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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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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申请书

第1篇:加油申请书范文

最新产假申请书1   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xxx期间生产,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自xx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共xx天,恳请领导批准。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请假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产假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我因临近生产了,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产假为90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本人已符合国家晚婚晚育规定,特申请产假四个月,时间为2015年xx月xx日至2015年xx月xx日。

  请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产假申请书3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xx月xx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休产假xx个月(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请假人: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最新产假申请书4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妻子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由于家中妻子无人照顾,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此请求陪产假×天(从年x月x日至年x月x日)。请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最新产假申请书5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2020xx年11下旬,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同事。另在此十分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产假申请书6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x月底,特向领导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x个月。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正常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增加15天,我现特向公司申请x月x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x月x日—x月x日,请予批准为感。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同事,经过近期的交接工作,xxx同事已经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次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第2篇:加油申请书范文

电信公司业务员转正申请报告(一)我于XX年3月15日进入公司,开始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届时试用期快满三个月,特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下面是就我日常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转正后展望。

一、工作内容

我的主要工作是:1、负责宣传与推销宽带产品;2负责安装与售后服务;3、负责定期的回访客户,进行日常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

针对以上3点,现在在此详细的阐述一下:宣传做好了,才会有推销的机会。我们一般的宣传就是扫楼、贴单、摆点、发传单。前面两者推销起来有点困难,因为客户看到传单之后都是来电咨询,电话里面沟通有局限性。而后面两者就不同了,面对面的交谈有一种说服力,还摆脱了电话交谈的局限性。安装与售后,也是一个不错的宣传和推销手段!当客户叫你去安装,代表他们已经相信我们的网络,我们可以说服客户帮我们做宣传,推荐给他们的亲朋好友。也可以让客户办理流量更大时间更长的套餐,从而增加我们的业绩量。售后搞好了,网络也没问题了,到时候到期的续费率绝对不会少,怕就怕在,客户有问题而不反应,到期之后就说是我们网络问题而不续费,其实是他电脑问题。而我们却因此丢失了客户,还造成了不好的负面影响。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我们的服务没有做好的原因!所以我们要定期的回访客户。比如打电话去问问使用情况,扫楼经过客户家门,敲门问问客户,这样会让客户有种亲切感!即使网络有问题,客户也不会过多的考虑转网!

二、工作安排

既然知道日常工作所要做的事,所以合理的安排自己日常的工作是很重要的事,然怎样才能在有效的时间里做出更多的成绩至关重要。上午一般以扫楼和贴单为主,下午一般为摆点发单为主。因为白天都上班,人很少,摆点发单没什么效果,而天气凉快,扫楼不会太累。下午下班回家的人很多,有意向的人都会留下脚步驻足观望,我们就可以过去介绍一番,还有就是,今天的事今天毕,不要拖拖拉拉到明天,因为我们是无法预知明天将要发生什么。要做到势必成公司下达的任务。

三、工作总结

对工作进行总结,才能从中找到不足,加以改善,争取做到最好!在这快三个月的时间里,我收获很对,也进步很大。不仅体现在工作方面,也体现在个人方面。我可以有思路有步骤的安排自己的工作事项,每周每月都会写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从而在它的指引下达到预期的目标。这即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公司负责。

四、转正后工作展望

申请成为公司正式员工,是为了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我的业务目标是每月都能完成xx下达的任务。个人目标是在一年之内成为一个服务站的负责人。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会加倍的努力。加油!加油!加油.

相信自己只要肯努力,肯付出,加以时间的坚持,梦想一定会开出灿烂的花朵!

