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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带一路;税收服务
从当前和今后发展趋势看,一方面,大规模“走出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性特征之一,另一方面,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跨国投资的反避税力度,国际税收合作的重点由过去的“避免双重征税”转向“避免双重不征税”。因此,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定位并扮演好“服务”的角色,搭建起一个全方位的服务平台,强化税收对参与“一带一路”企业的服务,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提醒涉税异常,帮助“走出去”企业规避涉税风险,是基层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应有义务和必然的担当。
一、全面落实税收协定优惠
与当地政府、企业和税收政策融合,在当地实现业务属地化,是“走出去”企业能够生存并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充分掌握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是企业“走出去”之前必须做好的功课。基层税务部门应当在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不同地区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的同时,落实好税务总局的顶层设计,做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改备案相关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不仅如此,税务部门还应充分利用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及时提供防止双重征税、发生税务纠纷等双边磋商服,在第一时间受理“走出去”企业(个人)遇到的涉税诉求并限期反馈。对税收争端和纠纷,及时告知企业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多渠道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
基层税务部门应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建立“一带一路”政策及信息专栏,及时更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同时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服务指南等,为跨境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编印以“服务‘走出去’企业、支持‘一带一路’战略”为主题的税收协定宣传册,分发至企业手中。同时,在门户网站上提供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的所需税收业务知识和境外税制情况,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信息化服务。依托税务咨询平台,设置专门岗位,加强对专岗人员培训,及时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解决走出去企业遇到的各类税收问题。
三、了解企业需求,辅导投资税收知识
江苏省日前公布的《“一带一路”产业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第一批)》中,就有102个项目入选,产业合作涵盖了省内13个大市的相关特色产业,包含了光伏、LED照明、纺织、物流、服装、印染、化工。基层税务部门必须紧密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搭建好税企沟通桥梁,对产业投资项目涉及到的本地拟“走出去”企业进行深度大走访,采取召开座谈会、高层对话、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宣传政策、收集意见,深入了解企业境外生产经营状况、税收待遇情况和跨境涉税需求,全面查找并及时解决“走出去”税收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协定内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积极与“走出去”企业联系,通过纳税人学堂等平台,对企业出境办税人员进行涉税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做好我国税法、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制以及对两国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讲授和辅导工作,做好境外企业办税人员与国内地税管征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走出去”后企业在境外能够适时更新和补充涉税业务知识。
四、助力企业开展税收维权,规范跨境税收风险管理
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抵免的政策规定,协助辖区内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享受应有的优惠待遇,及时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利益的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当依托现有征管数据,进一步拓展第三方数据,及时跟进本地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了解投资分布特点、经营和纳税情况。汇编“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年度报告,强化对外投资税收分析,提示“走出去”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助力企业行疾步稳。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大力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建设和贸易往来。当前要积极推进税收协定谈签,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优化国内税制,强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税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营企业 税务风险 风险管控
党的十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指明了方向,也为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下同)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52.7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5万人,其中承包工程项下派出27.1万人,劳务合作项下派出25.6万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1371.4亿美元,同比增长17.6%;新签合同额1716.3亿美元,同比增长9.6%。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我国民营企业如何把握好国际金融危机中的新机遇,不失时机地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稳妥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尤其是我国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如何规避税务风险成为企业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1 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税收风险
