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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决策树法;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决策;中标概率;案例应用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5-0066-02
0 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存在和发展已有近百年历史,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投标方法单一,投标决策不科学,具体操作不规范等。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投标决策,是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业承待逐步实施和完善的重要举措。而投标人为了在投标竞争中取胜,即中标得到承包工程,并从承包工程中赢利,就需要研究投标决策的问题。用决策树法科学的选择投标项目和投标报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操作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建设工程承包企业降低投标成本,提高中标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决策是从若干个可行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
1 施工企业投标策略
作为施工企业经营决策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投标决策,是一种针对招标的工程项目,力求实现投标活动最优化的活动。主要受两个主要因素影响:一是参加什么项目招标的决策;二是投标项目确定后,如何争取中标机会,以取得效益。如果企业已确定投标某一工程项目,就进入了从申报资格预审,到封送投标书前的第二个决策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解决企业需要投什么性质的标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投标策略。
2 决策树投标方法
决策树的思路如树枝形状,是直观运用概率分析的一种图解方法。一般来说,对某一决策点来说,其各个可行方案皆如树枝般表现在图上。决策树考察的方案都是相关的,也就是说每个方案可以分成许多阶段,后一阶段的损益状况完全依赖于前一阶段的损益状况,就像树枝一样出于同一根部,又有许多分枝。这种方法将方案的因果关系形象地表示出来,可以将与方案有关的概率、成本、收益等资料显示在图上,使决策的制定过程能更简明。
决策树时通常以方块代表一个决策点,而以圆圈表示机会点或可能情况点,决策点与机会点彼此都是交互出现,并以树枝状的直线连接的。先画一个方块,方块表示决策点;再从方块后引出若干枝线,用来代表特选的各方案,称为方案枝。方案枝的长短没有意义,在其旁边注明方案及方案的投资支出;后面的圆圈表示状态节点;结点后引出的若干枝代表将来的不同状态,即每枝代表一种自然状态,并把状态写在相应直线的上方。由于不同状态出现的概率已知。故可注明各状态的概率P。这些枝线称为状态枝或概率枝,在概率枝的最末端注明相应的损益值,即状态枝后面的数值代表不同方案在不同状态下可获得的收益值。如图1所示。
3 运用决策树方法进行投标决策
承包商由于施工能力和资源限制,只能在A、B两个工程项目中任选一个项目进行投标,或者两项均不投标。在选择A、B工程投标时,又可以分高报价与低报价两种策略。在进行整个决策时就有五种方案可供选择,即A高、A低、B高、B低、不投标五种方案。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图2中各状态点的期望值为:
点⑦:300×0.3+200×0.5+100×0.2=210(万元)
点②:210×0.3+(-6)×0.7=58.8(万元)
点⑧:220×0.2+120×0.7+0×0.1=128(万元)
点③:128×0.6+(-6)×0.4=74.4(万元)
点⑨:220×0.4+140×0.5+60×0.1=164(万元)
点④:164×0.4+(-4)×0.6=63.2(万元)
点⑩:140×0.2+60×0.5+(-20)×0.3=52(万元)
点⑤:52×0.7+(-4)×0.3=36.2(万元)
点⑥:0
max{29.4,37.2,31.6,17.6,0}=37.2
即③的期望值最大,故该承包商应投A项目低标方案。
4 结论
确定投标项目后要对工程成本进行估算,后拟定投标报价书进行竞投。估算的工程成本等于工程实施后的实际成本,二者之间如果出现偏差,偏差的大小除与估算准确度有关外,还与承包商施工管理水平有关系。而估算工程成本是否准确,同时又取决于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及投标人的素质。投标人为获得利润,投标报价应高于估算成本。报价过高,中标后虽能获得较高利润,但中标概率会降低,甚至不能得标。因此,通常期望利润作为最后决策的依据,期望利润包涵了中标概率的大小和直接利润的高低。因此,以期望利润作为制定投标报价的策略时,需要企业搜集大量的经济信息,还要对各个竞争对手的实际资料进行分析比较,制定对策,以指导行动。信息愈多、愈准确,制定的投标报价策略也就愈切合实际,战胜对手的可能性也就愈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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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健.决策树法在投标中的应用[J].建筑工人,2009(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一、严格把握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程序要求
(一)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尚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先到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备案,按程序办理免招标手续,不纳入招投标管理,但必须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缴纳相关规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建筑工程、水电等管线工程和装修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所有国有投资项目无论投资多少原则上都必须先作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否则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到县招标办进行核准或备案。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基建计划;
3、合法用地手续;
4、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及清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及批准文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公开招标,尤其是国有投资的项目。如情况确实特殊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先向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属重点项目的由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非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县招标事项核准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标申请从提交至答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规范使用BT模式。BT模式适用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管理,必须先要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BT项目业主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融资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县审计部门要对所有BT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三)为遏制挂靠竞标,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和工程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到场参加报名和开标,不得委托人。工程规模不足300万元的非国有投资项目,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人参加报名和开标活动,但委托人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嘉禾县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凡是近两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一律不接受其在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投标报名。
三、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一)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县招标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组建全县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现有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要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国有投资项目须从县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视工程项目的大小难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