电信公司业务员转正申请报告(一)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 x年6月1日进入公司。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书,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请领导予以批准。

进入到现在所在的部门以来,首先是找准自己的定位。在科长cy的帮助下,结合自己之前的工作经验,制订了如下的工作和学习方向:立足以前所学,从dsl产品入手,逐步熟悉和学习所有的有线产品。

有了目标之后,按照公司以师带徒的原则,非常幸运的有了导师wl,在导师的帮助下,制订了dsl的学习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产品知识学习,工作技能培训,以及到办事处了解相关组织结构与实线。又考虑到自己已经具备了一些dsl基础知识,所以采取直接学习产品知识,参与办事处的工作,在工作中弥补自己的不足。

第3篇:加油申请书范文

此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仅涉及*等十一个镇。上述地区今后将不再设置季节性临时经营网点。

二、设置原则

本着“合理布局、保障安全、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原则,统一有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

三、数量控制

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数量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习俗习惯、现有零售经营网点数量等情况。既要满足当地群众需要,又要有利于压遏非法经营活动,引导群众在正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产品,减少因劣质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在设置时,集镇范围(包括紧靠集镇的村庄)的零售经营网点之间距离要严格把关,必须保证相距50米以上;农村地区居住相对集中的每个自然村允许设置一家零售经营网点。

四、网点基本条件

1、建筑物必须是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物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须九层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2、周围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场所、储存仓库;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营业场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离;50米范围内不能有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超市、老年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距离原有的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单位50米以上;25米范围内没有明火作业场所;集贸市场、超市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3、须采用烟花爆竹专营店形式或在经营其它商品的店内留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专用销售柜台进行兼营。其它商品的经营不得明显影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经营场所内用于烟花爆竹销售的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经营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员疏散,集镇内还须保证消防车辆能顺畅进出。

6、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时间要求

(一)布点阶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报名登记(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日报》等媒体烟花爆竹网点设置通告,申请者到所在镇安全生产监管中队咨询增设工作要求,填写《*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申请书》。

2、经营场所检查及筛选(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组织现场踏勘,检查申请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凡符合基本条件但因各报名网点之间存在间距冲突(不足50米)或数量限制时,要优先选择专营店形式的申请者;若相互之间条件相同,则从中抽签产生。经营网点检查筛选结果要进行公布。各中队须在7月15日前将《布点申请书》报送市局。

3、布点核实及颁点通知书(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此“通知书”作为企业参与下一步正式申报时的凭据。

(二)申报准备阶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点通知书的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原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栏为空白)的申请人,应尽快到当地工商所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2、经营场所及设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经营、储存场所的场地准备;配备灭火器材(经营、储存场所须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储存场所须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记);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专用柜;经营及储存场所内电线须采用套管(明线)或埋墙(暗线)处理;经营场所装璜时须选用不燃材料;烟花爆竹须单独存放;经营单位店面须设置明显的烟花爆竹零售标识。

3、制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由市烟花办统一起草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规定样式、统一发放;经营单位须将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挂放在墙上醒目位置。

4、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零售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须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每个网点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

5、委托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申请存放量超过50箱或设有专门储存场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注: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为省局最新规定为准。

(三)审批发证阶段(20*年9月16日开始)

1、申报材料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③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书复印件;

④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⑤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⑥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或烟花爆竹存放承诺书。

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复印件)。

第⑥项材料说明: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储存场所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按规定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且不私自设置仓储)。

注:以上7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

2、申报审批程序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所在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始营业。

第4篇:加油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5篇:加油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6篇:加油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7篇:加油申请书范文

肾结石常令患者痛苦不堪。《泌尿学学报》刊登一项研究发现,柠檬酸盐不但能绑定尿液中的钙,防止钙沉积形成结石,还能防止更多结石的形成。柠檬酸盐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取,但在柠檬中含量格外丰富。对药物不耐受的患者来说,饮用柠檬汁最好。

《泌尿学学报》刊登另一项研究建议,每天取适量柠檬汁,以2:1的比例用柠檬汁兑水饮用,效果良好。柠檬汁稀释后味道更好,尿液量也会大大增加。务必牢记:尿液越浓,肾结石危险越大。

稍胖的老人寿命更长

许多老年人都深受三高问题的困扰,尤其是那些肥胖的老年人,因此,人们觉得老年人还是瘦点比胖点好,就像那句俗语说的:“千金难买老来瘦”。但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老年人胖点要比瘦点好,甚至稍胖的老人寿命更长。