1.1 “走出去”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和组织形式潜在的税务风险 许多民营企业家习惯了国内经济环境、政府关系、税收法律环境,往往喜欢用国内的管理经验来处理国外税收事项,不注重“走出去”事前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评估,等发现决策错误时造成的税务风险已为时晚矣。加之,民营企业中一般较为缺乏跨国经验人才,尤其缺少国际税务专业人才,许多第一次“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派驻海外人员缺乏管理经验和税务筹划经验,也很难熟悉和掌握投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使企业在跨国经营的过程中不自觉地违反了投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造成多交税、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税务风险,使企业遭受到不必要的反避税调查或惩罚。同时,民营企业“走出去”时,还要认真考虑在海外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在目标国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不同组织形式各有利弊。如果没有根据目标国的税务环境考虑好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将增大企业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有可能造成“走出去”企业的投资失败。
1.2 各国税法制度差异及税收协定的税务风险 各国由于税收基本征管制度明显不同所带来的税法遵从风险,在对外投资税收活动中因税收协定理解不同或其它征管因素的干扰,难以避免各种税收争议引发的税收风险等。比如美国现行税法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法体系之一。美国税收管辖权分属联邦政府、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及各县市。所有美国公民、在美国从事经营和投资业务的外国个人和企业都受美国税法的约束。美国现行税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美国联邦政府主要征收联邦所得税、财产税与赠与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征收州所得税、消费税、使用税及财产税等。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联邦与州分别立法,地方税收由州决定。三级分开,各自征收。因此,美国所得税率各州千差万别,各地征收税种并不统一,各地税负均衡不一。在美国投资的“走出去”中国民营企业如果不了解当地税制的话,不可避免带来税务风险。还有比如欧盟税收政策由《欧洲共同体条约》确立欧盟委员会在贸易中财税中立原则。各成员国仍保留除关税外其他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行使权。1992年为防止税收差异影响欧洲内部成员国贸易流动,避免内部贸易投资壁垒,欧盟委员会统一制定了欧盟增值税最低基本税率标准为15%,其中社会文化性质产品或服务最低基本税率为5%。这个税率是目标性质的,具体执行以成员国制定为主,且各成员国规定各异。比如卢森堡税率最低为15%,德国、西班牙为16%,而瑞典、丹麦高达25%。正因为各国税种、税率和税制与中国税制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不了解和掌握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就会给“走出去”跨国经营的民营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
1.3 “走出去”民营企业投资规划的税务风险 在投资模式上,企业“走出去”方式的不一样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是不同的,如果企业“走出去”的方式是产品销售或劳务输出,这时需要考虑关税、增值税退税、对劳务分摊的所得税可能发生的反倾销税等税收风险;如果企业“走出去”的方式是资本并购,这时需要考虑资本利得税、股权投资增值产生的所得税等相关风险。在投资布局上,很多的公司都会选择一些避税地设立中转公司,因为这些避税地不仅税率很低,还有着很宽松的外汇管制措施,然而也有弊端,由于这些避税地很多都不具备商业实质,各国的税务当局都其的利润存有疑虑。在投资方式上,为了限制本国企业向国外关联公司转移利润,很多国家都会规定债务与股本比例,所以必须掌握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适当比例及相关国家的具体规定。
2 “走出去”民营企业的税收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
民营企业“走出去”必定面临着一些风险,要想降低这些风险,必须合理降低经营的税收成本,形成一系列的措施体系,形成完整的税务管理体系,该体系应该包括从战略设定到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并且应该与企业的发展荣辱与共。
2.1 民营企业“走出去”前要做好涉税风险战略控制规划 民营企业在实行“走出去”计划之前必须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全面的税务筹划,把相关的税收战略制定出来,从公司层面控制好税务风险。这说明企业在选择投资国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到税务方面的因素,对各个国家的相关的规章制度了如指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成本尽量最低,同时也应该注意规避各国越来越严格的反避税措施。比如,一般来说企业进行国家并购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上市,二是短期套现,企业首先把目的定下来,然后才能为此制定相关的战略,考虑将来上市或脱手阶段能降低税费来进行现在的架构设置。此外企业在选择投资国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到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对投资资本回收、资金汇回等方面。如果企业“走出去”的方式是通过国际并购进行,需要聘请可靠的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对被并购的企业展开全面彻底的调查,对该企业的各相关实际情况组做到心中有数,如此有利于确定合理的并购价格,采用合适的并购方式来降低企业的风险。
2.2 民营企业“走出去”合理选定组织机构和投资目标国 民营企业在跨国经营中,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的投资架构和交易安排。应该考虑:一是通过设立一定的海外投资架构,让中间持股公司进行投资并参与运营,可以降低整体税负;二是通过供应链安排、交易安排等合理进行功能分配,运用包括贸易、服务、融资等方式在内的转让定价安排降低整体税负等。这些安排中,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比如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是要在投资地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假如是子公司,那是直接投资设立还是通过中间持股间接投资设立?这些问题需要考虑投资目标国(地)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与东道国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等等,从税务角度衡量得失。因此,“走出去”企业要善于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税负水平选择最适宜的组织形式。
2.3 “走出去”民营企业要搞好企业内部控制和税务管理体系 企业要做好税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对于“走出去”民营企业做好以下工作尤为重要:一是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一套符合自身特点、行之有效的内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和税务管理机构,合理控制税务风险,从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投资目的国(地)的税务法律法规而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害;二是设立专门国际税务管理岗位。由专业人才根据投资所在国及国际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从集团整体层面设计、构建税收框架体系,对经营过程中各个项目进行税收统筹和规划,并确定相关业务流程和业绩考评,降低“走出去”民营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供应、生产、销售及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环节所涉及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吴铮.“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及防范[J].中国财政,2013.04.