(三)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四)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五)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六)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七)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
县发改局(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和防止腐败”的原则,加强领导,依法履职,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所有的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烟水配套、有线电视、工矿、电力、通讯、邮电等都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投标监管。
(二)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要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快筹建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形成全县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格局。凡我县范围内需要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如确因项目所需拟另行择地进行交易的,须经过县招标办的核准,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招投标交易市场,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加强招标信息的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凡公开招标必须严格依法在县招标办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省招投标监管网。
(四)加强招标组织形式的规范管理。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必须要具备自行招标的法定条件和能力,并需提请县招标办的审查核准。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有违法行为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三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委托招标,即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并委托具备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活动的监督。招标人不得随意指定招标机构。凡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机构,不得承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业务。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要注重发挥勘察设计的源头控管作用,防范和减少后期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核准的要求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评审,凡勘察设计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不予报批)。
(六)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工程量清单,按照县住建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的地方材料价格和定额取费标准编制工程预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基准价或底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调查、确认,每季度一次。工程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需有国家或省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否则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评审,也不得作为工程招标造价的依据。企业自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人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性费用进行调整或剔除在工程投标报价之外。
(七)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等相关合法证件的原件,以便查验。正式招标时,除交验上述相关证件的原件外,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必须到招投标现场,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竞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八)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工商部门鉴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正式合同必须分别送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以便实施监督。
(九)加强工程决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工程中标后,工期在12个月之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有工程量增减时,应当套用中标时的各项单价,按财政或审计部门原先审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的总造价进行结算(如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周期在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在建设过程中上下波动幅度超过5%的,按照取合理市场低价的原则,对原合同价作适当调整。有不可避免的工程索赔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并在结算报告中单列。决算金额必须经县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量的增幅超过5%时,须由施工企业书面提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程序报批,并须由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认定。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时,必须凭县招标办出具的招投标核准文件或免招标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预)决算资料方可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企业,不能直接拨付给施工项目部或施工人员,以防止挂靠转包。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标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in the country of the large-scale public welfare project, in the system of market economy the tender and bid activities have become the main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ransaction way, it follow the market rule. But in the tender process there are a many violate compasses operation, this article will do simple paper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bidding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自古以来水利工程都是一项大的公益工程,利民利国。水利工程意义重大,它的立项和实施是经过专家的实地考察和多次研究制定计划由政府控制而进行的 。 招标制度已经很成熟地运用于我国水利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是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实践证明其很科学合理。而且通过招标对承包单位严格的审查,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而且多家竞争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工程进度的加快,达到了理想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目前的制度还欠缺完善,竞争的不正当而导致了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前后存在很多违规问题,造成了招标活动秩序的混乱危害了国家以及投资人的利益。
一、出现的违规操作
违规问题在招标活动中的每个环节都会出现,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违规现象和承包单位的违规现象,以下是我对水利工程招标活动中所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招标过程中政府的干预过多,消弱了招标和市场竞争的优势,使整个工程建设的施工减缓,质量会有一定的缩水。