研究发现,只有肥胖超过标准体重35%~40%时,才容易导致疾病发生,体重稍微超过正常值其实更有益于健康长寿。因为胖人的皮下脂肪层较厚,抗寒、抗病能力比瘦人强,更经得起疾病的“折磨”。而瘦人抵抗力相对较弱,对环境的适应性差,特别是对流感、上呼吸道感染、肺炎等急性传染病,都比胖人的发病率高,而且预后差。研究还发现,60~70岁的老年人肌肉开始出现萎缩,男子每10年萎缩4%,而妇女则可能达到6%。女性如果从50岁时体重显著减轻的话,更易发生骨折,尤其是髋关节骨折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外,体瘦者内脏下垂的发病率很高,最明显的是胃下垂。

睡眠时间和次数可能由基因决定

研究发现,人们睡眠持续时间或者次数很大程度上是由遗传基因决定的。保证睡眠有两个很重要因素:睡眠时间和睡眠质量。大约有1%~2%的人表示,他们从小就很嗜睡,几乎每晚至少都要睡足10个小时。这样的“嗜睡者”其实是正常的,他们每天都需要足够长的睡觉时间才能让身体机能正常运行。相比其他人,他们如果睡眠不够,免疫机能更容易受损。

专家总结喝酒伤身时刻表

饮酒过量有害健康。英国《每日邮报》最新载文,刊出了多位专家总结出的不同时间点酒精对人体的影响。

晚上8点:饮酒后最易兴奋。一杯酒下肚就会提高多巴胺、血清素等4种可以使大脑产生欣的化学物质水平。

晚上10点:酒后口无遮拦。饮酒两小时后,自信心会倍增,但判断力更差。

晚上11点:最不适宜喝威士忌。

午夜12点:女性醉酒更快。女性脂肪多,水分少,加之女性体内处理酒精的肝脏酶水平低,因而更容易醉酒。

凌晨2点:酒后大吃烧烤很危险。酒后烧烤吃得多,容易诱发呕吐,甚至胃出血。

凌晨4点:影响睡眠。过量饮酒使人很难进入深睡阶段,起夜次数多,醒来仍觉疲倦。

上午7点:酒后脱水导致头痛。即使半夜之后没再喝酒,血液酒精水平和脱水也可能导致头痛等宿醉症状。

上午9点:油炸食物加重宿醉症状。酒后没睡好会导致醒来时血糖偏低,想吃油炸食物。但这又会刺激胃酸过度分泌,导致胃部不适。

上午11点:感觉最难受。由于肝脏、肾脏等器官都忙于处理酒精,11点是宿醉最难受的时候,更容易抑郁、焦虑和易怒,体温增加、心跳加快且血压升高。

下午1点:身体开始恢复。此时,宿醉影响减退,身体开始恢复,但仍会感觉没睡好或胃部不适。

头发可记录情绪

加拿大科学家发现,头发中包含一种反映压力大小的激素皮质醇,这种皮质醇的信息可以在头发中保留至少6个月。因此,头发可以告诉你,过去半年多你过得轻松还是紧张,经受了多少压力。

即便头发脱离了身体,这种信息依然会被保留。从不同时间段生长出的头发,可以反映出那个时间点你的身体经历过什么样的变化,如受精神打击、毒物侵袭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一直留着头发不剪,过去就一直如影随形。如果说头发是过往压力、情绪的鲜活记录,那么,通过剪去长发来剪断牵挂,还真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科学家找到“老年痴呆症抗体”

新近出版的《美国科学院学报》刊登一项最新研究宣称,纽约伦斯勒理工学院研究人员已经研究并造出了一种“老年痴呆症抗体”。这种“老年痴呆症抗体”可以中和会导致老年痴呆症的有害蛋白质――“β-淀粉样蛋白”。科学家表示,这项新研究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帕金森症等复杂疾病的病理,同时也有助于研究出可治疗多种疾病抗体的新药物。

蘑菇炒蛋有助预防胰腺癌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富含微量元素硒和镍的饮食,比如蘑菇炒蛋,有助于预防胰腺癌。