关键词:“一带一路”;财务管理风险点;管控措施
“一带一路”背景下,越来越多想要走出去的企业都在积极探索财务管理的转型升级,希望能够把握住“一带一路”倡议的机遇以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对“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面临的财务管理风险点和管控措施进行研究探讨,无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本文拟梳理“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风险点并提出管控建议。
一、文献综述
目前,学者们对于“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风险的分析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风险的来源和诱因
聂娜(2016),齐晓凡,丁新举(2017)等认为“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外投资风险来自外部环境和企业自身管理。聂娜认为诱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经营。而齐晓凡等人认为诱因主要有政治、安全、法律和经营。叶建木,潘肖瑶(2017)则是将风险源归为东道国、母国、企业三类
。(二)财务风险
内容唐洋,李晓宇(2018)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汇率风险,税收风险,融资风险等进行了研究分析。刘宇轩(2018)认为农业企业“走出去”面临政治风险,安全风险,融资风险等财务风险。张亮(2019)则是对“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外工程面临的应收账款风险和资金风险等进行研究。(三)财务风险管控措施叶建木等(2017)研究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传导机制,提出应密切监控财务风险传导路径。尹晨等(2018)提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级海外投资风险管理中心来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唐洋,李晓宇(2018)则提出了一些应对财务风险的具体策略,例如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加大融资力度等。从目前研究来看,针对“一带一路”投资风险的研究比较全面,这为日后更深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对于财务管理风险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在现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周期理论,将“一带一路”企业投资项目分为四个阶段,梳理分析各阶段财务风险点,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财务风险点梳理及成因分析
基于项目周期理论以及结合我国企业“一带一路”倡议投资项目资金投入量大,开发周期长等特点,将投资项目分为项目论证阶段、项目筹备阶段、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运营阶段。根据前期文献研究和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论证阶段的风险点有信息不对称风险等,筹备阶段风险点有纳税筹划风险等,建设阶段有税务管理风险等,而运营阶段有东道国运营环境风险等。具体各阶段的风险点框架见下图。评估不足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对象选择风险纳税筹划风
(一)项目论证阶段
1.信息不对称风险。在进行投资时,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而在众多信息中投资方容易忽略的是受资方历史遗留税务问题信息,这尤其多发于“一带一路”倡议并购投资项目中。在并购投资中,合并后的企业会继承被并购公司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如果在并购前被并购方故意隐瞒且并购方未对这些税务问题进行调查,那并购过程中并购方将持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风险,合并后的企业将需要承担合并前企业的纳税义务。2.评估不足风险。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企业应从整体层面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价,从而确定项目可行性及未来发展前景。项目若未经企业科学、严密的论证和评价,可能会由于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一带一路”倡议投资项目面对的是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缺乏对项目充分地评估,会使投资变得盲目,增加决策失误风险;缺乏对项目前景科学地评估,也会致使项目投资后经营亏损甚至陷入司法诉讼的困境,使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3.投资对象选择风险。在众多投资机会中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是实现预期目标的前提,一旦选择错误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投资实践中,常常有企业由于投资对象选择不恰当,导致投资或者并购失败,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在进行选择时要考虑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目标企业的市场占用率、市场竞争水平,还要考虑目标企业所处地区、行业的发展前景。在掌握了以上各方面信息后进行综合评估进而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4.决策偏差风险。决策偏差风险的主要诱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管理者的个人异质性特征,比如过度反应、损失厌恶等。而早期的经历,过往投资经验等则是形成这些特征的原因。这些特征影响着管理者进行投资决策,例如管理者过度自信且风险偏好的话,在对投资项目评估时,会夸大投资的收益且忽视项目的潜在风险,从而投资冒进。另一方面原因是企业的投资控制机制不完善给管理者错误投资提供了机会。企业的重大决策应该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层的认可和批准,管理者做出的投资决策如果未经批准就可以执行,会致使决策不受监管,加大决策偏差风险。