(二)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而在这过程中招标部门审查不严,致使一些低资质的单位通过依附和高额回报使高资质的承包单位出具资质而投标,中标,进入施工致使水利工程质量低下,工期不按时,也有层层转包的现象。
在邀请招标过程中,有些招标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确定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利用指定招标或议标方式,邀请和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来投标以及中标,排斥其他的有资质好的投标单位。
(三)招标单位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对外来的有资质的投标单位进行阻挠、干预其进入本地市场参与建设本地的水利工程,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
(四)招标公告没有按规定在指定媒体;标底编制不规范,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在致使水利工程招标变得混乱,不科学,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评价不认真,走过场,根据招投法的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而且还有招标单位没有严格的执行招标回避制度。
(五)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串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主要通过预先内定中标者、泄漏标底、或者将其他投标人情况私下告知相关投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等来达到投标成功而危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搞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对这些问题整体来进行分析,是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招标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及法规制度不健全、不配套等方面的漏洞,也有监督缺位等方面的原因。
二、解决措施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工程招标出现的违规问提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依法强化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采用邀请招标必需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加大对招标投标的审查监管力度,通过几级不同的审查使之达到认真审查投标企业是否真正具备投标资格,不仅要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需要的资质而且还要落实该队伍是否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 , 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能力。
(二)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招标公告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到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保护地方主义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招标工作职能人员要主动回避。
虽然《招投标法》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还不完善,不好操作。所以,不同地方和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
(三)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加大举报电话、信箱的增设,重视和加强对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力度,对实名举报进行反馈和回复制度。落实招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严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活动的。
(四)实行政府和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这样可以杜绝各级行政部门领导干预和垄断工程的招标活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离,成为自主经营,自己承担风险的的法人实体。 监督惩处不严,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由于监督乏力,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地违反了《招投标法》,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结束语
水利工程招标活动中所出现的违规操做问题已经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前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尽可能的避免违规行为发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标管理办法迫在眉睫,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国家的利益将在招标的活动中把控,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招标工程真正规范化。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使市场竞争良性发展,达到更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参考文献
[1] 刘博, 方一凡.浅谈现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32)。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有的则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也有的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招标人的行为不规范
有的招标人在招标中,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3、招标机构管理混乱
一些招标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弄虚作假,甚至帮助招标人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4、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投标中时常出现投标人相互串通,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投标人资质通过审查并领取招标文件,却不进行实质性投标;有的甚至在开标前假借迟到、缺少委托书、身份证、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证书原件等各种理由退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与参与投标的项目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投标文件装订装帧简单,编写格式多处雷同,施工方案如出一辙,投标报价明显漏项或重复计价,漏盖或错盖公章等等以造成在一个标段中只有一家或者极少数几家企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这几种情形很难被界定,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首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太过于原则,而且对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投标活动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而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文件则出现了相互冲突、互不买账的现象,导致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其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冲突。
2、行政干预相对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很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搞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多头管理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像其它相关法律一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招标投标的统一行政主管部门。查看近年的管理文件及制度,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各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迄今为止最为公平、合理的采购方式之一,必须大力加以推广,同时应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