研究人员发现,高水平的硒、镍可以降低胰腺癌风险。富含镍的食物包括芦笋、蘑菇、梨、豆类和茶;富含硒的食品包括巴西坚果、葵花子、鸡蛋和多脂鱼类如金枪鱼和沙丁鱼。而高浓度的铅、砷和镉可促进患病几率,烟草中就含有镉。数据显示,吸烟者占胰腺癌患者的三分之一。专家推荐,鸡蛋富含硒,而蘑菇中富含镍,因此,将两者结合起来的蘑菇煎蛋卷,或者蘑菇炒蛋可起到预防胰腺癌的作用。不同种类的蘑菇都有此作用。

睡眠不连贯损害长期记忆

美国的一项新研究显示,如果只是睡眠时间充足,但睡眠时常中断,有可能会损害长期记忆。

研究者运用光遗传学技术,改变小鼠的特定脑细胞。当小鼠入睡后,研究人员向它们的大脑发射光脉冲,打断小鼠的睡眠但不影响其总体睡眠时间。在如此持续干扰一段时间后,研究人员将小鼠一只只单独放入实验箱,每个箱内放有两件物品,其中一件是小鼠早已熟识的旧物,另一件是小鼠此前没见过的东西。如果小鼠能连贯睡眠,那么它观察新物件的时间比旧物长。

实验结果显示,那些不连贯睡眠的小鼠对新旧物品的观察时间和兴趣相同,这说明小鼠的长期记忆受到影响。研究者由此认为,无论睡眠总时长或深度如何,一段最低限度的连贯睡眠对强化记忆至关重要。

吸烟者多吃梨能降低患癌风险

第8篇:加油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9篇:加油申请书范文

仓促结婚,暗藏危机

许何梅是河北保定清苑县人,2005年她在保定打工时结识了当地人周勇。相处半年,两人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没多久周勇便露出暴戾的本性。只要许何梅一句话说的不顺心,就会惹得他发一通脾气,骂人、摔东西是常有的事。

起初,许何梅觉得夫妻之间吵架拌嘴在所难免,彼此磨合适应一段时间就好了。谁知她低估了周勇的脾气,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情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愈演愈烈。渐渐地,动嘴变成了动手,甚至在许何梅怀孕期间,周勇都曾对她大打出手。

周勇的所作所为伤透了许何梅的心,她开始后悔结婚,但一想到即将出生的孩子,又忍了下来。

2008年7月,他们的孩子乐乐出生,但周勇的脾气一点儿没有收敛,而且整日无所事事,不务正业。

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里仅有的一些积蓄也让周勇用在了不正当的花销上,周勇与许何梅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09年的一天晚上,两人再次发生纠纷,周勇打了许何梅两记耳光。许何梅愤怒至极,便与周勇撕扯在一起。拉扯中,周勇将许何梅打伤,并且还威胁她说,如果提出离婚,就杀了她的全家。

此后,许何梅每天都生活在恐惧之中,想尽快逃离不幸的婚姻。2010年的一天, 她从一个亲戚那里听说,北京东城区的一家加油站正在招聘服务员。许何梅觉得,外出打工对她来说刚好是个机会,一来可以贴补家用,二来可以与周勇分开一断时间。于是,她把乐乐交给婆婆照顾,只身一人来到北京。

外出打工,短暂平静

虽然工作比较辛苦,但许何梅并不觉得累,反而觉得日子更有奔头了,生活上也有了保障,每个月一发工资就拿出一大半寄给婆婆,自己则省吃俭用还有了一些积蓄。

正在许何梅渐渐摆脱家暴阴影时,一个电话又打破了她平静的生活。原来,她外出打工后,周勇也经朋友介绍到天津的一个建筑工地当搬运工。由于周勇性格暴躁,经常与工友发生争执。一天他与工友因琐事发生口角,将工友打伤,面临刑事处罚。电话是周勇打来的,他希望许何梅能帮他一把。

念及夫妻情分,许何梅出钱帮周勇请了一位律师。在律师的争取下,周勇最终被判了缓刑,但要支付11万元的赔偿款,这笔费用周勇根本无力负担,最终也由许何梅垫付。

许何梅对周勇的帮助可以说是仁至义尽,经历此事后,周勇也想有所改变,并向许何梅承诺以后不会再到外面惹是生非,想踏踏实实做点事情。

看到周勇有心悔改,许何梅心软了,答应两人共同支付3万元首付,她负责每月还贷,购买一辆大型货车,周勇以后便可以跑运输赚一些生活费。愿望是好的,但跑运输没多久,周勇就觉得这份工作太辛苦而放弃。