(二)项目筹备阶段
1.纳税筹划风险。企业通常会在“一带一路”倡议投资项目建设前的筹备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在实务工作中,受企业内外部等多个因素的影响,纳税筹划一旦失败会导致企业的实际税收收益与预期税收收益相背离,并且税收成本超出预期,这就产生了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筹划人员能力风险。纳税筹划涉及沿线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海外投资税务与财务知识,纳税筹划人员若不具备相关基本知识,也不具备丰富的税务筹划经验,则会加大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2)税务机关认定偏差。由于税收政策的差异,纳税筹划人员的能力有限,企业对东道国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不敏感,使得企业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被东道国税务机关认可。(3)经营变化风险。纳税筹划是结合现行的经营活动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来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但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会根据外界变化不断调整,经营活动与计划的偏离就会导致纳税活动与筹划方案无法匹配。2.融资结构风险。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融资缺口需要多渠道来填补。在需要多渠道筹资的情况下,企业面临融资结构风险。目前间接融资一直是企业进行社会融资的主要渠道,其中银行融资又占据主导地位。企业间接融资比例偏高,由此造成企业财务杠杆率居高不下,一旦项目发生损失,高杠杆带来了倍增的损失。高杠杆率下,企业的资金链条绷得很紧,若遇到异常市场,很容易出现断裂的风险。此外过度的依赖债权融资,也会导致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从而限制企业持续融资能力。3.定价风险。“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并购逐渐取代绿地投资成为主要投资方式。由并购支付价格引起的定价风险成为了直接影响并购进程能否顺利的重要财务风险。对目标企业进行定价是复杂的经济行为,定价过高,企业就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甚至可能超出自身承受范围。定价过低,目标企业就不会接受该价格,并购计划很可能未发先败。定价风险产生的原因也有很多,常见的有信息不对称、评估方法差别较大、谈判人员经验不足等。4.合同订立风险。合同的签订意味着“一带一路”倡议投资项目的交易各方确立了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起草和订立过程中,交易主体一般最关注的是定价条款,其他条款则被易淡化忽视。但在重大的投资项目中,所有条款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忽视任何一个条款,都可能使双方无法顺利履行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中缺失诸如解决争议、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那么处在复杂的海外环境中,企业会丧失部分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双方对于条款的理解偏差,也会使企业未来陷入不必要的商业纠纷。
(三)项目建设阶段
1.税务管理风险。尽管企业在筹备阶段会开展纳税筹划,但实际工作中所处税收环境的变化和自身筹备工作的完成质量还是影响着企业在建设阶段面临税务管理风险:(1)重复征税风险。我国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的税务机关会因为税收管辖权冲突和对纳税人居民身份标准的认定差异等产生重复征税。虽然存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来帮助企业,但企业普遍对税收协定不甚了解,部分协定也比较陈旧。(2)反避税调查风险。随着经合组织(OECD)于2015年公布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最终成果,“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多个国家表态将积极参与到反避税行动中,这无疑使得传统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架构安排受到剧烈的冲击,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3)纳税申报的风险。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东道国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少纳,纳税不及时,会导致企业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等风险。2.支付风险。支付风险是指与资金流动性和股权稀释有关的资金使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金支付产生的资金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此导致的债务风险;二是股权支付的股权稀释风险;三是杠杆支付的偿债风险。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会让企业承受较大的现金压力,并且限制企业的交易规模。而支付工具设计不合理导致的支付风险最终表现为支付结构不合理、现金支付过多,也会使得运营期间的现金压力过大。3.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投资中最具特色的一种财务风险。企业在以现金或股权支付时,不可避免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货币交换。企业在持有或运用外汇时,汇率变动的不确定会使企业面临汇率风险。例如企业在建设阶段进行以外币计价的商品赊购业务时,由于签约日和履约日之间汇率的变动会引起收付款项价值变化的风险。
(四)项目运营阶段