健全、严格的招投标法制体系是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保障,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制体系不健全,而且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漏洞,必须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减少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清理现存法规,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统一,减少法规相互冲突、互不买帐的现象;同时,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弥补现存的法律漏洞和空白,使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由独立的、与招投标活动没有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推行招投标综合集中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不力的弊端。
3、推行招标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它是一项具有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要使招投标结果得到充分体现,就要求招标组织具有系统的信息、专业化的分析运作、精细快捷的策划设计、准确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以及良好的信誉,这些无疑是发展完善的招标机构所特有的优势。招标的施行,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覆盖面,促进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4、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三是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V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195-01
一、前言
1984年,鲁布革水电站在全国第一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第一次按国际惯例进行招标;同年,浙江石塘水电站施工试行国内招标,拉开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序幕。广西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始于1997年,1998年全面推行,经历了起步摸索、逐步完善和不断规范三个阶段。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完善,广西水利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对规范广西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广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政府监督、中介机构招标的动作模式,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自治区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地区实际,印发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快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规范我区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广西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现状
1.市场主体管理机制不健全,信用体系仍待完善
我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管理采用信用管理体制,按自治区水利厅有关规定,招标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备企业及成套设备企业要参加在广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均须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建立信用档案,通过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信用建立档案,实现了开标会现场的指纹对比,对不诚信的企业进行暂停投标处理。尽管现在通过现代化手段强化了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管理,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信用档案建立尚未包含所有招投标市场主体,未出台针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考核办法,未能实现企业的信用年度考核及企业信用全面公开等。
2.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很多都是非水利专业的,编制招标文件时因考虑问题不全面使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或有疏漏,在组织开标会时不规范,评标过程中甚至干扰评委评标。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备企业、成套设备企业与设计单位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未严格按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导致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投标却在资格审查环节上就出现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作为评标专家,评标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评标的公平与公正,我区的水利评标专家虽都经过培训,但培训的次数过少,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次数也不多。另外,与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定有很多,对这些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定收集往往靠个人收集,缺乏一个规范学习平台。
3.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竞争
(1)由于目前广西水利工程竞争压力大,投标人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招标人,因此导致僧多粥少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水利工程投标企业只有压低投标报价,提高报价得分,才能在众多的投标企业中中标。
(2)投标单位的投标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时有发生。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信用建立档案的企业,投标文件中有关人员证件与业绩材料须从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个别投标企业因管理人员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或为了达到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人员证件或业绩材料。
(3)部分投标企业存在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现象。在招投标标过程中,有些投标企业为了在某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串通,投标企业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标,这造成了广西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竞争的不公平。
三、加强广西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1.健全市场主体管理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尽快建立覆盖所有招投标市场主体的管理机制,依托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把招标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备企业、成套设备企业及设计单位等市场主体统一管理起来,研究完善的市场管理机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尽快出台针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考核办法,对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进行年度信用考核,并将企业的信用对社会全面公开。
2.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一要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深入开展业务知识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并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定。二要建立一个规范的学习交流平台,可采取网络与协会相结合方式,搭建网络平台,创建招投标协会。
3.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要坚持依法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并重,建立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为广西地区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建立专门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条件的监管,加大监督力度。纪检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和行为进行主动、自觉监督,严惩违纪违规行为。对、分包转包、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达到严惩的目的,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4.打造招投标良好生态环境链
