对海港公园的娱乐健身的设施比较满意。“不但让我们锻炼了身体,而且健身设施的质量过关,不会发生在运动时因设施不完善而造成的事件。”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对公共设施不满意,一位先生认为路旁边的公用电话应该拆除,他的理由是现在基本上每一个人都人手一部手机,甚至有的时候看到许多小孩子都有手机,公用电话在现在这种科技迅速发展的时期已经落伍了。
一位老爷爷说他经常看见许多公共设施被破坏,建议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整治这些破坏设施的人。笔者也曾在纪念路超市旁边的小花园里发现原本是类似于“过桥”的健身器材竟然被一些人改成了秋千,本来应该有两个的脚踏器变成了一个!
我们都认为破坏公共设施是不齿的行为,可是为什么没有人来管这件事情呢?李先生说在公司门前的路上原本有一个公用电话亭,可是最近一段时间,公用电话竟然被人拆除了,他原以为是政府派人把它给拆除掉的,可是询问了几个人,都没有听说政府了这样的公告,他才意识到有人把电话给拆除了。
在调查人群中建议加大公共设施的管理力度占近60%。有一位孕妇建议公共设施在建设时应该多多关照一下像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她还建议在马路旁边的红绿灯上安装一种设备,让看东西有障碍的人知道现在是红灯还是绿灯。笔者认为这个建议很好。
林爷爷和这位孕妇的意见和建议基本上保持相同,他说前些天**为了争取在全国文明城市中胜出,在检查团来临之际,让各个单位在门前的台阶上建造供走路有障碍人上去的无障碍通道。可是这些无障碍通道纯粹是为了应付差事,根本不管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其中有些无障碍通道很陡,健康人要走上去都很困难,更不用说坐着轮椅的残疾人。林爷爷建议既然是建了无障碍通道,就应该建好,不管**有没有评选上全国文明城市,都应该考虑残疾人的情况,不能只在那里摆摆样子,给领导看。我想林爷爷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人的观点。
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我从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2016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1月的一天,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16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16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16年5月作出(2016)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16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16)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16)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16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6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一、问题之提出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另一方面,从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也只是证据材料。因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况的多方面内容,包括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等许多情况,而这些内容又多具有社会属性,其是通过调查员多方走访而来的,其中必然掺杂着主观的成分,加之调查报告一般都附有调查员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建议,这其中也都包含众多主观因素。而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排除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其来源必须保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则要求其同案件事实必须要有某种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现阶段来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其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调查程序,且其调查内容并不都具有客观性,其中必然掺杂着被调查对象或调查员的主观判断。因此,现在就贸然承认其为“证据”则操之过急,其只是由众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证据材料。