1.运营环境风险。企业投资项目在运营过程受海外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时刻面临着运营环境风险。在“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中,运营环境风险高发于资源类国家和经济欠发达国家。该风险具体表现为区域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市场规模较小,经济一体化建设明显滞后,贸易往来存在较多壁垒和障碍。2.财务整合风险。财务整合风险通常受财务组织机制,理财环境和人为因素影响。由于并购双方处于不同社会环境,有着不同的管理理念和习惯,导致财务机制设置、财务管理制度等产生差异。同时受宏观环境不确定和内部财务行为的整合失误,使得并购企业的实际财务收益与预期财务收益偏离,从而产生财务风险与危机。3.资金集中管理风险。资金集中管理是目前许多大型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时资金管理模式的主要选择之一。随着资金的集中,分散在各下属公司的资金管理风险也集中在了总部。比如分公司存在货币资金错误记录、坏账率高等问题,待资金管理集中后,这些问题就会转嫁给整个集团企业,加大整个企业的资金管理风险。而且由于海外机构员工素质良莠不齐,东道国会计准则不完备等原因,资金管理风险更为复杂。4.经营管理风险。该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并购后的管理整合能力弱。企业整合能力弱的话,导致被并购方对并购方的认同度低影响后续经营。其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无法满足并购后的需要。企业现有制度可能更多的是适用于国内经营管理,对海外的管理需求则很难适用,因此无法应对国际市场竞争。最后是高层领导的经营管理能力有限。跨国并购对高层领导提出更高的能力要求,但中国企业管理者普遍缺乏国际管理经验,缺乏应对风险冲击的能力。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财务风险的管控措施
(一)做好项目评估和尽职调查
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前应通过实地考察、专家咨询等方式,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对外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境外企业设立后,也应及时收集当地政策动向信息并进行分析。此外尽调工作也必不可少,尤其是容易忽略的税务问题,应事先对被并购方进行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评估和尽调工作专业性较强,企业可以借助咨询公司等中介的服务和委托税务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
(二)充分利用保险机制
企业可以寻求与外界合作来抵御风险,例如充分利用保险机制来加强防范能力。利用保险机制为企业开展跨境合作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借助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数据和技术优势,参考保险机构调研的国别风险和行业风险信息,来提升企业跨境运营风险的管控水平,加强对海外利益的保护。
(三)做好跨境资金管理
企业开展跨境资金管理有利于自身在境内和境外两个资金池间建立双向流通通道,实现境内外资金的一体化调配和统一管理,提升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利用全球资源来获取较低成本的资金,为企业全球化战略持续推进提供有力的保障。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跨境流动性管理方式,目前有跨币种虚拟资金池、跨境资金划拨、跨行资金归集三种。三种方式的适用条件不同,当企业资金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分支机构中,并且存在大量不同货币时,可以考虑采用跨币种虚拟资金池;当企业在一些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了财资管理中心或区域财资管理中心的话,则可以采用跨境资金划拨;第三种方式具有一定挑战性,因此所适用的条件也较复杂。同时,企业也需选择合适的跨境资金流动渠道。目前多个自贸区、经济试验区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企业也应纳入考虑范围。
(四)提升国际税务管理水平
在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并不断开发海外市场的同时,企业要筑牢税务风险的防线,提升国际税务管理水平:1.提高税收风险管理意识。企业应将国际税务管理作为实践海外战略的重要部分。从税务总监到基层业务人员,都要深刻认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2.加强对他国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通过涉外律师队伍建设、与高校合作、行业内交流等方式增进对他国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3.建立健全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走出去”前,企业要制定应对当地税收法律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并且要制定税收争议解决预备方案,在税收争议发生后企业可以及时应对。目前有国际税收仲裁、税收事先仲裁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五)招募和培养国际化人才
企业要想抓住“一带一路”倡议机遇,人才既是关键环节也是重要支撑。企业应招募和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他们的外语能力,文化协调,沟通能力以及国际项目管理能力。通过建立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海外战略,提高跨国经营能力。
四、结论
在“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稳步推进和企业财务管理风险受到广泛关注的背景下,本文对海外投资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识到“一带一路”倡议投资活动中涉及的风险点十分繁杂。针对这些繁杂的风险点,有的放矢地在项目评估和尽职调查、利用保险机制、跨境资金管理、国际税务管理和人才招募培养等方面提出管控措施。通过以上分析,我国企业在进行“一带一路”倡议投资时,一方面要重视财务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通过分阶段来理清风险点,结合各个阶段的特点进行风险控制,从而降低控制成本和提升控制效率。
参考文献
[1]唐洋,李晓宇.“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财务与会计,2018(11):16-17.