水利工程招投标仅作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部分,要想营造一个比较好的招投标环境,单在招投标环节上下功夫是远远不够的,还须把好在招投标“上游”与“下游”环节,打造招投标良好生态环境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与设计审查部门和设计单位建立合作或交流平台,源头上把好造价关,避免后期因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造价不合理影响投标报价。其次,依托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完成对在建项目建设质量动态考评机制,把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与招投标评标挂钩,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好的企业中标机会,形成良性循环。
四、结语
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有助于社会稳定,有助于国泰民安,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做不好则可能会祸国殃民。要想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就必须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影响整个工程的建设。只有每个人都公平、正直地对待自己的工作,那么水利工程建设才会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水利工程的质量也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招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遍地开花,为工程建设招标机构的兴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但是,其数量发展过快,必然会有参差不齐的现象,即便是同等资质的招标机构,他们所表现出来的职业素质也不尽相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招标行业竞争急剧加大,进一步导致行业竞争不当,违法违规的行为不断出现,使工程建设招标行业处于非良性的竞争局面,严重影响了其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在推行招标制度时实践经验不够丰富, 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同时, 法律法规中对招标行业的门槛制定太低, 导致了招标机构过多。
2、 业主( 招标人) 方面的问题
(1) 规避招标
业主规避公开招标主要有四种方式: 把项目化整为零; 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 在信息上做文章, 限制信息范围, 或者不公开信息, 规避公开招标; 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 不肯把自己应当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 而是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
(2)实行关系招标
有的业主在委托招标的过程中, 以“内定标、外陪标”的方式威胁招标机构, 要求招标机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招标, 不然就不将业务委托给招标机构。
(3)招标机构自身的问题
(a) 招标机构缺乏独立性。(b) 招标机构执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c)招标市场集中度偏低。
二、工程招标对策
1、 完善招标各项制度
当前,招投标活动中的许多行为缺少规范和制约,因此,要从制度上入手加以解决。一是制定实行招标业务竞争性比选制度。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比选示范文本》,通过对招标机构的人员素质、企业实力、业绩、工作能力及质量、有无投诉等方面的综合比选,择优选择招标机构,使其最大限度的满足拟招标项目的要求,促进有序竞争。同时,实行业务比选可以斩断机构与招标人不正当交易的链条,既可使行为公正不受招标人干扰,又可促进廉政建设。二是实行工程招标项目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从事本项目招标人员,并如实记录在招标业务手册中。三是严格合同备案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认真核查委托合同是否合法规范、招标文件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允许招标人违法随意裁决的内容,检查招标程序是否规范等。
2、健全完善工程招标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1)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管理办法》,提出动态监管的具体措施,明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制定相应罚则,明确市场清出条件,细化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让行业管理部门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据可循,利于加强管理。建议该《办法》由建设部制定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而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与《招标投标法》与法律不相符,建议进一步强调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及管理部门,避免出现对机构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
(2)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技术规范、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等规范标准,使整个招标活动有章可循。建议由建设部出台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采取类似于执业注册资格制度的管理模式,提高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机构的市场行为,并加以宣传,将招标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中。
(3)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试行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招标机构,建立并完善机构的招标评标办法,对机构的选择,要重点考核其项目管理人员构成、企业与参与的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服务承诺、履约信誉、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减少依靠"拉关系、给回扣"或低价恶性竞争争抢招标业务现象的发生。
3、从招标机构自身建设入手,大力加强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首先应经常组织招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其熟悉掌握法律法规的实质性条款,正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和对象,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形成依法实施招标的良好工作氛围;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既做到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办事,又要为招标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道、不徇私情、廉洁自律,以诚实守信和优质的服务来赢得招投标各方主体的信赖和支持。其次,定期加强对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结合当地招标典型案例,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地讲解如何做好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技巧、合同签订等业务知识,提高其执业能力。
4、加大对乱收费的处理力度,规范收费行为
招标机构的收费直接关系到其生存和发展,要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引导机构公平竞争。一是要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及时查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的乱收费;二是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决不允许以提供费回扣为附加条件来承揽招标业务,这种不平等竞争对于招标机构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招标项目时,要认真审核招标合同和招标文件,审核招标的收费情况,对违反国家收费标准或签订"阴阳合同"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计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批评,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损害投标人利益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总之, 招标制已成为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 继续深化对招标的认识, 提高招标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 克服招标行业存在的困难, 使招标事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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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形势 通信项目 招标机构 服务转型