短短几天里,实践活动内容之丰富,场面之感人,百姓之热情,都让我们每个队员难以忘怀。我们扛着黄冈师范学院商学院的大旗,抱着自写自做的横幅到达调查试点,我们去过南湖二队,黄州火车站,杨鹰岭村,鄂州火车站等进行实地调查,对这些地方的农民采取面对面交流和问卷调查,并向他们赠送小纪念品。
在这些农村试点里的诸多所见所闻所感,在我们每个队员心里久久回荡,萌发了许多融入自我的观点和体会:
一,亲身体会到团队合作的巨大作用,个人的能力毕竟有限,难有以团队形式进行配合的事半功倍。我们这次活动前期以团队形式开展,每次问卷调查都分工明确,有采访的,记录的,拍照的。大家密切配合,使调查活动能成功的完成并趋于完善。使我们亲身感受到团队精神和魅力所在,使我们提高了自己适应团队的能力。
开始我还不好意思主动向顾客推销,一次一次的尝试,不顾及太多所谓的面子,像对待朋友一样真诚的对待每一位顾客,就会自然很多,当然业绩也一步步攀升,同事和我一样也很快适应了工作。之后的工作也都还是比较顺利的。遇到有特殊要求的顾客,我们也能及时采取其他措施维护到自己的柜台和老板。
其次,我发现与同事的相处以及与周边柜台销售员的相处也是我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与人的相互适应、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促成我们良好的人际关系,使我们处在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之中,工作质量自然就稳步上升。这样不仅利于自己的工作也利于他人的工作,更重要的是也有利于店主和顾客,营业额升高,顾客满意度上升。和谐的工作环境要靠我们自己去营造,现在到处充满着竞争,似乎身边少了许多人情味,功利之心人人皆有,但我觉得二者并不完全矛盾,我们应当权衡利弊适度改变一下心态,从而从容的面对当今的就业、从业形势,以后毕业也比较容易适应社会。
另外,我还是觉得这次实习时间有限,对于工作还存在很多疑问,例如:顾客的消费心理。我觉得这是很深奥的东西,虽然以前政治课有学过一些有关这方面的知识,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课本知识就可以解释的,这必须是我们不断实践不断摸索的,通过丰富的经验,不断总结的,也应算是一种学问了。更多的东西我还不能体味到,明年暑期我还会继续我的社会实践旅程。而且我要找一个与我的专业对口的工作,进而更好的丰富自我。挺高自身素质,做社会需要的有用之人。
通过这次实习,我接触到了一些不同形式的奖惩制度,例如:定量提成制,弹性提成制等等一些制度,这些制度都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程度激发我们的工作热情,不得不佩服商人们的智慧。还有,就是销售模式的不同也同样刺激了不同心理的消费者,例如:定量减价制、赠品制、代金券等等,也是很多销售方法,使我大开眼界。迎合顾客的心理是很关键的,也这恰恰能映射出一个优秀销售员的专业能力及专业素质。我们依然要不断摸索,即使是有丰富经验的老销售员,不断的学习才是不断进步的捷径。
这次实践让我更加明白了学校和社会的不同。在学校,每天有作息时间表约束你。课程表会告诉你,今天该干什么,明天又有什么事情要做。而在这里,你可以无所事事地像木瓜呆在那儿,然后老板不满意你的表现扣你工资或者将你开除。积极的就是主动接近顾客,拉近与顾客的距离,然后耐心的推销产品。这也实在锻炼了我们的胆量、语言交流能力和心理洞察能力。我们胆大了才能冷静,冷静了才能很好地通过顾客的言语与表情察觉顾客的想法,然后再作出适当的回应,不至于慌张得不知所措。我们必须主动努力才可能继续干下去。在学校,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虽然这也存在的竞争,可校园里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一般不会招来嫉恨与报复。可是在社会中,优胜劣汰,你的成功就是别人的失败,工作直接影响了他人的经济利益。在社会中接触各种各样的顾客、同事、上司等等,关系复杂,这一切都需要我们有经验去处理。尽管存在竞争,我们还得不断学习别人优秀的地方,这需要我们有经验去调整自己的心态。而这些经验需要日积夜累,而不是在毕业后读本速成书便可成的。这些事情很多同学沉浸于学习与消遣还未来得及思考,便忽略了社会实践的重要性。