[2]齐晓凡,丁新举.“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应对[J].企业管理,2017(01):85-87.
关键词:非居民 预提所得税 税收风险管理
2011年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突破1000亿元,2013年深圳单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近25亿元,与之相伴,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我国有关部门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虽然上述文件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特别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由于非居民企业日常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和压力。
预提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存在问题
(一)税务机关与非居民企业对境内、外所得划分存在分歧
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在境外发生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属于不予征税范围,但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个人)的劳务等行为难以进行实地检查,因而无法准确确认劳务发生地是否确属境外。具体表现有以下两方面:
其一,税务机关在开具《税务证明》的过程中,很多非居民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国外为中国企业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一方面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属于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的范围,但实际上非居民企业完成设计后又派员来境内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这部分费用是否已包括在设计费中,税务机关很难查证;另一方面,存在合同中注明境内劳务占整个合同的很小一部分,实际上大部分劳务在境内进行提供的情况。由于劳务费已经提供完毕,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判断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外完成,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内完成的,只能根据税务机关人员的经验来判定,往往会造成税款的弹性征收。
其二,根据现行规定,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地区)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按照协定安排规定是不予征税的。“常设机构”这一概念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这个标准不好掌握。例如一个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否连续6个月以上,外国企业雇用的人员在我国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是否连续6个月以上,税务人员不到实地检查并进行跟踪,是无法准确知晓的。另外,一些外国企业与在华的关联企业签订诸如培训、管理、投资安排等服务合同,每年派员来华提供服务,每年固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由于企业完全可以人为控制在华的停留时间,对这种行为的税收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因此负责《税务证明》开具的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和跟踪非居民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同时也增加了《税务证明》开具人员的风险。
(二)依规定当场出具《税务证明》难度较大
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对于此项规定,具体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在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需要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当场出具《税务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人员的风险;另外,在后期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对追缴税款有不利影响。扣缴义务人凭《税务证明》可以向银行申请付汇,现实中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后与企业联系,发现其付汇手续已办完,这对追缴非居民企业的税款增加了难度。
(三)非专利技术的判定难度大
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预提所得税,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先进技术的大量引进,居民企业日益频繁地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与技术有关的设计费、图纸资料费、培训费等,如何判定上述技术是否属于非专利技术是税务机关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对于非专利技术的描述,先后见于《释义及适用指南》:非专利技术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实用性的技术。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
非专利技术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具有秘密性,在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对相关的设计、图纸资料、培训内容等加以限制性条款,如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是否可以作为判定该项目属于非专利技术值得探讨。同时由于非专利技术的复杂性,作为税务机关很难对其做出专业判定。
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大征管难度
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的“事后申请”造成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和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无疑增大了征管难度。
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不足。虽然目前《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由国地税联合开具,但税务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仍未建立起必要而有效的信息共享网络,特别是工商、海关、银行、外管等这些重要的部门。
加强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切实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根据《税务证明》开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对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补充,细化和明确服务贸易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明确服务贸易的概念,以解决因项目的性质难以把握和界定、对政策理解的不统一,造成的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工作举步维艰的问题。
(二)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宣传
预提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增减,是我国对外开放、国际经贸往来的晴雨表。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应大力打击非居民企业利用预提所得税项目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和交易安排规避我国对所得来源地征管的现象,并努力提高境内扣缴义务人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意识。因此,必须加大对预提所得税的宣传。
1.广泛开展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宣传,印发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宣传提纲,将预提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印发给企业。
2.向企业详细讲解预提所得税的征免税项目,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3.向企业宣传不履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使企业全面了解预提所得税的征免税项目与扣缴方法,这样就提高了企业自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意识。
(三)加强预提所得税和售付汇税收的日常管理
近年来,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逐年增多,预提所得税作为所得税的一个特殊征收方式,涉及很多企业。因此,应该把预提所得税的工作纳入日管考核中。对需要出具证明的企业和纳税人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并严格审核办法。