引言
招标机构是招标投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得到迅速发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如何才能保证招标的主导地位,实现收益水平不断提升,是每个招标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
一、招标机构发展现状
招标是指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帮助招标人选择业务能力强和资质信誉好的的投标人,以保证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国自招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七年了,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建设也得以快速发展,招标机构也随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机构面临着市场行为的不规范、制度存在着不足、机构的服务能力,意识还比较薄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制约着机构的发展。2012年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招投标法的配套法规,更为详细具体地规范了招投标市场活动的各项要求,同时也是对各个招标机构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服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颁布实施,这给招标机构带来了强大的机遇和挑战。电子招投标有着独特的优势,成本低、效率高,信息透明,有利于监管等。这就要求招标机构向着更专业,更高效,服务延伸增值的方向发展。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机构服务转型策略
2.1实现咨询式服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招标人与招标机构之间形成委托的关系,委托按照被人的委托行使权,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由于招标人专业知识的欠缺,很多招标人提出不符合法规的要求,招标机构为持续性获得服务机会往往会屈从于招标人的意志。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人和人负连带责任。同时,由于电信运营商是招标活动的主导者,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机构进行招标工作,因此通信工程的招标有别于土建工程招标活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一般需要能够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所以,招标机构决不可只从市场的经济利益角度出发,迎合或满足委托人要求,而应该从专业咨询的角度,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专业咨询和指导的作用,从源头上避免应招未招、规避招标、“萝卜招标”等违法行为的产生。
2.2实现个性化服务
目前,很多招标机构从项目委托书签署到发出中标通知书直至完成资料归档式的服务,还一直保持着传统服务的固化思维和服务模式上。这样的运作模式给招标人的直观感受就是“含金量低”、“物非所值”,与现代服务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招标人狠压服务费率,招标机构之间低价激烈竞争。同时由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为了满足或超越项目有关的业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外部单位等对项目的要求与期望所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因此,招标机构必须结合通信行业项目的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企业特长,由普适的流程,向差异化的个性化服务转变,在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和提升服务效率上下功夫。
2.3实现增值服务
招标机构不仅要圆满完成所委托的项目,满足招标方需求,更重要的是能为招标人带来增值效益,这是招标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在项目前期需求调研、招标采购过程和定标后期评估上要狠下工夫,需求分析要透彻全面、招标过程要合法高效、后期评估要客观务实,把采购结果与历史招标情况、行业市场价格、集团公司和兄弟公司招标情况对比,想招标人之所想,从经济效益和采购效率上持续改进,实现招标的服务增值。
2.4实现延伸服务
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理论,招标采购项目可划分为招标采购规划阶段、实施与控制阶段、合同履行阶段、收尾阶段,每个阶段的工作并不是孤立的,往往本阶段的工作成果和要求是下个阶段的依据和条件,下阶段的工作成果又涉及上阶段工作的具体安排,整个过程需要不断反馈和调整。招标服务机构应摆脱传统服务观念的束缚,把服务向招标项目的前后延伸。与招标人相比,机构更具有招标操作全程的连贯性,服务可从项目启动阶段介入,这样就可减少重新反馈和调整的频次,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合同标的物履行和跟踪,往往是检验采购效果的尺度,本阶段往往能反映出招标采购全过程的不足,能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纠偏和避免,帮助招标人数量优化招标采购管理体系、促进招标采购全过程的良性循环。
2.5提升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能力
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为了满足公众对通信信号覆盖的需求,因此通信工程规划不像其他行业只是在少数固定的地点、区域实施,而是要从容量与衔盖面这两点出发,区域分布通常比较分散。为保证通信容量和覆盖面,需要到一些交通不便、硬件实施不齐全的偏远地区设置基站或传输线路。以通信骨干网传输工程为例,一个工程项目的工地常常是几十上百个,工程位置不固定环境差异较大,因此对于人T的技术水平以及职业素质有着一定的要求,提升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能力也是解决当前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中的一项措施,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保证招标机构人员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加强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对文件内容确实及不明确位置处给予及时纠正,保证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及严谨性。其次便是加强业务人员法律意识,招标人员若采取不公平性原则,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招标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方有权监督招标方,若发现违背招标准则,或者中标后没有对投标方进行项目的签收,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索取经济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招标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提高,使其项目招标更加顺利。再者,要保证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的科学建立。只有确保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科学有效,才能达到激励员工,将工作热情、主动性充分发挥出来,以此对企业知识创新起到推动作用。要求绩效考核时必须与招标服务特性、企业具体情况充分结合,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招标项目组与个人定期双向考核。应达到绩效考核指标合理化、具体化,对业主评价建议进行充分思考。
2.6加快机构信息化基础设施
建设招标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保障为基础设施建设,在配置基础设备过程中,不仅要对设备先进性进行充分考虑,还需重视其适用性。为满足通信建设项目建设发展需求,需进行附加设备配置,如复印机、录像机等。在实现设备配置现代化的同时,还应达到管理技术现代化。要求招标机构信息化系统必须以招标工作效率提升为工作目标,达到开发、利用及管理信息资源的最终目的。
结束语:总而言之,当前,国务院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不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在招标投标领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新的改革形势下,招标机构能否生存发展,将是自身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故而为能更好的促进通信建设项目的更好更快发展,就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实现新形势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的服务转型。
参 考 文 献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J].交通标准化,2007,05:147-151.