有个事实众所周知,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与在校理论学习有一定的差距。在这次实践中,这一点我感受很深。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很多很多,几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是书本上的知识一点都用不上。或许工作中运用到的只是很简单的问题,只要套公式似的就能完成一项任务。有时候我会想,实际操作这么简单,但为什么我们要学习那么深奥的知识呢?现在的教育真的存在很大的弊端,严重的脱离了社会实际应用吗?其实不然,在学习这些吃力的知识的同时,我们的学习能力提高了,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也增强了。更在许多书本中教我们如何去做好自己,教我们树立自己远大的理想,这将更好的为我们社会实践打基础。作为大学生,我们的年龄也不小了,离走向社会工作也不远了,我们应该懂得与社会上各方面的人交往,处理社会上发生的各方面的事情,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得重视社会实践。毕竟毕业以后我们不能再带着幼稚、茫然的眼神走进社会,就像我们当初走进大学一样。我们要带着实实在在的能力走进社会,为社会服务。
这次实践是在销售这方面的服务业,使我走出了自我封闭的世界,敢于接触更多新事物和形形的社会人,一步一步成熟,一点一点不再畏惧,不仅是长大而是一种成熟。
这次实践使我看到了社会的复杂,了解到为人为事的不易,更加坚定了我为自己的目标不断努力奋斗的决心与信心。我充分意识到只有不断充实自己,才能有强大的竞争力,是自己的能力立于他人之上,成为同行者中的佼佼者,亦是就业大潮中的宠儿。
现今一个事实却被许多人误读了,大学生越来越不值钱了。甚至某些人开始看不起大学生,认为读大学没什么用了,一些没读书的人在社会上混得更好。现在的大学生已经不包分工了,也确实许多大学生找不到好工作。这正说明了现在社会对大学生素质、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了;当然也说明了某些大学生的确不过关。大学生不是全值钱,但社会上值钱的还是大学生。这就为什么还是有许多人打工之后还想读书,甚至有部分人也确实再次进入校园学习。我们在校园里学习到的先进的科学知识能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也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收益。而要成为值钱的大学生正要求了我们扎实掌握专业知识还有社会实践能力与经验。
4、学生的阅读方式;5、学生阅读书籍的来源;6、学生阅读时间及做读书笔记的情况;7、阅读中外名著及杂志报刊的情况;8、学生阅读数量。结果采用问卷调查法、数学统计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三、调查结果及其具体分析本次调查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768份,问卷调查整理后得到如下结果:1、阅读兴趣和动机阅读兴趣:a感兴趣70%,b一般24%c不感兴趣6%阅读动机:a增长知识,开拓视野48%b娱乐休闲8%c提高写作能力44%从阅读的兴趣和阅读的动机来看,大部分学生喜欢课外阅读,也认识到课外阅读能够增长知识、开拓视野、提高写作能力。2、阅读的时间
阅读时间段:a双休日24%b完成学习任务后49%c随时读27%阅读时间长度:a每周2小时内20%b2-4小时56%c4-6小时20%从阅读时间看,大多数学生能够坚持每周阅读,基本不读的只占4%,这说明学生大部分能意识到课外阅读的重要性。3、阅读的种类阅读种类:a作文选30%b故事书8%c影视娱乐10%d中国古典名著15%e童话寓言10%f武侠小说3%g杂志1%h诗歌散文2%
i卡通类15%j言情小说2%k报刊类5%l外国名著0%从阅读种类看,喜欢看作文选、卡通类口袋书、中国古典文学名著的人数多,其次是影视娱乐,童话寓言和故事书的人数也有一定比例,但对杂志、报刊、外国文学名著,诗歌散文的涉猎几乎为0。4、阅读的方式方法阅读方式:a随便翻翻8%b应付式15%c认真做笔记77%有无计划性:a有计划30%
b无计划70%从阅读方式和有无计划地阅读上来看,学生阅读存在很大问题,如无计划性、无目的性,没有养成良好的作读书笔记的意识和习惯,这些也将直接影响课外阅读的质量。5、阅读数量阅读数量:(一学期阅读量)a10本以上0%b5-10本0%c1-4本75%d0本25%
从阅读数量上看,一学期读5本以上的为0,还有25%的学生一学期未看一本书。这与《新课程标准》一学期阅读要求相距甚远。对《新课程标准》要求阅读的文学书目调查中发现,阅读5本以上的只占5%,阅读5本以下的占75%,一本都没看过的占25%。
6、阅读书籍来源阅读书籍来源:a自己买50%b向别人借30%c学校图书室20%从阅读书籍的来源看,学生有自己购买书本的条件。7、他人对课外阅读的影响他人对课外阅读影响:a父母40%b老师38%c朋友20%d亲戚2%
从他人对课外阅读影响看,教师的影响仍然很小,教师对学生课外阅读的作用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
四、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了一些共性的问题:1、学生课外阅读的兴趣较高,以增长知识,开拓视野为主要动机;
一、走进敬老院