事已至此,许何梅对周勇彻底死了心。2015年12月,她来到定州市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周勇坚决不同意,再加上许何梅的家人担心离婚会对乐乐产生不好的影响,最终在家人的劝说下,许何梅撤诉了。

2016年春节过后,许何梅回到北京继续打工。谁知没过几天,周勇也跑到北京。他来到许何梅的宿舍,两人发生争执,周勇将许何梅从楼梯上推了下去,导致许何梅身上多处淤青。第二天,周勇又来到许何梅的单位,当着同事的面恐吓说:许何梅如果与他离婚,他就杀了许何梅的全家,而且也不会让许何梅有好日子过。

2月21日深夜,周勇拿着菜刀去恐吓许何梅,这次许何梅选择报警,东城区体育馆路派出所出警并进行了处理。但周勇仍不罢休,3月12日,他再次拿着菜刀对许何梅进行威胁,还砸碎了许何梅宿舍里的一些物品。这一次,许何梅也拨打了110。

妇联联动,给力维权

S何梅如惊弓之鸟,遭受家暴的噩梦一直萦绕在脑海中,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在极度恐惧中,她想到了娘家人――妇联。

接到她的求助后,全国妇联十分重视,认为这是典型的分手暴力,并把案件转到河北省妇联。省妇联还指派省妇联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公益律师与许何梅联系,详细了解案情。

省妇联主席贾玉英全程督导,还专程前往北京看望许何梅,面对面安抚宽慰、耐心疏导,鼓励许何梅走出家暴阴影。

省妇联认为许何梅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为了保护她的安全,妇联希望帮助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不过,到底在哪里申请,成为摆在律师面前的一道难题。

许何梅遭受暴力的地点在北京,而施暴人周勇的老家在定州,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许何梅可以选择在两者之一申请人身保护令。考虑到在北京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比较方便,律师最终决定向东城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做法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并无先例。法院的答复是,需要提供许何梅的伤情鉴定及周勇言语暴力的证据才能立案。

律师又来到许何梅报警的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可民警却说,依据相关规定,律师不能调取出警记录,只能由法院和检察院调取。

律师又回到法院,向法官解释,周勇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威胁和恐吓,反家庭暴力法有明确规定,威胁、恐吓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且许何梅已经报警,但是派出所不同意律师调取出警记录,希望法院予以协助。

其间,河北省妇联还积极寻求全国妇联的支持,协调帮助许何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全国妇联的指示下,北京市妇联介入,及时与法院联系。在两地妇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法院同意立案,并要求许何梅补交在北京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与此同时,律师还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报警、出警记录以及到许何梅的工作单位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律师的申请,法院调取了出警记录,并到许何梅的工作单位核实了情况。2016年4月20日,法院认为周勇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向许何梅发出首份针对精神暴力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周勇对许何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周勇骚扰、跟踪、接触许何梅及其相关近亲属。这是全国首份跨省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全国妇联、河北省妇联和北京市妇联协调联动,共同努力的结果。

虽然人身安全有了保障,但只要不离婚,许何梅就无法彻底摆脱家暴的阴影。可依据法律规定,第一次离婚,法院如果没有判离或是调解和好,一般需要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除非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

2016年5月,许何梅再次来到定州市法院要求离婚。距离上次离婚,还未满6个月,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许何梅在省妇联公益律师的帮助下,以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法律规定的新情况和新理由,要求予以立案,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说法。

6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天,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许何梅与周勇协议离婚;乐乐由奶奶继续抚养,许何梅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共同购买的货车归周勇所有,剩下的贷款由周勇偿还。

许何梅摆脱了家暴婚姻,打算继续外出打工,开始新的生活。她紧紧地搂着妇联工作人员说,为了曾经帮助过自己的人,她要更加努力地工作,用一颗感恩的人面对未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