[2].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行业标准规范(试行)[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5,06:19-2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合同范文1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人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人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它)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200 年 月 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人为以下工程项目提供招标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单项合同估算价:
5、招标范围:
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委托范围(在中打√)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办理招标申请
起草招标公告/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标底
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草拟答疑纪要
组织/协助招标人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编制评标报告
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其它事项
三、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的权利
(1)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
(2)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
(3)要求人提供一套全部招标档案,其中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4)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人的全部资料;
(5)有权要求人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从业人员。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向人提供实施委托业务的全部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
(3)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
(4)完成本合同第二条中未委托人完成的工作;
(5)按合同支付招标费/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6)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
四、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招标人对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内容,开展服务工作;
(3)按合同收取招标费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2、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2)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
(3)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招标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事项保守秘密;
(5)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6)向委托人提供一套由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其中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7)不得将本合同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
(8)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
(9)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序号 费用名称计费基数 (万元)计算费 (元)浮动率 (%)合同费 (元) 备注
1招标费 按计费基的 %
2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按计费基的 %
3 合计
2、支付方式
(1)招标人费: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招标费的6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2)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本合同签定后五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7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机构负责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元整。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费全额退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全额费给人;
5、如人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由方交一份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工作完成,且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一式五份,委托人贰份,人贰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合同范文2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光大银行小天竺支行 工程招标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于20xx年 2 月 28 日在成都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招标人名称: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2、项目名称:光大银行小天竺支行工程
3、建设地点: 成都市小天竺街7号
4、招标范围: 室内装饰装修
5、招标规模:900平方米
6、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7、指定联系人:
姓名: 路杰 职务: 技术职称:
二、人概况
1、机构名称: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拟派专职人员:
(1)姓名:刘华娟 技术职称: 工程师
身份证号:
(2)姓名: 金文技术职称: 工程师
身份证号:
(3)姓名: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
三、委托人委托人为光大银行小天竺支行工程 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承担工程的招标工作。
四、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如下中划√者:
其他事项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招标服务费:按中标价的0.8%取费。
2、支付方式
招标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预付合同价的 50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按中标金额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 按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业务,接收招标成果;
(2)向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建议;
(3)审查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人提交招标业务工作报告;
(5)与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向人提供本工程立项批准手续或相关资料及资金落实情况;
(2)向人提供满足完成招标业务的全部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根据需要,作好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5)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币种及时间,向人支付报酬;
(6)委托人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否则人有权拒绝其这类要求;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提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2、人的义务
(1)选择有足够经验的招标从业人员完成招标工作;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向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4)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法定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应对招标工作中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6)开标、评标结束后 1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合同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0)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八、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人进行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人不可能完成委托业务,需要变更约定事项时,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能变更。