税务机关应将预提所得税日管,与年度所得税汇算审核工作、反避税工作相结合。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逐年增多,且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应从企业账务中了解其利润分配情况、借款情况、专有技术使用情况、财产租赁和转让情况等。加强审核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包括历年未分配的利润)真实性,如企业是否具有售付汇的资格,出资比例、股份结构的正确性,核对分配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联系日常税收征管、税源监控,核实所提供的利润是否通过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汇算清缴后认可的税后利润。
(四)保持税务机关预提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稳定性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而且这项工作对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保持预提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该项工作连续性,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坚持依法征税,为实施“八项工程”提供强大财力保障
税收是发展成果的真实体现,更是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物质基础。“财赋所出,江淮居多”。多年来江苏国税收入一直位于全国前列,“十一五”时期全省国税收入累计17480亿元,年均递增达20%,成为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期间“八项工程”的实施,离不开强大的财力支持。履行税收聚财职能是国税部门谋发展、促发展的重要使命。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作为首要职责,尽责尽力为各级政府提高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强大财力保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切实解决部分地区攀比指标、抬高基数等问题,切实提高组织收入工作的法制化程度;坚持借鉴运用国际先进管理理论和成功经验,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坚持加强经济税收分析,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准确跟踪税源变动情况,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确保国税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
二、强化税收激励。为实施“八项工程”发挥税收杠杆效应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是政府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十一五”全省兑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超过7333亿元,占同期国税部门组织收入的41.9%,今年1-10月,各级国税机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2035亿元,同比增长23.6%,为支持企业发展,战胜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江苏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注入了强劲动力。当前,我们要更加自觉地运用好税收政策工具,把握税收杠杆的导向性和调控性,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落实力度,放大税收政策对实现“八项工程”建设目标的激励效应。
一是围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用好税收政策。按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与现代服务业提速、新兴产业倍增和传统产业升级“三大计划”高度耦合的税收政策服务体系。从税收视角密切关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进展和新情况,综合运用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形成税收激励合力,重点支持我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特别是对我省选定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重要产业链、重要项目、重点企业加强跟踪服务,推动产业加快向价值链高端攀升。
二是围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用好税收政策。紧紧围绕创新驱动战略,认真贯彻全省企业创新大会精神,用足用好增值税转型、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支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龙头的各类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认真研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投入,引导生产要素向创新企业集聚,推动产学研结合,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
三是围绕推动沿海开发和城乡协调发展用好税收政策。我们要紧紧围绕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认真梳理有关税收政策,通过优惠政策集成叠加,形成《加快推进沿海开发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文件,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更大力度支持我省沿海地区发展。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苏北振兴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落实促进苏北发展的政策服务举措,综合运用结构性减税以及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创业投资股权优惠等政策,加快苏北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一步用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省城乡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四是围绕开放型经济升级发展用好税收政策。在当前市场要素供给偏紧、环境标准提高、商务成本上升的形势下,江苏深入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面临较大压力。我们要积极运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国际税收协定等政策工具,服务江苏更高水平“引进来”和更大步伐“走出去”的双向开放格局,增创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要强化多职能、多税种、多环节、多层级的跨国税源管理,努力提高全省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和税收利益,提升江苏参与国际分工地位和国际影响力。要多层面各国税收制度及税收协定,提醒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规避境外税收风险。要充分利用我省众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开发园区的区位优势,发挥其作为产业集聚、资本集中和创新集群的主阵地作用,推动“二次创业”。要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政策服务,继续完善落实支持外贸出口的“六条意见”、“四项措施”以及“八项承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升我省经济国际化水平。
五是围绕推进创业就业用好税收政策。我们要紧贴“民生”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下岗职工、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弱势群体切身利益。充分运用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切实减轻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推进扩大创业就业。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等鼓励“三农”发展以及支持农产品种养殖和初加工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六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用好税收政策。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工程的要求,围绕节约能源资源,进一步落实好发展循环经济和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有效抑制“五小”企业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促进构建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服务,购置符合国家规定专用设备的,依法给予投资抵免、暂免征收增值税以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形成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文明发展、绿色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