刚跨进敬老院,它给的感觉是平静、安宁,在和煦的阳光下,老人们三三两两地在阳光底下,安安静静的,他们没有孩子脸上的天真,青年脸上的憧憬,中年脸上的忙碌,他们象在思索些什么?或许是对一路走来,点点滴滴的回忆吧?偶尔头顶上飞过一两只燕子,但他们也从不抬头看,只是默默地低着头,沉溺于自己幸福的回忆。院子里没有太多的绿化,只是一些古树,如同这些老人们经历了几乎一个世纪岁月的洗礼,沉积了太多的历史。
二、敬老院生活
敬老院的生活是自由却井井有条的。他们每天7:30分吃早饭,虽然每天的早点只是稀饭、馒头,但他们却露出满意的笑容。听敬老院的阿姨说:我们养了很多头猪啊,一个星期就杀一头的,老人们吃的很好。虽然是几句简短朴实的话语,却藏满了浓浓的幸福与关爱。他们还会评选文明老人,这是我们始料不及的,就象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样的评比条件让老人们生活更加规范,思想也更上进了。敬老院还有个宽敞的活动室,平时老人们在这里看看电视,聊聊天,打打牌,他们其乐融融。
三、让爱零距离接触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看起来并不是很起眼的老人,当我们发现他的时候,他正一个人孤单的低着头坐在一个角落里,我们走过去,给了一些水果,谁料,老人竟然簌簌的流泪了,那使被爱融化的眼泪吗?一滴滴,落在了盛放水果的塑料袋上,毫无掩饰,那样的真真切切。一直以来,我总以为这些没有接受多少教育的老人是肤浅的,没有涵养的,不料,他们是那样的出众,一位叫董淑贞的老奶奶,平时省吃俭用,在临死之前,把1000的积蓄毫不吝啬的捐给了敬老院,她不求名利,但求此生无悔,终于在前几天安心地到了另一个极乐世界,我想她一定是快乐的飞向天堂的。
四、采访院长
五、离开敬老院
离开敬老院的时候,我们的十佳歌手给老人们演唱了歌曲,或许他们根本听不懂这种新潮的流行歌曲,但他们却像是自己的孙女在唱歌一样,眼里充满了慈爱。我们的学生会主席在与一位年迈的老奶奶握手道别时,那种依依不舍并不亚于亲人之间的分别。他们太需要关爱了,点点滴滴的,哪怕是一句问候一个眼神。
说到乡村建设,像是每次重大的会议都会提到。但却总是不能很好的落实。我想中国的农村始终是落后和愚昧的代表。现在是,在将来的几年到几十年中都会是农村和城市的差距。并不是表面中呈现的这么遥远。它们潜在的差距根本是我们无法想象的。从经济上,政治上,尤其是城村人群的心理差距都是我们无法想象的……
XX年1月20日,我坐上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卢子沟村的汽车。那天正下着蒙蒙小雪。天气阴冷潮湿,县城的空气污染严重,一路上充斥着难闻的味道。当车子行驶在城村过渡路段时,透过车窗沿路是两排光秃秃的白杨树干,往远处是一片荒芜的土地,上面还留有玉米收割后剩下的玉米秸秆,满地狼藉的玉米叶随风漂荡,地头摆满了玉米根,沾满了泥土俨然一颗颗手雷。再远处又是光秃秃的树林,衬着远方高耸的群山勾勒出天的轮廓,北方的农村一年只能收获一次(除非用大棚,但那样成本较高),每年秋天收割之后。地里便是一片狼藉。当地的居民使用玉米秸秆当燃料,用玉米秸秆生沼气(当然,沼气只限于富有的人家)。有的农家就很有效的利用了玉米秸秆,收割过后,其用旋耕机将玉米秸秆切断或切成碎块,然后用机械犁将其埋入地下。即起到了翻土的作用,同时玉米秆在地下,经过一个冬天的时间,腐烂变成了肥料。让土地变得更加肥沃,但是这种做法为什么得不到普及呢?究其原因有二:①进行此项活动。需要租用旋耕机,一亩地是20元(一般的价格),再加入犁地费用一亩地也是20元即一亩地共用40元,而只犁地一亩地仅用20元,这样算来,这样做需花费两倍的价格。②这样做费时费力,更多的农人都希望在经过秋季忙收后,都希望能有一些闲暇,(当然以上仅以玉米为例,也都是车上问一位农民而得)……
冬季的村子里非常荒凉,也只能偶见几个行人匆匆走过。却到处能看到村民家门前堆着的粪堆,堆放着的玉米棒。村民们将自家的生活用废水毫无顾及直接倒在街道,小巷上,生活垃圾也堆放的到处都是。使得村子里即使在寒冷的冬天也充斥着难以名状的味道。
这就是我眼中的乡村建设,尽管国家号召了好多年,但中国的农村,或者中国北方的农村。抑或是我眼中的中国北方的农村依旧是这样——脏、陋、差。
为了解我们家乡“家电下乡”政策运行情况和现状,利用**回家时间对“家电下乡”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采用学校统一的问卷调查表对家乡的村民和“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点通过电话和面谈几种方式进行了调查,共调查了**多个家电销售指定点,**多户农户。结果显示:家电下乡”得到了大多数农民的积极响应,大大调动了农民购买家电的积极性,对刺激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家电下乡”政策的确一项是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民、商家、政府多方受益,实现多赢。