4、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费金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应支付的费(按正常完成已开展的工作计算)金额支付给人。
5、如人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范围等行为,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十、其它
1、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合同范文3甲方:(委托人)
乙方:(被委托人)
甲方作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南花园商贸区“金世界”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作为具有招标主体资格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1.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花园商贸区“金世界”项目拆迁B区。
项目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以西,木利街以东,裕园广场规划路以北,永安街以南。
项目内容:商品楼及回迁楼。
项目规模: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总投资:约30000万元。
2.委托范围
2.1委托招(议)标范围: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点设备和材料采购。
2.2委托的工作内容:
(1) 代拟发包方案,办理项目登记;
(2) 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公告;
(3)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 对投标人有关资质证件,社会信誉及工作质量、能力和其他
(5) 组织评审机构,按评审标准和办法确定资格预审合格单位,
(6) 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
(7) 编制工程量清单;
(8) 根据甲方委托编制标底并负责保密;
(9) 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对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并做好会议
(10)组织开标、评标;
(11)协助甲方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发放中标及未中标通知书;
(12)草拟工程合同,可参与承包合同的签订,根据招标文件及
(13)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
(14)将所有备案资料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通过,完成承
(15)与发包有关的其他事宜;
3.费用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甲方的权利
4.1甲方有权确定招(议)标形式及方式。
4.2甲方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有权确定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交招(议)标工作阶段性的工作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
4.4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招(议)标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5甲方可自行编制标底,也可委托乙方负责编制标底。
4.6甲方有权审阅乙方编制的招(议)标文件,并提出修改意见。
4.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招(议)标前对其所要进行的工作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包括:招(议)标工作的组织、招(议)标工作的人员安排、招(议)标工作的进度安排、招(议)标工作的阶段性会议、向甲方应作的阶段性汇报,并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计划进行招标活动。
4.8在出现非正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而不是自行决定。
4.9在业务中,乙方应充分听取甲方的意见和要求,并且将甲方意见和要求深入地贯彻到招(议)标文件及工作中,以确保完全实现甲方的委托意愿。乙方同时保证工作的合法有效。
4.10如果乙方的工作成果未实现甲方在本合同4.9中的合同目的,或者是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泄露招标的秘
4.11自拟定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必须经甲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5.甲方义务
5.1项目招标前甲方根据招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向乙方提供完整、正确的基础资料、相关文件及便利条件(包括:资金来源、报建手续、场地条件等)。
5.2甲方授权熟悉本项目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6.甲方的责任
6.1甲方按双方商定的内容、时间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相关文件和要求,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6.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导致乙方不能收到应得费,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索赔。
7.乙方权利
7.1在审查投标人资质中,遵照招(议)标文件的规定及甲方的授权,有权提出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确认与否的建议。
7.2对甲方要求的投资、质量、工期目标内容有进行改进的建议权。
7.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8.乙方义务
8.1针对甲方的委托,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招标项目组,并
8.2在招标中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宣传解释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
8.3在履行甲方委托工作期内,乙方应运用合理的专业技能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招标人的各项义务,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4乙方应积极协调甲方做好招(议)标前期的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并严格履行招(议)标工作的全部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议)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8.5乙方应对招(议)标工程的各种数据、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接受与此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
8.6乙方不得与被招(议)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着其他利益关系。乙方的工作人员如与本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乙方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9.乙方的责任
9.1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招(议)标工作内容,对招(议)标有关的各项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等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9.2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要求终止工作,或解除合同,
9.3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因乙方过失而造成甲方及其他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及其他当事人进行赔偿。
9.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投标单位的回扣,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任何礼品及宴请。
10.招标业务时限
自勘察设计招标至拆迁B区整体工程验收投入使用。
11.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他
12.1投标担保要求
乙方需在招(议)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方式和数额由甲方在招(议)标工作开展前确定。
12.2完成招标工作中费用承担的约定:
合同生效期间发生的通知费、打字复印费、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包括外埠专家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3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自身过错而导致的工程项目不可实施,或本合同无法执行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
12.4根据《招标投标法》之规定须重新开展招(议)标工作时,乙方不再重复收取费。
12.5补充条款: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