首先是农民受益。农民是“家电下乡”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购买家电得到13%的政府补贴,惠农助农政策得以体现,调查结果显示**%的被调查者购买了“家电下乡”的指定产品,可以说很受广大农民的喜欢。同时,“家电下乡”使农民用上性价比高、服务有保障的名牌家电产品,尽早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特别是在农村普及彩电和手机,可以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帮助农民了解国家政策、获取更多市场信息、学习生产技术,促进农民增收。这是贯彻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
其次是商家得市场。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商家在政策实行之后,产量增加**%之多。在国际金融危机来临之后,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制约,而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家电生产和出口国,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出口受阻,企业发展遇到较大困难。推广家电下乡,使得农村市场被激活,很大程度上消化了家电产品过剩产能,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拓开了新的道路。
最后是政府在农村的政策得到更灵活的运用。推广“家电下乡”政策政府不仅仅是给一些财政支持,一“补”了之。而是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关注农村市场,不断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村的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网络,改变长期形成的以单一供给结构面向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家电下乡”政策实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调查显示“家电下乡”政策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农民的收入低制约着家电产品的消费。我们的调查范围均在西部贫困农村,根据调查者反映,近几年农民收入虽然有所增长,但收入水平仍然较低。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更使农民对未来几年的收入增长难以确定,导致目前虽然手里有资金,但也不敢轻易去消费。另外电费支出高也是制约着家电消费。据测算,如果一个家庭正常使用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各一台(件),一年的费用最低要达到800、最高的达3000元左右,一个相当于农民纯收入的90%左右,相当于农民家庭一年的消费支出。因此一部分农民家庭表示可以买得起电器,但用不起电器。
其次农民对“家电下乡”的政策存在着不信任的情况,丧失消费热情。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的农户知道政府对农民购买家电实行补贴,但是对其运行模式、补贴程序和范围等不太了解。同时,部分厂家出现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积压产品,标高价格现象使得农民对该政策的信任度不高。
再者具体操作过程繁琐抑制了消费需求。调查者反映开发票难、信息录入慢、补贴手续繁琐、货源不足等问题让他们失去了热情。有50%被访者反映领取补贴手续繁琐。农民补领补贴最快也要30天左右,农民为了领取补贴,少的要跑1-2次,多的到商家、财政所分别要跑3-4次,这样以来,边远地区的农民领到的补贴减去跑路所花的费用将所剩无几,这大大抑制了农民的消费积极性。
三、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建议。
针对调查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形成了几点建议。
首先政府应在宣传上加大力度。各级部门定期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向农民发放明白纸、设立村级宣传栏等方式,让老百姓能够清楚地了解“家电下乡”的政策、品种、补贴标准、申领办法等,让农民清楚,让农民放心,让政策家喻户晓。
其次应拓宽产品范围。增加下乡产品种类及品牌,适当提升部分产品档次,增加农民选择权,同时增加每户可购买数量或者取消购买数量限制。
再者应该进一步简化补贴程序,方便农民购买。要鼓励和支持销售网点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实行选择、购买、领取补贴、送货、安装集中办理的“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